伊春市旅游景】区(点)开发建【设,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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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春市人民政府】令第1?号
第一条 —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!(点)开发》建设管理提高旅游区!规划质?量和景区(点)建】设,品位合?理保护、利用和【开发旅游资源促进】全市:旅游业健康》持续发?。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发!布的旅游发展规划管!理办法及黑龙—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中!有关:旅游景区《(点)?建设的要求结合【本市实际制》定,本规定
第二条】 本规定《所称旅游景》区(点)《是,指,经县:级以上(含县级)】行政管理部》门批准成立》有统一管理机—构范:围明确具有参观、】游,。览、度假、》康乐、求知等功能并!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!施的独立《单位
第三条 】市旅游?行政管理部门负责】本市旅游景区—(点:)开发建设的有关监!督管理县(市)【、区(局《)旅游行政管—理部门负责辖区内】旅游景?。区(点)开发建设】的有关监《督管理各《级,人民政府相关部门】应当:按照各自职责—支,持和促进旅游—业的发展
—第四条? 旅游景区(点)规!划建设应当坚持【统一规?划、合理开发、【加,强保护、《持续发展和面向市】场的原则以自然【景观为主突》出自然?生态特?色充分发挥资—源优势严格控制【人文景观建筑
第!五条 各地旅游【行政:管理部门《应当根据《本辖区经济、—社会发展规划—。及,旅游资源特》点会同有关部门组】织编制本地旅游【发展规划《。并征:求上:级旅:游管理部门意见报】本级人民政府公布】实施:。
第六条 各地】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!建设项目应当与市】旅游:发展总体规划—相衔接并遵循下级服!从上级局部服从【。全局的原则
【第七条 旅游—发展规划经》批准后任何单位和】个人都必须严—格,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!特,殊情况需调整、【变更旅游发展规划或!景区详细规划的必须!按原审?批程序报批
【第八:条 要坚持》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格!执行环境影响—评价制度《并根据国家、—省有关规定》和景区?(点)的资》源特点来《进行旅?游景区(点)的【。开发建设
第九】条 国家《级自:然保护区、森林【公园、地质公—园内及小兴安岭风】景观光道(伊春至铁!力、伊?春至金山屯、伊春至!嘉荫)?两侧旅游带内除进行!保护性维修、完【善基础设施或恢复】原,有纪:。。念性建筑外严格控制!新建其?他建筑物、构筑【物,等设施
第—十条 ?新开:发建设的旅游景区(!点)旅游景》区,(点)内新》建、改建《。。、扩建项《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!设,应,当依据批准》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!细规划经当地旅游行!政管:理,部门审?查报请?市旅游?行政:。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!政管理部门同—意后方可《办理:相关:审批手续和》开工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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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新建旅!游区:。(点)必须由市旅游!行政管理部门与【有,关部门共同验—收合格后《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凡!未经相应审查验收】的新开?发的旅游《景区(点)市旅游】行政管理部门—。要依据黑龙江—省,。旅游管理条例—规定:禁止其?接待游客违规接【待游客?。的要: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】处罚
第十二【条 :坚,决杜绝先建》后批、先《建后报、《先建后履行手续的现!象凡:未经市旅游行政管理!部门和市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!同审:。批的旅游《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!规建设项《目由市城《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!除违规建设者—承,担一切费用并没收违!法所得追《究相关人员的—责,任景区内《未经批准的已建项目!要根据情况进行改】造或拆除
—第十:三条 旅游景区(】。点)所在地的企【业及管理部门必【须规:范旅游开发招商行为!杜,绝旅游资源出租【转让的?盲目性和随意性凡】涉及旅游资源、旅游!景区(点)(包括】漂流河段《。),经,营权出租转让的必】须将合同文》稿、发展规划及【相关文件《上报:市旅游行政管理部】门,经相关部门》审批后报市旅游开发!领导小组备案审查对!于未经?批准擅自出租—转让的相关部门不得!办,理转让手《续如违反规定—擅自:转让经营将追究相关!人,员的责任《造,成资源和《环境破坏的将根据】有关法规进》行严肃处理
【第十四条 利—用,。森林、水域、自【然保:护区、文《物古迹?和历史名《。胜等资源开》发建设?。旅,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!保护、文物保护、自!然保护区和森林资】源管:理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:和规章不得》破坏自然景》观、人文景观和【历史:文化遗产《
:第十五条 旅—游景区(点》)经营管理部门要按!国家质量技术—监督局发布的旅游区!(点)?质量的划分与评【定标:准要求完善景区【设施并按国》家标准制作、设【。立标准图形符号、】指示牌、路标、【景点介绍牌》、警示牌及监督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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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!市旅游行政》管,理部门负责》解,。释,
第十七》条 本规定自200!6年12月1—日起施行伊》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!下,发的关于印发伊春】市旅游景区(点)开!发建设管理规—定(试行《)的通知(》伊政办发[2001!]80号《)和关于认真实【施,<,伊春市旅游》景区(点)开发建】设管理办《法>的?通知:(伊政办发[20】05]?。60号)同时废【止
二〇〇六—年十月十《二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