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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《 第三章 【城乡:。规划的制定 】 第十二条》 城市总体—规划由市《人民政府组》织,编制报?省人民政府审—查同意后报国—务院审批《 ,。   》  :。。县人:民,政府所在地镇的总】体,规划由县人民—。政府组织编制报【市人民政《。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!规,划、乡规《划、:村庄规?划由镇、《。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报县人?民政府审批 【 第十】。三条 纳入城市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!的镇、?乡,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!。镇总体规划、—乡,规划和村庄规划【;纳入?镇规划建设用 【 :。 地范围内的村庄不!再单独?编制村庄规划 ! , ? 第十四条 【市、县人民政府【组织:编制的总《体规划在报上—。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!应当报经《本级:。人,。民,代表大会《常务: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!委员会组《成,人员的审议》。意见进行研究处【理反馈处理情况 ! ,  :   ?镇、乡人民》政府组织《编,制的:镇总体?。。规划、乡规划在报】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前!应当先经镇、乡人民!代,表大会审议镇、乡】人民政府《应当:对代:表,的审议意见》进行研究处理反馈】处理情况 —     村庄规!划在报送审批—前,应当:。。先经村民会》议,或者村民《。代表会议讨论—同意 】 第十五条— 编制城市总体规!。划,和县人民政府—所在地镇的总体【规划:应当统筹市、县行】政区域范围内的镇、!乡,发展:布局:对区域内的》资,。源保护和利用、各项!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!设施: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!施布:局,进行综合《安排 ?     【编制镇?总,体,规,划应当按照适度集】聚、节约用地、有利!于农业生产》、方便农民生活【的要求?确,定镇域内村》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!庄相关?的,各类基础设施—和公共?服务:设施、防灾等公共安!全设施 —     编制乡】规划、?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!实际出发尊重村【民意愿优先安排必】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设施建》设体:现民:族,、地方、《农村特色促进—新,农村建设 — ? 第十六条【 城市《总体规划、镇—。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!包括城市、》镇的发展《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!局综合?交通体系禁》。止、限制和适—宜建设的地域范【围各类专项》规划等规划》区范围、规划区建设!用地:规模、基础设施【和公共服《务设施?用地、水《源地和?水系:、,基本:农田和绿化用地【、环境?保护、自然与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】以及防灾减》灾等内?容应当?。作为城市《总体:规划、镇总体规【划的:强制性内容 】     乡—规划: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!。区范围村《庄发展?布局及功能分区生】产、生活服务设施、!公益事业《等各项建设的用【地布局、建》设要求以及》对耕地?等自然?资,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!护、:。防灾减?灾等的具体安排等】    【 村:庄规:划的内容应当包【。括规划区范围住宅】、,道路、供水、排【水、供电、》垃圾收?集、:畜禽养殖场所等农】村生产、生活—服务设?施,、公:益事业?等各项建《设的用地范围、建设!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!然资源?和历史?文化:遗产保护、》防,灾减灾?等,。的具:。体,安,排 ? 《 , 第十七《条 市的各专项规!划,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!镇的各专项》规,划,分别由?市,、县人民《政府有关部门—依据总体规划组织】。编制: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审查后报市或者县】人,民政府?审批 》   ?  其他镇的各专项!规划由镇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—报县人民政府审【批   【 , 法律、《行政法规对》专,项,规划编制《和审:批另:有规定的从其—规定: , 《 ?第十八条 市、】县,。人,民,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,门会同有关部门根】据城市?总体规划《、县人?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!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!空间开发利用专项】规划对地下的交【通设施、《人防设?施、公用设》施以:及电力、通讯等各】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!   —  地下空间开发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!市或:者县:人民政府审批— 【 第十九条》 市人民政—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组织编制城【市控制性详》细规划?报市人?民政府审批并报本】级人民代表》大会:常务:委员会和省人—民政府?备,。案    】 ,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组,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!在地镇的控制—性详:细规划经县》人民政府审批后报】本级人民《代表:大,会常务委员会和市】人民:政府备案 】   ? 其:他镇的控制性—。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!府,组织编制《报县人民政》府审批? — 第二十条 【 市:主城区范围内原则上!建,设用地面积两—公顷以上的》建设项目或者单【体,。建筑面积一万—平方:米,以上的?公建项目应当由【建设单位组织编【。制修:建性详细规划重【要街区、重点景观区!、,广场、公园、—重要交通枢纽—。、城市?主要:出,入口、公共》。设施以及其他重要】。地,段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可:以要求建《设,单位组织《编制:也可以?由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 《。     市【主城区范围》内原则上主》要道:路两侧、重要街区】、重要节点的和单】体建: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!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!提交市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委》员会:。审,议报:市人民政府》审批    ! 县行政区》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!编制的具体要—求由:。县人民政府》确定 《     修建性!详细规划(或建设工!程设计方案的—总平面?图)提交审定需【同时提交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《。未取得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》证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(或建设》工程设计方案的【。总平:面图)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不予审【定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: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!所在地予《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!公,告时间不得少—于十日?   —  居住区规划设计!应符合城市居住区】规划设计规范所【规定的各项技—术指标电力、电信、!广,播电:视、供气、供暖、排!水等:管线应埋入地下;有!关,设施须按指定位置设!置用:于设施保护》的建筑须进》行美化包装》市政:公用设施应与—住宅建筑同步规【划、同步设计、同】步建:设 : 第】二十一?条 各级人民政府!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!据总体规《划按照城乡规—划,实,施及城乡规》划管理的需要开【。展城市设计注重城】市设计的整体性【突出:城市特色并》充分发挥城市—设计的控制和指【导作用?城市设计应》着重从以下方面进】行城市风貌、城市】色,彩,、城市天际线、【城市主要《道路两侧、城市主】要出入口、重要【区域、重《要节点等 】 第》二十二条《 编制城乡规【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!自然灾害《和安全事故的—需要统筹安排相【关基础设施 !  :  编制《地质灾害易》发区的城乡规划时】。应当组织《进行地质《灾害危险性》评估 【 第二十三【。。条, , 历史文化名城、】名镇、名村应当【。编制保护《规划保持和延续传】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!护历史文《化遗产的真》实性和完整性—保护规划报省人民】政府审批 — :。 ? 第二?十四条 城乡规划!报送:审批前城乡》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应当依法将城—乡规划草《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!证会、听证会或者其!。他方式征求专家和】公众的意见公告【期限不少于三十【日 :    — ,城乡规划组织编【制机关?应当将收集、整【理的专?家和公众意》见以及吸收采纳情况!和理由附具报送审】批的材料中 ! 第二十五】条 城乡规划【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当及时公布【经依法批准的城乡】规划但是法律—、,行政法规规定不【得公开?。的内:容除外  】   城《乡规划组《织编:制机关可《以采用设置展—馆或者通过网站、报!刊等媒体宣传和【。公示依法批准—的,城乡:规,划 】 第二十《六,条 : 市、县《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开放规?。划设:计市场城乡规—。划,编制单位应当在【相,应资:质等级许可范围内】。从事城?乡规划编制工—。作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或者单—位应:当,遵循:公开竞争、择优【选佳的原则》选,用高等级、高水【平、高?知名度的规划编【制单位 》   ?  外埠城乡规划】编制单?位承揽本市》行政区域内除总体】规划以?外的城乡规划编【制任务?后五日内向市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备案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