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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市!廉租:住房管理《规定
第一】章 总则
【第一条 》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!保障:低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的基本住房【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建!设和管理《根据国?务院:关于:。。解决城市低收—入家:庭住房困难的若【干意见(国发[2】007]《2,4号)、福建省【人民政府《。关,。于解:。决城市低收入家庭】住房困难的》实,施,意见(闽政》[2007]32号!)和建设部等九【部门联合发布的廉】租住房保障办—法(第162号【令)等规定结—合本: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!
第二条 本!市,廉租住房保》障,水,平应当以保》障低收入住房—。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!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!受能:力和居民住房状【况合理确定》。
— 符合规《定条件的城市低【收入住?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!。廉租住房
— 第三条 城市】低收入?住房困?难家:庭廉租住房保障【方式:以发放?租,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!为辅
《 , 本规》定所称租《赁补:贴方式是指建—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向符合规定条件】。的申请家庭》按照规定的》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!贴由其自行租赁住】房
— 本规定所称实物】配租方?。式是指建设(住房】。保障)部《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!申请家?庭提供廉租住房【租,金实:。行政府定价
】 : 对已承租政府直管!公房的?城市:低收入?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!。式实施保《障,对,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】。范围内的租》金予以适当减免
】
第?四条 《廉租住房《保障资金以财—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!道筹措并举的原【则保障资《金主要包括
】 (一)【市、县(《区):财政预算安排—。的,廉租住?房保障?资金:;,
(】二)提取贷款—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!用后的住房公—积金:增值:。收益余额;
】 , (三)—土地:出让净收益中不少于!10%的部分;
! (四)政!府直管公房出售后的!。。部分净?收益归集资金;【
》。。 (五)社会捐】赠,的廉租住房保—障资金;
【。 : (六)其他资金!
? 廉租住房】资金实行财政专【户管理专项用于廉】租住房的建设、【改建:、收购和发放租赁补!贴不得挪作他用
! 第五条 —市,、县:(区)人民政—府,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负责【廉租住房保》障管理工作住房【委员会办《公室:(以下简称房委【办或房改办)负责廉!。。租住房保障对—象的资格审核—。工作市发改委、【监察局、民政局【、财政局、国土资】源局、规划局、税务!局、物价局》、统:计局等有关部门【和相关金融机构按】照职责分工做好相】关工作各级建设(】住房保障)》部,门负:责本辖区廉租住【房的管理工作
!第,二章 ?房,源筹集
》 第六条 廉租住!房房源采取新建和收!购等方式筹》。集主要包括
—
(一)!政府:出资建设的廉租【住房;
》。 : (二)政【。府,出资收购的住房【;
《 ,。 (三)—腾退的公有住—房;
!(四)社会捐赠的】住房:;
【 (五)其他渠道筹!。集的住房
— 第:七条 廉》租住房房源供应【实行统一的计划【管理原则上按—各县(区)所占比】例,均衡分布由市政【。府组:织建设或收购对【部分:。房源:不足的县《(区:)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可》以,适当调剂《。
第《八条: 新建的廉租住】。房用地实行行—政划拨方式》供应免收行》。政事业性收费和【政府性基金;配【建,的廉租住房》由政府?。按,规定价格回购并【按规:定的租金标》准向符合条件的家】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!享受税?收优惠
— : 免收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】包括防空地下—室易地?建设费、城》市房屋拆迁管—理费、?工,程定额测定费、【白蚁防治费》、建设工程》质量监督费、城【市绿: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!的政府性基金包【。括城市?基础设施配套—费、散装水泥—专项资?金、新型《墙体材料专项—基金、教育费—附加、地方教育【附加:、城:镇公用事《业附加等项目—。
? 鼓》励社会捐赠住—房作为廉租住房房】。源或捐赠《用于:。廉租:住房的资金
! 政府《或经政?府认定的单位—新建、?。购买、改建住房【作为: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!租住房房源、资金】参照财政部》国家税务总》局关于廉租》住房:经济适用住房和【住房租?赁有关税收政策【的通知(财税[【20:08]第024号】),规定:的有:关税收政策执行【。
第《。九条 新建廉租住!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!与,相对集中建》设相结合《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!用,住房、普通商—品住:。房项目中配套建设】
:
》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!。建筑面?积控制在5》0,平方米以《内并根据城市低【收入: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!需要合理《确定套?型结构
— 配套建设廉租!住,。房的经济适用住【房,或者普通商》品住房项目》应当在用地规划、国!。有土地划拨决定书】或者: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?。同中明确配套—建设的?廉租住房总》建筑面积《、套数?、布局、套型以及建!成后的移交》或回购等事项—
第十条 廉!。租住房租金收入应】严格按照财政—部规定实行“—收支两条线》”管理专项用—于廉租住房维护【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!般预算中《安排
第十一】条 新建廉租住房!的装修应当》坚持经济、适用【。原则配备基本生活】。配套设施《(主:要包括?供水、供电》、,电信等设施)满【足基本使用》功能:做,到交房时即可入住】使用
?
