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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梧州市《廉租:住房管?理暂行办法 !。梧,州市人民政》府办公室关于印【发梧州市《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!法的通知 —各县(市)、区人民!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!企事业单位 —   梧《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!行,办法已经市》人民政府第2—5次常务《会,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!你们请遵《照执行 二○【○二年十二》月,十五日 第一条】 为建立和完—善本市多层》次的: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!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!难家庭的住房问题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】。一步:深化城镇住房制【度,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!通知:(国发[1998]!。23:号)、建设部—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】办法(建设部[19!99]第70号令】)和梧州市人民政府!进一步?深化本?市城镇住《房制度改革加快住】房,建设实施《方案(梧《政发[1999【]47号)制—定本暂?行办法 第二条 !本暂:行办法适用于本市】市,区内:廉租住房的管理 !第三条 本暂行【。办,法所称的廉》租,住,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!域实施社会》保障职能《向具有本《市,市区城镇常住—户口的居民中最【低收入和住房—困难家庭提供租【金,。补贴或租金相对【低,廉的普通住房 】第四条 《。梧州市市政管—理局是本《市廉租住房》管理工作的》行,政主管部门并设【。立梧州市廉租住房管!。理办公室(以下简】称市廉租办设在市政!管理局)具体负【责廉租?住房管理工作其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】定本市?廉租住房年度实施】计,划和分?解、下达实施目标廉!租住房建《设和租金补贴—及廉:租住房分配管理工】作   财政、民!政、建设规划、房改!等部门及城(—郊)区政府按照【各自:职,。责协同?实施本暂《行办法 第五【条 廉?租住房的资金—筹措的办法   !(一)市政府—。的,专项资金《;   》(二)市《住房公?积金和其他住—。房基金?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!规定提?取的廉租住房—发展基金;  】 (三)市直管公房!出售后形成》的住房基金》;   (—。四,)接受社会捐赠【和通过其他》渠道:。筹集的?资金   —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廉!租办专户储存、【专项管理用于—租金:补贴或市筹》集廉租?住,房的房?源 : , , 财政部《门监督廉租住房资】金的:筹集、使用和管理 ! ,第六条 市廉租住房!的房源由市廉—租办通过下列方【式筹集?   (一—)出:。资兴建和收购符合】本市廉租住房标准】的,普通住?房;  》 ,。(二)认定符合本】市,廉,租住房标准的公有】住房; 《   (三》。)接受社会捐赠和】通过其他方式筹【集的符合本》市廉:租住:房标准的普通—住房 第七条【 申请?廉,租住房的家庭应【具备的基本条件 】  : 必须是具有—本市市区城镇—常住户口在》本市工?作和生活的现家庭人!。均住房使用面—积在5平方米—以下(含5平方米】)住房?困难家庭《。且家庭人均收—入在:当,年最低?。生活: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!家庭该家庭只能【租住一?。。处与居住人口相当】的,廉,租房 ? 第八条 申—请廉租?住房双困户》家庭的确认 【  (?一)属家《庭人均?收入在当年》最低生活《保障:线以下的家庭由【市,、城(郊)区两级】民政部门核实确【认并向申请单位出具!家庭:人均收入《在最:低生活保障》线以下特困户—。证明 《  (二《)属: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!米以下住房特困【。户家庭有工作单位】的由所在单》位及上级主》管部门核实确—认,;无工作单位的由】居委会、街道—。办事处?核实:确认并向申请—单,位出具年度》家庭:人均住房使用—面积5平方米以【下,住房特?。困,户证明 第九条 !廉租住房《除房产部门提供外】各单位根据本—单位的实际向—双困户职工》提供廉租住》房 ?第,十条 廉租住房以租!金配:租为主、实物配租】为辅的配租方—式并实行《申请、审《批制度其程序为 !  (一)申请人】持个人书面》申请、身份》证、户?口簿:复印件及市相关【部门出具的》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!