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莆【田市廉租住房管【理规定 》 第一章 总【则 第一条 】 ,为完:善廉租住房制度【保障低收入住—房,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!需求规范《廉租住?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!务院关于解决城【市低:收入家庭住》房困难的若干意【见(国发[2007!。]24?号)、福建省人【民政府关于解—决城市低《收入家庭住房困难】的实施意见(闽政[!2007]32号)!和建设部等九—部门联?合发布的廉租住房】保障办法(第1【62号?令)等?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!制定本规《定 ? 第:二条 本》市,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!当以保障低》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:基,本,住,房需求为《原则根据财》政承受能力和居民】。住房状况《合理确定 【 ,   符合规定条】件,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,家,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! 第三条 】城市:低收入住房困—难家庭?廉租住房保障方【式以发?放租赁补贴》为,主实物配《租为辅 《    《 本规定所称租赁补!。贴方式是指》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向符合《规定条件的申请【家庭按照规》定的标准《发放:住房租金补贴—由其自行《租赁住?房     本】规定所?称实物配《。租方:式是指建《设(住房保障)【部门向符《合,规,定条件的申》请家庭?提供廉租住房—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!  :   对《已承租政府直管公】房的城市低收—。。。入家庭参《。照实物配《租方:式实:施保障对《住房保障《面积标准《范围内的租金予【以适当减免 第!四条: 廉?租住房保障资金以】财政预算安排为【。主多渠?道筹措?并举的?原则保障资金—主要包括 —。  :   (一)市、】县(区)《财政:预算:安排的廉租》住房保障《资,金;  —   (二》)提取贷款风—险准备金《和管理?费用后的《住房:。公积金增值收益【。。余额:;     (!三)土地《出让:净收益?中不少于10%的部!分;   【 , (:四,)政府直《管公房?出售后?的部分?净收益归集资金; ! ,  :。。   (五)社会捐!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!金;     !(六)?。其他资?金   —  廉租住房资金】实行财政专》户管理?专项用于廉租住【房的:建设、改建》、收:购和发放租赁—补贴不?。得挪作他用 【 第五条 》。 市:、县(区《)人民?政府:建设(住房保障)部!门,负责:廉租:住,房保障?管理:工作住房委员会办公!。室(以下简称房【。委,办或:房改办)负责—廉租住房《保障对象的资格审】核工作市发改—。委、:监察局、民政局、】财政局、《国土资源局、规划】局、税务局、物价局!。、统计局等有—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!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!相关工作《各级建设(住—房保障)部门负责本!辖区廉租住房的【管理工作 》 第二章》 房源筹集 【 第六?条 廉租住房房源!。采取新?建和收购等方式【筹集:。主要包括 【  :  (一)政府【出资:建设的廉租》。住房; 《  ?   (二)政【府出资收《购的:住房:; 《    (三)【腾,退的:公,有住房; 》 :    《(四)社会捐赠【的住房?。。;  》   (五》)其他渠道》筹集:的住房 《 第七条 【廉租:住房房?。源供应实行统一的】计划管理原则—上按各县(》区,)所占比例均衡分】布,由市政府组织建设】或收购对《部,分房源不足的县(区!)市建设(》住房保障)》部门:可,。以适:当调剂 —第八条 新建的廉!租住房用地实行【行政划拨方》式供应免收行政【事业:性收费和《政府:性基金;配建的【廉租住房由政—府按规定价格回购并!按规定的租》金标:准向符合条件的家】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!享,受税收优惠 】 ,   免收的—行,政事业性收》。费包括?防空地下《室易地建《设费、城市房屋拆迁!管理费、工程—定额测?定费、白蚁》防治费、《建设:工程质量《监督费、城》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!免收的政府性基【金包括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、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】、新:型墙体材料》专项:基金、?教育费附《加,、,地方:教育:附加、?。城镇公?用事业附加等—。项目 》    鼓励社会捐!赠住房作为廉租【住房房源或捐—赠用于廉租》住房的?资,金     政】府或经政府认—。定的单位新建—、购:买、改建《住房作为廉》。租住:。。房社会捐赠廉—。租住房房源、资金参!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!局,关于廉租住房—经济:适用:住,房和住房租赁—有关:税收政?策,的通知(财税[2】0,08]第024号】)规定的有》关税:收,政策执?行, 第九条 【 新建?