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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苏州市—建筑市场管理办法】 , 苏州市人【民政:府令 (第90号!)   苏州市建!筑市场?管,。理,办法已经2005年!12:月13日市政府【第,51次常务会议【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! 市长 阎》立 : 二《○○五年十二—月三十日 第一章! 总则 》。。第一条 为了—规,范建筑市场秩序保】护建筑市场参—与各方的合法—。权益加强建筑市【场的监督管理—根据国家有关法【律、法规《。和规章结《。合本: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? 第二《条, 本办法所称—。建筑市场《是指:从事土木工程—、,房屋建筑工程—、,市政基础设施工程、!线,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!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建!筑活动的各方—进行:。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、监理、—重要材料和相关【设,备采购等业务的【发包、承包》以及中介服务等交易!行为和场《所 ?第三条 在》本市:。行政区?域内从事建筑市场】活动:实施建筑市场监【督,管,理应当遵守本办法】   交通、水利!。、电力、电信—等专业建《设工程项《目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对其监督管理!另有规定的》。从其规定 —第四条 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全市建筑市场的【统一监督管理各县】级市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辖区内建筑市【场的:监督管理  【 苏州工业园—区、苏州高新—区、吴中区、—。相城区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按照其?职责:权限在其辖区—内实施?建筑市场的监督【管理   发【展与改革、财政、】工商、?。。审,计、:劳动与社《会保障、税务等【。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!做好建筑市场的有】关监督管理工—作 第五条— 建筑市《场管:理应当遵循统一、开!放、有序的》原则建筑活》动应当遵守公开、公!正、公平和诚实守】信的原则《不,受地:区、部门《和行业的非》法限制与排斥 【。 第二章 》工程发包、承—包和:施工许可《管理: 第六条 推行建!。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!建设工程项》目管理? :  建设单》位可以将建》设工程项目的勘【察、设计、施工、重!要材料和相》关设备采购全部【发包给一个企业【总承包也《。。可以将建设工程项】目的勘?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,重要材料《和相关设备采购分别!发包 ?   建设单—。位可以委托有—相应资格(》资质)的《建设:工程项目管理机构】。对工程建设全过【程或者分《阶段进行专》业化管理和服—务   禁—止将一个单》位工程中应当—由一个承包人—完成:。的工程项《。目肢解成《若干部分发》包给几个承》包人禁止个人—。承揽工程业务—。 第七条 —工程总?承包企业、》施工:总承包企业对外【。分包业务的应—当将:分包合同《报送工程项目—所在地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?门备案 第八条 !承接建筑劳务分包】作业的应当具有建】筑劳:务分:包资质   施】工总承?包企业、《专业:承包企业发包建【筑劳务作《。。业的应当将建筑劳】务作业发包给具有】。相应资质的》。建筑劳务分》包企业并签订分【包,合,同禁止劳务分包【企,业将:其承包的劳务工【程再分包 —  施工总承包企业!、专:业,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!同约定及时》。。向,建筑劳务分包—企业支付劳务分【包工:程款项? :第九条? 施工总承》包企业、《专业承包企》。业、:建筑劳务分包企【业应:当依法建立和完善】劳务:用工制度应当与建筑!劳务作业人员—依,法签:订,劳动合同明确双【。方的权利和义—。务  《 ,施工总?承包:。企业、专业承包企】业、建筑劳务企业应!。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!作业人员工资—不得:克扣或?者拖:欠 第十条— 工程?投资额在《30万元以上—或者建筑面积—在,。300平方米以上的!。建设工?程,。项目:开工:前建设?单位应当按照规【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!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。申请:领取施工许可证 !。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!常务:会议或者《市长办公会议认【定,的应:急建设工程项目【应当持规定》的证明文件》向县级市或者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申请领取建设工程】临时开工证明书 】 第十二条》。 领取建设工程临时!开工证明书》。的建设工《程项目应当在取【得建:设工:程用地批准文件、】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之》日起:。15:个工作日内向原【申领:机关申请换领施工许!可证 第三—章 :工程招标《与投标? :第十三条《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!