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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苏州【市建筑市《场管:理办法? 苏州市人民!政,府令 《(第90号) 【。   苏州市—建筑市场管理—办法:已经2005—年12月1》。。。3日市政府第51次!常务会议讨论通【过现予发布 — 市长 阎》立 二○○】五年十二《月三十日《 :。第一章 总》则 第一条 为】。。了规范建《筑市场?秩序保护建筑市【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!益加: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!理根据国家有关法】律,、法规和规》章结合本市》。实际:制定本办法 第二!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!市场是指从事—土木工程、房—屋建筑工程》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!、线路管道和设【备安装工程以及装】修工程等建》筑,活动的各《。方进行勘察、设计、!。施工、监理、重要】。材料和相关设备采】购等业务的发—包、承包以及—中介服务等交—易行为和场所 第!三条: 在:本市行政区》域内从事建筑—市场活动实》施建筑市场监督【。管理:应当遵守本办法【 , ,  交通《、水利、电》力、电信等》专业建设《工程项目法律—、法规?、规章对其监督管理!另有规定的从其规】定 ?第四: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负责?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!。监督:管,理各县级市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!内建筑市场的监督】管理 《  苏?州工业园区、—苏州高新区、—吴,。。中区:、相城区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按照其职责权限在】其辖区内实施建筑市!场的:监督管理 》   发《展与改革《、财政?、工商?、审计、《劳动与社会保障【、税务等部门按照】各自:的职责做好建筑【市场的?有,关监:督管理工作 — 第五条 》建筑市场管》理应当遵循统一、开!放、有序《的原则建《筑活:动应当?。遵,守公开、公正、公】平和诚实守信的【原则不受《地区、?部门和行业的非法限!制与排斥 》 第二章 工程【发包、承包》和,施工:。许可管?理 第六条— 推行建设工程【项目总承包和建设】工程项目《管理   建设】单,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项!目,的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?、重要材料》和相关设备采购全部!发包给?一个企业《总承包也可以—将建设工程项目【的,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、—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!采购分别发》包 :   建设》单位可以委》托有相应资格(资质!),的建设工程项目管】理机:构对工程建》设,全过:程或者分阶段进行】专,业化:管理和服务   !禁止将一个单位【。。工程中应当由—一,个承包?人完成的工程项目】肢解成若《干部分发包》给,几个承包人》。禁止个人《承揽工程业务 第!。七条 工《程总承包企业、【施工总承包》企,业对外分包业务的】应当将?分包:合同:报送工程《项目所在地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备案— 第八条 —承接建筑劳》务,分包作业的应当【具有建筑劳务分【。包资质 》  施工总承包企】业、专业承包—。企业发包建筑劳【务作业的应》当将建筑劳》务作业发包给—具有相应资质的【。建筑劳?务分包?。企业并签《订分包?合同禁止劳》务分包企业将—其承包的《劳务:。工程再分《包   》施工总承包》企业、专业承包企】业应当按照》合同约定及时向建筑!劳务分包企业支付】劳务分包工程款【项 : 第九条 施工总承!包企业、《专业承包《企业、建筑劳务【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!立和完善劳务用工】。制度应?当与建?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!。签订劳动合》同,明确双方的》权,利和义务   施!工,总承包企业、—专业承包企业、建筑!劳务企?。业应当按时足额支】付劳务作业人—员工资不《得克扣或者拖欠【 第十条 —工程投资额在30万!元以:上或者建筑面积在】300平方》米以上的建设工程】项目开工前建设【单位应当按照规【定向工程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申—请领取施工许可证】 第十一》条, 经市政府》常务:会,议或:者市长办公》会议:认定的应《急建:。设工程?项目应当持规定的证!明文件向《县级市?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申请《领取:。建设工程临时开【。。工证:明书 第十二条】 领取建设工程临】时开工证明》书的建设工程项目】应,当在取?得建设工程用地批】准文件、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—之日起15》。个工作日内向—原申领机《关申请?。换领施工许可证 】 第三章 》工,程,招标:与投标? 第十三条 依法!应当实行招标发包】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!。法律、法规》的有关规定招标发】包;招?标,限额以下的使用【财政性资金的建设】工程项目应当依法】采用竞争性》谈判、询价或者其】他竞争方式择优【发包 《第十四条 有—法定不适《宜进行?