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家《口市中心城区规划】管理技术规定(试行!)
(二!〇〇九年七月二十】日)
《
第一—条 : 为加强城市规【划管理保证》城市规?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!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和》规范结合《本市的实际》情况制定本规定
】
?
第二条 本】规定适用于张家【口市中心城区—范围:内各项建《设,工程的规划编制和】。规划管理
】
,
第三条 在城】市总体规《划指导?下各类详细》规划和重《要,建筑方案《设计引进市场竞【争,。机制面向国内外市】场鼓励?设计方?案竞标
《
:
第四条— 在本《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!规,划设计?任务的单《位应当具备》相应的?规划设计资》质,在规划成果报—批的:同时:应附相?应的规划资质证明】。材料
【
》外埠规划设》计单位在《本市:从,事规划设计应向市】规划主管部》门备:案,登记
【
? 承担居住建【筑面积15》万平方米《以上(?含,15万平方米)、公!建5万平方米以【上(含5万平—方米)修建性详细规!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!划设计资质》承担居住建筑—面积:8,~15万平方米、】公建3?~5万平方米修【建性详细规划设计】应,具备乙?级以上?。。规划设计资质
【
第五【条 在城市规划区!。范围内建《设项目用地面—积超过?2万平方米的应编】制,修建性详细规划【用,地面积在2万—平方米以下(含2万!平方米)的项目【需编:。制建设?项目总平面规—划,、,综合管线工程规划】。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!工程:的,建设应?按已批准的》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修建性详《细规划等规划执行
!
?。
—各类建设《工程在编制修—建性详细规划—、建:设项目总平面规划】、城:。市设计、日》。照分析?和建筑方案时范围】。应符合城市》坐标的且包括周边】相邻地段5》0米以上《范围内的现状地【形图并研究与相邻】空间环境协调以【及与: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!建筑:立面、建筑夜景【及色彩方案应进行】多方案比较符—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!进,行,方案竞选
》
《
: 各《类,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!应符合已颁》。布的其专业技—术规范及本规定的】要求
《
《。第六条 》规划设计单位在【本市承担各类—修,建性:详细规划设》计时应按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!“规划设《计条件”执行—修,建性详细规划—成果报批时“规划】设计条件”应作【为附:件
第七!条 编制各类【规划应按有》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!。性内容审查和审批各!。类建设项目不—得,违背规?划强制性内容
】
第》八条 ? 城市控制》性详细规划由市【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重!要街区?、主要?干,道、重要《景观节点《。、重要建设项目【的修建性《详细规?划和建筑方案由【市,。规委会审批城市一】。般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和建?筑方:案由:。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!
?
第九》条 ?各,类城市建设》用,地的划分《应遵循土地使用【相容性?。的,原则应?按批准的详细—规划执行
—
第十条【 :根据中心城区—实际建?设情况将中心城【区划分为两类建设】。。区域以不同的—控制指?标进行规划、建【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!
】。 (一)第》一类建设区》范围为?。外环线内《纬一路以北的区域】(即旧城区》)
】 (二)第二类建!。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!涵盖的?其他区域(即—新城区)
!。
第十?一条 新》建、扩建、改建的】建设项目《应,按照批?准的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确定—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!表一中建筑》密度:、容积率为上限适用!于单: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!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!其建筑?容量控制指》标应:将建筑?用地:按使用性质分类规】定后按不同类—。型分别执行;对难以!分类执行的建筑用】地,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!按不:同性质建筑的—建筑面积《比例和?不同:。。的建:筑容量控制指标【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!制指标
》
建筑—容量控制指标(【表一)
!
第十】二条 对《未列入表一》的科:研机构、大中专院】校、:中小学校、体育场馆!。以及医疗卫生—、文化?。艺术:、幼托等设施的【建,筑容量控制指—标应按有关》专业技术规定、规范!执行
》。
?第十:三条 原有建设用地!范围内的《建筑: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!或达到控制性详细】规划:确定的建筑总—容,量控制?。指标要求的不—得在原有建设—用地:范围内扩建、加层、!插,建
》
第十四条— 住宅开发项目建!设用地在旧城区未】。达到:。。10:。00:0平方米新城区未】达到2000—0平:。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!
