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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《。 苏州市城》。乡规划?管理实施办法 【。。 关于》印发苏州市》城乡规划《管理实施《办法的通知 (苏!府〔2002〕5】5号:) 各市、区人民!政府苏州工业—园区、苏州新区【管委会;市各委【办,局(公司)各直【属单位 —     现将】苏州:市城乡规《划管理实施办—。法印: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!执行 【 苏?州市人?民政府 《 二○○二年四月十!八日 第》一章 ? 总: , 则? , 第一条 —为科学合理》地制定城乡(包括城!市、建制镇、—村庄)?规划加强城》。乡规划管理根据【中,华人民共和国城【市,规划法、《江,。苏省实施〈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市规划】法〉:办法:、国务院村》庄和集镇规划建【设管理条例、江【苏省村镇规划建设】。管理条例、苏州【市城:。。市规划条例等法律、!法规:、规章制定本办法】 — 第二条》 规?划管理应体现—为经济建设》服务:、统一规划和—分级:管理的原则;实施】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!制度 — :。 : 第三条 —市、县级市、镇、】村庄:编制和实《施,规划进行规划管【理,。必须遵守本》办法 — 《第四条 苏州【市规划委《员,会是全市《规划工?作的领导《。机构决定全》市城:乡,建设发展的重—。大方针和战》略协调、《决策市域范围—内,。的重大规《划事项 — ,    《 苏州市城市规【划专家咨询委员会】负,责苏州?城乡建设发展战略】和重大规划决—策前的咨询 】苏州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(【以下简称市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)负!责全市的城乡规【划工:作  【   各区的规【划管理由市》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的派出机》构负责实《施 》     县级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。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的城乡规划—工作 ! 第五《条 城镇》。规划区是指》城市市区、镇区、】近郊区及《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!。设需要实行》。。规划控制《的区域 】  :  规划建设区是指!城镇总体《规划确定《的规划建设用—地范:围 ? — 第六条 市、】县级市规划行—政主:管部门依法对城乡(!包括:各级各类开》发区、度假区、【港     区、!风景名胜区和独【。立工矿区等》),一切建设用地—与建设?活动实行统一、严格!的规划管理—。 , 第:二章: 规划的编制【与,审批 《第七条 城—。镇规划分总体—规划和?详细规划两个层【次编制?苏州市区在总—体规划基《础上编制分》区规划?;县级?市城区有条件—的可编制分区规划;!村庄编制村庄建设】规划 —     依—托城镇的开发区、度!假区:。、港区、风景名胜】区应当纳入城镇总体!规划 》  ? ,  苏州市区、县】。级市所在城区及【其他重?点城镇的《。。重要地区应当编制城!市设计 【 , 第》八条 总体规划】的编制与审》批按:照下列规定执行 !   》 , (一)苏州—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苏!州市人民政府负责】组织编?制经苏州市人民【。代表大会或者其常】务委员会《审查通过报》省人民?。政府同意后转—报国务?院审批《 ,    — (二)《县级市人《民政府所在城区【和应当由省》人民:政府审批的重点中心!镇、历史文》化名:镇的总?体规划由县级市人】民政府负责组织【编制:经同级人民代表【。大会或者其常—务委:员会审查《报苏州市人民—政府同?意后转报省》人民政府审》批   】 , (三)其他重点中!心镇和苏州市城市规!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!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!、县级市规划—。行政:主管部?门会同区、镇—人民政府《组,织,编制经镇人民代表】大会:。通过报县级市、区】人民政府同意后【转报苏州《市人民政府》审批其中苏州工业园!区(以下简称工业】园区:)所辖建制》镇由园区管委—会和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共同组织编制报【苏,州市人民政府—审,批 》 ,    (》四)其?他建制镇的总体【规划由县级》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!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!经镇:人,民代表大会》。通过后报县级市人】民政府审批》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 】。    《 (五)独立的工】矿区、开发》区,、港区、度假区规划!由所在市、县级市规!划行政?主管部门组织—编制经县《级市、?区人民政府》审查后报苏州市人】民政:。府审批其中应当【由省人民政》府审批的由苏州市】人民政府转报 ! 》 第九条 》 村庄建《设规划由《镇人民政《府组织编制经村【民会议讨论》同意:镇人民代表大会【审查苏?州市:区范围内的经—。所在区人《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其他报县级【市人民政府审批【 》   ? 村:庄建设规划应—当在所在镇总体规划!。指,。导下对村《。。庄,的住宅、公用设施】、生产配套》设施以及环境的建设!作出具体布》置 ? ? 第》十条 分区规划的!编制与审《批按照下列规定执】行 》     (一【),苏州市规划建设区范!围内分区《规划由市规划行【政主:。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苏!州市人民政》府审:批    ! (二)工业园区7!0平方公《里内分区规划由【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!报苏州市人》民政府?审批:并报市规《划行政?主管部门备》案:   —  (三)》工业园区周边—地区规划、苏—州新区的《分,区规划由市规—划行:政主管部门和园【区、新?区管委会共同组【织编制报苏州市人】民政府审批》 《     (四)县!级市人民政府—所在城区《规划建设区范围【内的分?。区规划由县》级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组织编制报县】级市人民政府—审批其中《城区中心区、省级】以上开发《区等由县级市人【民,政府同意后转—。报苏州市《。人民政府《审批 《 《 第十一条 】。 详细规划(含城】市设计)的编制及审!批按照?下列:规定执行《  — ,  (一)苏—州市:规划建设《区范围内控》制性详细规划由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编制报—。苏州市人《民政府审批已编【制分区规划的地区】的详细规划除—。