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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梧州市?政,。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!办法
—梧州市人《民,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!我市政?府,投资项目《审计:暂行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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梧政办—发[20《04]?212号
各县(!市)、区人民—政府市外《。向型工业园区管委会!市政府各部门各【企事业单位
【 , 梧州市政》府投资项目》审计暂行《办法已经10月【。2,2日市政府》第67次常务—会议讨?论,通过现印发给—你们请认真》贯彻执行
二○】○四年十月二十【八日
第一—条, 为了加强》对政府投资》建设:项,目的管理《和审计监《督确:保投资效益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审计法和广西壮族!自治:区国家?建设项目审计办法】等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的》规定结合梧》州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
第!二条 ?本,。办法适?用于梧州市政府投】资建:设项目及有关—经济活动的审计监】督
本办法】所称梧州市政府【投资建设项目(以下!简称建设项目)是】指以国债资》金、:。财政:拨款、国家》计划安?排的银行贷》款等投资为主—的基本建设项—目,和技:术改造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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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!监督:的宗旨是按照法【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!负责政府投》资,建设:项目审计以促进政】府投资项《目的建设管》理,和,强化监督
— 审计监督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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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》建设项目审》计分为开工》前审计、在》建审计、竣工审【计三个环节从建【设程序?。、建:设资金管理与—使用情况、建设效益!以及:。资产的真实、合【法等:方面:对建设活动的实施】全过程?跟,踪审计监督
【第五:条 建?。设项目中概算总投资!在,2000万元以上】的重大建设项—目和自治区人—民政府、市人民【政府指定《的,其他建?设项目应当进—行开工前审》。。计
第六条— 建设项目开工【前审计监督的内容】
? (一)建设项【目开工前基本建设】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!建,设规模、总投资批准!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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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》建设资金来源—渠道:的合法性已到—位资金的真实性【。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!的合法性、合规【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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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规《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!他,事项
第七条【 依:照本办法第五条【规定应当《进行开工前》审计的建设》项目计划《、经贸等有关—部,门在审批项目—可,行性研究《报告时应当通知【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!机关进?行开工?前审计审计机关应当!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!0日内完成对该【项目的开工前审【计,。并出具相应》的开工前审计意见】书(或审《计报告?);审计机关—逾期未出具审计意】见书(或审计报告】)的建设单》位可按有关程序办理!开工手?续
审计机关!出具:。的建设项目开—工,前审计意见书—(或审计《报告)是有关部【门审批该项目—开工手续的依据之】一
第《八条 建设》项目招标投》标工:作审: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!
? (一)对工程招】标文件、招》标程序、招标—方法、招标结—果,。的合法性进行审【计监督
— (二)审查建设合!。同在:合同价款的约定上应!明确结算总造—价必须经审计机【关或其他具》有法定资格部—门审定
第九条】 建设项《目概(预)》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!的主要内容
【 , (:一)审查工》。。程合:同执行情况》、审查资金使用情况!定期审?查,。项目法人申报—的工程款《。。拨付:情况表
【(二)审查设计变】更内:容和:变更程序的合理性、!合,规性;现场签—证,是否真实、合理、】。。合法审查超过单项工!程合同价10%或单!项造价10万—元以上的现场签【证及重大设计变【。更产生工程》造价增减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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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,条 建设项》目,竣工决算审计包【括对:建设项目的财—务收支审计和—工程造价结算的审】计,主要:内,容是
(【一)审查已》批复项?目,概算或施工图—预算:执行情况
— (二)参与竣】工验收审查竣工决算!资料是否完整—
? (:。三,)审查工程验—。收报告、竣工—决算说明《书的真?实与准确情况—
(四)审查!“竣工?工程概况表”、【“,竣,工财务决算表”【、“交付《。使用:资产总表”》、“交付使用资【产明细表”的真实与!合法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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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根据竣!工项:目特点?确定的其他审—查内容
》。第十一条《 项目?法人应在单项工【程初步竣工验—收后30日内—向审计机关报送单】项工程?。结算的有关》审计资料审》计机关应自收—。到完整的《结算资料之日起4】5日内出具单—项,工程结算《审计报告作为工【程的:最终造价
政!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!总体竣工验收条件】的项目法人应—及时编制出》项目竣工《决算并书面向审计】机关申?请竣工决算审—。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!的建:设项目?。有关单?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!务决算?和办:理固定资产移—。交
? 审计机关自【收到建设单位—竣工决算审计申请】之日起5《日内未对建》设项目下《达审:计,通知书的建设单位可!按有关程序办理【竣工验收手续
】 审计机》关对下达《审计通知书》的,建设项目应》当及时组织实—施,审,计保证审计质量【提高审计《效率
审【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!算审计意见书—(或审?计报:告)、审计决定是项!目,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!和形:成的依据
第十二!条 对建设项目【的建设情况、—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!计,评价主?要内容是
(!一,。。)分析投资项—目的:工程造价是否—突破计?。划投资及其原—因
(二)分!析建设工期》对,投资效?益的影响
—。 (三)》评价投?资建设项目的经济】。效益、社会效—益,、,环境:效益
第》十,三条: 审计机关依—法对建设项目的【项,目法人(以下简称】项目法人《)、勘?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等单位及—与政府投资》项,目,相,关,。的财务收支情—况进行审计监—管
第十四条【 审计?机关负责《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组!织管理及对》委托的审计项—目进行管理依据有关!规定:确定委?。。托审计项目的—社会审计组织并对】。委托项目的审计【质量进行管》理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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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监督程序!
