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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湘潭】市,城市绿?化管理办法 【 湘潭市人—民政:府关于发布湘潭市城!市绿化?管理:办法:的通知 》潭政发[2》0,02]33号— , 各县(市)【。区人民政府市—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!驻,市各企事业单—。位 :   湘潭市城【市绿化管理办法【已经市人民政府【研究同意现予发布】请遵照执行 二○!○二年十月》十七日 第—一章 总则 —。 第一条 为了加】强城市绿化管理【?促进城市绿化【事业的发展?改【善城市?生态环境?》提高城市居民生活】质量??建设整洁《、优美、文明的现代!化,。城市根据国务院颁】布的城市绿化条【例和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!定本:办法 第二条 】本办法适用于—本市城市《规,划,区域内城市绿化的】规划、建设、保【护和管理 第三】条 市城市管—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在规】定的职责《。范围内负责辖区内】的城市绿化》管理工作 》   规划》、建设、公安—等有关部《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!责协同做《好城市?绿化规划《、建设和维护管【理工作 》第四条 绿化、【美化城市人人有【责凡有劳动能力的城!市,居民均应依法承担】义务植树任务积极植!树、栽花、种草自觉!参加城市绿化活动】城市中所有单—位都要搞好本—单位的绿化全社会应!树立:爱护树木花草和园】林设施的良好风【尚 第五条 对】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!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!市人民政府给予【表彰和奖励 —。 第二章 规划和建!设 ?第,六条 市城市—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?。依据城市《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】展的实际《会同:市规划部门共同【组织编制城市—绿化规划《报,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组织实施 —  任何单位和【。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!变更城市绿》化规划?确,需调整或变》更时必?须按审批程序—申报并经市人民政府!批准方可实》施 第七条 城区!和道路两《侧的空坪隙地—由土地使用权所有】单位承担绿化义【务并按绿化专—业规划?要求负责实施—凡不:能履行或拒不—履行的由市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组织《实施绿化建设单位】拥有绿化所有权和】收,益权 第八条【 工程建《设项:目的绿?化用地面积与总【。用地: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!下列规定 》。   ?(一)城市新建居住!区、旧城改造区分别!。不,得低于百分之—三,十和百分之二十五】。; ?  (二)学校、】医院、?。休(疗)养院、机关!。、团体、部》队等单位和》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!于百:分,之三十五《;   (—三)干道《。绿化不得低于百分】之二十五;  】 (四)《产生有害气体—及污染的工厂不得】低于百分之三十并】根据:国家标准设立—防护:林带;  — (:五)其他《工程建设项目地【处城:区的不得《低于百分之二十五】地处城市中心区【以外的不得》低于百分之三十 】   工程》建设项?目规划?方案按照《基本建?设程:序审:批时必须按》照上:述规定的绿化用【地面积?比例严格执行— 第九条 城【市建设实《行″绿线″管制制度!和,绿色图?章制:凡城市规《。划,区,内,。所有新?建、改建、扩—建的建设项目—在规划审批及竣【工验:收时必须《经城市?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核分别】加盖″城市绿化审】批专用章″和″城市!绿化合格专用—章″否则《不予办?理,规划许?可证手续不得—交付使?用 第十条 工程!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!工程设计方案应当】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!体工程同时》规划、同时设计经市!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审查后与》主体:工程设计方》案同时报批 —   建《设单:位必须?。按照批准的绿—化工程设计方—案进行施《工确:需改变设计方案【的必须?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!   城市绿化【工程的设计必须委】托具有相应》资质:的设计单位承担【。 ,。 第十一《条 城市绿化工程】必,须由:具有:相应资质《的,施工单位承担—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!收,与其附?属绿化工程竣工【验收:同时进?行否:则不得办理》该工程建《设,项目:一切相应《的竣工手续和发【放,相,关,证、照 》第十二条 公园、街!道、:广场及其他公—共绿地内《均不得任意》搭建临?。时建筑或《其,。他设施凡增建、【改建:或增加临时设施必须!经,市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!后方可实《。施 第《十三条 在公—园、风景区、—名胜古迹《和纪念地周围—。不得建设与之不【相称的建筑物—和构筑物(包括【高度、体量、—格调、?色彩:等) 第十四【。条 城市中2—0公:顷,以上公共《绿地:的绿化工《程修复、设计方案】必须向?市城市?。绿化:行政主管《部门:申报并报《。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批;不足!20公顷的公共【绿地、居住区绿【。