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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, : 《 湘潭市城】市,房屋拆迁管理实施】办法 》   经2003年!1,2月29日》市人民政府第19次!常,务会议通过现予发】布,自2:004年2月1日】。起,施行 二00四年!。一月二十一日 】第一章 《总则: , 第一条 》为,加强城市房屋—拆迁管理维护—拆,迁,当事人?的合:法权益保障建设【项目顺利进行根【据国务院城》市房屋拆迁管理【条例和?。湖南省实施<城【市房屋?拆迁管理《条例>办法》的有关规《定,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,本实施办法 — 第二条 凡在本市!城市:规划: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!。房屋拆迁并需要【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!、,安置的均适用—。本办:法 ?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!迁,必须符合城市规划】有利于建设项目实】施和旧城改造有利于!生态:环境改善和保—护文物?。古迹并遵循》公开、公《正、等价《。有偿的?原则 第》四条 拆迁人—应当:。。依法对?被拆迁人《给予补偿、》安置;被拆迁—人、房?屋承租人应当在规】定的:搬迁:期限内完成》搬迁   (【一)拆迁人是—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!证的单位; 【。  (二)被拆【迁人是指被拆迁【房屋:的所有人;》   (三)【房屋承租《人是指与被拆迁人】具,有合法租赁关系的】单位或个人》 第?五条 湘潭市房产】管理局是本市城【市房屋拆迁的主管】部门(以下简—称房:屋拆迁?管理部门)负责对】本市城市房屋—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!理所辖县(市)房】产管理局负责其行】政区域?内的城市《房屋拆迁管》理工作   市、!县(市)人民政【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。依照有关法》律、法规《的规定负责与—城市房屋拆迁—有关的土《地管:理工作 》  :。建设、规划》、物价、工》商,、税:务等有关部门—。应按照?各自职责《。互相配?合协助做好与—房屋拆?迁相关的《管理工作 第【二章: 拆迁管理 第】六,条 需要拆迁房屋】的单位必《须向房屋所在地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!提出申请领取房【屋拆迁许可证并【提交下列资料  ! ,(一:。)建设项目批—准,文件;?   (二—。)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及:红线图?;,   (三)【国有土地使用—权批:准文件?;,。   (四)拆】迁计划?和拆迁?方案;  — ,(五)办理存—款业务的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】迁补:偿安置资《金,证明  》。 前款第(四)【项中的拆迁方案【包括:拟,拆迁范?围的房屋基本情况、!拆迁期限、拆—迁实施?步骤、各项补—偿、补助费用预【算、安置房》源、拆迁《工,作人员名《单,以,及与承担房》屋拆除的建》。筑施工企业签—订的拆除房屋施工合!同   国土部门!净地出让《项目实施房屋—拆迁的可《以,免予提?交本:条第(?一,),、(二)、(三)】项资料 《 ,第七条 办》理拆迁?许可证时《拆迁人须按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!资金存?入开户银行》的专门帐户全部【用,于拆迁补偿》安置不得挪作他【用并: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!门的:监管 ?   拆迁补—偿安置资金使—用监管的具体办法】由,市房屋拆迁管理部】门,会同金融管理部门】另行制?定 第八条— 房屋拆迁管—理部:门应当自收》到申请?之日起30日内对申!请事项进行》审查对符合》条件的颁发房—。屋拆迁许可证 第!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!部门发放房屋拆【迁许可证时应—。当将房屋拆迁—许可证中载明的【拆,迁,人、拆迁范围、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】公告的形式予以公】布, , ,  房屋拆迁管理部!门和拆迁人应—当及时做《好拆:迁政策、拆迁方【案的宣传、》。解释工作 第【。十条 拆迁人应当】在房屋拆迁许可证】确定的拆迁范—围和拆迁期限内【实,施房屋拆迁不得【擅自调整拆迁—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!。限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!期限:的拆迁人应》。当在拆迁期限—届满:15日?前提出延期申请【。报,房屋拆迁《管理部门批准 【 第十《一,条 拆?迁范围确《定后拆?。迁范围?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!进行下列活》动   (一)新!建,、扩建、改建—(含装饰、装修【),房屋;   (二!)