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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—田市廉?租住房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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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【总则
第一条 ! 为完善廉租—住房制度保障低收】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!本住房需求规范廉】租住房建《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!关于解决城市低收】。入家庭住房困难【的若干意见(国【发[2007]【24号)、福建【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!城市低收入》家,庭住房?困难的实施意—见(闽政《[2007]3【。2号)?和建设部等九—。。部门联合发布的廉】租住房?保障办法(第1【62号令)》等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特?制定本?规定
第—二条: 本市廉租—住房保障水平应当】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基《本住房需求为—原,则根:据财政?承受能力和居—民住房状况合—理确定
】 符合规定条【件的:。城市低收入》。住,。房困难家庭可以申】请,廉租住房
【第三条 》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!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!为,主,实物:配租:为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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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本规定《所称:租赁补贴方式是【指建:设(住房保障)部】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!申请家?庭按照规《定的标准发放—住房租金补贴由【其自行租赁住房
! , ?本规定所称实—物配:租方:式是指建设》(住房保障)—部门向?符合规定条》件的申请家》庭提供廉租》。住房租金实行政府】。定价
》 对已承—租政府直管公房的城!。。市低收?入家:庭参照实物》配租方式实》施保障对住房保【障面积标准范围【内的租金予以适当】减免
第四【条 :。 廉租住房》保障资金以财—。政预算安排为主多】。渠道筹措并举的【原则保障资金—主要包?括
】(一)市、县(区)!财政预算安排的【廉租住房保障—资金;
! (二)提取贷款】风险准备金和—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!积,金增值收益余额;】
,
? ?(三)?土地出?让净收益中不—少于1?0%的部分;
【
—(四)政府直管【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!收益归集《资金;?
【(五)?社会捐?。赠的廉租住房保障】资金;
》 : (六)其他】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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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租】住房资?金,实,行财:政专户管理专项【用于廉?租住房的建设—、改建、收购和发放!租赁补贴不得挪【作他用
—第五条 市、县(!区)人民政》府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负责廉租住【房,保障管?理工作?住房委员会》办公室?。(以下简称房委办】或房改办《)负责?廉租住房保》。障对象?的资格审核工—作市发改委、监察】局、民政局、财政】局、国土《资源局、规划局、税!。务局、物价局、统】计局等有《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!构按:照,职责分工《做好相关工作—各级建?设(住房保障)部门!负责本辖区廉租住】房,的管理工作
】第二章 《房源:筹集
《 第六条 》 廉租住房房源采】取新建和收》购,等方式筹集主—要包括
》 :。 (一)政府出!资建设的廉租住【房;
— : (二)《政府出资收购—的住房;
【 , : (三)腾退—的公有住房;
】 (四【)社会捐《赠的住房;
【 (五)其!他,渠道筹集的住房
】
第七条 廉租!住房房源供应实行统!一,。的计:划管理原则》。上按各县(区)【所占比例均衡分布】。。由市政?府组:织建:设或收购对》部分房源不》足的县(《。区)市建设》(住房保障》)部:门,可以适当调剂
【
, 第八条 —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!实行:行政划拨方》式供应免《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!政府性基金;配建】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!规定价?格回购?并按规定的租金【标准向符合》条,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!关规定享受税—收优:惠
》 免《收的行政事》业性收费包括—防空地下室易地【建设费、城市房屋】拆迁管理费、工程定!额测定?费、白?蚁,防治费、建设工程质!量监督费、城市【绿化赔偿《费等项目免》收的政府性基—金包括城市基础【设,施配套费、散装水泥!专项资?金、新?型墙:体材料专项》基金、?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!育附:加,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!等项目
! 鼓励社会》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!房房源?或捐赠用于》廉租住?房的:。资金
【 政府或经政—府,认定的单《位新建、购买、改】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!社会捐赠廉租住房】房源:、资:。。金参照财《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】关于廉租住房—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!租赁有关《税收:政策的通知》(财:税[2008]第0!。2,4号)规定的—有关税?收政策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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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新】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!配套建设与相对集】中建设?相结合的方式主【要在经?济适用?住,房、普通商》品住房项目中配套】建,。设
》 新建》廉租住房《单套的建《筑面:。积控制在50平方】米,以内并根据城—市,低收:入住房困难》家庭的居住》需,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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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配套建设—。廉租住房的经济【适用住房或者普【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!在用地规划、国有土!。地划拨决定书或者】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同—中明确配套建—设的廉?租住:房总建筑面积、套】数、布局、套型以】及建成?后的移交或回购【。等事项
第十】条 廉租》住房租金收入应【。严格按照财政部【规,。定实行“收支两【条线”管理专—项用于?廉租住房维护和管】理不足部分在—一般预算《中安:排
第十一【条 新《建,。廉租住?房的装修应当坚【持经济、适》用原则配《备基本生《活配套设《施(主要包》括供:水、供电、》电信:等设施)满足基本】使用功能《做到交房时即—可入:住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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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廉!租住:房应依托一个小区】实行物?业统一管理对—入住:廉租住房的》低保家庭予以免【收,物业:管理费其物业—。管理费从廉租住房】租金:中列支?
