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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】州市城?市房屋拆《迁管理条例[已【修正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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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!代表大?会,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!次会议于2002】年,5月29日制定并】经江苏?省第九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《委员会?。第三:。十一次会议于20】02年8《月2:0日:批准:现予公布自20【02年1《。1月1日《起施行
— 2002》年8:月26日《
第?。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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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:条 为了加》强,城,市房屋拆迁管理维】护拆迁当事人—的合法权益》保障建设《项目顺利进》行根据?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】迁管理?条例等有关法律、法!。规结合本市实际情】况制定本条例
第!二条 在本》市城市?。规划:区内国有土》地上实施房屋拆迁】。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!偿、安置的适用本】条例
第》三条 城《市房屋拆迁》必须按照城市规【划进行有利》于保:护,古城、?。古镇和文物》。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!。环境
第四条 】拆迁人应当依照【法律、法规和本条】例规定对被拆迁【人给予补《偿、安?置,;,被拆迁人应当—在搬迁期限》内完成?搬迁
《 本条例所称【拆迁人是指取—得房屋拆迁许—可证的单位
】 本条例所称被【拆迁人是指被—。拆,。迁,房,屋的所有人
第】五条 市和县级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是本行政区域【内的城市房屋拆【。迁工作的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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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》市人民政府城市房】。屋拆迁管理》办公室受市》房屋拆?迁管理?部门的委托对城【市房屋拆《迁工作实施监督【管理
市【房屋拆迁管理部【门可以委托吴中区】和相城区的建设行】政,主管:部门对其行政区【域内城市房屋—拆迁工作实》施监督管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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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和县级市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!照有关法律、法【。规的规定负责与【城市房屋拆迁—。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!
第二章 —拆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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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,需要拆迁房屋的【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!管理部门提》出申请领《取房:屋,拆迁:许可证按照》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!
: 申?请领取房《屋拆迁?许可:证应:当提交下列文—件、资料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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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(一)建》设项目批准文件【;
(二【)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:(含规划定》点红线图);
】 (三)国—有土地?使用权批准文件;】
(四)拆】迁计:划和拆?迁方案;
—。 (五)金融机构!出具的拆迁补—偿安置资金存款证】明;
《 (六《)拆: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!提供:委托合同
— 房屋拆迁—管理部?门应当自收到—申请人提《交的全部《文件、资《料之日起《三十日内对》申请事?项进:行审查;经》。审查:对符合条件的颁【发,房屋拆迁许可证【对不符?合条件的应当—书,面,答复申请《。人,
第七条 拆【迁,范围:。确定后房屋拆—迁管理部门应—当书面通知工商【、规划、房管、国】土等有关部》门暂停办《。理拆:迁范围内的营业执】照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房屋转《让、:租赁、抵押房屋和房!屋析产改《变房: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!。。。手续暂停期限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】;拆迁人需要—延长暂停期限的【必,须经房屋拆迁—管理部门批准延【。长,的期限不得》超过:一年
第八条 房!屋拆:迁,管理部?门应当自颁发房屋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】七日内将拆迁—人、拆迁《。范围、拆迁》期,限等有关《事项:登报公告
拆!迁人应当自公告之】日起七?日内:向被拆迁人发送【房,屋,拆,迁通知书并及—时,做好宣传、》解,释工作
第九条 !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!迁许可证确》定的:拆迁期限内实施【房屋拆?迁因特殊情况需要】延长拆迁期限的【拆迁人应当在—拆迁期限届满十五】日,。前向房屋拆》迁管理部门》提出延期《拆迁:申请;房屋拆—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!到申请之《日起十日内》给予答复《
? 房屋拆迁管理【部门:批准延?期拆迁的应》当登报?。公告
?