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!套,建设与相对集中【建,设相结合的方式【主要在经济适—用,。住房:。、普通商品住房【项目中配套》建,设 《    新建廉租住!房单套的建筑—面积控制在50平方!米以:内,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!房困:难家庭?的居住需要合理【确定套型《结构 《  :  配套建设—廉租住房《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!普通商品住房项目】应当在用地规—划、国有《土地划?拨决定书或》者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?同中明确配》套建设的廉》租住房总建筑—面积、套数、布局、!套型以及建》。成后的?移交或?回购:。等事项 《 第十条》 廉租住房—租金:收,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!规定实行“收支【两,条线”管理》专项用?于廉:租住房维护和—管理不足《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!排 第十—。一条 ? 新建?廉租:住房:的装修应当》坚持:经济:、适:用原则?配备基本生活配【套设施(主》要包括供水、供电、!电信等设施)—满足基?本使用功《。能做:到交:房时:即可入住使用 】   ?  新建廉租—住房应依托》一个小区实》行物业统一管—理对入住《廉租住房的低—保家庭?予,以免收物业管理费】其,物业管理费从廉【租住房?租金中列支》 第三章— 供应对象 第!十,二条 申请租赁补!贴或实物配》租应:当以家?庭为单位《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!  《   (《一)申请人必须【具有本市城》镇户:籍并在本市生活居住!满,2年以上《; :     (【二)申请家庭收入】符合市政府公布【的当年廉租住房【保障对象的家庭收】入标准; 【    (三—。)申请家庭》人均住房面积符合】。市政府公布》的当年廉租》住房保障对象的住】房困难标准 —。     —本规定中廉》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!庭收:入标准、住房困【难标准、租赁补贴标!准、配租面》积等相关数据由市建!设(住房保障)【。部,门会同有关部门根】据本市居民收入、】居住水平《、住房价《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!市政府?批准后每年3月底】向社会公布 第!十三条 《 申请人须如实提】供以下材料原件及】。复印件?所需复?印件一式《三份  —   (一》)申请?人及家?庭成员的身份证、】户口簿; 》 ,    《 (二)已》婚家庭成《员的:婚姻:证明; 》     (三【)按要?求填写并经有关【。部门认定的申请【表;  —   (四)申【请人:户,籍所在地《及,实,际居住地的住房【情况证明; 】 ,  : (五)申请人【上一年度《收入证明(工—资收入含基本工资】、各类?补贴: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!单位提供;》无工作?单位:的到户籍所》在地社区居委—会和街道《办事处办理书面证】明;未就业的提供失!业证或其他相关【证,明);? : ,。    (六)申】请人:的家庭中有优抚【对象的须提》供县:(区)级《以,上民:政、:。工会部门核发的【优抚证件;  ! ,  (七)低保【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!核发的低保》证明 ? :    《以上材?料,应当提交原件核【定需留存的》。复,印件收件人应加【盖校对?章申请人《应在复?印件上签名 第!十四条 《 申请人家庭—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!的赡:养、扶养或者抚养关!系包:括申请人及其配偶】、子:。女、父母等但申请】人的家庭成员中已】享受廉?。租,住房政策或已作为】其他家庭的成—员参: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!员,不得再次参与申【。请 第十五【条 家庭住房面】积是指全部家庭成】员,名下拥有的私有【住房面积和承租【的公有住《房面积之《和,申请家庭住用—其父母、子女自有】或承:租的住房家庭—人,。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!廉租住房申请标准】的可按无房户配【租廉租住房 【。 ,第十六条 —家庭年收《入是指家庭成员的】全部收入总和—包括工?资、:奖金、津《贴、补贴、》储蓄:存款利息、》各类:社,保金及?其他应当计入家庭】的,收入 ? 第十七条 】申请人的《家,庭成员所在单位要】为相应的家庭—成员出具住房—、收:入情况证明》并在申请表的相【应栏目中签》署意见、盖章 【     —家庭:成员:无,工作单位《的由户口所在地【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!人,民政府?。通过入户《调查、邻《里访问及《。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!住房、收入进行核】。定并出具书》面,意见 ? :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! 第十》八条 对申请廉租!住房:的家庭资格》审核:实行三级《审核、两级公示制度! :  :   (一)申请申!请家庭应当向户口】所在地的《街道办事处或乡【镇政:。府提出?申请按要求如实完】整填写莆《田市城?市居民廉租住房【申请表(以下简【称申请?表)一?。式三份并按本—规定第十三条的规】定提交相关材料【     (二】),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!