第三》章 供应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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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— 申请租赁补贴】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!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!以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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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(一)申请》人必须具有》本市城镇户籍—并在本市生活居【住满2年以上;
! : (二)—申请家庭收入—符合:市政府公布》。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!对,象的家庭收》入标准;
】 (三)申【。请家庭?人均:住房面积符合市【政府公?布的当年廉租—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!困,难标准
—。 本规定中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】的家:庭收入标《准、住?房困难标准、租赁】补贴标准、配租【。。面积等相关数据【由市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根:。。据本市居《民收入、居住—水平、住房价格【等因素?研究确定报市—政府批准后每—。。年3:月底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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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第十三?条 申请人须如实!提供以下材料原件】及复印件所》需复印件一》。式三份
! (一?)申请人及家庭成】员的身份《证、户口簿;
】 , , , , (二)已》。婚家庭成员的婚姻】证,明,;,
— (三)按要求填写!。并经:有关部门认定的【。申请表;《
【(四)申请人户籍】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!的住房情况》证明:;
【 (五)《。申,请,人上一?年度收入证明(工】资收:入含基本工资—、各:。类补贴或其他收入】应由所在单》位提:供;无工《作单位的《到户籍所在》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!办事处?办理书面证明;【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!或其他相关证明);!
—。 (六)申请人的】家庭中?有优抚对象的须【。提供县(《区)级以上民—政、工会部门核发的!优抚证件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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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】)低保?家庭须提供民政【部,门核发?的低保证明
! 以上》材料:应当提交原件核定】需留存的《复印件收《件人应加盖校对章】申请:人应在复印件—上签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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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》。条 : 申请人家庭成员之!间应具有法定—的赡养、扶养或【者抚养?关系包括申请人【及其配偶、子女【、父母等但申请人的!家庭成?员中已享受廉租住】房政策或已》作为其他家庭的【成员参与廉租住【。房申:请的人员不得—再次参与申》请
第十五【条 家庭住房面】积是指全部家—庭成:员名:下拥有的私有住房面!积和承租的公有住】房面积之《。和申请家《庭,住,用其父母、子—女自有或承租—的住房?家庭人均住》房使用面《积符合?。廉租住房申请标【准的可按《无房户配租》廉租住房
—。 ,。第,十六条 家庭年收!入是指家庭》。成员的全《部收:入总:和包括工资、—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、!储蓄存款利息—、各类社保金及其】他应当计入家庭【。的收入
第十七!条 申请人的家】庭成:员所:在单:位要为相应》的家庭成员出具【住房、收入情况【证,明并:在申:请表的?相应栏目中签—署,意见、盖章
】。 : :家庭成员无工—作,单,位的由户口所在【地的街道办事处或】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!户调查、邻里访问及!。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!住房、收入进行核定!并出具书面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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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审核【与分配
—第十八条 —对申请廉租住房【的家庭?资,格审核实行三级审】核、:两级公?示制度?
