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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苏州市建《。筑市场管理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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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?市人民政府令—
(第9》0号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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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建【筑市场管理》办,法已经2005年】12月13》日市政府第51次常!务会议?讨论通?过现予发布
【市,长 阎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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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《。○○五年十二月三】十日
第一章 】总则
第一条【 为了规范建—筑市场秩序》保护建筑市》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!益加:强建筑市场的监督】管理:根据国家有》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!结,合本:市实际制《定本:办法
第二条 本!办法所称建》筑市场是指从—事土木工《程、房屋建筑—工程、市政基础设】施工程、线路管道和!设,备安装工程以及装】修工程等建筑活【动的各方进行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、重要材料和【相关设备《采购等业务》的发包、承包以及】中介服务等交易行为!和场所
第三条 !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从事建筑市》场活动?实施建筑市场—监,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!法
?。 交通、水利、】电力:、电信等专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律!、法规、《规章对其监督—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!。规定
第四条 】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!。筑市场的《。统一监督管理各县】级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辖区内建筑市场】的监督管理》
: 苏州《工业园?区、苏州高新区【、吴中区、相—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按:照其职责《权限在其辖区内实】施建筑市场的监督】管理:
《发展与改革、—财,政、工商、审—计、劳动与社会保障!、税务等部门—按照各自的职—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!关监督?管理工?作
第五条 【建筑市场管理—应当遵循统》。一、开放、有序的原!则建筑活动应当遵守!公开、公正》、公平和诚实守信】的原则不受地区【、部门和行业的【非法限制与排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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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章 ?。工程发包、》承包和施工》许可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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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推行建设!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建!设工:程,。项目:管理
—。建设:单位可以将建设工】程项目的勘察、【。设,计、施工、重要材料!和相关设备采购全】部发包给一》个企:业总承包《也可以将建设工程】项目的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重—要材料和相关设【备采购分别发包
! 建设单位—可以委托有相—应,。资格(?资质:)的:。建,设工程?项,目管理机构对—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!。分,阶段进行专业化【管理和服《务
禁止将一!个单位工程中应当由!一个承包人完—。成的工程项目肢【解成若干部分发【包给几个承》包人禁止个人承【。揽工程业务
【第,七条 工程总—承包企业、施—工总承包企业对【外分包业务的应当】将分:。包合同报送》工程项目所》在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备:案
第八条 承】。接建筑劳务分包作】业的应当具有—建筑劳务分包资【。质
? 施工总承包企】业、专业《。承包企业发包—建筑劳?务作业的应当将建】筑劳务作业发包【。给具有相应资质的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】并签订分包合同禁】止劳务分包企—业将:其承:包的劳务《。工程再分《包
《 施工总承包—企业:、专业承《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!约定及时向》建筑劳务分包—企业支付劳务分包】工程款?项
第九条— ,施工总承包企—业、:专,。业承包企《业、建筑《劳务:分包:企,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!善劳务?用工制度应当与建】筑,劳,务,作业人员依法签【订劳动合同明—确双:方的权利和义务
】。
?施工总承包企业、专!业承包企《业、:。建筑劳务企业应当】按时足额支付劳务】作业人员工资不得克!扣或者拖欠
第十!条 工程《投资额在30万元】。以,上或者建筑面—积在3?00平方米以—上的建设工程项【目开工前建设单位】应,当按照规定向工程】。项目: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申请《领,取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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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:一条 经市政府【常务会议或者市长】办公会议认定的应急!建设工程项》目应当持《规定的证明文—件向县级市或者【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申请领取建】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!书
第十二条 领!取建设工程临—时开工证明书—的建设?工程项?目应当在取得建【。设工:程用地批准文件【、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之日【起15个工》作日内向原申领机关!申请换领施工许可】。。证
