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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—民用建筑节能—管理办法
苏!州市政府令
(第!。10:3号:)
苏—州市:民用建筑《节能管理办法已经】2008年2—月26?日市: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!讨论通过现》予发布
》市长 ?阎立
《 二?○○八年三月三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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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【加强民用建筑节能】管理:提高能源利用效【率降低?建筑能耗促进经济】和社会可持续发展】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。节约能源法、中华】。人民:共和国建筑法等【有关法律《、,法规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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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条: 本:市行政区域内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和使用民用建—筑的节能以及—民用建筑节能的监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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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【法所称民《用建筑是指居住【建筑、公共建筑和】工业建设项目中【。独立设置《的具有民用建筑功能!的,建筑(以下统称【建筑物?)
! 本办《法所称民用建筑【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!规划、设计、建造】(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和既有建筑改造】)和:。使,。用过程中《执行国家、行业【和地方民用》建,筑节能标准》保证建筑物室内热】。环境质量改善建筑保!温隔热性能合—理,利用各种《能源提高建筑物用】能,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!能源消耗的行为
!第,。。四条 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市:行政区?域内: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!管理县级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民用建】。筑节能的监督管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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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】展和改革、经贸【、规划、环保—、房管、财政、税务!、科技、质监等行政!主管部?门按照各自职—责共同做好》民用建筑节》能管理工作
第】五,条, 鼓:励民用建《筑节能的科》学研究和技术—。开发加强新型墙体】材料的应用推—广节能型的技术【、工:艺、:设备、?材料和产品促进【可,再生能源的》开发利用
—第六: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!能工作中作》出突: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!各级人民政府应【当给予表彰和奖【励
第七条— 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!。展和改革、经贸、】规划等?有关部门《根,据本地经济发展中】。长,。期规划和《区域性?节能规划组织编制】民用建?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!级人民?。政,府批准后组》织实施?
】 民用建筑节【能专项规《划应当对建筑—物的节?能指标、既》。有建筑物的节—能改:造、可?再生能源《在建筑中的开发利】用、建?筑,。物用能系统的运行】管理等提出工作目】标、工作《内容、具体要求【。和保障措施》
第八条 —。市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!用,建,筑节:能的科学研究—和开发状况按照【技术先进、》。质量可靠、经济【合理的原则》定,期发布鼓励》在,本市推广应用的民用!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!工,艺目:录
第九条 单】体建筑面积在2【万平方米以》上的大型公共—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进!行建筑节能专题【论证论?证,结果应当《列入立项报告—、项目?可行性研究》报告和初步设计文】件,
第十条 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!制城市详《细规划时《应当在规《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!面布置?、形状、朝向—、体量等方面—综合考虑民用建筑】节能和建筑能源【利用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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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建筑:节能要求和建—筑节能标《准委托有相应资【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!施工:
】 :建设单位不得明示】、暗示或者》。默示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理、检】测,等,单,位降:低民用建筑》节能标准不得明示】、暗示?或者默?示施工单位使—用不符合建筑—节能要求的》材料、产品》和设:备不得要求设计、】施工:单,位擅自修改经—审查合格的民用建】筑节:能,设计文件《
第十二条 设计!单位应当按照有关】民用:建筑节能的》强制性标准》和技术规范》进行节?能设计确保》民,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!方案设计《。。、初:步设计应《当有民用《建筑节能设计—专,项说明施工图设【计文:件应当包《含民用建筑节—能设计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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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】施工:图审查时设计单【位应当配《合建设单位》将,所,使用的有关民—用建筑节能设计【软件一?并报施?工,图审:查机构复核
第十!三条 施工图—。审查:。机构应当按照有关】标准对施《工图设计文件中【民,用建筑节能》内,容(包括热》工计算书和节能【设计软件)进—。行专项审查;对【于大型公共》建筑还应当对照民】用建筑节能专题论证!结果进?行审查审查合格的】出具审?查合格?报告;不符合民【用,建筑节能标准的【不得出具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!合格:报告;发现未—按照本办法规定【设计太阳能和—其,他可:再生能源等》节能技术、产品的应!当,及时报告《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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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经审查合格的【施工图设计》文件确需设计变更】应当按规定程序重】新报施工《图,审查机构审查
第!十四:条 施工《单位应?当按照审查合格的】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和民用—建筑节?能施:工,规程:组织施工《在施工中《应当采取《节材、节《水、节电等措施减】少工程施工》用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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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》。单位应当核对进【入施工?现,场的各类建筑—节能材料、》产品、设备的—质,量合格?证等证明文件并按规!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!复检
第十五条】 监理?单位应当《按照民?用建:筑节:能标准、经审查【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!件和监理规范—的要求实施监理工】程完成?后监理单位应当出具!建筑:节能工程质量—评估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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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采用列】。入国家禁《止目:录的技?。术、工?艺、:设备、材料、—。产品以及擅自—变更建筑节能设计】的,行为监理单位应【。当采取措施予以制】止;制?止无效的《应当及时报告—。。建设单位同》时报:告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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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《条 民用建筑—节能产品生产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】质,量保证体系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】国家:、行业标准建筑【节,能产品进入施工现场!其生产供应单—位应当出具》质量证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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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七条 建—设工:程质量监督》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!过程建筑节能标准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】查对未按审查合格】的施工图设》计文件施工》的、达不到节能【标准的工程应当责令!改正
