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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— 湘潭市国家建设项!目审计?监督实施办法 】 湘潭市人民【政,府关于发《布湘潭?。市国家建设》项目审计监》督实施?办法的通知 各】县(市)区人民政】府市直?机关各单位市属【和驻:市,。各企事业《单位     】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!审计监督《实施办法《已经市人《民政府第十》三次:常务会议研究同意】现予发布《请遵照执《行 二○○三年十!月三日 》第一条? 为了加《强对国家建》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!。范基:本建:设投资行为》改,善工程项目管理促】进廉政?建设提高投资效益】根据中华《人民共?。和国审计《法、湖南省审计监】督条例和其他—有关法律、》行政法规的规—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》第二条 接受审【计监督的《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!国有资产《投资: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!设项目和技术—改造项目   】  与国家》建设项目直》接有关的建设、设计!、施工、采购等单位!的财务收《支应:当接受?审计机关的审计【监督 第三条 市!审计机关是本市国】家建设项目》审计监?。督的主管部》门依法对本》辖区内国家建设项目!实,行审计监《督     【县(市)区人民政府!审计机关负责管辖】范围内的国家建设】项目审?计,监督工作接受市【审计机关的业务指】导和执法监督 】第四条 审》。计机关根据建设项】。目投资主体的—财政、财《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!资产监督管理关【系按以?下规定确《定管辖?范围  》 ,  (一《)本市投资建设的】项目由市审计—机关审计  【   (二)中央和!省投:资建设的《项,目除国家审计署和】省审计厅直接审计的!重点项?目外其他项目由【国,家审计署和省—。审计厅授权市审【计机:关审计    】 (:三)中央、》省和市共《同投资建设的项【目本市投资为—主,的由市审计机关【审计;中央或省投】资为主的由国家审】计,署、省审计厅审【计或:由国家审计》署和省审计厅授【权市审计机关审计 !     (—四)跨省《市的建设项目由建设!单位:所在地审计》机关:按照以上三》项规定的《管辖范围进行—审计   — , (五)县》(市)?区审计机关》的审计管辖范围【参照本办法执行 !。第,五条 审计机—关,。的审计人员应—当具备与建设项【目审:计工作相《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!。务能力?取得工?程和审计《专业技术资格—   《  审计机》关根据工作需要可】以聘请具《有,。建设项目《审计专业知识—的人员参加》审计工作 —第,六条 审计机关对】建,设项目实施》监督检查应》当制定计《划 ?。  :  审计机关—。制定建设项目年度审!计工作计划应—当以计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提供的基本【建设项目计划和【竣工项目统计资料】为依据 》  : ,。 ,。国家、省、市重【。点建设项目》。应当列入审》计计划 第七条】 审计机关对—下列资产投》。资或融资《为主的基本建设项】目和技术改造项目】进行审计监督—     (【一)财政性资金;】    》 (二)企业—事业:组,织管理和使用的国】有资产; 》    《 (三)国有企业】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!或者银行贷》款; 《   ? (四)国际—。组织和?外国政府援》助,资金、贷款; 【。     (五【)社会公益》性资金 第八条】 审计?机关对建设》项目进?。行审计监督》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! ,。。 ,。   (一)招投标!。活动的财务》收支情况;  】   (二)资金】来源、?管理和使《用;: ,     (—三)预算《、,概算执行《。; 《    (四—)竣工决算和资产移!交;    【 ,(五)投资》效益;     !(六)?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:他事项   【  与国家建设【项目直接有关的建】。设、勘测、》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、采购、供货】等单位的《财务:收支应?当接受审计机关【。的审计监督 【第九条 国有—资产:投资或?融资为主的重—点建设项目》竣工验收《前建:设单位应当按照国】家有关?规定上报审计机关进!行竣工决算审计;未!。经竣:工决:算审计?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! 第十条 —实,行业主负责制—的重点?工程项?。目,在竣工决《算未经?审计之前原机构【不得撤消《业主单位项目负【。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!不,得调:离工程完《工以后审计机关应】当会:同市委组《织部门对建设单【位负责人进行经济】责任审?计 第十一条 】对财政性《资金投入《较大或者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】点建设项目审计机】关应当对其前期准备!、建:筑施工、《竣工验收的》全过程进行》工程项目跟踪—审,。计 第十二条【 建设单《位在建设项》。目开工前应当报审计!机关:备案     】。开工前备《案的主要事项包括】   《  (一)项目【计划及批复情况【;    — (二)《。资金来源;  】  : (三)工程概【算、预算; 【    (四)【工程招投标及承发】包情况;    ! (五)其他—事项 ? 