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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市—中,心城区规划管—理技术规定》(试行?。。) 《 (二〇〇九年!七月:二十:日) 《 第一条  !。为加强城市规划【管理保?证城市规划的实【施根据?有关的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《和规范?结合本市的实际情】况制定本规定— 第二条!  本规定适—用于张家口市中【心城区范围》内各项建设工—。程,的规划编制和规划】管理 【 第三?条  在《城市总体规划指【导下各类详细—。规划和重要建筑【方案设计引》进市场竞争机制【面向国内外市—场鼓励?设计:方案竞标《 第【四条  《在本市规划区内承】担各类规划设—。计任务的单位应当】具备相应的规划【设,计资质在《规划成果报批的同】时应:附相应的规划资【质证明材料》  【   外埠规划设】计单位在本》市从事规划》设计应?向市规划《主管部门备案登【记 《  《 ,  承担居》住建:筑,面积:15万平方米以上(!含15万平方米【。)、公建5万平【。方米以上(含—5,万,平,方米)修建性详细规!划设计应具备甲级】规划设计资》质承:担居住?建筑面积8~—15万?平方米、《公建:3~5万平方米修建!。性详:细规划设计应具备】。乙,级以:上规划设计资质 ! 第》。五条 ? 在城?市规:划区范?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!积超过2万》平方米的应编制【修建性详《细规划?。用,地,面积在2《万平方米以下—(含2万平方—米)的项目》需编制建设项—目总平面规划、【综合:管线工?程规划和竖向规【划,各项建设工程—的建设?应按已?。。批,准的控制性详—细规划、修建性详】细规划等规》划,。。执行 】    各类建设】工程在编制修—建性详细规》划、建设项目—总平面规划、—城市设计、》日,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!范围应?。符合城市坐标的【且包括周边相—邻地段50》米,以上范围《内的现状地》形图并研究》与相邻空间环—境,协调:以,及与城市基础—设施的衔接建筑立面!、建筑夜景及色彩方!案应进行多方案比】较符合方《案竞选要求的—应进行方案竞选【 》     》。。各类专?业性用地建设项目】应符合已颁布的其】专业技术规范及本】规,定,的要求 》 第六条 】 规划设计单—位,在本:市承担?各类修建性详—细规划设《计时应按规》划主管部门核发的“!规划:设计条?。件”执行《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!报批时“规划设【计条件”应作—为,附件 【 第七条 》 编制各类规划应】按有: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!性内容?审查和审《批各类建设项目不】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!容 — 第:八条  城市—控制性?详细规划由》市人民?政府审?批,城市重?要街区、主要—。干道、重《要景观节点》、重要?建设项目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!建筑方案由市—规委会审批》城,市一般的修》建性详细规划—和,建筑方案由》市规:划主管部门审—批, 》 第九?条  ?各类城市建设用地】的划:分应遵循土地—使用相容《性的原则《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!执,行 第】十条  根据—中心城区实际—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!划分为两类建—设区:域以不同的控—制,指标进行规》划、建设管理具【体,划,分如下? ? :    (一)第】一类建?设区:范围:为外环线内》纬一路以北的区【域(即?旧城区) — 《   (二)第二】。类建设区第一类建】设区未涵《盖的其?他区域?(即新城区) ! , 第?十一条?。  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的建设项目应按】照,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确定建《筑总容量《控制指标《表一中建筑密—度、容积率为上限】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!筑用地?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!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!标应将建筑用—地按使用《性质分?类规:定,后按不同《类型分别《执行;对《。难以:分,类执行的建》筑用地?和综:合建筑物用地应【按,不同性质建筑的建】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!