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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莆田?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! : 第一章》 ,总则 ? 第一条 为】完善廉租住房制【度保障低收》入住:。房困难家庭》的基本住房需—求规范廉租住—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!务院关于解决城【市低收入家庭住【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】(国发?[20?07]24号)、】福,建省人民政府关于】解决城市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】难的实施《意见(?闽政[2007]3!2号:)和建设部等九【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!住房保障办法—(第162号—令)等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特制》定本规定 第】二条 本市廉租】住房保障水》。平应当?以保障低收入住【房困难家庭基—本住房需求》为,原则根据财政承【受能力和居》民住房状况》合理确定  】   ?符合规定条件的【城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?可以申请《廉,租住房 第三】条 :。 城市低收入住【房困难家庭廉—租住房保障方—。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!主实物配租》为辅    【 本规?定所称租《赁补贴方式是指建】设(住房保障)部】。门,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!请,家庭按照规定的标】。准发放住房》租,金补贴由其自—行租赁住房 【    本规定【所称:实物配租方式是指建!设(住房保》障)部门向》符合规定《条件的申请家庭提】供廉租住房》租,金实行政府》定价     对!已承租?政府直管公房的【。城市低收入家庭参照!实物配?租方式?实施保障对住房保】。障面积标准范围【内的租金予以适当】减免 ? 第四条 【廉租住房保障资【金以财政预算安【排为:主多渠道筹措并举】的原则保障资—金主要包《括 《    (》一)市、县(区【)财政预算安—排的廉?。租住房?保障资金; 【    《 (二?),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!和管理费用后的【住房:公积:金增值收益余额;】    — (三?)土地出让净收益】中不:少于10%》的部分; 【    (四)【。政府直管公房出售】后的部分净收益归】集资金?;  》  : (五)社会捐赠】的廉:租住房保障》资金:;,     【。(六:)其他资金 【   ?  廉租住房资金实!行财政专户》管理专项用于—廉租住房的建设、】改建、收《购和发放租赁补贴不!得挪作他用 】第,。五条 《市、县(区)人民】。政府建设(住房保】。障)部门《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!理工作住房委员【会办公室(以下简】称房委办或房改【办)负责廉租住【房保障对象》的资格审核工作【市发改委、监察【局、民政《局、财政局、—。国土资源局、—规划局、税务—局、物价局》、统计局等》有关:部门和相关金—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!。做好相关工作各级】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负责本辖】区廉租住房的管理】工作: ,。 第二章 房【源筹:集, ?第六条 廉租【住房房?源采取新建》和收购等方式筹集】主要:包括     !(一:)政府出《。资建设的廉租住房】; :     (【二,),政府出?资收:购,的住房; 》    》 ,(三:),腾退的公有住房;】 ,     (【。四)社会捐赠的住】房; 》    (》五)其他渠道—筹集的住房 【 第七条《 廉租住》房,房源供应实行统一的!计划管理原则—上,按各县(区)所占】比例均?衡分布由市》。政,府组织建设或收购】对,部分房源不足—的县(区)市建设】(住房保障)—部门可以适当调【剂 第八条 】 新建的廉租住房】用地实行行政划拨】方,式供应免收行政【。事,业性收费和政—府性基金;》配建的廉《。租,住,房由政府按规—定价格回购并按规】定的租?。金标准向符合条件】的,。家庭:出租的按有关—规,定享:受,税收优惠   ! ,。 免:收的行政事业性【收费包括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】设费、?城,市房屋拆迁管—理费、工程定额【测定费、白蚁防【治费、建设工—程质量监督费、【城市绿化赔》。偿费等?项,目免收的政府性【基金包括城市基础】设施:配套费、《散装水?泥专:项资金、《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】基金、教育费—附加、地方教—育附加、城》镇公:用事业附加等项【目   —  鼓励社会捐赠住!房作为廉租住房【房源或捐赠用于廉】。租住房?的资金   【  政府或经政府认!定的:单位新建、购买【。。、,改建住房作》为廉租住《。房社会捐赠廉—。租住房房源、资金参!照财政部《国家税?务总局关《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!住房和住《房租赁有关税收【政策的通知(财税】[2008]第0】24号)规定—的有关税收政—策,执行 第九【条 新建》廉租住房《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!相,对集中建设相—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!