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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苏—州市城乡《规划管理《实施办法 》 , 关?于印发苏州市—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!法的:通知 ? ,(苏:府〔2002〕5】5号) 各市【、区人民政府苏州工!业园:区、苏州新区—。管委会?;市各委办局—(,。公司)各直》属单位? :  《   现将苏州市城!乡,规划:管理实施办法印发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!行 】苏州市?人民:政府 二○○二年!四月十?八,日, :第一:章 总《 则 第一条!。 为科学合理地制!。定,城乡:(包括?城市、建制镇、【村,庄)规?划加强?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城市:规划法、江》苏省实施〈中华人民!共,和国:城市规划法〉—办法、?国务院村庄》和集镇规划建—设管理条《例、江苏《省村镇?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】、苏州市城市—规划条例等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制—。定本办法 》 【。第,二,。条 规划》管理:。应体:现为经济建设—服务、统《一,规划和分《级管理的原则—;实施政务公开和】公众参与制度— !第三条? 市?。、县级市、镇、村】庄编制和实施—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必!须遵守本办法 】 ? 第四》条 苏州》市规划委员会是【全市:规划工作的领—导机构决《。。定全市城乡建设发】展的重大方》针和战略协调、决策!市域范围内》的,重大规划事》项 ?     苏】州市:城市规?划专家咨询委—。员会负责《苏州城乡建设发展战!略和重大规划决策】前的咨询《 : 苏州市规划—行政主管《部门:。(以下简称市—规,划,行政:主管部门)负责【全市的城《。乡规划工作》   【  各区的规—划管:理由市规《。划行政主管部—。门的派出机构负责】实,施   】  县级市规划行】。政主:管部门负责》本行:政区:域内的城乡规划工】作 ! 第五条 —城镇规划区是指【城市:市区、镇区、近郊区!及行政区域内因城镇!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!制的区域 【。 ,    《 规划建设区是指】城镇:总体规?划,确定的?规划:建设用地《范围 【 《第六条 市—、县级?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对城乡(》包,括各级各类开发区】、度假区、港— :    区、风【。景名胜区和独立工】矿区等)一切建设】用地与建《设活动实行统一、】严格的规划管理】 第?二章 ? 规划的编制与【审批 第七—条 : 城镇规划分—。总体规划《和详细规划两—。个层次编制苏州市】区在总体规》划基础上编制—分区规划;县—级市城区有条件的可!编,制分区规划》;村庄编制村庄【建,设规划 》 :     依托城镇!的开发区、度—假区、港区、风景】名,胜区应?当纳入城《镇总:。体规划 —     苏州市!区、县级市所在【城区及其《他重点?。城镇的重要地区应当!编制城市设计【。 :。 ? 第八条 总!体,规划的编制》与审:批按照?下列规定执行 !     —(一)苏州市城市】总体规划由苏州市人!民政府?负,责组织?编制经?苏州市人民》代表大?会或者其常务—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!人民政府同》意后转报国务院审】批:    【 (二)《。县,级,。市人民?政府所在城区—和应当由省人民政府!审批的?重点中心《镇、历史文》化,名镇:的总体?规划由县级市人民】政,府负责组织》编制经同级人民【代表大?会或者其常务委员】会审查报《。苏州:市人民政府同意后】转报省人《民,政府审批 【     (【三)其?他重点中心镇和【苏州市城市》规划区?范围内的建制镇【的总体规划》由所在市、》县,级市规划《行,政主管?部门会同区》、镇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经镇人民代表大】会通过报县》级市、区人民政府】同意后转报》苏州:。市人:民政府审《批其中苏州》工业园区《(以下简称工业【园区)所辖》建制镇由《园区管?委会和?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:共同组织编制报【苏州市人民政府审】批 —    (四)其他!建制镇的总体—规划由县级市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!镇,人民政?府共同组织编—制经镇人民代表【大会通过后报县【级市人民政府审【批并报?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备案【    】 (五)独》立的工矿《区、开?发区:、,港,区、度假《区规:划由所在市、县级】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经县级市、】区人民?政府:审,查后报?苏,州市人民《政府审批《其中应当由省人民政!。府审:批的由苏州市人民政!府转报 ! 第《九条 村庄建设】规划由?镇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经村民【会议讨论同意镇【。人民代?表大会审查苏州【市区范围内》的经所在区人民政】府同意后报市规划】行政主?。管部门审批》其他报县级市人【民政:府审批 —     村庄】建设:规,划应当?在所在镇总体规划指!导下对村《庄的住宅、公—用设施?、生产配套设—施以及环境的建设作!。出具体布置 】 第【十条: 分区《规划的编《制与审批按照下列】规定:执行 【    (一)苏州!市规划建设》。区范围?内分区?规,划由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?组织:。。编制报苏州市人民】政府审批 —    — (二?)工业?园区70平方公【里内分区规划由【。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!报苏州市人民政府】审批并报市规划行】政主管?部,。门备:案   】  (三)工业【园区周边地》区规划、《苏州新区的分区规划!由市:规划:。行政主?管,部门和园区、新区】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!报苏州市人民政【府审:批,。 ?  ?   (四》),县级市?人民:政府所在《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!内的分区规划由【县级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组织【编制报?县级市人民政府审】。批,其中城区中心区、】省级以?上,开发:。区等由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同意后转报苏】州,市人民政府审批】 — 第十一条— 详?细,规划(含城》市设计)的编制【及审批按照下列规定!执行  】   (一)苏州】市规划建设区范【围内控制性》。详细规划由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编制报苏州】市人民政府审—批已编?