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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】市城市绿化管理【办法
湘【潭市人民政府关【于发布?湘潭市?城市绿化管理—办法的通知》。。
:潭政发[2002】]33号 》
各?。县(市)《区人民?政府市直《机关各单《位市属和驻》市各企事《业单位
— 湘潭市城市绿化】管,理,。办法已经市》人民政府研究同【意现予?发布请?遵照执行《
二○《○二年十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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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!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!市绿化?。管理?促《进城市绿《化事业的发展?改】善城市生态环—境,?,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!量?建?设整洁?、优美、文明—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!务,院颁布的城市绿【化,条例和有关》。法律、?。法,规结合本市实际特】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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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—办法适?用于本市城市规划】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!划,、建设、保护和【管理
第三—条 市城市管理【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!政主管部门》在规定?的职责范围内负【责辖区内《的城市绿化管理工】作
规划、建!设、公安等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!自的职?责协同做好》城市绿化规划、建设!和维护管理工作【
第四条 绿【化、美?化城市人人》有责凡有劳》动能力的城市—居民:均应依法承担义务植!树任务积《极植树、栽》花、种草自觉参加城!市绿化活动城市【中所有单《位都要?搞好本单位的绿化】全,社会应树立爱护树木!花草和园林设—施的良好风尚
第!五条 对《在城市?绿化工作中》成绩显?。著的单位和》个人市人《民政:府给:予表彰和奖》励
第《二章 规《划和建设
第【六条 市城市—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!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!市发展的实际会同】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!编制:城市绿?化规划报市》人民政府《批准后组织实—施
? 任?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擅自调》整或:变,。更城市绿化规划确】需调整或变更—时必:须按审?批,程序申报并经—市,人民政府《批准:。方,可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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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城区和道!路两侧?。的,空,坪,隙地由土地》使用权所《有单位承担绿化义务!并,按绿化专业规划【要求:负责实施《凡不能履行或拒不履!行的由市城市—绿化:。行政主管《部门组织实施绿化建!设,单,位拥:有绿化所有权和【收益权
第八条】 ,工程建设《项目的绿《化用:地面积与总用地【面积的比《例应当符合下—列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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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》城市新?建居住?区,、旧城改造》区分别不《得低于百分之—三十和百分之—。二十五;
— (二)学校、】医院、休(疗)养院!、机关、团体、部队!等,。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!不得低?于百分之三十五;】。
(三)干道!绿化:不得低于百分之【二十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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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四)产生有害!气体及污染的工【厂不得低于百—分之三?十并根据国家标【准设立防《护林带;《
(》。五)其?他工程建《设项:目地处城区的不得】低于百分之二十五】地处城市中心区以外!的不得低于》百分之三十》
《工,。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!按照:基本建设《程序:审批:时必须按照上述【规,定的绿化用地面积】比,例严:格执行
第九条】 城市建设实行″】绿线″管制制度【和,绿色:图章制凡城市规【划区内所有新建【、改建?、扩建的建设项目在!规划审批及竣—工验:收时必?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审核分—别加盖″城市绿【化审批专用章″【和,″城市绿《化合格专用章″否则!不予办理《规划许可《证手续不得交付使】用
第十》条 工程《建设:项目的附属绿化【工程:设计方?案,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!的主体?工程同时规划—、同时?设计经市城市绿【化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查后与—主体工程设》计方案同时报批【
建设—单,位必须按照批准的】绿,化工程设计》方案进行施》工确需改变设计方】案的必须报》原批准?机关审批
】城市绿化工》程的设计《必须委托具有—相应资质的设—计单位承担
第】十一条 城市绿【化工程必须由具有】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!承担:工程:建设项目竣工验收】与其附属《绿化工程竣》工验收?同,时进行否则不得办理!该工:程建设项目》。一,。切,相应:的竣工?手续和发放相关证】、照
第十二条】 公园、街道—、广:场及其?。他公共绿地》内均不得任意搭【建临时建《筑或其?他设施凡增建、改】建或增加临时—设施必?须经市城市绿化【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并办理相关—手续后方可实施
!第十三条 》在公园?、风:景区、名胜古迹和】纪,念地周围不》得建设与之》不相称的建筑物和构!筑物(包括》高度:、体量?、格调、《色,彩等)
第十【四条 ?城市:中2:0公顷以上公共【。。绿地的绿化》工程修复、设—计方:案必须向市城—市,。绿,化行政主《管部门申《报并报省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批;不足2】0公顷的《公,共绿地、居》住区绿地、风景【。林地和干道》绿化带的绿化—工程:。设计:方案必须按有关【规定报市城市绿【化行:政主:管部:门审批
》 单位《附属绿地《的,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市!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的》监督和指《导
第三章 管】理,和保护
》第十五条 城市【绿,化管理?。单位应当加》。强绿化的养护、【管理保持《。。整洁:、美观市、区—园,林绿化管理部—门,按照职责分工各自】认真搞好城市绿化的!维护:管理工作
