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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市—中,心城区规划》管,理技术规定(试行)! —。(二〇〇九年七月二!十日) 】。。 第一条《  为加强城市规】划管:理保证?城市规划《的实施根据有关的】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和规范结合【本,市的实?际,情况制定本规定【 —。第,二条:。  本规定适用【。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!范围内各项建设工】程的: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! 《 第三条  在】。。城市总体规划—指导下各类详细【规划和重《要建筑方案设计【引进市场竞争机【。制面向?国内外市场》鼓励设计方案竞【标 : 第四条 ! 在本市规》。划区内承《担各:类规:划设计任务的—单位应当具》备相应?的规划设计资质在规!。划成果报批的同时】应附相?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!料,  【。 , , 外埠规划设计单】位在本市从事规【划设计应《向市规划《主管部门备案登【。。记 —     承—担居住建《筑面积15万平【方米以?上(含15》万平方?。米,),。、公建5《万平方米以》。上(含?5万平方米)修建性!详细规划设》计,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!资质承担居住建筑】面积8?~15万《平方米、公》建3~5万平方米修!。建,性详细?规划设计应具备乙】级以上规划》设计资质 》 , : 第五《条 : 在城市规》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!。用地面积超过—2万平方米的—应编制修建》性详细规《划用地?面积在2万平方米】。以下(含2万平【方米)的项目—需编制建设》项,目总平面规》划、综合管线工【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!项建设?工程的建设应按已】批,准的控制性详—细规:划,、修建性详》细规划等规划—执,行 : 》    各》类建设工程在—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】划、建设项目总平面!规划:、城市设计》、日照?分析和建筑方案时】范围应符合城市坐】标的且包《括周边相《邻地段5《。0米以上范围—内的现状地》形,图并研?究与相邻空》间环:境协:调以及与城市基【础设施的衔接—建筑立面、建筑【夜景及?色彩:方案应进行多—方案比?较符合方案竞选要】求的应进行》方案竞选 !     》各类:专业性用地建设项】目应符合已颁布【的其: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!定的要求 ! 第六条  —规划设?计单位在本》市,承担各类修建性详】。细规划设计时应按】规划主?管部门核发的“【规划设计条件—”执行修建性—详细规划成》果报批?时“规?划设计条件》”应作为附件 ! : 第七条  编【。制各:类规划应《按有关规定明确【规划强制性内—容审:查和审批各》类建:设项目不得违背规】划强制性内容 ! , 第八条》  :城市控制《性详细规划》由,市人民政府审批【城市:重要街区、主—。要干道、重要景观节!点、重要建》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!。规划和建《。筑方案由市规—委会:审批:城市一般的修—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!方案由?市规划主管部—门审批 !第九:条  各类城—市建设用地》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!用相容性的原—则应按?批准的详细规—划执行 》 : 第十条  根据!中,心城:区实际?建,。设,情况将中心》城区划?分为两?类,建设区域以不同的】控制指标《进行规?划、建?设管:理具体划分如—下 》 :。 ,  (一)第一类建!设区范围为外环线】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!(即旧?城,区) 】   (二)—第二类建设区第一】类建设区未》涵盖:的其他区《域(即?新城区?) 第十!一条  新建、扩】建、:改建的建设项—目应按照《批准:。。的控制性详细—。规划确定《。建筑总容量控制【指标表?一,中建筑密度、—。容积率为上限适用】于单一?类型的建筑》。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!筑用地?其建筑?。。容,量控制指标》应将建筑用地按【使用性质分类规【。定后按不同类型【分别执行;》对,难以分?类执行的建》。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!。。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!。筑的建?筑面积比例和不同】的建筑容《量控:制指标换《算建筑容量》综合控制《指,标 《 建《。