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梧州市经【济适用住房》管理实?施办法
梧】州市人民政府关【于印发我市经—。济适用住《。房,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】知
各县》(市、区)》政府梧州《工业园区管委—会市政?。府各部门《市,直各有关单位
】 梧州市经!济适用住房管—理实施办《法已经市《政府第25次常务会!议审议通过现印【发给:你们请结合实际【认真贯?彻执行
二○一○!年,六月二十八日
】第,一章 总则—
第《一条 为贯彻落实!经济适用住房—。管理办法(建住房〔!2007〕》258号)、—广西壮族《自治:区经济?适用住房《管理办?法(桂政发〔200!。9〕22号)精神规!范我: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!理,加快经济适用—住,房建设改善低收【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!当事人合法权益结】合我市?实际情况特制定【本办法
第二】条 本办法所称】经济适用住房是【指政府提供政策【优惠: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!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!设面向?我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!性质的政策性—住房
【 本办法所称城市!低收入住《房困难家庭》是指:我市市区《范围内家《。。庭收入和住》房状况等符合市政】府规:定条件的家庭所【。定条件由市政府根据!。我,。市商品住房价格、】居民家庭可》支,配收:入、:居,住水平和家庭人【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!年向社会公布一【次
我!市经济适《用住房的《。。。建设:、供应、使》。用及监督管理—应,当遵守本办法
!第三条? 经济适》用住房制度是解决】城市低?收,。入家庭住房》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!部分我市要在—国家和?自治区统一政策指】导下遵照政府主【导、社?会参与、统一规划、!合理布局《的原则因地》制宜发展《经济适用住房—经济适?用住房供应对象要】逐步与?廉租住房保障—对象相衔《接
第》四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》的建设标准、供应】范,围和供应《对象等根据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】水平、?。。居民住房状》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!合理:确定我市每年安排】。。一,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!房,项目并组织实—施
》 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实—。行属地化管》理驻梧单位利—。用自有土《地建:设经:济适用住房的—经相关部门及—所,属主:管部门批准后纳【入我市经济适—用,住房建?设计划实行》。统一管理《
第《五条 市政府【对我市?经济适用《住房工作负》总责:对市区及所辖—县(市)政》府经:济适用住房建—设实行?目标责任制》管理
第六【条 市房改办作为!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!管部门对全市经济适!用住房的建设、供】应、使用和监—督管理进行指导【、协调和《监督负责《经,济适用住房建设管】理的具体《工作
!(一)拟订经济适】。。用住房建《设与管理的配套措】施;
【 (二《),会同:市,发改、规划、国土等!部门编?制我市经济》。适用住?房发展中《长期规划和年度建】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!后纳入我市》总体:规,划和经?济发:展计划并向社会公】布;
— ?(三)负责我市【经济适用住房项【目建设的组织—。、管理?和检查、监督;
! (四)】会同有关《部门组织经济—适用:住房建设项》。目法人的《招投标工作确定经济!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!;
《 (》五)会同有关部门】。审核经济适用—住房:的销售价格》、销售?对象
第七条 ! 市国土资》源,主管:部门:根据我市经济适用】住房中长《期发展规划和年【度建:设计划编制经济适】用住房中《。长期用地规划—和年度用《地,计划报市政府审【。批并根据《。市政府?批,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!济适用住房项目【用地
》第八条 市—发改:、规划、房产—、财政、监察、税】务、金融《管理等部门根据【。职,责,分工负?责我市经济适—用住房相《关工:作
第二章— 优惠政策—
第九条— :经济适用《住房:建设: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!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在!申报: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!列出确?保,。优,先,供,应经:。济适用住房建设【用地数量应》不少于全市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!量,的20%
》
第?十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建设项】目免收?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等:各种行政事业性收】费和政府性基金【经济适用《住房项?目外相关基础设施】建设费用《由,政府负担
— 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》单位可以以在—建项目作抵押向【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!发贷款
