伊春市旅游景区!。(点)开发建设【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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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春市《人民政?。府令第?1号
第一条 【为了加强对旅游景】区(点)《。开发:建设管理提高旅【游区规划质》量,和,景区(点)建设品位!合理保护、利用【和开发旅游》资源促进全市—旅游业健康持续发】展根据国《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!发展规划管理办法】及黑龙江省旅—。游管理条《例中有关旅游景区(!点)建设的要求结】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规【定
第二条 本规!定所:称旅游景区》(点)是指经—县级以上(含县【级,)行政管理部门【批准: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!范,围,明确具有参观—、游览、度假、康乐!、求:知等功能并提供【相应旅?游服务?设,施的独立单位
】第三条 《市,旅游行政《管,理,部门负责本市—旅游景区(点)【开发建设的有—关监督管理县(市】)、区?(局)旅游行—政管理?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!景区(点)》开发建设的有关【监,。督,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相!关部门应《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!和促:进旅游业的》发展
第四—条 旅游《景区(点)规—划建设应当坚持【统一规划、合理开发!、加强保护》、持续发展和面向】市场的原则以自【然,景观为主突出自然】。生态特色充分发挥】资源优势严》格控制人《文,景观建?。筑
第五条 各地!旅游行政管》理部门应当根据本】辖区经济、社会发】展规:划及旅游资源特【点会:同,有关:部,门组织编制本地【旅,游发展?规划并征求上—级旅游管理部门意】见,报本级人民政—府公布实施
第】六条 各地旅—游发展规《划和旅游建设项目】应当与市旅游发展】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遵!循下级服从上—级局部服从》全局的原则》
第七条 旅游】发展规划经批准【后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!得擅自改变因特殊】情况需调整、变更】旅游发展规》划或景区《详细规?划的必须按原—审批程?序报批
第八【条 要?坚持生态优先—的原则严格执行【环境影响《评,价制度并根》据国家、省有关【规,定,和景区(点)的【资源特点来进行旅游!景区(点)的—开发建设《
第九条 国家】级自:然,保护区、《森林公园、地质公园!内及:小兴安岭风景观【光道:(伊春至《铁力、?伊,春至金山屯》、伊春至嘉荫)两】侧旅:游带内除进》行,保护性维《修、完善基础设【施或恢复原有纪念性!建筑外严《格控制新建其他建筑!物,、,。构筑物等设施—
第十条 新开】。发建设的旅游景区】(点)旅《游景区(点)内【。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!及旅游配《套设施建设应当依据!批准的旅游总—体规划和《详细规划经当地旅游!行政管理《部门审查《报请市旅游》行政管理《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!理部:门同意后方可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!开工建?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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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一条 新建旅游!区(点)必须由【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!。与有:关部门共同》验收合格后方可【。。对旅游者开放凡未】。经,相应审查验收的新开!发的旅游景区(【点)市旅游行—政管理?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!旅游管理条》例规定?禁止其?接待游客违规接待游!客的要按照有关【规定进行《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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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》 坚决杜绝先建后】批、先建《后,报、先建后履行手】续的现象《凡未经市旅游行【政管理部《门和市规划行政【管理部门共同—审批的旅《。。游,建设项目一律视【为违规建设项目由】市,城市管理执》法局强制《拆,除违规?建设:者承担一切费—用并没收违法所【得追: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景!区内未经批准—的已建?项目要根据情况进行!改造或拆除
第十!三条: 旅:游景:区(点)所在—地的企业《及管理?部,门必须规范旅—游,开发招商行》为,杜绝旅游资源—出租转?让的:盲目性?和随意性凡涉—及旅游?资源、旅游景区(】点)(包括漂流河】段)经营权》出租:转让的?必须将?合同文?稿、发展规划及相关!文件:上报:市旅游行政管理【部门经相关部门审】批后报市旅游开发领!导小组备案审查对】于未经?批准擅自出》租转让的相关部门】不得办理《转让:手续如违反规定【擅自转让《经营将追究相—关人员的《责任造成资源—和环境破坏》的将根据《有关法规进行严肃】。处理
第十四【条 利用森林、水】域、自?然保护?区、文物古》迹和历史名胜—等资源开发建设【旅游项目必》须遵守环《境保护、文物—保护、自然保护区】和森林资源管理等】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不得破坏自—然景:观,、人文景《观和历史文化遗【产,
第十五条 【旅游景区(点)【。经营管理部》门要按国家质量技】。术监督局发布的旅游!区(点)质量的划】分与:评定标?准要求完善景区设】施并按国家标准【制作、设立标准图形!符号、指《示牌:、路:标、景?点介绍牌、警示牌】及监督?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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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六,条 本规定由市旅】游,行,政管理部门》负责解?释
第十七条 】本规定自2006】年12?月1日?起施:行伊春市人民政【府办:公,室下发?的关于印发伊—春市旅?游景区(点》)开发?建设管理规定—(试行)的通知【(伊政办《发,[2001]—80号)和关于认真!实施<伊春市旅游景!区(点?)开发建设管—理办法>《的通知(伊政办发】[2:。005]《60号)同时废【止
二〇〇六—年十月十二日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