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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, 《 ?苏州市建筑市场【管理办?法 ? 苏州市人—民政府令《 :。(第90号)—   苏州市【建筑市场《管理办?法已:经,2005年12【月13日市》政府第?51次常务会议讨论!通过现予发》布,。 , 市长?。 阎立 《 二○○—。五年十二月三十【日 第一章 总】则,。 :第一条 为了规【范建筑市《场秩序保护》建,筑市场参《与,各方: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!市场: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!有关: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】结合本?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 第!二,条, 本办?。法,所称建筑市场是指】。从事土?木工:程、房屋《建筑:工程、市政基础设施!。工程、线《路管道和设》备,安装工程《以及装修工程—等建:筑活动的各》方进行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—、重要材料和—。相关:设备采购等业务【的发包、承》包以及中介服务等交!易,行为和场所 第三!条 在本《市行政区域内从【事,建筑市场活动—实施建筑市场监督】管理应当遵守—本办法 《 ,  交通、水利、】电力、?电信等专业建设【。工程项?目法律、法规、【规,章对:其,监督管理另》有规定的从其规【定 第四条 【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,负责全市建筑市【场,的统一监督》管理各县《级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辖?区内建?筑,市场:的监督?管理   苏州工!业园区、苏》州高新区、吴中【区、相?城区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!责权限在其辖—区内实?施建筑市场的监督】管理   发展】与改革、财政、【工商、审计、劳动】与社:会保障、税务等部】门按照各自的职责】。做好建筑市》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!作 : 第五?条, 建:筑市场管理应—当遵循?统一、开放》、有序?的,原,则建:筑活动应《。当遵守公开、—公正、公平和诚【。实守信的原则不【受地区、部门—和行业的《非法限制与排斥【。 第二章 工【程,发包、承《包和施?工许:。可管:理 : 第六条 》推行建设《工程项目总承包和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】  ? 建设单位可以将】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!、,设计、施工、—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!采购全部《发包给一个企业总】承,包也可以将建设【工程项目《的,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、重要】材,。料和:相,关设:备采购分别》发包   建【设单位可以委托有】相应资格《(,资质)的建设工【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!程建设全《过程或?者分:。阶段进行专》业化管理和服务【   《禁止将一个单—位工程中应当—由一个承包人完【成的工程项目肢【解成若干部分发包】。给几个承包人—。禁止个人承揽工程业!务 第七条 工】程总承包企业、施工!总承包企业对外【分包业?务的应当将分包合同!报送工?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备案 第!八条 承《接,建筑:。劳务分包《作业的应《当具有建筑劳务分】包资质 《   施工总承【包企业、《。专业承包企》业,发包:建筑劳务作业—的应当将建筑—劳务作业发包—给具:有相应?资质:的建筑劳《。务分包企业》并签订分包》合同禁止劳务分包】。企业将其《承包的劳《务工程再《分包   施工总!承,包企业、《。专,。业承包企业》应,当按照合同约—定,及时向?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!付劳务分《包工程?款,项 第九条 施工!总承包?企业、专业承包【企业、建筑劳务【。分包企业应当—依法建?。立和完善劳》务用工制度应当与】建筑劳务作》业人员依《法签订劳动》合同明确双方的【权,利和义务《   施工总承包!企业、?专业承包企业、建筑!劳务企业应当按【时足额?支付劳务作》业人员工资》。不得:克,扣或者拖欠》 第十条 工程投!。。资额在?。30万元以上—或者建筑《面积在30》0平方米《以上的?建设工程项目开【工前建?设单位应当按照规】定向工程项目—。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申请领取施—工许可证 》。 第十一《条 经市《政府常务会议或【者市长?办公会议认》定的应急《建设工程项》目应当持规定的【证明文件《向县级市或者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领取建》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!。书 ?第十二条 领取建设!工程临时开》工证明书的》建设工程《项目应当在取得建】设,工,程用地批准文件【、,建设:。工,程,规划许?可证之日起1—5个工?作日内?向原申领机关—。。申请换领施》工许可?证 第三章 【工程招标与投标【 第十三》。条 依法应当—实,行招标发包的—建设工程项》目按:照法律、《法规的有关规定【招标:。发包;?