第【十一条 》在符:合住房公积金管【理条例及有关政策】。的规定前提下购买经!济,适用住房可提—取个人住房公—积金和优先办—理,住房公积金贷—款
《 购买经—济,适用住房的个—人向商业《银行申请贷款—。。除,符合个人住》房贷款管理办—法规定外还应—当出:具经济适用住—。房主管部门》准予:购房: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!证
第十二【条 经济适用住房!的建设和《。。供应要严格执行【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!优惠:政策
第十三】条, ,。 严禁以经济适用】住,房名: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!补交土地出》让金等方《。式,。变相进行商品—房开发
第三章 ! 建设管理》
第十四条 !经济适用住房—。要统筹规划、—合理布?局、配套建设充分考!虑城市低收》入住房?困难家庭《对交通等基础设【施条件?的要求合理安—。排区位布局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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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在!商品住房《小区中?配套:建设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!件中明确《配套建设的经济适】用住房的《建设总面积、单套建!筑面积、套数、【套型比例《、,建设:。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!。。或者回购等事项并】。以合同形《式约定
第【十六: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单套建筑面积原】则上控制在》60至80平方【米
第十—七,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按照政—府组织协调、市场】运作的原则可以由经!济适用?住,房主管部门采—取项目法人招—标的方式《选,择具有相应资—质和良好《社会责任的房地产】开发企业实》施;也可以由—经济适用住房—主管部门《直接组织《建,设
? 第十八条 经】济适:用住房建设单—位对:其建设的经》济适用住房工程【质,量,负最终责《任向买受《人出:具,住宅质量保证书和】住宅使用说明—书并承担保修—责任确?保工程质量和使用】安全有关住》房质量和性能等【。方面的要《求应:在建设合同中—予以明确
! :经济适用住》房的施工和》监,理应当采取招—标方:式选择?具,有相应资质、—良好诚?信、社?会责任感强》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!司实施
—第十九条《 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!收制度项目》竣工: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!自治区的有关规定】进行验收《并由质检部门—对,验收合格的项目发】给建:设质量合格证书【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!用住房不得交—。付使用
第二十!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项目—的各种配套设施【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!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!设,同步进行;凡配套设!施达不到规》划,。设,计要求的不》得通过验《收
? ,第二十一《条 : ,。经,济适用住房的物业】。管理按国家物—。业管理条例和自【治区有关规定执行
!
第二《十二条? 购?房人按售房》款2%的《比例缴纳《维修基金到》房产管理《部门指定的银行【专户按规定专项用于!共用:部位、共用设—施的维修
》
第二十》三条 经济适用住!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定!。期向经济适用住房主!管部门报送建—设进度情况和相关】统,计报表
第四【章 价格管—理
第二十四】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的销售价】格由基准价格—和超标差价两部分组!。成
》 经济适用住房!基准价格由价—格,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!用住房主管部门【依据经济适用—住房:价格管理的有—关规定在综》合考虑建设成—本、管理成本和利润!。的基础上审核—由房:地,产开发企业》实施的利润》不得高于3》%,;由经济适用住房主!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!的不得有利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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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超标差价款按同!地段同类普通商【品住房的价格—由经济适用住—房主管部《。门收取、缴存—财政专户实行收支】两条线管理经—市住房?制,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!专项用于经》济适用住《房征地的周》转金和经济适用住】房开发?建设有关的管理【费用支?出接受财《政、审计和上级经济!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的!。。监督
