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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城市】房屋拆迁管理—条例[?已修正]
》
》。 苏州市》第十二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!于2002》年5月29日制定并!经江:。苏省第九届人—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三十《一,次会议于2002】年8月20》日批准现予公布【自2002年11月!1日起施行
!2,002年8月26】日,
第一章 —总则
第》。一条 为了》加强城市房》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!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】。保障建设项目顺【利进行根据国务院】城市:房屋拆迁《。管理条?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!结,。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!本条例
第二条】 在本市《城市规?划区内国有土—地上实施房》屋拆迁并需》要对被拆迁人补【偿、安置的适用本条!例
?第三条 城市房屋】。拆迁必须按照—城市规划《进行有利《于保护古城、—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!于改善生态环境
】
,第四条 拆迁—人应当依《照法律、法规和本条!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!予补偿?。、安置;被拆迁人】应当在搬迁》期限内完《。。成搬迁
《
本条例—所称拆迁人是—指取得房屋拆迁许】。可证的?单位
《 本条例所称【。。被拆迁人《是指被拆迁房屋的】所有人
第—五条 市和县—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!。城市房?屋拆迁工作的管理】部门
苏【州,市人民政府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】办公室受市》房屋拆迁管理—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!屋拆迁工作实施监】督,管理
?
市房屋拆【。迁,管理部门可以—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!的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对:其行政区《域内城市房屋拆迁】工作实施《。监督:管,理
市和【。县,级市土地行》政主:管部门?依照有?关,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负,责与城市房屋—拆迁:有关的土地管理工】作
第二章 拆迁!管理
第六条 】需,要,。拆迁房屋《的单:位必须向《房屋:。拆迁:管,理部门提出申—请领取房屋拆迁【许可证按照规定【缴纳拆迁《管,理费
申请】领取房屋拆迁许【可证应当《。提交下列文件、【资料
(【一)建?。设项目批准文—件;
》 (二)建设用【地规:划许可证(含规划】定点红线图);
】
(三》)国有土《。地使用权批准文件】;
《 (四?)拆迁计划和拆【迁方案;《
(》五)金融机构出具的!拆迁补偿安置资【金存款证明》。;
(六)】拆迁人委《托拆迁的应》当提供委托》合同
》 房屋拆迁管—理部门应当自收【到申请?人提交的全部文件】、资料之日起三十】日内对申请事项进】行审:查,;经审查对符合【。条件的?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!对不符合《条件:的应当?书面:答复申请人
【第七条 拆迁范【围确定后房屋—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!面通知?工,商、规划《、房管、《国,土等有关《部门暂?停办:理拆迁范围内—的营业执照》新建、扩建、—。改建房屋转让、租赁!、,抵押房屋和》房,屋析产改《变房屋和土地用【途等相关手续—暂停:期限最长不得—超过一?年;拆迁人需—要延长暂停期—限,的必须经房》屋拆迁管《理部门批《准,延长的期限不得超】过,一年
第八条【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!应当自颁发房—屋拆:迁许可证之》日起:七日内将拆迁人、】拆迁范围、拆—迁期限?等有关事项》。登报公告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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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拆迁: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!七日内?向被拆迁人发—送房:屋拆迁通知书并【及时做好宣传、解释!。工作
《第九条?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!拆迁许可《证确定的拆迁期【限内实?施房屋拆迁因—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】。拆迁期限的拆迁人】应当在拆《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!向,房屋拆?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!。拆迁申请;房屋拆】迁管理部门》。应当:自收到申请之—日起十日内》给予答复
】房屋拆迁《管理:部门批准延期拆迁】的应当登报》公,告
第十条 【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!。也,可以委托拆迁—
委托拆》迁的被?委托:。人必须具有》房屋拆迁资》。格证书?被委托人不得—转让房屋拆迁业务
!
房屋》拆迁管理部门不【得作为拆《迁,人不得接受拆—迁委托
《
拆迁实—施单位?的,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!屋拆迁管理部门【核发的拆迁上岗【证
第十一条【 ,。拆迁人应《当与被拆《。迁人订立拆迁补偿】。安,置协议拆迁补偿【安置:协议:书应当采用》。房屋拆迁管理—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!
