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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。 梧【州市政府投资项【目审:计暂:行办法 【。梧州市人民》政府办公室关于【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!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!知 :。 梧政办发[2!004]212号 ! 各县(市)、区人!民政府市外向型工业!园区管委会市政【府,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!   梧州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】。计暂行办法已—经,10月22日—市政府?。第6:7次常务会议—。讨论通过现印发给】你们请认《真贯彻?执行 二○○四】年十月二十八日 】 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对政府投【资建设?项,目的管理和审计监】督确保投资效益根据!中,华人民共《和国审计法和—广,西壮族自治区国【家,建设项目《审,计,办法等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结》合梧:州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: 第二条 本办【法,。适用于梧州》市政府?。投资建?设,项目及有关经济活】。动的审计监督 【   本办法—。所,称梧州?市,政府投?资建设项目(以下简!。称建设项目)—是指以国债资—金、财政拨款—、国家计划安排的银!行贷款等投资为主的!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!改造:项目 第三—。条 建设《。项目审?计监:督的宗旨《是按照法定》。的职权和《程序独立负责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审计以促进政府投】资项目的建设管理】和强化监督 —。   审计》监督内容 —第四条?。。 建:设项目审计分为【开工前审计、在建审!计、竣工审计—三个环节从》建,设,程序、建设》。资金:管,理与使用情》。况、建?设效:益以及资产的—真实、合法等方【面对建设活动的【实施全过程》跟踪:审计监督《。 第五条 建设】项目中概《算总投资在》。20:。00万元以上—。的重:大建设项目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、!市,人民政?府指定?的其他建《设项目应《当进行开工前审计】 , 第:。。六条: 建设项目》开工:前审计监督的内【容   》(一)?建设项?目开工前基本建【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!目建设规模、总投】资批准情况  】 (二)建》设资: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!已到位资金》的,真实性和《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!合,法性、合规性  ! (三)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规定需要审计!监督的其他》事项 第七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!条规定应当进行开工!前审计的建设项目计!划、:经贸等?有关部门在审批项】目可行性《研究报告时应当通知!有审计管《。辖权的审计》机关进行开工前审计!审计:机关应?当自接到通知之【日起10日内—完成:对该项?目的开?工前审计并出具【相,应的开工前》审,计意见?书(或审计报告);!审计机?关逾期?未,出,。。具审计?。意见书(或》审计报告)的建设】单位可按有》关程序办《理,开工手续《。   《审计机关出具的建设!项,目开:工前审?计意见书(》或审计报告)是有】关,部门:审批该项《目开工手续的—依据之一 —第八条 建》设项目招标投标工】作审计监督》的主要?内容是   (】一)对工程》招标:文件、招标程序、招!标方法、《招标:结果的合法性进【行审计?。监督:   (二)审查!建设合同在合同【价款的约《定,上应:明,确结算总造价必须】经审计?机关:或,其他具有《法定资格部门审定 !。 第九?条 建设《项目:概(预)算执行情况!审计监督的主—要内容 《   ?(一)审查工程合】同,执行情况、审查资金!使用情况《定期审查项目—法人申报的工程款】拨付情况表  】 (二)《审查设计变》更内:容,和变更程序的合【理性:、,合规性;现场—签,证是否真实、—。合,理、合法审》查超过单项工程合】同价:10%或单项—造价1?0万元以上的现场签!证及重大设计变更产!生工程造价》增减额 第十条】 建设项目》竣工:决算:。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!的财务收支审—计和工?程造价结算的审【计主要内容是 【。   (《一)审查《已批:复项目?概算或施工图预【。。算执行情况 —   (二)参【与竣工验收审查竣】工决算资料是否【完整 ?   (三)—审查工程验收报告、!竣工决算《说明书的真实与准】确情况 《   (四》)审查“竣》工工程概况表—”、“竣《工财务决算表”【、“交?付使用资产总表”、!“交付使用资产明细!表”的?真实与合法情况 !。  (五)根据【竣工项目特》点确定的其他审【查内容 第十一】条 项?目法人应在》单项工程初》步竣工验收后3【0日:内向审计《机关报送《单项工程结》算的有?关审计?资,料审计机关应—自,收,到完整的结》算资料?之日起45日—。内,出具单项工程结【算审:计,报告作为工程—的最终造价 【。  :政府投资《建设项?。。目符合总体竣工验】收,。条件的项目法人应】及时编制出项目竣工!。决算并?书面向审计机关【申请竣工决》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!审,计的建设项目有关单!位和:部,门不得批准》财务决算和办—理固定资产移交 】   审计机关【自收到建设单位【竣工决算审计—申请之日《起5日内未对建【设项目?下达审计通知书的建!设单位可按有—关程: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!   