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! 湘潭市国家建设!项目审计《监督实施《办法
《。
湘潭市人民政府!关于发布湘潭市国】家建设?项目审计监督—实,施办法的通》知
各县(—市)区人《民政府市《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】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!。
《 :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!审,计监督实施办法【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!三次常务会议—研,究同意现予发布请】遵照:执行
二○○三年!十月三日
第一条!。 为了加强对—国家:。建设项目的》审计监督规》范基本建设》投,资行为改善工程【项目管理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!资效益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】。计法、湖南省—审计监?督条例和其》他有关?法律、行政法规【的规定?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—第二条 接受审计监!督的国家建设项【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!资或融资为主的基】本建设项目和—技术改造项》目
与】国家建设项目直接】有,关的建设、》设计、施《工、采购等单—。位的财务收支应当】接受审?计机关?的审计监督
第三!条 市审《计机:关是本市国家建设】项目审?。计监督?的主管部《门依法?对本辖区内国家【建设:项目实?行审计监督》
《 县(市》)区人民政》府审:计机关?负责管辖范围内【的国家建《。设项目审计监—督工作接受市审计机!关的业务指导和执法!监督
?
第四条 审计机】关根据?建设项?目,投资:主体的财政、财务隶!属关系或者国有资】产监督管理关系按以!下规:定确定管《辖范:围,
(一)!本市投?资建设的项目由市】审计机?关审计
》 《(二)中央和省投资!建设的?项目除国家》审计:署和省审计厅—。直接审计的重点项目!外其他?项目由国家审计【。署和省审计厅授权】市审:计机:关审计
》 : (三)》中央、省《和市共同投资—。建设:的,项目本市投资为主】的由市?审计机?关审计?。;中:央或省投《资为主?的由国家审计署、省!审计厅审计或由国】家,审计署和省》审,。计厅授权市审—计机关审计
】 (四)—跨省市的建设—项目由?建设:单位所在地审计机】关,按照以上三项规【。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审!计,
(【五)县(市)区审】计机关的《审计管辖范围参照】本,办法执?行
:
第五?。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!人,员应当具备与建设】项目审计工作—相适应的专业知识】和业务能《。力取得工程和审【计,专业技术资格
【
审计【机,关根据工《作需要可以聘—请具有建设项目【审计专业知识的人】。员参加审计工作【。
:第六条 审计—机关对建设》项目:实施监督《检查应当制定计划】
《 审计机关—制定建设项目年度审!计,工作计划应当以【计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和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提供的基本建设项!目计划和竣工—项目统计资料—为依据
【。 国家、》省、市重点建设【项目应当列入审计】计划
《第七条 审》计机关?对,。下列资?产,投资或融资为主【。的,基本建设项目—和,技,术改造项《目进行审《计监督
!(一)?财政性资金;
【
? (二)企业事】。业组织管理和—使用的国《。有资产;《
? (三》。。),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!自筹:资金或?者银行贷《款;:。
(四)!国际组?织和外国政府援助】资,金、贷款《;
:
, (》五,。)社会公益性—资金
第》八条: 审计机关对建【设项目?进行审?计,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!项
【(一)招投标活【动,的财务?收支情况;
—
(二【)资金来源、管【理,和使用;
— (三)预】算、:概算执行《;
】(四)竣工决算【和,资产移?。。交;
】(,五)投?资效益;
】 (六)》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事项
】 与国《家建设项目直—接有关的建设、勘测!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、?采购、供货等单【位的财务收》。支应当接《受审计机关的—审计监督《
第九条 国有】资产投资或》融资为主的重—点,建设项?目竣:工验收前建》设单:位应当?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:上报审计机关进行竣!工决算?审计;未经竣工决】算审计的不得办【理财务?决算
第》十条 实行业主负责!制的重点工》程项目在竣工决算未!经审:计之:前原机构《不得:撤,消业主单位项目【负责人及《财务主?管,人员不得调离—工程完?工以后审《。计机关应当会同【市委组织部》门对建设《单位负?责人进行经济责【任审计
第十一】。条 :对财:政性资金投》入较:大,或者关系国计—民生的重点建—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!对其前期准备—、建筑施《。。工、竣工验收的全过!程进行工程项—目,跟踪审计
—第,十二条 《。建设单位在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】当报:。审计机关备案
【
: 开工前备案】的主要事项包括
】
》(一)?项目:计划及批复情况;
!