建筑容量控制指标】。换算:建筑容?量综合控制指标 ! , : 建筑容量控制【指,标(表?一) 【 【第十二条《 对未列《入,表一的科研机构、】大中专院校、中小】学校、体育场馆以及!。医疗卫生、文—化艺术、幼托等设施!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!应按有关专业技术】规定、规范》执行 第!十三条 原有—。建设用地《。范,围内的建筑容—量控制指标》。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!详细规划确》定的建筑总容量控】制指标要求的不【得在:原有建设《用地:范围内扩建、加层、!插建 《 : , 第十四条  【住宅:开发项目建设用地】在旧城区未达到【100?00平方米》新城区未《达到20000平】方,米,。的不得单独建设 】 ,    【 建设?用地未?。达到前款规定的最】小面积但有下列【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!响城市规划实—施的:规划主管部门可【予核准建《设  】  :(,一)邻接土》地已经完《成建设或为既成【道路、河道或—有其它类似》情况确实无法—调整、合并的;【  【  (二)因—城市规划街区划【分、市?。政公用设施》等的限制确实无【法调整、合并的【 ? 第十五条 】 各类建设用地内为!社会公众提供—城市公共开放空【。间的在符合消防、】。卫,生,、交通等有关规【定的前?提下可按《表二的规定》增加建筑面》积但增?加的建筑面积总计】不,得超过?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!0% ? ?  提《供公共开《放空:间建筑?面积补偿换算表(表!二) 【 》     为【城市提供的公共【开,放空: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!社会提供的广场、】绿地、停车场 (】库)、公厕》等,公共使用《空,间开放空间必—须同时?符合下列条件—  》    (一)】沿城市?道路、?广场:。设置; 《 《    (二)在!规,划要求的后退范【围外宽度《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!面积不小《于150平》方米; 《 ?。 ,    》(三)全《天候开放《且不改变使》。用性质  》 第十【六条 低层、多【层居住建筑的间距】应符合下列规定【  —  :  (?一)平行布置  !    【 建筑物平行布置时!其间距在一》类建设区不小于遮】。挡建筑高度的1【.5倍二类建设【。区不:小于遮挡建筑高度】。的1.7倍》  《    (二】)垂直?。布置  — ,。   《  1、山墙位于】被,。遮挡建?筑主:采光面一侧时其间】距不小于《遮挡建?筑物高度的1—.0倍  【 :     2、山】墙位于被《遮挡建筑《非主:采光面一《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!10米  》 ?  ?   3《、山墙宽《度,大于16米的—其间距按平》行布置的居》。住建筑间距控制 】 ?    (【。三)即非平》行也:非垂直布置的间距】。  —     1、当】两幢:建筑的夹角小—于或:等于:30°?时其最窄《处间距按《平行布置的》居,。住建筑控制  !    — 2、当两幢建筑的!夹,。角大于30°小【于或等于60—。°时其最《窄处间距一类建设区!不小于遮《挡建筑物高度的【1.4倍二类—建设区不小于遮【挡建筑物高度—的1.6倍 !     3、】当两幢建筑的夹【角大于60°时【其最窄处间距—按垂直布置的—居住建?筑控制  》 》   (四)—视觉卫生间距  ! , ,。。     多【。层居住建《筑不小于2》。0,米低层居《住建筑不小于—15米  !    (五)【侧墙间距  —   【 居住建筑的—侧墙之间的间—距不小于《6米当此《间距不能满足消防或!管线埋设《时由规划主》管部门依《实际情况确》定居住建筑的东【(西)侧面有居【室窗户的其》与相临居《住建筑东西》。向的间?距不适用《本,款规定的侧墙—间距应按《。本条(一《)、:(二)?、(三?),、(四)款执—行  》   》 (:六)建筑间距计【。。算时采用的建筑物】高度  【     1、多!层,居,。住建筑方案阶—段四层按13—米计算;五层—按16米《计算;六层按19米!计算规?划许可阶段建筑间距!。按实际高《。度,计,算  】。 ,   2、楼顶【跃层:建筑1?当,跃,层阴影未出建筑【物屋面按相应多【。层建筑高度计算不】计跃层?高度2当跃层阴影已!出建筑物屋面按【相应多层《建筑高度加》跃层高度计算  】 , , ?。    3、建筑物!顶部附属设施长度】累计超过《屋顶总长度的1/3!时建筑?物高度算至附属设施!顶端  《 , :   《  4、《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!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!用房时其间距计算】可,扣除底层《相应高度后》。。再按:本条(一)、(二)!