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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市中—心城区规划管理【。。技术规定(》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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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〇〇九】年七月二十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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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!加强城?。市,规划管理保证—城市规划《的实施根据有—关的法律《、法规、《规章和规《范结:合本市?的实际情况》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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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!中心城区范》。。围内:各项建设工程—的规划编制和—规划管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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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在城】。市总体规划指—导下各类详》细规:划和重要建筑方【案设计引进市场竞】争机制面《向国内外市场鼓【励,设计方案竞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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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在本市规划区!内承担?各类规划设》计任务的《单位应当具备—相应的规《划,设计资质在规划【成,果报批的同时应附】相,。。应的规划资》质证明材料
】
— 外埠规划》设计单?位在本市从》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!。划主管部门》备案登记
》
— 承担居住建】筑面积15万平方】米,以上(含《15万平方》米,),、公建5万平方【。米以上(含5万平方!米,)修建性详细—规划设计应具备【甲,。级规划?设计资质承担居住建!筑面积?8~15万平方米、!。公建3~5万平方】米修建性详》细规划设计》应具备乙级以—上规划设计资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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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在城市规《划区范围内》。建设项目《用地面?积超过2万平方米】的应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用地面—积在2万平方米【以下:(含2万平方—米,)的项目需编制建设!项目总平面规—划、综合《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!。规划各项《建设:工程的建设应按已】批准的?控制性?详,细规划、修建性详细!规划等规划执行【
— 各》类建设工程在编【制修:建性:详细规划、》建设项目总平—面规划?、,城市设计、日照【分,。析和建筑方》案时范围应符合城】市坐标的且包括【周边相邻地段50】米以上范围》内的:。现状地?形,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!环境协调《以及与?城市基础设施—的衔接建筑》立,面、建筑夜景—及色:彩方案应进行—。多方案?。比较符合方案—竞选要求的应—进行方?。案竞选
《
《
各类【。专业性用地建设项】目应符合已颁布的】其专业技术规范及】本规定?的要求
】
第六条 》 规划设计单—位在本市《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!规划设计时应按【。规,划主管部门核—发的“规划设—计条件”执行—修,建性详?细规划成果》报批时“规划设【计条件?。”,应作为附件》
—第七条 编制【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!定明确规划强制性】内,容审查和《审批各类建设项目】不,得违背规划强制【性内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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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八条 》。城市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!批城市重《要,街区:、主要干道、重要】景观节点、重要建设!项目:的修建性《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!。由市:规委会审批城—市一般的修建性详】细规划和建筑—方案由?。市规划主管部门【审批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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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条 各类城市建!设用地的划分—应遵循土地》。使,用相容性的原—则应:按批准的详细规划】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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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条 根据》中心城?区实际建设情况【将中心城区划分【为两类建设区域以】不同的控制指标进】行规划、建设管理】具体划分如下—
— (《一)第一《类建设区范围为外环!。线内:纬,一路:以,北的区域(即旧城区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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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第二类】建设区?第一类建《设区未涵盖的其他】区域(?即新城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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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:一条 新建—、扩建、《改,建的建设项目—应按照批准的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确定?。建筑总容量控制指】标表一中《建,筑密度、容积率为】上限适用于单—一类型的《建,筑用地对《混合类型的建筑【用地其建筑》容量控制指标应【。将建筑?用,地按使用性质分类】。规定后按不同类【型分别执行;—对难:以分类执行的建筑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!地应按不《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!积比例和不同—的建筑容量控—制指标?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!。制指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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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《筑容量控制》指标(表一)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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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十二条【 ,对未列入表一的科】研机构?、大中专《院校、中小学—校、体?育场馆?。以及医疗卫生、文化!艺术、幼托》等设施的建》。筑容量控制指标应】。按有关?专业技术规》定,、规范执《行
《
第《十,三条 ?原有建设用》。地,范围内的《建,筑,容量控?制,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!制性详细《。。规划确定《的建筑总《容量控制《指标要求《的不得在原有建设】用地范围内》扩建、?加层、插建
—
?
第十《四条 住》宅开:发项目建《设用地在《旧,城区:。未达到1000【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!到2000》0平方米的》不得单独建设
】
?
