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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湘潭市经》济适用住房》管理实施《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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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—人,。民政府关于印发湘】潭市经济适用住【房管理实施办法【的通知
》各县(市)区人民】政府市直机关各【单,位市属和驻市各企】事业单位
— 湘潭市经济【适用住房管理实【施办:法已经2004年】10月?7日市人民政府第3!2次常务会》议审议通《过现予?印发请遵照执行
!二○○四年十一【月一日
第一章 !总,则
第一条 【为规范经济》适用住房的》建设、交易和管理】。行,为保护?当事人合法权益根】。据,建设部等四部委经】济适用住房》管理办法(》建住房?[2004》]77号)》?制:。定,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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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条 本办法》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!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!。限定:建设标准、》供应对象和销售价】格具有保障性—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!住房
第三条【 在本?。市城区规划范—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!房,建设和交易实施经济!。适用住房管理应【当遵守本办法
第!四条 购《买经济适用住房实】行申请、审批、【轮候和公示》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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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条 市人民政【府成立市经济—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!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!。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!和指导工作由—市经济适用》住房建设领导小【组委:托市住房委员—会办公室(》以下简称市住房办】)具体负责经济适】用住房建设的—组织、管《理,。、协调、《督办等日常》工作市发《展和改革、建设、】规划、国《土资源?、房产、物》价、:财政、?税务: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!融机构根据》职责分工负责经济】适用住?房建设的相》关工作
第六【条 市住《房办根据本市社会经!济发展状况、房改】进程、居民住房【状况和收入水平变】化做好市场分析和】需求预测编制—本市经济适》用住房发展规划并会!同市发展和改革【、建设、规》划、国土《资,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!规划:。、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和经济—适,用住房发展规划统】筹区域布点做好【项目准备报市人民政!府,批准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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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条 市发展和改革】主管部门会》同建设?、规划、国》土资:源行政?主管: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!房,发展规?划和项目储备情【况编制经济》适用住房《年,度建设投资计—划和用地计划经济】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!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!
第八条 为【巩固城镇住房制度】改,革,成果促?。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!康发展经济适用住】房,建设:年度投资计划控【制在上一年度市城区!住房建设《总量的10%以【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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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。章 :优惠政?策
第九条 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—用地按?照土:地利用总《。体规划和城》市总体规划》要求合理《布局:实行行政划》拨方式供应》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!名义取得划拨土地】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!搞商品房《开发
第十条 】经济:适用住房建设—工程:报建:综合收费按照—潭政办?发,。[2:0,04]18号文件】规定的建设工程报建!综合收?费,。标准每平《方米减免《50元;经济适用住!房建:设和经?营中的其它》行政事业性收—费,减半征收
第【十一条 购》买经济适用》住房的个人向—商业银行申请—贷款除符合个—人住房贷款管理【。办法规定外》还应当?提供准予《。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!。住房贷?款利:率,执,行中:国人民银行公布的】贷款利率不得—上浮
》。。 经济适《用,住房建设《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!作抵押向商业—。银行:申请住房开》发贷款
》 用于《个人购房贷款的【住,房公积金可优先【向购买经《济适用?住房的个《。人发放?
第三章 —开发建设
第十】。二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开《发建设按《照政府组织、—。市,场运作?、目标管《理、:依,法办事的原则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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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《济适用住房》年度:投资计划和》项目安?排,由市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:领,导小组审定》并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经市人民》政府:批准:实施的经济》适用住房建设项【目可根据需要分期】或分块建设但须【在经济适用住房【项目小?区内实施
】经,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!实施单位作为经【济适用住房建—。设的:责任主体必须—就建设项目招标、】建筑质量保障、入】。住资:格认定?、销售价格构成【及售后管理服—务等:方面:向社会明确承诺并】向,市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领导小组》递交责?任状
市【住房办根据》市人民政府批准的】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!设,计划、年《度用地计划》做好经济《适用住房建》设项目前期工—作发布项目》信息并负责项目实】施,的组:织、管理、》协调和督《办
项目建】设按:基本建设程序组织】实,施
第《十三条? 经济适《用住房户型》建,筑面积控《制在中套9》0平:方米以内《小套70平方米以内!各建设单位要—根据居民的收入和】人均居住面积等【因素合理确》定户型面《积和各种《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!行管理户型建筑【面积超过90平方米!的一律不得享受经】济,适用住?房建:设优惠政《策
第十四条【 经济适用》住房的规划设—计应当坚《持标准适度、—功能齐全、经济【适用、便利节能的原!则并结合全面建设】。小康社?会的目标优化规划设!计方案?;,经济:适用住房建设必【须严格执行国—家有关技术规范和】标准:积极推广应用先进、!成熟、适用的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!材料、新设备—。提高建设水》平
第十五条【 ,经济适用住》房,建设单?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!。。。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!负最终责任
】 建设单位应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】。宅质量保证书—和使用说明书并【。按国家有关规定【承担保修责任
】第四章 《价格的确定》和,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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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—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!价格:。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!销售基?准价格和浮动—幅度按照《。湖南省经济》。适用住房价格—管理办法(》湘价:消[2003]1】2号)的规》。定由:市物价部门会同市】建设:局,、市住房《办,核定由市物价部门】发文下达
第【十七条 建》设单:位应将定价申—请和:有关资料及时报送】价格主管部》。门由价格主管—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审查成本费用、】核,。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!(,预售)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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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《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销售应当【实,行明码标价销售【价格不?得,超过公示《的,基准:价格和浮动幅度不】得在:标价之外收取任【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】
:第十:九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实行收《费卡:制度各?有,。关部:门收: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!。。格主管部门核发【的交费?登记卡任何单位【不得以押金》。、,保,证金等名义变相向】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单位收—取费用
第五章 !。交易和售《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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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符【合下列条《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!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!
