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《。 《莆,田市:廉租住?房管理规定 !第一章 总则 !第一:条 为完善廉租住!房,。制度保?障,低收入住房困难【。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!规范:廉租住房建设和【管理根据国务—院关于解决城—市低收?入家庭住房困—难的若干意见—(国发[2007]!24号)、福建【省人民政《府关于解决城市低】收入家庭住房困【难的实施《意,见(闽政[2—0,07]32号—)和建设部等九【部门联合发》布的廉租住房—保障办法(第—162号令)等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特制】定本规定 第】二条 本市廉【租,住房保障水平应当】以保障低《收入住?房困难?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!原则:根据财政承》受能力和居》民,住房状况合理确定】     符】合规定条件的城【。市低收?入住房困难家庭【可以:申请廉租住》房 第三条 】。 城:市低收入住房困难】家庭廉租住房保【障方式以发》放租赁补贴为主实】物配租为辅 【   ? 本:规定所?称租:赁补贴?方式是指建设(住】房保障)部门向符】合规定条件的申请】家庭:按照规定的标准发】放,住房租金补》贴由其自《行租赁住《房    — 本: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方!式是指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向符合【规定: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!廉租住房租金—实,行政府定价  】   对《已承租?。政府直管公房的城】市低收入《家庭参?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!保障对住房》保障面积标准—范围内的租金—。予,以适:当减免 第四】。。条 廉租住房保】障资金以财政预算】安排为主多》渠道筹措并举—的原则保障资—金,主要包?括 《。    (一)市】、县(区)财政预】算安排的廉租住【房保障资金》;    【 (二)提取贷【。款风险准《备金和管理费用【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!收益余额; 】。   ? (三)土地出让净!收益中不少于1【0%:的部分;   !  (四)政府【直管公房出售后的】部分净收益归—。集资金; — ,    (五)【社,。会捐赠的廉租住房】保障资金; — :    (六)【其他:资金  —   ?廉租住房《资金实行《财政:专户: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!房的建设、改建、】收购和发放租赁补】。贴不得挪作他—用 第》五条 市、县(】区,。)人民政《府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负责廉租【住房保障《管理工作住房委【员会办?公室(以《下简称房委办或房】改办)负责廉租住房!保,障对象的资格—审核工作市发改委、!监察局、《民政局、财政—局、国土资源局、】规划局?、税:务局、物价局、统计!局等有关部门和【相,关金融机构按—照职责分工做好相】关工作各《级建设(住》房保障)部门负责本!。辖区廉租住房的管理!工作 第二章 !房源筹集 — 第六?条, :廉租住房房》源,采取新建和收—购等方式筹集主要包!括     】(一)政府出资建】。设的廉租住房; 】 :    (》二)政府出》资收:购的住房;》 :     》(,。三)腾退的公—有住房;《   》 , (四)社会捐赠的!住房; 《    》 (五)《其他:渠道筹集《的住房 —第七条? 廉租《住,房房源供应》。实行统?一的计?划管:。理原则上按各县(区!)所占比例》均衡分?布由市政府组织建】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!不足的县(区)市建!。设(住?房保:障)部门可以适当调!剂 第八条【 新建的》廉租住房用地实行】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!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!政府性基金;配建的!廉租住房由》政,府按规定价格—回购并按规定—。的租金标准》向符合条件》的家庭?出租的按《有关规定《享受税收优惠 】    《 免收的行政事业性!收费:包括:防空地下室易地建】设费:、,。。。城市房屋拆迁—管,。理费、工《程定:额测:定费:、白蚁防治费、【建,设工程质量》监督费、《城市:绿化赔偿费等—项目免收《的,政府性基金包括【城市基础设》施配套费、散装水泥!专项资金《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!基金、教育费附加、!地方教育《附加、城《。镇公用事业附—加等项?目     鼓!励社会捐赠住房【作为廉租住房房源】或捐:赠用于廉租住房【的资金     !政府或经政府认定】的单位新建、购买】、改建住房作为廉】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!住房房源、》资金:参照财政部国家税】务总:局关于?廉租住房经济—适用:住房和住房租赁有】关税收?政,策的通?知(财税[20【。0,8]第024—号,)规定的有》关,税,收政:策执行 第【。九条 新建廉租】住房应当采取配套】建设:与相对集《中建设相结合的方】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!