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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。。 ?苏州市建《筑市场?。管理:办法 苏州】市人民政府令 】(第90号) 【   苏州市建筑市!场管理办法已—经2005》年,12月13日市政】府第51次常务会议!讨论通?过现予发布 — 市长 阎立— 《二○○五年十二【月三十日 —第一章 总则 】第一条 为了规【范建筑市场》秩序保护建筑市场参!与各方?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!市场:的监督?管理根?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!规和规章结合—本市:。实际:制定本?办法 第二条 本!办法所?称建筑市场》是指从事土木工【程、房屋建筑工【程、市政基础设施】工程:、线路管道和设备】安装工程以及—装修工程等建筑活】动,的,各方进行勘察—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:理,、重要材料和相【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!发包、?承包:以及中介服务—等交易行为和场所】 第?三条 在本市—行政区?域内从事建》筑市场活《动实施?。。建筑:市,场监督管理》应当遵守本》办法 ?  : ,交通、水利、—。电力、电信等专业】建设工程项》目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对其监督管理另】有,规定:的从其规定 【第四条 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负责全市建筑市】场的统一监督管理】各县:级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!内建筑市场的监【。督管理   苏州!工业园区、苏州高】新区、?吴,中区、?相城区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按照其职【责权限在其辖—区内实施建》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!   发展》。与改:革、财政、工商、审!计、劳动与社会保障!。、税务等部门按照各!自的职责做》好建筑市场的—有关监督管理工【作 第五条 建筑!市,场管理应《当遵循统一》、开放、有序的原则!建筑活动应当遵【守公开?、公:正、:。公平和诚实》守信的原则不—受地区、部门和行】业的非?法限:制与排?斥 ?第二章 工程发包】、承包和《施工许可管理—。 :第六条 推行—建设:工程:项目总承包》和建设工《。程项目管理  】 建设单位可以【将建设?。工程: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!。施工、重要材料【和相关设《备采购全部发包【给一:个企业总承包—也可以将建》设工程项目》的勘察?、设计、施》工、重要《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!分别:发包   建设单!位可以委托有相【应资格(资》质)的建设工程【项,目,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!全过程或者分阶【段进行专业化管【理和服务 》 ,  禁?止将一?个单位?工程:中应当由《一个承包《人完成的工程—项目肢解《成若干?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!人禁:止个人承《揽工程业务 第七!条 工程总》承包企业、》施工总承包企业对】外,分包业务的》应当将分包合同报送!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?门备案 《 第八?条 承?。接,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!应当:具,有建筑?劳务:分包:资质 《  施工总承包企业!、专:业承:。包企业发包建筑劳】务作业的应当将建】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!有相应资质》的建筑?劳务分包企业并【签订:分包合同禁》止,劳务分包企》业将其?承包的劳务工程再】分包:   施工总承】包企业、专》业承:。。包企业应当按照合】同约定及时向建筑】。劳务分包《企业支付劳》务分包工程》款,项 第九条 【施工总承包企业、】专业:承包企业、建—筑,劳务分包企业—应当依法建》立和完善劳务用工】制度应当《。与建:筑劳务作业人员依】法签订劳动合同【。明确双方的权利【和,义务   施【工总承包企业、专】业承包企业、—建筑劳务企业—应当按时《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!员工资不得》克扣或者拖欠 【 第十条 工程投资!额在30《万元以上或者建筑】面积在3《00平?。方米以?上的建?设工程项《目开工前《建设单位应》当按照规定向工程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!。工许可证 第十一!条 经市政府常【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!会议认定的应急建】设工程项目应当【持规:定的证明《文件:。向,县级市或者市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门申请—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!工证明书 第十】二条 领取建—设工程临时开工证】明书的?建设工程项》目应当在取得建【设工程用地批准【文件、建设工程【。规划许可证》之日起?15个工作日—内向原申领机关申】请换领?施工许?可证 《第三章 工程招标】与投:标 第十三条 】依法应当实行招标】发包的建设工—程项目按照法律、】法规的有关》。规定招标发包;【招标限额《以下的使用》财政:性资金的建设工程】项目应?当依法采用竞—争性谈判、询价【或者其他竞争方【式择优发《包 第十四—条 有法定不适【宜进行招标情形【的建设工程》项目经?建,设等行?