济适用住房、普【。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!套建设 《     新【建廉租住房》单套的建筑》面积控制《在50?。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!市低收入住》房困难家庭的居【。住需要合理确—定套型结构 —     配套【建设廉租《住,。房的:。经济:适用住房或》。者普通?。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!用地规划《、国有土地》划拨:决定书?或者国有土地使用】权,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!。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!。筑面积、套数—、布局、套型以及】建成后的《。移交或回《购等事项 【第十条 廉租住】。房租金收入应严格】。按,照财政部规定实行“!收支两条线”管【理专项用于》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!不足部分在》一般预算中安—排 第十—一条 新建廉【租住房的《装修应?当坚持经《济、适用《原则配备基》。本生活配套设施【(主要包括供水、】供电、电信》等设施)满足基【本使用功能做—到,交房时即可入—住使用  【   新建廉—租住房应依托一【个小:区实行物业统—一管:理对入住廉租—住房的低保》家庭予以免收—。物业管理《。费其物业管理费从】廉租住房《租金中列支 】第三章 供应对【象 《第十二?条 申《请租:赁补:贴或实物《配租应当以家庭【为,单位并同《时符合以下条件 】。     (【一)申请人必须具】有本市?城镇户?籍并:在本市生活居住满】2年以上;》 :。     (二【)申请家庭收—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!当年廉租《。住房:保障对象的家庭收】入标准?;     (!三)申请《家庭人均住房—面积符合市》政府公布的当年廉】。租,住房保障《对,象的住房困难标准】 ?  :  本规定中廉租】住房保障对象—的家庭收入标准、】住房困难标准、【租,赁补贴标准、配租面!积等相关数据—由市:建设(住房保—障,),部门会?同有:关部门根据本市【。居民收入、居住【水平、住《。房价: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!市政府批准》后每年3《月,底向社会公布 !第,十三条 》申请人须如实提供】以下材料原件及【复印: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!份,     (一!),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!身,份,证、户口簿; 】 ,  : , (二)已婚—家庭成员的》婚姻证明; —     (【三):按要求?填写:。。并经有关《。。部门认定的申—请表; 《     —(四)申《请人户籍《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!的住房情况》证明; — ,   (五)申请】。人上一年度收—。入,证明:(工:资收入含基本—工资、各类补贴或其!他收入应由所在单】位提:供;无工作单位的】到,户籍所?。在地社区居委会【和街道?办事处办理书—面证明;未就业的】提供:失业证或其他相【关证明); 【     (六)】申请人的家庭中有优!。抚对象?的须提供县(—区):级以上民政、工【会部门核发的—优抚证件; 】    (七—)低保家庭》。须提供民政部门【核发的低保》。证明   【 , ,。以上材料《应,当提交原件》核定需留存的复【印件:收件人应《。加盖校对章申—请人应在复印—。件上:签名 第十【四条 《申请人?家,庭,成员之间应具有【法定的赡养、扶养或!者抚养关系包括申】请人及其配》。偶、子女、父母等】但申:。请人的家庭成—员中:已,享受廉租住》房政策或《已作为其他家庭【的成员参与廉—租住房申请》的人员不得再次【参,与申:请 第》十五条? , 家庭住房面积是】指全部家庭成员名】下拥有的私》有住房面积》和,承租的公有住—房面积之和申—请家庭住用其父母】、,子女自有或承—租的住房家庭—人均住?房使:用面积符合廉租【住房申?请标准的可》。按无房户配租—廉租住房 第】十六条 》家,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!员的全?部收入总和》包括: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!补贴、储《蓄存款利息、—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!当计:入,家庭的收入》 第十七条 】 申请人的》家,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!相应的家庭成员出具!住房、收《入情况证明并在【申请表的相应—栏目中?签署意见、盖章【 ,    》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!。位的由户《口所在地的街道办】事处:或,乡,镇人民政府》通过入户调查—、邻里访问及信函】。索证等方法对其住】房、收入进》。行核定?并,出,具书面意见 第!四章 审核与分配 ! 第十八条 】对申请廉《。租住房的家》庭资格审核实行【三级审核、两—级公示?制度  —   (一》)申请申请家庭应当!向户:口,所在地的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】求如实完整填—写,莆田市城《市居民廉租》住房申请《表(以下简称申请】。表)一式三》份并按本规定第十三!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!料   》  :(二)初《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!。