,第十:。条 拆迁人》可以:自行拆迁也可以委】托拆迁
委托拆迁!。的被:委托人?必,须具:有房屋拆迁资格【证书被委托人—。不得转让房屋拆【迁业:务
房屋【拆,迁管理部门不得【作为拆迁人不得接】受拆迁委《托
拆迁【实施单位的管—。理人员必须持—有房屋拆迁》管,理部:门核发的拆迁上岗】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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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拆迁】人应当与《被拆迁人订》立拆迁补偿》安,置协议拆迁》补偿:安置协议书应—当采用房《屋拆:迁管理?部门统一的文—本格: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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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以标【准租金租赁的直【管公房和单位—自有房屋的》。拆迁人应当与被拆】迁,人、房?屋承租人《订立拆迁补偿—安置协议
》
?被拆除房屋》为代管房的》代管人?应当提交委托文【书或者有关证明【材料代?管,人,是房屋拆《迁管理?。部门的拆迁》补偿安置协议—必须经公证机关【公证并办《理证据保《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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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拆除—房,。屋为共?有产权的共有人应】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!人与拆迁人订立拆】迁补偿安《置协议
【被拆除房屋所有人】已死亡?的由继承人或者继】承人委派《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!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!。与拆迁人订立拆【迁补偿安置协议
!第十二条 拆迁【补偿安?置协议订立后被【拆迁人或《。者房屋承租》人,在搬迁期限内拒【绝搬迁的《拆迁人可以依—法,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!裁也可?以依法?向人民法院起诉【诉,讼期间拆迁人可以】依法申请人》民法院先《予执行
第十三条! 拆迁人与被拆【迁人或者拆》迁人、被拆》迁人:。与房屋承租》人达不成拆迁补【偿安置?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!批准拆?迁,的房屋拆《迁管理部门申请裁】决被拆迁人是房【屋拆迁管理部门【的,由同级人《民,。政府裁决进》行裁:。决应当先予》调,解裁:决应当自收到申【请之日起《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!对,裁决不?服,的可以?依法向人民》法院起诉
第【十四:条, 在房屋拆迁管【理部门裁《决规定的《搬迁期限内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】承租人未完成搬迁】的由市、县级市人】。民政府责《成有关部门强—。制拆迁或者》由房屋拆迁管—理部门申请》人民法院强制—拆迁
第十—五条 拆《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!补偿安置资金应【当全部用于房屋【。拆迁的?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!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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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拆迁【管,理部门应当》与拆:迁人、出具拆迁补】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!的,金融机构订》立拆迁补偿》安置资?。金使用监管协议【拆迁补偿安》置资金使用应当【经房屋拆《迁管:理部门审《核金融机构应—当配合房屋拆—迁管理部门做好【监督管理工作
】第十六?条 房屋拆》迁管理部门应当【加强对房《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!迁工作结束后—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!进行检查验》收,
第?十七条 《法律:、法规对《。拆迁军事设施—、教:堂寺庙、文物古迹】、古树名木和—归侨、侨眷、华【侨私有房屋等另有】。规,定,的依照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的规定办理!
第三章 拆迁补!偿,与安置?
第十《八条 拆迁》人应当依照法律【、法规?和本条例《规,定对被拆《迁人给予补》偿
拆除未】超过批准使用期【限的临时建筑按照】使用期?内的: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!限给予补《偿;拆除违法建筑、!超过批准使》用期限的《。临时建筑不予—补偿
第十九【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!可以实行货币—。补偿也可以实行房】屋产权调换由被拆】迁人选择
第二】十条: 被拆迁《房,屋货币补偿》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!以房地产《市场评估价格—。确定具体办》法由市人民政—府,根据省有关规定【制定:
(一—),被拆迁?房,屋重置价、房屋【装修评估《值、附属物评—估,值以及房屋成—新程:度,、层高、《楼层等调节因素;】
(》二)被拆迁房—屋区位基准》价、划拨用地折扣】以及房屋的周—边环境、《交通和商业》服务便?利程:度,、公共事业设—施,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!因素;
(】三)被拆迁房—屋建筑面积
!自竣工之日起至拆】迁许:可证颁?发之日止不满五【年的住宅房屋被【。拆迁的拆迁人—应当对被拆》迁人增加百》分之:十的货币《补偿:金额
第二—十一条 被》拆,。。迁,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!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!和县级市物》价、房产管理部【。门根据房屋的—结,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!公布拆迁《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!按照以下规定确【定
(一)苏!州市区的拆迁区位】由市人民政》。府参:照土地级别分类确】定公布;区位基准价!由市人民政府按【照房屋所在区位【和,用途分类《。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!区、苏?州新区、《。吴中区?、相城区的拆—迁区位及其区—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!管理委员会或—者,人民政府根据实际】情况确定报市人民】政府批准市人—民政府?确,定或:者批准的区位基【准价以及补》偿计算办法应当向】市人大常委》会报告后按年—度公布
(】二)县级市的—拆迁区位《及其区位基准价由】县,级市人民《政府根据实际情【况确:定公:布并报?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!部门备案《
