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张家:口市中心城区规【划管理技术规定(】试行:)
【(二〇〇九年—七月二十日)
【
第一【条 为加强—城市规划管理保证】城市规划《的,实施根据有》关的法?。律、:法规、规章》和规范结合本—市的实际情》况制定本规定—
?
第二》条 本《规定适用于张家口】市中:心城区?范围内各项建设【工程的规划编—制和规划管理
】
?
第三?条 在城市总【体规划指导下—。各类详细《规划和重要建—筑方案?设,。计,。引进市场竞争机【制面向国内外—市场鼓励设计方案】竞,标
—
第四条 在本】市规划?区内承担《。各类规划《设计任务的单位应】当具备相《应,的规划设计资质在】规划成果报批—的同:。。时应附?相应的规划资质证】明,材料
! : 外埠规《划设计单位在本【市从事规划》设计应向市》规划主管部门备案】登记
《
】承担居住《建筑面积15—万平方?米以上(含》15万平方》米)、公建5万平】方米以上(含—5万平方米)—修建性详细》规划设计《应具备甲《级规:划设计资质承担【居住建筑面积8~】15万平方》米、公?建3~5万》平方:米修建性详细规【划设计?应具备?乙,级以上规划设—计资:质
第五!条 在城市规划】区范围内《建设项?目用地面《积,超过2?万平方米的》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!划用:。地,。面积在2万》平方:米以下(含2万【平方米)的项—目需编?制建设项《目总平面规划、综合!管线工程《规划和竖向规划各】项建:设工程的《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!制性详?。细规:。。划、修建性》详细:规划等规划执行
!。
— 各类建设工【程在编制《修建:性,详细规划《、,建设项目总平面规】划、:城市设计《、日照分析和建【筑方案?时范围?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!。。包括周边相邻地【段50米以上范围内!的现状地形图—并研究与相邻空【间环境协调以及与】。城市基础设》。施的衔接《建,。。筑立面、《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!应进行多方案—比较符合方案竞选】要求:的应进行方案竞选
!
!各类专业《性用地?建设项目《应符: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!术规范及本规定【的要求
》
第六—条 规划设计【单位在本市承—担各类修建》。性,详细:。规划设?计时应按规》划主管部门核—发的:“规:划设计条件》”执:行修建性《详细规划成果报【。批时“规《。划设计条《件”应?作为附件
】
第七条 编制!各,类规划?。应按有关规》定明确规划强—制性:内容审查和审批【各类建设项目不【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!容
:
?
第八条 【城市控?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!民,政府审批城市重要街!区、主要干道、重】要景观?节点、重要》建,设,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!划和建筑方案由【市规委?会审:批城市一般的修建】性详细规划和—建,筑方案由市》规划主管部门—审,批
?
第九条 !各类城市建设—用地的?划分应遵循土—。地使用相容性—的原则应《。按批准的详细规划】执行
第!十条 ? 根据中心城区实际!建,设情况将《。中心城区划分为两】类建设区域以不同的!控制指标《进行:。规划、建设管理【具体划分如下—
【 :(一)第一类—建设区范围为—外环线?内纬一路以北的【区域(即旧城—区)
》
,
: ,。 (二)第二类】建设区第一类建【设区未涵盖》的其他区《域(即新城区)
】
,
第十一条 ! 新建、扩》建、:改建:的建设项目应—按照批准的控制【性详:细规划确定建筑总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】中建筑密度、容积】率为:。上限适?。用于单一类型—的建:筑用地对混合类型】的,。建筑用地《其建筑?容量控制指标—应将建筑《用地:按使用性质分类【。规定后按不同类型】分,别执行;对》难以分?类执行?的建筑用《地和综合建筑—物,用,地,应按不同《性质建筑《的建筑面积比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】量控制指《标换算建筑》容量综合控制指标
!
建筑【容量控?制,指标(表一)
!。
《
》第十二条 对未列】入表一的《科研机?构、大中《专院校、中小学校】、体育?场,。馆以及医疗》卫生、文化艺—术、幼托等设施的建!筑,容量:控制指标《应按有关专》业技术规定、规【范执行?
:
第十三条 !原有建设《用地范围内的建筑】容量控?制指标已超》出,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!划确定的建筑总【容量控制指标—要求的不得在—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!扩建、加层》。、插建
【
第十四条—。 住宅开》发项目建设用地在】旧,城区:未达到?10000平方【。米新城?区未达到20000!。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!设
?
