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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,湘潭市?城市绿化《管,理办法? : 湘潭市人—民政府关于发布湘】潭市:城市:绿,化管:。理办法?的通知 》潭,政发[200—2]33号  各!。县(市)区人民政府!市直机关各》单位市属和驻市各】企,事,业单位   【湘潭市?城市绿化管理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!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!遵照:执行 二》○○二年十月十七】日 第一章 【总则 第一条【 为了加强城市【绿化管理?》促进城市《绿化事业的发展?】改善城市《生,态环:境?提?高,城市居民《生活:质量?建设整洁、优!美、文明的现—代化城市根据—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!化条例和《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,。。市实际特制》定本办?法 : 第二?条 本?。办法适用于》本市城市规划—区域内城市绿化的】。规划、建设、—保护和?管理 《第三:条 市城市管—。理局是本市城市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在规定的《职责范围内负责辖】区内的城市绿—化管:理工作   【规划、建设、—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!按照各自的职责协】同做好城市绿化【。。规划、建设》和维:护管理工《作 第四条 【绿化、美化城市【人人:有责凡有《劳动:能,力的城市《居民均应《依法承担义务—植树任务积极—植树、栽《。花、种草自觉参加】城市绿化活动城市】中所有单《位都要搞《好本单位的绿化全社!会应树立爱护树木】花草和园林设施【的,良好风尚 第【五,条 对?在城市?绿化工作中》成绩显著的单—位和个?人市人民政》府给:予表彰和《奖励 第》二章 ?规划和建设 第】六条: 市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部门依【。据城:市总体规划和城市】发展的实际》会同市?。规划:。部门共同组织编【制城市绿化规—划报市人民政府【。批准后组《织实施? ,  : 任何单位和个【。人不得擅自调—整或变更城》市绿化规《划确需调整或变更】时必须按审批程序】申报并经市》人民政府批准方【可实施 第七条 !城,区,。和,道路:两侧的空坪隙—地由:土地使用权所有【单位承?担绿化义务并按【绿化专业规划要求负!责,实施凡不能履行或】拒不履行的由—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:组织实施绿化—建设单位拥有绿化所!有权和收益权 】第八条?。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!化用地?面积与?总用地面积的—比例应当符合下【列规定 》。  :(一:)城市新《建居:住区、旧城改造区】分别不?得低于百分之三十】。。和百分之二十—五; ? ,  (二)学校【、医院、休(—疗)养院、机关、团!体、部队《等单:位和公共文化—设施:。不得低于百分—之,三十:五;   (三】)干道绿化不得【低于百?分之二十五; 】 , (四)产生有害】气体及污染的—工厂不得低》于百分之三》十,并根:据国家标《准,设立:防护林带; 【  :(五)其《他工程建设项目地】处城区的不得低于】百分:之二十五地处城市中!心区以外的》不得低于百分之【三十  》 工程?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按!。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!时必须按《照上述规定》的绿化用《地,面积比例严格执行 ! 第九条 》城市建设实》行″绿线《″管制制《度和绿色图章—制凡:城市规?划,区内所有新建、改】。建、扩建的》建设:项目在规划审批及】竣,工验收时必》须经城?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,审核分别加盖″【城市绿化审批专用】章″:和″城?市绿化合格专用章″!否则不予办理规【划许可证手》续,不得交付使用 】第十条 工》程建设项目》。的附属绿化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】与工:程,建设项目的主体【工,程同时规划、同【时设计经市城市绿化!行政:主管部门审查—后与主体工程设计】方案同时报批 】  建设单位必【须按照批准的绿【。化,工,程设计方案进行施】工确需改变》设计方案的必—须报原批准机—关审批?   城市—绿化:工程的设计必须【委托:具有相应资质—的设计单位承担【 第十一条 城市!绿化工程《必须由具《有相应资质的施【工单位承担》工程建设项目竣【工验收与《其附属绿化工程【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否!则不得办理该工【程建设?项目一?切相应的竣》工手续和发放相关】证、照 第十二条! ,。公园、?街道、广场》及其:他公共绿地内均【不得任?意搭建临时建筑或其!。。他设施凡增建、改】建或增加《临时:设,。施必须经《市城市绿化》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!续后方可实施 【 第:。十三:。条 :在公园?、风:景区、名《胜古迹和纪》念,地,周围不得建设与之】不相称的《建筑物和构》筑物:(包括?高度、体量、—格调、?色彩等) 第十四!条 城市中2—0公顷以上》公共绿?地的绿化工程修【复、设计方案必【须向市?城市: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申报并报省建!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批【;不足20公顷的】公共绿地《、居住区绿地、风】景,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!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!。须按有关《规定报市城市绿化行!政主管部《门,审批  》 单位附属》绿地的绿化建设应】当接受市城市绿【化行政主管》部门的监督和指【导 第三章— 管理和保护 【。 第十五条 城市】绿,化,管理单?位应:当加强绿化的养护】、管理?保持整洁、》美观市、区园林【。绿化管理部门按【照职:责,分工各自认真搞【好城市?