第三章 工程!招,。标与投标
第十三!。条 :依法应当实行招【标发包的建》设,工,程项目按照》法律:、法规的有关—规定招标《发包;招标限额以】下的使用财政性【资金的建设工程项】目应当依法采用【竞争性谈判、询价】或者其他竞》争,方式择优发包
【
第十四条 有法定!不,适宜进?行招标情形的建设】。工程项目经》建设等行政》主管:部门批准可以不进】行,招标
《 经?市政府常务会议【认定的应急建—设工程项目不—适宜公开招标的可】以邀请招标;不适】宜招标的可以不【进行招标
第十五!。条, ,依法:必须进行招标的且】工程造价在1—00:0万元以上或—。者建筑面积在1【00:00平方米以上的建!设工程项目》其监理业务必须通】过招:标,发包
第十六条】 参加评标委—员会:的,招,。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!程类或?者经济类《中级以上技术职【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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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依【法,必,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!设工程项目未实行施!。工总包招标的—招,标人应当将》未列入招标范围【的分部工程依法另行!组织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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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提倡对分包工程】实行招标发包分包】工程的招《标应当由《施工总承包企—业,负责
第十八条 !法定代表《人为同一个》人的两个《或者两个以上企【业法:人不得同时参—加同一建设工—程项目的投标
】 投标人之间存在!控股:关系或者隶属关系】的不得在同一建设】。工程项?目招标中《同时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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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工程合同!与造价管理
【第十九?条 建设工程项目】的承包人确定后发包!人与承包人应—当依法签订合—同并使用《统一的合同示范文】。。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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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发包人应》当在建设《工程项目合同签【订之:日起7个工作日内】将合同送工程项【目所:在地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备案使用财政【性资金?的建设工《程项目应当同时【向,政府采?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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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合同实施过程中发】生的工程《变更发?包人应当按》照规定在变更确【认后:7个: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!案部门备案
第】二十条 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门在受理合】同,备案时应当》对招标?工程项目合同—的主要条《款与招标文件、【。投标文件是》否,一致进行审》核,发现不符的应当要】求合同双方》改正
第二十一条!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!因人工?、,材料、机械》及其:他费用发《生变化根据合同【约定可以调》整,但合同中未约定【调整方式的应当依】。据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发布《的计价规定和计价标!准变更合同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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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承包!人应当在《合同规定的调—整情况发生》后14日内将—调整原因、金额【。书,面通知发包人发【包人确认后将—其作为追加合同价】款与工程进度—款同期?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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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发包人收《到承包人通知后14!日内不予确认也【不提:出修改意见的视为】已经同意该项调整】;承:包人在规定时—间内未通知》发,包人或者未》提出调整《报告发包人》可以决定是否调【整和调?。整的金额并书—面通知承包》人
?第二十三条 —发包人应当按照【合同:。约定拨?付工:程款:项逾期不拨付的承包!人可以停止勘察【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等活动—。并有:权要求发包人赔偿】因停工、《窝工等?。造成的损失
!预,付,。的工程款必须—在合同中约定抵【。扣方式?。并在:工程进度款》中抵扣
《
第二?十四条 发包—人,。应当根据确定的工程!计量结果在承包【人提出支付》工,程进度款申请的1】4日内按《。照不低于工》程价款的60%不】高于工程价》。款的90%向承包人!。支付:
第二十五—条, 承包?人应当?按,照合同约定》的期限和《质量: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!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!定的:期限支付工程—价款:。违反合同规定的【违约方应当》承担违?约责任
第五章 !中介服务《。机构:管,理
第二十六条 !鼓励:依法:成立工程《建,设中介服务》机构:从,事建设工程项目【。的招标?代理、项目管理【、监理、造价—咨询、?。。技术咨询、》质量检测、施—工图设计文件—审查等专业服务【活
第二十七【条 工程建设—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!照核:定的:。资质等级和经营【范围:按,。照有关法律》。。法规、技术》标,准,。、设计文件以—及服务?合同等开展中介服务!活动
从事工!程建设中介服务【活,动,的执:业人员应《当依法?取得相?应的从业资》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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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《止中介服务机构【及其执?业人员出借》、转让?、涂改?、伪造?。资质:证,书和资格证书
【。
第二十八条 中介!服务机构及其执【业人员不得》实施下?列行为
【(,一,)出具虚假报告、证!明文件及其他文件;!
