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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: 湘潭市!国家:。建设:项目:审计:监督实施办法 【 湘潭市人民】政府关于发布湘【潭,市国:。家建设项《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!的通知 《 ,各县(市)区人【民,政府:市直机?关各单位市属和驻】市各企?事业单位《     湘潭市!国家建设项目审计】监督实施办法已经】市人:民政府第《十三:次常务会议研究【同意现予发布请遵】照,。。执行: 二?○○:三,年十月三日 — 第一?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!建设项?目的审计监督规范】基本建设投资行为】改善工程《项目管理促》进廉:政建设提高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审:计,法、湖南省审计监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】法律、?行政法规的》规定结合本市实【。际制定?本办法?。 第?二条 接受》。审计监?督,。的国家?建设项目是指—以,国有资产投资或融】资为主的基》本建设项《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!    《 与国家建》设项目直接》有关的建设、—设计、施工》、采购?等单位的财》务收支应当接受【审计机关的审—计监督 第三条】 市审计《机关是本市国—家建设?项目:审计监督的主—管部门依法对—本辖区内国》家,建设项目实行审【计监:督 ?    县(—市)区人民政府【审计机关负责管【辖范围内的》国家建?设项目审计》监督工作接受市审】计机关的业务指导】和执法监督 — 第四条 》审计机关根据—建设项目投资主【体的财政、财务隶】属关系或《者国有资产监督管】。理,关系按以下》。规定确定管辖范围】  ?   (一)—本市投资建设的【项目由市审》计机关审计 —     (二【)中央和省投资【建设的项目除国【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!直接审计的重—点项目外其他—项目由国家审计署】和,省审计厅授权—市审计机关审计【     (【三)中央、省和【市,共,同投资建设的项目】本市投资为主—的由市审计机关审】计;中央或省投资为!主的:由国家审计署、省】审计厅审计或由国家!审计署和《省审计厅授权市【审计机关审计 】    (四—)跨省?市的建设项目—由建设单位所在【地审计机《关按照以上三项规定!的管辖范围进行审计!     (五)!县,(市)区审计机关】的审计管辖》范围参照本办法【执,行 第五条 审】。计机关的审计人员】应当具备与建设项】目审计工作》相适:应的专业知识和【。业务能?。力取得?工程:和,审计专业《技术资格  【   审《计机关根据工作【需要可以聘请具【有建设?。项目审计专业知识的!人员参?加审:。计,工作 第六条【 审计机关对—建设项目实施监【督检查应当制定计】划   》  :审计机关制定—。建设项目年》。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!以计划行《。政主管?部门:。和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提?供的:基本:建设项目《计划:和竣工项目》统计:资料为依《据  《。  : 国家、省、市【重,点建设项目》应当列入审计计【划 第七条 【审计机关对下—列资产投资或融资】为主的基本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!项目:进行审计监督 【     (一)】财政性资金; 【 ,    (二—)企业事《业组织管理和使【。用的国有资产;【   《。  (三)国有企业!和,。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!者银行贷款; 【     (—四)国际组》。织和外国政》府援助?资,金,、贷款?; ?   ? (五)《社,会公益性资金— 第?八条 审《计机关对建设—项,目进行审计》监督主要审》计下列事《项   》  :(一)招投》标,活动的财《务收支情《况;    【 (二)资金—来,源、管理和使用【。;   》  (三)预算【。、概算执行; !   ? (四)《竣工决算《和资产移交; 】    (五—)投资效益;—  ?   (六)法律】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!     与—国家建?设项目?直接有关的建设、勘!测、设?计、施工、监理、】采购、供货》等单位的《财务收支应》当,接受审计《机关的审计监督 !第九条 国有资产投!。资或融资为主的重】点建设项《目竣工验收》前建:设单位应当》按照国?家有关规定上报审计!机关进行《竣工决算审计—;未经?竣,工决:算审计的不得办【理财务决算 【第十条 实行业主负!责制的重点工程项】目,在竣工决《算未:经审:计之前原机构不得】。撤消业?主单位项目负—责人及财务主管【人员不得调离工程完!工以后审《计,机关:应当会同市委组织】部门对建设》单位负责《人进行经济》责任审?计 第十一条 对!财,政,。性资金?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!。计民:生的重点建设项【目审计机关应当对其!前期准备、建筑施】工,、,竣工验收的全过程】进行工程《项目跟踪审计 【 第十二条 建设单!。位在建设项目—开工前应当报审【计机:关备案    】。 开工前备案的主】要事项包括》    》 (一)项目计划】及批复情况; 】 ,   (二)资【金来源;  【   (三)工【程概算、预算—; ?    (四)【工程招投标及承【发包情况; — ,。   ? ,(五)其他事—项 ?第十三条《 审计机关根据工】作需要可以》依法指定有资质的】社会中介机构—对一般性建设—项目的工《程造价进行审计验】证社会中介》机构出具的审计【验证报告应当抄送】审,计,机,关经审?计机关审核》后可以作为建设【项,目,。