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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, 梧州市廉租—住房管理暂》行办法 【梧州市人民政府办】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!廉租:住,房管理暂行》。。。办法的通知》 各县(》市):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!各部门各企》事业单位  【 梧州市廉》。租,。住,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!。。市人民政府》第25次常务会议讨!论通过?现印发?给你们?。请遵照?执行 二》○○二年十二月【十五日 》第一条 为建立和】。完,善本:市多层次的住—房供应体系解—决本市?最低:收入和住房困—难家庭的《。。住房问?题根据国务》院关于进一步深【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!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!(国发[1》998?。]23号《)、建设部城—市廉租住房管理【办法(建设部[【199?9]第?70号令)和梧州】市,人民政府进一—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!制度改革加快—。住房建设实施方【案(梧政发[1【9,99]4《7号)制定本—暂行办?法 第《二条 本《暂行办法适用于【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!的管:理 第三》。条 本暂行》办法所称的》廉租住房是指政府】在住房领域》实施社会《。保障职能向具有本】市,市区城镇常住户【。口,的居民?中最低收《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!供租:金补贴或租金相对】低,廉的普通住》房 第四条— 梧州市市政管理】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管!理工:作的行政主》管部门并《设立梧?州市:廉租住房管理—。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!廉租办?设在市政管》理局)?具,体负责廉租住房【管理工作其主要职】责是负责制定本市】。廉租住房年》度实:施计划和分解、下】达实施目标廉租【住房建设和租金补贴!。及廉租住房分配【管理工作   财!。政、:民政、?建,设规划、房》改等部门及》城(郊?)区政府按》照各自职责协同【。实施:本暂行办法 第五!条 廉?租住:房,的资金?筹措的办法  】 ,(一)?市政府的专》项资金;  【 (:二)市住房公—。积金和其《他住房基金的增【值收益中按》有关规?定提取的廉租住房】。。发展:基金;   (】三)市直《管公:。房出售?后形成的住房基金;!  ? (四)接受社【会,捐赠和通过其他【渠道筹?集的资金 —  廉租住房—资金由市廉租办专】户储存、专项—管理用?。于租金补《贴或市筹集廉租住房!的房源   【财政部门监督廉【租住:房,资金的筹集、使用】和管理 》第六条? 市廉租住房—的房源由市廉租办】。。通过下列方式筹【集   (一【)出资兴建和收购符!。。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!的普通住房;  ! ,。(二)认定符合本】市廉租住房标准【的公有住房》; ?  (三)接受社会!捐赠和通过其他方】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!租住房标《准的普通住房— , ,第七:条 申?。请廉租?住房的家《庭应具备的基—本条:件  《 必须是《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!住户:口在本市工》作和生活的现—。。家庭人均住房—使用面积在5平【方米以下(含—5平方米)住房【困难家庭且家庭【人均收?入在当年最低生活】保障线?。以下的特困户家庭该!家,庭只能租住一处与】居,住人口相当的廉租房! 第八条》 申请廉租住房双】。困户家庭的确—认   (一)】属家庭人均收入【在当年最《低生活保障线—以下的家庭由—市、城(郊》)区两级《民政部门核实—确认并向申》请单位出具家—庭,人均收入在最—低生:活保障线以下特困】户证明?   (二)属人!均使:用面:积5平方米以下住】房特困户家庭有工】作单位的《由所在单位及上级】主管部门《核实确认;无工作单!位的由居委会、街道!办事处?核实确?认并向申请单位出】。具年度家《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!5,平方:米以下住房特困户】证明 第九条 】廉租:住房除房产》。。。部门提?。供外各单位根据本】单位:的实:际向双困《户职工提供廉租【住房: 第十条》 ,廉租住房以租金【配租:。为主:、实:。物配租?为辅的配租》方式并实行申—请、:审,批制度其程序—为   》。(一)申请人持【。个人书面《申请、?。。身份证、《户口:簿,复印件及市相关【部门出具的》家庭人均《。收,入在最低生活—保障线以下》特困户证明、—年,度家: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!5平方米以下住【房特困证明(—。由市 政管理局统!一印制)向市—廉租办提出申请【租金补贴或住房配租!。  ? (二)市廉租办】对申请人身份、双困!户家庭证明及—相关证明《材料初验符合登【记条件的《按申:。请先后?顺,序进行申请》登记造册  【 (三)市》廉,租办:按申请登记造—册的先后顺序对申】。