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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城市绿!化管理?办法
湘潭】。。市,人民政?府关:于发:布湘潭?市城市绿化管—理,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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潭政发[200】2]3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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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》)区人民政府市【直,。机,关各:单位市属和驻市各】。企事业单《位
》湘潭市城市绿化管】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!府研究同意现—予,发布请遵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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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二年十【月十七日
—第,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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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【加,强城市绿化管理【?促进城《市绿化事《业的发展?改—善城市生态环境?提!。高城市居民》生活质量?建设整】洁,、优:美、文明的现代【化城市根据国—务院:颁,布的城市绿化条例】。和有: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市实:际,特制:定本办法《
第二《条 :本,办法适用于本—市,城市规?划区域内城》市绿化的规划、建设!。。。、保护和管》理
第三条 【市城:市管理局是本—市城市?绿,化行:政主:管,部门在?规定的?职,责范围?内负责辖《。。区内的城市绿—化管理?工作:
? 规划、建设—、公安等有关部门】应当按?。照各:自的职责《协同:做好城市绿化规划、!建,设和:维,护,管理工作
第【四条 绿化》、美化城市人—人有责?凡有劳动能》力的城?市居民均应依法承】担义务植树任务【。积极植树、栽花、】种,草,自,。觉参加城市绿化活】动城:。市中所?有单位都要搞好本】单位的绿化全—社会应树立爱护树】木花草和园林—设施的良《好风尚
第五【条 对在《城市:绿化工作《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!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!表彰:和,奖励
第二章 】规,划,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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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市城【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据城市—总体规划《和城市?发展的实《际会同市《规划部?门共同组织编制【城市绿化规划报【市,人民政府批准后组】织,实施
—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自调整或变更】城市绿化《规划确需调》整或变?。更,时必须按审批程序申!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!准方可?实施
第七条 城!区和道路两侧的空坪!隙地由土地使用权】所有单位承担绿【化义务并按绿化【专业:规划要求负责实施凡!不能履行或拒不履行!的由市城市绿—。化行政主管》部门组织《实施绿化建设单位】拥有绿化所》有,权和收?益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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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工—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!地面:积与总?用地:面积的?比例应当符合下列】规定
《 :(一)城《市新建居住区—、旧城改造区分别】不得低?于百分之三十—和百分之二十五【;
(二【),学校、?医院、休(》疗)养院、》机关、团体》。、部队等《单位: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!低于百分《之三十五;》
(》三)干道《绿化不得低于百分之!二十五;
】(四)?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!的工厂不得低于【百分之三十》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!防护林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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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他工!程建设项目地处【城区的不得低—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!城市中?心区以外《的不得低于百分【之三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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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工程建设《项目规划方案按【照基本建设程序【审批时必须按照【上述:规定的绿化用—地面积比例严格【执行
第九条【 城市建设》实行″绿《。线″管制《制度和绿色图章【制凡城市规划区【内所有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!建设项?目在规划审批—及竣:工验收时必须经城】市绿化行政主—管,部门审核分别加【。盖″:城市绿化审》批专用章″和″城市!绿化合格专用—章″:否则不予办理—规划许可证手—续不得交付使用
!第十条 工程建【设,。项目的附属绿化工】程设计方案应—当,与工程建设》项目的主体工程【同时:规划、同时设计经市!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审查后《与主体工程设—计方案同《。时报批
建】设单位必须按—照批准?。的,。绿化:工程设计方案—进行施?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!的必须报原批准【机关审批《
城市—绿化工程的设—计,必须委托具》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!位承担
第十一】。条 城市绿化—工程必须由》具有相应资质的【施工单位承》担工程?建,。设项目竣《工验收与其附—属绿化工程竣—工,验收:同时进?行否则不得办理【该工程建设》。项目一切相应的竣工!手续和发放相关证】、照
第》十二条 公》园、街道、广场及】其他公共《绿地内均《不得任意搭建—临时建筑或其他设】施凡增建、改建或增!加临时设施必—须经市城市绿化行】。。政主管部《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!续后方可实施—
第十三》条 在公园、风【景区、名《胜,。。古迹和纪念地周围不!。得建设与之》不相称的建筑—。物和:构筑物(包括—高度、?体量、格调、色【彩,等)
