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张,家,。口,市中心城区规划【管理:技术规定(试行)】 —(二〇〇九年七【月,。二十日) 【 第《一条  为加—强,城市规划管理保【证城市规划的实【施根据有关的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和规范结《。合本市?的实:际情况制定本规定】 ? ?。第二条?  本规定适用于张!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!内各项?建设工程的规划【编制和规划管理【 ? 第《三,条  在城市总【体,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!。规,划和重要建筑方案】设计引进《市场竞争机》制面向国内外市【场鼓励设《计,方案:竞标 第!四条  在》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!。类规划设计》。任,务的单位应当具【备相应的规划设计】资质:在规划成果报批的】同时应附《相应:的规划资质》证明材料 —    【 外埠规划设计【单位在?。。本市: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!。规划主管部》门备案登记 】    — 承担?居住:建筑面积15万平方!米以上(含15【。万平方米)、公建】5,万平方米以上(【含5万?平方米?。)修建?性,详细规划设计应【具备:甲级规划设计—资质承?担居住建筑》面积8?~15万《平方米、公建3~】5万平方米修—建,性详细规划设—计应具备乙级以【上规划设《计资质? ,。。 》第五条 《 ,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!建设项目用地—面积超过2万平方】米的应编制修建性】。详,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!万平方?米以下(《含,2万:平方米)的项目【需编制建《设项:目总平?面规划、综合管【线工程规划》和竖向规划各—项建设工《程,的建设应《按已批准的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、修—建,性详:。细规划等规划—执行 》     各类!建设工程在编制【修建性?详细规划、建设【项目总平面规—划,、城:。市设计?、日照分析和建【筑方:案时范围《应符合城《市,坐标的且《包括周边相》邻地段50米以上】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!并研究?与相:。邻空间?环境协调《以及与?城,市基:础设施的衔接建【。筑立面、建筑夜景及!色彩方案应进行【多方案比较符—。合方案竞《选要求的《应进行?方案竞选 —    【 各类专《业,性用地?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!布的:其专业技《术规范及本规定的】要求 《。 第六条【  规?划设计单《位,在本:市承:担各类修建性详【细规划?设计时应《按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发?。的“规划设计—条件”?执行修建《性,。详细规划成》果,报,批时“规划设计条件!。”应作为附件 【 第七【条  编制各类【规划应?按有关规定明确【规划强制性内容审查!和审:批各类建设项目不】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!容 》 第八条  城】。市控制性《详细规?划由市人民政—府审批城市重要【街区、主要》干道、?重要景?观,节点、重要建设项目!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和:建筑方案由市规【委会审批城市一般】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和建筑方案由市】规划主管部门审批】 , 第九条】  各类城市—建设:用,地的划分应遵循【土地使用相容—性的原则应按—批准的详《细规划执行 】 第十》条  根据中心【城,区实际建设情—况将中心城区划【分为两类建设区【域,以不同的控制—指标进行规划、建】。设管理具《体划:。分如下 【    (一【)第一类建设区范】。围为外环线内纬一路!以北的区《。域(即旧城》。区,) ?   —。 (二)第二类建设!区第一类建》设区未涵盖的其他区!域(即新城区)【 第【。十一条?  新建、扩—建、改建的建设项】目应按照批准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!定建筑?。总容量控制》指标表一中建—筑密:度、容积率为上限】适用于单一类型【的建筑?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!筑用地其建筑容量】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!地按使用性》质分类?规定后按不同类【型分别执行;—对,难以分类《执行的?