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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《市中心城区规划【管理技术规定(试】行)
(!二〇〇九年七—月二十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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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一,。条 ?为加:强城市规划管理保】证城: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!关的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和规范结合本!市的实?际情:况制定?本规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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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二条 本规定!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!城区: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!。的规:划编制和规》划管理
—
第三条 】在城市?总体规划《。指导下各类》详细:。规划和重要建筑【方,。案,设计引进《市场竞争机制—面向国内外》市场鼓励设计方案】竞标
—
:第四条 在本市】规划:区内:承,担,各类规划设计任【务的单位应》当具备?相应的规《划设计资质在规划成!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!应的规?划资质证明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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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】埠规划设计单—位在本市《从事规划《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!部门备?案登:记
《
》 承担居住建筑】面积15万平—。方米以?上(含1《5万平方米)—、公建5万平—方米以?上,(含5万平方—米)修建性详—细,。规划:设计应具备》甲级规划设计—资质承担居住—建筑面积8~15】万平方米、公建【。3~5?万,平方米修《建性:详细规划设计应具】备乙:级以上规划设计资】质
:。
第五条 ! 在: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!设项目用《地面积超过2万【平方米的《应编制修《建,性详细?规,划用地面积在—2万平方米以下(】含2万平方米—)的项目需编制建】设项目总平面—规划:。、综合管线工程【规划和?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!程的建设应按已【批准:的控制性《详细规划、》修建性?详细:规划等规划执—行
:
【 各类《建,设工程在编制修建】性详细规《划、建?设,项目总?平面规划、城市【设计、日照分析【和建筑?方案时范围应符合】。城市坐标的》且包括?周边相邻地段5【。0,米以上范围内—的现状?地形图并研究与【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!及与城市基础设施】的衔接建筑》立面、建《筑夜景?及色:彩方案应进行多【方案比较符合方案】竞选要?。求的应进行》方案竞选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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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各类专业性用地!。建设项目应符合已】颁布的其《专业:技术规范及本—规定:的要求
》
?
第六条《 规划设》计单位在本市承担】各类: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!时应按规划主管【部门核发的》“规:划设计条件》”执行?修建性详《细规划成果报批时】“规划设计条—件”应作为附—件
?
,。
?第七条 》编制各?类规划应按有—关规定明确规划强】制,性内容审查和审【批各:类建设?项目不得违背规【划强:制性内容
—
《第八条 城市【控制性详《细规划?由市人民政》。府审批城市重要街区!、主要干《。道、重要景观节点】。、重要建设项目的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】建筑方案由市规委会!审批城市《一般的修建性详细】规划和建筑》方案:由市规?划主管部《门审批?
:
:
第九条 【各类:城市建设用地—的划分应遵》循土地使《用,。相容性的原》。则应按?批准的详细》规,划执行
—
第十条 根!据中心城《区,实际建设情》况将中心《城区划分为两—。类建设区域》以不同的控》制指标进《行规划、建设管【理具体划分如下
】
— (一)第一类建!设区范围为外环【。线内纬?一路以北的区域【(即旧?城,区)
《
【(,二)第二类建设区】第一类建设》区未涵盖《的其:他区域(即新城区)!
?
第十一条 !新建、扩建》、改:建的建设项目应按】照批准的控制性详】细规划确定建筑总】。容,量控制指标表一中】。建筑密度、容—积,率为上限适用于【单,一类型的建筑用地】对混合类型的建筑】用地其建筑容—量控制指标应将【建筑:用地按?使用性质《分类规定后按不【同类型分别》执行:;对难以分类执行的!建,筑,用地和?综合:。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!性质建?。筑的:建筑面积比》例和不同的建筑容】量控制指标》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!制指标
】。
建筑容量控—制指标(表一)
!
》
第—十二条 对未—。列入表一的科—研机构、大》中专:院校、中小学校、体!育场馆以及医疗卫】生、文化艺术—。、幼托等设施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】标应: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!。、规范执行
!
第十三条— 原有建设用地【范围内的建筑容【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!达到控制性详细规】划,确定的?。建筑总容量》控制指标要求—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!地范围?内扩建、加层—、插建
!第十:四条 住宅—开发项目建》设,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!10000》平方米新城区未达】到2000》0平方米的》。不得:单,独建:设
?
?
