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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梧?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!理实施?办法: 梧州市人】民政府?关于印发《我市经济适用住【房管理实《施办法?的通知? 各县(市—、区:)政府梧州》工业园区管委—会市政府各部—门市:直各有关单位 !    梧州市经济!适用住房管》理实施办法已—经市政府第2—5,次常务会议审议通】过现:印发给你们请—结合实际认真贯【彻执行 二○【一,○年六月二十八日】 第一章 总则! : 第一条 —为贯彻落实经—济适用住房》管理办法(建住【房〔:2007〕258】号)、广《西,壮族自治区经济【适用住房管理—办法:(桂政发〔200】9〕22号)精神规!范,我市经济适》用住房的管理加快经!济适用住《房建设?改善低收入》家庭住房条件—保,护当事人合法—。权益结合我市实【际情况特制定本办】法 第》二条 本办法所称!经,济适用住房》是指政府提供政【策优惠限定套—型面积和销》售价格按《。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!我市低收入》。住房困难家庭供应】具有保?障性质?的政策性住》房    【 本办法所称城市】。低收入住《房困:难家庭是指我市市区!范,围,内家庭收入和住房】状况等?符合市政府规定【条件的?家庭所?。定条件由市政府根据!我市商品住房—价格、居民家庭【可支配收入、居住水!平和家庭人口结【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!社会:公布一次 》     我市经!济适用住房的建设、!供应、使用及监【督管理应《当遵守本办法 】 ,。第三条 经济适用!住房制度是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!住,房,困难政策《体系的组成部分我】。市要在?国家和自治区—统一政策指》导下遵照政府主导】。、社会参与、统【一规划、《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!制,。。。宜发展经济适用住】房经: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!要逐步与廉租—住房保障《对象:相衔:接 第四条 】。 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建设标准、【供,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!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!展水平、居民住【房状况和收入水【平等:因,素合理确定我—。市每年安排一—定规模的《经济:适,。用住:房项目并组织实施】   》  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实行属地》化管理?驻梧单位利用自有】土,地,建设经济适用—住房的经相》关部门?及所属主管部—门批准后纳入我市】经济: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!行统一管理 第!五条 市政—府对我市经济适用】住房工作《负总责对市区及所】辖县(市)政府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实行】目标责任制管—理, 第六条 市!房改办作为我市经】济适用?住房主管部门对全市!经济:适用住房的建设、】供应、使用和监【督管理进《行指导、《。协调和?监督负?责,经,济适用?住房:建设管理的具体工】作     (!一):拟,订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》与管理?的配套措《施,;   —  (二)会同市】发改、?规划、国土等—部,门编: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!发展中长期规划和】年度建设计划报市】政府审批后》纳入我市《总体规划《和,经济发展计划并向】社会公布; 】    (三)负】责我市经济适用住】房项:目建设的组织、管】理和检查、监督;】    — (四)会同有关】部门组织《经济适用住》房,。。建设项目法》人的招投《标工作确定经济【适用住房《的开发单位》;     】(五)会同有关部】门审核经济适—用住房的销售价格、!销售对?象 第七条【 :市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根据我《市经济适《用住房?中长期发展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】划编制经济适用【住房中长期用—。地规划?和年:度用地计划》报市:政府审批并》根据市政府批—准的选址《方案落实经济适用】住房项?目用地 第八】条 市发》改,、规:划、房?产、财政《。、,监察、税务、金融管!理等部门根据—职责分?工负:责我市经济适用住】房相关工作》。。 第二章 优惠!政策 《 第:九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!以划拨方式供—应纳入?年度用?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!地指:标,时,单独:。列,出确保?优先供应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用—地数量应不》少于:全,市商品住房建—。。