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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湘潭市经营性】建设用?地容积?率调整管理暂行办】。法
关—于,印发湘潭《市经营性建设用【地容积率调整管【理暂行办法的—通,知
各县(—市,)区人民政府—市直机关各》单位
—。 湘?。潭市经营性建—设用地?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!办法已经201【1年1月27日市】。人民政?府第:56次常《务会议通过》现予:印发请认《真遵照?执,。行
?湘,潭市人民《政府办公室》
:。二○一一年二—月二十二日》
:第一条 《 为依法合理利用】空间与?土地:资源加强容积率管理!维护建设市场—的,。公开、公平、公正促!进我市“两》型社会”建》设根据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、国务院关于加!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!的通:知(国发〔2001!。〕1:5号)、湖》南省:实施〈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乡规》划,法〉:办法、住《房,和城乡建设》部,、监察部关于加强建!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!监督检查的通知(】建规〔2008【〕2:。27号)、关—于,对违:规变更规划调整【容积率?问,题开展专项》治理的通知(建【规〔200》9〕53号》。)、省住房》和城乡建《设厅、省监》察厅关于加强建设用!地,容积率监管推—进城:乡规划廉政建设【的通:知(湘建规〔200!9〕173号)精】神,结合实际制定—本暂:行办法
第二条 ! 湘潭市城》市规划区范围内【经营性建设》用地容积率调—整适用本办法—市域范围内其—他城乡?规划区经营性建设】用地:容,积率调整参照—本办:法执行
第三条】 市?城乡规划部门负【。责容积率调整的管理!工作市国土》资源: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!后的土地价款收【。缴,及相关管理工作市】财政:部门负责土》地价款的征缴监管工!。作,市房产管理部门负】责容积率调整后的项!目房屋产权》管理工作市》监察部门《负责容积率调—整的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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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条 规划条件是!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!的法定条《件,是土地出让合—同的:组成部分容积率是】控制性详《细规划的《重要内容《是规划?条件中土《地开发强度的核心指!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!调整已经作为—土地出让《合同组?成部:分的容积率》指标
第五—条 经营性—建设用?地,出让前城乡规—划部门?应根据该地区控【制性详细《规,划,、有关规划要—求和地块《的实际情况科学【。确定容积率指标【;经营性建设用地出!让时国土资》源部门应当在土地】出让合同中明确【。规划条件中的容【积率:等指标经《营性建设用地出让】后,建设单位应》严格按照土》地,出让合同约定的容】积率指?标,等规:划,。。条件进行开》发建设
第—六条 土地一经】出让原则上不再【调整容积率符合【以下条件之一的经】依法依规批准可【以调整容积率—
? (一)城【市总体规划、详细规!划、专项规划—等法定规《划,。。已依法调整的—;
》 , (二)城市重【大基础?设施:、公益性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!。致已出让地块的范】围或相关建》设条件发生变—化的;
】 (三)为城市提供!公共空间《、公益?设施或因景观—需要并符合周围整体!环境:要求:的;
【。。 ,。(四)依法依—规,可,以,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!形,。
符合】以上条?件的建设单》位向市城乡规—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!市城:乡规划部门按照【本办:法规:定的程序重新核定】经营性建设用地【的容积率指标
第!七条 ? 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不得申?请调:整容积率
— (一)违反!法律、法《规的禁止性规定的】;
【(二:)违反上位》规划强制性》。内容和城乡规划【技术规范要求的【;,
? (三)明【。显损害公共利—益和利害关》系人利益的;
】 《(四)国《土资源部门确认的】闲置土?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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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)招拍挂!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!未满两?。年或原已经调整容】积率自批准之日起】未满两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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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【)已建成或接近建】成的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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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申请容!积率调整按以—下,。。程序办理
! ,(一)建设单位或个!人向市城乡》规划部门提出调整容!积,率书面申请陈述调】。整理由并附规—划建:筑设计方案、交通】影响:评价和?可行性论证报告、日!照模拟分《析报:告等
— :(二)市城乡规划部!门负责进行初审【并从专?家库:中随机抽《选,专家会同市国土资】源等有关部门对规划!调整的必《要性和合《理性:进,。行论证?
