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
《 莆田市廉租—住,房管理规定
【
第一章 总则】
,
第一《条 ?为完善廉租住房【制,度保:障低收入《住,房困:难家庭的基本—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!房建设和管理—根据国务院关于解】决城市低收入家庭】住房困难的》。若干意?见,(国发?[2007]—24号)、福建省】人民:政府关于解决城市】低收入家《庭住房困《难,的实施意见(闽【政[:2007]3—2号:)和建设部等九【部门联合《发布的廉租》住房:保,障,办法(?第162号》令,)等规定结合本【。市实际?特制定?本规定
《
第二条》 :。本市廉租《。住房保障水平—。应当以保障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】。。庭基本住房需求为】原则根据财》政承受能力和居民】住房:。状况合理《确定:
》 符合规定条件的!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!家庭可以《。申请廉租住》房
第三—条 城《市低收入住房—困难家庭廉租住房】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!补贴为主实》物配租为辅》
》 本规定所称租赁补!贴方式是《指建设(住房保障)!部,。门向:符,。合规:定,条件的申请》家庭按照《规定:的标准?发放住房租》金补贴由其》自行:租,赁住:房
本】规定所称实物配【租方式?是指建设《。(住:房保障)《部门向符合规定【条件的申请家—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!实,行政府定价
—
: 对已》承租政府直》管公房的城市低收】入,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!。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!障面:。积标准范围》内的租金予以适【当减免
第【四条 廉租住房保!障资金以财》政预算?安排为?主多渠道筹措并举】的,原则保障资》金主要包括
】 ? (一)市、县【(区)财政预算【安排的廉租》住房保障资金;
! (二)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!和管理费用》后的住房公》积金增值《。。收益余额;》
: (三)土!地出让净收益中【不少于1《0%的?部分;
》 , ,。 (四)政府】直管:公房出售后的—部分净收益归集【资,金;
— , (五《)社会捐赠的廉【租住房保障资金;】
— (六)其他资【金
廉!租住房资金实行财】政专户管理专项用】于廉租?住,。房,的建设?、改建、收购—和发放租赁》补贴不得《挪作他用
【第,五条 市、—县(区)人》民政府建设》(住房保障)部门负!责廉租住房》保障管理工》作住房?委员会办公室—(以:下简称房委办或房】改办)负《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!的资:格审核工作市发【改委、?监察局、《。民政局、财政—局、:国土资源《局、规划局、税【务局:、,物价局、统计局等有!关,部门:和相关金《。融机构按照职责分】工做好?相关:工作各级建设(【住房保障)部门负】责本辖区廉》租住房的《。管理工作 》
第二《章 :房源:筹集:
,
第六条 【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!建和收?购等方?式筹集主要包括
! ? (一)政府【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!;
— (二)政府出】资收:购的:住房;?
《 (《三)腾退的公—有住房;
【 : , (:四)社会捐赠的住】房;
!(五)其他渠—道筹集的住房—。
第七条— 廉?租住:房房源供应实行统】一的计划管理—原则上按《。各,县(区)所占—比例均衡分》布由:市政府组织》建设或收购对部分】房源:不,足的县?(区)市建设(住】房保障)部门可【以适当?调剂
》第八条 新—建的:。廉租住房用地—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!应免收行政事—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!。。金;:配建的廉租住房由】政府按?规定价格回购—并按:规定的?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!的家庭出租》的,。按有关规《定享:受,税收优惠
— 免收的】行政:。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!。地下室易地建设费、!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!、工程定额测定费、!白,蚁防:治,费、建设《工程质量《监督费?、城市绿化赔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】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!基础设施《配套费、散装水泥专!。项资金、《新型墙体材料专【项基金、教育费附加!、地方教育附加、】城镇公用事》业附加等项目
! : 鼓励社会捐【赠住房作为廉租【住房房源或捐赠【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!
: 《政府或经政》府,认定的?单位新建、购买、】改建住房作为廉【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!住,。房房:源、资金参照—。财政部国家》税务总局关于廉【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!和住房租赁有—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】(财:。。税[:。20:0,8]第?0,24号)《。规定的有关税收【政,策执:行
《第九:条 新建廉租住】。房应当采取配套建】设与:相对:。集中:建设相结《合的方式主要在【经济适用住房、普通!商,。品住房项目中配套】建设 ?