招标限额以下—的,使用财政性资金【的建设工程项目应】当依:法采用竞争性谈【判、询价或》。者其他竞争》方式择?优发包 《 第十四《条 有法定不适【宜进行招标》情形的?建设工程项目经建】设等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!   经市政府】常务会议认》定的应急建设工【程项目不适宜公开】招标的可以邀请招】标;不适宜招标【的可以不进》。行,招标 第》。十五条 依》法必须?进行招标的且工程】造价在?10:00万元以上—或者:建筑面积在1000!0平:方米以上的建设【工程项目其监理【业务必须通过招标】发包 第十—六,条 :参加评标委》员会:的招标人《。代表:应当具?有工程类或》者经济类中级以【上技术职《称 第《十七条 依》法必须进行施工【招标: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!行施工?总包:招标的招标人—。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!围的分部工程依法另!行组织招标   !提倡对分包》。工程实行《招标发包分包工程】的,招标应当由施工总承!包企业负责 — ,。第十八条 法定【代,表人为同一个人【的两个或者》两,个以上?企业法人不得—。同时参?加同一建设工程【。项目的投标》   《投标人之间存在控】股关系或者隶—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!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!同时投标 第四章! 工程合同与造价】管理 第》十,九条 建设工程项】目的承包人确—定,后发包?。人,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!订,合,同并使?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!本   》发包人?应当在建设工程【项目合同《。签订之日起7—个工作日内将合【。同送工程项目—所在地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: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!设工程?项,目应:当同时向政府采【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! ,。   在合同实【施过程中发生—的工程变更发包人应!当按照规定在变更确!认后7个《工作日内向原—合同:备,案部:门备案 第—二十条 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在?。。受,理,合,同备案时应当对招】标工:程,项目合同的主要条】款与招标文件、投】标文件是否》一,致进行审《核,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!合同双方改正 第!二十一条 建设工】程,合同:造价因人工、材料、!机械及?其,他费用发生变化根据!合同约?定可以调整但合【。同中未约《定调整方《式的应当依据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发布的计价规定和!计价标准变更合【同价款 《 第二十二条 承包!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!调整情?况发生后14日内将!。调整原因、》。金额书面通知发包】人发包人确认后将】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!与工程进度款同期】支付 《  发包人收到【承包人通知后14日!内不予确《认也不?提出:修改意?见的视为《已经同意该项—调整:;承包人在规定时间!内未通知发包人或者!未,提出调整报告发【包人可?以,决定是否《调整和调整的金额】并书面通知》。承包人 第二十】三条 发包人应【当按照合同约—定拨付工程》款项:逾期不拨付》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!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等活动—并,有,权要求发包》人,。赔偿因停工、窝工】。。等造成的损失  !。 预付?的工程款《必须在合同》。中约: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!进度款中抵扣 第!二十:四,条 发包人应当【根据确定《的工程计量》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!付工:程进度款申请的1】4日内按照不低于工!程价款的60—。%不高于《工程:价款的90%向【承包人?支付 第》二十五条 承包人】应当按照《合,同约定的《期限和质量要求交】。付建设工程发包人应!当按照?。合同约定的》期限支付工程价款】违反:合同规定的违—约方应?当承担违约责—任 第《五章 中介》服务机?构管理? 第二十六条【。 ,鼓励依法成立—工,程建:设中:介,服,务机构从事建设工程!项目的招标代—理、项目管理、【监理、?造价咨询、技术咨询!、质量检测、施工】图设计文件审—查等专业服务—。活 第二》十,七条: 工:程建设中《介服务?。机,。构应:当按照核定》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!围按照有关法—律法规、技术标准、!设计文件以及服务合!同等开展《中介服务活动—   从》事工程建设中—介服务活动的执业】。人,员应当依法》取得相应的从业资】格   禁止【中介服?务机构及《其执业人员出借【、转让、《涂改:、伪造资质证书【和资格证书 【。第二十?。八,。条 中介《服务机构及》其执业人员不得实】施下列行为》   (一)出具!虚假:。报告、证明》文,件及其?他文件;  【 (二)利用执业】便利谋取不正当利】益; ?   ?(三)采取欺诈、胁!迫、贿赂、串通等】。非法手段《损害委托人》或他人?利益; 》。  (四)以回扣等!不正当?