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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莆田市【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规定 【 :第一章? 总则? , 第一条 为建立!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!保,障低收入家庭的【基本住房《需,求规范经济适—用,住房建设和管理【根据国务院》关于解决城》市低收入家庭住房】困难的若干意—见(国发〔2—。007〕《24号?)、福建《。省人民?政府关于解决城【市低: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!实,施意见(闽政—[200《7]32号》),和建设部等》7部:门关于印《发〈经济适用—住房管理办》法〉的通知(—建住:房〔200》7〕2?5,8号:)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】 , 第二条《 ,。 本规定所称的【经济适用住房是指】政府提供优惠—政策限定套型—。面积、?供应对象和销售价】格按: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!城市低?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!质的政策性住房 !。    本规定所称!的城市低收》入住房困难》家庭是指城》市和县(《。区)人民政府所在】地镇:的范围内家庭收入、!住房状况《等符合县(》。区):人,民政府?规定条件《的家庭 第—三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制度是解决城】市,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!政策体系的组—成部分经济适用住】房供应对《象要与廉租》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!经济适用住》房的建设《、供应、使用—及监:督管理应当》遵守本规定》 第?。四条: :各县(?区)人民政》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!。会,发展水平《、居民住房状况和收!入水:平,等因素因地制宜按照!。“政府主导、—社会参与”的原则合!理确定经《济适用住房的政【策目标、建设标准】、,供应范围和供应对】。象等并?组织实施市人—民,。政府对本行》政区域经济》适用住房《工作负总责对—所辖县(区)—人民政府实行目标】责任制管理 第五!条 市建设(【住,房保障)部门负责经!。济,。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!工作市发展改革【、监察、财政、民政!、国土资源》、规划、价格—、税务及金》融管:理等有关部》门按照职责分工做】好相关工作各县(】区)人民《政,府负责本辖》区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和管《理工作 》。 第二章 建设管】理 第六》条 :经济适用《住房要?统筹规划、》合理布局、配套【建设充分考虑城【市低收?入住房困《难家:庭对:交通等基础设施条】件的要求合理安【排区位布局 第】七条 ? 在商品住房—小区中配套建设经】济适用?住房的市国土资源部!门应当在项》目出让条件中明【。确配套建设的经济】适用住房的》建筑规模、用—地面积、总套—数、单套建筑面积、!套型比例、》。。建设标准《以及:建,。成后移交或》者回购等事项并以】合同方式约定— 第八条》 经:济适:用住房建设按照【政府组?织,协调、市场运作的原!则可: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!的,方式选择具有—相应资质和良好【社会责任的房地产】开发企业实施;也】可,以由县(区)—人民政府确》定,的经济适《用住房?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!织建设在经济—适用住房建设中应】注重发挥国有大【型骨:干建:筑企业?的积极作用 【。第九条 经济适【用住房单套的—建筑:面积控制在》。60平?。方米左右对高层【、小高层可适当【增加建?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!面积不超过10平方!米各:县(区)人民政【府根据当《地经济?发展水平、群众生】活水:平,、住房?状况和人口等—因素可以合理—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规!模,和各种套《型的比例 —    对不符合】套型建?筑面积标《准的项目城》市,规划主管部门不【得,核发:建设:工程规划《许可证?建,设主管部门不得【办理施工许》。可证 第十条 经!济适用住房的规【划设计和建设必【须按照发《展节能省《地环保型住宅的【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!筑规范等《国家有关《住房建设《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!标,方式优选《规划设计《。方案做到在较小【的,。套型内实《现基本的《使用功能积极推【广应:用先:进、:成熟:、适用、安全的【。新技术、《。。新工艺、新材—料、新设《备 第十一—条 经?济适用住房建设【单位对其建设的经】济,适用住房工程—。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!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!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!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!。保,工程质量和》使用安全有关—住房质量和性能等】方,面的要求应在—建,设,合同中?。予以:明确   —  经济《适用住房的》施工:和监理应当采—取招标方式选择【具有资质《和良好?社会责任《的建筑企业和监【理公司实施》 第十二》条, 经济适用住房【项,目可采取招标—方式选择物》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!物业服务《也可以在社》区居委会等机构的】指导下?由,居,民自我管理提—。供,符合居?住区居?