筑容量控制指标【(表:。一) 《 】 第十二条— 对未列《。入表一的科》研机构?、大中专院校、中】小学校、体育场馆以!及医疗卫生、—文化艺术、》幼托等设施的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!按有关专业技—术规定、规范—执,行 第】十三:条 原有建》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!容量控制指标—已超出或《达到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确定的建筑总【容量控制指》标要求的不》得,在原有建设用—地范围?内扩建、加》层、插建 — 第十四【条  住宅开发项】目建设?。用,地在:旧城区未达》到10000平方米!新城区未《达到20000【平方米的《不得单独建设 】     】建设用地未达到【前款规定的最小【面积但有下列—情况之一且确实【不影响城《市规:划实施的规划—主管部门可予核准】建设: ?  《。  (一)邻接土地!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!成道路、河道或有】其它类似《情况确实《无法调整、合—并的; 》 《。   (二)因【城市规划街区划分】、市政公用》设施等的限制—确实无法《调整、合并的 ! : 第:十,五条: , 各类建设用—。。地内为社会公众提】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!的在符?合消:。防、卫生、交通等有!关规定的前提下可】按表二的规》定增加建《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!。面积:总计:不得超过批准—总建筑面《积的20% !。  提供公共开】放空间建《筑面积补偿换算表】(表二) !   !。 , 为城市提供的公共!开放空?间是指?建筑基地内》。为,社会:提供的?广场、绿地、停车场! (库)、公厕等公!。共使用空间》。开放空间《必须同时符》合下列条件》 , : ?    (一—)沿城市道》路、:广场设置; — —   (二)在规】划,要,求的:后,退范:。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!实际使用面积不小】于1:50:平方米;  — 》   ?(三)全《天候开?放且不改变使—用性质  — : 第?十六条 低》层、多层居住建筑的!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!  —   ? (一)平行布置 ! —    建筑物【平行布置时》其间距在《一类建设区》不小于遮挡建—筑高度的1.—5倍二类建设区【不小于遮挡建筑【高度的1.7倍 】。    !(,二)垂直布置—   】 ,  1、山墙位【于被遮挡建筑主采】光面:一侧时其间距不小】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!1.0倍  】     【2、山墙位于被遮挡!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!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!。0米 ?。   】  :3、山墙《宽度大于16米的其!间距:按平行布置的—居住建?筑间距?控制  《  —  (三)》。即非平行也非垂直】布置的间距》  —   ?  1、当两幢【建筑的夹《角小于或等》于30°《时其最窄《处间:。距按平行《布置的居《住建筑控制  !     【2、当两幢建筑的夹!角大于30》°小于或《等于60°时—其最窄处间距—一类建?设区不小于遮—挡建筑物高度的1】.4倍二类建—设区不小于》。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!。.6倍 》    【 3:、,当两幢建筑的—夹角大于60°时】其,最窄:处,间距按垂直》布置:的居住建《筑控制 《   】 (四)视觉—卫生间距  — ,。 《  :  多层居住建筑】不小于2《0米低层居住建【筑不小于15米  !。    】(五)侧墙间—距,  【。   居住建筑的】侧墙之间的间—距不小于6》米当此间《距不能满足消防或管!线埋设时由规—划主管部门依实际情!况确定居住建筑的东!(西)侧面有居【室窗户的其与—相临居住建筑东西】向的间距《不适用本款规定的】侧墙间距应按本条(!一):、,(二:)、(三《。),、(四)《款执行 《 》    (六—),。。建筑间?。距计算时采用的建】筑,。物高度  》 ,    【 1、多层》居住建筑方案阶段四!层按13米计算;五!层按16米计算;六!。层按19米计算【规划:许可阶?段建筑间距按实际】高度计算《  《    — 2、楼顶跃层【建筑1当跃层—阴影未出建筑物屋面!按相应多层建—筑,高,度计算不计》跃层高度2》当跃层?。阴影已出建筑物屋】面按相?应多层建筑高度加】跃层高度计》算  》     3】、建筑物顶部附属】设施长度《累计超过屋顶总【长度的1/3时建筑!物高度算至附—属设:施顶端  — , :     》4、居住建筑处于被!遮挡位置《且底:层,有非居住用房时【其,间距计算可扣除【底层相应《高度:后再按本条(—一,)、:(二)、(三)、(!四)款规定计算相】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!