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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?家口市中心城—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】定(试行) — (二〇〇!九年七月《二十日) 》 第一【条  为加强—城市规划管理—保证城市《规划的实施根据【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和规范》结合本市《的实际情况》制定本规定 【 第二条【  本规《。定适用于《张家口市中心城【区范围内《各项建设《工程的规《划编制和规划管理】 第三】条,  在?城市总体规划—指导下?。各类详细规划—和重要建筑方案【设计引进《市场竞?。争机:制面:向国内外市场鼓【励设计?方案竞标 【 第四条  在!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!类规划设计任—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!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在!规划成?果,报批的同时应—附相应的规划—资质证明材料— :     外!埠规划设计单位在】本市从事规划设计】应向市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备,。案登记 》 《   ?。 承:担居住?建,筑,面,。积15万《平方米以上》(含15万》平方米)、公—建5万平方米以【上(含5万平—方米)修建性详细】规划设计《应具备甲级规划【设计资质承》担居住建筑面积8~!15万平《方米、公建3~5万!平方米修建性详【。细规划设计应—具备乙级以上规【划设计资质 — 第五条 ! 在城市规》划区范围内建设项】目用地面积超—。过,2,万平方米的应编制】修建性详《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!万平方米以下—(含:2万平方米)的【项目需编制建设项】目总:平,面,。规,划、综合管》线工:程,。。规划和竖向规—划各项建设》工,。程的建设应》按已批准的》控制性详细规划、修!建性详细规划—等规划执行 — 》  :  各类建》设工:程在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、《建设项?目总平面规》划、城市设计、日照!分析:和建筑方案时范围】应符合城市坐标【的且包括《周边相邻地段5【0,米以:上范围内的现状地】形图并研究与—。相邻空间环》境,协调以?及与城市基础设【施的衔接建》筑立面、建筑夜【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!多方案比较》。。符合:方案竞选要求的应】。。进行方案竞选— :  》   各类专—业性用地建设项目】应符:合已颁布的》其专业技术规范【。及本规?定的要求 ! ,第六:条 : 规划设计单位【。在本市承担各类修】建性详细规划设【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!门核发的“规划设】。计条件”《执,行修建性详》细规划成果报批时“!规划设计《条件”应作为附件 ! 第七条 ! 编制?各类规划《应按有关规定—明确规划《强制性内容审查和】审批各类建设—项目不得违背规划】强制性内容》 》 第八条  —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!由市人?民政府审批》城市重要街区、【主,。要干道、重要景观】节点、重《要建设项目》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和建筑方案由【市规委会审批城市一!般的:修建性详细》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!规,。划,主,。管部门审批 — 《 第:九条  各》类城市建《设用地的划分—应遵循土地使—用相容性的》原则:应按批准的》详细规?划执:行 》 :第十条  根据中】心城区实际》建设情?况将中?心城区?。划分为两类建—设区域以不》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!划、:建设:管理具体《划,分,如下 》    (【一)第一类建—设区范围为外—环线内?纬一路以《北的区域(即旧城区!) 《 ,    (二)第!二类建?设区第一《类建设?区未:涵盖:的其他区域(即新城!区) ? 《 第十一《。条  新建、扩【建、改?建的建设项目应【按照批准的控—制性详细规划确定】建,筑总容?量,控制指标表》一中建筑密度、容积!率为:。上限适用《于单一类型》。的建筑用地》对混合类型的建筑】用地其建筑容量【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!。地按:使用性?质分类规《定后按?不同类型分别执行;!对难以分类执行的】建筑用地和综—合建筑?物用地?。