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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】条,例,[已修正]》
苏!州市第十二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三十六次】会议:于2:。002年5月2【9日制定并》经江苏省第九届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!议于20《02年8月20【日批准现予》公,布自200》2年11月1—日起施行
【 2002》年8:月26日《
第一《。。章 总则《
:第一条 为了—加强城市房屋拆迁】。。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!的合法权益保障建】设项目?顺,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!市房屋拆迁管理条】例等: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结合本?市实际情况制定【本,条例
《第二条 《。在本市?城市规划区内国【有土地上实施房屋】拆迁并需要对—被拆迁人《补偿:、安:置的适用《本条例
》第三条? 城市房《屋,拆迁必须按照城市】规划进行有利于保】护古城、古镇和文】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!态环境?
第四条 拆迁】人应当依《照法律、法规—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!迁,。人给予补偿、—安置;被拆迁—人应:当在搬?迁期限内完成搬迁
!
?本条例所称拆迁【。。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!。许可证的单位—
本条—例所称被《。拆迁人是《指被拆迁房屋的所】有人
第五条 】市和县级《市建: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是本行政区域内】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!的管理部《门
苏州市】人民政府《城市房屋《拆迁: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!拆迁管理部门的【委,托对:城市房屋拆迁—工作:。实,施监督管理
】 市:房,屋拆迁管理部门【可以:委托吴中《区,和相城区的建设行】政,主,管部门对其》行政区?域内城市《房屋拆迁工》作实施监督管理
】
市《和县级市土地行政】。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!律、法规的规定【负责与?城市房屋拆迁有关】。的土地管理工作
!第二章? 拆迁管理
第】。六条: 需要拆迁房屋的】单位必?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!门,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!迁许可?。证按照规定缴—纳拆迁?管理费
《
申请领取【房屋:拆迁许可证应—。当提:交下列文件、资【料
(一)】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】;
《 (二)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(含规【划定点红《线图);
— (?三)国?有土地使用权批准】。文,件;:
《(四)拆《迁计划?和拆迁方案;
!。 (五)金融机构】出,具的拆?迁补偿安《置,资金存款证》明,;,
? (:六)拆迁人委—。托拆:迁的应当提》供委托?。合同:。
房屋—拆迁: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!申请人?提交的全部文件、】资料之日起三—十日内对《申请事项进行审查;!经审查对《符,。合条件?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!证对不符合条件【。的应当书《面答复申请》人
第《七条 拆迁范—围确定后房屋—拆迁管理部门应当】书面通知工商、【规划、房管、—国,土等有?关部门暂停办—理拆:迁范围内的》营业执照《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房,屋,转让、?租赁、抵押房—屋和房屋析产—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!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!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】;拆迁人需》要延长暂停期限【的必须经房屋—拆迁管理部》门批准延长的—。期限:不得超过一年
第!八条 房屋拆迁【管理部?门,应,当自颁发房屋拆【迁许可证之日—起七日内将》拆迁人?、拆迁范围、拆迁】期限等有《关事项登《报公告
【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!日起:七日内向《被拆迁人发送房屋】拆迁通知书》并及时做好宣—传、解释工作
第!九条 拆迁人应当】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!定的:拆,。迁期限内《实施房屋拆迁因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!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!。在拆:。迁期限届满》十五日前向房屋拆】迁管理部《门提出延期拆迁申】请;房屋拆迁管理部!门应当自《收到:。申请之日起》十日内给予》答复
房屋拆!迁管理部门批准延】期,拆迁的应《当,登报公告
第十】条 拆?迁人可?以自行拆迁也可【。。。以委托?拆迁
委托拆迁的!被委托人《必须:具,有房屋拆迁资—。格证书被委托—人不得转让房—屋拆迁?业务
》 房屋?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!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!迁委托
》 拆?迁实施单《位的管理《人员:必须持有房屋—拆迁管理《部门:。核发的拆《迁上岗证
第十一!条 拆迁人应—当与被?拆迁人订立拆迁补】偿安置协议》拆迁补偿安》置协:议书:。应当采用房》屋拆迁管《理部门统一》的文本格《式
拆迁【以标准?租金租赁的直—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!屋的拆迁人应当与】被拆迁人、房屋承租!人订立拆迁补—偿安置?协议
被拆】除房屋为代》管房:的代管?。人应当提交委托文】书或:者有关证明材料代】管人是房《屋拆迁管理部—门,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!。必须:经公证机《关公:证并:办,理,。证据:保全
?
