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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湘潭市《人民政?府关:于进一步加》强城:市建设用《地规划管理》的规定
潭】政发[2《005]《9号
为!确保城市总体规【划的实施合理有效】利用:城市土地整合—城,市资源根据》中华:人民共?和国城市规划法【、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土?地管理法、湖南省〈!城市规划法》〉实施办法和—湘潭市第六次—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!法规和?规划要求现》就,进一步加强我—。市城:市建设用《地规划管理作—出如下规定
【 一?、城市规划区—内的土地利用和城】市建设必《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!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和经批?准的分区《规划、详细规—划确定的用》地,性质和规划要求并按!照“工?业项目进园》区、住?宅建设进《小,区”的原则进行【控制禁止分散建设】。和零星开《发
二、【城市新建和扩建道路!两侧的土地利—用和城市建》设,必须:严格:执行湘潭市加强【城市新建和扩建道】路两侧土《地规划控《制有关规定(—潭政发[2004]!1号)
【三、城市规划中确定!的城市?公共绿地、城市道路!、广场及城市市政】设施用地应严格【。控制现有用》地性质与规划不符】。的不得进行》新建和扩建不得进行!与规划性质不符的土!地转让和土地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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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城市总】体,规划和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确定》的城市建设》用地内的集》体土地?在未取得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和国:有土地使用证前不】得以各种名义为【由采取租赁方—。式将农用地改—变成城市建设用【地,变相从事房地—产开发?对造成租《赁事实的根据不同】情形分别《。按,下列规定处理
】 , 1、对已租赁的土!地其使用性质与规】划用地性质相符、】属于经营性土地的】应,由规划和国》土,部门:依法处理《按规划要求》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!牌等方式依法出让】土地使用权
】。 2、对已》。租,赁,。的,。。土地其使用性质与】规,划用地性质相符、】属于非经营性土地】的应由规划和—国土部门依》法,处理并按《。法定程序办理规【划和国有土地—使用权手《续
3—、对已租《赁的土地其使用性】质与规划用地性质】不,符的:应依法进行处—理租赁方《应将土地退回—。被租赁方并恢复【原貌:
五、改制】企业:的土地利用根据不同!情形分别按下列规】定处:理
1、按规!。划要求可以改变【现,有用地性质进行整体!出让的企业应编制企!业用地的详细—规划并采取招标、拍!卖、挂?牌等方式依法出让土!地
2—、,近期按规划实施有困!难的破产重》组企:业按:“原地、《原规模、《原,性,质、无?污染”的原则进行规!划控制条件成熟【时应按规划》实施
—3、位于《规划的城市道路、】湘江生?态经济带、》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!设施、?基础设施用地—范围内?的改:。制企业不得进—行经营性土地出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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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六、沿城市规【划道路、《河,道、绿化带等公共】用地规划的建设项】目建设?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!批手续?并按照规划要—求依法办理》用地手续《。
《七、凡在城市总体】规划和土地利用【总体规划确定—的城市建设用地内】。的公:共绿:地(含公园》、街道绿《地,等)、?生产绿?地、防?护绿地、专》。用绿地(含住宅【区绿地、庭园绿【地、单位《绿地等)文化—娱乐用?地,、医疗卫生用—地、体育用地—。、教育科《研,用地、文《物古迹用地》对外交?通用地道路广场【用地市?政公用设施用地等】现有和规划》的专用土《地必须强《制保护未经法定程】序调整规划不得【改变用?。途
? 八、在城—市规划区内、总【体规:划确定?的城市建设用地之】外规划的《生态绿地《、湘江生态经济带】用地内的单位、企业!用地不得进》行土地出让和转让】不,得在用地内进行新】建和扩建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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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?○五:年,五月二十七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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