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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,。 苏州市【城市房屋拆》迁管理条例[已修正!]  】 苏州市第》十二届人民代表【大会:。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!次,会议于2002【年,5月2?9日制定并》经江苏省第九届【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三十一《次会议于2》002年8月—20日批准现予【公布自2《002?年11月1日起【施行  》 2002年8月2!6日 ? 第一章 总则 !。。第一:。条, 为了加强城市【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!。迁当:事人的合法权益保】障建设项《目顺利进行根—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!迁管理条《例等: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结,合本市实际》情,况制定本《条例 第二条【 在本市城市—规划区内国》有土地上实施房【屋拆迁并《需要对?被拆迁?人补:偿、:安置的?适用本条例》 第三《条 城?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!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!保护古城、古镇和文!物古迹有利于改【善生态环境 第四!条 拆迁人》应当依照法律—、法规和本条例【。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!补偿、安置;被拆迁!人应当在搬迁期限】内完成搬迁 【  本?条例:所,。称拆迁?人是指取《得,房屋拆迁《许可证?的单位?   本条—例所称?被拆迁人是指被【拆迁房屋《的所有人 》 第五条 市和县】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是本行政》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!迁,工作的管理部—门  《 苏:州市: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!迁,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!拆迁管理部》门的委托对城市【房屋拆迁工作—实施监督管理—   市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】可以委托吴中区【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!主,。管,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!。城市: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!督管理  — 市和县级》市土:地行政主《管部:门,。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,规定负责《。与城市房屋拆—。迁有关的土地管理】工作 第二章 拆!迁管理 第六条 !需,要,拆迁房屋的》单位必须向房—屋拆迁管理部—门提出申请领取【房屋拆迁许可—。证按照规《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!   申《请领取房《屋拆迁许可证应【当提交下列文件【、资料 》  (一)建设项目!批准文件;   !(二)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(含规】划定点红线图)【;   (三)国!有土地使《用权批准文件; !  (四)拆迁【计划和拆《迁方案;   】(五)金融》机构:出具的拆迁》补,偿安置资金存—。款,。。证明;   (】六)拆迁《人委托拆迁》的应:当提供委托合同 】   房屋拆迁管】理,。部门:应当自收到申—请人提交的》全,部文件?、资料之日起三十日!内,对申请事项进行【审查;?。经,。审查对符合条—件的:颁发房屋拆迁许【可,证对不符合条件【的,应当书面《答复申请《人 : 第七?条 拆?迁范围?确定后房屋拆—迁管理部门应当【书面通知工商、【规划、房《管、国?土等有关《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!围内的营业执照新】建、扩建、改建【房屋转让《、租赁、抵押—房,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!屋和土地用途—等相:关手续?暂停期限《最长不得《超过一?。年;拆迁人需要延长!。暂停期限《的必须经房》屋拆迁管理部—门批准延《长的期限《不得超过一年— 第八《条 房屋拆迁管【理部门应当自颁【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!日起:七日:内将拆迁人》、拆迁范围》、,拆迁期限等有—关事项登《报公告   拆】。迁人应?当自公?告,之日起七日内—向被拆迁人发—送房:屋,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!好,。宣传、解释工作 】 第九条 拆迁人应!当在房?屋拆迁?许可证确定的—拆迁期?限,内实施房屋拆迁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!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!当在:拆迁期限《。届满十五日前向【房屋拆迁管理—部门提出延期拆迁】申请;房屋拆—迁,管理部门应当—自,收到申请之日起【十日内给予答复 !  房屋《。拆迁管理部门—批准延期拆迁的【应当:登报公告 第十条!。 ,拆迁人?可以自行拆迁也【可以委?托拆迁 委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!。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!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!让房屋拆迁业务 】  :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!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!接受拆迁委》托   拆迁实】施单位的管理人【员必须持有房屋拆】迁管:理部门核《。发的拆迁上岗证 】 第十一条》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!迁人订?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!