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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莆田市经济适!用住房管理规—定 第—一章 总则》 , 第一条 为建立!和完善住房保障【制,度保障低收入家【庭的: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!济适用住房建设和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】于解:决城市低收入—家庭住房困难—的若干意见》。(国发〔200【7〕24《号,),、福建省人》民,政府关于解决城【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!难的实施意》。见(闽政[2—00:7]32《号)和建设部—。等7部门关》于,。印发〈经济适—用住房管理办法〉】的通:知,(建住房〔20【07〕258—。号)规定结合本【。市实际?特制定本规定 【。 第二条 》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!适,用住房是指政—府提供优惠政策限】定套型?面积、供应对象和销!售价格按照合理【标,准建设面向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:庭供应?具有保障性质的【政策性住房》    》 本规定所称的城】市低收?入住房困难家庭是】指城:。市和县(区)—。人民政府所在地【镇的范围内家庭收】入、住房状》况等符合县(区【)人民政《府,规定条件的家庭【。 第三《条, 经济《适用住房制》度是解决城市—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】难政策体系的组【成部分经济适—用住房供应》对象要与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】。。。相衔接经济适用住】房的建设、供应、使!用,及监督管《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! 第四条 各【县(区)《人民政府《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!发展水平、居民住】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!因素因地《制宜按照“政府主】导、社?会参与”的原—则合理确定》经济适用住房—的政策?目标、建《设标准?。、供应范围和供应对!象等:并组织实施市人民】政府对本《。行政区域经济—适用:住房工作负总责【对所辖县(区—)人民政府实行【目标责任制管理 !第五条 市—建设(住房保障【)部门负责经济【适用住房实施和【管理工?作市发展改革—、监察、财政、民】政、国?土资源、规划、价格!、税务及金融管【理等有关《部门按照职责—分工做好相关工【作各县(区)—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!经济适?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!。作 第二章【 建设管理》 第六条 —经济适用住房—。要统筹规划、合理】布局、配套建设【充分考?。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,家庭:对交通等基础设【施条件?的,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!局 第七条 【。 在商品住房—小区中配套建设经】济适:用住房的市国土资源!部门应当《在,项目出让《条件中?明确配套《建设的经济》。适用住房的建筑规】。模、:用地:面积、总套数—、单套建筑面积、】套型:比例、?。建设标准以及建【成后移交或者回购】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!约定 第八条 经!济适用住房建—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!、市:场运作的原则可【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!。的方式选择》具有相应资质和良】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!开发企业实施;也】可以由县(区)【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】济适用住房管理实】。施机构直接》组织:建设在经济适用【住房建?设中:应注:重发:挥国有大型骨干建】筑企业的积极作用】。。 第九条》 经济适用住房单】套的建筑面》积控制在60—平方米?左右对高层、小【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!面积:但增加?的建筑面积》不超过10平方米】各县(区)人民【政府根?据当地?经济发展水平、群众!生活:水平、住房状况和】人,口等因素可》以,合理确定经济适用】。住,房规模和各种套型】的比例   【。  对不《符合套型建筑面【积标准的项目城【市规划主《。管部门?不得核发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!主管部门不》得办理施工许—可证: :第十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!计,和建设必须按—照发展节《能省地环保》型住宅的要求—严格执行住》宅建筑?。规范: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!的强制?性标准采取竞标【方式优?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!在较:小的套型《内实现基本的—使用功能积极推【广应用先进、成熟、!适用、?安全:的,新技术、《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!设备 《第十一条 》。经济适?用住房建设单位对】其建设?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!质量负最终责—任向买受人出—具住宅质量》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!明,书并承担保》修责任确保工—程质:量和:使用安全有关—住房质量《和性能等方》面的要求应在建设】。合同中?予以明确    ! 经济适用住房【的施工和监理应【。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!具有资质和》良好社?会,责任的建筑企—。业和:监理公司实》。。施 第十》。