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! 湘潭市城—市绿化管理》办法
湘潭市!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!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!法的通知《
潭政发[2【00:。2]33号
各!县(市)区人—民政府市《直机:关各单?。位市:属和驻?市各企事业单位
! 湘?潭市城市绿化管理】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!研究同意现予发【布,请遵照执《行
二○○二【年十月十七》。。日
第一》章 总则
第一条! 为了?加强城市绿化管理?!。促进城市绿化事业】。的发展?改善城【市生态环境?提【。高城市居民》生活质?量?建设《整洁、优美、—文明:的现:。代化城?市根:据国务院颁布的【城,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!律、法规《结,合本市实际特制定】本,办法
第二条 本!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!规划区?域内城市《绿,化的规划《、建设、《保护和管理
—
第三条 市城【市,管理局是本市—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在规定的《职责范?围内负?责辖区内的》城市绿?化管理工《作
规划、建!设、公?安等有?关部门应《当按照各自的职责】协同做?好城市绿《化规:划、建?设和维护管理工作】
第四条》 绿化、《美化:城,市人人有责凡有劳动!能力的城市居民均】应,依法承?担义:务植树任务积极植】树,、栽花、种草自觉参!加城市绿化活动城】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!好,本单位的绿化—全社会应《树立爱护树木花草】和园林设施的良好】风尚
?
第五条 对在城】市绿化工《作,中成绩显著的—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!府给予表彰和奖【励
第二章— 规划和《建设
《第,六条 市城市—绿,化,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据城:市总体规划和城【市发展的《实际会同市》规划部门共》同组织编制城—市绿: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:后组织实《施
?。 任何单》位和个?人不得?擅自:调整或变更城市绿化!规划确需调整—或变更时《必须按审批程序申报!。。并经:市人民政府》批准:方,可,实施
第七—条 城区和道路两】侧,的空:坪隙地由土地使用权!所有单位承担绿化】。义务并按绿化专【业规划?要求:负责实施凡不能履】行或拒?不,履,行的由市城市绿化】行,政主管部门组织【实施绿?化建设单位拥有绿化!所,有权:和,收益:权,。
第八条 工【程,建设项目的绿化【用,地面积与《总用地面积的比例】应当符?合下列?规定
》 (一)城市—。新,建居:住区、?旧,城改造区《分别不得低于—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!二十五;
(!二,)学:校、:医院、休(疗)【养,院、机关、团体、部!队等单位和》公,共文化?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!三十五;
】(三)干《道绿化不得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;!
,
, (四)产—生有害?气体及污染的—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!三十并?根据国家《。标准设立防护—林带;
》 (五)其他工】。程建设项《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!于百分之二十五【地处城市中心—区以外的不得—低,于百分?。之三十
【工程建设《项目规?划方案按照》基,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!须按照上述规定【。的绿化?用地面积比例—严,格执行
》第,。九条: 城市建设》实,。。行″绿线″》管制制度和绿—色图:章制凡城市规—划区:内所有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!。建,设项目在规》划审批?及竣:工验收?时,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?门审核分别加—盖″:城市绿化审批专用】章″和″《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!″否则不予办—理规划许《可证手续不得—。交付使用《
:第十条 工程建设】项目的?附属绿化工程设【计,方案应当与》工程建设项》。目的主体工程同时】规划、?同时设计经》市城市绿化行政主】管,部门:审查:后与主体工程设计】方案同时报批—
《。建设单?位必须按照批准的】绿化工?程设:计方案进行施工【确需改变设》计方:案的必?须报原批准机—。关审批
城市!绿,化工程的设》计必须委托具—有相应资质的设计】。。单位承担
第【十一条 《城市绿?化工程必须由具【有相应资质的施【工单:位承担?工程建设项》目竣工验收与其附】属绿化工程竣工验】。收同时进行否—则,不,。。得办理该工程—建设项目一切—相应的竣工》手续和发放相关证、!照
第十二—条 公园、街—道、:广场及其他公共绿地!内均:不得任意搭建临时建!。筑或其他设施凡增】建、:。改建:或增加?临,时设:施,必须:。经市: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同意—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!可实施
第—十三条 在公园、】风景区、名胜—古,迹和纪念地周—围不得建设》与之不相称的建筑物!和构筑物(包括高度!、,体量、格调、色彩】等)
第十四条 !城市:中,20公顷《。以,上公共绿《地的绿化《工程修复、设计方】案必:须向市城《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申【报并报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批;不足《20公顷的公共绿地!。、居住区绿地、【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!带的绿?。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!按有关规定报市城市!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
