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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: 梧州市政府投资项!目审:计暂行办法 !。。梧州市人民》政府办公室关于印】发我市政府投资项】目审计暂《行办法的通》知 梧政办发![200《4]212号 】各县(市)、区【人民政?府市外向《型工:业园区管委会市【政府各部门各企事】业单位?   《梧州:市政府投资项目【审计暂行办法已经】10月2《2日市政府第67次!常,务会议?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!们请认真贯》彻执行? 二○《。○四年十月二十八】日, 第一条 为了】加强对?政府投资《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审!计监督确保投—。资效:。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,审计法和广西壮族】自治区国《家建设项目审—计办法?等有: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结:合梧州?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 第】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梧州《市,政府投资建设—。项目及有《关经济活《动的审计监督 】  本办法所称梧】州市:政府投资《建设项目《(以下简称建设项目!)是指以国债—资金、财《。政拨款、国家计划】安排的银行贷款【等,投资为?主,的,基本建设项目和技】术改造项目 — 第三条 》建设项目《审计监督《。的宗旨是按照法【定的职权和程序【独,立,负责政府投资建【。设项目?审计以促《进,政府投资项目的建】设管理和强化监督】 :  审计监》督内容 《 ,第四条 建设项【目审计分为开工【前审计、《在建审计《。、竣工审计三个环】节从:建设程序、建设资金!管理与使《用,情况、建设效益以及!资产的真实、—合法等方面》对建设活动的—实施全过程》。跟踪审计监督— 第五条 建设项!目中概算《总,投,。资在2?000万元以上【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自!治区:。人民政府、市人民】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】设项目应当进行开】工前审计 第【六条 建设项—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!。内容   (一)!。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!建设程序《执,行情况和《项目建设规模、【总投资批准情—况   (二)建!设资金来源渠道【的合法?性已到位资金的真】实性和项目前期【资金使用的合—法性、合规性 【  : (三?),法律:。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需?要审计监督的其【他事项 》第七条 依照本【办法第五条规定【应当进?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!项目计划、经—贸等有?关,。部门在审批》项目可行性》研究报告时》。应当通知有审—计管辖权《的审:计机关进行开—工前审?计审计机《关应当?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!0日内完成对—该项目的《开工前?审计:并出具?相应的开工》前审计意见》书(或审计报—告);?审计机关逾期未出具!审计意见《书(或审计》报告)?的建设单《位可按有关程序【办理开?工,手续   审计】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!开工前审计意—见书(或审》计报告?)是:有,。关部门审批该—项目开工手续—的依据之一 第】八条 建设项目招】标投标工作审—计监督的主要—内容:。是   (一【)对工程招标文件、!招标:程序、招《。标方法、招标—结,果的合法性进行【审计监督 》   (二)—审查建设合同—在,。合同价款的约—定,上应明确结算总【造价必须经审计机关!或其他具《有法定资格》部门审定《 第九条 建【设项目概《(预)?算执:行,情,况审计监督的—主要内容   】(一)审查工程【合同执行情况、审】查资金使用情况【定期审?查,项目法人申》报的工程款》拨付情况表》   《(二)审查设计变】。更,内容和变更程序的】合理性、合规性;】。现场签证是否—真实、合理、—。。合法审查超过单项工!程合同价1》。0%或单项造价1】0,。万元以上的现场签】证及:重大:设计变更产生—。工程造?价增减额 第十条!。 建:。设项目竣工决—算审计包括对建设项!目的: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!造价结算《的,审计主要内容—是 ?。  (?一)审?查已批复项》目概算或施工图预】算执行情《况   (—二)参与竣工—。。验收审查竣工—决算资?料是否完整 —   (三)审查工!程验收报告》、竣:工决算?说明:书的:真实与准确情况 !  (四《)审查“竣》工,工,程概况表”、—“竣工财务决算表】”、“?交付使用资产总【表”、?。“交付使用资—产明细表”的真实】与合法情况  】 (五)根据竣【工项目特点确定的】其他审查内容 【 第十一条 —项目:法人应?在单项工程初步竣】工验收后30日内向!审计机关《报送:单项工程结算的有】关审计资《料审计机关应自收】到完整?的结算资料之日【起45?。日内出具单》项,工程结算审计报告】作为工程的最—终造价   政府!投资建设项》目符:合,总体竣工验收条件】。。的项目法人应及时】编制出?项目竣工决算并书面!向审计机《关申请竣工决算【审计未经《竣工决算审计的建】设,项目有关单位和【部门不得批》。准财务决算和办理】固定资产《移交   审计机!关自收到建设单位竣!工决:算审:计申请之日起5【日内未对建设项目】下达审计《通知书的建》设单位可《按有:关程序办理》竣工验收《。手续:   审计机关】对下:达审计通知》书的建设《项目应当《及时组?织实施审计保证【审,。计质:量提高审《计效率  — 审计?