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》
梧州市廉【。租,住房管理暂行办法
!。
梧《州市人民《政府办公室关—于印发梧州市廉【租住房管理暂行办】法的通知《
:各县(?市)、区人》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!各企事业单位
【
梧《州市廉租住房管【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市人民政府第】25次常务》。会议讨论通过—。现印发给你》们请遵照执行
】二○○二年十—二,月十五日
第一】条 为建立和完【善本市多《层次的住房》供,应体系?解决本市最低收【入和住房《困难家?庭的住房问题根据】国,务院关于进一—步深化城镇》住,房制度改《革加快住房建—设的通知《(国发[1998]!23号)、建设部城!市,廉租住房管理办法(!建设部[1999】]第70《号,令,)和梧州市》。人民政府进一—步深化本《。市城镇?住,房制度改革加快住】房建设?实施方案(梧政【。发[19《99]47号)制定!本,暂行办法
第二条! 本暂行办法适用】于本市市区》内廉租?住房的管理》
第三条》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!廉租住?房是指?政府在住房》。领域实施社会—保障职能向》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!住户口的《居,。民中最?低收入?和住房困《难家庭提供租—金补贴?。或租金相对低廉的普!通住:房
第《。四条 梧州市市【政管:理局是本《市廉租住《房,管理工作《的行政主管部门并】。设立:梧州市廉《租住房管理》办公室(以下简称】市廉租办设》在市:政,管理局)具体—负,责廉租住《房管理工《作其主要职责是负】责制:定本市?廉,租住房年度实施【计划和分解、—。下达实施《目标廉租《住房建设和》租金补贴及廉租住】房分配管理》。。工作
》 ,。财政、民政、建设规!。划、房改等部门及】城,(郊)区政府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!施本:暂行办法
—第五条 《廉租住房《的资金筹措的办法】
: (一《)市政府的专项【资金;
(二!)市住房公》积金和其他住房基】金的增值收益—中按有关规定提取】的廉租住《。房发展基金;
【
(三)市直】。。管公房出《售后形成《的住房基《金;
(四)!接受社会《捐赠和通过其他【渠道筹集的资金
!。 , 廉租住房资—。金由市廉租办—专户:储,存、:专,项管理用《于租:金,补贴:或市:。筹集廉租住房的房】源
财政部门!。监,督廉租?住房资金的筹集【、使用和管理
【。
第:六条: 市廉租住房的【房,源由:市廉租办《通过下列方式筹【集
(一【。)出资兴建和收【购符合本市廉租住】房,标准的?。普通住房;
】 (二)认定符合本!市廉租住房标—准的公有住》房;
》 (:三)接受社》会捐赠和《通过其他方式—筹集的符合本市【廉租住房标准的【普通住?房
第七》条 申请廉》租住房的家庭应具】备的基?本条件?
: 必?须,是具有本《市市区城镇常住【户口在本市工作和】。生活的现家庭人均】住房使用面积在5】平方米?以下(含5平—方米:)住房困《难家庭且《家,庭人均收入在当【年最低生活保障线】。。以下的特《困户家庭该家庭只】能,租住一处《与居住人《口相当的廉租房【
第八条 —申请廉租住房双困户!家庭的?确认
(一】)属家庭人均收入在!当年:最低生活保障线以】下的家庭由市—、城(?郊)区两级》民政部门核实确【认,并向申请单位—。。出具家庭人》均收入在最低—生活保障线以下【特困户证明
!(二)属人均使用】面积:5,平方米?以下住房特困—户家庭有工作—单位的由所在单【位及上级《主管部门核实确认】;无工作单位的由】居委会、《。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!并向申请单位—出具年度家庭—人,均住房使用面积5】平方米以下住—房特困户证明
第!九条 廉租住房除】房,产部门提供外各单】位根据本单》。位的实际向双困户】职工提?供廉租住房》
,
第十条 廉租住房!以租金配租为主、实!物配租为辅的配租方!式并:实行申请《、审批制度》其程序为
》
(《一)申请《人持个人书面—申请、身份证、【户口:簿,复印件及市相关【。部门出具的家庭人】均收入在最低生活】保障线以《下特困户证明、年】度家庭人均》住房使用面积5平方!米以下住房特困证明!(由:市
政管理局统】一印制)向市—廉租办提出申请租】金补贴或住房配租】。
(二)【市,廉租办对《申请人?身,份、双困户》家庭证明《及相关证明材料初】验符合登记条件的按!申请:先后顺序进行—申请登记《造,册,
(三—),市廉租办按申请登记!造册的先后顺序【对申请人的有关【证明材?料结合实地进行【复查核实经审查【不,符合条件《的应当书《。面,。通知申请家庭;【。经审查符合》条件的由市廉—租办在申请家—庭的居住《地的社区居委会【公布其?基本:情况自公《。布之日起1》5日:内无:人提出异议的应当】准予登记;有—人提出异议的市廉】租办应当《进行核?实并作出准予登记】或者不?。予登记的决定
