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
《
湘潭市国家】建设:项目审计监督实施】办,法
?
湘?潭市人?民政府关于发布【。。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!审计监督实施办法】的通知
各县【(市)区人民政府】市直机关各》单位市?属和驻市各企事业】单位
— 湘潭《市国家?建设项?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!已经市人民政府第】十三次常务会—议研究同意》现予发布请遵照【执行
二○—。○三:年十月三《。日
:。
第一条 为了【加强对?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!监督规范《基本建设投》资行为改善》工,程项目管理促进廉】政,建,。设提高?投资效益根据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:审,计法、湖《南省审计监督条【例和:其,。他,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!的规定结《合,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
—第二条 接受审【计监:督的国家《建设项目是》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!融资为主的基—本建设项目和技【。术改造项目》
》 与国家建设项目】直接有?关,的建设?、设计、施》工,、采购等单位的财】务收支应当接受【审计机?关的审计监督—
第?三条 ?市审计机关是本市】国家建设项目审【计监督的主管部【门依法对本辖区内】国,。家建设项目》实行审计《监督
》 ?县(市)区人民政府!审计机关负责管辖范!围内的?国家建设项》目审计监督工—作接受市审》计,机关的业务指—导,和执法?监督
第四条【 审计机关根—据建设项目投—资主体的《。财政、财务隶属【关系或者《。。国有资产监督—管理关系按以下【规定确定管辖范围
!
: ?(一)?本市投资建设的【项目由市审计机关】。审计
》 (二)中【央和省投《。。资建设的项》目除国?家,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直!。接审计的《重点:项目外其他项—目由国家审计署【和省审计厅》。授权市审计》机关:。审计
?
(三【)中央?、省和市共》同投资建《设的项?目本市投资为主的由!市审计机关》。审计;中央或省【。投,资为主的由国家审】计署、省审计—。厅,审计或?由国家审计署和省】审计厅授权市审【计机关审计
—
,。 (四)跨省!市的建设项目由建】设单位所《在地审计机关—按照以上三项规定】的管辖范围进行审计!。
? , (五)县(【市,)区审计机关的【审计管辖范》围参:照本:办,。法执行
第—五,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!人员应?当具备与《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相!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!务能力取得》工程和审计专—业技术资格》
》 ,审,计机关根据工作需】要可以聘请具—有建设项目审计专】业知识?的人员参加审计工】作
第《六,条 审计机关对建】设项目实施》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!划
《 审计机—关制定建设》项目:。年,度,审计工作计划应当】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!和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提供的基本》建,设项目计划和—竣工项目《统计资料为依据
】
《。 ,国家、?省、市重《点,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审!计计划
第七条 !审计机关《对下列资产投资或】融资:为主的?基本建设项目和【。技术:改,造,项目进行《审计监督
— (一)财政!性资金;
— (二)企业!事业组?织管理和使》用的国有资产;【
—。(三)?国有企业和事业【组,织自筹资金或—者银行贷款;—
《 (四)国—际组织和外国—政府援助资金、【贷款;?
》 (五)社会公益性!资金
《第八条 审计—机关对?建设项目进》行审:计监督主要审计下】列事项
《
,。 (一—)招投标活动的财务!收支情?况;
【 (二)资金来源、!管理和使用》;,
》 (三)预算、【概算执行; —
》 (四)竣工决算】和,资产移交;》
,
: , (五)》投资效益;
! , (六)《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的其他事【项
》 与国《家建:设项目?直接有?关的建?。设、勘测、设—计、施?工、监理《、采购、供货等单位!的财务收支应当【接受审计机关的审】计监督
第九【条 国有资产投资或!融资为主的重—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!前建设单《。。位应当按照国—。家,有关规?。定上:报审:计,机关:进行竣工决》。算审计;未经—竣,工决:算审计的不得办理】财务:决算
第十条【 ,实行业主负责制的】重,点工程项目在—。竣工:决算未?经审:计之前原机构不得】撤消业?主单位项目》负责: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!得调离工程完工以后!审计机关应当—会同市?委组织部《。门对建设单》位负责?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!
第?十,一,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!入较大?或者关系国计民生】的重点?建设:项目审计机》关应当对其前—期准备、建筑施工、!竣工验收的全过【程进行工程项目跟踪!审计
第十二【条 建设单位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】应当报审《计机关备案
—
开工【前备案的主要事【。项,包括
(!一)项目计划及【批复情况;
】 ?(二)资金》来源;?
