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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莆田市?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!定, 《第一:章 总则 》 第一条《 :为,建立和完《。。善住房?保障制度《保,障低:收入家?庭的基本《住,房需求规范》经济适用《住,。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!务院关于《解决:城市低收入》家,。庭住房困《难,的若干意见(国发〔!2,007〕《24号)《、福建省人民—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!收入家庭住房困难】的实施意《。见,(闽:政[2007]【32号?)和建设部等7部】。。门关于印发》。。。〈经:济,适用住?房管理办法〉的通知!(建:住房〔2007〕2!5,。。8号)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:特,制定本规定 【第二条?。 本规定所称的经!济适用住房是指政】。府提供优《惠政策?限定套型《面积、供应对象和销!售,价格按照《合理:标准建?设面向城市低—。收入住?房困:。难,。家庭供?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!策性住房   】  本规定所称的】城市低收入》住房:困难家庭是指城【市和县(区)人【民政府所在地镇【的范围内《。家庭收入、住房状】。。。况等符合县(区)】人,民,政府规定条》件的家庭 —第三条 经济【适用住房制》度是: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】庭住房困难政—策体系的组成部分】经济:适,用住房供应对象【要与廉租住房保【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!用,住,房的建?设、供?应,。、使:用及监督管理应【当遵守本规定— 第四条》 各县(区)【人民政府要》。根据当地经》济,社会发?展水平、居民—住,房,。状况和收《入水平等因》素因地?制宜按照“政府主】导、社会参与—”的原则合理确定】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!目标、建设标准、供!应范围和《供应对象等》并组织实施市—。人民政府对本—行,政区域经济适用【住房工作负总责对】所辖县(区)—人民政府实行—目标责任制管理【 , 第五条 市建设!(住房保障)部门】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实!施和:管理工作市发展改】革、监察、财政【、民政、国土资源、!规划、?价格、税《务及金融管》理等有关部》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!相关工作各》县(区)人民政【府负责本《辖区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和管理】工作 》第二章 建设管【理 ?。第六条? 经:济,适用住房要统筹规】划、合理布局—、配套建设充分考】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对交通等基】础设施?条件的要求合—理安排区位布局 !第七条 《。。 在商品住房—小区中配套建—。。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市!国土资源部门应当】在项目出让条—件中明确《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!住房的建筑规模、用!地面积、总套—数、单套建》筑面积、套型比例、!建设标准以及—建,。成,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!项并以?。合同方式约定— 第八条》 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按?照,政府组织协调、市】。场运作的原》则,可以采取项目法人】招标的方式》选择具有相》应资质和良》好社会责任的—房地产开发企业【实施;也可以由县(!区)人民政府确【定的经济《适用住房管理实【施机构直《接组织建《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中应?注,重发:挥,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!业的:积极作用 —第九:条 经济《。。。适用住房《单,套的建筑面积控制】在60平方米左【右对高层、小高层】可,适当增加建筑面积】但,增加:。的建筑?。。面积:不超过10平方米】各,县(:区)人民政府—根,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!、群众生活》水平、住房状—况,和人口等因素—。。可以合理确定经济】适用住房规模和【各种套型的比例 】     对不符合!套型建?筑面积标准》的项目城市》规划主管《部门:不得核发建设—工,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!管部门不得办—理施工许可证— 第十条 —经济适?用住房的规划—设计和?建设必须按照发【展,。节能省地环保型【住宅的要《求严格执行》。住宅建筑规范等【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!强,制性标准《采取竞标方式优【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!在,较小的套型内—实现基本的使用【功能:积,极推:广应用?先进、成熟、—适用、安全的新技】术、新工艺》、新材料、》。新设:备 第十一条 经!济适:。用住房建《设单位?对其: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!工程质量负最终责】任向买受人出具住】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!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!修,责任确?保工程?质量和使用安全有】关住房质量和—性能等方面》的要求?。应在建设《合同中予以明—。确 :     经济适】用住房?的施工和监》。理应当?采取招标方式—选择具有资质和良】好社会责任》的建筑企业》和监理公司实施【 :第十二条 》经济适用住房项【目可采取招标方【式选择物《业服务企业实施前】期物:业服务也可以在【社,区居:委会等机构的指【导下由居民自我管】理,提供符合居住区【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!