(【三)将调《整方案在《本地媒体和现场【进行公示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】见必:要时组织听证;容】积,率增幅超过30﹪】或原规划总图—已批准且部分实【施的项目应当组织听!证
— (四?)容积率调高的【由市城乡《规划部?门审核?同意后报《市人:民政府?批准其中增幅—在30%(不含【30%)以内—的由市人民政府【分管城乡规划—工作的副市长批准;!容积率增幅超—过30%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】管城乡规划》工作:的副市长《审查同意《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!会审议同意》后报市人民政—府市长批准
【 (五)【容积率调整方案经批!。准后市城乡》规划部门《对建设单位》下达调整规划条【件,通知:书抄送市国土—资源、财政、—监察等部门并及时公!告
第九条 】对因法定规划已【依法调整、》重,大基础设《施布局和建设的【需要市人民政—。府确定必须调整【建设:用地:容,积率的由市城乡【。规,划部门向《建设单位下》达,容积率调《整,告知书建设单位【在告知书规定—时间内向市》城乡规划部》门,提交是否同意调整】容积:率的:书面意见按以下规定!办理
》 ?(一)?建设单位同意调整容!积率的市《。城乡规划部门将【相关详细规划和【项目规?。划,条件的变更内容依】法进行公示、—听证后向建设单位下!达调整规划》条件通知书抄—送市国土资源等部门!并及时公告
【 《(二)?建设:单位不同意调—整,容,积率的由《受让:方,持,。市城乡规划部门的容!积率调整告知—书向市国土》资源部门《提,出,退地书面申请
】 (三)退款!和,退地:。办理程序《同意容积率调低【需,要,退款:或不同?意,调整容积率申—。请退地的受让方持】容积:。率调整告知书和【有关文件分别向市】城乡规划部门和【市国土资源部门提】出退:款,或退地的《书面:申请由市国土资源】部门组织地》价评估并会同市【财政和市《审计部?门核定应退》还的土地《价款和受《让方前期投入等【款项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后由市【财政部门拨付给【受让方
》 ? (四)退还土地价!款按以下《方式计算
》。
退还的】土,。地价等款项》=,原,出让土地价款+【容积率变更期—内中国人民银行同】期贷款利息》+容积率《变更期?内经审核确认—的前期投入
【第十条 容—。积率:调整补缴的地价款】。按以下方法确定【
(【一)补缴土地价【款评估基准日以市】人民政府批准—调整容积率的日期】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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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》二)计算《方式补?缴的土地价款=调整!容积:率后新?增建:筑面积?×现:时评:估楼:面地价缴《纳的楼面价格—不得低于土地出【让成交的楼面价【格
第十一条【 经依法批准调】。高容积率《。。。的由建设《单,。位持调整《规划条件通知书与】市国:土,资源部?门签订?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变更【协议或取得审批的变!更,文,书补缴土《地价款;市城—乡,规划部门依据国有土!地使用?权出让合《同变更?协议或变更文书、】土地价款补缴凭证重!新确定规《划条件和《审批项目规划设计方!。案并将调整容积率的!批准文件、调整理由!和依据、规划—方案、?论证:意,见、公示材》。料,、变更合同等按规定!及时归档
第十】二条 《2008年8月1日!后,出让的土地容积率增!幅超过30%的由】市国土资源部—门收回土地后—根据市城乡规—划部门批准》的新容积率》重新评?估设:置最低价位底线后报!市人民政《府批准采用挂牌【方式出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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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— 调整项目规—划容:积率不得突破—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】制性:详,细规划?在编制时应科学【设定:地块容积《率指标一经制定【不得随意修改—;,应依:规定进行定期评【估和:修编调整容》积率的建《设项:目不得提《高建筑密度、降低绿!地率:
第十四条 【 容积率奖励规【定
《 (《一)鼓励合理—利用地下空间和【建设公共配套—设施支持重要公共建!筑向空中发》展
》 1.对于在地】下修建的《停车场、人防设施及!储物:区不计容积率;经】批准利用地下—空间作为商场或【其他营业性场所的其!建筑面积经》。核定后?单,列按50%计算容积!率建筑底层具有围栏!结构的停《。车场其建筑》面积单列按50【%计算容积率;无围!栏的:停车:场,或绿地等公共—活动空间不计容积率!小区物业用房、小】区社:区管理用《房等公共配套用【房不计容积》率
— ,2.对?在城市规划的重要节!点,地段建设高于8【0米的建筑(住【宅楼除?外)设置《奖励容?积率并单列自80】米以上的第一—层开始?的建筑面积计入奖】励容积率该部分容积!率免收土地价款
! (》二)建设单位在项】目规划条件》要求之外承担市政设!施建设投入和—向,公众提供非营利性公!共服务产品的在符合!我市:规划:管理技术规定的【建筑容量控制指【标内给予容积率奖励!
