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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:苏州市城乡》规,。划管:理实施办法 【。 关于印发—苏州市城乡规划管】。理,实施办法的通知 】 (苏府〔2002!〕55号)》 , 各市、《区人民政府苏—州,工业园区、》苏,州新区管《委会;市各委—办局(公司)各【直属单位 —     现将!苏,州市城乡规划管【理实施办《法印发给你们请认】真贯彻执行—: , 苏《州市人?民政府 二○○二!年四月十八日 第!一章 总 【 则: 第一条 为】科学合理地》制定:。城乡:。(,包括城市、》建制镇?、,村庄)规《划加强城乡规—划管理根据中华【人,民共和国城市规【划法、江苏省实【施〈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》市规划法〉办法【、国务院村》庄,和,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!例、江苏省村—镇规划建设管理条】例,、苏州市城市规划】。条例等法《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制定本》办法: — 第?二条: 规划管理应体现!为经济建设服务、】统一规划《和分级?管理的原则;实【施政务公开》和公众?参与制度 】 》。第三:条 市、县级市、!镇,、村庄?编制和实施规—划进行规划管理必】须遵守?本,办,法, 【 第四条 —苏州市规划委—员会:。是全:。市,规划工作的领导机】构决定全市》城,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!针和战?略协调、决策市域】范围内的重大规划】事项  】 , ,。。 苏州市城市规【划专:家咨询?委员会负责苏—州城乡建设发—展战:略和重大规划—决策前的咨询【 苏州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(【以,下,简称市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)负:责全:市的:城乡规?划工作 》   》  :各区的规划管理由市!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的派:出机构负责》实施: 《     县级【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,负责本?行政区域《内的:城乡规划工作 ! 》 第五条 城镇】规划区是指》城市:市区、?。镇区、?。近郊区及《行,政区域内《因城镇建设》需要实行规划—控制的区域 !     规划建】设区是指城》镇总体规划》确定的规《划建设?用地范?围 】 第?六条 市、—县级市规《划行:。。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!。乡(包?括各级各类开发区、!度假区、港   !。  :区、风景名胜—区和独立工》矿区等)一切建设用!地与:建设活动实行统一、!严格的规划管理】 第二章 — 规划的编制与审】批 第七条 】城镇规划《分总体规划和详【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!。苏州市区在总体【规划基?础上编制分》区规划;县级—市城区有条件的可】编,制分区规划;村庄】编,制村:庄,建,。设规划?。 ?     依托城!。镇的:开发区、度》假区、港区》、风景名《胜区:应当纳?入城镇总体》规划: 》    《苏州市区、县级【。市所在城《区及:其他重点城镇—的重要?地区应当编制城市设!计 ? — 第八条《 总体规划—。的编制与审批按【照,下,列规定执《行 ?     (】一,)苏州市城》市总体规划由苏州】市人:民政府负责组织编】制经苏州市人民【代表:大会:或者其?常务委员会审—查通过报《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!。报国务?院审批?   【 , ,(二)县级市人【民政府所在城区和】应当由省人》民政府审批的—重点中心《镇、历史文化名【镇的总体规划由【县级市人《民政府负《责,组织编制经同级【人民代?表大:会或者其常务委员】会审查报苏州市人民!政府同意后转报【。省人民政府审批 !   》  (三《),其他重点中心镇【。和苏州?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!的建:制镇的总体规划由】所在市、县级—市规划行《政主:管部门会同区—。。。、镇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经《镇人:民代表大会》通,过,报县级市、》区人民?政府同?。意后转报苏》。州市人民《政府审批其中—苏州工业园区(以下!简称:工业:园区)?所,辖建制镇由园区【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!。主管部门共同组织】编,制报苏州市人民【政府:审批   !。。 , (四)《其他建制镇的总【体规划?由县:级,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和镇人民政》府共同组织编制经】镇人民代《表大会通过后报县】级市人民政府审批】并报市?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   !  (五)独立【的,工矿区、开发—区,、港区、度假区规划!由所在?市、县级市规划行】政主:。管部门组织编制【经县级市、区—人,民政府审查后报【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!其,中应当由《省人民?政府:审批的由苏》州市人民政府转报】 【 , 第九条 》 村庄建《设规划由镇人民政】府组织编制经村【民会议讨论》同意镇人民代—表大会审查苏州市】区,范围内的经所—在区人民政府同意】后报市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其他《报县级市人民政【府审批《     】村,庄,建设规划应当在所】。在镇:总体规划《指导下对村庄的住宅!、公用?设施、生产配套【设施以及环境的建设!作出:具体布?置 》 , 第》十条 分区规划的!编制:与审批按照下—列规定执行— :  ?  : (一)苏州市规】划,建设区范《围内分区规划由市规!。划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编制报苏州市【人民政府审批 !   《  (二《。)工业园《。区70?。平方公里内分—区规划由园区管委会!组,织编制报苏》州市人民政》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备—案 《   《  (三)工—业园区周边》地区:规划、?苏州新区的分—区规划由市规划【行,政,主管部门和》园区、新区管委会共!同组织?编制报苏州市—人民政府审批— : ?。    (》四)县级市人民政】府所在城《区规划建设区范围】内的:。分,区,规划由县级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》组织编制报县级【市人民政《府审批其中城—区中心区、省级【以上开?发区:等由县级市人民【政府同意后转报苏州!市人民?政府审批》 》 ?第十一?条 详细规划【(含城?市设计)的编制及】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!行,。 ?。     —(一)苏州市规【划建设区《。。