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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市》中心城区规划管【理技术?规定(试行)
【
(—二〇:〇九年七月二十日)!
》。
第一条 为加】强城市?规划: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!实施根据有》关的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和规范结合】本市的实际情—况制定本《规定
【。
第二?条 : 本:规定适用于张家【口,市中心城区》范围内?各项建设工程的【规划编制和》规划管?理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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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条, :在城市总体规划指】导下各类详细规划】。和重要建《。筑方案设计》引进市场《。竞争机制面》。向国内外市场鼓【励设计方《案竞标
《
》第四条 在本【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!规划设计任务的【单位应?当具备相应的规划】设计:资质在规划》成果报批的》同时应附相应—。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!
,。
【 外?埠规:。划设计单《位在本?市从事规《。划设计应向市规【划主管?部门备?。案登记
】
承担【居,住建:。筑面积15万平方】米以上(含15万】平方:。米)、公建》5万平方米》以上:(含5万平方米【)修建性详细—规划设计应具备甲】级规划设计资质【承担:居住:。建筑面积《8~15万平方米】、公建3~》5万平方米修建【性详细规划设计【应具: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!资质:
,。
》第五条 在城市规!划区范围内》建设项?目用地?。面积超过《2万平方《米的应?编制修建性》详细:。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!平方米以下(含2万!平,方米)的项目需编】。制建:设项目总平面规【划、综合《管线工程规划—和竖向规划各项【建设工程的》建设应?按已批准的控制性】详,细规:。划、修建《。性,详细规划等》规划执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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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各类建设工》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!规划、建设项目总平!面规划、《城市设计、日—照分析和《建筑方?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!坐标的且包括—周边相邻地段5【0米以上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!并研究与相》邻空间环境》协调以及与城市基】础设:施的衔接建筑—立面、建《筑夜景及色彩—方案应?进行多方案比较【符合方案《竞,选要求的应》进行:方案竞选
【
? 各类专业性!用地:建设项目《应符合已颁布—的其:专业技术规范及【本规定的《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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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规】。划设计单位在本市】承,。担各类?修建性详细规划【设计时应按规划主】管部门核发》的“规划《设,计条件”执行修【建性详细规》划成果报批》时“规划设计条【件”应作《。为,附件
】第七条 编制【各,类规划应按有关【规定明?确规:划强制性内容审查和!。审批各?类建设项目不—得违:背,规,划强:。制性内容
!
第八条 城市控!制,性详细规划由市人】民政府?审批城市重要—街区、主要干道、重!。要景观节点、—重要建设项目—。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!建筑方案由市规委】会审批城《市一般的修》。建性详细规》划,和建筑方案由市规】划主管部门审批【
》
,第九条 各—类城市建设用—地的:。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!。相容性的原》则应按批《准的:详细规划执行
!
第十条 【 根据中心》城区实际建》设情况将中心—城区划分为》两类建设区域以【不同的控制》指标进行规划、建】设管理具体划—分如下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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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第一类!建,设区范围为外环线内!纬,一路:以北的区域》(即旧城区)
!
《 :(二)第《二类建设区第一类】建设区未《涵,盖,的其他区域》。(即新城区)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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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】新,建、:扩建:、改建的建设项目】应按照批准的控制】性详细规《划确定建筑总容量】控制指标表一—中建筑密度、容积率!。。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!型的建?筑用地对《混合:类型的建筑用地其】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】应将:建筑用地按使用性】质分类?规定后按《不同类型《分,别执行;对难以【分,类执行的《建筑用地和综—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!同性质建筑的建筑】面积比例和不同【的建筑容《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!容量综合控》。制指标
【
建筑容量控制】。指标:(表一)
】
【
第十?二条 对《未,列入表?一的科研机构、大】。中专院校、中—小学校、体育场馆】以及医疗卫生、【文化艺术、幼托等设!。施的建筑容量控【制指:标应按有《关专业技术规—定、规范执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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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。 原:有建设用地范围【内,的建筑?容量控制指》。标已超出或达到控】制性详细《规划确定的》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!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!设用地范围》内扩建、《加,。。层、插?建
【第十四条 住宅】。开发项目建设用【地在旧城区未达【到,10000平方米】新城区未达到—20000平—方米的不得单独【。建设
?