—新建廉租住》房,应依托一《。个小:区实:行物业统一管理对入!住廉租住房的低保】家庭予以免》收物业管理费其物业!管理费从廉租住房租!金中:列支:
第三章 供应!对象
第十【二条 申请租赁补!贴或实?物配租应《当以家庭为单位并】同时符?合以下条件
【 ? (一)申请人】必须具有本市—城镇:户,籍并在本市生活【居住:满2年?以上;?
》 (二)申请【家庭:。收入符合《市政府?公布的当《年廉租住房保障对】象的:家庭收入《。标准;
! (三)申》请家庭人《均住:。房面:积符:。合市政府公》布的当年廉租住房】保障对象的住—。。房困难标准
! , :本规定中廉租住【房保障对象的家庭】收,入标准、住》房困难标准、租【赁补贴标准》、,配租面积《等相:关数据由市建设(住!房保:障)部门《会同有关《部门根据本》市居民收入》、居:住水平?、住房?价格等因素研究【确定报市政府批准】后每年3《月底向社《会公:布
第十三条】 申请人》须如:实提供以下材料【原件及复印》件所需复印件一式】三份
【 :。(一:。)申请人及家庭【。。成员的身份证、户口!簿;
?
《 (二《)已婚家庭成员的婚!。。。姻证明;
【 (三—。)按要?求填写?并经有关部门—认定的申请表—;
:
? (四)申请】人户:籍所在地及》实际居?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!;
《 (五)【申请人上一年—度收入证明》(工资收入》含基本工资、各【类,补贴:或其他收《入应由所在单位提】供;无工《作,单位的到《。户籍:所在地?社区居委《会和街道《办,事处办理书面证明】;未就业的提供失】业证或其他相—关证明);
【 , (》。六)申请人》的家庭中有优抚对】象的须提供县(区)!级,以上民政《、工会部《门核发的优抚证【。件;
】 (七)低保—家庭须提供民政部】门核发?的低保证《明
:
以上】材料应当提》交,原,件核定需留存的复】印件:收,件人应加盖校—对章申请人应在复印!件上签名
第十!四条 ? 申请人家庭成员】之间应具《有法定的赡》养,、扶养或者抚养关】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!偶、子女《。、父母等《但,申请人?的家:庭成:员中已享《。受廉租住《房政策?或,已作为其他家—庭的成员参》与,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!不得再次参与申请】
第十五条 !家庭住?房面积是《指全部家庭成—员名:下拥:有的私有住房面积和!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!之和申请家庭住用】。其父母、子女自有】或承租的住》。房家: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!。符合廉租住房申【请标准?的可:。按,无房户配租》廉租:住房
第十六条! 家庭年收入【是指家庭成员的全】部收入总和包括工】资、奖金、津贴【、补贴、《储蓄存?款利息?、各: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!计入家庭的》收入
》第十七条 申请】人的家?庭成员?所,在单位要为相应的】家庭成员出》具住:房、收入《情况:证明并?在申请表的相应栏】目中签署意见、盖章!
