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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!办法 》。 湘潭?市人民?。政府:。。关于发布《湘潭:市,。城市绿?化管理办法的通知】 潭政发[20】02]33号—  各县(市【)区人民政府市直机!关,各单位?市属和驻市各—企事:业单位   湘】潭市城市绿》。化管理?办法已经市人—民政府研究》同意:现,予发布请《遵照执行 —二○○二年十月【十七日 》第一章 总则 】第一:条 为了加强城【市绿化管《理,?促进城市绿化【事业的发展?改善城!市生态环境?—提高城市居民生活】质量?建设整—洁、优美、文—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!国务院颁布的城【市绿:化条例和《有关法律、》。法规结?合本市?实际特制《定本办?法 ?第,二条 本办法适用】于本市?城市规划区域—内城市绿化》的规划、建》设、保护和管理 】 第三?条 市城市管理局】是本市城市》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在规【。定的职责范》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!市绿:化管理工作  】 规划、《建设、?。公安等?有关:部门应当按照各自】的,职责协同做》好城市绿《。化规划、建设—。。和维护?管理工?作 : 第四条 》。绿化、美化城市人】人,有责凡有劳》动能:力的城市《居民均应依法承【担义务植树》任务积极植树、【栽,花、种草自》。觉参:加城市绿化活动城】市中所有单》位都要搞好本单【位的绿化全》社会应树立爱护树】。木花: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!风尚 第五条 对!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!绩,。。显著的单《位,和个:人市人民政府给【予表:。彰和奖励 》 第二章《 规划和《。建,设 ?第,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!政主:管部门依据城市总】体规划和《城市发展的实—际会同市规》划部门共同》组,织编:制,城市绿?化规划报市》人民政府《批准:后组织实施   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,不得擅自调整或变】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!调整或变《更,。时必须按审》批程:序申报并经市人民政!府批准方可实施 !第七条 《城区和道《路两侧的空坪隙【地由土?地使用权《所有单位承》担,绿化义务并按绿【。。。化专业规划》要求:负责实施凡不—能履行或《拒不履行的由市城】市绿:。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实施:绿化建设单位拥【有绿化所有权和【收益权 第—八条 工程建设项】目的绿?化用:地面:积与总用地面积的】。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!定   (—一)城市新》建居住区《、旧城改造区分【。别,不得低于《百分之三十和百分】之二十五; —   (二)学【校、医?院、休(疗)养【院、: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】等单位和公》共文化设施不—得低于百分》之三:。十五:;   (三【)干道绿《化不得?低于百分之二十【五,;   (四【)产生有害气体及】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!。百分:之三十?并根据?国家标准设立—。防护林?带; 《。  (五)》其他工程建》设项目?地处城区《的不得低《于百分之《二,十五地处城市中心】。区以外的不》得低于百分之三【十 ?  工程建设项【目规划方案按—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!时必须按照上述规】定的绿化用地面【积,比,例严:格执行 第—九条 城市》建设实?行″绿?线″管制《制度和绿色图章【制凡城市《规划区内《。。所,有新建、《。改建、扩建》。的建设项目在—规划审批及竣工【验收时必须经城市】绿化行?。政,主管部门审核分别加!。盖,。″城市绿化审—批专用?章″和″城市—绿化合?格专用章″》否则不予办理规划许!可证手续不得交付使!用 : 第:十条 ?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!绿化: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!。工程建设项目—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!、同时设计经市【城市绿化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审《查后:与主:体,工程设计方》案同:。时报批   建设!单位必须按照批【。。准的绿化工程设【计方案进《行,施工:确需改变设计方案】的必须报《原批准机关审批【。   城》市,绿化:工程:的设计必须委托【具,。有相应资《质的设计单位承【担 第十一条【 城市绿化工程【。必须由?具,。有相应资质的施【工单位承担工程【建设项?目,。。竣工验收《与其附属绿化工程竣!工,验,收同:时进行否则不—得办理该《。工程建设项目一【切相:应,的竣:工手续和发放相【关证:、照 第十二条 !公,。园、街道、》。广场及其他》公共绿地内均不得】任意搭?建,。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!凡增建、改建—或增加临时》设施必须《经市城市《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同《意并办?理相关手续后方【可实施 第十三条! ,在,。。公园、风景》区、名胜《古迹和纪念》地周围?。不得建设与》之不相称的》建筑物和构筑物(】包括高度、体—量、格调、色彩等)!。 第十四》条 城市中2—0公顷以上公共绿】。地的绿化工》程修:。复、设计方案必须】。向,市城市绿化》行,。政主管部门申—报,并报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批;不】足20公《顷的公共绿地、居】住,区绿地、风景林【。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!。化工程设计》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!报市城市《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》审批  》。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!