? 建?设用地未达到前款】规定的最《。小,面积:但有下列情况之一】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!划实施的规划主【管部门可予》核准建?设
!。 (一)邻接土地已!经完成?建设或为既成—道,路、河道或有其【它类似情况确实无】法调整、合并的;
!
:。。
《。。 , (二)因城市【规划街区划分—、市政公用设—施等的限制确实无】法调整、合并的
!
第十—五条: 各?类,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!众提供城市公—共开放空间的在【符合消防、卫生、交!通等有关规定的前】提下可按表》二的规定《增加建?筑面: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!总计不得超》过批准总建》筑面积的20%【
—。 提供公共》开放空间《建筑面积《。补偿:换算表(表二)
】
!
为城市!提,供,的,公共开?。放空间是指建筑【基地内?为社:会提供的广场、绿】地、停车场 —(库:)、公厕等公—共使用空《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!符合下列条件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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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沿城市道—路、广场设置—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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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》。)在规划要求的后退!范围外宽度不—小于:5米实际使》用面:积,。不小:于150平方米; !
— (三)—全天候开放且不【改变使用性质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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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第十六条— 低层、多层居住】建筑的间距应—符合下列规定—
! (一)平》。行布置
》
》 《建筑:物平行?布置时其间距—在,一类建设区不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】的1.5倍》二类建设区》。不小于遮《挡建筑高《度的1.《7倍
【
(二)垂!直布置
—
— 1、山墙位于被!遮挡建筑主采光【面一侧时其间距不】小于遮?挡,建筑物高《度的1.0》倍 :。
?
》 2、山墙位于被!遮挡建筑非主—采光面一《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!1,0米
【。。
3、】山墙宽度《大,于1:6米的其间距按平】。行,布置的居住建—筑间距控制
【
(!三):。即非平行也非—垂直布置的间距
!
?
—1、当?两幢建筑的夹—角,小于或?等于30°时其最】窄处间距按平行【布置的?。居住建?筑控:制
—
2、当!两幢建筑的夹—角大于30》°小:于或等于60—°时其最窄处间【距一类建设区不小于!遮挡建筑物高度的】1,.4倍二类建设【区不小于《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!.6倍?
! 3、当两幢建筑】的夹角大于60°】时其最?窄处间距按垂直布】置的:居住建筑控制
】
(!四)视?觉卫生间距
】
》 多《层居住建筑》不小于20米低【层居:。住,建,筑不小于15米
!
》 (《五):。侧,墙间距
—
》 居?住建筑的侧墙—之,间,的间距不小于6米当!此间距不能满足消】防或管线埋设时【由规划主管部门依】实际情?况确定居住建筑的东!(西)侧面有居室窗!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!筑东:。西向的间《距不适用本款规【定的侧墙间距—应按本条(一)【、(二)、(三)、!(四)款执行
】。
(!六)建筑间距计【算时采用的建筑【物高度
!
1—、多层居《住建筑?方案阶段四层按1】3米计算;五层【按16米计算;【六层按19米—计算规划许可阶【段建:筑间距按实际高度计!算,
【 , 2、楼顶跃层!建筑1当跃层阴【影未出建筑物—屋面按相应多层【建筑高度《计算:不,计,跃层高度2当跃层】阴影已出建筑物屋面!按,相应多层建筑高【度加跃层高》度计:算 :
【 3《、建筑?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!累计超过《屋,顶总:长度的1《/3时建《筑物高度算至附属设!施顶端
》
,
:
:。。 : 4、居住建筑处!于被遮挡《位置且底层有非【居住:用,房时其?间距计算可》扣除底层《相应高度后》再按本条(一)、】(二)、(三)【、(四)款》规,定,计,算相邻居住》建筑之间《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!于或小于0.5【米时不计高》差影:响大于?0.5米时计入高差!后按本条(一—)、:(二:)、(三)、(【四)款规定计算间】。距
】 (七)当居住!建筑阳台的累计【长度和非居住建筑】突出部分累计长度大!于建筑物长度的【1,/2时及建》筑错接距离大于3米!时建筑间距应—自,突出部分边缘算【起
《