古城:等重要的详细—规划外由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。, ?   ?  (二)工业【。园区70平方公里内!详细规划由》园区管委会组织【编制报?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!并报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备:案 ? :    《 (三)工业园【区周边地区》、苏州新区详细规划!由市: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和园区】、新区管《委会共同《组织编制报》苏州市人民政府【审批 —     (四)】苏州市城市规划区】范围内重点建制镇】、,历史:文化名镇的》详细:规划由?所在:市、县级市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和区、镇!人民:政府共同《。组织编制报市、县级!市人民政《府审批其他建—制镇的详细》规划由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审》批 《   《  (五)》县级市人《。民政府所在城区【详细规划由》县级市规划行—政主: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!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!中,已编制?分区:规划的地区的—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!细规划外由》县级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:。门审批  !   (六)县级市!其他建制镇详细规划!由县级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和镇】人民政?府共同组织》编制:报县级?市人民?政府审批 【 第十】二条 总体规【划,的各:项专业规《划由: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门会《同各专业主管部门组!织编制随同》。总体规?划一并报批 !     独立【编制与城镇建设有关!的,各项专?。项规划由各专业主管!部门会同规划行政】主管:部门组织编制除【国家和省另》有规定外《报所在地《人民政府审批 !    》 历史文化名城【(镇:)、历?史文: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!和,。省级以上《风,。景名:胜区的规划编制【。与审批按国家—和省有关规定执【。行需要?报国家或省审批的规!划应当经苏》州市人民政府—。审查同意《后转报? 】 第十?三条 ? 编制城镇总体规划!应将规划方》案向社会公布听取意!见并在规定时—间内就有关意见【做出反馈 !  :  编制详细规划】(含城?市设:计)应当将规—划方:案,征求: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!见编制?城市重要地区的详】细,规,划(:含城市设计)可以】举,行有公众代》表参加的听证—会, 》    报请审批城!镇总体?规划和详细》规划应?当包括征求意见的】结果 《 第】十四条 》由,苏州市人《民政府审批》或转报的《城镇:总体:规划、风景》区规:划、重?要的详细规》划和专项《。规划应当经苏州【市规划?委员会进行审查【具体报批工作由【市规划行政》主管:部门负责其中重【大,规划决策前》由苏州市城市规划】。专家:咨询委员《会组:。织咨询 !第十五?。条 ?城镇:总体规划《、分区规划》。、详细规《划和村庄建设规【划根据?实际情况需要进行】修订的由原组织编】制单位组织编制【并按原程序报—批需要进行局部调】整的由原组织编制单!位报:。原批准机关备案】 第三章》 规划的》实施与管理 【第十六条 城【乡规划经批准—后必须严格执行【任何单位和个人【。不得擅?自改变?不得:。。妨,碍城乡规划》的实施  !  : ,城镇:总体规划、分—区,规划:、详: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!划未:经批准?的市、县级市规划】行政主?管部门不得办理有】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许!可,。手续? 《    《市、县?级市人民政》府应:当定期检查城—乡规划的《实施情况并向—同级人民代》表大会或者其常【务,委员会报告》 : 【第十七条 城【镇,各项建设(含地【下设施、管》线、临时建筑、【。户外广告《等)的规划管—理实行?由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】选址意见《书、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、建?设,工程规?划许:可证:的制度 —     —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:在核发?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!地规划许《可证、建设工程【。规划许可证》时如涉及土》。地、环?保、文物保护、园林!绿化、市容》环,境,、,交通、消《防、市?政公用、水利等应当!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!   【 ,。 选址意见书、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、建设《工程规划许》可证:核发程序《依照苏?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有!关规定?执行 — ,。    建设工程竣!工后六?个月内建设》单位、?个人:应当报?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验收:并报送有《关资料建《设工程验收合格【的由规划行政主【管,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验收合格证 ! 第十】八条: 计划部门在【批准项目建设书前】应当征求同》级,规划行政主》管,。部,门意见在批准 【 ,建,设,。项目可?行性研究《。报告:时必须附有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】的选址意见书 !     —未取得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的【土地部?门不得批准用地【出让、?租赁和?转让城镇国有土【地使用权必须先【。行制定详《细规划并《。按,规划要求进行出让、!租赁和?转让特殊《情况确需改变详细】规划所确定的用【地要求和《建设:内,容的必须经》原审批机关审批】   — , 地下?设,施、:管线工程需要—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!必,。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至市政》。管,理,部门办?理道:路开挖审批手续【 ?  ?   未取得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建设、工【。商、供电、供水、】供气等部《。门不得办理》施工、营《。业、通?电、通水、通气【等手续 》。     