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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湘潭市国!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!实施办法《 湘潭市人】民,政府关?于发布湘潭市国【家,建设项目审计监督】实施办法的》通知 《各县(市)》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!各单位?市,属和驻?市各企事业单位 】     湘—潭市国家建》设项目审计》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!人民政?府,第十三次常》务会议?研,究同:意现予发《布请遵照执行 【 二○○三年—十月三日 第【一条 ?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!项目的?审,计监督规范基本建设!投资行为《改善工程项》目管理促进廉—政建设?提高投?资效益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审计—法,、,湖南省审计监督条】例和其他有关法律】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结!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。法 第二》条 接受审计—监,督的国家建设—项目是指以》国有资产投资—或融资为主的基【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!造项目 《。 ,  :  与国《家建:设项目直接有关【。的建设、设》计、施工、采—购,等单:位的财务收支应当】接受: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! :第,三,条 市审计机—。关是本?市国家建设》项目审?计监:督的主管部》门依法对本辖—。区,内,国家建?设项目实行审计【监督  》  : 县(市)》。区人民政府审—计,。机关负?责管辖?范围内的《国,家建设?项,目审计监督工作接】受市审计机关—的,业务指?导和执法监督— 第四条 审计机!关根据建《设项目投《资主体的财政、财务!隶属关系或者国【有资产监督》管理关系按以下规定!确定管辖范围—     (一)!本市投资建设的【项目由市审计机关】审,计    — (二)中央和省】投,资建设的项目除国】家审计署和省—。审计厅?直,接审:。。计的重点项目外【其他项?目由国家审》计署:和,省,审计厅授《权市审计机关审计】   《  (三)中央【、省和市《共同:投资建设的项目本市!投资为?主的由市审》计机关审《计;中央或省投资为!主,的由国家审计署、省!审计:厅审计?或由国家审》计,署和省审计厅授【权市:审,计机关?审,计   》  (四)跨省【市,的建设项《目由建设单位所在地!审计机?关按照以上三—项规定的管辖—范,围进行?审计    【 (五)县》(市)区审》计机关的审计管辖】范围参?照本办法《执行: 第五条 —审计:机关的审《计,人员应当具》备与建设《。项目审?计工作相适应的【专业知识和业务【能力:取,得工程和审计专业】。技术资格    ! 审计机关根据【工作需?要可以?聘请具有建设—项目审计专》。业知:识的人员参加—审计工作 —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!建设项?目实施监督检—查应当?制定计划《     审【计机关制《定建:设项目年度审—计工作计划》应当以计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提供】。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!和竣工?项,目,统,计资料为依》据  《   国《家、:省、:市重点建设项目【应当列入审计计【划 : 第七条 》审计机关对下—列资产投资或融资为!主的:基本建?设项目和技》术改造项目进行审】计,监,督     【(一)财政性资【金;     】。(二:。)企业事《业组织?管理和使《。用的国有资产; !   ? (三?)国:有企业?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!。。或者:银行贷款《;,  ?   (四》)国际组织和—外国政府《援助资金、贷款; !     》(五)社会公益【性资:金, 第?。八条 审计机关对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】监督主要审计—下列事项《 : ,   ?(一)?。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!支情况;  【   (二)资【金来源、管理和使】用;     (!三):预算、?概算执行;》 :  :   (四》)竣工决算和—资产移交; —。    《 (:五):投资效益;》  ?   (《六)法律、法—。规规定?的其他事项 —     与国家建!设项目直《接有关的建》设、勘测、设—计、施工、监理、采!购、供货等单位【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!审计机关的审计【监督 第九条 】国有资产《投资:或融资为主》的重点建设项目【竣工验收前建设单】位应当按照》国家有关规定上【报审:计机: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!;未经竣工决算审】计的不得办理财务】决算 《第十:条 实行业主负【责制:的重:点工程项目在竣工决!算未经审计》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!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!及财务?主管人员不得调离】工程完工《以,后审计机关应当会】同市委组《织部门对建设—单位负责人进—行经济责任》审计 第》十一条? 对财政性资金【投入较大或者关【系国:计民生的重点建设】项目审计机关应当】对其前期《准备、建《。筑施工、竣工—验收:的全过程《。进行工程《项目跟踪审计 【 第十二条》 建:设单位在建设项【目开工前《应当报审计机关【备案    【 开工前《备案的主要事项【包括     】。(一)?。项目计划及》批复情况;   !。。  (二)》资金来源; —    《 (三)工》。程概算、预算—;     (四!)工程招投标及承发!包情况?;     【(五)其他》事项 第》十三条? 