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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— 苏州市城乡】规划管理实》施办法 — 关于印《发苏州市城乡规【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!知 (苏府〔20!02〕55号) 】 各市?、区人民政》府苏州工业》园区、苏州》新区管委会;市【各,委办局(公司)【各直属?单位 【    现将苏州市!城,乡规划管《。理实:施,办法印?发给你们请》认真贯彻《执行? 》 苏州?。市人民政《。府 二○》○二年四《月十:。八日 ?。。 第一章 总 ! 则 ? 第一?条 : 为科学合理地制】。定城乡(《包括城?市、:建,制镇、村庄)—规划加强城乡—规划管理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!划法、江苏省—实施〈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城—市规划?法〉办?法、国务院村庄和集!镇规划?建设管理条》例、江?苏省村镇规》划建设?管,理条例、苏》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!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制定本!办法 【。 第二条— 规划管理应体】现,。为经济建设服务【、统一规划和分级管!理的原?则;:实,。施,政务公?开和公众参与—制度? —。 第三条 市、!县级市、镇、村庄编!制和实施规划—进行规划管理必【须遵守本办法 ! , 第四—条 苏《。州市规划委员会是】全市规划工作的领导!机构决定全市城【乡建设发《展的重大《。方针和?战略协调《、决策市域范—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!    】 苏州市城市规【划专家咨询》委员会负责苏州城】乡建设发展战略【。。和重大规划决策前】的咨:询 《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(以下简称市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)负!责全市的《城乡规划工》。作 ? :     各区的规!。划管理由市》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的【。派出机构负责实施!     县!级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—。的城乡规划工作】 第!五条 城镇规划区!是指城市《市区、镇区、近郊】区及行?政区域?。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实!行规划控制的区【域    ! 规划?建设区?。。是指城镇总体规划】。确定的?规划建设用地范围! 《 第六条【。 市、《县级市规划》行政主?管部门依法》对城乡(包括各级各!类开发区《、度假区、港  !   区、风景【名胜区和《独立:工,矿区:等)一切建设—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!统一、严格的规划管!理 《第二章 》规,划的编制与审—批 : 第七?条 : ,城镇:规划分总体规划和】详细规划两个层【次编制苏州市区在总!。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!区规:划;县级市城区【有,条件:的可编制分区规【划;村庄《编制村庄《。建设:规划?     】依,托,城镇:的开发区、度—假,区,、港区?。、风景名胜区应当纳!入城镇总体》规划 【    苏州市【区、县级市所在城】区及其他《重点城镇的重—要,地区应当《。编制城市设计【 : 《 第八条 总体!规划的编制与审批】按照:下列规定《执行   !。  (一)苏州市】城市总体规》划由苏州《市人民政《府负:责组织编制经苏州】市人民代表大会【或,者其:。常务委员会》审,查通过报省人民【政府同?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!。 ?   《  (二)县级市人!民政府?所在城区和应当【由,省人:。。民政府审批》的,重点中心《镇、:历史: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!由,县,。级市人民政》府负责组织》编制经同《级,人民代表《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!。会审查?报苏州?市,人民政府同意后转】报省人民政府审批!     (!三)其他重点中心】镇和苏州市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】的建制镇《的总体规划由所在】市、县级《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:门会同区、镇—人民:政府组织《编制经镇《人民代表大会通【过报县级市、区【人民政?府同意后转报苏州】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!。苏州工?。业园区(以下—简称工业园区)所】辖建制?镇由园区管》委会: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。门共同?组织编?制报苏州市人民【政,府,。审批 》 :    (四)其】他建制?镇的总体规划由【县,级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和》镇人民政府共同组】织编制经镇人民代】表大会?。通过后报县级市【人民政府审批并【报市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《 ?。   《  (五)独立的】工矿区?。、开:发区:、港:区、度假区规划由所!在市、县《级市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编制经县级市】。、区人?民政府?审,查后报苏《州市人民政》府审批其中》应当: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!由苏州市人民政【府转报 》 第】九条 村庄建设规!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经村民》会议讨论同》意,镇人民代表大会【审查苏州市区—范围内的经所在区人!民政府同《。意后报市规划—行,政主:管部:门审批其他》。报县级市人》民,政,府审:批    !。 村:庄建设规划应—当在所?在镇总体规》划指导下对村庄的】住,宅、公用设施、生产!配,套,设施以及环境的【建设作?出具体布《置, : 【第十条 分区【规划的编制与审【批按照下列规—定执行 —     (一)!苏州市规《。划建设区范围内【分,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!主管:部门组织编制报苏州!市人民政《府审批 —     (【二)工业园区—70平?方公里内分区规划】由园区管委会组织】编制报苏州市—人民政府审批并报】市,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 !    (》三)工业园区周边地!区规:划、苏州新区的分区!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和园区、新】区管委会共同组【。织编制?报苏州?市人民政府审批】 《    《(四)县级》。