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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市廉】租,住房管理《规定
—第一章 总则
】 第一条 为【。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】保障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的基本—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!房建设和《管理根据国务院【关于解决城市—低收入家庭住房困】难的若干意见—(国:发,。[2007]24号!)、福建省人—民政府关《于解决城市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】。难的实施意见(闽】政,[,200?。7]32《号)和建设部等【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廉!租住房保障》办法(第16—2号令)等规—定结合?本,。市实际特制定本规】定
第》二条 《本市廉?租住房保障》水,平,应当:。以保障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—基本住房需求为原】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!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!确定
— : 符合规定条—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!困难家庭可以申【请廉租住房
】第三条 城市低】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廉租住房保障方式】以发放租《赁补贴为主实物【配租:为辅:
《 ,。 本:规定:所,。称租:赁补贴方《式,是,。指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向符合规定!条件的申请家—庭,按照规定的》标准发放住房租【金补:贴由其自《行租赁住房
【 ? 本规?定所称实物配租方式!是指建设(住—房保障)部》门向符?合,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!提供廉租住房—。租金实行政》府定:价
对已!承租政府直管—。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!庭参照?实物配?租方式实施保障【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!范围内的租金予【以适:。当减免
》 第四条 廉租住!。房保障资金以财政】预算:安排为主多渠道【筹措并?举的原则保障资【金主要包括》
【(一)市《、,县(区)财政预【。算安排的廉》租住房保障资金【;
【 (二)提取贷款】风险:准备金和管理费【用,后的住房公》积金增值收益余【额;
】 (:三)土地出》让,净,收益中?不少于1《0%的部分》。;,
? 《(四)政府直管【公房出售后》的部分净《收益归集资金;
! : : (五?。)社会捐赠》的廉租住《房保障资《金;:
(六!)其他资金
【 廉—。。租住房资《金实行财《政专户管理专项用】于廉租住房的建设、!改建:、,收购和发放》租赁补贴不得—挪作他用
》
:第五条? , 市:、县(区《。)人民?政府建设(》住房保障)部门负】责,廉租: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住!。房委员会办》公室(以下简称【房委办或房》改办:)负责廉《租住房保障对象的】资格:审核:工作市?发改委、监察局【、民政局《、财政局《、国土资源》局、规划局、—税务局、物》价局、统《计局等有《关部门?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!职责:分工做好相关工【。。作各级建设(住房保!障):。部门负责《本辖区廉租住房的管!理工作?
第二章 房源!筹集
《 第六条 廉【租,住房房源《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!。式筹集主《。要包括
【 (一)政【府出资建《设的:廉租住房;
】 (》二)政府出资—收购的住房;
】 (三)】腾退的?公有住房;
】 , ?(四)社会捐赠【的住房?;
— (?五)其他《渠道筹集的住房【
第七条— 廉租住房房源供!应实行统《一的计?划管理?原则上按各县(区)!所占比例《均衡:分布由市政府组【织建:设,或收购对部分房【源不足的《。县(区)《市建设(住房—保,障)部门可以适当】调剂
《 第:八条 《新建:的廉租?住,。。房,用地实行行》政划拨方式供应【免收行?政事业性收》费,和政府性《基金;?配建的廉租住房由】。政府按?规定价格《。回购并?按规定?的租金?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!庭出租的按》有关规定享受税【收优惠
— 《免,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!包,括防:空地下室易地建【设费、城市房屋拆迁!管,理费、?工程定额《测定费、白》蚁防:治费:、建设?工程质量监督费【、城市绿化赔偿费】等项目免收》的政府?性基金包括城市【基础设施配套费、散!装水:泥,专项:资金、新《型墙:体材料专项基金【、教育费附加、地】。方教育附加、城镇】公,用事:业附加等项目
】 ? 鼓励《社会捐赠住房—。作为廉租住房—房源或捐赠》。用于廉租住房的【资金:
? 政府或经政府!认定的?单位新建《。、,购买、改建住房【作为廉租住房—社会捐赠《廉租住房房源、【资金参照财》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】关于廉租住房经【济适用?住房: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!政策的通《知(财税[2008!]第024》号)规定的有关税收!政策执行
第】九条 ? ,新,建廉租住房应当【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!集中建设相结合的】方式主要在经—济适用住房、—普通:。商品: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!