设用:地数量的《20% 第十条! , 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项目】免收城市基》础设施配套费等【各种行政事》业,性收费和政》府性:基金:经济适?用住房项《目外:相,关基础设施建设【费用:由,政府:负担     经!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!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!押向商业《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!款 《第,。十一条 在符【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!例及有?关政策?的规:定前:提下购买《经济适用住房—可提:。取,个人住房公积金【和优先办《理住房公积金—。贷款 《    购买经济适!用,住房的个《人向:商业:银,行申请?贷款除?符合个人住房贷款】管理办法规定外还】应当出?具经济适《。用住房主管部—门准予?购房的?经济适?用住房准购证 【 第十二条 【 经:济,适用住房的建设和】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!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!政策 》第十三条 严禁】以经济适用住房【名,义取得划《拨土地后以补交【土地出?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!商品房开《发 第三》章 建设管理【。 第十四条 !经济适用住房要【统筹规划、合—理布局、配》。套建设充分》考虑城市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!件的要求合理—安排区位布》局 第十—五条 在商品【住房小?区中配套建设—经济适用住房的应】当在项目出让条【件中:。明,确配套建《设的经?济适用住房的—建设:总面积、单套—建,筑面积、《。。套数、套型》比例、建设》标,准以及建成》后移交?或者回?购等事项并以合同形!式,约定 第十【六,条 ?经济适用住》。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!上控制在60至80!平方:。米 《。。第十七条《 , ,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按照》政府组织协》调、市场运》作,的原则?可以由经济适用住】房主管部门采取项】目,法人招?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!应资质和《。良好社会《责,任的房?。地产开发企业实【施;也可以由—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!门,直接组织建设— 第十八—条 经《济适用?住房建设单位—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!住房工程质量—负最终责任向买【受人出?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!住宅使用说》明书并?承担保修《责任确保工程—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!住房质量和性能等】方面的要求应在【建设合同中予以明】确     】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!和监理?应当:采,取,招标方式选》择具有相应资质、良!好诚信、社会责任】感强的建筑企业和】。。监理公?司实施 第十】九,。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!制,度项:目竣工时《要严格?按,。照国家和自治区【的有关规《定进行?。验收并由质检—部门对验收合格的】项,目发给建设》质量:合格证书验收不合】格的经济适用住房】。不得交付使用 【 第二《十条 《经济:适用住房项目的各】种配套设施建设【要,按照小区规划设【计的要求与项—目建:设同步进行》;凡配套设施达【不,到规划?设计要求的不得【通过验收 第二!十一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》的物业管《理按国家物》业管理条例和自【治区有?关规定执《行 第二十【二条 购房人【按售房款2》%的比?例缴纳维修基金到房!产管理部门指定【的银行专户》按规定专项用于共】用部位、共》。用,设施的?维修 ? 第二《十三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?项目开发企业应【定,期向经?济适用?住房主管《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!况和相关统计—报表 第四章 】 价:。格,管理 第二十】四条 经济—适用住?房的:销售价?格由基准《价格和超标差价两部!分组成  【   经济》适用:住房基?准价:。格,由价格主《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!住房主管部门—。。依据经?济适用住房》价格管理的有关规】定在:综合考虑建设成【本、管?理成本?和利润的基础上审核!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!施的利润不得高于】。3%;由经济—。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!接组织建设》的不得有利润— : ,    超标差【价款按同地段同【类普通商品住房的】价格由经《济适用住房主管【部门收?。