《 ?(一:。)申请申请家—庭应:当向户口所在地【的街道办事处或【乡,镇政府?提出申请按要—求如实完整填写【莆田市?城市:居民廉租住房—申请表(以下简称】申,。请表)?一式:三,份并按本规定—第十三条的规定提】交相关材料
】 ?(二)初审》街道办事处》或乡镇政府》在收齐?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!应当在5个工作日】内受理并向申请人】出具收件单和受理】通知:单
【1、申请材料不齐的!应当在5个工作【日,内一次性书面—告知:受理时?间从申请人补齐【相关材料之》日起:。计算逾?期不告知《的,自收到申请》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!算为受理
】 2、申请材】。料,齐全的街道办事【处或乡镇政》府应当自《受理申请之日—。起20个工作—日内:通过入户《。调查、邻《里访问以及信函【索证等方式对申请】人家庭人口》、收入和住房状况是!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!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!张榜公?布(公布期限10】天)公布期满—。无异议的将初审意】见、入户调查表、】申请:材料报县(》区)建?设(:住,房保障)《部门人户分离的【。家,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!和实际居住地同时】进行公布
— 《 ,(三)复《审,。县(区)建设(住房!保障)部门应当自收!到申请材料之日起】10日内就申请【人,的家庭住《房状:况是否符合规定【条件提出《审核:意见并将符合—条件的申请》。材料:。转同级?民政部门县(区)】民政: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!材料:之日起10个工作】日内就申请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】合规定条件提—。出审:核意见并反馈同级】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!件的区建《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应当《提出:初步配租意见并【将配租意见和—。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!服,务,。中,心建设(住》房保障)部门—窗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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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四)公示和【批准市建设(住房】保障)?部门应当在收—到申请材料之日起】5个工作日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】复核:复核结果《应,以书:面形式通知县(【区)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或申—请家:庭
】1、对符合保障条件!的市建设《(,住房:保障)?部门根据廉》租住房申请和房源筹!集情况?确定各申请家—庭,的配租方案并在莆】。田建设?信息网站上对申请】家庭人口、》住房、收入》情况及配《租方:。案,进行公示期》限为15日对不符】合保障条件的县(】区)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?应当在收《到异:议文件之日起10】个工作日内会同【有关单位《进行:复查对?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!请家庭书面告—知原因
【 2、经公【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!立的:作为廉租住房保【障,对象予以登记建立】市、县(区)共享的!住房需求档案并发放!莆田市廉租住房【保障资格证(—简称资格证)
【
第十九条 符!合条件的家》庭只能选择》一种廉租住房保【障方:式其中廉租住—房主要配租》。给已:登,记为廉租住房—保障:对象的孤、老、病、!残等特殊困难家庭】以及所?承,租的公房是危—房或:面临拆迁的其他急】需救助的《家,庭有原住房的—家,庭在享受廉租住房】保障时由市》建设:(住房保障》)部门按其现住房】面积与?保障面积标准—的差额发放租赁补贴!。或配:租廉租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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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条 被确定—为租:。赁补:贴的家庭凭资—格证与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门或者具!体实施机《构签订莆田市—廉,租住房租赁补贴【协议协?议应当明确租赁补】贴标准、停止廉租】住房租赁补贴—的规定?及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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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补贴!金,额将按照廉租—住房保?障面积标《准与现住房人均【使,用面积的差额计算(!。差额不足5平—方米按5平方—米计发租赁补—贴,)租赁补贴》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!申请家?庭月租?赁补贴数额=—每人每平方米月补】贴额×(人均—。住,房保障面积标准【-人:均,现住房使用》面积)×配租家【庭人口数
】 配租家庭所租!房屋实纳租金—。超过家庭月租—赁补:贴数:额,的,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!自,行承:担;低于月》租赁补贴数额的按】规定:标准发放租》。赁补:贴
】市建设(《住房保障)》部门应在每季度【。最后十天内》向,市财政部门申请拨】付本季度租赁补【贴发放金额并—在下季度初将补【贴资金下《拨县(区《),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核!实后按?。资金列支《渠道予以拨付—
第二十一条 ! 被确?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!凭资格证《与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?门,或者具体《实施:机构签订莆田市【廉租住房租赁合同】合同应当明》确廉租住房情—况、租赁期限、房屋!面积、?租,金,。标准、权利、义务、!腾,退住房方式及违约】责任等内容
【 》未按约定办》理上述?腾退或交款手续【的或逾期不》。签订莆?田市廉租住》房租赁合同》的,视,为放弃本《次廉:租住房实《物配租资《格,。
