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。 : : 莆?田市经济适》用,住房管理规定 】 :第一章 总则 第!一条 《为建立和完》善住房保障制度保】障低收入家庭—的基本?住,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!住房建设《和,。管理根?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!市低:收入家?庭住:房,困难的若干意见(】国发〔2007〕2!4号)、《福建省人民》政,府,关于解决城》市低收入家庭住房】困难的实施意见(】闽政[2007【]32号)和建设】部等:7部门?关于印发〈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!法〉的通知(建住】房,〔2007》〕258号)规【定,结合本市实际—特制定?本规定 《 第二条 本【规定所称的经济【适用住房是》指政府提供优惠政】策限:定套型面积、—供应对象和》销售价格按照合【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!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供,应具有保障性质【的政:策性住?房    — 本规定所称的城】市低收?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!城市和县(区)人民!政府所在地镇的【范围内家庭收—入、住?房状况等符合—。县(区)人》。民政府规《定条件的家庭 】第三条 经济【适用住房制》。度是解决城》市低收入《家庭住房《困难政策体系的【组成部分经济适用】住房供应对象—要与:廉租:住,房保障?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!住房的建设、供应】、使:用,及监督管理应当【遵守本规定 【第四条 》各县(区《)人民政府要根【据当地?经济:社会发展水平—、居民住房状—况和收入水平等【因素因?。地制宜按《照“:政府:主导:、社会参与”的【。原则合理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!政策目标、建—设标准?、供应范围和供【应对象等并》组织实施市人民政】府对:本,行政区域经济—适用住房工作负总】责对所辖《县(区)人民—政府实行目》标责任制《管理 第五条 】 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?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!实施和?。管,理工作市发展改革】、监察、财政、民】政、国土资源、【规划、价格、税【务及金?融管理等有关部【门,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!。关工作各县(区)人!民政府负责本—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和管理《工作 ? 第二《章 建设《。管理 第六条 经!济适用住房要—统筹规划《、合:理布局、配》套建设充分考虑城】市低:。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对交通等基础—设施条件的要—求合理安《排区位布局 第七!条 : 在商?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!设经:。济适用住房的市国】土资源部门》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!中明:。。确配:套建设的经》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规!模、用地面积、总】套数、单套建筑【面,。积、套?型比例、《建设: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!或者回购等事—项并以合同》方式约定 第八条! 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!政府组织协》调、市场运作—的原则可以》采,取项目法《人招标的《方,式选择具有相—应资: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!房,地产:开发企业实施—;也可以由县(区】。)人民政府确定【的经济适用》住房管理《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!。设在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中?应注重?发挥国有大型骨【干建筑企业》的积:。极作用 第—九条 ?经济适用住房单【套的建筑《面积控?制在60平方米左】右对高层、小高层】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!但增加?的建筑面积不—超过10平方米各县!(区)人民》政府根据当地经【济发展?水平:、群众生活水—平、住房状况和【人口等因素可以合理!确定经济适用住【房规模和各种套【型的比例 》 , ,。 ,  对不符合套型建!筑面:积,标,准的:项目城市规划主管】部门不得核》发建: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建:设主管部门》不得办理施》工许可证 第【十条 经《济适用住房的规【划设计和建设必须】按照发展节能省【。地环保型住宅—的要求严格执行住】宅建:筑规范等国家—有关住房建》设的强制性标准【采取竞标方》式优选规划设计【方案做到在较小【的套型内《实现基本的》使用功能积》极,推广应用先进—、成:熟、适?用、安全的新—技术、新工艺、【新材料、新设备【。 第十一条 经】济适用?住房建?设单位对《其建设的经济适用】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!。责任:向,买受人?。出具住宅质量—保证书和《。住宅使用《说明书?并承担保修责任【确保工程质》量和使用安》全有关住《房质量和性能等【。方面的要求应在建】设合同中予以明【确     经】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!监,理应当采取招标方】式选:择具有?资质和良好社会责】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!公,司实施 第—十二:条 经?