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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湘潭市《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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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人民政府关!于发布湘潭市城市绿!化管:理办法的《通知
潭政发[】2002]3—。。3号
各—县(市)《区,人民:政府市直《机关:各单位市属和—驻,市各企?事业单位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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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城【。市,绿化管理办》法已经市《人,民政府研《究同意现予》发布请?遵照执?行
?二○:○二年?十月:十七日
第—一章 总则
第一!条, 为了?加强城?市绿化管理》?促进城市绿化【事业的发《展?改善城》市生态环境?—提高城市《居民生活质量—?建设整洁》、,优美、文明》的现代化《。城市:。根据国?。务院:颁布的城市绿化【条例和有《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市实?际特制定《。本办法
第—二条 本办法—适用于?本市:城市规划区域内【城市绿化的规划、建!设、保护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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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条 市城《市管理局是本市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在规定的职责范】围内负?责辖:区内的城《市绿化管《。理工作
【规划、建设》、公安?。等有关部门应当按】照各自?的,职责:。协,同做好?城市:绿化规划、建设【和维护管理》。工,作
第四条— 绿化、美化城市】人人有责凡有劳动能!力的城?市,居民均应依法承担义!务植树任务积—极植:树、:。栽花、?种草:自,觉参加城市绿化活动!城市中所有单位都】要搞好本单位的【绿化:全社会?应,树立爱护树木花【。。草和园林设施的良】好风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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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对在【城市绿化工作中【成绩显著的》。单位和个人市—人民: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!
第二章 —规划和建设
【第六条 《市城市绿化》行,政主管部门依据城】市总体规划和城市】发展的实际会同市规!划,部门共同组织编制】城市绿化规划报市】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】。织,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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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调整或?变更城市《绿化:规,划确需调整或—变更时必须按审批程!序申报并经》市,人,民,政府批准方可实施】
第七条 —城,区和道?。路两侧?的空坪隙地》由土:地使用权《所有:单,位承担绿《化义:务并按绿化专业规】划要求负责实施凡不!能履:。行或:拒不履?。行的由市城市—绿化行政《。主,管部门?组织实施绿化建【设单位拥有绿—化所有权《。和收益权《
第八条 工程建!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!积与总用地面积【的比例应当符合【下,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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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城市新建《居住区、旧城改造区!分别不得低》于百分之三》十和百分之二十五】;
(二)学!校、医?院、休(疗)养【院、机关、团体、】部,队等单位《和公:共文化?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!三十:五;
(三】),干道绿化《不得低?于百分之二十—五;
(四)!。产生有?害气体及污染—。的,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!三十:并,根据国家标准设【立防护林带》;
(—五)其他《工程建设项》目地处城区》的不得?低于百分之二十五】地处城市《中心区以外的不【得低于百分》之三十
【工程建?设项目规《划方案按照基—本建:设程:序审批时必须按【照上述规定》的绿化用地面—积,比例严格执行—
:第九条 城市建【设实行″绿线″【管制制度和绿色【图章制凡《城市规划区内—所有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的建设》项目在规划审批【及竣工验收时必须经!。城市绿化行》政,主管部门审》核分别加盖″城【市绿化审批专用【章″和″城市绿【化合格?专用章″否则不予办!。理规划许可证—手续不得交付使【用
第十条 工】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!化工程设计方—案应当与工》程建设项目的—主体工程《同时规划、同时【设计经?市城市绿《化行政主管》。。部门审?查后与主体工程设计!方案同时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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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必】须,按照批准的绿化【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!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!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!审批
—城市绿化工程—的设计必须委托【具有相?。应资质的《设计单位《承担
第十一条 !城,市绿化工程必须【。。由具有相应》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!工程建设项目竣工】验,收与其附属绿化工】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!否则不?得办理该工程建【设项目?一切相应《的竣工手《续和发放相》。关证:、照
第十二条】。 公园、街道、广场!及,其他:。公共绿地内均不【得任意搭建临时【建筑:或其:他设施凡增建、改】建或:增加临时设》。施必:须经市城《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。。并办理相关手续【。后方可实施
第】十三条 在公园【、风景?区、名胜古迹和【纪念地周围不—得,建设与之不相—称,的,建筑:物和:构筑物(包括高度】、体量、格调—、色彩等《)
第十四条 城!市中20公顷以上公!共绿地的绿》。化工:程修复、设计方案】必须向市城市—绿化行政主》管部:门申报并报》省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审批;》不足20公顷的公共!绿,地、居住区绿—地、风景林》。地和干道《绿化带的绿化工程】设,计方:案必须按有关规定】报市城市《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审》。。批,
单位—。附属绿地的绿化【建设应当《接受市城市绿化行】政主管部《门的监?督和:指导
第三章 管!理和保护
第【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!理单位?应当加?强绿化的《养护、管理保持整】洁、美?观市、?区园林绿化管—理部门按照职—责分工各自认真搞好!城市绿化《的维护管理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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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六条 城市绿化专】业队:伍栽植的树木所【有,。权和收益归国—家;单位内自行【投资栽植的树木【所有权和收益—归本单位《;居民在私人—庭院内自《费栽植的树木—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!
