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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《苏州市?建筑市场管理办法】
苏州市人民!政府令
(第9】0号)
— 苏州市建筑市场】。管理:办法已经《2005年》12月13日—市政府第51次常务!会议:讨论通过现予发布】
市长 阎立
! :二○○五年》十二:月三十日
第【一章: 总则
》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!筑市场秩序保护【建筑市?场参: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!强建筑市《场的监督《管理根据国家有关】法律、法规和—规章结合《本市:实际制?定本办法
第二条!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!场是指?从事土木工程—、房屋建筑工—。程、:市政基础设施工【程、线路管道和【设备安?装工程以及装—修工程等建筑活动】的,各方进?行,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监理【、重要?材,料和相?关设备采购》等业务的发包、承】包以及?中,介服务等交》易行为和场》所
第三条— 在本?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建筑《市场活动实施建【筑,市场监?督管理应当》遵守本?办法
交通、!水利、电力、—电信等专业》建设工程项目法律、!法规:、规章对其》监督管理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】定
第四》。条 市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负—责全市?。建,筑市场?的统: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负责本辖区》内,建,。筑市场的《监督管理
】苏,州工业?园区、苏州高—新区、吴中》区、相城《区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!权限:在其辖区内实施【建,筑市场?的监督管理
!发展与改革、财【。。政、工商、审计、】。。劳动与?社会保障、税务等部!。门按照各自》的职:责做好?建筑市场的有关监】督管理工《作
第五条— 建筑?市场管?理应当遵《循统一、《开放、有序的原则建!筑活动应当遵守【公开、公正、—公平:和诚实守《信的原则不受地区】、部门和《。行业的非法限—制与排斥
第【。二章: 工程发包、承包和!。施工许?可,管理
第六条 】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总!承包和建设工程【项,。目管理
— 建设单位》可以将建设工程【项目的勘察》。、设计?、施工、重要材【。料和相关设备采购】全部发包给一—个企业总承包也可】以将建?设工程项目的勘【察、设?计、:施,工、重要材料和【相关设备采》购分别发包
!建设单位可》以委托有相应资格(!资质)的建设工【程,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!建设全?过程:或者:分阶段进行》专业:化管理和服务
】 禁?止将一个单位—工程中?应当由?一个:承包:人完成的工程项目】肢解成若干部分【发包给?几个承包人》禁止个人承揽工【。程业务
第七【。条, 工程总承包企业、!施工:总承包企业对外【分,。。包业务的《应当将分包合同【报送工程项》。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备案
第八条 】承,接建筑劳务分包作】业,的,应当具有建筑劳【。务分包?资质:
施工总承包!企业、?。。专业:。承,包企业?发包建筑劳务作【业的应当将建筑劳务!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!。资质的建筑劳务【分包企业《。并签订分包》合同禁止《劳务:分包企业将其承【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!
施工总承】包企业、专业承【包企业?应当按?照合同约定及时向】。建筑劳务分》包企业支付》劳务分包《工程款项
》
第:九条 施工总承【包企业、专业承【包企业、建筑劳务分!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!和完善劳务用工制】度应当与建筑—劳,务作业人员依法签】。订劳:动合同?明确双方的权利和】义,务
施工总承!包企:。业、专业承包企【业、建筑劳务企【业应当按时》足额支付劳务作【业人员工资》不得:克扣或者《拖欠
《第十:。条 工程投资额【在,3,0万元以《上或者建筑》面积在300平方米!以,上的建设工程—项,目开工?前建设单位应当按】照规定向工》程项:目所在地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申请?领取施工许可证【
第十一条— 经市政《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!办,公会议?认定的应急建—。设工程项目应当持】规定的证明文件向】县级市或者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领取建设工程临【时开工证明》书
?第十二条 》领取建设工程临【时开工证明书的【建设工程项目应当】在取得建设工程用地!批准文件、建—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之日起—15个工《作日内向原申—领机关申请》换领施工许可证
】
第三章 工程招标!与,投,标
第十》三条 依法应—当实行招《标,发包的建《设工程项目按照【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!定招:标发包;招标限额以!下的使?用财政性资》金,的建设工程》项目应当依法采【。用竞争?性谈判、询价或者】其他竞争方式—择优发包
第十四!条 有?法定不适宜进行【招标情形《。的建设?工程项目经建设【等,。。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可—以不进行招》标
经—市政府常务会议认】定的应急建设—工程项?目,不适宜公《开招标的可以—邀,请招标;不适—宜招标的可》以不进行《招标
第十五条】 依法必须》进行招标《的且工程《。造价在1000万】元以上?或者:建筑面积在1—00:00平方米以上的建!设工程项目其监理】业务必?。须通过招标发—。包
第《十六:条 参加评标—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!应当具有工程类或者!经济:类中级以上技术职】称
第十七条 】依法必?须进行施工招标的】建设工程《项目未实行施工总】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!将未:列入招标《范围的?分部工程依法另【行组织?招标
—提倡对分《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!分包:工,程,的招标应当由—。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!