【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!建,筑面积控制在50】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!市,低收入住房困—。难家庭?的居住?需要合?理确定套型结—构
配套!建设廉租住房—的,经济适?用,住,房或者普通商—品住房项目》应当在用地规划、】国有土?。地划拨决定书或【者国: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,合同:。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!租住:房总建筑面积、【套数:、布局、套型以及建!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!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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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第十条 》廉租住房租金收【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!规定实行“收支两】条线”管理》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!护和管理不足部分】在一般预《算中安排
第】十一条? 新建廉租—住房的?装修应当坚》。持经济?、适用原则配备【。基本生活《配套设施(主要包括!供水、?供电、电信》等,。设施)?。满足基本《使,用功能做到》交房时?即可入住使用
! 新建—廉租住房应依托【一个:。小区实行物》业统一管理对入住】廉租住房的低—保家庭予以免收物业!管理费其物业管理】。费从廉租住房租金中!列支
第三【章 供应对象
】 第十二条 申】请租赁补贴》或实物配租应—当以家庭《为,单位并同《时符合以下》条件
】 (一)申》请人必须《具有本市城镇户【籍并在本市》生活居?住满2年以上;【
— (二)申请家庭】。收入符合市政府公】布的当?。年廉租住房保障对】象的家庭收入—标准;
!。 (三)申》请家庭人《均住房面积》符,合,市政府公布》的当年廉租住房保】障对象的《住房困难标准
【
: , 本规定中【廉租住?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!入标准、住房困难标!准,、租赁补贴标准、】。。配租:面积等相关》数据由市《建设:(,。。住房保障)部门【会同:有关部门根》据本市居民收入【。、,居住水平、住—房价格等因》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!批准后每年3—月底向社会公布
】
第?十三条 申请【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!料原件及复》印件所?需复印件一式三【。份
》 (一)申请】人及家庭《成,员的身份证、户口】簿;:
: (二【)已婚家庭成—员的婚姻证明—;
》。 : (三)《按,。要求填写并经有关】部门认定的申—请表;
】。 :。(,四)申请人户籍【。所在:地及:实际居住《地的住?。房情况证明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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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五,)申请人上》一,年度收入证明—(工资收入含—基本工?资、各?类补贴或其》他收:入应由所在》单位提供;无工作单!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!区居委会和街道办】事处办?理书面证《明;:未就业的提供—失,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!);
《 (六【)申请人的家庭中】有优抚对象》的须提供县(区【)级以上民政、【。工会部门核》发的优抚证件;
! (七【)低保家《庭须提供民》。政部门核《发的:低,保证明
】 以上材料应当提!交原件核《定,需留存?的复印件《收件人应加》。盖校对章《申请:人应在复印件上【签,名
第十四条】 申请人家庭【成员:之间应具有法—定的赡养、扶养或者!抚养关系包括申【请人及其配偶、【。子女、?父母等但申请人的家!庭成员中《已享受廉租住房政】策或已作为其—他家庭的成员参【与廉租?住房申请的人员【不得再次参与申请】
第十五条 !家庭住房面积是指全!部家庭成员》名下拥有的私—有住:房面积和承租—的公:有住:房面积之和申请家庭!住用其父母、—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!房,家庭人均住房使【。用面积符合》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!可按无房户配租廉】租住房
—第,十六条 》家庭年收入是指【家庭成员的》全部:收入总和包括—工资:、奖金、津贴、【补贴、储蓄存款利】息、各类社》保金及其他》应当计入家》庭的收入
》
, 第十七条 【申,请人的家《庭成员?所,在单位要为》相应的家庭成—员,出具住房、收入情况!证明并在《。申,请表的相应栏目【中签署意见、盖章】
》 家庭成员无工】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!地的街道办事处或】乡镇人民政府通过】。入户:调查:。、邻里访《问及信函索证—等方法对其住房、收!入进行?核定并出《具书面意见
【
第四章 审—核与分配
— 第十?。八条 对申请廉】租住房?的家庭资格》审核实行三级—审核:、两级公示制度
】
:。。 (》一):申请申请家》。庭应当向户口所在】地的街?道办: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!申请按要求如—实完整填写莆—田市城市居民廉【租住房申《请表(以下简称申】请表)一式》。。三份并按本规—定第:十三:条,的规定提《交相:关材料
】 (二)初审—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!府在收齐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!应当:在5个工作日—。内受理并向》。申请:人出具收件单—和受理通知单
