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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湘潭市经济适用住!房管理实施办法【
《湘潭市人民政—府关于印发湘—潭市经济适用住房】管,理实施办法的通知】
各县(市)区】人,民政府市《直,。机关各单位市属【和驻市?各企事业《单位
《 :湘潭市经济适—。用住房?管理:实施办?法,已,经200《4年:10月7日市人民政!府第32次常务会】议审议?。。通,过现予印《发请遵照执行
】二○○四年十一月】一,。日
第一》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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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规范经《济适用住房的建【设、交易和管理行为!保护当?事人合法权》益根据建设部等四部!。委,经济适用住房—管,理办法?(建住房《。[2004]77】号)?制定本办【法
?第二条? 本办法《所称:经济适用住房—是指: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!定建设标准》。、供应?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!保障性质的》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!
第三条》 在本?市城区?规划范围内从事【经,济适用住房》建设和交易实施经济!适用住房《管理应当《遵守本办法
第】四条 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》实,行申请、审批、【轮候:和公:示制度
第五【条 市人民》。政府成立市》。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领导小组】负责全市经》济适用?住房建设的组织协】调和:指导工作《由,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领导小组委托市住房!委员会办公》室(以?下,简称市住房办—)具:体负责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的组—织、管?理、协调、》督办等日常工作市发!展和:改革、建设、规划、!国土资源《、房产、物价、财】政、税务等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和金融机《构根据职责分工【负责经?济适:用住房建设的相关】工作
第六条 】市住房办根据本市社!会经济发展状况、房!。改进程、居》民住房状况和收【入水平?变化做?好市:场分析和需》求预测?编制本市《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!。划,。并,会同市发展和改革、!建设、规《划,、,国土资源部》门根据城市总—体规划、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》和经济?适用住房发展规【划统筹区域布—点做:好项目准备报市【人民政府批准—后实施
第七条】 市发展和改革【。主管部门会同—建设、规《划,、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依【。据经:。济适:用住房发《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!况编制经《济适用住房》年度建设投资计【划和用地计》划经济适用》住房:建设用地纳入年度】土地供应计划
】第,八条 为巩固—城镇住?房制度?改革:成果促进《房,。地产市场持续—。健康发展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年度投资《计划控制在上一【年度市城区住房建】设总量的《10%以内
【第二章 优惠政策】
第九条》 经:济适用住《房建设用地按照土】地,利用总?体规:划和城市总体规【。划要求合理布局实】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!严,禁以经济适用住【房名义取《得划拨土地后改变】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!房开发
》第十条 《经济适?。用住房建设工程报建!。综合收费按》照潭政办发[200!4]18号》。文件规定的建设【工程报建综》合收费标准》每平方米减免5【0元;经济适—用住房?建设和经营中的【其它行政事业—性收费减半征收【
第十一条— 购买经《济适:用住房的《。。个人向商《业银行?申请贷?款,除符合个人》住房: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!。还应当提《供,准予购买《经,济适用住房的—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!率执行中《国人民银行公—布的贷款《利率:不,得上浮
》 经济适用—住房:建设单?位,可以以在建项—目作抵?。押向商业银行申【请,住房开发贷》款
? 用于个人购房贷!款的住?。房公积金《可优先向购买经【济,适用住房的个人发】。放
第三章 【开发建设
第十】二条 经《。济适用住房》开发:建设:按,照政府组织、市【场运:作、目标管理、依法!办事的原则实施
! 经济适用住房年!度投资?计划和项目》安排由市《经济:。适用:住房建设领》导小:组,审,定并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经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实施的经济适】用住房建《设项目可根据需要】分期或分块建—设但须在《经济适用住房项【目小区内《实施
—经济:适用住?房建设项目实—施,单,位作为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的责任主】体必须就《建,设项目?招标、建筑》质量:保障、入住资—格认定?、销售价格构—成及售后管理服务】等方面向社》会明:确承诺并向市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!导小组?递交责任状
】 市住房办》根据市人民政—府批准的经济—适,用住房年度建设【计划、年度用地计】划做好?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?项目前期《工作发布项》目信:息并负责项目—实施的组织、管理、!协调和督办
】 项:。目建:设按基本《。。建设程序组织实施】
第十三》条 经济适用—住房:户型建筑《面积控制在中套9】0平方米以内小套7!。0,平,方米以内各》建设单?位要根据《居民的收入和人均】。居住面积等》。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!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!。并严格进行管—理户型建筑面积超过!9,0平方米的一律【不得享受《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优惠政策—。
第?十四:条 经?济适用住《房的:规划设计应当坚【持标准适度、—。。功能齐全、经济适用!、便利?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!面建设小《康社会的《目,标优:化规划设计方案;经!济适用住房建设必】须严:格,执行国家有关技【术规范和标准积【极推广应用先进、成!熟、适?用的新技《。术、新?工艺、新材料、新】设备提?高建设水平
第十!五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单位对其【开发: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!工程质量负最—终责任
建】设单位应当向买【。受,人出具住宅质—量,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!并按国家有》关,规定承担保修—。责任
第四—章, 价格的确定和公】示
第十六条 确!定经济适用住房【的价格以保》本微利为《原则其销售》基准:价格和浮动幅—度按:。。照,湖南省?经济适用住房价格】管理办法(湘—。。价消[20》03]12号)【的规定由《市物价部门会同【市建:设局、市《住房办核定由市物】价部门发文下达【
第十七》条 建设单位应将定!价申请和有关资【料,及时报送价格主管】部门由价格主—管部门会《同有关部《门审:。查成本费《用,、核定?经济适?用住房销售(—预售)价格
