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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苏州市城【市房屋拆迁管—理条例[《已修正] 】   苏州市【第,十,二届人民代表—大会:常,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!会议于2002年5!月29日制定并【经江: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!大,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三十一次《会,议于200》2年8月20日批准!现予公布自20【02年11月1【日起施行 —。  2002—年,8月26《日 第一》章 :总则 第一条【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!拆迁管理维》护拆迁当事人的【合法权益保障—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!据国务院城》。市房屋拆迁》管,。理条例等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结合本市实!际,情况:制,定,本条例 第—二条 在本》市城市规《划区:内国有土地上实【施,房屋拆迁并》需要对被拆迁人补】偿、安置的适用本条!例 第三条 城市!房屋拆迁必须按【照城市规划进行有】利,于保护古城、古镇和!文物古迹有利于【。。改善生?。态环境?。 第四条》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!律、法规和》本条例规定对被【拆迁人给予补偿、安!。置;被拆《迁人:应当在搬迁期限【内完成搬迁》   《本条例所称拆迁人】是指取得《房屋拆迁许》可证的单位  】。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!。人是指被拆迁房【。屋的所有人 第】五条 市和县级【。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是本行?政,区域内?的城市房屋拆—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!   苏州市人民】政,府城市房屋拆迁【管,。理办公室受市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!委托对城市》房屋拆迁工作实【施,监,督管理  — ,市房屋拆《迁管理?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!和相城区的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!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!。实施:监督管?理 ? , 市和县级市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!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负责与《城市房屋拆》迁有关的土地管理】。工作 第》二章 拆迁管理 】 第六条 需—要拆:。迁房:屋的单位必》须向:房,屋拆迁管《理部:门提出申请领—取房屋拆迁许可证】按照:规定缴纳拆》迁管理费 》   ?申请:领取房屋拆迁—许可证应当提交下】列文件、《资料   —(一)建设项目批】准文件; —  (二)建设用】地规划许《可证(含规划定点红!线,图);  — ,。(三:)国:。。有土地?使用权批准文件【;,   (四)拆迁!计划和拆《迁方案;   】(五)金融机构【出具的拆迁补偿安】置资金存款证—。明;   —(六)拆《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!提供委?托合同?   《房屋: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!。收到申请人提—交的全部文件、资】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!。申请事?项进行审查;—经审:查对符?合条件的颁》。发房屋?。拆迁许?可证对不符合条件】的,应当:书面答复申请人【 :第七:条,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!屋拆迁管理部门【应当书面通知工商】、规:划、房管、》国,。。土等有关部门暂停】办理:拆迁范围内的—营业执照新建、【扩建、?改建:房屋转?让,、租赁?、抵押房屋和房【屋析产改变房屋【和土地?用,途等相关手》续,暂停期限最长不【得超:。过一:年;拆迁人》需要延长暂停期【限,的必须经房》屋拆: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!的期限不得超过【一,年 第八条 房】。屋拆迁管理部—门应当自《颁,发房屋拆迁》许可:证之日起七》日内:将拆迁人《、拆迁范围、—拆迁期限等有—关,事项登报公》告   拆迁人应!当自公告之日起七】。日内向被《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!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!传、解?释工作 》。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!在房屋拆迁》许可证确定的拆迁】期限内实施》房屋:拆迁因特殊情况【需要延长拆迁—期限的拆《迁人应当在拆迁【期限届满十》。五日前向《房,屋拆迁管理部—门提出?延期拆迁申》请;房屋拆迁管【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!。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!答复 ?   房屋拆—迁管理?部,。门批准延期拆迁【的应:当登报公告》 第十条 拆【。迁人可以自行拆迁】也可以委托拆迁【 委?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!须具有房屋拆迁【资格证书被委托人】不得:。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!   房屋拆迁【管理部门不》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!受拆迁委托  】 ,。。拆迁实施单位的管】理,人员必须持有房【屋拆迁管理部门核】发的:。拆迁上?岗证 第十—一条 拆迁人应【当与被?拆迁:人订立拆迁补偿【安置协议《拆迁补偿《安置协议《书,应当采用房屋—拆迁管理部门统【一的文本格式 【   ?拆,迁,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!管公房和《单位:自有房屋的拆—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!、房:屋承租?人订立拆《迁补偿安置协议【 ,。   被拆除房屋为!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!