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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苏州市城《乡,规划管理实》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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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关于?。印发苏州市城—乡规:划管: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《
(:苏府:〔20?02〕55》号):
各?市、区人民政府【。苏州工业园区—、苏州新区》管委会;市各委办】局(公司)各直【属,单位
》 —现将苏州市》城乡:规划管理实施—办法印发给》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!
》 :苏州:市人民?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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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二年—四月十八日
第一!章 : 总 ? 则
》。第,一条 为科—学合理地制》定城乡(包括城市、!。建制镇、村庄—)规划加强城—乡规划管理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市规划法、江【苏省实施《〈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市规划》法〉办法、国务【院村庄和集镇规【划建设管理条例、江!苏省村镇《规划建设管理—条例、苏《州市城?市规划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制定》本办法
】。
第二条 规!划管理应体现为经济!建,设服务、统一—规划和?分级管理《的原则;实施—政,务公开和公》众参与制度
【。
— 第三条 —市、县级市、—镇、村庄编制和实施!规划进行规划—。管理必须遵守—本办:法,
《
第四条【 苏州市规—划委员会是》全市规划工作的【领导机构决》定全市城乡建—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!战,略协调、《决策市域《。范围内的重大—规划事项
!。 苏州—市城市规《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!责苏州城乡》建设发?展战略和重大规【划决策前的咨—。询 苏州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(【以下简?称市规划行政主管】。部门)负《责全市的城乡—规划工作《。
? 各【区的规划管》理由: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》门的派出机构负责】实施
【 县级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【。。负责本?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!划工作
—
》 第:五条: , ,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!市区、?镇区、近郊区及行】政区域内因城—镇建设需要实行【规划控制的区域】
? 规划【建设区是指》城镇总体《规划确定《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!
?
第【六条 市、县级】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对城乡?(包括各级各类开】。发区、度假区、【港
《。 区、风—景名胜区和独立工矿!区等)一切》建设用地与建—设活动?实,行统一、严》格的:规划管理《
?第二章 规划的编!制与审批《
第七《条 城镇规划【分总体规划》和详细规划》两个层次编制—苏州市区在》。总体:规划基?础上编制分》。区规划;县级市城区!有条:。件的可?编制分区规划—;村庄编制村庄建】设规划《。
? 《 依:托城:镇的开发区、度【假,区,、港区、风景名胜区!应当纳入城镇—。总,。体规划
》
《 : 苏州市《区、县级市》所在城?区及其他重点城镇】的,重要地区应》当编制城市设计【,
【。 第八条 总体】规划的编制与—审批按照《下列规?定执行
【 (一)】苏州市?。城市总?体规划由苏》。州市:人民政府负》责组织编制经苏州】市人民?代表大会《或者其常务》委员会审《查通:过,报省人民政》府同意后转》报国务院《审批
! (二)县—级市人民政府所【在城区?。和应:当由省人《民政府审批的—重点:中心镇、历》史,文化名镇的总体规】划由县级市》人民政府负责组【织编制经同级—人民代表大会或者】其常:务委员会审查报【。苏州:市人民政府同意后】转报:省人:。民政府审《批
《 —(三)其他重点中心!镇和: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!围内的建制镇—的总体规划》由所在?市,、县级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。门会同区、》镇人民?政府组织编制经【镇人民代表大会通】过报县级市、区人民!政府同意后转报【苏州市人民政府【审批其?。中苏州工业园区(】以下简称工业园【区)所辖建制镇由园!区管委会和市—。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》共同:组织编制报》苏州市人民政府【审批
《
【(四)其他建制镇】的总体规划由—县级市规划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和镇?人民政?府共同组织编制经】镇人民代表大—会通过后《报县级?市人民?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
【 (《五):独立的?工矿区、开发区、港!区、度假区》规划由所在》市、县级市规—划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》编制经县级市、区人!。民政府审查后—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!批其:。。中应当由省》人民政府审批的【由苏:州市人?民政府转报—
【 ,第九条 《 村庄建设》规划由镇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经村民会议讨论【同意镇人民》代表大会审》查苏州?市区范围内的经所在!区人民政府同意后】报市: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其:他报县级市人民政府!审批
— , 村庄建设】。规划应?。当在所在镇总—体规划指《导下对村庄的住【宅、公?用设施、生》产配套设施》以及环?境的建设作出具【体布置
—
—第十条 《。 分区规划的—编,制与审批按照下列规!定执行?。
— (一)苏州】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!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》。组织编制报苏州【市人民政府审—批
?
