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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湘潭】市经济适《用住房管《理实施办法 — 湘《潭市: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】湘潭市?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实施》办法的通知 各县!(市)区《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!单位市属和》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!   湘潭市经【济适用住《房管理?实施办法《已经2004年10!。月7:日市人民《政府第32次—常务会议《审议通?。。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!行 二○○四年十!一月一日 —第一章 总则 】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!适用:住房的建设》。、交易和管理行为】保护当?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!设部等?四部委经济适用【住房管理办法(建】住房[200—4]7?7号)?制定本办法! 第二条 —。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!住房是?指政府提供》政策优惠《限定:。建设标准、》供应对象和销售【价,。。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!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! 第三条 在本市城!区规划范围内从事】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和》交易实施经济适用】。住房管理《应当遵守本办法【。 第四条 购买经!济适用住房实行申】请,、审批、《。轮候:和公:示制度 第—。五条 市人民—政府成立市经济【适用:住,房建设领导小组【负责全市《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的《组织协调和指导工】作由市经《济适用住《房建设?。领导小组委托市住】房委员?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!市住房办《)具体负责经济适】用住房建《设,的组织、《管理、协调、督办】等,日常工?作市发展和改革、建!设、规划《、国土资源、房【产、:物价、财政、税务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!融机:构根据职责》分工负责经》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!关工作? :第六条 市住—房办根据本市社会】。。经济发展状况、房改!进程、居《民住:。房状况?和收入水平变化【做好市场分析和需】求预测编制本市经济!适用住房发展规划】并会同市《发展和改革、—建设、规《划、国土资源部门】根据城市《总体规划、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和经济适用住—房发展规划统筹区域!布点:做好:项目准备报市人【民政:府批准后实》施 第七条 市】发,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!同建设、规划、【。国土资源行》。政主:管部门依据经—济适用住房发展规】划和项?目,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!用住房年度》。。建,设投资计划》和用地计划经济【适用住房《建设用?地纳入?年度土地供应计划】 第八条 —为,巩固城?镇住房制度》改革成果促》进房地产市场持【续健康发展经—济适用住房建设【年度投?资计划控制在上【一年度市城区住房建!设总量的《10%以内 第】二章 ?优惠政策 第九条! 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用地按《照土地利用总体【规,。划和城市总》体规划要《求合理?布局实行行》政划:拨方式供应》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!。名义取得划拨土【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!相搞商品房开发 】 ,第十条 《经济适?用住:房建设工程报—建综合收费按—。照潭政办发》[2004》。。。]18号《。文,件规:定的建设工程—报建:综合收费标准每【平方米?减免50元;—经济:适用住?房建:设和:经营中的其它行政】事业性收费减半【征收:。 第十一条 【购买经济适》。用住房?的个人向商业银行】申请贷款除符合【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!法规定外还》应,当提供?准,予购买?经济:适用住房的》。证明个人住》房贷款?利率执行中国人民】银行公布《的,贷款利?率不得?上浮   经济】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!以以在建项目—作,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!住,房,开发贷款   用!于个人购房贷款的】住房公积金可优先】向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的个《人发放 第三【章 开发《建设 第十二条 !经济适用住房—开发建设按》照政府?组,织、市场运作、【目标管理《、依法办事的原则】实施   —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!资计划和《项目安排由市—经济适?用住房建设领—导小组审定并报市】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!民政:府,批准实施的经济【适用住房《建设项目可根据【。需要分期或分块【建设但须在经济【适用住房项目小【区内实施  【 经济?适用:住房建设项》目实:施单位作为经—济适用住房建设的】责任主体必须就【建设项目招》标、建筑质》量保障、入住—资格认?定,、销售价格构成及售!后管理服务等—方面向社会明确承】诺并向市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?领导小组递交—责任状   【市住:房办根据市人民政】府批准的《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】建设计划、年—度用地计划》做好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?项目前期工作—发布项目信息并负】责项目实施的组织、!管理、协调和督办】   项》目建设?按基本?建设:程序组?织实施? 第?十三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户型建筑】面积控制在中套【9,0,平方米以内》小,套,。70平方米》以内各建设单位要】根据居民的收入【。和人均居住面积等因!素合理确定》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!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!理,户型建筑面积—超过90平方—。。