第?十八条 法定代【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!个或者?两个:以上企业法》人不得?同,时参加同一建设工】程项目的投标
! 投标人之间—存在控股关》系或者隶属》关系的不得在—同一建设工》程,项,目招标中《同时投标《
第?四章 ?工程合同与造价【管理
第十—。。九条 建《设,工,程,项,目的承包人》确定:后发包人与承包人】应当:依法签订合》同,并使用?统一的合同》示范:文本
?
发包》。人应当在建设—工程项目《合,同签订之日起7【。个工作日内将合同】送工程?。。项目所在地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—使用财政性资—金的建设工程—项,目应当同时向政府采!购监:督管理部门备案【
? 在:。合同实施过程中【发生的?工程变?更发包人应当按【照规:定,在变更确《认后7个工作日【内向原合同》备,。案部门备案
【第二十?。条,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在受理?合同备案《时应当?对招标工程项目【。。合同的主要条款【。与,招标文件、投—标文件是否一致进行!。审核发现《不符的?应当要求《。合同双?。方改正
第二十一!。条 建设工程合【。同造价因人工、【材料、机械及—其他费用发生变化根!据合同?约定可以调》整但合同中未—约,定调整方式的应当依!据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!。和计价标准变更合同!价款
?
第二十二条 承包!人应当在合》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!生后14日内—将调整原因、—金额书?面通知发包》人发包人确认—后将:其作为?追加合?同价:款与工程进度—款同期支付
!发包人收《到承:。包,人,通知后?14日内不予—确认也不提出修【改意见的视为已【经同意该项调整【;承包人在》规,定时间内未通知发包!人或:者未提?出调整?。报告发?包人可以《决,定,是否调整和调整的】金,额并书?面通知承《包人
《第二十三《条, 发包?人应当按照》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!项逾期?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!停,止勘察、设》。计、施工《、监理等活动并有】权要求发包人赔偿】因停工、窝》工等造成的损—失,
预付的【工,程,款必须在《合同中约《定抵:扣方: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!抵扣
?
第二十四条 发包!人应当根据确定【的工程计量》结果在承包人提出】支付工程进》度,款申请的14日【内按照不低于—工程价款的60【%不高于工程价款】的90%向》承包人支《付,
第二十五条 】承包:人应:当按照合同约定【的期限和质量要【求交付?建设工程发包人应】当按:照合同约定》的期限支付工程价】款违反合《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!。承担违约责任
第!五章: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!
第二十六条 鼓!励,依法成立工程建设中!介服务机《构从: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!标代理、项》目管理?、监理?、造价咨询、技术咨!询、质量检测、施】工图设计文件—审,查,等专业服务活—
,
第二十七条 【工程建设中介—服务机?构应当按照核定的】资质:等级和经营范—围按照有关》法律法规、技术标】。准,、设计文《件以及服务合同等开!展,中介服务活动
】 从事《工程:建设中介服》务活动的执业人【员应当依法取得【相应的从业资格【
禁》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!执业人员出借、转】让、涂改、伪造资质!证书和资格证书【
第二十八条 】中介服务《机构及其执业人【员不得实施》下,。列行为
《
, (?一):出具虚假《报告、证明文—件及其?他文件;
— (?二)利用执业—便,利谋取?不,正当利益《;
》(三:)采取欺《诈、胁迫《、贿赂、串通—等,非法手?段损害?委托人或他人利益;!