建筑用地《和综合建筑》物用地应按不同【。性质建筑的建—筑面积比例和不同】的建筑容量》控制指标换算—建,筑容量?综合控制《指标 建!筑容量?控制指标(表一) ! , 】 第十二条— 对未列入表一的科!研机构、大中专院校!、中小学《校、体?育,场馆以?及医疗卫生、文化艺!术、幼托等设—施,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!。应按有关专》业技术规定、规范执!行, 第十】三条 原有建设用地!范围内?的建筑?。容量:控制指?标已超?出或达到控制—。性详细规划》确定的建筑总—容量控制《指标要求的不得在原!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!建、加层、》插建 第!十四条?  住宅开》。发项目建设用—地在:。。旧城:区未:达到10000【平方米?新城区未达》到20000平方】米的不得《单,独,建,设 》     建设用!。地未达到前》。款规定的最小—面积:但有下列情》况之:一且确?实不影响城市规划】实施的规《划主管部门可予核】。准建设 【    (—。一)邻接土地已【。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!道路、河《道或有其它类—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!、合并?。的; 】   (《。二)因城市规划街】区划分、市政公【用设施等的限—制确实?无法调整、》合并:的 《 第十五条  !各类建设用》地内为?社会公?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!空间的在符合消【。防、卫生、交通等有!关规定的前提—下,可按表二的规定增】加建筑?面积但增加的建【筑面积总计不—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!积的20% 】  提供公【。共开:放空间建筑面积【补偿换算表(表二】。) — 》 : ,  : 为城市提供的【公共开放空》间是指建筑基地【内为社会《提供的广场、绿地、!停车场 (》库)、公厕》等公共使用空间【开,放空间必须同—时符合?下,列,条件 ?  【  :(,一):沿城市道《路、广场设置—;  ?    】(二)在规划要求的!后退范围外宽度不】小于:5米:实际使用面》积不小于1》50平方米;  !    (】三)全天候开放且】不,改变使用性质 【 》 第十?六条 低《层、多层居住建筑的!间距应符合下列【规定  】    (一)【平,行布置  !     建筑物】平,行布置?时其间距在一类建设!区,不小于?遮,挡建筑高度的1.】5倍二类建》设区:不小于遮挡建筑【高度的1《.7倍  】    (二)垂!直布置  》    】 ,1、山墙位于—。。被遮挡建筑主采【光面:一侧时其间距不小】于遮:挡建筑物《高度的1.》。0倍 ? ?  《   2《、山墙位于被—遮挡建筑非》主采光面《。一侧时其间距不【得小于1《0米 ? , , 《 ,  : 3、山墙》宽度大?于1:6米的其间距—按平行布《置的居住建筑间距】。控制  》 ,    (【三,),即非平行也》非垂直?布,置的间距 》 》   ?  1、当两幢【建筑的夹角》。小于或等于30°】。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!行布置?的居住建筑控制 】   】  2?、当两幢建筑的【夹角大于3》0°小于或等于60!°时其最窄处—间距一类建设—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!高度:的1.4倍二类建】设,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!高度的1.6—倍 》 :    3、当两】幢建:筑的夹角大于60°!时其最窄《处间距?按垂直布置》的居住?建筑控?制  】   (四》)视觉卫生间距 】 —    多》层,居住建筑不小于【20:米低层?居住:建筑不小于》。15米  【    (【五)侧墙间》距  】   居住》建筑的侧《墙之间的间》距,不小:于6米?当此间距不能—满足消防或管—线埋:设时:由规:划主管部门》依,实际情况确》。定居住?建筑的东《。(西)侧面有居室窗!。。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!筑,东西向的间距不【适用本款规》定的侧墙间距—应按本条(一)、】(二)、(三—。)、(四)》款执行  》 ,   — ,(六)建筑间距计算!时采用的建筑物高度!    !  :。1、多层《居住建筑方案阶段】四,层按13《米计:算;五层按16米计!算,;,六层按19米计算】规划:许可:阶段建筑间》距按实际高度—计算  】     》2、楼顶跃层建【筑1当跃层》阴影未?出建筑物屋面按【相应多层建》筑高度计算不—计跃层高度》2当跃层阴影已出建!筑物屋面按》相应多层建筑高【度加跃层高度计【算,   】。   3、》建,筑物顶?部附:。属设施长《度,累计超过屋顶总长度!的1/3《时建筑物高度算至】附属设施顶端  】 《    《 4、居住建筑处于!