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湘潭市》国家建设项目—审计监督实》施办法
湘潭!市人民政府关于发】布湘潭市国家建设项!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!的通知
各县【(市)区人民政府】市,直机关各单位市属】和驻:市各企事《业单位
【 湘潭市国家建】设,项目审计监督实施】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!第十三次常务—会议研?究同意?现予:。发,布请遵照执》行
二○○三【年十月三日
第】一条 ?为了加强对国—家,建设项目的审计【监督:规范基本建设—投资行为改善—工程:项目:管理促进《廉政建设提高投资】效益根据《中华人?民共和国审计法、湖!南省审计监督条【例,和,其,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!规,。的规定?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?本,办,法
第二条 【接受审计监督—的国家?建设项目是指—以国有?资产投?。。资或融资为主—的,基本建设项目—和技术?改造项目
— 与》国家建设项目直接】有关的建设》、设计、施》工、采购等单—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!受审计机关》的审计?监督
《第三条 市》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】。家建设项目审—计监督的主管—部门依法对本辖区】内国家建设项目实行!。审计监督
】 县(市)—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】。关负责管辖范围内的!国家建设项目—审,计监督工作》接受市?审计:机关的?业务指导和执—法监督
》第四条 审计机【关根据建设》项目投资《主体:的财政、财》务隶属关系或者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!系按以下《规定确定管辖—范围
【 (一?。)本:市投资建设的项【目由:市审计机关审计【
《 :(二)中央和—。省投资建设的项目】除国家审计署和【省审计厅直》接审计的重点项【目外其他项目由国】家审计署和》省审计厅授权市审】计机关审《计
《 , ,。 (三)中央、省】和市共同《投,资建设的项》目本:市投资?为主的?由,市,审计机关《审计;中央或省投资!为主:的由国家审》计署、省审计厅审计!或由国家审计—署和省审计厅授权市!审计机关审计
! (四)跨【省市的建设项目由建!设单位所在地审计机!关按照以上三—项规定的管辖—范围进行审计
【
(五)县!(市)区审计机关的!审计管辖范围参【照本办法《执行
第五条 审!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应!当具备与《。建设项目《审计工作相适—应的专?业知:识和业务能力取【得工程和审计—专业技术资格—
》。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!需要可以《聘请具有建设项目审!计专业?知识的人员参加审】计工:作,
第六条 审计】机关对建设项目实】施监督检查应当制】定计划
》 审计—机关:制,定建设?项,目年度审计工作【计,划应当以计划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提供:的基本建设项—目计划和《竣工项目《统计资料为依—据,
—国家、省、市重点】建设项?目应:当,列入审计计划
】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!下,列资产投资或融【资为主?的,基本建设项目—和技术改造》项目进行审计—。。监督
(!一)财?政性:资金;
《
(二)企!。。业事业组织》。。管,理和使用的国—有资:产;:
(三)!国有企?业和事业组》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!贷,款;
(!四)国际《组织和?外国政府援》助资金?、,贷,款;
《 《(五)社会公益性资!金
第八条 审计!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!审计:监督:主,要审计下列事项【。
,
: : (一)招投—标活动的财务收支】情况;
】 ,。(二)资金来源【、管理?和使用;
! (三)《预算、?概算执行;
【
, (》四)竣工《决,算和资产移》交;
》 (五)投【资效益;
! (:六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他事—项
— 与国家建》设,。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!、勘测?。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、采购、】供,货等单?位的财务收支应【当接受审计》机,关的审计监督—
,
第九条《 国有资产投—资或融资为主的重】点建: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!。设,单位应当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《上报审计机关进行】竣,工决算审计》;,未经竣?工决:。算审计的不》。得办:理财:。务决算
第十条 !实行业主负责制的】。重点工程项目在竣工!决算未经审计之前原!机构不得撤》消业主单位》项目负责人及财【务主管人员不得【调离工程完工以后审!计机关应当会同市委!组织部门对建设单位!负责人进《行经:济责任?审计
《第十一条《 对财政性资—金投入较大》或者关系《国计民?生的重点建设—。项目:审计机关《应当对?其前期准备》、建筑施工、竣工验!收的:全,过程进行《工程项目跟踪审计】
第?。十二条 建》设单位在建设项【目开工前应当报审】计机关?备案
开!工前备案的》主要事项包》。括
— (一)项目计划及!批,复情况;
— (二)【。资金来源;
】 (三)—。工程概?算、预算;
—
(四)】工程招投标及承【发包情?况;
【 (五)其他事【项
第《十三条 审计—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!以依法指定有—资质的社《会中介机构对—一般性建《设,项目的工程造—价进行?审计验证社会中【介机构出具》的审计验证报—告,应当抄送审计—。机关经审计机关审】核后: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竣!工,。决算审计的依据
】
审—计机关对建》设,单位直接委托—。。社,会中介机《构或者?有,。。关主管部门从事的】资产评?估、验资、》审计验证等业务出具!的证明文件》。是否真实、》。。合法进?行监:督检查?。
第十四条 审计!机关在组织对建【设项目审计时—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!建设资金《的征集?、管理和使用—情况以及与建设【项目有关的重—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!题进行专《项审计或《专项审计调查
】第十五条 》被审计?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!关,。依法实施的》审计监督检》查不得拒绝》、拖:延提供?与建设项目》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!得转移、隐匿、【篡改、毁弃会计凭】证、会计帐簿—、会计报表以及与建!设项目有关的资【料不:得转:移、隐匿所持有的】违反国家规定—取,得的资?产
》 审计机》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!单位应当提供以【下资料
《
: : (一?。)项目建《议书、可行性研【究报告、建》设,项,目计划;
】 (?二)设计图纸—、变更设计图纸【、概算及《其审批文书、—预算;
《。
(三)承!发包合同、标—书、施工预》算、现场施工记录;!