民基本生活需要的】物业服务《。 第三》。。章 优惠《政策 第十—三条 ? 经济适《用住:房建设用《地以行政划》拨方式供应》经济:适用住房建》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!度土地供应》计,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!。标时单独列出—确,保优先供应 第】十四条 》严禁以经《济适:用住房?名义取得《行政划拨土》地后以补交》土地出让金》等,。方式改变土地—用途变?相开发普《通商品房    ! ,禁止任何单位—借自建经济适用【。住,房名义变相》进行:。实物:分配或普通商品房】开发 第十五条】 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一律【免收各项行》。政事业?性收:费和:政府性?基,。金经济适用》住房项目外基础设】。施,建设费用由政府负】担     免收!的行政事业性收【费包括?防空地下室》易地建设费、城市】房屋拆迁管理费、工!。。程定额测《定费、白《蚁,。防治费、建》设工程质量监—督费、城市绿—化赔偿费《等项:目免收的《政府性基《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、散装水泥】专项资金、新型墙体!材料专项《基金、教育费附【加、地方教育附【加、城?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!目 ?第十六条 购买经!济适用住房》的个人向商业银行】申请贷款除符—合个人住房贷款管】理办法?规定外还应当—提供购买经》济适用住房的准【购证   —  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!积金和优《先办理住房用—住,房公积金贷》款 :  :   经济适用【住房的贷款利—率执行中国》人民银行公》布的贷?款利率?不得上浮 —  :  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!目作:抵押向商业》银行申请住房开【发贷款贷《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 【。 第四章 价格管理! 第十七条— 经济《适用:住,。房,的价格实行政府【定价以保本》微利为原则》    》 经济适《用,住房的销售基准价】格及浮动幅度由有】定价权的价》格主管部门》会同经济适用—住房:主管部门依据经济】适用住房《价,格管理的《。有关规定在》综合考?虑建设、管理成【本和:利,润的基础上确定并】向社会公《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!施的经济适用—住房项目利润—率,按不高于3%核定】;市、县(区)【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!设的经济适》用住房只能按—成本价销《售不得有利润 【 第十八条 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】方,案经市政府批准后】向社会公布 【。第十九?。条 : 经济适用住房销】售应当实行明码【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!过公示的基准—价格及上浮幅度【除物:业维修基《金等规定代收—代缴的费用以外不】得在:标价之外收取任何】未标明的费》用 第二十—。条 经济适用—住房实行交费登记】卡制度各有》关部门收费时必【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!门核发的交费登【记卡任何单》位,不得以押金、—保证金等《名义变相向经—济适用?住房建设单位—收取费用 第二十!一条 价格主管【部门要加强》成本监审全面—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!。本及利润变动—情况确保经济—适用:住房做到质价相【符 第五章 准入!与退出管《理 第二十—二条: 申:请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?的家庭应同》时符:合,以下条件  【   (《一)申请人必须具有!本,市城镇?户籍并?在本市?生活居住满2—年以上; —。    (》。二)家?庭收入符合》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!庭收:入标准; 》     (三)无!房或现住房》。面积低于《市、县人《。民政府规定的—住房:困难标?准  《   ?本规定中《经济:适用住房供应对象】的家庭收《入标:准和住房困难标准】由市建设《(住房保障)部【门会同?有关部?门根据本市》商品住房价格、【。居民家庭收入、居住!水,平,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!素,。研究确定报市政【府批准?后每年3《月底向社会公布实】行动态管理 — 第二十三条— , 申:。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不得申请》。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  ? ,  (一)通过购】买商品房取得本【市城镇户籍的—;,     (【。二,)申请之日前5年】内购:买或者?出售商品房的;【     (三)!夫妻双方《或任: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!有住房、经济适【用,住房:、廉价房、安—置房以及参加集资建!。房等福利《性,住房的   【 , (四)单身—家庭提?出申请的申请人不】满35周岁(离异】满2年?以上或丧《偶除外) 第二】十四条 申—请人须如实提供以】下材:料原件及《复印:。件所需?复印件一式三—份,    》 (一)申》请人:及家庭成员的身份】证,、户口簿;  】   (二)已【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!明离异的提供离婚】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!;     (】三,)按要?。求填写并《经有关部门》认定的申请表; 】。。     (【四)申?。请人户籍所在地及】实际居住地的现住】房情况证明(有工作!单位:的需提供单位—。住房情况的》证明);《 ,     (五)】。申请人上一年度收】入证明(工》资收入含基本工资】、各类补贴或其他】收入应由所在单位】提供;无工作单位的!到户籍所在地社区】居委会和街》道办事处办理书面】证明;未就业的提供!