济适用住《房项目可采取招【标方式选择物业【服务企业实》施前期物业服务【也可:以在社区居》委会等机《构的指导《下由居民自我管理】提,。供符: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!活需要的物业—。服务: ?第三:章 优惠政策 【 第十三条》 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》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!供应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:。用地应纳入当地【年度土地《。供应计划在》申报年度用地指【标时单独列出确保】。优先供应 第十】四条 严禁以经济!适用住房名义取得】行政划拨土地后以补!交土地出让金等【方式改变土》地用途变相》开发普?通商品?。房     禁】。止任何单位借—自建:经济适用住房名【义变相进行实物分】配或普通商品房【开发 第十五【条 ?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一律免收】各项行政事业性收】费和:政府性基金经济适】用住房项目外基【础设施建《设费:用由政府负担 【。   ?  :免收的?行政:事,。业性收费包括防【空,地下室?易地建设费、—城市房屋拆迁管【理费:、,工程:定额测定费》。、白蚁防治费、建】设工程质量》监督费、城市绿【。化赔偿费等》项目免?收的政府性基金包】括城市?基础设施《配,套费、散装水泥专项!资金、新型墙—。体,材料:专项:基金、教育费附【加、:。地方教育附加、【城镇公用《事业附加等项目 】 第十六《条 :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的个人向商业—银行申?。请贷款除符合—个,人住房贷款管—理办法规定外—还应当提供购—买经济适用住房【的准购证    !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可提取个《人住房公积金—和优先办《理住房用住房公积金!贷款 《。    经济适【。。。用,住,房的贷款《利率执行《中国人民《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!不得:上浮     】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!。建项目作抵》。押向商业银行申请】。住房开发贷款贷【款资金专项用于【经济:适用住房建》设 ?。第四:章 :价格:管理 第十七条】。 经济适用住房】。的价:格实行政《府,定价以保《本,微利为原则   !  经济适》用住:房的销售基》准,价格及浮动幅—度由有定价权的【价格主管《部门会同经济适用】住,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!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!有关规定在综合考】虑建设、管理—成本和利润》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!会公布房地产—开发企?业实施的《经济适用《住房项目利润率【。按不高于3%核定】;市、县(区)人】民政:府直接组织建—设的经?济,适,用住房只能》按,成本价销售不得有】利润 第》十八条 《 ,经济适?用住房销售方案【经,市政府批准后—向社会公布 — 第十九条 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!当,实,行明:码标价?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!示的基准《价格:及,上浮幅度除》物,业维修基金等—规定代收代缴的费用!以外不得《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!未标明的费用 【 第二?十条 ?经济适用《住房:实行交费登记—卡制:度各:有关部门收费时必须!填,写市价?格主管部《门核发的交》费登:记,卡任何单位》不得以押金、—保证金等名义变相】向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单位收取【费用 第二十一】条 价格主管—部门要加强成—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!适用住房成本—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!经济适用住房做到】。。。质价:相符 第》。五,章 准入与》退出管理《 第二十二条 】申,请购买?经,济适用住房的家【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!件, ,     (一)申!请人必须具》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!本市生活居住满2年!以上;     !。(二)家《庭收入符合市、【县人民?政府划定的低—。。收入家庭收入标【准; 《    (三)无】房或现?住房面积低于市【、,县人: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!难标准     !本规定中经济适【用住房供《应对象?的家庭收入标准【和住房困难标准【由市建设(住—房保障)部》门会同有关》部门根据《。本市商品住房价格、!居民家庭收》入、居住《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!等,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!府批准后每年3月底!向,。社会公布实》行动态管《理 : 第二?十,三条 《申请人有下列—情形之一《的不得?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  《   (一》)通过购买商品【房,取得:本市:城,镇户籍的; —  :  : (二?)申请之日前5年内!购买:或者出售商品房的】;    —。 (三)夫》妻双:方或任意一》方已享受购买公【有住房?、经济适用住房、】。廉,价房、?安置房以《及参加集《。资,建房:。等福:利,性住房的 —。    《(四:)单身?家庭:提出申请的申—请人不满35周岁(!离异满?2年以上或丧—偶除外) 第二十!四条 申请—人须如实提供—以下:材料原件《及复印件所需复【。印件一式三份  !   ?(一)申请人及家】庭成员的身份—证、户口簿》;    — (二)《已婚家庭成》员的婚姻证明离异】的提供离婚协议【书或法院判决书【;,   《。 , ,(三)按要求填【写并经有关》部门认定的申请【表,;    【 ,。(四)申请人户籍】所在地及实际居【。住,地,的现住房情》况证明(有工作【单位:。的需:。提供:单位住房情况—的证明?);  》。   (《五)申请人上一年度!收入证明(工资【收入含基本》工资、各《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!由所在单位提供;】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!所在地社区居—委会和街道办事【处办理书面》证明;未就业的提】供失业证或其—他相关证明)—;    — (:六)需要提供的【其他证?。明材料    ! 以上材料》应当提交《原件核?定需留存的复印件收!件,人应当加盖》校对章申请人应【当在复印件上签名】 第?二十五条 申【请人家庭《成员之间应具有【法定:的赡养、扶》养或者?抚,。养关系包括申—请人及其配》偶、子女、父母等】但申请人家庭成员】中,已享受福利》性住房?。政策或已作为其他】家庭的成员》参与经?济适用住房申—请的人员不得再【次参与申请》 第?二十:六条 家庭》住房面积是》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!拥有的私有住—房面积和承租的公】有住房?面积之和 第二十!七条:。 家庭收入》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!收入总?和包括工资、奖【金、津贴、补—贴,、储蓄?存款利息《、各:。类社保金及其他【应,。当计入家《庭的收入 第二十!八条 申请人的家庭!成员所在单位要为】相应的?家庭成员出具住房、!收入情?况,证明并在申》请,。表的相应《栏目中签署意—见并盖章    ! 家庭?成员无工作》单位:的由户?口所在地街道—办事处(乡镇—)通过入户调查、】邻里访问及》信函索证等》。方法对?其住:房及收入《。情,况进行核定》并出具书《面意见 —第,二十九条 》对,。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!。。核、两级公示制度】     (一】。)申请凡符合申【请条:件的: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!地的: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!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!。实完整填写莆田【市,经济适用《住房:申请表(以下简称】申请表?)一式三份并按本】规定第二十》四,条规定提交》相关材?。。料     【(二)初《审和公?示,街道办事处或乡【镇人民?政府在收齐申请【人提:交的:材料后应当》在5个工作日内受】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!件单和受《理通知单   】  1、申请材料】。不齐:的,应,当在:5个工作《日内一次性书面【告知受理《时间从申请人—补齐相?关材:料之日起计算—逾期不告知的自收】到申请?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!算为受理《    》 2、申请材料齐】。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!镇人民政府应当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!0个工作日内通过】入户调查《、邻里访问》以,及信函索证等方式】对申请家《庭人口、收》入和住房状况—是否:符合规定《条件进行审》。核提出初审》意见并张榜公布(】公布期?限,10天)公布期【满无异议的》。。将初审意见、入【户调查表、申请材】料报区建设》(住房保障)部【门人户分离的家庭应!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!际居住?。地同:时,进行公布《     (三】。。)复审县《(区)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门—。应当自收到申—请材:料之日起10日内】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!状,况是否符合规定条】件,提出审核意见并将】符合条件的申请材】料,转,同级民?。政部门 《     1、县(!区)民政部门应【当在:。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!10个工作日内【就申: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!合,规定条件《提出审?。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!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     !2、经审《核符合?规定条件的县—(区)建设》(住房保障)—部门应当按照办理先!后顺序进入轮候【供,应     【3、经济适用—住房销售方案—公布后县(区—。),建,设(住房保障)部门!将符合规定条件的、!。已轮候的申请家庭材!料报送市建设(住房!保障)?部门     】(四)公《示和批准市建设(】住房保障)部门自】收到申请材料之日】起10个工作日【。内对申?请材料进行复—。核符合条件的在湄】洲日报和市》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!期限为?15日   【  1、经》公示无异议或异议】不成立的《由市建设《(,住房保障)》部门在申请》家庭申?请表:上,签,署意见、盖章后【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!应对象予以》登记建立《市、县(区)共享的!。住房需求档案同【时向申请家》庭发放莆田》市经济适用住房准】购证(以下简称【准购证)  【   2、经公示】有异:议的应以书面形【式向县(区)建【。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提出县(区】。),建设(住房保障【)部门在《收到异议《。之日起10个—工作日内《会同有关单位进【行复查对不符合申】请条件?的,家庭书面告知—原因;符合条—件的按前款规—定办理     !3,、准购证上须注明】申请:。人、购买的面积标】准接到准购证的申】请人或?其代理人应当在【规定时间、地点内参!