政,主管部门批准—可以不进《行招标 《 ,  经?。市政府常务会议认】定的应急建设—工程:项目不适《宜公开招《标的可以邀请招标】;不: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!行,招标 第十五【条 依法必》须,进,行招标的且》工程造价在100】0万元以上或者【建筑面积在100】00平方米以—上的建设工程项目】其监理业《务必须通过招标【发包 第十—六条 参加评—标委员?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!具有工程类或—者经济类中》级以上技《术,。职称 第十—七条 依法必—。须进行施《工招标?的建:。设工:程项:目未实行施工总包招!标,的招标人应当—将未列入招》。。标,。范围的分部工程依】法另行?组织招标   提!倡对分包工》程实行招标发包【分包:工程的招标应当由施!工总承?包,企业负责 第十八!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!一个人的两》个或者两个以上企】业法:人不得同时参加【同一建设工程项目】。。的投标   投标!人,之间存在控股关【系,或者隶属关系—的不得在同一—建设工程项目—招标中同《时投标 第四章 !工程:合,。同与造价管》理 ?第十九条 建设【工程项目的承—包人确定后发包【人,与承:包人应当依》法签订合同并使用】统一的合《。同,示,范文:本,   发包—人应当?在建设工程项—目合同签《订之日起7个工作】日内将合《。。。同送:工程项目所在—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备案使用财政性资!金的建?设工:程项目应当同—时向:。政府采购《监督管理部》门备案   在】合同:实施过程中》发生的工程变—更发包人应》当按照规定》在,变更确认后》。7个工作日》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!备案 《第二十条 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!受,理合:同备案时应当对招】标工:程项目合同的—主要条款与》招标:文件、投标文—件是否?。一致进行审》。核发现不符》的应当要求》合,同双方改《正 第二十一条 !。建设工程合同造【价因人工、》材料、机械及其他】费,用,发生变化根据合【同约:定可以调整但合同】中未约定调整方式】的应当依据》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发布的计价【规定:和计价标准变更【。合同:。价款 第二十二】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!同规定的《调整情况发生后14!日内将?调,整原因、金额书面通!知发包人发》包,人确认后《。将其作为追》加合同价《款与工程进度—款同期支付 —   发包人收到】承包人通知后—14日内不予确认也!不,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!已,。经同意该项调整;承!包人在规定时间【内未通知发包—人或者未提出—调整报告发包—人可以决定是—否调整?和调:整的金?额并书面通》知承包?。人 第二十—。三条 发包人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】拨付:工程款项逾期不【拨付:的承包人可》以停止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等活动并有权要求】发包:人,赔偿因停《。工、窝工等造成的】损失   —预付的工程款必【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!方式:并在工程进度款中】抵扣 第二十【四条 发包人应当根!据确定的工程—计量:结果在承包人—提出支付《工程:进,度款申请的14日】内,按照不低于》工程:价款的?60%不高于工程价!款的90%向—承包:人支付 第二【十五条 承包人【应当按?照合同约定的期【限和质量要》求交付?建,设工程发包人应当按!照合同约《定的期限支》付工:程价款违反合—同规定的《违约方应当承—担违约责任》 第五章 —中,介服:务机构管理 第】二,十六条 鼓励依法成!立工程建设》中介服务机》构从: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!标代理、《项目管理、监理、】造价咨询、技—术咨询?。、质量检测、施工】图设计文《件审查?等专业服务活— 第二十七条 】。工程建设中》介服务机《构应当?按照核?定的资质等级和【经营范围按照有【关法律法规、技术】标,准,、设计文件以—及服务合同等—开,展中介服务活—动   从事工】。。程,建设中介服》务活动?的执:业,。人员应当依法取得】相,应的从业资》格   》禁止中介服务—机构及?其执业人员出借【、转让、涂改、伪】造资:质证书和资格证书】 第二十八条 】中介服务《。机构及其执业人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!   《(一)?出,具虚假报告、—证明文?。件及:其他文件; 【  (二)利—。用执业便《利谋取不正当利益;!   (三)【采取:欺诈、胁迫、贿赂】、串通?等非法手段》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!益; 《  (四)》以,回扣等不正当竞争】手段:承,揽业务;《   《(五)?转让所承《揽的业务;  】 (六?),法律、法规及行【业规:范,禁止的其他行—为, , 第二十九》条 国家规定必【。须实行监理》的建设工《程项目建设单位应】当委托有《资质:的工程监《理单位对其工程施工!阶段的工程》质量、?安全、进度》和造:价等进行监》理其监理内容—由委:托双方协商确定【   鼓》励,。建,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!单位对工程质量【、进度、投资和工】程安全控制等实施全!面监理? 第三十条 工】程项目监理实—行总监理工程—师负责制监》理单位承担监—理业务后应当根【据,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!特,点任命总《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!理工程师组建项【。