?。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!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!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!当与被拆迁》人、房?屋承租人订立拆【迁补偿安置协议
】
被拆除房【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!应当提交委托文【书,或者有关证明—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!迁,管理部门的拆迁补】偿安置协议必须【经公证机关》公,。。证,。并办理证《据保全
— 被拆除房屋为共】有产权的共有人【应当共同《书,面委托代理》人与拆迁人》订立拆迁补偿安【置协议
【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!死,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!承人委派的代表提】供合法继承证明【或,者出具具结书与【拆迁人?订立拆迁补偿—安置协议
第【。。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!置协议订《立后被拆迁人或者】。房屋承租《人在搬迁期限内拒】绝搬迁的拆》迁人可以《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!请仲裁?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!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!人可以依《法申请?人民法院先予执【行
第十三—条 :拆迁人与被拆—迁人:或者拆?迁人、被拆迁人与房!屋承租?人达不成拆迁—补偿安置协议的当】事人:。。可以向?批准拆迁《的房屋拆迁管理【部门申?请裁决?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!管理部门《的由同级人民—政府裁?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!调解裁?决应当自收到申【请之日起三十日【。内作出?当事人对裁决不【服的可以依》法,。向人民?法院起诉《
第十《四,。。条 在房屋》拆迁管理部门裁【。决规定的搬》迁期限内被拆迁人】。或者房屋承租人未】完成搬迁《的由市、县级市人】民,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!制拆:。迁或者由房》。。屋拆迁管理部—门申请?人民法院强制—拆迁
第十五条】 拆迁人实施房屋】拆迁的补《偿安:置资金应当全—部用于房屋》拆,迁的补偿安置—不得:挪作他用
【 房屋拆迁》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!人、:出具拆迁补偿—安置:资金存款证明的金】融机:构订立?拆,迁补偿安置》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!迁补偿安置》资金使?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!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!应当配?合房屋拆迁》管理部门做》好监督管理工—作
第十六条 房!屋拆:迁管理部门应当加】。强对房屋《拆,迁,。活动的监《督拆迁工《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!拆迁项目进行检【查验收?
第十七条— 法律、法规对【拆迁:军,事设施、教堂寺【庙、文物古》迹、古树名木和【归侨、侨眷、—华侨私有房屋等另】有规定的依照有【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办理
】第三章 拆迁补【偿与安?置
第十》八条 拆迁》人应:当依:。照法律、法》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!拆迁:人给予补《偿
拆除【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!的临时建筑按照使】用期内的《。残存价值参考剩余】期限给予补偿;【拆除违法建筑、超】过,批准使用期限的临】时建筑不予》补偿
第十九条】 拆迁补偿的—方式可以实行—货币补偿也可以实】行房屋产权调—。换由被拆迁人选【择
第二十条 被!拆,迁房屋货币》补偿:的,金额根据下列—因素以房地产市场】评估价格确定—具体办法《由,市人: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!定,制定
?
?(一:)被拆迁《房,屋重置价、房屋装】修,评估值、附属物【评估值以及房屋成】。新程度、层高、楼】层等调?。节因:素;
《 (二)被拆迁房!屋区位基准价、划】拨用地折《扣以及房屋》。的周边环境、交通】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!。、公共事业设施配套!状况等区《位调节因素;
【
, (三)被—拆迁房屋《建筑面?积
》自竣工之日起—至,拆迁许可证颁发【之,日止不满五》年的住?宅房:屋被拆迁的拆—迁人应当对被拆【迁人增加百分之十】。的,。货币补偿金额—
第二十一条 被!拆,迁房屋重《置价仅指《房屋重置建安—成本价由市》和县级市物价、【房产管理部门—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!级确定?按年度?公布:拆迁区?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!照以下规《定确定
【(一)苏州》市区:的拆迁区《位由市人《民政:府参:照土:。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!;区位基准》价由市人民政—府按照房屋所在【区位和用途分类【确,定其中苏州工业【园区、苏州新区、】。吴中:区、相城区》的拆迁区位》及其区位基准—价由:所在区的管理委【员会或者人民政【府根据实际情况确】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市人:民政府?确定或者批准的【区位: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!办法:应当:。向市人?大常委会报告后【按年度公布
