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梧州市政府投资!项目审?计暂行?办,法
梧州市】。人民政府办公—室关于印发我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】计暂行?办法的通知
!梧政办发[2004!]212号
各】县(市)、区人民】政府市?外向型?工业园区管委会【市政府?各部门各《企事业单《位
》梧州市政府投资项】目审:。计,暂行办法已经10月!22日市政府—第67次常务会议讨!论通:过现印发《给你们请《认真贯彻《执,行
二○》○四年十《月二:十八日
》第一条 《为了加?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,的,管理:和审计?监,督确保投资效益根据!中,华人民共和国审计】法和广西《壮族自治区国家【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!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》。定结合梧《州,市,实际制?。定本办法
第二条! 本办?法适用于梧州市【政府投?资建设项《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!审计监督《
本办法所】称梧州?市政府投《资,建设项目(以下【简称:建设项目)是指以国!债资金、《财政:拨款、?国家计划安排—的银行贷款等投资】为主的基本建设项】目和:技术改造项目
【
第三条 建设项】目审计监督》的宗旨是《按照法定《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负!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审,计,以促进?政,府投:资项目的《建设管理《和强化监督》
《审计监督内容
】第四条 建设项【目审计?分为开工前审—计,、在建审计、竣工】审计三?个环:。节从建设程序—、建设资《。金管理与使用情【。况、建设《效益:以及资产《的真实、合法等【方面:对建设活动》的,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!监督
第五条 建!。设项目中概》算总投资在2—0,0,。0万元以上》的重大建设项目和】自治区人民》政府、市人民政府】指定的其他建设项】目应当进行》开工前审计
第】六条 建《设项:目,开工前审计监督的】内容
《 :(一)建《设项目开工前基本】建设程序执》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!模、总投《资,批准情况
】(二)建设资金来】源渠道的合法性【已到位资金的—真实:。性和: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!合法性、合规性【
? ,(三)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:需要:审计监督《的其他事项
【第七条 依照本办】法,第五条规定应当进行!开工前审计》的建设项目》计划、经贸等有关】部门:在审批项目可—行性研?究,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审!计管辖权《。的审计机《关进行开工前—审计:。审计:机,关应当自接到通【知,之日起?10日内完成对该】项目的开工》前审计并出具—。。。相应的开工前—审,计,。意见书(或审计报告!。);审计机关—逾期未出具审计【意见书(《或审计报告)—的建:。设单位可按》。有关程序办理开工】手续
审计】机关出?具的建设《项目开工前审计【意见书(或审计报告!)是有关《部门:审批该项目开工【手续的依据之一
!。第八条 建设项【目招标投标工—作审计监督》的主要?内容是?
(一)对】工程招标文》件、招标程序、【招,。标方:。法、招标结果的合法!性进行审《计监督
(二!)审查建设合同在】合同价款的约定上】应明确结算总造【价必须经《。审,计机:关,或其他具《有法定资格部门审定!
,
,第九条? ,建设项目概》(预)算《执行情况《审,计监督的主要内容
!
: (一)《审,查工程合《。同执行情况、审【查资金使用情况【定期:审查项?目法人申报的工程款!拨付情况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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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审查】设计变更《。内容和变更程序【。的合理性、合—规性;现《场签证?是否真实、合理、合!法审查超过单项工】程合同价《10%或单》。项造价?10:万元以上的现—场,签证及重大》设计变更产》生工程造价》增减额
第十条】 建设项目竣工决】算审计包括对建设项!目,的财务收支》审计和工程造价【结算的审《计主要内容是—
(一—)审查?已批复项目概算或施!工图预算执行情况
!