单位【附属绿地的》绿化建设应当接【受市城市绿》化行政主《。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!。
:第三:。章 管理和保护
!第十五条 城市【。。绿化管理单》位应当加强绿化【的养护、管理保【持整洁、《美观市、《区园林?绿,。化管理部《门按:照职责分工各—自认真搞好城市绿】化,的维:护管理工《作
第十六条 】城市:绿化:专业队伍栽》植的:树木所有权和—收益归国家;单【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!树木所有《权,和收益归本》单位:;居民在私》人庭院?内自费栽植的—树木所有权》和,收益归个人
第十!七条 城市绿化【实行领?养制凡领养》城市:公共绿地、》花坛、行《道绿化的单》位均须与市城—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?门签订?管养责任书并负责】管理:、养护和保护工作】
第十八条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?占用城市绿化用【地或者改变其使【用性:质不得破坏绿地用】地的地形《、地貌、水体和植】被
确因城】市建设?需要占?用绿地的占用公共绿!。地0.1公顷—以下或者其他—绿地0.4公顷【以下的必须经—市城市绿《化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占用?公共绿地0.1公】顷以上或其他绿地】0.4公顷》以上的必须按有【关规定报上级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并依法办理其—。他有关手《续实行异地》绿化补偿同时—承担相关费用
】 临时占用绿【地的必须《经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!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!地和其他手续临【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!应,当在规?定期限内《予以恢复
第【十九条 城市中的树!木不:论其所有权》归属任何单》。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!伐、移植和》大修剪确需砍—伐、移?植和大修《剪的必须《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办理有关】手续并按规定向树】。。木所:有者:支付树?木赔偿费《用(标?准附后)
第【二十条 《砍,伐、移植、》大修剪树木的审批】按照以下规定—办理
(一】)主次干道行道树更!新由市城市》绿化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制?定,方案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;》
,
?(二)主次干—道,的树木的砍伐、移】植、修剪由市城市】绿化:行政主管《部门审?核后报市《人民政府批准;
】
, (三)支路、】小街小巷的树木【的砍伐、移植—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!。。政主管?部,门提出审核意见【报市城?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批,准;
?
(四)公【共绿地的树木需【要砍伐、移植的【由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《门批准
— (五)机关、【团,体、部队、》企事业单位附属绿】地的树木需要砍伐】、移植的报市—城,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批《准数量1《。00株以上的报市】人,民政府批准;居住区!内的树木《需要砍伐、移植的由!所在: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数量超【过20株的报市城市!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批准
】
第二十一》条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有下列损】坏城市绿《化及其设《施的行为
】。(,一)在风景》名胜区、公园内【开山采石葬坟立碑砍!伐树木;
】(,。二)在?树木上刻画钉钉缠】绕绳索架设电线【电缆和?照明设施;
】 (三?)在草坪、花坛、】绿地内堆放杂—物挖掘、损毁花【木;
》 (四)在绿地内】擅,自搭建建筑物设置】广告牌;
】(五)在城》市公共绿地范围内】擅自开设商业、服务!摊点;
《
: (六)向城市公共!绿地扔倒生活—垃圾、建筑垃圾等】。废弃物和《其,他损坏?城市绿化及》其设施?的行为
第二十二!条 :城市中古树名木和具!有历:史价值或者重要纪】念意义?的树木由市》城市绿?化行:政主管?部,。门统一造册登记设立!保护标志明确管护】责任单位禁止砍伐确!需移植?的必须经市城—市绿: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:部门审核并》提出移植方案—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由绿化《专业队伍组织—实施:并按规定《报省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:案,
第四《章 罚则
第【二十三条 》违反本规定的按【照本规定第》三条的管理》范围由市、》区城市?绿化行政主》管部:门依:据城市绿化条—例、湖南省》实施:〈城:市绿化条例〉办法、!湖南省城市市政【公用设施管理办法】等法律法规和规【章进行处罚
第】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!行政处罚《决定不?服的可以依法申请】复议:或者提起诉》讼逾期不《申请复议也不—提起诉讼又》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!。作出处罚决》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!院强:制执行
第—二十:五条 城《市,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和城市【绿,化管理单位的工作】人员玩忽《。职守滥?。用,职,权徇私?舞弊: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。任;尚不《构成:。犯罪的依《法给予行政处分【
第五《章 附则
第二十!。六条 本办法自2】002年11月1】日起施行
—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