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莆田市廉—租,住房管理《规定:
第一—章 总则
第一!条 为完善—廉租住房制度保障】低收入住房困—难家庭的基本住房】需求规范廉租住【房建设和管理根据】国务院关于解决【城市低收入家—庭住房困《难的若干《意见(国发[—2007]24号)!、福建省人民—政府关?。于解决城《市低收入《家庭住房困难的实】施意见(闽》政[:2007]32号)!和建设部《等九:部门联合发布的【廉,租住房保障办法(第!。162号令)等规定!结合:本市:实际特制定本—。规定:。
,。
第二条 【本市廉租住房—保障水平应当以保】障低收?入,住房困?难家庭基《。本,住房需求为》原则根据《财政承受能力和居】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!
: 符合【规定条件的城—市低收入住房困【难家庭可《以申请廉租住房
! ,第三条 城—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庭廉租住房保—障方式以发放租【赁补贴为主实物配】租为辅
【 本规《定所:称租赁补贴方式是】指建设(住》房保障)部门向【符合规定条》件,。的申请家庭按照【规定的标准发放住】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!租,赁,住房
—。 :本规定所称》实物配租方式—是指建设《(住:。。房保障)《。部门向?符合规定条件的申】请,。家庭提供《廉租住房租金实【行政府定价
! , 对已承租》政府直?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!家庭:参照:实物配租方式—实施保障对住房【保障面积标准范围】内的租金予以—适当减免
第】四条 廉》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!政预算安排为—主多渠道筹》措并:举的原?则,保障资金《主要包?括
(!一):市、县(区》)财政预算安—排的廉租《住房保障资金;【
【(,二)提取贷款风险准!备金和管《理,费用后的住》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!额;
】 (三)土地出让】净收益中不少—于10%的部分【;
— (四)政府直】。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!净收益归集资金;】
》 (五)》社,会捐赠的廉》租住房保《障资金?;
】(六)其他》资金
【 廉租住房资金实!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!用于廉租《住房的建设、改建、!收购和发放租赁补】贴不得挪作他用
! 第五条 —市、县(区》)人民政《府建设(《住房保障《)部门负责廉租住】房保障管《理工作住《房委员?会办公室(》以,下简称房委办或【房改办)负责廉租】住房保障对》象的资格审核工【作市:发改委、《监察局、《民,政局、财政局、【国土资源局、规划局!、税务局、》物价局、统计局等】有关部?门和相关《金融:机构按?照职责分工做—好相:关工作各级建—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负责本】。辖区廉租住房的【管,理,工作 ?
第二章》 房源筹《集
第六条 !廉,租,住房房源采取新建】和收购等方式筹集主!要包括?
》。 (一)政府出资!。建设的廉租住—房;
》 (二)政府!出资收购的住房;】。
(三!),腾退的公有住—房,。;
:
》 (四)社会捐【赠,的住房;
【。 : (五)其他【。渠道筹集《的住房
》 第七条 廉租】住房房源供应实行】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!上,按各县(区》)所占比例均衡分】布由市政府组—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!房源不足的县(区)!市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:门可以?适当调剂
— 第八条 —。新建的廉《。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!划拨方式供应免收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!府性基金《;配:建的廉租住》房,由政府按《规定价?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!金,标准向符合条件的】。家庭出租的按有关】规定享受税收优惠
!
》 免收的《行政事业性收费【包括防空地下室【易地建设费、城市房!屋拆迁管理费—、工程定额》。测定费、《白蚁防治费、—建,设,。工,程,质量监督费》、城市绿化赔—偿费等项目》免收:的政府性基金包【括城:市基础设《施,配套费、散》装水:泥专项资金、新型】墙体材料专项基【金、:教育费附加、地方】教育附加《、,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!项目
!鼓励:社会捐赠住房作为】廉,租住房房源或捐赠】用于:廉租住房的》资金
?