?
《 建:设用地未达》到前款规定的最【小面积但有下—列,。情况之一且确实【不影响城《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!管,部门可予《。核准建设
【
《。。 (一)》邻,接土地已《经,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!路、河道或有—其它类似情况—确,实无法调整、合并的!;,
?
《 (二《)因城市《规划:街区划分、市—政公用设《施,等的限制《确实无法《调整、合并的
【
《
第十五条》 各类建设—用地:。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!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!符合消防、卫生【、交:。通等有关规》定的: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!定增加建《筑面积但增加的建】筑面积总计不得超】过,批准总建筑》面积的20》%
】提供公共开》放空间建筑面积【。补偿换算表(—表二:)
!
《 为城市提供!的公共开放空间【是指建筑基》地内为社会》。提供的广场、—绿地:、,停车场 (》库)、公厕等公共】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!须同时符合下列条】件
—
(一【)沿城市《道路、广场设—。置;
】
, (二》。)在规划《要求的后退范围【外宽度?不小于5米实—际使用面积不小于】150平方》米,;
—
》(三)全天候开放且!。。不改变使用》性质
!第十六条 低层、多!层居住建筑的—间距应符合》下列规定《
—
(一—)平行?布置:。
:
— 建筑物平行】。布,置,时其间距在一类建设!区不小于遮挡建筑】。高度的1《.5倍二《类建设区不》。小于:遮挡建筑高度的1.!7倍: ,。
《。
(二)】垂直布置
】
【1,、山墙位于被遮挡】建筑主采《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!小于遮挡建》筑物高?度的1.0》倍
】 2、—山,墙位于被遮挡建【筑,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!间距不得小于10米!
《
3、!山墙宽度大》于16米的》其,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!住建筑间距控—制,
?
(三!)即非平《行也非垂直布—置的:间距
》
》 1、当两幢建!筑,的,夹角小?于或等于30°时】其最窄处间距按【平行:布置的居住建筑【控,制
《
《 《2、当两幢》建筑的夹角大于3】0°小?于或:等,于60°时其最窄处!间距一?类建设区不小—。于遮挡建筑物高度】的1.4倍》二类建设区不小【于遮挡建筑物高度】的,。1.6倍《
《
》 3、当两幢建筑的!。。夹角:大于60°时—。其最窄处间》距按垂直布置的【。居,住建:筑控:制
《。
— (四)《。视觉:卫生间距
!
多【层居:住建筑不小于—20米低层居住建筑!不小于15米
】
》。 (五》)侧墙间《距
》
居【住建筑的侧墙—之间的间距不小于】6米当?此间距不能》满足消防或》管线埋设《时由规划《主管:部,门依实?际情况确定居—住建筑的《东(西)侧面有居】室,窗户的其《与相临居住建筑东】西向的间《距不适用本》。款规定?。的侧墙间距应按【本条(一《)、(二)、—(三)?、(:四,),款执行
【
—(六)建筑》间,距计:算时采?用的建筑物》高度
《
】 1、多层居住建】筑方案阶《段四:。层按13米计算【;,五层按16米—。计算;六层按19】米计算规划许可【阶段建筑间距按实】际高度计《算
—
》。 2、楼《顶,跃层建筑1当—跃层阴影未出建筑物!屋面按?相应多层建筑—高度:计算不?计跃:层高:度2当跃层》阴影已出建》筑物屋面按相应多】层建筑高度》加跃:层高度计算》
—
3、建筑!。物顶部附属设—。施长度累计超过【屋顶总?长度:的1/3时》建筑物高度算至【附属设施顶端—
》
《 4?、居住建筑处—于,。被遮挡位置》且底层有非居—。住用房时其间—距计算可扣》。除,底层相应高》度,。后再按本条(一【)、:(二)、(三—)、(四)款规定】计算相邻居》住建筑之间地—面有:高差:的高差等《于或小于0》.5米时不计高差影!响大于0.5米时计!入高差后按本条【(一)、(二)、】(三)、《(四)?款规定计算》。间距
【
(七)】当居住建筑阳台的累!计长度和非》居住建?筑突出部《分累计?长度大于建筑物长】度,的1/2时及建筑错!。接距离大于3米时建!筑间距应自突出部】。分边缘算起
!
