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家口》市中心城《区规划?管理技术《。规,定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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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〇〇九年》七月二十日)
【
第一条 ! 为加?强城市规《划管:理保证城市》规划的实施根据有】关的法?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和规范《结合:本市的实际情况【制定本?。规定
《
第二条【 :本规定适用于—张家:。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!各项建?设工程的规》划编:制和规划管理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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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三:条 在城市—总体规划指导—。。下各类详细》规划和重要建筑方】案设计引进市—场竞争机制面向【国内: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!竞标
—
:第四条 》在本:。市规划区内承担【各类规?。划,设计任务《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!的规划设计资—质在规划成果报批】的同时应《附相应的《规划资质证》明材料
》
?
? , 外埠规《划,设计单?位在本市从》事规划设计应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登记
《
:
,
》 承担居《住建筑面积15【万平方米以》上(:含15万平方米)、!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!(含5万平》方米)修建性详【细规划?设计应具备甲级规】划设计资质承担居】住建筑面积8~1】5万平方米、公建3!~5万平方米修【建性详?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!级以上规划设计【资质
》
第五条— 在城市规划区范!围内:建设:项目用?。地面积超《过2万平方》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!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!万平方米以》。下(:含,2万平方米)的项】目需编制建设—项目总平面规划、综!合,管,线工程规划》和竖向规《划各项建《。设工程的建设应按】。已批准的控》制性:详细规划、》修,建性详细规》划等:规划执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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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建】设工程在编》制修:建性:详细:规划、建《设项目总《平面规划、城市设】计、日照《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!围应符合城》市,坐标:的且包括周》边相邻地段50【。米以:上范围内的现状地】形图:并研究与相邻空间】环境:协,调,以及与城市基础设】施的衔接《建,筑立面、建筑夜【景及色彩方案应进】行多方案比较符合】方案竞?选要求的《应进行方案竞选【
】 各类专业性用】地建设项《目应符合已》颁布的其专业—技术规范《及本规定的要求【
—第六条 规—划设计单位在本【。市承担各《类修建性详》细规划设计时—应按规划主管部【门核发的“规划设计!条件”执行》修建性详细》规划成果报批时“】规划设计条件”【应作为附件
!
第七条 编】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!规定明确规划强【制性内容《审查和?审批各类建设项目】。不得违背规划—强制性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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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。 城市控制》性详细规划由市人】民政:府审批城《市,重,要街区?、主要干道、重要】。景观节点、》重,要建设项《。目的修建性详—细规划?和建筑方案由市【规委会?审批城市一般的修】建性详?细规划?和建筑方《案由市规划主管【部门审批
【。
第九条 】各类城市建设用【地,的划:分应遵循土地—使用相容性的—。。原则应按批准的详】。细规划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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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— 根据?中心城?区实际建设情况【将中心?城区:。划分为两类建—设区域?以不同的控制—指标进行规》划、建设管理—具体划分如下
【。。
— (一)第一类】建设:区范围为外环—线内纬一路》以北的区域(即旧】。城区:)
》
《。。 (:二)第?二类建设区》第,一类建设区未—。涵盖的其他区域【(即新城区)—
?。。。。
第《。十一条? 新?建、:。扩建、?改建:的建设项目》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!详,细规划确定建筑总】容量:控制指标《表,一中建筑密》。度、容积率为上【限适用?于单:一,类型的建筑用地【对混合?类型的建筑用地其】建筑容量控》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!按使用性质》。分类规?定后按不同类—型分别执行;—对难以分类执行【的建:筑用地和综》。合建筑物用地应【按不同性质建筑【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!同的:建筑容?量控制指标换算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】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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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?筑容量?控制指?标(表?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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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二:条 对未列入—表一的科研机构【、大中专院校、中小!学校、体育场馆【以及医疗卫生、【文化艺术、》幼托等设施的建筑】容量控?制指标应《按有:关专业技术规定、】规范执行
!
第十?三条 ?原有建设用》地范围内的建筑【容量控?制指标?已超出或达到控制】性,详细规划《。确定的建筑》总容:。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!得在原有《建,设用地范围》内扩建、加层、插建!