第十—八条: 建设?单位应当在工程竣】工,验收前组《织民:用建筑节能专—项验收并将建—筑节能实施》情况和验收文件在】工程现场和销售场】所,。公示同时将有关验】。收文件向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建筑节能!专项验收不合—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整!改并重新组织建筑节!。能专项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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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!单位在民用建筑节能!专项验收过程—中有违反建筑节能】管理规?定的 或者》专项验收没有通过】。的不:得进行工《程竣工验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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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房地产!开发企?业在:销售商品房时应【当,向买受?。人明示?所售房屋的》节能措施及保护【要求、节《能工程?质量保修期等基本】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!同、住宅使用说明】书、住宅质量保证书!中予以载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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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鼓励建!设单位进行节能建】。筑能效评估并—将建筑?能耗指标《在建筑物的显著位】置予以标识》
第二十》一条 民用建筑所有!。人或者使用人在【对已采取节》能措施的民用—建筑进行《使用、装修、—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!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!维护体系降低—建筑节能标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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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二条 建筑》物照明工程应当合】理选择照度标—准、:照,明方式、控》制方:。式并充分《利用自然光选用【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!电耗提高《照明: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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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《筑物的走廊》、楼梯间、厕所等公!共部位?应,当安装使用》自动控制《。的节能灯具》。。
第二十三条 鼓!励建筑物外墙围【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!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!户墙:、公:共建筑的《分隔墙采《取保:温,节能措施
第二十!。四条: 建:设单:位、设计单》位在保证《建筑物?质量和使用功能的】前,提下应当《应用成熟的太阳能】、,地热能和《其他可?再生能源以及—其他节?。能技术、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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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1】2,层及:。12层以下》的居住建筑》。和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》宾馆、酒店、医【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!共建筑应当统一【设计和?安装太?阳能热水系》统不采用太》阳能热水系统—的,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!。应当共同向建设主管!部门提出书面原【因由建设主管部【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!未经论证评估—或,者论证评估》未予通过的》不得违反建筑—节能标准和》本办法规定擅自设计!、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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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鼓励:新建高层居住建筑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】统 :
第二十—五条 政府相关【部门应当制》。定并落实相关优【惠,政,策安排建筑节—能专项资《金支持建筑节能活】动鼓励建设节能建】筑、既有建筑节能】改造及建筑节能产业!发,展,
第二十六条 】既有:建,筑节能?改造:应当以公《共建筑改《。造为重点实》行行政强制推行【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其!他未达到现行建筑】节能强制《性,标准:。和技术规范的民【用建筑应当逐—步进行节《能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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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有公共】建筑进行二次装修时!应当执行建》筑节能标准、规【。范
第二十七【条 既有建筑实【施节能改造前—其节能技术改造方】案应当报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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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鼓励多元化、多【渠,道投资民《用建筑的节》能改造投资人可【以分:享民用建筑节能【改造所获得的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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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【励采用?建筑合同能源管【理和建筑《节,能投资担保机制【。进,行既有建筑》节能改造
第【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!的各用?能部分应《当进:行能耗分项计量和】监控对建《筑用能?超标的应当责—令建:筑物所有人限期治】理;逾期不治理或】者治理达《。不,到要求的《应当实施《强制性节能改造
!第三十?条, 使用空调采—暖,、制冷的《公共建筑实》行室内温度》控,制制:。度除特殊用途—外夏季室内》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!于26摄氏》度冬季室内空调【。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!0摄氏度《
第?三十一?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法律、法规和—规,章已有处《罚规定的从其—规定
《。第三十二《条 违?反本:办法规定有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改正并处以】1万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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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建设单位未将—工程建筑《节能实施情况和有】关验收文件在工程】现,场或者销售》场所公?示或者公示内容【。不符合?建筑物?实,际情况的《;,
(【二,),。房地产开发企业【。在销:售商品房时》。未将所售《。房屋的节能措施【及保护要求、节能工!程质量保修》期等基本信息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、!。住宅使用说明书、】住宅质量保证书【中,予以:。载明的 《
第《三十三条 违反【。本办法规定建设【、设计、施工单【位在建筑物》。中采用禁止采用【的建:筑材料、用能系统、!施,工工艺和技术的由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并处以500】。0元以上3万元以下!的罚款
第—三,十四条? 违反?本办法规定既有建】筑实施?节能改造前》未将其节能技术改】。造,方案:报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备:案的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改—正
第三十五【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:定的行为及在—民用:建筑节能中》。弄虚作假或以节能作!虚假宣传的一经【查实应当记入企业】信用档案并向社【会公示
第三十】六条 使用集—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!筑节能?管,理可参照本办法【执行
第三十【七条 本办》法,自2008年—。5月1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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