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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苏州市建筑【市场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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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人》民政府令
》
,(第90号)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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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建筑】市场管?理办:法已经2《。0,05年12月13】日市政府第5—1次常务会》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!
市长 阎—。立
二○○】五年十二月》三十日
《
第:一章 总则
第一!条 为了《规,。范,建筑市场秩序—保护:建筑市场参与—各方的合法》权益加强《建,筑市场的监督管理】根,据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,规和规章结合—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
第】二条 本办》法所: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!土木工程、房—屋建筑工程、市【政基础设施工程、线!路,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!以及装修工》程等建筑活动—的各方进行勘—察,、设计、施》工,、监理、重》要材:料和相关设备—采购等业务的发【包、承包以》及,中介服务等交易行为!和,场,所
第三条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!从事建筑市场—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!。督管理应当》遵守本办法
【 交通、水利【。、电力、电信—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!。法,律、法?规、规?章对其监督管—理另:有规定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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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四条 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全市建?筑市场的统一监督】管理各县级市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辖区】内,建筑市场《的,监督管?理
苏州工业!园区、?苏,州高:新区、吴中区、【相,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按照其《职责权限在其辖区】内实施建筑市场的监!督管理
— 发展与改》革、财政、工—商,、审计?、劳动与社会保障、!税务等?。部门:按照:各自的职责做—好,建筑市场的》有关监督管理工【作
第五》条 建筑市场管理】。应当遵循统一、开】放、有序的原则【建筑活动应》当遵:守公开、公正、公】平和诚?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地!区、部门和行业【。的,非法限制与排—斥
第二》章 :工程发包、承包和】施工许可管理
】第六:条 推行建设—工程:项目总承包和建设】工,程项目管理
【 建设单位可以】将建设工程项目的】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重要材《料和相关设备采购】。全部:发包:给一个企业》总承包也《可,以将: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!、设:计、施工、重—要材:料和相关设备—采购分别发包
】 , 建设单位可以【委托有相《应资格?(资质)的建设工】程项目管理机构【对工程建《。设全过?程或者分阶段进行】专业化管理和服务】
禁止将一个!单位工程中》应当由一个承包【人完成的工程—项目: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!给几个承包人禁止】个人承揽工程业【务
第七条 工】程总承包企业、施工!总承:包企业对外分—包业务的应》当将分包《合同报送工程—项目所在《地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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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承接建筑!劳务分包《作业的应当具—有建筑劳《务分包?资质
《。 ,。 施工总承包企业】、专业承包企业【发包建筑《劳务作?业的应当将建—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!有相应资《质的建筑劳务—分包企业并签订【分包合?同禁止劳务分包企】业将其承《包的劳务工程再分】包
施工总】承包企业、专业承包!。企业应当按照合同】约定及时向建筑劳务!分,包企:业,支付劳务分包工【程款项
第九【条 施工总承包【企业、专业承包【企业、建筑劳务分包!企,业,应当:依法建立和完善劳】务用工制《度应当与建筑劳【务作业人员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】明,确双方的权》利和:义,务
施工总】承包企业、专业【。承包企业、建—筑劳务企业》应当按?时足:额支付劳务》作,业人员工资》不得克扣或者—拖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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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工程投资》额在30万元以上或!者建筑面积在300!平方米以上的建设】。。工程项目开工—前建设单位应—当按照规定向—工程项目所在地【建设:行政主管《部门申请领取施工】许可证
第十一】条,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!。或者市长办公会【议认定的《应急建设工程项目】应当持规定的证【。明文件?向,县级市或《者市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申,请领取建设工程【临时开工证明—书
第《十二条 领取建设】工程临时《开工证明书的建设】工程项目应当在取】得建设工程》用地批准文件、建设!。工程规划《许可证之日起—15个工作》日,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!换领施工许可证【
:第三章 工程招【标与投标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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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—依,法应当实行招标【发包:的建设工《程项目按照法律【、法规的《有关规定招》标发包;招标限【额以下的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】建设工程项目—。应当依法《采用竞争性谈判、询!价,或者其他竞争方式】择优发包
》
第十四《条 有法定不适宜进!行招标?情形的?。建设工程项目—经建设等行政主管部!门批:准,可以不进行招标
! 经?市政府常《务会:议认定的《应急建设工程项目不!适宜公开《招标的可以》邀请招标;不—适宜招标的可以不】进,行招标?