改变房屋和土地用!途;   (三)!建立新?。的房屋租赁关系;】   房屋拆迁】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!所,列事项书面通知有】关部门?暂停办理相》关手续暂停办理【。相关手?续的书面通知应【。当载明暂停》期限暂停期》限,最长不?得超过一年》;拆迁?人需要延长暂—停期限的《必须经房屋拆—迁管理部门批—准,延长暂停期限—。不,得超过一年 第】十二条? 城市房屋》拆迁:实行拆迁《人员持证上岗制【度从事拆迁工—。作的人员应当—通过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业务知识》的培训考核取得房屋!拆迁管理《。部门颁发的城市【房屋:拆迁:执业证后方可—从事拆迁工作从【事城市房屋拆迁的单!位其执证上》岗,工作人员不》得少于4人  】 拆迁工《作人员在拆迁—活动:中应当向被拆迁人或!者房屋承《租,人出示拆迁执—业证未?出,示执业证的被拆【迁人或者《房屋:承租:人可以拒绝配合【 第十三条 拆迁!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!以委托具《有拆迁资质》的单位实施拆迁 !  :拆迁人自行拆迁的】应当经房屋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】并具有与拆迁—量相应的拆迁—执证工作《人员方?可从事拆《迁工作   拆迁!。人委托拆迁》的拆迁人应当自【拆迁委托合同订【立之日起15日【内将拆迁委托合【同报房屋拆迁管理】部门备案拆》迁建筑面积在—5000m2—以上的必《须委:托,具有拆迁资质的拆】迁单位拆迁 【  被委托的—拆迁单位不》得转让拆迁业务 !  房屋拆》迁管理部门不得【作为拆迁人不得【接受拆迁委》。托 : 第十?四条 拆迁人和被拆!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!迁期限内依照本【办法订立拆迁—补偿安?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!应当包括补偿形【式、:补偿金额《。、安:置用房地点、楼【层、建筑《面积、过渡》。。方式、过《渡期限、搬迁期【限、违约责任以及】双方需要《约定的其他条款 !  房屋拆迁—补偿安置协议书【统,。。一使用由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】监制的规范文本【 , 第十五条》 房产管《理部门代管》的房屋需《要拆迁的拆迁补【偿安置协议必须经】。公证机关公证并办】理证据?保全 第十—六条 拆迁补—。偿安置协议订立【后被拆迁人或者【房屋承租《人在搬迁期限内拒】。绝搬迁?的拆迁人《可以依法向仲—裁委员?会申请仲裁也可【以依:法向人民法院起【诉诉讼?期间拆?迁人:可以依法申》请人民法院先—予执:行 第十》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!迁人或者《拆迁:人、被拆迁》人与房屋承租人达】不成: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】的经:。当事人申请由—房屋拆迁《管,理部门裁决房屋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!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!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!到申请之日起3【0,。。日内作出《 ,   当事人对裁】决不服的可以自【裁,决书送达之日起【。3个月内《向人民法院》起诉拆迁《人,。依,照本办法规定已【对被拆迁人》给予货币《补偿:或者提供拆迁—安置用房、周—。转用房的诉》讼期:间不停止拆》迁的执行 —第十八?条,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!承租人?在裁决?规定的?搬迁期限内未搬迁】的由市、县》人民:政府责成有》关部门强制》拆迁:或者由房《屋拆迁管理部门【依法申请人民—法院强制《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!拆迁人?应当将被拆除—房屋的有关》事项向公《证机关?。。办理证据《保全 《第十九条 拆迁【中,涉及军事《设施、教堂、寺庙、!文物古迹《房,屋的依照有》关,法律、法《。规的规定办理 【 第二十条 —。被拆:迁房屋的拆除—施工必须由能—够确保安全的建筑】施工企业承担—承担:房屋:。拆除施工《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!人应:。对,房屋拆除施工—。安全: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!门,应当监督拆迁人选择!拆迁方案中确定的建!筑施工企业实施拆除!施工   —建筑施工企业在【。房屋:。拆除前?应当制定拆除房【屋的:实施方?案报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备—案建:设行政?主管部?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!安全监督管理 【 第二十一》条 拆?迁范围内的房屋【拆,除完毕?后拆:迁,人应:当报房屋拆迁管理】部门验?收领取合《格证否则《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!