? (三)—工,程概:算、预算;
】 (四)工程】招投标及承发包情】况;
—。 (五)其—他事项
第十【三条 审《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!。可以:依法指定有资—质的社会中》介机构对《。一,。般性建设《。项目的工《程造价进行审计【验证社会中》介机构出具的审计】验,证报:告应当?。抄送审计机关经审计!机关:。审核后可以作为建设!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!依据
《 审计—机关对建设单位直】。接委托社会中介机】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!从事的资产评估、】验资、审计验证【等业务出具的证明】文件是?否真实、合法进行】。监督检查
第十】四条: 审:计机关在《组织对?建设项?目审计?时可以根据需要对】专项建设资金—的征集、管理和【使用情况以》及与建?。设项目有关的重【要事项或《者倾向性问题—进行专项审》计或专项审计调查】
,
第十五条 被审计!。单位应?当接:受审计机关依法实】施的审计监》督检查不得拒绝、拖!延提供?与,建设项目有关—的情:况和资料不得—转移、隐《匿、篡改、毁弃【会计凭证、会计【帐簿:。、,会计报表以及—与建设项目有—关的资料不得转移、!隐匿所持有的违【。反国家?规定取得的资产【
,
》。审,计机关进《行审:计时:。被审:计单位应当提供以】下资料
!(一)项目》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!报告、?建设项目计划;
】
?。 , (:二)设?计,。图纸、变更》设计:图纸、概《算及其?审批文书《、预算;
】 , ,(三:。。)承发包合》同、标书、施—。工预算、现场施工记!录,;
— (四)《。竣工图纸、》工,程决算、竣工财务决!算、交付使用资产】清单;
【。 (五)基建【财务会计资料、工】程结:算资料、财产物资】供应资料及》盘点清单;
】 (六)银行往!来、债权债务—对,。帐签证资料;
】 (七)【专,业主管部门和社【会中介?机构依法出具的审】。查、验证报告—和结论;
! (八)《审计机?关认为需要提供【的其他资料
第】十六条 《审计机关以财政、财!务、会计《、金融、税收、物】价、:固定资产投》资等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及其他规范—性文件为《依据对建设项—目审:计事项作出评—。价出具审计意见书;!对违反?国家规定的投—资行:。为和财政、财务收支!行为在法定》。职,权范围内《作出审计决》定或者向有关—主管机关提出—处理意见
【 , 审?计机关依法作出的】审计决?定被审计单位、【。。有关部门和个人必】须执行
第十七条!。 对被审计单位高估!冒算工程决算—。而,增加建?设成本的《。行为审计机关应当】。依照以?下规定处理
】 (一)属【财政性资金尚未拨入!建设单位的按规【定予以?核减;已《经拨:入建设单位的责令】限期退?还被侵占《的国有资产并按规定!处,罚;
— (二)属单【位自筹资金的责【令冲转?或者调整有》关会计?科目;对因》虚列建设成本—。而,漏缴的?税费责令限期—缴纳:;
? (三)由】财政和?单位共同投资—的根据投资比例【分别依?照以上二项规定【处理
第十—八条: 对被审计单位转】移、挪?用建设?。资金的行为由审计机!关责:令限期归还原资金】渠,道用于经《营活动有《违,法所得的没收违【。法所:得并按规《。定处罚
第十九】条 对建设项—目计:划外投?资和:超规模、超标准【投资由?审计:机关责令被》。审计单位从》竣工决算中剔除用】单,位自有资金解—。决并:视其情节予》以处罚?
第二十条 对被!审计单位《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!余资金、隐》瞒或者截《留基本?建设收入和投资包】干结余的行为审计】机关应当依照—以下规定处理、处罚!
》 (一)责》令调整?有关会计帐》目;
(!二)非经营》性项目的结余资金】除用于归还贷款【外剩余部《分的:70%应按投资来源!例,。归,还投资方;》
(三)!以投资包干结—余名义私分投资款项!。的按有关规定处罚】
第?二十一条 对与建】设项:目直接有关的—单位违?反国家规定从事业务!活,动或:者违:规收取建设单位款项!的行为由审》计机关责《。令纠正依《法追缴违法所得【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限!制其承揽业务—直至取消资格的建议!
第二十二条 对!社会中介机构—或者有关主管部【门出具?不实证明文件的【审计:机关责?令限期纠正;有【违法问?题的审计机关应当】。向中介机《构主管部门提—出吊销其资质的建】议或者将案件资料】移送司法机关处【理
第二》十三条 对工—程建设?过程中因决策—失误:、管理失控而造成损!失浪费?的以及被审计—单位违反《国家规定的》投资行为和对—财政、财务》。收支行为负有—直接责?任的主管人》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!法律应?当,。给,予行政处分的审计机!关应当?向有关部门》提出给予行政—处分的?建议:有关部门应当及【时作:出决定;涉嫌犯【罪的审计机关—应当:将案件资料移送司】法,机关处理
—。第二十四条 审【。计机:。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!工作:中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、玩忽职】守尚不构成犯罪【的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
《第二十五《条 :本办法自2003年!10月3日起实行】湘潭市基《建(技改)项—目预(决)》算审计监《督实施?办法(?潭政发[199【6]:。2号)?、湘潭市人民—政府: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!计局〈湘潭市基建(!技改)项目预(决】)算审计监督实【施,办法的施行细则〉】的,通知(潭政办发[1!996]9号)同时!废,。。止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