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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, 苏:州市城市《房,屋拆迁管《理条例[已修正]】 :   苏【。州市:第十二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三十六—次,会,。议于20《02年5月29日制!定并:经江苏省第》九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【。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!于2002年—8月20日批准现予!公,布自2?002年11月1日!起施:行  《 2002年8月】26日? :第,一章 总《则, :第一条 《为了加强城》市,房屋拆迁管理—维护拆迁当》事人的?合法: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!利进行根据国务【。院城:市房屋拆迁管理【条例等有关法—律,、法规结《合本市?实际情况制》定本条?例, 第二《条 在本市》城市规划《区内国有土地—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!要对被拆迁人补偿】、安置的适用本条】例 第三条 【。城市:房屋拆迁《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!行有利于保护古【城、古镇和文物古迹!有,利于改善生》态环境 第四【条 拆迁《人应当依照法律、】法规:和本条例规定对【被拆迁人给予补【偿、安置;被拆【迁人:应,当,在,搬迁期限内》完成搬?迁  《。 本条例所称拆【迁人是指取得房屋】拆迁:许可证的单位—   本条例【。所称被拆迁人是指】被拆:迁房屋的所有人【 第五条 市【和县级市建》设行:政主管部门是本【行政区?。域内的城市》房屋拆迁工作的管】理部门 》  苏州市人—民政府城市房屋【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!房屋拆迁管理—。部门的委《托对城市房屋拆【迁工作实施监督管】理 :   市房》屋拆迁管理部门【可以委托吴中区【和相:城区的?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对其行政—。区域内城《市房:屋拆迁?工作实施《监督管理   】市,和,县级市土地》行,政主管部门》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!屋,拆迁有关的土—地管:。理工作 第二【章 拆迁管理— ,。 第六条 需要拆】迁房屋的单位必须】向房屋拆迁管理部】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!拆迁许可证按照【规定缴?纳拆迁管《。理费  》 ,申请领取房屋—拆迁许可证》应当提交下列—文件、资料   !。(一)建设项—目,批,准文件;   】(二)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》(含规划定》点红线?图):;   (三)】国有:土地使用《权,批准文件《;,   (四—)拆迁计划和拆迁方!。案;   —(五:)金融机构出—具的拆?迁补偿?安置资金存款证【明;  》 (六)拆迁—。。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!供委托合同  】 房屋拆《迁管理?部,门应当自收》到申请人提交—的全部文件、资料之!日起三十日内—对申请事项进行审】查;经?审查对符《合条:件的颁发房》屋拆迁许可证—对,不符合条《件的应当书面答复】申请人? 第七条 —拆迁范?围确定后房》屋拆迁管理部—门应当书《面通知工商、规划、!房管、国土等有【关部门暂《停办:理拆迁范围内的【营业执?照新:。建、扩建、》改建房屋转》让、租?赁、抵?押房屋?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!和土:地用途等相》关手续暂停期限【最长:不得超过一年;拆迁!人,需要延长暂停期【限的:。必,须经房屋拆迁管【理部:门批:准延长的期限—不得超?过一年 《 第八条 房—屋拆迁?管理: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!拆迁许?可证之日《起,七日内将《拆,迁人、?拆迁范围、》拆迁: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!公告   拆【迁,人应:当自公告之日起【七日内向被》拆迁人发送房—屋拆迁通知书并及】时做好宣传、解释】。工作 第九—条 拆迁人》应当在房屋拆迁【许可证确定的拆【迁期限内实施—房屋:拆迁因特殊》情况需要《。延长拆迁期限—的拆迁人应当在【。拆迁期限届满十五】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!部,门提出?延期拆迁申》请;房屋拆迁管理】部门应当《自收到?。申请之日起十—日内给予答》复  《 房:屋拆迁?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!迁的应当《登报公告 》 第十条 拆迁【。人可以自行》拆迁也可以委—托拆迁 》委托拆迁的被委【托人必须具有—房屋:拆迁资格证书—被委托人不得转【让房屋拆迁业务 】   房屋拆迁管】理部门不得作—为拆:迁人不得接受拆迁】委托  》 拆迁实施单位的】管理人员必须持有】房屋:。拆迁管?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!岗证 第十一【条 拆?迁人应当《。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!。补偿:安置协议《拆迁补?偿安置?。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!拆迁管?理部门统一》的文:本格式 《  : ,拆迁以标准》租,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!单,位自有房屋》的拆迁人《应当与?被拆迁人《、房屋承租人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!议  《 被拆除《房屋为代管房的【代管人应《当,提交委托文书或者】有关证?明,材,料代管人是》房屋拆迁管理部【门的拆迁补偿—。安,置协议?必须经公证》机关公证并办理证】据保全  — 被拆除房屋为共】有产权?的共:有人应?当共同书面》。