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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!迁管理条例[已【修正] 】   苏《州市第十二》届人: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三十六】次会议于2002】年5月29日制定】并经江?苏省第?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?会第:三十一次《会议于2《002年8月2【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!2002年11【月1日起施行—   20—02年8月26日 !。。 第一章 》。总则: ,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城市房屋拆迁管【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!合法权益保》障建设项《。。目顺利进行根—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!迁,管理:条例等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结?合本市实《际情况制定本—条例 《第二条 在本市城】市规:划区内国有土地上】实,施,房屋拆迁并需—要对被?拆迁人补偿》、安置的适用本条例! 第三条 城【市房:屋拆迁必须按照【城市规划进行有利】于保护?。古,城、古镇《和文物古迹有—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!。 第四?条 拆迁人应当【依照法律、》法规和?本条:例规定对被拆迁【人给予补偿》、安置;被拆—迁人应当在搬迁【期限内完成搬迁 】  : 本:条例所?称拆迁人是指—取得:房屋拆?迁许:。。可证的?单位 《  本条《例所称被拆迁—人是指被拆迁—房屋的所有人 【 第:五条 市和县级市】建设行政主》。管,部门是?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城市房屋《拆迁工作的》。。管理部门 —  苏州市》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!迁管理办《公,室受市房屋拆—迁管理部门的委【。托对城市房》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!管理 《  :市,房屋拆迁管理部【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!相城区的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对其行政—区域内城市房—屋拆迁工作实施监】督,管理   市和县!级市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!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负!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!关的土地管理—工作 第二—章 拆迁《管理 第》六条 需要拆迁房】屋的单位必须向【房屋拆迁管》理部:门提出申请领—取房屋拆迁许—可,证按照规定》缴纳:拆迁管理费 【  申请领取—房屋拆迁许》可,证应当提交下列【文件、资料  】 (一)建设—项目批准《文件;? ,   (二)建设用!。地规划许可证(含】规划定点红线图);! :  (三)国有土】地使用权批准文【。件;   (四)!拆迁计划《和,。拆,迁方案; 》   (五)金融机!构,出具的拆迁补偿【安置资金存款—证明;   (六!),拆迁人?委托拆?。迁的应?当提供委托合同 】 ,  房屋拆》迁管理部门应当自】收到申请人提交【。的全部?文件、资料》之日:起三十日《内对申请事》项进行审查》;经审查对符合条件!的颁发房屋拆迁【许可:证对不?符合条件的应当书】面答复申请》人, ,。 第七条 拆迁【范围确定后》。房,屋拆迁管理部—门,应当书面通知工商、!规划、房《管、:国土等有关部门暂】停办理拆迁范—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!、扩建、《改,建,房屋转?让、租赁、抵押房屋!和房: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!地,用途等相关手—续暂停期限最长不】得超过一年;拆【。迁人需?要,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!经房屋拆《迁管理部门批—准延:长的期限不得超【过,一年 第八条 房!屋拆迁?管,理部门应当自—颁发房屋拆》迁许可证之日—起,七日内将拆迁人、拆!迁范围?。、拆迁期限等有关事!项登报公告 —   拆迁人应当】自公告之日起—七日内向被》拆迁人发送房—屋,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!好宣传、解释工作 ! 第九?条,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!拆迁许可《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!实施房屋拆迁因特】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!期限的拆迁人应当】在拆迁期《限,届满十五日》前向房屋拆迁管理】。部,门提出延《期拆迁申请;房屋拆!迁,。管理部门《应当自收到申请之】日起:十,日内给予答复  ! 房屋拆迁管理部】门批准延期》拆迁的应当登报公】告, :第十条 拆迁人【可以自行拆迁—也可以?委托:拆迁 委托—拆迁的?被委托人《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!。格证书被委托人不】得,转让房屋拆迁业务】   房》屋拆迁管理部门不】得作为拆迁人—不得接受拆迁委托】   拆迁实施】单位: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!房屋拆迁《管理部?门核发的拆迁上【岗证 《第十一条 》拆迁人应当与—被,拆迁人订立拆—迁补:偿安:。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!。协议书应当采—用房屋拆迁管理【。部门统一的文本格】式   拆迁【以标准?租,金租赁的直管公【房和单位自有房【屋的拆迁《人应当与被拆迁人】、房:屋承租人订立拆迁】补偿安置协议— :  被拆《除房屋为《代,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!交委托?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!料代管人是房—屋拆迁管理部门的】。拆,迁补偿安置协议【必须经公证》机关公证并》办理证据保全— :  被拆除房屋【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!