(》四)以回扣等不【正当竞争手段承【揽业务;《
,
?(五:)转让所承揽的【业务;?
(六)法】。。律、法规及行业【规范禁止的其他【行为
第二—十九条 国家规定必!须实行监理的—建设:。工程项目《。建设单位《应当委托有》资质的工程监理【单位对其《工,程施工阶段的—工程质量、安全、进!度和:造价等进行监理其】。监理内容由委—。托双:方协商确定
【 鼓励《建设单位委托工【程,监,理单位?。对工程质量、进度】、投资和工程安【全控制等实》施,全面监理《
第三十条 工】程项目监《理实行总监理工程】师负责制监》。理单位承担监理业】务后应?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!的专业特点任命总】。监理: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!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!构
监理单位!派驻工程现场—的监:理人员的《专业和人《数应当符合监理【业务的?。要求
《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!位,应当:委托工程《。质量检测机构对【建设工?程的:法定检测项目进【。行检测并签订—。检测合?同,
,
工程质量【检测机构发现检测】项目:不合格?或,者检测?数据异常应当将【检,测报告在24小【时以:内,报工程所在地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
?
: 工程质量检测【机构在工程竣工【验收时应《当向建?设单位提《供工程项目检—测汇总?报告
第》三十二条 工程建】设中介服务》机构在服务》过程中因过错—造成委?托方:损失的?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!过错责任
—第六章 工》。程担保与保险
【
第三十三条— 建设工程》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】、,工程:保险制度和建筑业企!业工资担《保制:度
第三十四条】 ,招标文件中》要求投标人提交投】标保证金《的投: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!文件的同时提—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!金额一般不超过【标的总价的》2%最高《不超:过80?万元
第三十【五条 签订工—程承包合同时发【包人应?当要求承包人提供履!约担保?承包:人应当要求》发,包人提供工程款【支付担保支付—担保的担保额—度与:履约担保的担—保额度相等》
: , 未按规定提—供工程款支付担保】的不得?。颁发施工《许可证
第三十六!条 承包人必须【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!建筑施工人员及第三!方人员办《理意外?伤害保险
第【三十七条 建设单】位和承包人》应当:为房屋?建,筑工程?投保:工程质?量保险
第七章 !。。。信用管?理
第三十八条 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应当对房产开发【。、勘:。察、设计、施工【单位和工程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】及其执业人》员、评标专业人员】实施信?用管:理建立信用信—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!依法披?露重要信用信息为社!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!
第三十九条 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发现?工程:建设各方《责任:。主体及?其执:业人员在工程建设】过程:中有下列不良—行为的应当依照法】定程序?形成不良行为—记录记入《信,用档案
— ,(一)受到行政处罚!的,行为;?。
? (二)导致—发生工程质量—、施工安全》事故的行为;
】。 (三)》违反强?制性标准的》。行,为,;
》(四)扰乱建—筑市场正常》秩序、弄虚作假【、不正当《竞争、侵害交易对方!权益等行为;
! (五)拖欠工【程款、拖欠或者克】扣工:资、:未缴纳社会保险【费、违法使》用童工等行为—;
(六【)法律、《法规、?规,。章规定的其他不【良行为
》 上款不良行【。为的认定应》当依据已生效的【法院判决书、仲【裁机:构的裁?决书、行政处—罚决定书《、责令整改通知【书和其他具有—法律效力的文书【
:。第四十条 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对房产开发、勘】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。单位:和中介服务》机,。构进行年《度综合考评将考评】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!依,法公:示,。
?。 对年?度综合考评不—合格的应当将其信】用状况书面告—。。知招标、投标人【综合考评不合格【的外地企业县—。级以上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报—。告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并通知其注册所在!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
第《四十一条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在企业资质》。等级和个人》资格的评定与年度复!。查、周期性检查和】表彰评优时应当【。。将记录的信》用信息作《为监督?管理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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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章 有形建》筑市:场,管理
第》四十二条 本办法】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!指为:工程发包、承—包交易活《动和建设工程管理】活动提供工》程信息服务、招标】投标活动及其见证】服务的固定场—所与载体
》
: 苏:州市区和各》县级市分别设立一】。个有形建筑市场各】区(不含苏》州工业?园区)及各开发【区不得设立有形建筑!市,场
苏州市建!设工程交易中—心负责市有》形建筑市场》日常的组织、协调】和,。管理工作
第【四十三条 建设【工程项?目的发包、承包等】交易活?动应当在有》形建筑市场》内进行
— 交通、水利、电】力、电信等》专业工程项目—的发包、《承包:。。等交易活动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】场内:进行
第四十四】条 有形《建筑市场的》管理者应当》为发包、承包等交易!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!设施齐全《的场所和规》范化服务;提供【收集、存储和发布招!标投标信息、—政,策法规信息、企业】信息以及咨询等服务!
