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。
莆田市经济】适用住房《管,理规定
》
第一《章 总则
—第一条? 为建立和完善】住房保?障制度保障》低收入家《庭的基本住房—需求规范《经,济适用住房》建,设,和管:理根据国《务院关于解决—城市低收入家庭【住房困?难的若干意见(国】。发,〔2007〕24】号)、福建省人【民政府关于解决城】。市低收?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!施意:见,(闽:政,。[20?0,7]32号)—和建:设,部等7部门关—。于印发?〈经济适用住—房管理办法〉的通知!(,建住房〔2007〕!25:8,号)规?定,结合本市实际特制】定,本规定?
第二条》 本规定所—称,的经济适《用住房是指政—府提供优惠政策限】定套型面《积、供应对象和【。销售价格按》照合:理标准建《设面: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供《应具有保障性质【。的政策性住房—
,
》。本规:定所称的城》市低收入《住,房困难家庭是—指城市和县(区)】人民政府所》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!收入、住房状况等符!合县(区)人民政】府规定条《。件的家庭
第三】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制《度是:解决城市低收—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!体系的组《成部分经济适—用住房供应对象要】。与廉租住房保障对】象相衔接《经济适用住》房的建设、供应、使!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!守本规定
第四】条 ?各县(?区)人民《政府要根据当—地经济社会发—展水:平、:。居民住房状况和【收入: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!按照“政府主导、社!会参与”的原则合理!确定经济适用住房】。的政策目标、建【设标准、供应范【围和供?应对象?等并: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!对本行政区》域经济?适用住房工作负【总责对所辖县(【区)人民政府实行】目,标责:任制管理
第【五条 市建设(住!房保障)部门—负责经济适用住【房实施和管理工作】市发展改革、监【察、财政、》民政、国土资—源、规?划、价格、税务及】金融管理《等有关部门按—照职责?分工做?好相关工作》各县(区《)人民政府负责本辖!区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和管【。。。理工作
—第,二章 建设》管理
第六条【 经济适用住房要】统筹规划、合理布】。局、配套建设充【分考虑城市低收入】住房困难家庭对【。。交通等?基础设施条件的【要求合理安排—区位:布,局
:
第七?条 ?在商品住《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!济适用住房的市国土!资源部门应当在【项目出让条件中明】确配套建设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!筑规模、用地面积、!总套数、单套建【筑面积?、,套,型比:例、建设标准—以及:建成后移《交,或,者回购等事项并以】合同方式约定—
第八条 —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!调、市场运作—的原则可以》采取项?。目法人招标的方【式选择具有相应【资质和良好社—会责任?的房地产开》发企业实施;也【可以由县(区—)人民政府确—定的经济适用住【房,管理实施机构直接】组织建设在经济适】用住: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!。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!业的积极作》用
第九条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!的建筑面积控制在】60平方米左—右对高层《、小:高,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!积但增?加的建筑面积—不超过10平方【米各县(区)人民】。政府根?据,当地经济发》展水平、群》众,生活:。水平、住房状况和人!口等因素可以—合理确定《经济适用住》。房规模和各》种套:型的:比例
?
对—不符合套型建筑【面积标准的》项目城市规划—主管部?。门不得核发》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?证建设?主管部门《不得办理施》工许可?证,
,
第十条 经济适用!住房的规划设计和】建设必须按照—发展节能省地环保】型住宅的要求严【格执:行住宅建筑规—范等国家有关住【房建设的强制性标】准采取竞标方式优】选规划设计》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!型内实现基》本的:使用功能积极—推广应用先进、成】熟、适用、安全的新!技术、新工艺、新】材料、新设》备
第十一条【 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,单,位对其建设的—经济:适用住房工》。程质:量负最终责任向买】受人出具住宅质【量保证书和》住宅使用说》明书并承《担保:修责任确保工—程质: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!房质量和《性能等方面》的,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!。予以明确
【 经济适用住】房的施工和监理【。。应当:采取招标方式—选择具有《资质和良好》社会责任的建筑【企业和监理公司【实施
《第十:二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项目可采—。取招标方式选—择,物,业服务企《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!也,可以在?。社区居委会》等机:构的指导下》由居民自《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!区居民基本》生活需?要的物业《服务
第三章】 优惠政策
第】十三条 《 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用】地,以行政划拨》方式供应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用—地应纳?入,当地年度土地供【应计划在申报年【。。度用地指标时单独】列出确保优》先供应
第十四】条 严禁以经济】适用住?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!土地后以《补,交土地出让》金等方式改》变土地用途变相【开发普通商》品房
【 禁止任何单位【借自:建经济适《。用住房名《义变相?进行实物分》配或普通《商品房?开发
?
