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。 :湘潭市人民》政府关于《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!用地规划管》。理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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潭政发[2—。。005]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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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》确保城市《总,体规划?的,实施合理《有效利?用,城市土地整合城市】资源:。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城【市规划法《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土地管理法、湖【南省〈城市》规,划法〉实施办—法和湘潭市第六【次城:。市,总体规划等法—律法:规和规划要求—现就进一《步,加,强我市城市建—设用地规划管理【作出如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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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城市规】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!城市建设必须符【合城:市总体?规,。划、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《和经批准的分区【。规划、详细规划确】定的:用地:性质和规划要—求并按照《“工业项目进—园区、?住,宅建设进小》区”的原《则进行?控制禁止分》散建设和《零星开?发
《。 二、城《市新建和扩建道路两!侧的:。土地:利用和城市》建设:必须严格《执行湘潭市加强【城市新建和扩—建道路两侧土—地规划控《制有关规《定,(潭政发[2004!]1:号)
》。 三、?城市规划《中确定的城市公共绿!地、城市道路、广场!。及城市市政》设施用地应严格【控制现有《用地:性质与?规划不符的》不得进?行新建?和扩建不得进行与】规划性质不符的土】。地转让和土》地交易
— 四:、城市总体规—划和土地利用总【体规: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!地内的集体土地【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和国有土】地使用证前不得以各!种名义为由采取租赁!方式将农用地改【变成城市《建设用地《变,。相从事房《地产开发对造成租赁!。事,实的根据不》同情形分别按下列规!定处理
— 1:、对已租赁的土地】其使用?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!相符、属于经营性土!地的应由《规划和?国土部门依法处【理按规划要求—采取招?标、拍卖、》挂牌:等方式依法出让土地!使用权
2】、对已?。租赁的土《地,其使用性质与规划用!地性:质相符、属》于非经营性土地的】应由规划和国土【部门依法处理并按】法定程序办理规划】和国有土《地使用?权手续
3、!对已租赁的土地其使!用性质与规划用【地性质不符的应依法!进行处理租赁方应将!土地退回被租赁【方并恢复原貌—
? 五、改制企业的土!地利用根据不同情形!。分别按下列规定处】理
》1、按规《划,要求可?以改变?现有用地性质进行】整,体,出,。让的企业应编制企业!用地的详细》规划并采取招标、拍!卖、挂牌等》方式依法出让土【。地
《。 2、近期》。按规划实施》有,困难的破《产重组企业按“原】地、原规模、原性】质、无?污染”的原》则进行规划》控制条?件成熟时《应按规?。划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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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3、位于《规划的城市道路【、湘江生《态经济带、》公共绿地《等城市公共设施、基!础设施用地范围【内的:改,制企业不得进行经】营性土地出让
! ,。六、沿?城市规划道路、河道!、绿化带等》公共用地规划的建设!项目建设单位应当】办理规划《。审批手?续并按?。照规划?要求依法《办理用地手续
! 七:、凡在城市总—体规划和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确定—的城市建设用—地内的公共绿地(】含,公园、街道》。绿地等)、生产绿地!、防护绿地、—专用绿地(含住宅区!绿地、庭园绿—地、单位绿》地等)?文化:娱乐用地、医疗卫生!用地、体育用—地、教育科研用地】、文物古迹用—地对:外,交通用地道》路广场用地市政公】用设施用地》等现有和规》划的专用土》地必须强《制保护未经法定程序!。调整规划不得改【变,。用途
《 八、在城—。市规划区《内、总体《规,划,。确定的城《市建:设用地之外规划的生!态绿地、湘江生态】。经济:带用地内的单位、企!业用地不得进—行,土地出让《和转让不《得在用地《内进行新建和扩建】项目
二○—。○,。五,年,五月: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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