第十五条—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!、法规和国家有【关规定按《照,市政府?确定的投资项目【。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!资项目?年,度审计项目计划【。。报市政府批》准后组织《实施
第十六条 !。根,据年度审计项—。目计划及市政府交】办事项确定审计事项!委派审计人》员组成审《计组:在,实施审计前3日【向被审计《单位送?达审计通知书—被审计单位应—按,。。审计组的要求和【期限如实提供所需资!料
第十七条 】审计:人员实施审》计时应按规定编制】审计实施方》。案通过审查会计凭】证、:会计资?。料查阅与审计—事项:有关的文件、—资料现场查勘核【实向有关《单位和?个人调查《取得证明材料
第!十八条 审计组【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!后应:。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!计报: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!审计单位的意—见被审计单》位应在接到审—计报告之日》起10日内提—。。出书面意见在此期】限内未提《出,书面意见的视同无】异议
第》十九条 审计机【关审定审《计组的审计报告对】。审计事?项,作出:评价出具《审计意见书》(或审计报告)对】违反国家规定—以及:违反:审计法的行为—。需给:予处理、处罚的【应在法定职权范【围内依照法定程序】出具:审计决?定
审计机关!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!审计报告《之,日起30日内将【审计意见书(—。或审计报告)—和审计决《定,送达被审计单—位和有关单》位审计决定自送达】之日起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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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!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应!依照审计法及有关法!律、法规规定的程】序和权限进行并【建立、健全审计【档案的立《卷、归档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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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责任
!第二十一《条 :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!计法和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行为审计机关】。应在法定职权范【围内予?以制止并依法—作出:处理
第二十二】条 对政《府投资?项目法人违反有关】项目批准文》件规定擅《自,以合同形式要求设】。计单位扩大规—模或提高标准而增加!的概算投资审—计机关责《令项目法人报原审批!部门重新审》查批:准
对投资】项目法人擅自扩大】建设规模、提高建筑!装修及设备》购置标准的》投资视同计》划外:工程投资处》理
第二十三【条 对项《目法人改变建设【。资金用途转移、侵】占和挪用《的政府财《政性建?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!予以制止责令—有关单位限期收回】并,建议依法追究—。有关人?员的责任《;构成犯罪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!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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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!投资项目决算审【计中发现的多计【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!计机关应《予以调整投》资项:目法人已签证多付】工程款?。的审计机关应—予以追?缴上:缴财政
第二【。十,五条 对应计、【应,。缴而未计缴的—各,种税费审计机—关应督促有关责【任人补计、补缴并】按,有关财?经法规、规》定进行处理
【第二十六《条 对虚报》。投资完成、虚—列,建,设成本、隐匿—。结余资金行为的【审计机关应责成【有关责任单位—按国:家,有关规定和》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!正;并可根据情节】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!究有关责任》人员的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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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审】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!发现:的其他违反国—家财政法《律、法规的行为应当!根据国务院关于【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!暂行:规定(国发[198!7]58号)和审计!署、国家计委、财】。。政部、国《家经贸委《、建设部、国家工】。。商,行,政,。管理局?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!审计处理《暂行规定(审投【发[19《96]10》5号)及其他有【关规定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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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对违!反政府投资》项目审计监》督有关规定的罚【没款项应当按照【有关:规定在指定专户缴】纳
第二》十九条 审计—人员滥用《职,权、徇?。私舞弊、玩忽职【守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—;尚:不构成犯罪的依【法,。给予行政处分
】第三十条 本办法】自发布之《日起施行
第【三十一条 本—办法由梧州市审计局!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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