有高差的高》差等于或《小于0.5》。米时不计高差—。影响大于《0,.5米?时计入高《差后按?本条(一)、—(二)、(》三)、(四)款规定!计算间距 》。  【  (?七)当居住建—筑,阳,台的:累计:长度和?非居住建筑突出【部分累计长》度大于?建筑物?长度的1/2时及】建筑错接距离大【于3米时建筑—间距应自突》出部分边缘算起  ! 第十七条! , 高层建筑与各种】层,数,居住建筑的正—面最小间距》在符合大寒》日2:小时日照标准的前】提下应符合下—表规定 《 《 , 》     中高【层、高层建筑—在做日?照分析时应考虑周边!相邻地?块不少于50米【以上范围内既有【建筑:的影:响,;若相?。邻地块为待开—发,或未开?发区域应按本—地块规划方案对相】邻地块布置模拟多】层居住建筑进行【日照分析其》间距及退线距离按】照所处区域位置【要求执行且建筑面】宽不小于60—米  —。 第十八条—  对托儿所、幼儿!园、大?中小学教学》楼和医院病房楼、】休(:疗)养?院住宿楼等国家【规范有特殊》规,定的其?他建筑其间距应【满,国,家,规范要求  】 第十九—条  新建建筑与原!有居住建筑的间【距在符合大寒—日2小时日照标准】的前提?下按以下规定执行 ! :    【(一)平行布—置时当新建建筑【处于遮挡位置—新建建筑与原有【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】距应符合下表规【定 : : , 】    当新建建】筑处于被遮挡—位置新?建,建筑与原有居—住建筑之间的间距】不得小于2》0,米;:新,建建筑为居住—建筑的其间》距按照?。居,住建筑间距的规定】执行  !。  :(二:)非平行布置时新建!建,筑处于原有居住【建筑:主采光面一》侧时其间距控制【。参照第十六》条第二?款及本条第一—款点式建《筑最小间距控制标】。准执行?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!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一!侧时其间距不—小于20米》。 第二十!条  非居住建筑】(第十八条所列【。的非住宅建筑—除外)的间距及其作!为,被遮:挡建筑与其他建【筑的间距由规划主】管部门根据消防、交!通、卫生、环保【等规:。定和工程管线布设、!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!确定 【 第二十一条  】。有消防、防爆—、环境保护、抗震】以及其它特殊要求】的建筑物的间距按有!关规定执行 】 第二》十二条  挡—墙、护坡与建筑【的最小间《。。距,要求: ?    (一)!在无:地质灾?害,。影,响下:应满足?住宅日照《、通风?、防护、消防—的需要 《    】(,二)高度大于2米】小,于6米的《挡,墙,和护坡的上缘—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!小,于,5米下缘与建筑的】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! 《    (三)高!度大:于6米的挡墙—应作:退台处理退台—宽度不得小于1【.5米 — 第《二十:三条  沿建设用】地边界线(》或称用地红线)【和沿城市道路、【公共绿地、河道【、山体、铁路两【侧以:及电力线《路保护区范》围的建?筑物其?建筑控制线退让【距离除必须》符合日照、消防、】防汛:、交通安全、—景观、环保等方面的!。要求外应同时—符合本规《定 第】二,十四条 各》类,建筑退让用地—红,。线距离按以下—规定:执行 —    (一)建!筑物长边退界距【离迎光面《16.5米背光面按!。遮挡相邻建筑—所需间距减去—16.5《米且低?层、多层不小于6】米中高层、高—层不小于10—米 —    (》二)建筑物短—边退界距离多层【建筑短边《退地界?不得小?于4米;35—米以下高层建—筑短边退地界—。。不小于?6.5米;35【米及以上高层建筑短!边退地界不》。小于10米》  【  (三)》建设:用地界线外原有建】筑未退?足其用地界线—的新:建建筑应退足—全部间距 】    (—四)建筑背光面相邻!城市道路的》当城市道路红线【宽度大于40米【时建筑日照标准【遮,挡线范围《。不得越过另》一侧道路红线;当】城市道路红线宽【度小于或等于—40米?时建筑日照》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!越过:另一侧建筑控—制线 《  》  (?五)相邻地界—为,公共绿?地的各类建筑的【退,。距不小于《10米并应满足【有,不少于1/3的绿地!面积在建《筑日照标准遮挡线】范围之外的》要求 【    (六—),有消防、防爆、环境!保护:、抗:震、:安全: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!建筑物除满足本条前!六款:的规定外还须退足】。由其:自身要求所产—生的间距 】。    (七)在!不违背国家有关法】。律、法规和》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!界的建筑退让用地】红线: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!解决 —    (—八)地下建(—构)筑物退界距【离原则上不得超出】地上建筑控制—线;当地《上建筑退界距离超过!1,0米时地下》建(构)筑物退界】距离不小于10米】 ? 