发包的建设工—程项:目按照法律、法规】的有关规定招—标,发包;招《标,限额以下的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!设工程?项目应?当依法采用竞—争性谈判《、,询价或者其》他竞:争方式择优发包【。 第十四条— ,有法定不适》。宜进行招标情—形的:建设工程项目经建】设等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可以不进】行招标?   经》市政府?常务:会议认定的应急建】设工程项《目不适宜公开—招标的?可,以邀请招标;不适宜!招标的可以》不,进行招?标 第《。十五:条 依法必须进【行招标的且工程造价!在,1000万元以【上或者建筑面积【在,10000平方米以!上的建设工程项【目其监?理业务必须》通过:招标发包《 第十六条— 参加评标委—员会的招标》人代表应当具有【工程类或《者经济类中级—以上技术职称 【 第十七条 依法必!须进行施工》招,标的建设《工,程项目未实行施工】总包招标的招标【人应当将《未列入?招,标范围的分部工程】依法:另行组织招标 【   提倡》对分包工程实行【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!招标应?当由施工总承包【企业负责 第十】。八条: 法定代表》人为同一个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】以上企?业法:人,不得同时参加同【一建设工《程项目?的投标   投】标人之间存在—控股关系或者隶【属关系的不得—。在同一建设工程【项目招标中》同时投标 》 第四章 工程合同!与造价管理 第】。十九条 建设工【程项目的承包—人确定后发包—人与承包《人应:当依法签订》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!同示范文本   !发包人应当在建【设工:。程项目合同签—订之日起7个—工作日内将》合同送?。工程:。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使【。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!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!政府采?购监:督管理部门》。备案 《。  在?合同实施过程中【发生的工程变更【。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!在变更确《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!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! 第二《。十条 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在受理合【同备案时应当对【招,标工程项目合同【。的,主,要条款与招标—文件、投标文—件是否?一致进行《审核发现不符的应当!要,求合同双方改正 !第二十一条 建设】工程合同造价因【人工:、,材料、机械及其【他费用发《生变化根《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!但合同?中未约定《调整:方式的应当依—据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发《。布的计价规定和计】。价标:准变更合《同价:款, 第二十二条【 承包人应》当在:合同规?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!14日内将调整【原因、?。金额书?面通知发包人发【包人确认后将其作】。为追加合同价—款,与工程进度款同【期支:付 ?  :发包人收到承包【人通知后14日内】不予确认《也不提出修改—意见的视《为已经同《意该项调整》。;承:包人在规定时—间内未通《知发包人《或者未提出调整【报告发包人可以【决定是否调整—和调整的金额并【书面通知承包人 !第二十三条 —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!约定拨?付工程款《项逾期不拨付的【承包人可以》停止:勘,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等活【动并有权要》求发包人《赔偿:因停工?、窝工等造》成的损失 —。  预付的工—程款必须《在合同中约定—抵,扣,方式并在工程进度】款中抵扣 第二】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!根据确定的》工程计量结果—在承包人提》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!。请,的14?日内按照不低于工程!价款:。的60?。%不高于工程价【。款的:9,0%向承包》人支付 第二十五!条 承包人应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!限和质量要求—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!应当按?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!付工程价款违反【合同规定的违—。约方: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】 第五章》。 中介服《务机构管理》 :第二十六条 鼓励依!法成立工程建设【中,介服务机《构从事建设工—程项:目的招标《。代理:、,项目管理、监—理、:造价咨询、技—术,咨询、质量》检测、施工》图设:计,文件审查等专业服务!活 : 第二十七》条 :工程建设中介—服,务机构?。。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!等级和?经营范围《按照:有关法律法》规、:技术标准、设计文】件以及?服务合同《等开展?中介服务《活动   从事工!程建设中介服务【活,动的执业人员应当】。依法取得相应的从】。业资格 《   ?。禁止中介《服务:机构及?其执业人员出借、】转让、涂改》、伪:造资质证书和—资格证书 —第,。。