第二十—二条 ? 领取租赁补贴【的家庭应与产—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!租赁合同租赁补贴】由户:口所在地的县(【区)建设《(住房保障)部【门或街道办事处【、乡镇政府直接支】付给:产,权人:或产权单位
】 , 承租廉租住】房的家?。。庭应与市建设(【住,。房保障)部门—签订:租赁合同按期—交纳租金《
: 发放【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!廉租住房的结—果应当予以公布
!。
第:五章 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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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第二十三条》 建设、收购【的,廉租住房未经市政府!同,意不:得转让、抵押—
第二十四【条 :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!申请家庭及其成员】自住不得转租—。、转借或者改—变,用,途
第二十五条! 享受廉租住房】保,障的家庭每年—应按时向户口所在地!县(区)建设(【住,房保障)部门如【实申报家庭》人口、收入及住【房等变动情况县(】区,)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:门会同县(区)民政!、街道办《事处(乡镇人—。民政府?)、社区等有—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!进,行核实、张榜—公布并将申报情况】及核实结《果书面上报市建设(!。住房保障)部—门同时向申》请条件有变》动的家庭发放—莆田市?廉租住房复》核通知单
第】。二十六?条 市建设—(住房保《障):部门应当按申报【情况及核实》结果适?时调整?租赁住?房补贴额《或实物配《租面积、租金等;】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!。的应当?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!。由承:租人按照《合,同约定退回廉租住】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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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:七条 县(区)建!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应当《会同:。。有关部门采》取定期走访、—。抽,查等方式对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】的家:庭人口、收入、【住房状况进》行,检查及时掌握—相关资料完善档【案管:理
《第二十八条 享受!。。廉租住房保障—的,家庭出现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。。市建设(住房—保障:),部门应?当取:消其:。。廉,租住房?保障资?格停发租赁补贴或】者在合理期限内收】回廉租住房
】 (一)【未如实申报》家庭收入、》家庭人口、住—房状况?以骗取廉租住—房保障?资格的;
》。
(二)!家庭人均收入连续】1年:以上超过规定的人均!收入标准的;
【
(三】。)因家?庭人数减《少或住房《面积增加人》均住房?面积超过规定的住房!保障标准《的;
《。 《 (四)擅》。自改变房《屋用途的《;
(!五)将所承》租,的廉:租住:。房转借、转租—的;
!(六:)无正?当理由累计6—个,月,以,上未在廉《。租住房?居住的?;,
,
(七)!无正当理由连续3】个月或?累计:6个月未交》纳房租的;
】 ,。 (八)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】行,为的:。
第二》。十九:。条 市建设—(住房保《障)部门作出取消】保障资格《的决定?后向:享,受租赁补贴的家庭】发放:莆田市廉租住房租】房补:。。。贴停:止发放通知单;向】实物配?租家庭发放》莆,田市:廉租住房终止配租】通知单(以下简【称通知单《)并说明理由
! 享》受实物?配租的?家庭:应当自?。收到通知单》之,日起:3个月内将所承租的!廉租住房退回市【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或?者具体实施机构【结清相关费》用逾期不退》回的:市建设?(住:房保障)部门或者具!体实施机构可从次】。月起按同级》地段同类性质房屋】市场租金标准进行】调整或?向人民法院提起【。诉讼
第六章】。 法:律责任
第三十!条 申请家庭隐瞒!有关情况或者提供】虚假材料申请廉租】住房保障的建设(住!房保障)部门不予】受理并给予警告
】
第三《十一:条 :。 对违反本规定不】。如实申?报家庭?住房、收入》、人口状况骗—取审核同意或者获得!廉租住房保》障的由县(区)建设!(住房保《障)部门《给予警告《。对已经登《记但尚未获得廉【租住房保障》的由市?。建设(?住房保障)》部门:取,消其登记;已获【得廉租住房保障【的由市建设(住房】保障)部《门或者具体实施机】构责令其退》还已领取的租赁【补贴或?者退出廉租住房并】。补交市场租金与【廉租住房标准租金】的差:额;构成犯》罪的移交司》法机关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。 第三?十,二条 对为申【请人出具虚》假证明的单》位由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?门提:请同级?监察机关依》法依纪追《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!关人员的责任—;构成犯罪的移交】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刑?事责任
》 第三十《。三条 对建设(】住房保?障)部门及有关【部门的工作》人员在廉租》住房管?理工作中滥用—职权:、玩:忽职:守、徇私舞弊的依法!依纪给予纪律处分】;,构成:犯罪的移《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。刑事责任
第七!章 :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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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—条 《仙游县?可参照?本规定执行也可结】合当地实《际,。。制定规定
》
, 第三十五条 !。本规定自公布之【日起:施行2006年【7月10日》出台莆田市》城,镇,最低收入家庭廉租】住房管理暂行—规,定(莆政综[200!6]9?4号)同时废—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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