— ? 建设用地未—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!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!一且确?实不:。。影响城?市规划实施的规划】主管:部门可?予核准建《设
—
(》一):邻接土地已》。经完:成建设或为》既成:道路、?。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!况确实无《法调整、合并的;
!
(!二)因城市规—划街区划《。分、市政公用设施等!的限制?。。确实:无法调整、》。合,并,的
?
第十五条 ! 各类建设用地【内为社会公众—提供城?市公共开放空间【的在符合消防、【卫生、交通等有【关规定?的前提下可按—表二的规定增—。加,建筑面积但增加【的建筑面《积总计?。不得超过批准—总建筑面积的20%!
》
提?供公共?开放空?间建筑面积补—偿换算?表(表二)
!
! : 为城市《提供的?。公,共开放?空间是指建筑基地】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!、绿地、停》车场 (《库)、公厕等—公共使用空间—开放:空间必须同时—符,合下列条件》
! (一)沿城市【道路、广场设置; !
【 (二)》在规划要求》的后退范围外—宽度:不小于5米实际使】。用面积不小于—150平方米; 】。
— , (?三)全天《候开放且不改变【使用性质《
?。
第十—六条 低《层、多层居住建【筑的间?距应符合下列规定】
! (一)平行布置 !
?。
【建筑物平行布置时】其,间距在一类建设【区不小?于遮挡建筑高度的】1.5?倍二:类建设?区不小于遮挡—建筑高度的1.【7,倍,。
—。
(二)垂】直布置
!
: ?1、:山墙位于《被遮:挡建筑主采光面【一侧时其间》距不小?于遮挡?建,筑物高?度的1.0倍 【
— 2、—山墙位于被遮挡建】筑非主采光面一侧】时其间?距不得小于10米】
—
: : 3、?。山墙:宽度大于《16米的其间距【按平行布置的—居住建筑间距控制】
》
? , (三?。。)即非平行也非【。垂直布置的间距【
?
— 1、《当,。两幢建筑的》夹角:小于或等于30°】时其最窄处间—。。距按:平行:布置的居住建筑【控制
】
? 2、当》两幢建筑的夹—角大于30°小于或!等于6?。。0°时其《最,窄处间距一类建【设区不小于遮挡建】筑物高度的1.4倍!。。二类建设区不—小于遮挡建筑—物高度的1.6倍
!
】。 3、当两幢建筑的!夹角:大于:。60:°时其最窄处间距】按垂直布置的居【住建筑?控制
【
(四【)视觉卫生》间距
》
:
》 多: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!0米低层《居住建?筑不小于15米 】
【 (五)侧墙【间距 ?
,
:
《 :居住建筑的》侧,墙之间的间距不【小于6米当此间距不!能满足?消,防或管线《埋设:时由规划主管部【门依实际情况—确,定居住建《筑的东(《。西)侧面有》居室窗户的其—与相:临居住建筑东—西向的间距》不,适用本款规》定的侧?墙间距应按本条【。(一:)、:(,二,)、(?三)、(四)—。款执行
!
(六—)建筑间距计算时采!用的:建筑物高度 —
— 1、多【层居住?建筑方案《阶,。段四层按13米【计算;五层按—16米计算;六层】按19米计算规划许!可阶段建筑间距按实!际高度计算
【
:。。
《 2、楼顶【跃层:建筑1当跃层—阴,影未出?建筑物屋面按相【应多层建筑高度【。计算不计跃层高度2!当跃:层阴影已出建筑物】屋,面按相应多》层,建筑高度加跃层高】度计算 《
】 3、建筑物顶】。部附属设《施长:度,。累计超过屋》顶总长度的》1,/,3时建?筑物高?度算至附《属设施顶端
!
:
4—、居住建筑》处于:被遮挡?位置:。且底: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!。间距:计算可扣《除底层相应高度后】再,按本条(一)—。、(二)、(三【),、(四)《款规定计算相邻居住!建筑之?。间地面有高差—的,高差等于或小—于0:.,5米时不计高—差影:响大于0.》5米时计《入高差后按本条【(一)、(》二)、?(三)、(四—)款规定《。计算间距
!
《 ,(七)当居住建【筑阳台的累》计,长度和?非居住建筑突出部分!累计长度大于—建,筑物长?度的1/2时及建】。筑错接距《离,大于3米时建筑间】距应自突《出部分边缘》算起:。
?
