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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? 《 梧:州市政?府投资项《目审计暂《行办法?。 ? 梧州市《人民政府办公室关】于印:发,我市政府投资项【目审计暂行》办法的通知》 : 梧政办发[20!0,4,]212号》 各县(市)、区!。。人民政府市外向【。型工业园区管委会】市政府各《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! ,  梧州市》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!行办法?已经10月2—2日市政《府第67次常—务会议讨论》。通,过现印发给你们请】认真贯?彻执行 二○○】。四年十月二》十八日 》第一条? 为了加强对政【府投资?。建设项目的》管理和审计监督【确保投资效益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审计法和广西壮族】自治区?国家建设《项目:审计办法等》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定—结合梧州市实际制】。定本:办法 第二条 】本办法适用于梧州】市政府?投资建设项目及有】。。关经济活动的审计】监督   —本办法所称梧州市政!府投资建设项目(以!下简称?建,设,。项目)是《指以:国债资金、财—。政,拨款、国家计划安排!的银行贷款等—投资为主的基本建】设项:。目和技术《改造:。项目 ?。 第三条 》建设项目审》计监督的宗旨是按照!法定:的职权和程序—独,立负责政府投资【建设:项目审计以》促进政府投资项【目的:建,设管理和强化监督】   审计监督】内容 第四条 】建设项目审》计分为开工前—审计:、在建审《计、竣工审计三【个环:节从建设程序、【建设资金管》理与使用情况、【。建设效益以》及资产的真实、合法!等方面对建》设活动?的实施?全过程跟踪审计监】。督 第《五条 建设项—目中概?算总投?资在2?000万元以上的重!大建设项目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】、市人民政府指【。定,的其他?建设项目应当进行】开工前审计 【第六条 建设项目】。开工前审《计监督的《内容   (一】。)建设项目》开工前基本建—设程序执行情况【和项目建设规模、】。总,投资:。批,准,情况   (二】),建设资金来源渠道】的,合法性已到位—资,金的真实《性和项目《前期:资金使用的合法【性、合规性 【  (三)》。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—规,定需要审计监督的】其他:事项 第七条【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!规,定应当进行开工前】审计的建设》项目计划、经贸【等有关部《门在审批项目可行】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通!知有审计管》辖权的?审计:机关进行开工—前审计审《计机关应当自接【到通知之日》起,10日内完成对该项!目的开工《前审计并出具相【应,的开工前审计—意见书(或》审计报告);审计机!关逾:。期未:。出具审计意》见书(或《审,计报告)的建设单】位可:按有关程序办理开工!手续 ?  :。。 审计机关》。出具的建设项—目开工前审计意【见书:(或审计报告)是有!关,部门审批该项目开工!。手续的?依据之一 第八】条 建设项》目,招标投标工作—审计监督的主—要,内,。容是 ? ,  (一)》对工程招标》文件、招标》程序、招《标方法?、招标结《果的合?法性进行《审计监督   (!二)审查建设合【。同在合同《价款的约《。定上应?明确结?。算总造?价必须?经审计机关或—其他具有法定资【格部:门审定 第九条 !建设项目概(预)算!执,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!要内容?   《(一:),审查工程合同执【行情:况、审查资金使用】情况定期审查项目】法人申报《。的工程款拨》付,情况表 《   (二)审查】设计变更内》容和变更程序的【。合理性?、合:规性;?。。现场签?证是:。否真实、合理、【合法审查超过单【项工程合同价1【0%或?单项造?价10万元》以上的现场》签证及?重大设?。计变更产生工程造价!增减:额 第十条 建】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!包括对建设项目【的财务收支审—计和工程造》价结算的审计—主要内?容是   (一】)审查已批复项目】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执!行情况 《。。  : (二)参与—竣工验收审查—竣工决算资料是【否完整   (三!)审:查,工程验收报告、竣工!。。决算说明书》。的真实与准》确,情况 《。  (四)审查“】。竣工工程概况表【”、“竣工》财务决算《表”:、“交?付使用资产》总表”、“交付【使用资产明》细表”的《真实与合法情况 !  (五《),根据竣工项目特【点确:定的其他审查—内容 ? ,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!应在单项工程初步】竣工验收后》30日内《向审计机关报送【单项工程结算的有】关审:计资料审计机关【应自收到完整的结算!资,料之日起4》。5日内出《具单项工程结算审计!报告作为工程的【。最终造价   】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符合总体》竣工验收条》件的项目法人应及时!编制:出,。项目竣?工决算并书面向审】计,机关申请《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!工决:算审:计的建设《项,。目有关单位》和,部门不?得批准财务决—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!交   审计【机,关自收到《建设单位《竣工决?算,审计申请《之日起5日内未对建!。设项目下达审计【通,知书的建设单位可】按有关程序》办,理竣工验收手续【 ,   审计机—关对下达审计—通知书的《。