提,交委托文书或者有】关证明材料代管人】是房屋拆迁管理【部门的拆迁补偿【安置协?议必须经公证—机关:公证并?办理证据保》全   》被拆除房屋》为共有产权》的共有?人应当共《同书:。面委托?代理人与拆迁人【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!议   被—拆,除房:屋所有人已》死亡的由继》。承,人或者?继承人?委派的代表》提,供合法继承证明【或者出具具》结书与拆迁》人订立?拆迁补?偿安置协议 第】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!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!。人或者房屋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!拒绝搬迁的拆—迁人可以依法向仲】裁委员会申请仲【裁,也可以依《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!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!法,申请人民法院先【予执行 第十【三条 ?。拆迁: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!迁人、被拆》迁人:与房:屋承租人达不成【拆迁:补偿安?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!向批准拆迁的房屋】拆迁管理《部门申请裁决被拆】。。。迁,人是房屋《。拆迁管理《部门的由同级人【民政府裁《决进行裁决应当【先予调解裁》决应当?自收到申请之日起】三十日?内作出当事人—对裁:决不服的《可,以依法向人民法院】起诉 ? 第十?四条 在房》屋拆:迁管理?部门裁决规定的【搬迁期限内》被拆迁人或者—房屋:承租人未完成搬【迁的:。由市、县级市人民】政府责成《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!。者由房?屋拆迁管理部门申】请人民法院强制拆】迁 第十五—条 拆迁人实—施房屋?拆迁的补偿安—置资金应当全—部用于房屋》拆迁的补《偿安:置不得挪《作他用   房】。。屋拆迁管理部门应】当与拆迁人、出【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!存,款证明的《金融机构订》立拆迁补偿安置【资金使用监管协【议拆迁补《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!经房屋?拆,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!机,构应当配合房—屋拆迁管理部门【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! 第十六条 房屋】拆迁管?理部:门应当?加强对房屋拆—迁活动的监》督,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!组织对拆迁项目【进行检查验收 】第十七条 法—律、法规对拆迁军】事设施、《。教堂寺庙、文物古】迹,、古树名木和归【侨、侨?眷、:华侨私有房屋等另】有规:定的依照有》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办》理, 第三《章 拆迁补偿与【安置: , 第十八条 —拆迁人应《当依照法律、法规】和本条例规定对【被拆迁?人给予补偿 —   拆除》未超过批准使用期】限的临时建筑—按照:使用:期内的残存价值【参考:剩余期限给予—补偿;拆除违—法,建筑、超过批准使】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!予补偿 第十九条! 拆迁补偿》。的,方式可以实行货币】补偿也可《以实行房屋产权调】换由被拆迁人—选择 ? 第二十条 被【拆迁房屋货币—补,偿,的金额根据下列【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!估价格确定具体【办,法由市人《民政府根据省有关】。规,定制定? :  (?一,。。。。)被拆迁房屋重置价!、房屋装修评估值、!附属物评《估值:以及房屋《成新程度、层高、】楼层等调节因—素,;   》(二)被拆》迁房屋区《位基准价、划拨用】地折扣以及房屋【的周边?环境、交通和商业】服,务便利程《。度、公共《事业设施配套状况】等区位调《节因素; 》 ,  (?三)被拆迁房屋【建筑面积   】自竣工之日》起至拆?迁许可证颁发—。之日止不满五年的】住宅房?屋被拆迁的拆迁【人应当对被》拆迁人?增加百分之十的【货币:补偿金额 第二】十一条 被拆迁【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!重置:建安成本价由—市和县级市物—价、房产管理部门】根据房?屋,的结构?。和等级?确定:按年度公布拆—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!价按照以下》规定:确定   —(一)?苏州市区的拆迁【区,位由市人民》政府参照土地—级别分?类确定?公布;区《位基准价《由市人民政府按【。。照,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!。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!业园区、苏》州新区?、吴中区、》相城区的拆》迁区位及其区位基】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!委员会?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!际情况确定》报市人民《政府批准《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!批准的区《位基准价《以及补偿计算办法】应当向市人大常委】会报告后按》年度公布   (!。。。二)县?级,市的拆迁区》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!县,级,市,人民:。政府:根,据实:际情:。况确定公布并—。报苏州市房屋拆【迁管理部门备案 】   (《三)被拆《迁,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!地,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!按照土?地使用面积计算 !。  划拨用地折扣】是指:在区位补偿》中应: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!。地出让金划拨用地】折,扣适: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!取得用地的》工业、仓储、—办公用房划拨用【地,折扣率由国土—管理部门《会同:房屋拆?迁管理部门确—定公:布折扣?的金:额属政府土地收益】 第二十二条 】。私房、单位》自有房屋以》房屋所有权证认定】所有人和《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!房产管理部门—提供的资料认—定房:。屋承:。租人和建筑》面积;土地使用面积!