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!理,人,与拆迁人订立拆迁】补偿安置协议 【   被拆除房屋】所,有人已死亡》。的由:继承人或者继承【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!法继承证明或者出】具,具结书与拆迁人【。订立拆迁补偿安置】协议: 第十二条 【拆,迁,补偿安置协议—订,。立后被拆迁人或者】。房屋承租人在—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!的拆迁人可以依【法向仲裁委》。员会申请《仲裁也可以依法【向人民法院起诉诉】讼期间?拆迁人可以依法【申请人民法》院先予?执行 第十—三条 拆迁人—。与被拆迁《人或:者拆迁人、被—拆迁人与房屋承租】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!置,。。协议的当《事人可以向批—准拆迁的《房屋拆迁《管理部门申请—裁决被拆迁人是房】屋拆: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!。。人民政府裁决进【行,裁,决应当先予调解【裁决应当自》收,到申:请之: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!事人对裁决不服【。的可以依《法向人民法》院起诉 第—十,。四条 在房屋—拆迁管?理部门裁《决规: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!迁人或者房屋承租】人未完成搬》迁的由市、县级市人!民政:府责成有关部门强】制拆迁或者由—。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!。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拆迁 《第十五?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!拆迁的补《偿安置资金应当全】部用于房屋拆迁【的补偿安置不得【挪作他用 》   房屋》拆迁管理部门应【当与:拆迁:人、出具拆迁补偿安!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!融,机构订立拆迁补【偿安置?资金使用监》管协: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!使用应当经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】。审核金融机构应当】配合房屋拆》迁管:理部门做《好监督管理工—作 第十》六条: 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!当加强对房屋拆【迁活动?。的,监督拆迁工作—结束后应当组织【对拆: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! 第十七条— 法律、法规对拆】迁军事设施、—教,堂寺庙、文物—古迹、?古树名木和归侨、侨!眷、:华侨私有房屋—等另有规定的依照】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办理》 第三章 拆【迁,补,偿与安置 》 第:。十八条 拆迁人应】当依照法律、—法规:和,。本条例?规定对被拆》迁人:给予补偿 》   拆除未—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!。。临时建筑按》照使用?期内的?残存:价值参考剩余—期限:给予补偿;拆除违】法建:筑、:超过:批,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!筑不予补偿 — 第十九条》 拆迁补偿的—方式:可以实行货》币,补偿也可《以实行房屋产权调】换由被拆迁人—选择 第二十条】 被拆迁房》屋货币补偿的—金额根据下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】场评估?价格确定具体—办法由?市人民政府根据省】有关:规定制?定   (—一)被拆迁房屋【重,置,价、房屋《装修评估值、附属物!评估值以《及房屋?成新程?度、层高、楼层【等调节因素》; ?。 , (二?)被拆迁房屋区位】基准价、划拨用地折!。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!境、交通和》商业服务《便,利程度、《公共事业设施配【套状况等区位调【节因素; —  (三)被—拆迁房屋建筑面【积   自竣工】之日:起至拆迁许可证颁】发之日止《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!被拆迁的拆迁人应】当对:被拆迁人增加百分】之十的?货币补偿《金额 第二十一】条 被拆迁房—屋重置价仅指—房,屋重置建安》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!物价:、,房产管理部》门根据?房屋的结构》和等级确定》按年度公布拆—迁区位?及其区位基准价按】照以下规定确定【   (一)苏】州市区的拆》迁区位?由市人民《政府参照《土地级别分类确【定公:布;区位基准价【由市人民《。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!位,和用途分《类确:定其中苏州工业园】区、苏州《新区、吴《中区、相城》区,的拆:迁区位及其区位基】准价由?所在区的管理—委员会或者》人民政府《根据实际情》。况确:定报:市人民?政府批准市人—民政府确《定或者批准》的,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!计算办法应当向【市人大常委》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!   (二)县级!。市的拆迁《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!由县级市人民—政府根据《。实,际情况确定公布【并报苏?州市房屋《。。。拆,迁管理部门备—案   (三)被!拆迁房屋建》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!面积的区位补偿按】。照土地使用面积计】算   划—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!位补偿中《应,当扣除的《划拨用地《土地出让金划—拨用:地折:扣,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!式取得用地》的工业、仓》储,、办公用房划拨用】地折扣率由国土管】理部门会同房屋【拆,迁管理部门》确定公?布折扣的金额属政】府土地收益 【第二十二条 私【房、:单位:自有房屋以》房屋:所有权证认定所有】人和:建筑面积《直管公房以房产【管理部门提供的【资料认定房屋承租】。人和建?筑面积;《土地使用面》积以国有土》。地使用权证》认定 《第二十三条》。 被拆?。迁房屋分为》住宅房屋和》。