第十五条— 依法?必须:进行招标的且工程】造价在10》00:万元以上或者建筑】面积在10》0,00:平方米以上的建设】工程项目其监理业务!必须通过招标发【包
?第十六条《 参加评标委员【会的:招,标,人代表?应当:具有工程类》或者经济类》中,级以上?技,术职称?
第十七条 【依法必须进行—施工招标的建设工】程项目?未实行?施工总包招标—的,招标人应当将未【列入招标范》。围的分部工》程依法另行》组织招?标,
提倡对【。分包工程实行招【标发包分包》工程的招《标应当由施》工,总承包企《业负责
第—十八条? 法定代表》人为同一个人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】上,企,业法人不得同时参】加,同一建设工》程项目?的投标
投标!人,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!者隶: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!建设工程《项目:招标中同时》投标
第四—章 工程合同与造】价管理
第十【九条 建设工程【项目的承包人—确定后发包人与【承,包人应当依》法签订合《同并使用统一的【合同示范文》本
发包人】应当在建设工—程,项目: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!工作日内将》合同送工程项目【所在地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备案使】。用财政性资》金的建设工程项【目应当同时向政府采!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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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!的工程变更发包人】应当按照规定在【变更确认后7个工】作,日内: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备!案
第二》十条 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】理合同备案》时应当对招标工程】项目合同的主要条】款与招标文件—、投标文件》是否一致进行—审,核发现不符》的应当要求合同【双方改正
—第二十一条 建【设工程合同造价因】人工、材料、机械及!其他费用发生变【化,根据合同约定可【以调整但《合同中未《。约,定调整方式的应当】依据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发《布的计?价,规定和计价标准【变更合同价款—
第二十二条 承!包人应?当在合同规》定的调整情况发【生后14日内—将调整原因、—。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!发包人确认后将其】作为追加合同价【款,与工程进《度款同期支付
! 发包人收》到承包?人通:知后14《日内不予确认也【不,提出修改意见的视】。为已经同意该项【调整;承《包人在规定时间【内未通知《发包人或者》未提出?。调整报告发包人可】以决定是《否调整和调》整的金额《并书面通知承包人】
第二十三条 发!包,人,应,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!。工,程款项逾期不拨付】的承包人可以停【止勘: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等:。活,动并有权要》求发包人赔》偿因停工《、窝工等造成的损失!
预》。付的工程款必须在】合同中约定抵—扣方: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!抵扣
第二十【四条: ,发包人?。应,当根据确《定的:工程计量结果—在承包人提出—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!的14日《内,按,照不低于工》程价款的60—%不高于工程价款的!。90%?向承包人支》付
第《二十五条 》承包人应《当按照合《同约定的期限和质】量要求交付》建设工?程发包人《。应当按照《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!工程价?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!约方:应当承?担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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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中介服务!机构管理
第二】十六条 鼓励依【法成立工程》建设中介服务机【构从事建设工程【项目的招标》代理、?项,目,管理、?监理、?造价咨?询、技术咨询、质量!。检测、施工图设【计文:件审查等专业服【务活
《第二:十七条 工程建【设中介服务机构【应当按照《核定的资质》等级和经营范围按】照有关法律法规、技!术,标准:、设计文件以—及服务合同等—开展中介《服务活动
从!事工程建设中介服】务活动的执业人员】应当依法取得相【应,的从:业资格
【禁止中介服务机【构及其执业人员【出借、转让、涂改、!伪,造资:质证书和资格—证,。。。书
?第二:。十八:条 中介服务机【。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!实施:下列行?为
:
(一)出【具虚假报告、证【明文件及其》他文:件;
(【二)利用执》业便利谋取不正【当利益;《
《(三)采取》欺,诈、胁迫、贿赂、串!通等非法《手段损害《委托人或他人利益;!