(二)利】用执:业便利谋取不正【当利益;
【 (三)采取欺诈、!胁迫、贿《赂、串通等非法【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!人利益;
【 (四)以回—扣等不正《当竞争手段承—揽业务;
】(五)转让》所承揽的业务;【
(六—)法律、《法,规及行业规范禁止】的其他行为
第】。二十九?条 :国,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!的建设工程项目建】设单位应《当委托有资质—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其!工程施工阶段的【工程:质,量、安全、进—度和造?价等进行监》理其监理《内容由委托双—方协商确定
【 鼓?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!监理单位对》工,程质量、进》度、投资《和工程?安全控?。制,等实施全面监理【
第三十条— 工: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!理工程?。师负责制监理单位】承担监理《。业务后应当》根据建设工程项【目,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!。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!。工程师?组建:。项目监理机》构
监理单位!派驻工?。程现场的监理—人员的专业和人数】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!要求:
第三十一条 建!设单位应当委托工】程质量检测机构【对建设工程的法定】检测项目进行—检测并签订检测合】同
? 工程质量检测】机构:发现检测《项目不?合格或者检测数据】异常应当将》检测报告《在,24小时《。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!设工:程质量监督机构
! 工程质》量,检测机构《在,工,程竣:工验收时《应,当向建设《单位提供工程—项目检测汇》。总报告?
第三十二条 】工程建设中介服务】机构在服务过—程中:因过错造成委—托,方损失?的应当依法承—担相:应的过错责任
【
第六章 工—程担保与保险
第!三十三?条 建设工》程,推行工程担保制度】、工程保险制度和】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!制度
第三十【四条 招标文—。件中要求投标人【提交投标保证金的】投标人?应当在提交投—标文件的同时提【供投标?保证金?保,证金金?额一般不超》过标的总价的2%】最高:不超过80》万元
第三十【五条 签订》工程承包《合同:时发包人《应当要求承包人提】供履约担保承包人】应当要?求发:包人提供《工程款支付担保支】付,担保的担保额度【与履约担保的担【保额度?相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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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规—定提供工程款—支付担保的不得颁】发施工许《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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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六条 》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!目开工前为建筑施】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!办理意外《伤害保险
第三】十,七条 建设单位【和承包人应当为【房屋建筑工程投【保工程质量保险【
第七章 —信用管?理
第三十—八条 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对房产开发、勘【察、设计、施—工单位和《工程建设《中介服务机》构及其执业》人员、评标专业人员!实施信用管》。理建立信用信息系】统实现信息共享【依法披露重要信用信!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!询服务
第三十】九条: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发现》工程:建设各方责任—主体及其《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!过程中有下列不良】行为的应当依照法】定程序?形成不?。良行为记《录记入信用档案
! (一)受到行政!处罚的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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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导致发!生工程质量、施工安!全,。事故的行为;
【
(三)—违反强制性标—准的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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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—。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!序、:弄虚作假、不正当竞!争、侵害交易—对,方权:益等行为;
】 (五)拖欠工程】款、拖欠或》。。者,克扣工资、未缴纳社!。会保险费、违法使】用童工等行为;
】
(六)法【。律,、法规、《。。规章规定的》其他不?良行为
上款!不良行为的认定【应当依据已生效【的法院判决书、仲裁!机,构的裁决书》。、行政处罚决定书】、责令整改》通知书和其他—具有法律效》力的文书
第【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应:当,对房:产开发、勘》察、设?计、施工单位和中介!服务机构进行—年度综合考评将【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!。案,并依法公示
】 对年度综合考评不!合格的应当》将其信用状》况书:面告知招标、投标人!综合考评不合格的】外地企业县级—以上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报【告省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并通知其注册】所在地建设行政【。。主管:部门
第》四十一?条 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!质等级和《个人资格的评定与】。年,度复查、周》期性检查和表—彰评优时应当—将记录的信用—信,息作为监督管理【的依据
第八【章 有形建筑市场】管理:
第四十》二条 本办》法所称?有形建?筑市场是指为—工程发包、承包【交,易活:动和建设工》程管理活动提供【工程信息服务—、招标?投标活动及其见证】服务:的固定场所与载体】
《苏州:市区和各县级—市分别设立》。一个有形建筑市场】各区(不《含苏州工业园—区)及各开》。发区不得《设立:有形建筑市场
! 苏州市建设工程交!易中心负责》市有形建筑市—场日常的组织—。、协调和《管理工作
》
第四十三》条 建设工程项目】的发:包、承包等交—易活动应当在有【形建筑市场内进行
!
