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湘潭市经营性】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!管,理,暂行办法
关!于印发湘潭市经营性!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!管理暂行《办法:的通知
各县(市!)区人民《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!。
》 湘潭市经营—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!整管理暂《行办法已经2—011年1月2【7日:市人民政《府第56《次常: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!。请认真遵照执行
!湘潭市人《民政府办公室
二!○,一一年二月二十二】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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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依《法合理利用空—间,与土地资源》。加强容积率管理【维护建设市场的公】开、公平《、公正促进我市“】两型社会”建—设根据中《华,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、国《务,院关:于加强?国有:土地资产《管理的通知(—国发〔200—1〕15《号)、湖南》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!和,国城乡规划法〉办】。法、住房《和城乡建设》部,、,监察: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!容积率管理》和监督检查》的通知(建规〔20!08〕2《27号)《、关于?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!容积率问题开展专】项治理的通知(建】规〔200》9〕53号)、【省住房和城乡建【设厅、省监察厅【关于:加强建设《用地容?积率监管推进—城乡规划廉政建设】的通知(湘建—规〔2009〕【173?号)精神结合实【。际,制定:本暂行?办法:
第二条 【湘潭市城《市规划区范围内经】营性建设用地—容积率调整》适用:本办:法市:域范围内其他城乡】规划:区经营性建设用【地容积率调整参照】本办法执行
第】三条 市》城乡规划部门负责】容积率调整的管【理工作市国土资源】部门负责容积率【调,整后的土《地价款收缴》及相关管理》。工作市财政部门负】责土地?价款的征《缴监管工《作市房产管理—部门负责容积率调】整后的项目》房屋产权管理工作】市监:。。察,部门负?。责容积率调整的监】督工:作
第《四条 规》划条件是经营性建设!用地出让的》法,定条件是土地出让合!同的组成部分容积率!是控制性详细规【划,的重要内容》是规划条件中土地开!发,强度的?。核心指标未经法定程!序不得调整已经【作,为土地?。出让合?。同组成部分的容【积率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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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《 经?营性建?设用地出《让前城乡规划部【门应根据该地区【控制性详《细规划、《有关规划要求和【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!确定容积《率指标;经营—性建设用地出让时】国土资源部》。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!同中明确规划条件】中的容积《率等指标经营性【建设用?地,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!格按照?土地出让《合同:约,定的容?。。积率指标等规划条件!进行开发建》设,
第六条 — 土地一经出让原则!上不再调整》容,积率符合以下条【件之一的经》依,。法依规批准可以【。调,整容:积率
(!一)城?。市,总,体规划、《详,细规划、专项规划】等法定?规划已依《法调整的《;
》。 (二)城市重大!基,础设施、公益—性公共?设施建?设需要导《致已出让地块的范】围或相?关建设?。条件发生变化的;】
(三)!为城市提供公共空】间,、公益?设施:或因景观需要—并符合周围》整,体环境要求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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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)依法依规可】。以调:整容积率的其他情】形
》 符合以上条【件的建设单位向【市城乡规划部门【提,出书面申请》。市,城乡规划部门按【照本办?法规定的程》序重新核定经—营性建?设用地的容》积率指?标
第七条 】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?不,得,申请:调整:容积率
】 (一)违》反法律、法规—的禁止性规定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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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违反【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!和城乡规《划技术?规范要求的》;,
