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— 项目建《设,管理
第二—。十三条 《 经批准的》政府投资项目—应按投资主管部【门核准的招》标事项进行招—投标活动《后依:法组:。织建设实《施,政府投资的》非经营性建》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!施工程项《目实行“代建制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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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:十四条 》政府:投资项目依》。法严格?实行工程监理制【监理单位《应具备相应资质【并不:得与监理工程—的施:工、设?备材料供应》单,位有隶属关系—或其他利害关—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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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五条 项—目,建设单位要严格按】照项目批复的—内容、投资和规模】以及施工技术标【准规范施工不—得擅自改变项目【建设内容和建设【标准不得《转移、侵占或—挪用财政资金—确需变?更设计或《调整概算《的应报市政》府,同意由原批准机关重!新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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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六条【 , 政府投资项目【。按照批准的设—计文件建成后项目】。单位应编制工—程结算和《竣工决算报财政部】门审:核审:计部门对政府—投资:。项,目概算的执行—情况和决算》进行审计监督—未经:审核、审计的建【。设项目不得办理【竣工:验收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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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七条 政府投资!项,目涉及水土保—持、环境保》护、消防、人民【防空、安《。全生产、节约能源、!建设档案《等专项?验收的应由有关行】。。业主管部门依—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!验收:、工程质量的核定】、竣:工决算?。完,成后应?由投:资主管部门或由其】委托的行业主—管部:门组织?竣工验收必》要时可委托具备【相应资质《的工程咨《询机构?进行项目后》评价
第!二,十八条 》项目单位应于竣【工验收?后30日内》向国有资产主管部】门办理产权》登记: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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