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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莆田市经济适用【住房管?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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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一章? 总则
第—一条 为建立【。和完善住房》保障:制度保障低收入【家庭的基《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!适,用住:房建:。。设和: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!解决城市低收—入家庭住房困难的】若干意?见(国发《〔2007〕24号!)、福建《省人民政府关—于解决城市》低收入家庭住—房困难的实》。施意见(闽政[2】007?]32?号)和建设部等7】部门关?于印发〈经济适【用住房管理办—法〉的?通知(建住房〔20!07〕258号)规!定结合?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!。定
第二条 【 本:。规定所称《的经济适用住—房是指政府提供【优惠政策限》。定套型面积、供应】对象:和销售价格按照【合理标准建设面向】。城,市低: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!。应具:有保障性《质的政策性住房
! : 本规定所称的城!市,低收入住房困—难家:庭是指城市和县(】区)人民《政府所在《地镇的范围内—家庭:收入、住房状况等符!合县(?区)人民政府规定】条件的?家庭
第三条【 经济适用—住房制?度,是解决城市低收入】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!。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!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!。廉租住房保障—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!住房的?建设、供应、—使用及?监督管?理应当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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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各【县(区)人民政府】。要根据当地经济【社会发展水平、居】民,住房状?况,和收入水平等因【素因地?。制宜按?照“政府主导—、社:会参与?。”的原则合理—确定经?济适用住房的—政策目标、建—设标准、供应范围】和供应对《象等并组织》实施市人民政府对】本行: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!。。工作:负总责对所》辖县(区)人民【。政府:实行:目标:责任制管《理
第五条 【 市建设(》住房保障)部门负责!经济适用《。。。住房实施和》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!、监察、财》政、民?政、国土资源、【规划:、价格、税务及金融!管理等有关部—门按:照职责分工做好【相关工作各县(【。区)人?民政府?负,责本辖区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。和管理?工作
第二章】 建:设管理
》。第,六条 ?。经济适用住房要统】筹规:划,、合理布《局,、配套建设》充分考虑城市低收】入住房?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!础设施条件的要求】合理安排区位布【局
第七条— :在商品住房小区【中配套?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!市国土资《源部门?应当在项《目出: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!设,的经济适用住—房,。的建筑?规模、用地面—积,、总套数、单套建】。筑面积、套型比例、!建设标准《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!回购等事项并以【合同方式《约定
第八—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按照政】府组织协调》、,市场: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!项目法人《招标:的方式选择具有【相应:资质和良好社会【责任的房地》产开发企业》实施;?。也可以由县(区【)人民政府确—定,。的经济适用住房【管理实施机构—。直接组织《建设在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!挥国有大型骨干【建筑企业《的积极作用
第】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!单套:的建筑面积控制【在60平方》米左右?对高层、小高层【可适当增《加建筑面积但—增加的建筑面积【不超:过10平方米各县(!区)人民政府根据当!地经济发展水—平、群?众生活?水平、住房状况【和人口等因》。素可以合理》确定经济适》。用住:房规模和各种套【型的比例
】 对不符合—套型建筑面积—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!主管部门不》得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:建设主管部》门不得办《理施工许可证—
第?十条 经《济适用住房》的规:划设:计和建设必须按照】发展节能省地环保】型住宅?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!建筑规范《等,国,。家有关?住房建设的强—制性标准采取—竞,标方式优选规划设】计,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!型内实现基本的【使用功能积极推【广应用先进》、成熟、适用、安】全的新技术、新工】艺、新材料、—新设备
第十【一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?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!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!最终责任《向买受人《。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!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!承担:保修责?任确保工程质量和】使用安全有关住【房质量和性能—等方面的要求应【在建:设合同?中予以明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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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经济适用住房—的施工和监理—应当采取招标方式】选择具有资质—和良好社会》责任的建《筑企业和《监理公司实》施
第十二条 】经济适用住房—项目可采取招标方】式选择物业服—务企业实《施前期物业》服,。。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!会等机构《的指导下由居民【自我管理提供—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!生活需?要的物业服务—
第《三章 优惠政策
】
第十三条 经济!适用住?房建设?。用地以行《政划:拨方:式供:。。。应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?用地应纳入》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!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!标时:单独:。列出确保优先—供应
第十四条 ! 严禁?以经济适用住—房名义取得行—政划拨土地后以【补交:土地出让金等方式】改变土地用途变相】开发普通商品房
! 禁止—任何:单,位借:自建经济适用住【房名义变《。相,进行实物分配或【普通:商品房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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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,条 经《。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!免收各?项行政事业》性收费和政府性基】金经济适用住房【项目外基础设—施建设费用由—政,府负担
— 免收的行【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!空地下室易地—建设费、城市—房屋拆迁管理费【、工程?定,额测定?费、白?蚁防治?费、建设《工程质量监督费、】城市绿化赔偿费等】项目免?收的政府性基—金,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、散装水泥【专项资金《。、新型?墙体:材料专项基金、【教育费附加、地方】教育附加、城—镇公用事业附—加等项?目
第十六—。条, :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!个,人向商业银》行申请贷《款除符合个人住【房贷款管理办法【规定外还《应当提供《购买经济《。适用:住房的准购证
! 购买经济适】。用住:房,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!金和优先办理住房用!住房公积金贷款【
经济】适用住房的贷款利】率执:。行中:国人民银行》公,布的贷款利率不【。。得上浮
!经济适用《住房建?设单:。位可以以《在建项目作抵—押向:商业银行申请住房】开发贷款贷款资金】专项用?于经济适《用住房?。。建,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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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价格管理!
