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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—。 附则 【。 第二十》。九条 各》区县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可会同有关【部门:参照本办法结合本】。区县实际情况制【订本区?县,既,有非节?能,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!。节能改?造,项目管理办法对改造!项目落实《、资金?筹措、?财政资?金监管、工程质量安!全监督等方面—内容做出具体规定】 ? 第三十条【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!既有建筑节能—改造项目管理办法】(京建材《〔2008》〕367号)—与本办法不》一致的?条款按本办法实施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