非住宅房屋以房【。屋所有权证记载【的用途或者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可证记载的【。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!证,未,明确用途的以房屋】档案记载的用途认】定,   被拆迁【。的非住宅房屋分【为商业?用房:和非商业用房—以营业执《照记载的经营范【围和经?营方式?认,定, 第二十四条 住!宅房屋改作非住宅】房屋:使用的按照下—列条件认《定 :   (一)私【。房自:营,开,业开业部位在—。房屋所?有,。权证记载《的合:法建筑?面积范围内并—已,办理土地《使用权性质变更【手续有所《有人、?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!(含配偶)的营【业执照和税务登记】。证等:有效批?准文件  — (二)私房—、单位自有房—屋出租?开业开业部位在房】屋所有权证记载【的合法?建筑面积范围内【有房屋租赁许可证、!。土地使用权租赁许】可证有与房屋租赁】合同户名一致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】登,记证等?有效批准文件 】  (三)》直管公房《原承租?户,。开业有原住》。房租赁证《、,房屋租赁许可证【有与原?承租户或《者同住父《母、子女及其配偶户!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!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!准文件   【非商业用房》。改作商?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!营业:的参:。照前款第(》一)项、《第(二)项》规定:的条件认定》。   各县—级市:人民政府可以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!定认:定标准 第—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!当委:托市和县级市—。房产、房屋拆—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!的拆迁房屋评估【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!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!同评:估费用由拆》迁,人承担   接受!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!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!时间出?。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!评估结果有异议的】可以:自收:到估:价报告之日》起三日内向原—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!核;原评估机构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】。日,起,三日内进行复核并】出具书面《复核报告 —  :。当事人对《复核结果仍有异议】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!告之日起三日内【。向房产管理》部门:申,请鉴:定鉴定费用由过错】方承担 《   ?评估机构不得—串,通一方?当,事人损害另一—。。方当事人《的合法权益 —   拆迁房屋【。的,评估技术规范、评】。估争议处理办法【由市房产管理部门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】规定制定《。 第二《十六条 实行—房屋产权调换的拆】迁人与被《拆迁人应《。当,依照本条例第二十】条的规定评估确【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!偿,的金:额与所调换房屋【的市场价《格结清?产权:调换的差价  】 拆迁非公益事【业房屋的附属物 !不,作产权调《换由拆迁人》给予货币补偿 】第二十?七条 拆迁用于【公益事业的非生产】经营性房屋及其附】属物的拆迁人应当】。依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?定和:城市规划的要求予】以重建;被拆迁人】。也可以选择货币【补偿仍用于公益【事业建设 第【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!准,租金租赁的》直管:公房和?单位自有《房屋被拆迁》人选择货《币补:偿与房屋承租人【解除租赁关》系的拆迁人按照下】列办法给予补偿 】 ,  (一)住宅房屋!货币:补偿的金额》(不含房屋装修评】估值)的百分之【二十给被拆》迁人百分之八十【给房屋承租》人房:屋装:修补偿金额给装修】出资人;   】(二)非住》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!额(不?含房屋装修评估值】)的百分《之三十给被》拆迁人百《。分之七十给房屋承】租人房屋装修补偿】金额给装修出—资人: :第二十?九条 被拆迁人不】选择:本条例第十》九,条规定?的,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!购房:的可以?向拆迁人提出—申请:由,。拆迁:。人提供?不小于原住房面积】的房:屋以标?准租金租《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!补偿部分后的—。房屋货币《补偿:。金额支付《给被拆迁人  】 直:。管公房、单位—自有:房屋承租人不—选择本条《例第二十八条第【(一)项《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!。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!拆迁人提出申—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!于原:住房面积的》房屋以标准租金【租住 第》三十条? 用于产权》调换:。的安置房《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!必须向?被拆迁人提供办理】房屋所有权证和【国有土地《使用:权证:所,需的有关文件资料】  ? 拆迁人用预售【房,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!照国: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!有关规定执行 第!三十一条《 拆迁住宅》房屋按照《以下办法计》户 ?  (一)自住【私房凭?房屋所有权证—计户; 《   (二)—。租住私?房凭租用凭证和户】口簿计户;   !(三)租《住直:管公房凭公有住【房租赁证计户; 】 ,  (?