米的一律《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优惠政—策 第十四条【 经济适用》住房的规划》设计应当坚持—标准:适度、功能齐—全、经济适》用、便利节能的原则!并结合?全,面建设?小,康社:会的目标优化规划设!计方:案;经济《适用住?房建设必须严—格执行国家有关【技术规范和标准【积,极推广应用先进、】成熟、适用的新技】。术、新工《艺、新?材,料、新设备提—高建设水平 【第十五?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?建设单位对其开发】建设的经《济适用住《。房工程质量负—最终责任 》   建设单位【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!宅质:量保证书和使用【说明书并按国家【有关规定承担保修】责,任 第四章 价】格的确定和公—示 : 第十?六,条 确定经济—适用住房《的价格以保本微【利,为原则其《销售基准价格和浮】动幅度按照湖—南省经济适》用住:房价格管理办法(湘!价消[20》03]12号)的规!定由: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!设局、市住房—办核定由市物价部门!发文:下达 第十七条】 建设单《位应:将定价申请和有关】资料及时报送价格】主管部门由价格主】管部门会同有关【部门审查《成本费用《。。、核定经济适用住】房销售(预》售)价格 第【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!房销:售应当实行》明码标价销售—。价格不得超过—公示的基准价—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!标价之外收取—任何未?予,标明的?费用 第十九条】 经济适《用住房?实行收费《卡制度各有关部【门,收,取费用时必》须填写价格主管部】门核发的交费登【记,卡任何?单位不得以押金、】保证金等名》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单位收—取费用 第五章 !交易和售后管理【 第二十条— 符合下列条—件的家庭可以—申,请购买一套》经济适用住房—   (一—)有本?市市区常住》户口(?含符合安置条—件的军队人员);】   (二)无】房或现住房建筑面】积低于人均15【平方米的《住房困难家庭; !  (?。。三):家庭年收入低于市】政府划定的低收【。入线标准在同等条件!下,优,先解:决无房户、现住房】建筑面积《低于人均10—。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!和离退休职工 】第二十一条 经【济适用住《房购买申请人必【须填写湘潭市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申】请表持家庭户口【簿、夫妻双方所【在单位或《户口所在地居—委会出具的收入【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!相关证明材料向指定!机构递交申请  ! (一?)市属单位职—工(包?括企业)的住—房困难户向所—在单位提出》申请由局级主管部门!初审公示1》5天并将初审符【合条件者报市住房】办   》(二:)区属及《区属以下《单位职工《、无主管《。单位职工或无单【位居民的住房—困难户分别向所在】。。单位:或街道办事处提【出申:请由区房改》部门初?审公:示15天并将初【审,符合条件者报市住房!。办   (三)中!央和:省驻潭单位职工【的住房困难》户向所在单》位提出申请由所在】。单位初审《。公示1?5天并将初审符合条!件者报市住房—办, 第二十》二条 对《初审:符合条?。件的申购户》。由市住?。房办进行公示公示期!限为:5天公?示后有投诉的—由市住房《。办会:同有关部门调查【、核实;对无投【诉或经调查》、核实投诉不实的】在经济适《用住:房,申请表上签署—核查意见注明可以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】房面:积 第二十三【条, 对于符合条件的】申购户根据住房【困,难程度及申》请时间顺序》等因素实行轮—候,。制度市住房办根据轮!候顺序按程序分【批上报市经济—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!组审批并将审批【结果及时公布 第!二十四?条 经济适》用,住房购房款必须专户!储存专款《专用按工程进度付款!并,接受:市住房办和》财政部?门的监督 第【二十五条 居—民个人?购买:经济适用住》房后应当《按,照规定?办理权?属,登记:房,屋,、土地登记部门在】。办理权属登记时【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!用,住房、划拨土地 】。 第二十六条 经济!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!所有权证和土地【使用:证满5年后方可按】市,场价上市出售—;出售时必须向市财!政部门补交减免【的有关费用和土【地出让金   个!人购买的经》济,适用住房在未向【政府补缴收益前不】得用于出租经营 !第二十?七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购买人《以市场价《出售经济适》用住:房后不得再》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;如需换—购,必须以届《时经济?适用住房价格出售】给取得经济适用【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!。可再次申《请 第二》十八条? 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!。权属登记《前要按规《定提取房屋维修【资金:建立业主委》员会完善物》业,管理制度 —。第六章? 监督管理 第二!。十九条? ,对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、?交易中的《违法违纪行为由【各职能?。部门依法依规—查处   —(一)对未经—批准、?。。擅自改变经济适【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!国,土资源部门》按有关?。。规定处?罚  《。 (二)擅自提【高经济?适用住房销售—。价格不执《。。行,规定的计《价原则、计价范【围和计算《办法的不按规定如】实申:。。报建造成本的—面积不符《、配套设施不符、】发布虚假《价格广告的由价【格主管部门依法【进行处罚《 ,   (三》)擅自向未取得【经济:适用住房《入住资格的》家庭出售、出租经济!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!。。办责令项目实施【单位限期收回;【不能收回的责—令,。项目实?施单位向市财—政部门补缴》同地段经济》适用住房与》商品房价格差额 】   ?(四)对超过—审批面积建设经济适!用住房不按规定【。实行项目《法人招标无故拖【延工期以及建—筑质:量不合格的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依—法进:行处:罚 : ,第三:十条: 对弄虚作》假、隐瞒家》庭,收入和住《房条件骗购经济【适用住?房,的个人由市》住房办责《成项目实施单位追回!已购住房或》。者,由购买人按市场价】补,足,购房款并可》提请所在单位对申】请人进行行政处分;!对出具虚假证明的】单位由市住》房办提?。请有:关部门?追究单位主要领导】的,。责任 《第七章? 附则 第三十一!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!政,府负责解《释 第三十二条 !。本办法自《2004《年11月1》日起: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