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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湘潭市城市绿—。化管理办法 !湘潭市人《。民政府关《于发布湘潭》市城市?绿化管理办法的【通,知 潭政发—[200《2]33号  】各县(市)区人【民政府市直机关各】单位市属和驻市【各企事业单位— ,   湘潭市城市绿!化管理办法》。已经市人民政—府研究同意》现予:。发布请?遵,照执行 《 ,二○○二年十月【十七日 》第一章? 总则? :第一: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!化管理?促进城市】。绿化事业的发展?改!善城市生态环境【?提高城市居民生】活质:量,?建设整洁、优美】、文明的现代化城】市根据国务》院颁布的城市绿化】条例和?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结合本市实际特制】定本办法《 第?二,条 本办法适用【于本市城市规划区】。域内城市绿》化的规划、建设【、保护?和管理 第三【条 市?。城,。市管理局是》本市城?。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在规》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!辖区内的城市绿化】管理工作 》  : ,规划、建设、—公安等有关部门【应当按照各》自的职责协同—做好城?市绿化规划》、建设和《维护管理工作 】第四条 绿化、【美化城?市人:人,有责:凡有劳动能》力的城?市,居民均?应,依法承担义务植【树,任务积极《植树、栽花、种【。。草自:觉参加城《市绿化活《动城:市中所有单位都要】搞好本单位的绿【化全社会应树立爱护!树木花草和园林设】施,的良好风尚 第五!。。条 对在《城市绿化工作中成】绩显著?的单位和个人市人】民政府?给予表彰《和奖励? 第二章 规【划和建设 第【六条 市《。城市绿化《行政:主管部?门依据城市》总体规划和城市【发展的实际会同市】。规划部门共同—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!划报市人民政—府批准后《组织实施《   任何单位】。和,。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!变更城市《绿化规?划确需调整或变更时!必须按?审批程序《申报:并经市人民政府【批准方可实》施 第七条 【城区和道路两侧的】空坪隙地由土地使】用权所有单位承担绿!化义务并《按绿化?专业规?划要求负责实施【凡不能?履行或拒不履行的由!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组织实》施绿:化建:。。设单:位,拥有绿化《所有权和收益权 !第八条? 工程建《设项目的绿化用【地,面积与总《用地面?积的比?例应当?符合下列《规定   (【。。一)城市新》建居住区、旧城改造!区分别不得低于百分!之三十和百分之二十!五;:   (二—)学校、医》院、休?(,疗)养院、机关【、团体、部》队,等单:位和公共文》化设施不得低于【百,分之三?十五;   (】。三)干?道绿化不得低于百】分之二十五; 【 ,  (?四,)产生有害气体【及污染的工》。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!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!立防:护林带; —  (五)其他工程!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!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!五地:处城市?。中心区以外的不得】低于百分之》三十   —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】方案按照基本—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!按照上述规》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!例严格执行 第九!条 城市建设—实,。行″绿线″管—制制度和绿色图【章制凡城市规—划,区内所有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的建设项】目在规划审》批及竣工验收时【必须经城《市,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审,核分别加《盖″城市绿化审批】专用:章″和?″城市绿化》合格专用《章″否则不予办理】规划:许可证手续不得交付!使用 《第十条 工程建【设项目的附属绿化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】与工程建设》项目的主《体工程同时规—划、同时设计经市】城市绿化行》政主管?部门审查后与主【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!报批   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】批准:的绿化工程设计【方,案进行施《工确需改变设计【方案的?必须报原《批准机关《审,批   城—市绿化工程的—设,。计必须?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《设,计单位?承担 第十一【条 城市绿化—工程: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!的施工?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!目竣:工,验,收与其附属绿—化工程竣工》验,收同时进行否—则不:得办理该工程建设】。项目一切相应的竣工!手续和发放相—关证、照《。。 第十二条 公园!、街道、广》。场及其他公》共绿:地内:均不得?任意搭?建临:时建:筑,或其:他设施?凡,。增建、改建或—增加:临时设?施,必,须经市城市绿—化,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并办理相关手续】。后方可实施 第十!三条 在《公园、?。风景区、《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周!围不得建设与之不相!称,的建筑?物和构筑物(包【。括,高度、体《量,、格调、色彩等【) 第十四条 】城市中20公顷【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!工程修复《、设计方《案必须向市城市绿化!行政:。主管部门申报并报】省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审—批;:不足:20公顷的公共绿】地、居住《区绿地、风景林地】和干道绿化带的【绿化:工程设计方》案必:须按有关规定报【。市城市?