第十七条】 高?层建筑与各》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正!面最:小间距在符合大寒】日2小?时日照标准的—前提下应符合下【表规:定
:
《
! 中高层、—高层建筑《。在做日照分析时应考!虑周边相邻地块不】少于50米》以上范围内既有【建筑的影《响;若相邻地—块为待开发或未开发!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!方案对相邻地—块布:置模拟?。多层居住建筑进行日!照分析其间》距及退?线距离按照》所处区域位置要求】执行且建筑面宽【不小于6《0米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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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十八条 对托儿】所、幼儿园》、大中?。小学教学楼和—医院病房《楼、休?(疗)养院住宿楼等!国,家规范有特殊—规定的其《他建筑其间距应满国!家规范要求
【
》。。第,十九条 《 新建建筑》与原:。有居住建《筑的:间距在符合大寒【日2: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!下按以下规定执【行
—
: , (一)平行布】置时当新建建筑处】于遮挡位置》新建建筑与原有居】住建筑之间的—间,。距应符合下》表规:定
《
:
:
:
《 当《新建建筑处》于被遮挡位》。置新建建筑与原【有居住建筑之间【的间距?不得:小于20米;—新,。建建筑为《居住:建筑的其间距—按照居住建筑间距】的规定执行
【
【(二)非平行—布置时新建建筑【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!采光面一侧时其【间距控制参》照第十六《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!款点式建筑最小间】距控制标准执行新】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!建筑非主采》光,。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!于20米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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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非】居住:建筑(第十八条【所列的?非住宅建筑除外【)的间距及其作为被!遮挡建筑与》其他建筑的间距由】规划主管部门—根据:消防、交《通、卫生、环保【等规:定和工程管线布设、!建筑保护《等特殊要求确定【
》
第二十一条 【 有消防、防—爆、环境《保护:、抗震以及其—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!。的间距按有关—规,定执行
】
第二十二条 【 挡墙、护坡与【。建筑的最小间—距,要求:
:
《 ?。(一)?。在无地质灾害影【响下:应,满,足住宅?日照、通风、防护、!消,防的需要
—
(二!)高度大《于2米小于6米【的挡墙和护坡—的上缘?与建筑?的净距?离不得小于5米下】缘,与建:筑的净距离不—得小于3米
【
》。 (三)高度【。大于6米的挡—墙应作退台处—理退台?宽度不得小》于1.5米
!
第二《。十三条 沿建【设用:地边界线(或—称用地红线)和沿】城市:道,路、公共绿》地、河道、山—体,、铁路两《侧以及电力》线路保护区范围的】建筑物?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!离除必须《符合:日照、消防、防汛】、交通安全、景观】、环保?等方面?。的要求?外应同时符》合本规定《
—第二十四条》。 各类建筑》退让用地红线距【离按以下规定—执行
—
(—一)建筑《物长边?。退界距?离迎光面16—.5米背《。光面按遮挡相邻【建筑所需间》距减去16.—5米且低层》、多层?。不小:于6米?中,高,层、高?层不小于《10米
—
—(,二)建筑物短边退界!距离多?层建筑短边退—地,界不:得小于4米;—3,。5米以下高层建筑短!边退地界不》小于6.5米;3】5米及以上高层建】筑短边退《地界不小于10米
!
(!。三)建设用地—界线外?原有建筑未退足【其用地界线的—新建建筑应退足【全部间距《
】 (:四)建筑《背光面相《邻,城市道路的当城市】道路红?线宽度?大,于40米时建筑日照!。标准:遮挡线?范围不得越过—另一侧道路红—线;当城市》道路:红线宽度《小于或等于》40米时《建筑日照标准遮【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!一侧建筑控》制,线
】 (五《)相:邻,地界为公共绿—地,的各类建筑的退距】不小于10米并应满!足有不?少于1/3》的绿地面积》在建筑日《照标准遮挡线范【围之外的要求
【
》 : (六)有消防【、防爆、环》境保护?、抗震、安全以及】其它特殊要求的建】筑,物除满足本》条前:六款的?规,。定外还?。须退足?由其自身要求—所产生的间距
】
【(七:)在不违背国—家有关法律、—法规和规范的—前,提下相邻地界—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!。。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!解决
【。
: (八)地下【建(构)《筑物退界距离原则】上不得?超出地上建筑—控制:线;当地上》建筑退界距离—超过1?0米时地下建—(构)筑物退界距】离不小于10米
!