未】取得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和建—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!证的:房管部门《。不,得办理?产权登?记,手续 — 第十九】条 : 苏州?市城市规《划区范围内》由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!划管理 【     工业园】区,70平方公里内由】。园区管委《会实施规划管—理需:要,调整详细规》划,(违规申请)—的,建设项目和涉及全市!。功能:布局的主《要对外交通干—道水:、电、气源》厂及主干管等重要基!础设:施大型建筑和—市级公?共设施的《选址、规划设计方案!和中:央商贸区、城—市出入口的城市设】计报: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!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参与【上述建设项目的可】行性研究、方案【论,证或初步设计—审查  】   工业园—区苏嘉杭《高速公路以》东,周边地区、苏州新区!范围内地区》由,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委托园区、新!区管委会实施—部分规划管理【     苏!州市城市规划区内】昆山、吴江两县【级市:的,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委托所》在地:县级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?。实施:。规划管?理 】 第二十》条 城镇规划【区内村庄的规划管理!实行由?市,、县级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核》发选址意见》。书、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制度【 :。 :    村民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、翻建!住房的由所在—地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或者其委托的镇】人民政?府核:发,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核发程序依】照苏: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有!关规定执行 】 《 第二十》一条: 县级市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对,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!一规划管《理其管理办法—由县级市人民—政府根据《具体情况自行制定】 《 ? 第二十二条【 市规《划,行政:主管:部,门对受委托单—位的规划管》理,工作负有监督—、,检查、指导》的职责《 ?     》受委托?单位在核发》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。前5个工《作日内报市》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!行,政,主管部门审查后【认,为不应?核,发的予以否决 !受委托单《。位应当在发》证后15日内将【核发的选《址意见书、建—。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向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? ? 第—二十三条 》 委托工作必须签订!委托书?规,定委托的地》域范围、业务范围、!权利、义务、法【律责:任、:期限等委托双方必须!按委托书履行—权利和?。。承担义务 】 《 第二十四条 【 县级市《行,。政区域?内在太湖、阳澄湖】保护范围内的新【建项目、跨行政区】的各种管线的选址由!县级市规划行政主】管,部门报苏《州,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后!报苏州市人民政府】。审批省级以》上风景名《胜区内永久》性建(构)筑物【和历史文化名城、】名镇:、历史文化》。保护区保护范围【内重要建筑的选址】、设:计方案由县级市级】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报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审核 【 第二?十五条 《 规划管理应—政,务,公开:实施:管理的规划部门【应,当将规划《实施:管理的行政程序【、时限等向社会【公布:将,管理:。进度进行公示— 第四章 【 执法与监督— 第二十》六,条 苏州》市城市规划》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市!规,划行政?主管部门依》法行使市区》建成区范围相对集中!。规划行政处罚—权以外的行政处罚】权 《。     —工业园?区苏嘉杭高速—公路以东周边地区】、苏州?新,区范围内相对集【中规划行政》处罚权?。以外的违法建设由】工业:园区、苏《州新区规划部—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!初步处理意见报【市,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?作出:行政:处罚决定 】。  :。   苏州市城市规!划区内的昆山、【吴,江两:县级市?建制镇行政》区范围内的违法建】设由所?在,地县级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!法行使?行政处罚权行政【处罚决?定报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 》 : 第》二,十七条 苏州市市!区范围内妨碍公共】安全、公共卫生、】城市交通、市—容环:境的建法建筑由市规!。划行政主管》部门:或者市城市管理行】政执法部门会同【区人:民政府和《市建设、市政公用】、园林绿《化、环境《保护、国土、—公安、?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!苏州市人《大常委会关于拆除违!法建筑的决定、苏】州市拆?除违:法建筑实施办法的有!关规定?组织拆?除, 】 第二十《八条 县级市【范围内的违法—建设由县级》市,规,。划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行使行政》处罚权其中昆山市规!划行政主《管部门依法》行使:相,对集中?规划行政处罚—权以外的行政处【罚权 !第二十九条 市、!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!。部,门,具体:行,政,。行为被人民》法院判决或者—被上级行政机—关行政复议实体撤】销并造成损》失需向公民、法人】和其他组织赔偿【损失的依照中华【。人,民共和国国家—赔偿法?有关规定执行对【负有直?接责任的主管—。人员和?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追究其行政】、经济责任构—成犯罪的由司法【。机关依法追》究其:刑事责任《 第《五章: 规 则 】 第三?十条 本办—法自20《02年7《月1日起施行 !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