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
:
梧》州市政府投资—项目审计暂行办【法
梧州【市人民政府办公【室关于印发我市政府!投资项目《审计:暂行办法的通知
! 梧政办发[2】004]《。212号《
:各县(市)、—。区人民政《府市外向型工—业园区管《委,会市政府各部—门各企事业单位
! 梧州《市,政府投资项》目审计暂行》办法已?经10月《22日市政》府第67次常务【会议讨论通过—。现印发给《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!
二○○四年十月!二十八日
》
第一条 》为了加?强对政府投资—。建,设项目的管》理和审计监督确【保投资效益》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审计法【和广西壮族自治【区国家建《设项目审计办法【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:的规:定结:合梧州市《实际制定本办—法
第二条— ,本办法适用于—梧州:市政:府投资建设》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!的审计监督
【 :本办:法所称?梧州市政府投—资建设项《目(:以,下简称建设》。项目)是指以国债资!金、财政《。。拨款:、国家计划安排的银!行贷款等投》资为主的基本建【设项目和技术改造】项目
第三条 】建设项目审计监【督的宗旨是按照法】定的职权《和程序独《立负责政府投资【。建设:项目审?计以促?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!设,管理和强《化监督
《
, 审计监督内容】
第四条》 建:设,项,目审:计分:为开工前审》计,、,在建:审计、竣工审计三】个环节?从建设程序、—建设资?金管:。理与使用《情况、建《设效益以及资—产的:真实、合法等方面】对建设活动的实【施全过程跟踪审【计监督
第—五条 建设项—目中:概算总投资在20】00万元以上的重】大建设项目和—自治区人民政府、市!人民政府指》。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!当进:行开工前审计—
第六条 建【设项目开《工前审计监督—的内容
》 (一)建—设,项目开工前基本【建设:程序:执行情况和项目建】设规模、总投—资批准情况
—
(二)建设资!金,来源渠道的合法性】已到位资金的真【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!使用的合法性、【合规性
(】。三)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定》需要审计《监督的其《他事项
第七条 !依照本?办法第五条规定【应当进行《开工:前审计的建设项【目计划、经贸等有】关部门在《审批项目《可行性研究报告【时应当通《知有审计管》辖权的审计机关【进行开工前审计审】。计,。机关应当《自接到通知》之日起10日内【完成对该项目的开工!前审计并出具—相应的开工前审计意!见书(或审计—报告);审计机【关逾:期未出具审》计意:。见,书(或审计报告)】的建:设单位可按有关程序!办,理开工手续》
? 审计?机关出?。具的建设《。项,目,开工:前审计意见书—(或审?计报告)是有关部门!审,批该项目开工—手续的依据之—一
第八条 建设!项目招?标投标工作审计监督!的主要内容是
【
(《一)对?工程招标《。文件、招标程—。序,、招标方法》、招标结《果的:合法性进行审计监】督
:
(二》)审查建设合—同在:合同价款的约定【上应明确结算总造】价必须经审计—机关或其《。他具有法定资格【部门审定
第【九条 建《设项目概(预—。)算执行《情况:审计监?督的主要内》容
? , (一)审》查工:程合:同执行情况、—审查:资金使用情况定期】审查:项目法人申报—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表!
: (二《)审查设计变更【内容和变更程序的合!理性、?合规性?;现场签证是否【真实、?合理、合法审查超】过单项工程合同价1!0%或单项造价1】0万元?以上的现场签证及重!大设计变更产生工】。程造价增减额
【
第十条 建设项目!竣工决算审计包【。括,对建设项目的财【务收支审计和工【程造价结算的审计主!。。要内容?是
(一)审!查已批?复项目概算或施工图!。预算执行情况
】 (二)》。参与竣工《验收审查竣工决算】资料:。是否完整《
: (三)审—查工程验收报告【、竣工决算说明书的!真实与准确》情况
—(四)审查》“竣工工程概况表】”、“竣工财—务决算表《”、:“交付使用资产总表!”、“?。交付:使用资产《明细:表”的真《实与合法《情况
(【五)根据竣工项目特!。点确定?的其他?审查内?容
第十一条 】。项目法?人应:在单项工《。程初步竣工验收【后30日内向—审计机关《报送单项工》程结算?的有关审《计资料审计机关【应自:收到完?整的结算资》料,之日起45日—内出具单项》工,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!工程的最终造价【
政府投资】建设项?目符合总体》竣,工验收?条件的项目法人【应及:时编制出项》目竣:工决算?并书面?向审计机关申—请竣工决算审—计未经竣工》决算:审计的建设》项,目有关单《位和部门《不得:批准财务决算和办】理固定资产》移交
审计机!。关自收到《建设:单,位,竣工决算审计申请】之日起?5日内未对建设项】目下:达审计通《知,书的:。建设单位可按有【关程:序办理竣工验—。收手续
《
审计机关对下!达审计?。。通,知书的建设》项目应当及时组织】实施审?计保证审计》质量提高审》计,效率
—审计机关出具—的竣工决算审计意】见书(?或审计?报告)、审》计决定是项目—竣,工后国有资产—移,交和形成的依据【
第十二条 对】建设项目《的,建,设情况、投》资效益?情,况进行审计评价主】要内容是
】(一)分析投资【项目的工《程造价是否突破计】划投资及其原因
】
: (二)分析建设】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!响
