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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梧州市廉租—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】 : 梧州《市人:民政府办公》室关于印发梧—州市廉租住房管【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】 各县(》市)、区人民政府】市政府各《。部门各企事业单【位   梧州市】廉租住房管理暂【行办法?已经:市人民政府第25】次常务会议讨—论通过现印》发给你们请》遵照执行 》 二:○○二年十二月【十五日? 第一条 为建】立和完善本》。市多层次的住房【供应体系《解决本市最低收【入和住房困难家庭】的住房问题根据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!化城镇?住房制度改》革加快住房建设【的通知(国发[1】9,98]?2,3号)、建设部【城市廉租《住房管理办法(建】设部[1999]】第70号《令)和梧《州,市人民政《府进:一步深?化本市城《镇住房制度改革加】。快,住房:。建设实施方案(【梧政发[1999】]47号)制—定,本暂行办法 【。第,。二条 本暂行—办法:适用于本市市区【内廉租住房》的,管理 第三—条 本?暂行办法所称—的廉租?住房是指《政府在住房领域实】施,社会保?障职能向具有本市】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!居民中最《低收入?和住房困难》家庭提供租》。金补: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!普通住房 第【四条 梧州市市政】。管理局是本》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!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设!立梧州市《廉租:住房管理《办公室(以下—简称:市廉租办设在市【政管:理,局)具体负责—廉租住房管理—工作其?主要职责是负—责制定本市廉租住房!年度实施计划和分】解、下达《实施目标廉》租住房?建,设和租金补贴—及廉租住房分配管理!工作   财政、!民政:、建设规划、房【改,等部门及城》(,郊)区政府按照各】自职责协同实—施本暂行办》法 第五条 廉租!住房的资《金筹措的办法—   (一—)市政府《的,专,。项,资金;   (】二)市住房公—积金和其他》住房基金的增值【收益中按有关规【定提取的廉租—住房:发展基金;  】。 (三)《市直管公《房,出售后形成》的住房基金; 】  (四)接受社】。。会捐:赠和通过《其他:。渠,道筹集的资金  ! 廉租住房资—金由市廉租办—专户储存、专—项,管理用于租金补【贴或市筹集廉租住房!的房源 》  财政部门—监督廉?租住房资《金,的筹集?。、使用?和,管理 《第,六条 市廉租住房】的房源由市廉—。租办通过《下,列方式?筹集 《  (一)》出资兴建和收购【符合本市廉租—住房标?准的普通住房; !  (二)认定【符合本市廉租住【。房标准的公有住【房;   —(三)接受社会捐赠!和,通,过其他方《式筹集的符》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!的普通住房》 第七条 申【请,廉租住房的家—庭应具?备的基本条》件   必须是】具有本市市区—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!工作和生活的现家】庭人:均住房?使用面?。积在5平方》米以下(《含5:平方:米)住房困》。难家庭?且家:庭人均收入在当【年最低生活保—障线以下的特—。困户家庭该》家庭只?能租住?。一处与?居住人口相当—的廉租?房 第八条 【申请廉租住》房双困户家庭—的确认   (一!)属家庭人均—。。收入在当年最低生】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!由市、城《。(郊)区《两级民政《部门核实确认—并向申请单位—出,具家庭人均》收入在最低生活保】障线以下特困户证】明   (二)】属人均使用》面积5平方》米以下?住房特困户家庭有工!作单位的由》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!部门:核实确认;无工作单!位的由居《委会、?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!并向申请单》位出具年度家—。庭人均住房使—用面积5平》方米以下住房特困】户证明 《 第九条 》廉,租住房除房》产,部门提?供外各单位根据【本单位的实际—向,双困:户职工提《供廉租住房 第十!条 :廉租住房以租金配】租,为主、实《物配租为辅的配【租方式并实行申请】、审:批制:度其程序为 —   (《一)申请人持—个人书面申请、【。身份证?、户口簿复印—件及市相关》部门出具的》家庭人均收入在最】低生活保《。障,线以:。下特:困户证明、年度【家庭人?均住房?使用:面积5平方》米以下?住房特?困证明(由市 【 政管理局统一印】。制):向市廉租《办提出申请租金【。补贴或住房配租 】 ,  (二《)市:廉,。租办对申请人身份、!双困户?