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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!潭市经济适用住【。房,管理实?施办法
湘】潭市人?民政府关于》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!住房管理实施办【法的通知
—各县(市)》区,人民政府市直—机关各单位市属和】驻市各企事》业单位
湘】潭市经济《适用住房管》理实施办《法已:经2004年—10月7日》。市人民政府第32】次常务会议审议【通过现予印发请【遵,照执行
二○○】四年十一《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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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章 总则—。
第一条 为规范!经济适用住房—的建设、交》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!事人:。合法权益根据建设】部等四部委经—济适:用住:房管理办法(建【住房[2004]7!7号)??制定本办法
第!二条 本办法所称】经济适用《住房是?。指政府提《供政策?优,惠限定?建,。设标准?、供应对象》。和销:售价格具有保障【性质的政策》性普通?商品住房《
第三条 在本市!城,区规划范围内从【事经:。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!易,实施经济《适用住房管理—应当遵守本》办法
《第四条? 购: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!申请、审《批、轮候和公示制】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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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。条 市?人民政府成立市【经济适?用住房建设领导小】组负责全市》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《的组织协调和—指导工作由市经【。济适用住房》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市!住房委员会办—公室(以下简称市】住房:。办,),具体负责经济—适用住房《建设的组《织、管理、协调、】督办等日常工作市发!展和改革、建设【、规划、国土—资源、房产、物价、!财政、税务等行政】主管部门和金融【机构根?据,职,。责分工?负责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!作
第六条 【市住房办根》据本市?社,会经济发展状况【、房改进程》、居:民住房状《况和收?。入水平变化》做好市场分析和【需求预测《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】住房:发展规划并会同【市发展和改》革、建设、规划、国!土资源部门》根据城市总》体规划、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和—经,济适用住房发—展规划统筹》区域布点做好项【目准:备报市人民》政府批准后实施
!第七条 市》发展和改革》主,管部门会同建设、】规划、国《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据经】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!和项目储备情况编】制经济适用住房年】度建:设投资?计划和用地》计划经济适用—。住,房建设?用地纳入年度土【地供应计划》
第八条 为巩】固城镇?住房制度《改革成果《。促进房地《。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!经,济适用住《房建:设年度投资计划控】。制在上一年度市城】区住房建《设总量的《10%以内
第二!章 优惠政策—
第九条 —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?用地按照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和城市总体规划【。要求合?理,布,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!供,应严禁以经》济适:。用住房名义取得【划拨土地后改变【土地用途变》相,搞,商,品房开发《
第十《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工—程报建综《合收费按照潭—。政,办发[2《0,0,。4]18号》文件规定的建设【工,程,报建综合《收费标准每》平方米减免50【元;经?济适用住房建—设和经?营中的其它行政事业!性收费减半征收
!。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!。适用住房的个人【向商业?银,行申请贷款除符合】个人住?房贷款管理办法规】定外还应《当,提,供准予购买经济适】用住房的证明个人】住房贷?。。款,利率执行中国—。人民银行公布的【。贷款利率不得上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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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《济适用住房建设单】位可以以在》建项:。目作抵?押向商业银行申请】住房开发《。贷款
》 用于个人》购房贷款的》住房公积《金可优先向购—买经:济适用住房的个人】发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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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章 开发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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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十二条 经》。济适:用住房开发》建设:按照政府组织—、市:场运作、目》标管理、依法—办事的原则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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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!投资计划和》项目安排由市经济适!用住房建设领导【小组审定并报市人】民政府批准经市人】。。。。民政府批准实—施的经?济适:用住房建设项目可】根据需要《分期或分块建设但】须在经?济适用?住房项目小区内【实施
经济适!用住房建设项目【实施单位作为经济适!用住房建设的责任】主体必须就建设【项目招?标、建筑质量保【障、入住资格认定】、销售价格构—成及售后管》理服务等方面向社】会明确承《诺并向市经济—适用:住房建设领》导小组递交》。责任:。状
《 市住房《办根据市人民政府】批准:。的经济适用》住房年度《建设计划、年度用地!计划做?好经济?适用:住房建设《项目:前期工?。作发布?项目:。信息并负责项目【实,施的组织《、,。管理、?协调和督办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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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建—设按基本建设程序组!。织实施
第十【三条 ?经济适?用住房户型》建筑:面积控制在中套9】0平方?米,以内小套7》0平方米以内各建设!单位要?根据居?民的收?入和人?均居住面《积等因素《。合理确定户型—。面积和各种》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!行管理?户型建筑《面积超?过,90平方米的—一律:不得享?受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优惠【政策
第十四条】 经济适用住房的】规划设计《应当坚持标准适度、!功能齐全、经—济适用、便利节能的!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!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!。规划设计《方案;经济适—用住:房建设必须严格【执,行国家?有关技术规范和标】准,积极推广应用先【进、成熟、》适用的新技术、新工!艺、新材《料、新设备》提高建设水平—