竞争手段承揽—业务;   【(五)转《让所承揽的业务;】   (六)法律!、法:规及行业规范禁止】的其他行为 【第二十?九,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!行监理的建设工程】项目:建,设单位应当委托有】资质的工程》监理单?位对其工程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!、安全、进度和【造价等进行监理其监!理内容由委托—双方协商确定 】  鼓励《建设单位委托工程】监理:单位:对工程质量》、进度、投资—和工程安全控制【等实施全面监理 !第三十条 》工程项目监理实行】总监:理工:程师负责《制监理单位》承担监理业务—后应:。当根据建设工程项】目,的专业特点》任,命总监?。理工程师并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!项目监理机构—。。   监理单位派!。驻,工程现场《。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!。。人数应当符合监【理业务的要求 第!三十一?条, 建设单位应—当委:托工程质《。。量检测机构对建设】工程的?法定检测项目进行检!测并签订检测—合同 ?   工程质量检测!机构发现检测项目不!合格或者检测数【据,异常应当将检—。测报告在24小【时以内报工程所【在地建?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   工》程质量检测机—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!应当向建《设单位提供工—程项目检测汇总报】告, 第三十》二条 工程》建设中介服务—机构在服务》过,程中因过《。错造成委托方损失】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!的过错责任 第六!。章 工程《。担保:。与保险? 第三十三—条, 建:设工程推行工—程担保制度、工程保!险制:度和建筑业企业工资!担保:。制度 第三—十四条? 招标文件》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!标保证?。金的投?标人:应当在提交投标【文件的同时提供【投标保证《。金保证金金额一般】不超过标的总价【的2%最《高不超过80万【元 : 第三十五条 【签,订工程承包合同【时发:包人:应当要求承包—人提供履《约担保?承包人?应当:要求发包《人,提,供工程?款支付担保》支付担?保的担保额》度与履约《。担保的担《保额度相等  】 未按规定提—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!不得颁发施工—许,可证 ? 第三十六》条 承包人》必须:在工程项目开工前】为建筑?施工人员及第三【方人员办理意外伤】害保险 第三【十七条 《建设单位和承包人】应当为房屋》建筑工程投保工【程质量保《险 第七章—。 信用管理 — 第三十八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对房产开发、勘察】。、设计、施》工单位和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!构及其执业人—员、评?标专业?人员实?施信:用管理?建,立信:。。用信息系统实现信】息,共享依法披露重要】。信用信息为》社会提供信息查询】服务 第三—十九条?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发现工】程建设各方责任【主体及其执业人员】在工程建设过程【。中有下列《不良行为《的应:当依照法定程—。序形成不良行为【记,录记入信用档案【。   (一—)受到行政处—罚的行为《。;  《 (二)导致—发生工?程质量?、施工安全》事故的行《为;   —(三)违反》强制性标准》的,行为; 》  (四《)扰乱建筑市场正常!秩序:、弄虚作假、不【正,当竞争、侵》害,交易对方权益等行】为;  》 (五?)拖欠工程款、拖欠!或者克扣工资、未】缴,纳社会保险》费,、违法?使用童工等行为; ! , , (:六)法律《。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的:其他不良行为 【 ,  上款不》良,行为的认《。定应当依《据已生效的法院判】决书:、仲裁机构的裁【决,。书、行政处》罚决定?书、责令整改—通知书和《其他具有法》律效力的文书 】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对【房产开发《、勘察、设计、【施,工单位和中介服务】机构进行《年,度综合考评将考【评结果记《入信用?档案并依法公示 !。  对年《度综:。。。。合考评不合格的应当!将其信?用状况书《面告知招标、投标】。人综合考评不—合格的外《地企业?。县级以上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应当报告省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并通知其注【册所在地建设—行,。政主管部门 【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!质等级和个人—资格的评定与年【度复查?、周期?。性检查和表》彰评:优时应当将记—录的信用信息作【为监督管理的依据】 第八《章 :有形建筑市》场管理? 第四十》二条 本《办法所称《有形建筑市场是指】为工程发《。包、承包交易活【动和建设工》程管理活《动提供?工,程信息服务、招标投!标活动及其见证【服务:的固定场《所与载?体,  ?。。 苏州市《区和:。。各县级市分别设【立一个有形》建筑市?场各区(不含苏【州工业园区》),及各开?发区不?得设立有形建筑市场! :  :苏,州市建设工程—交,易中:心负责市有形建筑】市,场,日常的?。组织:、,协调和管理工作【。 :第四十三《条 建设工程—项,目的:发包、承《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!有形:建筑市场《内进行?。   