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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—城市绿?化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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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:潭市人民政府—关于发布湘潭市【城市绿化《管理办法的》通知
潭政—发[2002]【3,3,号
各县(【市)区人民政府市】直机关各《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!。事业单位
【 湘潭市城市绿【化管理办法》已,经市人民政府研【究同意现《予发布请遵照执【行,
二○○二—年十:月十七日《
第一章》 总则
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!市,绿化管理?》促进城?市,。绿化事业的发展?】改善城市生》态环境?提》。高城市居《民,生活质量?》建设整洁《、优美?、文明的现》代,。化城:市根据国务院颁【布,。的城市绿化条—例和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结合本—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!
第二条 本办】法,适,。用于本市城》。。。市规划区域内城市】。绿化的规划、—建设、保《护和管理
—第三条? ,市城市管《理局:是本市城市绿化【。。行政:。主管部?门在规定的职—责范围内《负,责,辖区内的城市绿【化管理工《作
规划、】建设、公《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!照各自的职责协【同,做好:城市绿化规划、【建设和维《护管理工作》
第四《条 绿化《、,美化城市《人人有责凡》有劳: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均!应依法承担义务【植树任务《积极植树、栽花、】种草自觉参加—城市绿化活动—城市中所有单位都】要搞好本单位的绿化!全社会应树》立爱护树木》花草和园林设施【的良好风尚
【第五条 对在城【市绿化工作》中成绩显著的—单位和?个人市人民政府给】予表: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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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规划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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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市—城市绿化《行,政主管?。部门依据城市总【体规:划和城市发展—的实际会同市规划部!门共同组织编制【城市绿化规》划,报市人民政府—批准后组织实—施
任何【单位:和,个人不得擅自调【整或变更城市绿化规!划确需调整》或变更?时,必须按审《批程序申《。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!准方可实施
第】七,条 城区和》道路两侧的空坪隙】地由土地使用权所】有单位承《担绿化义务并按【绿化:专,业规划要求负责实施!凡不能履行或拒【不履:行的由市城市—。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组织实施绿化】建设单位拥有—绿化所有权和收益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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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》工程建设项目的绿】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!面积的比例》应当符合下》列,规定
(一】。。)城:市新建居住》区、旧城改造区分别!不得低于百分—之三十?和,百分之二十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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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(二)学校、】医,院、休?(疗)养《院、机关、》团体、部队等单位】和公共文化》设施不得低于百分】。之三十五;
】 (三)干道绿化】不得低于百》分之二十《五;
》 (四?)产生有《。害气体及污染的工】厂不得低于》。百分之三十并根【。据国家?标准设立防护林【带;
(五)!其他工程建》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!。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!地处城市中》心区:以外的不得低—于百分之三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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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建—。。设项:目规划?方案按照《基本建设程序审【。批时:必须按照上述规【定,的,绿化用地面积比【。例严格执《行
?第九条 城市建设】。实行″绿线″管制制!度和绿色《。图章:制凡城市规划区内】所有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的建设—项目在规划》审批及竣工验收时必!须经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审核分别加盖″城】市绿化审《批专用章″和—″城:市绿化合格专用【章″否则不予办理】规划许可《证手:续不:得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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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工程建设项目的】。附属绿化《工程:设计:方案应当与》工,程建设项目》的主体工《程同时规划、同【时,设计经市城》市绿:化,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后?与主:体工程?设计方案同》时报批
建】设单位必须》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!设计方案进》行施工确《需改变?设计方案的》必须报原批准机关】审批
城市绿!化,。。工程的设计》必须委?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的设计单—。位承担
第十一】条 城市绿化—工程必须由》。具有相?应资质的《施工单?位承担工程建设【项目竣工验收与【其附属绿化工程竣工!验收同?时,进,行否则不得》办理:该工程建设项目一切!相应的竣工手—续和发放相关证、】照
第十二条 】公园、街道、广场及!其他公共《。绿地内均不得任意搭!建临时建筑或—其他设施凡增—建、:改建或?增加临时《设施必须经市—城市绿化行》政,主管部门同意并【办理相关《手续后方可》实施
第》十三条 在》公园、风景区、【名胜古迹和》纪念地周围》不,得建设与之》不相称的建筑物【和构筑物(包—括高度?、,体量、格调、色【彩等)
第十四】条 城市中2—0公顷以上公共绿】地,的绿化工程修复、设!计方案必须》向市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部门申【报并报省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;不足2—0公顷的公共绿地】、居住?。。区绿地、风景林地和!。干道:绿化带的绿化工【程设计方案》必须按有关规—定报市城市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
单—位,附,属绿:地的绿化建设应【当接受?市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?部门的监督》和指导
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!