《
:第十四?条 住《宅,开发项目《建设用地在》旧城区?。未,达,到10000平方米!新城区未达到20】000平《。方米的不得单独【。。建设
【
建—设用:地未:达到:前,款规定的最小面【积但有下列情—况之:一且确实不影响【城市规划实施—的规划主管部门可】予,核准建设
—
【(一)邻接》土地已经完成建设】或为既成道》路、河道或》有其它类似情况确】实无:法,调,。整、合?并的;
【。
》(,。二,)因:城市规划街区划分、!市政公用《设施等的《限制确实无法调整、!合并的
【
,
第十五条 各类!建,设用地内为社—会公众提《供城:市公共开放空间的】在符合消防、—卫,。生、交通《等,有关规?定的前提下可—按表二的《规,定,增加建筑面积但【增加的建筑面—积总计不得》超,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!20%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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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《供,公共开放空》间建筑?面积补偿换算表(表!二)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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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为城市提供的【公共开放空间是【指建筑基地内—为社会?提,供的广场、绿地【、停车场 (库)】、公:厕等公?共,使用空间开放空【间必须同时符—合下列?条件
】
《(一)沿城市道【路,、广场设置; 【
— (二)在规】划要求?的后退范围》外,宽度不小《于,5米实际《。使,用面积?不小于?15:0平:方米:;
?
》 (三)全天候!开放且不改变使用】性质
【
第十六条 低层!、多层居住建筑的间!距应符合下列规【定 :
】 (一)平行布置】
】 建《筑物平行布置时其】间距在一类建—设区不小于遮—挡建筑高度的1【.5:倍,。二类建设《区不小于《遮,挡建筑高度》的,1.:7倍
—
(【二)垂直布置 【
】。 1、山墙位于】被遮挡建《筑主采光《。面一侧?时其间距不》小于遮挡建筑物高】度的1?.0倍
【
【。。2、山墙位于被【遮挡建?筑非主采光面—一侧时其间距—不得小于10—米
《
《 3》。、,山墙:宽度大于16米【的其间距按平行布】置的居?住建筑?间距控制
—
》 : ,(三)即非平行也非!垂直布置《的间距
【
1、!当两幢建《。筑的夹角小于或等】于3:。0°时其最窄处间】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!建筑控?制
?
?
? 2《、,当两幢建筑》的夹角大于3—。0°小?于或等?于6:0°时其最窄处间距!一类建设区不小【于,遮挡建筑物高—度,的1.4倍二类建设!区,不,小于遮挡建筑物【高度的1.》6倍
》
,
—3、当两幢建筑的夹!角大于6《0°:时其最窄处》间距按垂直布置的】居,住建筑控《制
【。
(四)【视觉卫生间距
!
《 多》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!0米:低,层居住建筑不小于】15:米
【
(五—),侧墙间距
【
:
: 居《住建筑的侧墙之【间的间?距不小于6米当此】间距不能满足—消,防或管线埋设时由】规划主管部门依【实,际情况确定居—住建筑的《东(西)侧面有【居室窗?户,的其:与相: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!间距不适用》本款规定的侧墙间距!应按本条(一)、(!二):、,(三)、(》四)款执行
!
(六)!。建筑间距计算时采用!的建:筑物高度
】
》 1、多》层,居,住建筑方案阶段四层!。。按13米计算;【五层按16》。米计算;六层按19!米计算规划许可阶】段建:筑间:距按实际高度计算】
》
》 2、楼顶跃层建】筑1当跃层阴影【未出建筑物屋面按相!应多层建《筑高度计算不计【跃层高度2》当跃层阴影已出建】筑物: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!高度:加,跃层高?度计算
!
3—、建:筑物顶部附属—设施长度累计超过】屋顶总长度》的,1/:3时建筑物》高度算?。至,附属设施顶》端
?
》。。。 4、居住】建筑处于被遮挡【位置且底《层有非?居,住用:房时:其间距?计算可扣除底层相】。应高:度后再按本条(一)!、(二)、(三)、!(四)款规定计【算相邻居住建筑之间!地面有?高差的高差》等于或?小于0.5米—时不:计高差?影响大于0.5【米时计入高差后【按本:。条(一)、》(二)、(三—)、(四)款规定】计算间距
!
