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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】 梧州市廉租住房管!理暂行办《法 梧州【。市人民政府》办公室关于印—发梧州市廉租住【房管理暂行》。办法的通知 各】县(市)、区人【民政:府市政府各》部门各?企事业单位 — , , 梧州市廉租住房管!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!民政府第25次常务!会议讨论《通过现印发给—你们请遵照》执行 ? 二:○○二年《。十二月十五》日 第一条 为建!立和完?善本市?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!系解决?本市最低收入—和住房困《难家庭?。的住:房问:题根据国务院—关于进一步深化【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!。快住房建设的通知】(,国发[1998]2!3号)、建设部城】市廉租住房管理【。办法(建设部—[,。1,99:9]第7《0号:令)和梧州市人民】政府进?一步深化本市城【镇,住房制度改》革,加快住房建》设实施方案(梧【政发[19》99]47号)【制定本暂行办法 !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!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!租住:。房的管理 第三】条 本暂行办—法所称?的廉:租住房是《指政府在住》房领域实施社—会保:障职能?向具有本市》市区城?镇常住户《口的居?民,中最:低收入和住房困难】。家,庭,提供租金补》贴或租金相对—低廉的普通》住,。房 第四》条 梧州《市市政?管理局?是本市?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】的行政主管部门【并设立梧州市廉租】住房管理办公—室(以?下简称?市廉租办设在市【政管理局)具体负责!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其!主要职责是负—责制:定,本市廉?租住房年度》实,施计划和分解、【下达:实施目标廉》租住:房建设和租金补贴及!廉租住房分配管理】工作   财【政、民政、建设【规划、房改等部【门及城?(郊:)区政府按》照各:自职责协同实—。施本:暂行办?法 第五条 廉租!住房:的资金筹措的办【法   (—一)市政府的—专项资金; —   (二)市住】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!。基,金,的增值收益》中按:有关规定提》取,的廉租住房》发展基金;  】 (三)市直管公】房,出售后形成的住房】。基金;? , ,。。  :。(四)接受社会【捐赠和通《过其: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!   廉《租住房资金由市廉】租办:专,户储存、专项管理】用于租金补》。贴或市筹集》廉租住房的房—源 ?  财政部门监督】廉租住房资金的【筹集、使用》和管:理 第《六条 市廉租住房】的,。房源由市《廉租办通过下列方】式筹集   (一!)出资?兴建:和收购符合》。本市廉租住》房标准的普通—住房; 》  (二《)认定符合本市廉】租,住房标准的》公有住房;  】 (:。三)接?受社会?。捐赠和通过其—他方:式筹集的符合本【市廉租住房》标,准的普通住房— 第七条》 申请廉《租住房的家》庭应具备的基本【条件   —必须是具《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!户口在本市工作【。和生活的《现家庭人均住房使用!。面积在5平方—米以下(含5平【。方米:)住房困难家庭且家!庭人均收入》在,当年最低生活保障】线以:下的:特困户家庭该家庭】只能:租,。住一处与居》。住人口相《当,的,廉租房? :第八条 申请—廉租住房双困户家庭!的确认  —。 (一)属家庭人】均收入在当年最低生!。活保障线以下的家】庭由市、《城(郊)区》两级民政《部门核?。实确认并向申请【单位出具家》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!活保障?线以下?特困:户证明 《  : (二)《属人:均使用面积》5平:方米以下住房—特困户家庭》有工作单位的由所】在单位及上级主管】部门:核实确认;无工作】单位的?由居委会、街—道办事处核实确认】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年!度家庭人均住房【使用面积《5平:方,米以下住房》特,困户证明 第九条! 廉租住房除房【产部门提供外各【单位根据《本单位的实际向双困!户,职工提?供廉租住房 第十!。。条 廉租住房以租】金配租为主、实物】配租为辅的配租方式!并实行申请、审批制!度,其程序为  【。 (一)申请人【持个:人书面申《请,。、,身份证、户口—。簿复印件及市—相关:部门出具的家庭【人均收入在最低生】活保障线以》下,特困:户证明、年度—家庭:人均住?房使用面积5—平方米以下》住,房特:困证明(由》市, 政管理局统一印!制)向市廉租办【提出:。申请租金《补贴或住房配租【   (二)市】廉租办对申请人【。