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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!理办法
苏】州市人民政府—令
?(第90号)
【。
苏州市建筑市!场管理办法已经【2,0,0,5年12月1—3日市政府第—51次常务会—议讨论通过现—。予发:布
市长 阎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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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》○,五年十二《月,三十日
第一章】 总则
第一条】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!秩序保护建筑—市场参?与各方的合法—权益加?强,建筑:市场的监督管—理根据?。国家有?。关,法,律、法?规和规章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》。办法:
第?二条 本办法—所称建筑市场是指】从事土木工程—、房屋建筑》工程、市政》基础设施工》程、线路管道和【设备安装工程以及】装修工程等》建筑:活动的各方》进行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、监理、】重要材料和》相关设备采购等【业务的?发包、承包》以,及中介服务等交【。易行为和场所
第!。三条: 在本市行》政区域?。。内从事建筑市场【活动实施建筑市场】监督管理应当—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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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交通、水利、电力、!电信等专《业,。。建设工程项目法【。律、法规、规章对】其监督?管理另?。有,规定的从其》规定
第四—条,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!的统:一监督管《理各县?级市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辖区内建筑—。市场:的监督管理》
《。苏州工业园区、苏州!高新区、吴中区、相!城区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按照其【职责权?限在其?辖区内实施建—筑市场?的监督管理
】。 发展与改革、财政!、工商、审计—、劳动与社》会保障、税务等部门!。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!建筑市场的有—关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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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《 建筑?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!一、开?放、:。有序的原则建筑【活动应当遵守公开、!公正、公平》和诚实守《信的原则不受地区、!部门和行业》的非法限制》与排斥?
第?二章 ?工,程发包、承》包和施工《许可管理
第六】条 推行建设工程】项目:总承包和建设工【程项目管理》
《建设单?位可以?将建设工程》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重要材—料和相关设》备,采购全部发》包给一个企业—。总承包也可以—。将建设工程项—目的勘?。察、设计、施工、重!要材料?和相关设备采购分】别,发包
《 :建设单位可》以委托有相应—资格:(,资质)的建设工程】项目管理机》构对工程建》设全过程或者分【。阶段:进行专业化管—理和服?务
禁止将】一个单位工程中应】当由一个承包人【完,。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!若干部分发包给几】个承包人禁止个人】。承揽工程业务
】第七条? 工程总承包企【业、施?工总承包企》业,对外分?包业务的应当将分包!合同报送《工程项目《所在地建设》行,政主:管部门备案
第】八条 承接建—筑劳务?分包作业的应当具】有建筑劳务分包资】。质
》施工总承包企业【、专业承包企—业发包建筑劳务作】。业的应当将建—筑劳务作业发包【给具有相应》资质的?建筑劳务分包企业】并签订?分包合同禁止劳务分!包企:业将其承包》的,劳务工程再分包【
? 施工总《承包企业、专业【承包企?业应当?按照:合同约定及时向建】筑劳务分包企—业支付劳务分包【。工,程款项
》。。第九条 施工总承】包企:。业、专业承包企业】、建:筑劳务?分包:企业应当依》法建立和完善劳【务用工制度应—当与建筑劳务作【业人员依法签—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!。。的权利和义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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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》。总,承包企?业、专业承包企业】。、建筑劳《务企业应当按—时足额?支付劳务作业人员】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!。欠
第十条 工程!投资额在《3,0万元以上》或者建?筑面积在300平方!米,以上的建设工程项】目开工前《建设单?位应当按照规定向】工程项目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申请领取【施,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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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—经市:政府常务会议或者】市长办公会》议认:定的应急建设工程】项目应当持规—定的证明文》件向县级市或者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!临时:开工证明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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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二条 领取建设!工程临时《开工:证明书的《建设工程项目应当】在,取得建设工》程,用地批准文件—。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之日起15个【工作日内向原申领】机关:申请:换领施工许可—证
第三》章, 工程招标与投标】
第十三条 依】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!。。的建设工《程项目按照法律、】法,规的有关规定招标】发包;招标限—额以下的使》用财政性资金—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!依法:采用:竞争性?谈判、?询价:或者其?他竞争方式择优发包!