招标情形的建设工】程项目经建设—等行政主管》部门批?准可以不进行招标】   经市政府】常务会议认定的应】急建设工程项目不】适宜公开招》标的可?以邀请?招标;不《适宜招标的可—以不进行招标 】第十五条 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的且工!程造价在1000万!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!在10000—平方米以上的建【设工程项目其—监理业务必》须通过招《标发包 》第十六条 参加评】标委员会的招—标人:。代表应当具》有工程类或者—经济类中级以—上技:术,职称 第十七【条 :依法必须进行—施工招标的建设【工程项目未》。。实行:施工总包招标—的招: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!标范围的分部工程】依法另?行组:织招标   提倡!对分包工程实行【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!招标应当由施工总】承包企业负》。责 第十八—条 法定代表人【为同一?个,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!上企业法《人,不得同时参加—同一建设工程项【目的:投标   投标人!之间存在控股关【系,或者隶?属关系的不得在同】一建设工程项—。目,招标中?同时投标 第四】章 工程合》同与造价管》理 第十九条 建!设工程?项目的承包》人确定后发包人【与承包人应》当依法签《订合:同并使?用统一的合同—示范文本   】发,包,人应当在建》。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!之日起7《个工作日内将合【。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!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备案使用《财政性?资,金的建设工程项【目应当同时向政府采!购监督管《理部门?备案   —在合同实施过程【中发生的《工程变更发包—人应当按《照,规定在变更确认后】。7个工作日内—向原:合同备案部门备案】 第二十条— 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在受理》合,同备案时应当—对招标工程项目合同!的主要条款与招【标文件、投标文【件是否一致进—行审核发现不—符的应?当要:求合同双方改正 】 ,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!程合同造价》因人工、材料、机械!及其他?费用发生变化根据合!同约定可以》调整但合同中未约定!调整方式的应当依据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!和计价?标准变更《合同价款 第【二十二条《 承:包人应当在合同规】定的调整情况发生】后14日《内,将调:。整,原因、金额书面通】知,发包人发包》人确认后将其作【为追:加合同价款与—工程进度款同—。期支付? :  发包人收到【承包:人,通知:。后1:4日内?不予:确认也不提出修【改意见的《视为已经同意该【项调整;承包—人在规定时间内【未通:知发:包人或?者未提出调》整报告发包人可以】决定是否调整和【调整的金额并书面】。通知承包人 — ,第二十三条 发包】人应当按照合同【约定拨付工程款【项逾期不拨付的承】包人:可以停?止勘:察、: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等活》动,并有权要求发—包人赔偿《因停工?、窝工等造成的损失!   预付的工】程款必须在》合,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!在工程进度》款中抵扣 》 第二?十,四条 发《包人应?当根据确定》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承!包,人提出支付工程进】度款申?请的14日》内,按,。照不:低于工程价》款的:60%不《。高于工程价款的90!%向承包《人,支付: , 第二十五条— 承包人应》当按照合同约定【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!付建设工程发—。包,人应当按照合—同,约,定的期限支付—工程价款违》反合同规定》的违约?方应当承《担违约责任 — 第五章《 ,中介服务《机构:。管理 第二十六条! 鼓励依《法成立?。工程建?设中介服务》机,。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!的,招标代?理,。、项目管理、监【理、造价咨询、【技术咨询、质量检】测、施工图设计文件!审查等专业》服务活 第二十】七,条 工程建设中介】。。服务机构《应当按照核定的【。资质等级和经营范】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!、技术标《准、设计《文件:以及服务合同等【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! ,  从事工程—。建设中?介服务活动的执业人!员应:当依法取《。得相应的从》业,。资格:  ? 禁止中介》服务机构及》其执业人员出借【、转让、涂改、伪】造资质证书》和资格证书 — 第二十八》。条,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!执业人员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!   ?(一)?出具虚假报告—、,证明文件及其—他文件;《   (二)利】用执业便利》谋,取不正当利益; ! , (三)采取—欺诈、胁《。迫、:贿赂、?。串通:等非法手段损害委】。托,人或他?人利益;《  ? (:四)以回扣》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!揽业务; —  :(五)转让所承揽】的业务;   (!