加选房逾期未选【房,视同自动放》弃购:房资格并《顺延至下一申请【人  《   (五)—确定选?。。。房顺序市建》。设(住?房保:障)部门根》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进度按批次批准【购房:申请对经批准—的,。同,一批次?申请人县(》区)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按照已登记】的申请人的先—。后顺:序通过公开抽签或】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!顺序选房《应当邀请纪检—、监察、人大代表、!政,协委:员等具?。有公信力的代表现场!监督  》  : (六)选》房申请人或其—代理人持县(区)】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发放的】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!用住房开发建设【单位办?理选房和购房手续】选房结果在》莆田建设信》息网:上公告申请人—。选房后?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!次购房资格2年内】不得重新申请经济】适用住房 —。第三十?条 符合条件的】家,。。庭可以?持准购?证,购买:一套与核准面—积相对应的经济【适用住?房,购买面积原则上不】得超过核《准面积购买》面积在核《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!。的价格购买;超过核!准面积的部分不得】享受政府优惠—由购房人《按照:同地段同《类普:。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!交差价差价部分【款项:由销售单《位,扣除超?标部分应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!缴至市财政部门【主要用于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】和廉租住房》建设的补《充资金 》第三十一条》。 :经济适用住房建有】店面:。、车库(位)等营】业性用房由市—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按有关》规定组织拍卖所得】款项除了支付建【设成本和缴纳—土,地出让金外节—余上缴市《财政部门作为经济】适用住房和廉—租住房建设的补【充资金?   《  不宜《出售的店面、车库(!位):等营业性用》。房由政府按成—本价统一收回并委】托建设(住房保【。障)部门管理— 第三《十二条 申—请家庭?购买:经济适用住房—的,应当按规《定办:理权:属,登记:房屋权属登记部门】在房屋所有权证【“附记”栏》中注明“《经济适用住房—”、:保障面?积及相?关内容土地权—属登:记部门在土地使【。用,证,。。中注明?“划:拨土地?。” 第三十三条】 经济适用住【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!权   《 ,   ? 经济适用住房所有!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!权证:之日起未《满5年不《得直接上市》交,易,购房人因各》种原:因确需转让的—可,向政府?申请经?济适用住《房回购?回购价格《由市价格《主管部门按照—原经济适用住—房的:。价格并结合》折,旧,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!定     经】济,适用住?。房所有权人在取得】房,屋所有?权证:之日起?满5年后《。允,许上市交易;上【市交:易时按照届时同地】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!济适用住房(—不包括超过享受面】积部分?的经:济适用商品房)差】价的50%向政府交!纳土地收益》等价款但政》府可优?先回购;所》有权人也可以按【上述规定交》纳,土地收益等价款后】取得完全《。产权所?缴纳的土《地收益等价款—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!房和廉租住房建【设  《   上《述规定应《在经济适用住房购】买,。。合同中?予以:载明并明确相—关违约责《任 第三十四【条 : 已经购《买经济适用住房【的家庭又购买其【他住房原经济适用】住,房由政府按规定及】合同约定回购—政府回购的经济适】用住房继续出售【给符:合经济适《用住房购买条件的】家,庭 《    经济!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!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】 第?三十五条 》 经济适用住房上】市出:售,时房屋?所有权人应持房屋】所有权证《、国有土地使—用证、房屋买卖协议!书、身份《证,。等证件到市建设(住!房保:障)部门办理已【购经济适用住房上】市交易?手续;经核准—后持:已购经济《适用:住房上市准入申请】表及有?关证件到房屋权属】登记部门办理房【屋,。交易手续;房屋交易!过户后持交易过户后!的房屋所有》。权证及?有关证件《到土:地管理部门办理土】地交易过户手续 】。 第三?十六条? 在限制交易期限!内因继承《、离婚析《产而发生房屋所有】权,转移的经市建设【(住房保障)—部门核?准,。后可办?理,交易过?户手续办理交—易过户手《续,后房产性质仍为【经济适用住》房限制?上市交易《期限:从原房屋所有权证】取得之日《起计算房屋权属【登记部门《应在房屋《所有权证“附记”】栏中注明“经—济适用住房继—承”或“《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!产”、所占面积【。、准予?上市交?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!容     因】法院裁定、判决、调!解等:须,。发生房屋所有权【转移的经向市建设(!住房保障)部门提交!相关法律文书—可提前?办理过户手续但【经济适用住房—性质不变并按本规定!第,。三十:三条、第三十四【条、第三十五条和本!条,。。的规定执行 【第三十七《条 已参加福【利分房的家庭在退】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!买经济适用住—房已购买经济适【用,住房的家庭》不,。得再购?买经济适《用住房?等福利性住房;已】享受廉?租,住房保?障的家庭《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后其享受《。。