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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: , 湘潭市城—市绿化管理办法 】 湘潭市—人民政?。府关于发布湘潭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!的通知 潭政发[!。2002]33号 ! 各县(》市)区人民政—府,市直机?关各单位市属和【驻,。市各:企事:业单位?   湘潭市【。。城市绿化管》理办法?。已经市人民政—府研究同意现予发】。布,请遵照执行 【二○○二年十月十】七日 第一章【 总则 第一【条 为了加强—城市绿化管理—。?促进城市绿化事业!的,发,展?改善城市生态】环境:?提高城市》居民:生活质量?建设【整洁、优美、文明】的现:代,化城市根据国—务院颁布的》城市绿化条例和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市:实际特制定本办法】 第?二条 本办法—适用于本市城市规】划,。。。区,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!、建设、保护和管】理 : 第三条 市城【市管理局是本市城】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在【。。。规,。定的职责范》围内负责辖》区内的城《市绿化管理工作【   规划、建】设、公安《等有关部门应当【按照各自的》职,责协同做好》城市绿化《规划、建设和维【护管理工作》 第四条 绿化】、美化?。城市人人有责凡有】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!均应依法承担义务植!。树,任务积极植树—、栽:花、种草自觉参【加城市绿化活动城市!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!本单位的绿化全社会!应树立爱护树木花】草和园林《设施的良好风—尚 第五》条 对在城市—绿化工作中成绩显】著,的单位?和个人市人民政【府,。给予:表彰和奖励》 :第二章 规》。划和建设《 第六《条 市城市》绿,。。化行政主管部门【依,据,。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!发展的实际会同市】规划部?门共同组织编制【城市绿化规划报【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组织实施 》   任何单位和个!人,不得擅自《。调整或变更城市【绿化规划确需调整或!变更时?必须按审批》程序申报并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】方可实施 第【七条 城区和—道路两侧《的空坪隙地由土地】使用权所有》单位承担绿化—义务并按绿化专业】规划:要求负责《实施凡不能履行或】拒不履行的由市城市!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实施绿化建【设单位拥《有绿化?所有权和收》益权 第八条【 ,工程建设项》目的绿化《用地面?积与:总用地?。面积的?比例应?当符合下列》规定 《  (一)城—市新建居住》区、旧城改造区【分别不得《低于百分《之三十和百分之二】十五; 《   (二》)学校、医院—、,休(疗?)养:院、机关《、团体、部》队等单?。位和公共文》。化设施不《。得低于百分之—三,十,五;:   (三)干道!。绿化不得低》于百分之《二十:五; 《  (四)》产生:。有害气体《及污染的工》厂不得低于百分之】。三十并根《据国家标《准设立防护林带; !。   (五)其他】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!区的不得低》于百分之二十五【地处:。城市中心区以外的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!  ? 工程建《设项:目规划方案按照基本!建设程序审》批时必须按照上【述规定的《绿化用?地面积比例》严格执行 》 第九?条 :。城市:建设:实行″绿线″—管,制制:度和绿色图章制凡城!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!、改建、《。扩,建的建设项目—在规划审批》。及竣工验收时必须】经城: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审《核分别加盖″城【。市绿化审批专—用章″和《″城市绿化合格专用!章″否则不予办理规!划许可?证手:续不得交付》使用 第十—条, 工程建设》项目的附《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。应当与工程建—。设项目的主》体工程同时规—划、同时设计经市城!市绿化行政》。。主管部门审查后与主!体工程设计》方案同?时报批?   建》设单位必《须按照批准》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进行:施工确需改变设【计,方案的必须报原【批准机?关审批  — 城市绿化》工程的?设计必?须委托?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!单位承担 第【十一:条 城市绿化工程】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!的施工单位》承,担工程建设》项目竣工验收与其】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!收同:时进行否则》不得办理该工—程建设项目一切相】应的竣工手续—和发放相关证、照 ! 第十二条 公【园、街道、广场及其!他公共绿地内—均不得任意》搭建临时建筑或【其他设施凡增建【、改建或增加临时设!施必须经市城市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同意并办理相关【手续后?方,可实施 第十【。三条 在《公,园、风?景区、名胜》古迹和纪念地—周围不?得建设与之不相【称,的建筑物和》构筑物(包括高【度、:。体量、格调》、色彩等)》 第十四条— 城市中20—。公顷:。以上公?共绿地的绿化工程】修复、设计》方案必须向市城【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申报并报—省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;不》足20公顷的公共绿!地、:居,住区绿地、风景林地!和干道绿化带的【绿化工程设计方案】必须按有《。关规:定,报,市城市?绿,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 《   单位附属绿】地的绿?