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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— 苏州市城】市规划放线测绘技】。术成:果,管理规定 【  —   为确保城市规!划,放线数据《和实地测量的准确】性根据我《市实际?特制定本规定 】 一、放【线测绘依据  】  : 城市规划放线【测绘除符合行业【规范、操作》规,程外还?必须按照《以下依据《。实施 ?     1.江】苏省城?市规划?管理技术规定; 】     》2.经规《划主管部门批准的】规划总图《;     3】.规划道路》红线;    】 4.经规划主管部!门,核准的用地红—线;  》   ?。5.由市规划主管】部门认可的日—照,分析报告; 【    6》.规划主《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!。的条件 【二、技术《成果要求《    》 测绘单《位必须提《供质量合格》的,技术成果放线报告】文本除符合测绘行】业技:术成果规范》外同: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!   《  1.城市—规划测绘资格证书】。编,。号审:定人、审核人—、,。项目负责人签名【测绘单?位技术成果专—用章等完整内容;】     2.放!线测绘依据》、技术?总结以及其他需要】注明的事《项;     】3.符合苏州市【。基础地?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!的放线?成,果图:和电子文件并标注】以下:内容    【 3:-1 用地、道】路、建筑坐标;【     3-】2, 建筑《高度、距离、标高】;   》  :3-3 周边3】0米以上足以满足】规,划管理?需要范?围的建筑、地形、】。地貌以及与之相【关的高度、距离【等关:系;:    》 3-?。4 规《划,道路红线《、用:地红线、河道、高压!走廊等要素;—。     3-】5 地《下室范?围、出?入口位置   】  4.规划主管】部门认为其他—需要补充说明的【内容 —三、放线《作业中止  【   测绘单位【在从事放线》作业时发现以—。下情形必须》立即中止并向规【。划,主管:部门报?告  《   1.放—。线过:程中发现不符合城】市规划技术规范【; :     2.【地形、地貌、周【边建:筑、高压线等实地】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!纸,不符;     !3.因?实地条件制约必须】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!调整坐标《;     4.!现场测绘《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!。需要报告的其他【情形 《 四、责任追【究办法   【  测绘《单位未按《规定依据放》线或者应中止—放,线而没有中止造成】技术成?果不合格应做到【以下要求《     1.】向规:。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!检,查报告?。并限期进行整顿分】析原:因、总结教训防止】类似问题再次发生】;  《   2.会同【建设单位提出—整改意见并经规【划主管部门批准【后实施整改》; :     3.配】合规划?主管部?门处理好相关的民】事纠纷或法》律诉讼;《。  ?   4.必须承】担,相,。。应的法律责》任  《   如同》一测绘单位》一年内出现》三次放线技术成果】不合格规《划主管部门将取【。消其在苏州市范围】内,的规划放《线资格  —   本规定自下发!之日起?执行 苏州市【规划局 二】OO六年十月三十】日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