生活保障线以下特】困,户证明、年度家庭人!均住房?使用面?积5平方米以下【住房:特困证明(由市 !政管理局统一印制】)向市廉租办—提,出申请租《金补贴或住房配【租   (二)市!。廉租办对申请—人身份?、双困?户家庭证明及相关证!明材料初《。验符合登记条件的】按申请先《后,顺序进行申请登记】造册   —(三)市廉租办按】申请登记造》册的先后顺序对【申请人的有关—证明材料结合实地】进行:复查核实经审查不符!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!知申请家庭;经审】查符合条《件的由市廉租—办在:申请家庭的居住地的!社区居?委会公布其基—本情况?自公布之日起15日!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!当准予?。登记:;有人提出异议的市!廉租办应《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准!。予登记或者不予登】记的决定  【。 (四)对已准予登!记并申请领取租金补!贴的家庭应当—与市廉租办签订租】金补贴协《议廉租办应按—月发放租金补贴其补!贴标准由市政管【理,局,、市物价局共同【制订对申请实物配】租家庭由廉》租办按当年筹集的】廉,租住房套数根—。据,廉租住房《申请登记的先—后顺序及申请人住】房困难程度等—条件按最困难优先】安排原则综》合平衡出配租的先】后顺序配租廉租住】房  《 (五)实物配租】。廉租住房的人均【使用面积不超—。过8平方米》配租廉租住房租金】。标准暂按当年房改】租金的50%计【算   (六【)当年廉租住房【房源:不足的其《剩余已准予登记配】租,的申请人可轮候【结转:到下年度《在其基本《条件不变《的情况下可优先配】租廉租住房符合租】用廉租住房条件并已!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现!租住直管《公,有住:房符:合,廉,。租住房标准》的可:。享受廉租住房—租金标?准   》(七)向市政管【理局申?请配租廉租住房【的由市政管理局统】一审:核批准;向单位申请!廉租:住房的?由,其,所在单位按本规定自!行审批报市》。政管:理局备?案职工?亦可向所在单位申请!租金补贴报市政管理!局备:案 第十一条 】对孤老、烈属—、残疾等符》合配租?廉租住房条》件的特殊困难家【庭实行实物配租【并根据自愿》原则此类家庭也【可,选择租金补贴的方式!;对其?他符:合配租廉租住房【条件:有完全劳动》能,力的家庭实行租【金补贴方式 — 第十二条 —经配租入住廉租住房!的家庭腾空的原【住房由原产权—单位:同步接收纳入市廉租!住房:房源统一调配—。原产权管理关系不】变 第十三—条 :廉租:住,房产权?来源属直管》公房的由市政管理】局,负责管理与维修;属!其,。他渠道调配》的廉租?住房原产权》、,管理:与维修关系不变 】 第十四条 已【纳入物业管理小【区内的廉租住房其】管理工作参照有【关的:物业管理办》法执行? 第?十五条? ,。对开:发建设?和购:置,廉租住房政府—在土地、规划—。、计划等方面给予政!策扶持 第—十,六条 承租廉租住】房的:家庭必?须签订?由,市廉租办制定—的梧州市廉租—。住房租赁合》同,不得将承《。租,的廉租住房》转租、转让或转借他!人否:则,撤销其?承租权收回其—取得的廉租住房并按!建设部城市廉租住】。房管理办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】处罚 第十七条 !廉租住房实》行轮候年审制度租】用廉租住房的家庭租!金补贴或租房合同】的期限为1年—1年期满《后已:接受租金补》贴或租用廉租—住房家庭应向市廉】租办报告《家庭收入《和住房等《情,况由廉租办对其重新!进行资格审查若【承租:人当家庭收入超【过当年市区城市居民!最低生活保障—线,时应:停止发放租金补【贴,或迁出廉《租住房以提》供给其他轮候的【双困:家庭   承【租人当?家庭超过当年市区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】保障线时应》停止租?金补贴或退》还廉租房但因有【正当理由不能—按期:退还廉租住房的应按!商品住房租金收【取,违反规定不》及时报告《的责令其退房—补交商品《房租金和廉租房【租金的差额并—按建:设部城市廉租住【房管:理办法的有》关规:定予以处罚》 , 第十八条 申【请廉:租,住房配租或租金【补贴的?。申请人应如实申【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!况经查实有虚假申】报的应?。停止或取消轮—候配租权和租金补】。贴已领取租》金,。。补贴的应如数退回】如,已配租的《应取消其承租—权清退房屋补交商】。品房租金和廉—租房租金的差—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!建设部城《市廉租住房》管理办法和》有关法律法规予以】处罚 第》十九条? 承租?廉租住房的家—庭必:须服从房屋产—权人的管理不得擅自!变更房屋的使用性】质不得拖欠房租不得!。破,坏房屋结构不得【。挪动房屋内部—设备、设施违反本】规定的责令其退房并!按有关规定》予以处罚 第【二十条 廉租—办,工作人员《玩忽职守《、滥用?职权、徇私舞—弊,视情节轻《重,依,法给予行政处—。分或:依法追究《刑事:责任 第》二十一条 》各县(?市)可参《照本暂行《办法执?行 第《二,十二:条 本暂行办法由】市,政管理?局负责解释 第】二十三条 本暂【行办法自《颁布之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