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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, , 湘潭市经》济适:用住房管理》实施办?法
湘潭市】。人民政?府关于印发湘潭市】经济适用住房—管理实?施,办法的通知
各县!。(市)区人民政【府市直机关各—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!事业单位《
湘》潭市经济适用住【房管:理实施办法已经【2004年10月7!日市人民政府第32!次常务会议审议通】过现予印发请遵照】。执行:
二○○四年十】一月:一日
第一章【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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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规范经!济适用住房》的,建设、交易》和管理行为保护当】事人合法《权益根据《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!适用住房管理办法(!建,。。住房[?。200?。4]77号)?【制定本?办,法
第二》条 本办法所—。称经济适用住房是】指政府提《供政策优惠限—定建:设标准、供应—对象和销《售价格具有保障性】质的政策性普通商】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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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在—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!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,和交易?实施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:应当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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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》。购买经济适》用住房实行申请【、,审批、轮候和公【示制度
第五条】 市人民政府—成立市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领导》小组负责全市经济适!用住房建设》的组织协调》和,指导:工作由市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委!托市住房委员—会办公室(以下【简称市住房办)具】体负责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的组【织、管理、协调、督!。。办等日常工作—市发展?和,改革、建《设、规划、国土资】源、房产、物价、财!政、:税务等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和金融机构》根据职责分》。工负:责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的相关工作【
第六条 市【住房办根据》本市社会经济发展】状况、房改进程、居!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!平变化?做好市场分析和需】求预测编《制本市经济适—。用住:房发展规划并会【同,市发展?和改:革、建设、规划【。、国土资源》部门根据城市—总体规划、》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和—经济:。适用住房发展—规划统筹区域布【点做好项目准备报市!。人民政府批》准后实施
第【七条 市发展和改】革主管部门会—同建设、规划、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!据,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!。划,和项目储备情况【编制经济适用住【房年度建设投资计】划和用地《计划经?济适用住房》建,。设用:地纳:入年度土地供应【计划
《第八条 《为巩固城镇》住,房制度改《。革成果?促进房地产市场持】续健:康发:展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年度】投资计划控制在上】一年度市城区住房建!设总:量的10%以—内
第二章 优】惠,政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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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经济适】。用住房建《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和城市【总体规划《要求:合理布局实行行政】划拨方式《供应严禁《以经济适用住—房名义取得划拨【土地后改变土地【用途变相搞商品房】开发:
第?。十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工》。程报建综合收—费,按照潭政办发[【2004]18号文!件规定的《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!。费标准每《。平方米减免50元】;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和经】营中的其它行政事业!性,收费减半征收
第!十一条 《。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的?。个人向商业银行申】请贷款除《符合个?人住房贷款管理【办法规定外》还应当提供》。。准予购买经济适【用住房的证明个人】住房贷款利率—执,行中国人民银—行公:布的贷款利》率不得上浮
【 :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单《位可以以在建项目】作抵押向《商业银行申请住【房开发贷款
】 用于个人》购,房贷款的住房公【积金可优先向购【买经济适用住—房的个人发放
第!三章 开发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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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二条 ?经济适?用住房开发》建,设,按照政府组织、【市场运作、目标管理!、依法?办事的原则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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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用住房!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!安排由市经济适【用,住房:建设:领,导小组审定并报【市人民政府》批准:经,市人民政府》批准:实施的经济》适用住房建》设,项目可根据需—要分期或分块建【设但须在经济—适用住房项目小【区内实施
】经济适?用,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单!位作为经济》适用:住房建设的责任【主,。体必须?就建设项目招标、建!筑质:量,保障、入住》资格认定、销售价格!构成及售《。后管理服务等—方面:向社会明确承诺并向!市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领导小组递交!责,任状
—市住房办根据—市人民政府批准【的,经济适用住房年度】建设计划、年度用地!。计划做好经》。济适用?住房建设项》。目前期工作》发布项目信息并【负责项目实施的组】织、管理、协—。调和督办《
项目建设按!基本建设程序组【织实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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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经济适!用住房?户型建筑面积控【制在中套90—。平,。方米以内小》套70平方米以【内,各建设单位要根据】居民:的收入和《人均:居住面积等因素合】理,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!户型: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!理户型建筑面积超】过90平方米的一律!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优惠》政策
《第十四?条 经济适用住【房,。的规:划设计应《当坚持标准适—度、:功能齐全、经济适用!、便利节《能的原则并结合【全面建设《小康社会《的,目标优化规划设计】方案;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必须《严格执行《国家有关技术—规范和标《准积:极推广?应用先?进、成熟、》适用的新技术、【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!设备提高《建设水平
第【十五条 经济适【用住房建《设单位?。对其开发建设的【经济:适用:住房工?程质量负最终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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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建:设单位应当》向买受人出》具住:。宅质量保证》书和使?用说明书并按国【家有关规定承担【保修责?。任
?第四章 《价格:的,确,定和公示
第十六!条 确?定经济适用住—房的:价格: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!销售基准价格和浮】动幅度按《照湖南省经》。济适用住房价—格管理办法(—湘,价消[2003]1!2号)的规》。定由市物《价部:门会同?市建设局、市住房办!核定由市物价—部,门发:文下达
第十七条! 建设?单位:应将定价申请和【有关资?料及时报送价格【。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!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审查成本费—。用、核?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!(预售?)价格
第十八】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!售应:当实行明码标—价,销售价格不得超【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!浮动幅度不得在标】价之外收取任何【未予标明的》费用
第十九条】 经济适用住房实】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!部门收取费用时必】须填: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!的,交费登记卡》任何单位不得以押】金,、保证金等名—义变相向经济适用】。住房:建设单位《收取费用
第【五章 交《易,和售后管理
第二!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!的,家庭可以申》请购买一套》经济适用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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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有本:。市市区?常住户口(》含符合?安置条?件,的军队人员)—;
(—二)无房或现住房】建筑面积低》于人均15平方【米的:住房困难家庭—;
(三【)家庭年收》入低于市政》府划定的低》收入线标准在同等】条件下优先解—。决无房户、现住房建!筑面积低于人均10!平,方米的住《房困难?户和离退休职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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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经济!适用住房购买申请】人必须填《写湘:潭市购?买经:济,。适用住房申请表持】家庭户口簿、夫妻】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!所在地居委》会出具的收入证明】和住房证明》以,及相关?证明材料《向指定机构递交申请!