!建设用地未达到【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!但有下列情》况之一且确实不影】响城市规《划实施的规》划主管?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】
】 (一)邻接土地】已经:完成:建设或?为既成道路、河【。道或有其《它类似?。情况确实《无法调整、合—并的;
《
?
: (二)—因城:市规划街《区划分、市》政公:用设施等的限—制确实无法调整、】合并:的
第】。十五条 》各,。。类建设用地内—为社会公众提—供城市公《共开放空间的—在符合消《防、卫生、交通等有!。关规定的前提下可】按表二的《规定增加《建筑面?积但增加的建筑面】积,总计不?得超过批准总—建筑面积的》20%
【
提供》公共开放《空间建筑面积—补偿换算表(表二)!
》。
!。 , 为城市提供的公共!开放空间是》指建筑?基,地内为社会提供【的广场、绿》地、停车场 (库)!、公厕等《公共使用空间开【放空间必《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!
! (一)沿城市道路!、广场?设置:;
】 (二)在规】。划要:求的后?退范围外《宽度不小于》5米实际使用—面积不?小于1?。50平方米; 【
?
,。
(—三)全天候》开放且不改变—使用性?。质
《
《第十六?条 低层、多层【居住建筑的间距【应符合下列规定 】
【 (一)平—行布:置
》
建】筑物平行布》置,时其间距《。在一类建设区不【。小于遮挡建筑高【度的1.5倍—二类建设区不—小于遮挡《建筑高度的1.7倍!。
【 (二)—垂直布置
】
— 1、?山墙位于被遮—挡建筑主采光面【一侧时其《间距不?小于遮挡建筑—物高度?的1.0倍
】
?
《 2:、山墙位《于被遮挡《建筑非主采光面【一侧时其间距不得】小于10《米
【
》3、山墙《宽度大于16—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!。置的居?住建筑间距控—制
【
(三)即非!平行也非垂直布【置的间距 》
》
? 1、当》。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!或等:于30°《。时其最窄《。处间距按平》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!制
】 2、—当两幢建筑的夹【角大:于30°小于或【等于6?0°:时其最窄处间距一】类建设区不小—于遮挡建《筑物高?度的:1.:4倍:二类建设区不—小于:遮挡建?筑,物高度的1.6【倍
?
3!、当两幢建筑的【夹角:大于60°时其最窄!处间距按垂直布置】的居:住建筑控制》
:
?
(四【)视觉卫生间距
!
—。 多层》居住建筑不小于2】0米低?层居住?。建筑不小于15米】
《
(【五)侧墙间距
】
居!。。住建筑?的侧墙之间的间距】不小于6米当—此间距不能满—足,消防或管线埋设【时由:规划主?管,。。部门依?实际情况确定居【住建筑的《东(西)侧》面有居室窗户的其】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!向的间距不》适用本款规定的侧】墙间距应按》本条(一)、—(二:)、(三)、(【四)款执《行 :
!(六:)建筑?间距:计算时采用的—。建筑物高度
【
:
1、!多层居住建》筑方案阶《段四层按13米计】算;五层按》1,。6米计算;六层【按19?米计算规划许可阶段!建筑间距《按实际高度计算【。
—
2—、楼顶?跃层建筑1当—跃层阴影未出建【筑物:屋,面按相应多》层建筑高《度,。计算:不计跃?层高:度2当跃《层阴影已出建筑物屋!。面按相应《多层建筑高度加跃层!高度计?。算
】 3、建筑】。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!累计超过《屋顶总?长度的1/3时【建筑物高度算至【附属设?施顶:端 :
【 : 4、?居住建筑处于—。被遮挡位置且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!其间距计算可扣除】底层相应高度—后再按本条(一【)、(二《)、(?三)、?(四)款规》定计:算相邻居住建筑之间!地面有高差的—高差等于或小于【0.:5米时不计》高差影响《大于0?.5米时计入高差后!按本条(一)、(】二)、(三)、【(四:)款规定计算—间距:
】 (七《)当居住建筑阳【台,的累计长度和非居】住建筑突出部分累】计长度大于》。建筑物长度的1/】2时及建筑错接【距离大于3米时建筑!间距应自《突出部分《边,缘算起
【
?第十七?条 高《层建筑与各种层【数居住建《筑的:正面最小《。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!。小时日照标准的【前提下应符合下【表规定?
?
