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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? : 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!办法 》 ,苏州市人民》政,府令: :(第90号) 】  :苏州市建筑》市场管理办》法已经2《005年《12月13》日市政府第5—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!。过现予?发布 市长 阎】立 : : 二○○五年—十二月三《十日 第》一章 总则 第一!条 为了《规范建?筑市场秩序》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!方的合法权益—加强: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!根据: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规:。章结合本市》实际:制定本办法 第二!条 本办《法所:。称建筑市场是指从】。事土木工程、房屋】建筑工程、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、!线路管道和设备【。安装工?程,以及装修工程等建】筑活动的各》方进行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:、监:理,、重要材料和—相关设备采购—等业务的发包、【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!交易行为和场所【 第三条 在本】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建?筑市场活动实—施,建筑市场监》督管理?应当遵守本办—法 ?  交通、水利【、电力、《电信等?。专,业建设工程项目法】律、法?规、规章对其—监督管理《另有规定的》从其规定 》 第四条《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负责全市《建筑市场《的统一?监督管理各县级【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辖区内建筑】市场的监督管—理 :   苏州》工业园区《、苏:州,高新区、吴中区【、相:城区建?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按《照其职责《权限在其辖区内实施!建筑市场《的监督?管,理   发展与改!。革、财政《、工商、审计、【劳动与社会保障、税!务等:部门:按照各?自的:职责:做好:建筑市场的有关监】督管:理工作 第五条】 建筑市场管理应】当遵:循统一、开放、【有序的原则》。建筑:活动应当遵守公开】、公正、公》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!不受地区、部—门和行业的非—法限制与《。排,斥,。 第二章 —。。工程发?包、承?包和施工许可—管理 第》六,条 推行建设工程项!目总承包《。和,建设:工程项目管理  !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!设工程项目的勘察】。、设计、施》工、重要材》料,和相关设备采—购全部发《包给一?个,企业:总承包?也,可以将建设工程【。项目的勘察》、,。设,计,、施工、重》要材:料和相关设备采购】分别发包   】建设单位《可,以委托有相应—资格(资质》)的建设工》程项目管理机—构对:工程建设全过—程或者?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!理和服务  【 禁止将一个单位】工程中?应当由一《个承包人完》。成的工程《项目:肢解成若干部—分发包给几个承包】。人禁止个人承揽工程!业务 《第七条 工程总承】包,企业、?施工:总承包企业对外分包!。。业务的应《当将分包合同报【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!设,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《 , 第八条 承接建】筑劳务分包作业【的应当具有建筑劳务!分包资质 》。  : 施工总承包企业、!专,业,承包企业发包—建筑劳务作》业,的应当将建筑劳【务作业?发包给具有》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!分包企业并签订分】包合同禁《止劳务分包企业【将其承包的劳务工】程再分?包,  ? 施:工总承包企业—、专:业承包企《。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!及时:向建筑?劳,务分包企业》支付:劳务分?包工程款项 第九!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!、专业承《包企业、建筑劳务分!包企:业应当依法建立和】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!当与:建筑劳务作》业人员?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】明确双?方,的,。权利:和义务 》  施工总承包【企业、专业承—包企业、建筑劳【务企业应当按时【足额支?付劳务作业人—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!拖欠 第十条 】工程投资额在3【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!面积:在300平方米以】上的:建设工程《项目开工前》建设单位《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!项目所在地建—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申》请领取施《工许可证 第十一!条 经市《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!长办公会议认定【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!应当持规定的证明】文件向县级市或者市!