? (七)当居住建!筑阳台的累计长度】和非:居住建筑突出部分累!计长度大《于建筑?物长度的1/2时】及建筑错接》距离大于《3米时建筑间距应自!突出部?分边缘算起》
【。第十七条 高层建!筑与各种层数—居住建?筑的正?面最:小,间距在符合大寒【日,2小时?日照标准的前提【下应符合下表—规,。定
: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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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中高层、《高层建?筑在做日《照,分析时应《考虑周边相邻地【。块不少?于50米以》上范围内《。既有建筑的影响;】若相邻地块为—待开发或未开发区域!应按本地块规划【方案对相邻地块布置!模拟多层居住—建筑:进行日照《分析:其间距?及退线距离按—照所处区域位置要】求执行且建》筑面宽不小于6【0米
》
《第十八?条 : 对托?儿所、幼儿园—、大:中小学教学楼和医】院病房?楼、休(疗)养院住!宿,楼等: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!的其他建筑》其间距应满国家规】范要求?
第十!九条 新建—建筑与原有居—住建筑的间距在【符合:大寒日2小时—日照标准的前提下】按以下规定执行 】
:
?
(一)平行!布置时当新建建筑处!于遮挡?位置新?建建筑与原有居住】建筑之间的》间距应符合下表规】定
?
】
: 当新—。建,建筑处于被遮挡位】置新建建筑与原有】。居住建?。筑之间的间距—不得小于20—米;新建建筑为【居住建筑的其—间距按照居》住建筑间距的规定】执行
?
(!二,)非平行布置时新】建建筑处《于原有居住建筑主采!光面一侧时其—间距控制《。。参照第十六条—第二:款及本条《。。第一款点式建—筑最小?间距控制标准—执行新建建筑处【于原有居住建—筑非主采光面—一侧时其间距不小】于20米《
第【二十条 非居住建!筑(:第十八?条所列的非住宅【建筑:除外)的间》距及其作为》被遮:挡建筑?与其他建筑》的间距由规划主管部!门根据消防、交通】、卫生、《。环保等规定和工程】管线布设、建筑保护!等特殊要求确—定
:。
,
:
第二十》一条 有》消防:、防爆、环境保护、!。抗震以?及,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!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!执行:
《
第二《十二条? 挡墙、护坡与建!筑,的最小间距》要求
】 , (一《)在无地《质灾害?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!照、通风、防护、消!防,的,需,要
?
【(二)高度大于【2米小于6米的挡墙!和护坡的《上缘与建筑的净距】离不得?小于5米下》缘与建?筑的净距离不得【。小于3米
【
:
: (三《)高度?大于6米《的挡:墙应作退《台处理退《。。台宽度不得小—于1.?5米
【。
第二十三》条 沿建设用【地边界线(或称用地!红线)和沿城—市道路、公》共,绿地、河道、山【体、铁路两侧以及】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!的建筑物《其建: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!必须符合日照、消】防、防汛、交—。通安全、景观、环】保等方面的》要求外应《同时符合本》。规定
第!二十:四条 各类建筑退让!。用地红线《距离按以下规定【执行
—
(一【),建筑:。物长边退《界距:离迎光?面1:6.5米背光—面按遮挡相邻—建筑所需间距减【去,16.5米且低层、!多层不小于6米中高!层、高层《不小:。。于10米
》
《
(二)建】筑物短?边退:界距离多《层建:筑短边退地界不得】小于4米;3—5,米以下?高层建筑短边退【地界不小于6.5】米,;35米及以上高】层建筑短边》。退地界不小于1【0米
【
? (三)建设用【地界线外原有—建筑未退《足其用地《界线的新《建,建筑应退足全部间】距
:
—。 (四《)建筑背光面相邻城!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!红线宽度大于40米!时建筑日照标准遮】挡线范?围不得越过另一【侧道路?红线;当城市道路】红线宽度小于或【等于40米时建筑】日照标准遮挡—线范围不得》越,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!
】 (五)相邻地【界为公共绿》地的各?类建筑?的退距不小于10米!并应满足有不少【于1/3的》绿地面积在建—筑日照?标准遮挡线范围之】外的要求
!
《(六)有消防、防】。爆、环境保护—、抗震、安全以及其!它特:殊要求的建》筑物除满足本—条前六?款的规定外还须【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!产生:的间距
》
【(七)在不违—背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!相邻地界《的,建,筑退让?用地红线《也允许相邻双—方协议解《决
:
(!八):地,下建(构)筑物【退界距离《原则:上不得超出地—。上建筑?控制线?;当地上《建筑退界距离超过】1,0米时地下建(构】)筑物退《界距离不小于10米!
