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? : ? 苏州?市城乡?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! 关于印发【苏州市城乡规—划管理实施办法的】通知 ? (苏?府〔20《02〕55》号) 各市、区人!民政:府,苏州工业园区—、苏州?新区管委会;市各委!办局(公司)各【直属单位 】    《 现将苏州市—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】认真贯彻执行— 【。。苏州市人民政—府 二○○二年四!月,十八日 》第一章? 总 》 ,则, 第一条》 为科《学合理地制定城乡】(包括城市》、建:。。制镇、村庄)规划】加强城乡规》划管理根《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城《市规划法、江苏省】实施〈中华》人民:共和国城市规—划法〉办《法、国务院村庄和】集镇规划建设—管理条?例、江苏《省村镇规划》建设管?理条例、苏州市城市!规划条例等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制】定本办法 — ? :。 第二条 》 规划管理应—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!、统一规划》和分级管理的原则】;实施政务》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! : , —。第三条 市、县级!市、镇?、,村庄:编制和实施》规,划,进行规划管理必【须遵守本《。办法 《 第四】条 苏州市规划】委员会是全市—。规,划工作的领导机构】决定全市城乡建设】发展的重《大方针?和战略协调、—决策市域范围—内的重大《规划事项 !    苏州市城】市规划专《家咨:询委员会负责—苏州城乡建设—发展战略和重大【规,划决策前的咨询【。 : 苏州市《规,划,行政主管部门(【。以下简称市规—划行政主《管部门)负责—全市的城乡规划【工作   ! , 各区的规划管【理,由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的派出机构负】责实施《。 ?     县级【市规:划行政?主管部?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的:城乡规?。划工作 】 第》。五条 城镇规【划区是指城市市区、!镇区、近郊区及【行政区域内因城【镇建设需要》实行:规划控制的区域】     规!划,建设区是指城镇总】体规划确定的规【划建设用地范围】。 】第六条 》市、县级市规划【。行政主?管部门依《法对城乡(包括各】级各:类开发区、度假【区、港   【  区、风景名胜区!和独立工矿区等)】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!。活动实?行统一、严格的规】划管理? 第二章 规!划的编制与审批 】 第七条 城镇规!划分总体规》。。划和详?。细规划两个层—次编制苏州市—区在总体规划基础上!编制分区《规划;县级市城区有!条件的可编》。制分区规《划;村?庄编制村庄》建设规?划 《  ?   依托城镇【的开发区《、度假区、港—区、风景名胜区应】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!,     】苏州市区、县级市所!在城区及其》他,重点城镇的》重,要地区应当编制城】市设计 】 第八条 !总体规划的编制与】审批按照《下列规定执行【 《    《。(一)苏州市城【市总体规划由苏【州市人民政府负责】组织编制经苏州市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】其,常务委员会审查通】过报省?人民政府同意—后转报国务》院审批  !   (《二)县级市人民政府!所在:城区和?应当由?省人民政府审批【的,重点中心镇、历史文!化名镇的总》。。体规划由《县级市人《民政:。府负责组织编制【经,同级人民代》表大会或者其常务】委员会审查报苏州】市人民政府同意后】。转报:。省人民政府审—批   】。 , (三)其他重点中!心镇和苏州市城市规!划区范围内》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!由所在市、县—级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会同【区、镇人民政府组】织编制经镇》人民代表大》会通过报县》级市、区人民政【府同意后转报—苏州市人民》政府审批其中苏州工!。业园区(以下—简称工?业园区)《所辖建制镇》由园区管委会和【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共同【组织编制报苏州市】人民政府审批 】    —。 (四?)其他建制镇的【总体:规划由县级市—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和镇人民【政府共同组织编制经!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!后报县级市》人民政府《审,批并报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 】   》  :(,五)独立的》。。工矿:区、开?发,区、:港区、?度假区?规划由?所在市、《县级市?规划行政《主管:部门组织编制经【县,级市、区人民政府审!查后报苏《州市人?民,政府审?批其中应当由省人】。。民政府审批的—由苏州市人》民政府?转报 》 》 第九条《 村庄建》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!组织编制《经村:民,会议讨论同意镇人】民代表大会审查【苏州市区《范围内的经所在【区人:民政府同《意后报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?门,审批:其他报县级》市人民政《府审批?  —。   村庄建设规划!应当在?所在:镇,总体规划指导下对】村庄的住宅、公【。。用设施、生产—配套设施以及环【境的建设作出具【体布置 — 第【十条 分区规划的!编制与审批按照【下列规定执》行    ! (:。一)苏州市规划建设!区范围?内分区规《划由市规划行政【主,管部门组织编—制报苏州《市人民政府》审批  】   (二)工业】。园,。区70平方公里内分!区规划由园》区管委会《组织:编制报苏州市人【民政府?审批并报《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备案【  —   (三)工业】。园区周边《地区规划、苏州【。新区的?分区规?划由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和—园区:、新:区管委会共同组【织编制报苏州—市人民政府》审批 — ,    《(四)?县级:市,人民:政府所在城》区规划建设》区范围内的分区【规划由县级市规【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组织编制报》县级市人民政府审】批其中城区中—心区、省级以上【开发区等由县—级,市人民政府同—意后转报苏》州市人民政府—审批 — 第十一】条 ?详,细规划(《含,城市设?计)的编制及审批】按照下列规定执【行:     (!一)苏州市规划建】设区范围内控—制性详细规划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组织编制报—苏州市人《民政:府审批已《编制分区规划—。