请,人的有关证明材料】结,合实地进行复—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!条件的?应当书面通知—申请家?庭,;经审查符合条件的!由市廉租《办在申请家庭的【居住:地,的社区居《委会公布其基本情】况自公?布之日起15日【内无人提出异议的】应当准予登记;有人!提出:异议的市廉租办【应当进行《核实并作《出准: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!的决定   【(,四):对已准予登》记并申请领取租【金补贴?的家庭应当与市廉】租办签订租金补【贴协议廉租办应【按,月发:放,租金补贴其补贴标准!由市政?管理局、市物价【局共同制《订对:申请实?物配租家庭由—廉租办按当年—筹集的廉租住房套】数根据廉《租住房?申请登记的先—后顺序及申请人【住房困难《程度等条件按最困】难优先安排原则综】合平衡出配租的【先后顺序《配租廉租《住房   —(五)实《。物配租廉租》住房的人均》。使用面积不超—过,。8平方米配租廉租住!房租金标《准暂按当《年房:改租金的50—%计:算   (六)】当年廉租住》房,房源不足的其剩余】已准予登《。记配租的申请人可】轮候结转到》下,年度在?其基本条件不变的】情况下可优先—配租廉租住房符【合租用?廉租住房《条件并已准予登记的!。申请:人现租住直管—公有住房符》合廉租住房标—准的可享受廉租住房!租金标准  【 (:七)向?市政管理局申—请,配租廉租住》房的由市政管理【局统一?。。审核批准;向单位申!请廉租住《房的由其所在—单位按?本规定自行审—批报市政管理局备】案职工亦可向所在单!位申请?租金补贴报市政【管理局备案 第十!一条 对孤老、烈】属、:残疾等符合配—租廉租住《房条件的特殊困难】家庭实行实物配租】并根据自愿原—则此类家庭也可选择!租金补贴《的,方式;对其他—。符合配租廉》租住房条件有完全】劳动能力的家庭【实行租金补贴方式 ! 第十二《条 经配租入住【廉租住房的家庭腾】空的原?住房由原产权单【位同步接收纳入【市廉租?住房房源统一调配】原产权管理关—系不:变 第十三—条, 廉:租住:房产权?来源:属直管公房的由【市政管理局负责【。管理与维修》;属其他渠》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!产权、管理与维修】关系不?变 第十四条 已!纳入物业管理小区】内的廉租住房其管理!工作参照有关的物】业管理?办法执行 第十五!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!置廉租住房政府在】土地、规划、—计划等方面给予【政策扶持《 , 第十六《条 承租《廉,租,住房的家庭必须签】订由市廉租办制定】的梧州市廉租住房】租赁合同不》得,将承租的《廉租住房转租—、,转让或转借他人否】则撤销?其承:租权收回其取得的】廉租住房并按建【设,部城市?廉租住房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!予以处罚 》 第十七《条 廉租住房实行轮!候年审制度租用【廉租住房《的家庭租《金补贴或租房—合同的?期限为1年1年期】满后已接受》租金补贴或》租用廉租住房家庭】应,向市廉租办报告家】庭收入?和住房等情》况由廉租办对其重新!进行资格审查若【承租人当家庭收【入,超过:当,年市区城《市,居民最低生活保【。。障线时应停止—。。发放租金《补贴或?迁出廉租住房以提供!给,其他轮候的双困家庭!。 :  承?租人当?家庭超?过,当,年市区?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!障,线时应?停止租金补贴—或退还廉租》房但因有正当理由不!能按:期退还廉租住房的】应按商品《住房租金收》取违反?规定不及时报告【的责令?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!金和廉租房租金的】。差额并按《建设部?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!法的有?关规定予以处罚 】 ,第十: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!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!请人应如实申报家】庭收:入和住?房状况经查》实有虚?假申报的《。。应停止或取消轮候】配租权和《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!补贴的?应如数?退回如已配》租的应取消其承【租权清退房屋补【交,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!租金的差额拒不【清退房屋的》按建设部《城市廉租住房—。管理办法《和有关?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! 第十九条 承租廉!租,住房的家庭必须服】从房屋产权》人的管理不得擅自】变更房屋的使用性质!不得拖欠《房租不得破坏房【屋结构不得挪—动房屋内部设—备、设施违反本规定!的责令?。其,退房:并按有关规定—予以处罚 》 第二十《条 廉租办工作人】员玩忽职守、—。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视:情节轻重依》法给予行政处—分,或依法追《究刑事?责任 《第二:十,一条 各县(市)可!参,照本暂行《办法执行《 第二十二条 】本暂:行办:法由市政管理—。局负责解释 第二!十三条 本暂—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!。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