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, 】 苏州《市城:乡规划管理》实施办?法 关于印发!苏州市城《。乡规划管理实施【办法的通知 — (苏府〔2—002〕55号) ! 各市?、区人民政府苏【州工业园区》、,苏州新区管委会【;市各委《办局(公《司)各直属》单位  】   现将苏州【市城乡?规划:管理实施办法—印发:给,你们请认真贯彻【执行 【 苏州市》人民政府 —二○○二年》四,月十八?日 第一章— 总 则 !第一条 《 为科学合理地制】定城乡?(包括城市、建制】镇、村庄)规划加强!。城乡规划管》。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,城市规划法、江【苏省实施〈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市规划法—〉办法?、国务院村庄和【集,镇规划建设》管理条?例,。、江苏省村镇规划建!设管理条例、苏州市!。城市规划条例等【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制:定本:。。办法 】。 , 第二条 —规划管理应体—现为经济建设服务、!统,一规划和分级—管理的原则》;实施政务公开和】公众:参与制?度 ? 《 第《三条 市、—。。县级:市、镇、村庄编制和!实施规?划进行规划》。管理必须《遵守本办法 】 》第四条 苏州市规!划委:员,会是:全市规划工作的【领导:。机构决定全市城乡】建设发?展的重大方针和【战略协调《。、决策市域范围内的!重大规?划事项 —    》。 苏州市城》市规划专家咨询委】员会负责苏州城【乡建设发展战—略和重大《规划决策前》。的咨询 —苏,。。州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:门(以下简称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—)负责全市的城乡】规,。划工作 】    《各区:。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!行政:主管部门的》派,出机构负责实施【,。。     】县级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的》城乡规划工作—, 】第五条 》城镇规划区是—。指城市市区、—镇区、近郊》区及: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!设,需,要实行规划控制的】区域  】 ,  规划建设区是】指城镇?总体规划确定的规】。划建设用地范围【 《 第六条 ! 市、县《。级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对城乡(包括各级!各类开发区》、,度,假区、港   】  区、风景名胜区!和独立工矿区—等)一切《。建设用地与建—设活:动实行统一》、,严格的规《划管理 —第二章 《 规划的编制与【审批 ? 第七条《 城镇规划分总体!规划和详细规划两】个层次?编制苏州市区在总】体规:划基础上《编制分区《规划;县级市城【区有条件的可编制】分,区规划;村庄编【制村庄建设规—划   】 , 依托城镇的开【发,。区、度假《。区,、港:区、风景《名胜区应《当纳入城镇总体【规划 《   》  苏州市区、县】级市所在城区—及其他重点城—镇,的重要地区应当编制!城,。市设计 — ? 第八条 总!体规划的编》制与审批按照下【列规定执行 】     (【一)苏?州,市城市总体规划由】苏州市?人民政?。府负责组《织编制?经苏州市《人民:代表大会或》。者其常务委员—会审:查,通过报省人》民政府同《意后转报国》务院审?批 —    (二—)县级市人民政府】。所在城区和应—当,由省人民政》府审批的重点—中,心镇、历史文化名】镇的总体规划由县】级市人民政》府负责?组织编制经》同级人?民代表大会或者【。其常务委员会—。审查报苏《州市人民《。政府同意后》转报:省人民?政府审批》     (!三)其他重》点中心镇和苏州市】城市规划区》范围内的建制镇【的总体规《划由所在市、县级市!规划行?政,主,管部门会同》区,、,镇,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经镇人《民代表?大会通过《报县级市、》区人民政府同意【后转:报苏州市《人民政?府审批其《中,苏州工业园区(以下!简称工?。业园区)所辖建制】镇由园区管》。委会和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共【同,组织: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!府审批 【     (—。四)其?他建制镇的总—体规划由县级市规划!行政主?管部:门和:镇人民政府共同组】织编制经《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!后报县级市人—。民政府审批并报【市,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 — ?    《(,五)独立《的工矿?区、开发区、港区】。、度假区规划由所】在市、县级》市规划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!级市、区《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】苏州市人民政府【审批其中应当—由省人民政府审【批的由?苏州:市,人民政?。府,转报: : 》 第九《条 ?村庄建设规划由【镇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!。。意镇人民代表大【会审查苏州市区【范围内的经所在区】人民政?府同:意后:报市: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其《他报县级市人民【政,府审批? 《   ?。  村庄建设规划应!当在所在《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对!村庄的住宅、公【用设施?、生产配套》。设施以?及环境的建设作出具!体,。布置? — 第十条》 分区规划的【编制与审批按照【下,列规定执行 】  ?  : ,(一)苏州市规划建!设区范?围内分区《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组《织编制报苏州市人】民政府?。审批   !  (二)工业园】区,70平?方公里内《分区规?划由园区管委会组】织,编制报苏州市—人民政府审》批并报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备案 】 ,  : (三)工业园区周!边地区规划、—苏,州新区的分区—。。规划由市《。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!区、新区管委会共同!。组织编制报》苏州市人民政—府审批《 , ,。     (四)!县级:市人:民政:府所:。在城区?规划建设区范围内】的分区规划由县级市!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编制报县级》市人民政府审批【。其中:城区:中,心区、?省级:以上:开发:区等由县级市人民政!府同意后转》报苏州市人民政【。府审批《 》 ?第十一?条 详细》规划:(含城?市设计)的编—制及审?批按照下列规定执】行    !。 (一)苏州市【规划建?