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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苏【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!法 苏州【市人民政府令 (!第90号《), :  :苏,。州市建?筑市场?管理办法已经2【005年12月13!日市政府第5—1次常务会议—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! 市长 阎立 ! 二:○○五年十二月【三十日? 第?一章 总则》 第一条 为【了规范?建筑市场《秩序保护《建筑市?场参与?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!建筑市场的监督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】。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】结合: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—第二条 《本办法所称建—筑,市场是指从事—土木工程、》房屋:建筑工程、市政【基础设?施,工程、?线路管道和设—备安装工程》以,及装修工程等建【。筑活动的《各方进行勘察、设】计,、施工、《监理、?。重要材料和相—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!发包、承包以及【中介服务等交易行】为和场所 第三】条, 在:本市行政《区域:内从事建筑市场活】动实施建筑市—场,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!办法 《  交?。。通、水利、电力、】电,信等专业建设工程】项目法?律,、,法规、规章对其监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】从其:规定: 第四条 市【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负责全市【建筑市场的统一监】督管:理各县级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辖区内建筑【市场的监《督管理   苏】州工业园区、苏【。州高新区、》吴中区、相城区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!职责权限《在其辖区内实施建筑!市场的监《督,管理:   发展与【改革、财《政、工商、审计、】劳动:与社会?保障、税务》等部门按照各—自的职责《做好建筑市场的【有关监督管理工作】 第五条 建筑市!场管理应当》遵循统一、开放、有!序的原则建》。。筑,活动应当遵守公开】、公正、公平和诚实!守信:的原则不受地—区、部门和》行业的非法限—制,与,。排斥 ? 第二章《 工:程发包、承包和【施工许可管理 第!六条 推《行,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!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!   建设单位可!以将建?设工程项《目的勘察《、设计、施工、【。重要材?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全!部发包给一个—企业总承包也可以将!建,。设工程项目的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、重要】材料和相关设备采】购分别?。发包  》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!有相应资格》(,资质)的建设工程】项目管理机构—对,工程:建,设全:过程:。或者分阶段进行专】业化管理和》服务 《  禁止将一个单位!工程中应当》由,一个承包人完—成的工程项目—肢解成?若干:部分:发包给?几个承包人禁—止个人承揽工程业务! :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!。企业、?施工总承包企—业对外?分包业?务的应当将分包合】同报送工程项目所】在,地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备案 】 ,第八条 承接建【筑劳:务,分包作业的》应当具有建筑劳【务,分包资质   】施工总承包企业【、专业?承包企业发包建【。筑劳务?作业的应当将—建筑:劳务作业发包—给具有相应资—质的建?筑劳务分包企—业并:签订分包《合同禁止劳务分包】企业将其《承包:的劳:务工程再分包 】  施工总承—包企业、专业承包】企业应当按照合【。同约定及时向—建筑:劳务分包企》业支付劳务分包【工程款项 第九条! 施工总承包企业、!专业承包《企业:、建筑劳务分—包企业应《当,依法建立和完善【劳务:用工制度应当与建筑!劳务: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!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!利和义务   施!工,总承包企业、专【业承:包企业、建》筑劳务企业》应,当按时?足额:支付劳?。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!克扣或者拖欠— , 第十?条, 工程投资额在【30万元以上—或者建筑面》积在300》平方米以上的—建设工程项目—开工:前建:设单位应《当按照规定向—工程:。项目所在地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领取施》。工许:可证 第十一条】 经市政府常—务会议或者市—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应!急建设工程项目应】当,持规定的证明—文件向?县级市或《者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申请领—取建设?工程:临时开工证明书 !第十:二条 领取建设工】程临时开工证—明书的建《设工:程项目应当在—取得建设《工程用?地批:准文件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之日起15个【工作日内向原申领】机关申?。