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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市—中心城区规划管理】技术规定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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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〇,。〇九年七月》二十日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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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【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!证城市规划的实施】根据有?关的:法,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!范结合本《市的:实际情况制定本【规定
】第二条 本规【。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!心,。城区范围内各—项建设?工程的规划编制【和规划管《理
第】。。三条 《在,。城市:总体规划指导—下各类?详细规划和重—要建筑?方案设计《引进市场竞争机制】面,向,国内外市场鼓—励设计方案竞标
】
》第四条 》在本市?规划区内《承担:各类规划设计任务】的单位应当具备相】。应的:规划:。设计资?。质在规划《成果:报批的同时》应,附相应?的规划资质证明【材料
! ?外埠:规划:设计单位在本市从】事规划?设,计应向市规》划主管?部门备?案登记
! 承担居住】建筑面积15万【平方米以上》(含:。15万平方米)【、公建?5万平方米以上(含!5万平方米》)修:建,性详细规《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!划设计资质承担居】住,建筑:面积:8~:1,5万平方米、公建】3~5万平方—米修建性详细规划】设计应具《备乙级以上规划【设计资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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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五条 《 ,在,城市:规划区范围》内建设项目用—地面积?超过2万《平方米?的应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用地面积【在2万?平方米以《下,(,含2万平方米)的】项目需编《制建设项目总平【面规划、综合管线工!程规:划和竖向《规划各项建设工【。程的建设应按已批】准的控?制性:详细规划《、修: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!执行:
【 各类建设工】程在编制修建—性详细规《划、建设项目总平面!规划、城市设计、】日照分?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!应符合城市》坐标的且包括周【边相邻地段5—0米以?上范围内的现状地】形图并?研究与相《邻空间环境协调以】及与城市基础设【施的衔接建筑—立面、建筑》。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!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!案竞选要求》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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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!项目应?符合:。已颁布的《。。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!规定的要求
【
第六条 !规划:设计单?位在本市《承担各类《修建:性,详细规划设计—。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的“规划设【计条件?”执行修《建性详细《规划成果报批时【“规划设计条件【”应作为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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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编【制各类?规划应按有》关规定明确》规划:强制性内容审查【。。和审:批各类建设》项目不得违》背规划强制性内容】
第【八条: 城市控》制,性详细规划由市【人民政府《审,批城市重要》街区、主《要干道、重要景【观节点?、重要建《设项目的修建性详】细规划和建筑方【案由市?规委会审批城市一般!的修建性《详细规划和建筑方】案由市规《划主管?部门审批
》
第九【条 : 各类城市建—设,用地的划《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!容性的原则应—按批准的《详细规划《执行
第!十条 根》。据,中,心城区实《际建设情况将中心】城区划?分为两类建设区【域以不?同的控制指》标进行?规划、建设管理【。具体划分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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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第一类》建设区范《围,为外环线内纬—一路以?北,的,区域(?。即旧城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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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。第二:类建设区《第一类建设》区,。未涵盖的其他区域】(即新城区)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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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— 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的建设项!。目,应,。按照批准的控制性】详细: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!控制:指标表一中建—筑密度、容积率为上!限适用于单一类型】的建筑用《地,对混合?类型的建筑用地其】建筑容量控》制指标应《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!质分类规定后按不】同,类型分别《执行;对难以分类执!行的:建筑用地《和综合建筑物用地】。应按:不同性质建筑的【建筑:面,积比例和不同的建】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!。建筑容量综》。合控制指《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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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容量控【制指:。标(表一《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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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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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二条? 对未列《入表一的科研机构】、大中?专院校、《中,小学校、体育场馆】以及医疗卫生—、,文化艺术、幼托等】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!指标:。应按有关专》业,技术规定、规范执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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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三条: 原有?建设用?地范围?内的建筑容》量控制指标已超【。出或达到控制性【详细规划确定的【建筑: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!的不得在原有建设】用地范围内扩—建、加层《、插建