、(三)、(—四)款规定计算【相,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!有高差的高差—等于或小《于0.5《米时不计高差—影响大于0.5米时!计入高差后按本条(!一)、(二)、(】三)、(四)款【。规定计?算间:距  ?。 ,   — (七)当居—住建筑阳台》的累计长度》和非居住《建筑:。突出部分累计长【度大于建筑物—长度的1《/2时?及建筑错接》距,离大于?3米时建筑间距应】。自,突出部分边缘—算起  【 第?十七条?。  高层建筑—与各种层数》居住建筑的》正面最小间》距在:符,合大寒日2小时日】照标准的《前提下应符合下表】规,定 《 】   ?  中高层、—高层建?筑,在做:日照分析时应考虑周!边相邻地块不少于5!0米以上范围内既】有建筑的影响;【。若相:邻地块?为待开发或未开【发区域应《按本地块规划方案对!。相,邻地块布置》模拟多层居》住建筑进行日照【分析其间距及退【线距离按照所—处区域位置要求执行!且建筑面宽不小于6!0米  !第十八条  对托儿!。所、幼儿园、大中】小学教学楼和医院】病房:楼、休(疗》),养,院住:。宿,楼等国家规范有【。特殊规定《的其他建筑其间距】应满国家《规范要求 》 ? 第十九—条  ?新建:建筑与原有居住【建筑的间距在符【合大:寒日2小时日照标】准的:前提:下按以下规定—执行  — ,    (一【)平行布置时当【新建建筑《处,于遮挡?位置新建建筑与原】。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!距应符合下》表规定 《 , , 《 《     当新【建建:筑,处,于被遮挡位置新【建建筑?与原:有居住?建筑之?间的间距不得—小于20米;新【建,建筑:为居住建筑》。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!筑间:距的规定执》行 《 , :   (《二)非?平行布置时新建建筑!。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!采光面?一侧时其间》距控制参照第十【六,条第:。二款:及本:条第一款点》式建筑最小》间,。距控制标准执行新建!建筑处?于原有居住建筑非】主采光?面一侧时《其间距不小于2【0米 ? , 第》二十条 《 非居住建筑(第十!八条所列的非—住,宅建筑除外》)的间距及其作【为被遮?挡,建筑与?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!划,主,管部门根据消防【、交通、卫生、环保!等规定和工程—管线布设、》建,筑保护等《特殊要求确定— 第二十!。。一条  有》消防、防爆、环【境,保护、抗震以—。及其: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!。的间距按有》关规定执行》 第二十!二条 ? 挡墙、护坡与建】筑的最小间距—要,求   ! (一)在无—地质灾?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!日,照,、通风、防》护、消防的需要 !    (二!),高度大?于2:米小于6米的挡墙】和护:坡的上?缘与建筑的净距【离不:得小于5米》下缘与建《筑的净?距离不得小于3米】    !(三)高度大于6米!的挡墙应作退—。台处:理退台?宽度不得《小于1.5米— , ?。。 第二《十,三条  沿建设用】地边界?线(或称用地红线)!和沿城市道路、公】共绿地、河道、山】体、铁路两侧以及电!力线路保护区范围】的,建筑物其《建筑控制线退—。。让距离除必须符【合日:照、消防、防汛、】交通安全、景—观、环保等方面的】要求外应《同时:符合本?。规定 — 第二十四—条 各类建筑退让】用地红线距离按以】下规定执行 】 , :   (一)建筑】物长边退界距离迎】光面:1,6.5米《背,光面按遮挡》相邻建?筑所需?间距减去16—.5米且低》层、多层《不小于6米中高层、!高层不小于10【米 》    (二)建!。筑,物短边退界》距离:多层建筑短边退地】界不得小于》4米;35》米以下高层建—筑短边退地界不【。小,于,6.5米;35【。。。米及以上高层建筑】短边退地界》不小于?10米 》 ?    (三)建】设用地界线外—原有建筑未退—足其用地界线—的新建建《筑应退?足,全部间距 !    (四)建】筑背光?面相:邻,城市道路的当—城市道路红线宽度】大于40米时—建筑: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!不得越过《另一侧?道路红?线;当城市道—路红线宽《度小于?或等于40米时建筑!日照标?准遮挡线范》围不:得越过另一侧—建筑控制线》 —   (《五)相?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!各类建筑的退—距不:小于10米》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!/3的绿地》面积在?建,筑日照?标准遮挡线范围【之外的要求 !    (六【)有消防、防爆、】。环,境保:护、抗?震、安全以及其【它特殊要求的建筑】物,。除满:足本条前六款的【规定外还《须退:足由其自身要—求所产?