设,区范:围,内,控,制性:详细规划由》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编制报苏州市人】民政府?审批已编制》。分区规划的地区的详!细规划除古城等重要!的详细规划外由市】。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批《,    【 (二)工》。业园区70》平方公?。里内详细《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!织编制?报苏:州市:人,民政府审《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!。管部门备案 ! ,    (三)工】业园区周《边地区、苏》州新区详《细规:划由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《。。门,和园区、《新区管委会共同【组织编制报》苏州市人民政府审】批:  》   (四》)苏州市城》市规划区范围—内重:点建制镇、》历史文化名镇的【。详细规划由所在【市、县级市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区、镇人民政—府共同组织》编,。。制报市、县级市人】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!镇的详细规划—由市: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审批!    【 (五)县》级市人民政府所在】城区详细规划—由县级市规》划行政?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!。县,级市人民政府审批】其中已?。编制分区规划—的地区的详细规划】除重要的《详细规划《外由县级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审批?   【  (六)县级【市其他?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县!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和镇人民政府共】同组织编制报县级市!人,民政府审批— 【 第十二条 总】体规划的各项—专业规划由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会》同各专业主管部【。门组织编制随同【总体规划一并—。报批 《 ,     独【立编制与《城镇建设有关的各项!专项规?划由各专《业主管部《门,会同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组:织,编,制除国家和省另有规!定外:。报所:在地人民政府审批!   —  历史文化—名城(镇《)、历史文化保护】区的保?护规划和《。省级以上风景名【胜,区,的,规划编制《与审批按国家和【省,有关规定《执行需要报国—家或:。省审:批的规?划应当经苏州—市人民政《府审查同《意后转报 【 《 :第十三条《 编制城镇—总体规划《。应将规?划方案向社会公【布听取意见并在【规定时间内就有【关意见做出反馈 ! ?。   ? 编制?。详细规划(含城市设!计)应当将》规划方?案征求?。有关:单位和公众》的,意见编制城市—重要地区的》详细规划(含—城市:设计)可以举行【有公众代表参加的】听证:会: :     —报请审?。批城镇总体规划和详!细规划?应当包?。括征求意见的结果】 ? —第十四条 由苏州!市,人,民政府审批》或转报的城镇总体规!划、风景区规—划、:重要的?。。详,细规划和专项—规划:应当经苏州市规【划委员?。会进行审查具体报】批工作?。。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其《中重大规划决—策,前由苏?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!询委员?。会组织咨询 — : ?第十五条《 城镇总体规【划、分区规划—、详细规划》和村庄建设规划根据!实际情况需》要进行修订的由原组!织编制单位组织【编制并按原》程序报批需》要进行局《部调:整的:由,。原,组织编?制单位报原批—准机关?备案 《 第三章 规【划的实施与管理【 第?十六条 城乡【规划经批准》后必须严格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: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!乡规划?的,实施 【    城镇总体】规划、分区规划【、详细规划和—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!准的市、县级—市,规划行?政主管部《门不得办理有关建】设项目的规划—许可手续》  》   市《、县:级市人?。民政府?应当定期检查城乡】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!同级人民《代表大?会或者其常务委【员会报告 — 【第十七条《 城镇各项建设】。(含地?下设施、管》线、临时建筑、【户外广告等)的【规划:管理实?行由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核《发选址意见》书、建设《。用地规划许》可,证、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制度 — , :    规划行政】主管部?门在:核,发选址意见书、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!设,工程规?划许可证时如—涉及土地《。。、环保、文物保护、!园林绿化《、市容环境、交【通,、消防、市政公用、!水利等应当征得相关!。部门的意见 】  ? ,  选址意见—书、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核发:程序:依照苏州市城市【规,划条例有《关,规定执行》  》   建设工—程竣工后六》个月内建设单位【、个:人应当报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验】收并报送有》关资料建设工程验】收合格的由规划【行政:主管部?门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》验收合格证》 【。 第?十八条 计划部】门在批准项》目建:设书前应当征求同】级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意见在—批准 《建设项?目可行?性研究报告时—必须附有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核》发的选址意》见书   !  未取得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》的土地部《门不得批准用地出】让、:租赁和?转让城镇国有土【地使用?权必:须先:行制定详《细规划并《按规划?要求进行《出让、?。租赁和转让特—殊情况确需》改变详细规划所【确定的用地要求和】建设内容的》必须经原审》批机:关审批 —     地下设!施、管线工程需要】开挖道?路的建设单位必须】持,建,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:至,市政管?理部门办《理道路开挖审批手】。