《
第十四条! 住宅开发项【目建设?用,地在旧城区未—。达到10000平方!米新城区未》达到200》00平方米的不得】单独建设
》。
】 建设用地未—达到前款规定—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!情况之一且确—实不影响城市—规划实施的规—划主管部门》可予核准建设
】
(一!。)邻接土地已经完】。成建:设或为既成道—路、河?道或有其它类—似情况确实无法【调整、?合,并的;
》
【。(二)因城市规【划街区划分、市【政公用设施等—的限制确实无法【调整、合并的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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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 各类建设用地【内为社会《。公众提供城市—公共:开,。放空:间的:在,。符合消防、卫生、交!通等有关规定—。的前提下可按表【二的规定增》加,建筑面?积但增?加的建筑面》积总计不得超过批】准总建筑面积的2】0%
》
《提供公共开》放,空间建筑面》积补偿换算表(表二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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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城市!。提,。供,的公共开放空—间是指建筑基地【内为社?。会提供的广》场、:绿地、停《车场 (《库):、,公厕等公共使—用,。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!时,符合下列条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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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沿城市道路、广!场设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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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!规划要求的后—退,。范围外宽度》。。不小于?5,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!于150平方米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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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】),全天候开放且不【改变使用性质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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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低层:、多层居《住建筑?的间:距应:符合下列规定
】。
》 (一)平行布!。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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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筑物平行】布置时其《间,距在:一类建设区不—小,于,遮挡建筑高度的1.!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!于遮:挡建筑?高,。度,的1.7倍
】
》 , (二)垂直布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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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1、山墙位于被遮!挡建筑?主采光面《一侧时其《间距不小于》遮挡建筑物高—度的1?.0:。。倍,。
! 2、山》。墙位于?被遮挡建《筑非主采光面—一侧时其《间距不得小于—10米
—
?
3、山】。墙,宽度:大,于,16米的其间距按平!行布置的居》住建筑?间,距控制
—
— (三)即非—平行也非《垂直布置的间距
!
— 1、当两【。幢建筑的夹角小【于或等于30°时其!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!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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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2、当两幢》。建筑的夹角》大于3?0°小于或等于【6,0°时其最》窄处间距《一类建?设区:不小:于遮挡建《筑物:高度:的1.4倍》二类建设区不小【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!1.6?倍
?
】3、当两幢建—筑的夹?角大于60°时【其最窄处间距按垂】直布置的《居住建筑控制
!
【(四)视《觉卫生间距
!
多层!居住建筑不小于2】。0米低层居住—。建筑不小《于15米《
【 (五)侧【墙间距
!
《。。居住建筑的》侧墙之间《的间距不《小于6米当》此间距不能》满足消防或管—线埋设?时,由,。规划主管部门依实】际情况确定居—住建筑的《东(:西):侧面有居室窗—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!筑东西向的间距不】适用本款《规,定的侧墙间》距应按本《条(一)《、,(二)、(三)、】(四:)款执行
】。
(六)!建筑:间距计?算时采用的建筑物高!度
【
》1、多层居住建【筑方案?阶段四层《按13米计算;五层!按16米《。。计算;六层按1【9米计算规划许可】阶段建筑间距按【实际:高度计算
!
》 ,2、:楼,顶跃层建筑1当跃】层,阴影未出建筑物屋面!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!计算不计《跃,层高度2当跃层阴影!已出建?筑物屋面按相—应多:层建筑高度加跃【层高度?计算:
! 3、建筑—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!累计超过屋顶总长】度的1/3时建筑】物高度算《至附属设施顶端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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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!、居住建《筑处于?。被遮挡位置且底【层有非居住》用房时其间距—计算可扣除底层相】应高度后再按本条】(一)、(二—)、(三)、(【四)款规定计算相】邻居住建筑之间地】面有高差《的高:差等于或小于0.5!米时不计高差影响】大,于0.5米》时计入高《差,后按:本,条(一?)、(二)、(【三)、(四》)款规定计算间距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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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(—七)当居住建—筑阳台?的累计长度和非居】住建筑突出部分累】计长度大于建筑【物长度的1》/2时及建筑错接】距离大于3米时【建筑间距应》自突:出部分边《缘算起
】
第十七条—。 高层《建筑与各《种层数居《住建筑?的正面最小间距在符!。合大寒日2小时【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应!符合下表《规,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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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中高—层、高层建》筑在做日照》分析时应考虑周【边相邻地块不少于5!。0米以上《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影!响;若相邻》地块为待《开发或未《开发区域应按本地块!规划方?。案对:相邻地块布置—模拟多层《居住建筑《进行:日照:分,析其间距《及退线距离按照【所处区域《。位置要求执行且建】筑面宽不小于6【0米
!第十八条 —对,托儿所、《幼儿园、《大中小学教》学楼和医院》病房楼、休(疗)养!院住宿楼等国家【规范有特殊规定的】。其他建筑其间—。距应满国家规范要求!
