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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苏,州市城乡《规划管理实施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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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》发苏州市《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!法的通知《
(苏《府〔2002〕5】5,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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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?、区人民政府苏州】工业:园区、苏州新—。区,管委会;市》各委:办局(公《司)各直属单位【
》 现将苏州市!城乡规划《管理:实施办法印发—给你们请认真贯彻】。执行
—。
, 苏州市人—民,政府
二○○二】年,四月十八日
【第一章 总— , 则
第一【。条 : 为: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!(包括?城市、建制镇、【。村庄)规划加强城】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!法、:江苏:省实施〈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市【规划法〉办法—、国务院村庄—和集镇?规划:建设管理条》例、:江苏省村镇规划【建,设管理?条例、苏州市城市】规划条例等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制定本!办法
【
,。。 第二条 规划!管理应体《。现为经济建设服【务,、,统一规划和》分级管理的》原则;实施》政务公开和公—众参:与制度
】
第三条 】 ,市、县级《市、镇、村庄编【制和实施规》划进行规划管理必】须遵守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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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 《。苏州市规划委员会】。是全市规划工作的】领导机构决定全市城!乡建设?发,展的重?大方针和战略协调、!决策市域范围内的重!大规划事项
【
苏】。州市城市规划专【家咨:询委员会负责苏州】城乡建设发》展战略和《。重大规划决策前【的咨询 苏【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。门(以下简称市规划!行政:主管:部门)?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!工作
《
各】区的规划管理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:的派出机构》负责实施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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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县级市?规划:行政:主管部门《负责: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城乡:。。规,划工作
【
》第五条 城—镇规划?。区,。是指城市市区、【镇,区、近郊区及行【政,区域内因城镇—建设需要实行—规划控制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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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规划】建,设区是?指城镇总体规划确定!的规划建设》用地范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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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条 市、】县级市?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门依法对城【乡(包括各级各类】开,发,区、度假区、—港
《 区、风景【名胜区和独》立工矿区等》)一切建设用—地,与建设活动实行【统一、?严格的规《划管理
—第二章 规—划的编制与审—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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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条 《城镇规划分总—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!。个层次编《制苏州市区在—总体规?划基础上《编制分区规》。划;县级市城区有】条件的?可编制分区规划【;村:庄编制村庄建设规划!
!依托:城镇的开《发区、度假》区、:港区、风景名—。胜区应当纳》入城镇总体规划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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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苏州市【区、县级市所在城区!及其他重点城—镇的重要《地区应当编》制城市设计—
》。。
第八》条 总体规划的】编制与审批按照下】列规定执行—
《 ? (一)苏州市城市!总,体规划由《苏州市人民政府【负责:组织编制《经苏州市人》民代表大《会或者其《常务委员《会审:查,。通过报省人》民政府?。同意:后转报国务院审批】,
(!二)县?级市人民政府所在】城,区和应当《由,省人民政府审批的】重点中心镇、历【史文:化名镇?的,总体规划《由县级市人民政【。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!级人民代表大会【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!。查报苏州市人民政府!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!府审批
! : (三)其》他,重点中心镇和苏州市!城市规?划区范围《内的建制镇》的总体规《划由所在市、—县级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区、镇人民政!府组织编制》经镇人民代》表大会通过报县级市!、,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!报苏州市人》民政府审《批其中苏州工—业园:。区(以?。下简称工业》。。园区)所辖建制镇】由园区管《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?共同组织编制报苏】州,市人民政府审—批
】 (四)其他【建,制,镇的总体规划由【县级市?规划:行政主管部》门和镇人民政府【共同组织编》制经镇人《民,代表大会《。通过后报县级—市人民政府审批并】。报市规?划行政主管》部门:备案
! (五)》独立的工矿区、【开发区、港区、度假!区规划由所在市、】县级市规《划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编—制经:县级市、区》人民:政,府审查后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】。审批其?中应当由省人民政】府审批的由苏州市】人民政府转报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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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 — 村:庄建设规划由镇【人民政府组织—编制经?村民会议讨论—同意镇人民代表大会!审查:苏州市区范》围内的经所在区人民!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!行政:主管部门审批其他】报县级市人民政【府审:批