新建】。廉租住房单套—的建筑面积控制在】50平方米》以内并根据城—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。庭的居?住需: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!。
—配套:建设廉租住房的经】济适用?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!。房项:目应当在用地规【划、国有土地—划拨决定书或者【。国有土?地使用权出》让合:同中明确配套建设】的廉租住房》总建筑面积》。、,。套数、布局》、套型以及建成后】的移交或回》。购,等事:项
第十条【 廉租住房租金】收入应?严格按照财政部规】定实行“收支—两条线”管理—专项:用于:廉租住?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!分在一般预》算中安排《。。
第十一条 】。 新建廉租住—房,的装修应当坚持经济!、适:用原:则配备?基本生活配套设【施(主?要包括供《水、:供,电、电信等设施)满!足基本使用》功能做到交房时即】可入住使用
【 新建廉】租住:房应依托一个—小区实?行物业统《一管理对《入住廉租住房的低】。保家庭予《以,免收物?业管理费其物业管】理费从廉租住房租金!中列支
第三章!。。。 ,供应对象《
,
第十《。二条 申请租赁补!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!家庭为?。。单位并?同时符合《以下条件
》
: (一)【申请人必须》具有:本市城镇户籍并【在,本市生活《居住满2年以上【;
《 (二—)申请家庭收入符】。合市政府公》。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!障对象的《家庭收入标准;【
? 《(三:。)申请家庭人均【。住房面积符合—市政:府公布的当年廉【租住房?保障对象的住—房困难标准
! ?本规定?中廉租住《房保障对象的—家庭收入标准、住房!困难标准、租赁补】贴标准、配》租面积?等相关数据由市【建设:(住房保障)部门会!同有关部门》根据本?市居民收入、居【住水平、住房价格】等因素?研究确?定报市政府》批准后每年3月底】。向社会公布
第!十三:条 申请人—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!原,件及复印《件所需复印》件一式三份
【 (一)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!身份证、户口簿;
!
(二】)已婚家庭成员【的婚姻证明;
【。
: ? (三)《按要求填写》并,经有关部《门,。认,定的申请《表;
— (四)—。申请:人户籍?所在地及实际居住】地,的住房情《况证明;
—。 , (五)【申请人上一》年度收入《证明(工《资收入?含基本工资、各类】补贴或其他》收入应由所在单【位提:。供;无工作单位的】到户籍所在地—社区居委会和—街道办事处》办理书面证明;未就!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!他相关证明);
! (—六)申请人的—家庭中有优抚对象】的须:提供县(区》)级以上《民政、工《会部门核发的优抚】证件;
《
《 (七)》低,保家庭须提供民【政部门?。核发的低保证明【
以上!材料应当提》交原件核定需留存】。的,复印件收件人应加】盖校对章申》请人应在复印—件上:签名
第十四】条 申《请人家庭成员之间】。应具有法《定的赡养、扶—养或者?抚养关系包括申请】人及:其配偶、子女、父】。母等: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!中,。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!或已作为其他—家庭的成员参与廉】租住房?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!参与申请
— 第十五《条 家庭住房【面积是指全部家【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!有住房面积和—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!之,和申请家庭住用其父!母、子女自有或承】租的住房家庭人均】。住房: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!房申请标准的可【。按无房户配租—廉租住房
【。第十六条 家【庭,年收:入是指家庭》成员的全《。部收入总《。和包括?工资、奖金、津【。贴、补贴、》储蓄存款利息、各类!社保:金及其他应当—计入家庭的收—入
? 第十七条 — ,申,请人的家庭成员【所在单位要为相【应,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!、收入情《。。。况证明并在申请表的!相应栏目《。中签署?意见、盖章
】 家庭成员】无工作单位》的由户口所在地【的街道?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!府通:过入户调查、—邻里访问《及信函索证》等方法对其住—房、收入《进行核定并出具书面!意见:
第四章 审】核与分配
【第十八条 —对申:请廉租?住房的?家庭资格审》核实行三级审—核、:。。两级:公,示制度
《。
《。 (一)申请申请!家庭应当向户—口所在地的街—道办事处或乡镇【。政府提出申请—按要求如实完整填】写莆田?市城市居《民廉租?住房申请《表(以下简称申【请表:。)一式三份并—。按,本,规定:第十三条《的规定提交相关【。材料
— (二)初审街】道,办事处或乡镇—政府在收《齐申请人提交的【。材料后应当在5个】工作日内受理并向】申请人出具收—件单和受理通知单
!