第十—七,条, 高层《。建筑与?各种层数居住—建筑的正面》最小间距在符合大】寒日2小时》日照标准的》前提:。下应符合下表规定】
—
?
,
中【高层、高层建筑在】做日:照,分析时应考虑周边相!。邻地块不少于5【0米以上范围内【既,。有建:筑的影响;若相邻地!。块为待开发或未【开发区?域应按本《地块规划方案—对相邻?地块布?置模拟多层居住建筑!进行:日照分析其》间距及退线距离【按照所处区域—位置要求《执行且建筑面宽【不小于60米—
第】十八条 对—。托儿所、幼儿—园、大中小》学教学楼和》医院病?房楼、休(疗)养】院住宿?楼等国家规范有【特,殊规定的其他—。建筑其间《距应满国家规范【要求
】
第十?九条 《新建建筑与原—有居住建筑的间【距在符合大寒日【2,小时日照标准的【前提下?按以下规定》执行:
?
(】一,。)平行布置》时当新建建筑处【于,遮挡位?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!。住,建筑之间《的间距应符合—下表规?定
【
! 当新建建筑处于被!遮挡位置新建—建筑与原有》居住建筑之间—的间:距不得小于》20米;新》建建筑为居住—建筑的其《间距:按照居住建筑间距】的规定执行
!
(二)非!平行布置时新—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!建筑主采光面一【侧,时其:间,距控制参《照第十六条第—二款:及本:条第一款《点式建筑《最小间距控制—标准执行新》建建筑处于原—有居住建筑非主【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!不小于20米
【
:。
第二十条 】 非:。居住建筑(第十【八条所列的非住宅】。建筑除外)的间【距及:其作为被《遮挡建筑与其—他建筑?的间距由规划主管部!门,根据消防《、交:通,、卫生?、环:保等规定《和工:程管:线布:设、建筑保护等【特殊要求《确,定,
—。第二十一条 有】消防、防爆、环境保!护、抗震以》及其它特《殊要求的建》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!。定执行
《
第二十】二条 挡墙、护坡!与建:筑的:最小间距《要,求,
— (一)在无】地质灾害《影响:下,应满:足住宅日照》、通风?、防护、消防—的需:。要
【 (二》)高度大于》2米小于6米—的挡墙和护坡—的上缘与建筑的【净距离?不得小于5米下【缘与建筑《的净距离不》得,小于3米
】
? :(三)?高度大于6米的挡】墙应作?退台处理《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!.5:米
第】二,十,。三条 沿建—设用地边界线—(或称用地红线)】和沿城市《道路、公共绿地、】河道、?山体、铁路两—侧以及电力线路保】护,区范围的建》筑物:其建筑控制》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!合日:照、消?防、防汛、》交通安全、景观、】环保等方面的要【求外应同时符合【本规定
》
《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!。。筑退让用地红线距】离按以下《规定:执行
】 (一)建【。筑物:长边退界距》离迎光?面16.《5米背光面按遮挡相!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!16.5米且低层】、多层不小于6米中!高层、高层不小于】。10米
! : (二)建筑物【短边退界距离多层】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得!小于4米;35米】以下高层建筑短边退!地,界,不小于?6.5?米,;35?米及以上高》层建筑短边》退地界不小于—10米
》
【(三)建设用—地界线?外,原有建筑未退足【其,。用地界?线的新建建筑—应,退足全部《间距:
?
(【四)建筑背光面相】邻城市道路的当城】市道路红线宽度【大于40米时—建筑:日照:标准:遮,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!一侧道路红》线,;当城市道路红【线宽度?小于或等于40【米,时建:筑日照标准遮挡线】范围不得越过另一】侧建筑?控制线
《。
?
》(五)相邻地界为公!共,绿,地的各类建筑—的退距不小》于1:0米并应满足—有不少于《1/3的绿地面积】在建筑日照标准遮】挡线范围之外—的要求
《
:
—(六)有消防、防】爆、环?境保护、《抗震、?安全以及其它—特殊要求的建—筑物除满足本条前】六款的规定外还须退!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!生的间距
【
? : (七)《在不违?背国家有关法—律、法规和规范的前!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!退让用地红线—也允许相邻》双方:协议解决
【
《。 (八)》地下建(构)筑【物退界距离原则上】不得超?。出地:上建筑控制线;当地!上建筑退界距离【超过:10米时地下建(】构)筑物退》界距离不小于10米!