的地区的详细规划】除古城等重要的详】细规划外由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】。 《     》(二)工业》园区70平方公里内!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!。会组织编《制报苏州市》。。人民政府审批—。并,报市规划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备案》 ?     —(三)工业园区周边!地,区、苏州新区详细】规划由市规划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园区》、,新区:管,委会共同组织编制报!苏州市人民政府审】批 》   ?  (四)苏—州市城?市规划?区范围?内,重点建制镇、—历史文化名镇的详细!规划由所在市、县】级市规划行》政,主管:。部,门和区、镇人民政府!共同组织《编,制报市、县级市【人民政府审批—其他建制镇》的详细规划》由,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审批 —  :   (五)县【。。级市人民政府所【在城区详细规划【由县级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报县级【市人民政府》审批其中已编制【。分区规划的地区【的详细规划除重要】的详细?规划外由县级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 ?     (】六)县?。级市其他建》制镇详细规划—由县级?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和镇人【民,政府共?同组织?编制报?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!, — 第十二条— , 总体规划》。的各项专业规—划,由,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各专业主【管部门组织》编制随同总》体规划?一并报批 !    独立—编制:与城镇?建设有关的各项【专项规划由各—专业:主管:部门会同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—组织编制除国—家,和省另有规定外【报所在地《。人民政府审》批 《。  ?   历史》文化名城(》镇)、?历,史文化保护区—的保护规划和省【级以上风景名胜区】的规:划,编制与审批按—国家和省有关—规定:。。。执行需要报国—家,或省审批的规划应】。当经苏州市人—民政府审查同—意后转报 【 第十】。。三条 《编制城镇《总体规?划,应,将规划方案》向社:会公布听取意—见,。并在规定时间内【就有关意见》做出反馈》   —  编制详》细规划(含城市设计!)应当将《。规划方案征求—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!见编制?城市重要地区—。的详细规划(—含城市设计)可以】举行有公众代表参加!的听证会 —  《   报《请审批城镇总—体规划和详细规划】应当包括征求意【见的:。结,果 ? 《。。。 ?第十四条 》 由苏州市人民政府!。审批:。或转报的城》镇总:体规划、《风景区规划、—重要:的详细规划和专【项规:。划应当经苏州—市规划委员会进行】审查具?体报批工作由—市规划?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重!大规划决策前由【苏州:市城市规《划,。专家咨?询委员会《组织咨询《 : 《第十五?。条 城镇》总体规划、分—区规划、详细规【划和村庄建设—。规划根?据实际情况需要进】行修订?的由原组《。织编制单位组织【编制并?按,原程序报《批,需要进行《局部:。调整的由原组织【编制单位报原批【准机关备案 【 ,第三章 规—划的实?施与管理《 第十六条 】城乡:规划经批准后必【。须严格执行任何【单位:和,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!得妨碍城乡规划【的实施 【    《 城镇总体规划、】分区:规划:、详:细规划和村》庄建设规划未经批】准的市、《县级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。不得办理有》关,。建,设,项目的规划许可【手续 》 :   ? 市、县级市人民政!府应当?定期:检,查,。城乡规?划的实施情况—并向同级人民代表】大会或者其常—务委员会《报告 《 — 第十七条 【城镇各项建》。设(含地下设施【、管线、《临时:建筑、户外广告等)!的规划管理实行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核发选址意见书、建!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的制度 —。   》。  规划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在核《发选址意《见书、建《设用地规《。划,许,可证、建《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时如涉及【土地、环保、文物】保护、园林绿化【、市容环境、—交通、消防、—市政公用、水利等应!当征得?相关部门《的,意见? : :   ? 选址意见书—。、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建设?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核《发程:。序依照苏州市城市】规,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!     !建设:工程:竣,。工后六个月内—建设单?位、个人应当报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!。有关:资料建设工程验【收,合格的由规划行【政主:管部门核发》建设工程《规划验收合格—证,, , 第】十八条 《。 计:划部门在批准项【目建设书前应当【征求同级规划行政主!管部:门意见在批准 【。 建设项目可—行性研究报告—时必须附有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—核,发的选?。址意见书 【     未取得!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!门不得批准用地【。出,。让、:租赁和转让城—镇国:有土地使用权必【须先行制定详—细,规划并按规划要求进!行出让、租赁和转】让特殊情况确需【改变详?细规划所确定的【。用地要求和建设内】容的必须经原审批】机关审批》     】地,下设:施、管线工程需要开!挖道路的建》设,单位必?须,。持建: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至市政管!理部:门办理道路开—挖审:批,手续 《     未】取,得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证的建【设、工商、》。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】等部门不得办—理施工、营业、【通电、通水、通气等!手续: ? :  :  未取得建设工】程规划?许可证和建设—工程规划验收合【格证的房《。管部门不得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!  