?被拆除房《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!人应当共同书面委】托代理人与拆迁【人,订立拆迁补》偿安置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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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拆除—房屋所?有人已?死,亡,。的,由继承人《或者继承人》委派的代表提—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!出具具结《书与拆迁人订—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!
第?十二条 拆》迁补偿安《置协议订《立后被拆迁人或者】房屋承?租人在搬迁期限【内拒绝搬迁的拆【迁人可以依法向【仲裁委员会》。申请仲裁《也,可以依法向人民【法院起?诉,诉,讼,期间:拆迁人可以依法【。申请人民法院先【予执行
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!被,拆迁人?或,者拆迁人、被拆【迁人与房屋》承租人达《不,成拆迁补偿安置协】议的当事人可—以向批准《拆,迁的房屋《拆迁管理《部门申?请裁决?被拆:迁人是房屋拆迁管】理部门的由同级人】民政府裁决》进行裁决应当先予】。调解裁决应当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!十日内作《。出当事人《对裁决不服》的可以依法向人民】法院:起诉
第十四条】 在房屋拆迁管理】部门裁决规定—。的搬迁期《限内:被拆迁人《或,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!搬迁:的由:市、县级《市人:民政府责成有关部】门强制拆迁或—者由房屋拆》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拆迁—
第十五条 【拆迁人实施房屋【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!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!迁,的,补偿安置不得挪【作他用
房】屋拆迁管理》部门应当《与拆迁人、出具【拆迁补偿安置资【。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!构订:立拆迁补偿安—置资金使用监管【协议拆迁补》偿安置资金》使用应?。。当经房屋拆迁管理】。部门审核金融机构】应当配合房屋—拆迁管?理部门?做好监督管理工作】
第十六条 【房屋:拆迁管理部门应当】。加强对房屋拆迁活】动的监督拆迁工【。作结: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!项目进行检查验【收
第《十七:条 法律、》法规对拆迁军事【。设施、教《堂寺:庙,、文物?古,迹、古树名木—。。。和归侨、侨眷—、华侨私有》房屋等另有规—定的依照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规定办理
!。第三章 《拆迁补偿与安置
】
第十?。八条 拆迁人应【当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】本条例规定对—被,拆迁:人,给予补?偿
拆除未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】。。的临时建《筑按照?使用期内的残存【价值参考剩》余期限给予》补偿;拆除》违法建筑、超过批准!使,用,期限的临时建筑【不,予补偿
第十九】条 拆迁《补偿:。的,方式:可以实行货币补偿】也可:以实行房屋产—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!择
第二》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!币补偿的金额根据】下列因素以》房地产市场》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!。。法由:市,人民: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!制定
》 ,(一:),被拆迁?房屋重置《价、房屋装修评估值!、附属物评估值以】及,房屋成新程度、层高!。。。、楼:层等调节因素;
】
,。。。 (二)》被拆迁房《屋,区位基准价、划拨用!地折扣以《及房屋的周边环境、!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!。程度、公共》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!区,位调节因素;
! (三)被》拆迁房屋建筑面积
!
自竣工之日起!至拆迁许可证颁发】之,日止不满五年的【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!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!增加百?分之十?的货币补偿金额【
第二十一条【 被拆迁房屋—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!建安成本价由市和】县级市物价》、房产?管,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!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!公,布,拆迁区位及其—区位基准《价按照以《下规:定确定
(】一):苏州市?区的拆迁《区位由市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!。别分类确定公布;区!位基准价《。。由市人?民政府按照房屋【所在区位《。和,用途分类确定其【中苏:州工业园区、—苏州新?区、吴?中区、相城》。区的拆迁《区位及其区位基【准价由所《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!者,人民政府根据实【际情况确《定报:市人民政《府批准市《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!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!补偿计算办法应【当向市人大》常委会报告后按年】度公布
(】二)县级市的拆迁】区位及其区位基【准价由县级市—人民政府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】公布并报苏》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!门备案?
(》三)被拆迁房屋建】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!面积的区《位补偿?按照土地使用面积】。计算
划拨】用地折?扣是: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!扣除的划拨用地【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!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!拨方式取得用地的】工,。业、仓储、办公【用房划拨用地—折扣率由国土管理】部门会同房屋拆【迁管理部《门确定?公布折扣的》金额属政府土地收】益
?第二十二条 私【房、单位自有—房屋以房屋所—。有权: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!面积直管公房以【。房产管理《部门:提供的资料认定房】。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!;土地使用面—积以国有《。土地使用权证—认定
第》二十三条 被—拆,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!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!所有权证记载的用】途或者建《设工程规《。划许可证记载的功】。能认定房屋》。所有权证未》明确用?途的以房屋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!。
? ,被拆: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!。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!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!经营范围《和经营方式》认定
?