《
第二十五条 】。 沿城市《道路两侧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无—大量人流、车流集散!的建:筑物其后《退道:路规:划红线的距离应按】批准的?详细规划执行
【
建筑物退!让道路红线表(表】四)
!
!。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!有绿化?带的后?退距离按绿线退让】
》
有道【路绿线?的后退最小距离【可在表五的基础【。。上,减少5米《
第二】十六条 《 ,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】建影:剧院、游乐场、体】育馆、展览馆—等有大量人流、车】流集:散的公共建》筑第一?类建设区《不得小于20米第二!。类建:设区:。不得小于25米【并应当?留出与城市道路相】连的临时停车—或者回车的》场,。地
》
—沿城市?道路的商业建筑应】集中:布,置主干道《两,侧原则上不得建设】底商住宅楼确需建设!的每个商户底层建】筑面积不得小—于150平方米沿街!。宽度不得小于1【3,米其他?。道,路两侧建设底商【住宅楼每户》。商业底层建筑面积】不得小?于100平》方米沿街《宽度不得小于10米!
:
】新建商业建筑—及底:商住宅楼必须后退】道路红线或绿线无道!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!离按:表五执行
》
《
商业建筑退让道】路红线表(表—。五,)
:
—
!注,城市道路红线—外侧: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!。按,绿线退让《
》
《 有道?路绿线的后》退最小距《离可在表五的基础】。上减少?5米
【
, , : 临:城市道路的地下【。建(构)筑物—。退道路红线距离【一,般与其地上建—筑物退让《道路红线《。相同;当地上—建筑:退线距离《超过10米时地下】建,(构)筑物退线距】离不:小于10米
!
: 传达—室,、警卫室、书—报亭、公《共厕所等建筑—物的退线《要求由城市规划主】管部门根据实际【情况确?定
》
第二十七条 】 沿街建筑物的基础!、台阶、平台、雨棚!、附属设施及与城市!管线连?接以:。外的其它管线(包括!管沟:、管:井等构筑物)均应】在划定的建》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!。
《
建【筑物: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!。建围墙因保密、安】全需要须《建围墙的原》则,上应为透空形式围墙!确需建设封闭—。式,围墙的围墙饰—。面及外观应》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!城市观瞻《沿城市?道路修建围墙的其退!让道路红线(—或,绿线)距离不—得小于?。2米
—。
第二十八条 !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!新建建筑应退让【道路交?叉,口,并留出一定》。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!空,间的用地范围为
】
【 (一)《。城市主?干道相交的自道【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!路纵:向不:。少于50《米横向不少于30米!外围的弧线半—径不小?于25米《
,。
《
:。 (二)城市次】干道与主干道、次】干道相交《的自道路规划红【线交点沿道》路纵向不少》于40米《横向不少于2—0米外围的》弧线半径不小于25!米
》
》(,三)城市《。支路与主干道、【次干道和支路相交】的自道路规划红线】交点:沿道路纵《向不少于30米【横,向不少于15米外】围的弧线半》径不小于25—米
! (:四)城市《道路有绿线的开敞空!间横向宽度可减去绿!线,。宽度在旧城区建【筑密集地区或人口】密集:。地区:确实不具备条—件的其开敞》空间规模由市规划】主管:部门适?当调整
【
第?二十九条《 在历史文化保】护区段和重要文【物古:迹周:围的建设控制—地带内?新,建、:改建建筑物其退让】距离:和保护要求应符【。合规划要求及相关】规,定并附相关》部门签?署的书面意见
!
