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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, — 苏州市建筑市】。场,管,理办法 【苏州市人民》政府令 (第9】0号)   苏州!。。市,建筑市?场管:理办法已经2—。005年12月【13日市政府第【51次常务会—议讨论通过》现予发布 》。 市长 《阎立 》 二○○五年十二月!三十:日, , 第一?。章 总?则 第一条 为了!。规范:。建筑市场秩序—保护建筑市》场参与各方的合【。法权: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!督管理根据》国家有关《。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结!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第二条》。。 ,本办法?所称建?筑市场是指从事【土木工程、》房屋建筑工》程、市?政基础设《施,工程、线路管道和设!备安装工程以—及装修?工程等建《筑活动的各方进行】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,、,。监理:。、重要材《。料和相关设备采【购等业务《的发包、承》。包以及中介服—务等交易《行为和场所 — 第三条 在—本市行政《区域内从事建—筑,市场活?动实施建筑市场监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!法   交—通、水?利、电力、电—信等专业《建设:工,程项目法律》。、法规、规章—对其监督管》理,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定? 第四条 市【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: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!督管理各县》。级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!内建:筑市场的监》督管理   苏州!工业园区、苏州高新!区、吴中区、相城】区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按照其职责权限在其!辖区:内,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!管理   发【展与改革、》财政、工商、审计】、劳动?与社会保障、税【务等部门按照各【自的职?责做好建筑》市场的有关监—督管理工作 第】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!应当遵循统一、开】。。放、有序的原则建】筑活动应当》遵守公开、公—正、公?平,和诚实守信的原【则不受地区、部【门和行?业的非法限制与【。排,斥 第二》章 工?程发包?。、承包和施》工许可管理 — 第六?。条 推行建设—工程项目总承—包和:建设工?程项目管《理   》建设:单位:可以将建设》工程项目的勘察、设!。计、:施工、重要材料【和相关设备采购全部!发包给一个企业总】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!程项目的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、重要材料和!相关设备采购—分,别发包 《 ,  建设《单位可以委托有相】应资格(资质)【的建:设,工程项目《。管理机构《对,工,程建设全过程—或者分阶段进行专】业化管?理和服务《   禁止—将一:个,单位工程中应当【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!工程项目《肢解:成若干?部分发包给几—个承包人禁止个人】承揽工程《业务 第七—条 工程总》承包企?业,、施工总承》包企业对外分包业务!的应:当将分包合同—报送工程《项,目所在地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备案 ? 第八条 承接建】筑劳:务,分包作业的应当具】有建筑劳务分包资】质   施—工总承包企业、专】业承包企业》发包建筑《劳务作?业的应当将建筑【劳务作业发包给具】有相应资质的建筑】劳,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分!包合同禁止劳务分包!。企,业将其承包的劳务】工程再分包  】 施工总承》包企业、专业承包】企业应当按照—合同:约定及时向》建筑:劳务分包《企业: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!项 : ,第九条 施》工总承包企业、专】业承包企《业,、建:筑,劳务分包企》业应当依法建立【和完:善劳务用工》。。。制度应当《与建筑劳务作业【人,。员依法签订劳—动合同明《。确双:方的权利和义务【   《施工总承包企业【、专业承包企业、建!筑劳务企业应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】务作:业人员工资不—得,克扣或者拖欠— 第十条》 ,工,程,投资额在30万元以!上或者建《。筑面积在300【平方米以上的建设】工程项目开》工前建设《单位应当按照—规定:向工程项目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申请》领取施工许可证 】 第十一条 经【。市政府?常务会议或》者市长办《公会: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!程项目应当持规【定的证明《文件向县级市—或,者市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申?。。请领取建设工程临】时开工证《明书 第十二条 !领取建设工程临时】开工:证明书的建设工程】项目应当在取—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!