第二十【五条 沿》。城市道路《两侧新建、改建、】。扩建无大量人流、车!流集散的建筑物【其后退道路规划【红线的距《离,应按批准的详细规】划执行
—
建筑》物退让道路红线表】(表四)《
】
【 ,注城市道路红线【外,侧,有绿化?带的后退距》离按绿线退》让
【 有道—路绿线?的后:。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!的基础上减少5米
!
第二十】六条 沿城—市道路?。两侧新建影剧院、游!乐场、体育》馆、:展览馆等有大量人】流、车流集散的公】共建筑?第一类建《设区不?得小于?20米第二类建设区!不得小于25米【。并应当留《出,与城市道路相连【的临时停车》或者回车《。的场地
】
沿—城市:道路的商《业建筑应集中布置主!。干道两?侧原则上不》得建设底《商住宅楼确需—建设的每个》商户:。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!于1:50平方米沿街【宽度不得《小于1?3米其他道》路两侧?建设底商住宅楼每户!商业底层建筑面【积不得小于1—。00:平方米沿街》。宽度不得小》于10米
!。
? 新建《商业建筑《及底商住宅楼必【须后退道路红线或】绿线无道路绿线【的后退最小距离按】表五执行《
》
,商业建筑《退让:道路红线表(表五)!
】
】注,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!绿化带的后退距【离按绿线退让
】
— 有道路绿—线的后退《。最,小,。。距离:可在:表五的?。基础上减少5米
】
》 ? 临城?市,道路的地下建(【构)筑?。物退道路《红线距离一般与其地!。上建筑物退让道【路红线?相同;当地上建筑】退线距离超过1【0米时地下建(构】)筑物退线距离不】小,于,10米
—
:
传—达室、?警卫室?、书报亭、公共厕】所等建?筑物:的退线要求由—城市规划主管部门】根据实际情况—确定
》
:
第:二,十七条 沿—街建筑物的基—础、台阶、》平台、雨棚》、附属设施及与【城市管?线连接以外的—其它管线(包括【管沟、?管井等构筑物)【均应在划定的—建筑控制线范围【内建设
—
? 《建,筑物:。。的临街面一般—不得修建围墙因【保,密、:。安全需要《须建围墙的原则【上应为透《空形式围墙确—需建:设封闭式围墙的【围墙饰?面及外观应进行美】化处理有《利于:城,。市观瞻?沿城市?道路修建《围墙的其退让道【。路红线(或》绿线:)距离不得小—于2米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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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 临城市道路交叉口!的,新建建筑应退—让道路交《叉口并留《出,一定的开敞》空间留?出开敞空《间的用?地范围为
》。
(!一)城市主干道相】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!交点沿道《路纵向不少》于50?米横向不少于3【0米:外围的?弧,线半径?不小于25米
】
(二!)城市次干》道与主?干道、次干道—相交: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!点沿道路纵向—不少:于40?米横向不少于20米!外围的弧线》半径不小《于25米
》
?
(三)】城市支路与主干【道、次干道和支路相!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!交点沿道路纵向【不少于30米—横向不少于15米】外围:的弧线半《径不小于25米
】
,。
— (:。四)城市道路有绿】线的开?敞空间横向宽度【可减去绿线宽度在】旧城区建筑密集地】区或人口密》集地区确实不具备】条件的其开敞空【间规模由市规划主管!。部门适当调》整
【第二:十九条 在历【。史文化?保护区段《和重要文物古迹周围!的建:设控制地《。带内新?建、改建《建筑物其《退让距离和保护【。要求应符合规—划,要求及相《关规定并《附相:关部:门签署?的书:面意见
《
第—三十条 沿河道】规划蓝线两侧—新建建筑物其后【退河道规划蓝线【。的距离有详细规划的!。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!
,
第三十一!条 在电》力线路走廊》范围内不《得新建建筑》物、构筑物架—空,电力线路《走廊范围为边导线】向外侧水平延伸所形!成平行区域》各级电压线路每侧】边导:线,向外侧水平延伸【距离应符合相关规】定
【第三:十二条 《 沿铁路两侧的【建设项?目除满?。足铁:路技术?规范规定外》还应符合以下规【定,(铁路内部》的建设项《。目除外?)