建设项目应当及时】组织实施审计—保证审计质量提高】审计效率   】审计机关出具—的竣工决算审计意】见,书(或审计报告)】、审计决《定是项目《竣工后国有》资产移交和形—成的:依据 第十二【条 对建设项目【的建设情《况、投资效》益情况进行审计评】价主要内容是 】  (一)分析投资!项目的工程造价是】否突破计划投资及其!原,因   (二【)分析建设工期【对投资?效益的影响 【  :(三)评《价投资建设项目的】经济效益、社会效】益、环境《效益 第十三条】 审计机关》。依,法对建?设项目的项》目法人(以下简【称项目法《人)、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等—单位及与《政府投资项目—相,关的财务《收支情况进行—审计监管 第十】四条 审《计机:关负责对建设—项目审计的组织【管理及对委托的审】计项目进行》管理: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委!托审计项《目,的,社会审?计,组织并对委托项目的!审计质?量进行管理》和监督 》。  审计监督程序】 第十五条 【审计机关根据—法律、法规和—。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!政,府确定?的投资项目工作重点!编制:政府投资项》目年度审计》项目计划报》市政:府批准后组织实【施 第十六条 】根据年度审计项目】计,划及:。市政府交办事—项确:定审计?事,项委派审计人—员组:成审计组《在实施审《计前3?。日向:被审计单位送达审】。。计通知书被审—计单位应按审计组的!要求:和期限如实提供所】需资:料 第十七—条 审计人员—实施审计时》应按规定编制—审计实施方案通过审!查会计?凭证、会计资料查阅!与审计事项》有关的文件、资料】现场查勘核》实向:有,关,单位:和个人调查》取得证明《材料 第》十八条? 审计组《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!后应当向审计机关】提出审计《报告审计报告—。应征求被审计单位】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!在接到审计报—告之日起《10日内提》出书面意见在—此期限内未提出【书面意见的视—。同无异议 第十九!条 审计机关—审定审?。计组的审计报—告对审?计事项作出评价出】具审计意见书(【或审计报告)—对违反国家规—定以及违反审计法】。的行为需给予处理、!。处罚的应在》法定职权范》围内依照法》。定程序出具》审计决定   】审计机关应当在收】到审计?组的:。审计报告之》日起30日内将【。审计意见书(—或审计报告》。),和审计决定送达被】审计单位和有—。关单:位审计决定自—送,达之日起《生效 第二十条 !。审计机关对政—府投:资,项目的审计监督【应依照审计法及有】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程序和权限进行并建!立、健全审计档案的!立,卷、归档制度 】  法律责任 第!二十一条 》对被:审计单位违反审计】法,和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行《为审计?机关应在法》定职权范围内予以】制止并?依,法作:出处理 第—二十二条 》。对政府投《资项目法人违反有】关项目批准文件规】定擅自以合同形式要!求设计单《位,扩,大规模或提》高,标准而增加》的,概算投资《审,计机关责令》项目法人报原审批】。部门重新审》查批准  —。 对投资项》目法人擅自扩—大建设规模、提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!置标准的投资—视同:计划外工程投资【处理 第二十三】条, 对项目法人—改变建设资》。金用途转移》、侵:占和挪用的政府财】政性建设资》。。金,审计机关《有权予以制止责【令有关单《位限期收回并—建议依法追究—有关人员的》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!关,依法处理 第二十!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!目决:算审计中发》现的多计或》少计的工程款—项审计机关应予以调!整投资项《目法人已签证—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!关,应予以追缴上—缴财政 第—二十:五条 对应计、应缴!而未计缴的各种税】费审计机关应—督促有关责》任人补计、补—缴,并按有?关财经法规、规定进!行处理 第二十】六条 对虚报投资完!成、虚?列建:设成:。本、隐匿结余资金行!为,的审计?机,关应:责成有关责任—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!和现:行会计制《度予以纠正;并可根!据情节轻《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!有关:责任人员《的法律责任 第二!十,七条 审计机关在】审计过程中》发现的其他违反【国家财政法》律、法规的》行为应当根据国【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!。规处罚的暂行规【定(国发[19【87]58号)【。。和审:计,署、国?家计委?、财政部、国家经贸!委、建设《部、国家《工商行政管》。理局联?。合制定?的建设项目审计【处理暂行《规定(审投发[【。1996]10【5号)及其他有关规!定予以处理 第二!十八条 对违反政府!投资项目审计—。监督有关规定的罚】没款项应《当按照有关规定【在指定专户》缴,纳, 第?二十九?条 审计人》员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、玩忽职守构】成,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,责任;尚不构—成犯罪?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 第三《十条 本办》法自发布之日起施】行, 第三十一条【 ,本办法由梧州市审】计局负?责解: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