《 政府或经政府【认定的单《位新建、购买、【改,建住房?作,为廉租?住房:社会捐赠《廉租住房《房源:、资金参照财政部】国,家税务总局关于【。廉租住?房,经济适用《住,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!收政:策的:。通知(财税》[,20:08]第024【号):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!执行
第—九条 《。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!取配:套建设与相》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!方式主?要在经济《适用住房、普通商】品住房项目中—配套建?。设
《 新建廉租住!房单套的建筑面积】控,制在50平方米以】内并根据城》市低收入住房困【难家庭的居住需要】合理确定套型—结构
】配套建?设廉租?住,房的经济适》用住房或《者,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!当,在用地?。规划:、国有土地划拨【。决,定书或者国有土地】使用权出让合同中】明,确,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!总建筑面积、套【数、布局、》套型以及建》成后的移交》或回:购等事项
第】。十条 廉租住【。房租金?收入:应严格按照》财,政部规定实行“收支!两条线”管》理专项用于廉租【住房维护和》。。管理不足部》分,在一般预《算中安排
【第十:一条 ? 新建廉租住房【的装修应当坚—持经济、适用原则】配备基本生活—配套:。设施(?主要包括供水—、供电、电信等设施!)满足基本使用功】能做:到交房时即可入【住使用
】 新建廉租住房应!依托一个小区—实行物业《统一管理《对入住廉租住房的】低保家庭予以免【收,物业管理费》其,物业管理费从廉【租住房租《金中列支《
?第三章 供应对【象,
第十》二条 申请租【赁补贴?或实物配租应当以】家庭为?单位:并同时符《合以:下,。条件
】 (一?)申请人必须具有】本市城镇户籍并在】本,。市生活?。居住满2年以上【;,
? , (二)申【请家庭收入》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!年,廉租住房保障对【象的家庭收入—标准;
】 (三《)申:请家庭人均住房面】积符合?市政:。府,公布的当年》廉租住?房保障对《象的住房困》难标准
《
《 :本规定?。中廉租住《房保:障对象的家庭—收入标准、住房困难!标准、租赁补贴【标,准、配?租面积等相关—数据由市建》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会同有《。关部门根据本市【居民收入、居住水】平,、住房价《格等因素研究确定】报市政?府批准后每年3【月底向社会公布
】
第十三条 申!。请人须如实提—供以下材料原件及】。复印件所需》。复印件一式》三,份
— (一)申请人】及家庭成员的身份】证、户?口簿;
》 》(二)已婚家庭成员!的,婚姻证明;
【 , : (三)按要求】填写:并经有关部门认【定的申?请表;
》。 (四【)申请人《户籍:所,在地及实际居—。住地的住房》情况证明;》。
《 (五》)申请人上一年【度收入证明(工资】收,。入含基本工资、各】类补贴或《其他收入应由所在】单位提供;无工作单!位的到户籍所—在地社区居委会【和街:道办事?处办:理书:。面证:明;未就《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!他相关证明);【
: : ?(六)申请人的家庭!中有优抚对象的【须提供县(》区)级?。。以上民政、工会【部门核?发的优抚证件;【
《 , (?七)低保《家庭须提供民政部】门核发的低保证明
!
:。 以上材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】定需留?存的复印件收件人应!加盖校?对章申请人》应,。在复印件上签名
】
第十四》条 申请人家庭】。成员之间应具—有法:定,的赡:养、扶养《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!请人及其《配偶、子女》、父母等《但申请?人的家庭成员中已】享受:廉租:。住房政策或已作【为,其他家庭的成员参】与廉租住房申请的】人员:不得再?次参:与申请
第十】五条 家庭住房面!积是指?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!有的私?有住房面积》和,承租的?公有:住房:面积之和《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!、子:女,自有: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!均,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!租住房申请标准的】可按无房《户配租廉租住—房
第》十六条 《。 ,家庭年收入是—指家庭?成员的全部收入【总和包括工资、奖金!、,津贴、补贴、储蓄存!款利:息、各类《社保金及其他应当】计入家庭的收入【
?第十七条 申请】人的家?。庭成员?所在:单位:要为:相,应的家?庭成员?出具住房、收入情况!证明并在申请表的相!应栏目中签》署意:见、盖章
【 家庭成员无!工作单位《的由户口所在地的】街道办事处》或乡镇?人民政府通》过入:户调查、邻里访【问及信函索证—等方:法对其住《房、收?。入进行?核,定并出具《书面意见《
?第四章 审核与分】配,
第十八条【 对申请廉租住】房的家庭资》格审:核实行三《级审核?、两级?公示制度
【 (一)【申请申请家庭—应当向户《口,所在地的街道办【事处或乡《。镇政府提出申请按】要求如实完整—填写:莆田市城《市居民廉租住房【申请表(以》下简称申请》表)一?式,三份并按本规定【第十三条的规定提】交,相关材料
【 , (二)初审街】道办事处或》乡镇政府在》收齐申请人提—。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!。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!申请人出具》收,件单和受理通知单
!