目监理机构 【  监理单位派驻工!。程现场的《监理人员的专业【。和人:。数应当符合监—理,。业务的要《。求 第三十一条 !建,设单位应《当委托工程质量检】测机:构对建设工程的【法定检测项》目进行检《测并签订检》测合同 》  工程质量检【测机构?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!或者检测数据—异常应当《将检:测报告在《24:小时:。以内报工程》所在地建《。。设工程质《。量监督机构 【  工程质量—检测:机构:在工程竣《工验收时应当—向,建设单位提》供工程项目检测【。汇总报告 》 第:三,十二:条 :工程建设中》介,服务机?构在服?务,过程中因过错造【成委托方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】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】 :第六章 工程担保与!保险 第三十三】条 建?设工程推行》工程担保制》。度、工?程保险?制度: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担!保制度 第三十】四条: 招标?文,件,中,要求投标《人提交投标保证金】的投标?人应当在提交—投,。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!标保证金保证金【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!总价:的2%最高不超【过80万元 【第三十?五条: 签:订工程承包合同时】发包人应《。当要求承包》人提供履约担保【承包人应当要求【。发,。包人: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!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!与履约?担保的?担保额?度相等   未】按规:定提: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!不得颁?发施工许可证— 第三《十,。六条 承包人必须】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!建筑施工人员—及第三方人》员办理?意外:伤害保险 》。。 第三十七条—。 建设单位和承包】人应:当为房屋建》筑工程?投保工程《质量保?险 第七章— 信用?管理 《第三:十,八条 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应当对房—产开发?、勘察、《设计、施《工单位和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】机构及其执业—人员、?评标: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!理建立信用信—息系统实现信息共】享,依法披露重》要信用信息为社会】提供信息查询服【务 第三十—九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发现工程建】设各方责任主—体及其?执业人员《在工程建设》过程中有下列不【良行为的应当依照】法定程序形》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!信用档案   (!一,)受到行政处罚【的行为;   】(二)导致发生【工程:质量:、施工安全事故的】。行为;   (】三,)违反强制》性,。标准的行为;—   (》四)扰?乱建筑市场正常秩】序、弄虚作》假、:不正当竞争、侵害】交易对方权益等行】为;  》 (五)拖欠工【程款、?拖欠:。。或,者克扣工资、未【缴纳社会保险费【、违法使用童—工等行为;   !(六)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规定的其—他不:良行为 》。  上款不良行为的!认定应当依》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!书、仲裁机构—的裁决书、行政处】罚决定书、责令整改!通知书和其》他具:有法律效力的文【书 第四》十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!开发:、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单位?和中:。介,服务机构进行—年度综合考评将考评!结果记入信》用档案并《依法:公,示   对—年度:。综合考评《不合格的应当—将,其信用状《况书面告《知招标、投标人综合!考评:不合格的外地企业县!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应当: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并通知》其注:。册所在地《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: 第四《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在企业资质等—级和个人资格的评】定与年度《复查、周期》性检查和表彰—评优时应当》将记录的《信用信?息作为监督管理【的依据 第八章 !有形建筑市》场管理 第四十二!。条 本办法所—称有形建筑》市,场是指?为工程发包、承包交!。易活动和建设工程管!理活动?。提供工程信息服务】、,。招标投标活动及【其见证服务》的固定场所与载体 !   苏州市区【和各县级市分别设】立一个有《形建筑市场各区【(,不,含苏州工业园区)及!各开:发区不得设立有形建!筑市场   苏】州市建?设工程交易中心【负责市有《形建筑市场日—常的组织《、协:调和管理《工作 第四—十,三条 建《设工程项目的发包、!承包: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!形建:筑市场内《。进行   交通、!水利、电力、—。电信等?专业工程项》目的发包、承包等】。交易活动《应当在有形》建筑市场内进行 】 第四十四》条 有形建筑市场】的管理者应当为【发包、承包等交易】活动的各方主—体提:供设:施齐全的《场所和规范化—服务:;提供收《集、存储和发—布招标投标》信息、政策》法规信息、企业【信息以?及咨询等服务— ,。   