—
(二》)县级?市的拆迁区位—及其区位基准价由】县级市人《民政府根《据,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!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!理部门备案
】 (三)被拆迁房】屋建筑面积》小于土地使》用面:积,的区位?补偿按照土地使用】。面积:计算
》 划拨用地折—扣是指在区位—补偿中?。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!土地:出让金划拨用地【折扣适用于》拆迁以划《拨方式取得》用地的工业、—仓储、办公用房【。划,拨用地折《扣率由国土管理部】门会同房屋拆迁管】理部门确定公—布折:扣的金额属政府【土地收益
—第二十二条 私房】、单位自有房屋以房!。屋所有?权证认定所有人和】建筑: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!管理部门提供的资】料认定房屋承租人】和建筑面《。。积;:。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!。土地使用权证—认定
第二十三条! ,被拆迁房屋分为【住宅房屋和》非住宅房屋》以房屋所《有权:。证记载的用》途或者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记载:的功能认定》房,屋所有权证未明【确用途的以》房屋档案记载的用】途认定
被】拆迁的非住宅—房屋:分为商业用房—。。和非商业用房以【营业执照记载的【经营范围和》经,营方式认定
—
第二十四条— 住宅房屋改作【非,住宅房屋《使用的按照下列条】件认:定
(一【),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!位,在房屋?所有权证《记载的合法建筑面】积范:围内并?已办理土地使用【权,性质变更手续—有所有?人、:共有人?或者直系亲》属(含?配,偶):的营业执照和税【。务登记证等有效批】。。准文件
(】二)私房、单位自有!房屋出?租开业开业》部位在房《屋所有权证记载【的合法?建筑面积《范围内有《房屋:租赁许可《证、土地使用—权租赁许可》证有与房屋租赁【合同户名《一致:的营业执《照和税?务登记证等有效【批准:文件
—。(,三)直管公房原承】租户开?业,有原住房《租赁证、房屋租赁许!可,。证,有与原承租户或者】。同住父母、子女及其!配偶:户名一?致,的营:业执照和税务登记】证等有效批准—文件
《 非商业用—房,。改作商业用房自【营或者出租营—业的参照前款第(一!)项、第(》二)项规定的—。条件:认定
各【县,级市人民政府可【以根据本《地实际情况制定【认定标准
第【二十五条《 拆:迁人应?当委:托市和?县级:市房产?、,房屋拆迁管理—部门审定公》布的拆迁房屋—评估机构《对,。被,拆迁房屋《进,行评估并订立委托】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!人承担
接受!委,托,的评估机构应—当,按照委托合同约定】的时:。间出具估价报告【当事人对《评估结果有异—议的:可以自收到》估价报告之》日起三日内》向原评估机构—。书面申请《复核;?原,评估机?构应当自收到申【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!复,核,并出具?书,面复核报告》
当事人对复!。核结:。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!收到复核《报告之日起三日内】向房产管理部—门申请?鉴定鉴定费用—由,过错方承《。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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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估机—构不得串通一方【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!事人的?。合法权益
拆!迁房屋的评》估技术规《范,。、评估争议处理【办法由市房产管【理部门根据》国,家和:省有关规定制定
!第二十六《条 实行房屋产权】调换的拆迁人与【被拆迁人应当依【。照本条例第二—十,条的规定评估—确定:。被拆迁房屋货—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!换房屋?的市场?价格: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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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,拆迁非公益事业房】屋的:附,。属物
不》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!给予:货币:补偿:
第二十七条 】拆迁用于公益事【业的非生《产经营?性,房屋及?其附属物的拆—迁人应?当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和城》市规划?。。的要:求予以重建》。;被拆迁人也可以】选择货币补偿仍【用于公益事业建设】
第二十八—条 拆迁《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!。管公房和单位自有】房屋被拆迁人—选择货币补偿—与房屋承租》人解除租赁关系【的拆迁人《按照下列办法给【予补偿
(一!)住宅?。房屋:货币补偿的金额(不!含房屋装修》评估值)的百分之二!十给: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!给房:屋承租人房屋装【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!资人:;
(—二)非住宅房屋【货币补偿的金额【(,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!)的百分《之三十给《被,拆迁人百分》之七十?给房屋承租》人房屋装《修补偿金额给装修】出资人?