》 (三)明显损害】。公共利益和利—害关系人利》益的;
】 (四?)国土资源部门确认!的闲置土地;—
? (五)招拍挂!经营性建设用地【。出,让未满两年》或原已经《调整:容积率自批准之日起!未满两年的》;
(六!。)已建成或》接近:建成的项目
第八!条, , 申:请容:积率:调整:按以下?。程序办理
! (一)建》设单位或个人向市】城乡规划部门提【出调:整容:。积率书面申》请陈述调整理由并】附规:划建筑设计方—案、交通影响评价和!可行性论证报告、】日照模拟分析报告】等
— (二)市城乡【规划部门负责进行】初审并?从专家库中随—机抽选专家》会同市国土资源【等有关部门对—。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!合理性进行论—。证
》 (三《)将调整方》案,在本地媒体和—现场进?。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!人意见必要时组【织听证;《容积率?增幅超过30﹪或】原,。规划总图已批准且部!。。分实施的项目应当】组织听证
! (四?),容积:率调高的《由市城乡规》划部门审《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!府批准其中增—幅在30%(不含】30:%)以?内的由市《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!。划工:作的副市长批—准;容积率增—幅超过30%的经市!人民政府分管城【乡规划工作》的副:市长审查同意提请市!城乡规划委员会审】。议,同意后?。报,市人民政府市—长批准
— (五)容【积率调整方》案,经批准后市城乡规划!部门:对建设单位下达调整!规划:条件通知书抄送市国!土资源、财政、监察!等部门并及时公【告
第九条— 对因法定规【划,已依法调整、重【大基础?。设施布?局和建设的需要【市人民政府确定必须!调整建?设用:。地容积?率的由?市城乡规划部—门向建设《单位:下达:容积率?调整:告知书?建设单位在告知书】规定时间内向市城乡!规划:部门提交《是否同意调整容积】率的书?面意见按以下规定办!理
(】一):建设单?位同意调整容—。。积率的市城乡规划】部门将相关》详细规划和项目【规,划条件的变更—内,。容依法?进,行公:示、听?证后向建设单位【下达:调整规划条件通知】书抄送?市国土资源等部门】并及时公告
【。 (二—)建设单位不同【意调整?容积率的由受让方】持市城乡规划部【门的容积率调整告知!书向市?国土资源部》门提出退地书—面申请?
(三】)退款和退地办【理程序同意容积率调!低需要退款》或不同意调整容积率!申请:退地的受让》方,持容积率调整—告,知书和有关》文,件,。分别向市城乡规【划部门和市国土【资源部门提出退款或!退地的书面申—请由市国土》资源部门组》织地价评估并—会同市财政和市审计!部门核定应》退还的?。土地价?款和受让方前期【投入等款项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后由市【财政部门拨付给【受让方
】 ,(四)退《还土地价款按—以下方式《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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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退还的土【地价等款项=原出】让土地价款+容积率!变更:期,内,中国人民银》行同期贷款》利息+容《积率变更期》内经:审,。。核确认的前期—投入
第十条 !容,积率调整补缴—的地价款按以下方法!确定:
—(一)补缴》土地价款评估—基准日以市》人民政府批》准调整?容积率的日期为准】
? ?(二)计算方—式补缴的土》地价款=调整—容积率?后新增建《筑,面积×现时评估楼】面地价缴纳的—楼面:价格不得低》于土地出让成交的】楼面价格
第十一!条 经依法批准】调高容积率的—由建设单位持调【整规划条件》通知书与市国土资】源部门签订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,同,变更协?议或取得审批的变更!文书补缴土》地,价款;市城》乡规:划,部门依据《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同变更协【议或:变更:文,书、土地价款补【缴凭证重新确定规划!条件和审批》项目规划设计方【案并将调整》容积率的批准文件】、调整理由和依【据、规?划方案、论证意见】、,。公示:材料、变更合同等】按规定及时归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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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2】。008年8月—1日后出让的—土,地,容积:率增幅?超过30%》的,由,市国土资源部门收】回土地后根据市城乡!规划部门批准—的新:容积率重新》评估设置最低价【位底线后报》市人民政府批准【采用挂牌方式—出让
第十三条】 调整项目规【划容积率不得突破控!。制,性详细规划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《在编制时应科学设】定地块容《积率指标一经制定】不得随意《修改;应依规定进行!定期评估和修编【调整容?积率的?建设项?。目,不,。得提高建筑密度、降!低绿地?率
?第十四条《 容积率奖—励规定
【 (一)鼓励合理!。利,用地下?空间和建《设公共配套》设施支持《重,要公共建筑向空中发!。。展
— 1.对于》在地:下修建的停车场【、人防?设施及储物区不计】容积率;经批准【利用地下空间—作,为,商场或其他》营业性?场所的其建筑面积】经核定后《单列按50%—计算容积《率建筑底层具—有围栏结构的停【车场其建《筑面积?单列按50》%计算容《积率;?无围栏的停车场或绿!地等公?共活动空间不计【容,积率小?区物业用房、小区社!区管理用《房等公共配》套用房?不计:容积率?
