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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湘潭【。市,经济适用住房管理】实施办?法 : 湘潭市—。人民政府关于—印发湘?潭市: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!施办法的《通,。知 : 各县(市)区人】。民政府市直机关各】单位市属和驻市各】企事业单位   !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!管理实施办法已经】2004年10【月7日市人民政【府第:32次常务会议审】议通过现予印—发,请遵照执行 二】○○四年十》。一月一?日 第一章 总则! 第一条》 为规?范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建设、交易和管!。理行为保护》当事:。人合法?。权益根据建设部等】四部委经济适用【住房:。管,理,办法(建住房[【200?4,]77号)?—制,定本办法 第二】条 :本办法所《称,。经济适用《。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!策优惠限定建设【标准、供应对象【和销:售价格具有保—障性质的政》策性普通商》品住房 第三【条 在本市城—区规划范围内从事经!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!易实:施经济适用住—房管理应当遵守本】办法 第》四条 购买经济【适用住房实行申请】、审批、轮候和公示!。制度 第五条【 市人民《政府成立市经济适用!。住房: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!市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的组织协【调和指导工作—。由市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。领,导,小,组委托市住》房委员?会办公室(》以,下简称市住房办【)具体负责》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的》组织、管理、协调】、督办?等日常工作市发展】和改革、建设、规划!、国土?资源:、房产、《物价、财政》、,。税务等行政主—管部门和金》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!负责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的相》关工作? 第六条 市住房!办根据本市社会【经济发展状况、房改!进程、居民住—房状况和《收,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!。分析和需《求预测编制本—。市经济适《用住房?发展规划并会同【市发:展和:。改革、建《设、:规划、国土资源部】。门根据城市总—体规划?、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》和经济适用住—房发展规划统—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!准备报市人》民政府批准》后实:施 第七条 市】发展和改革主管【部,门会:同建设、规划、国土!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据经济【适,用住房发展规划【和项目?储备情况编制经【济适用住《房年度建设投—资,。计划:和用地?计划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用《地纳入年度》土地供应计》划 第《八条 为巩固—城镇住?房制:度改革成《果促进房《。地产市场持续健【康发展经《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!投资计划控》制在上一年度市城区!住房建设《总量:的10%以内— , 第二章 》优惠政?策 第九条— 经济?适用:住房建设用》地按照土《地利用?总,体规划和城市—总体:规划要求合》理布局?实行:行政:。。划拨方式供应严【禁以经?。济适用住房名义取】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!地用途变相》搞,商品房开发 — 第十?条 :经济适?用,住房建设工》程报:建综合收费按照潭政!办发[?2,004]18号文】件规定?的建设工程报建综】合收:费标:准每平方米减免5】0,。。元;经济适用住【房,建设和经营》中的其它《行,政事业性收费减【半征收 》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!适用住房的个—人向商业银行申请】贷款除符合》个人:住房贷款管》理办法规定外还应】当提供准《予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!房贷:。款,利率执行中国—人民银行《公布:的,贷款:利率不得《上浮   经济】适用:住房建设单位可以】以在建项《目作抵押《向商业银行申请住】房开发贷款  】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!的住房公积金可优】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,的个人发放 第三!。章 开发建设— 第十二条— 经济适用住—房开发建设》按,照政府组织、市场】运作、目标管理、】依法:办事的原则》实施 ?   经济适—用住房?年度投资计》划,和项目安排由市经】济适用住《房建:设领导小组审定并】报市人民《政,府批准经市人民【政府批准实施的经】济适:用,住房:建设项?目可根据需要—分期或分《块建设但须在—。经济适用住》房项目小《区内实施   经!济适:用住房建《设项目实《施单位作为经济适用!住房建设的责任主】体,必须就?建设项目《招标:、建筑?质量保障、入住资格!认,定,、销售价格构成及】售后管理服务等【方面向社会明确承诺!并向市经《济适用住房》。建设领导小组递【交责任状  【 市住?房办根据市人民政】府批准?的经济适用》住房年?度建设计划、年度】用,地计划?做好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》项目前期工作发布】项,目信息?并负责?项目实施的组—织、管理《、协调和《督办 《  项目建设按【。基本建设程序—组织实施 》 第十三条》 经济?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!。积控制在《中套90平方米以内!小套70《平方:米以内各建》设单位要《根据居民的收—入和:人均居住面积等因素!合理确定户型—。面积和各《种户型的《比例并?严格:。进行管理户型—建筑面积超过9【0,。平方米的一律不得】享受经济适》。用住房建设》。。优惠政?策 第十四—。条 经济适用住【房的:。规划设计应》当坚持?标准适?度、:功能齐全、经济适用!、便利?。节能的?原则并结《合,全面建设《。小康社?会的目标优化规划设!。计方案?;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必须严格执—行国家有关技术规】范和标准积极推【广应:用先进、成熟、适用!的新:技术、新工艺、新】材料、新设备提高】建设水平 第十】五,条 经济《适,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!