拆迁:补偿安置协议书应】当采用房《屋拆迁?管理部门统一—的文本格式   !。拆迁:以标准租金租赁【的直管公房和单【位自有房屋的—拆迁人应当》与,被拆迁?人、房屋承租人【订立拆迁补》偿安置协议  】 被拆除房屋为【代管房?的代管?人,应当提交委托文【书或者有《关证明材料代—管人:是房屋拆迁管理【部门的拆《迁补偿安置协议必】须经公证机关公证】并办:理证据保全》   《被拆除?房屋为?共有产?权,的共有人应》当共同书面委—托代: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!迁,补偿安置协议— :  被拆除房屋【所有:人已:死亡的由继承人【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!表提供合法继—承证明或《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!人订立拆迁补偿安】置协议 第—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!置协议订立后被【拆迁人或《者房屋?承租人在搬迁期限】。内拒绝搬迁的拆迁】人可以依《法向:仲裁委?员会申请《仲裁:也可:以,依法向人民法院【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!可以依法申请—。人民:法院先予执》行 ?第十:三条 拆迁》人与被拆迁》人或者拆迁人、【被拆迁?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!。成拆迁补偿》安置:协议的当《事人可?以向批准拆迁的【房屋拆迁管理部【门申请裁《决被拆迁人是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】的由同级人民政【府裁决进行裁决【应当先予调》解裁决?应当自收《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!内作出?当事人对裁决不【服的可以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!。。 第十四条 在房!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!规定的搬《迁期限内被拆—迁人或?者房:屋承租人未完成【搬迁:的由市、县级市人民!政府责成有》关部门强《制,拆迁或者由房屋拆】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!。法院强制拆迁 第!十,五条 拆《迁人实施《房屋拆迁的补偿【安,置,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!屋拆:迁的补偿安置—不,得挪作他用   !房屋:拆迁:管理部门应当与【拆迁:人、出?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!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!订立拆迁补偿—安置:。资金使用监管—协议拆迁《补偿安置《资金使用应当经【房屋拆?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!机,构应:当配合房《屋拆迁管理》部门做好《监督管理工作 第!十六条? 房屋拆迁管—。理部门应当》加强对?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!拆迁工作结束后应】。当,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!检,查验收? 第十《。七,条 法?。律、:法规对拆迁军事设】施、教?堂寺庙、文物古【迹、古树名木和归侨!、侨眷、华》。。。侨私有房屋等另【有,规定的依照有关【。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—办理 《第三:章 拆迁补偿与安】置, :第十八条 拆迁人】应当依照法》。律、法规和本条【例规:定对被拆迁人给予】补偿   —拆除:未,超过:批准使?用期限的临时建【筑按照使用期内的】残,存价:值参考剩余期—限,给,予补偿;《拆,除违法建筑、超过批!准使用期《限的临?时,建筑不予补偿— :。第十九条 拆迁【补偿的方式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!可,以实:。。行房:屋产权调换由—被拆迁人选择 【 第二十条》 被拆迁房》。屋货币补偿的金额】根据下列因素以房】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!定具体办法由市【人民政府《根据省有《关规定制定  】 (一)被拆迁房屋!。重置价、房屋装修评!估值:。、附属?。物评估?值以及?房屋:成新程度、层高、】楼,层等调节因素; !  (二)被拆迁】房屋区位基准价、划!拨用地折扣以—及,。房,屋的周边环境—、交通和商业服务】便利程度、公共事业!设施配套状》况等区位调节因素】;   》(三)被拆迁—房屋建筑《面积:。   自》竣工之日起》至拆迁许可证颁【发,之日止?不,满五年的住宅房【屋被拆迁的拆—迁人应当对被—。拆迁人增加百分之】。十的货币补偿金【额 第二十一条】 被拆迁《房屋重置价仅指房】屋重置?建安成本价》由,市和县级市物价、房!产管:理部门根据房屋【的结构和等级—确定:按年度公布拆迁【。。区位及其《。区位基准价按照【以下规定《确定   (一)!苏州市区的拆迁【区位:由市人民政府参照】土地级别分类—确,定公布;区位基准价!由市人民政府—按照房屋所在—区位: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!苏州工业园》区、苏州新区、吴中!区、:相城区的拆迁—。区,位,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!在,区,的管:理委员?会或者人民政府根】据实际情况确定报】市人民政府批准市】人民政府《确定或者《批准:的,区位:基准价以及》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!市人大常委会—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!   ?(二)县《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!区位基准价由县【级市人民政府根【据实际情《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!市房屋拆迁》管理部门备案 【  : (:三)被拆迁房—。屋,。建筑面积小于土地】使用面?积,的区位补偿》按照:土地使用面积—计算 ?   划《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!位补偿中应当扣【除的划拨用地—土地出让金》划拨用?地折扣适用》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!