, (二)参与竣】工,验收审查竣工决【算,资料是否完整—
,
(三)审查工!程验收报告、竣工决!。算说:明,书的真实与准确情】况
(四)审!。查,“竣工工程概况表】。”、“竣工财—务决算表”、“【交付使用资产总【表”、“《交付使用资产明细】。表”的真实》与合法情况
】 ,(五)?根,据竣工项目特点确】定的其他审查—内容
第》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!在单项工程》初步竣?工,验,收后30《日内向审计》机关报送《单项工程《结算的有关审—计资料审计机—关应自收到完整【的结算资料》之日起45日内【出具单?项工程结算》审计报告作为—工程的?最终造价
【 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符合总体【竣工:验收:条件的项目法人【。应,及时:编制出?项目竣工《决算并书面向审【计机关申请竣工决】算,审计未经《竣工决算审计—的建:设项:目有关单位和—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!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!交
《 审计机关》自,收到:建,设单位竣工决算审】计,申请之日《起5日内未对建【设项目下《达审计通知》书的建设单位—可按有关程序办【。。理竣工验收手续
】
审计机关【对下达?审计通知书的—建,。设,项,目应当及时组织实施!审计保证审计—质量提高审计效【率
《 审: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!算审计意见》。书(或审计报告)、!审计决定是项目【竣工后国《有资产?。移交和形成》的依据
第十二条!。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!情况、投资效益情况!进行审计评价主【要内容是
》
(一)分析】投资项目的工程造】。。。价是否突《破计划投资及其【原因
《 (二)分析建设!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!响
(三【)评价投资建设项目!的经:济效益?、,社会效益、》环境效?益
?第十三条 审计机】关依法对《建,设项目?的项目法人(—以下简称项目法人)!、勘察?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等单位及与政府!投资:项目相关的财务【收支:情况进行审计—监管:
:第十四条 审—计机:。关负责对建》设项目审计的—组织管?理及对委托的审计】项,。目,进行管理依据有关规!定确定委托审计项目!的社会审《。计组织并对委托【项目的审《计质量进《行管理和监督
【
审计监—。督程:序
?第十五条 》审计:机,关根据法律、法【规和国?家有关规定》按照市政府》确定的投资项目【工作重点编制政【府投资?项目年度审》计项目计划报—市政府批准》。。后组织实施
第十!六条 根据年—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市!。政府交?。办事:项确定审计事—项委派审计人员组成!审计组在实施审计】前3日向被审—计,单位送达审计通知】书被审?计单位应《。按,。审计组?的要求和期限如【实提供所需资料【
第十《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!。审计时?应按规定编制—审计实?施方案通《过审查会计凭—证、会计《资料查阅与审计事】项有关的《文件、资料现—场查勘?核实向有《。关单位和个人—。调查取得证明材料】
:第十:八条 审计组—对,审计事项实施审计】后应当向审计—机关提?出审计报告审—计报告?应征:求被:审计单?位的意见被》审计:单位:应在:接到审计报》告之日起10日【内提出书面意见在】此期限内未提—出书面意见的视【同无异议
第【十九条 审计机【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!报告对审计》。事,项作出评价》出具审计《意见书(或审计报告!)对违?反国家?。规,。定以及违《反,审计:。法的行为《。需给予处理、处罚的!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!依照:法定程?。序出:具审:计决定?
,
审计机关应】当在收?到审计组的审计报】告之日起《。30日内将》审计意见书》(或审计报告)【和审计决定送—达被审计单位和有】关单位审《计决定自送达之【日起:生效
《第二十条 审计机】关对政府投资项目】的审计?监督应?依照:审计法及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:规定的程序和—权限进行《并建立、健全—审计档案的立卷、】归档制度
【 法律责任》
第二十》一条 对《被审计单位违反【审计法和有关法律、!法,规的:。行为审计机关应在法!定职权范围》内予以制止并—依,法作出处《理
第二十二条 !对政府?投资项目法人—违反: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!定擅:自以合同形式—要求设计《单位扩?大规模或《提高标准而增加【的概算投资审计机】关责令项目法人报原!审批部门重》。新审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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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投资项【目法人?擅自扩大建设规【模、:提高建筑装修及【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!视,同,计,划外工程《投资处理
—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!法人改变《建设资金用途转移】、侵:占和挪用的政—府财:政性建设资金审【计机关有权予以制】止责令有关单位【限期收回并》建议依法《追究有关《人员的责《任,;构成?犯罪:。的移交司法机—关依法处理
第】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!资项目决算审—计中:发现的?多计:或少: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!关应予以调整投资】项目法人已签证【。多付:工程款的《。审计机关《应予以追缴》上缴财政
—。第二十五条》 对:应,计、应缴而》未计:缴的各种税费—审计:。机关应?督促有关责任人补】计、:。补缴并按《有关财经法规、【。规定进行处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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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》。条 对虚报投资【。完成、虚列建—。设成本、隐匿结【余资金行《。为的审计机关应责】成有关责《任,单位按?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!会计制度予以纠正】;并可根据》情节轻?重建议有关部—门追究有关责任人】员的法律责》任
?第二十七条 审【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!。发现:的其他违反国家财】政法律?、法规的行为—应当根据国务院关】于违反?财政:法,规处罚的暂行规定(!国发[1987]】58号)和审计署、!国家计委、》财政部、国家经贸委!、建设部、国家工商!行政管理局联合制】定,的建设项《目,审计:处理暂行规定(审】投发[1996【]105号)及其他!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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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八条 对》违,。反,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!督有关规定的罚没款!项应当按照有关【。规定在指定专—户缴纳
第二十】九条 审计人员【滥用职权、徇私【。舞弊、玩忽职—守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;,尚不构成《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:
第三十》条 本?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
第三十【一,条, 本办法由》梧,州市:审计:局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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