第十《五条 城市绿—化管理单位》应当加强绿》化的养护、管—理保持整洁、—美,观市、区园林绿【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!分工各自认真搞【好城市绿化的维护】管理工作
第十六!条, 城市绿《。化专业队伍》栽植的树木所有【权和收益《归国家;单位—内自行投资》栽,植的:树木所有权和—收,。益归本单位;居【民在私?人庭院内自费栽植】的树木?所有权和收益归个】人
?第,十七条? 城市绿《化实行领养制—凡领养?城市公?共绿地、花》坛、行道绿》。化的单位《均须与市城市绿化行!政主管部门签—订管:养责任书并负责【管,。理、养护和保护【工作
第十八【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!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!使用性质不得破坏】绿地用地的地形、地!貌、水体和植被【
: 确因城市建设需!要占用?绿地的占用》公共绿地0.1公】顷以下?或者:其他绿地《。0.4?公顷以下的必须【经市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占用公共绿地】0.1公顷以—上或:其,他绿地0.4公顷】以上的必须》按,有关:规定报上级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批准并依法办理其】他有关手续实行【异地绿化补》。偿同时承担》相关费用
临!时占用绿《地的:必须经?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同意并按《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!。用地和其他手续【临时占用期满占【用,单位应当《在规定期限》内予以恢复
第】十九条 城市中的树!木不论其所》有权归?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,擅自砍伐、移—植和大修剪确需砍】。伐、移?植和大修剪的必【须经城市绿》化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办理》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!树木所有者支—付,树木赔偿费用(【标,准附后)
第二十!条, 砍伐、移植、大修!剪树木的《审批:。按照以?下规:定办:。理,
(一)主】。次干道行道树更【。新由市城市》绿化行政《主管:部门制?定方案报市》人民政府批准;
! (二)主次干】。道的树?木的砍伐、移植、修!剪由市城市绿—。化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核后报市人民政府】。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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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支路、小街小巷的!树木的砍伐、移植由!所在区城市》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!意见报市《城市: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批—准;
(四】)公共绿《地的树木需要砍伐】、移植的由市城市绿!化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
【 (五)机关、】团体、部队》。、企事业《单位附?属绿地的树木需【要,砍伐:。、,移植的报市》城市绿化行》政主管部门批—准数量100株以上!的报市人民》政府批?准,;居住区内的—树木需要砍伐—、移植的由所在区】。城,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》数量超过20株的报!。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,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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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一条《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有下】列损:坏城:市绿化及其设施的】行为
》。 (一)在风景【名胜区、公园内【开山采石葬坟立【碑砍伐树木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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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在树木上刻画钉!钉缠绕绳索架—设电线?电,缆和照明《设施:;,
? (三)在草—坪、花坛、绿—地内堆放杂物挖【掘、损毁花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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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四)在绿《地内擅?自搭建建筑物—设置:广,告牌;
》 (五)在城市公!。。共绿地范围内擅【自开设商业、—服务:摊点;
》 (六)向—城市公共绿地—扔倒生活垃圾、建】。筑垃圾?等废弃物和》其他损坏《城,。市绿化?及其设施的行为【
第二十二条 】城市中古树名—木和:。具,有历史价值或者重】要,纪念意义的》树木由市《城市绿化《。行政主管部门—。统一造册登》记设立保护标—。志明确?管护责?任单位禁止砍伐确】需移植的必须经市】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审核并提出移植方!案报市人民政—府批准由绿》化专业队《伍组织实施》并按规?定,报省人民《政府: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备案
第!四章 ?罚则
第》二十:三条 违反本规定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!的管:理范围由市》、,区城市绿化行政【主,管部门依据》。城市绿化条例、【湖南省实施》〈城市绿化条例【〉办法、湖》南,省城市市政公用【设施:管理办法等》。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!处罚
第二—十四条 当事—人对行政《处罚决定不服—的可:以依法申请复议或】者提起诉《。讼,逾期不申请复—议也不提起诉—讼,又,不,履行处罚决定的【由作出处《罚决定的《机关申请人》民法院?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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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五条 城【。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城市【。绿化管理单位—的工作人员》玩忽职?守滥用职《权徇:私舞弊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;尚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—
第五《章 :。附则
第二十【六条 本办法—自2002年1【。1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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