失业证?或其他相关证—明);   【  (?六)需要提供的【其他证明材料 【     以上材!料应当提《。交原: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!件收件人应当加盖】校对章申《请人应当在复—印件上?签名 第二十五条! 申请人家庭成】员,之间应具有法定【的赡养、《扶养或者《抚养关系包括申请】人及其配偶、子女、!父,母等但申请》人家庭成员》中已享受福利—性住房政策或—。。已作:为,其他家庭《。的成员参与》经济:适,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!得再次参与申请 !第二十?六条 家庭住—。房,面积是指全》。。。部,家庭成员名》下拥有的私有住房面!。积和承租的公—有住房面积之和 】 第二十《七条 家庭》收入是指家》庭成员的全部收【入总和包括工—资、奖金、津贴、】补,。贴、:储蓄存?款利息、各类社保金!。及其他应当计入【家庭的?收入 《第,二,十八条 申请人【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!要为:相应的?家庭成员出具住房】、收入?情况证明并在—申请表?。的相应栏目》中签署意见》并盖章 》 , ,  家庭成员无工作!单位的由户口—所在地?。街道办事处》(乡镇)通过入户调!查、邻里访》问及信函索》。证等方法对其住【房及:收入情?况进行核定并—出,具书面意见》 ?第二十九条 —对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!级审核?、,两,级公示?制度  》   (一》),申请凡符合申请条】件的家?庭应当向户》口所在?地的街道办》事处或乡《镇,政府: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!完整填?写莆田市《经济适?用住房申请表(以】下,简称申请表)—一式:三份并按本规定第】二十四条《。规定提交相》关材料   【  (二)》初审和公示街道【办事处或乡镇人【民政府在收齐申请】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!在5个工作日—内受理并向申请【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!通知单    】 1:、申请材料不齐【的应当在《5个工?作,日,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受!理时间从申请人【补,齐相关材料之日起】计算:逾期不?告知: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5】个工作?日后即算为受理【     2【、申请材料齐—全的街道办事处或】乡镇:人民政府应当自受】理申请之《。日起2?0个工?作日内通过》入户调查、邻里访】问以及信《函索证等方式—对申请家庭人口、】收入和?住房:状,况,是否符合规定—条件进行审核提出】初审意见《。并张榜公《布(:公,布期限?10:天)公?布期满无《异议的?将初审意见、—入户调查表、申请】材料报区建》设(:住房保障)部门人】户,分,离的家庭应》当在户?口所在?地和实际《。居住地同时进行【公布   — , (:三)复审县》。(区)建设(住房】。。保障)部门应当自收!到申:请材料之《日起:10日内就申请【人的:家庭住房状况—是,否符合规定》条件:提出审核意见并【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!。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!。     1、县(!区)民?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!请材:料,之日起10个—工作日内就申请家】庭的收?入是否符《合规定条《件提:出审核意见并反馈】同,级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    【 2:、经审核《符合规?定条:件的县(区)—建设(住房保—障,)部门应当按照办理!先,后顺序进入轮候供】应  《   ?3、经济适用住【房,销售方案公布后【。县(区)建设(【住房保障)部—门,将符:合,。规定条件的、—已轮候的申请家庭】材料报送《市,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     (四!)公示和批准市建】设(住房《保障)?部门自收到》申请:材料之日起10个】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!进行:复核符合条》件的在湄洲日报和】市建设?信息网?站上公示期限为1】5日 《    1、经【公示无?异议或异议不—成立:的,由,市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?门在申请家》庭申:。请表上签署意—见、盖章后》作,为经济适用住房【供应对象《予以登记建立市【、县(区《)共享的住房需【求,档,案同时向申请家【庭发放莆田》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!证,(以下简称准购证】),   《  2、《经公示有异议的应以!书面形?式向县(区)建【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提出【县(:区)建?设,(住:。房保障)部门在【收到:异议之日《起10个工作日内会!同,有关单位进》行复查对不符—合申请?条件的家庭书面告】知原因;《。。符合条件的按前款】规定办理 —    3、—准购证?。上须注明申请人【、购买的面积标【。准接:。到准购?证的申请人或其代理!人应当在规》定时间、地点内参】加选:房,逾期未选房视同自】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!延至下一《申请人?    》 (五)《确定选房顺序市建设!(住房保障)部门】根据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进度按【批次批准《购房申请《对经批准的》同一批次申》请人县?(区)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《按照已登记的申请人!的先后顺序》。通过公开抽签或【摇号等?方式:确定选房顺》序选房应《当,邀请纪检、监察、】人大代表、政协【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!