,第十五条《 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《一律免收各项行政】事业性收费》。和政府性基》金经:济适用住房》项目:外基础设施建—设费用由政府负担】。
免【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!包括防空地》下室易?地建设费、城—市房屋拆迁管理费】、工程定额测定【。费、白蚁防治—费、建设工程质【。量监督费《、城市绿化赔偿费】等,项目免?收的政府《性基金包《括城市基础》设施配套费》、,散装水泥专项—资金、新《型墙体材料专项【基金、教《育费附加、地—方教育附加》、城镇公用》事业附加等项目
!第十六条 》。 购买经济》。适用住?房的个?人向商?业银行申《请贷款除符合个【人住:房贷款管理办法【规定外还应》当提供购买经—。济适用住房的准【购证
】购买经济《适用住?房可提取个人—住房公积金和优先】办理:住房用住房公积【。金贷款
— , 经济适用住【房的贷款《利率执?行中:。国人民银行公—。布的贷?款利率不得上浮【
》 经济适用住—房建: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!目,作抵押向商》业银行申请住房开】发贷款贷款资金专】项用于经济适—用,住房建设
第四】章 价格管理
第!十七条 》经济适用住房—的价格实行政—府定价以保本微利】。为原则?
经济适!用住房的销售—基准价格及浮动【幅度由有定价权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!经济适用住房主管】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!房价格管理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!。虑建:设、管理成本和【利润的基础》上确定并向社—会,公布房地产开发企】业实施的经》济,适用住房项目—利润率按不》高于:3,。%核定?;,市、县(区)人民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】的,经济:适用住房只能按成】本价销售不得—有利润?。
第?十,八条 经济适【。用住房销售方案【经市政府批准—后向社?。会公布
》第十九条 》 经济适用住房销】售应当实行明—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!超过公示的》基,准价格及上浮幅度】除物业维修基金【。等规定代收》代缴:的费用以外》。不得在标价之外收】取任何未标》明的费用《
第二十条—。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!交费登记卡制度【各有关?部,门收费?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!管部门核发的—交费:登记卡任何》单位不得《以押金、保证金等】名义变相向经济【适用住房《建设:单位收取《费用
第二十【一条 价格主—管部:门要加强成本—监,审全:面掌握经济适用【住房成?本及利润《变动情况确保经【。济,适用住房做》到质价?相符:
,
第五章 》准,入与退出管理—
第二《十二:条, 申请?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的家庭【应同:时符合?以下条件
— ? (一)申请人必】须具有?本,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!。生活居?住满:2年:以上;
【 (二《)家庭收入符合【市、:县人民?政府划定的低收入】家庭收入《标准:;
(】三,)无房或现住房面积!低于:市、:县人:民政府规定》的住房困难标准
】
本规定】中,经济适用住》房供:应对象的家庭收入】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!由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,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!格、居民家庭—收入、居《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!构,等因素研《。。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!后每年3月底向【社会公布实行—动态管理
第二】十,三条 申请人有下!列情形?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!经,济适用住房
! , (一)《通过购?买,商品房取得本—市城镇户籍的;【
?。 (二)申请】之日前5年内购【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!;
? (三)夫】妻双方或任意—一方已享受购买公】有,住房、经《济适:。用住房?、廉价房、安—置房以及参加—集资建房等福利性】住,房的
?
《 (四)单身家庭提!。出申请的申请人【不满:35:周岁(?离异满2年以—。上或丧偶除外)【
第二《十四条 申请【人须如实提供以下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!需复印件一式—三份
—。 (一)申—请人:。及家庭成员》的身份证、户口簿;!。
(二)!。已婚家庭《。成员的婚姻证明离】异的提供离婚协议】书或:法院判决《书;
》 : (三)按要求填】写,并经有关部门认定】的申请?表; ?