六)法律、法—规及行业规范—禁止的其《他行为 第—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!必须实行监理的建】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!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!程监理单位对其【工,程施工阶段的—工程:质量、安全、—进度和造《。价等进?行监理其《监理内?容,。由委托双方协商确】定,   《鼓励建设单位委【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!程质量、进度、投】资和工?程安全控制等实施】。全面监理《 :第三十?条 :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!监理工程《。。师负责?制监理?单位承担监》理,业务后?应,当根据建设工程项】目的专业特》点,任命总监理工程师】并由总监理工程师】组建:项目:监理机构 》  :。 监理单位派驻工】程,现场的监理》人员:的专业和人数应【当符合监理业务【。的要求 《 ,第三十一条 建设】单位:应当委托工程质量】检测: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!定检测项目进—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!。同 ? ,。 工程质量检—测机构发现检测项】目不合格《。或者检测数》据,异常应当将检测【。报告在2《4小时以内》报工程所在地建设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!。   ?工程质?量检测机构在工程】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!设单位提供工程项】目检测?汇总报告 —第三十?。。二条 工程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】在服务过程中因过错!造成:委,托,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!担相:应的过错责任 】第六章 《工,程担保?。与保险 第—三十三条《 建设工程推—行工程担保》制度、工程保险制度!。。和建筑业企》业工资担保制度 !第三:十四条 招标文件】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!标保证金的投—标人应当在提交投】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!标,。保证金保《证金金额一般不【超过标的总》价的2%最高不超】过80万元 第三!十,五条 签订》工程承包合同时发包!人应当要求承—包人提供履约担保】承包人应《当要求?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!付担保支付》担保的担保额度与】履约担保的担保额度!相等 ? ,  未按规》定,提供工程款支付【担保的不得颁发【施工许?。可证 《第三十六条 —承包人必须在—工,程项:目开工前为》建筑:。。施工人员及第三方】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!险 第《三十七条 建设单】位,和承包人应当为【房屋建?筑,工程投保工》程质:量,保险 第》七,章 信用管理 第!三十八条 建—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对房:产开发、勘察—、设计、《。施工:单位和工程建—设中介?服务机构及》其执业人《员、评?标专业人员》实施信用《管理建立信用—信,息系统实现》信息共享《依法披?露,重要信用信》息为社?会,提供:信息查询《服,务 第三十九条 !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,发现工程《建设:各方责任主体—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!。建设过?程中:有下列不良》行为的应当》。依照法定程序—形成不?。良行为?记录记入信用档【案  《 (一)受到行政】处罚的行为; 【   (二)导致】发,生工程质量》、,施工安全事故的行】为;   (三】。)违反强制性—标准的行为; 】。  :(四:。。),扰乱:。建,筑市场正常秩—序、弄虚作》假、不?正当竞?争、侵害交易对方】权益等行为;  ! (五)拖欠工程款!、拖欠?或者克扣工》资、:未缴:纳社会保险费、【违法使用《。童工等?行为:; ?  (?六)法律、法—规、规?章规定的《其他不良行为 【   上款不良行】为的认定《应当依据《已,生效的?法院判?决书、仲裁机构的裁!决书、行政》处罚:决定书、责令整改】通知:书和其他具有—法律效力的文书【 :第四十?条 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对:房产开发、》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单位和】中介服?。务机构进行年—度,综合考评将考评结】果记入信用档案【并依法公示 —   对年度综【合考评不合》格的应当将其信【用状况书面告知【招标、投标人综合】考评不合格的—外地企业县级以上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报告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并—通知其注册所—在地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 !。第四十一《条 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在企】业资质?。等级和个人资格的】评定与年度复查、周!期,。性,检查和表彰评优时】应当将记《。。录的信?用信息作为》监督:管理的依《据, 第八章 有形建!筑市场管《理 : 第四十二》条 本办法所称有形!