代表现场监》督 ?  :  :(六)选房》申请人或《其代理人持县(区】。)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发》放的选房《顺序号向经济—适用住房开发建【设单位办理选—房和:购房手?续选:房结果在莆》田建设信息网—上公告申请人—选房后?放弃购房《的取消其本次—购房资?格2:年内不?得重新申《请经济适用住房【 第三十条 符!合条件的家庭可以】持准购?证购买一套与—核准: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!用,住房购买《面,积原:。则,上不得超《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!在核准面积以—内的按?。核准的?。价格购买;超—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!得,享受:政府优惠由购—房,。人按照同地》。段同类普通商品【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!。差,价部分款项由销售单!位,。扣除超标部分应缴纳!的土:地出让金后缴至市】财政部门《主要用于我市经济】适用住房和》廉租住房建设的补】充资:。金 第三》十一条 》经,济适用住《房建有店面、车库】(位:)等:营业性用房由市建】设(住?房保障)部门按有】关规定组织拍卖【所得款项除了支付】建设成本和》缴纳土地出让金【外节余上《缴,市财政部《。门作为经济适—用住:房和:廉租住房建设的补】充,资金:     不宜出!售的店面、车—库,(位:)等营业性用房由政!府,。。按成本价统一收回】并委:。托建设(住房—保障)部门管理 !。第,三十二条《 申请家庭—购,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应,当按规定《办,理权属?登记房屋《权属登?记部门?在房屋所《有权证“《附,。记”栏中注明“【经济适用住房”【、保障面《积及相关内容土地权!属登记部门》在,土,。地使用证中注明“划!拨,土地” 第三【十三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!有有限?产权   —    经济适用】住房:所有权?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!证之:日起未满5》。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!。购房人因各种原因】确需转让的可向【政府申?请经济适用住—房回购回购价格由】市价格主管部—门按照原经济适【用住房的价格—并结合折旧和物价】水平等因素确定 】    《 经济?适用:。住房所有权》。人在:取得房屋所有—权证:之日起满5年—后允许?上市交易;上市【交,。易时按照届时同地】段普通商品》。。住房与经济》适用住房(不包括超!过享受面《积部分的经济适【用商品房)差价【的50%《。向政府交纳土地收】益等价款但政府可】优先回购《;,所有权?人也可?以,按上述规定交纳土】地,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!全产权?所缴纳的土》地收:益等价款专项用于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】租住房建设   !  上述规定应在经!济适用住房购买合】同中予?以载明并明确—相,关违约责任》 :第三十四条 已】经购:买经济适用》住房的家庭又购【。买其他住房原经济适!用住房由《政府按规定及合【同约定回购》政府回购的经济【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!符合经济适用住【房,购买条件的家庭 】   》 经济适用住!房政府?回,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!。定, 第三《十五条 经济适用!住房上市出售时房】屋所:有权人应持房—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!地使用证、》房屋买卖协议书、身!份证等证《件到市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门办理已!购经:济适用住房》上市交易手续—;经核准后持已购】经济适用住房上【市准入申请表—。及有关证件到房屋】权属登记部门—办理:房屋交易手续;【房屋交易过户后持】交易:过,户后的房屋所有【权,证及有关《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!办理土地交易过户手!续 第《三,十六条 《 ,在限制交《易期:限内因继承、离【婚析产而《发生房?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!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核准后可办【理,。。交易过户《手续办理交易—过,户手续后房产—性,质仍为经济适—用,。住房限?制上市交易期限从】原房屋所有权—证,取得之日起》计,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!应在房屋所有权证】“,附记”栏中注明“经!济适用住《房继承?”或“经济适用【住房离婚析产”、】所占面?积、:准予上市交》。易日:期及其他相关内【容     因法!院裁定、判决、调】解等须发《生房屋所有权—转移的经向市建设】(住:房保障)部门—提,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!前办理过户手续【但经济适用住房【性质不?变并按?。。本规:定第三十三条、【第,三,十四条?、第三十《五,条和本条的规定【执行 第三十【七条 已参加【福利分房的家—庭在:退回所分房屋—前不: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已,。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《的,家庭不得再》购买经济《。适用住?房等:福利性住《房;已享受廉租住】房保障的家庭在购】买经济?适,用,住房后其享受的廉租!住房保障予以停【止 第三十八【。条 经《济适用住《房购房人必须在交】房后一年内入住入】住时:应向县(区)建【。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申请入住鉴证!购,。。房人未在规定时间】。内入住而闲置—的顺延限制上市【交易期限顺延期限为!闲置的时间情节严重!