《 2.对》在城市规划的重要】节点地?段建设高于》80米的建》筑(住宅楼除—外)设置奖励容【积率并单《列自80米》以上的?第一层开始的—建筑面?积计入奖励容积率该!部分容积率免收【土,地价款
】 (二)《建设单位在》项目规划条件—要求之外承》担,市,政设施?建设投?入和向公众提—供非营利性公共【服务产?品的在符合我市【规划管理技术规【定的建筑容量—控制:指,标内给予《容积率奖励
!。 1.建》设单位?负责: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!或与项目毗邻的【宽24米以下城市】道路及非营利性公共!服务设施建设的【在达到城市》建设验收标准且【依法依?规,验收合格后该—道路用地及公共服】务设施用地面—积,纳入项目出让容积】率的计算分》母
建】设单:位全额?投资与项《目毗邻的宽24米以!上(含24米)城市!主干道及景观带【等城: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在!达到城市建设验【收标准且依法依规验!收,合格后该道》路和景观带用地面】积可核定为项目建设!用地面积由此—增加的建筑》面积计入《奖励:容积率并免》收土地价款
! 建设单位—在投:资的市?政公共项目如期建】设完成并竣工—验收:后方可办理》按以上容积率奖【励规定所增加建筑面!。积的建设《工程规划《许可和施工》许可手续
— 2.—建设单位向社会【。提供全?天候:、无:隔离公共广》场和绿地等公共使用!空间:且增加面积达到一】定标准的《(,用地面积≥》20:0㎡宽度≥8m)工!程竣:工,后由市城乡规划部】门验收?并核定开放空—间,。用地面积按照湘潭市!规划技术管理—规定及?其投资建设水—平,进行容积《率奖励
第十五条! 2008—年8月1《日以前出让的用【地项目对土地出让合!同,中未:明确容积率指标等情!况作为历《史,遗留问题由市城乡规!划部门?会同市?国土资源、财政【。等部门提出》解决方?案(即确《定项目出让容积【率等)?提请市城乡规划委】员会审议同意后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!城乡规划部门—。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!解决方案受》理此类项目规—划事项申请
【第十六条《。 市城乡规—。划,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竣!工规划核实》依法核?实已竣工建筑工【程建:筑面积?、确定竣工项目实际!。容积率建设单位违】。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容!。积率的?由市城?乡规划部门依法处理!;住房和《城乡建?设部门不得办理施】工许可和施工备案手!续市国土资源、房】产管理部门不—得为:其办理权证登记【超过容积率控制指】标的违法建设—。由市城乡规划—部门依法给予—行,。政,处罚:对处:罚,款的按行政处罚【结案时的土》地价:补缴地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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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七条? 市?城乡规划部门和【市行政监察机关将经!营性建设用地容积】率规范管理纳—。入城乡规划》效,能监察加强监—督对不?按,规,定程序调整经营【性,建设用地容》积率的将依法追【究有关人员的行【政责任对《在,经,营性建设用地—容积率?规划管理中玩忽职】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、收受贿】赂的工作人员—按干部人事管理【权,限由行政主》管机关给《予,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移》送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第十八】条 ?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!30:日后施行原》湘潭市城《市规划区经》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!调整管理办法(潭】政办发〔2008〕!。42号)同》时,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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