化建设应当接—受市:城市绿化《。行政:主管部门的监—。督,和指导 《 ,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! 第十《五条 城市绿—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!绿化的养《护、管理保持—整洁:、,美观市?、区园林绿》化管:理部:门按照职责分—。工各自认真》搞好城?市绿化的维护管理工!。作 第十六条【 ,城市:。绿化专业队伍栽植的!树木所?有权和收益归国家;!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!的树木?所有权和《收益归本单位;【居民在私人》。庭院内自费栽植的】树木所?有权和收益归个【人 第十》七条 城市绿—化实行领养制—凡,领养城市公共—绿地、花坛、行【道绿化的单位均须与!市城市绿《。化行:政,主管部门《签订管养责》任书并?负责管理、》养护和保护工作 】 第十八条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占用?城市:绿化用地或者改变】其使用性质不得破】坏绿地用地》的地:。形、地貌、》水体:和植被   确】因城市建《设需要占用绿地【的占用公《共绿地0《.1公顷以下或者】其他绿地0.4公顷!以下的必须》经市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占【用公共绿地0.【1公顷?。以上:或其他绿地0.4】。公顷以上的必—须按:有关规定《报上级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并依法办理其他有!关手续实行异地绿】化补偿同时承担相】关,费用 《 , 临时占用绿地的】必须经城市绿—化,行政主?管,部,门同意并《按,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!用地:和其他手续临时【占用期满占用—单位应当在规—定期限内予以—恢复 第十九条】 城市中的树—。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?。。擅自砍伐、移植和】大修剪确需砍伐、】。移植和大修》剪,的必须?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批准办》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!向树木?所有者支付树木赔偿!费用(标准附后【。) 第二十条 】砍伐、移植、大【修剪树木《的审批按照以—下规:定办理  —。 (一)主次干道】行道树更新由市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制定方》案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;   (【二,)主:次干道的树木的【砍伐、移植、修剪】由市城市绿》化,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】后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;?  ? (三)支路—、小街小巷的树木的!。砍伐:、移植?由所在?区城市绿《化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!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; !  (四)公共绿地!的树木需要砍—伐、移?植的由?市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批准  ! ,(,五)机关、团体、部!队、企事《业单位附属绿—地的树木《需要:砍伐、移植的—报市城市绿化行【。政主管部门批准数】量100株以上的】报市人民政府—批,。准;居住《。区内的树木需要砍伐!、移植?的由所在区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《数量超过《20株的《报市城市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批准 !第,二,十一条? ,任何单位和》个,人不得有《下,列损坏城市绿—化及其设施的—行为 ?   (一)在风】景名胜区、公园内开!山采石葬坟》立碑砍伐树木; 】   (二》)在树木上》刻画:钉钉缠绕绳》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!明设:施; 《  (三)在草坪】、花坛、绿》地内堆放杂物—挖掘、?。损,。毁花木;  【 (四)在绿地【内擅自搭《建建筑物设置—广告牌;  【 (:。五):在城市公共绿—地范围内擅》自开设商业、—服务摊?点; 《  (六)》向城市公《。共,。绿地扔倒生活垃圾】、建筑垃圾等—废弃物?和其他损坏城市绿】化,及其设施的行为 !第二十二条 城市】中古树名木和—具有历史价值或【者重:要纪念意义的树木】由市城市绿》化,行,政主:管,部门统一造册登记设!立保护标志明确管护!责任单位禁止砍伐】确,需,移植:的必须经市城市【绿化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!关部门审核并提【出移植方案报市人】民政府批准》由绿化专业队伍组】织实施并按规定报省!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备案 ? 第:四章 罚则》 第二十三条【 违反本规定的按】照本规定第》三条的管理》范围由市、区城市】绿,化行政主管》部门依据城市绿化】条例、湖《南,省实施?〈城市绿化》条,例〉办?法、湖南省》城市市政《公,。用设施管理办法等】法律法规和》规章进行处罚 第!。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!行政处罚《决,定不:服的可以依法申请】复议或者提起诉讼】逾期不申请复议也】不提起?诉,讼又不履行处罚决】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!的机关申请人—民法院?强,制执行? :第二十?。五条 城市绿化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!绿化管理单位的工】作人员玩忽职守【滥用职?权徇:私舞弊?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!构成:犯罪的依《法给予行《政处分 第—五章 附则 — 第二十六条— 本办法自200】2,年11月《1日起施行》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