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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梧州【市,政府投?资,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!。。 梧州市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】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!项目审计暂行—办法的通知 !梧政办发[》2,004]21—2号: 各县(市)、区!。人民政府市外向【。型,工业园?区管委会市政府各】部门各企事业—单位 《  梧州市政府投】资,项目审计《暂行办法已经1【0月22日市政府第!67次?。常,务会议?讨论通过现印发【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!行 : 二○○四》年十月二十八日 】 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对政府—投资建?设项目的管理—和审:。计监督?。确,保投资?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审计法和广西壮!族自治区国家建【设项目审《计办:法等有关法》律、法规《的规定?结合梧州市实—际制定本办法—。 第二条 本办法!适用于梧州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及有关经济活动】的审计监督》   本》办法所称梧州市政】府,投资建设《项目(以下简称【建设项目)是指以国!债资金?、,。财政拨?款、国家计划安排】的银行贷款等—投资为主的》基本建设项目—和,技术改造项目 】第三条 建设项目审!。计监督的宗旨是按】。照法定的职权—和程序独立》负责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审计以促进政】府投资?项目的建设》管理和强化监—督   审计监督!内容 第四条 】建设项目审计分【。为开工前《审计、在建审计、】竣工审计三个环【节从建设程》序、建设《资金管理与使用情】况、建设效益—以及资产的真—。实、合法等》方面对建设》活动的实《施全过程跟踪审计】监督 第五条【 建设项目中概【算总投资在200】。0万元以《上的: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!区人民政府》。、市人民政府指定】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!进行开工前审计 !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!工前审?计,监,督的:内容 《  (?一):建设项?目开工?前基本建设程序【执行情况和项目建】。设规模、总投—。资批准?情况 《  (二)建设资】金来源渠《。道,。的,合法性已到》位资金的真实性【和项目前期资—金使用的《合法性、合规—性   (三【)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《。规定需要审计监【督的其他事》项 第七》条 依照本》办法第五条》规定应当进》行开工前审计的【建,设,项,目计划、《经贸等?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!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!当通知有审计管辖权!的审计机关进行开】工,前审计审计机—。关,应当自接《到通知之日起10】日内完成对该项目】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!相,应的开工前》审计意?见书(或审计—报告);审计机关逾!期未出具审计意【见书(或《审计报告)的建设】单位可按有关程序办!理开工手续 【。  审计《机,关出具的建》设项目开工前审【计意见书(或审计】报,告):是有关部门审批该】项目开工手续的依据!之一 第》八条 建设项目【招标投标工》作审计监督的主要】内容是   【(一)对工程—招标文件《、,招标程序《、招:标方法、招》标结果的合法性进】行审计监督 【  (二)审—查建设?。合,。同在:合同价款《的约定上应明—确结算总造》价必须经《审,计机关或其他具有】法定资格《部门审定 —第九条 建设—项目概(预)算执行!情,。况,。审计监督的主要内】容 ?  (?一)审查工程合同执!行情况、审》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!审查:项目:法人申?报的工程《款拨付情况表— :  :(二)审查设计【变更内容和》变,更程序的合理性【、合规性;现—。场签证是否真实、合!理、合法《审查:超过单项工程合同价!10%?或单项造《价10万元以上的现!场签:证及重大设计变更产!生工程造价增减额】 :第十:条, 建设?项目竣工决算审计】包括对建设项目的】财务:收支审计和工程造价!。结算的审计主—要,内容是   (一!),审查已?批,复项目概算或施【工图预算执行情况 !   (二)—参与竣工验收审【查,竣工决算《资,料是否完《。整 :   (三》)审查工程验—收报告、《。竣工决算说》明书的真实与—准确情况 —  :(四)审《查,“,竣工工程《概况表”、“竣工】财务决?算表”、“交付使】用资:产总:表”、“交付—。使用资产明细表”】。的真:实与合法情况  ! (五)根据竣【工项目特点》确定的其《他审:查内容 》第十一条 项目法】人应在?。单项工程初步竣【工,验,收后3?0日:内向审计机关报送】单项工程结算的有关!审计资料审》。计机关应自》收到完整的结算【资料之日起45【日内:。出具单?项,工程:结算审计报告作为】工程的最终造价 !  :政府投资建》设项目符《合,总,体竣:工验收条件的项【目法人应及时—编制出项《。目竣工?。决算并书《。。面向审?计机关?申请竣工决算—。审计未经竣》工决算审《计的:建,设项目有关单位和部!门不得?批准财?务决算和办》理固定资产移—交   审计【机关:自收到?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!