! ,村庄建?设规:划应当在所在镇总】体规划指导下—对村庄?的住:宅、公?用设:施、生产配套设【施以及环境》的建设作出具体布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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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《 分区规划的编】制与审?批按:。照下列?规定执行《
【 (一)》苏州市?规划建设区范围【内分区规划由—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报苏州》市,人民政府审批
】
? (二—)工业园《区70平方公—里内分?区规划由园区管【委会:。组织编制《报苏州?市人民政府审—。。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备《案
— (》三)工业园区周边】地区规划、苏州新区!的分区?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和园区、新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】编制报苏州》市人民?政府:审批
》 —。(四)?县,级市人?民,政府所在城区规划】建设区?范围内的分区规【划由县级市规划行】政,。。主管:部门组织编制—。报县级市人民政府】审批其中城区—中心区、《省级以上《开发:区等由县级市人民政!府同意后转报苏【。州市人民政》府审批
】
第十一【条 详《细规划(含城市设】计)的编制》及,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!行
》 (一【)苏州市《规划建?。设区范围《内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由市规划行政主】。管,部门组织编制报苏州!市人民政府审批【已编制分区规划【的地区的详细规划】除古:城等重要的详细规】划外由?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审批
】 (二)工】业园区70平方公】里内详?细规划由园区管【委会组?织编:制报苏州市人—民政府审批》并报市规《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备《案,
【 , (三)工》业园区?周边地区、苏州新】区详细?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和《园区、新区管委会共!同组织编制报—苏州市?。人民政府审批
!。 ? (四)—苏州市城市》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!制,。镇、历史文》化名:镇,的详细规划由所【在市、?县级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和区、镇!人民政府共同组织】编制报市、县级市】人,民政府审《批其他建制镇—的详细规划由—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批
! (》五)县?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!。区详细规划由县级市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编制报县—级市人民政府审批】其,中已编制《分区:规划的地区的详【细规划?除重要的详细规划】外由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审批
! 《 (?六)县?级市其他建制—镇详细规《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和镇人民】。政,府共同?组,织编制报县》级市人民政府审批】,
【 第十?二,。条 总体规划的】各项专?业规划由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各,专业:主管部门组织编制】随同总体《规划一并报批
! :。 独立编制与!城镇建设有》关的各项专项规划由!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!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除?国家和?省,另有规定外》报所在地人》民政府审《批
】 历史文化名城(!镇)、历史文—化保护区的保护【。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!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!审批按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执行需要】报国家或省》审批的?。规划应当经》苏州市?人民政府审查—同,意,后转报
【
第十三条! 编制城镇总体规!划应将规划方—案向社会公布听取意!见,并在规定时间内【就,有关意见做出—反馈
— : 编《。。制详细规划》(含:城市设计)应当将规!划方案征求有关【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编!制城市重要》地区的详《细规划(含城市设】计)可以《举行有公众代表参加!的听证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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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报请审批城镇总体!规划和?详细规划应当包括】征求意?见,的,结果?
》
第十四—条 由苏州市人】民政府审批或转报的!城镇总体规划、【风景区规划、重要】的详细规划和—专项规?划应当?经苏州市规划委【员会进?行审查具体报批工】作由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其中重大规划决】策前由苏州市—城市规划专》家咨询委员会—组织咨询
—
第十—五条 城镇总体规!划、分区《。规,划、详细规划和【村庄建设规划根【据实际情况》需,要进:行修订的由原组【织编制单位组织编】制并:按原程序报批需要进!行局部调整的—由原组织编制单位报!原批准机关备—。案
第三章【 , 规划的实施—与管理
第十六】条 城《乡,规划:经,批准后必《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《得,擅自改变不得妨【碍城乡?规划的实施
【
《 城《镇总体规《。划、分区规》划、详细规划—和村:。庄建设?规划未经《批,准的市、县》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。门不得办理有关建】设项目的规划许可】手续
】 : 市、县级》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定期检查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!并向同级人民代表】大会或者其》常务委?员会报告
【。 :
第十七条】。。 城镇各》项建设(《含,地下设施、管线【、临时建《筑,、户外广告等)的】。规划管?理实行由规》划,行政主?管部门?核发选?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:。地规划许可》。证、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的制度】
:
》 :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在核》发选址意见书、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时如涉—及土地、环保、文物!保护:、园:林绿化、《市容环境、》。交通、消防、市【政公用?、水利?等应当征得相—关部门的意见
! : , : 选址?意见书、建设—用地规划许》可证:、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核》。发程序依照苏州【市城市规划条例【有关规?定,执行?