? 建设工程项目【。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!等,信息应当《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!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!的建设?工程项?目还应当同时在政府!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!定的媒体上公—布
:
第四十五条 【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、有关行政管理【部门:和机构应当在有形建!筑市场设立面—向建设各《方,的办事窗口办理【土地审核《、工程?招标备案、工程【合同备案、工程质】量监督、施》。工安全监督以及【施工许可证核发【等手续实现有—形,建筑市场《“一站式”服务功能!
,
第四十《六条 ?有形建?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!对,进场:交易的工程》。项目:的,档案材料进行收集】、整理、立卷—和,管理
第》九章 罚《则
第四十—。七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?定的行为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、规章已有【。处,罚,规定的从其规定【
第?四十:八条: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!条,规定:的,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改正—处以1?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!。的罚款
》第,四十九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建【设,单,位或者项目招标人必!须通:过招标发《包监理业《务而没?有,通过招标发包—的由建设《行,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处以1万元以—上3:万,元以下的罚款
】第五十?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未将:建设工程合同或【者工:。程变更合同报—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!。2,万元:以下罚款《
第五十》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!执业:人员违反本办法第】二十八?条规定之一的法律】、法规没有处罚规定!的,由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责令改正予以警【告、并处以1万元以!。上3万元以下的【罚款:;情:节严:重的建?。议有权部门降低资质!等,级或:注销执业资格—。
第五《十二:条 监理《单位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?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改正予以警告】并处以5千》元,以上3?万元以下罚款
】 (一)未编制监!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!。理工作?的;
》 (二)派驻工程现!场的监?理人员人数》和专业不《符合监理合同—或者监理规划要求的!。;
(三)对!施工过程中违—反强制性标准的行】为或者对施工单位上!道工序未报经监理】验收即进《入下道工序施—工的行为未书面【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!的,;
? (四《)对主要建筑材【料、建筑构配件【和设备未报》经监:理,核验:即用:于工程或者应复试】而未复试即用—于工程的行为未书】面提出?制止:和,。纠正要求《的;
(五)!施工过程中未按【照规定进行旁站【监理:的
第《五十三条 》监,理单位从《。业人员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。正予以警告》并可对监理》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!3万元以下的罚【款对从业人员—处以2千元以—上1万元以下—罚款;情节严重【的建议?。有权部?门降:低监理单《位,资质等级《。、注销?责任人从业资—格
(一)】未取得相应的岗位】证书或者合格证书即!以监理人员的—。名义:从事监理工作的;
!
(二)同时在!3个以上(不含3】个)监理项》目担:任总监理工》程师的
第五【十,四条: ,工程:。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!办法第三十一—条规定的由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处—以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的【罚款
?。。
第五?十五条 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工作人员在—建筑市场监督管理】工,。。作中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的由其—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给予行【政,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:责任:
第十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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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十六条 本办法】自20?。06年3月1日【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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