,
《 ,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!位的:由户口所在地的街】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!政府通过入户调【查、邻里《。访问及信《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!房、收入《进行核定《并,出具书面《意见
》第四章 审核—与分配
—第十八条 —对申请廉《租住房的家庭—。资格审核实行—三级审?核,、两级公《示制度
《
(一】。。)申请申请》家庭应当向户口所】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!乡镇政府提出—申请:按要求?如实完整《填,写莆田市《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!请表(以下简称【申,请表)一式三份【并按本规定第十三】条的规定《提交相关材料
【
? (二《)初审街道办事处】或乡镇政府在收齐申!请人提交的》材料后应当在5【个,工作日内《受理并向申》请人出具《收件单和《受理通知单》。
? 1《、申请材料不齐的应!当在5?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!面告知受理时间从】。申请人补《齐相关材料之日【起计算逾期不告知】。的,自收到申请》材料:5个工作日后即【算为受理
— 》2、:申请材料齐全的【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!府应当自《。。。受,理申请之日》起20个工作日内】通过入户调查—、邻里访《问,以及信函索证等方】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!、收入和住房状况】。。是否符合《规定条件进行审核】提出初审意见并【张榜公布(公布期】。限10天《)公:布期满无异议—的将初审意见—、入户调查表、【申请材料报县(【区)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人户》分离的家《庭应当在户口所【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!时,进行公布
— (—三)复审县(—区):建设(住《房保障)部门应当】自,收到申请《。材料之?。日起10日内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!。状况:是否符合《规,定条:件提出审核意见并】将符合条件的申请】材料转同《级民政部门县(【区)民政《部,门应当在《收到申请《材料:之日起?10个工作》日内:就申:请家庭的收入—是,否符合规定条件【提出审?核意:见并反馈《同级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经审核符合!规定条件的区建设(!住房保障)》部门应?当提出初步配租意见!。并将:配租意见和申请材料!报送市行政服—务中心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》门窗口
《
《 :(四)公示和批准市!建,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应当在收到】申,请材料之《日起5个工作日【。内对申请材料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】应以书面形式通知】县(区)建设(住】房,保障)?部门或申《请,家庭
【 1、对符合保障!。条件:的市: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:。根据廉租住房申请】和房源筹《集情况确定各申请家!庭的配租《方案并在莆田建【设信息网站》上对申请家庭人口】。、住房、收入情况】及配租方案进行公示!期限为15日对【。不,符合保障《。条件的县(区)建设!。(住房保障)部门应!当在收?到异议文件之日【起10个工》作,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!行复查对不符合保】障条件的申》请家庭书面》告知原因
! 2、经》公示无异《议,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!廉,租住房保障对象予】以登记建立》。市、县(区)共【享的住房需》求档:案并发?放,。莆田市廉租住房【。保,障资格证(简—称资格证《。)
? 第十九条 符合!。条,件的家?庭只能选《择一种廉租》住房保障方》式其中廉租住房【主要配租《。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!保障:对象的孤、》老、:病、残等特殊—困难家庭以及—。所承租的公房—是,危房或面临》拆迁的其《他急需?救助的家《庭有原住房的家庭】在享受廉租》住房:保障时由市建设【(住房保障)部【门,按其现住房面积【与保:。障面积标《准的差额发放—租赁补贴或配—租廉租?住房
第二十条! 被确定为—租赁补贴的家—庭凭资?。格证与?建设:(住房保《障):部,门或者具体》实施机构签订莆田】市,廉租住?房,。租赁补?贴协议协议》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!准、停止廉》租住房租赁补—贴的规?定及违约责任
【
: 月补贴金】额将按照廉租住【房保障面积》标准与现住房—人均使用面积的差】额计算(差额不足5!平方米按5平方【米计发租赁补贴)租!赁补贴金额》按下:列公式计算申—请家庭月《租赁补贴数额=每人!每平方米月补贴【额×(人《。。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!-人均现住》房使用面《积)×配租家—庭人口数
! 配租家庭—所租房屋实纳租【金超过家庭月—租,赁补贴数额的超【出部分由配租家庭】自行承担;低于【月,租赁补贴数额的【按规定标准发—放租赁补贴
】 ? 市建设(》住房:保障)部门应在【每季度最后》十天内向市》财政部?门申请?拨付本季度租—赁补:贴发放金额并在下】季度初将补贴资【金下拨县(区)【。建设(住房》。保障)部门经市财】政部门核实》后按资金列支—渠道予以拨付
】 第二?十一条 被—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!庭,凭资格证与建设(】。住房保障)部门【或,者具体实施机构签订!莆田:市廉租住《房租赁合同》。合同应当明》确廉租住房情—况、:租,赁期限?、房屋面《积、租?金,标,。准、权利、义—务、腾退住房方【。式及违约责任等内】容,
: 未按【约定办理上述腾退】或交款手续》。的或逾期不签订【莆田市廉《租住房租赁合—同的视为放弃—本,次廉租住房实物配】租资格
》 第二十二条 】领取:租赁补?贴的家庭《应与产权人或产权】单位签?订租赁合同租—赁,补贴由?户口所?在地的县(区)建设!(住房保《。障):部门或街道办事【处、:乡镇政府直接—支付:给产权人《或产权单位