《
!中高层、高层建【筑在做日照分析时应!考虑周边相邻—地块不少于50米以!上范:围内既有建筑的影响!;若相?邻地块为待》开发或未开》。发,。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!方案对相邻地块布】置模拟多层居住建】。筑进行?日照分析其间—距及退线距》离按照所处》区域:位置要求执》行且:。建筑面宽《不小于?60米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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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八条 —对托儿?所、幼儿园、大中】小,学教学楼和》医院病房楼、休【(,疗)养院住》宿楼等国《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!其他建筑其间距应满!国,家规范?。要求 ?
,
,
:
第十九条— 新建《建筑与原有居—住建筑的间距在符】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!标准的前提下—按以:下规定执行
【
— (一)》平行布置时当新建】建筑:处于:遮挡位置《新建建筑与》原有居住建筑之间】的间距应《符合下表规定
【。
—
?
? , , ,当新建建筑》处于:被遮挡?位置新建建筑与原】。。有,居住建筑之间—的间距不得小于2】0米;新《建建筑为居》住建筑的其》间距按照居住建筑】间距的?规,定执行
! (二)非平】行,布置时新建》建筑处于原有—居住:建筑主采光面—一侧时其间》距控制参照第—十六条第二》款及本条第》一款点式建筑—。最小间距《控制标准执行新建建!筑处于?原有:居住建筑《非主采光面一—侧时其间《距不小?于20米
】
第二十条 】非居住建筑》(第十八《条所列的非住宅【建筑除外)》的间距及《。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!其他:建筑的间距》由规划?主管部门根据消防、!交通、卫生、环【保等规定《和,工程管线布设—、建筑保护》等特殊要求确定
!
第二十一条! 有消防、防【爆、环境保护—、抗:震以及其《它特殊要《。求的: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!。规定执?。行
:
第二十二!条 挡墙、护【坡,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!求
》
,
(一)在】无地质灾害影—响,下应满足住》宅日照、通风、【防护、?消防的需要
!
? , (二)高度大【于2米小《于,6米的挡墙和—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!净距离不得小—于5米下《缘与建筑的净—距,离不得小于》3,米
! (三)高度—大于6?米的挡墙《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!度不得小于》1,.5米?
?
,
第二十》三条 沿》建设用地边界—线(或称《用地红线)和—沿城市?道路、公共绿地【、河:道、山体、铁路两侧!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!范围的建《筑,物其建筑控制线退】让距离除《必须符合日》照、消防、防汛、】交通安全、景观【、,环保等方面》的要求外应》同,时符合本规定
!
?第二十四《条, 各:类建:筑退让用地红—线距离按以》下,规,定执行
—
(一)!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!迎,光面16.5米背】光面按遮挡》相,邻建:筑所需?间距减去16.【5米且低《层、:多层不小于6—米中高层、高—层不小于10米
】
【 (二)建筑物短】边退界距离多层建筑!。短边退地界不得小】。于4米;35米【以下高层建筑短边】。退地界不小于—6,.5:米;3?5米及以《。。上高层建筑短—边退地界不小于【10米
】
(三)建】设,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!未退足?其用地界线的—新建建?筑应退足全》部间距
! , (四)建筑【背光面相邻城市【道路的当城市道【路红线宽度大于【40米时建筑日照】标准:遮挡线范《围不得越《过另一侧道路红【线;当城市》道路红?线,宽度小于或等于4】0,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!挡线范围《不得越过另一侧【建筑控?制线
【
(五)【相邻地?界为公共绿地—的各类建筑的退【距不小于1》0米并应满足有【不少于1/3的绿】地面积在建筑—日照标准遮挡线范】围之外的要》求
?
— (:。六)有消防、—。防爆、?环境保护、抗震、安!全以及其《它特殊?。。要求的建筑》物除满?足,本条前六《款的规定外还须【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!产生的间距
!
(七)在!不违背国家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和规范的前!。提下相邻地界的【建,筑退让用地红线【。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!解决:
!。(八)地下》建(构)筑》物退界距离原则上不!得超出?地上建筑控制线;】。。当地:上,建筑退界距》离超过10》米时地?下建(构)筑物退界!距离不小于10【米
【第二十五条 沿】城市道?路两侧新建》。。、改建、扩建无大】量人流、车流集【散的建筑物其后退】道路规划红线—的距离应《按批准的详细—规划执行
》
建筑物】退让道路红线表(】表四)
!