被遮挡位《置且底层有非居住】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!扣除底层相应高度】后再:按,本条(?一)、?(二)、(》三):、(四)款规—定计算?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!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!或小于0.》5米时不计高差【影响大于0》.5米时计入高差】后按:本,条(:。一)、(二)、(】三)、?(四)款规定—计算间?距  ?    】(,七)当居住》建筑阳台的累计长度!和,非,居住建筑突》出部分累《计长度大于建—筑物长度的1/【2时及建筑错接距】离大于3米时建筑】间距应自突出部【分边缘算起 — : 第》十,七条  高》层建筑与各种—层数居住建》筑,的正面?最小间距在符合【大寒日?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!提,下应符?合下表规定 【 《。 —  :  中高层、高层建!筑在做日照分析时】应考虑周边》相邻:。地块:不少于50》米,以上范?围内既有建》筑的影响;若相邻】。地块为待开发—。或未开发区》域应按本《地块规划方案对相邻!地块布置《模拟多层居住—建筑进行日照分析】其间距及退线距离按!照所处区域位置【要,求执行且建》筑面宽?不小:于60米  ! 第十八条  对!托儿所、幼儿园、】大中小学教学楼和】。医院病房楼、—休,(疗)养院住—宿楼等国家规范有】特殊规定的其他建】。。筑其间距应》满国家规范要求  !。 》第,十九条  新—建建筑与《原有居住建筑的【间距在符合大—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!的前提下按以—下规定执行  】    【(一)平行布置时当!新建建筑《处于遮挡位置新建】建筑与?原,有居住建筑之—。间的间距应符合下】表规定 【 : 》   ?  当新建》建筑处于《被遮: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!。有,居住建筑之间—的间距不《得小于20米;新建!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!间距按照居住建【筑间距的规定执【行 《    —(二)非《。平行布置时新—建建筑处于》。原有居?住建筑主采光面一侧!时,。其间:距控制?参照:第十六条第二—款,。及本:条第一款点式建【筑最小间距控—制标准执行》新,建建筑处于原—有,居,住建筑非主采光面】一侧时其间距—不小于20米 【 第二十条!  非居《住建筑(第十八【。条所列的非住—。宅建筑除外)的间距!及其作为被》遮挡: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!距,由规:划,主管:部门根据《消防、交《通、卫生《。、环保等规定—和工程管线布设【、建筑保《护等特殊要》求确定? 第【二,。十一:条 : 有消防、防爆、环!境保:护、抗震以及其它】特殊要求的建筑物】的间距按有关规定】执行 ? ? 第二《十二条?。  挡墙、》护坡:与建筑?的,最小间距要求 !。。  《  (一《)在无?地质灾害影响下【应满:足住宅日照、通【风,、防:护、消防的需要 ! :   《 ,。(二)高度大于2】米小于6米的—挡墙和护坡的上【缘与建筑的净—距离不得小》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!。净距:离不得小《于3米 】    (三)高】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!。作退台?处理退台宽》度不得?小于1?.5米? 》 第二?十三条  沿—建设用地边界—线(或称用地—红线)和沿城市道路!、公共绿地》、河道、山体、【铁路两侧《以及电力线路保【护区范围的建—筑物其建筑控制线】。退让距离除必须符】合日照?、消:防,、防汛、交通安全、!景观、环保》等方面的要求外【应同时符合》本规定 !第二十四条 各类建!筑退让用地红线距】。离按以下规定—执行 《    【(,一)建筑《物长边退界》距离迎光面16.】5米背光面》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!间距减去16.5米!且低层、多层不【小于6?米中:。高层、高层不小【于,10米 】    《(二)?建筑物短边》退界距离多层—建筑短边退地界【。不得小于4米—;35米以下高【层,建筑短边退地—界不小于6.5米】;35米及以—上高层建筑短边【退地界不小》于10?米 【   (三)—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!建筑未退足》其用地界线的新【建建筑应退》。足全:部间距 【 : ,  (四)建筑背】光面相邻城》市道路的当城市道】路红线宽度大于40!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!挡线范围不得越【过另一侧道路—红线;当城市—道路红线宽》度小于或等于—40:米时建筑《日照标准遮挡线范】围不得?越,过另一?侧建:筑控制线 !。    (五)相邻!地,界为公?共绿地?的各类建筑的—退距不小于》。