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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苏,州市城乡规划管理】实,施办: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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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苏—州市:。城,乡规划?管理实施办法的【。通知
(苏府〔】200?2〕5?5号)?
各?市、区人民政府苏州!工,业园:区、:苏州新区管委会;市!各委办?。局(公司)》各直:属单位《
】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!。管理实施办》法印发给《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!。
苏】州市: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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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二年四月十!八日
第》一章 总》 则
第一】。条 为科学合理】地制定城《乡(包括城市、【建制镇、村庄—)规:划加强城乡》规划管理《根据中?。华,人民共和《国城市规划法、江】苏省实施〈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】〉办法、国务院【村庄:和集镇规划建—。设,管理条?例,。、江苏省村镇规划】建设管?。理条例、苏州市城】市规划条《例,等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制定《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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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条《 ,。 规划管理应体现为!经济:建设服务、统一规】。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!;实施政《务公开和公》。众参与制《。度,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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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三条 《市、县?级市、镇《、村庄编制和实施】规划进行规划管理】必须遵守本办—法
《
》第四条 《。 苏州?市规划委员会—是全市规划工—作的领导机构—决定全市城乡建设】发展的?重大方针和战略【协调、决策市域【范围内的重大规划】事项
! 苏州市城市规】。划专:家咨询委员会负责】苏州城乡建》。设发展?战略和?重大规划决策前的咨!询 苏州市【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(以—下简称市《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)负责!全市:的城乡规划工作
!
? : :各区的规划管理由】市规:划行政主管》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!实,施
! 县级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的城?乡规划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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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《条 ?城,镇规划区是》指城市?市区、镇区、近郊】区及:行,政区域内因城—镇建设需要实—行规划控制》的区域
【 , ? 规划建设区—是指城镇总》体规划?确定的规《划建设用《地范围
》
,
》 第六条《 :市、县级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法对城乡(—包括各级各类—开,发,区、度?假,区、港
!。区、风景名胜区和】独立工矿区等—。)一切?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!实行统一《、严格的规划管理!
第二章 【规划的编制与—审批
第七条 】 城镇?规划分?总体规划和详细【。。规划两个层次—编制苏州《市区在总体规划基础!上编制分区规划;】。县,级市城区有条件的】可编制分区规划;村!庄编制村庄建设规】划
】 依托城镇的【开,发区、度假区—、港区、风景名胜区!应当纳入城》镇总体?规划
《
【苏,州市区、县》。级市所在《城区及其他重点城镇!的重要地《。区应当编制城—市设计《
第!八条 总》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!按照下?列规定执行
】 —(一)苏州》市城市总体》规划由苏州市人【民政府?负责:组织编制经苏州市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】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!过报省人民政—府同:意后转报国》务院:审批:
? (【二,)县级市人》民政府所在城区和应!当由省人民政—府审批的重点—中心镇、《。历,史文化名《镇的总体规》划由县级市人民政】府负责组《织编制经同级人【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!务委员?会审查报苏州市人民!政府同意《后转报省人民政府】审批
》 , 《 (三)其他重【。点中:心镇和苏州市城市】规划:区范围内的建—制镇的?总体:规划由所《在,市、县级市规划行】政主管?部门会同区、—镇人民政府组织编】。。制经镇人民代表【大,会,通过报县级》市、区?人民政?府同意后转报苏【州市人民《政府审批《其,中苏州工业园区(以!下简称?工业园?。区)所?辖建制镇由园—区管:委会:和市规?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共同组织【编制报苏州市人【民政府审《批
【 (四)—其他建制镇的总体】规划由县级市规划行!政主管?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!。。同,组织: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!会通过后报县级【市人民政府审批【并报市?规划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备《案:
【 (五)《。独立的工矿区—。、开发区、港区、度!假区规?划由所在市、县级】市,规,划行政?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经县—级市、?。区人民政府审查【后报苏州《市人民政府审批其】中应当由《省人民?政府审批《的由苏州《市人民?。政府转报
】。