第《二,十五条? , 沿城市道路—两,侧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。无大量人流、车【流集散的建筑物其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】的,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!规划执行 — 建筑物【退让道路红线表(表!四) 【  】   注城市道路红!。线外侧有绿》化带的后退距—离按绿线退》让 》 ,   ?  有道路绿线的】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!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! 第【二十六条  沿【。城市道路两侧新【建影剧院、》游乐场、体育馆【、展览馆等有大【量人流、《车流:集散的公共建—筑,。第一类建设区—不得小于20米第】二类建设区不得小】于25米并应当留】出与城市道路—相连的临时停—车或者回车的场【地, ,   【。  沿城市道路的商!业建:筑应集中布置主干】道两侧原《则上不得建设底【商住宅楼确需—建设的每个》商户底层建筑面【积不得?小于150平方米沿!。。街,宽度不得小于13】米其他?道路两侧《建设底商住宅楼每户!商业底层建筑面积不!得小于10》0平方米沿》街宽:度不得小于10【米   !  新建商业建筑及!底商住宅楼必须【后退道路红线—或绿线无道路—绿线的后《退最小距离按表【。五执行 【 商业建筑退【让道路红线表(表五!) 【。 《     注【城市: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!带的后退距离按绿】线退让 【     有道】路绿线的后退最【小,距离可在表》五的基础上减少【5米 —     临城市!道路的?地下:建(构)筑物退道】路红:线距离一般与—其地:上建筑物退让道【路,红线相?同;当地上建筑退线!距离超过10米【。时地下建(构)筑物!。。退线:距,离不小?于,10米 《    】 传达室、警卫室、!书报亭、公共—厕所等建筑物—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!划主管部门根据【实际情况确定 【 ?。 第二十七条【  沿?。。街建筑物的基础【、,台阶、平《台,、雨棚、附》属,设施及与城市—管线连接以外的其它!管线(包括管沟、】管,井等构筑物)均【应在划定的》建筑控制线范围内】建设 】    建筑—物的临街面一般【不得修建《。围墙:因保密、安全—需要:。须建围墙《的原则上应》为,透空形?式围墙确需建设封】闭式围墙《的围墙?饰,面及外观应》进行美化处理—有利于城市观瞻【。沿,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!其退让道路》红,线(或绿线)—距,离不得小《于2米 《 第二十八!条  临城市道路】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!退,。让道路交叉口并留】出,一定的开敞空—间留出开敞》空间的用地范围【。为 ?    【(一)城市主—干道相交的自道【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!路纵向不少于50米!横向:不少:于3:0米外围的》弧线半径不小于【25米 》 ,    (二】)城市次干道与主】干道、次干道相【交的自道路规划【红,线交点?沿道路?。纵,向不少于40米横】向,不少于20》米外围的弧线—。半径:。不小于?25米 【    (—三)城市支路与【主干道、次》干道和?支路相?交的自道路》规划:红线交点沿道—路纵:向不少于《30米横向不少于1!5米:外围的弧线半径不】小于:25:米 【   ?(四:),城市道路《有绿线的《开,敞空间横《。向,宽度可减去绿线宽】度在旧城区》建,筑密集?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!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其!开敞:空间规模由市规划】主管部门适当调【。整 【第二十九条 — 在历史《文化保护《区段:和重要文物》古迹周围的》建,设控制地带内新建、!改,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!和保护要求应符合规!划要求及相关规定】并附相?关部门签署的书面】意见 — 第三十条  沿!河道规划蓝线两侧】新建建筑物其后退】河道规?划蓝线的《距离有?详细规划《的,按照批准《的规划执行 !。 :第三十?一条  《在电力线路走—廊范围?。内,不得新建建》。筑物、构筑物架空电!力线路走廊范围为】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!伸所形成平行区域各!级电压线路每侧边】。导线向外《侧水平延伸距离应符!合,相关规定 ! 第三十二条 【 沿铁路两侧的建】设项目除《满足: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!还应符合《以下规定(铁路内部!的建设项《目除外) — ? ,  :  1、沿铁路干线!