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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梧州市政—府投资?项,。目审计暂行办法【 梧州市人民!。政府:办公室关于》印发我市政》府投资项目审计暂】行办法的通》知 : 梧政办—发[2004]【2,12号 各县【(市)、区人—。民政府?市,外向型工业》园区管委《。会市政府各部门【各企事业单位—   梧州—市政府投资项目【审计暂行办法已经】10月22日市政府!第67?次常:。务会议讨论通过【现,印发给你《们,请认真贯彻执—行 ?二○○四年十—月二:十八日 《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对政府投资》建设项目的》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!投资效益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审计法和广西【壮族自?治区国?家建设项《目审计?办法等?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。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!。制定:。本办:法 : 第二?条 本办法适—用于:梧州市政府》投资建设《项目及有关》经济活动《的审:。。计监:督 ?。  本办法所—称梧州市政府—投资建设项目(以】下简称建设》项目)是指以国【债资金、财政拨款、!国,。家计划安《排的银行贷》款等投资为主的基】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!造项目 第三【条 建设项目审计监!。督的宗旨《。是按照法《定的职?权和程序《独立负责政府投资建!设,项目:审计: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!的建设管理》和强:。化监督 《   ?审计:监,督内容 第四条 !建设:项,目审计分《。为开工前审》计、在建《审,计,、竣:工审计三个环节从建!。设程序、《建设资金管理—与使用情况、—建设效益以》及资产?的真实、合法等方】。面对建设活动—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!计监督 第五条 !建,设项目中概》算总投?资在2000—万元以上的重—大建:设项目和自治区【。人民政府、市—。人民政?府指定的其他—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开!工前审计《 第六条 建【设项目开工前—审计监督《的内容 《   (一)建设项!目,开工:前基本建设程序【执,行情:况和项目建设规模】、总:投资批准情况 】  (二)建—设资金来源渠—道的合法性已—到位资?金的真实性和—项目: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!性,、合规性 —。  (三《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规定:需要审计《。监督的其他事—项 第七条 依】照本办法第五条【规定应当进行开工】前审计的建设项【目计:划、经贸等有关部】门在审批项目可【行性研?究报告时应》当通知有审计—管辖权的审计机关】进行开工前审计【审计机?关应当自《接,到通知之日起1【0日内?完成对?。该项目的《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!应的开工前审计【意见书(或审—计报告)《;审计机关逾期未出!具审计?意,见书(或审计—。报告)的建》设单位可按有关【程序办理开工手【续 : ,  :审计机关《。出具的建设》项目开工前审—计意见书(或审计】报告)是有关部门审!批该:项目开工手续的【依据之一 第八条! 建设项《目招:标投标工作审计【监,督的主要内容是 !  (一)对—工程招标文》件、招标程序、招标!方法、?招标结果的合—法性进行审计—监,。督  《 (二)审查建【设合同在合同价款】的约定上应明—确,结算总?。造价必须经审计机关!。或其他具《有法:定,资格部门审定— 第九条 建【设项目概(预)算】执行情况审计—监督:的主要内容》   (一)【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!况、审查资金使【用情况定期审查项目!法人申报的工—程款拨付情》况表   (二)!审查设计变更—内容和?。变更程序的合理性】、合规性《;现场签证是—否真实、《。合理、合《法审查超过单—项工程合同价1【0%或单项造价1】0,万元以上的现场【签证及重大设计变】更产生工程造价【增减额 第十条 !建设项?目竣工决算审计包】括对建设《。项目的?财务收支审计和工】程造价结算的—审计:。。主要内容是   !(,一)审?查已批复《。项目:概算或施工图预【算执行情《。况   (二)参!与,竣工验收审查—竣工决算资料是否】完整   (三】。),审,。查工程验收报告、】竣,工决算说明书的【真实与准确情况 】  : (四)审查“【竣工工程概况—表”、“竣工财务】决,算表”、“交付使用!资产总?表”、“交》付使用?资产明细表》”的真?实与合法情》况   》(五)根据竣工项目!特,点,确定的其他审—查内容 》第十一?条 项?目法人应在单项工】程初步竣工验收【后30日内向审【计机关报送单项【工程结算的有关审计!资料审计机关—应自收到完整的结算!资,料之日起45日【内出具单项工—程结算?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的!最终造?价,   政府投资建!设项目符合》总体竣工验收条件】的项:目,法人应及时编制出】项,目竣工决《算并书面向审—计机关申请》竣工决?算审计?未经竣?工,。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!有关单?位和部?门不得批准财务【决算和办《理固定资产移交 !  审计机》关自收到建设单位竣!工决算审计申请之】日起5日内未对建设!项目下达《审计通知书的建设单!位可:按有关程序办理竣】工验收手续 【 , 审计?机关:对下达?。审计通知书》的建设?项目应当《及时组?织实施审计》保,证审计质《。量提:高审计效《率   》审计机?关出具的竣工决【。算审计意见书(【或审:。计,报告)、审计决定】是项:目竣工?后国有资产》移交和形成的依据 ! 第:十二条 对建—设项目的建设情况】、投资效益情况进行!