第?。十五条 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!。位对其开《发建设的经》济适用住房工—程质量负最终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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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—位应当向买受人出】具,住宅质量《保证书和使用说明】书并按?国家有关规定承【担保修责《任
第《四,章 价格的》确定和公示》
第十六条 确定!经济适用住房的【价格以保本微—利为: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!和浮:动幅度按照》湖南省经《济适用住房价格管】理办法(湘》价消:[2:0,0,3]12号)的规定!由市: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!局、市住《房办核定《由市物价部门发文】下达
第十—七条 建设》单位应将定价申请】。和有关资料及时报】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!格主管部门会同【。。有关部门《审查成?。。本费用、《核定:经济适用住房销【售(预售)价—。格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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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十八条 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】应当实?行明码标价销售【价格不得《超过公示的》基准价格《和浮动幅度》不得在标价之—外,收取任何未予标【明的:费,用
第十九条【 ,。经济适?用住房实行收费【卡制度?各有关部门收取费】用,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!部,。门核发的交费—登记卡任何单—位不得以《押金、?保证金等名义变相】向经济?适用住?房建设单位收—取费用
》第五章 交》易和售?后,管理
第》二十:条 符?合下列条件》的家庭可以》申请购买一套经济】适用住房
— (一)有本市市!区常住?户,。。口(含符合》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!);
(二】)无房?或现住房建筑面【积低:于人均15平方米】的住房困难》家庭;
【(三:。)家庭年收入低【。。于市政府划定—的低收?入线标准在同等【。条件下优先解—决无房户、现—住房建?筑面积低于人均10!平方米的《。住房困?难户和离退休职工】
:第二:十一:条 :经济适用住房购【买申请人必》须填写湘潭》市购买?经济适用住房申请】表持家庭户口簿、】夫妻双方《。所在单位或户口所】在地居?委会出具的收—入证明和住房证【明以及相《关证明?材料:向指定机构递—交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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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,市属单?位,职工(?包括企业)》的住房困《难户向所在单位【提出申请由》局级主管部》门初审公示15天】。并将初审符合条件者!报市住房办
!(二)区属》及区属?以下单位《职工、无《主管单位职》工,或无单位居民的【住房:困难户分别向所【在单位或街道办事】处提出申请由区【房,改部门?初审公示15天并将!初审符合条》件者报市住》。房办
(【三)中央和省—驻潭单位《职工的住房困难【户,向所在单位提出申】请,由所在?单位初审公示15天!并,将初审符合》条件者?报市住?房办
第二—十二条 对初审符合!条件的申购户由市住!房办进?。行公示公《。示期限为5天公示】后有投诉的由市【住房办会同》有关部门调查—、核:实;对?无投诉或经》调查、核《实,投,诉不实的在》经,。济适用住《。房申请?表上签署《核查:意见注明《可以购买《的经济?适,用住房面积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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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对于!符合条件《的,申购户根据住房【困难:。程度及申请时间顺】序,等因素实《行,轮候制度市住房办根!据,轮候顺序按程序【分批上报市》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领导?小组审批并将—审批:结果及时公布
】第二十四条》 经济适《用住房?购房款必须专户储存!专款专用按工—程进度付款并—接受市住《房,办和财政部门—的监督
第二十五!条 居民个人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【后应:当按照规定》办理权属登》记房屋?、土地登记部门在办!理权属登《记时应当分别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】、,划拨土地
—。第二十六条》 经:。济适:用住房在取得房【屋所有权证和—土地使用证满—5,年后方可按市—场价上市出售;出】售时必须向市—财政部门《补交减免的有关【费用和土地出—让金
《 个人购》买,的经济适用住房在】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!不得:用,于出租经营
【第二十?七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购买人以—市场:价,出售经济适用住房】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!。用住房?;如需换购必须【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!价格出?售给取得经济适【用住房资格的家【庭后方可再》次申请?
第二十八—条 经济《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!办理房屋权属登记】前,要按规定提取房屋维!修资金建立》。业主委员会完善【物业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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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》监督管理
第二十!九条 对经》。济,适用住?房建设、交易中的违!法违纪行为由各职】能部门依法依规查】处
? (一)对—未经批准、》擅自改变经》济适用住房用地用】途的:由国土资源》部门按有《关规定处罚
!(二)擅《自提高?经济适用住房销售】价格不执行规—定的计价原则、计价!范围和计算办法【的,不按规定《如实申?报建:造成本的面》积不符、《配,套设施不符》、发布虚《假价格广《告的: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!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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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擅自》向未取得经济—适用住房《入住资格的家庭出售!、出租经济适用住房!的由:市住房办责令项【目,实施单位限期收回】。;不能收回的—责令项目实》施单位向《市财政部门补—缴同地段经》济适用?住房与商品房价格】差额
(四】)对超过审批面积建!设经济适用住房【不按规定实行项目法!人招标无故拖延【工期以及建筑质量不!合格的由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?门,。。依,法进行处罚》
:。第,三十条? 对弄虚作假、隐】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!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!的个人由市住房【办责成项目实施【。单位追回已购住房或!者由购买人》按市:场价补足购》。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!位对申请《人进行行政处分;对!。出具虚假证》明的单位《由市住房办提请有关!部门追究单位主要】领导的责《任
第七章 附】则
第三十—一条 本办法由市】人民政府负责—解释
第》。三十二条 本办【。法自2004年【11月1《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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