(一)市属!单,位职工(《包,括企业)《的住房困难》。户向所在单位—。提出申请由局—级主:管,部,门,初审公示15天并将!初审符合《条件:者报市住房办
】 :(二)区属》及,区属以下《。单位职工、无—主管单位职工或无单!位居民的住房—困难户分别》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!。事,处提出申请由区房】改部门初审》公示15天》并,将初审符《合条:件者报?市住房办
【 (三?)中央和省驻潭单】位职:工的住房困难—户向:所在单位提》出申请由所在单【位初审公示15【天并将初审符合【条件者报市住房【办
第二》十二条? 对:初审符?合,条件的申购户由市】住房办进行公示【公示期限《为,5天公示后有投【诉的:由市住房办会同有】关部门调查、核实;!。对无投诉或》经调查、核实投诉】不实的在经济适用】住房申请表上签【署核查意见》注明可以购买的经济!适用住房面积—
第二十三条【。 对于符合》条件的申《购户根据《住房困?难程度及申》请时:间顺序等因》素实行轮候制度市住!房,办根据轮候顺序按程!序分批上报市经【济适用住《房建设领导小组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】及时公布《
第二《十四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《购房款必须专户储存!。专款专用按工—程进度付《款并接受市》住房办和财政部门】的,监,督
?第二十五条 居【。民,个人购买经济适【用,住房后应当按照规】定办:理权属登记房屋【、土地登记部门在】办理权属登记—时应当分别》注明:经,济适用住房、—划拨土地
第【。二十六条 经济适】用,住房在取得房—屋所有权证和土地】使用证满5年后方可!按市场价《上市:出售;出售时必须向!市财政部门》补交减免的有关【费用和土地出—让金
《。 个人购买的经济!适用住房在》未,向政府补《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!租经营
第二【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!。房,购买人以市场—价出售经济》适用住房《后,不得再购买》经济适用住房;【如,需,换购必须以届时【经济适用《住房价格出售给取】得经济?适用住房资格—的家庭后方可再【次申请
》第二:十八条? 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单【位在:办理:房屋权属《登记:前要按规定提取房】屋维修资金建—立业主委员会完善物!业,管理制?度
第六章 监】督管:理
第二十九条】 对经济适用住房】。建设、交易中的【违法违纪《行,为由各?职能部门依法依规】查处
(一】)对未经《批准、擅自改变【经济适?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!国,土资源部门》按有关规定处罚【
? (二)擅自提高】经济适用住房—销,售价格不执》行规定的《计,价原则、计价范【围和计算办法的不按!规定:如实:申报建造成本—的面积不《符、配套设施—不符、发布虚—假价格广告的由价】格主管?部门依法进》行处罚
—。 (:三)擅自向未取得】经济:适用住?房入住资格的家庭出!售、出租《经济适用《住房的?由市住房办》责令项目实施单位】限期收回《;,不能:收回的责令项目实施!单位向市财》政部门?补缴同地段经—济适用住房与商【品房价格差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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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四)对超过—审批面?积建设经济适用【住房:不按规定实行项目】法人招标无故—拖延工期《以及:建筑质量不合格的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依法进行《处罚
《第三十条 》对弄虚作《假、隐瞒《家庭收入和住—房条:件,。。骗购经济适用住房】的个:。人由市住房办责【成,项目实施《单位追回《。已购住?房,或者由购买人—按市场价补足购【房款并?可提请?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!行,。行政处分;》对出:。具虚:假证明的《单位由市住》房办提请有关部门】。追究单位主要—领导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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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《 ,附则
第三—十一条? 本办法由》市人民政府负责【解释:
第三十二条 】本,办法自2004【年11月《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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