以国:有,土地使?用权证认定 第】二十三?。条, ,被拆迁房屋分—为住:宅房屋和非》住宅房屋《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!的用途或者》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记载的功【能认定房屋所—有权证未明》确用途的《以房屋档案记载【的,用途认?定   》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!分为商业用房和【非商:业用: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!经营范围《和经营方式认—定 第二十四条】 住宅房屋改—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!按照:。下列条件认》定   (一)】私房自营《开业开业部位在房】屋所有权证记载【的合法建筑面—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!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!续有:所有人?。、共有人或者直系亲!。属(含配偶)的营业!执照和税《务登记?证等有效批准文【件   (—二)私房、单位自】有房屋出租开业【开业部位在房屋所】有权证记载的—合法建筑《面,积,范围内有房屋租【赁许:可证、土地使用【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!屋租赁合《同户名一致的营业】执照和税《务登记证等有效【批准文件《 ,   (三)直管】公房:原承租户开业—有原住房租赁—。证、:房屋租赁《许可证?有与原承租户—或者同住父母—、子女?及,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!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!等有:效,。批,准文件 《  : 非商业用房改作】商业用房《自营或?者出租营业的参【照前款第(一)项、!第(二)《项,规定的条件认定 !  各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可以《根据本地实》际情:况制定认定标—准 第二十五条】 拆迁人应》当,。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!、房屋拆迁管理【部门审定公》布的拆迁《房屋评?估机构对被拆迁【房屋进行《评估并订立委托【合同评估费用—由拆:迁人承担   】接受委托的评估【机构应?当按照委托合同约】定的时?间出:具估:价报:告当事人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】的可以自收到估价】报告之日起三日【内向原评估机—。构书面申请》复核;原《评,。。估机构应当》自,收到申?。。。请之日?起三日内进行复核】并出具书面复核报】告   》当事人对复核—结果仍有异议的可】。以自收?到,复核报?告之:日起三日内》向房产管理部—门申: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!错方承?担   》评,估机构?不,得,串,通一方当《事人损害另一方当】事人的合法权益 】   拆迁房—屋的评?估技术规范、—。评,估争议处《理办法由市房—产管:理部门根据国家【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! 第二?十六条 《实行房屋产权调【换的拆迁人与被拆】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!第二十条的规定评】估确定?被拆迁房屋》货币补偿的金额【与所调?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!清产权调换》的差价   拆】迁,非公:益事业房屋的—附属:物 不作产权【调换由拆迁人给予】货币补偿 第二】十七:条 拆迁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!产经营性房屋及【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!当依照有关》法律、?法规的?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!求予以重建;被拆】迁人也可以选—择货:币补偿仍用于公益】事业:建设 第》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!准租金租赁的直管】公房:和单位?自有房?屋被拆迁人选择货】币补偿与房》屋承租人解除租【赁关系的拆》迁人按照下列办法】给,予补偿 》  (一)》住宅房屋货币补【偿的金额(》不含:房屋装修评估值)】的百分?之二十给被拆迁人】百分之八十给房【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!偿金额给装》修出资人;   !(二)非住宅房屋】货币补偿《的金额(不》含房屋装修评估值)!的百分之三》十给被拆迁人百分】之七十给房屋承【租人房屋装修补【偿金额给装修出【资人 第》二十九条 》被拆迁?人不选择本条例【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!补偿方?式又无力购》。房的可以向拆—迁人提出申请—由拆迁?人提供不小于原住】房面积的房屋以标】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!扣除区位补偿部【分后的房屋》货币补偿《金额支付给》被拆迁人  【 直管公房、单位自!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!本条例第二》十八条第(一—)项规?定的拆迁补偿方式】又无力购《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!出申请由拆迁人【安排不小于原住房】。面积的房屋以标准】租金租住 第三】十,条 用于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!。交付使用《时拆迁人必须向【被拆迁?人提供办《理房屋所有权证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】。证所:需,的,。有关文件《资料   拆迁】人用预售《。房屋: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!国家商品房销售管】理的有关规定执【行 第三十一条 !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!下办法计户   !(一)自住私房凭房!屋所有权《证计户;《   (二)租】住,私房凭租用凭—证和户口簿计户;】   (》三)租住直管公【房凭公?有住房租赁证计户;!   (四)【。租住单位自有房【屋凭:公有住?房,。租赁证或者》出租单?位证:明计户   【拆迁非?住宅房屋《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!   (《一)非住宅房屋自用!的凭房屋所》有权证和营业执照】计户;?   (二—。。)