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政府关于【印发
苏州市城市绿!线,管理实施《细则的通知
—苏府规?字,[2016》]7号?
各市、区人—民政:府苏州工业园区【、苏州高新》区,、,太仓港口管》委会;市各委—办局各直属单位【
苏州》市城市绿《线管理实施细则已】经市政府《。第50次常务会议审!议通过现予印—发请认?真贯:彻落:实,
苏州市人【民政府
—20:16年9月》9日
苏—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!施细则
第一】条 为建》立并:。严格:实行:城,。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!城市生态环境—建,设创造良好的人居】环境:促进城?市可持?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划?法,城市:绿化条?例江苏省城乡规划】条例:苏州市城市绿化【条例:城,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!律法规结《合苏州实际》制定本实施细则
!。 第:二条 本细则所称!城,市绿线?。是指城?市各类绿地范围【控制:线,本细则所称城市【是指国家《按,行政:建制设立的》市、镇
《。 第三条 市】、县级市人民政【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、!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负责城?市绿线的《划定和管理工—作
第四条 !市、县?级市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、园【。林绿化?等主管部门应当【密切合作《。组织编制城市—绿地系统规划
!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!。。城市总?体规: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!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!衔接规划《应当确定城市绿化】目标和布局规—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!制原:则按照规定标准【确,。定绿化用地面积【分层次合《理布局公共绿地
! ,第五条 城市绿】地系统规划》中下列区《域内应?划定城市绿地界【线
(一)城】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!的,公共绿地、防护绿】。地、生产绿地、居住!区,绿地、单位附—属绿地、道》路绿地、风》景林地等;
(!二)城市规划区内】的古典?园林、风景名胜区、!湿地、古树名木规定!的保护范围等;
】 (?三)城市规划区内的!湖泊、河道、山【体等其?他对城?市生: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!用的区域
第六!条 :。 市、县级市人民政!。府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《门应按照城》市绿线管理的—要求在控制性—详细规?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!地的界线、地块绿】地,率控制性《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!的具体坐标》
?第七条 城—市绿:线,的审:批、调?整应当按照》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的规?定进行
《 第八条》 批准的城—。市绿线?要向社会公》。布接:受公众监督》
任何单位和个!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!。、服:从城市绿《线,管理的?义,务有监督城市绿【线管理、对》。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!为进:行检举的《权利
第九条】 城市绿线范围】。内的公共绿》地、防护绿地、【生产绿地、居住【。区绿地、单位—附属绿地《、,。道路绿地、风—景林地等应当按照】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!建设用地标准—城市:绿地设计规范等【标准进行绿地建设
! 第十条 — 居住区和》单位附属《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!绿化规划《建,设指:标,的规定不得任意【降,低绿化用地》指标
第十一条! 各类工程建设要!与其配套《的绿:化,工程同步设计同步】施,工同步?。验收:工程竣工《后应经园林》绿化主?管部门验收》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!绿,化规划和绿化标准】建设:绿地的工《程不得交《付使用
》 第十二条 【。城市:绿线内的用地—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!得违反法律法规、强!制性标?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!行开发?建设
有—。关部门不得违反规】定,批准在城《市,绿线范围内进—行建设?
因建设—。或者其他特》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!城市绿线内用地【的必须依法办—理,相关审批手续
!在,城市绿?线范围内不》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!物、构?筑物及其他设施应】当限期?迁出
第—。十三: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,不得在城市》绿地:范围内进行拦河截】溪、取土采石、设】置垃圾堆《场、排放污水—以及其他对生—态环境构《成破坏的活动—
,。 近期不进行【绿化建设的》规划绿地《范围内的建》设活动?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!响分析予以》。严格控?制,
第十四—条 市、县级【市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、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!。分工对城市绿线【的控制和实施情【况,。进行:定期:检查并向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】级主管部《门报:告
第十—五条 《违,。反规定擅自改变【城市绿?。线内土?地用途、占用或【者破坏?城市绿地的由城乡】规划:、城市管理、园林绿!化主管部门依据【各自的职《责,按照法律、》。法规、规章的有关】规定实施《处罚:
第十六条 !违反规定《在已经划定的—城市绿线范围内审】批建设项目的对【有关责任《。人员由有关机关【给予行政《处,分;构成犯罪—的,依,法追:究,刑事责任
第】十七条? 城?镇体系?规划所确定的城【市,规,划区外防护》绿,地、绿化隔》离带等的绿线划【定、监督《和管理参照本—细,则执行
—第十八?条 本细则自20!。16年12月1日起!施行2003年【。11月1日》起,。施行的苏州市城市】绿线管理实施细则(!苏府〔200—3〕:16:2号:),同时废止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