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建设工程!材料使用《监督管理规定
【 为加强本】市建设工程材料(】以下简?称,建材)使用》的监:督管理?确保建?设工程?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!市建设工程材—。料管理条例》、上海?市建设工程质—量和安全管理条例】及相关法律、法【。规,结合本市实》际,制定:本,规定
》 :。第一条 上海市【住房和城乡建设【管理委员会(—以下简称市住房【城乡建设管理委)是!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!理的行政管理部【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!市场管?理总:站(以下简称市【市场管理总站—) 具体负》。责本市?建材备?案、建材发展应【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!承担建材信息—平台:建设职能上海市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!督总站负责施工现】场建材使用》质量、建设工—程检测活动的具体】监督管理
【 区(县)建设行!政管理部门》在职权范围》内负责本辖区内【建材使用监督管【理工作
】第二条 市》住房城乡《建设管理委应—建立本市统一的【建材监管信息—系统(以下简称建材!信息系统)通—过网:络和信息化》。技术在建《。。材备案、《。重,要建材使用、新型】建材认定、》质量:检测、监督抽查等环!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!行监:督管理实现备案【与管理、市场与现】。场,的,互相:联动
建】材备案?、重要建材使用【、新型建材》。认定、质量检测、】。监督抽查等》相关信息应在—建材信息系》。统上公示接受社会各!方对建材使用和监管!。情,况的监督
!第三条? 本市对用》于建设工程》的钢材?、商品混凝土—、混凝土构件、【水泥(含中转散【。装水泥)《、预拌砂浆、建筑】用石材、墙体材料】、建:筑节能系统材料【、防水材料、建【筑门窗、管道—、建筑幕墙》、玻璃、建筑涂料】、建筑遮《阳、建筑《粘结:材料:、市政公路路用材料!。等结:构性、功《能性材料和》建筑节能分》项计:量表具实《行备案?管理
(一!)实行备案管理的建!。材产品其建材供应】商应当办《理备案手续》未按规定办》理备案手续的不【得用于本市》。建设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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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定—。所称: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!的生产单位及其【授权经销商或者港】、澳、台及境外销】售总代理单位
! 办理建》材,备案手续不》收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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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备案!建材产品应当—具有相应《国家、行《业或地?方标准;尚未制定上!述,标准:的应当具《有相应团体、—企,业应用标准
】 (三)需要办】理,本市建材产品备案】的建:。材供应商应当提供上!。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!字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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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—)对符合受理—条件的建材供应商】受理部门应在5【个工:作日内完成建—材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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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—)本市?建材备案的有效期】为,两年建材《供应商应《在,备,。。案,有效期截止日前9】0天内?办理换证手续符合】以,。下条件的建材供应商!可以通过《。便捷备案程序—实行网上直接换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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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》、在备案有效期内无!违规行为的》;,
》2,、在备?。案有效期内》管理部门监督抽【查,未发:现产品质《量问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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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本市对重要建材实施!重点监?督管理重《。要建材是指钢结【构工:程用钢、钢筋混凝土!结构用钢筋、
】
, 商品混》凝土、装配》式建筑混凝》土预制构件》、预制桩、水泥(含!中转散?装,水泥)等结构性备案!产品和外墙保温【。系统、?防水:。卷材、防水涂料、】建筑门?窗等功能性备案产】品,
《 第五?。条 实行备》案管理的建材产品】建材:供应商应当对产品质!量进:行严格把关不得向建!。设工程提供未—经检验或者检—验不:合格的?建材产品和假冒伪劣!产品;在销售建【材产品的同时应当向!买受人提供产品使用!说明书、有》效的建材备案证【(见附件《1)及产品质—量保证?书
建设单!位应:当选用或者督促【建材使用单》位选用已经建材【备案的、达》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!要求的合《格,建,材产品并对》所采购建材的质量】负责
》 设计单位应【当在设计文》件中注明选用建【材的规?格、型号、》性能等?。技术指?标其质量要》求必须?符合国家《、行业、地方或【者团体、《企业应用标》。准的规定
】 施工单位应当按】。照工程项目的—设计要求、施工技】。术,标准:。和合同约定建立【建,材进场验证制度【严格核验相关的建材!备案证、产》品质量保证》书、有效《期内的产品检—测报告等《供现场?备查的证明文件和资!料做好?建材:采,购、:验,收、检验和》。使用综?合台账并按规定对进!场建材?进行复验把关对【重要建?。材的使用必须经过】监理工程师签—字和:项,目经理签准
!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!材质量和使》用情况纳入监—理范围?应当监督、检—查施工单位》对建材?的质量检测加—。强建材唯一性标【。识管理做好建材监】理监督台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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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建材检测》单位应当依据相【关的产品标准—客观、公正地—开展检测工作严【格收样管理》并对出?。具的检验报告终【身负责?
