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
【。莆,田,市廉租住《房,管,理,规定
—。第,一章 总则
】第一:条 为完善廉租住!房制度保障低收入】住房困难《家庭的基本住房需】求规范廉租住房【。建,设,和管理根《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!市低收入《家庭住?房困:难的若干意见(国发![,20:07]24》号)、福建省人【民政府关于解—决城市低收》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!。施意见?(闽政[《2007]32号】)和建设《部,等九部门《联合发布《的廉租住房保障办】法(第?162?。号令)等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特制定本【规定
?
第二条 本】市廉租住《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!障,低收入?住房困难家庭基本】住房:需,求为原则根据财【政承受能力和居民】住房:状,。况合理确定
】。 ? 符合规定》条件:的城市?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可以申请《廉租住房
第三!。条 :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廉租住—房保障方式以—发放租赁补贴—为主实物配》租,为辅
?
: : 本规定所称租赁】补贴方式《是,指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向《符合:。规定条件的申请家】庭按:照规定的标准发【。放,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!行租赁住《房
— 本规定所称实【。物配租方式是指【建设(住房保障【)部门向符合—规定条件的申请家】庭提供廉租住房租】金实行政府定价
】
《 对已承租政—府直:管公房的城市—低收:入家庭参照》实物配租方式—实施保障对住—房保障面《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!予以适当减免
!第,四条 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!财政预算《。。安排:。为主:多渠:。道,。筹措:。并举的原则保障资金!主要包括《
? (》一)市、县》(区)?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!住房保障资》金;
【 , (:二)提取贷》款风险准备金和管】理费:用后的住房公—。积金增值收》益,余额;
! (:三,)土地出让净收益】中不少于10—%的部分;
【 (四【)政府直《管公房出售后的【部分净收益》归集资金;》
? (》五):社会捐赠《的,廉租住房保障—资,金;:
(】六)其他《资金
》 , 廉租住房资】金实:行财:政专户管理专项用】于廉租住《房的建?设、改建、收购和】发放租赁补贴—不得:挪作他用《
第五条 市!。。、县(区)人民政】府,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负责廉租—住房保障管理工作】住,房委员会办公—室(以?。下简称?房委办或房改—。办,)负责廉租住—房保障对象》的资格审《核工作市发改委【、监察局、民—政局、财政局、【国土资?。源局:、规划局、》税务局?、物价局、统计局等!有关:。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!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!关工作?各级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负责》本,辖区廉?租住:房的管理工》作
?
第二章 房—。源筹:集
第六条 !廉租住房房源采【取新建和收购等方】式筹集主要包括
! (—一)政府出资建设】的廉租?住房;
— : , (二)《政府出资收购的【住,房;
—。 (三)—腾退的公有》住房;
》 (四【)社会捐赠》。的住房;
【 《(五)其他渠道【筹集的?。住房
第七条】 廉租住房房【源供应实《。行,。统一的计划管—理原则上《按各县(《区):所占比例《均衡分布由市—政府组织建设或【。收购对部分房源不】足的县(《区)市建设(—住房保障)部门可】以适当调剂
】第,八条 《新建的廉租》住房用?地实行行政划—拨方式供应免收行政!事业性收费和政【府性基金;配建的廉!租住房由《政府:按规:定价格?回,购并按规定》的租金标准》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!租的按有关规—定享:受税:收优惠
! 免收?的,行政事业性收—费,包括防空地下室【易地:建设费、城市房屋拆!迁管理费、工程【定额测定费、—白蚁防治费、—建设工程质量—。监督费、城》市绿化赔偿费等项】目,免收的政府性—基金:包括城市《基础设施配套费【。、散装?水,泥,专项:资金:、新型墙体材料专】项基金?。、教:育,费附:加,、地方?教育附加、城镇公用!事业附加等》。项目
【 鼓?励社会捐赠》住房作为《。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!用于廉?租住房的资金
】 政府—或,经政府认定的单位】新建:、购买、《改建住房作为廉租】住房社会捐赠廉【租住:房房源、《资金:参照财政部》国家:。税务总局《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!用住房和住房租赁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】知(财税[2008!]第024》号)规定的》有关税收《政策执行《
第九条 【 新建廉租住—房应当?采,取配套建设与相对】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!式主要在经济适用】住房、?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!配套建?设
【 新建?廉租住房单》。。。套的建筑面》积控制?在50?。平方米以内并—根,据城市?低收:。入住房?困难家?庭的居住需要合【理确定套型》结,构
《 配套建设廉】租住房的《经,济适用住《房或: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!应当:在用地规划、国有土!地划拨决定书或者】国有土?地,使用:权出:让合同中明》确配套建设的廉【租住房总建筑面积】、套数、布局、套型!以及建成后的移交】或回购等事项
】 第十?条 : ,廉租住?房租金收入应严【格按照财政部—规定:。实,行“收支两》条线”管理》专,项用于廉租住房维】护和管理不足部分】在一般预算中安排
!