地、风景林地和【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!程设:计方案必须按有关】。规定报市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批  【 单:位附属绿地的绿【化建设应当接受【市城市绿化行政【。主管:部门的?监督和指导 第】三章 管理》。和保护 第十【。五条:。 城:市绿化管理单—位,应当:加强绿化的养护【、管:理保持整洁》、,美观市、区园林【绿化管理部门—按照职责《分工各自认真—搞好城?市绿化的维护管【理工作 第十六条! 城市?绿化专业《队伍栽植的树木所】有权和收益归—国,。家;单位内》自行投?资栽植的树》木所有权《。和,收,。益归本单位;居民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!植的树木所有权【和收益归个人 】第十七条 城—市绿化实行领—养制凡领养城—市公共绿地、—花坛、行道绿化【的单位均须与—市城市绿化》行,。。。政主:管部门?签订管养责任书并负!责管理、养护—和保护工作 第十!八,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!城市绿?。。化用地或者改变【其使:用性质不得破—坏绿地用地的地形】、地貌、水体和【植,被  《 ,确因城市建设需要】占用绿地的占用【公共绿地0.1【公顷以下或者其他】绿地0.4公—。顷以:下的必须经市—城市绿化行政—主,。管部门批准占用公共!绿地0.1公顷以上!或其他绿地》0.:4公:。。顷以上的必》须按:有关规定报上级建设!行政:。主管部?门批准并依法办【理其他有关手—续实行异地绿化补偿!同时承?。担相关费用   !临时占用绿地的必】须经城?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!规,定办理?临时用地和》其他手续《临时:占用期满占》用单位应当在—规定期限《内予以恢复 第十!九条 城市中的【树木不?论,。其,。所有权?归属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擅自—砍伐、移植和—大,修,剪确需砍伐、—移植和大修剪的【必须经?。。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办理》有关手续并按—规定:向树木所有者—支付:。树木赔?偿费用(标准附后】) 第二十—条 砍伐、移—植、大修剪树木的】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办!理   (—一)主次《干道:行道:。树更新由市城—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制定方案】报市人?民政府批准; 【  : ,(二)主次干道【的树木的砍》伐、移植、修剪【由市城市绿》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审:核后报?市,人民政府批》准;   —(三)支路、小街】小巷的?树木的砍《伐、移植由所—在区城市绿化行政】。主管部门提出审【核,意见报市城市—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;   【(四)公共》绿地的树木需—要砍伐?、移植的《由市:城市绿化《行政主管部》门批:准   》(五)机关、团体】、部队、《。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!的树木需要砍伐【、移:植的报市城市绿化】行政:主管部门《批准:数量100株—以上的?报市人民政府批准;!居住区内的树—木需要砍伐、移植的!由所在区城市绿【化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数量【超过20株》。的报:。市,城市绿?。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。 , ,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!损坏城市绿化—及其:设,。施的行为   】(一)?在风景名胜区、【公,园内开山采石葬【坟立碑砍伐树木; !   (二)在树】木上:刻画钉钉缠绕绳索】架,设电线?电缆和照明》。设施; 《   (三)—在草坪、花坛、绿】地内堆放杂物—挖掘、损毁花木; !  : (四?)在绿地内擅自搭】建建:筑物设置广告牌【;   (五)】在城市公共绿地【范,围内擅自开设商【。业、服务摊》点; ?。。   (六)向【城市公共绿》。地扔倒生《活垃圾、建筑垃【圾等废弃物和—其他损坏城市绿【化,及其设?施的行为 第二】十二条? ,城市中古树名木【和具有历《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!意义的树木由—市城市绿《化,行政:主管部门统一—。造册登记设立保护】标,志明确管护责—任单位禁止砍—伐确需移植的必须】经市城?市绿化行政主—管,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审核并提出移—植方案报市》人,民政:府批准由绿化专【业队伍组《织实施并《按规:定,。报省:人,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 第四章! 罚则 第二十】三条 违反》。本规定?的,。按照本规定》第三条?。的管理?。范围由市、区城市绿!化行政主《管部门?依据城市绿化条【例、湖南省实施〈】城市:绿,化条例〉办法、湖南!省城市市政》公,用设施管理办法等】。法律法规和》规章进行处罚— 第二《十四:条,。 当:事人对行《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!以依法申请复议或】者提:起诉讼逾期不申【。请复议也不提起【。诉讼又不《履,行处:罚决定?的由作出《处罚决定的机关申】请人:民法院强制执行 】。。 第二十五》条 :城市绿化行政主【。管部:门和城市《绿化管理单位的【。工作人员玩》忽职守滥用》职权徇私舞弊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;】尚不构成《犯罪的?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 第五章 附则】。 , ,第二十六条 —本办法自200【。2年:11月1日起施【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