(三)被拆!迁房屋建筑面—积小于土《地使用面积》的区位补偿按—照土地使用面积计】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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划拨用地【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!。中应当扣除的划拨】。用地土地出让金【划拨用地《折扣适用于拆迁以】划拨方式取得—用地的工业、—。仓,储、:办公用房划拨用地】折扣率?。由国土管理部—。门,会,同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!定公布折扣的金【额属政?府土地收益
【第二十二条 私房】、单位自《有房屋以房屋—所有权证认定所【有人和建筑面积【直管公房以房—。产管理部门提供【的资料认定》房屋承租人和建筑】面积;土地使用【面积以国有土地使】用权证认定
第】二十三?条, 被拆迁房屋分【为住宅房屋和—。非住宅房屋》以房:屋所:有权证记载的用【途或者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证记载的功》能认定房屋所有【权证未明确》用途的以《房屋档案记载—。的用途认定
】 被:拆迁的非住宅—。房屋:分为:商业用房和非商【业,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!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!式认定
第二十四!条 住?宅房屋改作非—。住宅房屋使》用,的按照下列条件认】定
(—一)私房自营开业开!业部位在《房屋所有权》证记载的合法建筑】面,积,范围内并已》。办理土地使用权性】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!、,。。共有人或者直—系,亲属(含配》。偶)的营业》执,照和税务登记证【等,有效批准文件
】 (二)私房、单!位自有房屋》出,租开业开业》部位在?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!。合法建筑面》。积范围内《有房屋租赁许可证】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!可证有与《房屋:租赁合同户》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!。税务登记证》等有效批准》文,件
《 (三)直管公【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!住房租赁证、房屋租!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!户或者?同,住,。。父母、子女及其配偶!户,名一致的营》业,执照和税《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!文件
非【商业用房改作—商业用房自营或者】出租营业的》参照前款第(一)项!、第:(二)项规定的条件!认定
各【县级:市,人,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!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!。准
第《二十五条 拆—迁,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!市房产、《房,屋拆迁管理》部,门审定公布的—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!被拆迁房屋进行【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!评估费用由》拆迁人承担
!接受委托《的评估机构应—当按照委《托合同?约定的时间出具估】价报告当事人—对评:估结果有《异议的可以自收【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!日内:向原:评估机构书面申请】复核:;原评估机构应【当自收到申请之【日,起三:日内: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!复核报告
— 当?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!异议的可以》自收到复核报告【之日:起三日?内向房产管》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!费用由过错方承担】
评估机构】。不得串通一方当【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!人的合?法权益
》 拆迁房屋的【评估技术规范、【评,估争议?处理办法由市房产】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!省,有关规定制定
【
,第二十?六条 ?实行房屋《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!被拆迁人应当依【照本条例《第二十条的规定【评估确定被拆—迁房屋?。货币补偿的金额【与所调换房屋的市】场价格结清产—权调换的差》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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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非公【益事业房屋》的附属物
不作】产,权,调换由拆迁》人给予货币补偿
】
第二十七条 拆迁!用,。于公益事《业,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!及,其附属物的》拆迁人?应当依照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规定和】城市规划的》要求予以重建;被拆!。。。。迁人也可《以选:。择货币补偿》仍用:于公益事业建设
】
第二十八条 拆】迁,以标准租金》。租,赁的直管公》。。房和单位自》有房屋被拆迁—人选择货《币补偿与《房屋:承租人解除租赁关】系的拆?迁人:按照下列办法给予】补偿
《 (一)住宅【房屋货币补偿的【金额(不含房屋装修!评估值)的百分之二!十,给被拆迁人百—分之:八十给房屋承—租人房屋《装修补偿金额给装】修出资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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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非住宅!房屋货币《补偿:的金额(不含—房屋装?修,评估:值)的百分之—三十给被拆迁人百】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!。人房:屋装修补偿金—额给装?修出资人
第二】十九条 《被拆迁人不选—择本条例第十九【条,规定的拆迁补—偿,方式又无《力购房的可》以向拆迁人提出申】请由拆迁人》提供不小于原住房】面积的房屋以标准】。租金租住拆迁人将】扣除区位补偿部分】后的房屋《。货币:补偿金?额支付给被拆—迁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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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管公房【、单位自有房屋承租!人不选择本条例【。第二十八条第—(一)项规定的拆迁!补偿方式又》无力购房的可—以向拆迁《人提:出申请由拆迁—人安:排,不小于原住房—面积的房屋以标准】租金租?住,
第三十》条 用于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】屋交付使《用,时拆迁人《必须:向被:拆迁人提供办理【。房屋所有权》。。证和:国有土地使用—权证所需的》有关文?件资料