的廉租住房保—障予:以停止 第三【十八条 》经济适?用住房购房人—。。必,须在: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入!。住时应向《县(区)《建设(?。。住房:保障)部门申请入】住,鉴证:购房人未在规定【时间内?入住而闲《置的顺延限制上【市,交易期限顺延期限为!闲置的时间》情节严重的》县(区)建设—(,住房保障)》部门责令其退—出已购?。住房并由开发—建设:单,位收回?已售的住《房开发建《。设单位与购房人签】。订的经济适》用住:房销售合《同应按上述规定增】加补充条款  】  : 本规?定实施前购买经【济适用住房的—购房人应在本规定实!施后一年内入住【一年后仍未入住的经!济适用住房由开发】建设:单位负责收回重【新,出售 第三—十九条 《 个人购《买的经济《适,用住房?在取得?。完全产权《以前不得出租—或出借不得改变【其使用性质公民、法!人或其他组织将经】济适用?住房作为营业—或办:公场所的工商行政】主管部?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!    》 除购房按揭外【。经济适用住房不【得进行?任何抵?押 第《四十条 国发[2!007]24号【文件出台之前—。已经省发改委、【。国土资?源,厅、建设厅联合【下达投资计划的驻莆!部队和在莆》省直属?单位利用自有土地】开发:建设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应按?照属地原《则,统一纳入莆》田市经?济适用住房建设管】理范:围其:销售方案、》。销售价格等》应按本?规定:经市政?府批准后方》可出售自建的经【济,适,用住房可优先—面向符?合经济适用住—房申购条《件的本?单位职工出售剩余】部分由政府统筹【安排出售给本—市符合申购条—件的家庭或》以成本价收购—后用作廉租住房【 第六》章 监督《管理 第四—十一条 已经【由县(区《)建设(住房—保障)部门》轮候的申请家庭【在家庭收入、住房状!况等方面发生—变化的应如实向【区建设(《住,。房保:障)部门报告县【(,区)建设(住房保】障,)部:门可以?会同:有关:部门对其申报情况】进行:复核也可以对申请家!。庭的:收入、住房状况【进行检查经检查【核,实不符合购买—经济适用住房—条件的家庭取消【购房资格 》 ,第四十二条 — 市建设、》国土资源、价格等相!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:对经济?适用:。住房建设、交—易,中违法?违纪行?为的查处对以—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!分别进行处》理     (】一)对未《经批准擅《自改变?经济适?用,住房土地用途的由】市国土资《源部门依法》进行处理 》  :。 ,  (二《),擅自提高经济适用】住房销?售价格的由》。市,价格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进行处】理 :。     (三)在!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!证前:收取:。房款以及任何—预订款性质费用【的由市建设》、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:依法进?行处:理 :    《 ,(四)擅自向未取得!资格的家庭出售【。经济适?用住房?的由市建设(住房保!障)部?。门责令建设》单位限期《收回;?不能收回的由购房人!补交同地段经济【适用住房与商—品住房的差价差价】款专项用于我市经济!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!建,设的补?充资金 《  ?   (五)未取得!完全产权擅》自将经济《适用住房出租或闲置!的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应当—建立:登记档案顺延限制上!市,交易期限顺延期限为!其出租或闲置—的累计时间同时对用!于出租?的,经济适?用住房(保》障标准内面》积)每平方米按市场!。租金的90》%收取土地收益金由!出租方交纳情—节严重的市建设【(住房保障)部【门可收回其住—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!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!住房销售合同应按上!述规:定增加?。补充条款 第四】。十三条 对弄虚】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!住,房条件骗购》经济适用《住房的个人》由县(?区,。)建设(《住房保障)》部门限期按原—。价格并考《虑折旧等《因素作价《收回所?购住房并《依,法依规?追究责任 第四】十四条? 对?出具虚假证明的【单位由市建设(【住房保?障)部门提请其上】级主管部门或—监察:机关依法依纪追【究单位主要领导和】相关人员的责任;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】法机关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《 ,第,四十五条 对有关!部,门和单位《工作人员在申请【家庭资格《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:、销:。售、管理等》过程中玩忽》职守、滥《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!追究责任;涉及犯罪!的移交司法机关处】理 第四》十,六条 《 经济适用—住房的?建设和管理工作应】遵,循公开、公平—、公正的原则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有权对?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、交易—和管理活动中的违】法,。、违规?行为:进行投?诉举报?各相关管理部门【应当设立投》诉举报?电话接受《。公众监督 》 第七章 —附则 第四十【七条 ?仙游:县可参照本规定【执行也可结合当【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! 第四十八条 !本规定?自公布之日起施【行2005年2月2!日出台的莆》田市经济适用住房】管,。理实施细则(莆【建,房[200》5]3号)同—时废止  —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