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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湘潭市重点工程!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】
湘—潭市人民政府关【于印发湘《潭市重点《。工程设项《目,管理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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潭政发〔》2011〕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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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区人】。民政府?市直机关各》单位市?属,及驻市各《有关企事业》单位
湘!潭市重点工》程建设项目管理办】法已经市人民—政府第56次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】印发请认真遵—照执行
二】○一一?年二:月,十三:日
第《一条:。 为规范重点工程】。建,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!工程建设项目—建,设的顺?利进行依据有关【。法律:、法规及湖》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!理办法结合》我市实际制定—本办: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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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!建设项?目是:指经市人《。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!。重点工程建设—项目名单、对全【市,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!大影响的建设—项目本?行政区?域内的国家》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!目依照国《家和省有关》规定:执行:
第三条 湘【潭市人?民政府重点工—程管理办公室承担】市人民政府管理【重点工程《建,设项目的日常工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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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市人《民政:。。府的职能部门—在各自法定的职责】。。范围内?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!。实施监?督管理
】 各级人《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!、,有关单?位应当支持》重点:工程建设保证—。重点工程建》设,。项目的顺利》进行
第四—条 :市人民政府》各职能部门、县(市!)区人民政府、【各园区与示范—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和!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!10月底前提出下】年,。度本行?业、本地区》市重:点工程建设项—目书面申请》经,湘潭市人民政府重点!工程管理办公室和】市发改?部门综?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!府批准?公布
》。 本行》政区域内的》。国家和省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纳!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!目,。名单
《。第五条 重》点工程建《设,项目的可行》性研:究,报告批?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!有关:规定成立项目法人】项目法人对该重点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】设负:责
第六条—。 重点工程建设项】目及其附属》工程的?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:监理以及重要—设备、材料的采购由!。项目法人依法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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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!项目的项《目法人应委托监理】单位: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!期和:实,施及:。保,。修三阶?段实行相应》监,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!。。国家建设法律—法,规和项目法人—合同:约定组织《和督促参《。与工程?建设的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?单,位建立严《格的质量保证—体系督?促,落实各?环,节的:投资控制、质量安全!。、工程进度等内容和!目标
第八条 重!点工程建设的—项目法人不得违【。法违规将建》设工程项目分开发包!不得要求设计、施】工单:位降低工程质量【和安全标准》不得要?求施工单位》使用不符合设计要】求的材料《、设备
【 项目法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办理》。工程质量监督手【续工程质量监督机】。构依法履行监督职】责
第九条 勘察!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和设备《材料供应等单位【的法定代表人和有】。关责任?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!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!。工,程质量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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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,理和设备材料供应】等单位不《得转:包,。所承揽的工程项目】确需将部分非主体】、非关键性工作分】包给他人实施的【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!确说明并《附具体分包方案【;未在?投标文件中说明【的不得分包
第十!条 :重,点工程建设项目的】项目法人应当按【照国家和省有关【档案:管,理,。的规:定建立?健全重点工》程建设?项目工程建》设档案保证档案【资料的完整性和【真,实性严格执》行国家档案局—国家发展和改—革委员会关》于印发〈重》大建设项目档案【。验收办法〉的通知(!。档发〔2006〕2!号)的有关规—定对未经档案验收】或档案验《收不:。合格:。的项目由项目档【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!见要求项目建设【单位(法人)于项】目竣:工验收前对存在问题!限期整改并进行【复查复?查,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!行或通过项目的【竣工:验收