委托代理人》与拆: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!置协议 》  被拆除房屋所】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!人或者继承人—委派的代表》提供合?法继: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!书与拆迁人订立拆】迁补偿安置》协议 第十—二条 拆迁补偿安】置协议订《立后:被,拆迁人?或者房屋承租人【在搬迁期《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!。人可以依法向仲裁】委员会申请仲裁【。也可以依法向—人民法院起诉—诉讼期间拆》迁人可?以依法申请人民【法,院先予执行 第十!三条 拆迁人与【被拆迁人或者拆迁】人、被拆迁人与房屋!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!偿安置协议的当【事人:可,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!拆迁:管理部?门申请裁决被拆【迁,人是房屋《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!级人:民政府裁决进行裁】决应当先《。予,。调解裁决应当自收】到申请之日起—三十日内作出—当,事,人对裁决不服的可】以依法向人民法院】起诉 ? 第十四条 在房屋!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!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!迁人或者房》屋承租人未完成搬】迁的由市、县级市人!民政府责成有关部】门强制拆迁或者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!申请人民法》院强制拆迁》 第十五条 拆】迁,人实施房屋拆迁【的,补偿安置资金—应当:全部用于房屋—拆迁:。的补偿安《置不得挪作他用 】 ,  房?屋拆迁管理》。。部,门应:当与拆迁人、出【具拆迁补偿安置【资金存款证明的金】融机构订《立拆迁补偿安置【。资金:使用监?管协:议拆迁?补偿安置资》金,使用应当《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!审核金融机构应当】配合房屋拆》迁管: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!。工作 《。第十六条 房屋拆】迁管理部门》应当加强对》房屋拆迁活动的监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!当,组织对拆迁项目进】行检查验收》 第十七条 法律!、法规对拆迁军事】设施、教堂寺庙、】文物古迹、古—树名木和归》侨,、侨眷、华侨私有】房屋等另有规—定的依照《有关法?律、法规的规定【办理 第三章 】拆迁:。补偿与?安置 第十八【条 拆迁人应当依】照法律、法规和本条!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!予补偿?   拆除未【超过批?准,。使用期限的临—时建:筑按照使用期内的】残存:价值参?考剩余期限给—予补偿;拆除违法】建筑、超过批准使用!期限的临《时建筑不予补偿【 :第十九条《 拆迁补偿的—方式可以实》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!行房屋产权调换【由被拆迁人选择 !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!屋货币补偿的金额】根据下列因》素以房?地产市场评》估价格确定具体【办法由市人民政府】根据:省有关规定制定 】   (一)被拆迁!房屋重置价、房屋装!修,评估值、附》属物评估值以及房】屋成新程度、—层高、楼层等调【节因素;   】(二)被拆迁房屋区!位基:准价:、划拨用地折—扣以及?房屋的周边环境【、交通和商》业服务便利程度、】公共事业《设施配套《状况等区位调节【因素;   (】三,)被拆?。迁,房屋建?筑面积   自】竣工之日《起至拆迁许》可证颁发之日—止,不满五年《。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!拆迁人应《当对被拆迁人—增加百分之十的货】币补偿金额 【第二十一条 被拆】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!屋重置建安成—本价由市和县级【市物价、房产管【理部门根据》房屋的结构和—等级确定《按年度?公布拆迁区》。。位及其区《。位基准?。价按照?以下规定确定 【   (一)—苏州市区的拆迁区】。位由: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!级,别,分类:确定公布;区位基】准价由市人民政府】按,照房屋所在区—位和用途分类确定】其,中苏州工业园—区,、苏州新区、—吴中区、《相,。城区的?拆迁区位及其区位】基准价由《所在区的管理—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!根据:实际情?况确定报市》人民:。。。政府批准市》人民政府确定或【。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!以及补偿计算—办法应当向市—。人大常委《会报告后按年—度公布 》  (二)县—级市的拆迁区位【及其:区位基准价由县【级市人民政府根【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!并报苏?州市房?屋拆迁管《理部门备案   !(三)被拆迁房屋建!筑面积?小于土?地使用面积的区【位补偿按《照土地?使用:面积计算 —  划拨用地折扣】是指在区位》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!拨用地土地出让金】划拨用地折扣适【用,。于,。拆迁以划拨方—式取得用《地的工业、仓储、办!公用房划《拨用地折扣率—由国土管《理部门会同房屋拆】迁,管理部门确定公【布折扣的《金,额属政府土》地收益 《 ,第二十二条 私房】、单位自有房—屋,以,房屋:所有权?证认:定所有人和》建筑面?积直管?公房以?房产管理部门—。提供的资料》认定房屋承租人和】建筑面积;土地使用!面,积以国有土地使【用权证认定 — 第二十三条 被】拆迁房屋分为—住宅房屋和非住宅】房屋以房《屋所有权证》记载:的用途或者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证记载的功》能认定房屋所—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!