(四—)以回?扣等不正当竞—争手段承《揽业务;
】(五)?转让所承揽的业【务;
(六】),法律、法规及行业规!范禁止的《其他行为
》
,第,二十九条 国家【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!建设工程项》目建设单位应当【。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!理单:位对其工程施—工阶段?的工程质量、安【全、进度和造价等】进行监理其监理【内容由委托》双方协商确》定
鼓励建设!单位委?托工程监理单位【对工程质量》、进度?。、投资和工程安【全控:制等实施全面监【理
第《三十条 工程项目监!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!负责制监理单位承】担监理业《务后应?当根: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!业特点任命总—监理:工程师并由总—监理工程师》组建项目监理—机构:
《监理单位《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!人员的专《业和人数应当—符合:监理业务的要求【。
第三十》一条: 建设?单,位应当委托工—程质量检测机构【。对建设工程的法定】。。检测项目进行检【测并签订检测合【同
:。
,。 工程质量检测】机构发?现,检测项目不合格【或者:检测数据异》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!。24:。小时:以,内报工?程所在地建设—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
!。
工《程质量检《测机构在工程竣【工验收时应》当向:建设单位提供—工程项目检》测汇总报告
第三!十二条 工程建【设,中介服务机构—在服务过程中因过】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!。应当依法《承担:相应的过错责任
!第六章 工程—担保与?保,险
第三十三条 !建设工程推行工【。程担保?制度、?工程保险制度和建筑!业企业工资》担保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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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招】标文件中要》求投标人《。提交投标保证金【的投标人应当—在提交投标文件【的同时提供》投标保证《金保证金金》额一般不超》过标的总价的—2%最高不超—过80万元
第】三十五条《 签订?工程:承,包合:。同时发包人应当【要求承包人提供履】约担保?。承包人应当要—求发包人提供工程】款,支付担保支付担【保的担保《额度与履《约担:保的:。担保额度相等
!。 未:按规定提供工程【款支付担保》。的不:得颁:发施工许可证
】第三十六条 承包】人必须在《。工程项目开工—前为建筑施》工,人员及?第三方人员办—。理,意外伤害保险
【
第三十七》条 建设单位和【承包人应当为房屋建!筑,工程投保《工程质?量保险
第七章 !信用管理
》。
,。第三:十八条? 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—对房产开发、勘【察,、设计、施》工单位和工程—建,设中介服务机构及其!执业人员、评标专】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!。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实!现信息共享依法披露!。重要: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!信息查?询服务
第三【十九条?。 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发》现工:程,建,设各方?责任:。主体及其执业人【员,在工程建设过—程中有下列不良【行,为的应当依照—。法定程序形成不良】行为记录《记,入,信用档?。案
(一【)受到行政处—罚的行为;
】 (二)导致发生工!程,质量、施《工安全?事故的行为;—
(》三)违反强制—性标准的《行为;
— (:四)扰乱建筑市场】。正常秩?序、弄虚作》假、不正当竞争、侵!害交:易对方权《。益等:行为;
— (:五):拖欠工程款、拖欠】或者:克扣工资、未缴纳社!会保险?费、违法使》用童:工等行为;
—。。
(六)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的其他《不良:。行为
上款不!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!据已生?效,的法院判决》书、:仲,裁机构的裁决书、行!政处罚决定书、责】。令整改通《知书和其他具有法】律,效力的文书
第四!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应当《。对房产开发》、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?单,位和中?介服务?。机构进行《年度综合考评将考】评结果记入信—用,。档,案并依法公示
! 对年?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!应当将?其信用状《况书面告知招—标,、,投标人综合考评不合!格,的外地企业县级以上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报告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并通知其注册【。所在地建设行—政,。主管部?门
第四十一条】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在企业资》质等级和个人资【格的评定与年度【复查、周期》。。。性检查和《表彰评优时》应当将记录的信【用信息作为监督管】理的依据
第八章! 有形建筑》市场管理《
:第四十二条 —本办法所《称有形?建筑:市场是指为工程发包!、承包交易活—动和建设工》程管理活《动提供工程信息【服务、招标》投标活动《及其:见证服务《的,固定场所《与,载体
—苏州市?区,和各县级市分别设】立一:个有形建筑》市场各区(不含苏】州工业园区》。。)及各开发》区不得设立》有,形建筑市场》
苏州市建】设工程?交易中?心负责市有形建筑】。市场日常的组—织、协调和管—。理工作
第四十】三,。条 建?。。设工程项目的—发包、承包等交易】活动应当在》有形建?。筑市场内进行—
,
交通、—水利、?电力、电信》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发!。包、承包等》交易活动应当在【有形:建筑市场内进行
】