》
? 1、沿铁路】干线两侧的》建,设项目距最外—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!不得小于30米;】沿,铁路支线、专用线】两侧的建设》项目:不得小于20米;】沿铁路两侧修建【围墙的不得》小于10米》。路基高于3米以上】的再:增加退距1.5【H(H=路》基,高度- 3米)
】
》 《2、:。沿铁路两侧的高层建!筑高大构筑物(水塔!。、烟囱等)、危险品!仓库和厂《房等与最外侧轨道中!心线:的距离?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!意见后?确定:
【 , 3?、在铁路道口—附近进行建设—应当符合铁》路道口管理规定
】
第三十】三条 《建筑物的高度—。除必:须,符合日照、建—筑,间距、?消防等方面要求【外应同时《符合本规定》
:。
第三十四条! 市政公》用工程设计和建设应!当符合城市规划、】专,业规划和有关规范、!标,准、:规定采用统一—的城市坐《标系统和高》程系:统
【第,。三十五条《 城市道路的新建!、扩建、《改造:应符合下列规—定
—
(一)城】市道路的《设计、施工应符合规!划的道路设计—及竖向标高要求
】
:
:
(二—)城市公《共交通停靠站一般不!得占用行《。车,道当道路红线宽【度大于或等于—45米?时应采用港湾式【停靠站港《湾式停靠站应—至少有2~3台【车位的长度》
【 :(三)城《市道路、居住区道路!、公共?活动场所《应,设置方便残疾人通】行的无障碍坡道【及标志并应符合相关!规定:
》
第三十《六,。条 规划六车道以!下的:城市:道路平面交叉—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!设置展宽段》展,宽段的长《。度自:路缘石曲线》端点起?为50~《。80: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!小于3.5米—
第三十!。。七条: 在道路》红线范围内除按【规划铺设各》种管线建设公交【。停靠站、电话亭【、交通标志、指【示牌、立交桥、人行!地,下通道、《人行天桥、环卫【及夜间照明设—施外不得设》置任何?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。
第【三十八条 申请在道!路上开设机》动车出入口的须【符合下?列规定
【
(一)】一,个建设用地项—目在同一条城市道】路上原则上》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!车出入口当相—邻道路为两》条或两?。条以上时则应在最】低一级道《路上开口特》殊情况下符合规【范要求并经城市规】划主管部门批准可】设主次两个出入口】
《
《 (二)在城市道路!交叉口范围开设【机动车出入口的【其开口位置距道【路交叉口曲线端点的!距离主干道不小【于70米次干道【不小于50米支【路不小于30—米,。建设基地较》小的可酌《情,降低
! (三)单位【建设用地内道—路与城市《道路衔接时其变坡点!必,。须在单位建》设用地范围之内
】
《
第三十九》条 新建、—改建和扩建各类建】设项目必须建设与之!相配套的停》车,场(库)配建的停车!场,。(库:)应位于《。。本建设?项目的建设用地【范,围内并应与建筑【主,。体工程同《时设:计、同时建》设、同时《验收:、同时交付》。使用:配建停车《场的标准应符合有】关规:定所确定《的停车?场不得擅自改变使】用性质?
:
:
第四十条 】市区内各种管线【原则:上应在地《下敷:设不得在旧城区的重!要地段、《主,要道路以及新城【区新建35kv及以!下电压等级的—架空:供电线路以及—架空的各类通讯线】路已有?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!城市改建逐》步改为下《地,敷设电缆分接箱、箱!式,变压器、通讯—电缆配线《箱、光缆分》接箱原则上设置在道!路红线外不》应占用?人行道确有困难【需占用时须经城市】规,划,主管部门批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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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:。十一条 规划建设!项目实施绿》地率:指标控?制,各类:建设基地内》绿地面积占基—地面积?的比例第一类建设区!不小于 25%【。第二类建设区不小于!30%
》
第四十二】条 居《住,区、:。居住:小区和?居住组团的绿—地配置按国》家现行规范要—求执行其绿地—建设应与房屋—成片:开发同步实施—
第四】十三条 新建、扩!建,、改:造城市道路》的绿地?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!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!道路:建设同步实施、同】步验收
】
第四十四条 本!。规定实施前已取【得建: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的仍:按原批准的规划执】行已经?批准的?修建性详细规—划或城市设》计的地区的建设项】目未取?。得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: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!结合本规定》实施
【
第四十《。五条 本规定自发!布之日起施行
】
?
第四十六条 【 主城区之》外其它城区》可参照本规》定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