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!建筑面积比例和不】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!标,换算建?筑,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!。 建筑【容量:控,制指标(表一) 】 ! , 第十二条 对【未列入?。表一的科研机构【、大:中专院校、中—。小学校、体育—场馆以及医》疗卫生、《文化艺术、幼托等】设施的建《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!有关专?业技术规定、—。规范执行《 第十三!条 原有建设用【地范围内的》。建筑容量《。控制指?标已:超出或达到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确》定的建筑总容量控】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在!原有建设用地范【围内扩建、加层、】插建 ? ? :第十四条  —住宅开发项目—建设用地在旧城区】未达到10000】平,方米新城区未—达到20000平方!米的:不得:单独建设 》 :     建设!用地:未达到前款》规定的?最小面积但有下【列情况之一且确【实,不,影响城市《。规划:实施:的规划主管部—门可予核准》建设 《。 ,    (【一)邻接土地已经】完成建设或》为既成道《。路、河道或有—其它类似情况—。确实:无法调整、》合并的; 】 ,    (》二)因城市规划【街,区划分、《。市政:公用设施等的—。限制确实无》法,调整、合并的 ! 第十五—条 : 各类建设用地内为!社会:公众提供《城市公共《开,放空:间的在符合消—防、卫生、》交通等有关规定的】前提下可按》表二的规《。定增加建筑面积【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!计不得超过》批准总建筑面积的】20:% 》 : 提供?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!积补偿换算表(表二!) :。 【  》   ?为城市提供的公【。共开放空间》是指建筑基》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!场、绿地、停车场】 (:库,)、公厕《等公:共使用空间》。开放空?间,必须同时符》合下列条件 — :   — (一)《沿城市?道路、?。广,场设:置;  —    (【二)在?规划: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!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!用面积?不小于150—平方米; 》    !(三)全天候开放】且不改变使》用性:。质  》 , 第十六》条 低层、多层【居,住建筑的间距—应符合下列规定【  》    (一)】平,行布置 《 :。 《  :  :。建筑物平行布置【时其间距在一类建】设区: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!的,1.5倍二》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!建,筑高度的1》.7倍  !    (二)垂直!布置  《 ? :。    《1,、,山墙位?于被遮挡建筑主【采光面一侧》时其间距不小于遮】挡建筑物高》度的1.0》倍,   】 ,  2、山墙位于】被遮挡建筑非主【采光面一侧时其间】距不得小于10米 ! 《 :    3、山墙】宽,度大于16米—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!。的居住?建筑间距控制—  》    (—三)即非平行—也非垂直布置的【间距  】。     》1、当两幢建筑的夹!角小于或《等于30°时其最】窄处间距按平行布】置的居?住建筑控制  !   》  2、《当两幢建筑的夹角】大于:30°小于或等【于60°时其最窄】处间距?一类建?设,区不小?于遮挡建筑物—高度的1.4倍二类!建设区不《小,于遮挡建《筑,物高度?的1.6《倍,  【   3、当两【幢建:筑的夹角大于60°!时其:最窄处间距按垂直】布置的居住建筑【。控制 ? , 《    (四)视觉!卫生间距  !    》 多层居《住建筑不小于2【0米低层《居住:建筑不?小于:15:。米 : ? :    (五)侧墙!间距  【  ?  居住建筑的侧】。墙之间的间距不小】。于6米?当此间距不能满【足消防或管线—埋设:时由:规划主管部》门依实际情况—确定居住《建筑的东(西)侧面!有居室窗户的其【。与,相临居住建筑东【西向的间《距不适用本款—规定的?侧墙间距应按本条(!一)、(《。二)、(三)、(】。四):款执行  】    (—六)建筑《间距计算时采用的】建筑物高度 — : ,  《  : 1、?多层居?住建筑?方案阶段四层—按1:3米计算;五层按1!6米:计算;六《层按19米计算规】划许可阶段建—筑间距按实际高度计!算 : 《。。     —2、楼顶跃层建【筑1当?跃层阴?影未出?