许可证 《   拆迁人应当在!房屋拆除完毕后1】5日内到房产、【。国土部门办理—被拆除房屋及土地】的权属注销手—续未注销的》不得进行新的—房屋产权登记与土】地使用权登》记 第二十二【条, 尚未完《成拆迁补偿》安置的建设项目【转让的应当经房屋】拆迁:管,理部门同《意原拆迁《补偿安置协议中【有,关权利、义务随之】转移给受让》人项目?转让人和受》让人应当书面通知】被拆迁人《并自转让合同—签订之日起30日内!予以:公告 ? 第二十三条 房】屋拆迁管理》部门应当建立、健】全拆迁档案》管理:制度加强对拆迁【。档,案资料的管理 第!三章 拆迁补偿【与安置 第二十四!条 拆迁人应—当依照本办法—规,定对被拆迁人给【予补偿   【。拆除违章建》筑和:超过批?准期限的《。临时:建筑不予补偿—;拆除未超过批准期!限的临时《建筑:应当按?原建安工程造价结】合,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!偿 第二十五条 !拆迁:补偿的方《式可:以实行货币补偿也】可以实行房屋—产权:调换  》 除本办《。法第二?十八条第《三款、第三十一条第!二款:、,第三十三条和本条第!三款:规定外被拆迁人可】。以选择?拆,迁补偿方式 —   因市政建设】(城市道路、桥梁、!广场、公共停车【场、供?水、:排水、污水、—防汛、码头、人【防、绿化《等工程)项目拆【迁非住?宅房屋不作产权调】换 第二十六条】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!据被拆?迁,房屋的区位、用途】、建筑面积、建筑结!。构、新旧程度、楼】层、朝向等因素以房!地产市场评估价【格确:。定具体办法按—湘潭市?城市房?屋拆迁补偿评估【管理办法执》。行 第《二十七条 被拆【迁房屋的权属、面】积、结构、用途【等以:房屋所?有权证为依》据已改变《房屋用途的》以规划?行政管理部》门和其他有关部【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! 第?。二十八条 》。实行房?屋产权调换的拆迁】人与被拆迁人应当】根据被?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!。屋的市场《评,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!的差价  — 产权调换房屋须】。。符合国家规定的设】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!准 :   拆《迁非:公益事业房》。屋,的附属物不作—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!予货币补偿 — 第二?十九条? 拆迁公益事—业用房?的拆:迁人应当依照有【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。。定和:。城市规划的要求予】以重建或者给—予货币补偿 【第三十条 》拆迁房改出售—的公有?住房为部分》产权的?原购房人应按照【有关规定规范—为全产权《后方可进行》产权调换或》货币补偿 》   未《规范为全产》权,的按部分《产权所占份》额分别给予补偿安置! 第三十一—条 拆迁租赁房屋】被,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!解除租赁关》系的或?者,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!人,进行安置的拆迁【人对被拆迁人给予】。补偿   被【拆迁人与房屋承租】。人对解除租赁—关系达不成协议【的拆迁人应当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!产权调换产权—调换的房屋由—原房屋?承,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!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!新订立房屋租赁合】同, 第三十二条【 拆迁国有直管【公有:住房选择货币补【偿的其补偿》金额按本办》法第二?十六条规《定由拆迁人按租赁房!屋补偿金额》的30%补偿给【。房屋承?租人:70%补偿》给,。房屋所有权人 】  单位《自管住宅房屋拆【迁可参照直管—公房规定执》行 第三十三条】 拆迁落实私房【政策带户《返还的租赁》住宅房屋应实行货】币安:置货币?补偿款的100【%,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!承租人由拆迁—人按:货币补?偿,款的30%另行给予!补偿并解除房屋租赁!关系: 第三《十四条 《拆迁产?权,。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!应当提出补偿—安置方案报》房屋拆迁《。管,理,。部门审核同》意,后实施拆《迁拆: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!拆迁房屋《的有:。关事项向公证—。机,关办:理证据?保全 第三】十五条? ,拆迁设有抵押权的】房屋依照《国家:。有关担保的法—律执行 第三十六!条 :住宅面?积过小?(在同一城市规【划区内有其他住宅】的合并计算面积)】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!待遇的被《拆迁:人,或直管公房承—租,人由拆?迁人提供建》筑面积不小于3【6,平方:米的房屋对》被拆迁人或直管【公,房承租人予以补偿】安置 《  :享受最低生活保障】待遇的被拆迁人【、,直管:公房承租《人由民政部门—认定本办法公—布后建筑面积在36!。