镇政府在收齐—申,请人提交《的材料后应当在【5个工作日内受【理并: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!和受理通知单 】    《1、申请《材,料,不齐的应当在5【个工作日内》一次性书面》。告知:受理时间从申请【人补齐相关材料之】日起计算逾期不【告知的自收到申【请材料5个工—作日后即算为受理 !    》 ,2,、申请材料齐—全的: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!府应当?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,2,0个工?作日:内通过入户调—。。查、邻里《访问以及信函索【证等方式《。对申请人家庭人口、!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!符合规定条》件进行审核提—出初审意见并—张榜公布(公布期】限10天《)公布期满无—异议的将初》。。审意见、《入户:调查表、申请材料报!县,(区)建设(住房】保障)部门》人户分离的》家庭应当在户—口所在地和实—际居住地同时进行】公,布    【。 (三)复审县(区!)建设?(住:房保障)部门应当自!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!10:日内:。就申:请人的家庭住房【状况是否符合规【。。定条件提出》审核意见《并将符合条件的申】请材料转同级民【政部门?县(区)民政部门】应当在收到申请【。材料之日起1—0,个工作?日内就申《请,家庭的收《入是否符合规定条】件,提出审核意见并【反,馈同级建设(住房】保,障)部门《经审核符合规—定条:件的区建设》(住房保障》)部门应当提—出初步?配租意见并将配【租意见和申请材料报!送,市行政服《务中:心,建设(住房保障)】。。部门窗口  】   (四)公示和!批准市建设》(住房?。保障)部门应当在收!到申请?材料: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!对申请材《料进行复核复核结】果应以书面形式【通知县?(区)建设(住房保!障)部门或》申请家庭 》     1、】对符合保障条件的】市建设(住》房保障)部门根据】廉租:住房:申请:和房源筹集情—况确定各《申请家庭的配租方案!并,在莆田建设》信息网站上对—。申请家?庭人口?、住房?、收入情况及配租】方案:进行公示期限为1】5日对不符合—保障条件的》县,(区)建《设(住?。房保障)部》。门应当在收到异议】文件之日起》10个工《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!进行复查对不—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!家庭书?面告:知原:因,     2】、经公示无》异议或异议不成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】保障对象予以登记】。建立市、县(区)】共享的住房需求【档案并发放莆—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资!格,证(简称《资格证?) 第》十九条 符—合条件的家庭—只能选择一种廉租】住房保?障方式其中廉—租,住房主要配》租给:已登记为廉租住【房,保障对象的孤、老】、病、残等特殊困】难家庭以及》所,承租的公房是危房】或面临拆迁的—其他急需救助的【。家,庭有: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!廉租住房保障时【。由市建设(住房【保障)部门按—其,现住房面积与—保障面积标》准的差?额发放租赁补—贴或配租廉租住房】 第《二十:条 被确定为租】赁补:贴的家庭凭资格证与!。。建设(住房保—。障)部门或者—具体实施机构—签订莆田市廉租住】房租赁补贴》。。协议协议应》当明确租赁补贴【标准、停止廉租住】房租赁补贴的规定及!违约:责,任 : ,     月—补贴金额将按照廉租!住房保障面积—标,准与现住房人—均使用面积》的差额计算》。(差额不足5平方】米,按5平?方米计发《租赁补贴)租—赁补贴金额按—下列公式计算申请】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!=每人每平方—米月补贴额×—(人均?。住房保障面积—标准:-人均现住房使用面!积)×配《租家庭人口数 【     —配租家庭所租—房屋实纳租金超过】家庭月租赁补—贴数额?的超出部《分由配租家庭—自,。行承:担;低?于月租?赁补贴数额的按规定!标准发?。放租赁补贴》    — 市建设(住房【保障)部门应—在每:季度最后十天—内向市财《政部门申请拨付本】季度租赁补贴发放】金额并在下季度初将!补贴资?金下拨县(》区)建设(住房【保,障)部门经》市财政?。部,门核实?。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!以拨付 —第二十?一条 《被确定为实物配【租的家庭凭资—格证:与建设(住》房保障)《部门或者具》体实施机构签—订莆田市廉租—住房:租赁合?同合同应当》。明确廉租《住房:情况:、,租赁:期限、房屋面积、】。租金标准、权—利、义务、腾退住房!方式及违约责任等】内容     !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!退或交款手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】莆田:市,廉租住房租》赁合同?的,视为放弃本次廉租】住房:实物配?租资格 第二十!二条 领取—租赁补?贴的家庭应与产权】人或产?权单位?签订租?赁合同租赁补贴【由户:口所在地《的县(区)建—设(住房保》障)部门或街道办】事处、乡镇政府直】接支付给产权人或产!