《
第十九条 !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!建筑的间距》。在符合大《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!的前:提下按以《下规:定执行
【
(【。。一):平行布置时当新【建,建筑处于遮挡位【。置新:建建筑与原》有居住?建筑之间《。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!定
?
】。
《 当新建建筑处】于被遮挡《位置新建建筑与原】有居:住建:筑之间的间距不【得小于20》米;新建建筑为居】住建筑的其间距按】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!定执行
《
】(二)非平行布【置时:新建建筑处于原有】居住建筑主采—光面一侧时其—间距控制参》照第十六《条第二款及本—条第一款点式建筑最!小间距控制标准【执行:新建建筑处》于原有居住建筑【非主采光《。面一侧时《其间距不小于20】米
》
第二十条— 非居住建—筑(第十八条所列】的非住宅建筑除【外)的间距及—其作为被遮挡建筑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!规划主管部》门根据消防、交【通、卫?生、环保等规定【和工程管线布设、】建筑:保护等特殊要求确】定
—
第二十《一条 有消防、】防,爆、环境保护—、抗震?以及:其它特殊要求的建】筑物的?间距按有《关规定执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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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二条 挡墙、】护坡与建筑的—。最小间距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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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一)在无地质】。。灾害影响下》应满足住宅日照、通!风、防护、消防【的,需要
】 , (二)高度大于!。2米小于《6米的挡《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!筑的:净距离不得》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!的净距离不得小于】3米
》
? (三)高度】大于:6米的?挡,墙应作退台》处理退台宽度不【得小于1.5—米
第二!十三条 沿建设】用地边界线(或【称用地红线)—和沿城市道路、公共!绿地、河道、山体、!铁路两侧以》及电力线路保护【区范围的《建筑物其建筑控制】线退让距离》除必须符合日照【、消防、防汛—。。、,交通安全、》景观、环《保等方面的要—求外应同时符—合本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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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四条: 各类建《。筑退让用《地红线距离》按以下规定执—行
】。 ,。 ,(一)建筑物长边退!界距离迎《光面:1,6.5米背》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!所需:间距减去16.5】米且低层、多层【不小于6《米,中高层、高层不小于!10:米
】 , (二)建筑物短】边退界距离多—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!得,小于4?米;35米以下【高层建筑短》。边退地界《不小于6.》5米;35米及以上!高,层,建筑短边退地界【不小于10米
!
《 (三)》建设用地界》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!。其用地界线的新【建建:筑应退?。足全部间距
【
,
《 (四)》建,筑,背光面相邻》城市道路的当城【市道路红线》宽度大于《40米时建筑日【照,。。标准遮挡线范—围不得越《过另一侧《道路红?线;当城市道路【红线宽度小于—或等于40米—时建筑日照标准【。。遮挡线范围不得越】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!
》
? (五?)相邻地界为公共】绿地的各《类建筑的退距—不小于?10米并应满足有】不少于?1/:3的:。绿地面积在建筑日】照标准?。遮,挡线范围之外—的要求
【。
(六【)有消防《、防爆、《环境保护、抗震、】安全以及《其它特殊要求—的建筑?物除满足本》条前六款的规定【外还须?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!。产生的?间距
【
: (七)》在,不违背国《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!邻,地界的建筑退让用】地红:线也允许相邻—双方协议《解,决
?