审计评价主要—内容是   (】一)分析《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!。是否突破计划投资及!其,原因  》 (二)分》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!。益的:影响:   (》三)评价《投资建设项目的【经济效益《、社会?效,益,、,。环境效益 》 ,第十:三条 ?审,计机关依法对—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!(以下简《称,项目法人)、—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:监理等单位及与【政,府投资项目相关【的财务收支》情况进行《审计监管《 第十四条— 审计机关》负,责对建?。设项目审计的组织管!理及对委托的—审计项目进行—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确!定委托审计项目【的社会审计》组织并对委托项目的!审计质量进》行管理和监督—   审计监【督程序 第—十五条? 审:计机关根据法律【、法规和国家有【关规定按照市政【府确定的投》资项目工作》重,点编制政府投资【项目年?度审计项目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!组织实施 第十】六条: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!计划及市政府交办】事项确定审计事项】委派审计人员组【成审计组在》实施审计前3—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!审计:通,知书:被审计单位应—按审计组《的要求和期限—如实:提供所需资料 】第十:。。七条 审计》。人员实施审计时应】按规定编制》审计实施方案通过】审查会计凭证、【会计资料查阅—与,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!、资料现场查勘核实!向有关单位》和个人调查取—得证明材《料 第十八条【 审计组对审计事】项实施审计后应【当向审计机关提【出审计报告审—计,报告应征求被审【计,。单位的意见被审【计,单,位应在接《。到审:计报告之日起10】日内提?出书:面意见在此》期限内?未提出书《面意见?的视同无异议 【 第十九《条 审计《。机,。关审定审《计组的审计报告【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!出具审计意见—书(或审《计报告)对违反国】家规定以及违反审计!法的行为需给—予处理、处罚的应在!法定职权《范围:内,依照法?定程序出具审计决】定   》审计机?关应当在收到—审计组?的审计?报告之日起3—0日内将《审计:意见书(或审—计报告)和审—。计决定?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!关单位?审,计决:定自送?达之日起生效—。 第二十条— 审计机关对政【府投资?项目的审计监督【应依照审《计法及有关法—律、法规规》定,的程序和权限—进行并建立、健全审!计档案的立卷、归档!。制度 《。  法律责》任 第二十一【条 对?被审计单位违反【审,计法和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《的行为审计机—关,。应在:法定职权范围—内,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!处理 第》二十二条《 对政府投资—项,目法人违反有—。关项目批准文—件,规定:擅自以合同》形式:要求设计单位—扩大规模或提高标】准而增加《的概算投资审计机】关责:令项目法人报原【审批部门重新—审查批准 —  对?投资项?目法人擅自扩—大建设规模、提【高建筑装修》及,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!视同计划外》。工程投资处》理 : 第二十三》条 对项目法人改】变建设资《金用途转移》、侵占和挪用—的,政府财?政性建设资金审【计机关有《权予以?制止责?令有关单《位限期收回》并建议依法追究【有关人员的》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移交司法】机关依法处理 第!二十四条 对政府】投资项目决算审计中!发现:的多计或少计—。的工程款项审计机】关应予以调整—投资项目法人已签证!多付工程款的—。审计机关应予以追缴!上缴财政 —第二十五条》 对应计、应—缴而未计缴的—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!。督促有?关,责任:人补计、补缴并按】有关财经法规—、规定进行处理 !第二十六条 对虚报!投,资完:成、虚列建设成本、!隐匿结余资金行为】。。。的审计机关应—。责成有关责》任,单位按国家有—。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!度予以纠正;并可】根据情节轻重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!关责任人员的法【律责任 《 第:二十七条 审计机】关在审计过程中【发现的其他违反【国家财政法律、【法规的行为应当【根据国务院关—于违反财政法规【处,罚的暂?行规定(国发—[,19:87]58号)和审!计署、?国家计委《、财政部、国家【经贸委、建设部、国!家工商行政管理【局联合制定的建设】项目审计处理—。暂行规?定(审投发[—1996]105号!)及其他《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! ,第二十八条》 对违反政》府投:资,项,目审计监督有—关,规定的?罚没款项《应,。当按照有《关规定?在指定专户缴纳 】 第二?十九条 《审计人员《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、玩忽职守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《。任;尚不构成犯【罪,的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 第三十条【 本:办法自发布》之,日起施行 第三】十一:条 本办法由梧【州市审计局负—责解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