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!
,苏州市城《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!的通知
苏府规字】[2016]7【号,
各市、区》人民:政,府苏州工业园区【、苏州高新区、太仓!港口管?委会;市各委—办局各直属单位
】 苏州市》城市绿线管理实【施细则已经市政【府第:50次?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。。予印发请认真—贯彻落实
苏】州市人?民政府
—。2,016?年9月9日
】苏州市?城市:绿线:管理实施细则
!第一条 《 为建立并严格【实行城市绿》线管理制度》加强:城市生态环境建设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】境促进?城市可持续发展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,乡规划法城市绿【化条例江苏省城【乡规划条例苏州【市,城市绿化《条例城市绿》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!规结合苏州实—。际制定本实施细则】。
第二条 】。本细则所称》。城,市绿线是《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!控制线?本细则所《称城市是指国家【按,行政建制设立—的市、?镇
第三条【 :市,。、县级市《。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、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负责城【市绿线的划定—和管理工作
第!四条:。 市、县级市人】民政府?城乡规?划、园林绿》化,等,主管部门《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!制城市绿《地系统规划
城!市,绿地系统规划是【城市总体《规划的?组成部?分应当与《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相—衔,接规划应《当确定?城,市绿化?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!各,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!照,规定标准确定—绿,化用地?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!公,共绿地
第五】条 ?城,。市,绿地: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!内应划定城》市绿地界线
(!一)城市绿地系统】规划确定的公共绿】地,、防护绿地、生产绿!地、居住区绿地【、单位附属》绿地、?。道路:绿地、?。风景林地等;
【 (二)城市规】划区内的古典—园林、风景名—胜区、湿地、古树名!木规定的《保护范?围等:;
(三)城市!规划区内的湖泊【、河道、山体等其】他,。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!生积极作用的区域
!。 :第六条? 市?、,县级市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按》照城市绿线》管理的?要求: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!确定不同《类型绿?地的界线、地块绿】地率控制性指—标和绿化用地界线】的具体坐标
第!七条 城市绿线的!审批、?。调整应当按照—相关法律《、,法规和规章的—规定进行
第】八条 批准—的城市绿线》要向:。社会公布接受公【。众监督
任何单!位和个人都有保【护城市绿地》。、服从城市绿—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!城市:绿线管?理,、对违?反,城市:绿线管理行为进【行检举的《权利
第九条 ! 城市绿线范围内】的,。公共绿地、防护绿地!、生:产,绿地、居住》区绿地、单位附属】绿地、道《路绿地、风景林地】等,应当按照城市—用地: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!。标准:城市绿地《设计规范等标—准,。进行绿地建设—
第十条 】居住区和单位附【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!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!的规定不得任—意降低绿化》用,地指标
第【十一条 》各,类工程?建设: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!程同步设计同步施】工同步验《收,。工程竣工《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!部门验?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!按,绿化:规划和绿化》标准建?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!付使用?
,。 第十二条— 城市绿线—内的用地不得—擅自改作《他用:不得违反法律法规、!强制性标《。。准以及批准》的规划进行》开发建?设,
有关部门不】得违反规定批—准在城市绿线范围】内进行?建设
? , 因建设或者—其,他特殊情《况,需,要临时占用城—市绿线内用地的【必须依法办理相【关审批手《续
《在城市绿线》范围内不符合—规划:。要求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及其他设施】应当限期迁》出
第十三【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在城【市绿地范围内进行】。拦,。河截溪、取土采石、!设置垃?。圾堆场、排放污【水以:及其他对生态—环境构成破坏—的活动
近期不!进行绿化建设—的规:划绿地范围》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!行生:态环境影《响分析予《以严格控制
】第十四条 》 市:、县级市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、园》林绿化主《管部门按照职责分】工对城?市绿线?的控制和《。。。实施情况进行—定期检查并》向同:级人民政府》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!
?第十:五条 违反规定】擅自改变城市—绿线内土地用途、占!用或者破坏》城市绿地的由城【乡规划、城市管【理、园林绿》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!。的职责按《照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的有关》规,定实施?处罚
第十六条! :违反规定在已—。经划定的城》市绿线范围》。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!有关责任人员—由有:关,机关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?。法追究刑事责任
! 第十七条 城镇!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!市规划区外防护绿】地,、绿化隔离》带等:的绿线划定》、监督和管理—参照:本细则执行
【 第十八条 本细!则自2016年1】2月1?日起施行2003】年11月1日—起施行的《苏州市城市绿线管】理实施细则(—苏府〔200—3〕1?62号)同时—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