物业服务《。 : ,第三章 优》惠政策 第—十三条 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!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!应,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用,地应纳入当地—年,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!报年度?用地指标《时单独列《出,确保优先供应 】第,十四条 严禁以】经,济适用住房》名义取得行政划【拨土地后以补—交土地出让》金等方式改变土【地用途变相》。开发:普通商品房 【 ,   禁止任何单位!借自建经济适—用住房名义》变相进?。行,实物分配或普—通商品房开》发 第十五条【 经济适》用住房?。。建,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!事业性?收费和政《府性基?金经济适用住房【项目外基础设—。施建设?费,用,由政府负担 —     免收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!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!设费:、城市房《屋,拆迁管理费、工程】。。定额测定费、—白蚁防治费》、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费、城!市绿化?赔偿:费等项目《免收:的政府?性基金?包括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、散》装水泥专项资—金、新型《墙体材料专项—基金、教《育,费附加、地方—教育附加、》。。城镇公用事》业附加等《项目 《第十六条 购【买经济?适,用住房的个人向【商业银?行申请?贷款除符《合个人住房》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!。还应当提供》购买经?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!   《。  购买《经济:适用住房可提取个】。人住房公积金和优】先办理?住,。房用住房公》积金贷?款     【经济适?用住房的《贷款利?。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!。。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!上浮:。 ,     经济【适用住房建设单位】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!押向商业银行申请】住房:开发贷款贷》款资金专项用—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 :第四章 价》格管理 第十【七条 经济—。适用住房的价格实】行,政府定价以》保本微利为原—则,     —经济:适用住房的销—售基准价《格及浮动幅》。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!主,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!住,房主管部《门依:。据,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!理的:有关规定在》综合考虑建设、管理!。。。成本和利润》的基础上《确定并向社》。会公:布房地产开发—企业实施的经济适】用住:房项:目利润率按不高【于3%核定》;市、县《(区)人民政府直】接组织建设的—经济适用住房只【能按成本价》销售:不得:有利润 第十八条! 经济适用住房】销,售方案经市政—府批准后《向社会公布》 第十九条 经!济适用住房》销售应当实》行明码标价销—售价格不得超过【公示的?基准:价格及上《浮幅度除物》。业,维修基金等规定代】。收代缴?的费用?以外不得《在,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!标明的费用 — 第二?十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实行交费登记卡】制,度各有关部》门,收费时必须填写【市价:格主管部门核—发,的,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!不得以押金、保证】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!。。适用住房建设单【。位,收取费用《 第二十一条 】价格主管部》门,要加强成本监审全】面掌握经济适用【住房成本《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!经济适用住》房做到质价相符 !第五章 准入与退出!管理 《第二十二条 申【请,。。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,的家庭?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!   《。 , (一)申》请人:必须具有《本,市城镇?户籍并在本市生活】。居住满?2年以上;》  ?。   (《二)家庭收入符【合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划定的低收入家【庭收入标准;  !   (《三,)无:房或:现住房?面积低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规—定的住房《困难标准  【   本规定中【经济适用住房供应】对象的?家庭收入标准和住】房困难标《准,由市建设(住—房保障)《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!价格、居民家庭收】入、居住《水平和家庭人—口,结,构等因素研》究确定报市》政府批准《后,每年3月底向社【会公布实行动态【管理: :第二十三条 申请!人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!申请购买经济适用】住房:     (一】)通过购买商品【房取得本市城镇户】籍的; 》。   ? (二)申》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!或者出售商品—房的; 《。  :   ?。。(三)夫妻双方或】任意一方已享受购】买公有住房》、经济适用住房【、廉价房、安置房以!及,参加集资建房—等福利性住房的【 :    (》四)单身家庭—。提出申请的》申请人不满3—5周岁?(离异满2年—以上或丧偶》除外:) 第《二十四条 》。 ,申请:人须如?实提供?以下材料原件—及,复印件所需复印件】一,式三份 《     (一)申!