第十七条【 高层建》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!筑的正面最小间距在!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!照,标准的前提下应符合!下,表,规定:
》。
》
中高层!、高:层,建筑:在做日照分》析,时应考虑周边相邻】地块:。不,少于50米以上范】围,内既有建筑》的影响;若相—邻地块为《待开发?或,未开发区域》应按本地块规划【方案对相邻地块布置!模拟多层居住建筑进!。行日:照分析其《间距及?退线距离按照—所处区域位置要求】执行且建筑面宽不】小于60米
【
第十八】条 ?对托儿所、幼儿园】、大中小《学教学楼和医院【病房楼、休(疗)】养院住宿楼等国家】规范有特殊规定【的其他建筑其间【距应满?国家规范要求 【
,
第—十九条 新—建建筑?与,原有居住建筑的【间距在?符合大寒《日2小时《日照标准的前提下】按以下规定执行
!
— (一)平行布】置,时当新建建筑—处于遮挡位置新建建!。筑与原有居住建【筑之间的间距应符】合下表规定
!
:
! 当新建建》筑处:于被遮挡位置新【。建建筑与原有居【住建筑之间的间距】不得小于20米【;新建建筑为—居住建筑的其—间距按照《居,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!行
【 : (二?)非平行布置时新】建建筑?处于原有居住—建筑:主采光面《一侧时其《间距控制参照第十】六条第二款及本条第!一款点式建筑最【小间距控制标准执行!新建:建,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!非主采光面一侧【时其间距不小于20!米
第】二十条 《 非居住《建,筑,(第十?八条所列的非—。住宅建筑除外)的间!距及其作为》被遮挡建筑与其【他建筑的间距由【规,划主管部《门根据消《防、交通、卫生、】环保等?规定和?工程管线布设—、建:筑保护等《特殊:要求确定
【
第二十一条】 有消防》、防爆、环境—保护、?。抗,震以及其《它特殊要求的建【筑物的间距按有关】规定执行
】
第二十二—条 挡墙》、护坡与建筑—的最小间距》要求
》
,
(一)在!无地:质灾害?影响下应满足—住宅日照、通—风、防护、消—防的需要
—
— (二)《高度:大,于2米小于6米的】挡墙和护坡的上缘】与建筑?的净距离不》得小于5米》下缘与建筑》的净距离不得小【于3米
—
—(三)高《。度大于6米》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!退台宽度《不得小于1.5米】
第二】十三条 沿建设用!地边界线《(或称用地红线)和!沿城市道路、公【共绿地?、河道、山体、铁】路,两侧以及电力—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!。筑物其建筑控—。制,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!合日照、消防、防汛!、交通安全、景观、!环保等方面的要求】。外应同时符合—本规定
】
第二十四》条 :各,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!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!
】 (一)建筑物长边!退界距离迎光—面16.5米背光面!按遮挡相邻建—筑所需间《距,减去16.5米【且低层、多层不小】于6米中高层、【高层:不小于1《0米
《
【。(二)建筑物—短边退界距离—多层建筑短》边退地界《不得小于4米;35!米以下高层建—筑短边退《地界不小于6.【5米;35》。米及以上高层建【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!10米
】
(三)建设!用地界?线外原有建筑—未退足?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!筑应退足全部间距】
《
(四)建!筑背光面相》邻城市道路的—当城:市道路红线宽—度大于40》米时:建筑日?照,标准遮挡线范围【不得越过《另一侧?道路:红线;当城》市道:路红线宽度小于或】等于40米时—建筑日照标准遮【。挡线:范围不得《越,过,另一侧建筑控制线】
!(五)相《邻地:界为公共绿地的各】类建筑的《退,距不小于10米并】应满足有不》少于1/3》的绿地?面,积,。在建:筑日照标准遮挡【线范围之《外的要求《
,
》 (六)有【消防、防爆、—环境保?护、抗震、安—全以及?其它特殊要求—的建筑物《除满足本条前六款的!规定外还须退—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!生的间距
—。
【(七)?在不违背国家有【关法律?、,法规:和规范的《前提下相邻地界的】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!允许相邻双方协议解!决
】 (八)地下建】(构)?筑,物退界距离原则【上不得超《出地上建筑控制线;!当地上建筑》退界距离超过10】米时:地下建(构)—筑物退?界距:离不小于10—米
第】二十五条 沿城】市,。道,路两:侧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无大量人】流、车?流集散的《建筑物其后退道【路规: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批!准的详细规》划,执行
建!筑物退?让道路红线》表(表四)
】
—
》 注城市道路红】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!退距离按绿》线退让
—
》 有道路绿—线的后?退最小距离可在表】五的基础上减少【5,。米
》
第二十六条【 沿?城市道?路两侧?新建影剧院、游乐】场、体育馆、展览】馆等有大量人流【、车流?集散的公共建筑第一!类建设区不》得小于20米第二类!建设区不《得小于25》米并应当《留出与城《市道路相《连的临时停车或者】回车的场地
!。
》 沿城市道》。路的商业建筑应集中!布置主干道两侧原则!上不得建设》底商住?宅楼确需建设—的每个商户》底层:。建筑面积不》得小:于150平方米【沿街宽度不得小【于1:3,米其他道路两侧建】设底商住宅》楼每户商业》底层建筑面积—不,得小于?100平方米—沿街宽?度不得小于10米
!。
,。
:
新建商!业建筑及底商住宅楼!必须后退道路红线】。或绿线无《。道路绿线的后—退最小距《离按表五《执行
【
商业建《筑退:让,道,路红线表(表五)】
!