第十七条— 城市绿《化实行领养制凡领】养城市?公共绿地、》花坛、?行道绿化《的单位均《须与市城市绿化【行政主管部门签【。订,管,养责任书并负责管理!、养护和《。保护工作
—第十八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!用城市绿《化用地或者》改变其使用》性质不得破坏—绿,地用:地的地?。形、:地貌、水体和—植被
确因城!市建设需要占用【绿地的?占用公共绿地—0.1?公顷以下或者其他绿!地,0,.,4,公顷以下的必须经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?批准占用《公共绿地0.1公顷!以,上或其他绿地0.】4公顷以上》的必须按有关规【定报上?级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并【依法办理其他有关】手续实行异》地绿:化补偿?同,时承担相关费用【
临时—占,用绿:地的必?须经:城市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同意并按照】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!地和其他手续—临时占用《期满占用单位应【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!恢复:
第十九条 城市!中的树木不》论其所有权归—。属任何单位》和个:。人不得擅自砍伐【。、移植?和大修剪确需砍【伐、:移植和大修剪的必须!经,城,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办理有关手【续并按规《。定向树木所有者支】付树木?赔偿费用《(标准附后)
第!二十条 砍伐、移植!、大修剪树》木的审批按照—以下规定办》理
(—一)主次干道行道树!更新由市城》市绿化行《政主管部门制定方】案报市人民政府【。批准;
》 :(,二)主次《干道的树木的—。。。砍伐、移植、—修剪由市城市绿【化行政主《。管部:门审核后报市—人民政府批准—。;
(三)】。支路、小街小—巷,的树木的砍伐、移】植由所在区》城市绿化行》政主管部门提—出审核意见》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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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四)公共绿地的【树木需要砍》伐、移植的由市城市!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
《 (五)机关、团】体、部队、》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!的树木需要砍伐、】移植:的报市城市绿化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!量100株以上【的报市?人民政府批准;【居,住区内的树》木需要砍《伐、移?植的由所在区城市绿!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数量超过20株的报!市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?部,门批准
第—二十:。一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《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!化及其设施的行【为
? (一)在—风景名?胜,区、公园内开山采】石葬坟立《碑砍伐树木;—
《。(二)在树木上【刻,画钉钉缠绕》绳索:架设电线电缆和【照明设?施;
》 (三)在草坪【、花坛?、,。绿地内堆放》杂物挖掘、损毁花】木;
《 (四)在绿【地内擅自搭建建筑】物设置广告》牌;
(五】)在城市公共绿【地范围内擅自—开设商业、》服务:摊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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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六)向城市公共绿!地扔倒生活》垃,圾、建筑垃圾等废弃!物和其他损》坏城市?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】为
第二十二条 !城市中古树名木和】具有:历史价值或者重要】。纪,念意义?的树木?由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:管部门?统一:造册登记设立保护】标志:明确管护责》任,单位禁止砍伐—确需:移植的?必须经市城》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有关部门【审核并提《出移植方案》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由:绿化专?业,队,伍组织实施》并,。。按规:定报省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,案
第四章 罚】则
第二十三条】 违反本《规定的按《照本规定《第三条的管理范围由!市、:区城市绿化行政主】管,部门依据城》市绿化条例、湖【。。南省实?施〈:。城市绿化条》例〉办法、湖南省城!市,市政公?用设施管理办法【等,法律法规和规章进】行处罚
第二【十四:条, ,当,事人:对行:政处罚决定》不服的可以依—法申请复议或—。者提起诉讼逾期【不申请复《议也不提起诉讼又】不,履行处?罚决定的由作出处】罚决:定的机关申请—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
第二【十五条 城市—。绿,化行:政主管部门和城市】。绿化管理单》位的:工作人员《玩忽职守滥》用职权?徇私舞弊构成犯【。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:责任;?尚不构成犯罪的【依,法给予行政处—分
第五章 附则!
第二十六条 本!。办法自2《。002年11—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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