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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》市经济适用住—房管理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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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人【民,政,府关于印发湘潭市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!施办法的通知
各!县(市)区人—民政府市直机关各】单,位市属和驻市—各企事业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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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市经【济,适用住房管理—实施:办,法,已经:2004年1—0月:7日市人《民,政府第3《。2次常务《会议审?议通过现予印发请】遵照:执行
《二○○四年十一月】一日
《第一章 总则
】第一条 《为规范?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】设、交易和管理行】为保护当事人合法】权,益根据?建设部等四部委经】济适用住房管理【办法:(建住房[2004!]77号)?制定本!。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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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《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!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】供政策优惠限定建】设标准?、供应?对象和销售》价格具有保障—性,质的政?策性普通商品—住,房
第《三条 在《本市城?区,规划范围内从事经济!适用:住房建设和交易实】施经济适用》住房管?理应:当遵守?。本办:法
第《四条 购买经济【适用住房实行申请】、审批、轮》。候和公示《制度:
第五条 —市人民政府成立市】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领导小【组负责全市经—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!织,协调和指导工作由市!经济适用《住,房建设领导小组【委托市住《房委员会办》公室:(以下简《称市住?房办)具体负责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的【。组织、管理、协【调、:督办等日常工—。作市发展和改革【、建设、规划—、国土资源、房产】、物价、财政—、税务等行政主管部!门和金融机》构根据职责分—工,。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的相关《工作
《第六条 市》住房办根据本市社会!经济发展状》况、房改进》程、居民住房状况和!。收入水平变化做好】市,场分:析和需求预》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!住房发展《规划并会同市发展和!改革、建设、规划、!国土资源《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!划、土地利用总【。体规划和经济—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统!。筹区域布点做好【项目准备报市人【。民政府批准后实【施
?第七:条 市发《展和改革主管部门】。会同建设、规—划、国土《资,源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据经济适用住房发】展规划和《项目储?备情:。况编制经济适—用住房?年度建设投》资计划和用地计划】经,济适用住房建设【用地纳?入年度土地供—应计划
第八条 !为,巩固城镇住房制【度改革成《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!续健康?发展经济《适用住?房建设年度投资计】划,控制在上一》年度市城区住房【建设总量的1—0%以内
第二】章 优惠《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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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九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《用地按?照,。。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和城市》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!局实行行政》划拨方式供》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!房名义取得》划拨:土地后改《变土地用途变相【搞商品?房开发?。
第十条》 经济适用住房【建,设工程报建综合【收费按照《。潭政:办发[2004【]18号《文件规定《的建设工程报建综】合收费标准每平方米!减,免50元;经—济适用?住房建?。设和经营中》的其它行政事业性】。。收费减半征收
第!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?的个人向商业银行】申请贷款除符合个】人住房贷款管理办】法规定外还》应当:提供准?予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的证明个》人,住房:贷款利率执行—中,国人:民银行公布的—贷款利率不得—。上浮
经【济适用住房建设单】位,可以以在建》。项目作抵押向—商业银?行申请?住房:开发贷款
用!于个人?购房:贷款的住《房公:。积金可优先向—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个人发放
】第三章 开发建设】
第十二条— ,经济适用住房开【发建设按《。照政府组织》、市场?运作、目标管理【、依法办事的原则实!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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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《济适用住房年度投】资计划和项目安【排由:市,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领导?小组:审定:并报市人《民政府批准》经市:人民: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—。项目可根据需要分期!或,分块建设但须在经济!适用住房《项目小区《内实施
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!目实施单位作为经】。济适用?。。住房建设的责任【主体必须就建设项目!招标、?建筑质?。量保障、入住资格认!定、销售价格构成及!售后管?理服务等方面—向社会明确承诺并向!市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领导小组递交责】任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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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住》房办根据市人—民政:府批准的经济—适用住房《年,。度建设计划、年度】用地:计划做好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项目前期】。工作发布项目信息】并负责项目》实施的组织、—管理、协调和督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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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建设按基!本建:设程序组织实施【
第十三条 【经济适?用住房户《型建:。筑面:积控:制在中?。套90?平方米?以内小套70平方米!以内各?。。建设单位要根据居】民,的收入和人均—居住:面积等因素》合,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!种户:型的比例并》严,格进行管理》户型:建筑:面积超?过90?平方米?的一律不得享受【经济适用住房建【。设,。。优惠政?策,
第?十,四条 经济适用住】。房的规划《设计应当坚持标准】适度、功能齐全、】经济适用、》。便利节能的原则【并结合全面建设【小康社会的》目标:优化规划设计—方案;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》必须严格执行国【家,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!积,极推广应用》先进、成熟、适用的!。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!材料、新设备—提高建设水平
