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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莆田市经济适用【。。。住房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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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总则
第一条【 为?建立: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!保障低收《。入家庭的《基本住房需》求规范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和管理根据】国务院关《于解决城《市低收?入家庭住《房困难的若干—意见(国发》〔2007〕24】号)、福建省人民】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!。收入家庭住房—困难:。的实施?。意见(闽政[200!7,]3:2号)和建》设部等7部》门,关于:印发〈经济适用住】房管理办法〉—的通知(建住房〔】2007〕》258号)规—定结合本市实—际特制定本》规定
《第,。二条 《本规定?所称的经济适用【住房是指政府提供】。优惠政策限定—套型:面,积、:。。供应对象《。和,销,售价格按照合—理标准?建,设面向?城市:低收:入住:房困难?家,庭供应具有》保障性质的政策性】住房
】。本,规,定所称的《城市低收《入住房困难家庭是】指城市和县》(区)人民政府所】在地镇的范围内【家庭收入、》住房:状况等符合县(区】)人民政《。府规定条《件的家?。庭,
第?三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制度是【解决城?。市低收?入家庭住《房,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!部分经济适用住房】供,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!保障对象相》衔接经?济适:用住房的建设、供】应、: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!。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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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—各县(区)人—民政府要《根据:当地经济《。社,会发:展水平、居民住房状!况和:收入水平等因素【因地制宜按照“政】府主导?。、,社,。会参与”的原—。则合理确定经济适】用住房的政策目标、!建设标?准、供应范围和供应!对象等并组织实【施市人民政府—对本行政区域经【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!责对所辖县(区)】人民政府实行—目标责任制》管理
第五条 】 市建设《(住:房保障)《部门负责《经济适用住房—实施:和管理工作》市发展改革、监察】。、,财政:、,民政、国土资源【。、规:划、价格、》税务及金融》管理:。等有关部门按照职】责分工做好》相关工作各县(区)!人,民政府负责本—辖区经?济适用住房建设【和管理工作 —
第二章》 建设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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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《要统筹?规划、?合理布局、配—套建设充分考虑城】市低收入住房—困难家庭《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!件的要求合》理安排区位布局【。
第七条 — 在商品住房小【区,中配:套建设经济适—用住房?的市:国土资源《部门应当在项—目出让条件中—明确配套建设—的经:济适用住房》。的建筑规模、用地】。面积、总套数、单套!建筑面积、》套型比例、建设标准!以及:。建成后移交或者回】购等事项并以—合同方式约定—
第?八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按照—政府组织协调、【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!采取项目法人招【标,的方式?选择具有相应资质】和良好社会责任的】房地产开《发企业实施;也可】以,由县(区)》。人民:政府确定《的经济适用》住房管理实施—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!经济适用住房建【。设中应注重发挥【国有大型骨》。干建筑企业》的积极作用》
第九《条 经济适用—住房单套的》建筑面积控制在60!平方米左右对高层】、,小高层可适》当增加建筑面积但】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!过10平方米各【县(区)《人民政府根》据当地经济发展水】平、群众《生活水?平、住房《状况和人口等—因素可以合》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!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!例
《 对不》符合套型建筑面【积标准的项目城【市规划主《管部:门不得核发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建设:。主,管部门不得办—理施工?许可:证
第十条— 经济适用住房【的规:划设计和建设必须】按照发展节能—省地环保型住宅【的要求严格执—行住宅建筑规—。范等国家有》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!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!选规划设计方案【做到在较《小的套型《内实现基本的—。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!。用先进、成》。熟、适用、安全的新!技术、新工艺、新】材料、新设备
】第十一条 》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单《位对其建设的—经济适用住房—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!向买受人出》具住宅质量保证【书,和住宅使用说—明书并承担保修责】任确保工程质—量和:使用安全有关住房】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!要求:应在:建设合同中予以【明确
《 : 经济适用住【房的施工《和监理应《当采:取招标方《式选择具有资—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!建,筑企业和监理—公司实施
第【十,二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项目可采取招】标方式选《择物业?。服务企?。。业,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!可以:在社区居委会等机】。构的指导下由—居民自我管理提供】符合居?住区: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】的物业?服务:
第三》章 优惠政策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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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:三条 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!拨方式?供,应经济?适用住房建》。设用地应纳入当【地年度土地供应【计划在申《报年度用地指标时】单独列出确保优先】供,应
第十四条【 :严禁:以经济适用》住房名义取得—行政划?拨土地后以》补交土地出》让金:等方式改变土地【用,途变相开发普通【商品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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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任】何单:位,借自建经《济适用?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!物,分配或普通商品房】开,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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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》。 经济《适用住房建》设一律免收》。各项行政事业—性收费和政府性【基金: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!基,础设施建设》费用:由政府?负担
》 ?免收的行政事业【性收费包括》防空地下室易—地建设费、城—市,房屋:拆迁管?理费、工程定额测定!费、白蚁防治—费、建设工程质量】监督费、城市—绿化赔?偿,费等项目免收的政】府性基金包括—城市基?础设施配套费—。、散装水泥专项【资金、新《型墙:体材料专项基金【。、教育费附》加、地方教》育附加、城镇公用事!业附加等项目
第!十六条 购买【经济:适用住?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!申请贷款除符合个】人住房贷款管理办】。法,规定外还应》当,提供购买《。经济适?用住房的准购—证
《 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可提取个人【住房公积《金和优?先办理住房用—住房公?积金贷?款
【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!利,率执行中国人—。。。民银行公布》的,。贷款:利率不?得上浮
》 经济—适用:住房建设单位可以】以在建项目作抵【押向商业《银,行申请住房开发【贷,款贷:款资:。金专项?用于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
第四【章 价格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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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。七条: :经济适用住》房的价格《实行政府《定价以保《本微利为原则
】 , 经济适用【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!及,。。浮动幅?度由有定价权的【。价,格主管部门会同经】济适用住房主管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】住房价格管理—的有关规定在综合】考虑建设、》管理成本和》利,润的基础上》确定并向社会—公,布房:地产开?发企:业实:施的: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】利润率按不高于3%!核定;市、县(【。区,)人民政府直接组】。织建设的经济—适用住房只能—按,成本价销售不—得,有,利润
第十八条 ! 经:济适用?住房销售方案—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!。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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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《条 ?经济适用住房销【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!销售: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!基准价格及上浮【幅度除物业维—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!缴的费用《以外不得在标—价之外收取任何未】标明的费用
【。第二十条《 经济适用住房实】行交费?。登记卡制度各—有关部门收费时必】须填写市价格主管】。部门:核发的?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!。不得以押《金、保证金等名【义变相向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单位收取】费用
第二—十一条? ,价格主管部门要加】强成本监审》全面掌握《经济:适用住房成本及【利润变动情况确【保经:。济适用?住房做到质价相【符,
第五章》 准入与退出管【理
?。第二十二《条 申请《。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的?家庭:应同时符合以—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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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。 (:一)申请《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!户籍并在本市生活】。居住满2年以上;】
? (二)家【庭收入符合市、县人!民政府划《。定的低收入》家庭收入标》准;:
? (三)无【房或现住《房面:。积低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规定的住房困难【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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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本规《定中经济适用住房】。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!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!由市:建,设(:住房保障)部门会同!有关部门根据—本市商品住》房价格、居民家【庭,收入、居住》水平和家庭人口【结构等?因,。素研究确《定报市政府批—准后每?年3月底向社会公】布实行动《态管理?