请人及?家庭成员的身份【证、:户口簿?;,     (【二,)已婚家庭成员的】婚,姻,。证明离异的提—。供离婚?协议书?或法院判决书; !   ? (三?)按要求填写并经】有关部门认》定的申请表; !    (四)申请!人户籍所《。在地及实际居住【地的现住房情—况,证明(有《工作单?位的需提供单位住房!情况的证明); 】     (—五)申请人上一【年度收入证》明(工?资收:入含基?本工:资、: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!应由所?在单位?提供:;无工作《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!社区居委《会,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!面证明;未就业的提!供失业证或其—他相关证明);【   《  :(六)需要提供的】。其他证明《材料 ? :    以》上材料应《当提交原件》核定需留存的复【印件收件人》应,当加:盖校对章《申请人应当在复印】件上签名《。。 第二十》。五,条 申请人家庭】成,员之间应具》有法定的赡养—、扶养或者抚养关系!。包括申?请人及其《配偶:、子女、《父母等但申请人【家庭:成员中已《享受福?利性住房政策或已作!为其他家庭》的成员参与经济适】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!得,再次参与申请— 第二十六条【 家庭?住房面积是指—全部家庭成员名下】拥,有,的私有住房》面积和承租》的公有住房面—积之和 第二十】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!。家庭成员的全部【收入:总和包括《工资、奖金、津【贴、补贴《、储蓄存款利息、】各类社?保,金及:。其他应?当计:入家庭的收入 】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!的家庭成员所在单】。位要为相应的家庭成!员出具住房、收入情!况证:明,并在申请《表的相?应栏目中《签署意见并》盖章  》   家庭成—员无工作单》位的由户口所在地】街道办事《处(乡镇)通过【入户调查、邻里【访问及?信函索证等》方法对其住房—及收入情《况,进行核定并出具书面!意,。。见 第二—。十九条 《对购买经济适用【。住房的?。家,庭实:行三级审核》、两级公示制—度     【(一)申请凡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】庭应当向户口—所在地?的街道办事处或乡】镇政府提出申请按】要求:如实完整填写莆田】市经:济适用住房》申请表(以下—简称申请表》)一:。式三份并按本规【定,第二十四《条规定提交相关【材,料     (】二)初审和公示街】道办:事处或乡《镇人民政《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!的材料后应当在【5个工作《日,内受理并向》申请人?出具收件单》和受理通知单  ! ,。  1、申请—材料不齐的应当【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!。性书:。面告知受理时间从申!请人:补齐相关材料之【日,起计算?逾期不告知的自收】到申请材《。料5个工作》日后即算为受理 !    2、申【请材料齐全》的街道?办事处或乡镇人民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2《0个工?作日:内通过入《户,调查、?。邻里: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!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!、收入和住房状【况是否?符合:规定条?。件进:行审核?提出初审《。意见并张榜公布(】公布期限1》0天)公布》期满无?。。异议:的将初审《意见、入户》调查表、申请—材料报区建设—。(住房保障》)部门?。人户:分离的?家庭应当在户—口所在地和实—际,居住地同时进—行公布    】。 (三)复审县【(,区)建设(》住房保障)》部门:应当自收到申—请材料之日》起10日内就—申请人?的,家庭住?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!条件提?出审核意见并将符】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!同,级民政部《门     1、!县(区)民政部门应!当在收到申》请材料之日》起10?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!庭,。的,收,入是否符合规—定条件提出》审核意见并反馈【同级建?设(住?。房保障)部》门     【2、:经审核符合》规定条件的》县(区)建设(住房!保障)部门应当按】照办理先后顺序进入!轮候供应    ! 3: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!方案:公布后?县(区)建设—(住房?保障)部《门将符合规》定条:件的:、已轮候的申请【家庭材?料报送市《建设(住《房保:障)部门《   《。  (四)》公示和批准市建设(!住,房保障)部门—自收到申请材料【之日起10个工作日!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!核符合条件的在湄】洲,日报和市建设信【息网站上公示—期限为15日 】    1、经公示!无,异议或异议》不成立的由》。。市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在申请—家庭申请表》上签署意见、盖【章,。后作为经《。济适用住房供—应对象予以登记【。建立市?、县(区)共享的住!。。房需求档案同时向申!请家:。庭发放莆田市经济】适用住房准》购,证(以?下简称准《购证)   【  :2、经公示有异【议的应以书面形式】向县(?区)建?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提出县(【区)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?门在:收到异议之》日起10个工作【日内会同有》关单位进行复查对】不符合申请条件【的,家,庭书面告知原—因;:符合:条件的按前款规定】办理    【 3、准购证上【须注明申请》人、购买的面积标】准接到准购证的申请!人或其代理人应当】在规定时《间、地点内参加【选房逾期《未选房视同自动放弃!购房资格并》顺,延至下一申请人【   《  (五《),确,定选房顺序市建【。设(住房保障)部门!根,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进度按批次批准【购房申请对》经批准?的同一?批次申请《人县(?区)建设(住—房保障)《部门按照《。已登:记的申请人的先后顺!