绿化的维护管—理工作 第十六条! 城:市绿化专业》队伍:栽植的?树木:所有权和《收益归国家》;单位内《。自行投资栽植的树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!单位;居民在私人庭!院内自费栽植的【树木所有《权和收益归个人 !第,十七:条 城市绿化实行领!养制凡领养城—市公共?绿地、花《坛、行道绿化的单位!均,须与市城市绿—化行政主管》部门签订管养责【任书并负责管理、】养护和保护工—作 第十八条 】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占用城市》绿,化用地或者》改变其使《。用性质不《得破坏绿地用地【的地形、地貌—、水体和植被 【   确因》城市建设需要占用】绿地:的占用公共绿地0.!1公顷以《下或者其他》。绿地0.4》公顷以下的必须【经,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占用公【共绿地0.1—公顷:以上或其《他绿地?0.4公《顷以上的必须—按有关规定报上【级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批》准并依法办理其他】有关手续实》行异地绿化补—。偿同时?承担相关费用 】 ,。 临时占用绿地的必!须经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?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!临时用地和其他手】续临时占用期—满占用单位应当【在,规定:期限内予以恢复 !第十九条 城市【中的树?木不论其所有权归】属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《。自砍伐、移植和大修!剪确需砍伐、移植】和,。大修剪的必》须经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!关,手续:并按规定向树—木所有?者支付树木》赔偿费用(标准附】。后) 第二—十条 砍伐、移植】、大修剪《树木的审批按照以】下规定办理》  ? (一)《主次干道行道树【更新由市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制定方案—报市:人民政府《批准;   (】二)主次干道的【树,木的砍伐、移植、修!剪由市城市绿化行】政主:。管部门审《。。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; ?   (三)支【路、小街小巷—的树:木的砍伐、移—植,由所在?区,城市绿?化,行政:主管部门提出审核】意见报市城市绿化】。行,。政主管部门批—准;:   《(四:)公共绿《地的:树木需要《。砍伐、?。移植的由市城市【绿化行政《主管部?门批准   【(五)机关》、团体、部队—、企事业单位附属】绿地的树木》需要砍伐《、移植的报市城【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,。门批准?数量100》株以上的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;!居住:区内的树木》需要砍伐、移植的由!所在区?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数量超过【2,0株的报《市城: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 【第二十一条》 ,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》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!化及其设施的—行为 《  (一)在风景】名胜区、公园内开】山采石葬坟》立碑砍伐树》木;   —。(二)?在树木上刻》画钉钉缠《绕绳索?架设电线《电缆:和,照明设施; —。   ?(三:)在草坪、》花坛、?绿地内堆放杂物【挖掘、损毁花木【;   (—四,)在绿?地内擅?。。自搭建建筑物设置广!告牌;?  ? ,(五:)在城?市公共绿地范围内】擅自开设商业—、服务摊点》; ?  (六)向—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!活垃圾、建筑垃圾等!。废弃物?和其:他损坏城市绿化及】。。其设施的行》为, 第二《十二条 城市中古】树,。名木和具有》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!念意义的树木—由市:城市绿化行政主【管部:门统:一造册登记》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管!护责任?单位:。禁,止,砍伐确需移植的必】须经: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有》关部门审核并提出移!植方案报市》人民政府批》准由绿化《专业队伍组织—实施并?按规定报《省人民?政府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备》案 第四章 罚则! 第二十》三条 违反》本,规,定的按照本规定【第三条的《管,理范围由《市、区城市绿化【行,政主管?部门依据《城市绿化条例、湖南!省实施〈城市—绿,化,条例〉办法、—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!设,施管:理,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!章进行处罚 第】二十四条 》当事人对《。行政:处罚决?定不服的可以依【法申请复《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!不申请复议也不提】。。起诉讼又不履行【处罚决定的由作【出处罚决定的机关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 ?第二十五《。条 城市《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和城市绿化管理】单,位,的工作人员》。玩忽:职守:滥用职权徇私—舞弊构成《犯,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;尚不构成—犯罪的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 — 第五章 附—则 第二十—六,条 本办法自20】02年11月—1日起?施行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