审计机关】对下达审计通—。。。知书的建设》项目应?当及时组《织实施审计保证审计!质量提高审》计效:率,   审》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!算审计意见书(或审!计报告)《、审:计决定是项目—竣工:后国有资产移交和】形成的依《据, 第十《二条 对《建设项目的建—设情况、投资—效益情?况进行审计》评,价主要内容是 】 , (:一)分析投资项【。目的工程造》。价是否突破》计划投资及其原因 !。   (《二)分析建设工期对!投资效益的影响【   (三—。)评价投资》建设项目的》经济:效益、社会效—益、环境效》益 : ,第十三?条 审?计机关?依法对建设》项目的项目法人【(以:下简称项目》法人)、《勘察、设《计,、施工、监理等【单位:及,与政府投《。资项目相《关的财务《收支情况《进行审计监管 】第十四条 审计机】关负:责对建设项》目审计的组织管理】及对委托的审计项】目进行管理依据【有关规定确》定委托?审计项目的社会审】。计组织?并对委托项目—。的审计质量进行管理!和监督   【审计监督程序 】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!根据法律《、法规和国》家有关规定按照【市政府确定的投【。资项目工《作重点编制政—府投:资项:目年度审《计项目计《划报市政府批—准后组织实》施, 第十六条 根】据年:度审计项目计—划及市?政府交办事项确定】审计事项委派审【计人员组成》审计组在《实施审计前3日向】被审:计单位送达审计通】知书被审计单位【应按审?计,组的要求《和期限如实提供【所需:资料 《第十七条 审—计,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!规定编制审计实施】方案通过审查—。会计凭证、会计资】料查阅与审计事【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!现场查勘核》实向有关单位—和个:。人调查取得证明【材料: 第十八条 审计!组对审计事》项实施审《计后应?当向审计机关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】。报告应?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!见被审计单位应【在接到审计》报告之日起10日内!提出:书,面意见在此》期限内未提出书面】意见的视同》无,。异议 第十九条 !审计机关《审定: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对!审计事项作》出评价出具》审计意见《。书(或审计报告【)对违反国家规定以!及违反审计法的行】为需给予处》理、:。处罚的应《在法定职《权范围内依》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!决定 ?   审计机—关应当在收》到审计组的》审计报告之日起【30日内将审计意见!书,。(,或审计报告)—和审计决定送—达被审计《单位和有关单位【审,。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!生效 第二十条】 审计机关对政【府投资项目的审【计监督应依照—审计法及有关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程【序和:权限进行并建立、】健全:审计档案《的,立,卷、归?档制度   法】律责任 第二【十一条 对被审【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!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行,为审计机关》应在法定职》权范围?内予以制止并依【法作:出处理 第二【十二条 《对政府投《资项目法人违反有】关项目批《准文件?规,定擅自以合同形【式要求设计》单位:扩大:规模或提高标准【而增加的概算投【资审计机关责令项目!法,人报原审批》部门重新《审查批准  【 对投?资项:目法人擅自扩大建】设规模、提高建筑装!修及设备购置标【准的:投资视同计划外工】程投资处理 第】二十三条《 对项目法人改变建!设资金用途转移、侵!占和挪用《的政府?财政性建《。设资金审计》机关有权予以制止】责令有关《单位限?期收回?并建议?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!责任:;构成犯《罪的移交司法—。机关依法处理—。。 第二十四条 对!政府投资项目决【算审计中发》现,的多计或少计的工】。程款项审《计机关?应予以调整投资【项目法人已签证【多,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!应予以追缴》上缴财政 第二】十五:条 对应计、应【。缴而未计缴的各种】税费审计机关应【督促有关责任人【补计:、,补缴并按有关财【经法:。规、规?定进行处《理 第二十六条 !对虚报?投资完?成、虚列建设—成本、隐匿》结余资金行为的【审计机关应责成有】关责任单《位按:国家有?关规定?和现行会计》制度予以《纠正;并可》根,。据情节轻重建—议,有关部门《追究有关责任人员】。。的法律责任 — 第二十七条— 审:计机关在审计过程】中发现?的其他违反国家财】政法律、法规的行】。为应当?。根据国务院》关于违反财》政法规处罚》的暂行规定(国发[!1987《],58号)和》审计:署、国家计委、【财政部?、国家经贸委、建设!部、国?家工商行政管—理局联?合制:定,。。。。的建设项目审—计处理暂《行规定(《审投发[1996]!105号)及—其他有关规定予【以处理 《 第二十八条 【对违反政《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!有关规定的罚—没款:。项应:。当按照有关规定在】。指,定专户缴纳 — 第二十《九条 审计》人员:滥,用职权、徇私—。舞弊、?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;尚不构成犯—罪,的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 第三十条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!起施:行 第《。三,十一条 本》办法由?梧州市审计局负【责解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