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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》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!规定
第一章! 总则
》第一条? 为建立和—完善: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!收入家?。庭的基本住》房需求规范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!管理根据国》务院:关于解决城市低【收入家庭《住房困难的若干意】见(国?发〔2007—〕2:。4号)、福建省人】民政:府关于?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!。住房困难的实施意】见(闽政《。[2007]3【2号)和《建设部等7》部门关于印发〈经济!适用住?房管:理办法〉的通知【(建住房〔》。2,007?〕258《号)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特制定本规—定
第二条 本!规,定所称的经》济,。适用:住房是指政府—提供优?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!、供应对《象和:销售价格《。按照合理标准建【设面:向城市?低收入住房困—难家庭供《应具有保障》性质的?政策:。性住房
!本规定所称的城市低!收,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!。城市和县(区)人民!政府所在地镇的【范,围内:家庭收入、住房状】。况等:符合:县(:区)人民《政府规定条件的家】庭
第三条 】经济:适用住?房制度是《解决城市低》收,入家庭住房困—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!分经:。济适用?住房供应对象—要与廉租住》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!济适用住房的建设、!供应、使用及—监督管?理应当遵守本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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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》。。 ,各县(区)人民【政府要根据》当地经济社会发【展,水平、居《民住房?状况和收入水平【等因素因《。地制宜按照“政府主!导、社会参与”【的原则合理》确定: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!目标、建设标准、】供应范围和》供应对象等并组织】实施:市人:民政府对本行政【。区域经济适用—。住房工作负》总责对?所辖县(区)人民政!府实行目《标责任制管理
第!五条 ?。 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负责经济】适用住房实施和【。管理工作市发—展改革、监察、财政!、民政、国土资【源、规划、价格、税!务及:金融管理等》有关部门《按照职责分》工做好?相关工作各县(【区)人民政府负【责本辖?区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和管理—工作
》第二章? 建设?管理:
第六条 经济】适用住?房,要,统筹规划《、合:理布局、配套建设】充分考虑城》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庭对交通等基础设】施,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!区,位布局
第七条 ! 在商品住房小区】中配:套建设?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国!土资源部门应当【在项目出让条件中】。明确配套建设—的经济?适用住房《的建:筑规模?、用地面积、总【套数、单套建筑面积!、套型?比例、建设标准以】及建成?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!项并以合同方式【约定
第》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按照《政府组织协调、市】场运作的原》则可以采《取项目法人》招,标的方式选择—具有相应资》质和良好社》会责任的《房地产?开发企业实》施;也可以由县(】区)人民政》府确定?的经济?适用住房管理—实施机构直接—组织建设在》经,济,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!重发挥国有大型【骨干建筑企业的积】。极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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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经济适用!住房:单,套的建筑面》积,控制:在60平方》米左右对高层、小高!层可适?当增加建《筑面积但增加的建】筑面积不《超,过10平方米—各县(?。区)人民政府根【。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!、群众生活水平【、住房状况和人口等!因素可?以合理确定经济适用!住房规模和》各种套型的比例【
? : 对不?符合套型建筑面积】标准的项《目,城市规划主管部【门不得?。核发: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《。证建设?主,。管部门不得办理施】工许:可证
第十条 经!济适用住《房,的规划设《计和建设必须按照】发展节能省地环保】。型住:宅的要求严格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!国家:有关住房建》设的强制性》标准:采取竞标方式—优选规划设计方【案做到在较小的【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!用,功,能积极推广应用先】进、:。。成,熟、适用《、安全的新技术、新!工艺、新材料—、新设备