四)租住《单位自有房屋凭公】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!租单位证明》计户:   拆迁非住】宅房:屋按照以下办—法计户   (一!)非住宅房屋自用】的凭:房屋所?有权证和营业执照】计户; 》  (二)非住宅】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!赁许可证和营业【执照计户《。 ,。 ,第三十?二条 被拆迁人【或者: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!搬迁期?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!人应当适当发给搬】迁奖励费奖》励标准?由,拆,迁人确定并报—房屋拆迁管》理部门批准后—公布实施 》 第三十三条 拆迁!人应当?按照规定付》给被拆迁人》或者房屋承租—人搬迁补偿费 【   实行》货币补?偿的被拆迁人—或者房屋《承租:。人必须自《行过渡拆迁》人一:次性付给六个月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!拆迁人?实行:房屋产权调》换自:行过渡?的拆迁?人按照约《定的:过渡期限付给临时】安置补偿《费;因拆迁》人,责,任延: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!逾期:之月起?增加临时安置补【偿,费   》搬迁补偿费》、临时?安置补偿《费和电话移机等【其他费用《的补偿标准》由市和县《级,市物价、房屋拆迁】管理部?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!定,公布 ? 第:三十:四条 ?。因拆迁?非住宅房屋造—。。成被:拆迁人或者房屋承】租人停?。产,、停业的拆》迁人:应当:给予适当补偿具体】补,偿标准由市和县【级,市物:价、房?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!公布 第三十【五条 本条例涉及】的价格标准适用时】点以房屋拆迁许【可证颁发之日为准】 第?四章 法《律责任 《 第三十《六条 违《反本条例规定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!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!关法律、法规—的,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!。。   (《一):未取得房《屋,拆迁许可证实—施拆:迁的;   (二!),以欺骗手段取得房】屋拆迁许可证的; !  : (:三)未按照房屋拆迁!许,可证确定的拆迁范】围实施?房屋拆迁的》; :   (四》)委托不具有拆迁】资,格的单位实施房【屋拆迁的;  】 (五)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】的; (六—)接受?委托的拆迁》实施单?位违反规定转—让房屋拆迁业务【的,   拆迁人【、,拆迁实施单位有前】。款行为之《一造成被拆迁—人,或者房屋承租—人财产损失的应当】依法承担民事责【任 第三》十七条 拆》迁房:屋评:估机构与《一方当事人相—互,串通故意压》。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!屋的房地《产,市场评估价格对另】一方当事人造成【损失的拆《。迁房:。屋评估机构应当依】法承担?赔偿责任;并由【房产:管理:。部门收回《资质(格)证书或】者公告?资质(格)证书【作废对拆迁房屋评】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!。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!。对有关?责,任人员?可,以处一千元以—上,三千元以下罚—款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》 第三十八条 【拆迁实施单位—及其工作人》员弄:。虚作假、滥用—职权的?对直接?负,责的主管人员和【直接责任《。人员:由其:所,在单位或者上级【主管部门依法—给予行?政处分?;情节严重的由【房,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!其拆迁上《岗,证可以并《处一千元以》上,一万元以下罚款 】 第三十九条— 胁迫、侮辱、殴】打,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!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!依法拆迁房屋—的由公安《机关依?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!律规定予以处—罚;:构,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第四十】条, 房屋拆迁管—理部门?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!。。情形之一的对直接】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?直,。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,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》  (一《)违反规《定核发房屋拆—迁许:可证以及其他—批准文件《。的;  》 (二)核发房屋】拆迁许可证以及【其他批准文件后【。不,履行:监督:管理职责或》。者对违?法行为不《予,查处的; — , (三)未按照本】条例规定发布公【告的;?   (四)房】屋拆迁管理部门作】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!托实:施房屋拆迁的—;,   (》五)违反本条例规】定作出拆迁裁决【的;   (【六)违反本条例规定!实施强制拆迁的 !  房屋拆迁—管理部门及》其,工作:人员有?前款:行为:之,一给拆迁《当,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!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 第五章 附则! 第四十一条 】在城市规划区外国】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!迁并需要对》被拆迁人补偿、安】置的参?照本条例执行—   交通、能源!、水利等国家和省大!型基础设施建设项】目的拆迁补偿—安,置办法?国,家和省另有》规定:的,从其规定《   因》城市开?发建设征用集—体土地实《施房屋拆迁的其【拆迁补?偿安置办法由市人】民政:府另行制定向市人】大常委会报》告后公布实施— 第四十二条 】本条例自20—02年11月1日起!施,行19?98年11月9日】苏州市?人大常委会》公布:的苏州市城市房屋】拆迁管?理条例?同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