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政府》关于印发
苏州【市城市绿线管—理实施细则的通知
!苏府规字[》2016]7号
】各市:。、区人民政府苏【州工业园区》、苏州高新区、太仓!港口管委会;市各】委办局各直属单位】
苏州市城【市绿线管理实施【细则已经市政府【第50次常务—。会议审?议,。通过现?予印发请认》。真贯:彻落实
苏【州市人?民政府
《 201》6年9月9日
【
苏州《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!细则
《 第一条 为【建立并严格实行【城,市绿:线管理制度加强城】市生态环境》建,设创造良好的—人居环境《促,。进城市可持续—发展: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乡《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!江,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!州市城市《绿化条例城市—绿线管理办》法等法律法》规,结合:苏州实际制》定本实施细则
【 第二条 【本细则所称》城市绿线是指城市】各类绿地范》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!。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!建制设立《。。的市、镇
— 第三条《 市、县级市【人民政府城》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、园林绿化主—管部:门负责城市》绿线的?划定和管理工作
! 第四条 市、县!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、园林《绿化等?主管部门应当密切】。合作: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!统规:划
城》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!市总体规划的—。组成部分应当与【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相衔接规划】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!标,。和布局规定城—市各类绿地的控【制原则按照规—定标准?确定绿?化用地面积分层【次,合理布局公共绿地
! 第五《条 城市绿地系统!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!划定城市绿地界线】
(一)城【市绿:地系统规划确定【的公共绿地、防【护绿地、生产—绿地、?居,。住区绿地、单位附属!绿地、道路绿—地、风景林》地等;
(二】)城市规《划区内的古典—园林、风景名胜【区、湿地、古树【名木规定的保护【范围等;
— (三)城市规【划区内的湖泊—、,河道、山《体等其他对城市【生态:和景观?产生积极作》用,的区域
—第六条 市、【县,级市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!城市绿?线管理的要求—在控:制性详细《规划中?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!界线、地块绿地率】控制性指《标和绿化用地界线】。。的具体坐标
第!七条: 城市绿线的审】批、调整应当按照相!关法律、法规—和规章的规定进行
! 第八《条, 批准的城市绿】线要:向社:会公布接受公众【监督:
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都有保《护,城市:绿地、服《从城市?绿线管理的义务有】监督城市绿线管理】、对违反城》市绿线管理》行为进行检举的权】利
《第九条? 城?市绿线范围内的【公共绿地、防护【绿地:、生产绿地、居住】。区绿地、《单位附属绿地、【道路绿地、风景林地!等应当按照》城市用地分》类与规划《建设用地标准城【市绿地?。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!绿地建设
【。第十条 居住区】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!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!建设指标的规定【不得任意降》低绿化用地指标【
: 第十?一条 各类工【程建:设,要与其配套的—绿化:工,程,同步设计同步—。施工同?。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!经园林绿《化主管部门验—收凡验收不合格或】未按绿化规划和【绿化标准建设—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!使用
》第十二条 城【市绿线内的用地【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!得违反法律法规、】强制性标准以及批】准的规划进行开发】建设
《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!规定批准《在城市?绿线范围内进—行建:。。设
因》建设或?者其:他特殊情况》需要:临时:占用城市《绿线内?。用地的?必须依法办理—相关审批手续
!在城市绿线范围内】不符合规划要—求的:建,筑,物,、构筑物及》其,他设施应当》限期迁出
》 第十三条 【 任何?单位:和个人不得在城市】绿地范围内进行【拦河:截溪、取土采—石、:设置垃?圾,。堆场、排放污水以及!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!破坏的?活动
》近期:不进行?绿化建设的规—划,绿地范围《内的建设活动应【当进行生态环—境,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!。制
第十四条】 市、县级市【人民:政,府城乡规划》、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按照职责分】工对城市绿》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!进行定期检查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】和上级?主管部门《报告
》第十:五条 违反—规定擅自改变城【市绿线内土地用途、!占用或者破》坏城市绿地的由城】乡规划、城市管理】、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依据各自的职】责按照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的有关规!定实施处罚
【 第十六条 违反!。。规定在已经划定的】。城,市绿:线范围内审批建设】项目的对有关责任】人员由有关》机关给?予,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《追,究刑事责《任
第十七条 ! 城镇体系规划【所确定的城市规【划区外防护绿地、】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!划,定、监督和管理参】照本细则执行
】 第十八条 本细!则自2016—年12月1日—起,施,行,2003年11月】1日起施行的—苏,州市城市绿线管【理实施细则(苏【府〔2003〕1】62号)《同,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