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
《。 梧州市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!施办:法
梧州【市人民政《府关:于印发我市经济【适用住房管理—实施办法的》通知
各》县(市、区)政府】。梧州工业园》区管委会市政府各】部,门市:。直各有关单位
】 梧州市】经济适用住房—管,理实施办法已经市】政府第25次常务】会议审议通过现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!际,认真贯彻执行—
二○一○年六】月二十八日
第】一章 总则
!第,一条 《为,贯彻落?实经济?适用住房管》理,办法(建住》房〔:2007〕258号!)、广西壮族自治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】理办法(桂政发〔】20:09〕22号)精神!规范我?市经济适《用,住,。房的管理加快—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改善低—收入家庭住房条【件保护当事人合法】权益结合我市—。实际情况《特制定本办法
【
:第二条 本—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!房是指政府提供政】策优惠限定套—型面积和《销售价?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!面,向我市低收》入住房困难》。家庭供应《具有保障性质—的政策性住房
! 本办法所】称城市?。低收入住房困—难家庭是指我市市】区范围内家庭—收入和住房状况【等符合市《政府规定条件—的家庭所定条件【由市:政府根据我市—商品住房价格、居】民家庭?可支配收《入、居住水平—和家庭人《口结构等因素—确定每年向社会公】布一次
! 我: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!。设、:供应、使用及监督】管理应当遵》守本办?法
:
第三条》 经济适用—。住房:制度是解决城市低】收入家庭住房—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!部分我市要》在国家和自治—区统一政《策指导下遵照—政,府主导、《社,会参:与,、统一规《划、合理布局的【原则因地制》宜发展经济》适用住房经济—适用住房供应对象】。要逐步?与廉租住房保—障对象相衔接
【
第四条 —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!设标:准、供应范围和【供应对象等根据我】市经济?社会:发展水平、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!。水平等因素合—。理确定我市每年安】排一:定规模的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】。。。并组织实施
—
《 , 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实行属地化】管理驻梧单位利用】。。自有土地建设经【济适用住房》的经相关部门及【所属主管部》门批准后纳入—我市经济适》用,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!。一管:理
第五条 】 市政府对我—市经:济适用住房工作负】总责对市区及所辖县!(市:)政:府经济适《用住房?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!管理
?
, 第六条 市房】改办作为我市经济】。适用:。住房:主管部门对》全市:经济适用《住房的建设、供应、!使用和监督管理【进行指?导、协调《和监督负责经济适用!住,房建设管《。理的具体工》作
— :(一)拟《订经济适用住—房,建设与管《理的配套措施;【
(】二)会同《市发改、规划、国】土等部门《编制我?市经济适《用,住房发展中长期【规划和年度建—设计划报市政府【审批后纳入我市总】体规划和经》济发展?计划并向社》会公布;
】 (《三)负责我市经【济适用住房项目建】设的组织、管理和】检查、监督;
】 (四)会!同有关?。。部门组织经济适【用住房建《设项目法人的招投】标工:。作确定经济适—用住:房的开发单位—;
— (五)》会,同有关部门审核经】济适用住房的—销售价格、销售对】。象
第》七条 市国—土资源主管》部门根据我市经济】适用:住房: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!度建设计划编—。制经济适用住房中】长期用地规划和【年度用地计划报【市政府审批并根【据市政?府批准的选》址方案落实经济适】用住房项《目用地
《
第八条 市】发改、规划、—房产、财政、监察、!税务、金融》管理等部门根据职】责分工负责我—。市经济适用》住房:相关工作
第二章! 优惠政策
】 第九?条 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用地以划拨方】式供应纳入年度用地!计划在申报年度【用地指?标时:单独列?出确保优先》供应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用地数量应【不少于全市商品住】房建设用地数量的】20%
第十】条 ?经济适?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!城市基础《设施配?。套费等各种行政【事业性收费和政【府性基金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】外,相,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!由政府负担
【 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单位可以【以在建项目作—。。抵押向商业银行【申请住房开发—贷款
