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海域海砂禁采工作的通知
甬政办发〔2010〕124号
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、有关单位:
为保护海洋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,规范海砂开采秩序,维护港区、航道和海上作业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和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〔2007〕190号),现就做好宁波海域海砂禁采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宁波海域海砂禁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
长期以来,宁波海域无证、无序非法开采海砂问题突出,这些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》等专项规划,造成了海砂资源的无度开发,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,影响了海域主导功能发挥,对港区、航道和海上作业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。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,市政府与舟山市政府进行了多次协商,达成了一致意见,决定采取疏阻结合的办法,将现有宁波海域开采的船只转移到舟山合法可开采海域开采,同时在宁波海域实行海砂禁采。这是解决宁波舟山两地海砂开采历史问题的有效手段,对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,维护港区、航道和海上作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宁波海域海砂禁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认真贯彻市政府的禁采决定,为我市海洋强市建设作出积极的努力。
二、明确职责分工,切实加强对海砂禁采工作的组织领导
各级政府是海砂禁采的责任主体,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认真履行职责,做到“守海有责”。国土资源部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,具体组织协调海砂禁采的日常工作。海事、海洋渔业和交通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海域和港区、航道使用的监管职能,充分利用现有的执法工具,积极配合做好海砂禁采工作。公安、边防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,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,努力维护港区、航道和海上作业秩序。沿海各县(市)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,国土资源、海事、海洋渔业、交通、公安和边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海砂禁采工作领导小组,切实加强对所辖海域海砂禁采工作的组织领导。要在海砂禁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,整合执法力量,组织联合执法队伍,建立联合执法的各项制度,形成执法监管合力,确保海砂禁采工作有序推进。
三、加强配合协作,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
要采取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,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,形成海砂禁采执法监管高压态势,确保海砂禁采禁得住、禁得了。一要加强源头管控。自市政府禁采通告发布之日起,海事、海洋渔业、交通等部门不得再为新打造的采砂船只发放证照,办理海域使用、水上水下作业许可等相关手续。二要建立“露头就打”的快速反应机制。海事、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时监控体系和队伍的作用,加强巡视巡查,及早发现,及时制止,坚决压制违法开采苗头。三要建立“从严处罚”的威慑机制。要加大综合处罚力度,特别是对屡禁不止、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,要及时组织公安、边防等警力严历打击,坚决查处,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对有案不查、查处不力的地区,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四、加强宣传和引导,确保海砂禁采工作扎实推进
海砂开采涉及宁波和舟山两地,由于历史和利益驱动等原因,情况比较复杂,海砂禁采工作可能会碰到一定的阻力和困难。为确保海砂禁采工作顺利推进,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,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,广泛深入地宣传海事、海洋、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,切实增强沿海群众、采砂船主依法管海用海的意识。要广泛公告海砂禁采信息,公开举报电话或投诉网站,畅通举报投诉渠道,营造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,奠定扎实的执法基础。要积极引导海砂替代品的开发研制,认真借鉴有关省、市经验和做法,采取行政、经济等多种手段扶持机制砂的开发、利用和推广,科学合理规划机制砂的生产布局,加强机制砂的质量监控,弥补海砂供应量减少缺口,保障全市建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。
二○一○年四月二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