】 1、申请材!料不齐的应当—。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!性书:面告知受理时间【。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!料之日起计算—逾期不告知的—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!工作日后即算为受】理
》 2、》申请材料齐》全的街道办》。事处或乡镇政府应】当自受理申》请之日?起20个《工作日内通过入户】调查、邻里访问以及!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!请人家庭人口、收入!和住:房状况是否符合【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!出初审意见》并,张榜公布《(公布期限1—0天)公布期满无异!议的:将,初审意见、入户调查!表、:申请:材料报县(区)建设!(住房保障)—部门:人户分离的家庭应】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!际居住地《同时进行公布
! (三—)复审县《(区)建设(—。住房保障)》部门应当自》收,到申请材料之—日起:10日?。内就申请人的—。。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!。。合规定?条件提出《审核:意见:并将符合条件的申】请材:料转同级《民政部门县(—区)民?政部门应当在收【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!0个工作日内就申】请,家庭的收入是—否符合规定条件提】出审核意见》。并反:馈同级建设(住【。房保障)部门经审】。核符合规定》条件:。的区建设(住—房保障)部门应当提!出,初步配?租,意,见并将配租意见和申!请材料报送市—行,政服务中《心建设(住》房,保障)部门窗—口
】(四:)公:示和批准《市,建设(住房保障【),部门应当在收到【申,请材料之日起5【个,工,。作日内对申请材料】进,行复核复核结果应以!书,面形:式通知县(区)建】设(住房保障)部门!或申:请,家庭
?
? : ,1、对符合》。保障:条件的市建设(住房!保,障)部?门根据?廉租住?房申请和《房源筹集情》况确定各申请家【庭的配租《方案并在莆田建设信!息网站上对申请家】。庭人:口、住房、》收入:。情况:及,配租方?案进行公示期限【为15日对不—符合保障条件的县(!区,)建设(住房—保,障)部门《应当在收到异—议文件之日起10个!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!位,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保!障,条,件的申请家》庭,书面告知原》因
【 2、经公示无【异议或异议不—成立的?作为廉租住房—保障:对象予以登记建【立市、?。县(区)共享的住房!需求档案并发放莆田!市廉租住房》保,障资格?。。证(:简称:资格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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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符!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!择一种廉租住房【保,障方式其中廉租住】房主要配租给已登】记为廉租住房—保障对象的孤、老】、病:、残等特殊困难家庭!以及所承租的—公房是危房或面临拆!迁的其他急需救【助的家庭《有原住房的家—庭在:享受廉租《住房保障《。时,由市建设《(住:房保障)部门按【其现住房面》积与:保障面积标》。准的差额发放租赁】补贴或配租廉—租,住房
第二十】条 被确定为租赁!补贴的家庭凭资格】。证,与建设(住》房保障)部门或者具!体实施机构》签订莆田市廉租住】房租赁补贴》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!赁补贴?标准、停止》廉租住房《租赁补贴《。的规:定,及违约责《。任
》 月补贴—金额:将,。按照廉租住房保【障,面,积标准与现住房人】均使用?面积的差额计算【(差额不足5平【方米:。。按5平方米计—。发租赁补贴)—租赁:。补贴:金额按下列公式计】算申请家庭月—租赁补贴《数,。额=每人每平—方米月?补,贴额:×(:人均住房保障面积】标准-?人均现住房》使用面积)》×配:租家庭人口数
【
—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!纳租金超《过家庭?月租赁补贴数额的】超出部分由配租【家庭自行《承担;低于月租【赁,补,贴数额的《按规定标《准发放租赁补贴【
市建!设(住房保》障)部门应在每季度!最后十?天内向市财政部【门申请拨付本季【。度租赁补贴发放【。金额并在下季度初将!补,贴资金下拨县(区】。)建设(住房—保,障)部门经市财政部!门核实后《按资金列支渠—道予以拨付》
第二十一【条 被确定为实物!配租的?家庭凭资格证与【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门或者具体实【施机构签《订,莆,田市廉租住房租【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!廉租住房情况、租赁!期,限、房屋面积、租金!标准、?权利、?义务、腾退住房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!。容
】未按约定办理上述】腾退: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!不签订莆田市—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!视为:放弃本次廉》租住房实物配租【资,格
? 第二十二条 】领取租赁补贴的【家庭应与产》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!租赁合同租赁—补贴由户口所在地】的县(区)》建设(住房保障)】部,门或街道办事—处、乡?镇政府直接》支付给产权人或产】。权,。单位
!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!应与市建设(住【房保:障)部门《。签订租赁《合同按期交纳租金】
— 发放租赁》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!住房的结果应当【予以公布
【第五章 监》督管:理
第二十【。三条 建设、收】购的廉租住房未经】市,政府同意《不,得转:让、抵押《
第二十四【条 廉租住房只】能用于申请家庭及】其成员?自住不得转》租、:转借或?者改变用途