? 建?设用:地未:达,到前款规定的—最小面积但有下列】情况之一且》确,。实不影响城市规【划实施的规》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!。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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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邻接土地已经完!成,建设或为既》。。成道路、河》道或有其它类似情】况确实无法调整、合!并的;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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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)因《城市规划街》区划分、市政—。公,用,设施等的限》制确实?无,法调整、合并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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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五条 各类建!设用地?内,为社会公众提—供城市公共开放空】间,的在:符合消防《、,。卫生、交《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!下可按表二的规【定增加?建筑面积但增加【的建筑面《积总:计不得超过批—准,总建筑面积》的20%
】
?提供公共开放空【间建筑面积补—偿换:算表(表二)
!
! 为城市提】供的公共《。开放空间是指—。建筑基地内》为社会提供》。的,广场、绿地、停【车场: (库)、公厕等】公共使用空间开放】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!列条件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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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沿城!市道路、广》场设置;
】
(【二)在?规划要求的后退【范围外?宽度不小于5—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!于150《平方米;
—
》 (三)—全天候开放》且不改变《使用性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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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六条 低层、多层居!。住建筑的《间距应符《合下列规《定 :
:
— (一)平行—布置
! 建筑物【平行布?置时其间距在—一,类建设?区不小?于遮挡建筑高—度的1.5倍—二,类,建设区不小》于遮挡建筑高—度的1.7倍 【
!。(,二)垂直布置
】
》 《1、:山墙位于被遮挡建】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!间距不小于》遮挡建筑物》高度的1.0—倍
! 2、山墙位】于被遮挡建》筑,非主采光面》一侧时其间》距不得小于10【米,
?
3!、山墙宽度大—于16米的其间【距按平行《布,置的居?住建筑间距控制 】
【 (三)即非【平,行也非垂直布置的】间距 ?
?
》 1?、当两?幢建筑的《夹角小于或等—于,30°时《其,最窄处间距按平行】布置的居住建筑控】。制
》
《 2、》。当两幢建筑》的夹角大于》30°小于或—等于60°时其最】窄处间距一》类建设?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!高度的1《.4倍?二类建?设区不小《于,遮挡建?筑,物,高度的1《.6倍
【
? 3、》当两:幢建:筑的夹角大于6【0,°时其最窄处间距】按垂直布置》的居住建筑控—制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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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四)视觉卫生【间距
! 多层—居住建筑不小于【20米低层居住【建,筑不:小于15米》
! (五)侧墙间【距
! 居住建筑—的侧墙之间的间距不!。。小于:。。6米当此间距不能满!足消防或管线—埋设时由《规划:主,管部门依实际情况确!定居:住建筑的东(西)】侧面有居室窗户的】其与相临《居住建筑东西向【的间距?不适用本款规定的】侧,墙间距应按本条(】一)、(二)—、(三)、》(四)款《执行
【
? (六)》建筑间距计算时采用!的建筑物高度
!
】1、多层居住建【筑方案阶段》四层按13》米计算;五层—按1:6米计算;六层【按,19米计算规—划许可阶《段建筑间距按—实际:高度计算《
《
《 2、楼顶【跃层建筑1当—跃层阴影未》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!多层建?筑高度计算不计【跃层高度2当跃【层阴影已出建—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!建筑高度加跃层高】度计算
【
? 《3、建筑物》顶部附属《设施长度累计—超过屋顶总》。长度的1/3时【建筑物高度》算至附属设》施顶端
—
?
》4、居住建》筑,处于被?遮,挡位置且底层有非】居住: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!扣除底层《相,应,高度后再按本条【。(一)、(二)、】(三)、(四—)款规定计算—相,邻,。居住建筑之间—地面有高差的高【差等于或小于0.5!米时不计高差影响大!于0:.5米时计》入,高差后按本条(【一,)、:(二)、(三)【、(四)款规定计】算间距
!
, ?(七)当居住建筑阳!台的累计《长度:和非居住《建筑突出部分—累计长度大于建筑】物长度的1/2【时及建筑错接距离大!于3米?时,建筑间?距应自突出部分边】缘算起?