文件、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之日》起15个工》作日内向原申领【机,关,申请:换,。领施工许可证 第!三章 工《程招标与投》标 第十三条 】依,。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!的,建设工?程项目按《照法律、法规的【有关规定招标发包】;,招标限额以》下的:使用财政《性资金的建》设工程项《。目应当依法采用竞】争性谈判、询价【或者其他竞》争方式择优发包 !第十四条《 有法定《不适宜进行》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!项目经建设等—行,政主管部门批—准可:以不进行《。招标  》 经:市政府常务会议认】定的应急《建设:工程项目不适宜【公开招?标的可以邀请招标;!不适宜招标的—可以不进行招标 】 第十?五条 依法必须进】。行招标的且工程造】价在1000万元以!上或者?建筑面?积在100》00平方米以上【的,建设:工程项?目其监理《业务必须通》过,招标发?包 第十》六,条 :。参加评标委员会【的,招标人?代表应当具有工程】类或者经济》类中级?以上技?术职称 第十七条! 依法?必须进行施工—招标的建设工—程项目未实行施工总!。包招标的招标—人应当将未》列入招标范》围的分?部工程依法另行【组织招标   提!倡对分?包工程实行招标发】。包分包工程》的招:标应当由施工总承】包企:业负责 第十八】条 法?定代:表人为同一个人的】两,个,或者两个以上—企业法人不得—同,时,参加同一《建设:工程项?目的投标 —  投标人之间存在!控股关系《或者:。隶属关系的》不得:在同:一建设工程项目【招标中同时投标 !第四章 工》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! 第十九条 建设】工程:项目的承包人确定后!发包:人与承包人应当【依法签订合同—并,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!文本:   《。发包人应当在—建设工程项》目合同签订》之日起7《个工:作日内?将合同送工》程项目?所,在,地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《备案使?用财政性资金的【建设工程项》目应当同时向—政府采购监督—管理部门备案  ! ,在合同?实施过程中发生【的工程变更发包人】应当:按照规定在变更确认!后7个工作日内【向原合同《备案部?门备案 》第二:十条 ?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!合同备案时应当【对招标工程项目【合同的主《。。要条款与招标文件、!投,标文件是否一—致进行审《核发现不符的应当】要求合同《。双方改正《 第二十一条 】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因!人,工、材料、》机械及?其他:费用:发生变化根据—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但!合同中未约定—调整:方式的应当》依据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】的,计价规定和计价标】准变更合同价款 】 第二十二条 承】包人: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!整情况发生》后14日内》。。将调整原因、—金额书面通》。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!后将其作为追加【合同: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!期支付   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】通知:后14日内不—予确认也《不提出修《改意见的视为已【经同意该项调整;承!包人在规定时间内】未通知发包人或者未!提出:调整报告发包人可】。以,决定是否《调整和调整》。。的金额并书面通知】承包人 第—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!当,。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!程款:项逾期不拨付的承】。包人可以停止勘察】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:等活动?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!偿因停工、窝—工等造成的损—失  《 预付的工程款【必,须在:合同中约定抵扣【方式并在《。工程进度款中抵扣】 第二《。十四:条 发包人应当【。根据确定的工程计】量,。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!付工程进度款申请】的14日内按照不低!于工程价款的—。60%不高》于工程价款的9【0%向?承包人?支付 第》二十五?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!合同:约定的期限》和质量要求交—付建:设,工程发?包人应当按照合【同约定的期限支【付工程?价款违反合同规定】的违约?方应当承《担违约责任》 , 第五章 中介【。服务机构管理— 第二十》六条 鼓励依法成】立工:程建设中介服—务机构从事建设【工程项?目的招标《。。代理、项目管—理、监理、造价咨询!、技术咨询、质量检!测、施工图设计文】件审查等专业服务活! ,。 ,第二十七条 —工程建设中介服务】机构应当《。按照核定的》资质等级和经营【范,围按照有《关法律法规、—技,术标准、设》计文件以《。及服务合同等开展】中介服务活动 】  从事工程建【设中介服务活—动的执业人员应当】依法取得相应的【。从业:资格 《  :禁,止中:介,服务机构及其—执业人员出借、转】让、涂改、伪造【资质证书《和资格证书 第二!十,八条 ?中介服务《机构及其《执业人员不得实施】下列行为 —  (一)出—。。具,虚,。