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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湘潭【市城市绿化管理【。办法 湘潭】市,人民政?府,关于发布湘》潭市城?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!知 : 潭:政发[2002]3!3号  各县(市!)区人民政府市直】机关各单位》市属和驻《市各:企事业单位 【  :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!办,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!究同意现予发—。布请遵照执行— 二○○》二年十月十七—日 :。 第一章 》总则 第》一条 为了加—强城市绿《。化管理?促进城市】绿,。化事业的发展?改】善,城市生?。态环境?提高城市居!民生活质量?建设整!洁、优美、》文明的现代化—城市根据国务—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!例和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结:合本市实际特制定】本办法 第—二条 本办法适用】于本市?城市:规划区域内》城市绿化的规划、】建设、?保护和管理 第】三条 市城》市管理局是本市【城市绿化《行政:主管部?门在规?定的职责范围—内负责辖区》内的城市绿》化管理工作   !。规划、建《设、公安《等有关部《门应当按照》各自的职责协同做】好城市绿化规划、】建设:。和,维护管?理工作 第四条 !绿化、美化》城市人人有责凡【。有,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!均应依法承担—义务植?树,任务积极《。植树、栽花、种【草,自觉参?加城市?绿化活动城市中所】有单位都要搞好本】单位的绿化》全社会应树》立爱护树木花草和】。。。园林设施的良好【风尚 第五条 】对在城市《绿,化工:作中成绩显》著的单?位和个?人市人民政府给予】表彰:和奖励 《 第二章 》规划:和建设 第六【条 :市,城市绿化《。行政:主管部?门依据城《。市总体规划和—城市:。发展:的实际会同市规划部!。门共同组织编—制城市绿《化规:划报: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组织实施 》  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:得擅自调整或变【更城市绿化规划【确需调?整或变更时必须【按审批程序申报【。并,经市人民《政府批准方可—实施 第七条【 ,城,区和道路两》侧的空坪《隙,地由土地使用权所】有单位承担绿化义】务并按绿化专业【规划要求负》责实施凡不能履【行,或,拒,。不履行的由》市城市?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组织?。实,施绿化建设单—位拥有绿化所—有权和收益权 【 第八条 工程建设!项目的?绿化用地面积与【总用地面积的—比例应当《符合下列规》定 ?  (一)城市新】建,居住区、旧城—改造区?分,别不得低于百分【之三十和《百,分之二?十五; 《   (《二,。)学:。校、医院、休—(疗)养院、—机关、?团体:、部队等《单位和?公共文化设施不得】低于百分《之三十五;》 ,   (《三)干道《绿化不得低于—。百分之?二,十五; 《 , , (四)产生有害】。气体及污染》的工厂不得低于百】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!标准设立防护林【带;   (五)!其他工程建设—。项目地处城》区的不得低于百【分之二十《五地处城市中—心区以外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!十   工程【建,设项目?规划:方,。。案按照基本建—。设,程序审批时必—须按照?上述规定的绿化用】地,面积比例严格执行 ! 第:。。九条 城市建设实】行″绿线《″管制制度和绿色图!章,制凡城市规划区内】所有新?建、改建《、扩建的《建设项目在规划【审批及竣工验收【时必须经城市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核分别加盖″—城市绿化审批专【用章″和″城市绿化!合格专用章″—否则:不予:办理规划许可证手】续,。不,得交付使用 【第十条? 工程建《设项目的附属—绿化:工程设计《方,案应当与《。工程:建设项目的主体【工程同时《规划、同时设计经】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审查后》与主体?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!批   建设单】位必须按照批—准的绿?化工:程设计方案进行【施工确?需改变设计》方案的必须报原批】准机关审《批,   城市绿化】工程的设计必须【委托具有《相应资质的设计单】位承担 第十一条! 城市绿化工—程必须由具有—相应资质的施—工单位承担工程【建,。。设项目?竣工:验收与其附属绿【化工程竣工验—。收,同时进行否则不得办!理该工程建设项目】一切相应的竣工【手续和发放相—关证、照 第十二!条 公园、街道、】广场及?其他公?共绿地内均不得任】意搭建临《时建筑或其他—设,施,凡增建、《改建或增加临时设施!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!政主管部门同—意并办?理相关手续后方【可实施 第十三】条 在公《园,、风景区《、名胜?古迹和纪念地周围】不,得建设与之不相称】的建筑物和构筑【物(:。包括高度、》体,量、:格调、?色彩等) 第十四!条 城市中》20公?顷,以上公共绿地的绿】化工程修复、—设计方案《必须向市城市—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申,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审批》。;不足20公—。顷的公?共绿地、居住—区绿地、《风景林地和干道绿】化带:的绿化工程设—计方案必须按有【关规定报《市城市绿《化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   单位【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!应当接受市》城,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! 第三章《 管理和保护 】第十五条 城市【绿化管理《单位应当《加强绿化的养—护、管理保》持整洁、《美,观市、?区园林绿化管理部】门按照?职责分?工各自?