续  【   未取》得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的建》设、工商、》供电、?。供水、?供气:等部:。门不得办理施工、营!业、通?。电、通?水、通气等手续】   —  未?取得建?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和建【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!证的房?。管部门不得办理产】权,。登记手续 》 : :。 第十九条 ! 苏州市城》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!行统一规划管理 !     工业!园区:。70:平方:公里:内由园区管委—会实施规划管—理需:要调整详细规划(】违规申请)的建设】项,目和涉?及全市?功能布局《的主要对外交通干道!。水、电、气》源厂及?主干管等重要基【础设:施大型建筑和市【级公共设施的—选址、?规划:设计方案《和,。中央:。商贸区、《城市出?入,口的城?市设计报苏州市人民!政府审?批市规?划,行,政主管部门》参与:上述建设项目的【可行性研究、方【案论证或初步设计审!查:     工!业园:区苏嘉杭高速公路】以东周边地区、【苏,州新区范围内地区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委托园区、—新,区管委会实施部【分规:划管理 —     —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!昆山、吴江两县【级,市的镇由市规—划行政主《管部:门委托所《在地县级市》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!施规划管《。理 — 第二十条 ! 城镇?规划区内村庄的【规划管理实》行由市、《。县级市规划行—政,主管部?门,核发:选址:。意见:书、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—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制度》    【 村民新建、扩【建、改建、翻—建住:房的由?所在地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或?者其委托的》镇人民政府》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核发程序】依照苏?州市城市《规划条例有关—规定执行》 第!二十一条 —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对本行政—区域:内,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其!管理办法由》县级市人民》政府根据具体—情况自行制定 】 ? ? 第二十二条 市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!受委托单位的规划】。管理工?作负有监督、—检查、?指导的职责 !     受—委托单位在核发选址!意见书?、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,证、建设工》程,规划许?可证前5《个工作日内报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核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查?后认为不应核发的】予以否决 【受委托?单位应?当在发证后》15日内将核发【。的选址意见书、【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、建设》工程:规划许可证向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 》 第】二十三条 委托】工作必须签订委托书!规定委托的地域【范围、?业务范围、》权利:、义务、法律—责任、期限》等委托双方必须【。按委托书履行—权利和承担义务】 ,。 【第,二十四条 县【级市行政区域内【在太湖、阳澄—湖,保,护范围内的新—。建,项目、跨行》政区的各种管线的】选址由县级市规划行!政主:管部门报苏州市规】划委员会审核—后报: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!省级以上风》景名胜区《内永久性建(—构)筑物和历史文化!名城、名镇、历史文!化保:。。护,区保:护范围内重要—建筑:的选址、设计方案由!县级市级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报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审核—。 《 第二《十,五条 规划管理】应政务公《开实施管理的规【划,部门应当将规划实施!管理的行政程—序、时限等向社【会公布将管理—进度:进行公示《 第四章—。 执法与监督 】 第二十六条— 苏?州市城市规划—区内的?违法建设由市规划】行,政主管部门》依法行使市区建【成区范围相对—集中规划行政处罚权!以外的行政处罚权】。    】 工:业园区苏嘉杭—高速公路以东周边地!区、苏?州新:区范围内《相,。。对,集中规划行政处【罚权以外的》。违法:建设由工《业园区?、苏州新区规划【部门负责调查取【证提出初步》处理意见报》市规划?行政:主管部门作》出行:政处:罚决:定:     苏!州市城市《规划:区内的昆《山、吴江两县级市】建,。制镇行政《区,范围内的违法—建设由所在地县级市!规,划行: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!行政处罚权行政处】罚决定报市》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备案! 】第二十七条 【苏州市市区范围内】。妨碍公共《安全、公共卫生、】城市:交通:、市容环《境的建法《建筑由市规划行政主!。管部门或者市城【。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!会,同,区人民政府和—市建设、市政公用】、园林绿化、—环境保护、国土、】公安、工《商等有关部门依照苏!州市人大常委会关】于拆除?违法建筑的决—定、苏州市拆除【违法建筑实》施办法?的有关规定》组织拆除》 — 第?二十:八条 《县级市范《围内的违《法建设由县级市规划!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依法行使行政—处罚权其中昆—山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依》。法行使相对集中规划!行政处罚权以外的行!政处:。罚权 【 :第二十九条 【市、县级市》规,划行政?主管部门具体行政】。行为被人民法院【判决或者被上级【。行政机关行政—复议实体撤销并造成!损失需向公民、法】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!失的依?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国家赔偿》法有关规定》执行对负有》直接责任的主管【人员:和直接责任》人员依法《追究其行《政、:经济责任构成犯罪】的由:司法机?关依:法追究其刑事责【任 第五章 】 规 ? 则? 第三十条 】本办:法自2002年7月!1日起施行 【。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