以,房,屋档案?记载的用《途,认,定   被—。拆迁的非住宅房【屋分为商业用房【和非商业用房以【营,业,执照记载的》。。经营范围《和经:营方式?认定 第二十【四条 ?住宅房?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!用的按照下》列条件认《定   (一)私!房,自营开业开业—部位在房屋所有权】证记载?的合法建筑面积范】围内并已办理土【地使用权性质变更】手续有所《有人:、共:有人:或者直系亲》属(含配《偶)的营业执—照和税?。。务登记证等有效批】。准文件 》  (二)私房【、单位自有房屋出】租开业开《业,部位在房《屋所:有权:证记载的合法建筑】面积范围内有—房屋租赁许可证【、,土地使用权租赁【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!合,。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!照,和税务?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!。件 :   (三)直【管公房?原承租户开业有【原住房租赁证、【房屋租赁许可证有】与原承租户或者同】住父母、子女及【其配偶户《名一:致的营?。业执照和《税务登记证等有效】批准:文件: ,   非商业用【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!或者出租营》业的参照《前款第(一)项、第!(二)项规定的【条件认定《 ,   各县》级市人民政府—可以:根据本地实》际情况?制定认定标准 第!二十五条 拆—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!。级市房?。产、房屋拆》迁管理部门审定【公布的拆《迁房屋评估机—构对被?拆迁房屋《进行评估《并订立委《托合同评《。估费:。用由拆迁人承担 !  接受委托的【评估机构应当按照】委托合同《约定的时《间出具?估价报告当》事人: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!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!之日起三日内—向原:评估:机构书面申》请,复,核;:原评估机构应—当,自收到申《请之日起三》日,内进行复核并出【具书面复《核报:告 ? ,。 当事人对》复核结?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!。收到:复核报告之》日起三?日内向房产管理【部门申请《鉴定鉴定费》用由:过错方承担》   《。评,估机构不得串—通,一方:当事人?损害另一方当事人】的合法?权益: ,   拆迁房屋的】评估技术规范、评估!争议处理办法由市】房产管理部》门根据国家和省【。有关规定《制,定, , 第二十六》条 实行房屋产【权调换的拆》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!依照本条例第—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!定被拆迁房屋—货,币补偿?的金额与所调换【房屋的市场价—格结清产《权调换的差价—。   《。拆,迁非公?。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! 不?作产权调换由—拆迁人?给,予,。货币补?偿 第二十七条 !拆迁用于公益—事业的非生产经【。营性房?屋,及其附?属物的拆迁人应当】依照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和城—市规划的《要求:予以重建;被—拆迁人也可以—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!公益事业建》设 第二》十八条 《拆迁以?标准租金租赁的直】。管公房和单位—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!。。择,货币补偿与房屋承】租人解除租赁关系】的拆迁?人按照?下列办法给予补【偿   》(一)住宅房—屋货币补偿的金【额(不含房》屋装修评估值—)的百分之二—十给:被拆:迁人:百,分,之八十给《房屋承租《人房屋装修补偿金】额给装修出资人;】 :  (二)非住【宅房屋货币补偿【的金额(不含房屋】装修评估值)—的百分之三十给【被拆迁人百分之【七十给房屋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!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! 第二十九条 被】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!第十: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!方式又无力》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!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!供不:小于原住房面积的】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!拆迁人将扣除—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!。屋货币?补偿金额支付给被】拆迁:人,。   直管公【房、单位自有房屋承!租人:不选择本《条例:第二:十八条第(一)项规!。定,的拆迁补偿》方式又无力购—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!出申请由拆迁人【。安排不小于原住【房面积的房屋—以标准租金租住【 第三十条—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!置房屋?交付使用时拆迁【人,必,须向:被拆迁人提》供办理房屋所有权】证和:国有:土地使用权证所【需的有?关文件资料   !拆迁人用《预售房屋进行—产权调换的按照【国家商品房销售管】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! 第三十一条 【拆迁住宅《房屋按照以下办【。法计户   (一!)自住私《房凭房屋所有权【证计户;《   (》二)租住私房凭租用!凭,证和户口簿》计户:;  《 (三)租》住直:管公:房凭公有住房租【赁证计?