政府在收齐》申请人提《交的材?料后应当在5个工】作日内?。受理并向申请人出】具收件单《和受理通知单 【 ,    1、申请】材料不齐的》应当在5个工—作日内一次性—书面告知《受理时间从申—请人补齐相关—。材料之日起计—算逾期?不,告知的自收到申【请材料5个》工作日后即》。算为受理 【    2、申请】材,料齐全的街道—办事:处或乡镇《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20个工【作日内通过》入户调查《、邻里访问以及【信函索证等方式对】申请人家庭》人口、收《入和住房状况是【否符合规定条件进】行审核提出初审【意见并张榜公布【(公布期《限10天)公—布期满?无异议的《将初审意见、入户调!查表、申《请材:料报县(区)建设】(,住房保障)部门【人户分离的》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!地和实际居住地【同时进行公布 】     (三【)复审县(区)【建设(住房》保障:)部门应当自—收到申请材料之日】起10日《内就申请人的家【庭住房状况是否符】合规定条件提出【审,核意:见并将符合条—件的申请材料转同】。级民政部门》县(区)民政部门应!当在收到申》请材料之《。日,起10个工作日内就!申请家庭的收入【是否符?合规定条件提出审】核意见并反馈—同级建?设(住?房保:障):部门:经审核符合》规定条件的区—建设(住房保障)】。部门应当提出初步】配租意见并将配租意!见和申请材》料,报送市行政服务中】心建: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窗口 【    (》四)公?示和批准市建设【(住房保障)部门】应当在收《到申请材料之日起】5个工作日》内对申请材料进【行复核复核结果应以!书面形式《通知县(区)建【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或申请家庭】。 :   ?。  1、对》符,合保障条《件的市建设(—住房保障)》部门根据廉》租住房申请和—房源筹集情况确【定各申请家庭的【配租:方案并在莆田—建设信息《网站上对《申请家庭人》口、住房、收入【情况及配《租方:案,进行公示期限为15!日,对不符合保障条件】的县(区)建设(】住房保障)》部门应当在收到【异议文件《之日:起,10个工作日内会】同,有关:单位进行复查对不】符合保障条件的【申,。请家庭?书,面告:。知原因    ! 2、经公示无异】议,。或异议不成立—的作为廉租》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!记建立?市、县(《区)共享的住房需求!档案并发放莆田市廉!租住:房保障资格证—(简称资格证) 】 :第,十九:条 符合条—件的家庭只》能选择一种廉—租住:房保障?方式其中《廉租住房主要配【租给已登记》为廉租住房》保障对?象的孤、老、病、】残等:特殊困难《家庭:以及所承租的—公,房,是危:房,。或面临拆迁的其【他,急需救助的家庭有原!住房的家庭在享【。受廉租住房保障时】由,市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按其现住房面积!与保障面积标—。准的差额《。发放租赁补贴或配】租廉租住房 【 第二十条》 被确定》为租赁补贴的家庭】凭资格证与建—设(住房《保障)?部门或者《具,体实:。施,。机构签订莆田市【廉租住?。房租赁补《贴协议协议》应,当,明确租赁《补贴标准《、停止廉租》住房租赁补贴的规定!及,违约责任《 :     月补【贴金额将按照—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!准与现?住房人均《使用:面积的差额》计算(差额》。不足5平方》米按:5平方米计》发租赁补贴)—租赁补贴金额—按下列?。公式计算申请家【庭月租赁补贴数【额=每人每平方米月!补贴额×(人均住】房保障面《积标准-人均—现住房使用面积)×!配,租家庭人《口数:     配】租家庭?所租:。房屋实纳租金—超过家庭月租—赁,补贴:数额的超出》部分由配租家庭自】行承:担;低于月租赁补】贴数额的按规—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!  《 ,  :市建设(《住,房保障)部门应在每!季度最后《十天内向《市,财政部门《申请拨付本季度租】赁补:贴发:放金额并在下—季度初将补贴资【金,下拨县(区)—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核!实,后按资?金列:支渠:。道予以拨付 第!二十一条 —被确定为《实物配租《。的家庭凭《资格证与建设(住】房保障)部门或者具!体,。实施机构《签订:莆田市?廉租住房租》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!廉租住房《情况、租赁期限、】房屋面?积、:租金标准、权利、】义,务、腾退《住房方式《及违约责任》等内容 《   《  :未按约定《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!手续的或《逾期不签订》莆田: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!的视:为放弃本次》廉租住房实》物配租资格》 第二十二条 ! 领取租《赁补贴的家庭应【与产权人或产—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!租,赁补:贴由:户口所在《地的县(区)建【设,(住房保障)部门】或街道办《事处、?乡镇政府直接支付给!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!   《  承租廉租住房】的家庭应《与市:建设(住房保障)部!。门签订租赁合—同按:期交纳?租金     !发放租赁住房—补贴和配《租廉:租住房?的,。结果应?当予以公布 第!五章 监督管理 】 第二十三条 !建设、收购》的,廉租:住房未?经,市政:。府同意不得转—。让、抵押 》 第二《十,四条 廉租—住房:只能用于《申请家?。庭及其?成员自住不得—转租、转借或者改变!