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!建设工程临时开工】证明书 第十二条! 领取建设工程临】时开工?证明书的建设工程项!目应当在取》得建设工程用—地批准文件》、建: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之日起》15个工作日内向原!申领机关申请—换领施?工许:可证 第三章 】工程招?标与投标 第十】三,条 依法应》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!设工程项目按照法律!。、法:规的有关规定—招标:发包;招标限额【以下的使用》财政性资金的建【设,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!用竞争?性谈判、询价或者其!他竞争?方式择优发包 第!十四条 《。有法定不适》宜进行招标情形的建!设工程?。项目经建设等行【政主管部门批准可】以不进行《招标   经市政!府常务会议认定的应!急建设工程项目【不适宜公开》招标的可《。以邀请招标》。;,不适宜?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!。标 第十五条【 ,依法必?须进:行招标的且工程造】价在1000万元以!上或者建筑》面积在1《00:0,。0平方?米以上的《建设工程项目其监】理业务必须通过招】标发包 第十【六条 参加评标委员!会的招标人代表应】当具有工《程,。类或者经济类—中级以?上技术职称 【第十七条 》依法:必,须进行施工招—标的建设工程—项目未实行施工总】包,招标的招标》人应当将《未列入招标范围的】分部工程依法另【行组织招标   !提倡:对分包工程实—行招标发包》。分包:工程的?招标:应当由施工总承【包企业负责 第十!八条 法《定,代表人为同一—个人:的两个或者两个【以,上企业?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!一建设工程项目【的投标   投标!人,之间存在控股关【系或者隶属》关系的不得在—同一建设工程—项目招标中同时投】标 第四章 工】程合同与造价管理】 第?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!目的承包《人确定后发包人与】承包人应当》。依法签订合同并使】用统一的《合同:示范:文本 《  发包人应当在建!设工程项目合—同签订?之日起7个》工作日内将合同送】工,。程项目所《在地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使用财政性资金【的建设工程项目应】当同时向政府—采购监督管理—部门备案   在!合同实施过》程中:发生的工程变更【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!在变更确认后7个工!作,日内向?原合同备案》部门备案 第二】十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在受》理合同备案》时应当对招标—工程项目合》同的主要《条款:与招标文件、投标】文,件是否一《致进行审核发现不】符的:应当要求合同双【方,改正 第二十【一条 建设》工程合同造》价因人?工、材料《。、机械及其他—费,用发生变化根据【合同:约定可以调整—但合同中未》约定调整方式—的应当依据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?门发:布的计价规》定,和计价标准》变更合同价款 【 第二?十二条 承包—人应当在《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!发生后14日内将调!整原因、金》额书面通知发包人】发包人确认后将【其作:为追加合同价款与】工程进度款同—期支付   发】。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!后14日《内不予?确认也不提出修改】意见的视为已经同】意该项调整》;承:包人在规定时—间内未通知发包【人或者?。。未提出调整报告【发包人可以》决定是否调整—和调整的金额并【书,面通:知,承包:人 ?第二十三《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!合,同约定拨《付工程款《项逾期不《拨付的承包人可以】停止勘察《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?理等活动并有权要求!发包人赔偿因停【工、窝工等》造成的损失  】 预付的工程款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!扣方式并《在工程进度款—中抵扣 》第二十?四,条 发包人》应当:根据确定《的工程计量结果在】承包:。人,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!。申请的14》日内按照不》低于工程价》款的60%不—高于工程价》款的90%》向承:包人支?付 第《。二十五条《 承:包人: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!。期限和?质量:要求交付建设工【程发包人应当按照】合同约定的期限支】付工程价款违反【合同规定的违—约方应当承》担违约责任 第五!章 :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! 第二十六条— 鼓励依法成—立工程建设》中介:服务机构《从事建设工程—项目的招《标代理、《项目管理、监理、】造价咨?询,、技术咨询、质量】检测:、施:工图设计文件—审,查等:专业服务《活 第二十七条 !工程建设中介服务】机构:应当按?照核定?的资质等级》和经营范围按照有关!法律法?规、技?术,标准:、设计文件以及服务!。合同等开展中—介服务活《动   从—事工程建设中介服】务活动的执》业人员应当依法【取,得相应的从业—资格   禁【止中介服务机构及】其执业人员出借、】。转让、涂改、—伪,造资质?证书和资《格证书 》第,二十八条 中—介服务?。。机构及其《执业人员不得—实施下?列行为?。  ? ,(一)?出具虚?假,报告、证明文件及其!他文件?;   》(二)利《用执业便利谋—取不正当《利,益; ? ,  (三)采取欺】诈,、胁迫、贿赂、串通!等非法手《段损:害委托人或他人【利益; 《   (四)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】争手段承揽业务【。