第十一条 】新建廉租住房的装】修应当?坚持经济、适—用原则配备基本【。生活配?套设施?(主要包括》供水、供电、—电信等设施》)满足基本使用功】能,做到交房时即可【入住使?用
《 《新建廉租住房应依】托一个小区实—行物业统一管理【对入:住廉租住房的低【。保家庭予《以免收物业管理费】其物业管理费从廉租!住房租金中列支
!
,第三章 《供应:对象:
?第十二条《 :申请租赁补贴—或实物配租应当以】家庭为单位》并同:。时符合以下条件
】。
(一】)申请人必》须具有本市城—镇,户籍并在本市生【活,居住:满2年以上;
【
,。 : ,。 (二)申请【家,庭收入符合市政府】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!保障对象的家庭收】入标准;
】。 , (三)申请家庭!人均住?房面积符《合市:政府公布《的当年廉租住房保】障,对象的住房》困难标准
! :本规定中廉租住房】保障对象的家庭收】入标准、住房困【难标准?、,租赁补?贴标:。准、配租面积等相】关数据由市建设【(住房?保障)?部,。门,会同有?关部门根据》本市居民收》入、居住水平、住房!价格等因素研—究确定?报市:政府批准后每年【3月底向社会公布
!
第十三条 申!请人:须如:实提供以下材料原】件及复?印件:所,需复:印,件一式三份
】 《(一:)申:请人及?家庭成员的身份证、!户口簿;《
— (二)已婚家庭】成员的婚姻证明;
!
? (三)按【要求填写并》经,有关部?。。门认定?的申请表;
—
》 (四?)申请人户籍所在】地及实际居》住,地的住房情况证明】;
《 (五)申】请,人上一?年度收入证明(【工资收入含》基本工资、各—。类,补贴或?其他收入应由—所在单位提供;无工!。作,单位的到户》籍所在地社》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!处办理书面》证明:;未就?业,的提供?失,业证或其他相关证】明);
】 :(六)申请人的家】庭中有优抚》对象的须提供县【(区)级以上民政】。、工会部门核发的】。优抚证件《;
(!。七)低?保家:。庭须提供《民政部门核发的【低保证明
— 《 以上材料应当提】交原件核定需留【存,。的复:。。印件收?件人:应加:盖校对章申请人应】在复印件上签—名,
第十四条【 申?请人家庭成》员之间应具》有法定的赡养—。、扶养?或者:抚养关?系包括申请人及【其配偶、子女、父】母等但申请人—的,家庭成员中》已享:受廉租住房政—策或已作为》其他家庭的成员参】与廉租住房》申请的人员》不得再次参与申请】
?。第十五条 —家庭:住房面积是指—全部家庭《成员名下拥有的【私有住房面》积和承租的公有【住房面积之》和申:请家庭住用其父【母、子女自有或承】租的住?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!面积符合廉租—住房申请标》准的可按无房户【配租廉租住房—
?第,十六条 《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!庭成:员的全?部,收入总和包》括工资、奖金、津】贴、补贴、储—蓄存款利息、各【类社保金《及其:他,应当:计入家庭《的收:入
第十七条】 申?。请人的家庭成—员所在单位要—为相应的家庭成【员出具住房》、收:入情况证明并—在申请表的相应栏】目中签?署,意见:。。、,盖章
】 家:庭成员无工作单【位的由户口所在地】的,街道办事《处或乡镇人民政府】通过入户调》查、邻里访问及信函!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!、收入进行核定并】出具书面意见
!第,四章 审核与分配
!
第十八》条 对申》请廉租住房的家庭】资格审核实行三【级审核、两级公示】制,度
—。 (一)申请【申请家?庭应当向户口所在】地的街道办事处【或乡镇政府》提出申请《按要求如实完整【填写莆?田市城市居民—廉租住房申请—表(以下简称申【请表)?一式三?份并按本规定第十三!条的规定提》交相关材料》
,
《 (二)《初审街道办》事处或乡镇政府【在收齐申请人—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!5个工作日内—。受理并向申请—人出:具收件单和受理【通知单?
