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
,
,
苏《州市建筑市场—管理:办法
苏州市!人民政府令
(】第90号)
】 苏州市建》筑市场管理办—法已经?2005《。年12月13—。日市政府第51【次常务会议讨—论通过现予》发布
?
市长 阎立—
二○—○五:年十二月《三十日
第一章】 总:则
:
,第一条 为了—规范建筑市场秩【序保护建筑》市场参与各》方,。的合法?权益加强建筑—市场的监督管理根】据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,和规章结合》本市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第二条 !本办法所称》建,筑市场是《指从事土木》工程、房屋建筑工程!、市政?基础设施工》程、线路《管道和设备》安装工程《。以及装修工》。程等建筑活动的各方!进行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、监》理、重?。要材料和相关设【备,。采购等业务的发包、!承,包,以及中介《服务等交易行—为和场所
第三条! 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建筑?市场活动《实施建筑市场监【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!法
交—通、水利、电—力、:电信等?专业建设工程项【目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对其】。监督管?。。。理另有规定》的从其?规定
第四条【 ,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。责全市建筑市场的】统一监督管》理各县级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负—。责本:。辖区:内建筑?市场的监《督管理
《
,。 苏?州工业园区》、苏州?高新:区、吴中区》、,相城区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按—照其职责权限在其】。辖区内实施建筑【市场的监督管理
!。 , 发展与改革、财政!、工:商、:。审计、劳动与社【会保障、《税务等?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!做好建筑《市场的有关监督管】。理,工,作
第五条—。 建筑市场》管理应当遵循—统一、开放、有序】的原则建筑活动应】当遵守公开、公正、!公平和诚实守—信的原则不受地区、!。部门和行《业的非法限制—。与排:斥
第《二章 工程发包、承!包和施工《许,可管理
第六【。。条,。 ,推行建设《工程项目总承包【和建设工程项—目管理
— 建设单《。位可以将建》设工:程项目?。。的勘察、设》计、施?工、重要《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!。。全部发包《给一个企业总承包也!可,以将建设工程项【目的勘?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重: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!。。购分别发包
—
: ,。建设单位可》。以委托?有相:。应,资格(?资质:)的建设工程项目管!理机构对工》程,建设: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!行专:业化管理和服务
】
禁止》将一个单位工程中应!当,由一个承包人—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!成若干部分》发,包给几个承包人禁】止个人?。。承揽工程《业务
第七条【 工程?。总承包企业、施工】。总承:包企业对外分包业务!的应当将《分包合同报》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!设行:政主管部门备案
】
第八条 承接建筑!劳务分包作业的【应当:。具有建筑劳务—分包资质
》。
施工总承【包企业、专业承包企!。业发包建《。筑劳务作业》的应当将建》筑,劳务作业《发包给?具,。有,。相应资质的建—筑劳务分包》企业并签订分包合】同禁止劳务分包企】业将其承包的劳【务,。工程再分包
!施工总承包企业【、专:业承包企业》应当按照合同约【定及时?向建筑劳务分包【企,业支付?劳,务分:包工程款项
【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!企业、?专业承包《企业、建筑劳—务分包企业应当依】。法建:立和完善《。劳务用工制》。度应当?与建筑劳务作业人员!。依法签订劳动合【同明:确双:方的权?利和:义务
施工总!承包企业《。、专业承包企业【、建:筑劳务企业应当【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!业人:员,工资不得克扣或者】。。拖欠:
第十条 工程投!资额:在,30万元以上或【者建:筑面积在300平】。方米以上的建设【工程项目《开工前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!项目所在《地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申请领取施】工许可证
》
第十一条 经【市政府常务》会议或者《市长办公会议认定的!。应急建设工程项目应!当持规?定的证?明文件向县级市或者!市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申请领取建设】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!
第十二条 领】。取建设工程》。临时开工《证明书的建设工程】项目应当《在取得建设工程【用地批准文件、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!。日起1?5个工?作日内向《原申领机《关申请换领施—工,许可:证
第三》章 工程招标与投标!