请换领施工许—可证 第三—章 工程招标与【。投标 第十—三条 依法应当实】行招标发包》的建设工程项—目,按照法律、法规的有!关规定招《标发包;招标限额】以,下的: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!设工程项目应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!判,、询价或者其—他竞争方式择优发包! :。第,十四:条 有?法定不适宜进行招】标情形的《建设工程《项目经建设等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。批准:可以不?进行:招标   经【。市政府常务会议认】定的:应急建设工程—项,目不适宜公开招【标的:可以邀请《招标;不适》宜招标的可以不【进行招标 第十】五条: ,依法:必须:进行招标的》且工程造价》在1:000?万元以上或者建筑】面积在10》000平《方米以上的》建设工程项目其【监理业务必须通【过招标发《包, 第十六条 参】加评标委员会的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】有工:程类或者《经济类中级以上技】术职称 《 第十七条 依法必!须进行施工招标的】建设工程项目—未实行施工》总包招标的》招标: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!范围的分部工—程依法另行组—织招标 》  提倡《对分包工程实—行招:标,发包分包工》程的招标应当由施工!总承包企业》。。负责 《第十:八条 法定》代表:人为同一个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】以上企业法人不【得同时参加》同一建设《工程项目的投标【   投标—人之间存在》控股关系《或者隶?属关系的不得在【同一建?设工程项《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!。 第四章 工程【。合同与造价管理 !第十九条 建设工】程项目的承包人确】。定后:发,包,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!签订:合同并使用统一【的合同?示范:文本 ?   发《包人:应当在?建设工程项》。目合同签订之—日起7个工作日【内将合同送工—程项目所在》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!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!。同时:向政府采购》监督管理部门备【案,   在合同实施!过程中发生》的工:程变更发包人应当按!照规定在变》更确认?后7个工作日内【向原:合同备?案部门备案 【第二十条 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在:受理合同备案时应当!对招标?工程项?。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与!招标文件《。、投标文件是否一致!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的!应当要?求合同双方改正 !第二十?一条 ?建设工程合同造价】因人工、材料、机械!。及其:他费用发生变化根】据合同约定》可,。以调整但合同中未】约定调整方式的应】当依据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发?布的计价规定和计价!标准变更合同价款 ! 第二十二条— 承:包人应当在合同【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!后,。14日?。内将调整原因—、金额书面通—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!后将其?作,为追加合同价款【与工:。程,进度:款同期支付》 ,   发《包人收到承包人【通,。知后14日内不予】确,认也不提《出,。修改意见《的视为?已经同意该项调【整;承包人在规定时!间内未通知》发包人或《者未提出调整—报告:发包人?可以决定是否调整】和调整?。的金额并书面通知】承包人? 第?二十三?条 发包人》应当按?照合同约《定拨付工程款项【逾期不拨付的承包】人可以停止勘—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等活动【并有权要求发包人】赔偿因停《工、窝工等造成的】。损失   —。。预付的工程》款,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!扣,方式:并在:工程进?度款中抵扣》 :第二十四条 —发包人应当根据确】定的工程计量结【果在承包《人提:。出支付工程进—度款申请《的14日内按照【不低于工程价款【的6:0%不高于工程【价款的90%向承包!人支付? :第二十五条 承包】人应当按照合同【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!求,交,付建设工程发—包人应当按》照合同约定》的期限?支付工程价款违反】合同规定的违约【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! 第五章 中介】服,务,机,构,管理 第二十六】条, ,。鼓励依法成立工程】建,设中介服务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】项目的招标代理、】项目管?理、:监理、造价咨询、技!术咨询、质量检【测、施?工图设计文件—审查等专业服务【活 第二十七【条 工?程建设中介》服务:机构:应当按照《核定的资质等—。级和:经营范围《按照有关法律—法规、技《。术标准、设计文【件以及?服务合同等开—展中介服务》。活动   从事】工程建设中介服【务活:动的: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!得相应的从》业资格? :  :禁止:中介:服务机构及》其执业人员》出借、转《让,、涂:改,、伪造资质证书和】资格证书 》 第二十八条 中】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!人员不?得实施下列》。行为   (【一)出具《虚假报告、》。