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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经!营性建?设用地容《。积率:调整管理暂》行办法
关】。于印发?湘潭市经营性—。建设用地容积—率调整管理暂行办】。法,的,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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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区人】民政府市《直机关各单位—
湘潭】市经:营性:建设:用地容积率调—整管理暂行办—法已:经2011年1月】27日?。市人民政府第—56次常务会—。议通过现予印发请】认真:遵照执?行
湘潭市人民】政府办公室
二○!。一一年二月二—十,二日
第一条 !为依法合理利用【空间与土地资源加强!容积率管理维护建】。设市场的公》开、公平、公正【促进我市“两型【社会”建设根据【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、国【务院关于加》强国有土地资—产管理的通知—(,国,发〔20《01〕15》号):。、湖南省实施—〈中华?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〉办法《、住房和城》。乡建设部、监察部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】容积:率管理?和监督检查的通【知(建规〔200】8〕227》号)、关于对违规变!更规划调整》容积率?问题开展《专项治理的》。通知(建规》。〔2009〕—53号)、省住房和!城乡建设厅、省监察!厅关于加强建设用】地容积率监》管,推进城乡规》划廉:政建设的通知—(湘建规〔》2009〕》173?号,)精:神结合实《。际制定?本暂行办《法
第二》条 湘潭市城市】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!建设用地《容积率调整适用【本办法市域范围内其!他城乡规划区经营性!。建设用地容积率【调,整参照本办法执【行
第三条 【 市城乡规划部门】负责容积《率调整的管理—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!。负责容积《率调整后的土地价款!收缴及相关》。管理工作市财政部】门负:责土地价款》的征缴监管工—作市房产管理部【门负:责容积率《调整后?的项目房屋产—。权管理?。。工作市监察》部门负责容积—率,调,整,的监督工作
第四!条 规划条件是经!营性建设用》地出让的《法定条?件是土地《出让合同的组成部】分容积率是控—制,性详细规划的—重,要,。。内容是规划条件中】土地开发《强度的核心指标【未经法定程序—不得调?整已经作为土地出】。让合同组成部分【的容积率指》标
第五条—。。 经营《性建设用地出—让前城乡规划部门】应根据该地区控制性!。详细规划、有关【规划要求和地块的实!际情:况科学确定容积率指!标;经营性建—设用地出让》时国土?资源部门应当在土】。地出让合同中明【。确,规划条件中的容积】率等:指标经营《。性建:设,用地出让后建—设单位应严格按照】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】的容积?率,指标:等规划?条件进行开发建设】
第六《条 ?。土,地一经出让原则上】不,再调整容积率—符合以?下条:件之一的经依法【。依规:批准可以调整容积】率
? (一)【城市:。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!、专项规划等—法定规划已依法【调整的?;
》 (二)城市重大!基,础设施、公》益,性,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!致已出让地块的范围!或相关建设》条,件发生变化的;【
: (三—)为城市提供公共空!间、公益设》。施或因景观》需要: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!要,求的;
】 ,(四)?依法:依规可以调整容积】率的其他情形
【
《 符合?以上条件的建—设单:位,向市城乡规划—部门提出书面—申请市城乡》规划部门按照本办】法规定?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!性建设用地的—容积率指标
—。
第七条 有【下列情形《之一的不得申—请调整容积》率
:。
: ?(,一,)违反法《律、法规的禁止【性规定的;
—
》(二)违反》上位规划《强制性内容和—城乡规划技术规范要!求的;
— (《三)明显损害—公共利益和》利害:关系人?利益的;
! ,(四)国土》资,源,部门:确,认的闲置土地;
】
》(五)招拍挂经营】性建设用《地出让未《满两年或《原已经调整容积【率自批准之日起未满!两年的;
】 (六)》已,建成:或接近建《成的项目
第【八条 《申请容积率调整按以!下,程序办理
! (一?)建设单位或—。。个人:向市城乡《规,划,部门提?出调整容积率—书,面申请陈述》。调,整理由并附规划建】。筑设计方案、—交,通影响评价和可行】。。性论证报告、日照模!拟分析报告等
】 (二)市城!乡规划部门负责【进行初审并从专家】库中随机《抽选专?家会同市国土资源】等有关部门》对规划调《整,的必要性《和,合理性进行论证【
—(,三)将调整方案在】本地媒?体和现场《进行公?示征:求,利,害关系人意见必【要时组?织听证;《。容积率?增幅超过《3,0﹪:或,。原规划总图已批准且!部分实施《的项目应当组织【。听证:
? (四)容积率!调高的由市城乡【规划部?门审核同意后报市】人,。民,政府批准其中增幅在!30%?(不:含30%)以内的由!市人民政府分管【城乡规划工作的副】市长批准《;容积率增幅超【过30%的经市人】民政府分管城乡规】划工作的副市长【审查:同意提请《市城乡?规划委员《。会审议?同意后?报市:人民政府市长批准
!