市人民政府》所在: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!内的:分区规划由》县级市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《报县级?市,。人民政府审批—其中:城区中心区》、省级以上开发区】等由县级市》。人民政府同意后【转,。报,。苏州市人民政府审】批 ? : , 第》十,一条 详细规划】(含:城,市设计)的编制【及审批按照下列规】定执:行 ?     (一!)苏州市规划建设区!。范围内?控制:性详细规《划由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组织—编制报苏州市人【民政府审批已编【制,分区规划的地区的】详细规划除古城【等重要的《详细:规划外由《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《     !(二)?工业:园,区70平方公里内详!细规划?由园区管《委会组织编制—报苏州?市人民政府审—。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?备案 【    (三)工业!园,区周边地区、苏州新!区详细规划由—。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和园】区、新区管》委会共同《组织编制《。报苏州市人》民,政府审?批   】  (四)苏州【市城市规划区—范围内重点建制镇】、历史?文化:名镇的详细规划由】所在市、县级市规划!行,政主管部门和区【、镇人民政府共同组!织编制报市、县【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!他建制镇的详—细,规,划由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批 《  ?   (五)县级】市人民政府》所在城区《详细规划由》县级市?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组织—编制报县《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!中已编制分区规【划,的地区的《详,。细规划除重要的【详细规划外由—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,门审批 —。     (六】。。)县:级市其他建制—镇详:细规划由《县,级市规?划行:政主管部门和镇人】民政:。府共同组织编制【报县级市人》民政府?审批:。 《 第十二条! 总体规》划的各项《专业规划由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《会同各专业主—管部门组织》编制随同总》体规划一并报批】     独!立编制与城》镇,建设有关《的,各项专?项规划由各》专业主管部门会【同规划行政》主管:部门组织编制除国】家,。和省另有规》。定外报所在地—人民政府审批 !     历史文!化名城?(镇)、《历史文化保》护区的保《护规划?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!区的规划编制—与审批按国家—和省有关《规定执行《需,要报国家或省—审批的规划应—当,经苏州市人民政【府审查同意》后转:报 】 , 第十?。三条 编制—城镇:总体规划应将规【划方案向社会公布】。听,取意见?并在规定时间内就有!。关意见?做出反?馈 《     —编,制,详细:规划(含《城市:设,计)应当将规划【方案征求有》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!。编制城市重要—地区的详细规划(含!城市设计)可—以举行有公众代【表参加?的听证会《 : :     》报请审批城》镇总体规划和详细】规划应当包括征【求,意见的结果 】 —第十四?条 由苏州市人】民政:府审批或转报的【城镇总体《规,划、风景区规划【、,重要的详细规划和专!项规划应当经苏州市!规划委员会进—行审查?具体报批工作由【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其中重大!规划决策前》由苏州市城》市规划专家咨询【委员:。会组织咨询 】 第《十五条 《。 城镇总体》规划、分区规划【。、详细规划和村【庄建设规划根据实际!情况需要进行修订】的由原组《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!并按原程《序报批需要进行局】部调整的由原组织】编制单?位报原批准》机关备案 第】三章 规》划的实施与管理 !第十六条 城乡】规划经批准后必【须严格执行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改变不—得,妨碍城乡规》划的实施 —   》  城镇总体规划、!分区规?划、详细规划和村庄!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!市、县级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不【得办理有关建设项】目的规?划许:可,手续 — ,。  : , 市、县级》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定期检查城乡规划】的实施情况并向同】级人民代表大会【或者其常务》。委员会报告 【 : : : ,第十七条 城【镇各项建设(—含地下?设施、?管线:、临时建《筑、:户外广告等)的规划!管理实行《由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!意见书、建设用【地,。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证的制—度   】  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在核发选址意】见书、建设》用地规划许》可,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时如涉及土地、【环保、文物保护、园!。林绿化、市容环境】、交通、消防—、市政公用、水【利等应当征得—相关部门的》意见 》 ,     选址【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核发程—序依照苏州市城【市规:划条例有关规—。定执行 【 ,    建设—工程竣工后六个【月内建设单》位、个人应当报规】。划行政?主管部门《验收并?报送有关资》料建:设工程验《收合格?的,由规划行《政主管部《门核:发,建设工程规划验收】合格证 【 : : 第十八条》 计划部门在批】准项:目建设?书前应当征求同级】规划行政《主,。管部门?意见在批准 建设!。项,目,。可行:性研究报《。告时必须附》有规划行《政,主,。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!见书: 》    未取—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的:土地部门不》得,批准用地出让、【租赁和?转让城镇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!。先行制定详细规划】并按:规划要求进》行,出让、租赁和转让】特殊情?况确:需改:变详细?规划所确《定,。的用地要《求和:建设内容的必须【经,原审:批机关?审,。批 》     地下设施!。、管线工程需要【开挖:道路的建设》单位必须持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可,证,至市政管理部门【办理道路开挖审【批,手续   !  未?