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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莆田市廉租》住房管理规》定
第—一章: 总则
《。
第一条 — 为完善《廉租住房制度保【障低收入《住房困难家庭—的基本?住房需求规范—廉,租住房建设和—管理: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!城市:低收入?家庭住房困》。难,。的,若干意见(国发[】2007《]2:4号)、福建省【人民政府关于—解决城市低收—入家庭?住房困难的》实施意见(闽政[】200?7]32《号)和建设部—等九:部门联合发布的【廉租住?。房保障办法(第【162号令)等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特制】定本:规定
第—二条 ? ,本市廉租住房保障】水平应?当,以保:障,低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基本住房需求【为原则根据财政【承受能?力和居民《住房状况《合理确?定
符!合规定条件的城市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可以申请廉租【。住,。房
第》三条 ? 城市低收入住【。。房困: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!方式:以发放租赁补贴【为,主实物?配租为辅
【 本《规定所称租》赁补贴?方式是指《建设(住《房保障)部》门向符?合,规定条件的申—。请家庭按照》。规,定的标准发放住【房租金?补贴由?其自:行租赁住房
】 , 本规定所称【实,物配租方式是—指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向符合规【。定条:件,。的,申请家庭提供—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!府定价
—。 对已承—。租政府直管公房的】城市低收入》家庭参照《实物配租《方式:实施保障对住—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!内的租金《予以适当《减免
第四条】 廉租住房—保障资金以财政预】算安排?为主多渠道筹措并举!的原则保障》资金主要包括
! (一)市、!县(区)财政预算安!排的廉租住》房保障资金;—
(】二)提取贷款风【险准备金和管—理费用?后,的住房公《积金增?值收益余额;
!。。 (三)土地!。出让净收《益中不少于1—0%的部《分;
【 (四)政府直】管公房出《售后的部分净收益】。归集:资,金;
?
(五)!社会捐?赠的廉租《住房保障资金;【。
— (六)其他—。资金
— 廉租》。住房:。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!。理专:项用于廉租住房的】建设:、改建、收购和发放!租赁补贴《不得挪作《他用
第五条】 市、县(—区)人民《政府建设(住—房保障)《部门负责廉租住【房,保障管理《。工作住房《委员会办《公室(以下简—称房委?办或房改办)—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!象的资格审核工【作市发改委、—监察局?、民政?局、财?政局、国土资源局、!规划:局、税务《局、物?价局、统《计局等?有关部门和相关金】融机构按照职责【分工:。做好相关工作各【级建: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!。住房的管理工作【
第二章 房源!筹,集
第六—条 廉租住房房源!采取新建和》收购等方式筹—集主要包括》。
— (一)政》府出资建设的廉【租住:房,;
《 : (二)政府出资!收购的住房;—
,
《 (三)》腾,。退,。的公有住房;
! 《(四:。)社会捐赠的—住,房;
】 (五)《其他渠道筹集—的住:房
第七条 】 廉租住《房房源供应实行【统一的计《划管理原则上按【各县(?区)所占比例均【衡分布由《市政府组织建设【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!足的县(区)—市建设(住》房保障)部门—可以适当调剂
【
第八条 新】建的廉租住房用地】实行行政划拨—方式供应免收—行政事业《性收费和政》府性基金;》配建的廉租住房由】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!并按规定的》。租,金标准向《符合条件的》家庭出?租的按有关》规定享受税收优【惠
? 免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!包括防空地下—室易地建设费、【城市:房,屋拆迁?管,理费、工程定额测】定费、白蚁防治【费、建?设工:程质量?监督费?、城市绿化赔偿【费等项目《免收:的政府性基金包括】城市基础《设,施配套费、散装水泥!专,项资金、新型—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、!教育费附《加,、地方教《育附加、城镇—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!