二条: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!。可采取招标方式【。选择物业服务企业】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!。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!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!自我管理《提供符合居住—区居民基本生活【需要的物业服务 】 第三章 —优惠政策 —第十三条 经济】。适用住房建设—用地:以行政划拨方—式供应经济适用【住房建?设用地?应纳:入当地年度》土地供应计划在申】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!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!。 第十四条— :严禁以经济适用【住房名义取得—行政:划拨土地后以—补交土地出让金【等方式?改变土?。地用途变相开发【普通商品房 — ,    禁止任何单!位,借自建经济适—用住房名《义变相进行实物分】配或普?通商品房开》发 第十五—条 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一律《免收:各项行?政事业性《收费和政府》性基金经济适—用住房项《目外基础设》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!。。担     免】收的行?政事: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!下,室易地建设》。费、城市房屋拆迁】管理费、《工程定额测定费【、白蚁防治》费、建设《工程质量监督费、城!市绿化赔偿》费等项?目免:收的政府性基—。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、散》装水泥专《项资金?、新型墙体材—料专项基金、教育】费附加、地》方教:育附加、城镇公【。用,事业附加等项目 !第十六条 购【。买经济适用住房【的个人向商业—银行申?请贷款除符合—个人住房贷款管理】办法规定外还应【当提供?购买:经济适?用住房的准购证【 :  :  购买经济适用】住房可提取个人【住房公?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!用住:房公积?金贷款    】 经济适《。用住房的贷》款利率执行中—国人民银《行公布的贷款利【率不得上《浮  《   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单位可以以】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!业银行申请住—房开发贷款》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!济适用住《房建设 第四【章 价?格,管理 第十—七条 ? 经济适用住房的】价格实行政府定【价以保本微利为【原,则    — ,经济适?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!格及浮动幅度由【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!部门会同经济适【用住房主管部门【依据经济适用住【房,价格管?。理,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!虑建设、管理成本】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!并向社会《公布房?地产开发《企业实施《的经济适《。用住房项目利润【率按不?高于3?%核定;市、县(区!。)人民政府直接【组织建设的》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!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!润 第十八—条 : 经济?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经!市政府?批准后?向社会公《布 第十九—条 经济适用住房!。销,售应当实行明码标】价销售?价格不得超过—公示的?基准价格及》上浮幅?度除物?业维修基金等规【定代收代缴的费用以!外不得在《标价之?外收:取任何未标明的【费用 第二—十条 ?。经济适用住》房实行交费登记【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!。费时:必须填写市价格主】管,部门核发的交—费登记卡任何单【位不得以押金、保】。证金等名《义变相向经》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!收取费用 第【二十一条 》价格主管《部门:要,加强成?本监审全面掌—。握经济?适用住房成本—及利润变《动情况确保经济【。适用住房《做到质?。价相符 第—五章: 准入与退出管理 ! 第: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!经济适用住房的家】。。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!。件,     (一)!申请人必须》具有本市城镇户【籍并在?本市生活居住满2】年,以上;     !(二)家庭收入【符合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划定的低收【入家庭收《入标准; 》。    《 (三)无》房或现住《房面:积低于市、》县人民政《府规定的住房困【难标准  —  : 本规定中经济【适,用住房供应对象【的家庭收《入标准?。和住房困难标准由】市建设(住》房保障)《部门会?。同有:关部门根据本—市商品住《房价格、居》民家庭?收入、居住》水平和家庭》。人口结构等因素【研究确定报》市政:府,批准后每年3月【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!态管理 第二十】三条 ? 申请人《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不得申《请购买经济》适用住?房  《   (一)通【过购买商品房取得】本市城镇户籍—的;  》   (《二)申请之日前5】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!品房的;   】  :(三)?夫,妻双方或《任意一方已享受购】买公有住房、经【。济适用住房、廉价】房、安置房以及参加!。集资建房等福利性】住房的   【  (四)单身家庭!提出申请的申—请人不满《35周岁(离异满2!年以上或丧偶除外)! 