本标准用词说】明
《。
1 —为便于在执行本标】准条文时区》别对待对要求严【格,。程度不同《的,用词说明如下
】。
,
— 1)表示》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!的
《
》 正面—。。词采:用“必须”反面【词采用“《严禁”;
!
2)【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!。下均应这样》做的
《
?。
: 正—。面词采用“应—”反面词《。采用“不应》”或“不《得”;
【
? 3)表—示允许?。稍,有选择在条件—许可时首先应—。这样做的
》
?
】正面词采用“宜【”反面词《采用“不宜”;【
,
?
,
4)表示!有选择在一定条件】下可以这样做的【。采用“可”》。
2【 条文中指明应】按其他有关标准【执行的写《法为“应符》合……的规定”或】“应按…《…执行?”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