第十四条 有法!。定不适宜进》行招标情形的—建设工程项目经【建设等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》可以不进行招标
! 经?市政府?常务:。会议认定的应急建】设工程?项目不适宜公开【招,标的可以邀请招标】;不适宜《招标的可以不进行】招标
第十—五条 依法必—须进:行招标的且工程造】价在100》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!。面积在10000平!方米以上的》建设工程项》目其监理业务必须通!过招标发包
第】十六条 《参加:评标: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!应当具有工程类或】者经济类《中级以上《技术职?称
第十七条【 依:法,必须进行施》工招标?的建设?工程项目未实—行施:工总包招标的—招标人应《。当将未列《入招标范围的分部工!程依法?另行组织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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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提倡对分包—工程: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!程的招标应当—由施工总承包—企业负责
—。第十八条《 法定代《表人为同《一个人的两个或【者两个以上企业法】人不得同时参—加同一建《设工程项目的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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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之【间存在?控,。股关系?或者隶属关》系的不得在同一【建设工程《项目:招标中?同时投标
第四】章 工?。程合同与造》价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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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建设工!程,项目的承《包人确定后发包人与!承包:人应当依法》签订合同《并使用统一的合【同示范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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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发包人应当—在,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!订之日起7》个工作日内将合【同送工程项》目,所在地建设》行政主?。管部门备案使用【财政:性资金?的建设工程项—目应当同时向政府采!购监督管理部门【备案
在【合同实?施过程中发生的工】程变更?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!在变更确认后7个】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!案部门备案》
第二十条— 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在受:理合同?备案:时应当对招》标工程项《。目,合同的主要条款与】招标文件、》投标文件是》否一致进行审—核发现不符的—应当:要,求合同双《方改:正
?第,二十一条 建设工】程,合同造?价因:人工、材料、机械】及其他费用发生【变化根据《合同约定可以调整】但合同中未约定【调整:方式的应当依据建】设,行政主?管部门发布的计价】规定和?计价标准变更合同价!款
第二十二条 !承包:。人应当在《合同:规定:的调:整情况发生后1【4日内?将,。调整原因、金—额书面通知》发,包人发包人》确认后将其作—为追加合同价—款与工?程进度款同期支付】
: 发?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!后14日《内不予确《认,也不提出修改—意见的?视为已经同意该项】。调整;承《包人:在规定时间内未通】知发包?人或者?未,提出:调,整报告发包人可以】决定是否调整和调】整的金额并书—面通知承包人
第!二十三条 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】同约定拨付工程【款项逾期不拨—付的承包人可以【停止勘?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等活【动,并有权要求》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、!。窝工等造成的—。损失
预【付的工程款》必须在?合同中约定抵—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!款中抵?扣
第二十四【条 发包人应当根据!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!在承:包人提?出支: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的!14:日内按照不》低于工程价款的6】0%不高《于工:程价款?的90%向承包【人,支付
第二十【五条 承包人应当】按照合?同约定?的期限和质量要【。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!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!的,期限支付工程价款】违反:合同规定的违—约,方应当承《担违约责任》
第五《章, 中介服务机构【管理
第》二十六条 鼓励依】法成立工程建设中】介服务机构从事【建设工程《项目的?。招标代理、》项目管理、》监理、造价》咨询、技术咨—询、质量检》测、施工图设计【文件审查等专业【服务活
第二十】七条 工程建设中】。介服务机构应当【。按照核?定,的资:质等级和经营范【。围按照有关法律【法规、?技,术标准、设》计文件以及服务【合同等开展中介【。服务活?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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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《事工程建设中介【服务活动的执业人员!应当:。依法取?得相应的从业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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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禁止中介服》务机构及《其执:业人员出借、—。转让、涂改》、伪造资质证书【和资:格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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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中介服务《机构及其执业人员】不得实施下》列行:。为
(一)】出具虚假报告、证明!文,件及:其他文件;》
(二)【利用执业便利谋【取不正当《利益;?