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: :。。  单位《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!应当接受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】管部:门的监督《和指:导 第三章 管】理和:保护 ? 第十五《条, 城市绿化管—理单位?应当加强绿》化的养护、》管理保持整洁、【美观市、区园—林绿化管理部门【按照:职责分工各自认真】搞好城市绿化的维护!管理:工作 第十六条 !城市绿化专业队伍】栽植的树木所有权】和收益归国家;单位!内自行投资栽植的】树木所有《权,和,收益:归本单位;居民在】私,人庭院内自费—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!。收益归个人 【。第十七条 城市【绿化实行领养—制凡领养城市—公共绿地、花—坛、行道《绿化的单位均须与】市城市绿《化行政主管》部门签?订管养责任》书并负责管理、【。养护和保护》工作 《第十八条 任何单】位和:个人不得《擅自占用城市—绿化用地《。或者改?变其使用性》质不得破《坏绿地?。用地:的,地形:、地貌、《水体和植被 【  确因城市—建设需要占》用绿地的占用公共绿!地0.1公顷—以下或者其他绿地0!.4公顷以下—的必:须经:市城市绿化行政主】。管部门批《准占用?公共绿地0》.1:公顷以上或其—。他绿地0.》4公顷以上的必【须按有关规定报上级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,并依:法办理其他》有关手续实行异【地绿化补偿同时【承担:相,关费:用   》临时:占用绿地的必—须,。经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!照,。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!地和其他手》续,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!位,应当在规定期限内】予以恢复《 第十九条—。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!其,所有权归属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砍伐、移植和大【修剪确需《砍伐:、移植和大》修剪的必须》经城市?。绿,化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办理有关手—续并按规《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!树木赔偿费用(【标准附后) — 第二十《条 :砍伐:、移植、大修剪树】木的审?批按照以《。下规定办理》 ,   (一)主次】干道行道树更新由市!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制定方《。案,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; ?   (二)主次干!道的树木的》砍伐、移植》、修剪由《市,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核后》。报市人民政》府,批准;   (】。三)支路、小街小】巷的树木的砍伐【。、移植由《所,。在区城?市绿化行政主管【。部门提出审核意见】报市: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,批准:;  《 (四)公》共绿地的树木—需要砍伐、移植的由!。。市,城市绿?化行政主《管部门批《准, ,  : (五?)机关、团体—、部队、企事业【单位附属绿地的【树木需?要,砍伐、移《植的报?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数》量1:。00株以上的报【市人民政府批准;居!住区:内,的树木?需要砍伐、》移植的?由所在区城市绿化】行政主?。管部门批《准数量超过2—0,株的报市城市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! 第二十一》条 :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:。得有下列损坏城【。市,绿化:。及其设施的行为 】   (一)在风】景名胜区、公—园内开山采石葬坟立!碑砍伐?树木;  —。 (二)在树—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!索架:设电:。线电缆?和,照明设施; —   (三)在草】坪、花?坛、绿地内堆放杂物!挖掘、损毁花—木; ?。  : (:四)在绿地》内擅自搭建建筑物】设置广告牌; 】  (?五):在城:市公共?绿地范围内擅自【开设商业、服务【。摊,点; 《  (六)向—城市公共绿地—扔倒生活垃圾、建筑!垃圾等废弃物和其他!损坏城市《绿化及其《。设,施的行为 》 第二十二条 【城市中古《树名木和具有历史】价值或者重》要纪念意义的—树,木由市城《。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统一造册登!记设立保护标志明确!管护责任单》位禁止砍伐确—需,移,植的必须《经市: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会?同有关部门审—核并提出移》植方案报《。市,人民政府批准—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!实施:并按规?定报省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 】。第,四章 罚则 — 第二十三条 违】反本规?。定的按照本规定第】三条的管理范—。围由市、区城市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据:。城,市绿化条例、湖南】。省实施〈《城市绿化条例〉办】法、湖南省》城,市市政公用》设施管理办法—等法律法规》。和规:章进行?处罚 第二—十四条 当事人对】行政处罚决定—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!。。复议或?。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!请复议也《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!处罚决?定的由作出处罚【决定的机《关申请人《民法:院强制?执行 第二十【五条 城市绿化行】政,。。主管部门和城市绿】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!员玩忽职守滥用【职权徇私舞》弊构成犯《。罪的依?法追究刑《事责任;尚》不构成犯罪的—依法给予行》。政处分? 第五章 附则 ! 第二十六条 本办!法,自2002年11】月1日起施》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