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7 — 屏、柜、箱—。类设备和组合电【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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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Ⅰ 一般》规,定
【4.:7.1 屏、【柜、箱类设备和组合!电器应包括各—类开关柜、控—制屏、保护屏、配】电箱、应急电源或】组合电器等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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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7.2— 屏、柜》、箱类设备抗震【鉴定时?应重点检查》箱,体结构及其安装【方,式,
4【.7.3 —屏、柜、箱类设备可!不进:行抗震验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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Ⅱ— 抗?震鉴: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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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4.7.4 【屏、柜?、箱类设备的抗震鉴!定,应满足下列规定
】
,
【 ,。。1 各类屏、柜】、箱的底部应与【基础固定;》
! 2 ? 开关柜内移出【式电气装置》应有锁?。住机构;
!。
《。 3 开关柜【和抽屉柜的》二次电缆插头不【。应,松动;?
?
《 4 开【关柜和控制(—保护)?屏等上的《继电:器和表计均》应固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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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5 ? 固定式开》关,。柜中的油浸式电压互!感器应固定;
!
《 : 6: 控制(保护)屏!中的印刷电路插【件与插板不应松动;!
,
:
《 ?7 ?抗,震设防烈度为—8,度,或9度时成排—的开关柜、配电屏】和控制(保护)【屏之间应联结—成,。整体:在通过建《。筑,物沉降缝或伸缩缝处!柜(屏)间连接的】硬母线应有软—连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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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7》.5 ? 组合电器的抗震鉴!定应满足下列规定】
— ? 1 组合电【器应与基础固定;】
?
》 2 》抗震设防烈度—为8度或《9度时组合电器不】宜,安装在建筑物沉降缝!、伸缩?缝或抗震缝处
!
?Ⅲ : 抗震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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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—.7.?6 各《类屏、柜、箱不满】足本节抗震鉴定要】求,时应按下列规定【采取:抗震措施
】
1 】 ,开关柜、《变流柜、控制—(保护)屏、直流屏!及其他应急电源装置!等的底?部应采?。用地脚螺栓固定【在支承?结构上地脚螺栓数】量不应少《于,。4个应每《角设置不少于—1个每?台设备?。长度大于1.0【m时应增加螺栓数量!或按电气《设备制造《商的要求做也可采用!柜体底部与支承结】构焊接固定方式焊点!位置及数量》。应同螺栓固定方【式,。每条焊缝长》度不应小于》40mm焊脚—高度不应《小于:焊接件的厚度;【
! 2: 开关柜》。内移出式电气装置应!安装锁住机构—;
】 3 开关】柜和:抽屉:柜的二?次电缆?插,头应采用防松措施】;
《
,。
4 !开关柜和控制—(保护)屏等上的继!电器和表计均—应,采用螺栓或夹具固定!;
】 ?5 : 固定式开关—柜中的?油浸:式电压互感器应采用!螺栓与底《盘固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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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!控制(保《。护)屏中的》印刷电路插件与【插板应有防止松动的!锁住设施;
】
— ,7 抗震设—防烈度为8度或【9,度时成排的开—关柜、配电屏—和控制?(保护)屏》之间应?用螺栓在《设备重心以上联【结成整体在通过【建筑:。物沉降缝或伸缩缝】处柜:(屏)间连接的【硬母线应采用—软连接
【
4.7.7 !组合电器《不满足本节》抗震:鉴定要求时应按下】列规定采取抗—。震措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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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— :。组合电器底座应通】过地:脚螺栓固定》在基础上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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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2 —抗震设防烈》度为:8度或9度时组合】电器不宜安装在建】筑物沉降《缝、伸缩缝或抗【震缝处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