《 经—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!核定:。不得擅自更改开发】单,位须在销售前—向社:会公: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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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第二十五条 【经济适用住房—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!关部门收取费用时】必须:填写价格主管—部门核发的》收费登?记卡任何单》位,。不得以押金、保【证金等名义变相【向,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单?位收取费《用
第二十六条! 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用》地,按照国家和自治【。区的规定《支付的划拨土地【费用列入开发成本】
: 第二十七》条 价格主管【部门要?加,强成本?监审全面掌握经【济适用?。住房成本及利润【变动情况《确,保经济适用住—房做到质《价相符
》第,。五章 准入和退】出,管理:。
第二十八条 !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!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!实行申请、审核【、公示?和轮候制度》凭经济适《用住房主管部门颁】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!购证购买一户—家庭(单《。身大龄?青年须达《到25周岁)只能购!买一套经济》适用:住房
第二十九!条 申请购买【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!应同时符《。合以下条件
! (一)在经】济适用?住房:销售:。。信息公告前具—有我:市市:区城镇常《住户口或在我市市】区居:住、工作满》3年的外来务工人】员;
— (二)家庭】人均收入低于我【市上:一年城镇《。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!。的9:。0%;
》 》(三)无房(申请】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!住房)或《住房:困难户
》 第三十条 一般!。家,庭享受经《。济适:用住房面《积为70平方米【4人:以上(?含4:人)家庭可》放宽到80》平,方米;有《职务或职称的按【自治区人民政—。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!工住宅标准的通【知(桂政办〔199!。5〕39号)执行】超标面积一律按规】定缴:纳超标差价款
!第三:十一条 《 经济适用》住房资格申请由【工作单?位、社区居委会、】房,产管理?部门协?同经济适《用住房主管部—门,进行审核、公示后】确定
》 审核单位可】通过入户调查—、邻里访问以及【信函索证等方式【对申请人的家庭【收入和住《房状况等情况进【行核实申请人及有】关,单位、组织或者【个人:应当予以配合如实】提供有关《情况
》第三十二条》 经审核公示通】过的:家庭由?经,。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!。发放:经济适用住》。房准购?证注明可《以购:买的面积标准然【后按照收入水平、住!。房困难程《度和:申请顺序《等因素进行轮候按先!后次:序选:购,。住房
第三十】三条: 已?购买:经济适用住房或【参加市场运》作方式建《设住房的《家庭不得再》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
《 : 已?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!公有住房、直管【公房参加单》位集资合作建房【并已达到《住房:享受面积标准—的家庭不《。得购买经济》适,用,住房;未达标—家庭购买经济适用】住房应将原》。购公有住房、—集资:房退回产权单—位,不能:退回的?所购经济适用住房】与原购住房面—积之和超过住房【享受面积标》。准的部分须按—规定缴纳超标差价款!
第三十四条】 居民《个人: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凭经济适用住【房准购证等》有关资料办》理权属登记房产、】国,土资源管理部门办】理权属登记时应当严!格审核经《济适用住房准—购证上购房人是否】与登记所有权人【相符:不,。相符的不予登—记;办理权属登记应!分别在权《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!用住房、划》拨土地购房人办理】。房,屋权属登记》后应到经济适用住房!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!。房档案
第三十!五条:。 经济《适用:。住房购房人拥有有】限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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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经!济适:。用,住房不满5》年不得?直接上市交易—购房人因特殊—原因转让经济—适用住房的》。由政府指《定部门按照原—价格并考《虑折旧?和物价水平等—因素进行回》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!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!低收入住《房困难家庭出售【
—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满5年购房》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!住,房的须先按照届时同!地段普通商品住【房与经济《适,用住房差价的—一定比例向政府【交纳土?地收益、超标—。收益等价《款取得完全产权政府!可优:先回购?回,购的:经济适?用住房仍《。用于解决低收入家】庭的住房《困难;?放弃回购《的交易双方凭经济适!用住房?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!办理:。交易过户《手续