建设》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及!中,标公:。示,等信息?应当:在苏州市工》程建:设网公布《使用财政性资金【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!当,同时在政府》采购监督管理—部门指定的》媒体上公布 第】四十:五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、有—。关行政管《理部门和机构—应当:在有形建筑》市场设?立,面向建设各》方的办事窗》口,办理:土地审核、工程招】标备案、《。工程合同备案、工程!质量监督《、施工安全》监督以及施工—许可证核发等手【续实现?。有形建筑市场—“一:站,式”服务功》能 第《四十六条 》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!者应当对进场交易】的工:程项目的档》案材料?进行收?集、整理《、立卷和管》理 第《九章 罚则》。 第四十》七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,定的行为有关—。。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已有】处罚规定的》从,其规定 第—四十: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!十,八条规定的》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责令改?正处:以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—的,罚款 第四十【九条: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建?设单位或者项—目招标人必须通过】招标发包监》。理业务而《没有通过招》标发包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责》令,改正处以1万元以】上,3万元以《下的罚款 —第,五十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未将建设【工程合同或者工程变!更合同报《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:的由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!上2万元以下罚款】 :第,。五十一条《 中介机《构,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!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!之一的法律、—法规没有《处罚规?定的: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—。改正予?以警告、《并处以1万元以上3!万元以下的罚—款;:情,节严重的建议—有,权部门降低资—质等级或注销执业资!格, :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!。位,有下列?。行为之一的由—建,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!并,处以5千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罚款【 :  (一《。)未编制监理规【划即开展现》场监理工《作的; 《   (二)派驻】工程:现场的?监理人员人数和专】业不符?合,监理合同或者—监理规划要求的【;   》(三)对施工过程中!违反强?制性标准的》行为:或者对施工单位上】。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!收即进入下》。道工序?施工的行为未—书面提?出制止?和纠正要求的—; ?  :(四:)对主要建筑材料、!。建筑构配件和设【备未报经监》理核验即《用,于工程或《者应复试而未复【试即用于《工程的行为未—书面提出制止和【纠正:要求的;   (!五)施工过程中未按!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!的 第《五十三条 监理【单位从业《人员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由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!警告:并可对监《理单位处以》5千元以上3—万,元以下的罚款对【。从业人员《处以2千元以—上1万元以下罚款;!情节严重的》建,议,有权部门降低—。监理单位资质等级、!注销责任人》从业:。资格 《  (?一)未?取得:相应:。的岗位证《书或者合格证书【即以监理人员的名义!从事监理工作—的,;   (二)】同时在3个以—上(不含3个—。)监理项目担任总】监理:。工程师的 第【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!检测机构违反—本办法第三十一【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】处以1万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的罚款】 第五十五条【 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工作人员【在建筑市场监督管】理工:作中玩忽职》守,、滥用职权》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在:单位或?者上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依【。。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犯罪《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第十《章, 附则 第五十】六条 本办法自【2006年3月1日!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