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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苏:州市城?。乡规划?管理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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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苏【。州市城乡规划—管理实施《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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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苏府〔2》002〕55—号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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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:市、区人民政府苏州!。工业园?区、苏州《新区管委《会;市各委办局(】。公司)各直属单位】,
】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!管理实施办》法印发给《你,们请认真贯》彻执:行
— 苏州市人民政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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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二》年四: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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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! 则
第一—条 为《科学:合理地制《定城乡(包括城市】、建制?镇,、村庄)规划加强】城乡规划《。管,理,根,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城市规—划法、?江苏:省,实,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市规划法〉办【法、国务《院村:庄和:。集镇规划建设管理】条例、江苏省村镇规!划建设管理条例【。。、苏州市城市—规划条例等法律【、法规、《规章制定《本办法
】
第二条 规!划管理应体现—为经济建设服—。务、统一规划和【分级管理的原则【。;,实施政?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!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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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市、县级市、镇、】村庄编?。制和实施规划—进,行规:划,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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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 苏州市《规划委员《会是全市规划工【作的领导《机构决?定全市?城乡建设发展—的重大方针和战【略协调、决策市【域范围内的重—大规划事项—
— , 苏州市《城,市规划专家咨—询委员?会负责苏州城乡建设!发展战?略和重大规》划决策前的咨询【 苏州市规划】行政主管《部门:(以:下简:称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)负责全市】的城乡?规划工作》
【 各区的规划管【理由:。市规划?行政:主管部?门的派出机构负【责实施
! 县级市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本?行政:区域内的城乡—规,划,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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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《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!市区:、镇区、近》郊区及行政区域【内,因城镇建设》。需要实行《规,。划控制的区域—
【 规?划建:设区是指城镇总体】规划确定的规划建】设用地?。。范围
! 第?六条 市》、县级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依法对城【乡(包括各级各【类开发区《、度假区、》港
【。。。。区、风景《名胜区和独立工矿】区等)一切建—设用地与建》设,活动实行《统一、严格的规划管!理
第二章【 :规划的编制与审批】
第七条》 城镇规划分总体!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!层,次编制苏州市区在总!。体规划基础上编【制分区?规划;县级市城区】有,条件的可编》制分区规划》;,村庄编?制村:庄建设规划
】。 依【。托城:镇的开?发,。区、度假区》、港:区、风景名》胜区应当纳》入城镇?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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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】州,市区、?县级市所在城—区及其他《。。重点城镇的重要【地区应当编制—城市设计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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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总体规划的编制【与审:批按照下列规定执】行
《 (一)!苏州市城市总体【规划由?苏州:市人:民政府负《责,组织编制经苏州【。市人民代表》大会或者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】通过报?省人民政府同意后】转报国务《院审批
》
《 (二)—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!。城区:和应当由省人民政】府审批的重点中【心镇、?历史:文,化名镇?的总体?规划由县级》市人:民政府负责》组织编制经同级人】民,代,表大会?或者其常务委员【会审:查,报苏州?市人民政《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!政府审批
—
》 (三)其他重点!中心镇和苏州—市,城市规?划区范围内的建制】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!市、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会》同,区、:镇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经:。。。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!报,。县级市、区人民政】府同:意后转报苏州市【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苏!州工业园区》(以下简称工—业园:区)所辖《建制镇由园区管【委会:和市:规划: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共同组织编—制报:苏州市人民政府【审批
【。 (四)【其他建制镇》的总体?规划由县级》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和《镇人民政府共—同组织?编制经镇人民代表】大会通?过后报县级市人【民政:府,审批:并报市?规,划行政?主管部门备案
】
(五!。)独立的工》矿,区、开?发区:、港区、度假区【规划由?所在市、县级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经县级市【、区人民政府—审查后报苏州市【人民:政府:审批其中应当由省人!民政府审《批的由苏州》市人民政《府转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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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条 村庄建设规!划由:镇人民?政,。。府,。组织:编制经村民会议讨论!同意:镇人民代《表大会审查苏州市】区范围内的经—所在区人民》政府同意后》报,市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其?他报县级市》人民政府审批
】
— 村:庄建设规划应—当在所在《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对!村庄:的住宅、公用设【施、生产配套设施】以及环境的建—设作出具体布—置
—
《第,十条: 分区规划的【编制:与审:批按照下列规—定执:行
】 (一)》苏州市规划建设区】范围内分《区规:划由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—门组织?编制报苏州市人民】政府审?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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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工业园区70【平方公里内分区规划!。由园区管委会—组,织编制报苏》州市人民政》府,审批并报市规划行】政主:管部门?备案:
》 (三)【工业园?区周边地区》规划、?苏州新区的分区规】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和园区、新区管!委,会,共同组织编制—报苏州?市人民政府审批】
】(四)?。县级:市人民政府所在城】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!的分区规《划由县?级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!级市人民《。政府审批其》中城区中心》区、省级以上开【发区等由县级—市人民政府》同意后?转报苏州市人—民,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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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一条 《。 ,。。详细规划《(含城?市设计)的编制【及审批按照下—列规定?执行
— (一)】苏州市?规,划建设区范》围内控制性详细规】。划由市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编制报苏州市人】民政府审批已编【制分区规划的地区】的详细规划除古城等!重要的详《细规划外由市规【划行:政,主管:部门审批》
】。(二:),工业园区70平方公!里内详细规划由园区!管委会组织编制报苏!州,市人民政府审批【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!。。。部门备?案,
? (【三):工业园区周》边,地区、苏州新区【详细:规划由?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和园区、新区—管,委会共同组织—编制报?苏州市人民政府【审批:。,
【 (四?)苏州市《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内重点《建制:镇、历史文》化名镇的详细—规划:由所在?市、县级市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和区、】镇人民政府共同【组织编制报》市、县级市人民【。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!。的详细规划》由,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批
》
—。 (五)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】在城区?详细规划由县级市】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《组,织编制报县级市人】民政府审批其中已编!制分区规划的地区】的详细规划》除重要的详细规划】外由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,管部门审批
】 ? (六》。。)县级市其他建制镇!详细规?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?。门和镇?人民政府共》同组织编《制报县级市人—民政府审批—
第!十二条? :总体规划的各—项专业规《划由: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各专业主!管部门组织编制【随,同总体规划一并报】批,。
】 独立编制与城镇建!设有关的各项专项规!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!会,同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:组织:编制除国家和—省另有规定外报【所在地人民》政府审批
【 —历史文化《名城(镇)》、历:史文化保《护区的保护规划和省!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!规划编制《与,。审批按国家》和省有?关,规定执行《需要报国家或省审批!的规:划应当经《苏州市人民政府【审查同意后转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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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:条, 编?制,城镇总体《规划应将《规划方案向社—会公布听《取意见并《在规:定时间内就》有关意见做出反【馈
】 编制详细规【划(含城市设计)】应当将规划方案征求!有关单位和公众【的意见?编制:城市重要地区的详】细规划(含城—市设计)可以举行】有公众代表参加的】听证会?
— 报请审批【城镇总体规划—和详细规划应当包】括征求意见的结果!
】第十四条 由苏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】或转报?的城镇总体规划、风!景区规划《、重:要,。。的详细规《划和专?。项规划应当经苏【州市规划委员会【进行审查具体报批工!作由市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其【中,重大规?划决策前由苏—州市城市《规划专家咨询—委员:。会组织?咨询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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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— 城镇总体规【划、分区规划、【详细规划和》村庄建设规》划根据?实际情况需要—进行修?订的由原组织编制单!位组织?编制并按原》程序报批需要进【行局部调整的—由原组?织编制单位报原批】准机关备案》
第三章— ,。 规划的《。实施与管理》
第十六条 城!乡规划经批准后【必须严格执》行,任何单位《和,个,人不得擅自改变不】。。得,妨碍城乡规划—的实施《
— 城镇总》体规划、分》区,规划、?详细:规划:和村庄?建设规划《未经批准的市—、县级市规划—。行,政主管部门不得办】理有关建设项目【的规划许《可手:续:
— 市?。、县级市人民政府】。应当定期检查城乡规!划的实施《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!表大会或者》其,。常务委?员会报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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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城镇各项建设(含】地,下设施、管线、临时!建,筑、户外广告等)的!规划管理实行—由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核,发选址意见》书,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。证、建?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的制度《
【 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在核发》选址:意见书?、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、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时如涉及土—地、环保《、文物保护、园【。林绿化?。、,。。市容:环境、交通、消【防、市政公用、【水利:等应:当征得相关》部门的意《见
》 选址意见!书、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核发程?序依照苏州市—城,市规划条例有关【规定执行》
》 建设工—。程竣工后六个月【内建设单位》、个人?应当报规《划行政主管》部门验?收并:报送有?关资料建设工程【验收合格的由规【划行政主《。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!。。规划验收合》格证
【
: 第十八》条 :。 计划部门在批【准项目?建设书前《应当征求同》级规划行政主—管部:门意见在批准 】建设项目可》行性研?究报告时必须附有】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核《。发的选?址意见书
【 《 :未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!门不得?批,准用地出让、租【赁和: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!用权必须先行制定详!细规划并按规划要求!进行出?让、租赁和》转让特殊情况—。确需改?。变详细规《划所确定的用地要求!。和,建设内容的必须经】原审批机关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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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】。下设施?、管线工程需要【开挖道路《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!市政管理部》门办理道路开挖审批!手续
— ? , 未取得《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》的建设、工商、供电!、供水、供气等部门!不得办理施工、营业!、,通电、通水》、通气等手》续
— 未取得建设!工程: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!程规划?验收合格证》的房管部《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!。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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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 ? 苏州市城市规划区!范围内由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!划管理?