《 ?。 ,对涉:及,市政道路桥梁—。、轨道交《通、排水、供—水、燃?气、路灯等市政基】础设施工程的工程】建设档案应及—时移交?给档案部《门归档?保存
第十—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!项目:法人应?当按照?项目年度投资计划】筹措建设资金确【。保建设?资金及?时足额到位以国【家财政性投资为主的!重点:工程建?设项目应严格执行】批准:的工程概算不—得擅自突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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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—重点工程建设—项目需征收土—地,。和拆迁?的,依法依规征收—。土地和拆迁依—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!。法人应当保》证补偿、安置—费用:及时足额到位
第!十三条 重》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!各方应当《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!目,的工期进度》建立:健,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!安全生产施工组织】设计维护施工现场秩!序,采,取安:全技术措《施避免发生安—全,。事故
第十—四条 市重点工【程建设项目实—行市级领《导联点制度和市政】府领导分管负责制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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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重【点工程建设项目【。。实行项?目主管责任制度重】点,工程建设项目—归属:的市直行政主管部】门、县(市)区人民!政府、园区与示范】区管委会为项目【主管责任《单,位
《 重《点工:程建:设项目的《。市级联点《领导、市政府分【管领:导、项?目主管责任单位负】有调度、《协调重点工程项目建!设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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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,五,条 市重点》工程建设项目实【行治安保《卫制度市公安部【门,。为市重点工》。程项目的治安保卫】责任单位《要依法打击破坏重点!工程建设《的违法犯罪》活动全市重点工【程建设?项目治安保》卫工作要有》年度安?排责:任,要层层落实》明确责任派》。出所:和具体负责人治安责!任单位和责任人员】应加强施工现场【巡查及时《处置突?发,事,。件确保重点工程【建设顺利进行 【
第?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!。设项目?实行:周边环境《维护责任制度—项目:建设工地所》在地的县(市—)区人民政》府、园?区与示范区管—委会行政一》把手为第《一责任人负责做好重!点工程?建设:。环境维护工作
第!十七条 各》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!办理重点工程—建,设项目的有关手【续不:得乱:收,费、乱罚款和—摊派
第十—八条 ?城乡规划、国土资源!部门要按照市人【民政府的要求及【时规划、《报批重点《工程建设《项目:。用地确保项目用【地及时审批》到位重?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!的征拆有《关部门应组织力【量全力协助确—保按:期征:拆到位
第十九条! 电力、《交通运输、电信、】供水、供气等部门】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!履行义务优先保证】重点:工程建?设项:目的建设需要
第!二十条 湘》潭市人民政府重点工!程,管理办公室》应当加强对》重点建设项目的督】查全面?掌握重点建设—项目进展情》况协调解决影响重点!。。建设项目《。中的:实际: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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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!程建:设项目的《。。。项,目法:人、项目主管部门】、项目所《在地的县(市)区人!民政府、园区与示范!区管委会应》当,认,真执行市人》民政府下达的—。重点工程建设—。目标任务所承担【的,管,。。理工作?纳入:全市党政领导班子】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!对在重点工程建【设中有突出贡—献的单位和作—出特殊贡《。献的人?。员予以表《彰奖励完《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项!目,单位可?提取:。责任目标奖具体办法!参照省相关文—件执行
第—二十二?条 在重点工程建设!中违反招标投标、工!程质量、资金管理】等法律、《法,规、规章、规—定的单?位和个?人由有关行政管理】。部门依?。法给予处罚;构【成犯罪的由司法【部门:依法:追,究刑事责任
【第二:十三条 《国家工作《人员在重点工程【。建,设项:目,管理中有《下列行为之一—的依法给予》行,政处:分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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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违法干预!重,点工程?建设项目招》标投标的;
!。 (二)收—受、索取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!。资方、项《目,法人或?。者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、设备材料】供,应单位财《物,或者其它非法利益】的,;
(】三)截留、挪用【、,。克扣:重点工程建设项【目征地拆迁、安置】补偿经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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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。拒绝、借故》拖延办理重点工程】建设项目《手续对?重,点工程建设项目【或,者建:设各方乱《收费、乱罚款或者】摊派的?;,。
(【。。五)参与、》组织、纵容》对重:。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敲!诈、:。阻,工,行为的?;,
》 (六)其它严【重妨害?重点工程建设的【行为
第二十【。。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!之日:起30日后实施湘】潭市人民政府办【公室关于印发〈湘】潭,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!办,法〉的通知(潭【。政办发〔1998】〕19号)同时【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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