家庭证明及》相关证明材料初【验符合登记条件【的按:。申请先?后顺序进行申请登】记造册?   (三)市】廉租办按申请登记造!册的先后顺序对【申请人的有关证明】材料结合实地进【行复查核《实经审查不》。符合条件的应当【书面通?。知申请家庭;经审查!符合条件的由市廉租!。办,在,申请家庭的居住【地的社区居》委会公布其基本情况!自公:布之日起15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】。。的应当?准予登?记;有人提出异议】的市廉租办》应当进行《核实:并作:。出准予登记或者不】予登记的《决,定 :   (四)—对已准予登记并申】请领取?租金补贴《的家庭应当与—市廉租?办签订租金》补贴协议廉租办应】按月发放租金补贴其!补贴标准由市政管理!局、市物《价局共同《制订对申请实—物配租家庭》由廉租办《按当年筹集》的廉租住《房套数根据廉—租住房申请登记【。的先后顺序及申请人!住房困难程度等【条件按最困》难优先?安排原则综合—平衡出配租的先后顺!序配租廉租》住房 《 ,。 ,(五)实《物配租廉租住房的】人均使用面积不超】过8平方米》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!准,暂按当年房》改租金的5》0%:计算: :。  (?六)当年廉租住房房!源不足?的其剩余已准予登记!配租的申请人可轮候!结转到下年度在【其基本条件不—变的情况下可—优,先配租廉租住房【符,合租用?廉租住房条件并已准!予登:记的申请人现租住直!管公有住房符合【廉租住房标准的【可享受廉租住房租】金,标准   (【七)向市政管理局申!请配租廉租住房的】由市政管理局统一审!核批准;向单—位申请廉租住房【。的由其所在》单位按本《规定自行审批报市】。政管理局《备案职工亦可向【所在单位申请—租金补贴报市—政,管理局备《案 :。 第十一条 —对孤老、烈属—、残疾等《符合配租《廉租住房条件的特殊!困难家庭实行实【物配租并根据自【愿原则此类》家庭也可选择—租金补贴的方—式,;对其他符合配【租廉租住房条件有】完全劳?动,能力的家《庭,实行租金补》贴方式 第十二条! 经配租入住廉【租,住房的家庭腾空的】原,住房:由原产权单位同【步,接收:纳入市廉《租住房房源统—一调:配,原产权管理》关系不变 》 第十三条 —廉租:住房产权《来源属?直管公房《的由市政管理局负责!管,理与维修;属其他】渠道:调配的廉《租住房原产权、管理!与维修?。关,系,不变 第》十四:条 已纳入》物业管理小区—内的廉租《住房其管《理工作参照有关的物!业管理办法执行【 第十五》条 :对开发建设和购【置廉租住房政府【在土地、规》划、:计划等方面给予政】策扶持? 第十六》条 承租廉》租住:房的:家,庭必须签订由市【廉,租办制定的梧—州市廉租住房—租赁合同不得将承】租的廉租住房转租】、转让或转借他人】否则撤销《其,承租权收回其取得的!廉租住房并按—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!管,理办法的有关规定】予以处罚《 第十七条 【廉租住房《。。实行轮候年审制【度租用廉《租住房的家庭租金补!。贴或租房合同的【期,限为1年1》年期满后已接—受租金补《。贴或租用《廉租住房家庭应【向市廉租办报告家】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!由廉租办对其重新进!行资格审查若承【。租人当家庭收入超】。过当年市区》城市居民最低—。生活:保障线?时应停?。止发放租金补贴或】迁出廉租《住房以?提供给其《他轮候的双困—。家庭  》 ,承租人当《家庭超过当年—市区城市居民最低】。生活保障线时应停止!租金补贴《或退:还廉:租房但因《有正当理《由不能按期退还【廉,租住房的应按商【品住房租金收取违反!规,。定不及?时报告的责令其退】房补交商《品房租金《和廉租房《租金的差额并—按,建设部城市廉—租住房管理办法【的有关规定予以【处罚:。 :。第十八条《 申请廉《租住:房配租或租金—补贴的申《请人: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!。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!虚假申报的》应停:止或取消《轮候配租权和—租金补贴已领取租】金补贴的应如—数,退回:如已配租的应取消】其承租?权清:。退房屋补交商品【房租金和廉租—。房租金的差额拒【不清退房屋的按建】设部城市《廉租:住房:管,理办:法和: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!罚 ?第十九条 承租廉租!住房:的家庭必须服从房屋!。产权人的《管理不得擅自变更】房,屋的使?用性质不得拖欠房租!不得破坏房屋结构】不,得挪动房屋内部设备!、设施违反本规定的!责令其?。退房并按有关—规定予以《处罚 《第二十条 廉租【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视情节轻重依【法给予行政处分【或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第二十一—条 各县(市)【可参照本暂行办【法执行 第二【十二条 本暂行【办法由?。市政管理《局负责?解释 第二十三条! 本暂?行,办,法自颁?布之日起《施,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