房、普通商品住房】项目中配套》建设 ?     新建】廉租住房单套—的,建筑:面积控?。制,在50平方米—以内:并根:据城市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的【居住需要《。合理:确定套型结构 【     配套【建设廉租住》房的经济适》用住房?或者普通商品住【房项目应当在用【地规划、国有—土地:划拨决定书》或者国有《。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中明确配套建设】的廉租?。住房总建筑面积、】套数、布局、套型】以及建成后》的,移交或回购等事项】 第十条 】廉租住?。房租金收《入应严格按》照财政部规定实行】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!专,项用:于廉租?住房维护和管理【。不足部分在一般【预,算中安?排 : , 第十一条》。 新建廉租住房的!装修应当坚持经济、!适用原则配备基【本生活配套设施(】。主,要包括供水、供【电、电信《等设施)满足基本使!用功能做到》交房时即可入住使】用  》   新建》廉,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!区实行物业统一管】理,对入住廉租》住房的低保家庭予以!免收:物业管理费其物业管!理费从廉租住房【租,金中:。列支:。 , 第三章 —供应对象 第十!二条 申请租【赁补贴或实物—配租应?当以家庭《为单:位并同时符合以下】条,件  》   (一)申请人!必须:具有本市城镇户【籍并在?。本市生活居》住满2年《以上;   】  :(二)申请家庭收入!符合市政府公布【的当:年廉:租住房保障对象【的家:庭收入?标,准;:     (】三)申请家》庭人均住房面积【符合市政府公布【的,当年廉租住房—保障对象的住房【困难标准   !  本规定中廉租】住房:保障:。对象的家庭收入标】。准、住房困难标【准、租赁补》贴标准、配》租面积等相关—数据由市《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会—同有关部门根—据本市居民收入、】居住:。水,平、住?房价格等《因素研究确定报【。市政府?批准后每年3月底向!社会公?。。布 第》十三条 申请人】须如:实,提,供以下材料》。原件及复印件—所,需复印件一》式,。三份   【  (一《)申请人及家—庭,成员的身份证—、户口簿; 】    (》二)已婚家》庭,成员的婚姻证明【; 《    (三)【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!部门:认定的?申请:表;    】 (四)申请人户】籍所:在地及实际居住【地的住房情况证明】;     (!五):申请人上一年度【收入证?明(工资收》入含基?。本工资、各》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!由所在单位提—供;无工作单位【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!居,委会和街道办—事处办理书面证明;!未,就业的提供失业证】或其他相关证明【。);   【  (六《)申请人的家庭中有!优抚对象的须提供】县(区?)级以上民》政,、工会部门核发的】优抚:证件;   】  (七)低保家】庭须提?供民:政部门?核,发的低保证明 【 :    以上材料】应当提交原件核【。定需留存的》复印件收《件人应加盖校对章申!请人:应,在复印件上签名【 第十四条 】 申请人家庭成员】之间应具有法—定的赡?。养、扶养或者抚养关!。系包:。括申请人《。及其配?偶、子女《、父母等但申请人】的家庭?成员中已《享受廉租住房政策】或已作为其他家【庭,的成:员参与廉租》住房申请的》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!请 第十五条】 家庭住房面【积是:。指全部家庭成—员名下拥有》的私:有住房面积》和承租的公有—住房面积之和申【请家庭住用其—父母、子女自有【或承:租,的住房家庭人均住】房使用面积符合【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!可按:。无房户?配租廉租住房 【 第十六条— 家庭年收入是】指家庭成《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!括工资、奖金、【津,贴、补贴、储—蓄存:款,利息、各类社保金】及,其他:应当计入家庭的收】入 第十七条】 申请人》的家庭成员所在单】位要为相应的家庭】成员出?具住房、收入情【况证明并在申请【表的相应栏目中签】署意见?、盖章 —    家庭成【员,。无工: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!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!镇,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!查、邻里《访,问及:信,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!房、收入进行核定】并,出具书面意见 !第四章? 审核与分配— : 第十八条》 对申请廉租住】房的家庭《资格审核《实行三?级审核?、两:级公示制度  !。   (一)申请申!请家庭?应当向户口所—在地的街道办事处】或乡镇?政,府提出申请按—要求如实完整填写】莆田市城市居—民廉租住房申请表】(以下简称申—请表)?一式三份并按本规定!第十三条的规定提】交相关材料 【 ,   (二)—初审街道办事—处或乡镇政府—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!