取、缴?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!两条线?管,。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!委员会批准后专项用!于经济适用住房【征地:的周转金和经—济适用住房开—。发建设?有关的管理费—用支出接受财政、审!。计和上级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!门的监督   !  经济适》用住房价格一—经核:定不得?擅自更改开》发单位须在》销售:前向社会公布 】 第二十五条 经!济适用?住,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!有关部门收取费【用时必须《填,写价格?主管部?门核发的收费登记卡!任何单位不得以【押金、保证金等名义!变相向经济适用住】。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! 第二十六条】 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用地按照国》家和自治区的规定】支付的划《拨土地费用列入【开发成本 【第二十七《条 价《格主管部门要加强】成本监审全面掌握】经济适用《。住房成本及利—润变动情况确保经】济适用住房做—到质价相符 【第,。五章 《准,入和退出管理 【 第二十八条 】 经济适用》住房:管理建?立准入和退》。出机制实行申—请、审核、公示和轮!。候制度凭《经济适用住房—主管部门《。颁发的经济适—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!户家庭(《单身大?龄,青年须达到》25周岁)只—能购买一《套经济适用住房 ! 第二十九条— 申请购买—经济:适用住房的家庭【应,同,时,符合以下条件 【。   《  (一)在经【济适用住房》销售信息公告前具有!。我市市区城》镇,常住:户口或在我市—市区居住、工作【满3年的《外来务工人员;【 ?    (二)家】庭人均收入低—于我市上一》年城:镇居民人均可—支配收?入的90%; 】     (三)】无房(申请人及配】偶名下无《自住:住房)或住房困难户! 第三十条 】 一般家庭》。享受经济适用住房】面积为70平方米】4人以上(》含4人)家庭可放】宽到:80平方《米,;有职务或职称【的按自治区》人民政府办公—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!标准的通知(桂政】办,〔1995〕39号!)执行超标面积一律!按规定缴纳超标差价!。款 : 第?三十一条 经济】适用住房资》格,申请由工作单位、社!区居委会《、房产管理部门【协同经济适用住房主!管,部门进行审核—、公:示后确?。定,。。   《  审核单位可通】过入:户调查、邻里—访问以及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!请人的家庭收—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!。进行核实申》请人及有关单位【、组织或者》个人应当予以—配合如实提供有关】情况 第三十二!条 经审》核,公示通过的家庭【由经济适用》住房主管部门发【放经济适用》住房准购证注—明可以购买的面积】。。标准然?后按:照收入水平》、住房困《难程:度和申请顺》序等因素进行轮候】按先后次序选购住】房, 第三》。十三条 已—购买经?济适用住房或参【加市场?运作:方式建设住房—。的家庭?不得再购买经—济适:用住:房 :     已【按房改政策购买【单,位公有?住房、直管》公房参?加单位集资》合作建房并已达【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!的,家庭不得购买—经,济适用住房;未【。达标家庭购》买经济适用住房应】。将原购公有住房、集!资房退回产权单【位不能退回》的所购?经济适用住房与原】购住房面积之和超】过住房享受面积【标准的部分须按规定!缴,纳超标差《价款 第三十】四条 居》民个人购《买经济?适用住房凭经济适】。用住房准购证等有关!资料办理权属登记】房产、国土资—。源管:理部:门办理权属》登记时应当》严格审核经济适【用,住房准购《证上购房人是否【与登记所有权—人相符不相符—的,。不予:登记;?办理权属登记应【分别在权《属证书上注明经【济适用住房、划拨土!地购房人办理房屋】权属登记后应到经】济适用?住房主?管部门办《理个人住房档案 】 第三十五—条 : 经济适《用住房购房人拥有】有限产权  】。   购买经济【适用: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!接上市交易购房人】因特殊原因转让经】济适用住房的由【政府:指定部门按照原价格!并考虑折旧》和物价水平等因【素进行回《。购回购?的经济适《用住房?继续向符合条件的】低收入?住,房困难家庭出—售 ?  :   购买经济适用!。住房满5年购房【人上市转让经济【适用住房的须先按】照届时同地段普通】商品住房与经—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!定比例向政》府交纳土地收—益、超标收益—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!政府可优先》回购回购的经济适】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!收,入家庭的《住房困难;》。放弃:回购的交易双方【凭经济?。适用住房《主管部?。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交!易过户手续》     上】述规定应在经济适】用住房?