! (四)对已准予】登,记并申请《领取租?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!市廉租办签订租金补!。贴协议廉租办应按】月,发放租金《补贴其补《。贴标准由市政管理局!、市物价局共同【。制订对申请实物【配租家庭由廉—租办按当《年筹:集的廉租住房套数根!据廉租住《房申请登记的先【后,。顺序及申《请人住房困难程度】等条件按最》困难优先安》。排原则综合平—衡出配?租的先后顺序配【租廉租住房
—。
(五)—实物配租《廉租:住,房的人均使用面【积不超过《8,平方米配租廉—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!当,年房改租金的50】%,计算
(六)!当年廉租住房房源】不足的其剩余已【准予登记配租—的申请人可轮—候结转?。。到下年度《在,其基本条件不变的情!况下可?优先配租廉租住房符!合,租用廉?租住房条《件并已准予登记【的申请人《。现租住直管公有【住房符?合廉租住房标准的】。可享受廉租》住房租金《标准
》 (七)向市—政管理局申请配【租廉租住房的由市】政管理局统一审核】批准;向单位申请】廉租住房的由其所在!单位:按本:规定自行审批报市政!管理局备案职—工亦可向所在单【位申请?租金补贴报市政管理!局备案
第十一条! 对孤老、烈—属、残疾等》符合配租廉租—住房条件的》特殊困难家》庭实行实物配租并】根据:自愿原则此类—。家庭也可选择—租金补贴的方式;】对其他符《合,。配租廉租住房条件】。有完全劳动能力的】家庭:实行:租,金补贴方式
【第十:二条: 经配租入》住廉租?住房的家庭腾空的原!。住房由原产权—单,位同步接收纳入【市廉租住房房—源统一调《配原产权管》。理,关系不变
第十】三条: 廉租住房》。产权来源属》直管公?房的由市政管理局负!责管理与维修;【属,。其他渠?道调配的廉租住房】原,产权、管《理与维修关系不变】
第十四条 已】纳入物业管》理,小区内的廉租住房】其管:理工作?参照:。有,关的物业管》理办法执行
第】十五条 对》开发建设和》购置廉?。租住房政《府在土地、规划、】。计划等方面给予政策!扶持
第十六条 !承租廉租住房的家】庭必:须,签订由市廉租—办制定的梧州市【廉租住房租赁合【同不得将承》租,的廉租住房》转租、转让或转借他!。人否则撤销其承租】权收:回其:取得的廉租住房并】按,建设:部城市廉租住房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】定予以处罚
【第十七条 》廉租:住房实?行轮候年《审制度租用廉租【住房的家庭租金补】贴或租房《合同的期《。限为1年1年—期满后已接》受租金补贴或租用】廉租:住房家庭《。应向市廉租》办报告?家庭收入和》。住房等情况》由廉租办对其重新】进,行资格审《查若:承租人当《家庭收入超过当年市!区城市?居民:最低生活《保障线时应停止发放!租,金,补,贴或:迁出廉租《住房以提供给—其他轮候的双困家庭!
承租人【当家庭超过当年市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!保障:。。线时应停止租金补贴!或退还廉《租房:但因有正当理—由不能按期退还【廉租:住房:的应按商品住房【租金收取违反规【定不及时报告的【责令其?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!和廉租?房租金的差额并【按,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!管理办法的有关规】定予以处罚》
: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!住,房配租或《租金补?贴的申请人应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!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!假申报?的应停止或取—消轮候配租权—和租金补贴已领【。取租:金补贴的应如数【。退回如已配》租的应取消其承【租权:清退:房屋补交商》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!金,的,差额拒不《清退房屋《的按建设部城市廉】租住:。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!律法规予以处罚【
第十九条 【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!必须服从《房屋产权人的管理不!得,擅自变更房屋的使用!性质不得《。拖欠房租不》得破坏房屋结构【不得挪动房屋内【部设备、设施违反】本规定的责令—其,退房并按有关规定予!以处罚
第—。二十:条 廉?租,办工作人《员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!给予:行政处分或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
第二!十一条 各县(市)!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!行
第二十二【条 本暂行办—法由市政管理局负责!解释
《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!办法自颁布之日起】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