, 1》。。、申请材料不齐【的应:当在5个工作—日内一次性书—面告知?受理:时间从申请人补齐】相关: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!不,告知的自收到—申请:材料5个《工作日?后即算为《受理
》 : 2、申》请材料齐全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】镇,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2《0个工作日内通【过入户调查》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!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!。。家庭人口《、收入和住》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!条件进行审》核提出?初审意?见并张榜公》布(:公布期限《10天)《公布期满无异议的】。将初:审意见、入户—调查表、申》请材料?报县(区)建—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人户》分,离的家庭应》当在户口所在地【和实际居住地—。同,时进行公布
】 (三)复】审县(区)建设(】住房保障)部门应当!自,收到申?请材料?之日起10日内就】申请:人的家庭《住房状况是》否符合规定条件【提出审核意见—。。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!材料转?同级民政部门县【。(区)民政部—门应当在收到申请】材料之日起10个工!作日: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!是否符?合规定条件提出审】核意:见并反馈《同级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《经审核符合规定【条件的区建设(住房!保障)部门应当提】出初步?配租意见并》将配租意《见和申请材料—报送市?行政服?。务中心建设》(,。住,。房保障)部门—窗口
!(四)公示》和批准市建》设,(住:。房保障)部门—应当在收《到申请?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!日内对申请》材料进行复核复核】结果应以书》面形:式,通知县(区)建设】(住房保障)部门或!申请家庭
【 1、对【符合保障条件—的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?门根据廉租》住房申请和》房源:。筹集情?况确定各申请家庭的!。配租方案并在—莆田建设信息网站】上,对申请家庭人口、】住房、收入情—况及配租方案进行】公示期限为15【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!的县(区)建设【(住:房保障)部门—应当在?收到异议《。文件之日起1—0个工作日内会同】有关单位进行复查】对不符合保障条【件,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!原因
【 :2、经?公示无?异议或异《议不成立的作为【廉租住房保障—。对象予以登记建立市!、县(区)共享的住!房,需求档案并发放【莆田市廉租住—房保障资《格证(简称资—。格证)
《。
第十九条 符!合条件的《家庭只能《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!障方:式其中廉《。租住:房主要配《租给: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!障对象的孤、—老、病、《残等特?殊困:。难家庭?以及所?承租的公房》是危房或面临拆【迁的其他《急需救助的家庭有】原,住房的家庭在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!由市建设(住房保】。障)部门按其现住房!面积与保障面—。积标准?的差额发放》租赁补贴《或配租廉租住房【
第二十条【 被确定为—租赁补贴的》家庭凭资格证与【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或者具体实施机】构签:订,莆田市?廉租住房《租,赁补贴?协议协议《应当明确租赁补贴】标准、停止》廉租住房租赁—。补贴:的规定及《违约责任
— 》。月补:贴金额将按照廉【。租住房保《障面积标《准,与现住房人》均使用面《积的差额计算(差】额不足?5平:方米按5平方—米计发租赁》补贴)租赁》补贴金额《按下列公式》计算申请《家庭月租赁补贴【数额=每《人每平?方米月补贴》额×(人均住房【保障面积标》准-人均现》住房使?用面:积)×配《。租家庭人口数
!。 , 配租家庭【所租:房屋实纳租金超【过家庭月《租赁补贴数额的【超出部分由配—租家庭自行》承担;?低,于月租赁补》贴数额的按规定标】准发放租赁》补贴
】 ,市建设(住房保【障):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!十,天内向市《财政部门申请拨付】本季度租赁补贴【发放:金额:并在下季《度初将补贴》资金:下拨县(《。区,)建设(住房—保障)部门》经市财政部》门核实后按资金【列支:渠道予以《拨付
《 第二十一条 】被,确定为实物配租【的家庭凭资格证与】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或?者具体?实施机构签订莆【田市廉租住房租【赁,合同合同应当明【确廉租住《房情况、租赁—。期限、房《屋面积、租金标准、!权利、义《务,、腾退?住房方式及》违约责任等内容
! : 未按约定办】理上述腾退》或交:款手续的《或逾:期不签订《。莆田市?廉租住房租赁合【同的视为放》弃本次廉租住—房实物?配租资?格
第二十二】条 领《取租赁补贴》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!产权单?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!补贴由户《口所在地的县(【区)建设《(住房保障》。)部门或《街,道办:事处、乡镇》。政府直接支》付给产权人或产权】单位