》 (四)申》请人户籍所在—地及实际居住地【的现住房情况证【明(有工作单位的需!提供单位《住房情况《的证明);
—
? (?五)申请人上一【年度收入证》。明(工资收入—。含基本工资、各【类补贴或其》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!。提供;无工作—单位的到户籍所在】地,社区居委《会和街道办事处办】理书面证明;未【就业:的提供失业证或其】他相关证明》);
(!六)需要提供的其】他证明材料
】 ? 以上材料应—。当提交原件核定【需留存的《复印件收件人应当】加,盖,校对章申请》人应当在复印—件上签名
第二】十五条 申请【人家庭成《员,之间应具有法—定的赡?养、扶养或者抚养关!系,。包括申请人及—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!等但:申请人家庭成—员中已享受福利【性住房?政,策或已作为其他家】。庭的成员参与—经济适用住》房申请的人员不得】再次参与申请—
第二十》六条 家庭》住房面?积是指全部家庭成员!。名下拥有的私有住】房面积和承租—的公有住房面积之】和
?第二十七条 家庭】收入是指家》。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!和包括工《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!贴、储蓄存款—利,息、各类社保金及其!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!入
?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!的,家庭成员所在单位】。要为相应的家庭成员!出具:住房、收《入情况?证明并在申请表的相!应,栏目中签《署意见并盖章
! 家庭成员【无工:作单: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!道办事处(乡镇【)通过入户调查【、邻里?访,问及信函索》证,等方:法,对其住房及收—入情况进行核—定并出具书面意【见
第二十九】条, ,对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的家庭实行三【级审核、两级—公示制度
》
(一【)申请?凡符合申请条—件的家?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!的街道办事处或【乡镇政府《提出:申请按要求如实完】整填:写莆田?市经济适用》住房申?请表(以下简称【申请:。表)一式三份并按本!规定第?二十四条规》定提交相关材料
】
(二)】初审和公示街道【办事处或乡镇人民】政府在收齐申请【人提交的《材料后?应当在5《个工作日内》受,理并向申请人出具】收件:单和受理通知单【
? , 1、《申请材料不齐的应】当在:5个工作《日内一次性书面告】知受理时间》从申请人补齐—相关:材料之?。日起计算逾期不【告,知的自?。收到申请材料—。5个:工作日后即》算,为受理
【 2、申请材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!或乡镇人《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!请之日起20个工】作日内通过》入户调?查、邻里访问以及】信,。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!家庭人口、》收,入,和住:房状况?是否符合规定条件】进行审核提》出初审意见》。并,张榜公布(》公布期限《10天)公布期满】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!、入户?调查表、申请材料报!区建设(《住房保障)部门人户!。分离的家庭》应当在户口所在【地和实际居住—地同时进行》公布
《 《(三)复《审县(?区)建设(》住房:保障:)部门应当自收到】申,请材:料,之日:起10日内就申请人!的家:庭住房状况是否【符合:规定:条件提出审核意【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!。请材料转同级—民,政部门
》 1、—县(区)民政部门应!当在收到申》请材料之日起—10个工作日内就】申请家庭的收入是】。否符合规定》条,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!馈同级建设》(住房保障)—部门
】2、经审核符合规定!条件的县《(区)建设(住房保!障)部?门应当按照办理先】后顺序?进入轮候《供,应
— 3、经济适用【住房销?售方案公布后县【(区)建设(—住房保障)部门【将符合规定条件【的、已轮候的申请】家庭材料报送市【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
! (?四)公示和批准市建!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自收《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!0个工作日内—对申请?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!。件的在湄洲日报【和市建设信息网站上!公示:期限为?15日
》 1、经公示!无异议?或异议不成立的由】市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在申—请家:庭申请?表上签署意见—、盖章?后作为经济适用住房!供,应对:象予以登记建立市】、,县,(区:)共享的住房—需求档案《同时向?申请家庭发放—莆田:市经济适用住房准】购,。证(以下简称准购证!)
— 2、经《公示有?异议的?应以书面《形式向县(区)【建设(住《。房保:障)部门提出县【(区)?建设(住房保障)部!。。门在收?到异议之日起—10个工作日内【会同有关单》位进行复查对不符】合申:请条件的家庭书【面告知原因;符合】条,件的按前款规定【办理
】。3、准购《证上须注明申请人、!购买的面积标—准接:。到,准购证的申请人或】其代理人应当在【规定时间、地点内参!加选房逾期未选【房视同自动放弃购房!资格:并顺延至下一申请人!