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! ,。    《 审计机关对建【。设单位直接委—。托社会中介机构或】者有关主管部门从事!的资产?评估、验资》、审计验证等—业务出具《的证明文件是—否真实、合法进行监!督检查 第十四条! 审计机关在组【织,对,建设项目审计—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!项建:设资金的征集、管理!和使用情况以及与】建设:项目有关的》重要事项或者—倾向性?问题进行专》项审计?或,。专项审计调查— 第?十五:条 被审计单位【。。应当接受审》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!计监督检《查不得拒绝、拖延提!供与建设项目—有关的情《况和:资料不得《转移、隐匿、—篡改、毁弃》会计凭?证、会计帐簿—、会计报表以及与建!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!得转移、隐匿所持有!的违反?。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! ,     审—计机关进《行审计时被》。审计单位应当提【供以下?资料  》 ,  (一《。),项目建?议,书、可行性研究报】告、建设项目—计划;  —  : (:二)设计图纸、变更!设计图纸、》概算及其审》批文书、预》算;    【 (三)承发包合同!。、标书、施工预算、!现场施工记录; !   ? (:。四):竣工图?纸、:工程决算、竣—工财务决《算、交付使》。用资产清单;  !   (五)基【建财务会计资—料,、工:程结算资料、财【产物资供《应资料及盘》点,清,单;    【 (六?)银:行往来、债权债【。。务对帐?签证资料;》。     (【七)专业主管—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!依法出具的审查【、验证报《告,和结论;   】  (八《)审计机关认为【需要提供的其他资】。料 第十》六条 审《。计机关以财政—、财务?、会计、金》融、税?收、物价《、固:定资产投资等法律】、法规?、规章?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!依据对建设项目审】计,。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!计意见?书;:对违:反国家规定的投资】。行为和财《政、财务收支行为】在法定职《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!。定,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!提出处理《意见 ?     审—计机关依法作出【。的审计决定被—审计单?位、有?关部门和个人—必须执行《 第十七》条 对被审计单【位高估冒算工程决算!而增加?建设:成本的?行为:。审计机关应当依照】以下规?定,处理     (!一,)属财政性》资金尚未拨》入建:设单位的《按规定予以核减;已!经,拨入:建设单?位的责令《限期:退还被侵《占的国有资产并按】规定处罚《;    — (二)属单—位自筹资金的责令】冲转:或者调整有关会【计科目;对因虚【列建:设成本而漏缴的税】费责令限期缴—纳;  》   (三)由财政!和单位共同投资【的,根据投资比》例,分别依照以上二项规!定,处理 第十八条】 对被审计单位转】移、挪用建》设资:金,的,行为由审计机关责】令,限期归?还,原资金渠《道,。用于经营活》动有违法所》得的没收违》法所得并按规定【处罚 第十九【条 对建设项—目,计划外投资和—超规模、超》标准投?资由审计机关—责令:被审计单位从竣工决!。算中:剔除用单位自有【资金解决并视其情】节予以处罚 —。 第二十《条 对?被审计?单位虚列尾》工工程?隐匿:结余资金、》隐瞒或者《。。截留基?本建设收入》和投资包干结余的】行为审计机关应【当依照以下》。规定处?理、:处罚 《    (一)【责令调整《有关会计帐目; 】    《 (:二)非经营》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除!用于归还贷款外剩余!部分:的,70%应按》投资来源《例归还投资》方; 《   ? (三)以投—资包干结余名义【私,分投资款项的按有关!规,定处罚 》第二:十一:。条 对与建设—项,目直接有关的单【位违反国家规定【从事业务活》动或者?违规收取建设单位款!项的行为由审计机关!责令纠正《依法追缴《违法所得并向有关】部门提出限》制其承揽业务—直至取消资格的建】。。议 第《二十二?条 :对社:会中介机《构或者有关主—管部门出具不实证】。明文件的《。审计机关责令限期】纠正;有违法问题的!审计机?。关应当向中介机构】主管部门提》出吊:销其资质的建议【或者将案件资料移】送,司法机关处理 【 ,第二十三《条 对工程建设过程!中因:决策失误、管—理失控而造成损失浪!费,的以及被审计—单位违反国家规【。定的投资行为和对】。财政、财务收支行为!负有直接责任的【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!和法律应当》。给予行?政处分的审计—机关:应当向有《关部门提《。出给予行政》处分的建《议有关部门》应当及?时作:出决定;涉嫌犯罪】。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案!件资料?移送:司法机关处理 第!二十四?。条 审计机关的审】计人员在审计—工作中滥用职权【、徇私舞《弊、玩忽职守—。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 】第二十五《条 :本办法自20—03年10月—3日起?实,行湘潭市基建(技】改)项目预(决【。)算审计监督实施】办法(潭政发[19!96]2《号,),、湘潭市人》民政府办公室—关于:转发市审《计,局〈湘潭市基建(】。技改)项目》预(决)算》审计:监督实施办》法的施行细则〉的通!知(潭政办发[【199?6]9号)同—时废: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