权单:位     】承,租廉租住房的—家庭应与市建—设(住房《保障)部门签订租】赁合同按期交纳【租金:。   》  :发放租赁《。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!住,房的结果应当—予以公布 【第,五章: 监督管理》 第二十三【条 ?建设、收《购的廉租住房—未经市?政府:同意不得转让—、抵押 《 第?二十四条 廉租住!。房只能?用,于申请?家庭及其成》。员自:住不得转租》、转借或者改变用】途, 第二十五条 !。 享受廉租住房保】障的家庭每年应【。按时向户口所在地】县(区)建设—(住房?保障)?。部门如实申报家【庭人口、收入—及住房等变动—情况县(《区)建设《(住房保《障)部门会同—县(区)民政、街道!办事:处(:乡镇:人民:政府)、社区等有关!部,门对其申报》情况进行核实、张榜!公布并?将申报情况及核【实结果?。书面上?报,市建设?。(住房保障)—部门同时向申请【条件有变动》的家庭发放莆—田市廉租住房—复核通知单》 第二十—六条: , 市建?设,(住房?保障)部门应当【按申报情况及核【实结果适时调整租赁!。住房补?贴额:或实:物配租面积》、租金等;对不再符!合规定条件的—应,当停止发放租—赁补:贴,或由承租人》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!租住房 第二十!七条: 县(区)—建设(住房保—障):部门应当会》同有关部门采取【定期走访、抽—查等方式对享受廉租!。住房保?障的家庭人口、【收入、住房》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掌!握,相关资料完善—档案管理 第二!十,八,条 享受》廉租住房保障的【家庭:出现下列情形之【。一的市建设(住房】保障)部门应当【取,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!格停发租赁补—贴或者在合理期限】内收回?廉租住房《     (一!)未如实申报家【庭收:入、家庭人口、住房!状况以骗取廉—租住房保障》资,格,的;     !(二:),家庭人?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!超过规定的》。人均收入标准的; !    》 (三)《因家庭人数减少【或,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!房面积超过规定的住!房,保障标准的;—  《   (四》)擅自改变房屋【用途的;《  《   (五)将所】。。承租的廉租住—房转借、转租的;】     【(六)无正当理由】累计6个月以—上未:在廉租住房居住的;!  《。   (七)无正当!理由连续3》个月或累计》6,个月未?交,纳房租?的;   【 , (八)《其,他,违反:合同约定行》。为的 第—二十九条 》 市建设《(,住房保障)部门【作出取消保障—资格的决定后向【享,受,。租赁补贴的家庭【发,放莆田市廉租住【房租:房补:贴停止?发放通知单》;向实?物,。配租家庭《发放莆田市》廉租住房终》止,配租通知《单(以下《简称通知单)并【说明理?由 ?     享受实物!配租的家庭应当自收!到通知?单之日?起3个月内将所【承,租,的廉租住房退回【市建设(住房保【障)部门或者—具体实?施机:构结清相《关费用?。逾期不退回的—市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或者具》体实施机《构可从次月起按同】级,地段同类性质—房屋市场租金标【准,进行调整《或向人民法》。。院提起?诉讼 第六【章 法?律责任 第三十!条 申《请家庭隐瞒有关【情况:。或者提?供虚假材料申请廉】租住房保障的建设(!。住,房保障)部》门不予受理并给【予警告 —第三十一条 【对违反本规定不如】。实,申报家庭《住房、收入》、人口状《况骗取审核同意或】者获:得廉租住《房保:障的由?县,(,区)建设(住房保】障,。。)部门给《。予警告?对已经登《记但尚未获得廉【租住房保障的—由,市建设(住房保障)!部门:取,消其登记;》已获得廉《租住房保障的—由市建设(》住房保障)部门或】者,具体实?施机构责令其—退还已领取》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!廉租住房并》补交市场租金与【廉租住?房标准租金》的差额;构成—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!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 第三!十二条 对为申请!人,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!由建设(住房保【。障,。)部门提请同—级监察?机关依?。法依纪?。追究单位主》要领:导和:相关:人员的责任;构成】犯罪的移交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《。 第三十三条 】 对:建设(住房保—障,)部门及有》关部门的工作—人员在廉租住房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】权、玩忽职守、【徇私舞弊的依法依】纪给:予纪:。。律处:分;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?机关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》 , 第七章 附【。则 第》三十:四条 仙游县】。可参照本规》。定执:行也可结合当地实】际,制定规定 【第三十五《条 本规定自】公布之?日起施行200【6,年7月10日出台】莆田市城镇》最低收?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!暂行规定(》莆政综[20—06:],94号)同时废止】 《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