制分区规划的—地区的详细规—划除:古城等重《要的详细规划外由】市,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审批 !     (二!)工业园区7—0平方公里内—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!。会组:织编制报《苏州:市人民政府审批【并报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    ! (:三)工?业园区周边地区、苏!州新区详细规—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和园区》。、新区管委》会,共同:组织编制《报苏:州市人民政府—审批 — ,  :  (四)苏州市】城市规?划区范围内重点【建制镇、《历史文化名镇的详细!规划:由所在市、县—级,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和区、!镇人民政府共同【组织编制报》。市、县级市人民【政府审批其他建制】镇的详?细,规划由市规划行【政,主管:部门审批 —   》  (五)》县级市?人,民政府所在城区详】细规划由县级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—门,组织编制《报县:级市人民《。政府:审批其?中已编?制分区规划的地区】的详细?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!。划外由县级市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 ?     (六!)县级市其他建制】镇详细规划》由县级市《规划行?政主管部《。门,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组!织编制报县》级市人民政府审批】 — : 第十二条 【总体规?划的:各,项专业?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各专业主管!部门组织编制随同】总体规划一并—报批: 《     独立【编制与城《镇建设有关》的各项专项》规划由各专业主【管部门会同规划【。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编制除国家】和省:另有规定外》报所在地人》民政府审批— ?    《 历:。史文化?名城(?镇)、历史文化保】护,区的保护规划—。和省级以上》风景名胜《。区的规划编制与【审批按国家和—省有关规定执行【需要报国家或省审】批的规划应》当经苏?州市人民政》。府审查同意后转【报 ! 第十三条 编制!城镇总体规》划应将?规,划方案向《社会公?布听取意见并在规】。定时:间内就有关意见做】出反馈 —     编制】详细规划(含城市设!计)应当将规划【方案征求有关单位和!公众的意《见编制?城市重要《地区:的,详细规?划(含城市设计)可!。以举行有公众—代表参加的听证会! 《    报请审【批城镇总体规划和详!细规划应当包括【征求:意见的结果 ! 》第十四条 》 由苏州《市人:民政府审批》或转报的城镇总体规!划,、风景?区规划、重要的详】细规划和专项规划】。应当经?苏州市规划委—员会进行《审查具体报批工作由!市规划行政主—。管部门负责其中重大!。规划决策前由苏州市!城,市规划专家咨询委】员会组织咨》询 — 第十五条 城镇!总体规划、》分区规划、详—细,。规划和村庄》建设规划根据实际】情况需?要进行修订的由原组!织编制单位组织编】。制并:按原程序报》批需要进《行局部?调整的由原》组织:。编制单位《报原批?准机:关备案 》 第三?章 :。 规划的实施与【管理 第十六【。条 城乡规划【经批准?后必须严格执行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擅自改变不得妨】碍城乡?规划的实施 !   ?  城镇总体规划、!分区规?划、: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!规划未经批准的【市、县级《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不?得办理有关建—设,项目的规划》许可手续》  》   市、县—。级市人民《政府:应当定?期检查?城,乡规划的《实,施情况?并向同级人民代表】大会或者其常务【委员会报告— 》 第十七条 !城镇各?项建:设(含地下设—施,、管线?、,临时建?筑、户外广告等【),的规划?管理实行由》规,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!、建设?用地规划许》可证:、建设工程》规,划许可证的制—度  【  : 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在核《发选址意见书、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、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时如涉及土地、【。环保、文《物,保,护、园林绿化、市】容环境、交通、【消防、市政公用、水!利等应当《征得相关部》门的意?见, ?  ?   ?选址: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、建设】工程:规划许可证》核发程序依》照苏州市城市规【划条例有关规定【执行 》 :    《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!月内:。建设单位《、,个,人应当报规》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验收并报送有关【资料建设工程验【收,合格的?由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!收合格证 !。 第十八条】 计?划部门在批准项目】建设:书前应当《。征求同级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意见—在批准 建设【项目:可行性研《。究报:告时必须附有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!选址意见书 【     未取!得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】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出!让、租?赁和:转让城镇国》。有土地使用权必须】先行制定详细—规划并按《规划要求进行出【让、租赁《和转让特殊情况确需!改变详细规划所【确定的用地》要求和建设内容【的必须经原审—批机关审批 【     地】下设施、管》线工程需要开—挖道路的建设单【。位必须持建》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至市:政管理部门办理道】路开挖审批》手续 《     未取!得建: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?建设:、,工商、供电、供水、!供气等部门不得【办理施工、营—业、通电、通水【、通气等手续【 《    未取得建】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,证和建设工程规划】验收合格证》的房管部门不得办】理产:权登记手续 —。。 , ? 