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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城乡!规划管?理实施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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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《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!理实施办《法的通知
(苏】府〔2002〕5】5号)
各市【、区人民政府苏州工!业园区、《苏,州新区管《委会;市各委办局】(公司)各直属单】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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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现将苏州【市城乡规划管理【实施办法印》发给你?们请认真贯彻执行!
—苏州市人《民政府
《。
二:○○二年四月十【八日:
:第一章 》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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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科《。学合理地制》定城乡(《包括城市、建制镇、!村庄)规《。划加强城乡规划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城市规划法、江【。苏省实施〈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市规【划法〉办法、国务】。院村庄和《集,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!、江:苏省村镇规划建设】管,理条例、《苏州市城市》。规划条例等》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制定—。本办法
》
—第二条 规划管理!应体现为《经济建设服务、统一!规划和?分级管理的原则;】实施政务公开和【。。公众参?与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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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市、》县级市、镇》、村庄编制和实施规!划进行规《划管理必须》遵守:本办法?
— 第四条 【苏,州市规划委》员会是全《市规划工作的—领导:机构决定全》。市城乡建《设发展?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!调、决?策市域范围内—的重:大规划事项—
【 苏州市城》市规划专家咨询委】员会负责《。苏州:城乡建?。设发展战略和—重大规划决》。策前的咨询— 苏州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(》以下简称市》。规划:行政:主管部?门)负责全市的【城乡规划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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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 各区的规划管【理由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的—派出机?构负责?实,施:
】县,级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的城乡【规划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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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!镇规划区是指城市】市区、镇区》、近郊区及行—政区域内因城—镇建设需《要实行规划控制的】区域?
【 ,规划:建设区是指》城,镇总体规《划确定的规》划建设用地》范围?
【 第六条 》 市、县级市规【划行政主《管部:门依:法对城乡(包括各】级各类?。开发区、《度假区、港
【 ? 区、风《景名胜区和独立工】。矿区等?)一切建《设用地与《建,设活动实行统一【、严格的《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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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章 规划的编】制与:审批
第七—条, 城镇规划分总体!规划和详细规划【两个层次编制苏【州市区在总体规【划基础?上,编制分区《规划;县级市—城区有条件的可编】制分区规划;—村庄编制村庄—建设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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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依托城镇的—开发区?、度假区、》。港,。区、:风景:名胜:区,应当纳入城镇总【体规划
! ?苏州市区、县级【市所在城区及其他】。重点城?镇的重要地区应当编!制,城市设计
—。
第八!条 总体》规划的?编制与审批按—照下列?规定:执行
! :(一:)苏州市城市—总体规划由苏州市】人民政府负责组织】编制经苏《州,。市,人民:代表大会或者其【常务:委员会?审查通过报省人民政!府同意后转报—国务院审批》
!(二)县级市人【。民政府?所在城区和》应当由省人民—政府审批《的重点中心镇、【历史文化《名镇的总体规划由县!级市人民政府—负责组织编制—经同级人民代表【大,会或者?其常务委员会审【查报苏州市人民政】府同意?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!。批
《 (三】),其他重点中心镇和】苏州市城市规—划区范围内的建【制镇的总体规划由】。所在:市、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?。门会同?区、镇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经?镇人民代表大会通】过报县?级市、区人民政府】同意后?转报苏州市》人民政府审批其【中苏州工业园区(以!下简称?工业园区)所辖建】制镇由园区管委会】和市规划《行政主?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!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!批
! (四)《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!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和镇—。。人民政府共同—组,织编制经镇人—民代表大会通过后】报县级市人民政【府审批并《报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》 》 (五?)独立的工矿区【、开发区、港区、】度假区规《划由所在《市、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!县级市、《区人民?政府审查后》报苏州市人》民政:府审批其中应当由省!人民:政府审批《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!。转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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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九条 村—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!政府:组织:编,制,经村民会议》讨论同意镇人民【代表:大会审查《苏州市区范围内的】经所:在区人?。民政府同意后—报,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审》批其他报县》级市人民政府审批!
》 ?村庄建设规》划应当在所》在镇总?体,规划指导《下对村?庄的住宅、公用设】施、生?产配:。套,设施以及《环境的建设作—出具体布置
】
》 ,第十:条 分区规划【的编制与《审批按照下列—。规,定执行
【。 》(,一)苏州市规划建】设区范围内分区规】划由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!政府审批《
》 ? (二?)工业园区70【平方公里内分区规】。划由园区管委会【组,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!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!行,政主管部门备案【。
!(三)工《业园区周边地区【规划、苏州》新区的?分区规?划由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和》园区、新区管委会共!同组:织编制?报苏州市人民政府】审批?