《 第九?条 村庄建—设规:划由镇人民政—府组:织编制经村民会议】讨论:同意镇人民代表大会!审查苏?州市区?范,围内的经所在—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!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审批》其他报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审批
! 村庄—建设规划应当—在所在镇总体—规划指导下对—村庄的住宅、—公用设施、生产配套!设施以及环境的建设!作出具体布置【
— , 第十条 分区】规划的?。。编制与审批按照下】。列规定执行》
!(,一)苏州市规划建设!区范围内分》区,规划由市规划—行政主?管部门?组织编制报苏—州市人民《政府审?批:
》 (二)工【业园区70平方公】里内分区规划—由园区管《委会组?织,编制报?苏州市人民政府审】批并报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:
】(三)工业园—区周边地区规划【、苏州?新区的分区规—划由市?规划行?政主:管部门和园》区、新区《管委会共同组—织编制报《苏州市人民政府审】批
《 《。 (?四):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!城区规划建》设区范围内的—分区规划由》。县级市?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编制报县级—市人民政府》审批其中城区—中心区、省级—以上开发区等—由县级市人民政【府同意?后转报苏《州市人民政府—审批
—
》第十一条 详细规!。划(含城市设计【)的编?制,。及审批按照下—。列,规定执行《
【。 (一)苏州市】规,。划建设区范》围内控制性详—细规:划由市规划行—政主管?部门组织编》制报苏?州市人?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!区规划的地区的【详细规划除古—城等重要的详—细规划外由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批
?。
: (二【)工业园区70平方!公,里内:详细规划由》园区管委会组—织编制?报苏州市人民—政府审批并报市规】。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! (三)》工业园区周边地【区、苏州《新区详细规划—由,市规划行政主—管,部门和园区、新区管!委会共?。同组织编制》报苏州市人民—政府审批
【 —(四)苏《州市城?市规划区范围内【重点建?制镇、历史文化【名镇的?详细规划由》所在市?、县级市规划行政主!。管部门和区、镇【。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】。编制报市《、县级市人》。民政府审批其他建】。制镇:的详细规划由市规】划,行政:主管部门审》批
【 (五)县级】市人:民政府?所在城区详细规划】由县级市规》划行政主管部—门组织编制报县【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!中已编制分区规划的!地区:。的详细规划除—重要的详《细,规划外?由县:级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批《
!(,六)县级市》其他建?制镇详细规划由县级!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和镇人民》政府共同《组织编制报县级【市人民政府审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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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二条 总》体规划的各项专业】。规划由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门会同各专业!主,管部门组《。织编制?。随同总体规划一并报!批
【 独《立编制与城镇建设】有关的各项专—项规划由各专—业主管部门会—。。同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组织编制《除,国家和省《另有:规定外报所》在地:。人民政府审批
】
历史!文化名城(》镇):、历史文化保护区的!保护规划和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】区的规?划编制与审批—按,国家:和省有关规定执【行需要报国家或省审!批的规划应当经苏】州市人民政府审【查同意后《转报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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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 【 编制城镇总体规】划,。应将规?划方案向社会—公布听取意》见并:在规定?时间内就有关意见做!。出反馈
! ?编制详细规划(含】城市设?计):应当将?规划方案《征求有关单位—和公众的意见编制】城市重要地区的详细!。规划:。(含城市设》计)可以举行有【公众:代表参加的听证【会
《 —报请审批城镇总【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!当,包,括征求意见》的结:果
【
第十四条 !由苏:州市人民政府—审批或?转报:的城镇总《体规划、《风景区规划》、,重要的详细规划和专!项规划应当经苏州】市规划委员》会进行审查》具体报批《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其中重】大规划?决策前由苏》州市城市规划专【家咨询委员》会,组织咨询
》
第—十五条? 城镇总体规划】、分区规划、详【细规划和村庄—建设:规,划根据实际情况需】要进:行修订?的,由原组织编》制单位?组织:。编制并按《原程序报批需—要进行局部》调整的由原组织编】制单位报《原批准?机关备案
第】三章 《规,划的实施与管理
!第十:六条 城乡规【划,经批准后必须严【格执行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改变不得妨碍城【乡规划的实》施
《 —城镇:总体规划、》分区规划《、详细规划和村庄】建设:规划未经《批准的?市、县级市规划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不得办《。。理有关建设项目【的规划许可手续】
市!、县级市人民政府】应当:定期检查城乡规【划的实施情况—并,向同级人民代表【大会或者其常务委】员会报告
【
第十】七条 《城镇各项《建设(含地下设施、!管,线、临时建筑—、户外广《告等)?的规划管理实行由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!选址意见书、—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、建设工程规】划许:可证的制度 —
—。 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,在核发选址意见书、!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:。许可证?时如涉及土地、【环保、文物保护【、园林绿化、—。市容环境、交通、消!防、:市政公用、水利等】应当征?得相关部门的意【见
— ? 选址意见书、【建设用地《规划:。。许,可,。。。证,、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核》。发程序依照苏—州,市城市规划条—例有关规定执行
!