户;  》 (四)租住单位】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!租赁证或者出租单】位证明计《。户   拆迁【非住宅?房屋按照以下办法】计户   —(一:)非住?。宅,房屋自用的凭房【屋所有权证和营业】执照计?户;   (二)!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!房屋租?赁许可?证和营?业执照计户 — 第三十二条 【被拆迁人或者—房屋承租人在—规定的搬迁期—。限内:提前搬迁的拆迁【人应当适当发给【搬,迁奖励费奖励标准】由拆迁人《确定并?报,房屋拆迁管理部【门批准后公》布实:。施,。 第三十三条 拆!迁人应当按照规定】付给被?拆迁人或者》房,屋承租?人搬迁补《偿费  》 实:行货:币补偿?的被拆?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!必须:自,行过:渡,拆迁人一次性付【给六个?月的临时安置补【偿,。费被拆迁人实行房】。屋产权调《换自行过渡的—拆迁人按照约定的】过渡期限付给—临,时安置补偿费;因】拆迁人责任延—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!逾,期之:月起增?加临时安置补偿费】  ?。 搬迁补偿》费、:临时安置补》偿费和电话移—机等其他费》用的补偿《标准由市和县级市】物价、房《屋拆迁管《。。理部门根《据省有?关规定核定》公布 第三—十四条 《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!成被拆迁人或者房】屋承租人停产、停业!的拆:。迁人应当《给予适当补》偿具体补偿标准【由市和?县级市物《价、房屋拆迁—管理部?门核:定公布 第三【十五条 本条例涉】及的:价格标准适用时点】以,房屋:拆,迁,许可证颁《发之日为准》 第四《章,。 法:律责任 第三【十六条 违》反本条例规定有【下列行为《之,一的:由房屋拆迁管理【部门:按照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!行,。。政处罚   【(一)未取得房屋】拆迁:许,可证实施拆迁的;】   《(二:)以欺骗手段—取得:房屋拆迁许可证的】;   》(三:)未按?照房屋拆迁》许可:证确定的拆》迁范:围实施房《屋,。拆迁:的;   (【四):委托不具有拆—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!屋拆迁的;》 ,   (《五)擅自《延长:拆迁:期限的; (【六,),接受委?托的拆?迁,实施单位《违反规定转让—房屋拆迁业务—的   拆迁【人、拆迁实施—单位有前款》行为之一造成被【拆迁:人或:者房屋承租人财【产损失的应当依【法承担民《事责任 第三【十七:条 拆迁房》。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!事人相互串通故意】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!房屋的房地产—市场评估价格—对另:一方当?事人造?成损失的拆迁房【屋,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!担赔偿责任》;并由房产管理【部,门,收,回资质(格)证书或!者公告资《质(格)证书作【废对拆迁房屋评估】机构可以《处一万?元以上三万》元以:下罚款对《有关责任《人员可以处一—千元以上三千元【以下罚?。款;构成犯罪的【。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第三十八【条, 拆:迁实施?单位及其工作人【员弄虚作《假、:滥用职?权的: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直接《责任人员由》其,所在单位《或,者上级主管》部门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》;情节?严重的由《房屋拆迁管理—部门吊销其》拆迁上岗证可—以并:处一千元以上一【万,元,以下罚款 》 第三十九》条 胁迫、侮辱、殴!打房屋拆迁工作【人员阻碍《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!法拆迁房屋的由公】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!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!处罚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, 第四十条 房屋拆!迁管理部门》及其工作人》员,有下列?情,形之一的对直接【负责:。的主管人员》和,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行政《处分;?构成犯罪的》。依法:追究刑事责》。任   (—一)违反规》定核发?房屋拆迁许可证【以及其他批准文【件的;? ,。   (二》)核发?房屋拆迁《许,可证以及其他—批准文件后不履行】监督管?理职责或《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!处,的; ?  : ,。(三)未按照本条】例,。规定发?布,公告的?。;  《 (四)房屋拆【迁管理部门作为【拆迁人或《者接受委托实施房】屋,拆迁的; 》   (五》)违反本条例规定】作出拆迁裁决的【;   (六)】违,。反本: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!迁的  》 房屋?拆迁管理《。部,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!款行为之一》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承担】赔偿:责任 第五章 】附则 第四—十一条 在城市【规,划区外国有土—地上实?施,房屋拆迁并需要对】。。被拆迁人补偿—、安置的参照本【条例执行  【 交通、能源、【水利等国家和—省大型基础设施【建设项目的拆迁补】偿,安置办?法国家和《省,。另有规定的从其【规定   因城市!开发建设征用—集体土地实施—房屋拆迁的其拆迁】补,偿,。安置办法由市人民】政府另行制定向【市人大常委会报告】后,。公布实施 》 第四十二条 本】条例自2《0,02年1《1月1日起施行【19:。9,8年1?1月9日苏州市人】大常委会公布—的苏州市城市房【屋拆迁?管理条?例,同时废止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