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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苏州》市城乡规《划,管理实施《办法 ? ?。关于印?发苏州市城乡—规划管理实施—办法的通知 — (苏府〔》200?2〕:55号) 各市、!区人民?政府苏州工业园【区、苏州新区管委会!;市各委办》局(公?司)各直属单位】    【 现将苏州市城乡】规划:管理实施办法印【发,给你们请认》真贯彻执行— 《 苏州市人民【政府: :二○○二年四—月十八日 第一章! 总 》 ,则 第一条 】为,科,学,合理地制定》城乡(包《括城市、建制—。镇、村?。庄)规划加强城乡规!划管理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市规划法、江—苏省实?施〈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城—市规划法〉办法【。、国务院村庄和【集镇规划建设—管理条例、江苏省村!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条例:、苏州市城市规划】条例等?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制定本办法 】 《 第二?条 规划管理应体!现为经济《建设服务、统—一规划和分级管理】的原则;实》施政务公开和—公众参与制度 】 ? 第三条【 市?、,县级市、镇、村庄】编制和实施规划进】行规划管理必须【遵,守,本办法 【 第四条 】 苏州市《规划委员会是全【市规划工作的—领导机构决定全市】城乡建设发展的重】大方针和战略协【调、决策《市域范围内的重大】规划事?项   】  苏?州市:城市规划专》家咨询委员会负【责苏州城乡建—设发展战略和重大规!。划决策前的》咨询 苏州【。。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(以下—简称市?。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)负责全市—的城乡规划工作】。。 ,    — 各区的规划—。管理由市《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的派出机构【。负责实施》     】县级市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: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。城乡规划工》作 【 ?第,五条 城镇规划区!是指城市市区—、镇区、近》郊区及?行政区域内因—城镇建设需要实【行规划控制的区域】, :     规划】。建,设区是指城镇—总体规划确定的规】划建设?用地范围 【 —第六条 市—、县级市规》划行政?主管部门依法对城乡!(包:。括各级各类开发区、!度假区、港   !  区、风景—名胜区和《独立工?矿区等)一切建【设用地?与建设活动》。实行:统一、严格的—规,划管理《 第二章》 规?划的编制与审批 !第七条? 城镇规划—分总体规划》和详细规《划,两个层次编》制苏州市区在总【体规划基础上编【制分区规划;县【级市城区有条件的可!编制:分区规?划;村庄编制村庄】建,。设规:划 —    依》托城镇的开发—区、度假《。区、:港区、风《景名胜?区应当纳入城镇总体!规划?     苏!州市区、县级市所】在城区及其他重点城!镇的重要地区应【当编制城市设计 ! , ? 第八条— :总体规划的编制【与审批按《照下列规定执行【    】 (一)《苏,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!苏州市人民政—府负责组《织编制经苏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!者其常务委员—会审查通过报省人】民政:府同意后《转报国务《院审批 】    (二)县级!市人民政府所在城】区和应当由省人民政!。府,审,批的重点中》心镇、历史文化【名镇的总体》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!府负责组织编制【。。。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!或,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!报苏:州市人民政府同【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!审批 — ,  :。  (三)其—。他重点中心镇和苏】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!内的建制镇的总【。体规划由所》在市、县级》市规:。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会同区、镇人民【政府:组织编制经镇—人民:代,。表大会通过报县级】市、:区,人民政府同意—后转报苏《州市人民《。政府审批《其中苏州工业园区(!以下简称工业园区)!所辖建制镇由—园区管委会》和,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共同组织—编制报苏州市人民】政府审?。批:  》。   (《四)其?他,建制镇的总体规【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和镇人【民政府共《同组织编《制经镇人民代表【大会通过后报—县级市人民》政府审批并报市【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:备案   !  (五)独立的】工矿区、开发区、港!区、度假区规—划由所?在市、县级市规划行!政主管?部,门组织编制》经县级市、区人民政!府审查后报苏州【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!应当由省人》民政府审批的由苏】州市人民政府转报! 】第九条 》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!民政府组织编—。制经村民《会议讨论同意镇人】民代表大会审查苏州!市区范围内的经所】在区人民政》府同意后报市规【划行政主管》。部门:审批其?他,报县级市人民政【府审批 》  《   村庄建—设规划应当在所在镇!总体规划《指导下对《村庄的住宅、公用】设施、生产配—套设施以及环境【的建设?作出具体布置 】 :。 第十条 ! 分:区规划的编》制与审批《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】,  》 ,  (一)》苏州市规划建设区】。范围内分区规划由市!规,划,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编?制报苏?州市人民政府审批】 :     (】。二)工业《。园区:70平方公里内分区!规划由园《。。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!苏州市?。。人民政府审批并【报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》  》。   (三》)工业?园,区周边地区》规划、苏州》新区的分区规划由市!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园区》。、新:区管委?会共:同组:织编制?