第十三条 —审计机关《根据工作《。需要:可以依法《指定: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!构对:一般性建设项目【的工程?造价进行审计—验证社会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】计验证报告》应当抄送审》计机关经审计机关】。审核后可以》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决!算,审,计的:依据     】审计机关《对建设单位直—接委:托社会中介机构或】者有关主《管部门?从事的资产评估、验!资、审计验》证等业务出具的证明!文件是否真实、【合法:进行监督检查 】第十四条《。 ,审计机?关,在组织对建设项【目审计时《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!。建设资?金的征集《、管理?和,使,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!目有关的重要事【项或者?倾向性问题进—行专:项审计或专》项,审计调查 》 第十五条》 被审计单》位应:当接受?审计机关依》法实施的审计监督】检查不得拒绝、拖】延提供与建设项目】有关的情况和资【料不得转移、—隐匿、篡改》、毁弃会计凭证【、,会计帐簿、会计报】表以及与建设项目】有,关的资料不得转移】、隐匿?所持有的违反—国家规?定取得的资产 】 ,  : 审计机关进行审】计时被审计单位【应当提?供以下?资,料, :    (》一)项目建议书【、可行性研究—报告、建设项目计】划; 《    (二—),设计图纸、变更【设计:图纸、概算及—其,审,批文书、预》算;     】(三)承发包合【同、标?书、施工预算、现场!施,工记录;   】  :(四)竣工图纸、】工程决算、竣工财】务决算、交付使用资!产清单;   】  (五)基建【财务会计《资料、?工程结?算资料、财产—物资:供应资料及》盘点清单; —     (—六)银行《。往来、债权债务对】帐,签证资?料; 《  :  (七)专业主管!。部,。门,和社会中介机—构依法出具》的审查、《。验证报?告和结?论;:  ?   (八)审计机!关认为需《要提供的其他资【料 第十六条 】审计机关以财政【、,财务、会计、金融、!税收:、物价、固定资产】投,。。资等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》。及其他规范性文【件为依据对建设项目!审计:事项作出评价—出具审计意见书【;对违反国》家规:定的投资行为和【财政、财务收—支行为在法定职权】范围内作出审—。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!管机关提出处理意】见 :  :   审计机关依】法作:出的审?计决定被审计—。单位、?。有关部?门和:个人必须执》。行, 第十七条 对】被,审计单位高估冒算工!程决算而增加—建,设成本的《行为审计机关应【当,依,照以下规定处—理   》  (一)属财【政性资金尚未拨【入建设单位的—。按规定予以核减;已!经,。拨入建设单位的责令!限期退?还被侵占的国—有资产并按规定处】罚,;     (】二,)属单位自筹资金】。的责令?冲转或者调整有关】会计科目;对因虚】列建设成《本而:漏缴的税费》责,令限期缴纳;  !   (《三)由财政和单位共!同投资的根据投资比!例分别依照以上二项!规定处理《 ,。 ,第,十八条 对被审【计单位转移》、挪用建设资金的行!为由审?计机:关,责令:限,期归还原资》金渠道用于经—营活动有《。。违,法所得的《没收:违法所得《并按规?定处罚? :第十:九条 ?对建:设项目计划外—投资和超规模、【超标准投资》由审计机关责令被审!计,。单位从竣工》决,算中剔除用单—位自有资金解—决并视其情节予以处!。罚 第二十—条 对被审计单位虚!列尾工工程隐匿【结,余资金、隐瞒—或者截留基本—建设:收入和投资包—干结余的行为审计】机关应当依照—以下规定处理、处】罚  《   (一)责令】调整有关《会计帐目; 【。    (二)非】经营性项目的—结余资金除用于归还!贷款外剩余部分的】70%?应按:投资来?源例归还投》资方;  — ,。。。  (三《)以投资包干结余】名义私?。。分投资款项的按有】关规:定处罚 第—二十:一条 对与建设【项目直接有》。关的单位违反—国家规定《从事业务活动或者违!规收取建设单位款】项,的,行为由审计机—关责令?纠正依法《追缴违?法所得并向有关部门!提出限制其承揽【业,务直至取消资—格的建?议 第二十—二,条 对社《会中介机《构或者有关主—管,部门出具不实—证明文?件的审计机关责【令限期纠正》;有违法《问题的审计机关【应当向中介机—构主管部《门提出?吊销其资质的—建议或者将案件资料!移送司法《机关处理 第二】十三条 对工程【建设过程中因决策】失误、?管理失控而造—成损失浪费》的以及被审计单位违!反国家?规定的投资行为【和对财政、》财,务收支行为负有直】接责任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?据有关规《定和法律应当—给予行政处》分的审计机关应当】向有:关部门提出给予行】政处分的建议有关部!。。门,应当及?时作出决定;—涉嫌犯罪《。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案!。件资料移送司—。法机关?处理: 第二十四条 审!计机关的《审计:人员在审《计工作中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》、玩:忽职守尚《。不,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 第二十!五条 本办》法自2?0,03年10月3【日起实行湘潭市基】建(技改)项目预】(决)算审计监【督实施办法》(潭政发[1996!]2号)、湘—潭市人民政府办公】室关:于转发?市审计局〈湘潭市基!建(技改)》项目:预(决)算审计【监督实施办》法的施行细》则〉的通知(潭政】办发:[1996]—9号)?同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