,。 : 《建设工程竣工—后六个月《内建设单位、个人】应当报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?。验收并报送有关【资料建设工程验【收合格?的,由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验收合格证》
【。 第十八条 计!划部门在批》准项目建设书前【应,当征求同级规划行政!主管:部门意见在批—准, ,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!究报告?。时,必须附有《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核发的》选,址意见?书
】 未取得建设【用地:规,划许可证的土地【部,门不:得批准?用地出让、租—赁和转让城镇国有土!。地使:用权:。必须先行《制定详细规划—。并按规划要求—进行出?。让、租赁《和转让?特殊情况确需改【变详细规划所—确定的用地要求【和建设内《容的必须经原审【批机关审批
【
》 地下设施、管线!工程需要《。开,挖道路的建》设单位必须持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!市政管理部门办【理道路开挖审批【手续
【 未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的建设—、工商、供电—、供水、供气—等,部门不得办理施工、!营业、通电、—通水:、通气等手续—
》 ?。 未:取,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和建设工》。程规划验收》合格证的《房管部?门不得办《理产权登记》手续
【
第十九【条 苏州》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!。由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?实行统一《规划管理
】 ? 工业园区70】平方公里内由园【区,管委会实施规划管】理需要调整详细【规,划(违规申》请)的建设项目和】涉及全市功能布【局的主要《对,。外交通干道》水、电、《气源厂及主干管【等重要基础设施大型!建筑和市级》公,共设施的选址、规划!设计:方案:和中央商《贸,区、城?市出入口的城市设】计报苏州市人民政府!审,批,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参与上述建设项目!的可行性研究、方】案,论证或初步设—。计,审查
》。。 工【业园区苏嘉杭高速】。公路以东周边—地区、苏州》新区范围内地区由市!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委托园【区,。、,新,区,管,委会实施《部分规划管理—。
《 》苏州市城市规划【区内昆山、吴江两县!级市的镇由市规划】。行政主?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县!级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实施规—划管理
!
第《二十条 《 城:镇规:划区内村庄的规划】管理实行由》市、县级《市,规,划行政主管部—门核发选址意见书】、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【。证制度
! 村民新—建、扩建、改建、】翻建住房的由—所在地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!。的镇人民政府核【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核:。发程序依照苏州市城!市规划条例有关【规定执行
【
—第二十一条 【县级市?规划行政主》管部:门对本行政区—域内实施统一规【划管理其管理办法由!县级:市人民政府根—据具体情况自行【制定:
》
? 第二十二》条 ?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对受委托单位的】。。规划管?理工作?负有监督、检查、指!导的职责
! , 受《委托单位《在核发选《址意见?书、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《证、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前5《。。个工作日内报市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门审核市规】划,行政:。主管部?门审:查后认为不应核发的!予以否决《 受《委托单位应当在【发证:后15日内将—核发的选《址意: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可?证向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备《案
?
第】二十:三条: 委托工作—必须签订委托—书规:定委:托的地域范围、业】务,范围、?权利、义《务、法律《责任、期《。限等委托双方必须按!委托书履行权利【和承担?义务
! 第二十四条【 县级市行政区域!内在太湖、阳—澄湖保护范围内的新!建项目、跨行—政区:的各种管线的选【址由:县,级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报苏—。州市规划委员会【审核:后报苏州《。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!以上风景名胜区内】永久性建(构)筑物!和历史文《化名城、名镇、【。历史文化保护区【保护范围内》重要建?筑的选址《、设计方案由县【级,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报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核
!。第二十?。五条 《规划管理应政务【公开实施管理的规】划部门应当》。将规划实施管理的】行政程序《。、时限等向》社会:。公布将管理进—度,。进行公示《。。
第四章 【 执法与监督
】第二:十六条 苏州【市城:。市规划区内的—违法:建设由市《规划行政主》管部:门依法行使市区建成!区范围相对集中【规划行政处罚—。权以外?的行:政处罚权
! ? ,工业园?区苏嘉杭高速公路以!东周边地区》、苏:州新区范围内相对集!中,规划行?政处罚?权以外的违法建设】由工业园区、—。苏州新区《规,划部门负责调查【取证:提,。出初:步处:理意见报市规—划,行政主?管部门作出》行政:处,。罚决定
】 苏》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!昆山:、吴江两县级市建制!镇,行,政区范围内的违法建!设由所在地县级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法?。行使行政处罚权【行,政处罚决定报—市规划?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
】
》第二十七条 苏】州市市区范围内妨】碍公共安全、公共卫!生、城市《交通、市容环境的建!法建: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市城—市管理行政执—法部门会同区人民政!府和市建设、市政公!用、园?林绿:。化、环境保护、国土!、公:安、工商等有关部】门依照?苏州市人大》常委会关于拆—除违法建筑的决定、!苏州市?拆除: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!有关规?定组织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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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十八条 县!级市范围内的违法】建设由县级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行使行政处罚【权其中?昆山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。。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!规划行政处罚权以外!的行政处《罚权
《。
第二【十九条 》。市、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具体行政】行为被人民法院判】决或者被上级行政】机关行政复议实体撤!销并造成损失需向】公,民、法人和》其他组织赔》偿损失的依》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!家,。赔,偿法有关《规定执行对》负有直接责任的【。主,管人员和直》接责任人《员依法追究其行【政、经济责任—构成犯?罪的由司法机关【依法:追究其刑事责—任
第五—章 规 》 则
第三十】条 : 本:办法自2002年】7月1日起施行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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