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
苏州【市建筑市场》管理办法
苏!。州市人?民政:府令
(第90】号):
,
苏州市—。建筑市场《管理办?。法已经2《005年12月1】3日市政府第—51次常务会—议讨论通过现—予发布
市长 阎!立
二—○○五年《十二月三十》日
第一章— 总则?
第一条 —为了规范建筑市【场秩序保护》建筑:市场参与各》方的合法权益加【强建筑市场的监【督管理根《据,。国家有?关法律、法规和规】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,办法
第二条【。 本办法所称建【筑市场是指》从事土木工程、房】屋建筑工程、市政】基础设施工程—、线: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!程以及装修工—程等建?筑,活动的各《方进行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、重】。要材: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!业务:的发包、承包—以及中介服务—等交易行《为和:场所
第三条 在!本市行政区》域内从事建筑市场】活动实?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!应,当遵守本办法
!。。 交通、水利、【电力、电《信等专业建设工程】项目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对其监督管理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!
第四条 —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全市建【筑市场的《统一监督管理各县】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!市场的监《督管:理
苏州工业!园区、苏州高—新,区、吴中区、相【城区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按:照其职责《权限在?其辖区内实施建【筑市场的监督管理】
发展与改革!。、财政、工》商、审计、劳动【。与社会保障、税务等!部门按照各》自的:职责做?。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!督管理工作
第五!条, 建筑?市场:管理应当遵》循统一、开放、有序!的原:则建筑活动》应当遵?守公开、公正、公平!。和诚实守信》的原则?不受:。地,区、部门和行—业的非法《限制与排斥》。
第二章》。。 工程发包、承包和!施工许可管理—
:第六条 推行建设工!程项目总《承包和建设工程项】目管理?
建设—单,位可:。以将建设工程—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重《要,。材料:和相:关设备采购全部【发包给一《个企业总承包也可】以将建设工程项目】的勘察、《设计:、施工、《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!采购分别发包
】 建设单位可以委!托有相应资格(资】质)的建设工程【。项目管?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!。过程或?者分阶段进行—专业化?。管理和服务
】 禁止将一个—单位工程中应当由一!个承包?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肢!解成若?干部:分发包给几个—。承包人禁止个—人承揽工《程业务?
:第七条 工程总【承包企业、施工【总承包企业对—外分:包,业,务的应当将分包合同!报送工程《项目所在《。地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备案
】
第八?条 :承接建筑劳务—分包作业的应当【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!质,
施》工总承包企业、【专业:承包企?业,发包建筑劳》务作业的应》当将建筑劳务作业发!包,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!筑劳务分包企业并】签订分包合同禁止】劳,务分包企业》将其承包《的劳务工程》再分:包
施—工总承?包企业、专业承包】企业:应当按照《合同约?定及时向建》筑劳务分《包企业支付》劳务分包《工程款项
》
第九条 施—。工总承包企业—、专业承包企业、建!筑,劳务分包企》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!善劳务用工制—。度应当与《建筑劳务作业—。人员依法签订—劳动:。。合同明确双方—的权利和义》务
施工总承!包企业、专业承包企!业、建?筑劳务企业应当按】。。时足额?。支付劳务作业人员】。工资不得《克扣或者拖欠
【
第十条 工程投资!额在30万》。。元以:。上或者?建筑面积在300平!方米以上的建设【工程项目开》工前建设单》位应当按照规定向】工程项目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,。申请领取《施工许?可证
第十一条】 经市政府常务会】议或者市长办—公会议认定》的,应急建设工程项目】。应当持规定》的证明文件》向,县级市或者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,领取:建设工程《。。临时开工证明—书
第十二条 领!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!证明书的建设—工程项目应当在【取得建设工程用地】批准文件《、建设?工程规划《许可证?之日:起15个工作日内向!原,申领机关申请换领】施工许可证
第】三章 工程招—标,与投标
第十三】条,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!发包的建《设工程项目按照法】律、法规《。的有关规定招标【发包;?招标限额以》下的使用财政性资】金的建设工程—项目应当依法—采,用竞争?性谈判、询价或者其!他竞:争方式择优》。发包