? :(五)?容积率调整方案经】。批准后市城》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单!位下达调《整规划条件》通知书抄送市国土】资源:、财政、监察等部门!并及时公告
【第九:条 对因》法定规划已依—法,调整、重《大基础?设施布局《和建设的需要市【人民:。政府确定必须—。调整建设用地容积】率的由市城乡规【划部门向建设单位下!达容积率调》整告知书建设单【位在告知书规定时间!内向市城《乡规划部门提交是否!。同意调整容积率【的书面意见按—。以下规?定办理
】 (:一)建设单位同意调!整容积率的市城乡规!划部:门将相关详细规划和!项目规划条》件的变更内容依【法进行公《示、:听证后向建设单位】下达调整规划条【件通知书抄送市国】土资源等部门并及】时公告
!(二)建设单位【不同:意,调,整容积率的由—受让方持市城乡规】划部:门的容积率调整【告知书向市国土资源!部门提出退地书面】申请
【 (三)退款和退】地办理程序同意容】。积率调低需要—退款或不《同意调整容积率申】请退地的受让—方持容积率调整【告知书和有关—文,件分别向《市城乡规划部门【。。和,市国:土资源?部门提出退》款,或退地的书面申【请由市国土资源部】门,组织地价《评,估并会同市财政和】市审计部门核—定应退还的》土地价?款和受让方》前期投入等》款项报市人》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!政,部门拨付《。给受让方
【 (四)—退还土地价款按以】下方式计算
】。 , , 退:还的土地价等款项】=原出?让土地价《。。款+容积率》变更期内中》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!利息:+容积率变更期内】经,审核确认的前期投】入
第十条 【 容积?率调整补缴的地价款!按以下方法确定
】
(一)】补缴土?地价:款,。评估基准日以—市人民政府》批准调整容积—率的日期为》。准
《 (二》)计算方《式补缴的土地价【。款=调整容》积率后新增建筑【面积×现时评估楼】面地价缴纳》的楼面价格不得低】于土地?出让成交的》楼面价格《
第十一条 【。 经依法批准—调高:。容积率的由建设单位!持调整规划》条件:通知书?与市国土资源部【。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变更【协议或取得审批的变!更文书补缴土地价款!;,市城:乡规划部门依据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变《。更,协议或变更文书、土!地价款补《缴凭证重新》确定规划条件和【审批项目规》划,设计方案并将调整容!积率的批准文件【。、调整理《由和依?据、规划方案、论】证意见、《公,示材料、《变更合?同等按规《定及时归档
—。
第十二条 【。2008年8月1】日后出让《的土地容积率增【幅超过?30%的由市—国土资源部门收【回土地后根据市【城乡规?。划部门批准》。的新容?积率重新评估—。设置:最低价位底线后【报市:人民政府《批准采?用挂牌?方式出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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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【调整项目规》划容积率不得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】划控制性《详细规划在编制时】应科学设定地块【容积率指标一经制】定不得?随,意修改;《应依规?。定,进行定期评估和修编!调整容积率的建【设项目不《得提高建筑密度、】降低绿地《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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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《条 容积率奖励规!定
(一!)鼓:励合理利《用地下空间和建设】公,共,配套设施支》持,重要:公共建筑向空—中发展?