第二十三条 !申请人有《下,列,情,形之一的《不得申请购买经【济适用住《房,
—(一)?通过:购买商品房取得本】市城镇?户籍的;
【 (二)申【请之日?前5年内购买或【者出售商品房—的;
(!三)夫妻双方—或任意一方》已享受购买公—有住房、经济适用住!房、廉价房》、安置房以及参【加集资建房等—福,利性:住房的
【 (四)单身家庭!提出申请的》申请人?不满35周岁—(离异满2年以上或!丧偶除外《。。),
第二《十四条 申请人须!。如实提供以下—材料原件及》复,印件所需《复印件一式》三份
【 (:一)申请人及家【庭成员?的身份证、户—口簿:;
》 (二)已婚【家庭成员《的婚姻证明离异的】提供:离婚协议书》或法院判《决书;
【 (三)》按要:求填写并《经有关部门认—定的申请表;
】
(四)】申,请人户籍《所在:地及实际居住—地的:现住房情况证—明,(有工作单位的需提!供单位住房》情况的证明);
! , (五)申【。请,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!(工资收入含基本工!资、各类《补贴或其《他收入?应由:所在单位提供;【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!所在地社区》居委会和街道—办事处办理书面证】明;未就业》的提供失业证或【其他相关证明)【;
? (六)需】要提: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】
? 以上—材料应?当提交?。原,。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!。件收件人应》当,加盖校对章》申请人应当在—复印件上《签名
《第二:十五条 申请人】家庭成员之间—应具有法定的赡【。养、:扶养或者抚》。养关:系包括申请人及其】配偶、子女》、父母等但申请人】家庭成员中已享【受福利性住房政策或!已作为其《他家庭的成员—参与经济适用—住房申请的人—员不:得再次?参与申请《
第二十六条 】家庭住房面》积是指全部家庭成】员名下?拥有的?私有住?房面:积,和承租的公有住【。。房面积?之,和
第《二十七条 家庭收】入是指家庭成—员,的全:部收入总和》包括工资、奖金、】津贴、补贴》、,储蓄存款利》息、各类《社保金?及其他?。应当计入家庭—的收入
第二十八!条 申请《人的家庭成员所在】单位要?。为相应的家庭成员出!具住房、《收入情?况证明并在申请【表的相?应栏目中签署—意见并盖章
】 ?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!的由户口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】(乡镇)通》过入户调《查、邻里访》问及信函《索证等方法》。对其住房及》收入情况《进行核定并出—具书面意见》
第二十九条 !对购买经济适—。用住房的《。。家庭实?行三级审核》、两:级公:示,制度
— :(,。一)申请凡》符合申请条件的家】庭应当向户口所【在地的街道》办事处或乡镇政【府提出申请》按要求如实完—整填写莆田市—经济适用住房—申请表(以下简称申!请表)一式三份并】按本规定第二十【四条规定提》交,相关材料
】 (二)初审和】公示街?道办事处或乡镇【人民政府在》。收齐申请人提交【的材料?后应当?在5个?工作日内受理—并向申请人》出具收件单和受【理通知单
— : 1、申请材【料不齐的应当在5】个,工作日内《一次性书《面告知受理时间从申!请,人补齐相关材料之】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!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!个工作日后即算为受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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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2、《申,请材:料齐全的街道办【事处或乡《镇人民?政府应?当自受理申请之【日起20个工作日内!通过入户调查—、,邻里:访问:以及信函《索证等?方式对申请家庭人】口,、收入和住房状【。况是否符《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!。提出初审意见并【张榜公?布,(,公布期限10天【。)公布期《满无异议的将初【审意见、入户—调查表、申请材【料报区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门人户分!离的家庭应当在户】口,所在地和《实际居住地同时【进行公?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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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复审县(区)建设(!住房保障)部门应当!自收到申《请材:料,之日起10日内【就申请人的家—庭住房状《。况是否符合规定【条件:提出:审核意见并》将符合?条件的申《请材料转《同级民政部门
! 1、》县(区?)民政部门应—当在收?到申请?材,。料之日?起10个工》作日:内就申请家》庭的:收入是否《符合规定《条件提出《审核意见并反馈【同级建设(住—。。房保:。。障)部?。门
》 2?。、经审?核符合规《定,条件的县(》区)建设《(住房保障)—部门应当《按,。照办理先后》顺序进入《轮候供应
— 3、经济】适用住?房销售方案公布后县!(区)建设(—住房保障)》部,门将:符合规定条件—的、已?轮候的申请家庭【材料报送《市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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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(四)公示和批准市!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自收到申!请材料之日起—10个工作日内对】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!合,条件的在湄洲—日报和市建设信息网!站上公?示期限为15—日,
—1、经公示无异议或!异议:不成立?的由:市,建设(?住房:保障)部门在申请】家,庭申请?表上签署意见、盖】章后作为经济适用】住房供?应对象予以登记【建立市、县(—区)共享的》住房需求档案同时向!申,请家:庭,发放莆田《市经济适用》住房准购证(—。以下简称准购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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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—、经公示有异—议的应以书面—形式向县(区—。)建:设(住房保障)部】。门提出县(区—)建设(住房—保,障)部门《在收:到异议之日起10】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!。单位进行《复查对不符合申【请条:件,的家庭书面告知【原因;符合》条件:的按前款《。规定办理
! 3:、准购证《上须注明申请人、购!买,的面积?标准接到准购—证的:申请人?或其代理人》应当在规定时间【、地点内参》加,选,房,逾期未选房视同自动!放弃购房资格并顺】延至下一申请人【。