序通过公《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!确定:选房顺序选》房应当?邀请纪检、监察【、人大?代,表、政协委员等具有!公信力?的代表现场监督 !    (》六)选房申请人或】其代理?人持:县(区)建设(住房!。保障)部门发放的选!房顺:序号:向经济适用住—房开发建设单位办】理选房和购房手续选!。房结果在莆》田建设信息网—上公告申《。。。请人选房《后放弃购《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!资格2年内不得【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!房 第《三十条 符合条】件的家庭可以—持准购证《购买:一套与核准》。。面积相对《应的经济适》用住房购买面积【原则上不《。得,超过核准面积购【买面积?在核准面《积以内的按核准的】价格购买;超过核准!面积:的部分不得享—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!按照:。同地段同类普通【商品住?房的:。价格补交差价差价】部分款项由销售单】位扣除超标》部分应缴纳的—土,地出让金《后缴至市财政部【。门主要用《于我市经《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!房建设的补充资【金 第三十—一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建有店》面、车库《(位)等营业性【用,房由市?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按有?关规定组织拍—卖所得款项除了支付!建设成本和缴—纳土地出让金外节余!上缴市财《政部门?作为经济《适用住房和廉—租住房建设》的补充资金 【    不宜出售】的店:面、车库(位)等营!业,性用房由政府—。。按成本?价统一收回并—委托建?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管理 第三!十二条 申请家庭!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应:当按规定办理—权属登记房屋权属】登记部门《在房屋所有权证【“附:记”栏中注》。明“经?济适用住房”、【保,障面积及相关内容】土地权属登记部门】在土地使用证中【注明“划拨土—。地” ? 第三十《三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购房人拥有【。有限产权《      【 经济适用住—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!屋所有权《证之日起未满5【年不得直接上市【交易购房人因—各种原因确需—转让的可向政—府申请经济适用【住房回购回购价格由!市价格主管部门按】照原经济适用住【房的价格并结合折】旧和物价《。水平等因素确定 】   ? , 经济适用住房所】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!有,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!允许上市交易;【上市:交易时?按照届时同地段【普通商品住》。房与:。经济:适用住房(不包【括超过享受面积【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!房):差价的50》%向:政府交纳土》地收益等价款但政】府可优?先回购;所有权【人,也可以按《上述规定交纳土地】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!。全产权所缴纳的土】地收益等价款—专项:用于经济适》用住房和廉》租住房建设 —  :   上述》规定应在经》济适用住房购—买,合同:中予以?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!。责任 第三—十四条? 已经购买—经济适用住房的【。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!原经济适用住房由】政府:按规定及《合同约定回购—政府回购的经济【适用住?房继续出《售,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!购买条件的》家庭    ! : 经济?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!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! 第三十五条 【 经济适用住房【上市出售时》房屋所有权人—应持房屋所》有,权证、?国有土地使》用证、房《。屋买:卖协议书、身份证】等证:件,到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办理已购】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】。交易手续;经核准后!持已购?经济适用住房上市】准入申请表及有关证!件到房屋权属登记】部门:办理房屋交易手【续;房?屋交易过户后—持,交易:。。。过,户后的房屋所有权】证及有关证》件,到,土地管理部》门办理土地交易【过户手续 》 第三十六条 【。 在限制交》易期限内因》继承、离《婚,。。析产而发生房—屋所有权转移的经】市建设?(住:。房保障)部》门核准后可办理交】易过户手续办理交】易过户手续后房【产性质?仍为经济适用住【房限制上市交易【期限从原房屋所【有权证?取,。得,之日起计算房屋【权,属登:记部门?应在房屋所有权【证“附记”栏中注明!“经济?适用:住房继?承”或“经济—适用住房离婚析【产”、?所占:面积、准予上市【交易日期及》其他相?关内容 》    《因法院?裁定、判决、—调解等须发生房【。屋所有权转》。移的经向市建—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提交相】关法律文书可提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!济适用住房性质不】变并按?本规定第三十三条】、第三十四》条、第?三十五条和本条【。的规定执行 第】三十七条 已【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!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!。。得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!用,住房的家庭》不得再购《买经济适用》住房:等福利性《住,房;已享受廉租住】房保障的家庭在购】买经济适《用住房后《其享受的廉租住【房保障予以》停止: 第三十八—条 ?经,济适用住房》购房人?必须在交房》后一年?内入住入住时应向】县(区)建设(住】房保障)部门申请入!。