》 ,1.对于在地下修建!的,停车场、人》防设:施及储物区不计容积!率;经批准利用地下!空间作为《商场或其他营业【性场所?的其建筑面》。积经核定后》单列按50%计算容!积率建?。筑底层具有围栏结】构的停车场》其建筑面积单列按5!0,。%计算容积率;【无围栏的停》车场或?绿地等?公共活动空间—不计容积率小—区物业用房》、小区?社区: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!用房不计容积率
】
2.对在!城市规划的》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高!于80米的建—筑(住宅楼除外)设!置奖励容积率—并单列自《80:米以上的第一层开始!的建:筑面积计入》奖励容积率该—部分容积《率免收?土,地价款
】 (二)建》设单:位在项目规划—条件要求之外—承担:市政设施《建设投?入和向公《众提供非营利性【公,共服务产品的—在符:合我市?规,划管理技术》规定的建《筑容量控制指标【内,给予容积率奖励
! 1.建设】单位负?责项目规《划红线范围内或与项!目毗邻的宽24米】以下城市道》路及非营利性公共】服,务设施建《设的在达到城市建设!验收标准且依法【依规验收合格后该道!路用:地及公共服》务设施用地面积【纳入项目出让容积】率的计算分母
! : 建:设单位全额投—。资与项目毗邻—的宽24米》以上(含24米)】城市主干道及景【。观带: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!的在达到城市建设】验收标准且依法【依,规验收合格后该道路!和景:观带用?地面:积可核定为》。项目建?设用地面积由此增】。加的建筑《面积计?入奖励容积率并免收!土地价款
》。
: ?建设单位在投资【的市政公共项—目如期?建设完成并》竣工:验收后方《可办理按《以上容积率奖励规定!所增:加建筑面积的建设】工程规划许》可和:施工许可手续
【
? 2.建设单位向!社会:提供全天候、无【隔离公共广场和【绿地等公共使用【空间且增加面—积达到一定标准的(!用地:面积:≥200㎡宽度【≥8m)工程—竣工后由《市,城乡:规划部门验收并【核定开放空间用【。地面积按照湘潭市】规划技术《管理规定及其投【资建设水《平进行?容积率奖励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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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20!08年8《月1日以前出让【的用地项《。目对土地出让—合同中未明》。。确容积率指标等【情况作为《。历,史遗留问题由市【城乡:规划部门会同—市国土?资源、财政》等部门?提出解决方》案(即确定项目出让!容积率等)提请【市城乡?规划:委,员会审议同》意后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市城乡规—划部门按市人民政】。府批准的解决方案】受理此类项》目规划事项申请【
第十六》条 市城乡规划】部门负?责建设项目竣工规】划核实依法》核,实已竣工建》筑,工程建筑面》积、确?定竣工?项目实际容积率【建设单位违反—本办法擅自》改变:容积率的由市—城乡规划部门依【法处理;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!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!施工备案手续市国土!资,源,。、房产管理》部门:不得为其《办理权证登记超过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违!法建:。设由市城乡规划部门!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】对处罚?款的按行政处—罚结案时的土地价】补缴地价款
第十!七条 市城乡规】划部门和市行政监】察机关?将经营性建设用【地容积?率规范?管理纳入《。城乡规划《效能监察《。加强监督对》。。不按规定程序—调整经营性建设用】地容积率的将—依法追究有关人【员的行?政责任对在经—营性:建设:用地:容积率规划管—理中玩忽职守、【滥用:职权、?徇私舞?弊、收受《贿赂的工作人员按干!部人事?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!机关给予《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!关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—第,十八条 》本办法自公布之日】起30日后施行【。原,湘潭市城市规划【区经营性《建设:用地容积率调整管】理,办法(潭《。政办:发〔200》8〕:4,2号)同时废止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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