第十九条】 苏州市城市规】划区范围《内由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实行统一【规划管?理: ? ,    工》业园区7《0平方公里内由园】区管委会实》施规划管理》需要调整《详细规划(违规申】请)的建设项目和涉!及,全,市功能布局的主要】对,外交通干道水、电、!气源厂及主》干管等?重要基?础设施大型建—筑和市级公共设【施的选址、规划设计!方案:和中央商贸区、【城市出入口的城市】设,计报苏州《。市人民?政府:审批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】上述建设项目的可】行性研究《、方案论证》或,初步设计审查—     !工业园区苏嘉—杭高速?公路:以东周边地区、苏州!新区范围《内地区由《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委托园区、新区!管委会实施部分规划!管理? ,     苏州!市城市?。规划区内昆》山,、吴江两县》级市:。的镇由市《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委?托所在?地县级市规》划,行,政主:。管部门?实施规划管理— ?。 : 第》二十条 城镇【规划区内村庄的规划!管理实?行由市、县级市【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核发选址意】。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:证,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制度《     !村民新建、》扩建:、改建、翻建—住房的由所在地规】划行:。政主:管部门?或者其?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!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核发程【序依:照苏:州市城市规划—条例有关规》定执:。。行 — 第二十一】条 : 县级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对本】行政区域内实施【统一规划管理其【管理:办法由?县级市人民政—。府根:据具体情况自—行制定 【 , 第二—十二条 市规【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对受委托单位【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有!。监,督、检?查、指导的职责 !    —。 受:委托单位在核—发选址意《见书、?。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建设工程规划】许,可证:前5个工作日—内报市规划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审《核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查后认为不】应核发的予以—否决? 受委托单位【应当在发证后15日!。内,将核发的选》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、建】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向市规划行!政,主管部门备》案 — 第二十三条! 委托工作—必,须签订委托书规【定委托的地》域范围、业》务范围、权利、义务!、法:。律,责任、期限等委托】双方必须按委托书】。履行权?。利和承担义务 】 — 第二十四》条, :县级市行政》。区域:内在太湖、阳—澄湖保护范围内的新!建,。项目、跨行》政区的各种》管线的选址》由,县级市规划行—政主管?部门报苏州》市规划?。委员会审核后—报苏: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!级以:上风景名胜区内永久!性建(?构)筑?物和历史文化—。名城:、,名镇:、历史文化保护【。区保护范围内重要】建筑的?。选址、?设,计方案由县级市级规!划行政主《管部门报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核 《 》第二十?五条 规划管【理应政务《公开实施管理的规划!部门:应当将规划》实施管理《的行政程序、时限等!。向,社会公?布将管理进度—进行公示 第】四章 ? ,执法与监督 【第二十六条》 苏州市》城市规划区内的【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依法【行使市区建成区范】围相对集中》规划行政处罚权【以外的行政处罚【权 —    工业园区苏!嘉杭高速《公路以东《周边地区、苏—州新:区范围内《相对集中规》划行政处罚权以【外的违法建》设由工业园》区、苏州新区规划】部门负责调查—取证提出初步处理】意见报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—作出:行政处罚决定—    】 苏州市《城市规划区内的【昆,。山、吴江两县级市建!制镇:行政区范围内的违】法建设由所在地县】级,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依法【行使行政《处罚:权行政处罚决定【报市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》。 》 第《二十七条 苏州市!市区范围内妨碍公共!安,。全、公共卫生、【城市交通、》市容环境的建法建】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市城市【。管理行?政执法部《门,会同区人民政—府和:。市建设、《市政公用、园林绿化!、环境保《护、:国土、公安、工商】等有关部《门依照?。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!于,拆除违?。法建筑?的决:定,、苏州市拆除—违法建筑实施办【法的:有关规定组织拆除】 《 第—二,十八:条 ?县级市?范围内的违法建设】。。。由县级?市规: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依法《行使:行,政处罚权其》中昆山市规》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依法行使相》对集中规划行—。政,处罚权以外》的行:政处罚权 】 第二》十九条 《 市、县级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具体【行政行为被人民【法院判决或者被上】级行政机关行政复】议实体撤销并造成】损失需?向公民?、法人和其他—组,织赔偿损失的依照中!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!偿法有?关规:。定执行对负有—直接责任的主管人】员和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追究》其,。行政、经济》。责任构成《犯罪的由司法—机关依?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】 第五章— 规 则 !第三十条 本【办,法自20《02:年7月1日》起,施行 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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