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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》市,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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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》市人民政府关—于印发湘潭》市经济适用住房管】理实施?。办法的通知
各县!(,市,),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!。各单位市属和驻【市各:。企事:。业单位
湘潭!市经济?适用:。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!经2004年—10月7日市人【民政府?第32次《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】现予印?发请遵?照执行
》二○○四年十一月】一日
第》一,章 总则
第一】。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!。住房的建设》、,交易和管理》行为:保护:当事:人,合法权益《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!经济:适用住房管理办法(!建住房[2004】]77号)?—制定本办法
第】二条 本办》法所称经济适用【住房是指政》府提供政策》优惠限定建设—。标准、供应对象和】销售价格具》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!普通:商品住房
—第三条 在本市城】区规划范围内—从事: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和交易实】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!应当:遵,守本:办法
《第四条 购买经【济适用住房实行申】。请、审批、轮候和】公示制度
—第五条 《市人:民政府?成立: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领导小组《负责全市经济—适用住房建设的【组织协?调和指导工作由市】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:领导小?组委托市住房委员会!办,。公室:(以:下简称市住》房办)具《体负责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的组织】。。、管理?、协调、督办等【日常工作市发展【和改革?、建设?、规划、国土资【源、房产、物价、财!政、税务等》行政主管部门和【。金融机构根》据职责分工》负责: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的相?关工:作,
第六条 市住房!办根据本市社会经济!发展状况、》房改:进程、居民住—房状况和收入水平】变,化,做好市场《分析和需求》预测编制本》市经济适《用住房?发展规划并会同市发!展和改革、》建设:、规:划、国土资源部门根!据,城市总体规划、【土地利?用总体?规划和经济》适用住房发展规划】统,筹区域布《点做好?项目准?备报市人民》政府批准后实施【
第七《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!管部门?会同建?设、规划、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!据经济适《用住房发展规划和】项目储备情况—编制经济适用住房】年度建设投》资计:划和用地计划经济】适,用住房建《。设用地纳《。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!
第?八条 为巩固城镇住!房制度改革成果促】进,房地产市《场持续健康发展【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年《度投资计划控制【在,上,一年度市《城区住房建设总【量的10%》以内
第二—章, 优惠政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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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九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用地【按照土?地利:用总:体规:。划和城市《总体规?划要求合《。。理布局?实行行政《划拨:方式供应严禁以经】济适用住房名—义取得划拨土地【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!搞商品房开》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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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工程报建综【合收费按照》潭政办?发[2004]【18号文件规定【的建:。设工程报建综合收】费标准每平方米减免!50元?;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:和经营中的其—它行政事业》性收费减半》征收
第十一条】 ,购买经济适用住【。。房的:。。个,人向商?业银:行申请贷款除符合】个人住房《贷款管理办法规【定外:还应当提供》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,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!利率执行中国—人民银行公布的【贷款利率不得上浮】
《经济适?用住:房建设?单位可以以在—建,项目作抵押向商【业银行申请》住,房开发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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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用于个人购房贷】款的住房公积金【可优先向购买经【济适:用住房的《个人发放《
第三章 —开发建设《
:第十二条《 经济适《用住房?开发建设按》。照政府组织、—市场运作、目标【管理、依法办事的】。原则实施
— 经济适用住房】年度投资计划和项】目安排由市经济适用!住房建设领导小【组审定?并报市人民政府【批准经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实施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项目?可根据需要分—期,或分块建设但—须在经济适》用住房项《目小区内实施
】 经济《适用住房建设项【目实施单位作为【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的责任《。主体:必须就建设项—。目招标、建筑质量保!障、入住资格认定、!销售价格构成及【售后管理服》务等方面《向社会明确承诺并向!市经济适用住房【。建设领导小组递交责!任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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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市住房办根据市!。人民政府《批准的经《济适用住房年度【建设计划、年度用】地计划做好经济【适,用住房建设项—目前:期工作发布项目【信息并负责项目【实,施,的组:。。织、管?理,、协调和督办
】 项目建》设按基?本建设程序组—织实施?