第】十七条 高层建筑!与各种?层数居住建》筑的正?面最小间《。距在符合大寒—日2小时日照—标准的前提》下应符合下表规定】
【
!。中,高层、高层建—筑在做日照分析【时应:考,虑周边相邻地—块不少于50米【以上范围内既有建】筑,的影响;《若相邻地块为待【开发或未《开发:区域应按本地块规】划方案对相邻地块】布置模拟多层—居住建筑进行日照】分析其间距及退线距!离按照所处区域【位置要求执行且建】筑面宽不小于60米! ,
第十八!条, 对托儿》所、幼儿园》、,大中小学教学楼【和医院?病房楼、休(疗)】养院住?宿楼等国家规—范有特殊规定的【其他建筑其间距应】满国家规范要—求 :
—第十九条 新建】建,筑与:原有居住建筑—。的间距在符合大【寒日2小时日照标】准的前提下按以【下规定执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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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。)平行布置时当【新建建筑处于遮挡】。位,置,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!建筑之间的间距【应符合下表》规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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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当新建建筑》处于被?。遮,挡位置新建建筑【与原有居《住建:筑之间的间》距不得小于20米;!新建建筑为居住建筑!的其间距按照居住】建筑间距的》规定:执行
】 (《。二)非?平行布置时新—建建筑?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!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!控制:。参照第十六》条第二款及》本条第一款》点式建筑最小间【距控制标准执行【新建建筑处》。。于原有居《住建筑非主采—光面一侧时》其间距不小》于20?米
第】二十条 非—居,住建筑(第十八【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!除,。外)的间距及其【。作为被遮挡》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!距由:规划主管《部门根据消防、【交,通,、卫生?、环保等规》定,和工:程管线?布设、建筑》保护等特殊》要求:确定
【
第二十一》。条 有消防、防爆!、环境保护、抗震以!及其它?特殊要求的建筑物】的间距按有关—规定执?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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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二条 》挡墙、护坡》。与建筑的最小间【距要: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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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(一—)在无地《质灾:害影响下应满足【住宅日照、通风、防!护、消防的需要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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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?。二):高,度大于2米小于6米!。的挡墙?和,护,坡的上缘与建筑的】净距离不得小—于5米下缘与—建筑:的净距离不得小于】3米:
》
《(三)高度大—于6米的挡墙应作】退台处理《退台宽度《不得小于1.5米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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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三条》 :沿建:设用:地边界线(或称用地!。红线:)和沿城市道—路、:。公,共绿地、河道、山体!、铁路两侧》以及电力线》路保护区《范围的建筑物—其建筑控制》线,退让距离《除必须符合日照【、消防?、防汛、《交通安全、景—观、环保等方面的要!求外:应同时符合》本规:定
:
第—。二十四?。条, 各类建筑退—让用地?红线距离按以下规】定,执行
】 , (一)建筑物】长边退界《。距离迎光面16.5!米背光面按遮挡相】邻,建筑所需间距—减去16.5米且】。低层、?多层不小于6米中】高层、高层不小于】10米
】
(》二)建?筑,物,短边退界距离—多层:。建筑短边《退地界不得小于【。。4米:;35米以下—高,层建筑短边退地【界不小于6.5米】;3:5米及以上高—层建筑短边》退地界不小于1【0米
! (三)建—设用地?界线外?原有建筑《未退足其用地界【线的新建建筑应退】足全部间距
—
— , (四)建筑背光】面相邻城市道路的】当,城市道路红》线宽度大《于40米时建筑【日照标准遮》挡线:范围:不得越过另一侧道】路红线;当城市道】路红线宽度小于【。或等于?40米时建筑日照标!准遮挡线范围不【得,。越过另一侧建筑控】制线
! (五)相邻地】界为公共绿地的【各类:。建筑的退距不小于1!0米并应满足有不】。少于1/3的绿【地面积在建筑—日照标准遮挡线范】围之外的《要求
《
(】六)有消防》、,防,。爆,、环境保护、—抗震、安全以及其它!特殊要?求的建筑物除满足本!条前六?款的规定外还—须退足由其自身要】求,所产生的间距—
!(七)?在不违背国家有【关法律、法规—和规范的前提下【相邻地界的建筑【退让用地红线—也允许?。相邻双方协》议,解决
》
》 (八)地下建【(构)筑物退界【距离原则上》不得超出《地上建筑《控制线;《当地上建筑退界距离!超过10《米,时地下建(构)筑】物退界距离不—小于10米
!
第二《十五条 沿城市】道路两侧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无大】量人流、《车流集散的建—筑物:其后退道路规划【红线:。的距离应《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!行,
—建筑物退让道—路,红线:。表(表四)
—
!