身份、双《困户家庭《证明及相关证明材】料,。初验符合登记条件的!按申请先后》。顺序进?行申请?登记造册   (!三)市廉租》。办按申请登》记造册的先后顺序】对申请人的》有关:证明材料结合—实地进行复查—核实经审《查,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!面通知申《请家庭;经审查【符合:条件:的由:市廉租办在申请家庭!的居住地的社—区居委会公布—其基本情况自公布之!日起1?。5日内无人提出异】议,的应当准予登记【;有人?提出异议《的市:廉租办?。应当进行《核实并作出准予【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!决定  》 (四)对已—准予登记并申请领】取租:金补贴?的家庭应《当,。与市:廉租:办签订租金补贴协】议廉租办应》按月发放租金补贴其!补,贴标准由市政管理局!、市物价局共同【制订对申请实物【配租家庭由廉—租办按当《年筹集的廉租—住房套?数根据廉租》住房申请登》记的:先后顺?序,及申:请人住房困难程【度等条?件按:最困难优《先安排原则综—合,平衡出配租》的,先后顺序配》租廉租?住房   (五)!实物配租廉》租,住房的人均》使用面积不超过8平!。方米配租廉租住【房租金标准暂按当年!房改租金的5—0%计算  【 ,(六)当年》廉租住房《房源不足的》其剩余已《。。准予登记配租—。的,申请人可轮候—结转到下年度在其基!本,条件:不变的?情况下可优先—配租廉租住房符合租!用廉租住房条件并】已准:予登记?的申请人《。现租住?直管公有《住房符合廉租住房】。标准:的,可享受廉《租住房租金》标准   (七】)向:市政管理局申请【配租廉租《住,房的:由市政管理局统一审!核批准;向单位【申请廉租住房的由其!所在单位按》。本规定自行审批报市!政,管理局备《案职工亦可向所【。在单位申《请租金补贴报市政管!理,局备:案, 第十一条 对】孤老、烈属、残【疾等:符合配?。租廉:。租住房条件的特【殊困难?家庭实行实物配租】并根据自愿原则此】类,家庭也可《选择租?金补贴?的,方式;对其他符【合,配,租廉租住房条件【有完:全劳动能力的家庭实!行租金补贴方—式 ?第十二条 》经配租入住廉租住房!的家庭腾空的原住房!由原产权单位—同步接收纳入市廉】租住房房源统—一调配?。原,产权管?理关系不变 第十!三条 廉租》住房产权《。。来源属直管公房的由!市政管理局负责管】。理与维修;属—其他渠道调配的【廉,租住房原产权、【管理与维修关—。系不变 《 第十四条 已纳】入物业管理小—区内的廉租住房其】管理工作参照有关的!物业管理办》法执行 第十五条! 对开发建设和购置!廉,租住房政府在土地、!规划、计划等方面】。给予政?策扶持? 第十六条 承】租廉租住房的—家庭必须签》订由市廉租办制定】。。的梧州?市廉租住房租赁合】同不得将承租的【廉租住房转租—。、,转让或转借他人否】则,撤销:其承租权收回其取】得,的廉租住房并按【建设部?城市廉租住房管理】办法: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! 第十七条 廉租!住房实行《。轮候年审制度—租用廉租《。住房的?家庭租金《补贴:或租房合同的期限为!1年1年期满—后已接受《租,金补贴或租用廉租住!房家:庭应向?市廉租办报告家【庭收入和住》房等情况由廉租【办对其重新进—行,资格审查若承租人当!家庭收入超过当【年市区城市居民最】低生活保障线—时应停止发放租【金补贴或迁出—廉租住?房以提供给其他轮】。候的双困家庭 【   承租》人,当家庭超过当年市区!城市居民最低—。生活保障线时应【停止租?金补贴或退还—廉租:房但因有《正当:理由不能《按,期退还廉租》住房的应《。按商品?住房租金收》取违反规定不及时】。报告的责令其退房】。补交商品房租—金和廉租房租金的】差额并按建设部城市!廉租住房管理—办法: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! 第十八条 【申请廉租《。住房配租或租—金,补贴:的,申请人?应如:实申:报家:庭收入和住》房状况?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!应停止或《取消:轮候配租权和租金】补贴已领取》租金补贴的应—如数:退回:如已配租的应—取消其?承租权清退房屋【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!。租房租金的差额拒】不清退房《屋的按建设》。部城市廉租住—房管理?办法和有关》法律法规《予以处罚 第十】九条 承租廉租【住房的?家庭必须服》从房屋?产权人的管理不得】擅自变更《。房屋的使用性质不】。得拖欠?房租:不得破坏房屋结【构不得挪动房屋内部!设备、设施》违反本规《定的责令其退房并按!有关规定《。。予以处罚 第【。二,十条 ?廉租办工作人—员,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视情节】轻,重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!。刑事责任 第二十!。一条 各县(市【)可参照本暂行办】法执行? , 第二十二条 【本暂行办法由市政】管,理局负责解释 】第二:十三条 《本暂行办法自—颁布:之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