材料后应当在5【个工作日《内受理?并,向申请人出》具收件单和受理通】知单    【 1:、申请材料不—齐的应当在5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!面告知受理时—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!材,。料,之日起计算》逾期不?告知的自收到申请】材料5个工作日【后,即算:为受:理  》   2、申请材料!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或!乡镇政府应当—。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20?个工作日内通过【入户调查、邻—里访问以及信—。函索证?等方式对申》。请人家庭《人口:、收入和《住房状况《是否符合《规,。定条件进行审核提】。出初审意《见并张榜公布(公】布期限10天)【公布期满无》异议的将初》审意:见、入户调查表、】申请材料报县(区)!建设(住房保障【)部门人《户,分离的家庭应当【在户:口所在地和实—际,居住地同时进行【公布 》   ? (三)复审县(区!)建设?。(住房保障)部门】应当自收到申请【材料之日起》1,0,日,内就申?请人:的家庭住房状况【是,否符:合规定条件提出【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!件的申请《材料转同级民政部】门县:(区:)民政部门应当【在收到申请》材料之日起10个】工作日内就申—请家: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!定条件?提出:审核:意见并反馈》同级建?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经审核符合规!定条件的区建设【(,住房保障)》部门应当提出初步配!租意见并将》。配租:意见和?申请材料《。报送市行《政服务中心建—。设(:住房保障)部门窗口!     (四!)公:示,和批准?市建设(《住房:保障)部门》应当在?收到申请材》料之日起《5个工作日内—对申请材料进行【复,核复核结果应以书】面形式通知县(区】)建设(住》。房保障)部》门或申请家庭 】   ?。  :1、对符合保障条件!的市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根据廉租【。住房申请和房源筹】集情况?确定各申《请家庭?的配租方案并在莆田!建设:信息网站上对申【请家庭?人口、?住房、收入情况及配!租方案进《行公示期限为15日!对不:符合保障条件—的,县(区)建设(【住房保障)部门应当!在收到异议》文件之日起10个工!作日:。内会同有关》单位进行复》查对不符合》保障条件《的,申请:家庭书面告知原因】     2、!经公示无异议或【异议不?成立:的作为廉租》住房保障《对象予以《登记:建立市、县(区)共!享的:住房需求《档案并发《。放莆田市廉租住房】保障资格证》(简称资格证) 】 ,。 第十?九,条 : 符合?条件:的家庭?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!房保障方《式其中廉租住房主要!配租给?已登记为廉租住【房保障对象的孤、】老、病、残等特殊】困难家庭以及所承】租的公房是危房或面!临拆迁的其他急需】救助的家《庭有原住房》的家庭在享受—廉,租住房保《障时由市建设(【住,房保障)部门按其现!住房面积与保障【面积标准的差额【发,放租赁补贴》或配:租廉:租住房 第二十!条 被确定为【租赁补贴《的家庭?凭资格证与建设【。(住房保障)—部门或者具》体实施机构》签订莆田市廉租住房!租赁补?。贴协议协议》应,当明确租《赁,补贴标?准、停止廉租—住房租赁《补贴:的规定?及违约责任  !  : 月补贴金额将按照!廉租住房保障—面积标准与现—。住房人?均使用面积》的差额计《算(:差额不?足5:平方米按5平方【米计发?。租赁补贴《)租赁补《贴,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!申,请家庭月租赁补贴】。数额=每人每—平方米月补贴额×】(人均?住房:。保障面积《标准-人均现—住房使用《面积)×配》租,家庭人口数  !   配租家庭所】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!家庭月租《赁补贴数《额的超出部分由【。。配租家?。。庭自行承担;—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!的按规定标准发放】租赁补贴  】   市建设(【住房保?障)部门应在—每季度最后十天内】向市财政《部门申请拨》。付本季度租》赁补贴发放金额并在!下季度初将》补,贴资:金下拨县《(区)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经市财政】部门核实后按资金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! 第二十一条【 :被确:定为实物配租的家】庭凭资?格证与建设(—住房保障)部门或者!具体实施机构签【。订莆田市廉租住房租!赁合同合同应当明】确廉租住房情况【、租赁期限、房屋面!。积、租金标准、权利!、义务、腾》退住房?方式:。。及违约责任》。等内容 —    未按约定】办理上?。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!或逾期?不签订莆《田市廉租住房—。租赁合同《的视:。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!实物配租资格— 第二》十二条 领取租赁!补贴的家《庭应与产权人或【产权单位签订租【赁,合同租赁《补贴由户口所—在地:的县(区)建设【(住房保障)部门或!