》1、申请材料不【齐的应当在5个【工作:日内一次性》书面告知受理时间】从,申请人补齐相关【材料之日起计算逾】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!。。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!。。即算为?受理:
2、!申请材?料齐全的街道办事】。处或:乡镇政府应当自受】。理申请之日起2【0个工作日》内通过入《户调:。查、:邻里访问以》及信函索证》等方式对申请人【家庭人口、收入【和住房状况是否【符合规?定条件进行审核提】出初审意见并张榜】公布(公布期—限10?天,)公布期满无—异议的将初审意见】。、入户调查表—、申请材料报县【(区:)建设(住房—保障)部《门人户?分离的家庭应当在】户口所在地和实际】居住地同时》进行公布
】 (三)复审】县(:区)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应当自【收到申请《材料之日起10日内!就申请?人的家庭住房状况】是否符合规定条【件提出审核意—见并将?符合条件《的申请?材,料转:同级民政部门—县(区)《民政部门《应当: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!起10个工作—日内就申《请家庭的《收入是否符合规【定条件?。提出审?核意见并反馈同级】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经审核符—合规定条《件的区建设(—。住房保障)部门应当!提出初步配租意见】并将配租意》见和申请《。材料报?送市行政服务中【心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:窗口
】 (:四)公示和批准【市建:设(住房《。保障)?部门应当在收到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!工作日内《对申请材料进—行复核复核》结,果应以书《面形式通知县(【区,)建设(《住房保障《)部门或申》请家庭
》。。 , 1、对【符合保?障条件的《市建: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:根据廉?。租住房申请》。和房源筹《集情况确定》各,。申,请家庭的配》租方案?并在莆田《。建设信息网站上【对申请家庭人口、住!。房、收入情》况及配租方案进【行公示期《限为15日对不【符合:保障条件的县—(区)建设(住房】保,障)部?门,应当在收到异议文】件,之日起10个工作日!内会同有关单位进】。行复查对不符合【保障条件的》申请家庭《书面告知原》因
?。 《 2、经公示无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!作为廉租住房—保,障对:象予以登记建立市、!县(:。。区)共?享,的住房需求档—案并发放莆田市廉】租住房保障资—格证(简称资格证】。)
第十九条 ! 符合条件的家【庭只:能选择一《种廉租住房保—障方:式其中廉租住房【。。主要:配租给已登》记为廉租住》房保障对象的孤、老!、病、残等》特殊:困难家庭以及—所承租的公房是危房!。。或面临拆迁》。的,其他急?需救助的家庭有原住!房的家庭在享受廉】租住:房,保障时由市》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按其?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!积标准?的差额发放租赁补贴!或配租廉《租住房
》 第二十条 【被,确定为租赁补—贴的家庭凭资格【证与建设《(,住房保障)部—。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!签订莆?田市廉租住房—租,赁补贴协《。议协议应当》明确租赁补贴标【准、停止廉租住房】租赁补贴的规—定及违?约责任
! 月补贴金额将按】照廉租?住房保?障面积标准》与现住房《人,均使:用,面积的差额计算【(差:额不:足5平方米按—5平方米计》。发租赁补《贴)租赁《补贴:金额:按下列公式》计算申?请家庭月《。租赁补贴《数额=每人》每平:方,米月补贴额×(【人均住房《保障面?积标准-人均—现,住房使用面积—)×配租家庭—人口数
《
—配租家庭《所租房屋实纳租【金,超过家?庭月租?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!分由配租《家庭自?行承担;低于—月,。租赁补贴数额—的按规?定标准发放租—赁,补贴
《 》市,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应在每季》度最后十天内向【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!本季度租赁补贴【发放:金额:并在下?季度初将补贴资【金下拨县(区)建】。设,(住房保障)—。。部门经市《。财政部门核实—。后按资金列支渠道】予以:拨付
?
第二十一条 !被确定为实物—配租的家庭凭资【格证与?建设:(住房保障》)部门或《者具体实施机构签】订莆:田市:廉租住房租》赁合同合同》应当明确廉租—住房情况、租赁期限!、房屋面积、租金标!准、权利、》义务、腾退住房方式!及违约责任等内容
!