机关出具的》竣工决算审计—意见书(或》审计报告《)、审计《决定:是项目?竣工后国有资产【移交和形成的依据 ! 第十?。二条 对《。建设项目的》建设情况、》投资效益《。情况进行《。审计评价主要—内容:。是   (一)】分析:投,资项目的工程—造价是否突》破计划投资及—其原因   (】二)分析建设工期】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!   (三)评价】。投资建设《项目的经济效益、社!会效益、环境效益 ! 第十三条 审计】机关依法对建设项】。目,的项目法人(—以下简称《项目法人)、勘察】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等单位及《。与政府投《资项目相关的财【务收:支情况进行审—。计监管 第十【四条 ?。。审计机关《负责对建设项目【审计:的组织?管理及对委托的审】计项目进行管理【依据有关规定确【定委托审计项目的】。社会审?计组:织并对?委托项目的》审计质量进行—管理和监督 —   审计》监,督程序 《 第十五条 审计机!关根据法律、法规和!国家有关规定按【照,市政府确定的投资项!目工作重点编制政】。府投:资项目年度审计【项目计?划,报市政府批准后组】织,实施 《。第十六条《 根据年《度,审计项目计》划及市政府》交,办事项?确定审计事项委派审!计人员组成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】前3日向被》审计:单位送达审计通【知书被审计单位应】。按审计组的要—求,和期限如实提供所需!资料 ? 第十七《。条 :审计:人员实施审计时应】按规定编《制审:计实施方案》。通过审?查会计凭证、会【计,资,料查阅与审计事【项有:关,的,文件、资《料现场查勘核实向有!关单位和个》人调查?取得证明材》料 第十八条 审!计组:对审计?事项实?施审计后应》当向审?计机关?提出审计报告—审计报告应征—。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!被审计单位应在接】。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!0,日内:提出:书,面意:见在此期限内—未提出?书面意见的》视同无异议 第】十九条 审计—机关审定《审计组的审》计报告对《审计事项作出评【价出具审计意见书(!或,审,计报告?。)对违反国家规定以!。。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!需给予处理》、处罚的应在法定职!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!序,出具审?计决定   【审计机关应当在【收到:审计:组的审计报告之【日起3?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!(或审计报告)和审!计,决定送达被审计单】位和有?关单位审计决—定,自送达之《日起生?效 第二十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!。投资项目的审计监】督应依照审计—法及有关法律、【法规规定《的程序和权限进行】并建立、健全—审计档案的立卷、】。归档制度   】。法律:责任 第二十【一条: 对被?审计单位《。违反审计法和有关】法,律、法规《的,行为审计机关应在】法,定职权范围内予【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!理 第二十二条 !对政:府投资项目法人违反!有关项?目批准文件规定【擅自以合同形—式要求设计单位【扩大规?模或提高标》准而增加的概算投】。资审计机关》责令项目法人—报原:审批部门重新审查】批准   —对投资项《目法人擅自扩—大建设规《模、提高建筑装修及!设备购置标准—的投资视《同计划外工程—。投资:处,理 第二十—三条: 对:项目法人改变建【设资:金用途转移、侵【占和挪用的政府财】政性建设资金审【计机关有《权予以制止责—令有关单位限—期收回并建》议依法?追究:有关人?员的责任;构成犯罪!的,移交司?法机:关依法处理 第】二十四条《 对政府投》资项:目决算审计中发【现的多计或少计【的,工程款项审计—机关应予以调整投】资项目?法人已签证》多付工程款的—审计机关应予以追缴!。上缴财政 》。 第二十《。五条 对应计、应】缴而未计缴的—各种:税费审计机关应【督促有关责任人补】计、补缴并按有【关财:。经法规、规定进行】处理: :第二十六条》 对虚报投资—完成:、虚列?建设成本、隐匿【结余资?金行为的审计机【。关应责成有关责任单!位按国家《。。有,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!度予以纠《正;并可根据情节轻!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!有关责任人员—的法律责任》 第二十七条 】审计:机关在审计过程中】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!财政法?律、法规的行—为应当根据国务院关!于,违反财政法》规处罚的暂行规定】。(国发[198【7]58号)和审】计署、国家计委、财!政部、国《家经贸?委、建设部、—国家工?商行政?管理:局联合制定的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】暂行规定(审投发[!1996]》105号)》及其他有关规定【予以处理 —第,二十八条 对违反】政府投资《项目审计监督有关】规定:的罚没?款项应?当按照有《。关规定在指定—专户缴纳 第【二十九条 审计人】员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、玩忽职】守构:成犯: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;尚不构成犯【罪,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 第三》十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》施行 第三—十一条 《本办法由梧州市审】。计局:负责解?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