【注城市道路红线【外侧有绿化带的后】退距:离按:绿线退让
—
?
《 有道路《绿线的后《退最:小距离可《在表五的基础—上减少5米
!
》 ,临城市道路》的地:下建:。(构)筑物退道【路红:线距:离一般与其地上【建筑物退让》道路红线相同;【当地上?建筑退线距离超【。过10?米时地下建(构)筑!物,退线距离不小于【10米
《
:
? ? 传达室、警卫室】。、书报?亭、公共厕所—等建筑物《的退线要求》。由城市规划主管【部门: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】
《
:第二十?七条 沿街—建筑物的基础、台阶!、平台、雨棚、附】属设施及与城市【管线:连接以外《的其它管《。线(包括管沟、【管井等构筑》物):均应在划定》的建筑控《制,线范围内《。建设
—
,
建—筑物:的临街面一般不得】修建围墙因保密【、,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!原则上应《为透:空形式围墙确—需建:设封闭式围墙的围墙!饰面:及外观应进行美化】处理有利于城市观】瞻沿城市道》路修建围墙的—其退让道路红—。线(或?绿线)距离不得小于!2,米
【第二十八条 临】城市:道,路交叉口的》新,。。建建筑应《退让道路交》叉口并留出一定【的开敞空间留—出开敞空间的—用地范围为
】。
》 (一)城市主干道!相交的自道路规【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!向不少?于50米横向不少于!30米外围的弧线】半径:不,小于25《米
—
?。 (二)城市次【干道与主《干道、次《干道相交的自—道路规划红线—。交点沿道路纵向不】少于40《米横向不少》于20米外围—的弧线半径不—小于25米
】
? : (:三)城市支路与【主,干道、次干》道和:。支路相交《的,自道路规划红线【交点:沿道路纵《向不少于30—米横:向不少于15米外围!的弧线半径》。不小于25米—
】 (四)城市道【路有绿线的开敞空间!横向:宽度可减去绿线宽度!。。。在旧城区建筑—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!地区确实不具—。备条件?。。的其开敞空间规模由!市规划主管部门【适当调整
》
《。
第二十九条 】在历史文《化保:护区段和重》要文物古迹周—围的建设控制地【带内:新建:、改建建筑物其退让!距离和保护要求【应符合规划要求及】相关规定并附相关】部门签署《的书面意见
!
第三十条 】。沿河道?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!筑物:其后退河道规—。划蓝线的距》离有详细规》划,的按照批准的规划】执,行
?
,
?第三十一条 【在电力线《路走廊?范,。围内不得新建建【筑物、构《筑物架空电》力线路走《廊范围为边导—线向:外侧水平延伸所形】成平行区域各级【。电压线路每侧边导】。线向外侧水平延伸】距离应符合》相关规?定
:。
》第三十二条 【沿铁路?两侧的建设项目【除满足铁路技术规范!规定外?还应符合以下规定】(,铁路内部的建设【项目除外《)
?。
1!、沿:铁路:干线两侧《的建设项目距—最外侧?轨,道中心?线的距离不》得小于30米;沿铁!路支:。线、专用线两侧的】建设:项目不得《小于20米;沿【。。铁路两侧修》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!0米路基高于3米以!上的:再增:加退距1.5H【。(H=?。路基高度《- 3米)》
?