;   (—五)转让所》承揽的业务;  ! (六)法律—、法规及行业规范禁!止的其他行为 第!二十九条 》国家:规定必须实行监【理的建设工程项目】建设单位《应当委托《有资质的工》程监理单位对—其,工程:施工阶段的工—程质量、安全、进】度和造价等进行【监,。理其:监,理内:容由委托双方协商】确定 《 ,。 鼓励建设单—位委托工程》监理单位对工—程质:量、进度、》投资:和工程安全》控制等?实施全面《监理 第三十条 !工程项目《监理实行总监理【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!位承担监理业务后】应当根据建》设工程?项目的?专业特点任命—总监理工《程师并由总监理工】程,师组建项《目监理机构  】 监理单位派驻【工,程现场的监理—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!当符合?监理业?务的要求 —第三十一条 建【设单位应当》委托工程质量检【测机构对《建设工程的法—定,检,测项: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!测合:。同   工程【质量检测机构发现】检测项目不合—格或者检《。测,数,据异常应当将—检测报告在24小】时以内报工程所在】地,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 ?  工程质量检测机!构在:工程竣工验收时【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!。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!告 ?第,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!中介服务机构在【服务: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!托方损失的应当依法!承担相应的》过错:责任 《第,六,章 工程担保与【保险: 第三十三条【 建设?工程推行工程—担,保制度?、,工程保险《制度和建筑业企业】工资担保制度 【 第三十四》条 招标文件中【要求投标人》提交投标保》证金的投《标人应当在》提交投标《文件的同《时,提,。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!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!总价的2%最高【。不超过8《0万元 《。 第三十五条— 签订工程承包合】同时:发包人应当要—求承包人提供履【约担保承《包人应当要求发【包人提供工程—款支付担保》支付担保的》担保额度与》履约担保的担—保额度相等   !未按规定《提供工程《款支付担《保的不得《颁发施工许可证 !第三十六条 —承包人?必须在工程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施!工人员及第三方人】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!。 第三十七条 建!设单位和承包人【应当:为房屋建筑工程投】保工程质量》保险 第》七章 信用管理【 第三十八条 】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对房产开发、勘察!、设计、《施工单位和工程建】。设,中介服务机构及其】执业人员、评标【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!理建立信用信息系】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法!披露重要信》用信:息为社会提》供信息查《询服务 《 第三?。十九条 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发》现工程建设各—。方责任?主体及其执业—人员在工程建设过】程中有下列不—良行为的《应当依照法定程序】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!。入信用档案  】 (一)受到行政】处罚的行为; 】  (二)导—致发生工程》。质量、施工》安全事故的行为; !   (三》)违反强制》性标准的行为;【。。。   《(四)扰乱建筑【市场:正常秩序、弄虚作】假、不?正当:竞争、侵害》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!;   (—五)拖欠工程—款,、拖欠或者克扣工资!。、未:缴,纳社会保《险费、?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!。;   (六)】。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《的其他不良行为 !  上款不良行为的!认定应当《依据已生效的法【院,判,决书、仲裁》机构的裁决书、【行政处罚决定—。书、责?令,。整改通知《书和其他具有—法律效力的》文书 第四十【条 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对】房,产,开发、勘《察、设计、》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!机构:进行年度综合考【。评将:考评结果记入信【。用档:案并依法公示  ! 对年度综合考评】不合:格的:应当将其信用状况】书面告知招标、投】标人综合《考评不?合格的外地企业【县,级以上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并通知其【注,册,。所在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 :第四:十一:条 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在《企业资?质等级和个》人资格的评》定与年?。度复查?。、周期性检查—和表彰评优时应【当将记?录的信?用信息作为监督管】理,的依据 第八【章 有形建筑—市场:管,。。理 ?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!所称有形建筑—市,场,是指为工程发—。包、承包《交易:活动和建设工程【管理活动提供工程信!息服务、招标投【标活动?。及其见证服务的固】定场所与《载体:   苏州市区和!。