《 , 1、申请材料不】齐的应当《在5个工作日内一】次性书面告》知受理?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!关材料?之日起计算逾期不】告知的?自收到申请材料【5个工作日》后即算?为受:理
:
2、】申请材料齐全—的街道办事处—。或乡镇?政府应当自受—理申请?之日起20个工【作,日内通?。过入户调《查、:邻里访问以及—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!请人:。。家,庭人口、《收入和住房状况是】否符合规定条件进】行审核提出》初审意见《并,张榜公布(公—布期限10天)【公布期满无》。异议的将初审意见】、,入户调?查表、申请材—料报县?(区:。)建设(住房—保障)部门人—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!户口所在地和实【际居住地同时进【。行公:布
》 (《三)复审县(区)】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门应当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!起,10日内就申请【人的家庭住》房,状况是否符合规【定条件?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!。合条: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!民政部门县(区【)民政部门应当在】收到申请材料之日】起10个工作—日内就?申,请家庭的收入—是否符合规定条【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!馈同级建《设(住房保障)部门!经审核符合》规定条?。件的区建《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应当提出【初步配租意见—。并将配租意见和申请!材料: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!建,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窗口
! , (四)公—示和:批准市建设(住房保!。障)部?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!料之日?起5个工作日内【对申:请材料进行复核复】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!通知县(《区)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?或申请家庭
】 , 1、对符【合保:障条件的市建设(住!房保障)部》门根据?廉租住房《申请和房源筹集【。情况确定各》申请:。家庭:的配租方案并—在莆田建设信息【网站上对申请家【庭,人口、住房、—收入:情况及配租》方案进行《公示期限为15日】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!。县(区)建设(住房!保,障)部门应》当在收到异议文件】之日起10》个工作日内会—同有关?单位进行复查—对不符合保障—条,件,的,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!因
— 2?、经公示无异议【或,异议不成立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】障对象予《。以登记建立市、县】。(,区)共享《的,住房需求档案并发】放莆田市廉租住【房保障资格证(【简称资格证)
】 第十?九条: 符合条件的家】庭,。只能选?择一种廉租住房保】障方式其中廉—租,住房主要《配租:给已登记为廉—租住房保《障,对象的孤、》老、病、残等—特殊困难家庭以及】所承租的《公房是?危房或面《临拆迁?的其他急需救助的家!。庭有原住《。。房,的家庭在《享受廉租《住房保障《时由市建设(住房】保障)部门》按其现住房面积与保!障面积标准的差【额发放租赁补贴【或配租廉租住房
】
第?二十条 被确【定为租赁补贴—的家庭凭资格证与建!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或者具体》实施机?构签订莆《田市:廉租住房《租赁补贴《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!赁补贴标准、—停止廉租住房租赁】补贴的?规定及?违约责任《
: 》月补贴金《额将:按照廉?租,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!现住:房人均使《用面:积的差额计算(【差额不足5》平方米按5平—方米计发租赁—补贴)租赁补贴【金额按下《列公式计算申—请家:。庭月租赁补贴数额】=每人?每平方米月补—贴额×(人均住【房保障面积标—准-人均现住—房使:用面积)×》配租家庭人口—数,
【配租家庭所》。租房屋实纳》租,金超过家庭月—租,赁补:贴数额的超出—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!承担;低于月—租赁补贴数额—的按规定标准发【放租赁补《贴
? 》市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应在》每季度最后十天【内向市财政部门【申请拨付《本季度租赁补贴发放!金额并在下》季度:初将补贴资》。金下拨县(区—)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经市财政部】门核实后按资—金,列支渠道予》以拨付?。
第二十—一条 被确—定为实物配租—的家庭凭资格证与建!设(住房保》障)部门或者具体实!施机构签订》莆,田市廉租住房租赁合!同合同?应当明确《廉,租住房情况、—租,赁期限?。、房屋面积、租【金标准、权利—、义务、腾退住房】方式及违约责任等】内容
【 未按约定办【。理上述腾退或交款】。。。手续的?或逾期不《。签订莆田市廉租【。住房租?赁合同的视为—放弃本次廉租住【房实物配租资格【
第二十二条】 领取租赁补贴的!。家庭应与产权人【或,产权:。单位:签订租赁合同租赁】补贴由?户口所在《地的县(《区)建设《(住房保障)部【门或街道办事处、乡!镇政府直接》支付给产权人或【产权单位《
? 承租廉租】住房的家庭应—与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签订租赁】合同按期《交纳租金
! :发放租赁住房补【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!结果应当予》以公布?