商品【。混凝土、砂浆、预】制构配件和建—筑,节能材料等建筑材料!的生:产单位?内部试验室应当【严格按照上》海市建设工程检测】管理:。办法的规定开—展相关工作》
第六条 !市住房城乡》建设管理《委应:当遵:。循提高办事效—率方便服《务对:象的原则《优,化建材备案手续在相!关行业协会设—立服务?窗口(见《附件2)受理—建材备案市》市场管理总站对相关!行业协会备案工作实!施指导和监督
! 第七条》 市或者区》(县)建设工程安全!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!立建材使用长效【管理机制加强建材】使用、监理》、质量检测等环节的!监督管理加强施【工现:场的:检查抽查严格—查处建材的制假、用!。劣等不法行为
】。
】(一)完善质量【信息管理机》制建:立,健全质量信》息网络建立》使用:前复验不合格建材速!报速处制度对经检测!确认为不合》。格的建?材信息建材检测单】位应当?在24?小,时内向市或者—。区(县?)安全质量》监督部门《报告市或《者区(县《)安全质量》监督部门应当—组织力量对施工【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!抽查:对不符合整》改要求的相关责任单!位责令改正并—将其记入《企业质量《诚信档案
】 (二)建立重【要建材?供应信息报送—制度凡用于工程建】。设的重要建材建材供!应商应当在建材【。供应合同签订后通】过建材?信息系统《申报建材的供—应信息施工单位应当!在材料进场复验前通!过建材信息系统上】报工程现场》使用的?。建材品种《、规格和《数量等确《认情况?;,在办理项目竣工【验收备案《手续前通过建材信】息系统提交重—要建材使用情况汇总!表安全质《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建!材供应和使用实施监!督检查
》
(三)建设工!。程安全质量》监督部门应在部门预!算中安排《专项资金用于建材】质量的监督抽检工作!并按照抽《检分离、盲样检测】的工作原《则加强对建设—工,。程项目使用重要建材!的监督抽检并将【。监督抽?检情况上传至建材信!息系统及时向—社会公布相关—内容将记入企业质量!诚信档案
!(四)市《建设工?程检:测行业协会应依据国!家和本?市,有关规?定开展检测单位【资质条件的》现场核实并将核实】结果、?建设工程现场使用材!料的复验检测和【监理平行检测等信】息上传?至建材信息系统及】时,向社会公布》。。
》第八条 相关行业协!会应当加强自身【建设做好建材备案受!理服务工作;—应当开展行》。业诚信检查》并将检查结果—记入企业《质量诚?信档:案;应当建立—备案建材产品的统计!汇总分析制度—并形:成行业发展报告【
《 第九条《 市住房城乡建【设,管,理委将建立企业电】子质量诚信档案【记录建材使用过【程,中建:材供应商建材使用、!监理和检测等—单位的质《量行为以及建材产】品,监督抽检不合—格信息质量诚信档案!记载内容《将及时向《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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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条 本市鼓励科】技,创新,发展和推【广,应,用节约土地》。、节:约能源、科技含【量高:以,及,有利于环境保—。护和:资源综合利用的新】型建材市《市,场管理总站应会同有!关部:门提出本市》推广:应,用的新型建设工程材!料,目录报市住》房,城乡建设管理—委批准后公布—
》本,市实行新型》建设工程《材,料认定制度申—请办理本市新—型建材认《定的建材供应商应当!向市市场管理—总站:提出认定申请—并提交相关资料市】市场管理总》站应当自受理—后的15《个工作?日内:完,成相关?资,料的核实和材料先进!性的:评审工作符合要【。求的提出初审意【见报市住房城—。乡建设管理委对【。不符合要求》的申报?资料应当《退回并说明理—由,。市住房城乡建—设管理委应当在【收到上报《资料后?的5个工作》日内完?成新型建材》认定手续《合格的核发本—市新型建材认—定证书;不合格【的不予发证并—书面说明《理由
《
取得本市【新型建?。材认:定证书的新》型建材产品》可以凭认定证书直接!换领建材备案证书】
《 第十一《。条 本市禁》止或者限制生—产和使用污染环境、!能,耗高、生产工艺落】后的:用于:建设工?程的材料市》市场管理总站应根】据国家发展》战略和本市建材【发展的实际情况【编制禁止或者限制】生产和使用的建【材目录由《市住房城乡建设【。管理委?。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!布实施对列》入禁止?目录:的材:料严禁?在,。建设工程中》使,用;对列入限制目】录的材?料应当逐步淘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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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!督部门应当加强【对禁止或者限—制生产?和使用建材的监督】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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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? 建设单位、建设】工程总承包》单,位、设计单》位、:施工单位《、监理单位和建材】检,测,单位在建材使用【。过程中存《在,。违法违?规行为的相关—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!法律、法规》。予,以处罚
【 第十三《。条 :建材供应商有下【列情况?之一的市住房城乡】。建设管理委将取消】其产品在《本市:的备案资格两年内不!得重新办理》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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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违反告知承诺事【项,提供虚假备案—。申报资料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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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)出借、转让备!。案证:的;
》 :(三)被抽查发现质!量不合?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!不改正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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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四:)连续两次产—品抽查?质量不合格》的;
(五!)发生严重违法【违规行为的
! 第十四条 —本规定有效期自2】015?年11月1日起【至2020》年,10月31日止原】上海市建设》工程:材料使用监督—管理规定(》沪建:研〔20《04〕4《。15号?)自本规定》施行之日起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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