: :(三)采取欺诈、胁!迫、贿赂、串通等非!法手段损害委—托人或他人利益;
!
(《。四,)以回扣等不正当竞!争手段承揽业务【;
? (五)转让所】。承揽的?业务;
— (六)法律、【法规及行《业规:范禁止?的其他行为
第】二十九条《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!监理的建设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】应当委托《。有资:质的工程监理—单位对其工程施【工阶段的《工程质量、安全、】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!理其监理内容由委】托双方协《商确定
【鼓励建设单》位委托工程监理单】位对工程质量—、进度、《投资:和工程?安全控制等实—施全面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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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》 工程项目监理【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!责制监理单位承担】监理业务后应当根】据建设工程项—目的专业特点任【命总:监理工程《师,并由总监《理工程师组建项【目监理?机构
《。 :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!场的:监理人?员的专业《和人数应当》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!
第三《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!当委托工程质—量检测机构》。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检!测项目进行检测并】签订检测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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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》质量检测机构发【现检测?。项,目不合格《或,者检测数《。。据,异常应?当将检测报告在【24小时《以内报工程所—在地建?设,工程质量监督机【构
《 工程质量》。。检测:。机构在工程竣—工验收?。时应:当向:建设单位提》供工程项目检测【汇总报告《
第三十二条【 ,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!构在服务过程中因过!。错造成?委托方损失的应当依!法承担相应的过【错责任
第六章】 工程担保与保险】
第?三十三?条 建设《工程推行工》程担保制度、—工程保险制》度和建筑业企业工资!担,保制度
第三十四!条, 招标?文件: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!标保证金的》投标人应《当在:提交投标《文件的同时提供【投标保证《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!超,过标的总《价的:2%最高不超—过80万元》
第三十》五条 签订》工程承包合同—时发包?人应当要求承包【人提供履约担保【承包人应当要求【发包人提供工程【款支:付担保支付担—保的担保额度与履】约担保的担保—。额度相等
— 未按《规定:提,供工程款支付—担保的不得》。颁发施工许》可证:
第三《十六条 承》包人必须在工程项】目开工前为建筑施工!人员:及第:三方人员办理意外】伤害保险
第【三十七条 建设单】位,和承包人应当为【。房,屋建筑工程投保工程!质量保?险
第七章 信】用管:理
?第三十八条 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对【房产开发、勘察、】设计、施工单—位和工程建设—中介服?。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!、评标专业人—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!信用信息系统实现】信息共享依法—披露重要信用—。信息为?社,会,提供信息《查询服务
第【三十九条 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发现工程】建设各方《责任主体及其执业】人员在工程建设【过程中有下列不良】。行为的应当》依照法定《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!录记入?信用档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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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。一)受到《行政处罚的》行为;
(】二,)导致发生》工,程质:量、:施工安全事故的【行为;
(三!)违反强制》。性标准的行为;
! (四)扰乱【建筑市场正常秩序】、,弄虚作?假、不正《当竞争、侵害交易】对,方权益等行为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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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拖欠】工程款、拖欠或【者克扣?工资、未缴》纳社会保《险费、违法使用【童工等行为;—
《(六)法《律、:。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!他不良行为》
: :上,款不良行《为的:认定应当依据—已生效的法院判【决书、仲裁机构的】裁决:书、行政处罚决【定,书、责令整改通知】书和其他具》有法律效力的文书】
第四十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!房产开?发、:勘察、?设,计、施工单》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进!行年度综《合,考评将考评结—果记入信用档案【并依法公示》。
对》。年度综合考评不合】格的应当将其信用】状况书面告知招标】、投标?人综合考评不合格】。的外:地企业?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应当》报告: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并通知其注册!所在: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
第四十一!条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在企业资质【等级和个《。人资格的评定与年度!复查、周期性—检查和表彰评优【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!信息:作为监督管理的依】据
第八章 有形!建筑市场管理