【(,二)工业园区70平!方公里内分》区规划由《园区:管委会?组织编制报苏—州市人民《。政府审批并报市规】。划行:政,主,管部门备案
】 (【三)工?业园区?周边:地区:规,。划、:苏,州新:区,的分区规《。划,由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!区、新区管委会【共同:组织编制报苏州【市人:民政府审批
】。 : : (四)县级【。市人民政府所在【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!内的分区规》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报县—级市人民政府审【批,其中城区中心区【、省级以上开—发区等?由县级市《人,民政府同意后—。转报苏州市人—民政府审《批,,
】第十一条 》 详:细规划(含城—市设计)的编制及】审批按?。照下列规《定执行
!。 (一)苏【州,市,规划建设区》范围:内控制?性,详细规划由市规【划,行政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报《苏州市人民政—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!划的地?区的详细规划—除古城等重要—的详细?。规,划外:由,市规划行政主—。。管部门审批
】 《 (二《)工:业园区70平方【公里内详细规—划由园区《管委:会组织编制报苏州】市,。人民政府审》批,并报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
】 : (三)工】业园区周边地区、苏!州新:区详细规《划由市规划行—政主:管部门和园区—、新区管委会共同组!。织,。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!府审:批
— (四)苏】。州,。市城市规划区—范围内重点建制镇】、历史文化名镇的详!细规划由所在市、县!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和区、镇》人民政?府,共同组织编制报市】、县级市人民政府】审批:其,他建制镇《的详细规《划由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批?
:
? (》五)县级《市人民政府所—在城区详细规划【由县级市规》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组织编制报》县级市人民》。政,府审:批其中已编制分区规!划的地区《。的详:。细规划?除重要的详细规划外!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审批
【。
》 (?六)县级市其他建】制镇详细规划—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和镇人民【政府共同组织—编制报县级市人【民政府审《批
?
— 第十二条 【总体规划的》各项专业规划—。。由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会同【各专业主《管部门组织编制随同!总体规划一并报批】,
— 独立编》制与城?镇建设有关的—各项专?项,规,划由各专《业主管?部门会?同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组织》编制除国家和省另有!规定:外报所在地人民政府!审批
】 ?历史文化名城(镇】)、历史文化保护区!的保护规划和省【级以上风景》名胜区的规划编【制与审批按国—家和:省有关规定执行需】要报国家《或,。省审批的规划应当】经苏:州市人民《政府审查同意后【转报:
?
第【十三:条 ?编制:城镇总?体规划应《将规划方案》向社会公布听取意见!。并在规?。。定时间内就有关【意见做出反馈
】。
》 编制《详细规划(含—。。城市设计)应—当将规划方案征求】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!。见编制城市重要【地区的详细规划(含!。。城市设计)》。可以举行有公众代】表参加的听证会
!
: 》报请审批《城镇总体规划—和详细规划》。应当包括《征求意见的》结,果
》
第十【四条 ? ,由苏州市人民政府】审批或转报的城【镇总体?。规划、?风景区规划、重要】的详细规划和专项】规划应当经苏—州市:规划委员会进行【审查具体报批工作】由市规?划行:政主管部《门负责其《中重大规《划决策前由》苏州市?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!员会组织咨》询,
第【十,五条 ? 城镇?。总体规?划,、分区规《划、详细规划和村】。庄,建设规划根》据实际情况需要进】行修订的由原组织编!制单:位组织编制并—。按原:程序:报批需要进行局部调!整的:。由原组织编制单位】报原批准机关—备案?
:第三章 规—。划,的实施与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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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城】乡规划经批准后必】。须,严格执行任》。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:擅自改变不》得妨碍城乡规划【的,实施?
— 城镇总体规【划、分区规划、【详细规?划和村庄建》设规:划未经批准的市【、县级市《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不得办理有》关建设项目的规划】许可手续
—
: 市—。、县级市人民政【府应当定期检查【城,乡规划?的,实施情况并向同级】人民:代表大会或者其【常务委员会报告【
【 第十七条— 城镇各项—建设(?。含地下设施、—管,。线、临时建筑、【户,外广告等)的规划管!理实行由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核】。发选址意见书、【建设用?地,。规,划许:可证:、建设工《程规:划许可?证的制度
—
《 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在核》发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建设工《。程规划许可》证时如涉及土地【、环保、文》物,保,护,。、园林绿《化、市容环境、【交通、消防、市政公!。用、水利等应当【征得相关《部门的意见
】 —选址意?。。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,许可证、建》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?核发程?序依:照苏州市城市规【划条例有关》规定执行
】 》建设:工程竣工后》六个月内《建设单位《、个人应当》报规:划行政?主,管,。部门验收并报送有关!。资料建设工程验收】合格的由《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门核发建—设,工程规划验》收,合格:证
【
, 第十八条 计!划部门?在批准项《。目建设书《前,应当征求同级规划】行政主?管部门意见在—批,准 建设项目可】行性研究报》告时必须《附有规划行政—主管: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!书
— ? ,未取得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!不得批准用地出让、!。租赁和转让城镇【国,有土地使用权必须】先行:制定详细规划—并按规划要》求进行出让、租赁和!转让特殊情况—确需改?变详细规《划所确定《的用地要《求,。和建:设内容的必须经原】审批机关审批
! ? 地下设施【、管线?工程需要开挖道路的!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至】。市政管理部》门办理?道路:开挖审批手续
! 未取】。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,。的建:设、工商、供电【、供水、供气等部】门不得办理施—工、营业、通电、通!水、:通气等手续
【