(二【),资金来源《;
【(三)工程概算、预!算;
【 (:。四)工程《招,投标及承《发包情况;
—
(五【)其他事项》
:第十三条《 审计机《关根据工作》需要可以依法指定有!资质的?社会中介机构对一般!性建设项目的工【程造:价进:行审计验证社会中介!机构:出具的审计验证报】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!经审计?机关审核后可以【。作为建设项》目竣工?决算审计的》依据:
审计机!关对建设《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!介,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!门从事的资产评估】、验资?、审计验证》等业务出《具的证?明文件是否》真实、?合,法进行监督检查
!第十四?条 审计《。机关在?组织对建设项目审计!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!。项建设资金的征集】、管:理和使用情况以【及与建设项目有【关的重要事项或者】倾向:性问题进行专项【审计或专项审计【。调查
第十五条】 被审?计,单位:应当接?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!的审计监督》检查不得《。拒绝、拖《延提供与建》设,项目有关的情况和】资料不得转移、隐】匿、篡?改、毁弃会计凭证】、会计帐簿、会【计报表以及与建设项!。目有:。关,的资料不《得转移、隐》匿所:。持有:的,违反国?。家规定取得的—资产
— 审计机关进行】审计时?被审计单位》应当:提,供以下资料
】 (一)—项目建?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!告、建设项》目计划?;
《 (《二)设计图纸、变更!。设计图纸《、概算?及其审批文书、预算!;,
: (三—)承发包《。合同、标书、—施工预算、现场施】工记录;
—。 : (四)竣工【图纸、?。工程决算、竣工财务!决算、交付使用【资产清单;
! (?五)基建《财务会?计,资料、工程结—算资料、财产物资】供应资?料及盘点清单—;
? 《(六)银行往来、】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!料,;
?。 (七)专】业主管部门和社【会中介?机构依法出具的审】查、验?证报告和结论;
! 《(八)?审计机关认为需要】提供的?其他资料
》
第十六条 审计】机关以?财政、财务、—会计、金融、—税收、物价》、固定资《产投资等法律—、法规、《规章及其他规—范性文件为依—据,对建:设项目?审计事?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!。。意见书;对》违反国家规定的投】资行为和财政、财】务收支行为》在法定职权范围【内作:出审计决定或者向】有关主管机》关提出处理意—。见
《 审计机关依法!作出的审计决定被】。审计单位《、有关部门和个【人,。必须执行
第十七!。条 对被审计单【位高估冒算工程决算!而增加?建设成?本的行为审计—机关应当依照以【下规定处《理
【(一)属财》。政性资金尚》未拨入建《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!核减;?已经拨入建设单位】的责令限期退还被侵!占的国有《资产并按规定处罚;!。
,
(二【。)属单位自筹资金】的责令?冲转:或者调整《有关会计科目;【对因虚列建》设成本而漏缴—的税费责令》限,期缴:纳;
(!三)由财政和单位共!同投资?的根据投资》比例分别依》照以上二项》规定处理
第十八!。条 对被审计单位】转,。移、挪用建》设资金的行》为由审计机关责令限!。期归还原资》金渠:道用于经营》活动:有违: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!得并按规定处罚【
第?十九条 对建—设,。。项,目计划外投资和超规!模、超标准投资由】审,。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!位从:竣工决算中》。剔除用单位自有资金!解决:并视其?情节予以处罚
第!。。二十条? 对被审计》单位虚列尾工工程隐!匿结:余资金、隐瞒或者】截留基?本建设收《入,和投资?。包干:结余的行为审计机关!应当依?照,以下规定处》理、处罚
— 《(一)责令》调整有关会》计帐目;
【。 (二)非经营!。。性项目的结余—资金:除用于?。归还贷款外》剩余部分的70%应!按投:资来源?例,归还投资方;
】 《(三)以投资包【干结余名义私分【投资款项的按有关】规,定处罚
第二【十一条 对与—建设项目直接有关】的单位违《。反国家规定从事【业务活动或者违规收!取建设单位款项的行!为由审?计机关责《令纠:正依法追缴违法所】得并向有关部门提】出限制其《承揽:。业务直?至取消资格》的建议
第二十二!条 对社会》中介机构或》者有关主管部门出具!不实证明《文件的审计》机关责令《限期纠正;有违法】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!向中介机构主管【部门提出《吊销其资质的建【议或者将案件资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!
第二十》三条 ?对工程建设过程中】。因,决策失误《、管理失控而造成损!失浪:费的以及被审计【单位:。违反国家规》定的投?。资行为?和对财政、财务收支!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!主管人员和其他【。直接:责任人员依据有【关规:定和法律应》当给予行政处分【的审:计机:。关应:当向有关部门提【出,给予行政《处分的建议有—关部门应当及时【作出决?定;:涉嫌犯罪《的审计机关》应,当将案件资料移送】司法机关处理
】第二十四条》 审计机关的—审计人员在审计工】作中: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、玩忽职守尚不构成!犯罪:的依法?给予行政《。处分
第二十五】条 本办法自—2003年10【月3日起《实行:湘潭:市基建(技改)【。项目预(决)算审】计监督实施办法(潭!政发[1《996]2号—)、湘潭《市人民政府》办公室关于转发市】审计局?〈湘潭市基建(技】改)项目预(决)算!审计监督实施办法】的施行细则〉的通】知(潭?政办发[199【6]9号)同时废】止,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