范围:内控制性详》细,规划由市规》划行政主《管,部门组织《。。编制报苏州市—人民政府审》批已编制分区规【划的地区的》详,细规划除古城等重】要的详细规划—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审批 】     》(,二)工业《园区70平方—公里内详细》规划由园《区,管委会组织编制报苏!。州市人民政府—审批并报市》。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:备案 【  :  (三)工业园区!周边:地区、苏州新区详】细规划由市规划【行,政主管部《门和园区、新区管委!会共:同组织编制报—苏州市人民政—府审批?,  》   (四)苏州市!城市规划《区范围?内重点建制镇、【历史文化名镇的详细!规划由所在市、县】级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区、镇—人民政府共》。同组织编制报市【、县级市《人民政府《。审批其他建制镇的】详细规划由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审批   !  (?五)县级市人民政府!所在城?区,详细规划由县—级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,门组织编制报—县,级,市,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】。已编制分区规划的地!区的详细《规,划,除,重要的?详细规划外由县【级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  —   (《六,。)县级?市其他建制镇详【细规划?由,县级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和镇—人民政府共同组【。织,编,制报县级市人民【政府审批 】 》第十二条 —总体规?划的各项专业规【划由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《会同各专《业主:管部门组织编制【随同总体《规划一并报批 !     独立】编制与城镇建—设有关?的各项专项规—划由: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!。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组织编制除—国家和省另》有规定外报所在【地人民政府审批【     !历史文化名城(【。镇)、?历史文?。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!和省级以上风景名】胜区的?规划编?制与:审批按国家和—省有关规定执—行需要报《国家或省审批—的规:划,应当经苏州市人民政!府审查同意后转报! ? 第十三条! 编制城镇总体】规划应将《规划方案《向社会公《布听取意见并在规定!时间内就有》。。关意见做《出,反馈?    【 编制详细规划(含!城市设?计)应当将规划方案!征求有关单位—。和,公,众的意见编制城【市重要地区》的详细规划(—含城市设《计)可?以举行有公众—。代表参加的听证会】 ?     报请】审批城镇总》体规划和详细—规划应当包括—征求意?见的结果 【 , : 第十》四条 由苏州市人!民政府?审批或转报》的城镇总体规划、风!景区规划、重要【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!划应:当经苏州市规划委员!会进行审查具体报】批工作由市规划【。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其中重大—规,划决策前由苏州市】城市规划专家咨【询委员会组织—咨询 ? :。。 第十五条 】 城镇总体规划、分!区规划、详细—规划和村庄建—设规:划根据实际情况需】要进行修《订的由原组织—编制单?位,组织:编制并按原程—。序,报批需要进行局部】调整的由原》组织编制单位报【原批准机关备案】 第三章 — 规:划的实施《与管理 第十六】条 : 城乡规划经批【准后必须严格执【行任: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】不得妨碍城乡规划】的实施 【   ?  城镇总体规划、!分区:规划、详细》。规划和?村庄建设规划未经】批准:的市、县《。级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:不得办理《有关建设项》目的规划许可手【。续 》。     市、县级!市,人民政府应当定期】检查城乡规》划的实施情》况并向同级人民【代表大会或者—。其常务委员会报【告 】 第十七条 城!。镇各项?建设(含地》下设施、管线、临】时建筑、户外—广告等)的规划管】理实行?由规划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核发选《址意见书、建设【用地规划许》可证、?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的,制度 ?   —  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在核发选址—意见书、建设—用地规划《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时如【涉及土地、环保、】文物保护、园林绿】化、市容《环境、交《通、消防、市政公】。用、水利等应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意!见: ?     选—址意:见书、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核《发程序依照苏—。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有!关规定执行》 《   ? , 建设工程竣工后六!个月内?建设单位、》个人应当报规—。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!并报送?有关资料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!由规划行政主管【。部门核发建设工【程规划验收合格证! 第!十八条 计划部】门在批准项目—建设书前应当征求同!级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意见在批准【 建?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!告时必须附有规划】行政:主管部门核发—的选址意《见书   !  未取得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的土地部门不—得批准用《地出让?、租赁?和转让城镇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必须先《行,制定详?细规划?并按规划要求—。进行出让、租赁和转!让特殊情况确需改变!详细规划所确定【的用地要求》和建设?。内容的必须经原【审批机关审》批   】  地?。下设施、管线工【程需要开挖道—。路,。的,建设单位必须持建】设工:。程规划?许可证?至市政管理部门办】理道路开挖》审批手?续  【  : 未取?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的【建设:、工商、供》电,、供水、供气—等部门?。