? (三)评—价投资?建设项目的经济效】益、:社会效益、环境效】益
第十三条【 审计机关》依法对建设项目【的项:目法人(以下简称项!目法人)、勘—察、: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等单》位及与?政府投?资项:目相关的《财务收支情》况进行审计监管
!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!负责对建设项目审计!的组织管《理,及对委托的审计【项目进行管理—依据有?关,规定确定委托审【。计,项目的社《会审计组织》并对委?托项目的《审计:质量:进行管理《和监督
审计!监督程序
第【十五条 审》计机关?根据法?律、法?规和国家有》关规定按照》市政:府,。确定的投资》项目工作重点—编制政府投资项【目年度?。审计项?目计划报市政—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】
第十六条 【根据年度审》计项:目计划?及市政?府交办事项确定审计!事项:委派审计人员组成】审,计组在实施审计【前3:日,向,。被审计单位送达【审计通知书》被审计单位应按【审计组?的要求和期》限如实提供所—需,资料
第》十,七条 ?审计:人,员实:施审计?时应按?规,定编制审《计实施方案通过审查!会计凭证、会计资】料查阅与《审计事项有》关的文件、资料现场!查勘核实向有—关单位和《个,人调查取《得,证明材料
》
第十八《条 审计组对审计】。。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!向审计机关》提出审计报告审计】报,告应征求被审—计单位的意见—被审计单位应在【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!10日内提出书【面,意见在此《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!见,的视:同无异议
第【十九条 审计机关】审定审计《。组的:审计:报告:对审计事项作—出评价出具》审计意见书(或审】计报告)对违反国】家规:定以:及,违反审计法》的行为需给》予,处理:、处:罚,的,应在法定职权—范围内依照》法,定程序出具》审计决定
】审,计机关应当在收到】审计组的审计报【告之日起《30日内《将审计意见书(【或审计?报告)和审计决定】送达被审计单—位和:有,关单位审《计决定自送达—之日起生效
【第二十条 审计【机关: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!计监:督应依?照审计法《及有关法律》、法规规《定,。的程:序和权限进行—并建立、健全审计档!案,。的立卷?、归:档制度
《
?。法律责任《
第二十一条 对!。被审计?单,位违反审计法和有关!法律、?法规的行为》审计:机关应在《法定职权范围—内予以制止》并依法作出》处理
《第二十二条 对政】府投资项目法—人违反有关》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!自,以合同?形式要求设》计单位?扩大规模或》提高标?准而:。增加的概《算投资审计机关【责令项目法》人报原审批部门重新!审查批准
】对投资项目法人擅自!扩大:建设规模、提—高建筑?装修: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!资视同计划》外,工程投?。。资,处理
第二十【三条 ?对项目法人改—变,建设资金用》途转:移、侵?占和挪用的政府财】政性建?设资: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!制止责令有》。关单位限《期收回并建议—依,法,追究有关《人员的责任;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!机关依?法处理
第—二十四条 对政【府投:资项目决算审计中】。发现的多计》或少计的工程款【项审计机关应予以调!整投资项目法人【已签证多付工程款】的审计?机关应予以》追,缴上缴财政
第】。二十五条 对—应计、应缴而未计缴!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!应督促有《关,责,任人补计《、补缴并按有—关财经?法,规、:规定进行处理
】第二:十六条 《。对虚报投资完成、虚!列建设成《。本、隐匿结余资金】。行为的审计机—关应责成《有关:责任单位《按国家有关规—定和现行会计—制度予以纠正;并】可根据情节》轻重建议《有关部门追究—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!责任
第二十七】条 审计机关—在审计过程中—发现的其《他,违反国家财》政,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】应当:根,。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!政法规处罚的暂【行规定(国发[1】987]58号【)和审计署》、国家计《委、财政部、国【家经贸委、建设部、!国家工商行政管理】局联合制《定的建?设项目审计处理【暂行规定《(审:投发[1996【]105《号)及其他有关规】定予以处理》
: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!政,府投资项目审—计,监督有?关规:定的罚没款》。项应当按照有关规】定在指?定专户?缴纳:
第二十九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》弊、玩忽《职守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!成,犯罪的依《法给予行政处分
】
第三十条》 本办法自发布之】日起施行《
第三十》一条 本办法由梧】州市:审计:局负责解《释,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