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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湘》。潭市国家建设项目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】。 : :湘潭市人民政府【关于发布湘潭—市国:家建设项目审计【监督实施办法—的通:。知 各县(市【)区人民政》府市直?机关各单位市属【和驻:。市各:。企事业单位 —     》湘潭市国家》建设项目审计—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!。人,。民政府第十三次【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!。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!。 二○○《三年十?月三日? 第一条》 为:了加强?对国:家建设?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!基本建设《投资行为改》。善工程项目管理促】进,廉政建设提高投【资效益根据中华人】民,共和国审计》法、湖?南,省审计监《督条例和《其他有?关法:律、行政《法规的?规,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第》二条 接受审计监】督的国家建》设项目?。是指以?国有: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!的,。基本建设项目和【技术改造项目  !   与国家建【设项目直接有—。关的建设、设计、施!工、采购等》单,位的财务收支应当】接受审计《机关:的审计监督》 第?三条 市审计—机关是本市国家【建设项目审》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!法对本辖区内国家建!。设,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! ,    县(—市)区人民政府审】计机关负《责管辖范围内—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!监督工作接受市【审计机关的业务【指导和执法监督 】 第四条 》审计机关根据建设】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!、财务隶属》关系或者国有—资,产监督管理关系【按以下规定确定【管辖范?围 ?    (一)本】市投:资建设?的,项目由?市审计机关审计 !    《(二)中央和省投】资建设的项》目除国家《审计署?和省:审计厅直接审计的】。。重点项目外》其他:项目由国家审计署】和省:审计厅授《。权市审计机关审计】  ?   (三)中央、!省和市共同投资建设!的项目?本市投资为主—的由市审计机关审】。计;中央或省—投资为主的由国家】审计:署、省审计厅—审计或由国家审【计署和?省审计厅授权市【审计机关审计 】    (》四)跨省市》的建设项目》由,。建,设单位?所在地审计》机关:。按照以上三项规定】的管辖范《。围进行审计  】   (五)县(】市)区审计》机关的审计管辖范】围参:照本办法执行 第!五条 审计机关的】审计人?员应:当具备与建设项目审!计工作?相适应的专业—知识和业务能力取】得工程和审计专业技!术资格  — ,  审计机关—。根据工作需要可【以聘请?具有建设项目—审计专业知识的【人员参?加审计工作 【第六:。条 审计机关对【。建设项目《实施监督检查—应当制?定计划   【  审?。计机关制定建设【项目年度审计工作计!划应当以计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和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提供的基本建设项】目计划和竣》工项目?统计资料为依—据,    》 国:家、:省、市重点建设【项目应当《列入审计计划— 第七条 审计机!关,对,下列资?产,投资或融资》为主的基本建设【项目和技术改—造项:目进:行审计监督  】   (一)财政】性资金; 》     》(二)企业》事业:组织管理和使用【的国:有资产; —    《(三)国有企业和】事业组织自》筹资金?或者银行《贷,款; 《    (四)【国际组织和》外国政府援助—资金、贷款; 【    《 (五?)社会公益性资金 !。 第八条《 审计机关》对建:设项目进行审—计监督主要》审计下列《事项     (!一,)招投?标,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!;    — (二)资金来【。源、管理和使—用;:   《。。。  (三)预算【、概算执《行;    】 (四)竣工—决算:和资产移交; 【     (五)】投资:效益;     !(六)法《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其他事项 》     与国家建!设项目直接》。。。有,关的建设、勘—测、: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、采购、【供,货,等单位的财》务收支应《当接受审计机—关的审计监督— 第九条 国有资!产投资或《融资为?主的重点《建设: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!单位:。应当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上报—审计机关《进行竣工决算审计】;未经竣工决—算审计的不得—办,理财务决算 第】十条 ?实行业?主负责制的重点【工程:项目在竣工决算未经!审计之前原》机构:不得:撤消业?主单位项目负责人】及财务主《。管人:员不得调离工—。程完工以后审计【机,关,应当:会同市委组》织,部门对?建设单?。位负责?。人进行?经济责?任审计 第十【一条 对财政性资】金投入较大或—者关系国计民生的】重点建设项》目审计?机关应当对其前【期,准备、建筑施工【、竣工?验收的全过程—进行工?程,。。项目跟踪《审计 《第,十二条 建设单【。位在建设项》目开工前应当—报审计机关备—案  《   开《工前备案的主—要事项包括 【。。    (一)【项目计划及批复情况!;     (二!)资:金来源;   】  (三)》工程概算《、,预算;  —   (《四)工程招投标及承!发包情况;  】   (五)其他事!。