第十七条 】经济适用《住房的价格》实行政?府定价以保本微【利为原?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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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经济适用住【。房的: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!幅度由有定价—。权的价?格主管部《门会同经《济适用住房》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!用住房价格管理【的有关规定在综【合考虑建设》、管理成本》和利润的基础上确】。。定并向?社会公?布房地产开》发,。企,业实:施,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!利润率按不高—于3%核定》;市、县(区—)人民政府直接【。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!住房只能按成本【价销售不得有利【润
第十》八条 经济适用住!房销售方案经市政府!批准:后向社?会,公布
第十九条】 经济适》用住房销《售,应当实行明》码标:价销:售价格不得超过公】示的基准价格—及上:浮幅度除物业维【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!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!标价之外收取任【何未标明的》。费,用
第二十条【 经济适《。用住房实行交费【登记卡制度各有关】部门收费时必须填】写市价格主管部门】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!何单位不得以押【。金、保证金等名义】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单位收取费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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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【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!成本:监审全面掌握—经济适用住房—成本及利润》。变动情况确保经【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!相符
第五—章 准入与退出【管理
第二十二】条 申?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。。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!下,条件
《 (一)申】请人:必须具有本市城镇】户籍:并在本?。市生活居住满—2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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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【家庭:收入符?合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划定的低收入家庭】收,。入标准;
! (三)无房—。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!、县人民政》府,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!
》 本规定《。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!对象的家庭》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!标准由市建设(住房!保障)部门会—。同有关部门根据【本市商品《。住房价格、居民家庭!收入、居住水平和】家庭人口结构等【因素研究确定报市】政府批准后每—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!实行动态管理
】第二十三条 申】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不得申请购买【经济适?用住房
】。 (:一)通过购买商品】。房取得本《市城镇户籍的;
】
: (二)申请之!日前5年内购买【或者:出售商?品房的;
】 (?。三,)夫妻双方或任【意一:。方,已享受购买公—有住房、《经济适用住房、【廉,价,房、:安置房以及参加【集资建房《等福利性住房的
! (四—)单身?。家庭提出申请的申】。请,人不满35周岁(】离异:。满2年以上或丧偶】除外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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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四条 申》请人:须如实提供以下【材料原件及》复印件所需复印件】一式三份
》
》(一)申请人及【家,庭成员的身》份证、户口簿;
】
》(二)已婚家—庭成员的《婚姻证?。明离异的提供—离婚协议书或法【院判决书;
—
《 (:三):按要求?填,写并经有关》部门认定的申请【表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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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申!请人户籍所在—地及实际《居住地的现住房【情况证明(有工作】单,位的需提供单位住】房情况的《证明);《
—(五)申《请人:上一年度收入证明】(,工资收入含》基本工资、各类【补,贴或:其他收入《应由所在单位提【供;无工作》单,位的到?户,籍所在地社区—居委会和街道办事】处,办理:书面证明;未就业的!提供失业证》。。或其:他相关?证明);
】 (六《),。需要提供的其—他证明材《料
》 以上材料应】当提交原件核—。定需留?存的复?印件收件人》应,当加盖校对章—申请人应当在—。复印:件上签?名
第二》十五条 申—请人家庭成员之【间应:具有法?定,。的赡养、扶养或者抚!养关系包括》申请人及其》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】等但申请人家—庭成员?中已享受福利性住房!政策或已《作为其?他,家庭的成员参—。与经济适用》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!再,次参与申请
【第二十六条》 家庭?住房面积是指全【部家庭?成员:。名下拥有的私—有住:房面积和承》租的公有住房面【积之和
第二【十七条 家庭收【入是指家庭成员【的,全,部收入总和包括工】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!贴、储蓄存》款利息、《。各类:社保金及其他应【当计入家《庭的收入
第二十!八条 ?。申请人的家庭成【员所在单位》。要为相应的家庭成员!出具住房、收入【情况证?明并在?申请表的相应栏目】中,签署意见并盖章