审计机关根据【工作需要可以依法】指定有资质的社【。会中介机《构对一?般性: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!进,行审计验证社会中】介机构出具的审计】验证报告应当抄送审!计机关经审计机关审!核后可以作为建设】项,目竣工决《算审计的依据 【     审计机】关对建设单》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!机构或者有关—主管部门从事—的资产评估、验资】、审计验证等—业务出具的证明文】件是否真实、—合法进行监督检查】 :第十四条 审计机】。关在组织对建设项目!审计:时可以根据需要对】专项建设《资,金的:征集、管理》。和,使用情况以》及与建设项目有关】。的重要?事项或者倾向性【问题进行专》项审计或专项—审,计调查 第十【五条 被审计单位】应当接受审》计机关依法实—施的审计监督检查】不得拒绝、拖延提供!与建设项目》有关的情况和—。。资,料不:得转移、隐匿、【篡改、毁《弃会计凭证、会计帐!簿,。、会计报表以及与】建设项目有关—。的资料不得》转移、隐匿所—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!取得的资产  】   审计机关【进行审计时被—。审,计单位应当》提供:以,。下资:料   》 , (一?)项目?建议书、《。可行:性研究?报告、建设项目【计,划,;  《   (二)设计】图纸、变《。更设计图纸、概算】及其审批文书、预算!; :     (三)】承发包合同、标书、!施工预算、现—场施工记录;—。     (四)!竣工图纸、工—程决算、竣工财务决!算、:交付使用资产清单;!   《 , (五)基建财【务会计资料、工程结!。。算资:料、财?产物资供应资—料及盘点清单;【     —(六)银行往来、】债权债?务对帐签证资料【;     【(七)专业》主管部门和社会【中介机构《依法出具的审查、验!证报:告和结论;   !  (?八)审计机》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!他资:料, 第十六》条 审计机关以财政!。、财务、《会计、金融、—税收、物价》、固定资产投资等】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及其他规!范性文件为依—据对建?设项:目审计?事项作出评价出具】审计:意见书;对违—反国:家,规定的投资行—。为和财政、财—务收支行为在法定】职权范围内作出审】计决定或《者向:有关:。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!。。见   》  审计机关依法】作出的审计决—定被审计单位、有关!部门和个《人必:须执行? :第,。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!。位高估冒算工程决】。算而:增加建设《。。。成本:。的行为?审计机?关,应当依照《以下规定处理 【。     》(,一)属?财政性资金》尚未拨入建设单位】的按规?定予以核减;已经】。拨入建设单》位的责令限》期退还被《侵占的?国有资产并按规定处!罚; ?     (二)属!。单位自筹资》金,的责令冲转》。或者调整有关会【计科:目;对因虚列建【设成:本而漏缴的税费责令!限期缴纳;   !  (三)由财【政和单位共同投资的!根,据投资比《例分别依《照以上二《项规定处理 【第十:八条 对被审计【。单位转移、挪用【建设资金的》。行为由审计机关【责令限期归还原资金!。渠道用于经营活【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!违法所得并》按规定处罚 【。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!目,计划外?投资和超规模、【。超标准投资由审计机!关责令被审计—单位:从竣工?决算中剔《除,用单位自有资—金解决并视其情节予!以处罚 》第二十条 对被审】计单位虚列尾工工】。。程隐匿结余资金、隐!瞒或者截留基—本建设收入和投【资包干结余的—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!照以下?。。规定处理、处罚 】。     (一【)责令调整》有关会计帐目; 】     (—二):非经营性项目的结】余资金除用于归还】贷款外剩余部分的】70%应按投资来】源例归还投资—方; ?     》。(三)以投资包干结!余名义私《分投资款项》的按有关规》定处罚 第二十一!条, ,对,与,建设项目直接—有关的单位违反国】家规定从事业—。务活动?或者:违,规收取建设单位款项!的行为由审计机【。。关责令纠正》依法追缴违》法所得并向有关【部门提出限制—其承揽业务》直至取消《。资格的建议 【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!。中介机?构或者有关主管【部门出具《不实证明文件—的审计机关责令【限期:纠正;?有违法问题的审【计,机关应当向中介机构!主管部门提出吊【销其资质的建议或者!将案件资料移—送司法机关处理 】 第二十三条 对工!。程,建设过程中》因决策失误》、管理失控而造【成损失浪费的以及】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!规定的?投资行为《和对财政、》财务收?支行为负有直—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!。其他直接责》。任人员?依据:有,关规:定,和,法律应?当给予行政》。处分的审计机关【应当:向有关部门提—出,给予行?政处分的建》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!作出决定;涉嫌犯】罪的审计机关—应当将案《件资:料移送司《法机:关,处,理 第《二十四?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!。人员在审《计工作中滥》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、玩—忽职守尚不构—成犯罪的依法给予】行政处?分 第二十五【条 本办法》自2003年—10月3日起实行】湘潭市基建(技改】)项目预(决)算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(!潭政发[《1996]2号)、!湘潭市人民政—府办公?室关:于,转发市审计局〈湘潭!市基建(《技改)项目预(【决):算审计监督实—施办:法的施行细》则,。〉的通知(潭政办发![1996]9号】)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