》 : (四)县》。级市人民政府所【在城区规划》建,设区范围内的分【区规划由县级市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报县级市】人民政?府审:批其中城区中心区、!省级:以上开发区等—由,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!后转报苏州市人民政!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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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详细规划【。(含:城市:设计)的《编,制及审批按照下列】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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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!苏州市规划建设区】范围内控制》性详细规《划由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—门组织编制报苏州】市,人民政府审批—已编制分区》规划的?。。地区:的详细规划除古【。。城等重要的详细规】划外由?市规:划,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
! ? (二)工业园区7!0平方公里》内详细规《划由园区管委会组】织编制报苏》州,。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!市规:划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备案
【 (【三)工业园》区周边地区、—苏州新区详细规【。划由市?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和—园区、新区》管委会共同组—织编制报苏州市【人民政府《审批:
? ? (四》)苏州?。市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重点建制镇!、,历史文化名》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!市,。、县级市规》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和区》、镇人民《政府共同组织编制】报市、县级市人民政!府审批其他建制【镇的详细规划由【市规:划行政?主管: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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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(五》)县级市人民政【府所在?城区详细规划由县】级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组织?编制报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审批其中—已编制?分区规划的地区的】详,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!。规划外由县级—市规:划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批《
【 (六《)县级市其他建制】镇详细规划由县级】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和镇人民政府共【同组织编制报县级市!人民政府审批【
第!十二条 总体规划!。的各项专业规划由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各专业主管部门组!织编制随同》总体规划《一并报?批,。
》 独立编【制与:城镇建设有关—的各项专项规划由各!。专业主管部门会同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编制除国家和】省另有规定外—报所在地人民—。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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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历史【文化名城(镇—),、历史文化保—护区的保护》规划和省级》以,上风景名胜区—的规划编制》与审批按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】执行需要报》国家或省《审批的规划应当经苏!州市:人民政府《审查同意后转—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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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 编!制城镇总体规划应将!规,划方:案向社会公布听取】意,见并在规定时间内】。就,有,关意:见做出反馈
! ? 编制详》细,规划:(含城?市设计)应当将【规划方案征求有关】单位和公众》的意见编制城市重要!地区的详细规划(】含,城市设计)可以举】行有公众代表参加】的听证?会
》 报请审批!城镇总体《规划和详《细规划应当包括征求!意见的结《果
! ,第十四?条 由苏州市【人民政府《审批或转报的城镇总!体规划、风景区【规划、?重要的详细规划【和,专项规划应》当经苏州《市,规划委员会进行审】查具:体报批工作由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其中重大规划决策!。前由苏州市城市规划!专家咨?询委员会组》织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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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 城镇?总体规?划、分区规》划、详细规》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根!据实际情况》需要进行修订—的,由原组织编制单位】。组织:编制:并按原程《序报批需要进行【局部调?整的由原组织编制单!位报原批《准机关备案
】第三章 规划的】实施与?管理
第十六【条 城乡规—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!执,行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不得擅《自改变?不得妨碍城乡规划的!。实施?
》 : 城镇总体规划、】分,区规划、详》细规:划和村庄建设规划】未经批准的市、县】级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不得办】理有:关建设?项目的规划许可手】。续
— ? 市:、县级市人民—。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!乡规划的实施情【况并向同级人民代】表大会或者其常【务,委员会报告—
《
《第十七条 城镇】各项建设(含地【。下设施?、管:线、临时建筑、【户外广告等)—的规划管理实—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核发选址》意见书、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、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的制度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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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规《划行政?。主,。管部门在核发选址】意见:书、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!规,划许可证时如—涉及土地、环保【、文物保护》、园林绿化、市【容环境、交》。通、消防、市政【公用、水利等应当征!。得相关部《门的意见》。
— :选址意?见书、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核发程序依照】苏州市?城市:规划条例有关—规定执行》
? 建—设工:程竣工后《六个月?内建设单位、个人】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验收并报送有】关资料建设工—程验:收合格的由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!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!合格证《
】。第十八条 计【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!设书前应当征—。求同级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意见在批准 ! 建设项《目可行性研究—报告时必须附有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核发的?。选址意见书—