第二《十四条 《 申请人须如—实提供以《下材料原件及复【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!三份     】(一)申请人及【家庭成员的身份【证、户口簿;  !   (二》)已婚家庭成员的婚!姻证明离异的提供】离,婚协议书或法院【。判决书;   】  (?三)按要求填写并经!。有关部?门,认,定的申?请表; 》     (四)】申请人户《籍所在地及实—际居住地的现—住房情况证》。明(有工《作单位的需提—供单位住房》情况的证明); !   ? (五?)申请人《上一年度《收入证明《(工资?收入含基本工资【。、各类补贴或其【他收入应由》所在单位提供;无】工,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!地,社区居委会和—。街道办?事处办理书》面证明;未就业的提!供失业证或其—他相关?证明)?; ?    (六)需】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!料  》 , , ,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!件,核定需?留存:的,复印件?收件人应当加—盖校对章《申请人应当在复印】件上签名 》 第二十五条 【 申请人家》。庭成员?之间应具有法定的】赡养、扶养或—者抚养关系包括【申请人及《其配偶、子》女、父母等但申请人!家庭成员《中已享受福利—性住房政策或已作】为其他家庭的成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】房申请的人员—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!。 第二十六》条 家庭《住房面积是指全部】家,庭成员名下》拥有的私有住房面积!和承租的公有住房】面积之?和 第二》十七条 家庭收入】是指家庭成员的【全部收入总和包【括工资、奖金、津贴!、补贴、储蓄—存款利息《。、各:。类社:。保金及其《他,应当:。计入家庭的》收,入 第二十八【条 :申请人?的家庭成员所—在单位要《为相应的家》庭成员?出具住房、收—入情况证明并在申】请表的相《应栏目中签署—意见并盖章》。 ,     》家庭成员《无,工作单位的由户口】所在地街道办—事处(乡镇)通【过入户调查、邻里访!问及信函索证等【方法:对其住房及收入情】况进行核《定并出具书面意【见 《第二十九条 对购买!经济适用住》房的家?庭实:行三级审核、两【级公示制度 —    《 ,(一)申请》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!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!的街道办《事处:或乡镇?政府提?出申请按要求如实】。完整填?写莆田市经济适【。。用住房申请》表(以下简称申请表!。)一式?三份并?按本规定第二十【四条: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!。    《 ,(二)初审和—公,示街道办《。事处或乡《镇,人民政府在收齐申】请人提交的材料后】应当在5个》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!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!理通知单 》 ,    《1、申请《材料不齐《的应当在5》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!面,告知受理《时间从申请人补【齐相关材料之日【起计算?逾期不告《知的自收到》申请:材料5个工作日后】即算为受《理     2】、,申请:材料齐全的》街道办事处》或乡镇人民政府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,起20个工作日内通!过入户?调查、?邻里访问以及信函】索证等方式》对申请家庭人口、】收入和住《。房状况是否》符合规定《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!审意见并张榜公布(!公布期限10天)公!布期满?无异议的将初—审意见、入户调查表!、申请材料报区建】。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人户分】离的家庭应当在【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!住地同时《进,行公布?   《。  (三《)复审县(区)【建设(住《房保障)部门应当自!收到申?请材料之日起—10:日内就申《请,人的家庭住》房状:况是否符合规定条】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!符合:条件的?申请材料转同级民】。政部门?     1、县!(区)民《政部门应《当在收到《申请:材料之日起1—0个工作《日内就?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!符合规定《。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!反馈:同级建设(》住,房保障)部门 【。  : ,  2、经》审核符合规》定条件?的县(区)建—设(住房保障)部门!应当按照《办理先后《顺序进入轮候—供,应   》  3、经济—适用住?房,销售方?案公布后县(区【)建设?(住房保障)部门将!符合规定条件—的、已轮候的申请家!庭材料报《送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 》     (四)公!示和批准市建—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自收到《申请:材料之?日起10个工作【日内对申请材料【进,行,。复核符合条件的【在湄洲日报》和市建设信息网站】上公示期限为—15日    】 1、经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!成立的由市建设(】。住房保?障)部门在申请家】庭申请?。表上签署意见、盖】章后作为经》济适用住《房供:应,对,象,予以登记建立市、】县(区?)共享的住房需求档!案同时向申》请家庭发放莆—田市经济适用住【房准购证(》以下:简,称准购证)   !  2?、经公?示有异议《的应:以书面?形式向县(区)【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提出县(区)【建,设,(住房保障)部门在!收到异议之日—起10个工作日内】会同:。有关单?位进行复查对不【符合申请条》件的家庭书面—告知原因;符合条】件的按前款》规定办理 —。。  :  3、《准购证上须注—明申:请人、购买的面积标!。准接到准购证的申请!人或其代理人应【当在规定时间、【地,点内参加选房逾期未!