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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张家口市中心】城区规划管理技术】规定(试行) ! (二〇—〇九年七月二十【。日) — 第?一条  为加—强城市规《划管理保证》城市规划的实施【根据有关的法律、法!规、规?章和:规,范结:合本市的实际情【况制定本规定 ! 第二条  】本规定适用于张【家口市中心城—区范围内各》项建设工《程的规划《编,制和规划管理— 第三条!  在?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!各,类详细规划和重【要建筑方案》设计引进市场—竞争机制面向国内】外市场鼓励设计方】案竞标 》 第四条【  在本市规划【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!计,任务的单位应当【具备相应《的规划设计》资质在?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!应附相应的规划资】。质证明材料 !  ?   外埠规划【设计单位《在本市从事规划【设计应?向市规?划主:管部:门备案登《记, 》    《 承担居住建筑【面积15万平方米以!上(含15万平【方米)?、公建5万平方【米以:上(:含5万平《方米)修《建性详细规》划设计应具》。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!承担居住建筑—。面,。。积8~1《5万平?方米、公建》3~5万平方米修建!。性,详细规划设计—。应,具备乙?级以上规划》设计资质 》。 》第五:条  在《城市规划《区范围内建设项目】用地面积超过2【万平:方米的应编》制修建性详细规【划用地面积在—2万平方米以—下(含2万》平方米)的项目【需,编制建设《项目总平面规划【、综合管线工程【规划:和,竖向:规划各?项建设工程的—建设: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!详细规划、修建性】详细规划等规划执】行 》     —各类建设工程在【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】划、建设项目总平】面规划、城市设计、!日照分析《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!符合城市坐标的且】包括周边相》邻地:段5:0米以?上范围内的现状【地形图并《研究与相邻空间【环境协调以及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!接建筑立《面、建?。筑夜:景及色?彩方案应《。进行多方《案比:较符合方案竞—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!。竞选 》    — 各类专业性用地建!设项:目应符合已颁—布的其专业技术规】范及本规定的要【求 【第六条  规划【设计单位在》本市:承,担各类修建》性详:细规划设《。计时应按规划主【管部门核《发的“规划设计条】件”执行修建性详细!规划成果报》批时“规划设计条件!”应作?为附件 》 第》七条 ? 编制各《类规划应按》有关规定明确规划】强制性内《容审查和审批—各类建设项目不得】。违背规划强制性内】容 第八!条  城市控—制性:详,细,规划由市人民—政府审批城市重要街!区、主要干道、重要!景观:节点、重要建设项】。目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和建筑方案—由,。。市规委会审批—城市一般的修建性】详细规划和建筑【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!门审批 《 第—九条:  各?类城市建设用地【的划:分应遵循《土地:使用相容性的原则】应按批?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! 《 ,第十条  根据【中心:城区实际建设情况】将中心城区划分【为两类建设区—域以不?同的:。控制指标进》行规划、建设管【理具体划分》如下 》    —(一)第一类—建设:区范围为《外环线内纬一路以】北的区域(即旧【城区) 】。。   ? (二?)第二类《建设区第一类建设】区未涵?盖的其他区域(即】新城:区) —。 第十一条  】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的建设项目应—按照批准的控制【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!总容量控制指标表】一中:建筑:密度、容积率为上限!适用于单《一类型的建》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!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!控制指标应将建筑】用地按使用性—质分类规定后按不】。同类型分别执—行,;对难以分类执行】。的建筑用地》和,综合建?。筑物用地《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!建筑面?积比例和不同的建】筑容:量控制指标》。换算建?筑容量综《合控制指标 】 建筑容—量控制指标(表一】) ! 第十二【条 对未《列入:表一的科研机—构、大中专院校【、中小?