建筑物屋《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!。。。度计算不计跃层高】度2当跃层阴影已出!建筑物屋面按相【应多层建《筑高度加跃层高度】计算 ? :  》   3、》建筑物顶部附属【设施长度累计超过】屋顶总?长度的1/3时建】筑物高度《算至附属《设施顶端  【     4!、居:住,。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!且底层?有非居住用房—时其间?距计:算可扣除底层相应】高度后再按本条(一!)、(二)、(三】),、(四)款规定计】算相邻?居住建?筑之间?地面有高差》的高差?。等于或小于》。0.5米时不计高差!影响:大于0.5米时【计入高差后按本【条(一)、(二)、!(三:)、:(四:)款规定计算间距 !   】 (七)当居住建筑!阳台的累计长—度和非居《住建筑突出部—分累计长度大于建】筑物长度的1/2时!。及建筑错接》距离:大于3?米,时建筑间距应自突出!部分边缘《算起  《 ? 第十七条—  高?层建筑与《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!正面最?小,间距在?符,合大寒日2小时日】照标:准的前提下应符合】下表规?定 : 《 ? ,     中高!层、高层建筑在做日!。照分析时应考虑周边!相邻地块不》少于5?0米以上范围内【既有建筑的》影响;?若相邻地《块为待开发或未开】发区域应按本地【块规:划方案对相邻地块布!置模拟多层居住建筑!进行日照分析其间】距及:退线距?离按:照所处区域位置要求!执行且建筑面宽【不小:于60米  — 第十【八条  对》托儿所、《幼儿园、大中—小学教?学楼和医院病房楼、!休(疗)养院—住宿楼等国家规范】有,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!其间:距,。应满国家《规范要求 》 第十】九条 ? 新建建筑与—原有居住建筑的间距!在符合大寒日—2小时日照标准的】前提:下按以下规定—执行  !   (一)平行布!置时当?。。新建建筑处于遮挡位!置,新建建筑《与原有?居住建筑之间的【间距:应符:合下表?。规定 — ? 》    当新建【建筑处于被遮—挡位置新建建筑【与原有居住建筑之】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!0米;新建建筑【为居住建筑的其间距!按照居住《建筑间距的规定【执行 《    (二!)非:平行布置时新建建】筑处于原有居—住建筑主采光面【一侧时其间》距控制参照第十六】条第二款及》本条第一款点式【。建筑最小间距控制标!准执行新建建—筑处于原有居住建】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!其间距不《小于20米 ! 第二《十条  非居住【建,筑,(第十八条所列【的非住宅建筑—除外:)的间距《及其作为被遮挡建】筑与:其他建筑的》间距由规划主管部】门根据消防、交通、!卫,生、环?保等规定和工—程管:线布设、《建筑:保护:等特殊要《。求确定 》 第二十【一条  《有消防、防》爆、环境保护、抗震!以及:其它特殊要》求,的建筑物的间距【按有关规定执行【 ?。 ?第,二十:二条  挡》墙、护坡与建—筑的:最小间距要求 ! ?   (一)在【无地质灾害》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!。照、通风、》防护、消防》的需要 — :   ? (二)《高度大于2米小【于6:米的挡墙《和护坡?的上:缘与建筑《的净距离不得小【于5:米下缘与建筑—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!米  】  (三)高度【大于6米的》挡墙应作退台处理】退台宽度《不得小于1.5米 ! 第二十】三条:  沿建《设用地边界线—(或称用地红线【)和沿城市道路、公!共绿:。地、河?道、山体、铁路两侧!以及电力线路保【护区范围《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!线退让?距离除必须符—合日照?、消防、防汛、【交通:安全、景观、环保等!方,面的要求外应—同时符合本规定 ! 第二十四条! 各类建筑退让【用地红线距离按以】下规定执《行 》    (一)建!筑物长边退》界距离迎光面16.!5米背光面按遮挡相!邻,建筑所需间距—减去16.5—米且低层、多层【不小于6《米中高层、高层不】小于10米 —   【 (二)建筑物短】边退界距离多层建筑!短边退?。地界:不得小于4米—;35?米以:下高:层建筑?短边退地界》。不小于?6.5米;35米】及以:上高:层建筑短边退地界】不小于?10米 —    (【三):建设用?地界:线外原有建》筑未退?。足其用地界线—的新建建筑应退【足全部?间距 — :   (《。四)建筑背》光,面相:邻城市?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!线宽度大于4—0,米时建筑日》照,标准:遮挡线范围不—。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!线;当城市道—路红线?宽度小?于或等?