的县(区)建设(】住房保障《)部门责令其退出】已购住房并由开【发建设单位收回【已售的住房开发建】设单位与购房人签】订的经济适》用住:房销售合《同应按上述规—定增加补充》条款   —  本规定》实施前购买经济适】用,住房的购房》人应在本规定—实,施后一年内》入,住一年后《仍未入住的》经济适用住房由开】。发建:设单:位负责?收回重新出售 第!三十九条 个人】购买的经济适—用住房在《取得:。完全产权以前不得】出租:或出:借不得改变其—使用性质公民—。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将!经济适用住房—作为营业《或办公场所》。的工商?行政主管《部门不得《核,发营业执照 【    《。除购房按揭》外经济?适用住房不得进【行任何抵《押 第四十条 !国发[2007]2!4号文件出台—之前已经省》发改委、国土—资源厅、《建设厅联合》下达投资《计划的驻莆部队【和,在莆省?直属单位利用—自有土地开发建【设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应按照属地原则!统一纳入莆田市经】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!范,围其销售方》案、销售《价格等应按本规定经!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出!售自建的经济适用】住房可优先面向【符合经济适用住【房申购条件的本【单位:职工:出售剩?余部分由政府—统筹安排出售给本】市符合申购条件的】家庭:或以成?本价收?购后:用作廉租住房 !第,六章 ?监督管理《。。 第四十一条 】 已经由县(区)】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轮候的申请家【庭在家庭收入、【住房状况等》方面发生变化的【应如实向区建—。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报告县】(区)?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可以会同!有,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!进行复核也可以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】、住:房状况?。。进行:检查经检查》核实不?符合购买《经济:适用住房条件—的家庭取消购房资】格 第四十二条】 市建设、国【。土资源?、价格等相关行政】主,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!济适用住房建设【、交易中违法违纪行!。为的查处对以下【行为依据各》自职责分别进行【处理   —  (一《。)对未经批准擅自改!变经济适用住房【土地用?。。途的由?市国土资源》部门:依法进行处理 【     (二)擅!自提高经济适用【住房销售价》格的由?市价格行《政主管?部门:。依法进行处理 【 ,    (三—)在依法领取商【品房预售证前收取房!款以及任何预订【款性质费用的由市】建设:、,价格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法进行处理 】     》(四)擅自向未取】得资格?的家庭出《售经济适用住房的】由市建设(》住房保障《)部门责令建设【单位限期收回;不】能收回的由购—房人补交同地段经】济适用住《房与:商品住房的差价差】价款专项用》于我市经济适用住】房和廉?租住房?建设的?补充资金 》     —(五)未《取得完全《产权擅自将经济适用!住房出租《或闲置的市建设【(住:房保障)部门应当建!立登记档案顺延限制!上市交易期》限顺延期限为其【出租或闲置的累计】时间同时对用—于出租的经济—适用住房(保—障标准内面积)每平!方米按市场》租金的?90%收取土地【收益金由出租方交】纳情节严重的市建设!(住房保障)—部门可?收回其住《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!房人签订的经济【适用住房《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!定增加补《充条款 第四十】三条 对》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!入和住房条件骗购】经,济,。适用住?房的个人《由县(区)建设(住!房,保障:)部门限期》按原价格并考虑【折旧等?因素作价收回所购】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!责任 第四十四】条 对出》具,虚假证明的》单位由?市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提请其上—级主管部门》或监察机关依—。。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!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!任;构成犯罪的【移交:司法机?关依法追《究,。刑事责任 第四】。十五条 《 对有关《部门和单位工—作人员在申》请,家庭资格《审查和经济》适用住房建》设、销?售、管理等过程中】。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依法依纪追究责】任;涉及犯罪的移】交司法机关处理 】 第四十六条 】 经济适》用住房的建》设和:管理工?作应遵循公》开,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!任何单位《和个人都《有,权对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、交易和管理活!。动中的违法、—违规行?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相!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!投诉举报《电,话接受公《。众,监督 《。 第七章 附则 !第四十?七条:。 仙游?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!也可结合当地实际】制定实施《办法 第》四十八条 —本规定自公》布之日起《施行200》5年2月2日出【台的莆田市经济适】用住房?管理实施细则—(,莆建房[20—05:]3号)同时废【止  》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