! 家》庭成员无工作单【位的由户口所在地】街道办事处(乡镇)!通过入户调查、邻里!访问及?信函索?证等方法对其住房】及收入情况进—行,核定并出具书面【意,见
第二十九条! 对购买经济适【用,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!审核、两《级,公示制度
》
(一【)申请凡符合申请条!件的家庭应当向户】。口,所在:。地的:街道办事处》。或乡镇?政府提出《申请按要求如实完】整填写莆田市经济适!用住:房申请?表(:以下简称申请表【)一式三份》。并按本规定第二十】四条规定《提交相关材》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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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二)初》审和公示街》道办:事处或乡镇人民政】府在收齐申请人【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!5个:工作日?内受理?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!单和受理通知—单
【1、申请材料—不齐的应当在—5个工作日内一次】性,书面告知受理时【间从申请人补齐相】关材料?之日起计算逾期【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!材料:5个工作日后即【算为受理《
2、申!请材:料齐全的街道办事】。处或乡镇人民—政府应?当自受理《申请之日起2—0个工作日内通过】入户调查、邻里访】问以及信函索—证等方式《对申请家庭人口、收!入和住房状况是【否符:合规定?条,件进行审《核提出初审》意见:并张榜公布(公【布期限1《0,天)公布期满无异议!的将:初审意见、入户【调查表、申请—材料报区建设—(住房保障)部门】人户分?离的家?庭应当?在户口所在地和实】际居住地同时进行】公布
】(三)复审》。县(:区)建设(住房【。保障)部门》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!之日起10日内就】申请人的家庭住【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!条件提?出,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!件的申请材料—转同级民政部门
! 1、—县(区)《民政部门应当—在收到申《请材料之日起1【0个工作《日,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!是否符合规定条件】提出审核意见并反】馈同级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门
【
2、【经审核符《合规定条件》的县(?区)建设(住—。房保障)部门应当】按照办理先后顺【序进入?轮候供应
! 3、经济适用【住房销售方》案公布后县(—区)建设(住房【保障)部门》将符合?规定条件的、已轮候!的申请家庭材料报】送市建设(》住房保障)部—。门
(四!)公示和批准市【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自收到申请材【料之日起《1,0个工作《日内对申《。请材料?进行复核符合条件】的在湄?洲日报和市建设信】息网:站上公?示期:限为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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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经,。公示无异议或异议】不成立的由市—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在申请【家,庭申请表上签署【意见、盖章后作为经!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!予以登记建立市【。。、县:。(区)共享的住【房需求档案同时向】申请家庭发放莆【田市经济适用—住房准购证》(以:下简称准购证)
】
《 2:、经:公示有异议》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县!(区:)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提出》县,。(区:。)建设(《住房保障)》部,门在:收,到异:议之日起10—个工作日内会—同,有关单位进》行复查对不符—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!面告知?原因;符合》条件:的,按前款?规定办理
— 3、—。准购证上须》注明:申请人、购买—的面积标准》接到准?。购证的申请人或【其代理人应当在规】定时间、地点内参加!选房逾期《未选房视同自动【放弃购房资格—并顺延至下一申【请人
(!五)确定选房顺序】市建设(《住房保障)》部门根据经》济适用住房建—设进度按《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!经批准的同》一批次申请人县【(区)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按照—已登记?的申:请人的?先后顺序通过公开抽!签或摇号等方式【确,定选房顺序》选房应当《邀,请纪检、《监察: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!员等具有公》信力的代表现场监督!。
《 (六)选房【申请人或其代—理人持县(区—)建设(住房保【。障,)部门?发放的选房顺序【号向经济适用住房】开发建设单》位办理选房和购【。房手:续,选房结果在莆田建设!信息网上《公告申请人选—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!。其本次购房资格【2年内不《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!住,房
?第三:十条: 符合条》件的家庭可》以持准购证》购买一套《。与核准面积相—对应的经济》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!则,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!。购,买面积在核准—面,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!格购买;超》过,核准:面积的?部分不得《享,。受政府优惠》由购房人按照同【地段:同类普通商》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!价差:价部分款项由销售单!位扣除超标部分应】缴纳的土地》出让金?后缴至市财》政部门主要用于【我市经济适用—住房和廉租住房建】设,的补充?资金
《第,三十一条《 :经济适用住房建有店!。面、车库《(位)等营》业性用?房由市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按有关规】定组织拍卖所得款】项除了支付建设成】本和缴纳土地出让金!外节余上缴市财政部!门作为经济适用【。住房和廉租》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!