第五章 【监督管理
第二!十三条 《 建设、收购—的,廉租住房未经市【政府同意不得—。转让、抵押
【 第二十《四条 廉租住【房只能用于申请【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!得转租、转借—或者改变用》途
第二—十五条 享受廉租!住房保障的家—。庭每:年应按?时向户口所在地县(!区):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,。。门如实申报》家庭人口、收入及】住房等变动情况县(!区)建设(》。住房保障)部—门会同县《(区)民政、—街道办事《。处(乡镇人民政【府)、社区》等,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!况进行核实、—张榜公布并将申【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书!面,上报市建设(住房】保障)部门同时向】申请:条件有变动的家庭发!放莆田?市廉:租,住房复核通知单
! 第二?。十六条 市建设】(住房保障)部【门应当按申》报情况及核》实,结果适时调整租【。赁住:房补贴额或实物【配租面积、租金等;!对不再符合规定【条,件的应当停》。止,发放租赁补贴—或,。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!定退回?廉租住房
【第,二十七?条 县(区)【建设:(,住房保障)部门应】当会同有关部—门采取定期》走访、抽查等—方式对享《受,廉租住?房保障的《家庭人口、收入【、住房状况进行【检查及时《掌握:相关资料《完善档案《管理
第二十】八条 ?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!。的家庭?出现下列情形—之一的?市,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应当取消其【廉,。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!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!期限:内收回廉租住—房
? (一)】未如:实申报家庭收入、家!庭人口、住房状况以!骗取廉租《住房保障资格的【。;
《 (二—)家庭人均收入【。连续:1年以?上,超过规定的人均收】入标准的;
—
《 (三《)因家?庭人:数减少?或住房面《积增加人均》住房面积超过规定】的住房保障标—准的;
】 (四)擅自改】变房屋用途》的;
?
, ? ,。 (五?)将所承租的—廉租住房转借、转租!的;
《 》(六)无《正当理由累计—6个月以上未在廉】租住房居住》的;
— (七)无正当!理由:连续3个月或累计】6个月未《交纳房租的》;
:
《 (八)》其他违反合》同约定行为的
!第二十九《。条 市《建设(住房保—障,)部:门作出取消保—障资格的决定后向享!受租赁补贴》的,家庭发放莆》田市廉租《住房租房补贴停止】发,放通知单;向实物配!租家庭发放》莆田市廉租住房终】止,配租通知单(以下简!称通知单)并说明理!由
— 享?受实物配租的家庭】应当自收到通知【单之日起3个—月内将所承》租的廉租住房退【回市建?设(:住房:保障)部门或者具体!实施机构结清—相关费用逾期不退】回,的市建设(住—房保障?)部:门或者?具体实?施机:构可从次月起按同】级地段同类性质【房屋市?场租金标《准,进行调整《或向人?民法院提起诉—讼
《第六章 法律责任
!
第三《十条: 申请家》庭隐瞒有关》情况或?者,提,供虚假材料申—。请廉租住房》保障的建《设(:住房保障)部—门不予?受,理并给予警告
!第三十一条 — 对违反本规定【不如实申报》家庭住房、收—入、人?口状况骗取》审核同意或者获得】廉租住房保障—的,由县(区)建设(】。住房保障《)部门给予》警,告,。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!得廉租?住房保障的由市建】设(住房保障—。)部:门取消其登记;已】获得廉租住》房,保障的由市》建设(?住房保障)部门【或者具体实施机【构责令其退还—已,。领取:的租:赁补贴或者退出廉】租住房并补交—市,场租金与廉租住房】标准租金的差—额;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?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《第三十二《。条 对为申请【人,出具虚假证明的单】位由建?设(住房《保障)?部门提?请同级监察》机关依法依》纪追究单位主要领】导和相?关人员的责任;构】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!关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
】第三:。十三条 对建设】(住房保障》)部门及有关部【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!住,房管:理工:作中滥用职》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!舞,弊的依法依纪—给予纪律处分;构成!犯罪:。的移交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?刑事责任《
?第七章? 附则
《
第三《十四条? : 仙游县可参照【本规定执行》也可结合当地实【际制定?规定
》第三十五条 】本,规定自?公布之日起施行【2006年7—月10?日,出台莆田市城镇最】低收入家庭廉—租,住房管理暂》行规定(莆政综[】2006]》94号)同时废止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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