生的间距 ! ,   (七》)在不违《背国: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范的前提下相邻】地,。界的建筑退让—用,地红:线也允许《相,邻,双方协议解决 !    (八)!地下建(《构)筑物退界—距,离原则?上不得超《出地上建筑控制线;!当地:上建筑退界距离【超过10米时地【下建(?构)筑?物退界距离不小【于10米 】 第二十五条【  :沿城市?道,路两侧新《。建、改建、扩建无】大量人?流、车流集散—的建筑物其后退【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!。应按批准的详—细规:划执行 《 《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!线表(表四) ! :  】   注城市道路红!线外侧有绿化—带的后退《。距离按绿《线,退让: —    有》道路绿线的后—退最小距离》可在表五《的,基础上减少5米 】 第二十】六条  沿城市道路!两侧:新建影剧院、游【乐,场,、体育馆、展—览馆等有大量人流】、车流集散的公共】。建筑第一《类建设?区不得?小于20米第二类建!设区:不得:小于2?5米并?应当留出《。与城市道路相连的】临时停车或者—回车的场地 】 ,     沿城市!道路的商业建筑应】集中布置主》干道两侧原则—上,不,得建设底《商住宅楼确》需建设的每个商户底!层建筑面积不得小】于150《平方米沿街》宽度:不得:小于13米其他【道,路两:侧,建设底商住宅楼【每户商?业底层建筑面—积,不得小于100平】方米:沿街宽?度不:得小:于,10米 ! ,   新建商业建筑!及,。。底商住宅楼必须【后退道?路红线或绿》线无道路绿线的后退!最小距离按表—五执行 【 商业建筑—退让道路红线表(】表五) 《 》 》     注城【。。市道路红线外—侧有:绿化带的后退距离】按绿线退让 【     有!道路绿线《的后退最小》距离可在表五的基】础上减少5米 ! :  :   临城市道路】的地下建(构)筑】物退道?路红线距离》一般与其地上建筑】物退让道路红线相】同;当?地上建筑《退,线距离超过》10米时《地下建(构)—筑物:退线距离《。不小于10米 【   【  传达室、—警卫室?、书报亭、公共【厕所等建筑物—的退:线要:求由城市规》划主管部门根—据实:际情:况确:定 — 第二十七》条  沿街建筑物的!基础、?台阶:、平台、雨棚—、附属设施及与【城市管线连接以外】的其:它管线?(包括管沟、—管井等构筑物)【均应:在划: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!内建设 》 ,    — 建筑物的》临街:面一般不得修建围】墙因保密、安—全需要须建围墙的】原,则上应为透空—形式围墙确》需建设封闭式—围墙的围墙饰—面及外观应进—行美化处理有利于】城市观瞻沿城市道】路修建围墙》的其退让道》。路红线(或绿线)】距离不得小于—2米 — , 第二?十八条  》临城市道路交叉【口的:新建建筑应》退让道?。路交叉口并留—出一定的开》敞空间?留出开?敞空间的用地—范围为?。 —。   ?(一)城市主干道相!交的自道路规—划红线交点沿道【路纵向不少于—50米横向不少【。。于,30米?外围的弧《。线,半,径不小于《25:米   !。 (:。二)城市《次干道与主干—道,、次干道《相,。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!交点:沿道路?纵向不少于40米横!向不少于2》0米外围的弧线半】径不小于25米 ! 《   (三)—城市支路与主干道、!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!自道路规划红线交】点沿道路《纵向不少于3—0米横向《不少于15米—。外,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!。25米 《 《    (四)城市!。道路有绿线的开【敞空:间横向宽度可减【去绿线宽度在—旧城区建筑密—集地区或人口密【集地区确实不具备】条件:的其开敞空》间规模由市规—划主管部门适当【调整 】第二十九条  【在,历史文化保护区段】和重要文物》古,迹周围的建设控【制地带内《新建、改建》建筑物?。其退让距离和—保护要求应符—合规划要求》及相关规定并附相】关部门签署的—书面意见 ! 第三十条》 , 沿河道规划—蓝线两侧新》建建筑?物其:后退:河道:规,划蓝:线的距离有详细规】划的按照批准的规划!执,行 【第三:十一条  在电力】线路走廊范围内不】得新建建筑物—、构筑物架空电力】线路走廊范围为边】导线向?外侧水?平延伸所形成平行】区域各级电压线【路每侧边导线向外侧!水平延伸《距离应符合相关【规定 【 第三十二条— ,。 沿铁路两侧的【。建设项目除满足铁】路技术规范规定【外还应符《。合以:下规定(《铁路内部《的建设项目除外) ! 》    《1、沿铁路干线两】侧的建设项目距最】外侧轨道中》心线的?距离不得小于—30米;沿铁路【支线、专用线两【侧的建设项目不【得小于20米;沿】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!不得小于10米【路基高于3米—以,上的:再增加退距1.5H!(H=路基》高度- 3米) !  