于40米时建筑日】照,标准: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!另一侧建《筑控制线《  【  (五)相邻【地界为公共绿—地的:各类建筑的退距不小!于10米并》应满足有不少于1/!3的绿地面积—在,。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!范围之外的要求【 —。   (六)有消防!、防爆、环境保护、!抗震、安全以—及其它特殊》要求:。。的建筑物除满—足本条前《六款的规《定外还?须退足?由其自身《要求所产生的间距 !    】。(七:),在,不违背国家有—关法律、《法规和规范》的前提?下相邻?地,。界的:建筑退让用地—红线也允《许相邻双方协议解决!    !(八)地下建(构)!筑物退界距离—原则:上不得超《出地上建筑控制线;!当地上建《筑退界距离超—过10米时地下【建(构?)筑物退《。界距:离,不小于10米 】 第二—。十五条  沿城市道!路两侧新建、改建】。、扩建无大量人流】、车流集散的建筑】物其后退道》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!按批准的详》细规划?执行 》 : 建筑物《退,让道路红线表(表】四) ? , 》 》    《注城市道路红—线,外侧有绿《化带的后退距离按】绿线退让 —  》   有《道路绿线的后退最】小距:离可在表《五的:基,础上减少5》米 《 第二十六条 ! 沿城?市道路两侧新建影】剧院、游《。乐,场、体?育馆、展览馆—等有大量人流、【。车流集?散,的公:共建筑第一》类建设区《。不得小于20米第二!类建设区不得小【于25米并应—当留出与《。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!停车或者《回车的场地 !   《  沿?城市道?路的商业建筑应【集中布置主干道【两,侧,原则上不《得建设底商住宅【楼确需建设的每个商!户,底层建筑面》积不得小于》150平方米沿【街宽度不《得小于?1,3米其他道路两侧建!设底商住《宅楼每户《商业底层建》筑面积不《得小:于100平方米沿街!宽度不?得,小于10《米 》    》 ,新建商业《。建筑及底商住宅楼】必须后退道路红线或!。绿线无道路绿线【的后退最小距离【按表五执行》 商业建!筑退让道路》红线表(表五) ! !    《 注:城市道?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!的后退距离》按绿:线退:让 : :。   》。  有道《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!。离可在表《五的基?础上减少5米— —    临城—市道路的地下建(构!)筑物退道路—红线距离一》般,与其地上建筑—物退让道路红—线相同;当地—上建筑退线距离【超过10米》时地下建(》。构)筑物退线距离】不小于1《0米 —     传达室!。、警卫室、》书报亭?、公共厕所等—建筑:物的:退线:要求由城市规划主】管部门根《据实际情况》确定 【 第二十七》。条  沿街建—筑物的?基,础、台?阶、平台、雨棚、附!属设施?。及与城市管线连接】以外的其它管线【(包:括管沟?、管井等构筑物)均!应在划定的》建筑控制线》范围内建设 【   —  建筑物的临街面!一般不得修建—围墙因保密、—安全需要须建围墙】的原则上应为透空形!。式围墙确需建设封闭!。式围墙的围墙饰面及!外观应?进行美?化处理有利于城【市观瞻沿城市道【路,修建围墙的其—退让道路红线(或】绿,线)距离不得—。小于:2米 ? 第二【十八条  临城市道!路,交叉口的新》建,建筑:应退让?。道路交叉口并留【出一定的开敞空【间留出开敞空间【的用地范《围,为 《    (一】),城市主干道相交【。的自道路规划—红线交点《沿,道路纵?向不少于5》0米横向不少于30!米外围?。的弧线半径不—小于25米》 《    (二【)城市次干道与主干!道、次干《道相交的自》道路:规划:红线交点沿道—路纵向不《少于:40米横向不少于】20米外围的弧【线半径不小于—25米 !  : (三)城市—支路与主干道—、次:干道和支路》相交的自道路—规划红线交点沿【道路纵向不少于【30米横《向不少于1》5米外围《的弧线半径不小【于2:5米 《 《 ,  :(,四)城市道路—有绿线的开敞空【间横向宽度可—减去绿线宽度在旧城!区建筑密集地区或】人口密?集地区确实不具备条!件的其开敞空间规】模,由,市规划主管部—门适当调《整 : 第二十】九条  在历史文】化,。保护区段和重要文】物古迹?。周围的建《设控制地带内新建、!改建建筑物其退让】距离和保护要求【应符合?规划要?求及相关规定并附相!关部门签署的书【。面意见 】 第:三十条?  沿河道规划蓝线!两侧新建建筑物【其,后退河道规划蓝线】的距离?有详细?规划的按照批准的】规划:执行: 第【三十一条《  在电力》。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得!新建:建筑物、构》筑物架空电力线路走!。廊范围?为边导线向》外侧水平延伸所【形,成平行区域各—级电压线路每—侧边导线向外侧水平!延伸距离应符合相】关规定 》 《第三十?二条:  沿铁路两侧的】建设项?目除满足铁路技术规!范规定?外还应符合》以下规定(》铁路内部的建设【项目除外) !     