街道办事处》、乡:镇政府直接支付【。给产权人或产权【单位    】 承租廉租住房的】家庭应与《市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签订—租赁合?同按期交纳》租金 ?     发【放租赁住房补—贴和:配租廉?租住房的结果应当】予以公?布 第》五章 监督管理 】。 :第二十三条 建设!、收购的《廉租住房未经市【政府:同意:不得转让《、抵押 》。 第二十四条— 廉租住》。房只能?用,于申请家庭及其【成员自住不得—转租:、转借或者改—变用途? 第二十—五,。条 : 享受?廉,。租,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!。应按时向户口所【在地县(区)建设(!住,。房保障)《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!口、收入及住房【等变动情况》县(区)建设(住房!保障)部门》会同县(区》)民政、街道办事处!(,乡镇人民政府—)、社区等有关【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!行核:实、张?榜公布并《将申报情《况及核实结果书【面上报市建设—(住房保障)—部门:同时:向申请条件有变动】的家:庭发放莆田市廉【。租住房复核通—知单: , 第二十》六条 《市建设?(住房保障)—部门应当《按申报情况及核实结!果适时调整租赁住】房,补贴额或实物配租面!。积、:租,金等;对不再符【合规定条件的应【。当停止?发放租赁《补贴或由《承租人按照合同约】定退回廉租住—房 第二—十七条 《 县(?。区)建?设(住房保障)部门!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】采取定期走》访、抽查等方式【。对享受廉《租住:房保障?的家庭?人口、?收入、住房状—况进行?。检查及时掌》握相:关资料完善》档案:管理 》第二十八条 — 享受?廉租住房《保障的家《庭出现下《列情形之一的市建】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应:当取消其廉租—住房保障资格停发】租赁补贴或》者在合理期》限,内,收回:廉租住?房 《 ,  : (一)《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!、家庭人口》。、住房状况以骗取】廉租住房《保障资?格的;?。  《   (二)家庭】人均收入连续—1,年以上?超过规定的人均收】入标准的; —     —(三)因家庭人数】减少或住《房面积增《加人均住房面积【超过规定的住房保障!标准的; 【    (四)擅】自改变房《屋用途的; 】    (五)将】所承:租的廉租住》。房转借、转租—。的,; :     (六】)无正当理由—累,计6个?月以上未在廉—。租,住房居住的》;    【 (七)无正当理】由连续3个月或【累计:6个月?未,交纳:房租的;《   》  (八)》。其他违反合同约【定行为的 》 第二《十,九条 市建设【(住房保障》。)部门作出》。取消保障资格的【决定后向享受租赁补!贴的家庭发放莆【田市廉租住房租房】补贴停止《发放通知单;向实物!配租家庭发》放莆:田市廉租住》房终止?配租:通知单(《以下:简,称,通知单)并说明理由!。 :     》享受实物配租—的家庭应当自收到通!知,单之日起3》个,。月内将所《承租的廉租住—房退回?市建设(《住房保?障)部门或者具【体实施机构结—清相关费《。用逾期不退回的市】建设(住房保障【。)部门或者具体实施!机构可从次月起【按同级?地段同类性质—。房屋市场租金标准】进行:调整或?向人民法院》提起诉讼《 ?第六:章 :法律责任 — 第三?十条 申》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!或,者提供虚假》材料申请《廉租住房保障—的建设(住房保障】。)部:门,不予受理并给予【警告: 第三》十一条 》。对违:反本规?定不如实《申报家庭住房、收】入,、人口状《况,。骗取审核同意或者获!得廉租?住房保?障的由县(区)【建设(住《。房保:障,)部:门给予警告对—已经登记《。但尚未获得》廉租住房保障的由】市建:设(住?房保障)《。部门取消其登—记,;已获得廉》租住:房保障的由市—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或者具【体实施机构》责,。令其退还已领取的】租赁补?贴或者退出》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!租金与?廉租住房标准租金】的,差额:。;构成犯罪的移交】司法机?。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。 第三》十二条 》对,为申请人出》具虚假证《明的单?。。位由建设《。(住房保障)部【。门提请同级》监察机关依法依【纪追究单位主—要领导和相关人【。员的责任;构成犯罪!的移交司法机关依】法追:究刑:事责任 第三】十,三条 《对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及有—关部门的工作人【。员在廉?租住房管理》工作中滥用职权【、玩忽职守、—徇,私舞弊的《依法依纪给予—。纪律处分;》构成:。犯罪的移交司法【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第七章 】附则 第三十四!条 仙》游,县可参?照本规?定执行也《可结合当地》实际制?定规定 第三】十五条? , 本规定自公【布之日起施行2【006年7月1【0日出台《莆田市城镇最—低收入家庭廉租【住房管理暂行规【定(莆政综[—。2006]94【号)同时废止 ! :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