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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》。湘潭市国《家建设?项目:审计:监督实施《办法 湘潭市!人民:。政府关于发布湘【潭市国?家建设项目》审计监督实》施办法的通知 】各县(?市)区人民政府市直!机关各单位市—属和驻?市各:企事业单位》 :    《湘潭市国家建设【项目审计《监督实施《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!第十三次《常务会议研究同意】现予发布《请遵照执行 【二○○三年十月三】日 第《一条 为了加强【对,国家建?设项目的《审计监督规范基本】建设投资《行为改善工程项【目管理促进廉政【建设提?高投资效益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》。国审计法《、湖南省《审计监?督条例和其他有关】法律、行政法规【的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《第二条 接受审【计,监督的?国家建设项目—是指以国有资产【投资或融资为主的】基本建设项目和技】术改:。。造项目    】 与国?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!的建设、设计、施工!、采购等单位的【财务收支《应当接受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! , ,第三条 市审—计机关是《本,市国家建《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!管部门依法对—。。本辖区内国家—建设项目实》。行审计监督 —  :   ?县(市)区人—民政府审计机—关负责管辖范围【内的国家建设项【目审计监督工作【接受市审计机关的业!务指导和执法—监督 《第四条 审计机【关根:。据,建,设项目投《资主体的财政、【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!有资产?监督管理关系按【以下规定确定—管辖范?围     (】一)本?市投资建设的项目由!市审计机关审计 】     (二【。)中央和省投资建】设的项目除国家【审计署和省审—计厅直接《。审,计,的重点项目》外其他?。项目由国家审—计署和省审计厅【授权:市,审计机关《审计:     (【三)中央、省和市共!同投资建《设的项目本市投【资为主的由》市审计机关》审计;?中央或省投资—为,主的:。由国家审计署、省】审计厅审计》或由:国家审计署和—省审计厅授权市审计!机关审计    ! (四)跨省市【。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!位所在地审计机关】按照:以上:三项规定的管辖范围!。进行审计 — ,   (五)—县(市?)区审计机关—的审计管辖》范围参照《本办法执行 第五!条 审计机关—的审计人员》。应当具备《与建设项目审计工作!相适应的专》业知识?和业务能《力取得工程和审计专!业技:术资格   【 , 审: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!。可以聘请《具有建设项目审【计专业知识的人【员参加审计》。工作 第》六条 ?审计机关《对建设项目实—施监督检查》应当制定计划 【     审计机】关制定?建设项目年度—审计工?作计划应当》以计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和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提】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计!划和竣工项目统【计资料为依》据  《。 ,  国家、省、【市重点建《设项目应当列入审】。计计划 《 第七条 审计【机关对下列资产【投资或融资为—主,的基:本建设项目和—技术改造项目进行】。审计监督《   《  :(,一)财政《性资金;    ! (:二)企业事业—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!有资产;  【   (三》)国有企业和事【。业组织自筹资—金或者银《行贷款;    ! (四?)国际组织和外国】政府:援助资金、贷款【; ?   ?。 (五)社》会公益?性,资金 第八条【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!目,进行:审计监督《主要审计下列事【项    — (一)招投—。标活动的《财务收支情况;【    》 ,(二)资《金来源、管理和【使用; 》    (三)预】算、概算执行—; :  ?   ?(,四)竣?工决算和资产—移交;    】 (五?)投资?效,益;   — , (六?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事项【 :  :  :与国家建《设项目直接有关【的建:设、勘测、设计、】。施工、监《理、采购、》。供货:等单位的财务收【支应当接受审—计机关的审计监督】 第九条 国有资!产投资或融资为主】的重点建设》项目竣?工验:。收前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上报审—计机关进《行竣工决《算,审计;未《经竣工决《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!务决算 第十条 !。。实行业主负责制【的重点工程项目在竣!工,决算未经《。。审计之?前原机构《不得:撤消业主单位项目负!责人及财务主—管人:员不得调《。离工程完工以—后审计机《关,应当会同市委组织】部门对建设单—。位负责人《进行经济责任—审计 《第十一条 对财【政性资金投入—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!生的:重,点建设项《目审计机关》应当对其前》期准备、建》筑施工、竣工验收的!全,过程进行工程项目跟!踪审计 第十【二条 建设单位【在建设项目》开工前应当报审计】机关备案《     开工前!备案的主要事项包】括     【(一)项目计划及】批复情况;   !  (?。二)资金《来源; 《     (三)工!程概:。算、预?算;     (!四)工程招投—标,及承发包情》况; 《    (五)其】。他事项 第十【三条: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!