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: 》 ? 第三章《 城乡规划的【制定 第十二!条 城市总体规】划由市人《民政府?组织编制报省人【民政府?审查同意《后报国务院审—批  —   县《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!总体规划由》县人民政府组织【编制报市人》民政府?审批其他镇》的总体规划》。、乡规?划、村庄规划由镇】、,乡人民政《府组织?编制报县人民—政府审批 】 : 第十三》条 纳入城市【规,划建设?用地范围内的—镇、:乡和村?庄不再单《独编:制镇总体规》划、乡规划和村【庄规划;纳入镇规】划建设用 》 地范围内【。的村庄不再单独编】制村庄规划 — 《 第十四条 !市、县人民政府组】织编制的《总体规划《在报上一级人民【政府审批前应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?。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!务委员会组成人【员的审议《。意见进行研究处【理反馈处理情况 ! ,     镇、乡】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!镇总体规《划,、乡规?划在报送县人—民,政府审?批前应?当先经镇、乡人【民代表大会审议镇】、乡人民政府—应当对代《表的审议意见—进行研究处理反【馈处理?情况   】  村庄规划在报送!审批前应当先—。经村民会议或者【村,。民代表会《议讨论?同意 ? , ? 第十五—条 编制城市总】体规划和县》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!总体规划《应当统筹市、县行】政,区域范?围内的镇、》。乡发:展布局对区域—。内,。的资源保护和利用】、各项?基础设施、公共服】务设施和《防灾:等城市安《全设施布局进—行,。综合安排 】   ? 编制镇总体规【划应当按照适度集】。聚、节约用地、【。有利于农《业生产、方便农【民生活的要求—确定镇域内》村,庄布点统筹安排【与村庄相关的各【。类基础设施和公【共服务设施》。、防:灾等公共安全设施】 ?   ?  编制乡规划【、村庄规划应当从农!。村实际出发》。尊重村民《意愿优先安排必【需,的,基,础设施和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!。现,。民族、?地方:、农村特色促进【。新农村建设 【 第十】六条 《城市总体规划—、镇总体规划的内】容,应当包括城》市、镇的发展布局】功能分区用地—布局综合交通—体系禁止《、限制?和适:宜建设的地域—范围各类专》项规划等规划—区范围、规划区【建设用地规模、基】础设施和《公共服务设施—用地、水源》地和水系、基本【农田和绿化用—地、环境保》护、自?然与历史文化遗【产保护以及防灾减】灾等内容应当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】、镇总体规划的【强制:性内容 【    《乡规划的内容应【当包括规划区—范围村庄发》展布局?及功能?分区:生产、生《活服务设《施、公益事业—等,各项建设《的用地布局、建【设要求以及对耕【地,等自然?资源和历史》文化遗产保》护、:防灾减灾等》的具体安排等 【 ,    》。 村:庄规划的内容应当】包括:规,划区:范围住宅、道路、供!水、排水、供电、垃!圾收集、畜禽养殖场!所等农村《生产、生活服—务设施、公益事业】等各项建设》。的用地范围、建设要!求以及?对耕地等《自然资源和》。历,史文化遗产保护、】防灾减灾等》的,具体安排 【 》第十七条 》 市的各《专,项规划?、县人民《政府所在地镇的【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市!、县人?民政:府有关部门》依据:总体规划《。。组,织编制经本》级人民政府城—乡规:。。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!市或者县人民—政府:审批 》  :   其他镇的各】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!府组织编制报县【。人民政府审批— 《。 ,   法律、行【政法规对专》项规划编制和审【批另有规定的从【其规定 — 《 第十八条 — 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会同《有关部门根据城【市总体规划、县人民!政府所在《地镇的总《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!空间开发利》用,专项规?划,对地下的交通—设施、人防设—施、公用设施以及电!力、:通讯等各类》管,网进行统筹安—排    】 地:下空间?开发利用专》。项,规划:应当报?市或者县人》民政府?审批 【。 第十九条【 市?人民政?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组织编制城市】控制性详细规划报】市人民?政府审批《并报本级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和《省人民政《府,备案    ! 县人民《。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组织:编制县人民》政府所在地镇的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经县】人民政府《审,批后报本级人—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和市人民—。政府备案  !   其他》镇的控制性详细规】划,由镇人民政府—组织编制报县人【民政府?审批: — 第二《十条 市主—城区范围内原则上】建设:用地面积《两公顷以《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单!体,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!以上:的公建项目应当由】建设:。单位组织编制修【建性详细规》划重要街区》、重点景观区、广】场、公园《、重要交通枢纽、】城市:主要出入口、—公共设施《以及其?他重要地段的—修建性?详细规划可》以要:求建设单位组—织编:制也可以《由,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组】织编制   ! , 市主城区》范围内原则上—主要道路两侧—、重要街《。区、:重要节点的》和单体?建筑:面积一万平方米【以上的修建性详细】规划提交市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委员会】审议:报市人民政府—审批   】  :县行政区《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!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县!人民政府确定 !   ? , 修建性详细规划】(或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,的总:平面图)提交审定】需同时提交》。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未?。取得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的修建性!详细规划(或建设】工,。程设计方案的总平】面图)城乡规划主管!部,。。门不予审定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在审定《前应当?在项目所在地—予以公告征询—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!得少于十日 —     居住!。区,规,划设计应符》合城市居住区规划】设计规范所》规定的各项技术指】标电力、电信、广播!电视、供气、供【暖、排水等管线应】埋入:。地下;有《关设施须按指定【位置:设置用?于设施保护的建筑】须进行美化包—装市:政公用设施应—。与住宅建筑同步【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!步建:设 : ? : 第二十一条【 各级人民政府城!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依,。据总体规《。划按照城《乡规划实施及城【乡规:划管理?的需要开《展城市设计注重城市!设计的整体性突出城!市特色并《充,分发挥城市设计的】控制和指导作用城】。市设计应着重从以】下方:面进行城市风貌、城!市色彩、城市天际】线、城市主要道路两!侧、城市主要—。出入口、重要区域】、重:要节:点等 】 :第二十二《条 : ,。编制城乡规》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!。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!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!基础设施 【     编制【地质灾害易》发区的城乡》规划时?应当组织进行地【质灾害危险性评【。估 ? 第【二十三条《 历?史文化?名城、名《镇、名村《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!持和延?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!貌维护历《。史文化遗产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】保护:规划报省人民政府】审批 ! 第二十四条 】城乡:规划报送审批前【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!关应当依法将城乡】规划:草案予以公告并【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!。或,者其他方《式征求专《家和:公众的意见公—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! :     城【乡规划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将《收集、整《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!。以及吸收采纳情况】和理由附具报送【。审,。批的材料中》 】第二十?五条 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当及时公—布经依法批》准的城乡《规划但是法》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!得,公开的内《容除外 》     —城乡规划《组织:编制机?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!或者通过网》站,、报:刊等媒体宣》传和公示依法批【准的城乡规划 】 第二十!六条 市、县【人民政府《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开放规《。划设计市场城乡规】划编制单位应当【在相:应资:。质等级许可范—围内: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!作城乡规划组织【编制机关或者单【位,应当遵循《公开竞?争、择优选佳—的原则选《用高等级、高水平、!高知名度的规划【编制单位《     【外埠城乡《规划编制单位承【揽本市行《。政区域内除总体【。。规划以外的》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后!五日内向市人民政】府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备案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