报苏州市《人民政府审批— 《     (四)县!级市人民《政,府所在?城区规划《建设区范《围,内的分区《规,划由:县级市规划行政【。主,管部:门组织编制》报,县级市?人民政府审批其【中城区中心》。区、:省级以上《开发区等由》县级市人《民政府同意后转【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!批, 【 第十一条 】详细规划(含—城市设计)的编制及!审批按照下列—规定执行《 :     (】。一)苏?州市规划建设区【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】。规,划由市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组织编制报苏】州市人民《政府审批已编制分】区规划的地区的详细!规划除古城等重【。要的详细规划外由市!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批 】     》(二:)工业园《区70平方公里内详!细规划由园区—管委会组织》编制报苏州》市人民?政府审?批并报市规划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备?案,  —   (三)工业园!区周边?地区、苏州》新区详细规划由【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园—区、新区管委会【。共,。同组织编制报苏州】市人民政府审—批:。 ,。     【(四)苏州市城【市规:划区范围内重点【建制镇、历史文化名!。镇的详细《。规划由所在市、【县,级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和区、镇人民政【府共同组织》编制报市、县级市人!民政府?审批其他建制镇【的详细规划由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  —  : (五?)县级?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!详,细规划由《县,级市规划《。。行政主?管部门组《织,编制报?县级市人民政府审】批其中已编制分【。区规划?的地区的详细—规划除重要的详细】规划外由县级市规划!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审批《, , ?    (六—),县级市其他》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县!级市规?划,行政主管部》门和镇人民政府共】同组织编《制报县?级市人?民政府审批》 《 第十二条! 总体规划的各项!专业规划由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—各专业主管部门【组,织编制?随同总?体规划一并报—批, : ?  :。  独立编制—与城镇建设有关【的各项?专项规划由各专业主!管部门会同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!除,国家和省《另有:规定外报所》在,。地人:民政府审批—  》   历《史文化?名城(镇)、历【史文化保护区的【保护:规划和省级以上风】。景名胜区《的规划?编制与审批按—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!行需要报国家或【省审批的规划应当经!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!同意后转报 ! : 第十三—条,。 编制城镇总体规!。。划应将规《划方案向《社会公布听》取意:见并在规《定时间内就有关【意见做出《反馈 》     编【制详细规划(含城】市设计)应当将【规划方案征求有关】单,位和公众的意见【编制城市重》要地区的详》细规划(含城市设计!)可:以举行有公众—代表参?。加的:听证会 】 ,  : 报请审批》城镇:总体:规划和详《细规划应当包括征求!意,见的结果 — 《 ?第十四条 由苏州!市人:民政:府审批或转报的城镇!总体规划《、风景?区规划、重要的详细!规划和专项规划【应当经苏州市规划委!。。。员会进行审查具【体,报批工作由市规【。划,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其中重?大规划决策前—。由苏:州市城市规》划专家?。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! 《 :。第十五条 城镇】总体规划、分—区,规划、详《细规划和村庄建【设规划根据实际情】况需:要进行?修订的由原组织编制!单位组织编制并按】原程序?报批需?要进:行局:部调整的由原组织】编,制,单位报原批准机【。关备案 》 第三章《 规划的实施【与管理? 第?十六条 城乡规】划经批?准后必须严格执【行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擅自改变】不得妨碍城乡规划的!实施 《     城】镇总体规划、分【区规划、详细—规,划和村?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!的市、县级市—。规划行?政主管部《门不得办理有关【建设:。。项目:的规划许可手续【     !市、县级市人民【政府:应当定期检查城乡规!划的:实施情?况并向同级人—民代表大会或—。者其常?务委员会报告【 》 第《十,七条 城镇—各项建设《。(含地?下设施、《管线、临时建—筑、户外广告—等,)的规划《管理:实行由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核发选址意见书【。、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、》建设工?程规划?许可证的制》度 》     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】发选址意见书—。、建:设用地规划》。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!。。划,。许可证时如》涉,及土地、环保、文】物保:护,、园林绿化、市【容环境、交》通、消防、市—政,公用、水利等应【当征得?相关部门的意见 !  《   选址》意见书、建》设用地规划许—。可证、建设》。工程规划《。许可证核发程序依照!苏州市?城市规划条例有【关规定执行 】。。     建设】工程竣工后》六个月内建设—单,位、个?人,应当报?规,划行政主管》部门:验收并报《送有关?资料建设工》程验收合格的由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核发建?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!证 》 第—十八条 》计划部门在批准【。项目建设《书前应当征求同级规!划行政主《。管部门意见在—批准 建设项目可!行性研究报告—时必须附有规划行】。政主管?。部门核发的选—址意见书 【 ,    《 未取得建设—。用地规划许可证的】。土地部?门不得批准用地出让!、租赁?和转让城镇》国有:土地使用《权必须先行制定【详细:规划并按规》划要求?进,行出:让、租赁《和转让?特殊情况确需改变】。详细规划所确定【的用地要求和—建设内?容的必须《经原审批《机关审批》    【 ,。地下:设施、管线工程需要!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!必须持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至市政!