第【十一条 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单位【对其建设的经济【适,用,。。住房工程质量—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!出具住?宅质量保证》书和住宅使用说【明书:并承担保《修责任确保工程质】。量和使用安》全有关住房质—量,和性能等方面的要】求应在?建设合同中》予,以明确
】 经济适用住—房的施?工和监理应当—采取招标《方,式选择?具有资?质和良好社会责任】的建筑企《业和监理《公司实施
第十二!条, 经济适用》住房项?目可采?取招:标方式选择物—业,服务企业实施前期】物业服务也可—以在社区居》委会等?机构的指导》下由居民自我管理】提供: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!生活需要的》物业服务
【第三章 优惠政【策
第十三条【 经济《适,用住房建设》用地以行政划拨方】式供应经《济适用住房建设【用地应纳《入当地年度》土地供应《计划在申报年—。度用地指标时单【独列出?确保优先供应
】第十四条《 严禁以经—济适用住房》名,义取得?行政划拨土地后以补!交土:地,出让金等方式改【变土地用途》变相开?发普:通商品房
】 禁止任何单【位,借,自建经济适用住【房名义变相》。进行实物分配—。或普通商品房开发】
第十五条— 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!项行政事业》性收费和政府性【。基金经济适用—住房:项目外基础》设施建设费用由政】府负担
!免收的行政事业【性收费包《括防空地下》室易地建《设费、?城市房屋《拆迁管理费、工程】定额测定费》、白:蚁防治费《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费、城市绿》化,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!政府性基金包—括城市基《础设施?配套费、散装水泥】专项资金《、新型墙体材—料专项基金、教【育费附加、地方【教育附加、》。城镇公用事业附加】等项:目
第十六条【 , 购:买经济适用》住房的个人》。向商业银《行申请?。贷款除?符合个人住》房贷款管理办法【规定外还《应,当提:供,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准购《证
—。 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可提取个—人,住房公积金》和优:先办理?。住,房用:住房公积金贷款
! 经济适用】住房的贷款》利率执行中》国,人民银行公布—的贷款利率不—得上:浮
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!作,抵押向商业银行申】请住房开发贷款贷】款资金?专项用于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
—第四章 《价格管?理
?第十七条 —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!实,行政府定《价以保本微利为原】则
《 ,。 经济适用—住房:的,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!幅度:。。由有定价《。权,的价:格主管部《门会同经济适—用住房主管部门依】。据经济适用》住房价格管理—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!虑建设、管理成本和!利润的基础上确【定并向社会公布【房地产开发企业【实施的经济》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!按不高于3%核【定;市、县(区)】人民政府直接—。组织建设的经—济,适用住房只能按【成本价销售不—得有利润《
第十八条— 经济适用—住房销售《方案经市政府批【。准后向社会公布
】
第十九条 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】应当实行明码标价】销售价格不得超过】公示的基《准,价格及上浮幅度除物!业维修基金等规【定代收代缴的费【用以外不得在标价】之外收取任何—未标明的费用
【
第二十条 经济】适用住房实》行交费登《记卡:制度各有关部门收】费时必须填写市【价格:主管:部门核发《的交费登《。记卡任何单位不得】以押金、保证金等名!义变相向《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单位收取费用
!
第二十一条 价格!主,管部门要加强—成本监审全面掌握】经济适用住房—成,本,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!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!价相符
第五章 !准,入与退出管理
】第二十二条 申【。请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,。的家庭?应同时符合以下条】。。件
? (一)【申请人必须具有【本市城镇户》籍并在本市生活居】住满2?年以上?;
【。(二)家庭收入符合!。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!家庭收入标准;【
—(,三)无房或现住【房,面积低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《规定的住房》困难标?准
本规!定中经济适》用住房?供应对象《的家庭收《入标准和住》房困难标准由市建设!(住房保障)部【门会同有关》部门根据本》市商品住房价—格、居民家庭收入、!居住水平和家—庭人口?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!报市政?府批准后每年3月】底向社会公布实【行动态管理
【第,二十三条 申请人!。。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不得申】请购:买经:济适用住房
! :(,一,)通过购买》商品房取《得本市城镇户籍的;!