》 (八《)地下建(构—)筑物退界》距,离原:。。则上不得超》。出地上建《筑控制线;当地上】建,筑,退,界距离超过1—0米时地下》建(构)《筑,物退界距离不小于1!0米:
—第二十五条 【沿城市道路两侧新】建、改建、扩—建无大量人流、车】流集散的建筑物【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!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!细,规划执行
】
建筑《物退:让道:路红线表(表四【),。
】
【 注城市道路红线】外侧有?绿化带的后退距【离按绿线退让—
》
有—道路绿线的》后退最小距》离可在表五的基础】。上减:少5米
【
:第二:十六:条, 沿城市道路两】侧新建影剧院—、游乐场、体育【馆、展览馆等有大量!人流、?车流集散《。。的公共?建筑:。第一类建设区—不得小于20米第二!类建设?。区不得小于》25米并应当—留出与城市道—路相连?的临时停车》或者回车的》。场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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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城市道!路的商业建筑应集中!布置主干道两侧【原则上不《得建设底商》住,宅楼确需建设的每个!商,户底层建筑面积不得!小于150》平方米?沿街宽度不得小于1!3米其他《道路两?侧建:设底商住宅楼—每户:商业:底层建筑面》积不得小于100平!方米沿街宽》度不得小于》10米
! 新建商【。业建筑及底商—住宅楼必须后退道路!红线或绿线无—道路绿线的》后退最小距离按表】五执行?
》
商业建筑退让道】路红线表(表五)
!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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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城】市道路红线外—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!离按绿线退让—
】 有?道路绿线的》后,退最小距离可在【表,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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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城!市道路的地下建【。(构)筑物退—道,路红线距离一般【与其地?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!线相同;当地上建筑!退线距离《超过10米时地下建!(,构):筑物退线距离—。不,小于10米
【。
》 传达室、【警,卫室:、书报?亭、公共厕》所等建筑物的—退线:要求由城市规划【主,管部门根《据实际情况》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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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二?十七条 沿—街,建筑:物的基础、台阶、】平台、雨棚、附【属,设施:及与:城市管?线连接以《外的其它管线(【包括管沟、管井等】构筑物)《均应:在划定?的建筑?控制线范《围内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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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,建筑物的临街—面一般?不得修建《。围墙因保密、安全】。需要:须建围墙《的原则上《应,为透空形《式,围墙确需建设封闭】式围墙的围墙饰面及!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!有利于城市观瞻沿城!市道路修建围墙的】其退让?道路红?线(或绿线》)距离不得小于2】米
第二!十八条 临城市道!路交叉口的新建建】筑应退让道路交叉】口并留出一定的开】敞空间留《出开敞空间的用地】范,围,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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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城】市主干道相交的自】道,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!路纵向不少于5【0米横向不少于3】0米外围的弧线半】径不小于25米
】。
(!二)城市次干道【与主干道、次干道】相交的?自道路?规划红线交点—沿道路纵向》不少:于40?米横向不《少于20米》外围的?弧线:半径不小于》25米?
【 (三《)城市支路与—主干:。道、次干道和—支路相?交的:自道路?规划红线《交点沿道路》纵向:不少于30米—。横向:。。不少于15》米外围?的弧线半径不—。。小于25米》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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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(四)城《市道路有绿线的【开敞空间横向—宽度可?减去绿线宽度—在旧:城区建筑密集地区】或人:口密:集,地区确实不具—备条件的其开敞【空间规模《由市规划主》管部门适当》调整
》
第二十九条】 在历史文化保】护区段和《重要文物古迹周围】的建:设,控制地?带内新建、》改建建筑物其退让】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!合规划要求及相关规!定并:附相关部门签—署的书面意见
】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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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沿】河道规?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!物其后退《河道规划蓝线的【距,离有详细规划的按】照批准的规划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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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一条 在电【力线路走廊范围内不!得新建建筑物、构】筑物架空《电力线路走廊范【围为边导线向外侧】。水平延伸所》形成平行《区域各级电压—线路每侧边导—线向外侧水平—延伸距离《。应符合?相关规定《。
》
第三十二条 【 沿铁?路两侧的建设—项目除满足》铁路技术《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!以下规定《(铁路内部的建设项!。目除外)
—。
】1、沿铁路干线【两侧的建设项目距最!外侧轨道《。中心线的《距,离不得小《。。。于30米;沿铁路支!线、专用线两—侧的:建设:项目不得小》于20米《;沿铁?路两侧?修建围墙的》。不得小于10—米路基高于》3,米以上的再增—加,退,距1.5H》(H=路基高度-】 3米)
!