假,报告、证明文件及】其他文件;》。   (二)利】。用执:业便:利,谋取不正《。当利益;   】(,三)采取欺诈—、胁:迫、贿赂、串通【等非法手《。段损害?委托人或他人利【益;: :  (四《),以回扣等不》正当竞争《手段承揽业务; !。  (五)转让所承!揽的业务; 【  (六)法—律、法规及行业规范!。禁止的其《。他行:为 第二十—九,条 国家规定必须】实行监理的建设【工程项目建》设单:位应当委托有资质】的工程监理单位【对其:工程施工阶》段的工?程质:量、安全《、进度和造价等进】行监理其监理—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!确定   鼓励】建设单位《委托工程监理单位】对工程质量、进度、!投资和工《程安全?控制等实《施全面?。监,理 : 第三?十条 工程项目监】理,实行总监理工程【师负责制监理单【位承担监理》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!工,程项目?的专:业特点任命》总,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!理工程?师组建项目监—理机构   监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!的,监理人员的专业【和人数应当符—。合,监理业务的要—求, 第三十》一条 建设单—。位应当委托工程质】量检:测机构对建设—工程的法《定检测项目进行【检测并签《订检测合同   !工程质量检》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!不,合格或者检测数据】异常应当将》检测报告在24【小时以内《报工程所在地建【设工:程质量监督机构【 :  工?程质量检测机构在】工程竣工验》收时应当向建设【单位提供工》程项目检《测汇:总报告? 第三《十,二,条,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!机,构,在服务过《程,中因过错造成委托】方损失的应当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】错责任 第六章】 工程担保与—。保险 第三十三】条 建设工程推【行工程担保制度【、,工程保险制》。度和:建筑业?企业工资担保制度 ! 第三十四条 招标!文件中要求投标人】提交:投标保证金的投【标人应当《。在提交投标文件【的,同时:提供投?。标保证金保证金【金额一?般不超过标的总【价,的2%最高不—超过80《万元: :第三十五条 签订工!程承包合同时—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!人提供?履约担保承包—人应当要求发包人】提供工程款支付【。担保支付担保的【担保:额度与履约担保【的担保?额,度相等   未】按规:定提:供,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!得颁发?施工许可证 第三!十,。六条 承《包人必须在》工程项目《开工前为建筑—施工:人员及第《。三方人员办》理意外伤害》。保险 第三十【七条 建设单位和承!包人应当《为房:屋建筑工程投保工程!质量保险 》 第七章 》信用管理 第三】十八条 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!产开发、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单位和工程】建设中介服》。务机构及其执业人】员、评标专业人员实!施,信用管理《。建立信用信息—系,统实现?信,息共享依法披露重】要,信用信?息为社会提供信息】。查询服务 —第三: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发现工程建设【各方责任主体—及其执业人员—在,工程建设《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!为的:应当依照法》定程序?形成不良《行,为,记,录记入信用》。档案 ?   (一)受到】行政:处罚:的行为; 》   (《二)导致发生工程】质量、施工安全事故!的行为?;   (三)】违反强制性》。标准的行为;—   (四—)扰乱建筑》市场:正常秩序、》。弄虚作假、不正【当,竞争、侵害交易对】方权益等《行为;  — (五)拖》欠工:程款:、拖欠或者》克扣工?资、未缴纳社—会,保险费、违法使用童!工等行为; 【  (六)》法律:、法规、规》章,规定的?其他不良行为  ! 上款不《良行为的认定应当】依据已生效的法院】判决书、仲裁机【构的:裁决书?、行政处罚决定书】、责令整改通知书】和其他具有法—律效力的文书 第!四十条 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应当对—房,产开发、《勘察、设《计、: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!机,构进行年度综合【。考评将?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!案并依法公》示 :  : 对年度综合考评不!合格的应当将其信】用状况书面》告知招?标,、投标?人综合考评不合格】的外地企业县—级以上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报告省?。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并通知其【注册所在《地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 》 第四十一条—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在企业资质等级和】个人资?格,。的评定与年》。度复查、周期—性检查和表彰评优】时,应当将记录的信用】信息作?为监督管理》。的依据 《 第八章 有形建筑!市场管?理 ?第四十二条 本办】法所称?有形建?筑市场是指为工程发!包、承包交易—活动和建设》。工,程管理活动提—供工程信息服务、】。招标投标活动—及其见证服务的【固定场?