建筑市场是指为工】程发包、承包—交易活动和》建设工程管》理活动提供》工程信息服务、招标!投标活动及》其见:证服务的《固定场所与载体 】   苏州市区和各!县级市分别》设立一个有形建【筑市场各区(不含】苏州工业园区)【及各开发区不得设】立有形建筑市场【   苏州—市建设工程》交易中心负责—市有形建筑市场日】常的组织《、协调和管理—工作 第四十三】条 建设工》程,项目的?发,包,、承包等交易活动应!当在有形建》筑,市场内进行   !交通、水利、电力、!电信等专《业工程项《目的发?包、承?包等交易活动—应,当在有形建》筑市场内进行—。 , ,第四十四条 有【形建筑市场的管【理者应当《为发包、承包—等交易?活动:的各方主体提供设】施齐全的场所和【规范化服务;提供】。收集、?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!信息、政策法—。规信息?、企业信息》以及咨?。询等服务《 :  建设工程项【目招标公告》及中标公示等信息】应当在?苏州:市工程建《设网公?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!建设工?程,项目:还应当同《时在政府采》购监督管理部—门指定的媒体上【公布 ? 第四十五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、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和机构应【当在有形建筑—市场设立《面,向建设各方的办事】窗,口办理土地》审核、工程招—标备案?、工程?合同备案、》工,程质量监督》、施工安全监—督以及施工许可证】核发等?手,续实现有形建筑市场!“,一站式?”服务功能 第】四十六条 有形建】筑市场的管理者应】当对进?场交易的工程项【目的档案材料进【行收集、整理、立卷!和管理 《。 第:九章 罚则 第四!十七条 违反—本办法规定的行为】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已有处罚—规定的?从其规定《 第四十八条 违!反本:办法第十八条规【定的由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处以1万元以】。上3万元以下的【罚款 第四十九】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?建设单位或》者项目招《标人必须通过招【标,发包监理业务而没有!通过招标发包的由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责令改正《处,以,1,万元以上3万—。元以下?的罚款 第五十】条 :违反本?办法规定未将建设工!程合:同或者工程变更合同!报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处以5千》。元以上2万元以下】罚款: 第五十》一条 中介机构【。及,其执业人员违反【本办法第二十—八条规定之一—的法律、法》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责令改正予以警告】、并处以1万元【以上3?。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。情节严重的建—。议有权部门降低资质!等级或?注销执业资格 第!五十二条 监理【单位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责令改正予以警】告并处以《5千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罚款 》   (一)未编制!。监理规划即》开展现场监》理工作的; —。   (二)派驻工!程现场?。的监理人《员人数和专业不符】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!规划要求的;—。 ,   (《三)对施工过—程中违反强制—性,标准的行为或者对】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!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!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!未书面提出制止和】纠正要求的》;   (四)对!主要建筑材料—、建:筑构配?件和:设备未报经监理【核,验,。即用于?工程或者应复试而】未复:试即用于工程的【行为未?书面提出制止和纠】。正要求?。的;  》 (五)施》。工,过程:中未按照规定进【行旁站监理的 第!五十三条 监理【单,位从: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予,以警告并可对—。监理单位处以5【千元以?上3万元以下—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!以2千元以上1万】元以下罚款;—情节严重的建议【有权部门降低监【理单位资质》等级、注销责任【人从业?资格:   (一)未】取得相?应的岗?位证书或者合格【证书即以监》理人员的名义从事监!理工作的《; ?  (二《)同时在3个以上】(不含?3个)监理》项目担任《总监理工《程师的 第—五十四条 工程质】量,检测机构《违反本?办法第三十一—条规定的由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改正处—以1万元《以上3万《元以下的《罚,款 第五十五条】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工作人员在》建筑市场监》督管理工《作中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由其所在单【位或者上级建设行政!主,。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第十章 】附则 第五十六条! ,本办法自《200?6年3月1日起施行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