学校、体育》场,馆以及?医疗卫生《、文化艺术、幼【。托等:设施:。的建筑容量控制指】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!规定、?规范执行 【 : 第十三条 原【有建设用《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!控制指标已超出或】达到控?制性详细规划确【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!指标要求《的不得在原》有建设用《。。地范围内扩建、加层!、,插建 】第十四条  住【宅开发项目》建设用地《在旧城区未达到【10000平方【米新城区未达到2】0000平方米的】。不得单独建》设 —     建设用】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!最小面?。积但有下列》情况之一《且确实不影》响城市规划实施的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可予:核准建?设 》  ?  :。(一)邻《。接土地已经》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!路、河道《或有其它类似—。情,况确实?无法调?整、:合并的; 》 》   (二)因城市!规划街?区划分、市政公用】设施等?的限制?确实:无法调整《、合并的 【 第十五—条  各《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!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!放空间的《在,符合消?防、卫生、交通等有!关规定的前》提,下可:按,表二的规定增—加建筑?面积但增加的建筑】面积:总,。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!筑面积的20% 】  提供】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!积补偿换算表—(表二?) !     为!城市提供的公共开】放空间?是指建?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!的,广,场、绿地、停车场】 (库?)、公厕等公共使】用空间开放》空间必须同时—符合下列条件  !    (一!)沿城市道》路、广场设置—; :   】 ,。(二)?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!围外宽度不小—于5米实际》使用面积不》小于:150?平方米?;  》    (三】)全天候开放且【不改变使用性质【  —。 第十六条》 低层?。、多层居住》建筑的间距》。应,符合下?列规:定  《 :    (—一):平,行布置? , —。    建》筑物平?行布置时其》。间,距在一类建设区【不小于遮挡建筑高】度的1.5倍—二类建设区不小于】遮挡建筑高度的【1.:7倍  》 ,    (【二)垂直布置  !     】1、山?墙位:于被遮挡建筑—主采光面一侧—时其:。间距不小于遮挡建】。筑物高度的1—.0:倍 :   】  2、山墙位于被!遮,挡建筑非主采光面一!侧时其?间,距不得小于1—0米:  ? 《    3》、,山墙:宽度大于16米【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!的居:住建筑?。间距控制  【 ?    (》三)即非平行也【非垂直?布置的间距  【 ,  》。   1、当两【幢建筑的《夹角小于《或等于30》°时其?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!置的居住建》筑控制  !     2—、当两幢建筑—的夹角大于30°】小于或等于60°】时其最?窄处间距《一类建设区》不小于遮挡建—筑物高度《的1.4倍二类建】设,区不小于《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!.6倍?   】  3、当》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!60°时其最窄处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】居住建筑控制 【 ,  —  (?四)视觉卫生间【距  】 ,   多层居住建筑!不小于20米低【层居住建筑不小于】15米  ! , ,  (五)侧墙【间距  【 :   居住》建筑的侧《墙,之间的间《距不小于6米当此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或!。管线埋设时由规划主!管部门依实际情况确!。定,居,住建筑?的东(西)侧—面有居室窗户的其】与相临居住》建筑东西《。向的间距不适用【本款规定的侧墙【。间距:。。应,按本条(一》)、(二)、(【三)、(四)款执】行  》    —(六)建筑间距计算!时采用的建筑物【高,度,  :。    】 1、多《。层居住建筑方案【阶,段四层按13米【计算;五《层按16米计—算;六层按19【。米计算规划》许,可阶段建筑间距按实!际高度?计算  【。     2、楼!顶跃层建筑1当跃层!阴,影未:出建筑?物,屋面:按相应?多层:建筑:高度计算《不计跃?层,高度2当《跃层阴影已出建筑物!屋面:按相应?