项 第十三条【 审计机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】以依法?。指定:有资质的社会中介】机构对一般》性,建设:项目的?工程造价进行审计】验,证,社,会中介机《构出具的审计验证报!告应当抄送》审计机关经审计【。。机关审核《后可以作为建设【项,目竣工?决算审计《的依据 》  :  审计机关对建】设单位直接委托【社会中介机构或者】有,关主管部门》从事的资产评—估、验资、审计验证!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!件是否真实》、合:法进行监督检查【 第十四条 【审计:机,关在组织对建设【项目审计时可—以根据需要对专项】。建设资金《的征集?。、管:理和使用《情况以?及,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!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!题进行?专项审计或专项【审计调查 —。第十五条 》被审计单位应当【接受审计机》关依法实施的审【计监督检《查不得?拒绝:、拖:延提供与《建设:项目:有关的情况和资料】不得转移、隐匿【、篡改、毁弃会计】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!计报表以及与建设】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!转移、隐匿所—。持有:的违反?。国家:规定:取得的资产》 :    审》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!审计单位应当—提供以下资料—     —(一:)项目建议书、可行!性研:究,。报告、建设项—目计划?; ?  :  (二)设—计图纸、变更设【计图纸、概算及其审!。批文书、预算; 】    《 (三)承发包【合同、标书》、,施,。工预算、现场—施工记录; —    《 (四)竣工图【纸、工程决》算、竣工《财务决?算,、交:付使用资产清单;】 :    (》五)基建财务会计】资料、工程结—。算资料、财产物资供!应资料及《盘点清单; 【    (六)银行!往,来、债权债》务对帐?签证资料; 【    (》七)专业主》。管部:门和社会《中,介机构依《。法出具的审查、验】证报告和结》论;   —  (八)审计机关!认为需要提》供的其他《资料 第》十六条 审计—机关以财政、—财务、?会,。计、金融《、税收、《物价:、,固定资?产投资等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及》其他规?范性文件为依据对】建设:项目审计事项作出评!价出具审《计意见?书;对违反国家规】定的投资行为和财】政,、财务收《支行:为在法定职权范围】。内作出审计决定或】者向有关主管机关】提出处?。理意:见    — 审计机《关依法作《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!单,位、有?关部门和个人必【须执行? :第十七?。条 对?被审计单位高估冒算!工程决算而增加建】设成本的行为—审计机关应当—依,照,以下规定处理—    》 ,(一)属财政—性资金尚未拨—入建设单位的—按规定?予,以核减;《已经拨入建》设,单位:的责令限期》退,还,被侵占的国有资产】并按规定处罚;【  ?。   ?(二)属单位自【筹资金的责令冲转或!者调:整,。有关会计科》目;对因虚列建【设成本而漏缴的税】费责令限《期缴纳?;,   《  (三)由—财政和单位共—同投资的根据投【资比例分《别,。依照以上二项规定】处理 第十八条】 对被审计》单位转移、挪用建设!资金的行为由审计】机关:责令: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!用于经营活动有【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!所,。得,并按规?定处罚 》第十九条 对建【设项目计《划外投资和超—规模、?超标准投资由审计机!关责令被审计—单,位从竣工决算中剔】除用单位《自有资金解决—。并视其?情节予以处罚 【 第二十条》 对被审计单位虚列!尾工工?程隐匿结余资金【、隐瞒或者截留【基本建设收入和【投资包干《结余:的行为审计机关应】当依照以下规定【。处理、处罚   !  (一)责令调】整,有关会计帐目;【     (【二)非经营性项【目的结余《资金:除用于归还贷款外】剩余部分的70%】应按投资来源例归还!投,。。资,方; ?     (三【)以投资包干结余名!。义私分?投资款项的按有关】规定处罚 第二十!一条 对《与建设?项目直接有关的单】位违反国家规—定从事业《务活:动或者违《规收取建设单位款】项的:行为由审计机关责】令纠正依法追缴【违法所得并向—有关部门《。提出限制其》承揽业?。务直至取消资格【的建:议 第二十二【条 对社《会中介机构或者有】关主管部门》出具不实证明文【件的:审计机关责令—限期纠正;有—违法问?题的审计机关应【当向中?介机构主管部门【提出吊销《其,。资质的?建议或者将案件【资料移送司法机关】处,理 ?第,二十三条 对工程】建设过程中因决策失!误、管理失》。控而造成《损失浪费《的以及被审计—。单位违反国家规定】的投资?行为和对财政、财】务收支?。。行为负有《直接责任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,责任人?员依据有关规定【和法律应当给—予,。行政处分的审计机关!应,当向:有关部门提》出给予行《政处分的建议有【关部门应当及时【作出决定;》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!应当将案《。件资料移送司法机关!处理 第》二十四?条 审计《机关:的审计人员在审计】。工作中滥用》职权、徇《私舞弊、《玩忽职守《尚不构?成犯罪?的,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 第二【十五条 本办法自2!003年10月【3日起实行湘潭【市基建(技》改)项目《预(决)算审—计监督实施办法(潭!政发[199—6]2号)、湘潭市!人,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!发市:审计局?〈,湘潭市基建(技【改)项目预(决)算!审计监督实施办法】。。的施行细则〉的通知!(潭政?办发:[1996]9号】)同时废止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