开,发,建设的?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】质,量负最终责任  !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!受,人出具?住宅质量保证书【和使用说明书并【按国家有关》规定承担保修—责,。任 :。。 第四章 价格的确!定和公示 第十】六条 确《定经济适用住房的】价格以保本》微利为原则其销售】基准价格和浮—。动幅度按《照湖南省《。经,济适用住房》价格:管理办法《(湘价消[2003!]1:2号)的规定由【市物价?部,门会同市建设局、】市住房办《核定由市物价部门】发文下达《 第十七》。条 建设《单位应?将定价申请》和有关资料及时【报送价格主管部【门由价格主管—部,门会同有《关,部,门审查成本费—用、:核定经济适用住房】销,售,。(预售)《价格 第》。十,八,条 经济适》。用住房销售应当【实行明码标价销售】价格:不得超过公示的基】准价格和浮动幅度】不,得在标价之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!的费用 第十九条! 经济?适用住房实》行收费?卡制:度各有关部》门收取费用时—必须填写价格—主管部门《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!何,。单位不?得以:。押金、保证金等名】义,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单位收取费用】 第五章 交易和!售后:管理 《第二十条《 符合下列条件的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!套经济?适用住房   】(一)有本市市区常!住户口(含》符合安置条件的【军队:人员:);   —(,二)无房或现住【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!15平?方米的住房困难家】庭;   (三)!家庭年收入》低于市政府划定【的低收入线标准在同!等条件下优先—解,。决无房户《、现住房建筑面【积低于人《均10平方米的住】房困难?户和离退休职工【 第二十一条 经!济适用?住房购买申》请人必须填写湘【潭市购买经》济适用住房申请表】持家庭户口簿—、夫妻双《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!在地居委会出—具的收入证明和【住,房证明以及相—关证明材料向—指定机构递交申请 !   (《一,)市属单位》。职工(包括》企业)?。的住房?困,难户:向所在单位提出【申请:由局级主管部门初】审公示15》天并将初审符—合条件者《报,市,。住房办?   (二)区属!及,区属以下《单位:。职工、无主管—单位职工《或无单位居民的住房!困难户分别向所在】。单位或街道办事处】。提出申请《。由区房改部门初审公!示15天并》将初审符合条件者】报市住房办 【  (三)中央和】省驻潭单《位职工的住房困难】。户向所?在单位提《出申请由所在单【位初审公示1—5天并将初审符合】条件者报市住房办】 :第二:十二条 对初—审符合条件的申购户!由市住房办进—行公示?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!后有投?诉的由市住房办【会同有?关部门调查、核实;!对无投诉或经调查、!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!。济适用住《房,申请表?上签署核查意见【注明可以购买的【经济适用住房面【积 第二》。十三条 对》于符合?条件:的申购户根》据住房困《难程度及申请时间顺!序等因素实行轮【候制度市住房办根据!轮候顺序《按程序分《批上报市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领》导小组审批并将【审批结果及》时公布 《 第二十四条 经】济适用?住,房,购房款必须专—户储存专款专用按】工程进度付》款并接受市住房办】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! 第二十五》条 居民个人购买】经济适用住》房,。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!权属登记房屋、土】。地登记?部,门在办理权属登【记时:应当分别注明—。经济适用住房、划】。拨土地 》第二十六条 经【济适用住房在取得】房屋所有权》。证和土?地使用?证满5年后方可按】市场价上市出售【;出售时必》须向市?财政部门补》交减免的有关—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!  :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!用住房在未》向政府?。补缴收益前不—得用于?出租经营 》 第二十七条 经济!适用住房《购买人以市》场价出售经济适【用住:房后不得再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;,如,需换购?必须以?。。。届时经济适用住【房价:格出售给取得经济】适,用住房资格》的家庭后方可再【次申请 《 第二十八》条 经济适用—住房:建设单位《在办理?房屋权属登记前要按!规定提取房屋维修】资金建立业主委【员会完?善物业管理制度 !第,六章 监督管—理 第二十九条 !对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、?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!为由各?职,能部门依法依规【。查处  》 (一?。)对:未经批准、》擅自改变经济适用】住,房,用地:用途的由国》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!定,处罚   —(,二)擅自《提高经济适用住房】销售:价格:不执行规定的计价】原则、计价范—围和计算办法的不按!规定如实《申报建造成本的面】积不符?、,配套设?施,不符、?发布虚?假价格?广告的由价》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!处罚   (【三)擅自向未取【得经济适用住房入住!资格:的家庭出售》。、出租经济适用住房!的由市住房》办责令项目实施【单位限期收回—;不能收《回的责令项目实施】。。。单位向市财政部门】补缴同?地段经济适》用住房与商品—。房价格?差,。。额  《 (四)对超过【。审,批面积建设经济【适用住房不按规定】实行项目法人招标】无故拖延工期以及建!筑质量不合格的由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!进行处罚《 第三十条 对弄!虚,作,假、隐?瞒家:庭收入?和住房?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!房的个?人由市住房办责成项!。目实:施,单位追?回已: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!按市场价补足购房】款并可提请所—在单位对申》请人进行行政—处分;对出》具虚假证明的—单位由市住房办提请!有关部门追究单位】主要领导的责任 】 第七章 附则 !第三十一条 本【办法由市人民政府】负责解释 第三】十二条 本办法自】2004年》11月1日起施行】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