(二】),申,请之日?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!售商品房的;
【
(三)】夫妻:双方或?任意一方已》享受购买公有住房】。、,经济:适用:住房、廉《价房、?。安置房以及参加【集资建房《等福利性《住房的
!(四)单身》。家庭提出申请—的申:请人不?满35周岁(离异满!2年以上《或丧偶?除外)?。
第二《十四条 申—请人须如实》提供以下材料原件】及,复印件所《需复印件一式三【份
(一!)申:请人及家庭成—员的身份证、—户口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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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已婚家庭【。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!的提供离婚协议【书或法院判决书【;
(】三,)按要求填写并经】。有关部门认》定的申请表;
! (》四,)申请人户籍所【在地及实际居住【地的现住《房情况证明(有工作!单位的需提供单位】住房情况的证明)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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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申请人上一—年度收入《证明(工资收入【含基本?工资、?各类补贴或其他收】入应:由所在单位提供【;,无工作单位的到户】籍所:。在地社区居》委会和街道办事处】办,理书面?证明:;未就业的提—供失业证《或,其他:相关证?明,);
— (?。六)需要提供—。的其他证明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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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】材料应当提交—原件核?定需留存的复印【件,收件人应当加—盖校:对章申请《人应当在《复印件上签名
第!二十五条 申请人!家,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!定的赡养、扶养【或者抚养关系—包括申请人》及其配偶、》子女、父母等但申】请人家庭成》。员中已享受福利【性,住房政策《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!成员参与经》济适:用住房?申,。请的:人员:不,得,再次参与申请
【
第二十六条 家庭!住房面积是指—全部家庭成员—名下拥有的私有【住房面积和承租【的公有住《房,面积之和
第【二十:七条 家庭》收入:。是指家庭《成员的?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!资、奖金、津贴、】补贴、储《蓄存款利息、各【类社保金《及其他应当》计入家庭的收—入
第二十—八,条 申?请,人的家庭成员所在】单位要?。为相应?的家:庭成员出具住房【、收入情况证明【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!目,中签署意见并盖【。章
家】庭成员无工作单位】的,由,户口所在地街道办】事处(乡镇)通过入!户调查、邻里访问及!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!住房及收入情况【进行核定《并出具书面意见
】
第二十九条 对!购,买,经济适用住房的【家庭实行《三级审核、两级【公示制度
—。 ? (一)《申请:凡符合申请条—件的家庭应当向户口!所,。在地的街《。道办事处或乡镇【政府提出《申,请按:要求如实完》整填写莆田市经济适!用住房申请表(以下!简称申请表)—一式三份并按—本规定?第二十四条规—定提交相关材料【
(【二,)初审和公示—街道办事处或—。乡镇人?民政府在收齐申请人!提交:的材料后《应当在?。5个工?作,日内受理《并向申请人出—具收件单和》受,理通:知单
1!、申请材料不齐【的应当在《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!书面:告知:受理时?间从申请人》补齐相?关材:料,之,日起计算逾期不【告知的?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!工作:日后即算为》受理:
—2、申请材料齐全的!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!民政府应当自受理】申,请,之日起20》个工作?日内通过《入户调查、邻里【访,问,以及:信函索证《等方式对《申请家?庭人口、《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!符合:规定条件进行审核】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!公布(公《布期限?10天)《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!初审意见、入—。户调查?表、申请材》料报区建设(住【房保障?)部门人户分离的】家庭应当在户口所】在地和?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!公布:
? , (三)复—审县(?区)建?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应当自收到申请】材料之日起》10日内《就申: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!是否符合规定条【件提出审核意—见并将?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!。。转同级民政部—门
? , 1、》县(区)《民政部门应当在收】到申请材料》之,日起:10个工作日内就】申请家庭的收入【是否符?合规定?条件: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!同级建设《(,。住房:保障:)部门
!2、经审核》。符合规定条件—的县(区)建设【(住房保障)部门应!当按照办理先后【顺序进入轮候—供应:
—3,、经济适用住房【销售方?案公布后县(区【),。建设(住房保障【)部门将符合规【定条件的、已轮候】的申请?。家,庭,。。材,。料报送市建设(住房!。保障:)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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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公—示和批准市建设【。(,住房:保障)部门》自收到申请材料之】日起10《。个工作日内对申请】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!件的在湄洲》日报和市建设—信息网站上公示期限!。为15日
》。
1、经】公示无异议或异【议不成立《的,由市建设(住房保障!),部门在申请家庭申】请表上签《。署意见、盖》章后作为经》济适用住房供应对】象予以登记建立市】、县(区)共—。享的:住房需求档案同时】向,申请家庭发放—莆田市经济适用【。住房准购证(以【下简:称准购证)
! 2?、经:公示:有异:议的应以书》面形式?向,县,(区)建设》(住房保障)部门】提,出县(区)》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,在收到异议之—日起10个》工作:日内会同有关单【位进:。行复:查对不符合》申请:条,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!因;符?合条件的按前款规】定办理
【 3、《准购证上须注明申】。。请人、购买》的面积标准》接到准购证的申请】人或其代理人应【当在规定时间、地点!内参加选房逾—期未选房视同自动】放弃购房资格—并顺延?至下一申《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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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确!定选房顺序》市建设(《住房:保障)部门根—据经济适《。用住房建《设进:度按批次批》准购:房申请对经批—准的同一批次申【。请,人县(?区):建设(住房》保障)?部门按照已登记【的申请人的先后【顺序通过公开抽签】。。或摇号等《方式确?定选房顺序选房应当!邀请纪检、监—察、人大代表—、政协委员等具有公!信力的代表》现场监督
— (六)【选房:申请人?或其代理人》持县(区《。),建设:(住房?保障)?部门发放的选房顺】序号向经济》适用:住房开发建设单位】。办理选房和购—房手续选房结果【在莆田?建设信息网上—公,。告申请人选房后【放弃购房的取—。消其本次购》房资格2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】经济适?用住房
》第三十条《 符合条件的家】庭可以?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!核准面积相》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!购买面积原》则上不得超过核【准面积购买》面积在核准面积以】内,的按核?。准的价?格购买?。;超过核准》面积的部分不得【享受政府优》惠由:购房:人按照同地段同类】普通商?品住:房的价格《补交差价差价—。部分款项由》销售:。。单位:扣除超标部分应缴】纳的土地出让金【后缴至市财政部门主!要用于我《市经济适《用住房和廉》租住房建设的补【充资金
第三十一!条 经《济适用住房建有店面!、,车库(位《)等营业性》用房由市建设(【住房保障)部门按有!关规定?组织:。。拍卖所得款项—除了支?。付建:设成本和缴》纳土地出让》。金外节余上》缴市财政部门作为经!济适用住房和廉租】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!
