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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》湘,潭市国家建设项【目审计监督》实施办法 湘!潭,。市,人民政府《关于发布《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!。审计:监督实施办法的通】知 : ,各县(市)区人民政!。。府市直机《关各单?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!业单:位     湘潭!市国家建设项—目审计监《督实施?办法已经市人民政】府第十三次常务会】。议研究?同,意现予发布请遵【照执行 二○○三!年,十月三日 第一条! ,为了加强对国家建】设项目的审计监【督规范基《。。本建设投资》。行为改善工》程项:。。。目管理促进廉政【建设提高投资效【益根据?中华人民《共,和国审计法、湖【南省审计监督—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!、行政法规的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 《 第二条 接受审】计,监督的?国家建?设,项目是指以国有资】产投:资或融?资为主的基本—建设项?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!。  :   与国家—建设项?目直:接有关?的建:设、设?计、施工《、采购?等单位?的财务收支应当接】。受审:。计机关的审计监【督 第三》条 :市审计机《。关是本市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!督的主?管部门依法对—本辖区内国家建设】项目实行审计监【督,     县(市!)区人民政府审【计机关负责管辖范围!内的国家建设项【目审计?监督工作接受市【审计机关的业务【指导和执法监督【。 第四条 审【计机关根据建设项】目投资主体》的财政?、财务隶属关系【或者国?有资产监《。督管理关《系按以?下规:。。。定确定管辖范围【 , ,   ? (一)本》市,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!。审计机关《审计 《  :  (?二)中央和》省投资建《设的项目除国—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!。直接:审计的重点》。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国!家审计署和省审【计厅授权市审—计,机关:。审计 《   ? ,(三)中央》、省和市共》同,投资建设的项目本】市投资为主的由【市审:计机关审计;—中央:或省投资《为主:的由国家审计—署,、省审计厅审计【或由国?家,。审计署?和省审计厅授权市】。审计机关《审计  》  : (四)跨省市的建!设项目由《。建,设单位所在地审计机!关按照以《上三项规定的管辖范!。围进行审计》     —(五)县(市—)区审计机关的审计!管辖范围参照本办法!执行 第五条 】。审计机关《的审计人员应当具】备与: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相!适应的专业知识【和业务能力取—。得工程和审计专业技!术资格     !审计:机关根?据工作需要》。可以聘请具有建设项!目,审计专业《知识的人员参加审】计工作 》第六:条 审计机关—对建设项目实—施监督检查应当制】定计划 》  :  :审计:机关制?定建设项目年—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!以计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和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:。门提供的基本建设项!目计划和竣工项目统!计资料为依据 【    《 国家、省、市【重点建设项》目应当列入审计计】划 第七》。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!资产投资或融—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!目和技术改造项目】进,行审计?监,督     【(一)?财政性资金;— :    《(二)企业事—业组织?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!产;    【 (三)《国有企?业和事业《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!行贷款;《   《  (四)国际组】织和外?。。国政:府援助资金、—贷款; 《     (五)】社会公益性资—金 第八条 【。审计机关对建设【项目进行审计—监督主要审计—下列事?项  《  : (:一)招投标活动【的财务收支情况【;  《   (二)资金】来源、管理和使用;!    》 (:三)预算、概—算执行; 【    (四—)竣工?决算:和资产移《交;   —  (五)投—资效益; 》     (六【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事【项, ,     》与国:家建设项目》。直接有关《的建设、《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、采购—、供货?等单位的《。。财,务,收支应当接受审【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!。 第九?条 国有资》产投资或融资为【主的重点建设—项目竣工验收前建】设单位应当按照【国家有关《规定上?报审计?机关进行《竣,。工决算审计;未经竣!工决算审计的不【得办理财务决—算, , 第:十条 实《行业主负责制的重点!工程项目在竣工决】算未经审计》之,前原机构《不得撤消业主单位项!目负责人《及财:务主:管人:员不得?调离工程《完工以后审计机关应!当会同市委》组织部门对建—设单:位负:责人进?行经济责《任审计 第—十一条 对》。财政性资金投—入,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!生的重点建设项【目审计机关应—当对其?前期准备、建筑【施工、?竣工验收的全过程】进行工程项目跟踪审!计 第十二条 】建设:。单位:在建设项目开工前】应当报审《计机:关备案  —   ?开工前备案》的主:要,事项包括    ! (一)项目计划及!批,复情况; 》  :   (《二)资金《来源;   【  (三)工程【概算、预算;—     (四)!