》 ,(五)确定选房【顺序市?建设:。。(住房保障)部门】根据经?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!按,。批次批准《购房:申请对经批》。。准的同一《。批次申请《人县(?区)建设(》住,房保障)部门按照已!登记:的申:请人的先《后顺:序通过公开抽—签,或,摇号等方式确定选】房顺序选房应当邀】请,纪检、监察、人大代!表、政协委员等具有!公,信力的代表现场监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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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】选,房申请人或》其代:理人持?县,(区)建《设(:住房保?障)部门发》。。放的选房顺》序号向经济适用住】房开:发建设单位办理【。。选房和购房手续【选,房结果在莆田建设信!息网上公告申—请人选房后放弃【购,房的:取消其本次购房资】格2:年内:不得重?新申请?经济适用住房—
第三十条 符!合条:件的:家,庭可:以持准购证购买【一套:与核准面积相对应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】买面积原则上不【。得,超过核准面积—购买面积在核—。准面积以内》。的按核准的》价格购买《;超过核准面积的部!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!由购房人《按照同地段同类【普通:商品:住房的价《格补交差《价差价部分款项由销!售单位扣除》超标部分应缴纳的】土地:出让金后缴至市财政!。部门主要用于我市】经,济适用住房和廉租】住房建?设的补充资金—。
第三十一条 !经济适用住房建【有,店面、车库(位)等!营业性?用房由市建设(住房!保障)部《。门按有关《规定:组织:拍卖:所得款项除了支【付建设成本和缴纳】土地出?让金外节余上缴【市财政部《门作为经《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!房建设的补充资金】
不【宜出售?的店面?、车库?(位)等营业性用房!由政府按成》。。本价统一收回并【委托建设(》住,房保:障)部?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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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》条, 申请家庭购【买经济适用》住房的?应当:按规定办理权属【登记房?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!屋所有权证“—附记:”栏中注明“—经济适用《。住房”、保障—面,积及相关内容—土地权?属登记?部门在土地使用【证中:注明“划拨》土地”?
第三十三条 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!人拥有有限产权【
】经济适用《住房:所有权人在取得房】。。屋所有权证之日起】未满:5年不?得直:。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!。各种原因确需转【。让的可向《政府申?请经济适用住—。房回:。。购回购?价格由市价格—主管部门按照原经济!适用住房的价格【并结合折旧和物价】水平等因素》确定:
经济适!用住房所有权人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!之日起满5》年后允许上市—交易;上《市交易?。时,按照届时同地—段普:通商品住房与经济】适用:住房(不包括超【过享受面《积,部分的经济适用【商品房?)差价的50—%向政府交纳土【地收益等价款但政】府可:优先回购;所有【权人也可以按上【述规定交纳土—地收益等价款—后取得完全产权所】。缴纳的土地收—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!济适用?住,房和:。廉租住?房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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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上述《规定应?在经济适用住房【购买合?同中:。予以载明并明确【相关违约《责任
第三十四】条 :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的家庭》又购:买其他住《房,原经济适用住房由】政府按?规定及合同约定【。回,购政府回购的经济】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!符合经济适》用住房?购买条件《的,家庭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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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!。购的具?体办法另行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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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。十五条 《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!出售时房屋所—。有权:人应持房屋所有权】证、国有土地—。使,用证、房屋买卖【协议书、身份证等】证件到市建设(住房!保障)?部门办理已购—经济适用住》房上市?交易手续;经核准后!持已购经济》适用住房上》市准入申请表及【有关证?件到房屋权属登记】。部门办理房屋交【易手续;房屋—交易过户后持交易过!户后的房屋所—有权证及有关证【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!理土地交《易过户手续
第三!十六条 在—限制交易期限内因】继承、离婚析产而】发生房屋所有权转】移的经市建设(【住房保?障,)部门核准后—。可办理交易过户手】续办:理交易?过户手续《后房产性《。质,仍为经济适》用住房限制上市交】易期限从原房—。屋所有权证取得【之日:起计算房屋》权属登记部门—应在房屋所有—权证“附记”栏中】注明“经济适用住房!继承”?或“经?济,适用住房离婚析产】。”、所占面积—、准予上市交易日】期,及,其他相关内》容
【因法院裁定、判【。决、调解等须发生】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!向市建设(》住房保障)部门提】交,相关法律文》书可提前办理—过户:手续但经济》适用住房性质不【变,并按本规定第三十三!条、第?三十四?条,、第三十《五条:和本:条的:规定执行