平方米以《下户型分户的—不适用前款规定 】 ,第三十七条 拆除】住,宅用房拆迁人—应当对被《拆,迁人:或者房屋承租人【支付搬迁补助费用搬!迁补助费用为—每户:300元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】积超过?50平方米的—每超:过1平方米增—加2元?搬迁补助《。费过渡安置的发给】。两次搬迁补》。助费   —拆除生产、》经营用房《拆迁人应当按照【拆卸、搬运》、安:装生产设备的—实际开支支付搬【迁补助费对无法【搬迁或者无法—恢复使用的》设备:。按所废弃生产设备的!剩余:。实际价值给予—相应补偿 —第三十?八条: 拆迁住宅》房屋实行产权调【换的被?拆,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!自行解决《过渡:用房的拆迁人—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!助费临时安置—。补,助费:每,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!值或协议补偿金额】4‰每户每月—最少不低《于,120元 —。  由拆《迁人提供周转房【的拆:迁人不再付给临【时安置?补,偿费 第三十【。九条 拆《迁人不得《擅,自延长过渡期—限周转?房的使用人》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! ,   ?期房安置的过渡期】限,。多层建筑不得超过1!8个月高层建筑不】得,超过30个月—   《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!过渡期限的拆迁人】。应当按照《下列规定《向,被拆迁人《或者房屋承租人【支,。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! ,  (?一)自行安》排周:转房的延《长时间在一》年以内的《按,照本办法第三十八】条第一款《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!时间超过一年—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!八条第一款标—准的:3倍支付 —。  (二)》。由拆迁人安排—周转房的除另—有约定的外》延长时?间在一?年以:内的按照本办法【第三十八条第—一款标准支付;延长!时间:超过一年的按照【本办法第三十八条】第,一款标准《。。。的2:倍支付 第四十】条 因拆迁非—住宅房屋《造成停?产、停业的拆迁人应!当给予适当补偿【停产、停业补助费每!。月为:。拆迁房屋评估值【或,协议补偿《金额的6《‰,补,助时间?按实际?停产、停业》。月,。数确定 第—四十一条 被拆除】房屋的装饰》、装修设备及附属】物,拆迁人应当》按照规定标准结合】成,新给予适当补偿 !第四章 法律—责任: 第四《十,二条 违反本办法和!城市房屋拆迁—管理条?例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房屋拆迁管】理部门?按照城?。市房屋拆迁管—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!罚   (一)】未取得房屋拆迁【许可证?擅自实施拆迁的【。。;   (—二)以欺《。。骗手段取得房屋拆】迁许可证的;  ! (三)未》按照房屋拆迁许可】。证确定的拆迁—范围实?施拆:。迁,。的;   (四】。)委:托不:具有拆迁《。资格的单位实施【拆迁的;  【 (五)擅自—延长拆迁期限的【。。;   (六)受!委托拆迁人转—。让拆迁业务的 】第四十三条 房屋】拆迁管理部门违【反,本办法?有下:列行:为之一?的对直?。接,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直—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,处分;情节严重构成!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】  (一)不按照规!定核发房屋拆迁【。许可证以《及其他批准》。文件的;   (!二)核发房屋—拆迁许?可证以?及其他批准文件后】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!的;  》 ,(三)对依法应当查!处的违法行为不予】查处的 《 第四十《四条 阻碍房屋拆迁!管理部门工作人员】执行公务辱骂、殴】打房屋拆迁人—员由公安机关按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】的,规定给?予处罚;构》成,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【第五章 附则—。 第四《十,五条 在本市城【市规划?区外国有土地上【的房屋拆《迁并:需,要对被拆《迁人补偿安置—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!。 第四十《六,条 本办法》自200《4年2月1日—起施:行湘潭市《人民政府199【3年2月18日发布!的湘潭市城市房【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!废止 ?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