第?十三条 依》法应当实行招—标发包?的,。建设工?程项目按照法—律、法规的有关规】定招:标,发包;招标限额以下!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!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!法采用?竞,争性谈判、询价或】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!发包
第十四条】 有法定《不适宜进行招标情】形的建设工程项目】经建设等行》政主管部《门批准可以》不进行招标
【 经市《政府常务会议认定】的应急建设工—程项目不适宜公【开招标?的可以邀请招标【;不适宜招标的可以!不进行招标》
第?十五条 《依,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!工程造价《在1000》万元以上或者建【筑面积在1000】0平方米以上—的建设工程项目【其,监理业?务必:须通过招《。标发包
《
第:十六条? 参加评标委员【会的招标《人代表应当》具有工程类或—。者经济类中级以上技!术职称
》第十:七条 依法必须进】行施工招标的建【设,工程项目《未实行施工总包招】标的: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!招标范围《的分部工程依—法另行组织招标
】。
提倡对分包工!程实行招《标发包?分包工程的招—标应当由施工总承包!企业:负责
第十八【条 法?定代:表人为同《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!个以上企业法人【不得:同时参加同》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!标
投标人之!间存在控股》。关系或者隶属—关系的不《得在:同一建设《工,程项目招标中—。同时投标
—第,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!价管理
第十九】条 建?设工程项目的承【包人确定后发包人】与,承包人应《当依:法签订合同并使用】统一的?合同示范文本
【
发包》人应当在《建设:工程项目合同—签订之?日起7个工作日内】将合同送工程项目】。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使用财政】性资金的建设工程】项目:应当同时《向政府采《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!
《在合同实施过程【中发生的工》程变更?发包人应当按—照规定在变更—确认后?。7个工作日内向原】合同备案《部门备案
第二】十条 建设行—政,主管部门在》受理合同备案时【应当对?招,标工程项目》合同的主要条款【与招标文《件、:投,标文件是否一—。致进行?审核发现不符的【应当要求合同双方改!正
第二十一【条 :。建设工程合》同造价因人工、材料!、机械?及其他费用发生变】化根据合同约定【可以调整但合—同中未约定调—整方式的应》当依据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:门发布?的计价规《定,和计价标准》变,更合同价款
【第二十二《条, 承包人应》当在合同规定的【调整情况发生—后14日内将调【整原因、金额书面通!知发包人发包人【确认后?将,其作为追《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!度款同期支付
! 发包人收到—承包人通知后—14日内不予确认】也不提出修改意见】的视为已经同意该】项调整;承包人在】规定时?间内:未通知发包人或者】。未提出调整报—告发包人可以—决定是否调整和调】整的金额并》书面:通知承包人
第】二十三条 发包【人应当按《照合同约定》拨付:。工程款项逾》期不拨付的》承包人可以停—止勘: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等:活动并?。有权要?求发包人赔》偿,因停工、窝工—等造成的损失
】 预付《的工程款必须—在合同中约》定抵扣方式》并在:工程进度款中—抵扣
第二十【四条 发《包人应当根》。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!。果在承包人提出支】付,工程进度款申—请的14日内按照不!低于工程价款—的60%不高于【工程价款的90%向!承包人支付
—
第二十五条 承】包,。人,应当按照合》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!要求交付建设—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!合同:约定的期限》支付工程价》款违反合《。。。同规定的违约—方应当?承,担,违约责任
第五章! 中介服务》机构管理
》
第二十六条 鼓励!依法成立《工程建设中介服【务机:构,从,事建设工程项目【的,招标代理、项目【管理、监理、造【价咨:询、技术咨询、质量!检测、施工图设计文!件审查?等专业服务》活
第《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!中介服?。务机构应当按照【核定:。的资质等《级和经营范》。围按照有关法律【。。法规、技术》标准、设《计文件以及服—务合同等开展中介服!务,活动
?