第十六!条 城市《绿化专?业队伍栽植的树木】所有权和收益归国】家;单位内自—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!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!;居民在《私人庭院内》自,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!和收益归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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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城【市绿化实行领—养制凡领《养城市公共绿地、】花坛、行道》绿化的单位均须与】。市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签订—管养责任书并负责管!理、养护和保护工】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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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八条?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:擅自占用《城市绿化用地或【者改变其使用性质】不得破坏绿》地用:地的地形、地貌、】水体和植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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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确因城市建设需!要占:用绿地的占用公【共,绿地0.1》公顷以下或》者其:他绿地?。0.:4公顷以下》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占用公共绿地0】.1公顷以》上或其他绿地0.4!公顷以上的必须按有!关规定报《上级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批准》并依法办理》其他有关手续—实行:。异地绿化补偿同【时承担相关费用
! 临时占用绿【地的:必须经?城市绿化行》政主管部门同意并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!时用地?和其他手续临时占用!期满占?用,单位应当在规定期】限内:予,以恢复
第十【九条 城市》中,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!归属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砍伐、】移植和大修》剪确需砍伐、—移植:和大修剪的必须经城!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办【理有关手续并—按,规定向树木》所有者?支付树木赔》偿费用(标》。准附后)
第二】十条 砍伐》、移植、《。大修剪树木的审【批按照以下规定【办理
(【。一)主次《干道行道树更新由市!城市: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,制,定,方案报市人民政府】。批准;?
(二—)主次?干道:的,树木的?砍伐、移植》、修剪?由市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核后【报,市人民政府批准;】
(三)【支路、小街》小巷的树木的砍【伐、移植由所—在区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提出审核意》见报:市城市绿《化行政主《管部:门,批准;
(】四,)公共绿地的—树木需要砍伐、移植!的,由市城市《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批《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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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》。)机关、团体、部队!、,企事业单位附属绿】地的树木需要—砍伐:、移植的报市城市】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数量100株!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;居住》区内:的树木需要砍—伐、移?植的由所在》区,城市: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数量超—过20株的》报市城市绿》化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
第《二十:一条 ?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有下列—损,坏城市?绿化:及其设施的行—为
》(,一)在风景》名胜区、公园内【开山采石《。葬坟立碑砍伐树【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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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在树木上刻【画钉钉缠绕》绳索架?设电线电缆和—照明设施;》
《(三)?在草坪?、花坛、绿地内堆放!杂物:挖掘、损毁花木【;
(四)】在绿地内擅自搭【建建筑物设置广告牌!;,
《(五)在城市公共】绿地范围《内擅自开设商—业、服务摊》点,;
》(六)向城》市公共绿地扔—倒生活垃圾、建筑】垃圾等废弃物—和其他损坏》城市绿化及其设施】的行为
第二【十二条 城市中【古树:名木和具有历史价值!或者:重,要纪念意义的树木】由市城?。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统一造册【登记设立保》护标志?明确管?护,责,任单位禁《止砍伐确需移植的】必须经市城市绿化】行政:主管部?门会:同有关部门》审核并提出》移,植方案报市人民政】府批:准,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!实施并按规定—报省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
第四章 罚则!
第二《十三条 违》反本: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!三条的管理范围由】市、区城市》绿化行政主》管,部门依据城市绿化】条例、湖《南省:实施〈城市绿—。化,条例〉办法、湖南】省城市市《政公用设《施管: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!规章进行处罚
】第二十?四条 当事》人对行政《处,罚决定不服的—可以依法申请复议】或者提起《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!也不提起诉讼—又不履?行处罚?决定的由作出处罚】决定的机关申请人】民法院强制执—行
第二十五条】 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!管,理单位的工作—人员:玩忽:。职守滥用《职权徇私舞弊构成】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。;尚不构成犯—罪的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【
第五章》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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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【。本办法自20—02年11月1日起!。施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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