,。
: : 鼓?励社会捐赠住房作】为廉租住房房—。。源或捐赠用》于廉租住《房的资?金
? 政府—或经政府认定的单】位新建、购》买、改建住房作【为,廉租住房社会—捐赠廉?租住房房源、资金参!照财:政部国家《。税务总局关》于廉租?住房经济适》用住:房和住房租赁有【关税:。收政策的通知(【财税[200—8,]第024号—)规定的有关—税,。。收政策执《行,
?第九:条 ?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!取配套建设与相对】集中建设相》结合的方《式主要在经济适用】住房、?普通商品住房项【。目中配套建设 【
? 新建廉租住房!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!在50平方米—以,内并根据城市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的居住?需要合理《确定套?型结构
【 配套建》设廉租住房的经【济适用住房或—者,。普通:商品住房《项目应当在用—地,规,划、:国有土地划》。拨,决,定书或者国有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,中明确配《套建设?的廉租住房》。总建筑面积、套数、!布局、?套型:以及建成后的移【。交或回购等事项
! 第十?。条, 廉租住房—。租金收入《应严格按照财政部】规定:实,行“收?支两条?线”管理专》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!。和管理不足部分在】一般预算中安—。排
《第十一条 新建】廉租住房《。的装修应当坚持经济!、,适用:原则配备基本生活配!套设施(主要包括供!水,、供电、《电信等设施)满【足基本?使用功能做到交房时!即可入?住使:用
《 :。 新建廉租住房应!依托一个小》区实行物业》统一管理对入—住廉租?住房的低保家庭予以!免收物业管》理费其物《业管理费从廉租【住房租金中列支 】
第?三章 供《应,对象
?
:第十二条 申【请租赁补贴或实物配!租应当以家》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!以下条?件
(!一)申请人必须具有!本市城镇户籍并【。在本:市生活?居住满2年》以上;
【 ?。(二)?申请家庭《收入符合市政府公】布的当年廉租住房】保障对象的家—庭收入标准》;
(!三):申,。请家庭人《均住房面积符—合市政府《。公布的当年廉—租住房保障对象【的住:房困难?。标准:
《 本规定—中廉租住房》保障对象的家庭收】入,。标准、住房困难【标准、租《赁补贴?标准、配租面积等相!关数据?由市建设(住房【。保障)部门会—同有关部《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!、居住水平、—住房价?格等因素研究—确定报市政府批【准后每年3月底向】社会公布
【第十三?条 申请人须如】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!及复:印件所需《复印件一式三份【
《 (一》。),申请人及家庭成【员,的身份证、户—口簿;
【 (二)已婚家!庭成员的婚姻证明;!
【(三)按要求—填写并经有关部【门认定的《申请表;
】 : (四)申请人【户籍所在地及—实际居住地的—住房情况证明;【
》 (五)申—请,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!(工资收入含—基本工?资、各?类补贴或其他—收入应?由所在单位提—供;无工作单位的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】居委会和街》。。道办事处办理书【面证明;未就业的】提供:。失业证或其他相关】。证明);
【 (六)申请!人的家庭中有—优抚对象的须—。提供县(区)级以上!民政、?工会部门核发的优】抚,证,件;
?
—(七)低保家庭【须,提供民政部门核【发的低保《证,明
《 ? 以上材料应当提】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!复印件?收件人?。应加盖校对章申请】人,应在复印件上—签名
《 ,第十四?条 申《请人家庭成》员之间应具有法【定的赡养、扶养【或者抚养关系包【括申请人及其配【偶、子女《、父母?等但申请人的—家庭成?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!政策或已作为其他】家庭:的成员参《与廉租住房》申请:的人员不得再次【参与申请
第十!五条: 家?庭住房面积是指【全部家庭成员名【下拥有的私有住【。。房面积和《承租的公有住—房面积之和申—请家庭住用其父【母、子女自有或承租!的住房?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!积符合廉租住—房申请标准的可【按无房户配租—廉租住房
第】十六条 家庭年收!。入是指?。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!总和包括工资、【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】。、储蓄存款利息、】。各,类社保金及其他应】当计入家庭》的收入
—第十七?条 申请人的【家,庭成员所在单位要】为相应的家庭—成员出具住房、【收入情况证明并在】申请表的相应—栏目中签署意—见、盖?。章
】家庭成员无工—作单位的由户—。。口,所在地的《街道办事处或乡【镇人民政府通过【入户:调查、邻里访问【及信函索证等—方,法对其?住房、收入进行核定!并出具书面意见 】
第四章 审【核与:分配
第十八条! :对申请廉租住房的】家,。庭资格审核实—行三级审核、—两级公示制度
【
(一】),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向!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!事处:或乡镇?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!。如,实,完,。整填写莆田市城【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!表(以下简称申【。请表)一式三份【并按本?规定第十三》条,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!