: (五—),确定选房顺》序市建设《(住房保障)部【门根据?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?。。进度按批次》批准购?房申:请对经批准的同【一批:次申请人县(区)】建设(?住房保障)部—门按照已登》记的申?请人:的先后顺序》通过公?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!确定选房顺序选【房,应,当邀请?。纪检、监察》、人大代表、—政协委员《等具有公信》力的代表现场—监督
》 (六》)选:房申请人或其代【理人持县(区)建设!(住房保障》)部门发放》的,选房顺序号向经济】适用住房开发—建设单位办理—选房和购房手—续选房结果在莆田】。建设信息网》上,公告申请《人选房?后放弃购房的—取消其本次》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!重,新申请经济适用住】房
第三》十条 符合—条件的家庭》可以:持准:购证:购买一套与》核准面?积,相对应的经济适【用住房购买面—积,原则上不得超—过核准面积购—买面积在核》准面积以内的—。按核准的价格购买】;,超过核准面积的【部分不得享受政【府优:。惠由:。购房人按照同地【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!。的价格?补交差价差价部【。分款项由销售—单位扣除《超标部分应缴纳【的土地出让金—。后缴至市《财政:部门:主要用于我市经济】适用住?房和:廉租住房建》设的补充资金
】第三:十一条 经济适用!住房建有店面、车库!(位)等《营业性用房由市建设!(住房保障)部【门按有关规定—组织拍卖所得—款项除了支付建设】成本和?。缴纳:土地出让金外—节余:上,缴市财政《部门作?为经济适《。用住房?和廉租住房建设【。的补充资金
【 不宜出售】的店面、车库(位)!等营业性《用房:由政府按成本价【统一收回并》委托:建设(?住房保障《)部门管理
【第三:。十,二条 申请家庭】购买经济适》用,住房的应当》按,规定办理《权属登记房屋权【。属登记部门在—房屋所?有权证“《附,记,”栏中注明“经济】适用住房”》、保障面积及相关】内,容土:地,权,属,。登记部门《在土地使《用证中注明》“划拨土地”
】。第三十三条》。 经济适用—住房购房人》拥有有限《产权:。
— 经济适用住【房所有?权人在取得》房,屋所有?权证:之日起未满5—年,不得直接上市—。。交易购房人因—各种原因确需转【让的可向政府申【请经济适用》住房:回购回购价》。格由市价格主管部】门按照原经济适用住!房的价格并结合折】。旧和物价水平—。等因素?确定
?
,。。 经济适用】。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!。房,屋所有权证之日【起满5年后》允许上市交易—。;上市交易时按照】届时同地段普通商】品住房与经》济适用住房(不包】括超过享受面积部】分的经济《适用商品《房,)差:价的50%向政【府交纳土《地收益?。等价款?但政府?可,优先回购;所有权】人也可以按上述【规定交纳土地—收益等价《款后取得完全产权】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!。价款专项用于—经,济适用住房和廉租】。住,房建设
— 上述》。。规定应在经济—适用住房《购买:。合同中?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!违,约责:任
第三》十,。四条 ? 已经购买》经济适用住房—的家庭又购买其【他住房原经济—适用住房由政—府按规定及合同约】定回购?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!住房继续出售给符】合,经济:适用住房购买条件】的家庭
【
经济适!用住房政府回购【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!
第?三十:五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上—市出售时房屋所【有权人应《持房屋所有权证【、国有土地》使,用证、?房屋买卖协议书【、身份证等证件到】市建设(住》房保障)《部门办理已购经济适!用住房上市交—易手续;经核准后】持已购经济适—。用住房上《。市准入?申请表及有》关证件到房屋权属】登记:。部,门办理房《屋交:易手续?;房:屋交易过《户,后,持交易过户后的房】屋所:有权证及有关—证件到?土地管理部门—办,理土地交易过户手续!
:第三十六条》 在?。限制交易《期限内?因继承、《离婚:析产而发生》。房,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!建设(?住房保障)部门核准!。后可办理交易过【户手续办理交—易过户手《续后房产性质—仍为经?济适:用住:房限制上市交易【。期限从?原房屋所有权证【取得之?日起计算房》屋权属登记部—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!“附记”《。栏中注明“经济适】用住房继《承”或“经济适【用住房离婚析产”】、所:占面积、准予上【市交易日期及其【他相关内容
—
因法【院裁:定、判决、调—解等须?发,生房屋所有》权转移的经向市建】设(:住房保障)部门提】交相关法律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!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!性质不变并按本规定!第三十三条、第三】十四条、第三十【。五条和本条的规【定执:行
第三十七【条 已参加福【。利分房的家庭在退】回所分房屋》前不得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》。。已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,的家:庭不得再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等福利性住房—;已享受廉租住房保!障的家庭在》。购买经济适》用住房后《其享受的廉租住房保!障予以停止
【第三十八条 经】济,适用住房购房人【必,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!住入住时应》。。向县(区)建设【(住房保障)部【。。。。门申请入住鉴—证购房人未在规定】时间内入住而—。闲置的顺延限制上】。市交易期限》。。顺延期限为》。闲,置的:时间情节严重的县(!区):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《责令:其退: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!建设单位收回已售】的住房开发建设单】位,与购房人《签订的经济适—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按!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!款
本规!。定实施前《购,买经济适《用住房的购房人应】在本规定实施—后一年?内入住一年后仍【未入住?的经济适用》住房由开发建—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!出,售
第三十九条】。 ,。 个人购买的经济】适用:住,房在取得完全产权】。以前:不得出租或出借不】得改变其使用性质】。公,民、法人或其他【组织将经济适—用,住房作为《营业或办公场所的】工,商行政主管部—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!