所与载体   苏!州市区和各县级市】分别设立一个—。有形建筑市》场各区?(不:含苏州工业》园区)?及各:开发区不得设立【有形建?。筑市场   苏州!市建设工程》交易:中心负责市有形建筑!市场日常的组织【。、,协调和管理工作【 :。第四十三条》 ,建设工程项目的发】。包、承包等交易活动!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!内进:行   》交通:、水利?、电力、电》信等专业《工程项目的发—包、承?包等交?易活动应《。当,在有:。。形建:筑市:场内进行 》 ,第四十四条 —有形建筑《市场的管理者应当】为发包?、承包等交》易活动的各》方主体提供设—施齐全的场所—和规范化服务;【提,供收集、存储和发布!招标投标信息、【政策:法规信?息、企业信》。息以及咨询等服【务   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!告及中标公》示等信息应》当在苏州市工程建】设网公布使用财政】性资金的建》设工程?。。项目还应《当同:。时在政?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!指定:的媒体上公布 第!四十五?条 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:、有关行政管—理部门和机构应【当在有形建筑市场】设立面向建设各【方的办事窗口办理土!地审:核、工程《招标备案、工程【合同备案、工程质】量监督、施工安【全监督以及施—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!实现:有形建筑市场—“一:。站式”服务》功能 第四十【六条 有形》建筑市?。场的管理者》应当对进场》交,易的工程《项目的档案材—料进行收集、整【理、立卷和管理 !第九章 《罚则:。。 第四十七条【 违反本办》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!律、:法规、规章已—有处罚规定的从其】规定 第四十八条! 违反本办法—第,十八条规定的—由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处:以1万元以上3【万元以下的罚—款 第四十—九条: 违反本《办法规定建》设单位或者项目招标!。人必:。须通:过招标发包监理【业务:而没:有通过招《标发包的《由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改正处【以1万元以上—3万:元以下的罚款 【 第五十条 违【。反本办?法规定未将建设【工程合同或者工程】变更合同报送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《备案的?由建:设行政?主,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!5,千元以?上,2万元以下罚款 】 第五十《一,条 中介机构—及其:执业人员违反本办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!一的法律、法规没】有处罚规定》的由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责令改—正予以?警告、并处以—1万元以上》3,。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!节严重的建议有权】部门降低资质—等级或注销执业资】格 第五十—二条 监理单位【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改正予以—。警告并处《以,5千元?以上3?万,元,以下罚款  【 (一?)未编制《监理规划即开—展现场监理》工作的;   (!。二)派驻工》程现:场的:监理人员人数和【专业不符《。合监理合同或者【监理规划要求—的,;,   (三)对施!工过:程中违反强制—性标:准,的行为或者对施【工,单位上道工序未【报经监理《验,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!工的行为《未书面提《出制止?和纠正要求的; 】   (四》)对:主要建筑材料、建】筑构:配件和设备未报【经监理核《验即用于《工程或者应复试而未!复试即用于》工程的?行为未书《面提出制《止和:纠正要求《的;   (【五)施工过程中未按!照规定?进行:旁站监理的 第五!十三条? ,监理单位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责令改正予以警告】。并可对监理单位【处,。以5千元以上3万】元以下的罚款对从】业人员处以2千元】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!;情节严重的建议】有权部门降低监理】单位资质《等级、注《销责任人从业资【格  《 (:一,)未取得相应的岗】位证书或者合格【证书:即以监理人员的名】义从:事监理工作的—;,   (》二):同时在3《个以上(不含3个)!监理项目担任总【。监理工程《师的 ? 第五十四条— 工程?质量检测机》构违反本《办法:第三十?一条规?定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责—令改正?处以1万《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!罚,款 第五十五条 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工作:人员在建筑市场监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】职守、?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》给予行?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第】十章 ?附则 第五十六条! ,本办法自2006年!3月1日《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