—。注城:市道路红线外—侧有绿?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!线退:让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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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有道路【绿线的后退》。最小距离可在—表五的?基础上减少5米
】。
《
第二十六条— 沿城市道路两侧!新建影剧院、游乐场!、体育馆、展览馆】等有:大量人流、车—流集:散的公共建筑—第一:类建设区不得小于】20米第二类建【设区不得小于2【5米:。并,应当留出与城市【道路相?连的临?时停车或者回—车的场地
!
》沿城市道《路的商?业建筑应集中布【置主干道两》侧,原则:上不得建设底商住宅!楼确需建设的每个商!户底层建《筑面:积不得小于150】平,方米沿街宽度不【得小于1《3米其他道路—。两侧建设底商住【宅楼每户商业底【层建筑面积》不得小?于100平方米【沿街宽度不得小【于10米《
【 新《建商业建筑及底商住!宅楼必须后退—道路红?线或绿?线无道?。路,。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!按,表五执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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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?建筑退?让道路红线表(【表五)
【
》
注】城市道路红线—外侧有绿《化带的后退距—离按绿线《退让
—
》 有道路绿》。线的后退最小—距离可在表五的基】础上减少5米
【
!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建!。(,构)筑物退道—路红线距离》一般与其地》上,建筑:物退让道路红—。线相同;当地上建】筑退:。线距离超过10米】时地下建(》构)筑物退》线,距离不小于10米
!
!传达室、警卫室、书!报亭、公共厕所等】建筑物的退线要求】由城市规划主管部】门根据实《。际情况确定
】
第二十—七条 沿街建【筑物的基《础,、台阶、《平,台、雨棚《、附属设施及—与,城市:。管线连接以外的【其它管线(包括管】沟,、管井等构筑—物)均?应在:划定的建筑》控制线范围内—建设
《
《 建筑物【。。的临街面一般不得】修建围墙因保—密、安全需要须建】围墙的原则上应为】。透,空形:式围墙确需建设【封闭式围墙的—围墙饰面及外—观应进行美化处理】有利于?城市观瞻沿城市道】路修建围墙》的其退让道路—红线(或绿线)【距离不得小于2米】
《
第二十八条【 :临城市道路》交叉口的《新,建建筑应退让道路】交叉:口并留出一》定的开敞空间—留出开?敞空间的用地范围】为
》
《 (一)城市主干道!相交的自道路规【划红线交《点沿:道路纵向不少于5】0米:横向不少于》30米外围的—。弧线半径不小于25!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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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《城市次干道与—主干道、次干道相交!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!点沿道路纵向—不少于40米横向不!。少于20米外围【的弧线半《径不小于《25米
《。
》 (《三)城市支》路与主干道、次干道!和支路相交的自道】。路,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!纵向不少于3—0米横向《不少于?15米外围的弧【线半径不《小于:25米
】
(四—)城市?道路:有绿线?的开敞空间横向宽度!可减去绿线》宽度在旧城区建筑密!。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!区确实?不具备条件的其开敞!空间规模由市规划主!管部门适当》调整
】第二十九条 在历!史文化保护区段和重!要文物古迹周围【的建设?控制:。地,带内新建《。、改建建《筑,物其退让距离和保护!要求应?符合规划要求—。及相关?规,定并附相《关部门?签,署的书?面意见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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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条 《沿河道规划蓝—线两侧?新建建筑物其—后退河道规》划蓝线的距离有详细!。规划的按照批—。准的规划执行—
《
第三十》一条 《在电:力,线路走廊范围—内不:得新:建建筑物、构筑物】架空:电力线路走廊范围为!边导:线向:。外侧水平延伸—所形:成平行区《域各级电压》线路每?侧边导线向》外侧水平延》伸距离应符合相关】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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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】 沿铁路两侧的【建设项?目除满足铁路技【术规范规定外还应】符合以下规》定(铁路《。内部的?建设:。项目除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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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1、沿铁路【干线:两侧:的建设项《目,距最:外侧轨?道中心线的距离不】得小于30》米;:沿铁路?支线、?专用线两侧的建设项!目不:得小于2《0米;沿《铁路两?侧修建围墙》的,不得小于10—米路基高于3米以】上的再增加》退距1.《5H(H=路基【高度- 3米)
!