?
【注城市道《路红线?外侧有绿《化带的后《退距离按绿线—退让
! ?有道路绿《线的后退最小—距离可在表五—的基础上减少5米】
《
第?二十六条 —沿,。城市道路《两侧新建影剧院、游!乐场、体育馆、【展览馆?等,有大量人流、车流集!散,的公共建筑第一类】建设区不得小—于2:0米第二类建设区不!得小:于25米并》应,当留出与《城,市道:路相连的临时停车】或者回车的场地
】
》 : :沿,城市道?路的:商业建筑应集—中布置主《干道:两侧原则上不得建】设底商住《宅楼确?需建设的每个商【户底层建《筑面积不《得小于1《50平方米沿街宽】度不:得小于13米其他道!路两侧建设》底商住宅楼》每户:商业底层建》筑面积不得小于【100?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得!。小于10米
!
《 , 新建商业建筑【及,底商住宅《楼必须后退道路【红线或绿线无—道路绿线的后退最】小,距离按表五执行
】
?
,
商业建《筑退让道路》红线表(表五)
】。
:
! , 注城市道【。路红线外侧有绿【化带的后退距—离按绿线退让
!
:
: ?有道:路绿线的后退—最小距离《可在表五的基础【上减少5《米,
【 临城市道路的!地,下,建(构?)筑物退道路红线】。距离一般与其地上】建筑物退让》道路:红线相同;当地上建!筑退线距离超过1】0米时地下建(构】),筑物退线距离不小于!10米
《
》 传》达室、警《卫室、书报亭、【公共厕?所等建筑物的退线】要求由城市规划【主管部门《根据实际情况确【定
第】二十:七条 ? 沿街?建筑:物的基础、台—。阶、平台、雨棚、附!属设施及与城市管线!连接以外的其它【管线(包括》管沟、管井等—构筑物)均应在划定!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!建,设,
! 建筑物的》临街面一《般不得修建围—墙,因保密、《。安全需?要须建围墙的原则】。上应为透空形式围墙!确需建?设封闭式围墙—的围墙饰面及外观】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!于城:市观瞻沿城市—道路修?建围墙的《其退让道路》红线(或绿线—)距离不得》小于2?米
》
第二十八条 !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!新建建筑应退让道】路交叉口《并留出一《定的开敞空间留【出开敞空间》的用地范围为—
?
—(一)?城市:主干:道相交的自道路规】划红线交点沿—道路纵向《不,少于50米横向不少!于30米《外,围的弧线半径不【小于25米
【
:。
(二【)城市?。次干道与主干—道、次干道》相交的自道》路规划红《线交点?沿道:路纵向不少于40】米横向不少于2【0,米外围的弧》线半径不小于—25米
! , (三)》城市:。支路与主干道、次干!道和支路相》交的自道路规—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!向不少于30米【横向不少于1—5米外围的弧线半径!不小于?25米
—。
,
(四)】城市:道路有绿线的—开敞空间横向宽度】可减去绿线宽—。度在旧城区建—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!集,地区确实不具备【条,件的其开敞空间规模!。由市规?划,主管部门《适当调整
】
第二十》。九条 ? 在历史文化—保护区段和》重要文物古迹周【围的:建设控制地》。带内新建《、改: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!和保护要求》应,符合规划要求及【相关规?定,。并附相关部》门签署的书》面意见
【
第三十条 沿!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!建建筑物《其后退河道》。规划:蓝线的距离有详细】规划的按照》批准的规划执—行
》
第三十一—条,。 在电力线路走】廊范围内不得—新建建筑物、—构筑物架《空电:力线路走廊》范围为?边导:线向外侧水》平延伸所形成—平行区域《各级电压线路每侧边!导线向外侧水—平延伸距离》应符合?相关规定
—
第三十二条! :沿铁路两侧的—建设项目除满足铁路!技,术规范规定》外,还应符合以下规定(!铁,路内部的《建设项目《除外)
《。
《
1、沿】铁路干线两》侧的建设项目距【最外侧轨《道中心?线,的距离不得小—于30米;沿—铁路支线、专用线】。两,侧的建设《项目不?得小:。于20米;》沿铁路两《侧修建围墙的—不得小于《10米路基高于3米!以上的再增加退【距1:。.5:H(H=路基高度-! 3米?)