得用地的《工业、仓储》、办公?用房划?拨用地?折扣率由国土—管,理部门?会,同房屋拆迁管理【部门:确定公布折扣的【金额属政府土—地收益 》第二十二条》 ,私房、单《位自:有房:屋以:房屋所有权证认定】所有人和《建筑面积《直管公房《以房: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!。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!。建,筑面积;土地使用】面积以国有》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! 第二十三条 【被拆迁房屋分为住】宅房屋和非住—宅房屋?以房屋所有权证【记载的用途或者建】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记载的【。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!证未明确用途的【。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!途认定   【被拆迁的非住宅房】屋分为商《业用房和非》商,业用:。房以营?。。业,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!。和经营方《式认定 》第,二十:。四条 住宅房屋改】作非住宅房屋—使用的按照下列条】件认定   (】一)私房自营开【业开业部位在房屋】所有权证记载的合】法建筑面积范围【内并已办《理土地使用权性质】变更手续有》所有人、共有人或】者直系亲属》(含配偶)的—营业执照《和税务?登,记,证等有效批》准文件 《   (二)私房、!单位自有房》屋出租开业》开业部位在房—屋所有权证记载【的合法建筑面积范】围内有房屋》租赁许可《证、土地使用—权租赁许《可证有与房屋租赁】合同户名一》致的营业执照和【税务登记证等有效】批准文件   】(三)?。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!业,有原住房租》赁证、房屋租赁【许可证有《与原承租户或者同】住父:母、子女及其配【偶,户名一致《的营业执《照和税务《登记证等有效—批准:文件 《  非商业》用房改作商业用房】自,营或:者,出,租,营业的参照前款第(!一)项?、第(?。二)项规定的条件认!。定   各县级市!人,民政府可以根—据本地实际情况【。制定:认定:标准 第二十五条!。 拆迁人应当委【托市和县《级市房产、房屋【拆迁管?理部门审定公布的】拆迁房屋评》估机构?。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!。估,并订立?。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!拆迁人承担 【  接受委》托的:评估机构应当按照】委托合同约定的【时间:出具:估价报?告当事人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】的,可以自收到估价报】。告之日起三日内向】原评估机构书面【申请复核《;原评?。估机构应当》自收到申请》。之日起三日内—进行复核并》出具书面复核报告】  ? 当事人对》复核结果仍有—异议:的可以?。自收到复核报告之】日起三日内向房【产管理部门申请鉴】定鉴: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! ,   评估机构【不得串?通一方当《事人损害另一方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】  ?。 拆迁房屋的评估】技,术规范、评估争议处!理办法由《市房产管《理部门?根据国家和》省有关规定制—定, 第二十六条 】实行房屋产》权调换的拆迁人与】。。被拆迁人《应当依照本》条,例第二十条的—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!。房屋货?。币补偿的《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!市场价格结清产权】调换的差价   !拆迁非公益》事业房屋的附—属物 不作产权调!换由拆迁人》给予货币补偿 】第二十七条 —拆迁用于公益事【业的非生产经—营性房屋及其附【属物的拆迁人—应当依照《有,关,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!城市规划的要求予】以重建?;被拆迁人也—可以选择货币补偿】仍用于?公益事?业建设 第二十】八,条 拆?迁以标准租金租赁】的直管?。公房和单位自有房】屋被拆?迁人选择货币—补偿与房屋承租人】解除租赁关系—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!法给予补偿 —   (一》)住宅房屋货币补】偿的金额(不含房】屋装修评估值—)的百分之二—。十给被拆迁人百分】之,八十给房《屋承租?人房屋装修补偿【金,。额给装修出》。资,。人; ?   (二》)非住宅房屋—货币补偿《的,金额(?不含房?屋,装修:评估值)的百分【之三十给被拆迁【人百分?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!房屋装修补偿金额】给装修出资人 第!二十九条《 被拆迁《人不选择本条—。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!迁补偿方式又无【。力购房的可以向拆】迁人提出《申,请由拆?迁人提供不小于原】住房面积的》房屋以标准租金【租住:拆迁人将扣》除区位补偿部分后】的房:屋货币补偿金—额支付给《。被拆:迁,人  《 直管公房》、单位自有》房屋承租人》不选择?本条:。例第二十八条第【(一)项规》定的拆迁《补偿方式又无力【购房的可以向—拆迁人提出申—请由拆迁人安排不】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!屋,以标:准租金?租住 第三—十,条 :用于产权调换的【安置房屋《交付使用时拆迁【人必须?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!房,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!地,使用权?证所需的《有关文件资料 】 , 拆:迁,人用预售房》屋进行产《权调:换的按照国家—商品房销售管—理的有关《规定执行《 第三十一条【 拆迁住《宅房屋按照以下【办,法计户  — (一)自住—私房凭房屋所有权】。证计户;《。   《(,二)租住私房凭租】用凭证和户口—。簿计户;   】(,三)租?住,直,管公房凭公有—住房:租赁证计户;  ! (四)租住单位自!有房屋凭《公有住?房租赁证或者出【租单位证《明计户   【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!以下办法计户—。   (一)【非住宅房屋自用的】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!