?
2—、沿铁?路,两侧的高层建—。筑高:大构筑?物(水塔、烟囱等】)、危险《品仓:库和厂?房等与最外侧轨道中!心线的?距离:应征求铁路》主管部门意见后【确定:
》。
《 3、在铁路道口】附近: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!路道口管理规—定
第三!十三条 建—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!。合日照、建筑间距】、,消防等方面要求外】应同时符《合本规定
》
第三【十四条 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!建设应当符合城【市规划、专业规划】和,有,。关,规范、标准、规【定采:。用统一?的,城市坐标系统和高】程,。系统:
第三】十五条 城市【道路的新建》、扩建、《改造应?符合下?列规定
《
— (?一):城市:道路的设计、施工应!符合规?划的道路《设计及竖向标高要求!
?
—(二)城市公共【交通停靠站》。一般不?得占用行《车道当道路红线宽】度大于?或等于45米时【应采用港《湾式停靠站港湾【式停靠站应至—少有2~3》台车位的长》度,
!(三)城市道路【、居住区道路、公】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方!便残疾人通行—。的无障?碍坡:道及标志并》应符:合相:关规定
】
第三十六条 规!划六车道以下的【城,市道路平《面交叉口的进出口】。。双向均应设》。置展宽段展》。宽段的长度自路缘】石曲线端《点起为50~80】米,展宽段的宽度不【应小于3.5米
】
第—三十七条 在道】。路红线范围内除按】。规划铺?设,各种管线《建设公交《停靠站?、电话?亭、:交通标志《。、指示牌、立交【桥,、人行地下通—道、人行天桥、环卫!及夜间照明设—施外不得设》。置任何建筑物、构】筑物
》
第三》十八条 申请在道路!。上开设机《动车出入口的须【。符合下列规》定
【 (一)一个】建设用地项目—在同一?条城市道路上原则】上只允?许,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!口当相邻道路为两】条或两?。。条以上时《则应在最低一级【道路上开口特—殊情:况下符合规范—要求并经城》市规划?主管部门批准可【设主次两个出入【口
】 (二《),在城市道路交叉口】范围开设机动车【出入口?的其开口位》置距道路交叉口曲线!。端点的距离主干道不!小于70《米次干道《不小于50米支路】不小于30》米建设基《地较小的可酌—情,降,低
?。
— ,(三:)单位建设》用地内道路与城市道!路衔接时《其变坡点必须在【单位建设用地范围之!内
—
第三十《九条 新建、改】建和扩建《各类建?设项目必须建设【与之相配套的停车】场(库?)配建的《停车场(库》),。应位于本建》。设项目的建设用【地范围内《并应与建筑》主体工程同时—设计、同时》建设:、,同时验收、同—时交付使用》配建停?车场的标准应符合有!关规定所确定—的,停车场不得擅自【改变:使用性质
—
第四十条 ! 市:区内各种管》线原则上应在—地下:敷设不得在旧—。。。。城区的重要地—。段,、主要道路以—及新城区新建35k!v及以?下电压等《级的架空供电—线路以及《架空的各类通讯【线路已有的城市架空!线应:结合城市改建逐步】改为下地敷》设电缆分接箱、【。箱式变压器、通讯电!缆配线箱、》光缆分接《箱原则上设置—在道路红线外—不,应,占用人行道确有困】难需占用时》须经城市规划主管】部门批准《
第四十!一条 规划建【设,项目实施《绿地率指标》控制各类建》设基地内绿》地面积占基》地,面积的比《例第一类建设区不小!于 2?5%第二类》建,设区不小《于3:0%
《
第四—十二条 居—住区、居《。住小区和居住组团】的绿:地配置按国家—现行规范要》求执行其绿》地建设应《与房屋?成片开发《同步实施
!
第四?。十,三条 新建、扩建!、改造城《市道路的绿地率应】符合:现行规?范的要求《其绿地建设应—与道路?。建设同步实》施、同步验》。收,
第四十!四条 本》规,定实施前已取得建】设用地规划许—可,证的仍按原批准的规!划执行已《经批准的《。修建性详细》规划或城《市设计的地区的建】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!地,规,。划许:。可证的应根据实际】情况:结合本规定实—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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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条—。。 ,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!。起施行
!第四:十六条 主—城区之外其它—城区可参《照本规定施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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