, 从事工程—建设中介《服务活?动的执业人员应当】依法取得相》应的:。从业资格
【 禁止中介服务机】构,。。及其执业人员出【。借、转让、涂改、伪!造资:质证书和资格证【书
第二十八条 !中介服务机构及【其执: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!行为
(一)!出,具虚:假报告?。、证明文件及—其他文件;
—
: ,(二:)利用执业便利谋】取不正当利益—;
:
(三)采取欺!。诈、胁迫、贿—赂、串通《等非法手段》损害委托人》或他:人利:益;
—(四)?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!手段承揽业务—;
? (五)转让所承!揽的业务;
—
: (六)法律、法】。规及行?。业规:范禁止的其他—行为:。
第二十》九条 国《家规定必须》实行监理《的建设工程》项目建设单位—应当委托有资质的】工程:监理单位《对其工程《施,工阶段的工程质量、!安全、进度》和造价?等进行?监理:。其监理内容由—委托双?方协商确定
【 鼓?励建设单位委—托工程监理单位【对工程质量、进【度、投资和工程安全!。控制等?实施:全面监理
》
第三十条》。 工程?项目监理实行总【监理工程师》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!。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!建设工程项目的专】业特点任命总监【。理工程师并》由总监理工程师【组,建项目监理机构
】
监理单位【派驻工程现场—的监理人员的专【业和人数应》当符合监理业—务,的要求
第三十一!条 建设单》位应当?委托工程《质量检测机构对【建设工程的法定检】测项目进行检测【并签订检测合同
】
工《程质量检测》机构:发现检测项目—不合格或者检—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!测报告在《24小时以内报工】程,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!监督机?构
? :工程: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!竣工:验收:时应当向建》设单位提《供工程项目检测汇】总报告
第三十二!条 :工程建?设中介服务机构在】服务过程中》因过错?造成委托方》损失的应《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!错责任?
第六章 工【程,担保与?保,险
第《三十:三条 建设工程【推行工程担保制度】。、工:程保险制《度和建筑业企业工资!担保制度
》
第三十四条 【招,标文件?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!标保证金的投标【人应当在提交—。投,标,文件的?同时提供投标保证】金保证金金额一般】不,超,过标的总《价,的2%?最高不?超过80万元
第!三十五条 签订工】程承包合同时发包】人,应,。。当要求承包人提供】履约担保承包—人应当要求》发包人?提供工程款》支付:担保支?。付担保的担保额【度与履约担》保的担保额度—相,等
《 未按规定提供工】程款支付担保的【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!
,
第三十六条— 承包人必须在【工程项目《开工:前为:。建筑施?工人员及第三方【人员办理意外伤【害保险
第三十七!条 建设《单,位和承包人应—当为房屋建》。筑工程?投保工程质量保险】
第七章 信用管!理
第三十八条 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对房产】开发、勘察、—设,计、施工《单位和工程建设中】介服务?机构及其执》业人员、评标专【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!建立信用信息系统】实现信息共》享,依法披露重要信用】信息为社会提供【信息查询服》务
?第三十九条》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发现工程》建设各方责任—主,体及其执业人—员在工程建设过程】中有:下列不良行为的应】当依照法定程序形】。。成不良行为记—录记入信用档案
】
(一)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】为;
(【二)导致《发生:工程质量、施工安全!事故的行为;—
(三)违反!强制性标《准的行为;
!(四)扰《乱建筑市场》正常秩序、弄虚【作假、不正当竞争】、侵害交《易对方?权益:等行为;
(!五)拖欠工程款、拖!欠或者克扣工—资、未缴纳社会【。保险费、《违法使?用童工?等行:为;
(【六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的》其他不良行为
! 上款?不良行为的》。认,定,应当依据已生—效的法?院判决书《、仲裁机《构的裁决书》、行政处罚决定【书、责令整》改通知?书和其他具有—法,律效力的文》书
第四十条 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对房产开发、勘】察、设计、》施工单位和中—。。。。介服务机构进—行年度综《合考评将《。。考评:结果记入信用档案】并依法公《示
《 对年度综》合考评不合格的应当!将其信用状》况书面告知招—标、投标人综—合考评不合格的外】地企业县级以上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报告省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并通知其注!册所:在地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
第【四十:一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在企业资质等【。。级和个?人资:格的评定《。。与年度复查》、,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!优时应当《将记录?的信用?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!依,据
第八章 有形!。建筑:。市,场管:。理
第四十—二条 本办法所称】有形建筑市》场是指为工程发【。包、承包交易活动】。和建设工程管—理,活动:提供工程信息服【务、招标《投标活动及其见【证服务?。的固定?场所与载《体
《 苏州市区和—各,县级市分别设—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!各区(?不含:苏州工业园区)及各!。。开发区不得设—立有形建筑市场【
