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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— ,。 城:乡规划的制定—
第十二【条 : 城市总体规划【由市人民政》府组: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!审查同意《后报:国,务院审批
— , 《 县人民政》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!划由县人《民政府组《织编制报《市人民政府审—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!、乡:规划:、村庄规划》由镇、乡《。人民:政府组织编》制报县人民政府【审批
】 第十三》条 纳入城市规】划建设用地范围内】的镇、乡和村—庄不:再单独?编制镇总体规划、】乡,规划和村庄规划【;纳入镇规划建设】用
地范围】内的村?庄不再单独编制村】庄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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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十四条 市!、县人民政府—组织编制的总—体规划在《报上:一级人民政府审【批,前应当报《。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《会审:议并对常务委员会】组成人员的审议【意见进?行研究处理反—馈处:理情况
》 —镇、:乡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的镇总《体,规划:。、乡规?划在报送县人—民政府审批》前应当先经镇、【乡人民代表大—会审议?镇、乡人《民政府应《当对代?。表的审议意见—进行研究处理反馈】处理:情况
— 村庄规划】在报送审批前应【当先经?村民会议或》者村: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!
— 第?十五条 编制城市!总体规划和》县人:民,政府所?在,地镇的总体规划应】当统:筹市、县行》政区域范《围内的?镇、乡发《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!。源保护和利用—、各项基础设—施、公共《服务设施和》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!布局进行综合安排】
《 编制—镇总体规划应当【按照适度集聚、【节约用地、有利于农!业生产、方便农民生!活的要求确定镇域】内村庄布点》统筹安排与》村庄相关的各类基】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、防?灾等公共《。安全设施
—。 》 编制乡规》。划、:村庄规划应》当,从农村实际》出发:尊重村民《意愿优先安排必【需的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务设施【建,设体现民族、—地,方、农村特色—促进新农村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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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条 城市总体】规划、?镇总体规划的内【容应当包《括,城市、?镇的:发展布?局功能分区用地【布局综合交通—体系禁止《。。、限制和适宜建设的!地域范?围各类专项》规,划等规划区范围、】规划区建设》用地规模、基—础设:施和公?共,服务设施用》地、:水,源地:和,水系、基《本农田和绿化用地】、环境保护、自【然与:历史文化《遗产保护以》及防:灾减灾?等内容?应,当作为城《市总体规划、—。镇,总体规划《的强制性内容
! 乡规【划的内容《应当包括规划区【范围村庄发展布【局及功?能分区生产》、生活服务》设施:、,公益:事业等各项》建设的用地》布,局,、,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!。等,自然资源和历史文】化遗产保护、防灾】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等!
: —村庄规划《的内容应当包—。括规:。划区范围《住宅、道路、供水】、排水、供电—。、垃圾收集、畜禽】养殖:场所等农村生产、】生活服务设施、公】益事业等《各项建设的》用地范围、建设【要求以及对耕地等】自然:资源和历《。史,文化遗产保护、防灾!减灾等的具体安【排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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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七条 《市的各专项规—划、县人民政府所】在地镇?的各专项规》划分别由市、县人民!政府有关《部门依据总体规划】组织:。编制经?本级人?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审查】后报:市或者县人民—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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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!划由:镇人民?政府组织编》制报县人民》政府审?。批
— 法《律、:行政法规《对专项规《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!定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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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!条 : 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会?同有:关部门根《。据,城市总体《规划、县《人民政府所》在地镇的总体—规划组织编制—地下空间开发利【用专项规划》对地下的《。交通:设施、人防设施、】公用设施以》及电力、通讯等各类!。管网进行统》筹安:排
!地下空间开》发利:用专项?规划应当报市或者】。县人民政府》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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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】。 市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?城市控制性详细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】审批并?报本级?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和《省人民政府备案
! 县人】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!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经县人民政—府,审批后报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,委员:会和市人《民政府?备案
【 : 其他镇的控—制性详?细规划由《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报县:人,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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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条 市主【城区范围内原则【上建设用地面积【两公顷以《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单!体建:筑面积一万平—。方米以上的公—建项目应当由建【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!性详细规划重—要街区、重点景观】区、广场《、公园、重要交通】枢,纽、城市主要出入口!、,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!要地段的修建性详】细规划可以要求建】设单位组织编—制也: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组织编制—
—。 市主城区—范围内原则上主要道!路两:侧、重要街区、【。重要节点的和—单,体建:筑,面,积,一万:平方米?。以上的修建》性详细规划提—交市人民《。政府城?乡规:划委员会审》议报:。市,人民:政府审批
! 县行政区域】。内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编制的具】体要求由《县人民?政府确定
— 》 修建性《详细规划(或—建设工程设》计,方案的总平面—图,)提:交审定需同时—。提交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【的修建性《详细规划(或建设】。工程设计方》案的总平《面图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不予审?定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!审,定前应当在》项,目所在地予以公告】征,询公众意见公告【时间不?得少于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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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】住区规划设计—应符合城市居住【区规划设计规—范所规定的各项技】术,指标电?力、电信《、广:。播电视、供气、供】暖、:排水:等管:线应埋入《地下;有《。关设施须按指定位置!设置用于设施保护】的建筑?须进行美《。化包:。。装市政公用设施【应与住?宅建筑同步》规划、同《步设计?、,同步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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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,。一,条 各级人—民,政府: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应当》。依据总?体规划按照城—乡,规划实施及城—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开!展,城市设计注重城【市设计的整体性【突,出城市特色并充分】发挥城市设计的控制!和,指导作用城市设【计应着?重从以下方面进【行城市风貌》。、城市色彩、城【市天际线、城市【主要道路两侧、城市!主要出入口、重要】区域、重要节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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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第二十?二条 编制城【乡规划应当充分考】虑防御自然灾害【和安全事《故的: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!。础设施
! 编制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】。城乡规划《时应当组《织进行地质灾害【危险性评估》
第!。二十三条 历【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!名村:应当编制保护规【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!局和历史风貌—维,护历史文化遗—产的真实《性和完整性》保,护规划?报省人民政》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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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四条 【城乡规划报送审【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!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!乡规划?草案予以《公告并采取论证【会、:听证会或者其他【方式征求《专家:和公众的意见公【。告期限?不少:于三: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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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!。规划组织编制机【关应:当将收集、整理的】专家和公众》意见以及吸收采【纳情:况和理由附》具报送审批的材料】中
【 第?二十五条 城乡规!划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当及时公布】经,依法批准的》城乡规划但是—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不得公开【的内容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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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乡规划—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!用设置展馆或—者通过网站》、报:刊等媒体宣传和【公示依法批准的城】乡,规划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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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】 市?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: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城!乡,规,划编制单位应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】许可范围内》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!作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或者单位【应当遵循公开竞争、!择优选佳《的原则选用》高等级、《高水平、高知名【度的规划编》制单位 《
—外埠城乡《规划编制《单位承揽本市行【政区域内除》总体规?划以外?。的城乡?规划编制《任务后五日》内向市人民》。政,府,城乡:规划:主管: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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