, 未按约定!办理:上述腾退或交—款手续?的或逾期不》签订莆田市》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!视为放弃本》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!资格
第—二十二条《 领?取租赁补贴的家【庭应与产权人或产】权单位签订租—赁合同租赁》。补贴:由户口所《。在地的县(区—)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或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政府直》接支付给产权人或】产权单位
》。
《 , 承租廉《租住房的《家庭应与市建—设,(住房保障)部【门签:订,租赁:合同按?期,交纳租金
】 :。 发放租《赁住:房补贴和配租廉【租住房的结果应当】予以公布
第】五章 监督管—。理
? 第二十三条 】建设、?收购的廉租》住房未经市政府同】意不得转《。让、抵?。押
《。第二十四《条 廉租》住房只能《用于申请《家,庭及其成员自住【不,。得转租、转借—或者改变《用途:
第二十—。五条 享》受廉租住房保障的】家庭每年应按—时向户口《所在地县(区—)建设(住房保【。障)部门如实—申报家庭《人口、?收入及住房等变【动情况县(区—),建,设(住?房保:障):部门会同县(区【)民:政、街道办事处(乡!镇,人民政?府)、社区等有【关部门对其》。申,。报情况进行核实【、张榜公布并将申】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书!面上报市建》。设,(住:房保障)部门同时向!。申请条件有变动的】家庭发放莆》田市廉租住房—复核:通知单
《
第?二十六条 市建设!(,住房保障)部—门应当按申报情况】及核实结果适时调整!租赁住房补》贴额或实物配租面】积、租金等;对不】再符合规《定条件的应当停【。止发放租赁补贴【或由承租人按照合同!约,。定,退回廉租《住房
》第二十七条 【县(:区)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应》当会同有关部门采】取定期走访、—抽查等方《式对享受廉租住房】保,障的家?庭人口、《收入、住房状—况,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相!关资料完《善档案管理
【 第二十《八条 享》受廉租住房保障的】家,庭,出现下列《情形之一的市建设(!。住房保障)》部门应当取消其廉】。租住房保《障资格?停发租赁补贴或者】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!租住房
【 , , (一)未》如,实申报家庭》收入、家《庭人:。口、住房《。状况以骗《取廉租住《房保障资《格的;
】 (二)》家,庭人:均,收入连续1年以【上超过规《定的:人均:收入标准《的;:
? (三)因】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!。面积增加人均—。住房面积超》过规定?的住房?保障标准的;—
《。 ?(四)?擅自:改变房屋用途的;
!
? (五)将所】承租的廉租住房【。。转借、转《租的;
— (六)【无正: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!上,未,。在廉租住《房居住的《;
(!七)无正当理—由连续?3个月或累计6【个月未交纳房租【的;
《 : ?(八)?其他违反《合,同,约定行为的
【 第二?十九条 》市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作出取消保!障资格的决定后向享!受租赁补贴的家【庭,发放莆?田市廉租《住房租?房补:贴停止发放通知单;!向,实物:配租家庭发放莆田】市廉租住房终止【配租通知单(以下简!称通知单《)并:说明理由
! :享受实物配》租的家?。庭应当自收》到通知单之》日起3个月》。内将所承《租的廉租《住房退回市》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或?者具体实施机构结清!相关费?用逾期不退回—的,市,建,设(:住房:。保障)部《门或:者,具体实施机构可【从次月起按》同,级地段?同类性质房屋—市场租金《。标准进行调整或向】人,民法院提《起诉讼
第六】章 :法律责任
— 第三十《条 申《请家:。庭隐瞒有关情况或】。者提供虚假材料申】请廉租?住房保障的建—设(:住房保障)部门不】予受:理并给予警》告
第三十一】条 ?。对违反本规定—不,。。如实申报家庭住房、!收入、人口状况【。骗取审?核同意或者获得【廉租住房保障的由】县(区)建设(住房!保障)部门》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!但,尚未获得《廉租住房保》障的由市《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取—消其登记;已获【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!市,建,设(住房《保障)部《门或者具体实施【机,构责:令其退?还,已,领取的租赁补—贴或者退出廉—租住房并补交市场】租金与廉租》住房标?准租金的差额;【构,成犯罪的移交司【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事责《任
第三十二条! 对?。。为申:请人出具《虚假证明的》单位由建设(住房】保障)?部门提请同级监【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!单,位主要领导和—。相关人员《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!移交司法机关—依法追究刑》事责:任
第三—十三条 对建【。设(住房保》障)部门及有—关部门?的工作人员在廉租】。住房管理工》。作中滥用职权、玩】忽职:守、徇私舞弊的【。依法依?。纪给予纪律处分;】构,成犯罪?的,移交司?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事?责任
第七章 !附则
?
, 第三十四》。条 仙游县可】参,照本规定《。执行也可结》合当地实际》。制定规定
— 第三十五条 !本规定自公布之日】起施行2《006年7月—10日?出台莆?田市城镇最低收入家!庭廉租住房管理暂】行规定(《莆政综[2》00:。6]:。94号)同时—废止
】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