【 , 承》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!与,市建设?(住房保障)部门】签订租赁《合同按?期,交纳租金
! 发放租》。赁住房补《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!结果应当予》以公布
第五】章 监督管理
【
第二十》三条 建设、收】购的廉?租住房未《经市政府同意不【得转让、抵押
【
第二十四条 】 廉租住房只能用】于申请?家庭及其成》员自住不得转租【。、转:。借或者?改变用途
— ,第二十?五条: 享?受廉:租,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!应按时向户口所在】地县(?。区)建设《(住房保障)部【门如实申报家庭人】。口,、收入及住房等【变动情况县(区)】建设(住房》。保障)部《。门会同?县(区)《民政、街道办事处】。(乡镇?人民政府)、社区等!有关部?门对其申报情—况进:行核实、张榜公布】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!结果:书面上报《市建设?(住房保障)—部门:同时向申请》条件有变动》的家庭发《放莆田市廉租住房】复核通知单》。
第二十—六条 ?。。 市建?设(住房《。保障:)部门应当按—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!适时调整租赁住房补!贴额或实物配—租面积、租金等【;对不再符合规定】条件的应《当停:止发放租赁补贴或】由承:租人按照合同—约,。定,退回廉租《住房
》第二十?七条 县(区【)建设(住》房保障)部》门应:。当会同有关部—门采取定期走—访、抽查等》方式对?享受廉租住房保【障的家庭《人口、收入、住房状!况进:行检查及时》掌握相关资料完善档!案管理
—。第,二十八条 享受廉!租住:房保障的家庭出【现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市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门应【当取消?其廉租住房保—障资:格,停发租?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!限内收回廉》租住房
】 (一)》未如实申报家—庭收入、家庭—人口、住房状况以骗!取廉租住房》保障资格的;
! (二—)家庭?人均收?。入连续1《年,以上超过规定的人均!收入:标准的;
》
—(三)因家庭人【数减少或住》。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!面积超过《规定:的住房保障标—准,的;
【 (四)擅自【改变房屋用途的;】
? ? (五)《将所:承租的?廉租:住房转借、转—租的;
《
—(六)无正当理由累!计6个月以上未在廉!租,。住房居住的》;
— (七)无正当理!由连续3个月或【累,计6个月未交—纳房租的;
】。。 (八—)其他违《反合同约定行为【的
第二十九】条 市建设—(住房保《障):。部门作出取》消,保障资格的决定后】向,享受租?赁补贴的家庭发放莆!田市廉租住房租房】补贴停止发放通知】。单;向实物配租家庭!发放莆?田市廉租住房终止】配租通知单(以下简!称通知单)并说【明理由
【 享《。受实物配《租的家庭应当自【收到通?知单之日起3个月】内将所承租的廉租住!房,退回市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或者具体】实施:机构结清相关费【。用逾期不《退回的市《建设(住房保—障,)部:门或者具体实—施机构?可从次月起按同级】地段同?类性质房屋市场租金!标,准进行调整或向【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】 ,
第六章 法【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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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三十条 申请家】庭隐瞒有关情—况或者?提供虚假材料申请】廉,租住房保障的—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,门不予受理并—给予警告
第三!十一条 对违反本!规定:。不,如实申报家庭住房】、收入?、人口状况》骗取:审,核同意或者获—得廉租?住房保?障的由县(区)建设!(,住,房保:。障)部?。门给予警告对已【经登记但《尚未获得《廉租住房保障—的,由市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?取,消其登记;已—获得廉租《住房保障的》由市建?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或者【具体实施机构责令】其退还已《领取的租赁补—贴,或者退出廉》租,住房并补《交市场租金》与廉租住《房标准?租金的差额》;构成犯罪的移交】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: 第三十二条 【 对为申请人出具】虚假证明的》单位由建设》(,住房保障)部门提】请同级监察》机关依法《依纪追究单位—主要领导和相关人】员的:责任;构《成犯: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第三十》三条 ? 对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及》。有关部门的工作【人员在廉《租,住房管理《工,作中滥用职》权,。、,。玩忽职?守、徇?私舞弊的依法—依纪给予纪律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移交司!法机关依法》。追究刑事责任 【
第?七章 附则
第!三十四?条 仙游县可参!。照本:规定执?行也可结合当—地实:际制定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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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》五条 本规【定自:公布之日起施行20!。06年7月10【日出台莆田》市城:镇最低收入家庭【。廉租住房《管理暂行规》定(莆政综[—2006]》94号?)同时废止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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