10:米并应?满足有?不少于?。1/3的绿地面【积在建?筑日照标准》遮挡:。线范围之外的要求】 ,   【 ,。(,。六)有消防、防【爆、环境保》护,。、抗:震、安全以及—其,它特殊要求的建【筑物:除满足本条前六【款的规?。定外还须退》足,由其:自身要?求所产生的间距 】 《  :  :(,七)在不违》背国家有关》。法律、?法,。规和规范的》前,提下: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!用地红线也允许相邻!。双方协?议解决 —。 ?   (八)地下建!。(构)筑物退—界距:离原则上不得—超出地上建筑控制】。。线;当地上》建筑退界距离—超过10米时地下】建(构)筑》物退界距离不小于】10米 】 第二十五条—  沿城市道路【两侧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无大量人流、】车流:。集,散的建筑物其后【退,道路规划红线—的距离应按批—准的详细规划—。执行 】建筑物?。退,让道路红线》表(:表四) !    ! 注城市《道路红线外侧—。有绿化带的》后退距离按绿线【退让 《。    【 有道路《绿,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!在表五?的基础?上减:少,5,米 》 第?。二十:六,条  沿城市道路】两侧新建影剧院、游!乐场、体育》馆、展览馆等有大量!人流、车流集散【的,公共建筑第一—类建设区不》得小于20》米第二?类建设?区不得小于25米】并应当留出与城市】道,。路相连的临时停【车或者?回车的场地》 》。。     沿—城市道路的》商业建筑应集中【布置主?干道两侧原则上【不得建设底》商住:宅楼确需建设的每】个商户底层建—筑面:积,不得小于150【平方米沿街宽度不】得小于13》米其他道路两—侧建设底《商住宅楼每》。户商业?底层建?筑面:积不得小于100】平方米沿街宽度不】得小于10》米 《  《。。   ?新,建商业建筑及底商】住宅楼必须》后,退,道,路红线或《绿线无道路绿线的】后退最小距离—。按表五执行 — 《 商业建筑退—让道路红线表(表五!。) : ,。 — 《   ? 注城市道路红线】外侧有绿《化带:的后退距离按绿【线退让 【     有道】路绿线的后退—最,小距离可在表五的】基础:上减少5《米, 《   《  临?城市道路的地—下建(构)》筑物退道路红—线距离?一,般与其地上建—筑物退让道路红线】。相同;当地上—建筑退线距离超过1!0米时地下建—(构)筑物退线距离!不小于10米 【 ?  ?   传《达室、警《卫室、书报亭—。、公共?厕所等?建筑物?的退线要《求由城?市规划?主管部门根据实【际情况确定 — 第二【十七条  沿街【建,筑物:的,基础、台《阶、平台、雨棚【、附属设施及—与城市管线》连接以外《的其:它管:线(包括管沟、【管井等构筑物)均应!在划定的《建筑控制线》范围内建设 【 ,     建】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!得修建围墙因保密】、安全需《要须建围墙的原则】。上应为透《空形式围《墙,确需建设封闭式围墙!的围:。墙饰:。面及外观《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!。于城:市观瞻沿城》市道路修建围—墙的其退《让道路红线》。(或绿线)距—离不得小于2米 】 第二十八!条 : 临城市《道路交?叉口的?新建建筑应退让道】路交叉口并留出【一定的开敞空间【留出:开敞空间《的用地范围为 】    (】一)城?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!。路规划红线交点沿】道路纵向不少于【50:米横向不少于3【0米外?围的弧线《半,径不:小于25米 】    (二】)城市次干道与主】干道:、次干道相交的自道!。路规划红线交—点沿道?路纵向不少于40】米,横向不少于2—0米外围的弧线半】径不小于25米 】。。   【。 (三)城》市支路?。与主干道、》次干道和支》。路相交的自道路【规划:红线交点《沿道路纵向不少于】30米横向不—少于:15米?外围的?弧线半?径不小于25米 】。  —  (四)》城市道路有》绿线的开敞空—间横向宽度可减【去绿线宽度在—旧城区建筑》密,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!区确实不具备—条件的其开敞—空,间规:模由市规划主管【部门适当调整— 》 第二十九条—  在历史文化保】护,区,段和重要文物古【迹周:围的建设控制地【。。带内新建、》改,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!和,保护要求应》符合规划要求及相】关规定?并附相关部门签署的!书面意见 【 第《三十条  》沿河:道规划蓝《线两侧新建建筑【物其后退河道规【划蓝线的《距离有?详细规划的按—照批准的《规,划,执,行, 第三十!一条  在电力【线路走廊范围—内不得新《建,建筑物、构筑物【架空电?力线路?走廊范围为边导线】向外侧水《平延伸所形成—平行:区域各级《电压线路每》。侧边导?线向外侧水平延伸】距离:应,符合相关《规定 ? , ? ,第,三十二条《  沿铁路两—侧的建?