1、】沿铁路干线两—。。侧的建设项目距最】外侧轨道中心线【的距离不《得小:于30米;沿铁【路支线、《。专用线?两侧的建设项目不】。得小于2《0米;沿铁路两【侧修建围墙》的不得小于10【。米路基高《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!退距1.《5H(H=路基【高度-? 3米) !     2、沿铁!路两侧的高层建筑】高,大构筑物(水—塔、烟囱等)—、危险?品仓库和厂房等【与最外侧轨道中心】线的距离应征求铁路!主管:部门意见后确—定 《     【3、在?铁路道口附近进行】建,设应当符合铁—路,道,口管理?规定 第!三十三条《  建筑物的高度】除必须符合日照、】建筑:间距、消防等方面】要求外应同时符合】本规定 《 ? 第三十四条  !市政公?用工程设计和建设应!当符合城市规划【、,专业规划和有关规】范、标准、规定采】用统一?的城市坐标系—。统,和高程?系统 》 第三十五条】  城市道路的【新建、扩建、改造】应符:合下列规定 】  《  :(一:)城市?道路的?设计、施工应—。符合规划的道路设计!及竖向标高》。要求: ?    (二】)城市公共》交通:停靠站一《般不得占用行车道当!道路红线宽度大于】或等于45米时【应采用港湾式停【靠站港湾式》停靠站应《至少有2~3台车位!的长度 】。。。。   ? (三)城》。。。。市道路、《居住:。区道路、公共—。活动:场所应设置方—便残:疾人通?行的无障碍坡道及】。标志:并应:符合相关规》。。定 第】三十六条  规划六!。车道以下《的城:。市道:路平面交《叉口的?进出:口双向均应设—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!度自路缘石》曲线端点起为50~!。80:米展宽?段的宽度不应小于】。。3.5米《 ? 第三十七条】  在道路》。红线范?。围,内除按规划铺设【各种管线建设公【交停靠站、电话【亭、交通《标志、指示牌、立交!桥、:人行地下通道、【人,行天桥、环卫及夜间!照明设施外》不得设置任何建筑】物、构筑《。物 》 第?三十八条 申请【在道路上开》设机动车出入口【的须符合下列—规定 ?   【 (一)一个建【设用地项目在同一条!城市道路《上原则上只》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!出入口当相邻—道路为两《。条或两条以》上时则应《在最低一级道路上】开口特殊情况下符合!。规范要求并经—城市规划主》管部门批《准可: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! : :    (二)在城!市道路?交叉口范围开设【。机动车出入口—。的其开口位置距道】路交叉口曲线端点的!距,离主干道不小于70!米次干?道不小于50—米支路不小于3【0米建设《基地较小的可酌情降!低 【   ?(三)单位建设用地!。内道路与城市—道路:。衔接时?其,变坡点必须在单位建!设用地范围》之内 第!三十九条  新建、!改建和扩建各类【建设:项目必?须建设与之相配【套的停车《场,(库)配建的停车】场(库)《应,位于本建《设项目的建设用地】范围内并应与建筑主!体工程同时设计、】同时建设、》同时验收、同时交付!使用配建停车—。场,的标:准应符合有关—规定所确定的—停车场不得擅自改】变,使用性?质 第四!十条  市》区内各种管线原则上!应在地下敷设不得】在旧城区的重要地段!、主要道路以—。及,。新城区新建35kv!及以:下电压等级的架空】供电线路以及—架空的各类通—讯线:路已有的城》市架空线应》结合城市改》建逐步改为下—地敷设电缆分接箱、!。。箱式变压器、通讯】电缆配线箱、光【缆,分接箱原则上设【。置在道路红线外不】应占:用人行?道确:有困难需占用时须经!城,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! 第【四十一条  规划】建设:。项目实施《绿地率指《标控制?各类建设基地—内绿地面积占基地】面积的比例第一类】建设:。。区不小于《 25%第二类建设!区不小于30—。%, , : : 第四十二条  】居住区、居住小【区,和居住组团的—绿地:配置按国家》现行:规范要求执行其绿】地建设应与房屋【成片开发同步—实施: 第【四十三条  —新建、扩建、改造】城市道?路的绿?地率应符合》。现,行规范的要》求其绿地《建设: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!施、同步《验,收 — 第四十四条—  本规定实施前】已取得建设用—地规:划,许可证的仍按原【批准的规划执行已】经批准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或城市设】计,。的地区?的建: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!地,规划许可证的应【根,据,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!实施: 《 第四十》五条  本规—定自发?布之日起施》。。行 — 第四十六条  】主城区之外其—它城区可参照本【规定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