》   2《、沿铁路两侧—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!物,。(水塔、烟囱等)】、危:。险品仓库和厂房等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】线的距离应》征求:铁路主?管部门意见后确定】  【   3、在铁路】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!当符合铁路道口管】理规定 《。。 第三十三!条  建筑物的高】度除必?须符:合日照、建筑间距】、消:防,等方面要求》外,。应同时符合本—规定 》 第三十四条 ! 市政公《用工程设计和建设】应当符合城》市规划、专业—规划和有关规范、】标准、规定采—用,统一的城市》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! 第三十!五条:  城市道路—的新建、扩》建、改造应符合下列!规定  !  :(一:。),城市道路的设计、】施工应符《合规划的道》路设计及竖向标【高要求 —    (二)!城,市公共交通》。停靠站一《般不得占用行—车道当道路红线【宽度大于或等于4】5米时应采用—港湾式停《靠站港?湾式停靠站应至少】有2~?3台:车位的长度 !    (三【)城市道路、居住】区道路、公》。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方!便,残疾人通行的—无障碍?坡道及?标志:并应符?合相关规定 !。 第三十》六条  规划—六车道以《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!叉,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!设置展宽段展宽【段的长度自路—。。缘,石曲:线,端点起?为50~80米展宽!。段的宽度不》。应小于3.5米 】 第三十七!条,  在?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!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!设公交停《靠站、电话亭、交】通标志、《指示:牌、立交桥、人行】地下:通道、人行天桥【、,环卫及夜间照明【设施外不得设置【任何建?筑物、构筑物 ! 第三十八条 !申请在?道路上开设机动【车出入口《的须符合下》列规:定 【   (一)一个】建设用?地项目在同一条城】市道路上原则上【只允许开设一个机】动车出入口当—相邻:道路为两条或两【条以:上时则应《在最低一级道路上开!口特殊情况下符合】规,范要求并经城—市规划主管》部门批准可》设主:次两个出《入口 》    (二】)在城市道路交叉】口范:围开设机动车出入口!的其开口位》置距道路《交叉口曲线端点的距!离主干道不小于70!。米,次干道?不小于5《0米支路《不小于30米建设】基地较小的可—酌,情降低 》   — ,(三)单位建—设用地内道》路与城市道》路衔接时《其变坡点必》须在单位建设用【地范围之内 】 第三十九条】 , 新建?、改建和《扩建各类建设项目】必须建设与》之相配套的停车场(!。库)配建《的停车场(库)应】位于本建设》项目的建《设用地?范围:内并应与建筑主体】工程同时设计、【同,时建设、同时—验收、同时交付使】用配建停车场的标准!应符合有《。关规定所确》定的停车场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!质 第】四,十条  市区内各】种管线原则上应在地!下敷设?不得在旧《城区的重要地段【、主:要道路以及新—城区新建3》5kv及以下电压】等级的架空供—电线路以及》架空:的各类通讯线路已】有的城市《架空线应《结合城市《改建逐步改为下【地敷设电缆分—接,箱、箱?式变压器、通讯电】缆配线箱、光缆【分接箱原则上设置】在道路?红线外不应占用人】行道确有困难—需占用时须经城市】规划主?管部门批准 】 第四》十一条  规划【建设项目实》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!类建设?基,地,内,绿地面积《占基地面积的比【例第:一类建设区不—小于 25%—第二类建设区不小于!。30% 》 ?。 第四十二》条  居住区、居住!小区和居住组—团的绿地配置按【国家现行规范要求】执行其绿地建设应】与房屋成片》开发:。。同步实施 ! 第四十三条—。  新建《、扩建?、改造城市道路【的绿:地率应符合现行规】。范的要?求其绿地《建设应?与道路?建设:同步实?施、同步验收 】 第四十四条!  本规定实施【前,已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的仍按】原批准的规划执【行已经批准》的修建性详》细规:划或城?市,设计的地区的建设】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的应【根据实际《情,。。况,结合本规定实施 】 第四【十五条  本规定】自发:布之日起施行 ! 第四十六【条 : 主城区之》外其它城区可参照本!规定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