第!十五条 经济—适用:住房:建设单位对其开发】。建设的经济适用【住房工程质量负【最终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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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应】当向买?受人出?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!使用说明书并按【国家有关规定—承担:。保修:责任
《第四章 价格—的确定和公示
】第,十,。六条 确《定经济适《用住房的价格以保】本,微利:为原则其销售—基准价?格,和浮动幅度按照湖】南省经?济适用住《房价:格管理办法(—湘价:消,[2003]—12号)的规定由市!物价部门会同市【建设局、市住房【办核定由市物价【部门:发文:下达
第十七条】 建设?单位应?将定价申请和有关资!料及时报《送价格主管部门【由价格主管》部门会?同有关部门审查成】本费用、核定经济】适用住房销》售,(预售)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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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《条, 经济适用住—房销售应当》实行明码标价销售】价格不得《超过:公示的基《准价格和浮》动幅:度不得在《标价之外收取—任何未予标明的【费,用
第十九条【 经济适用住房【。实行收?费卡制?度各有关部门收取】费用:时必须填写价—格主管部《门核发的交费登【记卡:任,何单位不得以—押金、保证》金等名义变》相向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单—位收取费用
【第五章 《交易和售后》管理
第二—十条 符合》下列:条,件的家庭可以申请】购买:。一套经济适用住【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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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有本市市!区常:住户口(含符合【安置条件的军—队人员);
】 (二)无》房或现住房建筑【面积低于《人,均15?平方米的《住房困难家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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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—家庭年收入低于市】政府:划定的低收入—线标准在同等条件】下优先解决无—房户、现住房建筑面!。积低于人均1—0平方米的住房【困,难,户和离退《休职:工
第《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!住房购买申》。请人必须填写湘【潭市购买《经济适?用住房?申请表持家庭户口】。簿、夫妻《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!所在地居委会出【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!证明以及相关证【明,材料向指定》。。机构递交申请
】 (一)市属单】位职工?(包括企业)的住】房,困难户向《所在单?位提出申请由局级】主管:部门初审公》示,。15天并将》初审:符合条件者》报,市住房办
】(二)区属及区属以!下,单位职工、》。无主管单位》职工或?无单位居民的住房困!难户:分别: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!事处提出申请由区】房改部门初审公示1!5天并?将初审符《合,条,。件者报市住》房办
《。 , (三?)中央和省驻—潭单位职《工的住房困》难,户向所在单位提出】申请由所在单—位初审公示15天并!将初审符合条件者】报市住房办
【第二:十二条 对初审符】合条件的申购户由市!住房:办进行公《示公示期《。限为5?天公示后《有投诉?的由市住房》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!、核实;《对无投诉《或经调查、核实投诉!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!。。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!意见注明《可以购买的经—。。济适用住房面积【
第二十》三条 对《于,符合条件《的申购户《根据住房困》难程度?及申请?时间顺?序等:因素实行轮候—制,度市住?房办:根据轮候顺序按【程序分批上报—。市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!小组审批并将审【批结果及时》公布
《第,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!住房购房款必—须,专户储存专款专【用按工程进度—付款并接受市住房办!和财政?。部,门的监督
第【二,十五条 居民个【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后应:当按照规定办—理权属登记房屋、土!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!。属登:记时应当分》别注:明经济适用住房、】划拨土地
第二】十六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在取得】房屋:所有:权证和土《地使用?证,满5年?后,。方可按?市场:价上市出售;出【售时:必须向市财政部【门补交减免的—有关费?用和土地出让金
! , 个人购买》的经济?适,用住房在《未向政府补缴收益】前不得?用于出?租经营?。
第二十七—条 经?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!市场价出售经济适】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】买经济适用住—房;如需换购必须以!届时经济《适用住房价格—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!住房资格的家—。庭后方可《。再次申请
—第二十八条》。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单位在办理房屋【权属:登记前要《按规定提取房屋维】修资金建立》业,主委员?会完善物《业管理?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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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?章 监督管理
第!二,。十,九条 对经济—适用住房建设、交】易,中的违法《违纪:行为由各职能部门】依法依规查》处
(一【),对未经批准、擅【。自改变经济》适用住房用》地用途的由国土资】源,部门按有关规定处】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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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二)擅《自提高经济适—用住房销售价格【不,执行规定《的计价?原则、计价范围【和计算办法的不【按规定?如实申?报建造成本》。的面积不符、配【套设施不符、发【布虚假价格》广告的由价格主管部!门依法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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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三《),擅自向未取得经济】。适,用住房入《住资:格,的家庭出售》、出租经济适—用住房的由市住房】办责令项目实—施,单位限期《。收回;不能》收回的责令项—目实施单《位向市?财政部门《补缴同地《段经济适用住房与】商品房价格差额【
《(四)对超》过审:批面:。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!不按:规定实行项目法人招!标无故拖延工—。。期以及建《筑,质量不合格》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依:法进行处罚
第三!十条 ?对弄虚作假、隐【瞒,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!骗购经济适用住【房,。。的,。个,人由市住房》办责成?项目实施单位追【回已购住房或—者由购?买人按?市场价补足》购房款并可提请所】在单:位对:申,请人:进行行政处分—;对:出具虚假证明—。。的单位由市住房办】。提请: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!。要领导的责》。。任
第七》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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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【本,办,。法由市人民政府负】责,解释
第三十【。二条 本办法—自20?04年11月1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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