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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湘潭市—重点工程建设项【目管理?办法 》 , 湘潭市《人,民政: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重!点工程设项目管理】办法:。的通知 潭政【发〔20《11〕2号 各】县(市)区人—。。民政府?。市直机关各单位【市属及驻《。市,。各有关?企事业单位   ! , 湘潭市重点工【程建设项目》管,理办:法已经市人民—政,府第56次》常务:会议通?过现予印发请—认真遵照执行 】 二○一一年【二,月十三日 第一条! 为规范重点工程建!设项目管《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!项目建设的顺利【进行依据有关法律、!法规:及湖南?。省重点建《。设项目?管,理,办,法结合我市实—际,制定本办《法 第二条 【本办法所称》。的市重点工》程建设项《目是指经市人—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!重点工程《建设项目名》单、对全市经济和社!会发展有重》大影:响的建?设项:目本行政区域—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工!程建设项目依照国】家和省有《关规定执行 — 第:三条 ?湘潭市?人民政府重点—工程管理办公室承】担市人民政府—管,。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!的日常工《。作 ?    市人—民政:府的:。职,能,部门在?各自法定的》职责范围内对重点】。工程建?设项目实《施监督?管理    【 各级人民政府及】。其工作部门、有关】单位应当支持—重点:工程建?设保证重点工—。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!。行 第《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!职能:部门、县(市)区人!民政府?、各园区与示—范区管委会根据经济!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!年10月底》前提出下年》度本行业、本地区】。市,重,点工程建设》项目书面申请经湘】潭市人民《政府重点工程管理办!公室和市发改部【门,。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!政府批?。准公布    】。 ,本行政?区域:内的国家和省—重点工程建设项【目纳入市重点—工程:建,设项目名单 — 第: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!项目的?可行:性研:。究报告?批准后投资方依照】国家有关规定成立】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!该重点工程建设【项目的建设负责 !第六条 重点—。工程建?设项目及其附属工】程的勘察、设计【、施:工、监理以及重【。要设备、《材料的采购由—项,目,法人:依法招标《 第七条 —重点工程建设项【目的项目法人应委】托监理单位对工【程建:设项目的前期和【实施及保修三阶段实!行相应监理》监理单?位应当依照国家建】设,法律法规和项目【法人合同约》定,组织和督促参与【工,程建设的《勘,。察,、设计、施》工单:位建立严格的质量】保证体系督促落【。实各环节《的投资控制》、,质量:安全、工程》进度等内容和目【标 : 第八条 重点工程!建设的项目法人【不得违法《违规将建设工—程项目分开发包不得!。要求设计、施—。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!和,安全标准不得要【求施工单位》使用不符合设计【要求的材料、设备 !     项—目法人应当按—照国家?有关规?定,。办,理,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!程质量监《督机构依法履行监】。督职责 第九【条 勘察、设计、】施,工、监理和设备材】料供应?等单位的法定代【表,人和有关责任人按】照各自职责承担【重点工程建设项【目的工程质量责【。任,   《  勘察《。、设:计、施?工、监理和》设备材?。。料供应等单位不【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!项目确需将部分【非主体、非关键性工!作分包给《他人实施的应当【在,投标文件中明确说】明并附具体分包方】。案;未在投标文【件中说明的不得分】包 : 第十条 重点工】程建设项目的项目】。法人应当按照国家】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!规定建?立健全重点工程建】设项:目工程建设档案保】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!和真:实性:严格执行国家—档案局国家》发,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!印发〈重大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】办法〉的通》。知(档发〔20【。06:〕,2号)的《有关规?定对未经《档案验收或档案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!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!整改意见要求—项目建?设单:位,(法人)于》项,目,竣工验收前》对存在问题》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!复,查后仍不合格的不】得进行或通过项目】的竣工验收   !  对涉及》市政道路桥梁、【轨道交通、排水【、,供水、燃气、路灯等!