第十三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!面,积控制?在中套?90平方米以内小】。套70平方米—以内:各建:设单位要根据居民的!收入和人《均居住?面积等?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!积和各种户型—的比:例,。并严格进行管理户】型建:筑,面积超过90—平方米?的一:律不得享受经济适用!住房建设优惠政【策
第十四条【 经济适用住房的】规划设计《应当坚持标准—适度、功能》齐全、?。经济适用、》便利节能的原则并】结合全面建设小【康社会的《目标优化规划设【计方案;经济适【用,。住房建设必》须严格执行国家有】关,技术规范和标准【积极推广应用先【进、成熟、适—用的新技《术、新工《艺、新材料、—新设备?提高:建设水平
第十】五,条 经济适用住【房建:设单位对其开发【。建设的经《济,适用住?房工程质量负最终】责任
建【设单位应当向—买受人出《。具住:宅质量保证书和【。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!有关规定承担保【修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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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章 价格的—确,定和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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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确定】经,济适用住房》的,。价格以?保本微?利为原则其销售基】准价:格和浮?动幅度按照》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!价格管理办法(湘】价消[20》03]12号)的规!定由市?物价:部门会同市建—设局、市住房办【核,定由市物价部门发】文,下达
第十七【条 建设单位—应将定价《申请和有关资料及时!报送价?格主管部门》由价格主管部门会】同有关部门审查成本!。费,用、核定经济适用住!房,销售(预《售)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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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》 经:。。济适用住《房销售应当实行明】码标价销《。售价格不得》超过公?示的基准价格和浮】动幅度不得》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!未予标明《的费:用
第十九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!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!部门收取费用时【必须填写价格—主管部门《核发的交费登记卡】任何单位不得以【押,金、保证金等名义变!相向经济适用住房】。建设单?位收: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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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交易和售!后管理
第—二,十条 ?符合下列条件的家】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!经济适用住》房
(一【)有本市市区常【住户口(含符合安置!条件的军队人—员);
— ,(,。二)无房或现住房】建筑面积低》于人均1《5平方米的住—房困难?家庭:;
(三)家!庭年收?入低于市政府划【定,的低收入线标—准在同等条》件下优先解决无房户!。、现住房建》筑面积低于人均1】0,平方米的住房困难】。户和离?退,休职工?
第二十一—条 经济适》用住:。房,购买:申请人必须填写湘】。潭市购买经济适【用住房申请表持【家庭户口簿》、,夫,妻双方?所在单位或户—口所在地居委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】和住:房证明以及相关证明!材料向?指定机?构递:交申:请
《 (一)市属—单位职工(包括【企,。业)的住房》困难户向所在单位】提,出申请由局级主【管部门初审公示1】5天并将《初审符合条件者报市!住房办
(】二)区属《及区属?。以下单位职工、【无主管单位》职工或无单位居【民的住房《困难户分别向所在单!。位或街道办事处【提出申请由区房改部!门初:审公:示15天《并将初审符合条件者!报市住房办
】 (三?)中央和省驻潭单】。位职工?的住房?困难户向所在单位】提出申?请由所在《。单位初审公示1【5天并将《初审符合条件者报】市住房办
—第二十二条 对【初审:符合条件的申—购户由市《住房办进行公示公】示,期限为5天》公,示后:有投诉的由市住【房办会同有关—部门调查、核实【;对无?投诉或经《调查、核实投诉不】实的在经济适用【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!查意见注明可以购】。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!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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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!的申购户《根据住房困》难程度及《申请时间顺序—。等因素实行》轮候制度市住—房办根据轮候顺序】按程:序分批上报》市经济?适用:住房建设《领导:小组审批并将审【批结果?及时: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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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— ,经,济适用住《房购房款必须—。专户储存《专款专用《按工程进度付—。款并接受市住房办】和财政部《门的监督
第二十!五条 ?居民个?人购买?经济: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!规定办?理权属登记》房屋、土《地登记部门》在办理权属》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!经济适?用,住房、划拨土地
!第,二十六条《 经济适用》住,房在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和【土地使用证》满5年后方可—按市场?价上市出售;出售】。时必须向市财政部门!补交减免《的有:关费用和土》地出让金
个!人购买的经》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!府补缴收益前不得】用于出租经营—
第二十七条 经!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!市,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】。住房后不得再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;】。如需换购必》须,。以届时经《。济适:。用,住房价格出售给取】得经济?适用住房资格—的家庭?后方可再次申—。请
第二》十八:。条 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单?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!记前要按规定—。。提取房屋《维修资金建》立业主委员会完善物!业管:理制:度
第六》章 监?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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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— 对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、交易【中的违法违纪—行为由各职能部门依!法依规查《处
《 (一)对未经批准!、擅自改变》经济适用住房用【地用途的由国—土资源部门按—有,关规定?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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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擅自提!高经济适用》住房销售价格不【执行规定的计价原】则、:计价范围《和计算办法的不按规!定如实?申报建造成》本,的面积不符、—配套设施不符、发布!。。虚假价格广告的【由价格主管部—门依法进行》处罚
(三)!擅自向未取得—经济适用住房—。入住:资格的家庭出售、】出租经?济适用住房》的由市住《房办责?令项目?实施单位限期收回;!不能收?回的责令《项目:实,施单位向市财—政部:门补缴同地段—经济适用住房与【商品房价格》差,额
(—四)对超过审—批面:积建:设经济适《用住:房不按规定》实行项?目法人招标无故拖延!工期以及建筑质【。量,不合格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依法进行—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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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—对弄虚作假、隐【瞒家庭收《入和:住房条件骗购经济】。适用住房的个—人由市住《房办:责成项目实施单【位追回?已购住房或者由【购买人?按市场价补足购【房,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!。对申请人进行行【。。政处分;对出具【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!住房办提《。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!。主要领导《的责任
第—七章 附则
第】三,十一条 本办法【由市人民政府负【责解释
》第三十?二条 本办法—自2004年11月!1日: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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