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政《府,。关于印发
苏—州市城市绿线管【理实施细则的通【知
苏府规字[【2016]7号
】各,市、区人民》政府苏州工业园【区、苏州《高新区?。、太仓港口管—委会;市各委办局各!直属单位
【苏州市城市绿线管】理实施细则已经【市政:府第50《次常务会议》审,议通过现予印发【请认真贯彻落实
! 苏州市人》民政府
201!。6年9月9日
【
苏州市城—市绿线管《。理实施细则
】第一条 《 为建?立并严格《实行:城市绿线管》理,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!境建设创造良好【的人居环境》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!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城乡规《划法城?市绿:化条:例江苏省《城乡规划《条例苏州市城—市绿化条例城市绿】线管理办法等—法,律法规结合苏—州实际制定本实施】细则
第二条 ! 本细?则所称城市绿—线,是指城市各类绿【地范围控制线本【细,则所称城《市,是指国家按行—政建制设立》的市、镇
第三!条 市、县级【市,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:主管部门、园—林绿化主管部门【负责城市绿》线的划定和管理工】作
第四—条 : 市:、县级市人民—政府城?乡规划、园林—绿化等主管》部门:。应当密切合》作组织编《制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
城市【绿地系统《规划是城市》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!应当与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!当确: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!局规定城《市各类绿《地的控制原则按【照规定标准确定绿】化用地面积分层次】合理布?局公共绿地》
: 第五条 城【市绿地系《统,规划中下列区域内】应划定城市》绿地界线
(】一):城市绿地系统—。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】。地,、防护绿地、生产】绿地、居《住区绿地、》单位:附属绿地、道路绿】地,、风景?林地等;
— (二)城市规【划区内?的古典园林、风【景名胜区、》湿地、古树》名木规定《的保:护范围等;》
?(三)城市规划区】内的湖泊、河道、山!体,等其他?对城市生态》和景观产生》积极作用《的区域
》 ,第六条 市、县】级市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按照城】市绿线管理的要求】在,控,制性详细规划中确】定不同类型》绿地的界线、地块绿!地率:控制性指标和—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!坐,标
: 第七条》。 , 城市绿《线的审?。批、调整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、!法,规和规章的规—定,进行
第八条】 批准的城市绿线!要向社会公布接受】公众监?督
任何单位和!个,人都有保护城—市绿地、服从—城市绿?。线管理的义务有【监督城市绿线管理】、对违反《城市绿线管》理行为?进行检举的权利【
第九条 】城市:绿线范?围内的公共绿地【、防护绿地、生产】绿地、居住区绿地】、单位附属绿地、道!路绿地、风景林【地等应当《按照城市《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!用,地,标准城市《绿地:设计规范等标准【进,行绿地建设
— 第?十,。条 :。。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!绿地:应严格执行城市绿】化,规划建设指标的【规,定不得任意降—低绿化用地指标
! 第十一条 各类!工程建?设要与其配》套的绿化工程—同步设计同步施【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!后应经?。。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验收凡验《收不:合格或未《按绿化规划》和绿化标准建设绿】地的工程不得交付】。使用
第—十二条 城市【绿线:内的:用地不得擅自—改作他用不》得违:反法:律法规、强制性【标准以及批》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!设
有关部门】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!城市:绿线范围内进行建】设
因建设或者!其他:特殊情况需要临时】占用城市绿线内用】地的必须依法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
! :在城市?绿线范?围,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!建筑物、《构筑物及其他—设施应当限期迁出】
第十》三条 任何单【。位和个?人不得在城市绿【地范围内进》行拦河截溪、取土】采石、设置垃圾【堆场、排放污水【以及其他对生—。态环境构《成破坏的活》动,
近期不进【。行,。绿化建设的》规划绿地范围—内的:建设:活动应当进行生【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!严,。格控制
《 第十《四条 市、县级市!。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,、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按《照职:责分工对城市绿线】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!行定期检《查并:向同级人民政府【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!
: 第十五《条 : 违反规定擅自改】变城:市绿线内《土,地用途、占》用或: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!城乡规划、城市管】理、园林绿化主管】。部门依据各自—的职责?。。按,照法律、法规—。、规章的《有关规定实施处【罚
第十六【条 违反规定在】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!范围内审批建设【项,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!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!处,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第十七条】 城镇体系—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!划区外防护绿地【、绿化隔离》带,等的绿线划定、监督!和管理参照本—细则执?行
第十八条】 本细则自—。2016年12月】1日起?施行2003—年11月1日起【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!线管理实施细则【(苏府〔2003】〕16?2号)同时》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