交通、水】利、电力、电信【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发!包、承包等交易活动!应当: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!行 第四十四条】 有形建筑市场的管!理者应当《为发包、承包等交易!活动:的各方主体提—。。供,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!范化:服务;提供收集、存!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!息、政策法规信息】、企业信息以—及咨询等服务 【  : 建设工程》项,目招标公《告,。及中标公《示等信?息应当在苏州市工程!建设网公布使用【财政:。性资金的《建,设,工程:。。项目还应《当,同时:。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!部门指定的媒体【上公布 第—。。四十五条 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、?有关行政《管理部门和》机构应当《在,有形建筑《市场设立《面向建设各方的【办事窗口办理土【地审核、工程招【标备案、工程合【同备案、工》程,。质量监督《、施工安《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!证核发等手续—。实现有形建筑市【。场“一站式”服务】功能 第四十六条! 有形建《筑市场的《管理者应《当,对进场交易的—工程项目《的档案材料进行【收,。集、整理、立卷和】管理 第九—章 罚则 —第四十?七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的行为—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已有处罚规【定的从其规》定 ?第四:十八条 违反—本办法第十八—条,。规定的由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处《以1万元以上3万元!以下的罚款 第】四十九条 违—反本办法《规定建设单》。位或者项目招标人必!须通过招标发—包监理?业务而没有通过【招标: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处以1万元—以上3万元以—下的罚款 》 第五?十,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?未将建?设工程?合同或者工程变更合!同报送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的—由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改正处以】5千元?。以,上,。2万元以下罚—款,。 第五十一条 中!介,机构及其执业人员】违反本办法第—二十八条规定—之一的法律、—法规没?有处罚规定的由建设!行政: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》。。予以警告、》并处以1万元—以上3?万元以下的罚—款;情节《严,重的建议有》权部门降低资质等级!或,注销执业资格 第!五十二条 监理单】位有下?列,行为之?一的:由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责令改正予】。以警告并处》以5千元以》上3万元以》下罚:款 ?  (一)未编制监!理规划即开展—现场监理工作的【。;   (二)派!驻工:。。程现场的监理—人员人数和专业不】符合监理合同或【者监理?规划要求的; 【   (三》)对施工过程—中违反强制》性标准的行》为,或者对施工单位上】道,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!即进入?下道工序《施工:的,行为未?书面:提出制止《和纠正要求》的;  》 (四)《。对主要建《。筑材料、建筑—构配件和设备未【报经监?理核验即用》于工程或者应复试而!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!行为未书面提出制】止和纠正要求的【;   (—五)施?工过程中未》按照规定进行旁站】监理的 第五十】三条 监理》单位:从业人员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改【。正予以?警告并可对监—理,单位处以《5千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对—从业人员处以2千元!以上1万元》以下罚款;》情,节严重?的建议有权部门【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!级、注销责任人【从业资格   (!一)未取得相应的岗!位,证书或者合格证书即!以,监理人员的名义从】事监:理工:作的;   【(,二)同时在3个【以上:(不含3《个)监理项目担【任总:。监理工程师》的 第五十四条 !工程:质量检测《机构违反本办法【。第三十一条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处以?1万元以上3万元以!下的罚?款, 第五《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工作人员在】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!作,中玩忽职守》、滥用?职权、?。徇私: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!。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》追,究刑:事责任? 第十章》 附则 第—五十六?条 本办法》自200《。6年3月1日起施行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