选房视同自》动放弃购房资格并】顺延至下一申请人】    》 (五)确定选房】顺序市建《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根据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按!批,次,批准购房《申请对经批准的【同一批次申》请人:。。县(区)建》设(:住房保障《)部门按照已—登记的?申请人?。的先后顺序通过公】开,抽签或摇号等方【式确定选房顺序【选,房应:当,邀请纪检、监察、人!大代表、政协—委员:等具有公信》力的代表《现场监督    ! (六)选房申请人!或其代理人持县(】区)建?。设(住房保障—。)部门发放的选房顺!。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!开发建设单位办理】选房和购房手续【选房结果在莆田【建设信息网上公告申!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!的取:消其本次《购房资格2年内【不得:重新:申请经济适》用住房 第三【十条 符合—条件的家庭可—以持准购证购买【一套与核准面积【相对应的经济适用】住房购买面积原【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!积购:买面积在核准面【积以内的按》核准的价格购买;超!过核准面积的部分】不,。得享受政府优—惠由购房人按照同】地段同?。类普:通商品住《房的价格补交差价差!价部分款项由销售单!位扣除?。。超,标部: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!金后缴至《市财政部门主要用于!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!廉租住?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! ,第三十?一条: 经济适用—住房:建有店面、车库(】位):等营业性用房由市建!设(住房保障)【部,门按:有关规定组织拍【卖所得款项除了支付!建设成本和缴纳土】地出让金外节余上】缴市财政部》门作为经济适—用住房?和廉: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!。金     【不宜出售的店面【、车:库(位)等营业【性用房由政府按【成本价统一收—回并委托《。建设(住房保障【)部门管理 第】三十二条 》 申请家庭购—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!登记房屋权属登【记部门在《房屋:。所,有权证“附记”栏中!注明“经济》适用:住房”、保障面【。积及:相,关内:容土地权《属登记部《门在土地使用证中】注明“划拨土—地” 第三—十三条? 经济适用住房】购房人?拥有有限产》权       !经济适用住房所有】权人在取得》房,屋所有权证之日起】未满5年不得直接】。上市交?易购房人因各—种,。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!政,府,申请经?济适:用,住房回购回购价格由!市价格主管》部门按照原》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!并结:合折旧和物》价水平等因素—确定 ?。     经—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!在,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!日起: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!易;上市交易—时,按照届时《同地段?普通商品《。住,房与经济适用—住房:(不包?括超过?。。享受面?积部:分的经?济适用商《品房)?差价的50》%向政府《交纳:土地收益等价款【但政府可优》先回购;所有权【人也可?以按上述规定交纳土!地收益等价款后【取得完全产权所【缴纳:。的土:地收益等价款专【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!。和廉:租住房建设   !  上述规定—。应在经济适用住【。房购买合同中予【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!约责任? 第三十》四条 已经购买】经济适用《住房的家庭》。又购买其他住房【原经:济适用住《房由政府按规定【及合同?约定回购政府回【购的经济适用住【房继续出售给符合】经济适用住房—购买条件的家庭【    ! 经济适用》住房:政府回?购的具?体,办,法另行制定 — ,。。第三十?五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《上市出售时房—屋所有权《人应持房屋所—有权证?、国有?土地使用证、房屋买!卖协议书、身份证】等证件到市建设(住!房保障)《部门办理已购经【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!手续;经核准后持已!购经济适用住—房上市准《入申请?表,及有关?证件到房《屋权属?登记部门办理房屋】交,易手:续;房屋交易过户】后持交?易过户后的》房屋:所有权证《及有:关证件?到土地管《理部门办理土地交易!过户手续《 第三十六—。条, 在限制交易期限!内,因继承?、离婚析产》而发生房屋所—有权转移的经市建】。。设(住房保》障)部门《核准后可《办理交易《过户手续办理—交易: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!仍为经济适用住【房限制上市交—。易期限从原房屋所】有权证?取得之?日起计算房屋—权属:登记部门应在房屋】。所有权证“》附记”栏中注—明“经济适》用住房继承”或“经!济适用住房离婚析】产”、所占》面积、?准予上市交易—日期及?其他相关《。内容     因!法院裁定、判决、调!解等须发生房屋【。。所,有权转?移的经向市建设(住!房,保障)部门提交【相关法律文书可【。提前办?理过户手续但经【济适:用住房性《质不变并按本规【定第三十三条、【第三十四条、第【三十:五条和本条的规定】执行 第》三十七条《。 :已参加福《。利分房的家庭—在退回所分房屋前】。不得购买经济适用】住房已?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!经济适用住房等【福利性住房;已【享受:廉租住房保障的家】庭在:购,买经:济适:用住房后其享—受的:廉租住房保障予以】停止 第三—十,八条: 经济适》用,住房购房人》必须在交房后一年】内入住入住》时,应,向县(区《)建设(《住房保障)部—门申请入住鉴证【购房人未在》规,定时间内入住—而,闲,置的顺延限制上市交!易期限?顺延:期限为闲《。置的时间《情,节严重的县(区)建!