用途 第二十】五条 《享受: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!每年应按《时向户口所在地县】。。(区)建设(—住,房保障)部》门如实申报》家庭人口《、收入及住房等变动!情况县(《区):建设(住房》。。保障)部门会—同县(区)民政、街!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!政,府)、社区等有关】部门对其申》报情况进行》核实、张榜公布【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!结果书面上报市建】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同时向申请条件!。有变:动的家庭发放莆田】市,。廉租住房复核通知单! ?第二十六条 市】建设(?住房:保障)部门应当按申!。报情况及核实结果适!。时调整租赁住房补】贴额或实物配—租面积、租金—等;对不再符合规】定条:件的应当停止发【放租赁补贴或由承租!人按照?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!。房 第二十七】条 ?县(区?)建设?(住房保障)部门应!。。当会:同有关部门采取定】期,走访、抽查》等方:式对享受廉租—住房保障的家庭人】口、收?入、住?房状:况进:行检查及时掌—握相关资《料完善档案管理 ! 第二十八条 享!受廉:租住房保障的家庭】出现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市建设(住】房,保,障)部门应当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!资格停发租赁补贴或!者在合理期限—内收回?廉租住房  】   ?(一)未如实申【报家庭收入》、家庭人口、住房状!况以骗取廉租住房保!障资格?的,;    【 ,(二)家庭人均【收入连续1》年以上超过》。规定的人均收入标】准的; 《     (三】)因家庭人》数减少或住房面【积增加人均住—房面积超过》。规定的住房保障标】准,的; 》    (四—),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!;     (!五)将所承》租的廉租住房转借】、转:租的;   】  (六)无正当理!由累计6个月以【上未在廉《租住房居住的—;     】(七)?无正:当理由?连续:3个:月或累计6个月【未交纳房《租的;?。     【(八:)其他违反合同【约定行为的 】第二十九《条 :。 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作出取【消保障资《格的决定后向—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!发放:莆田市廉租住房租】房补贴停《止发:放通:知单;?向实物配租》家庭发放莆田市【廉租住房终止—配租:通知单?(以下简称通知单】。)并:说明理由《 ?  :  享受实物配租】的,家庭应当自收—到通:知单之日起3—个月内?将所承租的廉—租住:房退回市建设(【住房保?。障)部门或者具【体,实施机构结清相关费!。用逾期不退回的市建!设(住房保障)部】。门或者具《体实施机构可从次】。月起按同级地段同类!性质房屋《市场租金标准进行】调整或向人民—法院提起《诉讼 》第六章 法律责任】 第三十条 !申请家庭隐瞒有【关情:况或者提供虚假【材料申请廉租—住房保障的》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不予?受理并给予警告 ! 第三十一条 【 对违反本规—定不如实《申报家庭住房、【收入、人口状况骗取!审核同意或》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!的由县(区》)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给予警》告对:已经登?记但尚未获得廉租】住房:保,。障的由市《建,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取消其登记;【已获得廉租住房【保障的由市》建,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或者具体实施机】构责令?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!补,贴或者?退,出廉租住房》。并补交市场租—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!。金的差?。额,;,构成犯罪《的移交司《法机关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第三十二条! :对为申请《。人出具虚假》。证明的单位由—建设:(住房保《障,)部门提请同—级监:察机:关依法依《纪追究单位主—要领导和相关人员】的责任;构成—犯罪的移交》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:责任 第三十】三条 对建设(住!房保:障)部门及有—关部门的工作人员】在,廉租住房管理工作】。中滥用?。职权、?玩忽:职守、徇《私舞弊的依法依纪】给予:纪律处分;》构成犯?罪的:移交司?法,机关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第七!章, 附则 第三】。十四条 仙【游县可参照本规定】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!际制定?规定: 第《三十五条 本规!定自公布之》。日起施行2006】年7月10日出台莆!。田市城镇最低收入】家庭:廉租住?房管:理暂行规定(—莆政综[2006】]94?号)同时废止 】 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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