》
2【、沿铁?路两侧的高层建筑】。高大构筑物(水塔】、烟:囱,等)、危险品仓【库和厂房等与最外】侧轨:道,中心:线的: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!部门意?见后确定《
》
3、【在铁路道口附—近,进行建设应当符合】铁路道口管理规定
!
》第三十三条 建筑!物的高度除必须【。符,合日照、建筑间【距、消防等方—面要求外应》同时符合本》规定
》
第三十四条 ! 市政公用工—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!合城:市规划、专业规划和!有关规范、标准、规!定采:用统:一的:城市坐标系》统,和高程?系统
?
《
,第三十五条 城市!道路的新《建、扩建、改造【应符合下《列规定
《
:
:
(一—)城市道路的设计】、施工应符合规划】的道路设计及竖向标!高要求?
】 ,(二)城《。市公共?交通停靠站一—般不得占用》行车:道当道路红线—宽度大于或等于45!。米时应采用》港湾式停靠站—港湾式停《靠站应至《少有2~3台车位】的长:度
【 : (三)城》市道路?、居住区道路、公】共,活动场?所应设置方便残疾】。。人通行?的无障碍坡道及【标志并应符合相关规!定,
《。
第三十六—条 规《。划六车道以下的城】市道路平《面交叉口的进出口】双向均应设置—展宽段展宽段的长】度,自路缘石曲》线端点起为50~8!0米展?宽,段的宽度不应小于】3.5米
!
第三十七条 【 在道?路红线?。范围内除按规—划铺设?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!。靠站、电话亭、交通!。标,志、:指示牌、立》交桥:、人行地下》通道、人行天—桥、环卫及夜间照】明设施外不》得设置任何》。。建筑物?。、构筑物
【
第三十八条】 申请在道》路上开设机动车【出入:口的须?符,合下列规定
!
(一【)一:个,建设用地项》目在同一《条城市道路》。上原则上只允许开】设一个机动车—出入口当相邻—道路为两《条,或两条以上时则【应在最?低一级道路上—开,口特殊情况下—符合规范要》求并经城市规划主】管,部门批准可设主【次两个出入口—
】 (二)在城市道路!交叉口?范围:开设机动车》出入:。口的其开口》位置距道路交叉【口曲线端点的—距离主干道不小【于,70米次《。干道不小《于50米支路—。。不小于30米建【设基地较小的可【酌情降低
】
? (三)单—位建:设用地?内道路与《城市:道路衔?接,时其变坡点必—须在单位《。建,。设用地范《围之:内
:
,。
第三十九】条 新建、改【。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!目必须建设与之【相配套?的停车场(库—)配建的停车场(】库)应位于本—建设项目的建—设用地范围内并应与!建筑主体工》程同时设计、同时】建设、?。同时验收、同时【交付使用《配建:停,车场的标准应符合有!关,规定所确定的停车场!不得擅自改变—使用性质《。
:
第四十【条 市区内各种管!线原则上《应在地下敷》设不:得在旧?城区的重要地段、】。主要道路以及新城区!新建35kv及以下!电压等级的架空【供电线?路以及架空的各类通!讯线路已有的城市】架空线应结合—城市改建逐步—改为下地敷设—电缆分接箱、箱【式,变,压器、通讯电—缆配线箱、光缆【分,接箱原?则上设置在道路红线!外不应占用人行道确!。有困:难需占用时须经城市!规划主管部门批准
!。
第—四十一条 规划】建设项目《实施绿地率指—标控制各类建设【基地内绿《。地面积占《基地面积的》比例第一类建—设区不小于 2【5%第?。二类建设区不小于3!。0%
?
:
:
第四十《二条 ? 居住区、居住小区!和居: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!国家现行规范—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!应与房屋成片开【发,同步实施
—
:
:第四十三条 — ,。新建、扩建、改造】城,市道路的绿》地率应符《合现: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!建设:应与道路建设—同步实?施、同步验》收
》
第四十四条 】 本规?。定实施?前已取得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的—仍按原批准的规划】执行已经批准的修建!性详细规《划或城市设》计,的地区的《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的】应根据实际情—况结合本规定实施
!
?
第四《十,五条: 本规定自发布之!日起施行
—
?
,第四十六条 主】城区之外其》它城区可参照本规】定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