《 不宜《出售的店面、车库】(位)等营业性用】房由政府按》成本价?统一收回《并委托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管》理
第三十二条 !。 申请家庭》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应?当按规定办理权【属登记房屋权属登】记部门在房屋所【有权证“附记—”栏中注明“—经济适用住房”【、保障?面积:。及相关?内容土地权属登记部!门在土地使用证【中注明“《划拨土?地”
第三十三】条 经《。济适用住房购房【。人拥有有限》产权 《
—经济适用住》房所有权人在—取得:房屋所有权证—之日起未满5年不】得直接?上市交易《。购房人因各种—原因确需转让的【可向: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!房回购回购价格由】市价格主管部门【按照:原经济适用住房的】价格并?结,合折旧和物价—水平:等因素确《定
》 经济适用住房所!有权人在取得房【屋所有权证之日起】满,。。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!;上:市交易时按》照届:时同地段普通商品】。住房:与,经济适用《住房(不包括超过享!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!用商品房)差价的5!0%向政府交纳【。土地收益等价—款,但政府可优》先回购;所》有权人也可》以,按上:述,规定交纳《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!得完全产权所缴纳】的土:地收:。益等价款专项—用于经济《适用住房和廉租住】房建设
【 :上述规?。定应在经《济适:。用,住房购买合同中予】以载明并《。明确相?关违约?责任:
第三十四条【 已经《购买经?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!购买其他住房原经】济适:用住房?由政府按规》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!府回购的经济适用】住房继续出售给符】合经济适用住房【购买条件的》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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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【用,住房政府回》。购,的,具体办法另行—制定
《第三十五条 经济!适,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房!屋所有权《人应持?房屋所有权证、【国有土地使用—证,、房屋买卖协议【书,、身份证等证件【到,市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办理已购经】济,适用住房上市交易】手续:;经核准《后,持已购?经济适用住》房上:市准入申请表—及有关证件到—房屋权属登记—部门办理房》。屋交:易手续;房》屋交易?过,。。。户后持交《易过户后的房屋【所有权证及有关证】件到土地管理部【门办理土地交易过户!手续
第三十六】条 : 在限制交易—。期限内因继承—、离婚析产而发生】房,屋所有权转移的【经市建设(住房保】。障)部门核准后【可办理交易过户【手续办理交易—。过户:手续后房产性质仍】为经济适用住—房限制上《市交:易期限从原房屋所】有权证取得之日【起计算房屋权—属登记部《门应在房屋所—有权证“《。附记”栏中注明【“,经济适用住房继【承”或“《经济适用《住房离婚析产”、所!占面积、《准予上市交》易日期?及,其他相关内容
】 :。 因法院裁定【、判决、《调解等须发生房屋】所有:权转:移的经向市建设(】住房保障)》部门提交《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!办理过户手续但经】济,适用住房性质不【变并:按本规定第》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!条,、,第三十五条和本【。条的规定执行—
第三十》七,。条 已参加福利分!房的家庭《在退回所分房—屋前不得购买经【济适用?住,房已购买经济—。。适用住房《的家庭?不得再购《买经济?适用住房等福利性住!房;已享《受廉:租住房保障的家【庭在购买经济适用】住房后其享》受的廉租住房保【障予以?停止
第三—十八条 经—济,适用住房《购房人必须》在交房?后,一年内入《住入住时应向县【(区)建设(—住房保障)》部门申请入住—鉴证购房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】入住而闲置的顺延】限制上市交易—期,限顺:延期:限为:闲置的时间情节【严,重的县?(区)建设(住房】。保障)部门》责令:其退出已购住房【并由开发建》设单:位收回已售的住【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!房人签?订的经济适用住【房销售?合同应按上述规【定增加补《充条款?