第二十四条 住宅!房屋改作非住宅房】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!件认定
《
(一)私【房自营开业开业部】位在房屋所有权证】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!范围内并已办理【土地使用《权性质变更手续有】所有人、共有人【或者:直系亲属(含—配偶:。)的营业执照和【税务登记《证等有效《批准文件
【 (二)《私房、单《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!开业部位在房—。屋所有权证记载的】合法建?筑面积范围》内有房屋租》赁,。许可证、《土地使?用,权租赁许《可,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!户名一致的》营业执照和税务登】记,证等有效批准文【件
《 (三)直管公房】原承租户开》业,有原住房租赁—证、房屋租赁许可证!有与原承租户—或者同住父母、【。子女:及其配偶《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!和税务登记证等有】效批准文件
!非商业用房》改作商业用房自营】或者出?租营业?的参照前款第(一】)项、第(》二):项规定的《条件认定
》
各《县级市?人民政府《。可,。以,根,据本地实际》情况制?定认定标准
第二!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!委托市和县》级市房产《、房屋拆《迁管理部《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!屋评估机构对被【拆迁房屋进行评【估并订立委》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!迁人承担
》
接受》委托的评估》机构: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!定的:时间出具估》价报:。告当事人对》评估结果《。有异议?。的可以自收到估价】报,告之日起三日内向】原评估机构》书面申请复核;【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!到,申请之日起三日内】进行复核并》出具书面复核报告】
当事人对复!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!以自收到《复核报告之日起三】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!申请鉴定鉴定费用】由过错方承担
【
评估》机构不得串通一方】当事人损害另—一方当事人的合法】权益
拆迁】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!、评估争议处理办】法,由市房产管理部【门根据国家》和省有关规定制定
!
第二十六》条 实行房屋产【权调换的拆》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!依照:本条例?第二十条的规—定评:。估确:。定被拆迁房屋—货币补偿的金额【与所调换房屋的【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!换的差价
— :。拆迁非公益事业房】屋的附属物
—
不:作,产权调换由拆迁人】给予货币补偿
第!二,十七条 拆迁—用于: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!营性:。房屋及?。其附属?物的:拆迁:人应当依照有关法】律、: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!划的要求予以重【。建;:被拆迁人也可—以选择货币补偿仍】用于公益事》业建设
》第二:十八条 拆迁以标】。准租金租赁的直管】公房:和单位自有》房,屋被拆迁人选择货】币补偿与房屋承租】人解除租赁关—系的拆?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!予补偿
— (一)住宅房屋】货币补偿的》金,额(不含房屋—。装修评估值)的百分!之二十给被拆迁人】。百分:之八十给房》屋承租人《房,屋装修补《偿金额?给装:修出资人;
【 (二《)非住宅房屋—货币补?偿的金?额(不含《房屋装修评估值)】的百分之三十给被】拆,迁,。人百分之《七十:给,房屋承租人》房屋装修补偿—金额给装修出资人
!