证明文件及其他【。。文件; 》  (?二)利用执业—便利谋取《不正当利益; 】  (三《)采取欺《诈、胁?迫、贿赂、串通等非!法手段损害委托人】或他人利益;  ! (:四)以回《扣等不正当竞争【手段承揽业务;【   (五)转让!所,承揽的?业务;   (】六)法律、法—规及行业《规,范禁止的其他行【为, 第二十》九条: ,国家规定必》须实行监理》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!单位应?当委托有资》质,的工:程监理单位对—其,工程施工阶段的工】。程质:量、安全、进度【和造价等进行—监理其监理》内容由委托》双方协商确定  !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!工,程,监理单?。位对工程《质量、进《度、投资和工程【安全控制等实施全】面监理 《 第三十条 —工程项目《监理实行总监—理工程师负》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!理业务后应》当根据?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!特点任命总监理工】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!师组建项目》监理机?。构,。   监》。。。理,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!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!数应当符合》监理业务的要求 】 第:三十一?条, 建设单位应当委】托工程质《。量检测机构》对建设工程的—法定检测项目进【行检测并签订检【测合同  — 工:程质量检测》机构发?现,检测项目不合格【或者检?测数据异常应—当将检测报告在【24小时以》内报工?程所在地建》设,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!  : 工程质量》检测机?构在工?程竣工验收时—应当向建设单位【提供工程《项目检测汇总—报告 第三十二条! 工程建设中介【服务:机构在服务》过程中?因过错造成》委托方损《失的应当依法承【担相应的《过错责任 第六章! 工程担保与—保险: 第三十》三条 建设工程推】行工程担保制度、工!程保险制度和建【筑业企业工资担保制!度 ?第三十四条 招【标文件?中要: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!证金的投《标人应当在提—交投:标文:件的同时提》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!金额一般不超—过标:的总价的2%最高不!。超过8?0万元 第三十五!条 签?订工程承包合同【。时发包人应当—要求承?包人提供履约担保】承包: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提!供,工程款支《付担保支付担保的】担保额度与履约担】保的担?保额度相《等   》未按规定提供—工程款?支付担?保的不得颁发施工许!可,证 第《三十六条 承包人必!须在工?程项目开工前—为建:筑,。施工人员《。及,。第三方人员办—理意外伤害保险 !第三十七条》 建设单位》和,承包人应当为房【屋建筑?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!险 第七章 信用!。管理: 第三十八条 】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对房《产开发、勘察、设】计,、施工单《。位和工程建设中介】服务机构及》。其,执业人员、》评标专?业人员实《施信用管《理建立?信用:信息系统实现信【息共享依法披露【重要信用信息为社会!。提供信?息,查询服务 第三十!九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发现工程建】设各方责《任主体及其执业人员!。在工程建《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!。行为:的,应当:依照法定程序形成】不良行为记录记入】信用档?案   (一)】。。受到:行政处罚《的行为; 》   (二)导【。致,发生工程质量—、施:工安全事故的行为;!   (三)【违,反强制?性标准?的行为;   】(四)扰乱建—筑市场正常秩—序、弄虚《。作假:。。、不正当竞争、侵】害,交,易,对方:权益:等,行为;  — (五)拖》欠工程款、拖欠或】者克扣工资、未缴】纳社会保险费、【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!;   (六【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规定的其他不—良,行为   上【款不良行为的认【定应当依据已生【效的法院判决—书,、仲裁机构的—裁决书、行政处【罚决定书、责—令整改通知书和其他!具有法?律效力的文书— :第四十?条 :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!、勘察、《设计、?施工单?位和中介服务—机构进行年度综【合考评将考评结果记!入信用档案》并依法公示 —   对《年度综合考评不合】格的应?当将其信用状—况书面?。告知招标、投标【人综合考评不合格的!外地企?业县:级以上建设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应当报告省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并《通知其注《册所在?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 第四十》一条 建《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在:企业资质等级—和个人资格的评定与!年度:复查、周期》性检:查和表彰评》优时应当将记录的信!用信息作为监督【管,。理的依据 —第八章 有形建筑】市场管理《。 第四十》二条: 本办法所称有形】建筑:。。市,场是指为工程发【包、承包《交易活动和建设【工程管理活动提供】工程信息服务、招标!投,标活动及《其见证服务的固定场!所与载体   苏!州市:区和:各县:。级市分别设立一个有!