非住宅房》屋出租的凭房屋【租赁许可证和营业】执照计户 第三十!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!房屋承租人在—规定的?搬迁期限《内提前搬迁》的拆迁?人应当适当发给【搬迁奖励《。费奖励?标准由?。拆迁人确定并—报房屋拆迁管—理部门批准后公【布实施? 第三十》三条 拆迁人—应当:按,。照规定付给被拆迁】人或者房屋承租【人搬迁补偿费— :  实行货币—补偿的被《拆迁人或者房—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!渡拆迁人一次—性付给六个》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!被拆迁?人实行?房,屋产权调《换,自行过渡的拆迁人】按照约定的过—渡期限?付给临时安置—补偿费;因拆迁人责!任延长过渡期限的】。应当自逾期》之月起增加》临时:安置补偿费 —   搬迁补偿费、!临时安置补偿—费和电话移》机等其他费用的补】偿标准由《市和县级市物价【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!根,据省有关规定核定】公布 第三—十四: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!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!。房屋承租人》停产、停《业的拆迁人应当【给予适?当补偿具体补偿【标准由?市和县级市》物价、?房,屋拆迁管理部—。门核定公布 第三!十五条 《。。本条例涉及的价【格,标准适用时点—以房屋拆《迁许可证颁发之日】为准 第四章【 法:律,责任 第三十【六条 违反》本条例规定》有下列?。行为之一的》由房屋拆《迁管理部门按—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规定《予以行政处罚—   《(一)?未取得?房,屋拆迁许可证实施】拆迁的;   (!二,)以欺骗手段—取得房屋《拆迁许可证的; 】   (三)未按】照房屋拆迁》许可: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!施,房,屋拆迁的;》   (》四)委托不》。具有:拆迁:资格的?。单位实施房屋拆迁】的,;   (五)擅!自延长拆《迁期限的; 【(六)接受委托【。的拆:迁实施单《位违反规定转让房】屋拆迁业务》的   拆—迁人、拆《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!为之一造成被拆迁】人或者房《屋承租人财产损【失,的应当依法承担【民事责?任 第三十七条】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!与一:方当事人《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!者抬高?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!。市,场评估?价格对?另,。一方:当事人?造成损失的拆—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!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;并由房产管】理部门收回资质【(格)证书或者【公告资质(》。格)证书《作废对?拆迁房屋评》估机构可以处一【万元以上三万—元以下罚款对有【。关责任?人,员可以处一》。千,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!款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第》三十八条《 拆迁实施单位【。及,其,工作人员弄》虚作假?、滥用职权》的,对直接负责的—主,管人员和《直,接责: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主》管部门?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情节严重的由房屋】。拆迁管理《部门吊销其》拆迁:上岗:证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!一,万元以下罚款—。 , 第三?十九条 胁迫、侮】辱、殴打《。房屋拆?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!拆迁工作人员依【法拆迁房《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!治安管理处罚的法】律规定予以处罚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第—。四十条 房屋—拆迁管理部》门及: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对》直接负责《的主管人员和直接】。。责任人员依》法,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  (一)违反!规,定核发房《屋拆迁许可证以【及其他批《。准文:件的;?。。   (二)核发!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!其他批准文件后不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】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!查处的;   (!。三)未按《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!告,的;   —(四)房屋》拆迁管理部门—作为:拆,迁人或者接》受委:托实施?房屋拆迁的; 【   (五)违反本!条例规定作出拆迁】裁决的;《   《(六)违反本条例规!定实施强《制拆迁的  【 房屋拆《迁管:理部门及《其工作人员有—前款行为之一给拆】迁当:事人造成损》失的:。应当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 — 第五章 附则 !。。第四十一《条 在城市规—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!施房屋?。拆迁并?需要对被《拆迁:人补偿、安置—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!   交通、能【源、水利等国家和】省大型基础》。设,施建设项《目的拆迁补》偿安置办法国家和】省另有?规定:的从其规定》   因城市【。开发建?设征用?集体土?。地实施房《屋拆:迁的其拆迁》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!民政府?另行制?定向市人大常—委会报告《后公:布实施 》。第四十二条 本条】例,自20?02:年11月1日—起施行19》98年11月9日】。苏州市人大常—委会公布的》。苏州市城市房—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!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