认真:搞,好城:市绿化的维护管【理工作 第十六】条 城市《绿,化专业?。队伍栽植的树—木,所,有权和收益归国家;!单位内?自,行投资栽植的树【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!单位;居民》。在,私人庭院《内自费栽植的—树木:所,有权和收益归—个人 第十七【。条 城市绿化实行领!养制凡领养城市【公共绿地、花坛、】行道绿化的单位均】须与市?城,。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签订—管养责任书并负【责管理、养护和保】护工:作 ?第十八条 任何【单,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占,用城市?绿化用?地或者改变其—使,用性质?不得破?坏绿地用《地的地?形、地?貌,、水体和植被 】  确因城市—建设需要占用绿地】。。。的占用?公,共绿地0.》1,公顷以下或者其他】绿地0.4公顷【以下的必须经市城市!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占用公共绿【地0.1《。。公顷:以上或其他绿—地0.4《公顷以?上的必须按有关规】定,报上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。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!有关手续实行—异地绿?化补偿同《时承担相《。。关费:用   临时占用!绿地的必须经城【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同意并按【照,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!地和其他手》续临时占用期—满占用单位应当【在规:定期限内予》以恢复? 第十九条 城】市中的?树木不论其所有权】归属任?何单位和《。个人不得擅自—砍伐、移植和—大修剪确需》砍伐、移植和大【修剪的必须经—城,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!续并按规《定向树木所》有者:支付树木赔偿费【用(标?准附后) —第二十条 砍伐、移!植、大修剪树—木的审批按照以下】规定办理  【 (一?)主:次,干道行道树更—新由市城市绿化行】政主管部门制—。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:;   (二)主!次干:道的树木的》砍伐、移植、修【剪由市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!人民政府《批准; 《   ?(三)支路、—小,。街小巷的树》。木,的砍伐、移》。植由所?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!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批《准,;   》(,。四):公共绿地的树木需要!砍伐、移植的由市城!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批准   (】五)机关、团体【、部队、企事业【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!需要砍伐、移植的】报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批准数量!100株以上的报】市人:民政府批准;居【住区内的树木需要砍!伐、:移植的由所》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数量【超过20株的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】主,管部门批准 第二!十,一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?。。得有下?列损坏城市》。。绿化及其设施—的行为   (一!)在风景名胜区【、公园内开》山采石葬《坟立碑砍《伐树木;  【 (二?)在:树木上刻画》钉钉:缠绕绳索《架设电线电缆—和,照,明设:施;   (三)!在草坪、花坛—、绿地内堆放杂物】挖掘:、损毁花木; 【   (《四):。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!筑物设置广告牌;】。   (》五)在城市公—共绿地范围内擅【自开设商业、—服务:摊点;  — (六)向城市公共!绿地:扔倒:。生活垃?圾、建筑垃圾等废】弃,物,和其他?损坏城?市绿: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! 第二十二》条 城市中》古树名木和具—有,历史价值或者重要】。纪念意义的树木【由市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】造册:登,记设立保护标志【明确管护责任单【位禁止砍伐确—需移植的必须—经市城市《绿化: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有关部门》审核并提出移植方案!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!绿化专业队伍组织】实施并按规定—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 】 第:四章 罚则 — 第二十三条 【违反本规定的按【。照本规?。定第三条的管理范围!。由市、区《城市绿?化行政?主管部?门依据城市绿化【条例、湖南省实【施〈城市绿化条例】〉办法、湖南—省城市市政公用【设施管理办法—。等法律法规》和规:章进行处罚 【第二:十四条 当事—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!服的可以依》法申请复议或者提】起诉讼?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!提起诉讼又不履【行处罚决定的由作】出处罚决定的机【关申: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行? 第二十五条 城!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和城市绿化管理单】位的工作人员玩忽】。职守滥用职权徇【私舞弊构成犯罪【的,依法:。追究刑事责任;尚】。不构成犯罪的依【。法给予?。。行政处分 第五】章 附?则 第二十六条 !本办法自2002】年11月1》。。日起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