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梧州—市政府投《资,项,目,审计暂行办法—。
梧州市【人民政府办公室【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!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!的通知?
梧政办发】[2004]2【12号
各县(】市)、区人民政府市!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】委会市政《府各部门各》企事业单位
【 梧?。州市:政府投资《项目审计暂》行办法已经》10月22日市政】府第67次常—务会议?讨论通?过现印?发给:你,们请认真贯》彻执:行
二○》○四年?十,。月,二十八?日
?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!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的管理和审计监】。督确保投《资,效益根据中华人【民,共和国审计法和【广西:壮族自治《。区国:家建设项《目审计办法等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结合梧》。州,。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—
第二条 》本,办法适用于梧州【市,政府投资建》设项目及《有关经济活动的【审计监督
【 本办法《所称梧州《市政府投《。。资建设项目》(以下简称建—设项目)是》。指以国债资金、【财政拨款、国家计划!安,排的银行贷》。款等投资为主的基】本,建设:项目和技术改造项】目
第三条— 建设项目审—计监督的宗》旨是按照法定的职权!和程序独立负责政府!投资:建设项目审计以促进!政府投?资,项目的建设管理【和强化?监督
?
审计》监督:内容
《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!计分为开工前审计】。、在建审计》、竣:工审计?三个:。。。环节从建《。设,。程序、建《设资金?管理与使用情—况、建设效益以及资!产的真实、合法【等方面对建设活【。动的:实施全过程》跟踪审计《监,。督
第五条— 建设?项目中概算总投资】在,2000万元以【上,的重大建设项—目和自治区人民【政府、市人》民政:府指定的其他建【设项目应当》进行开工前审计
!第六条 《建设项目《开工前审计监—督的内容《
(一)建设!项目开工前》基本:建设程序执行情况】和项目?建设规模、总—投资批?准情况
【(二)?建设资金来源渠道】的合法性已》到位资?金的真实性和项【目前期?资金使用的》合法性、《合规:性
(三【)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,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!其他:事项
?
第七?条 依照《本办法第《五条:规定应当进》行,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!目计划?、经贸?等有关部《门在审批项目可【行性研究报》告时应当通知有审】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!进行:开工前?审计审计机关应【当自接到通》知之日起《10日?内完:成,对该项?目的开工前审计并】出具相应的开工前审!计意:。见书(或审计报【告);审计机关【逾期未出具》审计意见《书(或审计》报告)的建设—单位:可按有关程序办理】开工手?续
审计机关!出具的建《设项目开工前审计】意见书(或审—计报告)《是有关部门》审,批该项目开工手续】。的依据之一
【第八条 建设项【目招标投标》工作审计监督的主要!内容是
《
, (一)对—工程招标文》件、招标程序、招】。标方:。法、招标结果—的合:法性进?。行审:计监督
— (二)审查建设】合同在合同价款的约!定上:应明确结算总造价必!须经审计机关—或,其他具有法定资格】部门审定《
:第九条 建设—项目概(预)算执】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!要内容
【(一)审查工程合同!执行情况《、审查资金使用情】况定:期审查项《目法人申报》的工程款拨付情【况表
?
?(二)审查设计变】。更内容和变更程【序,的合理性、》合规性?;现:场签:证是否真实》、合理、合法—审,查超过单项工程合同!价10?%或单项造价10万!元以上的现场签【证及重大设计变【。更产生?工,程造价增减额
第!十条 建设项目竣】工决算审计包括对建!设项目的财务收【支审计和工程造价结!算的审?计主:要内容是
》
(一)审查】已批复项目概算或施!工图预算执行情况】
《(二)参《与竣:工验收审《。查竣:工,决算资料《是否完整
》
(三》),。。审,查工程验收报告【、竣工决算说明【书的真实与准—确情况
》。 (四)》审查“竣《工,工程概况表》”、“?竣工财务《决算表”、“交付】使用:资产总表”、“交】付使用资产明细表】”的真?实与合法情况
【
(《五)根?据竣工项目特—点,确定的其他审查【内容
第十—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!单项工程初步竣工】验收后30》日内向审计》机关报送单》项工程结算的有关】审计资料审计—机关应自收到完整】的结算资料之日起】45日内出具单项】工程结算审》计,报告作为工》程的最终造价—。
政府投【资建设项《目符合总《体竣:工验收条件的项目】法人应及时编制出项!目竣工决算并书面向!审计: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!计未经?竣工决算审计—的建:设项目有关单位【和部门不得批—准财务决算和办【理固定资《。。产,移交
—审计机关自收到【建设单位《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!日起5日内未对建】设项目?下达审计通知书的建!设单位可《按有关程序办—理竣工验收手续
! 审计机关对【下达审计通知—书的建?设项目应当及—时组织实施审计【保证审计质量—提高审计效率
! 审:计机关出具的竣工】决算审计意见书(】或审计报告)—、审计决定是项目竣!工后国有资产—移交和形成》的依:据
第十二条 对!建设项目的建—设情况、投资效益情!况进:行,审计评价《主要内容《是,
? (一)分析投资项!目的:工程造?价是否突《破计划投资及—其原因
(二!)分析建设工期对投!资效益的影》响
? :(,三)评价投资—建设项?目的经济效》益、社会效益、环境!效益
第十三条 !审计机关依法对【建,设,项,目的项目法》人(以下简称项【。目法人)、勘察、】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等单位及与政府!投资项目相关—。的财:务收支情《况进行审计》监管
?
