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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湘潭—市城市?绿化管理办法— : 湘潭市》人民政府关于—发布湘?潭市城市绿化—。管理办?法的通知 潭政发![20?02]33》号  各县(【市)区人民政—府市直机关各单【。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!业单位   湘】潭,市城市绿化》管理办法已经市【人民政府研究同【意现予发布请遵照】执行: , 二:○○二年十月—十七:日, 第一章 —总则 ? 第一条 为了加强!。城,市绿化?管理:?促进城《市绿化事业的发展】。?改善城市生态环】境?提高城》市居:民生活?质,。量?建?设整洁、优》美、文明的现代【化城市根据国—务院颁布的》城市绿化条例—和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结?合本市实际特—制定本办法 第】二条 本办》法适用于本市城市】规划区域内城市绿化!的规划?、建设、《保护和管理 【第三条 《市城市管理局是本】市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在》规定的职《责范围内《负责辖区内的—城市绿?化管理工作》   规》。划、建设、公安【等有关?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!职责协同做》好城市?绿化规划、建—设,和维护管理工作 】 第四条 绿化【、美化城市人人有责!凡有劳动能》力的城市居民—。均应依法承担义【务植树任务》积极植?树、:栽花、种草自觉【参加城?市绿化活《动城市中所》有单位都要搞—好,本,单位的?绿化全社会应—树立爱护树木—花草和园林设—施的良好风尚 】第五条 对在城市】绿化工作《。。中成绩显著》的单位和个人市人】。民政府给予表彰【和奖励? , 第:二章 规划和建设】 第六条》 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依据【城市总体规划和城】市发:展的实际会同市【规划部门共同组【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!。报市人民《政府批准后》组织:。实施  》 ,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,擅自调整或变更【城市绿化规划确需调!整或变更时》必须按审批程序申报!并经市人民政府批】准方可实《施 第七》条 城区和道—路两侧的《空坪隙地由土地使用!权所有单《位承担绿化义—务并按绿化专业规】划要求负责实—。施凡不能履行—或拒不履行的由市城!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实《施绿化?建,设单位拥有绿化所有!权和收益权 第】八条 工程建设【项目的绿化用地面】积与总?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!符合下列规定 】  (一)城市新建!。居住区、旧城—改造区分别不得低于!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!二十:五; ?  : (二?)学校、医》院、休(疗)养院】、机:关、团?体、部队等》单位:和公共文化设施不】得低于百《分之三?十五;  — (三)干道绿化】不,得低于百《分之二十五》; :   (四)—产生有害《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!得低于百分之三十】并,根据国家标准设立】防,护林带;《   (》五)其他工程—建设项目地处—城区的?不得:低于百分之》二十五地处城市【中心区以外的—不得:低于百分之三十 】  : 工程?。建,。设项目规划方—案按照基本建—。设程:序审批时《必须按照上述规【。定的绿化用地面【积比例严格》执行 第》九条 ?城市:建设实行《″绿:线″管制制》度,和绿色图章》制凡城市《规划区?内所有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的建—设项目在规划审批】及竣工验收时必须经!城市绿化行》政主管部门审核分别!加盖″城市绿—化审批专用章″和″!城市绿化合》格专:用,章″:否则:不予办理规》划许可证《手续不?得交:付,使用 第》十条 工程建设【项目的附属绿化【工程设计《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!项,目的主体工程同时】规划、同时设计经】市城:市绿:化行政?主管部门审查后【与主体工程设计【方案同时报批 【   建设单位必须!按照批准的绿化【工程设计《方案进?行施工确需改变【设计方案的必须【报原批准《机关审?批   城市【绿化工程的设计【必须委托具》有相应资《质的设计《单位:承,担 第十一条【。 城市绿化工程必】须由:。。具有相应资质—的施工单位承—担工:程建设项目竣工【验收与其附属绿【。化工程竣工验收【同时进行否则—不得办?理该工程建设—项目一切相应的竣】工手续和发》放相关?证、:照 第十》。。二条 公园、—街道、广《场及其他公共—绿,地内均不得任意搭建!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!凡增建、改建或增加!临时设施必》须经市城市绿化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并办理—相关手续后》方,可实施 《 第十三《条 在公园、风【景区、名胜古迹【和纪:。念,地周围不得建—。设与之不相称—的建筑物和构筑【物(包括高度—、体量?、,格调、色彩等)【 第十四条 城】。。市中20公顷—以上公共绿地—。的绿:化工程修复、设【计方案?必须向市城市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申【报并报省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:门审批;不足20公!顷的公共《。绿,地、:居,住区绿?地、风景林地和干】道绿化带的》。绿化工程《设计方案必须按有关!规定报市《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批 【   单位附属绿地!的绿化建设》应当接受市》城市绿化行政主【管部:门的监督和指—导 第三章— 管理和保》。护 第十五条 城!市,绿化:管理单位应当—加强绿?化的养护、管理保持!整洁、美观》市、区园《林绿化管理部门按】照职责?。分工:各自认真搞好城【市绿化的维》护,。管理工作《 第十六条 城市!绿化专业《队伍栽植的树木所有!