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!工程建?设,档案:应及时移交给档案】部门归档保》存 第十一条【 重点工程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!照项目?年度投资计划—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建!设,资金: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!财政:性投资为主的重点】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!执行批准的》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!破 第十二条 重!点工程建设项目【需征收土地和拆迁的!依法依?规征收土地》和拆迁依法予以补偿!安置项目法人应当】保,证补:偿、安置费》用及时足额到位【 第十三》条 :重点工程建设项【。目建设各方》应当保证重》。点工程建《设项目的工期—进度建立健全安全】生产制度编制—安,全,生产施工组织设计】。维护施工现场秩序采!取安全技术》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!故 第十四条【 市重点工程—建设项目实行市【级领:导,。联,点制度?和市政府领导分管】负责制度  【   市重点工程】建设项目实行—项目主管责》任制:度重点?工程建设项目—归,属的市直行政主【管部门?、县:(市)?区人民政府、—园区与示范区管委】会为项目主》管责任单位  】 ,  重?点工程建设》项目的市级联点【领导、市《政府分管《领导、项目主管责任!单位负?有调:度、协调重》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责!任 第十五条 市!重点:。工程建设项目实【行治安保卫制度市】公,安部门为市重点【工程项?目的治安保》。卫责:任单位?要依法打击破坏【重点工程《建设的违法犯罪【活动全?市重点工程建—设项目?治安保卫工》作,要有年度安排责任】要,层层落实《。明确责任派出所【和具体负责》人治安责任单—位和责?任人:员应加强施工现场】巡查及?时处置?突发事件确保重【点工程建《设顺利进行 【 第十六条 重点】工程建设项目—实行周边环境—维护责?任,制度项目建设工地所!在地的县《。(市)区人民政府】、园区与示范区管】委会行政一把手为第!一责任人负责做好】重点:工程建设环境—维,护工作? 第十七条 各相!关部门应及时—依法办理《重,点工程建设项目的】有关手续不得乱收】。。费、乱?罚款和摊派》 第?十,八条 城乡规划【、国土资源部—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!的要求及时规—划、报?批重点工程建设【项目用地确保项目用!地及时审批到位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!。地的征拆《有,关部门?应,组织力量全》力,协助确保按期征【拆到位 第十【九条 ?电力、交通运输【、,电信、供《水、供?气等部门应当—按照合?同的约?定履行义务优先保】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!的建设需要》 第二十条—。 湘潭市人民—政府重点工》程管理?办公室?应,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!目的督?查全面掌《握重点建设》项目进展情况协【调解决影《响重点建《设项目中的实际问题! :第二:十一条 重点工【程建设项目的项【目法人?、项目主管部门、项!目所:在地的县(》市):区人民政府、—。园区:与示:范区:管委会?。应当认真执行市人民!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!建,设目标?任务所承担的管理工!作纳入全市党政领】导班子和领导—。干部绩效考核对【在重点工《程,建设中有《突出:贡献的单位和作出】。特殊贡献的人—。员予以表《彰奖励完《。成年度目标》任,务的项目单位—可提取责任目—标奖具?体办法参照》省相关?文件执行 第二十!二条 ?。在重点工程建设中】违反招标投标、【工程质量、资金管理!等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》、规定的单位和【个人:。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!依法给予《处罚;构成》犯罪的由司法—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第二十三条】 国家工作人员【在重点工程建设【项目:管理中有《下列行为之一—的依法?给予: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:任  《   (一)违【法干预?重点工程建》设项目招标投标的;!   《  (二《)收受、索取重【点工程建设项目【投资方、项目法【人或者勘察》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《理、设备材料供应】单位:财物或?者其它?非法利益的;  !   (三》。)截留、《挪用、克扣重点工】程,建设项目征地拆【迁、安置补偿经费】的;   —  :(四)拒绝、借故拖!延办理?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手!续对重点工程建设】。。项目或者建设各【方乱收费、乱罚款或!者摊派的; 【   ? (五)参与、【组,织、纵容对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!敲诈、阻工行为的】;     (六!)其:它严:重妨害?重点工?程建设?的,行为: 第二十四条 本!办法:自公布?之日起30日—后实施湘潭市人【民政府办公》室关于印发〈—湘潭市重点》建设项目管理—办法〉?的,通知(潭《政办发〔《1998〕19【号)同时废止 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