各县级市分别设【立一个有形建筑【市场各区(不含苏】州工业园区)及各】开,发区不得《设立有形建筑市【场 :   苏州市建设工!程交易中心负责市有!形建筑市场日常【。的,组,织、协调《和管理工作 第】四十三条《 建设工程项目【的发包、《承包等?交易活动应当在【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】行   交通【、水利、电力、电】信等专业工程项目】的发包、承包—。等交易活动应当【在有形?建筑:市场内进《行 ?第,四十四?条 :有形建筑市》。场的管理者》应当为发包、承【包等交?易活动?的,各方主体《提供设施《齐全的场所和规【范化服务;提供【收集、存储》和发布招标投标信】息,、政策?法规信息、企业【信息以及咨询等服】务   建—设工程?项目招标公告—及中标公示等信息】。。应当:在苏州市工程建【设网公布使用财【政性资金的》建设工程项》目还应当同时在【政府采?购监督管理部—。门指定的媒体上【公布: 第?四十五?条,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、有关行政管!理部门?和机构应当在有形建!筑市场设《立面:向,建,。设,各方的办事》。窗口办理《土地审核、工—程招标备案、—工程合同备案、工】程质量监督、施【工安全?监督以及《。施工许?可证核发等手续实现!有形建筑市场—“一站式”服务功】能 第四》十六条 有形建【筑,。市场的管理者应【当对进场交易的工】程项目的档案—材料进行收集、整】理、立卷和管理 !第九章 罚则— , 第四十七条 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!为有关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《已有处罚规定的从】其规定 第四十】八,条 违反本办法【第十八条规定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》处以:1万元以上3万【。元以:。下的罚款 第四】十九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:定建设单位或者项】目招标人必须通【过招标?发包监理业》务而没?有通过招标发—。包,的由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责令改正处以1【。万元以上3万元以】下的罚款《 第五十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未将建】设工程合同或者工程!变更合同报送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:的,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处以5千元以】。上2万元以》下罚款 《。 第五十《一条 中介机构【及其执业人员违反】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!定之一的法律—、法规没有处罚【规定的由《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责令?改正予以警告、并】处以1万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情节严重的【建议有权部》。门降:低资质等《级或注?销执:。业资格? , 第五十二条 监理!单位:。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予以?警,告并处以5千—元,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  《 (一)未编制【监理规划即开展【现场监?。。理工作的;》   《(二)派驻》。工程现场的监理人】员人数和《专业不符《合监理合同或者【监理规划要求的; !   (三》)对施工过》程,中,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!为,或者对施工单—位上道工序未报经】监理验收即进入【下道工序施》工,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!止,和纠正要求的—。;   (四【),对主要建筑》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】。和设备?未报经监理》。核验即?用于:工程或者《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!于工程的行》为未书面提出制止】和纠正要《求的; 》  :(五)施工过程【中未按照《规,定进行旁站监理【的 第五十三条 !监理单位《从,业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】。正予以警告并可对】监理单位处以5千元!。以上3万《元以下的罚款对从】业人员处以》2千元?以上1万元以—下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建议有权》部门降低监理单【位资质等级》、注销责任人从业资!格  《 (一)未取得相】应的岗位证书或者】合格证书即》以监:理,人员的名义从事监理!工作:的;   (二)!同时在3个以上(】不含:3个)监理项目【担任总监《理工:程师的 第五【十四条 工程—质量检测《。机构:违反本办法》第三十一条》规定:的由建?设行:。政,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!以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的【罚款 第五—十五条 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工作人】员在:建筑市?场,监督管理工作—中玩忽职守、—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的由—其所在单位或者上】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给予行政】处,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?第十:章 附则 —。第五十六《条 本办《法自20《。06年3《月,1日起施《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