? :。 ?。 工业园区7—0平:方公里内《由园区管委》会实施规划管理需】要调整详《细规划(《。。。违规申?请)的?建,。。设项目和涉及全【。市功能布《局的主要《对外交通干道—水、电、气源厂及主!干管等?重要基础设施大型】建筑和市级公—。共设施的选》址、规划设计—。方案和中央》商贸区、城》市出入口的城市设计!报苏州市人》民政:府审批市规划—行政:。主管部门参》与上述建设项目【的可行性研究—。、方案论证》或初步设计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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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工业:。园区苏嘉杭高速【公路以东周边地区】、苏州新区范围内】地区由市规划—行政:主管部门委托园区】、新区管委》会实施部分规划【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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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苏州市城市】规划区内昆》山、吴?江两县级市的镇由】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委托所在《地,县级市规划行政【主,管部门实《施规划管理
】。 :
? 第二十条 城】镇规划区《内,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!。由市:、县级?。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核发选址意【见,书、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?。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制度《
》 村民新建、】扩建、改建、—翻建住房的由所【在地:规划:行,。政主管部《门或者其委托的镇】人民政府《核发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!程序依?照苏州市城市规划条!例有关规定执行】
《
第二十一条! 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,管部门对本行—政,区域:内,实施统一《规划管理《其管理办法由—。县级市?人民政府根据—具,。体情况自行制定】
— 第二十二条 !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对受委?托单位的《。规划管理工》作负:。有监督、检》查、:指导的职责
】 受委】。托单位在《核发选址意见书、】建设:用地规划《许可证?。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前5个工作】日内报?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审核》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后认为不—应,核发的予以否决【 受委托单【位应当在发证—后15?日内将核发的—选址:意见书?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、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向市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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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三条 委》托工作必须签—订委托书规定委托的!地域:范围、业务》范围、权《利、:义务:。、法:律责任、期限等【委托双方必须按委托!。书履行权利和承担】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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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四条 】 ,县级市?行政区域内在太湖、!。阳澄湖?保护范围内的新【建项目、跨行—政区的各《种管:线的选址由县级市】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报苏州市规划委【员会审核后》报苏州市人》民政府审批省—级以上风景名胜区】内永:久性建(构)—筑物和历史文—化名:城、名镇、历史【文化保?护区保?护范围内重要建筑的!选址、设计方—案由县级市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报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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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五条 规—划管理应政务—公开实施管理的【规划部门《应当将规《划实施管理的行政】程序:、时限等向社会公布!将管理?进度进行公示【
第?四章 执》法,与监督?
:第二十六条 — 苏:州市城?市,规划区内的违—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依法—行使市区建》成区范围《。相对集中规》划,行政处罚权以—外,的行政处罚权【。
》 ?工业园?区,苏,嘉杭高速公路以【。东,。周边地区、苏州新区!范围内相对集中【规划行?政处罚权《以外的违《法建设由工业园【区,、苏州新区》规划部门《负责调查取证提出】初步处理意见—报,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作出行政】处罚决定
【 苏州市!。城市规?划区内的《昆山、吴江两县级】市建制镇行政—区范围内的违—法建设由所在地【县级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行使行政处罚【权行:政处罚决定报市规】划,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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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:七条 ? ,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妨!碍公:共安全、《公共卫生、城—市交:通、市?容,环境的建法建筑由市!。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或》者市:。城市管理《行政执法部》门会:同区人?民政府?和市建设、市政公用!、园林绿化、环【境保护、国土、【公安、工商等—有关部门《依照苏?州市人?大常:委会关于拆除违法建!筑的决?定、苏州市拆除违法!建筑实施《办,法的有关《规定组织拆除—
!第二十?八,条 县《。级市范?围内的违《法建设由《县级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依法行【使行政处罚权其【中昆: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,依法行使《相对集中规划行【政处罚权以外的行】政处罚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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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九条 》市、县?级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具体: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!判决或?者被上级行政机【关行政复议实体撤销!并造成损失需—向公:民,、法人和其》。他,组织赔?偿损失的依照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!关规定执行》对负:。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!员和直接责任人【。员依法追《究,其行政、经》济责任构成》犯,罪的由司法机—关依法追究其刑事】责,。任
第五—。章 ?规 ? 则
第三十条】 本办《法,自2002年—7月1日起施行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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