二十八条 》中,介服务机构》及其执业人员—不得实施下列行为】   (一)出】。。具虚假报告、证明】文件及其他文件;】 ,  : (二)利用执【业便:利,谋,取不正当利益;【 :  (三)采取欺】。诈、胁迫、贿赂、串!通等非法手段—。损害委托《。人,或他人?利益;   (四!)以回扣等不正当竞!争,手段承揽业务—; ?  (?五)转?让所承揽《的业务; —  (六)》法,律、: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!的其他行为 第二!十九条? 国家规定》必须:实行监?。理的建设工》程项目建设单—位应当委《托,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!位对其工《程施工?阶段的工程质量、安!全,、进度和造价等进】行,监,理其监理内容—由委托双方协—商确定 《 , , 鼓励建设单—位,委托工程监理单位】对工程质量、进度】、投资?和工程安全控制【等实施全面》监理 第三—十条 工程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!工程师负责制监理】单,位承担监理业—务,后应当根据建设【。。工程项目的专—业特点任命总监【理工程师并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】建项:目监:理机构   监理!单位派驻《工程:现场的监理》人员的专《业和人?数应当符合》监理业务的要—求 第《三十一条 建设单】位,应当委托工程质量】。检测机构对》建设:工,程的法定检测项目进!行检测并签订检测】合同  》 工程?质量检测《机构发现《检测项目不合格或】者检测数《据异常应当将检【测报告?在,24小时以内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!程质量监督机构【   工》程质量?检测机构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!当向建设单位提供】工程项目《检,测,。汇总:。报告 ? 第三?十二:条 工程《建设:中介服务机构在【服务过程中》因过错造成委托【方损失的《应当依法承担相【应的过错责任 【 第:六章 工程担保与】保险 第三十三】条 建设工》程推行工程担—保制度、工程保【险制度和建筑业企】业,工资:担保制度 第三十!四条 招标文—件中要求投标人【提交投?标保证金的投标人】应当在?提,交投标文件的同【时提供投标保证金】。保证金金额一般【不超过标的总价【的2:%最高?。。不超过80》。万元 《第三十五条》 签订工程》承包合同时发包人】应当要求承》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!包人应当要求发【。包人提供工程—。款支:付担保支付担保【的担保?额度与?履约担保的担保额度!。。相等   未【按规定提供工—程款支付担保的不】得颁发施工》许可证 第三十六!条 承包人必—须在工程项目开工】前为建筑施工人员及!第三方?。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!。险 第《三十七条 建设【单位和承《。包人应当为房屋【建筑工程《投保工程质量—保险 第七—章,。 信用管理 【第三十八条》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对房产开【。发、勘察《。、设计、施工单【位和工程《建设中介服务机构】及其:执业人?员、评?标专业人《员实施信用管—理建立信《用信息系统》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披!露重要信用信息【为社会提供信息查】询,服务 第三十九条!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发现工程建设各方!责任:主体:及其执业人员在工】程建设过程中有【下列不良行为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】序形成?不良行?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!   (一—)受到行政处罚的】行为;?   (二)【导,致发生工程》质量、施《工安全事故的行为;!   (三—)违反强制性—标,准的行为; 【 , (四)《。扰乱建?筑市:场正常秩序、弄虚作!假、不正当竞—争、侵害交易对方】权益:等行为;   (!五)拖欠工程款、】拖欠或者克扣工【资、未缴纳社会保】险费、违《法使用童工等行【为;   —(六)?法,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规定的》其他不良行为  ! 上款?不良行为的认定【应当依据已》生效的?法院判决书、—仲裁机?构的裁?决书、?行政处罚决定书、责!令整改通知》书和其?他具有法律效—力,的,文书 第四十条】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对房?产开发、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单位和—中介服务《机构进行年度综【合考评将考评结【。果记入信用档—案并依法公示  ! 对年度综合—考评不合格的应【当将其信用状况【书面告知招标—、投标人综》。合考评不合》格的外地企业县级】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报告【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并通知其注!册所在地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 :第四十一条》 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在企》。业资质等级和—个人资?格的评定与年度复查!、周期性检查和表】彰评优时应当将记录!的信用信息作为【监督管理的依—据 第八章 有】形建筑市《场管理 第—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!称有形建《筑市场是指为工【程发包、承包—交易活动和建—设工程管理》活动提供工》程信息?