《 1.建》设,单位负责项目规划红!线范围内《或与项目毗邻的宽】24米以下城市道路!及非营利性公共服务!设施:建设的在达到城【市,建设验收标准且【依法依规验收—合,格后该?。道路用地及公—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!纳入:项目出让容积率【。的计算?分母
《 建设单位全!额投资与项目毗【邻的宽24米以上】(含24米》),城市主干《道及景观带等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!。在达到城市建设验收!标准且?。依法依规验收合【格后该道路和景【观带用地面积可【核定为项目建设用】地面积由此增加的建!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!率并免收土地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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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建?设单:位在投资的市政公共!。项目如期建》设完成并竣工验收】后方可办理按—以上容?积率奖励《。规定所增加建筑面积!。的,建设:工,程规划许可》和施工?许可手续
】 2.建》设单位向社》会提供全天候、无】。隔离公共广场和【绿地:。等公共使用》空间且?增加面积达到一定】。标准的?(用地面积≥2【。。00㎡?宽度≥8m》)工程竣工》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!验收并核《定开放空间》用地面积按》照湘潭市规划技术管!理规定及其》投资建设水平—进行容积率奖励
】
第十五《条 2008年8!月1日以前出—让的用地《项目对土地出—让合同?中未明确容》积,率指标?等情况作为历—史遗留?问题由?市城乡规《划部门会同市—国土资源、财政等部!门提出解决方案(即!确定项目出》让容积率等)提请】市城:。乡规:划委员会审议同意】。后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市城乡规划部【门按市人民》政府批准的解—决方案受理此类项目!规划:。事项申请
—第十:六条 《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!建设项目竣工规划】核,实依法核实已竣工建!筑工程建筑面积、】确定:竣工项目实际容【积率建设单位违【反本办法擅自—改变容积率的—由市城?。乡规:。划部:门依法处《理;住房和》。城,乡建设?部门不得办》理施工许可和—施工备案手》续市国土资源、房】产管理部门不得为】其办理权证登记【。超过容积率控—制指标的违法—建设由市城乡规划部!门依法?。。给予行政处罚对处罚!款的按行政》处罚结案时的土【地价补缴地价款
】。
第十七条 — 市城乡规划—部门和市《行政监?察机关将经》营性:建设用地容积率【规范管理纳入城【乡规划效《能监察加强》监督对?不按规定《程序调整经营—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!将依法追《究有关人员的行政】责任对在经营性建】设用:地容积?率规:划,。管,。。理中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?权、:徇私舞弊、收受贿赂!的工:作人员按干》部人事管《理权限由行政—主管机关给》予行政?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】关,。依法追?究,。刑事:责任
第》十八条? , 本:办法自?公布之日起3—0,。日后:施行原湘《潭市城市规》划区经营性建设用】地容积率调》整管理办《法(潭政《办发:〔2008〕42】号)同时废止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