工程招投标及承发】包,情况;? ,     (—五)其?他,事项 《第十三条 审计机】关根据?工作需要《可以依法指》定有资质的社—会中介机构》对一般性《建设项目《的工程造价进行审】。计验证社会中介【机构:出具的审计验证报告!应当抄送审计机关】经审计机《关,审核后可以作为建设!项目竣工决算—。审,计的:依据     审!计,机关:对建:设单位?直,。接委托社《会中:介机构或者有—关主管?部门:。从事的?资产评估、验资【、审计验证》等业务出《具的证明《文件是否真实、合法!进行监督检查 】。第十四条 审—计机关在组织—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!以根据?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!。的征集、管理—和,使用:。情况: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!的重: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!题进:行,专项审?计或专?项审计?调查 ? 第十五条 被审计!单位应当接受—审计机关《依法实施《的审计监督检查不得!拒绝、拖延提供与建!设项目有关》的情况和资料—不得转移、隐—匿、篡改、》毁,弃,会计:凭证:、会计?帐簿、会《计报表?以及与建设项目有】关的资料《不,得转移?、隐:。匿所持有的违—反,国家:规定取得的资产 】    《 审计机关》进行审?。计,时被审计单位—应当提供《。。以下:资料 《    《(一)项目建议书、!可行性研《。究报告、建》设项目计划;—     (二)!设,计图纸、变更设【计图纸、概算及其审!批文书、预》算;     】(三)承发包合同】、标书、《施工预算、现场施】工,记录;     !(四)竣工图纸【、工程决算、—竣工财务决算、交】付使用?资产清单; — , , ,  :(五)基《建财务会计资料、工!程结算资《料、财产物资供【应资:料及盘?点,清单;    】 (六)《银行往来《、债权债务对帐【签证资?料;    【 (七?)专业主管部门【。和社会中介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】查、验证报告和结】论;    【 (八)《审计机关认为—需要:提供的其《他资料 》第十六?条 审?计机关以《财,政、财务、会计【、金融、税收、物】价、固?定资产投资等法律】、法:规,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!文件为依据对—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作!出评价出具审计【意,见书;对违反—。。国家规定《的投资行《为和财政、财—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!权范:。围内作?出,审计:决定:或者向?有关主管机关提出】处理意见   】  审计机关—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!被审:计单位、有关部门和!个人必须执行 第!十七条 对被审【计单位高估冒—算工程决算而—增加建设成》本的行?为审计机《关应当依照》以,下规定处理 【   ? (一)属财—。政性资金尚未—拨,入建设单《位的按规定予—以核减;已经拨入】。建设单位的责令限期!退还被?侵,占的国?有资产并按规定处】罚;   —  (二)属—单,位自筹资金》的责令冲《转或者?调整有?关会计科目;—对因虚列建设—成本而漏缴的税费】责令:限期缴纳;  】   ?(三)?由财政和单位共同】投,资,的根据投《。资比例?分别依照以上二项规!定处理 《 ,第十八条 》对被:审计单?位转:移、挪用建设资金】的行为由审计机关责!令限期?归还原资金》渠道用于经营活动】有违法所《得的没收违法所【得并按规定处罚 !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!目计:划外投资和超规模、!。超标准投资由审计】机关责令《被审计单位从竣【工决算中剔除用单位!自有:资金解决《并视:。其情:节予以处罚 第二!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!虚列尾工工程隐【匿结余资金、隐瞒或!。者截留基本建设收入!和投资包干结余的行!为,审计机关《应当依照以》下规:。。定处理、处》罚    — (一?)责令?调整有?关会计帐《目;  》   ?(二)非经营性项目!的结余资金除用于归!还,贷款外?剩余:部分的70%应按投!资来:源例归还投》资方;     !。(三)以投资包干结!余名义?私分投资款项的按有!关规定处罚 第】。二十一条 对—与建设项目直—接有关的单位违【反国家规《定从事业务活动或】者违规收取建设【单位款项《的行为由审计—机关责令纠正—。依法追缴违法所【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!。限制其承揽业—务直至取消资格的建!。议 第二十二条】 对社会《中介机构或者有关】。主管部门出具不实证!明文件的审》计机关责令限—期纠正;有违法问】。题的审计机关应【当向中介机构—主管部门提》出吊销其《资质的?建议或者将案—件,资料移送司法—机关处理 —第二十三条 对【工程建设过程—中因决策失误—、管理失控而造成损!失浪费的以及被【审计单位违》反国家规《定的:投资行为《和对:财政、财《。务,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!。。。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,接责任人员依据【。。。有关规定和法律应】当给予行《政,处,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!有,关部门?提出给?予行政处分的—建议:有关部门《应当及时作出决定;!涉嫌:犯罪的审《计机关应当将案件】资料移送司法机【关处:理 第二》十四条 审计机【关,的审计?人员在审《。计工作中滥》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、玩忽《职守尚不《构成:犯罪的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 第二十!五条 本办法自2】003年1》0月3日起实行【湘潭市基建(—技改)项目预(【决)算审计》监督实施办》法(潭政《发[19《。。96]2号)、湘潭!市人民政府办公【室关于转发市审【计局〈湘潭市基【。建(技改)项目预】(决)算审计—监,督实:施办法的施行细则】〉的:通知(?潭政办发[199】6]9号)同—时废止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