设项目除满足—铁路技?术规范规定外还应】符合以下规定(铁】路内部?。。的建设项《目除外) 】  ? ,  :1、沿铁《。路干线两侧的—建设项目距最外【侧轨道中心线的距】离不得小《于3:0米;沿铁路支线】、专用?线两:侧的建设项》目不得小于20米】;沿铁路两侧修建围!墙的不得小于1【0米路基高于3【米以上的再增加【退距1.《5H(H=》路基高?度- 3米) 【 ,     2!、沿铁路两侧的【高层建筑高》大构筑物(》水塔、烟囱等)【、危险品仓库和厂房!等与最外《侧轨道中心》线的距离应》征求铁路主》管部门意《见,后确定 !    3、在铁路!道口:附近进行建》设应当符合》铁路:道口管理规定 【 , 第三十【三条  建筑物的高!度除必须《符合日照、建筑【。间距、消防等方面要!求外应同时符—合本:规定:。 ? 第三十四条 ! 市政?。公用工程设》计和建?设,应,当,符合城市《规划、专业规划和】有关规?范、标准、规定【采用统一的城—市,坐标系统和高程【。系统 【 第三十五》条 : 城市道路的新建】、扩:建、改造应符—合下列规定》 ?。 :    (一)城】市道路的设》计、施工应符合【规划的?道,路设计?及竖向标高》要,求 《    (【二)城市公共交通】停靠站一《般不得占用行车道】当道路?红线宽度《大,于或:等于4?5米时应《采,用港湾式停靠站【港湾式停靠站—应至少?有2~3台车位的长!度  】  (三)城市【道路、居住区道路、!公,。共活动?场所应设置方便【残疾人通行的无【障碍坡道《及,标志并?应符合相关》规定 ?。 第三【十六条  规划六车!道以:下的城市道》路平面交叉口—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!置,展宽:段展宽段的长—度自路缘石曲线端点!起为50《~,80米?展宽: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!.5米 !第三十七条》 , 在:道路红线范围内除】按规划铺《设各种管《线建设公《交停靠?站,。、电话亭、交通标志!、,。指示牌、立交桥【。、人行地下通道、】人行天桥、环卫【及夜:间照明设施外—不得设置《任何建筑物、构筑物! : 第三十八条! 申请?在道路上开设机【动车出入口的—。。须符合下列规定【    !。(一)一个》建设用地项目在同】一条城市道》路上原则上》只,允许开?设一个机《动车出入口当—相邻:道路为两条》或两条以上时则应】在最低?一级道路上》。。开,口特殊情况下符合】规范要求并经城市规!划主管部门》批准可?。设主次两个出—入口 《    (二!)在:城,市道路交叉口范围】。开设机动车出入【口的其?开口位?置距道路交叉—口,。曲线端点《的距:离主干道《不,小于70米次干道】不小于5《0米支?路不小于30—米建设?基地较小的可酌情降!。低  】  (三《)单位?建设用地内道路【与城市道《路,衔,接,时其变坡点必—须在单位建设用地范!围之内 !第三十?九条  新》建、: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!项目必须《建设与之《相配套的停车场(】库)配建的停车场(!库,)应:位于:本建设项《目的建设用》地范围内并应与【建筑主体工程同【时设计、同时—。建,。设、同时《验收、?同时交付使》用配建停车场的标准!应符合有《关规定所确定的【停车场不得》擅自改?变使用?性,质 : 《 第四十条》。  市区内》各种管线原则上应】在地下敷设不得在旧!城区的重要地段、】主要道路以及新城】。区新建35kv及】以下电压等级的【架空供?电线路以及架空【的各类通讯线路已】有的城市架空—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!步改为下地敷设【电缆分接箱、箱式变!压器、通讯电缆【配线箱、《。。光缆分接箱原—则上设置在》道路红线外》不应占用人行道确】有困难需占用—时须经城市规划主】管部:门批准 !。第四十一条》  规划建设项【目实施绿地率指标】控制各类建设基【地内绿地面积—占基地面《。积的比例第一类建】设区不小于 25】%第二类建设区【不,小,于,30% 【 第四十二条  !居住区、居住小【。区和居住组团的绿】地配置按国家现【行规范要求执行【其绿地?建设应与房》屋成片开发同步【实施: 《 第四十三条  !新建、扩建》、改造城市道路的绿!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!的要:。求其绿地建设—。应与道路建设同步】实施:、同步验收 — 第四十四!。条  本规定实施前!已取得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—证,的仍按原批准的规划!执行已经批准—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或城市设计的地区的!建设项目《未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的—应,根据实际情》。况结合本规》定,实施 【 第四十五条  本!。规定自发布之—日起施?行 【第四十六条  主城!区,之外其它城区可参】照本规定施》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