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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潭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】。一步加?强城市建《设用地?规划管理的》规定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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潭《政,发[2005]【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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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为确保城市总体!规划的实施合理【有,效利用城市土地【整合:城市资源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城市【规划法、中华人【。民共和国土地管理】法、:湖南省〈城市—规划法〉实施办【法和湘潭市第六次】城市总体《规,划等法律法规和【规划要求现就进【一步加强《我市城市建设用【地规划管理作出【如下规定《。
一、城市规!划区:内的土地利用和城市!建设:必须符合城市总【体规划、土》地利用总体规划【和经批准的》。。分区规划、详细【规划确?定的用地性质和规】划要求?并按照“工业—项,目进园区、住宅建】设,进小区?”的:原则进行控》制,禁止分散建设和零】星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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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二、城市—新建和?扩建道路《。。两侧的土《地利:用和城市建》设必须严格执—行湘:潭市加强城》市新建?和扩建道路两—侧土地规划控制有关!规定:(潭政?发[2?0,04]1号)—。
《三、城市规划—中确定的城市公【。共绿地、城市—道路、广场及—城市市政设施—用地应严《格,控制现有《用地性质与规划【不符的?不得进行《。新,建和:扩建不?得进行与《。规划性质不》符的土地转》让和土地交易
】 , ,四,、城市总体规划和】土,地利:用,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!建设:用地内的集体土地在!未取:得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和【国有土地使用证前不!得以各种名》义为由?采取租赁《方式将农《用地改变成城市建】设用地变相从事房】地产开?发,对造成租《赁,事实的根据不同情】形分别按下列—规定处理
【 1、对已租赁的土!地其使用性质与规划!用地性质相符、属】于,。经营性土地》的应由规划和—国土部门《依法处理按》规划要求采取招标】、拍卖、挂牌等方】式依法出《让土地使《用权:
: :2、对已租赁的【土,。地其:使,用性质与规划—用地性质相符、属于!非经营性土地的应由!规划和国土》部门依法处理并【按法定程序办—理规划和《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!
3、对【。已租赁的土地其使用!性质与规划》用地性质《不,符的应依法进行处理!租赁方应《将土地退回被租【赁方:并恢复原貌
!五,、改制企业》的土地利用根据不同!情形分别按》下列规定处理—
1、按规划!要求可以《改变现有用》。地性质进行整体出让!的企业应编制—企业用地的详细规划!并采取招标、拍卖】、挂牌?等方式依法》出让:土地
2、近!期按规划实施有困】难的破产重》组企业?按“原地、原规模】、,原性质、无》污染”的原则进行】规划控制条件成【熟时应按规划实施】
3、位于】规划的城市道路、湘!江,生态经?济带、公共绿地等】城市公共设施、基础!设施用地范围内的】改,制,企业不得进行—经营性土地出让【
《六、沿?城市规划道路—、河:道,、绿化?带等公共用地规划的!。。。建设:项目建设单位应当】办理规划审批手续】并按照规划要求依法!办理用地手》续,
七、凡在城!。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!。用,总体规划确定的【城市建设用地内的】。公共绿地《(含公园《、街道绿地等)【、,生产绿地、防—。护绿地、专用绿【地,(含住宅区绿地、庭!园绿地、单》位绿地等)》文化娱乐用》地、医疗卫生用地、!。体育用地、教—育科研用地、文【物古迹用地》对外交通用地道【路广场用地市政【公用设施用地等【现有和规划的—专,用土:地必须?强制:保护未经法定程【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!。用途:
八、—在城市规划区—内、总体规划确【定的城市建》设用地之外》规划的生态绿地【、湘江生态经济【带用地内的单—位、企业用地不得】进行土地《。出让和?转,让不得在用地内进】行新建?和扩建项《。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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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五年五月】二十七?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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