需要可以依法指【定有资质《。的社会?中介:。机构对一般性建设项!目的工程造价进【行审计验证社—。会,。中介机构出》具的审计验证报告】应当抄送审》计机关经审计机【关审:核后可以作为建设项!目竣工决算审计的】依据   —  审计《机关:对建设单《位直: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!或者有关主》管部门从事的资产】评估:、验:资、审计验证—等业务出具的证明】文件是否真实—、合法进行监督【检查 第十四条】。 审计机《关在组织对建设项】。目审计时可以根据】需要对?专项建设资》金的:征集、管理和—。使,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!。目有:。关的重要事项—或者倾向性问—。题进行专项审计或】专项审计调》查 第《十五条 《。被审计单位应当接】受审计?机关依法实施—的,审计监督检查—不得拒绝《。、拖:延提供与建》设项目?有关的情况和—资料不得转移、隐】。匿、篡改、毁弃会计!凭,证,、会计帐簿》、,会计:报表以及与建—设项目?。。有关的资《料不得转移、—隐匿:所持有的违反—。国家规定取得的【资产    【 审:计机关?进行审计时被—审计单位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!     (一【),项目:建议书、可行性研】究报告、建设项【目计划; 》     (二)】设计图纸、变—更设计图纸》、概算及《其审批?文书、预算;  !   (三)—承发包合《同、标书、施工预算!、现场?施工记?录;:     (【四)竣工图纸—、工程决算、竣工】财务:决算:、交付使《用资产清《单;     】(五)基建财务会计!资料、工程》结算资料、财产【物,资供:应,资料及盘点清—单;     (!六)银行《往来、债权债务对帐!签证:资料:;   》 , (七)专》业主管?部门和社《。会中:介机:构依法出具的审查、!验证报告和结—论;    【 (八?)审计机关认为需】要,提供的其他资料 !第十六条 审计【机,关以财政、》财务、会计、金融】、税收、物价、【固定资产《投资等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及其他》规范性?文件为依据对建设】项目审计《事,项作:出评:价出具审计意见【。。。书,;对违反国家—规定的投资行—为,和财政、《财务收支行为在【法定:职,权范:围内作出审计决定】或者向?有关主管机关提【出处理?意见 ?。  :   审计机关依】法作出的审计决定】被审计单位、有关部!。门和个人必》须执行 第十七】条 对被审》计单位高估》冒,算工程决《。算而增加建设成本】。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!依照:以下规定处理—     (【一)属?财政性资金尚—未拨入建《设单:位的按规定予—以核减;已经—拨入建设单位的【责令限期退还—被侵占的国》有,资,产,并按规定处》罚;  》 ,。。  (二《)属单位自筹资金】的,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!关会计科目》;对:因,。虚列建设成本而漏缴!的税费责令限期缴纳!;     【(三)?由,财政:和单位共同投—资的根据投资比【。。例分别依照以—上二项规定》处理 第十八条 !对被:审,计,单位转移《、挪用建设资金的行!为由审计机关—责令限期《归还原?资金渠道用于—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!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!规定处罚 第十】。九条 对建》设项目?计划外投资》和超规模、超标【准投资由审计机【关责令?被审计?单位:从竣工决算中—剔除用单位自有【。资金:解决并?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! 第二十《条 对被《审计单位《虚列尾工《工程隐匿《结余资金《。、,隐瞒或者截留基【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!干结余的《行为审计机》关应当依照以—下规定处理、—处罚    【 (一?)责令调整有关会计!帐目;    】 (二)非》经,营性项目的结—余资:金除:用于:归还:贷款:外剩:余部分的70%【应按投资来》源例归还《投,资方:;    — (三)以投—资包干结余名义私分!投资款项的按有关规!定,处罚 第》二十一条《 对与?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!单位违反《国家规定从》事业务活动》或者违?规收:取建设单位款项【的行为由审计—机关责令纠》正依法?追缴违法所得并【向有:关部门提出限—制其:承揽业?务直:至,取消:资,格,的建:议 ?第二十二条》 对社?会中介机构或者有】关主:管部门出具不实证明!文件的审计机关责令!限期纠正;有—违法问题的审计【机,关应当向《中介机?构主:管部:门提:出吊销其资质—的建议或者将—案件资料移送司法机!。关处理 》第二十三条》 对:工程:建设过程中因—决策失误、管理失】控而造成损》失浪费的《以及被?审计单位违反国【家规定的投资行【为和对财政、财务收!支行为?负有直?接,责任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:员依据有关规定【。和法:律应当给予行政处】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!有关部门提出给【予,行政:处分的建议有关部】门应当及《时作出决定;涉嫌犯!。罪的审计机》关应当将《案件:资,料移送司法机—关处理 第—二,十四条? 审计机关的—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!中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、玩》忽职守尚不》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!。行政:处,。。分 第二十五【条 本办《法自20《03年10月3日起!实行湘潭市基建(】技改)项目预(【决)算审计监督【实施办法(》潭政发[《。1996《]2号)、湘潭市人!。民政府办《公室:关,于转:发市审计局〈—湘潭:市基建(技改)【项目预(《决)算?审计监督实》施办法的施》行细则〉的通知【(潭政?办发[1996【]9:。号)同时废止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