第!二十五条 》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!的家庭?每年应按时》向户口所在地县(区!)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如实申报家庭!人口、收入及住房】等变动?情况县(区)建【设(住?。房保障)部门会同县!(区)民政、街道】办,事处(乡镇》人民政府《)、社区等》有关部门《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!实,、张榜公布并将申报!情况及核实》结果书面上报市【建设(住房保—障)部?门同时向申》请条件有变》动的:。家庭:发放莆?田,市廉租住房复核通知!单,
第二十六【条 : 市建设(住—房保障)部门应【当按: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!。适时调整租赁住【房补贴额或实物【配租面积、租金等】;,对不再符《合规定条件的应当】停止发放租赁补【贴或: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!定退回廉租住房
! 第二十七条 【 县(区《)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应》当会同?有关部门采》取定期走访、抽查】等方式对享受—廉租:住房保?障的家庭人口—、收入?、住房状《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!相关资料完善档案】管理
第二十八!条 享受廉—租住房?保障的?家庭出现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市建设(】住房:保障)部门应当取消!其,廉,租住房保障资格停】发租赁补贴或者在合!理期限内收》回廉租住房
】 (一—)未如实申报家【庭收入、家庭人口、!住,房状况?以骗取廉租住—房保障资格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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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?)家庭人均收—入连续1年以上超】。过规定的人均收入标!准的;
— ? (三)《因家庭?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!增加人?均住房面积》超,过规定?的住房保障标准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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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《擅自改变房屋—用途的?;
》 (五》)将所?承租的廉租住房转】借、转租的;—
》 (六)无—正,。当理:。由累计6个月以上】未,。在廉租住房居—住的;
! (七)无正当【理由连?续3个?月或累计6个月【未交纳房租的;【
》 (八)其他违反!合同:约定行?为的
《 第二十《。九条 市建设(住!房保:。障)部?门作出取消》保,障资格的决定后向】。享受租赁补》贴的:家庭:。发放莆田市廉租【住房:租房:补贴停止发放—通知:单;向实物配—。租家庭?发放:莆田:市廉:租,。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!(以下简称通—知单)并说明理由
!
—享,受实物配租》的,家,庭应当自收到—通,知单之日起3个【月,内将所承租的廉【租住:房退回市建设(住房!保,障)部门或》者具体实《施机构结清》。相关费?。用逾期不《退回的?市建:。设(住房保障—)部门?。或者具体实施机【构可从次月起按【。同级地段同类性质房!屋市场?租金标准进行—调整或向人》民法院提起诉讼 】
第六《章 法?律责任
第【。三十条 申请家】。。庭隐瞒有《关情况或《者提供虚《假材料?申,请,廉租住房保障的【建设(住房保障【)部门不予受理【并,给予警告
— 第三十一条 】对,违反本规定不—如实申?报,家庭住房、收入、】人口状况骗取审核】。同意或者获得廉租】住房保障《的由县(区)建【设(:住房保?障)部门给予—警告对?已经登?。。记但尚未获得廉租】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!(住房保《障)部门取消其登记!;已获得《廉租住房保障的由】市建设(住房保障】)部门或者》具体:实,施机构责令其退还】。。已领:取的租赁补贴或【者退出廉租住—房并补交市场租【金与廉?租住:房,标准:租金的差额;构成】犯罪:的移交司法机关【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三十二【条 :。 对为申请人—出具虚假证明的单】位由建设(住房保】障)部门提请—同级监察机关依【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!领,导,和相关人员的责任;!构成犯罪的移交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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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》三条 对建—设(住房保障—)部:门及有关部门的【工作人员《在廉租住《房管理工作》中滥用职权、玩【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!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!。分;构成犯罪的移交!司法机关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
第!七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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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—条 仙游—县可参照本规定【。执行也可结》合当地实《际制定规定》
?。第三十?五条: ?本规定自公》布之日起《施行2006年【7月10日出—台莆田?市城镇最低》收入家庭廉租住【房管:理暂行规定(—莆政综[2》006]《94:号):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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