】建设工程竣工后六】个月:内建设单位、个人】应当:。报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【验收并报送》有关资料建设工程验!。收合格的由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核发建【设工程规划》验收合格《证
【
, 第?十八条 计划【部门在批准项—。目建设?书前应当征求同级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意】。见在批准 —建,设项:目可行性研究—报告:时必须附《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核发:的选:址,意见书
!。 未《取得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证的】。土地部?门不得批准用—地出让?、租赁和转让—城镇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必,。须先行?制定详细规划—并按规划《要求进行出让—、租赁和转》让特:殊情况确需》改变详细规划所确】定的用地《要求和建设内容的】必须经原审》批机关审批
! 地下设施!、,管线工?程需要开挖》道,路的建设单位必【须持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可证至》市政管理部门—办理道路开挖—审批手续
! 未取得建】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建设、—工商、供电、供【水、供气等》部门:不得办理《施工:、营业、通电、通水!、通:气等:手续
》 未取得!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!收合格证的房—。管部门不得办—理产权登记手—续
】 第十九条 】苏,州市:城市:规划区范围内由市】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实行统一】规划管理
! 工业园【区70平《方公里内由园—区管委会实施规划管!理需要调整》详细规划(违规【申请)的建设项目和!涉及全市功》能布局的主要对外】交通:干,道水、?电、气?。源厂及主干管—等重要基础设施大】型建筑和市级公【共设施的选》址、规划设计方案和!。中央商贸《区、城市出入口【的城市设计》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!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,。参与上述建》设项目的《可行性研《究、方案论证或【初步设计审查
】
— 工:业,园区苏嘉杭高速公】路以东周边地—区、苏州新区—范围内地《区由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委托园?区、新区管委会实】施部分规划管理【
》 ? 苏州市《城市规划区内昆山】、吴江两《县级市?的镇由市规》划行政?主管部门委》托所在地县级市规】划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!
—
第二十条 !城镇规?划区内村庄的规【划管理实《行,由市、县《级市规划行》政主管?部门核发选址—意,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:规,。划许可证《制度:,
】村民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、《翻建住房的由—所在地规划行政【主管:。。部门或者其委托的】镇人民?政府: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核发程【。序依照苏州市城市规!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!
—
, 第二十一—条 ?县级:市规划?行,政,主管部门对本—行政:区域内实施统一规划!管理其管理办法【。由县级市《人民:。政府根据具》体情况?自,行,制,定
?
— 第二十二》条 ?市,规划行政主》管部:。门对受委托单位的】规划管理《工作负有监督、【检查、指导的职责】
? 《 受委托单位在核!发选址意见书、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前5个》工作日内报》市规划?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审核市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后认为《。不,应核:发的予?以否决 受委】托单位应当在发【证后15日内将【核发的?选址意见《书,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,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向市规划行政主!。管部门备案
【
第】二,十三条 委托工】作必须签订委托【书规定委托的地域范!围、业?务范:围、权利、义—务、法律《责任、期限等—委托双方必》须按委托书履行权】利和承?担义:务:。
,。
,
第二】十四条 县—。级市行政区域内在太!湖,、阳澄湖保护—范,围内的新《建项目、跨行—政区的各种管线的选!址由县级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—报苏州市规划—委员:会审:核后报苏州市—人,民政府审《批省:级以上风景》名胜区内永久性【建(构)筑物和历史!文化名城、名—镇、历史文化保护】区,保,护范围内重要建筑】的选址、设计方案由!县级:市级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报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审核
!
第二十五条【 规划管理应政】务,。公开实施管理的【规划:部门应当将规划【实,施管理的行政程【序、时限等向社会】公布将管理进—度进行公示—
第四章 【。执法与监督
第二!十六条 苏—。州市城市规》划,区内的违法》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依法》行使市?区建成区范围相对集!。中规:划行政处罚权以【外的行政处罚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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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工,业园:区苏嘉杭高速公【。路以东周边地区、】苏州新区范围内相】对集中规划行政【。处,罚权以外的违法建】设由工业园区、苏州!新区规划部门负【。责调查取证提出【初步处理意见报市规!划行: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!处,罚,决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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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!市城市规划区—内的昆山、吴江【两县级?。市建:制镇行政《区范:。围内的违法》建设由所在》地县级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?门依法行使行—政处罚权行》政处罚决定报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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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》七条 苏州市市区!范围内妨碍公共【安,全、公共卫生、城】市交通、市容环境】的建法建筑由市【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或者—市,。城市管理行》政执法部门会—同区人民政》府和:市建设、市政—公用、园林绿化、环!境保护、国土—、公安、工商等有】关部门依照苏—州市人?大常委会关于拆除】违,法建:筑的决?定、苏州市拆除违法!建筑实施办法的【有,关规定?组织拆?除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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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八,条 县级市—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】由县级市规》划行政主管》部,门依法行使》。行政处罚权》其中昆山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规!划,行政处罚权以外【的行政?处罚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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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市!、县级市规划行政主!。管部门具体》行政行为被人民法】院判决或者被—上级行政机关行【政复议实《体撤销并造成损失】需向公民、法人和其!。他组织赔偿》损,失的:依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】规定执行对》负有直接责》任的主管人员和直】接责:任人员依法追究【其行政?、,经济责任构成—。犯罪的?由司法?机关:依法追究其刑事责】任
《第五章 规 【 则
第三十条! 本办法自2【002?年7月1《日起施?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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