》
第二十五条—。 沿城市道路两】侧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无大】量人流、车流—集散: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!规划红线的距—离,应,按批准的详细规【划执行
—
建筑物退让道!路红:线表(表四)—
《。
! 注《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!绿化带的后退距离】按绿线退让》
?
:
, ? ,。有道路绿线的后【退最小距离可—在表五的基础上【减,少5米
【
第二十六条 】 沿城市道》路两侧新建》影剧院、游乐场、体!育,馆、展览馆等—有大量人流、车流】集散的公共建筑第】一类建设区不得【。小于20《米第二?类建设区不得小【于25米《并应:当,留出与城市道路【相连的临时停车或】者回车的《场地
》
》 沿城市道路【的商业建筑》应集中布《。置主干道两侧—原则:。上不得建设底商住宅!楼确需建设的每个】商户底层建》筑面积不《得小于15》0平方米沿街宽度】。不得小于13米【。其他道路两》侧建设底商住宅楼】每户商?业底层建筑》。。面积不得《小于100平方米】沿街宽度不得小于1!0米
《
新!建商业建筑及底商住!宅楼必须后退道路】。红线或绿线无道【路绿:线的后退最小—距离:按,表五执行
!。
商业建筑退让道】路红线表《(表五)《
】
注!城市道路红线外侧】有绿化带《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!让
【 有道路绿线!的后退?最小距离可》。在表: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!。。
《
—。临城市道路的—地,下建:(构:。。)筑物退道路红线】距离一般与其地上】建,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相!同;当地上建—筑退线距离超过10!米时地下建(构【)筑物退线距离不小!于10米
—
《 传达室、警!卫室、书报亭、【公,共厕:。所等建筑物的退线】要,求由城市《规划主管部》门根据实《际情况确定
【
第二十【七条 沿街建【筑,物的基础、台—阶、平台、雨棚【、附属设施》及与城市管线连接以!外的其它《管线(包括管—沟、:管,井等构筑物)均【应在划定的建筑控】。制线范围内建—设
】 建筑物的临】街面一?般不得修《建围墙因保密、【。安全需要须》建围墙的原》则,上应:为透空?形式围墙《。确需建设封闭式【围墙的围墙饰面及外!观应进行美化处【理有利于城市观【瞻沿城市道路—修建:。。围墙的其退让道路红!线(:或绿线)距离不得】小于2米《
第【二十八条 》。 ,临城市道路交叉口】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!路交:叉,口并留?。出一定?的,。开敞空间留出—开敞空间的用—地范:围为:。
?
《。 (一)城市主】干道相交的自道【路规划红线交点【沿道路纵《向不少于《5,0米横向不》少于30米外围的弧!线半径不小》于25米
】
》(二)城《。市次干道与主干道、!次干道相交》的自道路规》划红线交《点沿道?路纵向?。不少:于40米横向—不少于20米—外围的弧线半—径不小于2》5米
—
(三)城!市支路与主干—道、次干道和支路】相交的自道路规划】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!不少于30米横向不!少于1?5米外?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!25米
【
: (四)—城市道?路有绿线的开敞空】间横向宽度可—减去:绿线宽度在旧城【区建:筑密集地区或人口】密集地区确实—不具备条件的其开敞!空间规模由市—规,划主管部门适—当调整
】
第二十九条 【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!段和重要《文物古迹周围的建】设,控,。制地带内新建、改】建建筑物其退让距】离,和保护要求应符合规!。划要求及相关规【定并附相关部门签署!的书面意见》。
第【。三十条 沿河道】规划:蓝线两侧新建建【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!蓝线的距《离有详?。细规划的按照批准的!规划执?行
第】三十一条 在电力!线路走廊范围—内不:得新建建《筑,。物、: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!走廊范围为边导线向!外侧水平延》伸所形成平行区【域各级电压线—路每:侧边导线向外侧【水平延伸距》离应符合相关—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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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第三?十二:条 沿铁路—两侧:的建设项目除—满足铁?路技术规《。范规定外还应符【合以下规定》。(铁路内部的建设】项目:除外)
【
: 1、沿铁路!干,线两侧的建设项目距!最外侧轨道》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!于30米;沿铁【路支线、专用线【两侧的建设》项,目不:得小于?20:。米;沿铁路两侧修建!围墙的?不得小于10米【路基高于3米—以上的再增加退距】1.5H(H=路基!。高度- 3》米)
?