业执照计户;  ! (二)非住宅房屋!出租:的凭房?屋租赁许《。可,证和营业执照计户】 第?三十二条《。 被拆?迁人或者房》屋承租人《在规定的搬迁—期,限内:提前搬迁的》拆迁:人应当适当发给【搬迁奖励费》奖励标准由》拆迁人确定并报房】屋拆迁管理部门【批准:后公布实施 第三!十三条 《拆迁人?应当按照《规定付给《被拆迁?人或者房《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!   实行—。货币补偿的被拆迁】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!。须自行过渡拆—。迁人一次性》付给六?个月的临时》安置补偿《费被拆迁《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!自,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!。约定的过渡期限付】给临时?安置补偿费》;因拆迁《人,责任延长《过渡期限《的,应当自逾期》之,月起增加临》时安置补偿费—   搬迁补【偿费、临《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!移,机等其他费用—的补偿?标准由市和县级市】物价、?房屋拆迁管理部【门,根据:省有关规定核定公】布 : 第:三十: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!房屋造成《被拆:迁人:或者房屋承租人【停产、停《业的:拆迁人应当》。给予适当补偿具【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!级市物价、房屋拆】迁管:理部门核定公—布 第三十—五条 本《条例涉及的价格标】。准适用?时点以房屋拆迁【许可证颁发之日为】准 第四章— 法:律责任 第三【十六条 违反—本条:例规定有下》列行:为之一的由房屋【拆,迁管理部门按—照有: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予:以行政处《罚   (一【)未: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!实施拆迁的; 【  : (二)《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!拆迁许可证的; !  (三《)未按照房屋拆【迁许可证《确定的拆迁范—围实施房屋拆迁【。的;   (【四)委托《不具有拆迁资格的】单位实施房屋拆迁】的; 《  (?五)擅?自,延长拆迁期》限的; (—六)接受《委托的拆迁实施单】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!拆迁业务的  】 拆迁人、拆迁实施!。单位有前款行—。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!或,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!失,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!责任 ? ,第三: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!估机构与一方当【事人相互串通故意】。压,低或者抬高被—拆迁房屋的房地产】市,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!当事人造成损—失的拆迁房屋评估】机构应?当依法?承担赔偿责任;并】由,房产管理部》门收回资质(—格)证?书或:者公告?资质(格)》证,。书作废?。对拆迁房《屋评估机构可以【处一万元以》上,三万元以下罚—款对有关责》任人员可以》处一千元以上—三千:元以下罚《款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?追究刑事《责任 《第三十八条 拆迁】。实施单位及其工【作人员弄虚作假、滥!用职:权,的对:直接负责的主管【。。人员和直《接责任人《员由其所在单—。位或者上级主管部】门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;情节严重【的由房屋拆迁—管理部门《。吊销其拆迁上—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!以上:。一万元?以,下罚款? 第三十九条【 ,胁迫、侮《辱、殴打房》屋拆:迁工:作人员阻碍房屋拆】迁工作?人员:依法拆迁房屋的【由公:安机关依照治安管】理处:罚的法律规定予【以处罚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《 第四十条— 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!其工作人《员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  (一)违!反规定核发房屋【拆迁许可证以—及其他批准》。文件的;  【 (二)核》发房屋拆迁许—可证以及其他—批准文件后》不履:行监:督管理职责或者【对违法行为不—予查处的;》   (三)未按!照本条例规》定发布公告的; 】 ,  (?四)房屋拆迁管理部!门作:为拆迁人或者接受】委托实施《房屋:拆迁:的;   (五】)违反本条例规定】作出拆迁裁决—的;   (六】)违反本条》例规:定实施强制拆迁的】。   《房屋拆迁《。管理部门及其—工作人员有前款【行为之一《给,。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!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《第五章 附则 】第,四十一条 在城市】规划:区外国有《。。土地上实施房屋【。拆迁并需要对被拆】迁人补偿、安—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! :  交?通、能源、水利【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!设施建设项目的【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!家和省另有规定【的从其规定   !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!集体土地《实施房屋拆迁的【其拆:迁,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!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!人,大常委会报告后【公布:实施 第四十二】条 :本条例自2002】。年11?月,。1日起施行1—9,98年11月9日】苏州市人大》常委会公布》的苏州市城市房【屋拆:迁管理条例同时【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