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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章 ! 城乡规划》的制定 第】十二条 城市总】体规划?由,市人:民政府组织》编,制,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!意后报?国务院审批 — :     县人民】政府所在《地镇的?总体:规划由县人民—政府组?织编制报市人—民政府审批其他镇】的总体规划、乡【规划、村庄规划由镇!、乡人民政府组织】编制报县人民政【。府审:批 : 第十!三条 《纳入城市规》。划建设?用地范?围内:的镇、乡和村庄不】再单独编制》镇总体规《划、:乡规划和《村庄规划《;纳入镇规划建设用! 《地范围内的村庄不】再单独编制》村庄:。规划 》 》第十四条 市、】县人民政府组—织编制的总》体规划在报》。。上一级人民政府审】批前应当报经本级】。人民代表大会—常,。务委:员会:审议并对常务—委员会组《成人:员的审?议意见进行研究处】理反馈处理情—况 》    镇、乡【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的镇总体《规划、乡规划在报送!县,人民政府审批前应】当先经?镇,、乡:人民代表大》会审议镇、乡人民政!府应当对代表—的审议意见进行【。研究处理反馈处【。理情况 》  ?   ?村庄规划《。在报送审批》前应当先经村民【。会议或者《村民:代表会议讨论同【意 【 第?十五:条 编制城市总体!规划: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!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!筹,市、县行政区域范】围,内的镇、乡》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!资,源保护和《利用、各项基—础设施、公共服【。务设:施和防?灾等城市安》全,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!排 ?     编【。制镇总体《规,划应当按照》适,。度集聚?、节约用地》、有利于农业生产、!方,便农民生活的—要求确定镇域内【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!村庄相关的各—类基础设施和—公共服务设施、【防灾等公共安全【设施   】  编制乡规划、村!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!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!优先安?排,。必需的?基础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施建设—体现民族、地方、】。农村特色促进—新农村建设》 【。 第十六条》 城市总体规划、!镇总体规划的内【容应当包括城市【、镇的发《。展布局功能分区【用地布局综合交【。通体系禁止、限制和!。适宜建设的地域【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!规划区范围、规划】区建设用《地规模、基础—设施和公共服—务设施用地、水【源地:。和水系、《基本农田和绿化用】地、环境保护—、自然?与,历史:文化遗?产保护?以及防灾《减灾等内容》应当:作为城市总》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!的强制性内容 【  《   乡规划—的内容应当包括规】划区范围村庄发展布!局及功?能分区生产、生活】服,务,设施、公益事业等各!项建设的《。用地:布局、?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!等自:然资:源和历?史文化遗产保护、防!灾减:灾等的具体安排【等 》    村庄规【划的:内容应当《包括规划区范—围住:宅、道路、供—水、排?水、:供电、垃圾》收集、畜禽养殖【场所等农《村生产、生活服务】设,施、公?益事业等各项建【设的用地范围、【建设要求以及对【耕地等自《然资源和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】、防灾?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! : : 第十七条 】 市的各专项规划】、县人?民,政府:所,在地镇?的各:专,项规:划分别由市、县【人民政府《有关部门《依据:。总体:规划组织编制经【本级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审查后报【市或者县人民—政府审批《 :    》 其他镇《的各专项《规划由镇人民—政府组织《编制报县人民政府】审批   】 , 法律、行政法【。规,对专项规划编制【和审批?另有:规定:。的从其规《定 ? , 第—十八条 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?部门会?同有关部《门根据?城,。市总体规划》、县人民政》府所在地镇》的总体规划组—织编制地《下空间开发利—用专项规划对地下】的交通设施、人【防设施、公用设【施以及电《力、通讯等各类管】网进行统《筹安排? ,     地下!空间开?发利:用专项规划》应当报市或者县【人民政府审批 ! 》第十九条 市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组织编制《城市控制性详细【规划: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!。报,本,级,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和省人【民政府备案》 :    》 县人民政》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组织编制《县人民政《府所: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!规划经县人》民政府审批后报【本级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和市人民【政府备案  !。   其他镇的控制!性详细规划由—镇人:民政府组织》编制报县人民政府】审批 》 , , 第二十条【 市?主城区范围内原则上!建设用地面积两【公顷以上的建—设项目?或者单体建筑面【积一万平方米以【上的公建项》目应当由建》设单位组织编—制修建性详细规划】重要街区、重点【景观:区、广场、公园、重!要交通枢《。纽、城市《。主要出入口、公【共设施以及其他【重要地段《的修建性《详,。。细,规划可以《要求建设《单位:组织编制也可以【由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组织编?制 》    《市主城区范》围内原则上主要【道路两侧、重—要街区、重要—节点的和单体建筑】。面积一万平方米【以上:。的,修建性?详细规划提交市【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委员会审议报【市人民政《府审批?  》   ?县行政区《域内:修建性详细规划编】制的具体要求由【县人民政府确—定 》 ,  : 修:建性:详细规划(或建【。设工程设计》方案的?总平面图)提—交审定需同》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:证未取得建设用【地规划许《可证的修建性详细规!划(或建设工—程设计方案的—总平:。面图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不予审定市【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在审定前【应当在项目所在地】予以公告《征,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!不得少于十日 !   ?  居住区》规划设计应符合【城,市,居住区规《划设计规范》所规定的各项技【术指标电力》、电信、《。广播电视、供—。气,、,供暖、排水等管线】应,埋入地下;》有,关设施?须按指定位置设【置用于设施》保护的建筑须—进行美化包装—市政公用设施应【与住宅建筑同步规】划、同步设计、【同步建设《 》 第《二十一?条 各级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应当依?据总体规划按照城乡!规,划,实施及城乡规—划管理的需要开展城!市设计注《重城市设计的整体】性,突出城市特色并【。充分:发挥城市设计的【控制和?指导作用城》市设计应着重从以下!方面进行城市—风貌、城市色彩、】城市天际线、城市主!要道路两侧》、,城市主要出入口【、重要区域、重要节!点,等 《 ? 第二十二条【。 :。。编,。制城乡规划》应当充分考虑防御】自,然灾害和安全—。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!相,关基础设施 !    编制地质】灾害易发《区的城乡规划时应】当组织进行地—质灾害危《。险性评?估 】 第二十三条— 历史文化名城】、名镇、《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!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!局和历?史风貌维护》。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!性和完整性保护【规划:报,省人民?政府审批 — , 第二【十四条 城乡规】划,报,送审批前《城乡规划《组织:编制机关应当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!予以公告并采取论】证会、听证会—或者:其他:方,式征求专《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!期限:不少于?三,十日 —  :  城乡规划—组织:。编制:机关:应,当将收集、整—理的专?家和公众意见—以及吸收采纳情况和!理由附具报》送审:批的材?。料中 【 : 第二十五条 城!乡规划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及《时公布经《依,法批准的《。城乡规?划,但是法?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不得公开的》内容除外 【     城乡规划!组织编制机关可以】采用: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!站、报刊等媒体宣】。传和公示依》。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! : : 第二》十六:条 ?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开!放规划设计市场城乡!。规划编制单位—应当在相应资—质等级?许可范围《内从事城乡规—划编:。制,工,作城乡规划组—织,编制机关或者单位】应当:遵,循公开竞争》、择优选佳的—原,则选用?高等:级、高水《。平、:高,。知名度的规划—编制:单位    】 外埠城乡规划编】制,单位:承揽本?市,行政区?域内除总体规划以】外的城乡规划编制】。任务后五日内—向市人?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备【案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