第十四条》 审计机关负责对建!设项目审计的—组织管理《及对委?托的审计《项目进行管理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委!托审计项目的社会审!。计组织并对》委托项目《的审计质《量进行管理和—监督
》。 审计监督程序
!第十:五条 ?审计机?关根据?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!关规定按照市政府】确定:的投:资项目工《作重点编制政府投】资项目年度审—计项:目计划报市政府批】准后组?织实施
第十六条! 根据年度审—计项目计划及市政】。府交办事《项确定审计事项委】派审计人《员组成审计组—在实施?审计前3日》向被:审计:单位送达《审,计通知书被审—计单位应《。按审计?组的要求和》。。。期限:如实提供所需资料
!
第十七条 —。审计人员《实施:审计时应按规定编制!审计实施方》案通过审查会计凭证!、会计资料查—。阅与审计事项有【关的文件、资—料现场查勘核实【向有关单位》和个人调查》取,得证:明材料
《
第十八条》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!实施审计后应当【向,审计机关提出审【计报告审《。计报告应征》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!被审计单位应在【接到审?计报告之日起1【0日内提出书面【意见在?此期限内未提出书】面意见的《视同无异议
第】十九条 《审计机?关审定审《计组:的审计报告对—审计事项作出评【价出具审计》意见书(或》审,计报告)对违反【国家规定以》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!需给予处理、处罚】的应在法《定职:权范围?内依照法定程—序出具审《。计决定
《
审计机关应】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!计报告之日起—30日?内将审计意见—。书(或审计报告)】和审计决定送—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!单位审?计决定?自送达之日起生效】
:第二十条 审—计,机关对政府投资项】目的审计监督应依】照,审计法及有关法律、!法规:规定:的程序和权》限进行并建》立、健全审计档【案的立卷、》归档制度
—。 法?律,责任
?
,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!计单位违反审计【。。法和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行—。为审计机关》应在法定职权—范围内予以制止并依!法作出处理
第二!十二条 对政—府投资项目法人违】反有关?项目批准文件—规定擅自以合—同形:式要求?设计单?位扩大规模》或提高标《准而增加的》概算投资审计机关】责令:项目法?人报原?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!准
对投资】。项目法人擅自扩大建!设规模、《提高建筑装》修及设备购》置,标准的投《。资视:同计划外工程—投资处理
—第,二十三条 对项【目法人改变建—设资:金用:途转移?、侵占和挪用的政】府财政性建设资【金审计?机关有权予以制止】。责令有关单位限期】。收回并建议依法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】任;构成犯罪—的移交?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】
第二十四条 】对政府投资项目【决,算审计中发现—的,多计或少计》的工程款项审—计机关应《予以调?整,投资项目法人—已签证多付工程款】的审计机关应—予以追缴《上缴财政
》
第二十五条 【对应:计、应缴而未计【缴的各种税费审计】机关:应督促有关责—任人补计、补缴并】按有关财《经法规、规》定进行处理》
第二十六条 对!。虚,报投资完《成、虚列建设成本】、隐匿结余资金【行为的审计》机,关,应责成?有关责任单位按国】家有关规《定和现行《会计制度予以—纠,正;并可根据—情节轻重建议有【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!人员的法律责任【
,
第二十七》条 :审计机关在》审计:过程中?发现的其《。他违反国家财政法】律,、法:规的行为应当根据国!务院关?于违反财政》法,规处:罚的暂行《规定(国发》。[1987》]58?。号)和审计署、【国家计委《。、财政部、国—家经:贸委、建设部、【国,家工商行政管—理局联合制定—的建设项目审计处】理暂行规定(审投发![1996]—105号《)及其他有关规定予!以处理
第—二十八条《 对违反政府投资】项,目审计?监督有关规定的【罚没款项应当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!专户缴纳
第二】十九条 《审计人员滥》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、玩忽?职守构?成犯罪的依法—。追究刑事责任;【尚不构成《犯罪的?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
第三十条 本】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》。
第三十一条【 本办法由梧州市】审,计局负责解》释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