2、沿】铁路两侧的高层【建筑高?大构筑物(》水塔、烟囱等—)、危险品仓库和】厂房等与最外侧【轨道:中心线?的距离应征》求,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!。确定
《
— 3?。、在铁?路,道口附近《。进行建设应》当符合铁路道口【管,理规定
!第三:十,三条 建筑物【的高度除必须符合】日照、建筑间距、消!防等:方面要求外应—同时符合本》规,定,
:
第三—十,四条 市》政公用?工程设计和建设应】当,。符合城市规划、【专业规?。划和有关规范—。、标准、规》定采:。用统一的城市坐标】系统和?高程系统《
第三】十五条?。 , 城市道路》的新建、《扩建、改造应—符合下列规定
!
《 (一《)城市?道路的设计》、施工应《符合规划的道路设】计及:竖向标高《要求
【
(二)城】市公共交通停靠【站一般不得占用【行车道当道》路红线宽度大于或】等于45《米时应采用港湾式停!靠站港湾式停靠站】应至少有2~3台车!位的长度
》。
:
》 (三)城市道路】、居住区《道路:。、公共?活动场所应设置方】便,残疾人通行》的无障碍坡》道,及标志并应符—合相关规定
】
第三十六【条 规划六—车道以下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】叉口的进出口—双向均应设置展宽】段展宽段的长度自】。路缘石曲线》端,。点起为50》~80米展宽段的宽!度不应小于3.5米!
第三】十,七条 ? 在道路红线—范围内除按规划铺】设各种管线》建设公交停靠站【、电话亭、交通标】志、指示牌》、立交桥、人行地下!通道:、人行?天桥、环《卫及夜间《照明:设施:外不得?设置任何建筑—物,、构筑物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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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】 申请在道》。路上开?设机动车出入口【的须:符,。合下列规定
—
《
(一)【一,个建设?。。用,地项目在同一条城市!道路:。上,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!。个机动车《出入口当相》邻道:路为两?条或两?条以上时则应在最】低一级?道路上开口特殊情】况下符?合规范要《求并:经城市规划主管部】门批准可设主次两个!出入口
—
:
?。 (:二)在城市》道路交叉口范围【开设机动车出入口】的其开口位》置距道路交》叉口:。曲线端点《的距:。离主干?道不小?。于70米次》干,道不小于50米支】。路不小于《。30米建《设基地较小的可酌情!降低
?
【 (三)单位建【。设用: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!衔接时其变》。坡点必?须在单位建设用地】范围之内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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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】 新建、改》建,和,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!。。须建:设与之相配套的停车!场(库)配》建的:停车场(库》。)应位于《本建设项目的建【设用地范围内—并,应与建筑主体—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时建:设、同时验收—、同时?交付:。使,用配建停《车场:的标准?应符合有关》规定所?确定的停车场不得擅!自,改变使用性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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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!市区内各种管线原则!上应在地下敷—。设不得在《。旧,城区的重要地段、主!要道路以及新城【区新建3《5k:。v及以下电压等级】的,架空供电线路以及】架空的各类通讯线路!已有的城市架—。空线应结《合城市改建》逐步改为《下地敷?设,。电缆分接《箱、箱式变压器【、通讯电缆配线【箱、光缆分接箱【原则上设置在—道路红线外不—应,占用人行道确有困难!需占用时须经城市】规划:主管部门批准
【
第四【十一条 《 规划建设项—目实施绿《地率:指标控制《各类建设《基地内绿地》面积占基地面—积的比例第一类建】设区不小《于 25《%,第二类建设区—不小于3《0%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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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十二条 居【住区、居住小—区和居住组团的绿】地配置按国家—现行规范要》求执行其绿地—建设:应与房屋《成片开?。发同:步实施?
,
》第四十?三,条 新《。建、扩建、改—造,。。城市道路的绿地【率应符合现》行,。规范的?要求其绿地》。建,设应与道《。路建设同步实—施、:同步验收《
,
第四十】四条 本规定实】。施前已取得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!。。原批准的规》划执行?已经批准的》修建: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!计的地区的建设【项目未取得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的,应根据实《。际情况结合》本规定实施
【
第四十五】条 ?本规定自发》布之日起施》行
?
第四十【六条 ? ,主城区之外》其,它城区可参照—本规定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