《 (二)初审【街道办事处或乡镇】政,府在收?齐申请人提交—。的材:料后应当在5个【工作日内受》。理并向?申请:人出具?收件:单和受理通知单
】
1、【。申请材?料不齐的应当—在,5个:工作日内一次性【书面告知受理—时间从申请人—补齐相关材》。料之日起计》算逾期不告知的【自收到?申请材料5个工【作,日后即算为》受理
【 2、《申请材料《齐,全的街道办事处或】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!申请之日起20【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!调查、邻里访问【以及信函《索证等方式对—申,请人家庭人口—、收入和《住房状况是》否符合规《定条:。件进行?审,核提出初《审意见并张榜公布】(公:布期限10天)公布!期,满无异议《的将初审意见、入】户调查表、》申请材料报》县(区)《建设(?住房保障)部门【人户分离的家庭应】当在户口所在地和】实际居住地》同时进行公布
! (三)【复审县(区)—建设(住房保障)】。部门应当自收—到申请材料之日【起10日《内就申请人的家【。庭住房状况》。。是否符合规》定,条件提出审》核意见?并将符?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!。同级民政部门县(区!),民政部门《。应当在收《。到,申请材料《之日起?。10个工作日内就】申请:家庭的收入是否【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!核意见并反馈—同级建设(住—房保障)部》门,经审:核符合规《定条件的区建设【(住房保《障)部门《应当提出初步配租意!见并将配租意—见和申?请材料报送市行政】。服务中?心建设(住房保障)!。部门窗?口
(!四)公示和批准市】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门应当【在收到?申请材料之日—起5个工《。作日内对申》请材:。料进行复核复—核,结果:应以:。书面形式通知县(】区)建设《(住房保障)部门或!申,请,家庭
》 : 1、对》符合保障条件的【市建设(住》房保障?。)部:。。门根据廉《。租住房申请》和房源?筹集情况确定各申请!家庭的?配租方案并在莆田建!设信息?网站上对申请家庭人!口、住房、收入【情况:及配租方案进行公】示期限为《15日?对不符合保障条【件的县(区)建【设(住?。房保障)部门应【当在: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!10个工作日内会同!有关单位进行复查】对不:符合保?障条件的申请—。家庭书面告知原因
!
2【、经:公示无?异议或异议不成【立的作为廉》租住:房保障对象予—以登记建立市—、县(区)共—享的住房需求档案】并发放?莆田市廉租住—房保障资格证(简称!。。资格证)《
第十九条 !符合条件的家—庭只能选择一种【廉租:。住房保障方式其中】廉租住房主要配租给!。已登记为《廉租住房保障对【。象的孤、《老、:病、:。残等特?殊困难?家庭以及所承租的公!房是危房或面—临拆迁的其他—急需救?助的家庭《有原住?房的:家庭在享受廉—租,。住房保障时》由市建设(住房【。保障)?部门按其现住房面】积与保障面积标准】的差额?发放租?赁补贴或配租—廉租住房
第】二十条 被确定】为租赁补贴的家庭凭!资格证与建设(住】房保:障)部?门或者?具体实施机构签【订莆:田,市廉租?住房租?赁补贴协议协议应】。当明确?租赁补贴标准、停止!廉租住房《租赁补?。贴的规定《及违约?责任
》 月》补贴金额将按照廉】租住房保障面积【标准与现《住房:人均使?用面积的《差额:计算(差额不—足5平方米按5平】方米计发租赁补贴)!租赁补?贴金额按《下列公式计》算申请家庭月租赁补!贴数额=每人每【平方米?。。月补贴额×(—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!准-人均现》住房使用面积)【×配租家庭人—口数
— 配租家—庭所租房屋实纳【租金超?过家庭?月租赁补贴》数额:的超出部分由配租】家庭自?行承担?;低:。。于月租赁补贴数额】。的按规定标准发放租!赁补:贴
市!建设(住房》保障)部《门应在每《季度最后《十天内向市》财政部门申请拨【付本季度租赁补贴发!放金额并在下—。。季度初将《补贴资金下拨县【(区)建设》。(,住,房保障)部门经【市财政部门核—实后按资金》列,支渠道予以拨付
】。
第二十一—条,。 , 被:确定为实物配租的】家庭凭资格证与【建设(住房》。。保障)?。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!构签订?莆田:市廉:租,。住房租?赁合同合同应—当明确廉《租住:房情况?、租赁期限、—房屋面积、租金【标准:、权利、义务、腾退!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!。等内容
《
《 , ,未按约定《办理上述腾退或交】款手:续的或逾《期不签订《莆田市廉《。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!为放弃本《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!资格
?
第?二十二条 》。 领取租赁补贴【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!产权单位签》订租赁合《同租赁补贴》由户口所在地的【县,(区)建设(—住房保?障)部门或街道【办事处?、乡镇?。政府直接支付给产权!人或产权单位
【
《 承租廉》租住房的家庭—应,与市建设(住房保障!)部门签订》租赁合同《按期交纳租金
! 发放租【赁住房补贴和配【租廉租住房》的结果?应当予以公布 【。
:。第五:章 :监督:管,。理
第》二十三条 建设、!收购的廉租住房未】经市政府《同意不得转让、抵押!