【。第十八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销售【。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!售价格?不得超?过公示?的基准价《。。格和:浮,动幅度不《得在标价之》外收取任《何未予标明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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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经【济适用住房实行收】费卡制度各》有关部门《收取费用《时必须填《写价格?主管部门核》发的交费登记卡【任,何单位不得以押【金,、保证金等名义变相!向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:单,位收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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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交易【和售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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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符【合下列条件的家【庭可以申请购买一】套经:济适用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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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)有本市市区【常住户口(含符合】安置条件的》军,队人:员);
【(二)无房》。或现:住房建筑面》积低于人《。均1:5平方米的》住房:困难家?庭;
》 (:三,)家庭年收》入,低于市政府》划定:的低收入线标准在】同,等条件下《优先解决无房—户、现住房建筑面】积低于人均1—0,平方米的住房困难】户和离退休职—工
第二十一条 !。经济适用住房购【买申请人必》须填写湘潭市购【买经济?适用住房《申请表?持,家,庭户口簿、夫—妻双:方所在单位或户口】。所在地居《委,会出具的《收入证明《和住:房证明以及相—。。关证明?材料:向指定机构》递交申请
【。 (一)市属单【位,职工(包括企—业)的?住,房困难户向所在【单位提出申请由【局,级主:管部门初审公示1】5天并将初审—符合条件者》报,市住房办
【 (二)区属及【区属以?下单位职工、无主管!单位职工或无单位】。居民的住房困难户分!别,。向所在单位》或街道办《事处:提出申请由区房改部!门初:审公示15》天并将初审符合条件!者报市住房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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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。。三)中?央和省驻潭单—位职:工的住房困》难户向所在单位【提出申请由》所在单位初》。审公示15天并将】初审:符合:条件者报市住房办】
第二十二条 】。对初审符合条件的】申购:户由市住房办—进行公?示公示期《限为5天公》示后有投诉的由【市住房办会同有关部!门调查、核实;【对无投诉或》经调:查,、,核实投诉《不实:的在:经济适用住》房申请表《上签署核查意—见注明可以》购买的经济适用住】房,面积
第》二十三条 对于符】合条:件的:申购户根据》住房困难程度及申请!时间:顺序等因素实行轮】候制:度市住房办根—据轮候顺《序按程序分批上报】市经济?适用:住房:建设领?。导小组审《批并:将审批结《果及时公布
第】二十四条 经—济适用?住房购房款必—须专户?。储存专款专用按工】程进度付款并—接受市住房办—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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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五:条 居民个人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【后应当按照规定【。办,。理权属登记房屋、】土地登记部门—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!当分:别注明经济》适用住房、划—拨土地?。
第二十六条 经!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!屋,所有权?证,和土:地使用证《满5:年后方可按市场价】上市出售;》出售时必须》向市财政部门补交减!免的有关《。费用和土地出—让,金
《 个人购《买,的经济适用住—房在未向政府—补缴收益前》不得用于《出租经?营
第二十七条 !经济适用《住房购?买人以市场价出【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!得再购?买经济适用住房【;如需换购必须以届!。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!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!住房资格的家—庭后方可再》次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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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单位在办理】房屋:权属登记《前要:按规定提取》房屋维修资金建【立业主委员会完善物!业管理制度
【第六章 监督管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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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》条 对经济适—用住房建《设、交易《中的违法违》纪行为由各职能部】门依法依《规查处
【(一)对未经批准】、擅自改变经—济适:用住房用《地用途的由国土资】源部门按有关—规定处罚
】(二)擅自》提,。高经济适用住—房销售价格不执行规!定的计价《。原则、计价范围和】计,算办法的不按—规定:如实申报建造成本】的面积不符、配【套设施不符、发布虚!假价格广告的—由价格主管部门【依法: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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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擅自?向未取得《经济适用住》房入住资《格,的家庭出售、出【。租经:济,。适用:住房的由《市住房?办责令项目实施单】位限期?收回;不能收回的责!令项目实施单—位向市财政部门补缴!同,地段经济适用住房】与商品房价格差【额
》(四)对超过审【批面积?建设经济适用住房】不按:。规定实行项目—法人招标无故拖延】工期:以及建筑质量不合格!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依:法进: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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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对【弄虚作假、隐瞒家庭!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!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!由,市住房办责成项目实!施单位追回已购住】房或者由购买人按】市,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!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!人进行?行政处分;对出具虚!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!房办提请有关部门】。追究单位主要—领导的责任
第】七章 附则
第】三十一条 本—办,法由市人民政—府负责解释
第】三十二条 本—办法自?2004《年11月1日起施】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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