第十一条! 在符合住房公积!金管理条例及有【关政策的规定前提下!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!提取:个人住房《公积金和优先办理】住房公积金贷—。款
购】。买经济适用住房【的个人向商》业银:。行,申请贷款除符合个】人住房贷款管理办】法,规定外还应》当出具经济》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!予购房的经济适【用住房准购证—
?第十二条 》 经济适《用住房的建设和【供,应要严格执行国【家规定的各项税费】优,惠,政策
《 第十?三,条 严《禁以经?济适用住房名义取】得划拨?土地后以补交土地】出让金等方式变相】进行商品房开发【
第?。三章: :建设管理
— 第十四条 【经济适用住》房,要,统筹规划、》合,理布局?、配套建设充分考虑!。城市:低收入住房》困难家庭对交通【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!求,合理安排《区位:布局
第十五条! 在商品住房小区!中配套建设》。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!在项目出让条件中】明确配套建设—的经济适《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】积、单套建筑面【积、套数、套型【比例:、建设?标准以及建成—后,移交:或者回购等事项【。并以合同形式—约定
》第十六条 —经济适用住》。房,单套建筑《。面,积原则上控制在6】。0至8?0平方米
— 第十?七条 《经济适?。用住房建设按—照,政府组织协调、【市场运作的原则可】以由经济适用住房】主管部门采取—项,目法人招标的方【式选择?具有相应资质—和良好社会责任【的房地产开发企【业实施;也可—以由经?济适用住《房主:管,部门直接组织建设】
第十八—条 ?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单》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!用住房工《程质量负最终责【任向买受《人出具住宅质—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!说明书并承》。担保修?责任确保工程质【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!房质量和性能—等方面的要》。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!以,明确
【 经济适用住房的!施工和监《理应当采取招标方】式选择具有相—应资质、《良好诚信、社—会责任?感强的建筑》企业和监《理公司实施》
,
第十九》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建设项【。目实行验收》。制度:项目:竣,工时要?。严,格,按照国?家和:。自治区的有关规【定进行验收并由质检!部门对验收合格【的项目?发给:。。建设质量合格证【书验收不合格的经】济适用住房不—得交付使用
】第二十条《 经济适用住【房项目?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!要,按照小?区规划设《计的要求《与项目建设同步进】行;凡配套设施达不!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!。得通过验《收
第二十一】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!国家物?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!有关:规定执行
— 第二?十二:条 购房人—按售房款2%—的比例缴纳》维修基金到房—产管:理部门指定的银行】专户按规定》专项用于《。共,用部位、共用设施的!维修:
第二十三【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项目开【发企业应《定期向经济适用住】房主管部门报送建】设进度情况和相【关统计报表
第】四章 《。价格管理
【第二十四条 经济!适用住?房的销售价》格由基准价》。格和超标差价两【部分组成
】 经济》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!价格主管《部门:。会同经济适用住【房主管部《门依据经济》适,用住房价格》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!合考虑?建设成本、管理成】本和利润的基础【上,审核:。由,房地: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利!润,不得高于《3%;由经济适用住!房主管部门》直接组织建设的【不得有利润
—
超标】差价款按同地—段同类?普通商品住房—的价格?由经济适用》住房主管部门收【取、:缴存财政专户—。实行收支两条线【管理经市住》房制度改《。。革委员?会批准后专项—用于:经济适用住房征地】的,周,。转金和经济适用【。住房开发建》设有关?的管理费用支出接】受财政、审计和上】级经济适用住房【。。管理部门的监督
! 《 经济适《用住房价格一经核】定不得擅自更改【开,发单位须《在,销售前向《社会公布
》
第二十五—条, , 经济适《用住房实《行收费卡制度各【有关:部门收取费用时必】须填写价格主管部】门核发的收费登【记卡任何单位—不得以押金、—保证金等名义—变相向经《济适用住房建设单】位收取费用
】第二十?六,。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!国家和自《治区的规定》支付的划拨土地费用!列入开发成本
】。 第二十七条 价!格,主管:部,门,。要加强成《本监审全面》掌握经济适》用住房成本及利润】变动情况确保—经济适用住房—。做到质价相符—
第五章 — 准入和退出管理
!