不宜】出售:的店面、《车库(位)等—营业:。性用房?由政府按《成本价统一收—回并委托建设—(住房保障)部门】管理
第》三,十二条 《 申请家庭购买【经济适用住房的【应当:。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!。房屋权属《登记:部门在房屋所有【权证:。“附记”《。栏中注明“经济适用!住房”、保》障面积及《相关内容土地权属】登记部门在土地【。使用证中注明“划】拨土地?”,。
第三《十,三条: 经济适用—住房购房人拥—有有限产权 【
经济】适用住房所》有权人?在取得房屋所有【权证之日《。起未:满5年不得直接【上市交易购房人【因,各种原因确》需转让的可》向政府申请》经济适用《住房:回购回购价格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】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!的价格?并结合折旧和物价】水平:等因素确定
】。 经《济适:用,住房所有权人—在取得房屋所—有权证之日起满【5年后允许上市交】易;上市交易时【按照届时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】房与经济《适用住房(不包括】超过享受面积—部分的经济适—用商品房)差价【的50%向政—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!款但:政府可优先回购【。;所有权人也—可以按上述》规定交?纳土地收益等价【款后取得完全产【权所缴纳的土地【收益等价款专项用】于经济?适用:住房:和廉租住房建设【
》。 上述规《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!购买合同《中予以?载明并明《确相关违约》责任
第三十四条! 已经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的《。家庭又购买其—。他住房原经》济适用住房由—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!定,回购政?府回购的《经济适用住》房继续出售》给符合经济适用【住房购买《条件的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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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!用住房?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!另行制定
第三十!五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上市《出售时房《屋所:。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!权证、国有土地使】用,证、房屋买卖协【议书:、身份?证等证件到》市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办理已【购,经济:适用住房《上市交易手续—;经核准后持—已,购,经济适用住房上市】准入: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到!房屋权属登记部【门办:理房屋交易手续;房!屋交易?。过户后持交易过户后!的房屋所有》权证及有关证件到土!地管理部《门办理土地交—易,过户手续《
第三十六条 !在限制交易期限内】因继承、离婚—析,产而发生房屋所【有权转移《的经:市建设(住房保障】。)部门核准后可办理!交易过户手续办理】交易过户手续后房】产性质仍为》经济:适用住房限》制上:市交易期限从原【房屋所有权证取【得之日起计算房【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!房屋:所有权证“》附记”栏《中注明“经济适用】住房继承”或“经济!适用住房《离,婚析产”、所占面】积、准予上市交【易日期?。。及其他相关内—容
【因法:院裁定、判》。决、调解等》须发生房《屋所有权转移的【经向市建设(—住房保障《)部门提交相关法】律文书可提前办【理过户?手,续但经济适用住房】性质不变并按本【规定第?三十:三,条、第三十四条【、第三十五条和本条!的,规定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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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七条 已参加【福,利分:房的:家庭在?退,回所分房屋前—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已购买经济适【用,住房的家庭不得再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!。福利:性住:房;已?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!家庭在?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后其享受的廉—租住房保障予—以停止
》第三十八条 【经济适用住房—购房人必《须在交房《后一年内《入住:入住时?应,向县(区)》建设(住《房保障)部门申请】。入住:鉴证购?房,人未在规定》时间:内入:住而:闲置的顺延限制上】市交易期限》。顺延期限为闲置的时!间情节严重的县【(区:。)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责?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!由开发建设单位【收回已售《的住房开发建—设单位与购房人【签订:的经济?适用住房销售—合同应按上述规定】增加补充条款
】 本规—定实施?前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的购房—人应在本规定—实施后?。一年内入住一年后仍!未入住的经济适用住!房由开发建设单位】负责:收回重新《。出售