第三】十七条 《 已参加福利分房】的家: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!。不,得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已购买—经济: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!再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等福利性【。住房;已享》受廉:租住房保障的家庭】在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后其享受—的廉租住《。房保:障予以停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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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【 经济适用》住房购房人必须在交!房后一年内入住入住!时应向县(区)【建设:(住房保障)—部门申请入住鉴【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!间内入?住而闲置《的顺延限制上市交】易期限顺延期—。限为闲置的时—间情节严重的—县(区)建设(住】房保障)部门责令其!退出已购住房并由】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已!。售的住房开发—。建设单位《与购房人签订的经】济适用住房销售【合,同应按?上述规定增加补【充条款
》 本规定【实,施前购买经济—适用住房的购房【人,应在本规定实施【后一年内入住一年后!。仍未入住《的经济适《用住房由开发建设单!位负责收回》。重新出?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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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九条 个人!购,买,。的经济适用住房在】取得完全产》权以:前不:得出租或出借—。不得改变《其使用性质》公,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!。将经济?。适用住?房作为营业》或办:公场:所的工商行政主管】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!照
除购!房按揭外经济—适用住房不得进【行任何抵押》
第?。四十条 》国发[200—7]24号文件【出,台之前已经省—发改委、国土资源】。厅,、建设厅联合—下达投资计划的【驻莆:部队和在莆省直属单!位利用?自,。有土:地开发?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!应按照属《地原则?统一纳入莆田—市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管—理范围其销售方【案、销售价格等应按!本规定经市政府批准!后,方可:出售:自建的经《。济适用住房可优先面!向符合经济适用住】房申:购,条件的?本单位职工出售【剩余部分《由政府统《筹,。安,排出售给《本市符合申购—条件的?家庭或?以成本价收购后用】作廉租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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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监督管】理
第四十一【条 ?已经由县(区)【。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轮候?。。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!入,、住房状况等方【面发生变化的—应如实向区建设(】住房保障)部门报】告县:(区)建设(—住房保?。障,)部门可以会同有关!部门对其申报情【况进行复《核也可以对申请家庭!的收入、住》房状况?进行检?查经检查核》。。实不符合《购买经济适用—。住房条?件的家?庭取消购房》。资格:
第四十二条 】 市建设、国土资】源、价格等相关行政!。主管部?门应当加强对经【济适:用住房建设、交【易中违法《违纪:行为的?查,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!。自职:责分别进行处理【
(【一,)对:未经批准《擅自:改变经济适用住【房土地用途的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】依法进行处理
! (二)擅自提!高经济适用》住房销售价》格的由市价格行【政主:管部门依《法进行?处,理
《 (《三):在,依法领取商品房预】售证前?收取房款以及任【何预订款性质—费用的由市建设、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!法,进,行处理
】 ,(四)擅《自向未?取得:资格的家庭出—售,经济适?用住房的由市—。建,设(:住,房,保障)?部门:责令建设单位限【期收回;不能收回的!由,购房人补交同地【。。段经济适《用住房与商》。品住房的差》价差价款专项用于】我市经济适用住【房和廉租《住房建设的补充【资金
《 (五【)未取得完》全产权擅自将—。经济适用住房出租】。或,闲置的市《建设(住房保—障):部门应当建立登记档!案顺延限《制上市交《易期:限顺延期限为其出租!。或闲置的累计时【。间同时对用》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!房(保障标准内面】积)每平方米按【市场租?金,的90%收取土地】收益金由出租—方交纳情节严重的】市建设?(住房保障)—部门可收回其住【房开发?建设单位与购房人】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!销售合同应》按上述?规定增加补充条【款
第《。四十三条 》 ,对弄虚作假》隐瞒家庭收》入和住房《条件骗购《。经济适用住》。房的:。个人由县(》。区)建设(住房【保障)部门限期按原!价格并考虑折旧等】因素作价收》。回,所购住房《并依:法,依,规追究责任
【第四十四条 【对出具虚假证明的】单位由市建设(住房!。保障)部门》提请其上级主管部】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!纪追:究单位主要》领导和相关人员【的责任;《构成犯?罪的移?交司:法机:关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,
:第四十五条》 对有关部—门和单?位,工作人员在申—请家庭资格》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!建,。设、销?售、管理等》。过程中玩忽职守【、滥用?。职权、徇私舞弊【的依法依纪追究【责任;涉及犯—罪的移交司》法机关处理
第四!。十六:条 ? 经济适用住【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!应遵循?公开、?公平、公正的—原则任何《单位:和个人都有权对【经济:适用住?。房建设、交易—和管理活动》中的违法《、违规行为进—行,投诉举?报,各相关管《理部门应当设立投】诉举报电话》接受公众监督 【
第七章》。 ,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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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》条 仙游《县可参照本规—定执行?也,可结:合当地?实际:制定实施办》法,
第?四十:八条: 本规定自—公布之日起施行【2005年2—月2日?出台的莆田市经【济适用住房管理【实施细则(莆建【房[20《05]?3,号)同时《废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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