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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!审计监督实施—办法
湘【潭市人民《政府关?于发布湘《。潭市国家建设项目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】的,通知
各县(市】),区人民?政府市直机关—各单:位市:属和驻市各企事【业单位
!湘潭市国家建设项】目审计监督实施办】法已经?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!常务:会议研?究同意现《予发布请遵照执【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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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三年十月】三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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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强!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!计监督规范基本建】设投资行为》。改善工程项目—管理促进廉政建设】提高: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审计法、】湖南省?审计监督《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!、行政法规》的规定结《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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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《 接受审计监督的国!家建设?项,目,是指以国有资产投】资或:。融资为主《的基本建《。设项目和技术—改造项?目
与】。国家建设项目—。直接有关的建设、】设计:、施工、《。采购:等单位的财》务收支应当接受审】计机关的审计—监督
第三条 】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!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!的主管部《门依:法对本辖区内国【家建设项目实行审计!监督
【 县(市)区人民】政府审计机关负【责管辖范围内的国】家建设项目审计监】督工作接受市审计机!关的业务指导和【执,法监督
》第四条 审》计机关根据建—设,项目投资主体的财】政、财务隶属—关系或者国有—。资产监?督管理关系按以下】规定确定管辖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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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:本市投资《建,设的:项目由?市审计机关》审计
《 : (二)中央和】省投资?建设的项目除—国,家审计署和省审【。计厅直接审计的重】点项目外其》他,项,目由国家审计署【。和,。省审计厅授权市审】计机关审计》
—(三)?中央、省和市共同投!。资建:设的项目本市投资为!主的由市审计—机关审计;》中央或?省,投资为主的由—国家审?计署、省审计厅【审计或由《国家审计署》和省审?计厅授权《市审计机关》审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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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跨省市!的建设项《目由建设《单位所在地审计机】关按照以上三项规】。定的管辖范围进行】审,。计
(】五)县(市》)区:审计机关的》审计管辖范围—参照本办法执—行
第五条 审计!机关的审计》人员应当《具备与建设项目审计!工作相适应的专业】知识和业务能—。力取得工程和审计】专业技术资格—
? 审计》机关根据工作需【要可以聘请具—有建设项目审—计专业知《识的人员参加—审计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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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审—计机关对建设—项目实施监督—检,查应当制定计划
! , , , ,审计机关制》定建设项《目年度审《计工作计划》应当以计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和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提供的基本》建设项目计划和【竣工项目统计资料为!依据
》 国《家、省、市重—点建设项目应当列】入审计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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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审计机】关对下列《资产投?资或融?资,为主的基本》建设项目和技—术改: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!
》 (一)财政性资金!;
(二!)企业事《。业组织?管理和?使用的国有资产;】
(【三,)国有企业》和事业组《。织自筹资金或者银】行贷款;
【 (四)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】。府援助资金、—贷款;
—。 : (五)社会公益性!资金
第八条【 审计机关》。对建设项目进—行审计监督主要审】计下列事项
】 (一)招投标!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!;
(】二,)资金来源、—管理和使用;
! (三)预【算,、概算?执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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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竣工—决算和资产移交【;
【(五)投《资效益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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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】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他》事项
— 与?国家建设《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!、勘测、设计—、施工、监理、采】购、供?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!应,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!。计监督
第九【条 国有《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!的重点建设项目【竣,工验收前建设单【位应:当按照国《家有关规定上报审计!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!计;未经竣》工决算审《计的不得办》理财:务决算
第十条 !实行业?主负责制《的重点工程》项目在竣《工决算?未经:。审计:之前:原机构不得撤—消业主单位》项目负责人及财务】主管人员不》得调离工程完工【以后审计机》关应当会同市委组】织部门对建设单位负!责人进行《经济责任《审计
第十—一条: 对财政性资金【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!计民:生的重点建设—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对!其前期?准备、建筑施—工、竣工验》。收的全过程进行工】程项目跟踪审计
】
第十二条 建【设单位在建设项【目开工前应》当报审计机关备案】
《 开工前备案【的主要事项》包括
