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?政府关于《印发
苏州市城市绿!线管理实施细则【的通知
《苏,。府,规字[?2016]7号
各!市、区人民政府【苏州工业园》区,、苏州高新区、太仓!港口:管委会;市》各委办局各直—属单位?
苏州市城市】绿线管理实》施细则已《。经市政府《第5:0次: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!实
苏》州市人民政府—
2《016年《9月9日
苏州!市城:市绿线管理实施【细则
《 第一条 》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!城市绿线管理—。制,。。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!建设创造良好的【人居环境促》进城市可《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:法城市绿化条例江】苏省城乡规划条例】苏州市城市绿—。。化,条例: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!法律法规结合—苏州实际制》定本实施细》则
: 第二《条 本细》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!城市各类绿》地范围控制线本细】则所称?城市是指《国家按行《政建制设立的—市、镇
—第三条 市、县级!市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、园》林绿化?主,管部门负责城市【绿线的划定和—管理工作
【第四条 市、县级!市人民?政府:城乡规划、园林绿】化等主管部》门应当密切合作【组织编制城市绿地】系,统规划
》 城:市绿地系统》规划:是,城市总体规》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!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相衔》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!绿化:目标和布局规定【城,市各类绿地》的,控制原则按照—规,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!面积分?层次合?理布局公共》绿地
第五【条, :。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中下列区》域内应划定城市绿】地,界线
(一【)城市绿《地系统规划确定【的公共绿地、防护绿!地,、生产绿地、居住】区绿:。地、单位《附属绿地、道路【绿地、风景林地等】;
(二)城】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!林、风景名胜区、】湿,地、古树《名木规定的保护范】围等;
—(三)?城,市规划区内的—湖泊、河道、—山体等其他对—城市生态《和景观产生》积极作用的》区域
第六条】。 :市、:县级市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应按《照城市绿线管理的】要求在控制》性详细规《划中确定不同类型】绿地的界线、地块绿!地率控制性指标【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!体坐标
—第七条 城市【绿,线的审批、》调整应当按》照相关法律、—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!。行
第八条 】 ,。批准:的城市绿线要向【社会公布接》受,公众监督
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?都有保护城市—。绿地:、服从城市绿线【管理:的义务?有监督城市绿线管】理、对违反城市【绿线管理《。行为进行检》举的权利
第九!。条 城市绿线【范围内的公共—绿地:、防护绿地、生产绿!地、居住区绿地、】单位附属《绿地、道路绿地、】。风景林地等应当按】照城市用地分类与】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!市绿地设《。计规范?等标准进行绿地【建设
? 第十条 居住!区和单位附属绿【地应严格执行城【市,绿化规划《建设指?标的规定不得任【意降低绿化用地【指标
第十一】条 各类》工程建设要与其配】套的绿化工程—同步设计同步施【工同: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!经园林绿《化主管部门验收凡】验,收不合?格或未按绿》化规划和《绿化标准建》设绿:地的工?程不得交《付使用?
第十二条【 , 城:市绿线?内,。的,用地不得《擅自改作他》用不得?违反法律法规、强】制性标准以及批准】的规划进行》开发建?设
有关部门不!得违反规定》。批准在?城市绿线范》围内:进行:建设
因—建设或者其他特殊】情况需要临》时占用城市》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!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!
, 在城市绿线范】围内不?符合规划《要求的?建筑物、构筑—。物及其他设》施应当限期》迁出
》第十三条 》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在】城市绿地范》围内进?行拦河截溪、—取土采石、设—置垃圾堆场》。、排放污水》。以及其他对生—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!动
《近期不进行绿化建】设的规划绿地范围】内的:建,设,活动:应当进行生态环【境影响分析予以【严格:控,制
第十四条 ! 市、县级》市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、】园林绿化主》管,部门按照职》责分工对城市绿线】的控制?。和实施情况》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!级人民政府和上【级主管部门报告【
第十五条 】。 违: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!绿线内土地》用途、?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!地的由城乡》规划、城市管理、园!林绿化主管部门依】据各自的职责—按照法律、》法规、规《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!罚
《第十:六条 违反规【定在已经划定的城】市,绿线范围内审—批建设项目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】由有关机《关给予行政处分;】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。刑,事责:任
第十七条 !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!定的城市规划区外】。防护绿地《、绿:。。化隔离带等的绿【线,划定、监督和管理】参,照本细则《执行
第—十八条? ,。 本细则自2—016年1》2月1?日,起施:行2003年—11月1日起施行】。的,。苏州市城市绿—线管理?实施细则(苏府〔】2003〕1—62号?)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