交通、水【利、电力、电信等专!。业工程?项目的发包、承包】等交易活动应—当在有?形建筑市场内进行】
:第四十四条 有形】建,筑,市场的管理者应当】为发包?、,承包等交易活动的】各方主体提供设施】齐全:的场:所和规范《化,服务:;提供收集、存储和!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、!政策:法规信息《、企业信息以及【咨询等?服务
》。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!公告及中标公示等】。信,息应当在《苏州市工程》建,设网:公布使用财政性【资金的建设工程项】目,还应当同时在—政府采购监督管【理部门指定》的媒体上公》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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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五条 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、有关行!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!当在有形《建筑:市场设立面向建【设各方的《办事窗口办理土地审!。核、工?程招标备案》、工:程合同备案、—工程质量《监督、施工安—全监督以及施工许】可,证核发?等手续实现有形建】筑,市场“一站式—”服:务功能
第—四十六条 有形建筑!市场的管理》者应当对进场—。交易的工程》项目:的档案材料》进行收集《。、整理?、立卷?和管理
第九【章 罚则
—。第四十七条》 违反本办》法规:定的行为有关法【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已有处》罚规定的从其规定】
第四十八条【 违反本《办法:第十八条规定的【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改《正,处以1万《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的罚款
第四【十九条? 违:。反本办法规定建设】单位或者项目—招标人必须通过【招标发包监理业务】而没有通过招标【发包的由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改正处《以1万元以上3万元!以下:的罚款
第五【。十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未将建—设工程合同或者工】程变更合同》报送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。责令改?正处以?5千元以上》2万元以《下,罚款:
第五十一—条 中介《机构及其执》业人员?违反本?。办法第二十八—条规定之一的法律】、法规没《有处罚规定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责【。令改正予以警告、并!处以:1万元以上》。。3万元以下的罚款;!。情节严重的建议【有权部?门降低资质等级或】注销执业《资格
第五—十二条 监理—单位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:改正予以《警告:并处以?5千元?以上3万元》以下罚款
】(一)未《编制监理规划—即开展?现场监理工作的【;
(二【)派驻工程现场的监!理人员人数和专业不!。符合监理《合同或?者监理规划要—求的;
(】三)对施工过程中违!反强制性《标准的?行为或?者对施工单位—上道工?序未报?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!道工序施工的行【。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!纠正要求的;
【
(四)对主】要建:筑材料、建筑构【配件和设备未—。报经监理核验—即用于工《程或者应复试—而未复试《即用于工《程,的行为?未书面提出制—止和:纠正要?求的;
(】五)施工《过程中未按照规【定进行旁站监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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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十三条 监理单位从!业人员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!。告并可对监理—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!。3万元以下的—。罚款对从《业人员处以2千【元以上1万》元以下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建《议,有权部?。门降低监理单位资】质等级、注销责任】。人从业?资格
《 (?一)未取得相应的岗!位证书或者合—格证书?。即以监理《人员的名《义从事监理工作的;!。
(二—)同时在3个以上】(,不含3个《)监理?项目担任总监—理工程师的
第五!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!测机构违《反本办法第》三十一条规定的【由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改正处以—1,万元以?上3万元以下的罚】款
第五十—五,条 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工作《人员在建筑市场监】督管:理工作?。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徇私《舞弊: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建设行》政,主,管部门?。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犯罪【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第十章—。 附则
第五十】六条 ?本办法自《2006年3—月,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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