】(一)项目计—划,及批复情况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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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资金来源;
】
(—三)工程概算、【预算;
《
, (四—。。)工程招投》标及承发包情—况;
》 (五》)其:他事项
第十三】条 审?计机关根据工作需】要可以依《法指定有资质的【社,会中介机构对一般】性建设项目的—工,程造价进行审计验】证社:会中介机构出—具的审?计验:证报告应当抄送审】计机关经审计—。。机,关审核后可以作【为建设项目竣—工决算审计的依【据
? 审计—机,关对建?设单位直《接委托社会中介【机构或者有关主【管部:。门从事的资产评估、!验资:、,审计验证等业务出】具的:。证明:文件是否《真实、合《法进:行监督检查
第十!四条 审计机关【在组织对建设项目】审计时可以》根据需要对专项【建设资金的征集【、管理?和,使用情况《以及与建设》项目有关的重—要事项或《者倾向性问题进【行专项审计或—专,。项,审计:调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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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被【。审计单位应当接受】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!审计监督检查不【得拒:绝、拖?延提:供与建?设项目有关》的情况和资料—不得转移、隐匿、】篡改、毁弃会—计凭证、会计—帐簿、会《计报表以及与—。建设项目《有,关的资料《不得转移、》。隐匿所持有》的违反?国家规定取得—的资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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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审计机关进》行审计时《被审计单位应当【提供:以下资料
】 (一)项目建议!。书、可行性研究【报告:、,建设项目计划;
】。
: ?(二)设计》。图纸、变更》设计图纸、概算及】其审批文书、预【算;
(!三)承发包合同【、标:书、施工预算、现场!。施工记录;》。
(四】)竣工图纸、工程】决算、竣工财—务决算、《交付使用资》产清: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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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基建财务会计】资料、工程结算资】料、财产物资—供应资?料及盘点清单;【
(六】)银行往来、—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!料;:
》 (:七)专?业主管部门和社会】。。。。中介机构《依法出具的审查、验!证报告和《结论;
【 :(八)审《计机关认为需—要提供的其他—资料
第十六【条, 审:。计机关以财政、【财务、会计》、金融、税》收、物价、固定【资产投资等法—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及其他规范【性文件为《依据:。对建设项目审计事】项作出?评价出具审计意见】。书;对违《反国家规定的投资】行为:和财:政、财务收支行为】在法定职权范围【内作出审计决—定或者向《。有关:主管机关提出处理】意见
】审计机关依法—作出的?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!、有关部门和个【。人必须执行
【第十七条《 对被审计单位高】估冒算工《程决算而增加建设成!本的行为审计—机关应当依照—以下: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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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属—财政性资金尚未【拨入建?设,单,位的按规定予以核减!;,。已经拨入建设单位】的责令限《期退还被侵》占的国?有资产并《按规定处《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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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?)属单位自筹资金】的责令冲转或者【调整有关会计科目】;对因?虚列建设成》本而漏缴《。的,税费责令限期缴纳;!
(三)!由财政和单》位共同投《资,的根据投资比—例分别依照以上二项!规定:处理
《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!单位转移、挪—用建设资金的—行,为由审计机关责【令限期归还原资金渠!道用于经《营活:。动有违?法所得的《没收违法《所得并按规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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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,条 对建《设项目?计划外投资和超【规模、超标》准投资由审计—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!从,竣工决?算中剔?除用单位自有资金解!决并:视其情节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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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 对被审计》单位虚列尾工工【程隐匿结余资金、】隐瞒或者截留—。。基本建设收》入和投资包干—结余的行为审计机】关,应,当依照以下规定【处理、?处,罚
《 , (一)责—令调整有关会—计帐目;
! (二)非》经营性项《目的结余资金除用于!归还贷款外剩余部】分的70%应按投】资来源例《归还投资方》;
《 (三)以投】资包干?结余名?义,私分投资《款项的按有关规定处!罚
第二十一条】 对与建设项—目直接?有关的单位》违反国家规定从【事业务?活动或者违规收取】建设单位款项的行】为由审计机》关责令纠正依—法,追缴违法所》得并向有关部门【提出限?制其承揽业务直至】取消资格的建—议,
第二十二—条 :对社:会中介机《构,或者有关主管—部门出具不实证明文!件的审计机关责令限!期,纠正;有《违法问题的审—计机关应当向—中介:机构主管《。部门提出吊销其【资质的建议或者将】案件资料《移送司法《机,关处理
第—二十三条 对工程】建设过?程,中因决策失误、【管理失控而造成损】失浪:费的以及被审—计单:位违反国家规定【的投:资行为和对财—政、:财,务收支行为负—有直接责任的主管】人,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依据【。有关规?定和法律应》当给予行政处—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!有关:部门:提出:给予:行,政处分的建议有关】部门应当及时作出】决定;涉嫌犯罪的】审计机?关应当将《案件资料移》送司法机关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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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审计!机,关的审计人员—在审:计工作?中滥: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、玩忽《职,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!法给予行《政,处分
第二十【五,条 本办法》自20?03年10月3【日起实?行湘潭市基建(技】。改):项目预?(决)算审计监督】实施办法(》潭政发[19—。96]2《号)、?湘潭市人民政府办】公室关于《转发:市审计局〈湘潭【市基建(技改—)项目预(决)算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!施行细则〉的通知(!潭政办发[199】6]9号《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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