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责—。令其退出已购—住房并由开发建设】单,位收:回已售的住房—开发建?设单位与购房人签】。订的经济适用住【房销售合《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!补充条款   】  本规定》实施前购买经济【适用:住房:的购房人应在—。本规定实施后一【。年内入住一年—后,仍未入住的》经济适?用住房由《开发建?设单位负责收回【重,。新出售 第三十九!条 个人》购买的经《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!全,产权以前不》得出租或出》借不得?改变其?使,用性:质公:民、法人或》其他组织《将经济适用住—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!所的工商行》政主管部门不—得核发营业执—照     【除购:房按揭外《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!行任何抵押 【第四十条 》 国发[《2007《]24?号文件出台之前【已经省发改委、国】土资源?厅、建设厅》联合下达投资计【。划的驻莆部队和【在莆省直属单位利】用自有土地》开发建设经济适用】住房的?应按:照属地原则统—一纳入莆田市经济适!用住: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!售方案、《销售价格等应按本】。规定经市政府批【准后方可出售自建】的经济适《用住房可优先面向符!合经济适用住—。房申购?条件的本单位职工】出售剩余部》分由政府统筹—安排出售给本市【符合申购《条件的家庭或以【。成本:价收购后用》作廉租住房》 第六章 监】督管理 第—四十一条 》 已经由县》(区)建设(—住房保障)部门【轮候的?申请家庭在家—庭收:入、住房《。状况:等,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!实向:区建设(住房—保障)?部门报告县(区【)建设(《住房保?障)部门可以会同】有关部门对其—申报情况《进行复?核,也可:以对:申请家庭的收入、】住房状况《进行检查经检—查,核实不符《合购买?经济适用住房条【件,的家庭取消购房【资格 ? 第四十《。。。二条: 市?建设、国土资—源、:价格等相关行—政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—对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、交【易中违?法违:纪行为的查处对【以下:行为依据各自—职,责分:别,进行处理《   《  (一)》对未经批准》擅,自改变经济适—用住:房土地用途的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】依法进行《处理     】(二)擅《自提高?经济适用住房销售】价格的由市价格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依法进行处理—  ?   (三)在依】。法领取商品》房预售证前收取房】款以及任何》预订款?性质费用的由市【建设: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进行处理 【 ,。    (四)擅自!向未取得资》格,。的家庭出售经—济适用住《房的由市《。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《责令建设单位—限期收回;不能【收回的由购房人补交!同地段经济适用住】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!差价款?专项用于我》市经济适用》住房: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!。充资金   】  (五《),未取得完全产权擅】自将经济适》。用,住房出租《或闲置的《市建设?(住房保障)部门】应当建立登记—档案顺?延限制上市交易期】限顺延期限为其出】租,或闲置的累计时间】。同时对用于出租的经!济适用住房(保障】标准内面积》)每平方米按—市场租?金的9?0%收取土地收【益金由出租方交纳情!节严重的市建—设(住?房保障?)部门可收回其【住房开?发建设单《位与: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!用,住,。房销:。售合同应《按上述?规定增加补》充条:款, 第四十三条 】。 对弄虚作》。假,隐瞒:家庭收入和住房【条件骗购《经济适?用,住房的个人》由县:。(区)建设(住【。房保障)部》门限期?按原价格并考虑折】旧,等因素作价收回【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!追究责?任 第《四十四条《 对出具虚—假证明的单位由【市,建设(住房保—。障)部门提》请其上级主》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!法依纪?追究:单位主要领》导和相关人员的【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移交—司法:机,。关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, , 第四十《五条 对有关部门!和,单位工?作,人员在申《。请家庭资《格审查和《经济适用住》房,建设、销售》、管理等过程—中,玩忽职?守、滥?。。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】纪追究责任;—涉及犯罪的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】 第四十六条【 , ?经,济适用住房的建【设和管理工》。作应遵循公开—、,公,平、: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!和个人都有权对【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、交易和管】理活动中《的违法、违》规行为进《。行投诉举报》各相关管理部门应】当,。。设立投?诉举报?电话接受公众监督】。 第七章 附则! 第四《十七:条 仙游县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】。也可结?合,当地实际制定实【施办法? 第?四十八条 本规定!自公布?之日起施行200】。5年2?月2日?出,台的莆田市》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实:施细则(莆》建房[2005]3!号)同?时废止  —。。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