化建设应当》接受市?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】 第三章 —管理:和,保护 第十—。五条 ?。城市绿化管理单位应!当加强绿化的养护、!管理保?持整洁、美》观市、区园林绿【化管理部门按照职】责分工各自认真【搞好城市绿化的【维护管?理工作 第十六】条 城市绿化专业】队伍:栽植的树《木所有权和收益【归国家;单位内自】行投资栽植》的树木所有权—和收益归本单位;】居民在私人庭院【内自:费栽植的树》。木所有权和》收益归个人 — 第十七条 —城市绿化实行领【养制凡?领,养城市公共》绿地、?花,。坛、行道《。。。绿化:的单位?均须与市城市—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签订管养】责任书并负责管【理、养护和保—护,工作 第十—。八条 任《何,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占用城市绿【化用地或者》改变其使用性质不】得破:。坏绿地用《地的地形、地貌、】水体和?植被   —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!。用绿地的占》用公共绿地0—.,。1公顷以下或者【其他绿地0.4【公顷以下的必须经】市城市?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占用公【共绿:地0:.,1公顷?以上或其《他绿地0.4公【顷以上?的必须按《有关规定报上级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批:准,并依法?办理其他有关手【续实行异地绿化补】偿同:时承担相关费用 】   ?临时占用绿地—的必:须经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并《按照有关规》定办理临时用地和】其,他手续临时》占用期满占用—单位应当《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!复 :。 第十九《。条 城市《中的:树木不论其所—有权归属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擅—自砍伐、移植—和大修剪《确需砍伐、移植和大!修剪的必须经城【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办理?有关:手续并?按规:定向树木《所有者支付树木赔偿!费用(标《准附后) 第【二十条 《。砍伐、移植、大【修剪树木的审批按】照以下规定》办理  》 (:一):主次干道行道树【。。更新:由,市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?部门:制定方案报》市人民政府批—准;   (二)!主次干道的树木【的砍伐、移植、修剪!由市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核后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。;   (三【)支路、《小街小巷的树木的】砍伐:、移植?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!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!意见报市城市绿化】行政主?。管部门批准;  ! (四)公共绿【地的树?。木需要?砍伐、移《植的由市《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批准 】  (五)机关【、,团体、部队、—企事业单位附属【绿地的树木需要砍伐!。、移植的报市—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。部门批准数量1【00株以上的报市】人民政府批》准;居?住区内的树木需要】砍伐、移植的由所】在区城市绿化行【。政主管?。部门批?。。准数量超《过20株的报市城】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批《准 第二》十,一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》不得:有下列损《坏,城市绿化及其设施】的,行为   (一】),在风景名胜区、【公园内开山采石葬坟!立,碑砍伐树木; 【 ,  (二)在树木上!刻,画钉钉缠《绕绳索架《设电线电缆和—照明设施;   !(三)在草》坪、:花坛、?。绿地内堆《放杂:物挖掘、损毁花木】;   (—四)在绿地内擅【自搭建建筑物设【置,广告牌;《   (》五)在城《市公:共绿地范《围内擅自《开设商?业、服务《摊点; 《   (六)向【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!活垃圾、建筑—垃圾等?废弃物?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!及其设施的行—为 第二十二条 !城,市中:古树名?木,和具有历史价值或】者重要纪念》意义的树木由—市城:市绿:化,。行政主管部门统一】。造册登记《设,立保护标《志明确管护责—任单位禁《止砍伐确需》移植:的必须经市城市绿】化行政主《管部门会同有—关,。部,门,审核并提出》移植方案报市—。人民政府批准—由绿化专业》队伍组织实》施并按规定报省人民!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备?。案 第四章—。 罚则 第二十】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!按照:本规:定第三?条的管理范》围由市、《区城: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,依据城市绿化条【例、湖南省实施〈城!市绿化?条例〉办《。法、湖南省城市【市政公用设》施管:。理办法等法律—法规和规《章,进行处罚 —第二:十四条 《当事人对《行政:处,。罚决定不服的—。可以依法申请—复议或者提起诉【讼逾期不申》请复议也《不提起诉讼又不履】行,处罚决定《的由作出处罚决【定的机关申》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 第二十五】条 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和城:市绿化管理单位【的,工,作人员玩忽职守滥】用职权徇私舞—弊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,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!。成犯罪的依》法给予行政处分【 第?。五章 附则 【第二十六条 本办】法自:20:02:年,。。1,1月1日起施行 】。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