不,得办理施工、—营业:、通电、《通,水、通气等手续 ! , :    《未取得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和建设工》程规划验收》合格证的《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!权登记手《续, 》 第十—九条 苏州—市,城市:规,划区范围内由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实行统《一,规,划,管理 《    —。 工业园区7—0,平方公里内由园区】管委会实《施规划管理需—要调整详细规划【(违规申请)的建设!项目和涉《及,全市功能布》。局的主要对外交【通,干道水、电、—气源厂及主干管【等重要基础设施大型!建筑和市级公共【设施的选址、规划】设计方?案和中央商》贸区、城市出入口的!城市设计报苏州【市人民政府审批市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!与上述建设》项目的可行性—研究、方案》论证或初步设计【审查  】。 ,  工业园区苏嘉杭!高速公路以东周边地!区、苏州新》区范围内地区由市】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》委托园区、》新区管委会实施部】分规划?管理 —  :   苏《州市城市规》划,区内昆?山、吴江两》县,级市的镇由市—规,划行政?主管部?。。。门委托所在地县级】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!划管理 !。 : 第:二十条 》。城镇规划《区,内村庄的规划管理】实行由市、》县级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?门核发?选址: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!。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制度【 : :     村民新】建、:。扩建、?。改建、翻建住房【的由所在地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其委托的镇人民政】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核发》。。程序依照苏州—市城市规划条—例有关规定执行】 , ? 第二—十一条? ,。 县级市规》。划行政主《管部:门对本行政区域【内,实施统?。。一规划?管理其管理办—。法,由县级市人民—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!行制定 】 , 第二十二条】 市?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:对受委托单位的规】。划管理工作负有【监督、?检查、指导的职【责 —。    受委托单】位在核发选》。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,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证前5个工作日内!报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》审查后认《为不应核发的予【以否决 受委】托,单位应?。当在发证后》15日内将核发的选!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规划许?可证:、建设工程规划【。许可证向《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 —。 — 第二十三条 委!。托工作必须》签订:委托:书规定委《托的地?域范围、业务范【围、权利、义务、法!律责任?。、期限等委托双方】必须按委托书履行】权利和?承担义务 ! 第二十【四条: 县级《市行政区域内在太湖!、阳澄湖保护范围】内的新?建项目?、,跨行政区的各—种,管线的选址》由县级?市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报】苏州市规划委—。。。员会审?核后报苏州市人民】政府审批省级以上风!。景,名胜区内永》久性建(《构)筑物和历史文】化名城、名镇—。、历: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!。围内重要《建筑的选址、设计】方案由县级市级规】划行:政主:管部门?报市规划行政—主,管部:门审核 — 第二十五条 ! 规划管理应政务】公,开实施管理的规【划,部,门应当将规划实施】管理的?行政程?序、时限等向社会公!布将管理进度进行】公示 》第四章 》。执法与监督 【第,二十六条 苏州】市城市规划》。区内的违法建设【由市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法行使市区建【成,。区范围相对》集中规?划行政处罚权—以外的行《政处罚权 — ?    工业园区苏!嘉,杭,高速公路以东周边地!区,、苏州新区范围内相!对集中规划行政处】罚权以?外的违法建设—由工业园区、苏【州新区规划部门【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初!步处理意见报市规划!行政: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!罚决定?    】 苏州市《城,市规划区《。内,的昆山、《吴江两?。县,。级市建制镇行—政区范围内》的违法建设由所【在地:县级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依法行—使行政处罚》权行政处罚决定报市!规划行政《主管部?。门备案 》 ,。 : ? 第二十七条 苏!州市市区范》围内妨碍公共安全、!公共卫生、城市【交通、市容环境的】建,法建:筑由市规划》行,政主管?部门:或者:市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部门会同—区人民政府和市建】设、市政公用、园林!。绿化、环境保护、国!土、:公安、工商等有【关部门依照苏州市人!大常委会关》于拆除违法建筑的】决定、?苏州市?拆除违?法建筑实施》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!拆除 【 第二十八】。条 县《级市范围内的违法】建设由县级市规【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依法行使行政】处,罚权其?中,昆山市规《划行政?主,。管部门依法》行使相对《集中:规,划行政处罚权以【外的行政处》。罚权 《 , 第二十【九条 市》、县级?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具体【行政行为被人—民法院判《决或者被上》级行政机关行—政复:议实体撤销并造【成损:失需向?公民、法人和其【他组织赔《。偿,。损失的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国家赔【偿法有关规定执行】对负有直接责任【的主管?人员和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追《究其:行政、经济责任构】。成,犯罪的由司法机【关依法追《究其刑事责任【 第?五章 规 】则 第三十—条 ?本办法自《。。2002年》7月1日起施行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