第三十条【 沿河道》规划蓝线两侧新建】建筑物其后》退河道规划蓝线的】距离:有,。详细规划《的,按照批?准的规划《执,行
《
?第三十一《。条 在电力线【路走:。廊,范围:内不得新建》建筑物、构筑物架空!电力线路走廊范围】为边导线向外侧水】平延伸所形》成平行区域》各级电压线路每侧边!导线向?外侧水平延》伸距离应符合相关规!定
《
?第三十二条》 :沿铁路两侧》的建设项目除满足铁!路技术规范规定外还!应符合以《。下规:定(:铁路:内部的建设项目除】外)
】 1、沿【铁路干线两侧的建】设项目?距最外侧轨》道中心线的距离不】得小于3《0米;?沿铁路?支线、专用线两【侧的建设《项目不得小于20米!;沿铁路两侧修建】围墙的不得小—。于10米路基高【于3米以上的—。。再增加退距1—.5H?(H=路基高度- !3米)
【
2、】沿,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!高,大构筑物(水塔【、烟囱等)、危【险品仓库和厂房等与!最外侧轨道中心线】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!管部门?意,见后确定
!。
3—、,在铁路?道口附近进》。行建设应当符—合,铁路道口管》。理规:定
—
第:三十三条 建筑物!的高度除必须符【合日照、《建筑:间,距、消防等》方面要求《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!。。
:
第三—十四条 市—政公用工程设计【和建设应当》符合城市《规划、专业规划和】有关规范《、标准、规》定采用统一的城【市坐标系统和—。。高程系统《
—第三十五《条 城市》道路的新建、—扩建、改造应符【合下:列规定
【
(一)城!市道路?的设计、施工应符】合规划的道路设【计及竖向标高要求
!
《
(二—)城市公共交通停】靠站一般不得占【用行车道当道—。。路红线宽度大—于或等于45米时应!采用港湾式停靠【站港湾式停靠站应】至少有?2,~3台车位的长【度
—
(》三)城市道路—、居住区道路、公】共活动场所》应设置方便残疾人】通行的无障碍坡【。道及标志并》应符合相关规—。定
第】三十:六条 规划六车】道以:下的城?市道路?平面交叉口的进出】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!段展宽段的长—度自路缘石曲线端点!起为:50~80米—展宽段的宽度不【应,小于3.5米—。
?
第三》十七条 在道路】红线范围内》除,按规划铺设》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!靠站、电话》亭,、交:通标志、《指示:牌、立交桥、人行地!下,通道、人《。行,天桥、环卫及夜【间照明设施外不得】设置任何建筑物、】构,筑物
?
》第三十八《。条 申请《在道路上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】的须符合《下列规定
!
(一)一】个建设用地项目【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!原则上只允许开设】一个机动《车出入口《当相邻道路为—两,条或两条以上时则】应在:最低:一级道?路,。上开口特殊情况下】符合规范要》。求并经城《市规划主管》部,门批准可设》。主次两?个出入口
】
(二)】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!围开设机动车出入口!的其开口《位置距道路》交叉口曲线端点【。的,。距离:主干道?不小于70米—次干道?。不小于50米支【路不小于30米建设!基地较?。小的可酌情降低
】
》 (三》)单位建设用地内】道,路与城市道》路衔接时其》变坡点必《须在单?。位建:设用地?范围之内《
第【三十九条《。。 新建《、改建和《扩建:各类建设项》。目必:须,建设:与之相配套的停车场!(库)配建的—停,车场:(库)应位于本建设!项目的建设用地【范围内并应》与建筑主体工程【同时设计、》同时:建设、同时验收、】同时:交付使用配建停车场!的标准应符合有关】规定所确《定的停车场不得擅】。自改变?。使用性质
】
第四十条 【 市区内各种管线】原则上应在地—下敷:设不:。得在旧?城区的重要》地,段、主要《道路以及新城区【新建:35kv《及以下电压等—级的:架空供电线路以及】架空的各《类,通讯线路《已有的?城市架空线应结【合城市改建》逐步改为下地敷设】电缆分接箱》、箱式变压器—、通讯电缆配线【。箱、光缆分接—箱原则上设置在道路!红线外?不应占用人》行道确有困难—需占:用时:须经城市规》划,。主管部门批准
】。
第四十一条! 规划《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!指标控制各类—。建设基地《内绿地面积》占基地面积的比例】第一类?建设区不小》于 25%第—二类建设《区不小于30%
】
第四十二!条 居住区、【居,住,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!。地配置按国家—现行规范《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!应与房屋成片—开发同步实施—
第【四十三条 新建、!。。扩建:、,改,造城市道路的绿【地率应符合》现,行规范的要》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!路建设同步实施【、同步验收
!
第四十四条 】 ,。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!建设用地规划许【。可证:的仍按原批准的规划!执行已经批准—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或城市设》计,的地区?的建:。设项:目未取得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!应根据实际情况【结合本?规定实施
】
,
第四?十五条 《 本规定自》发布:之日起施《行
第】四十六条 主城区!之外其它城区可【参照本规《定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