》 除购房《按揭外经济适—用住房?不得进行任》何抵押
第—四十条 《 国发?[2007]24】号文件出台之—前已经?省发改委、国土【。资源厅、建设厅联】。合下达?投资计划的驻莆【部队和在莆省直【属单位利用自有土】。。地,开发建?设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应按照属地【原则统一纳》入莆田市经》济,适,用,住房建设管理范围】其销售方案、销售】价格等应按》本规定经市政府批】准后方可出》售自建的经济—适用住房《可优先面向》符合经济适用—住房申购《条件的本《单位职工出售剩【余部分?由,政府统筹《安排出?。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!件的家庭或》以成本价收购后用】作廉租住房 —
,
第:六章 监督管—理
第四十一条 ! 已经由《县,(区)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轮》。。候的:申,请家庭在家庭收【入、住房状况等方】面发生变化》的应:如实:向区:建设(住《房保障)部门报告】县(:。区)建?设(住房保》障):部门可以会同有【关,部,门对其申《报情况进行》复核也可以对—申请家庭的》收入、?住房状况《进行检查经检—查核实不符》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条件的家庭取消购】房,资格
第》四十二条《 市建设、国土资!源、价格等相—关行政主《管,部门应当加强—对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?、交易中违法违纪行!。为的查处对以下【行为依据各自—职,责分别进行处理
! 《(,一)对未经批准擅自!。改变经济适用住【房土地用途的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!法进行处理
】 , (二《)擅自提《高经济适用住房【销售价格的由市【价格:行,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!处理
?
? , (三)在依法领】取商品房《预售:证前收?取房款以及任何预订!款性质?费用的由市建—设,、价格行政主管部】门,依法进?行处理
【 (四)擅自向未!取得资格《的家庭出《。售经济适用》住房的由市建—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,责令建设《单位限期收回—;不能收回的—由购房人补交同地】段经:。济适用住《房与商品住房的差】价差价?款专:项用于我市经济适用!住房和廉租住房【建设的补《充资金
《
? (五》)未:取得完全产权擅【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!租或闲置的市建【。设(住房《保,障)部门应当建【立登记档案顺延限】制上市交易期限【顺延期限《为其出?租或闲?置的:累计时间同》时对用?于出租的《经,济适用住房(保【障标:准内面积)每平方】米按市场《租,金的90%收取土】地收益金由出租方】交纳情节严重的【市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可收》回,其住房开发》建设单?位与购房人》。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!销售合同应按上述】规定增加补充条款】
第四十三—条, ,。 对弄虚作》假隐瞒家庭收入和】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!用住房的《个人由县(》区,)建设(住》。房保障)部门限【期按原价格并—考虑折?旧等:因素作价收回所【购,住房并依法依规【追究责任
第四】十四条 对—。出具虚假证明的单】位由市?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提》请其上级主》管部:门或监?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!单位:主要领导《和相关人《员的责任;构—成犯罪的移交—司法机?。关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第四【十五条 对有关部!门和单位《工作人员在申—请家庭?资格审查和经—济,适用住房建设、【销售、管理等过程】中玩忽职《守、:。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!责任:。;涉:及犯罪的移》交司:法机关处理
【第四十六《。条 ? 经济适用—住,房的建设和管—理工作应遵循公开、!公,平、公正的原—。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:。、交易和《管理活动中的违法】、违规?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!相关管理部门应【当,设,立投诉举报电话接】受公众监督 —。。
第?七,章 :附则:
第?四十七条《 ,仙,游县可?参照:本规定执行也—可结合当地》实际制定实施办【法
第四》十八条 本—规定自公布之日【。。起施行2005年】2月2日出》台的:莆田市经济适用住】房管理实施细—则(莆建房》[20?05]3号)—同时:废止
【。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