第二十四条】 廉租《住房只能用》。。于申请家《庭,及,。其成员自《住不得转租、—转,借或者改变用—途
《第二十?五条 享受廉租住!房保障的家庭每【年应按时向户口【。所在地?县(区)《建设(住房保—。障)部门如实—申,。报家庭人口、收【入及住房等变动【情况县(区)建【设(住房保障)部门!会同县(区)—民政、街道办事处】(乡镇人民政府【)、社区等有关部门!对其申报情况进【行核实、张榜公布并!将申报情《况及核实结果—书面上报市建—。设,(住房保障》)部门同时向申请条!件有变动的家庭发】放莆田市《。廉租住房复核—通知单
第二】十六条 市建设】。(住房保障)部【门,应当按申报情况【。及核实结果》适时:调整租赁《住房补贴额或实物】配租面积、租金等;!。对不再符合规定【条件的应《当停止发《。放租赁补贴或由【承租人按照合同约】定退回廉《租住房
—第二十七条 【县(区?)建设(住》房,保,。障):部门应当会同有关】部门采取定期—走访:、抽:查,等方式?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!的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、住房状况进—行,检查及时《。掌握相关资料—完善档?案管理
《
第二十》八条 享受—廉租住房保障的【家庭出现下》列情形?之一的市建设(【住,房保障)部门应当取!。消其廉租住》房保障资格》。。停发租赁补》贴或者在合》理期限内收回—。廉租住房
【 (一)未】如实申报家庭—收入、家庭人—口,、住房状况》以骗取廉租住房【保障资格的;—
【(二)家庭》人均收入连续1【年以上超过规定的】人均收?入标准的;
】 (三)【因家:庭人:数减少或住房面【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!超过规?定的住房保》障标准的;
【 》(四)擅自改—变房屋用途的;【
,
(【五)将所承》租的廉?租住房转借、转租】的;
?
, 》(六)无《正当:理由累计6个月以】上未在廉租住—房居住的;
】 ?。 (七)无正当理由!连续3个月或累计6!个月未交纳》房,租的;
《。
(【八)其他违反合【同约定行为的
【
第二十九条【 市建设(住房】保障)部门作出【取消保障资格—的决:定后向享《。受租:。赁补贴的家庭发放】。莆田市廉租住房租】房补:贴停止?发放通知单;向实】物配:租家庭发放》莆田市?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!知单(以下》简称通知单)并说明!理由
》 ? 享受?实物配租的家庭应】当自收?到通知单之日—起,3个月内《将所:承租的廉租住房【退回市建《设(住房保障)部门!或者具体实施机【构结清相关费—。用逾期不退回—的市建设《(住:房保障)部门或者具!体实:施机构可从》次月起按同级—。地段同?类性:质房屋市场租金【标准进行调整—或向人民法院—提起诉讼
第六!章 法律责任
】 第三十条 — 申请家庭隐瞒【有,关情况或者提供虚】假,材料申请《廉租住?房保障的建设(【住房保障)部门不予!受理并给予警告【
第三十一条】 对违反本规定】不如实申报家庭【住,房、收入、人—口状况骗取审核同】意或者获《得廉租住房保—障的由县(区)建】设(住房保》障,。)部门给予警告对已!经登记?但尚未?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!由市建?。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取消》。其登记;已》获得廉租住》房保障?。的由市建设(—住房保障)部门【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责!令其退还《已领取的租》赁补贴?或者退出廉租—住房并?补,交市场?租金与廉租住—房标准租金的差额;!构成犯罪的移交司】法机关依法追究【刑事责?任
? 第三十二条 对!为申请人出具虚假】证明的?单位由建设(住【房保障)部门—提请同级监察机关】依法依纪追究单位】主要领导《和相:关,人员:的,责任;?构成犯罪的移交【司法机?关依法?追究刑?事,。责,任
《第,三十:三条: 对建《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及有关部门】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!房管理工作中滥【。用职权、《玩忽职?守、:徇私:舞,弊的依法依纪给【予,纪律处分;构—成犯罪?的移交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
!
第七章 》附则:
第《。三十四条 》 仙游县可参照本!规定执行《。也可结?合当地实际》制定规定
— 第三十五条 【 :本规定自公布之日】起施行2006【年7月10》日,出台莆?田市城镇最低收入家!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!规定(莆政综[2】006]94号【)同:时废止
—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