购,买合同中《予以载明并明确【相关违约责任 【 :第,。三十六条 经济适!用住房取得完全产】权以前不得》。。。用于出租经营;除】。购房按揭外不得【用于其它用》途的抵?押 第三—十七条 购买经】济适用住房》的家庭在取》。得完全产《权以前又购买—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!适用住?房由政?府指定部门按规【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用!于,。解决低收入家—庭的住?房困难;《政府不回购》的购房人必须向政】。府交纳土地收—。益、超?标收益等价》款,取得完全产权— 第六章 【单位集?资合作建房 第!三十八条 —单位:集资合?作建房?是,经济:。适用住房的组成【部分纳入我》市经济?适用:住,房建设?计划和用地计划管】理其建设、管理【参照: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!定执行 《 第三十九条 !距离城?区较远的独立工【矿企业?、事业单位》和住房困难户较多】的企业、事》业单位在符合土【地利用总体规—划、城市规》。划、住房《建设规划《的前提下经经济【适用: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!以利用单位原—有,自用土?地按职工应享—受住房面积标准进行!集资合作建房任何】单位不得利用—新征用或新》购买土地组织集资】合,作建房 》 第四十条 单位!集资合?作,建房在满足本—单位职?工后:仍有:剩余的由经济适【。用住:房主:管部门调剂向符【合经济适《用住房购房条件的】家庭出售《或由市政府》以成本价《收购后用作廉租【住,房 第四十一条! 按房改》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!房且已?达,标、参加单位—集资合作建房、购】买经济?适用住房《、,按市场运作方—式,建设住房的》家庭不得《再次参?加单位集资》合作建?房;购有《公有住房未达标家庭!参加集资合作建【房必:须退:出原购住房  !  : 严禁任何单位【借集资合《作建房?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!物分配或商品房【开发 》第四:十,二条 单位集资】合作建房原则—上,。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!有利润 第四十!三条 向职工收取!。的单位集《资合作建房款项实】行专款管理、专【项使用并接受—财政、?。审计和经济适用【住房:主,管部:。。门 第七》。章 监督管理 ! 第四十四条 【 经济适用》住房主管部门要【加强对已购经—济适用住房的后【续管: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!房家庭的居》住人员、房屋使用等!情况进行定期检查】发现违规行》为要及?时纠正 第四】十五:条 : 有关部门应—当加强对《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、交易中违】纪违:法行为?的查处 》  :   擅自改变经济!适用住房(集—资合作建房)—。用地性质的由国【土资源管理》部门按有关》规定:处罚  —   擅自提高【经济适用住房(【集资合作《建房)销《售价:格等:价,格违法行为由价【格管理部《门依:法进行处罚 【     未取得】资格或不符合条【件的家庭购买—经济适用住房(参】。加集资合作建房)】的由经济适》用住房主管部—门限期按原》价格并考虑折—旧等因素作价收【购;不能收》购的:责成:其补缴经济适用住】。。房,(,集资合作建房)与同!类地段同《类普通商品》房价格差并对相关】责任单位和责—。任人依法予以处罚】 第四十六条】 对?弄,虚作假?、,隐瞒家庭收入条【。件和住房条件骗【购经济适《用,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!建房的个人由市政】。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!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!购住房并依法按有】关规定追究责—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!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!的,责,任, 第《四十:七,条 国家机—关工作?人员在?经济适?用住:房建设、管理过程中!。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,。守,、徇私舞弊》的,依法依纪追》。究责任;《涉嫌犯罪的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】 第四十—。八条:。 :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!检举和控告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!为 第八章 附!则 第四—十九条 本办法】印发后尚未销—售的经济适用—住房执行本办法的规!定;已销售的经济】适用:住房仍按《原有规定《执行 第五【十条 ? ,本办:法由经济适用住房主!。管部门负责解释 ! 第五十一条 本!办法自印发之日起】实施梧?州市人民政》府办公室《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我!市经济适用住房【管理实施方案—的通知?(梧政办发〔2【00:5〕84号)同时】废止 》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