第》三十九条《 个人购买的经】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!全产权以前不得【出租或出借不—得改变其使用—性质:公民、法《人或: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!住房:作为营业或办公【。场所:的工: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!。核发营业执》照
— 除购?房按揭外经济—适用住房不得进行】任何:抵押
第四十条 ! 国发?[2007]—24号文件出—台之:。。前,已经省发《改委、国土资源【厅、建设厅联合下达!投资:计划的驻莆部队和在!莆省直?属单位利用》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!济,适用住房的应—按照:。属地原则统一纳【入莆田?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管理:范围其销售方案、】销售价格等应—按本规定经市政府批!准后方可出售自【建的经济适用—住房可优先面向【符合经济适用—住房申购条件的本】单位职工出》售剩余部分由—政府统筹安排出售给!本市符合《申购条件的家庭或以!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!租住房
第六章! 监督?管理:
第四十一条【 已经由县(区】。),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轮候?的申请家庭在—家庭收入、》住房状况等》方面发生《变化的应如实—向区建设《(住房保障)部【门报告县(》区)建设(》住房保障《)部门可《以会同有关部门【对其申报情况—进,行复核?也可以对《申请家庭的收—。。入、住房状况进【行检查?经检查?核,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!用住:房条件的家庭取【消购房资格
第】四十二条 市建】设、国土资源、价格!等相关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】对,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、!交易中?违法:违纪:行,为的:。查处对以《下行为依据各自【职,责分别进《行处理
!(一)对未》经,批准擅?自改: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!用途的?由,。。市,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!行处理?
? (二》)擅: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!销售价格的》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!门依法进行》。处理
》 : (三)在依法领】取商:品房预售证前收取】。房款以?及任何?。预订款性质》。费用:的由市建设、价格行!政,主管部门《。依法进行《处理
— (四)擅自向未!取得资格的》家庭出?售经济适用住房的】。由市建设(住房【保障)部《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!收回;不能收回的】由购房人补》。交,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!与商品住房的差价】差价款专项》用于我?市经济适《用住:房和廉?。租住房建《设的补充资金
】。 (五)】。未取得完全》产,权擅自将经济—适用住房《出租:或,闲置:的市建设《(住房保障)部门应!当建立登记档案顺延!。限制上市交易—期限顺延期限—为其:。出租或闲置的累计】时间同时对用于出】租,的经济适用住房【(保障?标准内面积)每平方!米按市场租金—的,90%收取土地【收益金由出》租方交纳情节—严,重的市建设(住【房保障)《部门:可,收回其住房》开发建设单》位与购房人签订的】经济适用住》房销售合同应—按上述规定增加【补充条款
》
第四十三条— 对弄《虚作假隐瞒家庭【收入和住房条—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!的个人由县(区)建!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限期【按原价格并考虑【。折旧等?因素:作价收回所》购住房并依法依【规追:究责任
》第,四十四条 对出】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!市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提请其上级主】管部门或监》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!单位主要领》。导和相关人员的【责任;构成犯罪的】移交司法《机,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第四十【五条 ? ,对有关?部门和单位》工作:人员在申请》家庭:资格审查和经—济适:用住:房建设、销售、管】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!、,滥用职?权、:徇私舞弊的依—法依纪追《究责:。任;涉及犯罪的【移交司法机关—处理
第四—十六条 【经济适用住房的【。建设和管理》工作:应遵循公开、—公平:。。、公正的原》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有权: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。、交:易,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!、违规行为进行投诉!举报各相关管理部】门,应当设立投诉举【报电话接受公众【监督
第七章 !附则
第四—十七条 仙游县【可,参照本规定执行也】。可结合当《地,。。实,际制定实施办法【
第?四十八条 》 本规定自》公布之日起施行【20:05年2月2—日出台的《莆,田,市经: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!细则(莆建房[20!05]3《号,)同时废《止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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