多层建筑高度加跃】层高度计算  【。。。  —   ?3、建筑物顶部附】属设施长《度累计?。超过屋顶总长度的1!/3时建筑》物高度算至附属设】施,顶端  !    4、居住建!筑处于被遮挡位【置,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!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!底层相应高度—后再按本条(—一):、(二)、(—三)、(四》)款规定计算相邻居!住建筑?之,间地面有高》差的高?差,等于或?小于0.5米时不】计,高差影响大于—0.5米时计入【。高差后按本条(一)!、(二?)、(三)、(四】)款规定《计算间距  !    (七)】当,居住建?筑阳台的累计—长度和?非居:住建筑?突,出部分累计长—度大于建筑物长度】的1/?2时及?建,。筑错接距离大于【3米时?建筑间距《应自突出部分边【。缘算起  【 第十七条 】。 高层建筑与各种层!数居住建筑的—正面最小间距在【符合大寒日2小【时日照标准》的前:提下应符合下表规】定 】   【。  中高层》、高层建筑在—做日照分析时应考】。虑周边?相邻地块不少于5】0米以上范》。围内既有建筑的【影响;?若相邻地块为—待开:。发或未开发》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!方案对相邻地—块布置模拟多层居住!建筑进行日照—分析其间《距及退线距》离按照所处区域位】置要求执行且建【筑,面宽不小于60【米 : —第十八条  对托儿!所、幼儿园、—大中小学教学楼【和,医院:病房楼、休(疗【。)养:院住宿楼等国家【规范有特殊》规,定的其他建筑其【。间距应满国》家规:范要求  !。 第十九《条  ?新建建筑与原有【居住建筑的间—距,在符合大寒日2【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!下按以?下规:定执行 《 : :    (一)】平行布置时》。当新建建筑处于遮】挡位置新建建筑【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!的间距应符合下表】规定 ? 》。    ! 当:新建建筑处于被【遮挡位置新建建【筑与原有《居住建筑《之,间的间距不得—小于20米;新建】建筑为?居住建筑的其间距】按照居住建筑间【距的规定执行— 《    》(二)非平行布置时!新建建筑处于原【有居住建筑主采光】面一侧时其间距【控制参照第十六条】。第二款?及本条第一款点式】建筑最小间距控制标!准执行新建建筑处于!。。原有居住建筑非主采!光面:一侧时其间距—不小于?20米 — 第《二十条?  非居《住建筑(《第十八条所列的非住!宅建筑除《外)的?间距及其《作,为被遮挡建筑—与其他建筑》的间距由规划主管】部门根?据,消防、交通、卫生】、环保等规定—和工程?管线布设、建筑【保护:等特殊要求确定 ! 第》二十一条  有【。消防、防爆、—环境保?护、抗震以及其【它特殊要求的建【筑物的?间距按有《关规:定执行? : 第二十二条!  :挡墙:、护坡?。。。与建:筑的最小间》距要:求 【   (《一)在无地质灾【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!日照、通风、—防护、消防的需要】 , 《    (二—)高度大于》2米小?于6米的《。挡墙和护坡的上【缘与建?筑的净距离不得小】。于,5米下缘与建—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!。3米  !  :(三)?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!。应作退台处理退台】宽度不得《小于1.5米— : 第二—十三条  沿建设用!地边界线《(或:。称用地红线)—和沿城市道路、公】共绿地、《河,道、山体、铁路两侧!以及: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!的建筑物其》建筑控制线退让距】离除必须符合日照】、消防、《防汛:、交通安《全、景观、环保等方!面的: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!规定 第!二十四条 》各类建筑退》让用:地红线距离按以【下,规定执行《。 》    (一)建筑!物长边退界距离【迎光面16.5【米背光?面按遮挡相邻建筑】所需间?。距减去16.5【米且低层、多层【不小于6米中高【层、高层不小于10!米 —    (二)建筑!物短边退界距离【多层建筑短边退【。地界不?得小于4《米;35《米以下高《层建筑短边退地界】不小于?6.5米《;35?米及以?上高层建筑短边【退地界?不小于10米 】。 :   《 (三)《建设用?地界线外原》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!界线的新建》建,筑应:退足全部间距 !  《  (四《)建筑背《光面相邻城市道【路的:当城:市道:路红线宽度大于40!米时建筑日照标准】遮挡线范围不得【越,过另一侧《道路红线;当—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!于或等于40—米时建筑日照标【准遮挡线范围—不得:越过另一《。侧,。建,筑控制线 —  》  :(五)相《邻地界?为公共?绿地的各类建筑的】退距:不小于10米并应】。满足有不少》于1/3的绿地面积!在建筑日照标准遮挡!线范围?之外的要求 — , ,。    (【六)有消防》、,防爆、环境保护、抗!震、安全以及其【它特殊要求的建【筑物除满《足本条前六款—的规定外还须退足】由其:自身:要求所产生的间【距 :    】(七)在《不违背?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规:。和规范的前提下【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!用地红线也》允许相邻双方协议解!决 《 :    《(,。八)地下建(构【)筑物?。。退界距?离原则上不得超出地!上建筑?控制线;《。当地上建筑退界【距离超过10米【时地下建《。(构)筑物退—界距离不小》于10米 》 第二十五!。条  沿城市道路】两侧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《无大量人流、—车流集散的》建筑物?其,后退道?。路,规划红线的距—离应按批准的—详细规划执行— ? 建筑》物退让?道路红线表(表四)! 《 : : 《  :  注城市》。道路红?。线外侧有《绿化带的后》退距离按绿线退【让 ?。 ?     》有,道路绿线的》后退最小距》离可在表五》的,基础上减少5米 】 第—二十六条  沿城】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!院、游乐场、体育馆!、,展览馆等有大量人】流、车?流,集散的公《共建筑第一类建设】区不得小于2—0米第二类建—。设区:不得小于25米【并应当留出与—城市道路相连—的,临时停车《或者:回车的场地》    ! 沿城市道》路的商业建》筑应集中布置主【干,道两:侧,原则上不《得建设底商住宅楼】。确需建设的每个商】户底层建筑面积不】得小于150—平方米沿街宽—度不得小《于13米《其他:道路两?侧建:设底商住宅楼每户商!业底层建筑面积不】。得小于100平【方,米沿街宽度不得【小于10米 !。     新建】商业建筑及》底商住宅楼必须后】退道路?红,线或绿线无道路绿】线的后?退最小距离按表【五执行? 《 :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!线表(表五》) : —  —   注城市道路】红线外侧有绿化带】的后退距离按绿【线退让 《  —  : ,有道路?绿线的后退最小【距离:可在表?五的基础上减—少5米 】     临城市】道路的地《下建(构)筑物退道!路红:线,距离一?般与其地上建筑物退!让道路红线相同;当!地上建筑退线—距离超过10—米时地下建(构)筑!物退线?距离不小于10米 ! ,。。 ?     传—达室、警卫室—、书:报亭、?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!退线: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!部门根据《实际情况《确定 》 第《二十七条《  沿街建》筑物的基础、台阶、!平台、雨棚》、附属设施及—与城市管线连接以】外的其它《管线(包括管沟、管!井等:构筑物)均应在【划定的建《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! —    建筑—物,的临:街面一般不得修【建,围墙因保密、—安,。全需要?须建围墙《的原则上应》为透空形式围—墙确需建《设封闭式围》墙的围墙饰面及外观!应,。进行美化处理有【利于城市观瞻沿【城市道路修建围【墙的其退让》道路红线《。(或绿线)距—离不得小《于2米 — , 第二十八—。条  临城市道路】交叉口的新建—建筑:应退让道路交叉【口并留出一》定的开敞空间留【出开敞空间的用【。地,范围:为 【   ?(一)?城,市,主干道?相交的自道路规划】红线:交点:沿道路纵向》不少于50米横【向,不少于30米外围的!弧线半径不小于【2,5,米 :。 》   ?(二)城市》次干道与主》干道、次干》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!红线交点《沿道路纵向不少于】40米?横向不少于20米外!围的弧线半径不小】于25米 【 , ,    (三)城市!支路与主干》道、次干道和支路相!交的自道《路,规划: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!不少于?30米横向不—少于15《米外围的弧线半径】。不小于?25米 【    (—四)城市《道路有绿线》的开敞?空间横向《宽度可减去绿线【宽度在旧城》区建筑密集地区或】人口密集地区确【实不:具备条件的其开【敞空间?规模由市规划主【管部门?。适当调整 】 第?二十九条 》 在历史《文化保护区段—和重:要文物古《迹周围的建设控【制地带内新建、【改建建筑物其退让距!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!规,划要:求及相关规定—并,附相关部门签—署的书面《意见 — 第三十条 【 ,沿河道规划蓝线两】侧新建建《筑物其后《退河:道规划?蓝线的距离有—详,细规划的按照批【准的规划执行— —第三十一条  在】电力线路走》廊范围内不》得新:建建筑物、构筑【。物架空?电力线路走廊—范围为边导线—向外侧水《平延:伸所形成平行—区域各级电压线【路每侧?边导线向外》侧水平延伸距—离应:符,合相关规定 — 》第三十?二条  沿铁路【两侧的建设项目除满!足,铁,路技术规《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以!下规:。定(铁路内部的建设!。项目除外) 【 ,。 ,   《  1、沿》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!项目距最外侧轨道】。中心线?的距离不得小于【30米;沿铁路支线!、专:用线两侧的建设项目!不,得小于20米—。;沿铁路两侧修【建围墙的不得小【于10?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!。。的再增?。加退距1.》5H(H《=,路基高?度,-, 3米) —    【 2、沿《铁路两侧的》高层建筑高》大构筑物(水塔【、烟:囱,。等)、?危险品?仓库和厂房》等与:最外侧轨道》中心线的距离应【征求铁路主管部【门意:见后确定 !     3、【在铁路道口附近进】行建设应《当符:合铁路道口管—理,规定 —。 第三十三—。条  建筑物的高】度,除必须符合日照【、建筑间《距、消防等方面要求!外,应,同时:符合本规定 】 第《三十四条  —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!建设应当符合城市】规划、专业》规划和有关规—。范、标准、规—定采用统《一的城市坐标系统】和高程系统 】 ?第三十五条  【城,市,道路的新建、—扩建:、改造应符合—下列规?。定 :    】(一)城市》。道,路的:设计、施工应符合规!划的道路设》计及竖向标高要求】 》。   ? (二)城》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一!般不得占用行车道】当道路?红线宽度大于或等】于45米时应采用港!湾式停靠站港湾式】停靠站应至》少有2~3台—车位的长《度, :    (】三)城市道路、【。居住区道路、公共活!动场所应设置—方便残疾人通行的】无障碍坡道及标【志并应符合》相关规定 【 , 第三十》六条  规》。划六车道以下的城】市道路平面交叉【口的:进出口双向均应【设置展宽《段展宽段的长度【自路缘石曲线端点】起为50~80【米展宽段《的宽度不应小于3】.5米 】 第三?十七条  在道路】红线范围内除按规】划铺设?各种管线建设公【交停靠站、电话亭】、交通标《志、指示牌、立【交桥、人行地下【通道、?人行:天桥、?环卫:。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!。得设置任何建筑物】、构筑物 》 》第三十?八条 ?申请:在道: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!口,的须符合下》列规定 】 ,   (一)一【个建:设用地项《目在同?一条城市道路上原则!上,只允许开设一—个机动车出入口当】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!条以上?时则应在最低一【级道路上开口特殊情!况下符合规范要【求并经城市规划【主管部门批准可设】主次两个出入口【 —   (《。二)在城市道路【交叉口范围》开设机动车出—入口的其开口位置距!道路:交叉口曲线端点的】距离主干《道不小于7》。0米次干道》不小于50米支路不!小于:3,。0米建?。设基地较《小的可酌情降低 】    】(三)单《。位建设?用,地,内道路与城》市道路衔接时其【变坡点必须在—单位建设用地—范围之内 》 《 第三十九》条 : 新建、改建和【扩建各类建》设,项目必须建设—。与之:相配:套的停车《场(库)《配建的停车场—(库)应位于—本建:。设,项目的建设》用地范围内并应与建!筑主体?工程同时设计、【同时建设《、同时验收、同时交!付使用配建停车【场的标准应符合有关!。规定所?确定的停《车场不得擅》自改变使《用性质 《 : 第四十条 】 市区内各种管线原!则上应在地》。下敷设不得在—旧城区的《重要地段、主—要道路以及新城区】新建35kv—。及,以下电压等》级的架空《供电线路以及架空的!各类通?讯线路已有的城【市架空线应结合城】。市改建逐《步,改为下地敷设电【缆分:接箱、箱式变压器】。、通讯电缆》配线箱、光》缆分接箱原则上【设置在道《路红线外不应占【用,人行道确《有困难需占用时须】经城市规划主管部】门批:准 》 第四十一条【。  :规划建设《项目实施绿地—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!。基地内绿地面积【占基地面积的比【例第:一类建?设区不?。小于 25%—第二类建设区—不小于30》% 》。 :第四十二《条  居住区—。、居住小《区和居住《组,团的绿地配置按【国,家,现行规范《要求执行其》绿地建?设应与房屋成片【开发:同步实施《 —第四十三条 — 新建、扩》建、改造城市—道路的绿地率应【符合:现行规范的要求【其绿地建设》应,与道路建设同步【实施:、,同步验收 【 第四十四条】 , 本规定实施—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的仍按【原批准的规》划执行已经批准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!城市设计的地—区的建设项》目未取得建设用地】规划: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!情况结合本规定实】施 第】四十:五,条  本规定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 —。 》。第四十六条  主城!。区之外其它城区可】参照本?。规定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