!承租廉租《住房的家庭应—与市:建,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签《订,租赁合同按期交纳】租金
【 发?放租赁?住,房补贴和配租廉【租住:房的结果应当—予以公布 》
第五章》 监督管理
】第二:。十三条 建—设、收购的》廉租住房《未经市政《。府同:意不得转让、抵押
!。
:第二十四《条 : ,廉租住房只能用【于申请家庭及其【成员自住不得转租】、转借或者改变【用途
第—二十:五条 享受廉租住!房保障的家》庭每:年,应按时向户口—所在地?。县(区?)建:设,(住房保障》)部门如实申—。报家:庭人口?、收入及住房等【变动情?况县(区)建设(住!房,保障)部门会同县】(,区)民政《、街道办《。事处(乡镇》人民政?府,),、社区?。等有关部《门对其申报情况进】行核实、张榜公布并!将申: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书!面上报市建设—(住房保障)部门】同时向申请》条件有变动的家庭】。发放莆?田市廉租住房—复核通知单
第!二十六条 市【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应—当按申?。报情况及核实结【果适时调整租赁住房!补贴额或《实物配租面积、租】金等;对不》再符合规定条件【。的应当停《。止,发放租赁补》贴或由?承租:人按照合同约定退】。回廉:租住房
第【二十七条 县【(区)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门应当】会同:有关部门采取定【期走访、抽查等方式!对享受廉租住房保】。障,的家庭人口》、收入、住》房状况进《行检查及时掌握【相关资料完》善档案管理
第!。二,十八条? 享受《廉租住房保》障的家庭出》现下:列,情形:之一的市《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应当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!资格停发租》赁补贴或者在合【理期限内《收回廉租住房—
【。(一)未如实申报】家庭收入、家庭人口!、住房状况》以骗取廉租住房【。保障资格的;
! (二—)家庭人均收入连】续1年以《上超:过规定的《。人均收?入标准的;
—
》 (:三,)因家庭人》数减少或住》房面积增加人—均,住房面积《超过规定的》住房保障标》准的;
】 , (:四)擅自改变房屋】用途的;
》
?。 (五)将所承!租的廉租住房转【借、转租的;—
【。(六)无正》当理由?累计6?个月以上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!;
【 (七)无正当理】由连续3个月或累】计6个月未交纳【房租的;《
:。 ? :(八)其他违—反合同约定行为的
!。。
第二十九条 】 市建?设(住?房保障)部门作出取!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!向享受租赁补贴的家!庭发放莆田市廉【租住房租房补贴【停止:。发放:通知单;《向实物?配租家庭发放—莆田市廉租住房终】止配租通知》单(以下简称通【知单)并说明理由】
,
, 享受【实物配?租的家庭应当—自收到通知单—之日起3个月内将】所承租?的廉租住房退回市】建,设(住房保》障):部门或者具体实【施,机构结清相关费用逾!期不退回的市—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或?者具体实施机—构可从次月》起按同?级地段?同类性质房屋—市场:租金标准进》行调整或向人民【法院提起诉讼—
:
,第六章 法律—责任:
第三十条 】 申请家庭》隐瞒有关情况或者】提供虚假材料申【请廉租住房保障的】建设(?住房保障《)部门不予受—理并给予警告
【
, 第三十一》条, 对违反》本规: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!房、收?入,、人口状况》骗取审核同意—或者获得廉租住房】保障的由县》(区)建设(住房】保,障)部门《给予警告对已经【登记但尚《未获得廉《租住房保障的由市】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取消其登记;已获!得廉租住房》保障:的,由市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或者具—体实施机构责令【其退还已领取的租】赁补贴?。或者退?出廉租?住房并补交市—场租金与廉租住房标!准租金的《差额;构成犯罪【的移:交,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》 第三?十二条 》对为申请人出具【虚假证明《的单位由建设(住】房保障)部门—提请同级监察机关依!法依纪?追究单?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!员的责任《;构成犯罪的移交】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
【
第三十三条【 对建设(—住房保?障)部门及有关部门!的工作人员在—廉租住房管》理工:作中滥用《职权、玩忽职守【、徇私舞《弊的依?法依纪给予》纪律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!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第七章【 附则
》 第三?十四条 》 仙游?县可参照本规—定执行也《可结合当地实际【制定规定
第】三十五?条 : 本规定自公【布之日起《施行200》6年7?月10日出台—莆田市城《镇最低收入家—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!规,定(莆政综[20】06]9《4号)?同时废止
》
《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