【 上?述规定?应在经济《适,用住房购《买合同中《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!违,约责任
》 第三十六条 经!济适用?。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以!前不得用《于出租经营;除购房!按揭外不得用于【其它:用途的抵押》
第三十七条】 , 购买?经,济适用住房的家庭】在取得完全产—权以前又《购买其他住房的【所购经济适》用住房由政府指【定,部,门按规?定及合同约定—回购用于解决低收】入家庭的住房困难;!政府不回购的购【。房人必须《向,政府交纳土地收益、!超标收益等价—款取:得,完全产权
第六章! , 单位集资》合作建房《
?。。第三十八条》 单位集资合【作建房是经济适【用住:房的:组成部?分纳:入我市经济》适用住房建设计【划和用地计划—管理其建设、—管理参照经济适用住!房,。有关规?定执行
》 第三十九条 【 ,。距离城区较远—的独立工矿企业、】事业:单,位和住房困难—户,较多的企业、事业单!位,在符:合土地利用总—体,。规划、?城市规划《、住房建设规划【的前提下经》经济适用《住房主管部》门批准可《以利用单位》原有自用土》地按职工应》享受住房面》积标准进行集资【合作建房《任何:单位不得利用新【征,用,或新购买土》地组织集资》合作建房
第】四十:条 ?单位集?资,合作:建房在满足本—单,。位职工?后仍:有剩余的由经济适用!住房主管部门调剂】向符合经济适—用住房购房条—件的:家庭出售《或由市政《府以成本《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!。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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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》一条 《按,房改政?策购买单位》公有住房且已—达标、?参加单位《集资合作建房、购】。买经济适用住—房,、按市?场运作方式建设住】。房,的家庭不得》再次:参加单位集资合【作建房;《购有公有《住房:未达标?家庭参加集》资合作建房必须【。退出原购住房
】 严禁任何!单位借?集资合作建房—名义变相实施—住房实物分配—或商品房开》发
第》四十二条 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!则,上不收取管理费用】不得有利润
【 第四十三条 向!职工收取的单位【集资合作建房—款项实行专》款,管理、?专项使用并接受【财政:、审计和经济适用】住房:主管:部门
第七章 】 监:督,管理
》第四十四条 经】济适用?。住房主管部门—要加强对已》购经济适《用住房的后续管理】对已购经《。济,适用住房《。家庭的居住》人员、房屋使用【等,。。情况进行定期检【查发现违规》行为要及时纠正【
第四十五【条 有关部门【应当加强对经济【适,用,。住房建设、交易【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!处
— , 擅自改变经济适】用住房(《集资合作《。建房)用地性—质的:由国土资源管理部】门按有关《规定:处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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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擅自》提高经?济适用住房(集【资合:作,建房)销售》价格等价格违—法行:为由:价,格管理部门依—法进行处《罚
】。未取得资格或—不符合条件的家庭】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(》参加集资合作建【房)的由经济适用】住房主管部门限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!旧等因?素作价收购;不能收!购的责成其补—缴经济适用》住,房(集资合作建房】),与同类地段》同类普通《商品房?价格差并对相—关责任单《位和:责任人?依法予以《处罚
第四十六!条 对弄虚作假】、隐:瞒家庭?收入条件《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!适用住房或单—位集资合作建房【的个人由市政府按原!价,格并考虑折》旧等因素作价—。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!按有关规定追究【责任对出具》虚假:证明的依法》追究相关责任—。人的责任
【第四十七条 — 国家机关工—作人员在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。、管理过程中—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守、?徇私舞弊的依法【依纪追?究责任;涉嫌犯罪】的移:送司法机《关处理
》 第四十八条—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有权:。检举和控告违—反本:办法规定的行—为
?第八章 》附,则,
第四十—九条 本办法【印发后尚未销售的】经济适?用住房执行本办法】的规定;已》销售的?经济适用住房—仍按:原有:规定执行
第】五十条 》本办法由《经济: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!责解释
《
:第五十一条 【本办法自印发之【日起实施《梧州市人民》政府办公《。。室转发市房改办【关于:我市经济适》用住房?管理实施方》案的通知(梧政办发!〔2:005〕84号)】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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