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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《 湘潭市国家!建设项目审》计监督实施办法【 : 湘潭市人民【政府关于发布湘潭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】。计监督实施办法【的通知 各—县(市)区》人民政府市》直机关各单位市属】和驻市各企事业【单位     】湘潭市国家建设【项目:审计监督实施办法】已经:市,人民政?府第十?三次常?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!发,布请遵?照执行 二—○○三?年十月三日 第】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!家建设?项目的审计监—。督,规,范基本建《设投资行为改善【工程项目管理—促进廉政建设提【高投资效《益根据中华》。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】、湖南?省,审计监督条例和【其他有关法律—。、行政法《规的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办法 !第二条 《接受审计监督的【国家:。建设项目是指—以国:有资产投资或融资】为,主的基?本建:设项目和《技,术改造项目  】   ?与国家建设项目直】接有关的《建设、设计、—施工、采购等—单位的财《。务收支应当》。接受审计机关的审】计监督 》第三:条 市审《计机关是本市国家建!设项目审计监督的】主管部?门依法对本辖—区内国家建》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!。。     县(】市)区人民政府审计!机关负责管辖范围】。内的国家建》设,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接!受市审计《机关的?业,。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!。。 第:四条: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!项目投资《主体的财政、财务隶!属关系或者国有【资产监?督管理?关系按以下规定确】定管辖范围 —     (一)】本,市投: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审!计机关审计 【    (二—)中央和省投资【建设的项目》。除国家审计署和省】审计厅直《接审计的重点项目外!其他项目由国—家审计署和省—。审计:。厅,授权市审计机关【审计    【 (三)中》央、省?和市共?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本!市投资为主》。的由市审计机—。关审计;中央或省投!资为主?的由国家审计—署、省审计》。厅,审计:或由国?家审计署和省审计】厅授权市审计机关审!计    — (四)跨省市【的建设项《目由建设《单位所在地审计机】关按:照以上三项》规定的?管辖范围进行—审计 ?    《 (五)县(市【)区审计机关—的审:计管辖范围参—照,。本办法执《行 第五条 【审计机?关的审计《人员应当具备与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相!适应的专业知—识和业务能》力取得工程和审【计,专业技术资格  !   审计机关根】据工作需《要可以?聘请具有建设—项目审计《专,业知识的《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! 第:。六条 审计》机,关对建?设,项目实施《监督检?查应当制定计—划 :     审—计机关制《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!工作计划应当以计划!行,政主管部门和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提供的基本》建设项目计》划和竣工项目统计资!料为依据  【   国家、省【、市重点建设项目】。应,当列入审计计—划 第七》条, 审计机关对下列资!产投资或融资为【主的:基本建设项》目和技术改造项目】进行审计监督—     (一】)财政性资金; !    (二)企业!事业组织管理—和使用的国有资产;! :   ? (三)国有—。企业和?事,业组织自筹资—金或者银行贷款; !     (四)国!际组织?和外国政府》。援助资金、贷款;】    》 (五)《社会:公益性资《金, 第八《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!项目进行审计监【督主要审计下—列事:项 ?    (一)招】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!。情况;  —   ?。(,二)资金来源、管】。理和使用;》 :    (三—),预算、概算执—行; 》    (四)竣工!决算和资《产移交; —    (》五)投资效益; 】   ?  (六)法律【、法规?。规定的?其他事?项 ?    与国家【建设项目《直接有关的建—设、:勘测、设计、—施,工、:监理:、采购?、,。供货等单位的—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!计,机关的审计监—督 第九条 国有!资产投?资或:融资为主的重点建】设,项目竣工验收前建】设单位应当按—照国家有关》规定上报《。。审计机?。。关进行竣工》决算审计;未经竣工!决算审?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!算 第十条— 实行?业主负责《制的重?点工:程项目在竣工—决算未经审》计之前原机构不得】撤消业主《单位:项目负责人及财【务主管人《员不得调离工程完工!以后审计机关—应当会同市委—组织部门对建—设单位负责人进【。行经济责任审计【 第十《一条: 对财政性》资,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!国,计,民生的重点》建设项目审计机【关应:当,对其前期准备、【建,筑施工、竣工验【收的全过程进行【工程:项目跟踪审计 】第十:二条 建设单—。位在建设项目—开工前?应当:报审计机《关备案?     开【。工,前备案的《主要事项包括—  ?   ?(一)项目》计划:及批复情况; 】    (二)【。