本规】定实施前购买经济】适用住房的》购房人应在本—规定实?施后一年内入住【一年后仍未入住的】经济适用住房由开】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!。重新出售
—第三十九条 — 个人购买的—经济适用住房—在取得?完全产权《以前不得出》租或出借不》得改变?其使用?性质公?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!。将经济适《用住房作为营业或】办公场所《的工商行政主管部】门不得核发》营业执?照
— 除购房按》。揭,外经济适用住房【不得进行《任何抵?押
第四十条【。 国发[20【07]24》号文件出台之前已经!省发:改委、国土资—源,厅,、建设厅联合下达投!资计划的驻》莆,部队和在莆省—直属单位利用自有】土,地开发建设经济适】用住房?。的应按照属地原则统!一纳入莆田市经济】适用住房建设管理】。范围其销售方案、】销售价格等应按本】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!方可出?售自建的经》济适:用住房可优》先面向符合》经济适用《住房申购条件的本单!位,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!政府统筹安排出【售给本市符》合申购条件的家【庭或以成本价收【购后用?。作廉:租住房
第六】章 监?督管理
第四十一!条 已经由县(】区)建设(住房【保障)部门轮候的申!请家庭在《家庭收入、》住房状况等方—面发生变化的应【如,实向区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》门报告县(》区)建设(住—房保:障)部门可以会同有!关部门对其申—报情况进行》复核也可以对申【请家庭的《收入、住房状—况进行检查》经检查核实》不符合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!庭取消购房资—格,
第四十》二,条 市建设—、国土资源、价【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加强》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、交易中违法违【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!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!别,进行处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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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对未经批准擅自改!变经济适用住房土】地用:途,的由市国土资—源部门依《。法进行?处理
【 ,(二)擅自提高【经济适?用住房销售价格的】由市:价格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法?进行:处理
【 (:三):在依法领取商品房预!售证前收取》。房款以及《任何预订款性质费】。用的由市建设—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进?。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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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四—)擅自向未取得【资格的家庭出售【经济适用住房的【由市:建设(住房》保障)?部门:责,令建:设单位?限期收回《;不能收回的由购房!人补交同地》段经济适用住—房与商品住房—的差价差价款专项用!于我市经济》适用住房和廉租【住房建设《的,补充资金
】 (五)未【取得完?全产权擅自将经【济适用住房出租或】闲置:的市建设(》住房保障)部门【应,。当建立登记档案【顺延限制上市—交易期限顺延—期限为其出租—或,闲置的累计》。时,间同时对用于—出租的?。经,济适用住房(—保,障标准内面积—)每平方《米按:市场租?金的90%收取土地!收益金由出租方交纳!情节严重的市建设】(住:。房保障)部门可收回!其住房开发建设【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!经济适?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按!上述规?定增加?补充条款
第【四十三条《 对弄虚作假隐瞒!家庭:收入和住房条—件骗购经济适用住】房的:个人由县(区)建】设(住房保》障,)部门限期按原价格!并考虑?折,。旧,等因素作价收回【。所购:住,房并依法《依规追究责任
第!四十:四条 对出具虚】假证:明的:单位由市《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提请—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!察,机,。关依法依纪追究单】位主:要领导和相关—人员的责任;—构,成犯罪的《移交司法《机关依法追究刑事】责,任
?第四十五条 【对有关部门和单【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!庭资格审《查,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、销售、管理等过】程中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】;涉及犯罪的移交司!法机关处《理
第《四十六条 》 经济适—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!工,作,应遵循公开、—公平、公正的原则任!何单位?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、交】易和管理《活动中的违法、违】规行为进《行投诉举《报各相关管》理部门应当设—立投诉举报电话接】受公:众监:督
第》七章 附《。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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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条 【仙游:县可参照本规—定执行也可结合当】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!
第?四,十,八条 本规定自公!布之日起施行20】0,。5年2月《2日出台《的莆:田市经济适用—住房管理实》施细则(《莆建房[《2005]3号【。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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