,第四十四条 有形建!筑市:场,的管理者应当—。为发包、承包等交易!活动的各方主—。体提供设施齐全【的场所和《规范化服务;—提供收集《、存储和发布招标投!标信息、政策法规】信息、企业信息以及!咨询等服务》
建设工程】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!公示:等信息应当》在苏:州市工程建》设网公布使》用财政?性资:。金的建设工程项【目还应当同时在政】。府,采购监督管理部门】指定的媒体上公布】
第四十五条 建!。。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、】有关行?政管理部门和—机构应当在有形建筑!市场设立面向建设各!方的:办事:窗,口办理土地》审,核、工?程招标备案、工【程合同备案、工程质!量监督、施》工安全监督以—及施工许可证核发】等手续实现有形建筑!市场“?一站式”服务功能】
第四《十六条 有形建【筑市场的管理者应】当对进场《交易的工程项目的档!案,材料进行收集、【。整理、立卷和—管理
第》九章 罚则
第】四十七条《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!行为有关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已有处罚!规定的从其规—定
第四》十八:条 违?反本办法第》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!行政: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处以1】。万元以上3万元【以下的罚款
第四!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!规定建设单》位或者项《目招标人必须通过招!标发包监理业务而没!有通过招标发—包,的由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!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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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条 违【反本:办法:规定未将建》设工程合同》或者工程变更—合同报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】处,以5千元以》上2万元以》下罚款
第五十】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!执,业人员违《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!规定之一《的法:律,、法规没有处罚规】定的由建设》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予以警告、并处!以1万元以上3万】元以下的罚款;【情节:严重的建议有—权部门降低资—质等级或注销—执业资格
—第五十二条 —监理:单位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,令改:正予:。以警告并处以5千】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:罚款
《 (?一)未编制监理规】划即:开展现?场监理工作的;
】。
(《二)派?驻工程现场》的监理人《员人数和专业不【符合监?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!要求的;
【 (三)对施工过程!中违反强制性标【准的行为或者对【施工单?位,上道工序《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!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!为未书面提》出制:止和纠正要》求的;
— (四)对主要建】筑,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设,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!用于工程或者应复】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!程的:行为未书面》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!的;
《 (五)施工过】程中未按照规定进】行旁站监理的—
:第五:。十三条 监理单位】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?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?改正予?以警告并可》对监:理单位处《以5千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的罚】款对从业《人员处?以2千?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!款;情节严重的建】议,有,权部:门降低?监理单?位资质等《级、注销责任人从】业资格?
(一)【未,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!或者:合格证书即以监理人!员的名义从》事监理工《作的:;
(—二)同时在3个以】上(不含3个—)监理?项目:担任总监理工程师】的
第《五十四条 工程质】量检测机《构违反本办法第三】十一条规定》的由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改:正处以1万元—以上3万元》以下的罚款
第五!十五条 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!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!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?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!。单,位或者?上级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依法给予】。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》
第十章 —附则
第五—十六条 本办—法自2?006年3月1【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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