?
—2,、沿铁路两侧的【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!(水塔、《烟囱等)《、危险品仓库和厂房!等与最外侧轨道【中心线的《距离应征求铁路主】管部门意见后确定
!
【 3、《在铁路道口附近【进,行建:设应:当符合铁路道—口管理规定
—
《。
第:。三十三?。条 建《筑物的高度除必【须符合日《照、建筑间距、消防!等方面?要求外应同时—符合本规定
—
第—三十四条 市政】公用工?程设计?和,建设应当符合城【市规:划,、专:业规划和有》关规范、标准、规】定采用?。统一: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!。程系统
《
第—三十五条 —城市道路《的新建、扩建、改造!应符合下列规定
】
?
?。 (?一)城市道路的设计!、施工应符合规划的!道路设计及竖—向标高要《求
【 , , (:。二)城市公共—交通停靠《站一般不得占用行】。车道当道路》红线宽?度大于或等》于4:5米时应采》用港湾式《停靠站港湾式停【靠站:应至少有2~3台】车位的长《度
【 (三)城市道!路、居?住区道路、公—共活:动场所应设置方【便残疾人通行的无】障碍坡道《及标志并应符合相关!规定:
第三】十六条 规划六】车道以?下的城市《道路平面交叉口【的进出口双向均【应设置展宽段—展,宽段的长度自路缘】石,曲线端?点起为50》~80米展宽—段的宽度不》。。应小于?3.5米
》
第三【十七条 在道路】红线范?。。围内除按《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!设公交停靠》站、电?话亭、交《通标志、指示牌、立!交桥、人《行地:下,通道、人《行天桥、环卫—及夜:间照明设施外不【。。得设置任何》建筑物、构筑物【
第【三十八条 》申请在道《路上开设机动车【出,入,口的须?符合下列规定
【
— , (一?)一个?建设用地项目在【。同一条城市道路上】原则上只允许开【设一个机动车出【入口当相邻道路为】两条或两《条,以上时?则应:在最:低一级?道路上开口特殊情】况下:。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城!市规划?主管部?。门批准?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!
!(,二)在城市道路交】叉口范围开设—机动:车出入?口的其开口位置【距道:路交叉口曲》线端点的距离主干】道不小于70米【次,干道不小于50米】支路不?小于30《米建设基地较小【的可酌情《降低
! :(三)单位》建设用?地内道?路与城市道》路衔:接,时其变坡点必须在】单位建设用地范围之!。内
?
《第三:十,。九条 ? 新建、改建和【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!。须,建设与之相》配套的停车》场(库)配建的【停车场(库)应位于!本建设项目的建设】用地范?围内并应与》建筑: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!同时建设、同时验】收、同时交付—使,用配建停车场的标】准应符合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】停车场不得擅自【改变使用性质—
》
第四十条》 市区内》各种管线原》则上应在《地下敷?设不得在旧城—区的重要地段、主】要,道路以及新城—区新建35k—。v及以下电》压等级的架空—供电线路《以及架空的各类【通讯线?路已有的《城市架空线应结【合城市改建逐步改】为下地敷《设电缆分接》箱、:箱式变压器、通【讯电缆配线箱、光缆!分接箱原则上设置】在,道路红线《外不:应占用人行》道确有困难需占【用时:须经:城市规划主管部【门,批准
?
》第四十一条》。 ,。 ,规划建设项目—实施绿地率指—标控制各类建设基】地,内绿地面《积占:基地:面积的比《例第一类建》。设,区不小于 25%】第,。二类建?设区不小于30【%
—
第四十二》条, :居住区、居住—小区和居住》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!家现行?规范要求执行其绿】地建设应与房屋成】片开发同《步,实,施
【第四十?三条 新》建、扩建、改造城】市道路?的绿地率应符合现】行规范的要》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!路建设同步实施【、同步验《收
第四!十四:条 本规定实【。施前已取得建—设,用地规?划许可证的》仍,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!已经批准的修建性】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!的地区的建》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的【应根据实《际,情况结合本规定【实施
》
?第四十五条 — 本规定自发布【。之日起?施行
【
第四十六条 【 主城区之》。外其它城区可参照】本,规定施行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