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?.7 屏、柜、】箱类设备和组—合电器
》
《Ⅰ, 一般规定
【
4.【7.1 《 屏、柜、箱—类,设备和组合》电器:应包括各类》开关柜、控制屏【、保护屏、配—电箱、应急电源【或组合电器等
!
?4.7.《2 屏、柜—。、箱类设备抗震鉴定!时应重点检查箱体】结构及其安》装方式
》
4.7.3! :屏、柜、箱类设备】可不:进行抗震验算
【
,
?
,Ⅱ 抗震鉴定
!
4.7.4! 屏、柜、箱类设!备的抗震鉴定应【满足下列规定
!
》 :1 : 各类屏、柜、箱的!底部:应,与基础固定;
】
?。
2— 开关柜》内移出式电》气装置应有锁住【机构;?
:
— 3? 开关柜和抽屉】柜的二次电缆插【。头不应松动;
】
,
《 4 开关】柜,和控制(保护)屏】。等,。上的继电器和—表计均应固定;
】
【 5 固定式开!。关柜中的油浸式电】压互:感器应固《。定;
【
6 【 控制(保护—)屏:中的印刷电路插件与!插板不应松动—;
?
—。 7 抗震【设,防烈度为《8度或9度》。时,成排的开关柜、【。配电屏?和控制(保护)【屏之间?应联结成整体在【通过建?。筑物沉降缝或—伸缩:缝处柜?(屏)间连接的硬】母线应有软连接
】
》4.7.5 — 组合电器》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!列规:定
:
,
1! 组?合电器应与基—础,固定;
】
》2 抗震》设防烈度为8度或】9度:。时组合电器不—。宜安装在建筑物【沉降缝、伸》缩缝:。或抗震缝《处
《。
:
Ⅲ ? 抗震措施
—。
4.7.!6 各类》屏、柜、箱不满足】本节抗震《。鉴定要?求时:应,按下:列规:定采取抗震措施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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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1, 开关柜、变流柜!、控制(保护)屏】、直:流屏及其他》应急电源装置等的】底部应采用》地脚螺栓固定—在支承?。结构:上地脚?螺栓数量不应—少,于4个应每》角,。设置不少于1个【每台设?备长度?大于1.0m—时应增加螺栓—数量或按电气设备制!。造商的要《求做也可采》。用柜体底部与支承结!构焊接?固定方式焊点位【置及数量应同螺【栓固定?方式每条焊缝长度】不应小于40—mm:焊脚高度不》应小:于焊接件的厚度;
!
】 2 开关柜内】移出式电《气装置?应安:装锁住机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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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3 开关—柜,和抽屉柜的二—次,电缆:插头:应采用防松措施;】。
【 4 》 开关柜和控制(保!护)屏等上的继【电器和表计均应采】用螺栓或夹具固定;!
】 5 固—定式开?关柜中的油》浸式:电压互感器应采用螺!栓与底盘《。固定;
】
6 控!制(保护)屏中的】。印刷电路插件与插板!应有防止《松动的锁住设施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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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7 抗震设防!烈度为8度或—9度时成排的开关】柜、配电屏和控制(!保护)?屏,之间应用《螺栓在设备》重心以上联》结成整体在通过建】筑物沉降缝或伸缩】缝处柜(屏)间【连接的硬母》线应采用软》连,接
4】.7.7 组合电!器不满足本节抗震】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!规定采取抗震—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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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1 —组合:电器底座应通—过地:脚螺:栓固:定在基础《上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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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【 抗震设防烈度】为,8,度或9度时组合电器!不宜安?装,在,建筑物沉降缝、【伸缩缝或《抗震缝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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