住鉴证购房》人未在规《定时间内入住而闲】置的顺延限》制上市交《易期限顺延》期限为闲置的时【间情节严《重的县(区)—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,门责令其退出已购住!房并:由开发建设》单位收回《已售的住房开—发建设单《。位,与购房人签订的经】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!应按上述《规定增加补充—。条款   —  本规定实施【前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的购—。房人应在本规—定实:施后一年内入住【一年后仍未》入住的经《济适用住房由开【。发建设?单位负?责收回?重新出售 第三】十九条 个人【购买的?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!完全产?权以前不得》出租或?出借不得改变其使】。用性质公民、法人】或其他组织将经济】适用住房作为营业】或办公场所的工【商行政主管部门【。不,。得核发营业执照【     除【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!住房不得进行—。。任何抵?押 第四十条 !国发[20》07]2《4号文件《出台之前已经省【发改委、国土资【源厅、建《设厅:联,合下达投资计划【的驻:莆,部队和在莆省—直属单位《利用:自有土地《开发: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!应按照属地》原则统一纳入莆田】市,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管理范《围其销售方案、销售!价格等应按》本规定?经市政府批准—后方:可出售自建的—经济适?用住房可优先—面向符合经济适【用住房申购条件【。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!余部分由政府统【筹,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!申,购条:件的家?庭或以成本价—收购后用作廉租【。住房 《 第六章 监督管】理 第《四十一条 —已经由县(》区):建设(住房保障【)部门轮候的申【请家庭在家》庭,收,入、:。住房状况《等方面发生变化的】应如实?向,区建: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报告县(【。区)建设(》住房保?障)部门可以—会同有关《部门对其申》报情况?进行:复核也可以对申请】家庭:的收入、住》房状况进行》检查经检查核实不符!合购买?经济适用住》房条件的家庭—取消购房资格 第!。四十二条 市【建设、?国土资源、价—格等相关行政主管】部,门应当加强》对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、交易中违法【违纪行为的查处【对以下行为依据【。各自职责分别进【行,处,理     (一!。。)对未经批准擅自改!变经济适用》住房土地用途的由】市,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!行处理     !(二)擅《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!销售:价格的由市价—格行政主管》部门依?法进行处理 —     (三)在!依法:领取商品《。房预售证《前收取?。房,款以及?任何预订款性质【费用的由市建设【、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】    》 ,。(,四)擅?自向未取得资—格的家庭出售经济】适用住?房的由市建》设,。(住房保障)部门责!令建设单位限期【收回;不《能收:回的由购房人补交同!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!商品住房的差价差价!款专:项用于?。我市经济适用住房】和廉租住房建设的】补充:。资金  —   (五)—未取得完全产权擅自!将经济适用住房出】租或闲置的》市建设(住房保【。障)部?门,应当建?立登:记档案顺延限制上市!。交易:期限顺延期限为其出!租或闲置《的累计?时间同?。时对用于《。出租的经济适用【住房(保障标准内】面积)每平方米按】市场:租金的9《0%收取土地收益】金由出租《方交纳?情节严重的市建【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可?收回其住房开发建】设,单位与购房人签【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销!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!增加补充《。条款 《第四十三条 对弄!虚作假隐瞒》家庭收入和》。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!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】(区)建设(住【房保障?)部门限期按原价格!并考虑折旧等—因素作价《收回所购住房并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】 第四十四条 !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!位由市建设(住【。房保障)部门—提,请其上级主管部门】或监察机关依—。法依纪追《究单位主要》领导和相关人员的】责,任;构成犯罪的移交!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四十五》条 对有关部门】和单位?工作人员在申—请家庭资《格审查和经》济,适用住房建设、销】售、管理等过程中玩!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—。、,徇私舞弊《。的依法?依纪追究责任—;涉及犯罪的移交司!法,机关处理 第四】十六: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的建设和管】理工作应遵循公开、!公平、公正》的原则?任何单位和》个,人都有权《。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、交易和管理活动】中的违?法、违?规行为?进行投诉举报各相】关,。管理部门《应当设立《投诉举报电话接【受公众监督 第!七,章 附则《 第四《十七条 仙游县可】参照本规《定执行也可结—合当地?实际:制定:实,施办法 第四十】八条 本规—定自公布之日起【施行2005—。年2月?2,日,。。出台的?莆田市经济适用住】房管理?实施细则(莆建【房[2005]【3号)同时废止 】。 : 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