拆】迁人用预售房屋进】行产权调《换的按照国》家商品房《销售管理的》。有,。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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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一条 拆【迁住宅房屋按照【以下:办法计户
》
(一)自【。住私房凭房屋所有】权证:计户;
《
(二)—租住私房凭租—用凭证和《户口簿计《户;
(三】)租住直管公房凭公!有住房租赁证计户】。;
(—四)租?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!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!租单位证明计—户
拆迁非】住宅房屋按照以【。下办法计户
】 (一)非住—。宅房屋自用的凭房】屋所有权证和营【业执照?。计户;
(】。二)非住宅》。房屋出租的凭房屋】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!照计户?。
第三《十二条 《被,拆迁人或者房—屋承:租人在?。规定的搬迁期限【内提前搬迁》的拆迁人应当—。适当发给搬》迁奖励费奖励—标准由拆迁人—确定:。并报房屋拆迁管理】部门批准《后公布实施》
第三十三条 】拆迁人?应当按照规定付【给被拆?迁人或者房屋承【租人搬?迁补偿费
》
实行货—币补偿?的被拆?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!。。必须自?行过渡?拆迁人一次》性付给六个》月的临时安》置,补偿费被《拆迁人实行房—屋产权调换自行过】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!的过渡期限》付给:临时安置补偿—费;因拆迁人责任】延长过?渡,期限的应当自逾期】之月起增《加,临时安?置补偿?费
《 搬迁补偿费—、临时安置补偿【费,和电话移《机等:其他费用的补偿【标准由市和县级【市物价、房屋拆【迁管理部《门根据省有关—规定核定公》布
第三十四条 !因,拆迁非?住,宅房屋造成被拆【迁人或者房》屋承租人停产—、停业的拆迁人应当!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!。偿标准由《市,和,。县级市物价》、,房屋拆迁《管理部门《核定公布
第三十!五条 本条例涉及】的价格标准适用【时点以房屋拆迁【许可证颁发之日为】准
第四章 【法律责任
第【三十六?。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!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】。部门按照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予以行政处罚—
(一—)未取得房屋—。。拆,迁许可证实施拆迁】的;
《 (?二)以欺《骗手段?取,得房屋拆迁》许可证的;
!(三)?未按照房屋拆迁【许可证确定》的拆迁?范围实?施房屋拆迁》的;
(四】)委托不具有拆【迁资:格的单?位实施房屋》拆迁的?;
? (五《)擅自延长拆迁【期限:。的;
(六)接受!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!违反:规定转让房》屋拆迁?业务的
拆迁!。人、拆迁《实施:。单位有?前款行为《之一:造成被拆《迁人或者房屋—承租:人财产?损失的应当依法【承担:民,事责任
》第三十七条 拆【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!方,当事人相互串通故】意压低或《者抬:高被拆迁房》屋的房地产市—场评估价格对另一】方当事?人造成损失的—拆,迁房屋?评估机?构,应当: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;并由房产!管理部门收回资【质(格)证》书或者公告资质(格!。)证书作《废对拆迁《房屋评?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!以上三万元以下罚】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!以,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!以下罚款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》。追究刑事责》任
:
第三十八条 拆迁!实,施单位及其工—作人员弄虚作假、滥!用职权的对直—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直接责任】人员由其《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主管部门依【法给予?行政处分;情节严】。重的由房《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!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!处一千元以上一【万元以下《罚款
第三—十九条 胁迫—、侮辱、殴打房【屋拆迁工作》人员阻碍房屋—拆迁工作《人员依法拆》迁房屋的《由公安机关》依照治安管》理处罚的法律规定】予以处罚;构—成,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,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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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房屋】。拆,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!。人员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对直【接负责的主管人【。。员和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行》政,。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,追究刑?事责任
(一!)违反规定》核发房屋《拆迁许可《证,以及其他《批准:文件的;
(!二):核发房屋拆》。迁许可证以及—其,。他批准文件后不履】行监:督管理职责或者对】违,法行为不予查处【的;:
(三)【未按照本条》例,规定发布公告的【;
(四)房!屋拆迁管《理部门作《为拆迁人或》。者接受?委托实施房屋拆迁】的;
—(五)违反本条例规!定作出拆迁裁决【的;
(六)!违反本条例规—定实施强制拆迁【的
房—屋拆迁管理部—门及其工作人—员有前款行为之一】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承【。担赔偿责任
【第,五章 附则
第】。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!划区:外国: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!迁并:需要对被拆迁人补】偿、安置的》参照本条《例执行?
交通—、能源、水》利等国家和省大【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!的拆迁补偿安—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!规定的从其规定
! 因城市开—发建设?征用集体土地—实施房屋《拆,迁的:其拆迁补《偿,安置办法由》市,人民政府《另行制定向市人大】常委会报告后公【。布实施
第四十二!条 本条例自2【002年1》1月1日《起施行199—8年11月9日【苏,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!的苏州市《城,市房:屋拆迁管理》条例:。。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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