— 未取得建》设工程规《划,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!划,。验收合格证的房管】部门不?得办理产《权,登记手续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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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十九条 苏【州市城?市规划区范围内【由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实行?统一规划管理
! 工【业园区?70平方《公里:内由园区《管委会实施规划管理!需要调?整详细规《划(:违规申请)的建设项!。目和涉及全市功能布!局的主要对外—交通干道《水、电、气》源厂及主干管等【。重要基?础设:施大型建《筑和市级公共—设施的选《址、规划设计方案】和中央商《贸区、城市出入口】的城市设《。计报苏州市人民政府!审批市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】上述:建设项目的可行性】研究、?方案论证或初步【设计审查
【。 —工业园区苏嘉杭【高速公路以东周【边,地区、苏《州新区范围内地区由!市规:划,行政主管《部门:委托园区、新区管委!会实施部分规划【管理:
》 苏州市【城市规?。划区内昆山、吴江两!县级市?的镇由?市规划行政》。主管部?。门委托所在地县级】市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!管理
《
【第二:十条 城》镇规划区内村庄的规!划管理实行由市【、县级市《。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核—发,。选址意见书、建【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—。、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制》度
?
【村民新建、扩建、改!。建、翻建住房的由所!在地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《其委托?的镇人?民政府核发》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核发程序依照—苏州市?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!定执行
!
第二十一【条 县《级市: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实!。施统一规划管理【其管理办《法由县?级市人民政府根【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!
!第二十二条》 ,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对受委托单位的规!划管理工作负有【监督、检查》、指导的职》责
【 受委托单位在!核发选?址意见书、建设【用地规?划,许可证、建》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前5个工!作日内报《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审核市规划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审查后认【为不应核《发,的予以否决 】受委托单位应当在】发证后15》日内将?。核发的选《址意见书、建设【用,地规划许可证、建】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向市规划【行,政主管部门备—案
—
第》二,十三条 委托工】作必:。须签订委《托书规定委托的【地域范围、业务范】围、权利、义—务、法律《责任、期限等—委托双方必须按【。委托书?履行权利和承担义】务,
】 第二十四条 】县级市行政区域【内在太湖、阳澄【湖,保护范围内的新建】。项目:、跨行政区的—各种管线的》选址由县级市—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报苏州》市规划委员》会审核后报苏州【市人:民政府?审批省级以上风景】名胜区内永》久性建(构)筑物】和历史文化名城、名!镇、历史文化保【护区保护范围内【重要建筑的选址、设!计方案由《县级市级规划行政主!管部:。门报市规划行—政主:管部门审《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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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【 规划管理应—政务公开实施管理的!规划部门《应当将规划实施管】理的行政《程序、时限等—。向社会公布将—管理进度进》行公示《
第四章 执】。法与监?。督
第二十—六条 《苏州市城《市,规划区内的违法建】。设,由,市,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依法?行,使市区建成》区范围相对集中规划!行政处罚权》以外的行《政,处罚: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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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】业园区苏嘉杭高速公!路以东周边地区、】苏州新区范围内【相对集中规》划行政?处罚权以外的违法】建设由工业园区【、苏州?新,区规:划,部门负?责调查取证提—出初:步处理意《见,报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:作出行政《处罚决?定
》 》苏州市城市规划区】内的昆山、吴—江两县级《市建:。制,。镇,行政区?范围内的违》法建设由所在地【县级市规《划,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行使行政处罚—权行政处罚决定报市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
! :第二十七条 【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妨!碍公共安全、公共】卫生、城市交—。通、市容《环境的?建法建筑由》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》门或者市城市管理】行政执法部门会【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建!设、:市政公?。。。。用、园林绿化、环】境保护、国》土、公?。安、工商等有关部】门依照苏州》市人大常委》会,关,于拆除违法》建筑的决《定、苏州市拆除违法!建筑实?施办法的有》。关规定组织拆除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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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!。 县级《市范围内的违法【建设由县级市—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行使—行政处罚权》其中昆山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法行使相对集】中规:划行政处罚权以【外的行政处罚权】
—第二十九条 市】、县级市规划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具体【行政行为《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!。被,上级行政《机关行?政复:议实体撤销并造成损!失需向公民、法人】和其他组织赔—偿损失的《依照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!赔偿法有《关规定执行对负有】。。直接责任的主—管人:员,和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追究其行政—、经济责《任构成?犯罪的由司法机【关依法追究其刑【事责任
第五章! 规? 则
第【三十条 本办法】。自2002年—7月1日《起施行?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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