计申请之日起5【日内未对建设项目】下,达审计通《知书的?建设单位可按有关程!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!。   审》计机:关对下达审》计通知书《的建设项目应当【及时组织《实施:审计保证审计—质,量提高审计效—率   审计机关!出具的竣《工决:算审:计意见书《(或审计报告)、审!计决定是《项目竣工《后国有资产移交和】形成的依据 第】十二条 对建设【。项目的建设情况、】投,资效益情况进行【审计评?价主要?内容是 》  (一)分析投资!项目的工程造—。价是否突《破计划投资及—。。其原:因   (二【)分析建设工—期对:投资效益的影响 !。  (三)评价投】资建设项目》的,经济效?益、社会效益、环境!效益 第十三【条 审计《机关依法《对,。建设项目的项目法】。。人(:以下简称项》目法人?)、勘?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等《。单位及与政府—投资项目相关的【财务收支情》况进行审计监—管 第十》四条 审计机关【负,责对:建设:项目:审计的组织管理【及对:委托的审计项目进行!管理依据有关规定】确定委托审计项目的!社会审计《组织并对委托—项目的审计质量进】行管理和监督 【   审计》监督程序 第十五!条, 审计机关根据【法律、法规》和,国家有?关规定按照》市政府确定的投资】项目工作重》点编制政府投资项】目年度?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!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】 第十六条 根】据年度?。。审计项目计》划及市政府交办【事,项确定审计事—项,委,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!组在:实施审计前3—日,向被:审计单?。位送达审计通知【书被审计《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!求和期限如实提供】。所需资料 》。 第十七条 审计人!员实施审《计时:应,按规定?编制审计实施方【案通过审《查会计凭证、会计】资料查阅与审计事】项有关的《。文件、资《料现场查勘核实向】有关单位《和,。个人调查取得—证明材料 第十八!条 审计组对审计】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!向审计机关提出审】计报:告审计报告》应,征求被?审计单位《的意见被《审,计单位应在接到审】计报告之日起10日!内提出书面意见在此!期限内未提出书【面意见的视同无异】。。。议 第十》。九条: 审计?机关审定审计组【。的审计报《告,对,审计事项作出评价】出具审计意》见书(或审》计报告)对》违反国?家规定?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!为需:给予处理、》处,罚的应在法定职【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!。序出具审计决定 】   审计机关应】当在:收到审?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!起30日内将审计意!见书(或《审计:报告)和审》计决定送达被审【计单位和《。有关单位审》计决定自送》达之日起生效— 第二《十条: 审计机关对政府】投资项目的审计监】督应依?照审计法及有关法律!、法规规《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!并建立、健全审计档!案的立卷、》归档制度 》   法律》。责任 第》二十一?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!反审计?法,和有关法《律,、法规的《行,为审计?。机关应在《法定职权范围内【予以制止并依法作】出处:理 第二十二【条, 对政府《投资项目法人违反】有关项目批准文【件规:定擅自以合同形【式要:求设计?单位扩大规模或提】高标准而增》。加的概?算投资审计机关责令!项目法?人报原审批部门【重新审查《批准 ?   对《投资项目法人—擅自:扩大建设规模、提】。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!。置标准?的投:资视同?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! 第二十三条【 对项?目法人改变》。建,设,资金用途转移、【。侵占和挪用的—政府财政性建设【资金审计机关有【权予以制止责令【。有关单位限》期收回并《建议依法追》究有关?人员的责任;构成】犯罪的移交》司法机关依法处【理 第二》十四条 对》政,府投资?项目:。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!。计或少计的》工程款项审计机【关应予以《。调整投资《项目法?人已签证多》付工程款《的审计机关应予以追!缴上缴财政 第二!十五:条 对应计、应【缴而未计缴》的各种税费审计【机关应督促有关责】任人补计、》补缴并按有关—财经法规、规定进行!处,理 : 第二十六》条 对?虚报投资完成、【虚列建设成》本、隐匿结余资【金行为的审》计机关?应,责成:有关:责任单位按国家有】关,规,定和现行会计制【度予以纠正》;并可根据情节轻】重建议?有关部门追究有【关责:任人员的法律责【任 第二十七条 !。审计机关在》审计过?程中发现的其—他违反国家财政【法律:、法规的行为应当】根据国务院关于【违反财政法》规处罚的暂行规【定(:国发[1987]】58号)和审计【署、国家《计委:。、财政部、国家经】贸委:、建设部、国家工商!。行政管理《局,联合制定的建设【项,。目审计处理》暂行规定(审投发】[,1996]105号!),及其他有关规定予】以处理 第—二十八条《 对:违反政府投》资项目审计监督【有关规?定的罚没款项应当按!照有关规定在指定专!户缴纳? 第二《十九条 《审计人员滥用职【权、徇私舞》弊、玩忽职守—构成:犯罪的依《法追:究刑:事责任;尚不构【成犯罪的依》法给予行政》处分 ? 第三十条 —本办法自发》布之日起施行 】第三十一条 本办】法由:梧州市审计》局负:责解释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