? (:一)有本市市区【常住户口(》含符合安置条—件的:军队人员)》;
(二【)无房或现住房【建筑面积低》于人均?15平?方米的住《房,困难家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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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?家,庭年收?入低于市政府—划定的低收入线【。标准在同等》。条件下优先解—决无房户、》现住房建筑面积低】于人均?10平方米的住房】困难户和离退休职工!
第?二十一条 》经济:适用:住房购买申请—人必须填写湘潭【市购买?经济:适用住房申请表【持家庭户口》簿、夫妻双方所在单!位或:户口所在《地居委会出具—的收入证《明和:住房:证明以及相关证明】材料向指《。。定机构递交申—。请
? :(一:)市属单位职工【(包括企业)的【住房困难户向所在】。单位提?出,申请由局级主管部门!初审公示15天【并将:初审符合条件者【。报市:住房办
》 (二)区属及】区属以下单位职工、!无,主管单?位职工或无单位居】民的住房困难—户分别向《所在单位或》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!由区房改部》门初审公《示15?。天并将初审符合条件!者报市住房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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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中央和!省驻潭单位职—工的住房困》难户向所在单位提出!。申请由?。所在单位初审—公示1?5天并将初审符【合,条件者报市住房办】
第?二十二条 对初【审符合?条件的申购户—由,市住房办进行公示公!示期:限为5天公示—后,有投诉的由市住房】办会同?有,关部门调查、—核实;对无投诉【或经调查、核实【投诉不实的在经济】适,用住房申《请表上签署核查【意见注?明可:以购:买的经济适用住房】面积
第二—十三:条, ,对于:符合条件的申购【户根据?住房困难程度及申】请时间顺序等—因素实行轮候制【度市住房办根据轮】候,顺序按程序分批上】报市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!审批:并将审?批结果及时公布【
第?二十四条 经—。济适:用住房?购房:款必:须专户储存专—款专:用按工程进》度付款并接受市住房!。办和财政部门的监】督
第二》十,五条 居民个人购】买经济适用住—房后应?。当按照规定办理权】。属登记房屋、土地】登记部门在办理【。权属登记时应当【分别注明《经济适用住房、【划拨土地
—第二十六条 经济】适用:住,房在:取得房?屋所有权证》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!后方可按市场—价上市出售;出【售时必须《向市财政部门补交减!免的有关费用和土】地出让金
】个人购买的》经济适用住》房在未向政府补缴】收益前不得用于出】租经营
》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!用住房?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!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!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;如需换购》必,须以届时经》济适用住房价格【出售给取得》经济适用住房资格】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!请
第《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!住房建设单》位在办理房屋—权属登记前要按【。规定提?取房屋维修资—金建立业主委—员会:完善物业管理—制度
《第,六章: 监督管《理,
第二十九条 对!经济适用《住房:建设、交易中的违法!违,纪,行为由各《职能部门《依法依规查处—
(一)对】未经批?准、擅自改变—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】用途的由国土资源】部门按有《关规定处罚
【 (二)擅自【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!。售价格?不执:行规定的计价原则】、计价范《围和计算办》法的: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建!造成本的面积—不符、配套设施【不符、发布》虚假价格广告的由】价格主管部门—依,。法进行处罚》
: :(三)擅自向未取得!经济适用住房入住】资格的?家庭出售《。。、出租经济适用住房!的由市住房办责【令项目实施单位【限期收回;不—能收回的责令项目】实施单位《向,市财政部门补缴【同地段?经济适?用住房与《商品房价格差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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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对【超过审批面积—建设经济适用住【房不按?规定实行项目法人招!标无:故拖延工期以及建】筑质量不合格的【由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法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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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。条 :对弄虚作假、—隐,瞒家庭收入和住房】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!房的个人由》市住房办责》成项:目,实施单位追回已购】住房或者由购买【人按市场价补足【购房款并可》。提请:所在单位对》申请人进行行政【处分;对《出具:虚假证明的单—位,由市住房办提请有】关部门追究》单位主要《领导的责任》
第七章 附则】。
第三十》一条 ?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!负责解释
第三十!。二条: 本办法自》2004年1—1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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