第二《十九条 《被拆迁人不选—。择本条例第十—九条规定的拆—迁,补偿方式又无—。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!人提出申请由拆迁】人提:。供,不小于原住》房面积的房屋以【标准租金租住—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!偿部分后《的房屋货币补—偿金额?支,付给被拆迁人
! 直管公《房、单位自有—房屋: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!第二十八条第—(一)项《。规定的拆《迁补偿方式又无【力,购,房的可以向》拆迁人提出申请【由拆:迁,人,安排:。。不小于原住房面【积的房屋以标准【租金租?住
第三十—条 用?于产权?调换的安置》房屋交付使用时【拆迁人必须向被【拆迁人提供办—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!有,。土地使?用权证所需》的有:关文件资《料
? 拆迁人用预【售房屋进行》产权:。调换的按《。照,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!的有关规定执—行
第三十一【条 拆迁《住宅房屋按》照以下办法计户
】
: (一)自住—私房凭?房屋所?有,。。权证计户;
】 (二)租住—私,房凭租用凭证—和户:口簿计户;
】 (三)租住直【。管,公,房凭:。公有住房租赁—证计户;
【 (四)租》住单位自《有房屋凭公有住【房租赁证或者出【租单位?证明计?户
》拆迁非住《宅房屋按照以下【办法计户
【 (一?),非住宅房屋自用的】凭房屋所有权证【和营业执《照计户;
— (二)非住宅房!屋出租?的,凭房屋租《赁许可证《。和营业执《照计户
》第三十二条 被【拆迁人或者房—屋承租?。人在规定的搬迁【期限内提《前搬迁的拆》迁人应当《适当发给搬迁奖励】。费奖励标准由—拆,迁人确定并报—房屋拆迁管理—部门批准后公布实】施
第三十三【条 拆迁《人应当按《照规定付给被拆迁】人或者?房屋承?。。租人搬迁补偿费
! 实行货》币补偿的被》拆迁:人或者房屋承租人】必须自行过渡拆迁】人一:次性付?给六个月《。的,。临时安置补偿—。费被拆迁《人实行房屋产—权调换?自行:过渡的拆迁人按照】约定的?过渡期限付给临【时,安置补?偿费;因拆迁人责任!延长:过渡期限的》应当自逾《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!。置补:偿,费
:
搬迁补—偿费、临时》安置补?偿费和电话》移机:等其:他费用的补偿—标准由市和县—级市物价、》房屋拆迁管理—部,门,根据省有《关规定核定公—布,
第三十四条【。 因拆迁非住宅【房屋造成被》拆,迁人或者《房屋承租人停产【、停:业的拆迁人应当给】予适:当补偿具体》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!市物:价、房?屋拆迁?管理部?门核:定公布
第三十五!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!格标准?。适用时点以房屋【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!为准
《。第四章 法》律责:任
第三十六【条,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!下,列行为之一》的由房屋拆迁—管理部门《按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予以行】政处:罚
(一【)未取得房屋拆迁许!可证实施拆迁的【;
(二)以!欺骗手?段取得房《屋拆:迁许可证的;
【
?(三)?未按:照房:屋拆迁?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!围,实施房屋《拆迁:。。的,;
:
(《四)委托不》具有: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!房,屋拆迁的;
!。(五)擅自延长拆迁!期限:的;
(六)接】受委托的拆迁—实施单位《。违反规定《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!
,
拆《迁人、拆迁实施【单位:有前款行为之—一造成被拆迁人【或者房屋承租人【财,。产损失的应》当依法承担民事责】任
第三十七条 !。拆,迁房屋?评估机构《与一方当事人相【互串通故意压低【。或者:抬高被拆《迁房屋的房》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!另一:方当事人造》成,损失的拆迁房屋【。评估机构应》当依法承担》赔偿责任;并由房】产管:理部门收《回资:质(格?)证书或者公告资】质(:格)证书作废对【拆迁房屋《评估机构可》以处一万元以上【三万元?以,下罚款对《有关责?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!。以上三千元以下罚】款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?事责任
第三十八!条 拆迁实施单【。位及:其工作人员》弄虚作假、》滥用职权的》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直【接责任人员》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主管部门依法【给予行政处》分;情节严》重的由房屋拆—迁管理部门》吊销其拆迁》上岗证可以并处一】千元以上一万元【以下罚款
》
,第三十九条 胁迫、!侮辱:、殴打房《屋拆迁工作》。人员阻?碍房屋拆迁》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!屋的由公安》。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!。罚,的法律规定》。予以:处罚: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:第四十条 房屋【。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!作人员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和【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《刑事:。责任
?
:。 (一)《违反规定核》发房屋拆迁许—可证以及《其他:批准文件的;
! (二)核》发,房屋拆迁《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!文件后不履行—监督管理《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!不予查处的》;
:
:。。 (:三)未?按照本条例规定发】布公告?的;
(四】)房屋拆迁》管理部?门作为拆迁人—或者接受委托实施】房,屋,拆迁的;
】(五)违反本条例规!定作出拆迁裁—决的;
(六!)违反本条》例规定实施强—制拆迁的
— 房屋拆》迁管:理部门及《其工作?人,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!拆迁当事《人造成损失的—应当依?法承担?赔偿责任
第【五,章 附则
》
,第,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!划,区外国有土地上实】施,房,屋拆迁并需要对【被,。拆迁人补偿》、,安置的参《照本条例执行
! 交通、能源—。、水利等国家和省大!型基础设《施建设项《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!法国家和省》另有规定的从其【规定
因城】市开发建设》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!屋,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!置办法由市人民政】府另:行制: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!告后公布实施
第!四十二条 本—条例自20》02年11月1日起!施行1998—年11月9日苏州市!人大常委会》。公布的?苏州市城市》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!时废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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