形建筑?市场各区(不含苏】州,工业园区)及各【开发区不得设立有】形建筑?市场   苏【。州市建设《。工程交易中》。心负责市《有形建筑市场日常】的组织、协调和【管理工作 第【四,十,三条 建设》。工程项目的发包、承!包等交易活》动应当在《有形建筑市场—内进:行 ?  交通、》水利、电力、电信】等专:业工程项目的发【包、承?包等交易活动—应当在?。有,形建筑市《场内进行 —第四十四《条, 有形建筑市—场的管理《者应当为发包—。、承包等交易活【动的:各方主体提供设施齐!全的场所和规范【化服务;提》供收:集、:。存,储和发布招标—投标信息、政策法规!。信息、企业信息以】及咨询?等服务 《   建《设工程项目》招标公告及中标公】示等信息应当在苏】州市工程建设网公】布使用财政性—资金的建设工—程项目还应当同时在!政府采购监督—管理部?门指定的媒体上【公布 ?。 第四十五条 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!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!机构应当在有—形建:筑市场设《立面向建设各方【的办事窗《口办理?土地审核、》工程招标备案、工程!合同备案、工—程质量监督、施工安!全监督以及施工【许可:证核发等手续实现有!形建筑?。市场:“,一,站式”服务功能 !第四十六条 —有形建筑市场的管】理者应当对》进场交易的工程【项目的档《案,材料进?行收:集、整?理、立卷和管理 】 第九章 罚则 !第四:十七条? 违:反本办法规定的【行为有?关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已有《处罚规定的从—。其,规定 第四十八条! 违反本办法第十】八条: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改正处】以1万元《。以上3?万元以?下的罚款 》 ,第四十九条 违反】本办法规定建设【单位:。或,者项目招《标人必须通过招标发!包监理业务》。而,没有:通,过招标发包的—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《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!上,。3万:元以下的罚款 【 第五十《条,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未将建设工程合【同或者工程变更合同!报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的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改:正处以5千元以上2!。万元以?下罚款 第五【十一条 《中介机构及》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!法第二十八条规【定,之一:的法律、法》。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!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改正予以【警告、并处以—1万: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《的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建:议,有权部门降低资【质等级或注销执【业资格 第五【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!下列行为之》。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—予以警?告并处以5千元以】上3万元以下罚款】 , ,  (一)未编制】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!监理:工作的;   】。(二)派《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!员人数和专业不符合!监理:合同或者《监,理规划要求的; 】。  : (三)对》施工过程中》违,反强:制性标准《的行为或者对—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!报经监理验》。收即进入下道工【序施工的行为—未书面?提出制止和纠—正,要求的; —  :(,四,)对主要建筑材料】、建筑构配》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!核验即用于工—。程或者应复》试而未?复试即?用于工?程,的行为未书》面提:出制止和纠》正,要求的; 》   (五)施【工过程?。中,未按照规定》进行旁?站监理的《 :第五:十三条 监理单位从!业人员有下》列行:为之一的由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予以警告并【可对监?。理单:位处以5千元以上3!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!业人员处《以2千?元以上1万元以下】罚款;情节》严重的建议有—权部门降低监理单位!资,质等级?、注销责任人从【。业资格   【(,一)未取得》相应的岗位证书或】者合格证书即以监】理人员的名义从【事监理工作》。的;  》 (二)同时在3】个以上?(不含?3个)监理项目【担任总监理工程【师的 《第五:十四条 工程—质量检测机》构违反本办》法第三十一条规定】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处以1万元—以,。上3万元《以下的罚《款 第五》十五条 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工:作,人员在建《筑,市,场监督管《理工作中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!位或者上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—刑,事责任 第—十,章 附则 —。第,五十六?条 本?办法自200—6年3月1日起施】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