资,金来源; 》 , , ,  (三)工程【概算、预算;— :    《(四)工程》招投标及承发包【情况:;  《   (五)其他】事项 《第,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!据,工,作需要可以依法指定!有,资质的社会中介机】构,对,。一,般,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造!价进行审计验证社】会中: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验!证报告应当抄送审计!。机,关经审计机关—审核后可以作为【建设项目《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!   《  审计机》关对建设单位—直,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!或者:有关:主管部门从事的资】产评估、验资、审计!验证等业务出具【的证明文件是否真】实,、合法进行》。监督检查 —第十四条 审计机】关在组织对建设项】目审计?时可以?。根,。据需要对专项—建设资金的征集【、管理和《使用:情况以及与建—设项目有关的重要】事项:或者:倾,向性问题进行专【项审计或专项审【。计调查 第—十五条 被》审计:。单位应当接受审计】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!监督检查不得拒绝、!拖,延,提供与?。建设项目有关—的情况和资料—不得转移、隐匿、】篡改:、毁:弃会:计凭证?、会计?帐簿、?会计报表以及与【建设项目《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!、隐匿所持有的违反!国家规定取得的【资产    【 审计机关》进行审计《时被审计单位—应当提供以下资【料   》 , (一)《项目建议书》、可行性《。研究报告、》建设项目计划; 】    《 (二)《设,计图纸、变更设计图!纸、概算及其审批】文书:、预算;  【   (三)承【发包合同、》标书、施工预算【、现场施工》。记录;     !(四)竣工图纸、】工程决算《、竣工?财务:决算:、交付使用》资产清?单;: ,   ?  (五)》基建财务会》计资料?、工程结算资料【、财产物资供应资】料,。及盘点清《单,;    — (六)《银行往来、债权债】务对帐签证资料;】 :    (七)专】业主管部门》和社会中介机构【依,法出具的审查、验证!报,告和结论;  】   (八)审计】机关认为需》要提供的其他资料】 第十六条 【审计机关以财政【、,财务、?会,计、金融、》税,收、物价、》固定:资,产投资等法律—、法规?、规章及其》他规范性《文件为依据对建设】项目审计事》项作出评《价出:具审计意《见书;?对违反国《家规定的投资行为和!财政、财务》。收支行为《在法定职权范—围内作出审计决定】或,者向有?。关主管机《关提出处理意见【     审计机!关依法作出》。。。的审计决定被审【计单:位、有关部门—和个人必《须执行 第十七】条 对被审计—单位高估冒算工【程决算而增加—建设成本《。的行为?审计机?关应当?依照以下规定—处理  》   ?(一:)属财?政性资金尚未拨【入建:。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!核减;已《经拨入建设单位【。的责:令限:期退还被侵占—的国有资产并按规定!处罚;?。  ?   (二)属【单位自筹资》金的责令冲转—。或者调整有关会计】科目;对因虚列建】设成本而漏缴—的税费?责令限期缴纳; 】   ?  (三)由财政和!单位共同投资—的根据投资》比例分别依照以上】二项规定处理 第!十八条?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!、挪用?建设资金的行为【由,审计机?关责令限期归还原】资金渠道用于经营活!动有违法所得的没】收违法所得并按【规定处罚 第十】九条 对《建设项目计》划外投?。资和超规模、超【。。标准投资由审计机关!责令被审计》单位从竣工决算中】。剔除用单位》自有资金解》决并视?其情节予以处—罚 ?第二十?条 对被审计—单位虚列尾工工程隐!匿结余资金、隐瞒】或者:截,留基本?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!结余的行为审计【机关应当依》照以下规定处—理、处罚   】。  (一)责令调整!有关会计帐》目;    【 (:二)非经营性项目的!结余资?。。金除用于归还贷【款外剩余部分—的70%应按投资】来源例归还投—资方; 》   ?。 (三?)以投?资包干结余名义【私分投?资款项的《按有关规定处罚 !第二十一《条 :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!关的单位违反国家规!定从事业务活—动或:者违:规收取建《设单位?款,项的行为《由,审计机关责令纠正依!法追缴违法》所得:并向:有关部?门提出限制其—承揽业务直至取消资!格的建议 —第二十?二条 对社会—。中,介,机构或者有关—主管部门出具不实】证明:文件的审计机—关责令?限期纠正;有违【法问:题的审?。计机关应《当向中?介机构主管部门提】出吊:销其:资,质的建议或者将案】件资料移送司—法机关?处理 《第二十三《条 对工《程建设过程中—因决策失误、管【理失控而造成损失】。。浪,费的以及《被审计单位违反国】家规定的投资—行为和对财政、财】务收:支行为负有直接【责任的主管人员和】。其他直?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!规定和法律应当【给予行政处分的审计!机关应当《向有:关部门提出给予行】政处分的建议有关】部,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!;涉嫌?。犯罪的?审计机关应当将案】件资料移送司法【机关处理 第【二十四?条 审计机》关的审计人员在【审计工作中滥—。用,职权、徇《私舞弊、玩》忽职守?尚不构成犯》罪的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 《第二十?五条 本办法—自,。200?3年:10月3日起实【行湘潭市基建(技】改)项目预(决)】算审计?。监,督实施办法(—潭政发[199【6]2号)》、湘潭市人民政府】办公室关于转发【市审计局〈湘潭市基!建(技改)项目预】(决)算审》。计监督实施办法的】施行细则《〉的通知(潭—。政办:发[1996]9号!)同: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