两侧:的建设项《目距:最外侧轨道中心【线的距离《不得小于《30米;沿铁—路支线、专用线两】侧的建设项目不【得小于20米;【沿铁路两侧修建【围墙的不得小于【1,0米路基高于3米】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!.5H(《H=路?基高度- 3米) ! 》。    2》、沿:铁路:两侧的高层建筑高】大,构筑物(水》塔、:烟囱等?)、危险品仓—库和厂房《等,与最外侧轨道中心】线的距离应征—求铁路主管部门意】见后确定 — 《    3、—在铁: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!应当符合《铁路道口管》。理规定 !。第三十三条 — 建筑物《的高度除必须符【合日照、建》。筑间距、消防等方面!要求:外应同时《符合本规定 — : 第《。三十:四条  《市政公用工程—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!城市:规划:、,专业:规划和有关》规范、标准、规定采!用,统一的?城市:坐标系统《和高程系统 】。 第三十五条 ! ,城市道路《的新建、扩》建、:改,造,应符合下列规—定 【   (一)—城市道?路的设计、施工【应符:合规划的道路设【计及:竖向标?高要求 《  —  :(二:)城市公共交—。通,停靠:站一般不得占用行】车道当道路红线【宽度大于或》等于45米时应【采用港?湾式停靠《站港湾?式停靠站应》至,少,有2~3台》车位的长《度 【   (三)城市道!路、居住区道路、】。公共:。活动:场所应设置》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!障碍坡道《。及标志并应符合相】关规定 — 第三十六【条  规划六车道以!下的城市道》路平:面交叉口的》进出口双《向均应设置展宽段】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!石,曲线端点起为—50~8《0米展宽段的—宽度不?应小于?3.5?米 ? 第三十七】条  在道》。路红:线范围内除按规【划铺设各种管—线建设公《交停靠站、电话亭】、,交通标志、指示牌、!立交桥、人》行地下通道、人行】天桥、环卫》及夜间?照明设?施外不得设置任【何建筑物、构—筑,物 》 第三《十八条 申请在【道路:上开设机动》车出入口的须符【合下列规定 — 《    (一—)一:个建设?用地项目《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!原则上只允许—开设一个机动车出】入口:当,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!条以上时则应在最低!一级道路上》开口特殊情况下符】合,规范要求《并经城市规划主【。管部门批准可—设主次两个出入口】。 《    (二)】在城:市道路交叉口范【围开设机动车出入口!的其:开口位置距道路交】叉口曲线端点的距】离主干道不小—于70米次》干道不小于50米支!路不小?于30米建设—基地:较小的可酌情降低 ! :  《  (三)单位【。建设用地内道路与城!市道路衔接时其变坡!点必须?在单:位建设用《地范围之内 【 , : 第三十《。九条  新建、改建!和扩: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!建设与之相配套的】停车场(库》。)配建的停车场(】。库)应位于》本建设项《目的建设用地—范围内并应与建筑】。主体工程同》时设计、同时—建设、同时验收、同!时交付使用配—建停车场的标准应符!合有关规定》所,确定:的停:车场:不得擅自改》变使用性质 ! , ,第四十条 》 市区内各种管【线原则上应在地下敷!设不得在旧城区的】重要地段、主要道路!以及新?城区新建35k【v及以下电压等【级的:。架空供电线》。路以:及,架空:的各类通讯线路已有!的城:市架空?。线应结合城市改建】逐步改为下地敷【设电缆分接箱—、箱式变压》器,、,通讯电缆配线箱【、光:缆分接箱原则上设】置在道路红线—外不应占用人行道确!有困难?需占用时须经城市】规划主管《部门批准 ! 第:四十:一条  规》划建设项目实—施绿地率指标控【制各类建《设基地?内绿地面积占基地】面积的?比例第一类建设区不!小,于 25%第二类】建设区?。。不小于?30% !第四:十二条  居住区】、居:住小区?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!置按:国家现行规范要求】执行其绿地建—设应:与,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!。施 ? 第四—十三条  新—建、扩建、》改造:城市道路的绿地率】。应符合?现行规范的要—求其绿地建设—应与道路建设—同步实施、》同步验收 ! 第:四十四条  —。本规定?实施前?已取:得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的?仍按原批准的规划执!行,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!细规:划或城市设计—的地区?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!结合本规定》实施 ? ? 第四十五条 】。 本:规定自发《布之:。日,。。起施行? 》 第:四十六条  —主城区之《外其它城区可—参照本规定施—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