取,得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可证的建》设、工商、供电【、供水、供气等部】门不得办理施工【、营业、通电—、通水、通气等手】续 ?    — 未取得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!建设工程规划验收】。合格证的房》。管部门?不得办理产权登记】手续 》  第十】九条: 苏州市城市【规划区范围内由市规!划行:政主管部《门实行统一规划管】。理,  —   工《业园区70平方公】里内由园《区管委会实施规划管!理需要调整详—细规划(违规—申请)的建设项目和!涉及全市功能布【局的主?要对:外交通干道水、【电、气?源厂:及主干管《等重要基础设—。施大型建筑和市级公!共设施的选址—、,规划设计方案—和中央商贸区—、城市?出入口?的城市设《计报苏州市》人民政府审批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参与上述《建设:项目的?。可行性研究、方【案论证或《初,步设计审查 】     工【业,。园区:苏嘉杭高《速公路以东周—边地:。区、苏州新区—范围内地区由市【规划行政《。主管:部门委?托园:区、新区管》委,会实施部分规划管理! 》。 ,   苏州》市城市规划区内昆山!、吴江?两县级市的镇由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委托所《在地县级市》。规划:。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!。划管理 》 第】二十条 城镇规划!区内村庄的规划管理!实行由市《、县级市规划行【。政主管?部门核?发选址意见书—、建设用地规划【。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。。制度 【    村民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、【翻建住房的由所在】。地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:或,者其委托的镇—人民政府《核发建设工》程,规划许可证核发【。程序依照《苏州市城市规—划条例有关》规定执行 ! 第二—十一条 》县级市?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对本行—政,区域内实施》统一规划管理—其管理办法由县【级市人民政府根据】具,体情况?自行制定 】 ? 第二《十二条 《 市:规划行?政主:管,部门对受委托单位的!规划管理工作负有】监督、检查》、指导的职责【 ?     受委托单!位,在核发选址意见书、!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?证、: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前5个工作】日内报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审》核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:门审:查后认为不应—核发:的予以否《决 受委托单位!应当在发《。证后1?5日内将核发—的选: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,工程规?划许可证《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 】 第二十三条! 委托工》作必:须签订委托书规【。定委托的地域—范,围、业务《范围、权利》。、义务、法律责任】。、期限等《委托双方必须按委托!书履行权利和承【担义务 !。 第二十—四条 县级市行】政区域内在》太湖、阳澄湖保护】范,围内的新建项—。目、跨?行政区的各种管线】的选:址由:县级市规划》行,政主管部门报苏【州,市规划委员会审核】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!审批省级以》上,。风景名胜《区内永久性建—(构)筑物和—历史:文化名城、》名镇、历史文化保】。护区保护《范围内重要建—筑的选址、设计【方案由县级市级【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报市规划【。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核 》 第二《。十五条 规划管】理应政务公开实施】管理:的规划?部,门应当将《规划实施管理的行】政程序、时限等向社!会公布?将管:理进度进行公—示, 第四》章 ?执法与监督 — 第二十六条 苏!州市城市规》。划区:内的:违法建?设由: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依法》行使市区建成区【。范围相对《集中规划行政处【罚权以外的行政【处,。罚权 》   《  工业园区苏嘉】杭高速公路以—东周:边地区、苏州新【区,范围内相《对,集中规划《行政处罚权》以外的违法》建设由工业园区【、苏州新区规划部】门负责调查》取证:提出初?步处理意见报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作】出行政处《罚决定 —  ? ,  苏州市城市【规划区内的昆—山、:吴江两县级市—建制镇行政区—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!所,在,地县:级,市,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行使—行政处罚权行政【处罚决?定,报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备案 】 第二十【七条 苏州—市市区范围内妨碍】公共安全、公共【卫,生、城市交通、市】容,环境的建法建筑由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市城市管理【行政执法《部,门会:同,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!。。、市政公《用、园?林绿:化、:环境保护《、国土?、公安、工商—等有关部门依—照苏州市人大常委】会关于拆除违—法建筑的决》定、苏州市》拆除违法建筑—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!。组织:拆除?。。 ? 第二十八!条 县级》市范:围内的违法建设由】县级市?规划:行政主管《部门依法行使行【政处罚权其中昆山市!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》依法行使相对集中】规划行?。。政处:罚权以外的行政处】罚权 》 ? 第二?十九:。条 ?市、:县级市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?门具体行政行为【被人民?法院判决或者被上】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!。实体撤销并造成损失!需向公民、法—人,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!的,依照中?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!偿,法有关规定执行对】负有直接责任的主】管人员和直接—责任人员《。依法追究其行政【、经:济责任构成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】依法追究其刑事责】任 《第五章 规 【 则 第三【十条 本办—法,自2002年7月1!日,。起施:。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