】第十九条 》 ,苏州市城《市规:划区:范围内由市规划【行政:主管部门实》行统:一规划?管,理 —   ? 工业园区》。70平方公里—内,。由园区管委会实施规!划管理?需要调整《详细规划(违规申】请)的建设项—目和涉及全市功能布!局,。的主要对外交通干】。道水、电《、气源厂及主—干管等?重要:基础:设施大型建筑—和市级公共》设施的选址》、,规划设计方案和【中央商贸区、—城市出入口的城市】设计报苏州》市人民政《。。府,审批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参与上述建设项】目的可行性》研,究、方?案论证或初步设计审!查 —    工业—园区苏嘉《杭高速公路以东【周边地区、》苏州新区《范,围内:地区由市规划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委托园—。区、新区管委会实】施部分规《划管理 —     苏州市!城市规划区》内昆山、吴》江两县?级市的镇《。由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县!级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实施规—划管理 】 第》二十条 》城镇规划区内村庄的!规划管理《实行:由市:、县级市《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核发选址—意见:书、建设用地规【。划许可证、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制度《     !村民新?建、扩建《、改建、《。翻建:住,房的由所在地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。其委托的镇人—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《证核发程序》依照苏州市城市规】划条例有《关规定执行 ! 第二十一!条 县级》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对本—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!规划管理其管—理办法由县级市人】民政府?根据具体情》况,自行制定 【 ? : 第二十《二条 市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对受【。。委托单?位的规划管》理工作?负有监督、检—查、指导的》职责 《    —。 受委托《单位在核发》选址意?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!。许可证、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前5】个工作日内报市规】划,。。行政主管部门审【。核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审》。查后认为《不,应核发?的予以否《决 受委—托单位应当》在发证后15日内】将,核发的选《址意见书《、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》证向:。市,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: : 第二!十三条 委—。。托工作必须》签订委?托书规?定委托的地域范【围、业务范围、【权利、?。义务、法律责—任、期限等委托双方!必须:按委:托书履行《。权,利和承担《义务 ! 第二十四条【 :县级市行《政区域内在太—湖、:阳澄湖保护范围内】的新:建项目、跨行政区】。的各种管线的选址】由县级市规划—行政:主管部门《报苏州?市,规划委员会审核【。后报苏?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!级以:上风:。景名胜?区,内永久性《建(构)筑物和历】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!历史文?。化保护区保》。护范围内重要建筑】的选址?、设计?方案由县级》市级规划行政主【管,部门报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核 — , 第二十》五条 规划管【理应政务公开实施】管理的规划部—门应当将规划实【施管:理的行政程》序,、时限等《向社会公《布将管理进度进【行公:示, 第四章 【 执法与监督— 第二十六条 】 苏州?市,城市规划《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市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!法行使市区建成【区范围相对》集中规划行政处罚】权以外的行政处罚】权   】 , 工业园区苏嘉杭】高速公?路以东周边》地区、苏州》新区范围内》相对:集,中规划行政处—罚权以?外的违法《建设由工《业园区、苏州新【区规划部门负—责调查?取,证提出初步处—。理意:见报市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门作》出行政处罚决定】     苏!州市城市规划区内】的昆山?、吴江?两县级市建制镇【行,政区范围内的违【法,。建设由所在地县【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。门依法行使行政【处罚权行政处罚【决定报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 ! ,。 第二十七条!。 :苏州市?市区范围内妨碍公】共安全、《公共卫生、城市【交通、市容》环境的建法建筑【由,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或者市?城市管理行》政执法部门》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!建设、市《政公用、园林—绿,化、:环境保护《、国土、公安、工商!等有关部门依照苏】州,市人大?常委会关于拆除【违法建筑的决定【、苏州市拆》除违法建筑实—施办法的《有关规定组织—拆,除, 《 ? 第二十》八条 县》级市范围内》的违法建设由县级市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!法行使行政》处罚:权其中昆《山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依法行【使相对集中》规划行政《处罚权?以外的行《政处罚权 【 : :第二十九条 市】、县级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具体行—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!决,。或者被上级行政机关!行,政复议实体撤—销,并造成损失需向公】民、法?人和其他《组织赔?偿损失的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国:。家赔偿法《有关规定执行对负有!直接责任的主管【人员:和直接责任人—员,依法追究其》行政:、经济责《任构成犯罪的由司】法机关?依法追究《其,刑事责任 第五!章, 规 《 则? , 第三十条 本】办法自?2002《年7月1《日起施行 》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