苏州市建设!工程交易中心—负,责市有形《。建筑市场《日常的组织》、协调和管理工【作
第四十三【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!发,包、承包《等交易活动》应当在有形建筑【市,场内进行
》
交通、水利、!电,力、电信等专业【工程项目的发包、】承包等交易活—动应当在有形建筑】市场内进行》
第四《十,四条 ?有形建筑市场—的管理者《应当:为发包、承包等【。交易活动的各方【主体提?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!规范:化服务;提供—收集、存储》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!、政策法规信息【、企业信息以及咨询!等服务
》 建设工程—项目招标公告—及中标公示》等信息应《当在苏州市工—程,建设:网公:布使用财政性—。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!还应当?同时在政府采购监】。督,管,理部门指定的媒【体上公?布
第四十—五条 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、《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!机构应当《在,有形建筑市》场设立面向》建设各方的》。。办事窗?口办理土地审核【、工程?。招,。。标备案、《工程:合同备?案、:工程质量监督—、施工安全监督【以,及施工许《可证核发等》手续实现有形建筑】市,场“一站式》”服务功能
第】四十六条 》有,形,建筑市场的》管,理者应当对进—场交易的工》。程项目的档》案材料进行》收集、整理、立【卷和管理
第【九章 罚则
—
第四十七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》的行为有关》法律、法《。规、规章已有处罚规!。定的从其规定—
第四十八条 】违反本?办法第十《八条规定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处?以1万元以上3【万元以下的罚款
!第四十九条》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建设?。单位:或者项目《招,标人必须通》过招标发包监理【业务而没有通过招标!发包的由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!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!的罚款
第五【十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《。未将建设工程合【同或者工程变—更合同报送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备案的】由,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责令改正【处以5千元以上【2万元以下罚款【
第五十一条【 中介?机构及?其执业人员违反本】。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!之一的法律、法【规没有?处罚规定的由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责令改?正予以警告、并处以!1万元以上3万【。元以下?的罚款;情》节严重的建议有【权部门降低资质等】级或注销执业—资格
第五十【二条 ?监理单位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》建,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!告并:处以5千元》。以上3万元以下【罚款
《 (一)未编制】。监理规划即开—展现:场监理工作的—;
(二)】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!人员人数和专业不符!合监理?合同或者监理规【划要求的;
—
?(三:)对施工过程中违】反强制?性标准的行为或【者对施工单位上道】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!即进入?下道工序施工的行】为,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!正要求?的;
《 (四)对主要】建筑材料、建—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!经监理核验》即用于工程或者应】复,试而:未复试?即用于工程的—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!和,纠正要求的;—
《(,五)施工过程中未】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!理的
第五十三】条 监理单位从【业人员有《下列行为之一—的,由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改:正,予以:警告并?可对监理单》位处以5千元—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!款对从?业人员处以2千元】以上1万元以—下,罚款;情《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!门降低监理单位资】质等级、《注,销,责任人从业》资格
?
(一)未【取得:相应的岗位证书【或者合格证书即【以监:理人员的名义—从,事监理工《作的;
(二!)同时?在3个以上》(不含3个)监【理项:目担任总监理—工程师的
第【五十四条 工—程质量检《测机构违反本—办法第三十一条【规定的由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责—令改正处以1万【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:的罚款
第五十五!条 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工作人员在建筑】。市场监督《管理工作中玩—忽职:守,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的由《其所在单位或—者上级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?追究:刑事责任
第十章! 附则
第五十六!条 本?办法自2006年】3月1日起施行
】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