第》十四条 有法—定,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!的,建设:工程项目经建设【等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可以不】进行招标
— 经市《政府:常务会议认定的应】急建:。设工程项《目不适?。宜公开招标》的可以邀请招标【;不适宜招》标的可以不进行招】标
第十五条 依!法必须?进行:招标的且工程—造价在100—0万元以上或者【建,筑面积在1000】。0平方米以上的建】设工程?项目其监理业务【必,须通过招《标发包
第十【六,条 参加评标委【员会:。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!有,工,程类或者经济类中级!以上技?术职称
第十七条! 依法必《须进行施工招—标的建设工程项【目未实行施工总包招!标的招标人应当将】未列入招标范—围的分部工程依【法另行组织》招标
—提倡对分包工程【实行招标发包分【包工程的招标应【当由施工总》承包企业负》。责
?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!人为同一个人—的两个或者》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不!得,。同时参加同一—建设工程项目—的投:标
? :投标人之间存在【控股关系或》者隶属关系的不【得在同一建设工【程项目?招标中同时投标
!第四章 工程合【同与:造,价管理?
第十九条 建】设,工程:项目的承包》人,确定后发《包人与承包人应【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!用统一?的,合同示范文本
【。
发包人—应,当在建设工》程项目合《同签订?之日起7个工作【日内将?。合,同送工程项目所【在地建设行》政主管?。。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性!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!应当同时《向政府采购监督【管理部门备案
】 :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!生的工程变更发包人!。应当按照《规定:在变更确《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!原合同备案部—门备案
第二十】条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在受理合】同,备案时应当》对招标工程项—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与!招标文件、》投标:文件是否一致进行】审核发现不》符的应当要求合同双!方改正
第二十一!条, 建:设,工程合同造》价因人工、材料、】机械及其《他,费用发生变》化根据合同约定可】以调整但合》同中未约定调—整方式?的应当依据》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。发,布的计价规定和计价!标准变更合同价【款
第二十二【条, 承包人《应当在合同规定的】调整情况《发生后14日内将】调整原?因,、金额书《面通知发包人—发包人确认》后,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!款与工?程进度款同期支付】
发包人【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!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!提出修改《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!该项调整;承包人】。。在,规定:时间内未通知发包】。人或者未提》出调:整报告发《包人:可以决定是否—调整和调整的—金,额,并书面通知承包人
!
第二十三条 【发包人?应,。。。当,按,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!款项逾期《不拨付的《承,包人可?以停止勘察、设计、!施,。工、监理等活动【。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!偿因停工、窝—工,等造:成的损失
— 预付的工—程款必须在合同中】约定抵扣方式并在】工程进度款中抵扣
!
第二十四条 发包!人应当根《据确定的工程计量】结果在承包》人提出支付工程【进,度款申请的14日】内按照不低于工程价!款的60%不—高于工程价款的【90%向《承包人支付
第】二十五条 承包人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】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!付,建设工程发包人应】当按照合《同约定的期限支付】工,程价:款违:反,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!当承担违约责—任
:
第五章《 中介服务机构管】理
第二》十六条 鼓励—依法成立工》程建:设中:介,服,务机构从事建—设,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!、项目管理、—监理、造价咨询、技!术咨询、《。质量检测、》施工图?设计文?件,审,查等专业服务活
】
,第,二十七条 工程建】设中: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!核定的资质等—级和经营范围按【照有关法律法规【、技术?标准、设计文件以及!服务合同等开展中介!服务活动
》
从事工程【。建设中介《服务活动的执业人员!应当:依法:取得相应的》从业资格
【 禁止中介服—务机:。构及其执业人员出】借、转让、涂改【、伪造资质证书和资!格证书
第二【十,八条 中介服—务机构及其执业人】员不得实施下—列行为
《
, (一)出—具虚假报告、—证明文?件及其他文件;
】
?(二:)利用执业》便利谋取《不正当利《益;
?