第十—四,条 城市中2—0公顷以《上公:共绿:地,。。的绿化工程修—复、设?计方案必《须向:市城市绿《化行政主管部—门申:报,并报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批;】不足20公顷的公共!绿,地、居住区绿地、风!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!的绿化工程设计【方案必须按》有关规定《报市城?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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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《位附:属绿地的绿化—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!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的监督《和指导
第三章】 管理和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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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》 城市绿《化管理?单位应当加强—绿化的?。养护、管《理保持整洁、—美观市、《区园林绿化管理部】门,。按照职责分工各【。。自认真搞《好城市绿化的维【。护管理工作
【第十:六条 城市绿化专】业队伍栽植的树木】所有权和收益归【国家;单位内自行投!资栽植?的树木所有权—和收益归本》单位;居《民在私人庭院内【自费栽植的》树木所有《权和收益归个人
!第十七条 城市【绿化实行领》养制凡领养城—市,公共绿地、》花坛、?行道绿化的单位【均须与市城市绿化】行政主管《部,门,签订管养责任—书,并负责管理、养【护和保护工作—
第十《八,条, 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擅自占—用城市绿化》用地或者改变其使】用性质不得破—坏绿地用地的—地形、地《貌、:水体和植被
【 确因城》市建设需要占用绿地!的占用公共绿地0.!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!绿地0?.,4公顷?以下:的必须经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占用公共!绿地0.《1公顷?以上或其他绿地0.!4公顷以上的必【须按有关规定报【上级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批准并依法【办理其他有》关手续实行异地绿化!补,偿同:时承担相关》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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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占用绿】地的:必,须经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!按照有关规》定,办,。理临:时用地和其》他,手续:临时:。占用期满《占用单位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!以恢复?
:第十九条 城市【中的树?木不论其所有权【归属任何单位和个】。人不得擅自砍伐、移!植和大修《剪确需砍伐、—移植和大修剪—的必须经城市绿化】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办—理有关手《续并按规定向—树木所有者》支付树木赔偿费用】(,标准附后)》
第二《十条 ?砍伐、移植、大修】剪树:木的:审批按照以下—规定:办理
—(一)主《次干道行道树更新由!市城市绿化行政【主,管部门制《定,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;:
(》二)主次《干道的树木》的砍伐?、移植、修剪—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!。管部门审《核后报市《人民:政府批准;
!(三)支路、小街】小巷的树木的砍【伐、移植由》所在区城市绿—化,行政:主管部门提出审核】意见报市《。城市绿化《行政主管《。部,门批准;
— (四《)公共绿《地的树木《需要砍伐、移植的由!市城市绿化》行政主?管,部门批准
【 ,。(,五)机?关、团体、部队、】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!的树木需要》砍伐:、移植的《报市城市绿化行政】。主管部门批准—数量1?00株以上的报市】人民政府批准;居】住区内?的树木需要》砍伐、移植的由所】在区城市绿》化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数量超过20!株的报市城市绿化】。行政主?管部门?批准
第二十【一,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有下《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!设施的行为
】 (一)在风景【。名胜区、公园—内开山采石》葬坟立碑《砍伐树木;
【 (二《)在树木上刻画钉钉!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!缆和照明设施;【。
(三—。)在草坪《、花:坛、绿地内》堆放杂物挖》掘,、损毁?花木;
【(四)在绿地内【擅自搭建建》筑物设置广告牌;】
:。 (五)在城市】。公,共绿地范围内擅【。自开设商业、—服务摊点;
!(六)向城市公共绿!地,扔倒生活垃圾、建筑!垃圾等?废弃:物和其?他损坏城市绿化及】其设施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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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二条 城市—中古树名木和—具,有历史价值或者重】要纪念?意义的?树木由市城市绿化】行政主管《部门统一造册—登记设立保护标志明!确管护责《。任,单,位禁:止砍:伐确需移《植的必须经》市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:部,门审核并提出移植方!案,。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由绿化专业队伍】组织实施并》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!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?备案
第四—章 罚?。则
第二十三条】 违反本规定的【按照本?规定第三条的—管理范围《由,市、区城市绿—化,。行政:主管部门依据城市】绿化条例、湖南【。省实施〈城市绿【。化条例〉办法、湖】南省城市市政公用】设,。。施管理办《法等法律法规和【。规章进行处罚
】第二十四条 —当事人对《行政处?罚决定不服》的可以?依法申请复议或【。者提起诉《讼逾期不申请复【。议也不提《起诉讼又《。不履行处罚决定的】由,作出处罚决》定的机关申请—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
第二十五条 】城,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和城市绿化管理单】位的工作人员玩忽】职守滥用职权徇私】舞弊构成犯》罪的依?法,追究刑事责》任;:尚不构成犯罪—的,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
第》。。五章 附则
第】。二十六条 本办法】自20?0,2年11《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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