— ,2、沿铁路两侧的】高层建筑高大构筑】物(水塔、烟囱等】)、危险品仓库和】厂房等与最》外侧轨道中》心,线,的距:离应征求铁路主管】部门意见《后确定
》
《 : 3、在铁路道口!附近进行建设应【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!规,。定
【第三十三条 建筑!物的高度《。除必须符合日照【。、建筑间距》、消防等《方面要?求外应?同时符合本规定【
第三】十,四条 ?。 市:。政公用工《程设计和建》设,应当符合城》市规划、专业规划】和有关?规范、标准、规【。定采用统一的城【市坐标系统和—高程:系统
】第三十五《条 ?城市道路的》新建、扩《建、改?造应符合下列规定
!
:
? (一)城【市,道路的设计、施工】。应,符合规划的道路设】计及竖向标高要求】
《。
? :(二)?。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!一般:不得占?用行车道当道路红线!宽度大于或》等于45米时应采】用港湾式停》靠站港湾式停—。靠站应至少有2~3!台车位?的长:度
》
(三)城!。市道:路、居?住区道路、公共活】动场所?应设置方便残疾人】通行的无障碍坡道】及标:志并应?符合相关规定
【
,
?。
第三十六》条 : 规划六车道以下的!城市道路《平面交叉《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!设置展宽段展宽段】的长度自《。路,缘石曲线《端点起为50~【。80米展宽段的【宽度不应小于3【.5米
【
,
第三十七》条 在道路红【线范围内除》按规划铺设各种管】线建设公交停靠站】、电:话亭、交通标志【、指示牌《、立交桥、人行地】下通道、人》行,天桥、环卫及夜【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!置任何建筑物—、构筑物
】
,
第三十八条 申】请在道路上开设机动!车出入?。口的须符《合下列规定
!
? (一)一个【建设用地《项目在同一条城市道!。路上原则上只允许】。开设一?。个,机动车出《入,口当:相邻道?路为两条或两条【以,上时则应在最低【。一级:。道路上开口》特殊情?况下符合规范—要求并经城市规【。划主管部门》批准可设主次—两个出入口
—
:
(【二)在?城市道路交叉口【范围开设机动车【出入口的其》开口位?置距道路交叉口曲】线端点的《距离主干道不小于】7,0米次干道不小于】50米?支路不小于》30米建设》。基地:较小的可酌情降低】
《
《 (三?)单位建设用—地内:道路与?城市道路衔接时【其变坡点《必须在?。。单位建设用地范【围之内
】
第三十《九条: 新建《、,改建:和扩建各类建设【项目必须建设与【之相配?套的停车场(—库)配建的停车场(!库)应位于本建设项!目的建设用地范【围内并应与建筑主】体工程同时设计、】同时建设《、同时验收、—。同时交付使用配建】停车场的标准—应符合有关》规定:所,确,定的:停车场不得》擅自改变使》。用性质
!第四十?条, 市?区内各种管线原则】上应在地下敷设【不得在旧城区的重要!地段、主要道—路以及新城》区新建35kv及】以下电?压等:级的:架空供电线》路以及架《空的各类通讯线【路已有的《城市架空《线应结合城市改建】逐步改?为下地敷《设电缆?分接箱、箱式变【压器、?通讯:电缆配线《箱,、光缆分接箱—原则上?设,置在:道路红线外》不应占用人行道【确有困难需占用【时须经城市规划【。主管部门《批准
—
,。
第四十一条 规!划建:设项目实施绿地率】指标控制各类建设】基地内绿地面—积占基地面》积的比例《第一类建设区不小于! 25%第二类建】设区不?小于30%
—
第四【十二条 居—住,区、居住小》区和居住组团—的绿地配置按—国家现行规范要求】执,行其绿?地建设应与》房屋成?片开发?同步实施《
—第四十三条 【新建、扩《建、改造《城市道路的绿地【率应符?合现行?规范的要求其绿地】建设应?与道路建设同步实】施、同步《验收:
《
第四十四条 !本规定实施前—已取得建设用—。地,规划许可证的仍【。按原批准《的规划执《行已经批准的修建性!详细规划或城—市,。设计的地《区的建设项目—未取得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【的应根据实》际情况结合》本规定实施
!
第四《十,五条 本规定自】发,布之日起施行
!
:
第四十《。六条 主城区之】外其它城《区可参照本规定施】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