: (三)采取欺诈、!。胁迫:、贿赂、《串通等非法手—段损害委托人—。或,他人利益;》
? ,(四)以回扣等不正!。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!;
《。 (五)转让所承揽!的业务;
》。
(《六)法?律、法规《及行业规《。范禁止的《。。其他行为
第二十!九条 国家规定必须!。实行:监理: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!单位应当委托有资】质的工程监理单位】对其工程施工—阶段的工程质—量、:安全、进《。度和造价等进行【监理其监理》内容由委托双方协】商确定
【鼓励建设单》位委托工程监理【单位对?工程质量、进度、投!资和工程安全控制】等实:施全面监理
—
第三十条 工程】项目监理《实行总监理工程师】负责制监理单位承】担监理业务》后应当根据建—设,。工程项目的专—业特点任命总—监,理,工程师并由》。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!目监理机构
!监理:。单位派驻工程现【场的监?理人员的专业—和,人数应当符合监理业!务的要求
—第三十一条 建【设单位应当委—托工程质量检—测机构对建》设工程的法定—检测项目进行检【。。测并签订检测合【同
? 工程《质量检测机构发【。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或!者检测?。数据异常应》当将:检测报告在24小】时以内报《工程所在地建—设工程?质量:监督机构
— 工程质量—检测机构在工程【。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!设,单位提供工程项目】检测汇总报告
第!三十二条 工程【建设中介服》务,。机构在服务过程中】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!失的应当依法—承担相?应的过错责任
第!六章 工程》。担保与保《险
:
第三十三条— ,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!保制:度、工程保险—制度和建筑业企【业工资担保制度
】
第三十《四条: 招标文件》。中要求投《标人提交《。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!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!的同时提供投—标,保证金保证金金额】一般不超过标的总】价的2?%最高不超过8【0万:元
第三十五条 !签订工程承包合同】时发包人应》。当要求承包人提供】履约担保承包人应】当要求发包人提供】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!担保的担保额—度与履约担保的担保!。额度相等
未!按规定提《供工程款支付担保】的不得颁发施工许】可证:
第三《。十六条 承》包人必须《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!建,筑施工人员及—第三方人《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!
第三十七—条 建?设单:位和承?包,人应当为房屋—建筑工程投保工程】质量保险
第七章! 信用管理
第三!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,对房产开发、勘【察、设计、施工单位!和工程建设》中介服?务机构及其》执业人员《、评标专业》人员实?。施信用管《理,建立信用信息系统】实现信息共享依法】披露重要《信用信息为社会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】
:第三:十九条 建设行【政主:。。管,部门发现工》程建设各方》责任主体及》其执业人《员在:工,。程建设过程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】的应当依《照,法定程序形成—。。。不良行?为记录记入信用【档,。案
(一)】受到:行政:处罚的行《为;
《 (二)导—致发生工程质量、】。施工安全事故—的行为;
— :(,。三)违反强制—性标准的行为;【。
(四)【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!序、弄虚作假、不正!当竞:争、:。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!行为;?
? (五)拖欠工【程款、拖欠或者克】扣工资、未缴—纳社会保险费、【违法:使用童工等行为;】。。
(六)法律!、,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!他不良?行,为,
上款不【良行为的《认,定应当?依据已生效的法院】判决书、仲》裁机:。。构的:。裁决:书、行?政处罚决定书、【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其!他具有法律效力的】文书
第四十条】 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。当对房产开发、【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单,位和:中介服务《机构进行年度综【合,考,。评将考评《结果记入信用档案】并依法公示
—
对年度—综合考评不合格的】应当:将其信用状况书【。面告知招标、—。投标人综合考评【不,合格的外地企—业县级以上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报告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!知其注册《所在地?建,设,行政主?管部门
第—四十一条《。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在企业】资质:等级和个人资格的】评定与年度复查、周!期,性检查和《。表彰评优时应当将记!录的信用信》息作为监《督管理?的依据
》第八章 有》形建筑市《场,管理
第四十【二条: 本:。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!。。场是指为工程发【包、承包《交易活动《和建设?工程管理活动提供】工程信息服务、招标!投标活动及其见证服!务,的,固,定场所与载体—
《苏州市区《和各县级市》分别:设立一个有形—建筑市场各区(不含!苏州工?。业园区)及各开【发区:不得设立有形建筑市!场
《 苏州市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!责市有形建筑市场】。日常的?。组织、协《调和管理《。工作
?