(【四)竣工图纸、工】程决算、竣工—财,务决算、交付—使,用资产?清单;
!(五)?基建财务会计—资,料、工程结算资【料,、财产?物资供应资料及盘点!清单;
!(六)银《行往来、债》。权债务?对帐签证《资料;
】 (七)专业主管部!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依!法出具的审查—。、验:证报告和《结论;
!(八)审计》机关认为需》要提:供的:其他资料《
第十六》条 审计《机关以财政、—财务、会计、金融】、税收、物价、【固定资产投》资,等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及,其,他规范性文件为依】据对建设项目—。审计事项作出—评价出具《审计意见书》;对违反《国家规定的投—资,行为和财政》、财务收支行为在】法定职权范围内作】出审计决定或者【向有关主管》机关提出处理—意见
审!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!计决定被审计单位、!有关部门和个人必】须,执行
第十七条 !对被审计单》位高估冒算工—程决算而增加建设】成本的行为》审计:机关应当依照—以下规定处理
【
《 (:一,。)属财政性资金【尚未拨入建设单【位的按规定予以【核减;?已,经拨入建设单位【的责令限《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!。资产并按规》定,处罚;
】 (二)属单—位自筹资金》的责令冲转或者调整!有关会?计,科目;对因虚—列建:设成:本而漏缴的税费责令!。限期:缴纳;?
(三)!由财:政,和单:位共同投资的根据投!资比例分别依—照,以上二项规定处理】
第?十八条 对被审计】单,位转移、挪用建设资!金的行为由审计机】关责:令限期归还原资【金,渠道用于《经营活动有违法所】。得的没?收违法?所得并按规定处罚】
,。
第:十九:条 对建设项—目计划外投资和超】。规模、超标准投资由!审,计机关责令被—审计单位从》竣工决?算中剔?除用单位自有资金】解决并视其情—节予:以处罚
第二十条! 对被审《计单位?虚列:尾工工程隐》匿结余资金、隐瞒】或者截?。留基本建设》收入和投资包干结】余的行为审计机关】应,当依照以下规定【。。处理、处罚
!。 , ,(,一)责令调整有关会!计帐目;
— (二)非经!营性项?目的结余资金除用】于归还贷《款外剩余部分—的70%《应按投资《来源例归《还投资方;
】 (三)以投】资包干结《余名:义私分投资款项的】按有关规定处—罚
第二十一条 !。对与建?设项目?直接有关的单—位违:反国家规定从事【业务活动或者违规】收取建设单位款项的!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!纠,。正依法追缴违—法所得并向》有关部?门,提出限制其承揽【业务直至取》消资格?的建议?
第二《。十二条 《。对,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!关主管部门出—。具不实证明文件的审!。计机关责令限—期纠正;有》违法:问题的?审计机关应当向中介!机构主管部门提出吊!销其资质的建议或】者将案件资料移【送司法机关》处理
第二—十三条 对工程建设!过,程中因决《策失误、管理失控而!造成损?失浪费的以及—被审计单位违反国】家规定的投资行为】。和对财政、财—务,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!任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》人,员依据有关规定和法!律应当给予行—政处:分,的审计机关应—当向有关部门—提出给予行政—处分的建议有关部】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!;涉:嫌犯罪的审》计机关应当将案件】资料:移送司法机》关处理
《
第二?十四条 审计机关的!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!中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?弊、:玩忽职守尚不—构成犯罪的》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
第二》十,五条 本办法自【。20:03年10月3日】起实行湘潭市基【建(技改)项目【预(决)算审—计监:。督实:施办法(潭政—发[1996—]2号)、湘潭市】。人民:政府办?公室关于《转发市审计局—〈湘潭市基建(技】改)项目预(决【)算审计监》督实:施办法的施》行细则?〉,的通知(潭政办发[!19:9,6]9号)同时废】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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