】第四十二《条, 本办法所称有【形建筑?市,场是指为工程发包、!承包:。交易: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!活动提供工程信息】服务、招标投标【。活动:及其见?证服务的固定—场所与?载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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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》市区和各县级市分别!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!场各区(不含苏州】工业园区)及—各开发?。。区不得设立有形建】筑,。市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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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》市建:设工:程交易中心》负责市有形》建筑市场日常的组织!、协调和管理工作】
第四十三条 】建设工程项》。。目的发包、承—包等交易活动—应当在有形建筑市】场内进行
】交通、水利、电【。力、电信等专业【工程项?目,的发包、承包—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!形建筑?。市场内进行
第】四十四条 》有形建筑《市场的?管理:者,。。应当为发包、承包等!交易活动的各方主】体提供设《施齐全的场所—和规范化《服务;提《供收集、存储和【发布招标《投标信息、政策法】规信息、《企业信息以及咨【询等服务《
建设工程】项目:招,标公告及中标公【示等信息应》当在: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公!布,使用财政性资金的】建设工程项目还应】当同时在政府采【购监督管理》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!布,
第四十五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、有关《行政管理《部门和机构应—当在有形《建筑市场设立面向建!设各方的办事窗口办!理土地审核、工【程招标备案、工程】合同备案《、,工程质?量监督、施》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!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实!现有形?建,筑市:场“一站式”服务】功能:
第四十六—条 有形《建筑市场的管理【者应当对进场交易】。的,工程项目的档案材】料进:。。行收集、整理、立卷!和管理
第九【章 :罚则
第四十七】条 违反本办法规】。定的行?为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?已有处罚规》定的从其规定
第!四十八条 》违反本?办法:第十八?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责: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!上3万元以》下的罚款
》
第四?十,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!。定建设单位》或者项目招标—人必须通过招—标发包监理》业务:。而没有通过招—标发包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改正处》以1万元《。以上3万元以下【。的罚款
第五十】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未将建?设工程合同或者工】程变:更合:。。同报送建《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备案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改?正处以5千》元以上2万》元以下罚款》
第五十》一条 ?中介机构及其执【业人员?违反本?办法第二十八条【规定:。之一的法《律、: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!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予以警告、并处以!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;—情,。节严重的建》议有:权部门降《低资质等级或注销】执业资格
—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!位有下列《行,为,之一的由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责令:。改正: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!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罚款
(【一)未编制监理规划!即开展现场监—理工作的;》
: , (二)派驻工【程现场的监理人员】人数和专业不符合监!理,合同或者《监理规划要求的【;
》(三:),对施工过《程中违?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!或者:对,施工单位上道工【序未报经监理—验收即进入下道工】序施工的行为未书面!提,出制止和纠正—要求的;
【 (四)对主—要建筑材料、建筑构!。配件和设备未报经】监理核?验即用于工程或者】。应,复试而未复试—即用于工程》的行为未《书面提?出,制止和纠正要—求的;
(五!)施工过程中未【按照规定进行旁站】监理的
第五十三!条 监理《单位从业人员—有下:列行: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!以,警告并可对监理单位!处以5千元以上【。3,万,元以下的罚款对【从业人?员处以2千元—以上1?万,元以下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!降低:监,理单位资质等级、】注销责任《人,从业资格
》
(一)未取得!相应的岗位证书或】者合格证书即—以,监理人员的》名义从事监理工【作的;
(】二)同时在3个以上!(不含3个)监理项!目担任总监理—工程师的
第五十!四条 工程》质量检测《。。机构违反本办法【第三十?。。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责令改正处以【。1万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的罚款
【
第五十《五,条 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工作人—员在建筑市场监督】管理工作中》玩,。忽职守、滥用—。。职权、徇《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单位:或者:上级: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第十章 附—则
第五十六条】 本办法自200】6年3月《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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