第二十九条 被】拆迁人不选择—。本,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!拆迁补偿方》式又无力购房—的可以向拆迁人提】出申请由拆迁—人提供不小》。于原:住房面积的房—屋以标准租金租【住拆迁人将扣除【区位:补偿部分后的房屋】。货币补偿《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!。
直管—公房:。、单位自有房屋【。承租人不选》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!第(一)项》规定的拆迁》补偿方式又无力购】房的可以向拆迁【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!安排不小于》原住:房面积的房屋以【标准:。租金租住
第三】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!。的安置房《屋交付使用时—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!人提供办理房屋【所有权证和》国有土地使》用权证?所需:的,有关文件《。资,料
拆—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!产权:调换的按《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!理的有关《规定执行
第三十!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!按照以下办法—计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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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自住私?房凭房?屋,所有权证计》户;
(二)!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!和户口簿计户;【
,
(《三)租住直管公房凭!公有住房租》。赁证计?户;:
,
(《四):租住单位自有房【屋凭公?有,住房租赁证或者出】租单位证明计—户
? 拆迁非》。住宅房?屋按:照以下办法计—户
(一)非!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!屋所有?权,证和营业执》照计:户;
《 , (二)《非住宅房屋出租的】凭房:屋租:赁许可证和营—业执照计户
第】三十二条 被—拆迁人或者房屋【承租人?在规:。定的搬迁期限内【提前搬?迁的拆迁《人应当适当发给【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!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!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!后公布实施
【第三十三条 拆【。迁人应当按》照规定付《给被拆迁人或—者房屋承租人—搬,迁补:偿费
》 实行货币》补偿的?被拆迁人或》。者房屋承租人必须】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!。性付给?六个月的《临,时安置补《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!。屋产权调换》自行:过渡的拆迁人按【照约:定的过渡期》限付给?临时安置补》偿,费;因拆《迁人:责任延长过》渡期限的《应当自逾期之月【起,增加临时安置补偿】费
? 搬迁补偿—费、临时安》置补偿费和》电话移机等其—。他,。费用的补偿标准【。由市和县级市物价、!房屋拆?迁管理?部门根?据省有关规》定核定公布
第】三十四条《 因拆迁非住宅房】屋造成被拆迁—人或者房《屋承租?人停产、停业的【拆迁人?。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】具体补偿标准—由市和县《级,市,物价、房屋拆迁管理!部门核定公》。布
第三十五条】 ,。本条例涉及的价【格标准适用》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!证颁发?之日为准
第四章! 法律责《任
:。
第:三十六条 违—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!行为:之一的由房屋拆【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!法律、法《规,的规定予以行—。政处罚
【(一)未取》得房屋拆迁许—可证实?施拆迁的《;
(二【)以欺骗手段取得房!屋拆迁许可证—。的;
(三】)未按照房屋拆【迁许可证《确定的拆迁范围实】施房屋拆迁》的,;
? (四)委托【不具:有拆迁资《格的单位《实施房屋拆迁的【;
(五)擅!自,延长拆迁期限—。的;
《(六)接受委托的】拆迁实施《单位违反规定—转让:房屋拆迁业务的【
拆迁人、】拆迁实施单位有前】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!。迁人或者房屋—承租人?财产损失《。的应:当依法?承担民?事责任
《
第三?十七条? 拆迁房屋评估【机构与一方当事【人相互串《。通故意压《低,或,者抬高被拆迁—房屋:的房地?产市场评估价格【对另一方《。当事人?。造成损失的拆迁房】屋评估机《。构应当依法承担【赔,偿责任;并由房产管!理部门收回资—质(格)证书或者公!告资质(《格)证书作》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!构可:以处:一万:。元以上三《万元以下罚》款对有关责任人【员可以?处一千?元以上三千元以【下罚款;《构成犯罪《的,。依法追究刑》事,责任
第三—十八条 拆迁—实施单?位,及其工?作,。人员弄?虚作假、滥用职权的!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:和直接?责,任人员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!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《;情节严重的由房屋!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!拆迁上?岗,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!上,一万元以下罚—款
第三十九【。条 :胁迫、侮《。辱、殴打房屋拆迁】工作人员阻碍房【屋拆迁工作》人员依法拆迁房屋】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!安管:理,处罚的法《律规定予以处—罚,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,刑,事责任
第四十】条 房屋拆》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!人,员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!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,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《责任
(【一,)违反规《定核发房屋拆—迁,许可证以及其他【批准文件的;
! (二)核发房屋】拆迁许可《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!后不履行监督—管理职责或》者,对违法行为》不予查处的;
】。 (三)未按照】本条例规定发布【公告的;
【 (四)房》。屋拆迁管理部门作】为拆迁?人,或者接受委托实【施房屋拆迁的;
】
?。。(,五)违反本条—例规定作出拆迁裁】。决的;
》 (六)》。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!强制拆迁的
!。房屋拆迁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】人员:有前款行为之一【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《。
第?五章 附则》
第四十一条 在!城市规划区外国有】土地上实《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!被拆:迁人补偿《、安置的参照本条例!执行
交通】、能源?、水利等国家和省】大型:基础设?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!偿安置办法国家【和省:另有:规定的从其规定
】
因《城市开发建》。设征用集体土地实】。施房屋拆迁的其拆】迁补偿安置办—法由:市人民政府另—行制定向市人大【。常委会?报告:后公:布实施
第四【。十二条 《。本条例?自2:002年11月1】日起施行1998】年,11月9日苏—州,市人大常委会—。公布的苏州市城【市,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!时废止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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