第四十三条 【建设工程项》目的发?包、承包等》交易活动应当在有】形建筑市场》内,。进行
?
?交,通、水利、电力、】。。电信等专业工—程项目的发》包、承包等交—易活动?应当在有形建筑【市场内进行
第】四十四?条 有形建筑市【场的管理者应当为】。。发包、?。承包等交易活动的各!方主体提供设—。施齐全的场所和【规范化服务;提【供收集、存》。储和发布招标—投标信息、政策法规!信息、企业信息以】及,咨,询等服务
【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!公告及中标公—示等信息应当在苏】州市工程建》设网:公布使用财》政性资金的建设工】程项目还应当同【时在政?府采购监督管理部】门指定的《。媒体上公布
—
第:。。四十五条 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、有关行《政管理部门》和,机构应当《在有形?建筑市场设立—面向建?设各:。方的办事《窗口办理土地—审核、工程招标【备案、工《程合:同备案、工程质量监!督、施工安全监督】以及施工许可—证核发等手续实现有!形建:筑市场“一站式”】服务功能《
第四十》六条: 有形建筑市—场的管理者应当【对进场交易》的工程项目的—档,案材料?进行收集、整理、立!卷和管理
—第九章? 罚则
》第四十七条》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:的行为有关法律、】法规:、规章已有》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!
第四十八条 】违反:本办法第十八条【规定的?由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!万元以上3万元以】下的罚款
第【四十九条《 违反本《。办法规定《建设单位《。或者项目招标人必须!通过:招标发包监》理业务而没有—通过招标发包的【。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。改正处以1万元以】上3万?元,以下的罚款
第五!十条 违反》本办法规定未—将建设工程合同或者!工程变?更合同?报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的由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改正处以5千!元以上2万元以下】罚款
第五—十一条 中》介机构及其执业【人员违?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!规定之一的》法律、法规》没有处罚规定的由】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改正予【。以警告?、并处以1万—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!的建议有权部—门降:低资质等级或注【销执业资《格
?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!。位有:。下列行为《。之一的由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】并,处以5?千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罚款
!(一:)未: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!。现场监理工》作的;?
《。(二)派《驻工程现场的监理】人员人数和专—业不符合监理—合同或者监理—规划要求的;—
《(三)?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!。制性标准《的行为或者》对施工单位上道【工序未报经》监理验收《即进:入下道工《序施工的《行为未书面提出制】止和纠正要求的【;
(—四)对主要建—筑材料、建筑—构配件和设备—未报经监理核验【即用于工程或者【应复试而未》复试即用于工—程的行为未书—面提:出制:止,和纠正要求的;
! (五)施工过】程中未按照规—定进行旁《站监理的《
第五十三条 】监理单?。位从业人员有—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!行,政主管部门责令改】正,予,以警告并可对监【理单位处以5千【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罚款》。对从业人员》处以2千元以上【1万元以《下罚款;情节严【重的:建议有权部门降低监!理单位资质等级、注!销责任人从业资格
!
, (一)未取【得相应的岗位—证书或者合格证【书即以监理人员【的名义?从事监理工》作的;
(二!)同时在3个以上】。(不含3个)监理】项目担任总监—。理工程师的
【。第五十四条》 工程质量检测【机构违反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】规定的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改正处以1】万元以上3万元以】。下的罚款
—第五:十五条 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?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!场监:督管理工《作中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上级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依:法给予?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十章 附【则
第五十六条】 本办法自200】6年3月1日起施行!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