管理:部门办理道》路开挖审批手续】  》   ?。。未取得?建设:工程规划许》可证的建设、工商、!供电、供水、供【。气等部门《不得办理施工、营业!、,通电、通水》、通气?等手续  !。   未取得建【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和建《设工程规划验—收合格证的房管部】门,不得:办理产权登》记手续  ! 第十》九条 苏州市【城市规划区》范围内由市规—。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实行统《一规划管理 !     工业园区!70平方公里内【。由园区?管委会?实施规划管理需【要调整详《细规划(违规—申请)的《建设项?目和:涉及全市功能布局的!主要对外交通—干道水、电、—。气源厂及主》干,管等:重要基础设施大型】建筑和?市级公共设施的选】址、规划设》计方案和中央商贸】区、城市出入口的】城市设计报苏州市】人民政?。府审:批,市规划行《政主管?部门:参与上述建设项【目的可行性研—究、方?案论:。证或初?步设计审查—     工!业园区苏嘉杭高速公!路以东周边地区、苏!州新区范《围内地区由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!区、新区管委—会实:施部分规划管理】    【 苏州市城市规划区!内昆山、《吴江两县级市的镇】由市规划行政主【。管,部门委托《所在地县级市规划】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实施规划管理— : 》 第二十条 城!镇规划区内村庄的规!划管理实行由市、县!级,。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核】发选址意见》书、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、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!度 《     村民新!。。建、扩建、改建、】翻,。建住:房的由所在》地,。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或《者其委托的镇人【民政府核《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核发?程序依照苏州市城】市规划条例有关规】定执行 — : 第二十【一条 《县级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!。政区域内《实,施统一规划》管理其管理办法由】县级市人《民政府根据具—体情:况自行制定 】 —第二:十二条? 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?对受委?托单位的规划管理工!作负有监《督、检查、指—导的职?责   】  受委《托单位在核》发选址意《见书、建设》用地规?划许可证《、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前5个工作!日内报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审核市—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查《后认为不应》核,发的予以否决 】 受委托单位应【当在发证后15日】内将核发的选—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建?设工:程规划许可》。证向: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备》案 》 《 第二十三条— 委托工作必【须,签,订委托书规定—委托的地《域范围、《业务范围、权利、义!务、法律责任—、期:限等委?托双方必须按委托】书履行权利和—承担义?务, !第二十四条 【县级市行政区域内】在太湖、阳澄—湖保护范围》内的新建项目—、,跨行政区的各种管】线的选址由县级市规!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报苏《州市: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!苏州市?人民:政府审批省级以【上风景名胜区内永久!。性建(构)》筑物和?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镇、历史文》化保护?区保护范围内重要建!筑的选址、设—计方案?由县级市级规划【行政:主管部门《报市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!核 【第二十五条 规】划管理?应,政务公开实》施管理的规划部【门应当将规划实施】。管理的行政程序【、时限等《向社会公布将管理进!度,进行公示》 , 第:四章 执》法与监督 》 第二?十六条 《 苏州市《城市规划区内的【。。违法建?设由市规《划行政主《管部门依法行使市区!。建,成区范围相对集中规!划行政处罚权以外的!行政处?罚权 【    工业—园区苏嘉杭高速【公路以?东周边地区》、苏:州新区范围内相【。。。对集中规划行政【处罚权以外的违法】建设由工业园区、】苏州新区《规划部门负责调查】取证提出初步处【理意见?报市规划行政主【管,部门作出行政处罚】决定   !  苏州市城市规】划区:内的昆山、吴—江两县级市建制镇】。行政区范围内—的,违法建设由所在地】县级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】行政处罚权行政处】罚决定报市》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《 】 第二?十七条 苏州市市!。区范围?内妨碍公共安—全、公共《卫生、?城市交通、市—容环境?的建:法建筑由《。市规划行政主—管,部门或者市城—市管理?行政执法部门会同】。区人民?政府和市建设、市】政公用、《。园林绿化、》环境保护《、国土、公安—、工商等有关—部,门依:照苏: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!拆除:违法:。建筑的决定、苏州市!拆除违?法建筑实《施办法的有关规【定组织拆除 【 : 》第二十八《条 县级市—范围内?的违法建设》由县级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法行使行》政处罚权其中—昆,山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!使相对集中》规划:行政处罚权》以外的行《政处罚?权 ? 》第二十九条 【。市、:县,级市规划《行政主?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!被,。人民法院判决—或者被上级行政【机关:行政复议实体—。撤销并造成损失【需向公民、法人【和其他组《织赔偿损失的依【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!定执行对负有直接】。。责任的主管》人,员和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追究其行政、!经济责任构成—。犯罪的由《司法机关《。依,法,。追究:其刑事?责任? , 第五章 规 ! 则 第》三十条 《 本办法自》2002年7月1】日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