第二十八条 !经济适?用住房?管理:建立准入和退出机】。。制实行申请、审核、!公示和轮候制度凭】经济适?用,住房主管部门颁【发的经济适用—住,房准购证购买—一,户家庭(单》身大龄青《年须达到25周【。岁)只能购买—一套经济适用—住房
第—二十九条 —申请: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!。家,庭应同时符合—以,下条件
《。
(一)!在经济适用》住房:销售信息公》告前具有我市—市区: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我!市,市区居?住、工?作满3年的外来务】工人员;
】 (二)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!市上一?年,城镇居民《。人均可支配收—入的90%;
】 》(三)?无房:(申请人及配—偶名下无自住住【。房)或住房困难户】
,
第三十条 一!般家庭享受经济【适,用住:房面积为70平【方米4人以上—(含4人)家—庭可放宽到8—0平方米《;有职务或》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!政,府办公厅关于控制】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!(桂:政办:〔1995〕3【9号)执行超标【面积一律按》。规定缴纳超标—差价款
第三】十一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资—格申请由《工作单位、》社区居委会》、房产管理部—门协同?经济适用住》房主管部门进行审】核、公示后确—定
《 审核单位可】通,过入户调查、—邻里:访问以及信函—索,。证等:方式对申请人的【家庭收入和住房【状况等情况进行核】实,申请人及《有关单位、组织或者!个人应当予以—配,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!
第三十二条 !。 经审核《公示通过的家庭【由经济适《用,。住房主管《部门发放经济适【用,住,。房准: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!面积标准然后按【照收:入水平、住房困【。难程度和申请顺【序等因素进行—。轮,候按先后次》序选购住房》
第三十三条】 已购买经济适用!住,房或参加市场运【作方式建设》。住房的家庭不—得再购买经济适用】住房
《 ? 已按房》改政策购买单位【公,有住房、直管—公房参?。加单位集资合—作建房并已达到【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!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;未达标家】庭购:买经济适《用住房应将原购【公,有住房、集资房退】回产权单位不—能退回的所购经济适!用住房与原购住房面!积之和超《过住房享受面积标】准的部分须按规定】缴纳超标《差价款
第三十!四条 居民个人购!买经济适用》住房凭经济适用住房!准购: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权!属登记房产、—国土资源管》理部:门办理权属》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核!经济适?用住房准购证上购房!。。人是否与登记—所有权人相符—。不相符?的,不予登记;办—理权属登记应—分别在权属证—书上注明《经济适?用住房、划拨—土地购房人办—理房屋?权属登记后应—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!。部门办理《个人住房档案
【
第?三,十五条 经济【适用住房购房人【拥,有有限?产权
【 :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不》满5年不得直—接上市交易》购房人?因,特殊原因转让经【济适用住房》的由政?府指:定部门按《照原价格《并考虑折旧和—物价水平等因素进】行回购?回购:。的经济适用》住房继续向》符合条?件的低?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!售
:
》 购买经《济适用住房满—5年购房人上—市转让经济适用住】房的须?先按照届时同地段】普通商品住》房与经济适用—住房差价的一—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!地,。收益、超标收益等价!款取得完全产权政府!可优先回购回购的经!济适用住房》仍用于解决低收入】家庭的住房困难【;放:弃回购的交易双【方凭经济适》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!。的证明办《理交易过户手续
】
《 上述规定应【在经济适用》住房购买合同中予】以载明?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!
