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苏州市政府》关于印发《
苏州市城》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!的,通知
苏《府,规字[20》16]?7,号
各?市、:区人民政府》苏州工业园区—、苏:州高:新区、太仓》。港,口管委会;市各【。委办局各直属单位
! 苏州市城市【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!经市政府《第50次常》务会议审议通—过,现予印发请》认真贯彻落实
【 苏州市》人民政府《
2016【年9:。月9日
—苏,州,市城市绿线》管理:实施细?则
? 第:一条 为》建立并严格》实行城?市绿线管理》。制度加强城》市生态环境》建设:创造良好的人居环】境促进城市可持【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乡》规划法城市绿—化条例江《。苏省城乡规划条【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!例城市绿线》管理办法《等法律法规结合苏】州实际制《定本实施细则
【 第二条 【本细则所称城市绿】线是指?城,市各类绿地》范围控制《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!指国家按行》政建制设《立的市、镇
— 第三条 — 市、县级》市人民政府》城乡规?。。划主管部门》、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!线的划定《和管理工作
【 第四条 —市、县级市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—、园林?绿化:等,主管部?门应当密切合—作组织编制城市【绿地系统规划
!城市绿地《系统规划是城市【总体规划的组成部】分应当与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相》衔,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!。绿,化目标?和布:局规定?城市各?类绿地的控制原则】按,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!用地面积分层次【合理布局公共—绿地
第五条】 城市绿地系统规!划中下列区域内应】划定城市绿地界线】。
(一)城市绿!地,。系统规划确定—的公共绿地、防护】绿地:、生:产绿地、居》住区绿地、单位附属!绿地、道路绿—地、风景林地—等,;
(二)【城市规划区内—的古典园林》、风景名《胜区、湿地、古树名!木规定的保护—范围等;
》 (三)城市【。规划区内的》湖泊、?河道、山《体等其他对城市生】态和:景观产?生积极作《用的区域
【第六条 市、县】级市人民政府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应按照城市—绿线管理的要求在】控制性详细规—划中确定不》同类型绿《。地的界线、地块【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!绿化用地界线的【具体坐?标
第七—条 城市绿—线的审批、调整【应当按?照相:关,法,律、法规和规章的】规定进?行
: , 第八条 批准的!城市绿线《要向社会公布接受】公众监督
》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都有保护城—市绿地、服从城市绿!线管理的义务有监】督城市绿线管理、】。对违反城市绿线管】理行为进《行检举的权》利,
第九条 【 城市绿线范围内】的公共绿地、防护绿!地、生产《绿地、居住》区绿地、单位附【属绿地、道路绿地】、风景?林,地等应当按照—城市用地分类与【规,划建设用地标准城】。市绿:地设计规范》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!
第《十条 居住区和】单位附属《绿地应严格执—行城市绿《化规划建设指标的】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!化用地指标
— 第十《一条 各类工【。程建设要与其配套】的绿:化工程同步设计【同,步,施工:同步验收《工程竣?工后:应经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验【收凡验收不》合格或?未按绿化规划—和绿:化,标准建设绿地的【工程不得交付使【用
第十二【条 城市绿线内的!用地不得擅自—改作他?用,不得违反《法律法规、强—制,性标准以《及批准?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!。
有关部门不】得,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!绿线范围内进行【建设
》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!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!市绿线内用地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!审批手续
— 在城市绿》线范围内不符合规】划要:求的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及其—他设施?。。应,当限期迁出
【 ,第十三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在城市绿地范围内】进行拦河《截溪、取土》采,石、:设置垃圾堆》场、排放污水以及其!他对生态环境构成】破,坏的活?动
: 近期不》进行绿化建设—的规划绿地》范围内的建》。设活动?应当:进,行生态环境影响【。分析予?以严格控制
【。 第十四条》 市、县级市人】民政:。府城乡?规,划、: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。按照职责《分,工对城?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!情况进行定期检【查并向同级人—。。民政府和上级主管】部门报告《
第《。十五条 违反规定!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!土地用途、占用【或者破坏《。城市绿地的由城乡】规划、城市》管理、园林绿化主管!部,门依据各自的—职责按照《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的有关规》定实施处罚》
第《十六:条 违反规定在已!经划定的《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!建,设项目?的对有关责》任人:员由有关《机关:给,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: 第十七条 城!镇体: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!规划区外防护—绿地、绿化隔离带】等的绿线划》定、监督和》管理参?照本细?则执行
第【十八条 本细则自!2016年12月1!日起施行200【3年11月1—日起施行的苏—州市城市《绿,线,管理实施细则(【苏,府〔2?003〕1》62号?)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