】未取得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!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出!让,、,。租赁:和转让城镇国—有土地使《。。用权必须先》行制定详细规划并按!规划要求进行出【让,、租:赁和转?让特:殊情况确需改变详细!规划所确定》。的用地要《求和建设内》容的必须经原—审批机关审批—
? : 地下—设施、管线工—程需要开挖》道路的建设》单位必须持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证至市【政管理部门办—理道路开挖》。审批手续
【 : 未取得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的建设《、工商、供电—、供水、供气等部门!不得:办理施工、营业、通!电、通水、通—气等手续》
》 未《。取,得,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和建?设工:程规划验《收合格证的房管部】门不得办理产权登】记手续
—。
第十九!条 苏《州,市城市?规,划,区范围内由》市规:划行政主管》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!理,
—。。 工业园区70!平方公里内由园【区管委会《实施规划《管理需要调整—。详,。细规划(违》规申请)的建—。设项目和涉及全市功!能布局的《主要:对外交通干道水【、电、?气源厂及《主干管等重要基础设!施大:。型建筑和《市,级公共设施的选【址、规划设计方案】和中央商贸区、【城市出入《口的城市设计报苏州!市人: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!。政主管部门参与上述!建设项目《的可行性研究、【方,案论证?或初步设计》。审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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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工业园区苏嘉】杭高速公路以东周】边地区、苏州新区范!围内地区《由市规?划行:政主管部门委—托园区?、新区管《委会:实施部分规》划管:理
《 苏州市!城市规划区》内昆山、吴江两县】级市的镇由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》委托所在地县—级,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,实施规划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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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条: 城?镇规划区内村庄的】规划:管理:。实行由市、县级【市规划行政主—管,部门核发选址—意,见书:、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》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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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】民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、翻》建住房的由所在【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其委托的镇【人民政府核发—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核》发程序依《照苏州市城市规【。划条例有《。关规定执行
【
》 第二十一条【 县级市规—。划行政?主管部门《对本: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!规划管理《其管理办法》由县级市人民政府】根据具体情况自行】制定
! 第二十二—条 市规划—。。行政主?管部门对《。受委托单《位的规划管理工作负!有监督、检查、指导!的职责
— 《 受委托单—位在核?发选址意见书—、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:、建设工程规—划,许,可证前5个工作日】内报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审核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审》查后认为《不应:核发的予以否—决 受委托【。单,位,应当在发证后15日!内将核发的选址【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《可证向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备案【。
!第二:十三条 》委托工作必须签订】委托书规定委托的地!域范围、业》务范围、权利—、,义务、法律》责,任、:期限等委托双方必】须按委托书履—行权利和承担—。。义,务,
《
第二十】四条: 县级《市行政区域内在【太湖、阳澄湖保护范!围内的新建项目【、跨行政区》的各种管线》的选址由县级市规划!行政主管《部门报苏州市规【划委员会《审核后报苏》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!级,以,上风景名胜区—。内永久性建(—构)筑物和历史文化!。名城、名镇、历【。。史文化保护区—保护范围内重要建】筑的选?址、设计方》案由:县级市级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报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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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】条 规划管理【应政务公开》实施管理《的规划部门应—。当将规划《实施管理的行政程序!、时限等向社会【公布将管理进—度进行公示
】第四章 执法【与监督
第—二十六条 苏州】市城市规《划区内的《违法建?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依法行》使市:区建成区《。范,围相对集《。。中规划行《。政处:罚权:以外的行政处—罚权
! , 工:业,园区苏?嘉杭高速公路—以,东周边地《区、苏州新区—范围内相《。。对集中?规,划行政处罚权以外的!违,法建设由《。工业园区、苏州【新区规?划部门负责调查取】证提:。出初步处理意见【报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作出行—政,处罚决?定
》 苏—州市城市《规划区内的昆—山、吴江两》。县级市建制镇行政区!范围内的违》法建设?由所在地县级市【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依,法行使行《政处罚权行政处罚】决定报市规划行【政主管?。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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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! 苏州市市区范围内!妨碍公共安全、公共!卫生、城市》交通、市容环境的】建法建筑由市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【。或者市城市》管理行?政执法部门会同【区人民政《府和市建设、市【政公用、园林绿化、!。。环境保护《、国土、《公安、?工商:等有关?部门依照苏州市人】大常委会关于拆【除违法建筑的决定、!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!实,施办法的《有关规?定组:织拆除?
【 第二十八条 】 县级市范围内的】违法:建设由县级市—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行》使,行政处罚权其—中昆:山市: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行使相】对集中?规划行?政处罚?权以外的《行政处罚权》
第】二十九条 市【、县级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具体》行政行为《。被人民法院判决或】者,被上: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!实体撤销并》造成损失需向—公民、?法人和?其他组织赔偿损【失,的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!有关规定执》行对负有直》接责任?的主管?人员和直《接责:任人员依法追究【。其行政、经济责任构!成犯罪的由司法【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!责任?
第五章 — 规 》则
第三十条【 本办法自20】02年7《月1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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