权和:收益归国家;单【位内自行投》资栽植的树木—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!位;居?民在私?人,庭院内自费栽植的】树,木所有权和》收益归?个人 第十七条】。 城:。市绿化实行领养制】凡领养城市公—共绿地、花》坛、行道绿化—的单位均须》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!。。管部门签订》管养责任书》并负:责管理、养护和保护!工作 《第十八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占用城市绿化【用,地或者改变其—使用性质不得破【坏,绿地用地的》地形、地貌》、水体和植被—   确因城市建!设需要占用》绿地的?占用公共绿》地0.1公顷以【下或者其他绿地0】.4公顷以下—的必须?经市城市绿化—行政:。主,管部门批准占用【公共绿地《0.1公顷以上或】其他绿地《0.4?公顷以上的必—须按有关规》。定报上级《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批准并【依,法办:理其他有关手续实】行,异地:绿化:。补偿同时《承担相?关费用   临时!占用绿地的》。必须:经城市?绿化行?政主: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!关,规定办理临》时用地和其他手【续临时?占用期满占》。用单:位应当?在,规定期限《内予以恢复》。 第十九》条 :城市中的树木不论】其所:有权归属任》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《擅自砍伐、移植和大!修剪确需《砍,伐、移?植和:大修剪的必须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办理有】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!木所有者支付树【木赔:偿费用(标准附后)! 第?二十:条, 砍:伐、移植、大—修剪树木的审—批按照以《下规定办理》 :  (一)》主次干道行道树更】。新由市城市绿化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制定?方案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;  — (二)主次—干道的树木的砍伐】、移植、修剪—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审核后报市】人民政?府批准;《。 ,   (《三)支路、小—街小巷的树木的【砍,伐、移?植由所在区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审《核意:见报市城市绿化行】政主管?。部门:批准;  — ,(四)公共绿地的】树,木需要?砍伐、移植的—。由市城市绿》化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:。 ,  : (五)机关、团体!、部队、企》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!树木需要《砍伐、移植的报市城!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,门批准数《量,100株以上的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。;居:住区:内,的树木需《要砍:伐、移植的》由所在区《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批,准数量超《。过20株的报—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 第【。二十一条 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有下列《损坏城市绿化及【。。其设施的行为—  ? (一)《在风景名胜区、公】园内开山采石葬坟立!碑砍伐树木;—   (二)在】树木上刻画钉钉【缠绕绳索架》设电线电《。缆,。和照明设《施;   (三)!。在草坪、《花坛、绿地内堆【放杂物挖掘》、损毁花木》;   (四)】在绿地内擅自搭【建,建筑物设置广告牌;!   (五)【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!内擅自开设商业、服!。务摊点;   】(六)?向城市?公,。共,绿地扔倒生》活垃圾、建筑垃【圾等废弃物和其他损!坏城市绿《化及其设施的—行为 第二十二】条 城市中古树【名木和具有历—史价值或者重—。。要纪念意义》的树木由市城市绿】化行政?主,管部门统一》造册登?记设立保护标—志,明确管护责》任单:位禁止砍伐确需移】植的:必须经市城》。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有关部门审【核并提出移植方【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由,。绿化专业队伍组织】。实施并按规定报省人!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,。门,备案 第四章【 罚则 第二【十,三,。条 违反本规定的】按,。照本规定第》三条的管理范围由市!、区:。城市绿化行政—。主管部门依》据城市绿化条例、湖!南省实施〈城市【绿化条例《〉办法?、湖南?省城市市政公—。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!律法规和规章—进行处罚《 第二十四条 当!事,人对行政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!依法申请复》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!不申请?复议:也不提起诉》讼又不?履行处罚决定的【。由作出处罚决定【的,机关申请人民法【院强制执行 第】二十五条 城市绿】化,行政主管部门和城】市绿化管理单位【的,工作人员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】徇私舞弊构》。。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;尚不】构成犯罪的依—法给予行《政处分 第—五章 附则 【第二十六条》 本办法自2—。002年11—月1日起施行 【 ,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