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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六章 ? 法:律责任 《 第三十六条 】政府:投资项目审批、管】理、监督等部门【主管:领导和工作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:责令限期纠》正,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!负责人和直》接责:任人:的行政责任构—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!。关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  】  : (一)违反—规定批准项目建议】书、可行《性,研究报告《和初步设《计,的,; ?    》 (二)违反规【定核准招标》方式的?; 》    (三)违反!规定办理工程—规,划许可证、施工许】可证和工程招投标】的; 》  :   (四》)违反规《定组织项目》竣工:验收的?;  — ,  :(,五)违反规》定,拨付财政《性,建设:资金的;《 《    (六—)未严格审核项目】工,程造价(包括预【算,、,结算、决算》)导:致高估冒算造成重大!经济损失的; 】     (【七)隐瞒被审计【单位已?查出的财经违法违】纪行为的; 【  ?  : (八)未按规定出!。具审计?报告或审计决定书】的;   】。  (九)未严格】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!况和项目竣工决算】造成:严重后果的; !     》(,十):其他:违法行为 》 : 》。第三十七条 — 政府投资项目【。法人、项《目管理单位主管领】导和工?作人:员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!纠正并依《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!人和直?接责任人的行政责】任构成犯罪的移交】司,法机:关,。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【    (一)【初步设?计和概算未经批【准擅自?开工的;  !   (二)—未经批准擅自提【高或降低建设标【准改变建设内—容、扩大《投,。资规:模的; 【    (三—)未依法《组织招投标的; 】    — (四)《弄虚作假骗》取财政资金的—;  —   (五)转移】、侵占或挪》用建设资金的; 】     (】。六)未经竣工—。决算审核、审计办理!工,程结算和验》收手续的; —     【(七:)未经?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!的;  【   (八》)提:供虚假质量》报告、工《程质量出现问题【的; 《 :    (九)其】。。他,违法行为 — ? 第三》十八条 》。政,府,投资项目《组织:招投标时《。招投标监管》。部门和公共资源【交易中心主管—领导及?工作人员有违—反中华?人民共和国》招标投标《法和:中华人民共》和,。国招: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!由,监察机关按照管理】权限依法《给予:。处分涉嫌犯罪的移】。送司法机《关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— 》 第三十九条 ! 咨询评估机—构在对项目可—行,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!计进行咨询评估【时评估?结论意见严》重失实或弄虚—作假的由咨》询机构主管部门【。。依法进行处理— 》 第四十条》 政府投资—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!安,全事:故的对有《关责任?。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