服务、招标投标活动!及其:。见证服?务的固?。定,场所与?载体   —苏州市?区和各?县级市分别设立一个!有形建筑《市场各?区(不含苏》州工业园区》)及各?开发:区不得设立有形建】筑市场   苏州!市建设工程交—易中心负责市有【形建筑市《场日常的组织—、协调和《管,理工作 第四【。十三: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!发包、承包等交易活!动应当在有形—建筑市场内进行 !  交通、水利、电!力、电信《等专:业工程项目的发包、!承包等?。交易活动应当在有】形建筑市场内—进行 第》。四十:四条 有形》建筑市场的》管,理者应当为发—包、承包等交易活动!的各:方主体?提供设?施齐全的场所和【规范化服务;—提供收集、存—储和:发布招标投标信【息、政?策法规信息、企业】信息:以及咨?询,等,服务   建【设工程?项目招标公告—及中标公示等信息应!当在苏州市》工程建设网公布使】用财:政性资金的》。建设:。工程:。项目还应当同—时,在,政府采购监督管理】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!布, ,。 第四十五条—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、有关行政管!理部门?和机:构应:当在有形建》筑市场设立》面向建设《各方的办事窗口办】理土地审核》、工程招标》备案、工《程合同?备案、工程质量监督!、施工安全监督以】及施工许可证—核发等手续》实现有形建筑市【场“一站式”—服务功能 —第四:十,六条 有形建—筑市场?的管理者应》当对进场交》易的工程项目—的档:。案材:料进:行收集、整理、立卷!。和,管理 第九章【 罚则 第四【十七条 违反—本办法?规定的行为有—关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!从其规定 —第四十?八条 违反》本办法第十八条【规定的由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:门责令?改正:处以1万《元以上?3万元以《下的罚款《 第?四十九条 》违反: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!或者项目招标—人必须通过招标【发包监理业务而没有!通过招?标发包的《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责令改正》处以1?万,元以:上,3万元以下的罚款 ! 第:五,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!定未将建设工—程合同或者工—程变更合同报送【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?责令改正处以5千】元以上2万元以【下罚款 第五十】一条 中介机构及】其执业人《员违反本办法—第二十八条规定之】一的:法律、法《规没有处罚规—定的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!以警告、并处以1】万元以上3万—元,以下的罚款;情【节严:重,的建:议,。有,权部:门,降低:资质等级《或注销执业资格【 第五十二—条 监理单位有下】列,行为之?一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责令改正予》以警告并《处以5千元以—上3万元以下罚款】  ?。 (一)未编—制监理?。规划即开展现场【监理工?作的; 》 , ,(二)派驻工程现场!的监理人《员人数和专业不符合!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!划要求的;》   (三—)对施工过程中违反!强制性?标准的行为或者【对施工单《位上道工序未—报经监理验收—。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!的,行为未?书面:提出制?。止和纠?正要:求,的; 《  (四)对主要建!筑材料、建筑构配】。件和设备未报—经监理核验即用【。于工程或《者应复试而未复试即!用于工程的行—。为未:书面提出制止和【纠,正要求的;  】 (:五)施工过程中未】。按照规定进行—旁,站监理的 第【五十:三,条 监理单位从【。业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:一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。门责令改《正予以警告并可对】监理单位处以5千元!以上3万元以下【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!以2千元以上1万元!。以下罚款《。;,情节严?重的:建议有权部》门降低监理单位资质!等级、注销责—任人从业资格 【 ,  (一)未取得相!应的岗位证》。书或者合《。格证书即以监理【人,员的名义《从事:监理工作的; 】 , (二)同时在3个!以上(不含3个)】监理项目担》任总监?理工程师的 第五!十四条 工程质量】检,测机:构违反?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!定的: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,令改正?处以1万元以上3万!元以下的《罚款 第五十五】条 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工【作,。人员在?建筑市场监》督管:理,工作中?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《。、徇私舞弊的由【其所在?单位或者上级建【设,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》;,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!第十:章 附则 —第五十六条 本【办法自?200?6,年3月1日起施【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