第《三十:。。六条 经济适【用住房取《得完全产权以前不】得用:于出租经《营;除购房按—揭外不得用于其它】用途的抵押
】第三十七条 【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:的家庭?。在取得完全产—。权以前又购》买其他住房》的所购经济适—用住房由政》。府指定部《门按规定及》合,。同约定回购用于解】决,。低收入家庭的住【房困:。难;政府不回—购的购房人必须【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!、超标收益等价款取!得完:。全产权
第六章 ! 单位集《资合作建房
】。第三十八条 — ,单位集?资合作建房是经济】适用住房的组—成,部分纳入我市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!划和用地计划管理】其建设、管理参照】经济适?用住房有关规定执】行
第三十【九条 距离城区较!远的独立工矿—企业:、事业?单位和住房困难户】较多的企《业、事?业单位在符合—。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、城市—规划、住房建设规划!的前提下《经经济?适,用住房?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!用单位原有》。自用土地按职工应】享受住房面》积标准进《行集资?合,作建房?任何单?位不得利用新—征用或新购》买,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!房
《第四十条 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】。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后!仍有:剩余的由经济适用住!房主管部门调剂【向,。符合经济《适用住?房购房条件》的家庭出售》或由市政府以—成本价收购后用作】廉,租住房
第【四十一条《 按房改》政策购买单位公有】住房且?已达标?。、,参加单位集》资合作?。建房、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、按《市场运作方式建【设住房的家庭不得】再次参加单》位,集,。资,合作建房《;购有公《有住房未达标家庭】参加集资《合作:建房必须《退出原购住房
! ? ,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!合作建房名义变【相实施住《房实物分《配或:商品房开发
】。第四十二条 — ,。单位集?资合作建房原则上】不收取管理费用不】得有利?润
第四十三条! 向职工收取的】单位集资合作建【房款项实行专—款管:理、专项使用—并接受财政、审计】和经济?适用住?房主管部门
—
第七章 监【督管理
第【四十四?条 经济》。适用住房主》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购!经济适?用住房的后续管【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!房家庭的居住—人员、房屋》使用等情况进—行定期检查》发现: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!
第四十五【条 有关部门应当!。加,强对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?、交易中违》纪,违法行为的查处
! 》擅自改变经》济适用住房(集【资合作建房)用【地性质的由国—土资源?管理部门按》有关规?定处罚
】 擅自提高经【济适用住《房(集资合》作建房)销》售价格等价》格违法行为》由,。。价格管理部门依法】进行处罚
【 《未取:得,资格或?不符合?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!适用住房(参加集资!合作建?房):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!管部门限《期,按原:价格并考虑折—旧等因素作》价收购;不能收购的!责,成其补缴经》。济适用住房(—集,资合:作建房)与同类地】段同类普通商品【房价格差并对相【关责任?单,位和责?任人依法《予以处罚
第四!十六条 对弄【虚作:假、隐瞒家庭—收入条?件和住房条》件骗:购经济?适用住房《或单位?集资合作建房—的个人由《市,。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!折旧等?因素:作价收?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按!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!出具虚假证》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!任人的责《任
第四十七条! :国家机关工》作,人员在经《济适用住《房建设、管》。理过程中滥用职【权、玩忽职》守、徇私舞弊的依法!依纪:追,究,责任;涉嫌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】。关处:理
第四—十八条 任何【单位:和个人有《权检:。举,和控告违反本办法规!定的行为《
第八章》。 :附则
?
第四十九条 】。 本:办法:印发后尚《未销售的经济适用】住房执?行本办法的规定;】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!房仍按原有规定执】行
? 第五十条 本】办法由经济适用住】房主:管部门负责解释【
第五十一【条, 本办法自印【发之日起《实施梧州市人民政】府办公室转发—市房改办关于我市经!济适:用,住房管理实》施方案的通知(梧政!办发〔20》05〕84号)同时!废止
》。。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