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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《建设工程材》料使用监督管理规】定
为加强!本市建设工程材【料,(以:。下简称建材)—使用的监《督管理?确保建设《工程安全《和质量依《据上海?市,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!例,、,上海市建设工—程质:量和:安全管理条》例及相关法律、【法规结合《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!
第一条 !上海市?住房和?城乡建设《管理委员会》(以下?简称市住房》城乡建?设管理委)是本市建!材,。使用:监督:管理的行政管—理部门上海市建【筑,建材业市《场管理总站(以【。下简称市市场管理】总站) 具》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!、建:材发展应用的—监,督管理工作并承担】。建材信息《平台建设职能上【海,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!监,督总站负责》施工现场建材使用】质,量、建设工程检测活!动的具体监督管【理,
区(县】。)建设行政管理部】。门在职权范》围内:负,责本辖区内建材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】
》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!建,设管理委应建立本】市统一的建材监【管信息系统(以【下简称建材》信息系?统)通过网络和信息!。化技术在建材—备案、?重要建材使用—、新:型,建材认定、质—量检测、监督抽【查,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!用进行监督管理【实现备案《与管理、《市场与现场的互相】联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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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建材备案、重要建!材使用、新型建材认!定、质量检测、监督!抽查等相关》信息应在《。建材信息系》统上公?。示接受社《会各方对《建材使用和监—管情况?的,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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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!市对用于《建,设工程的钢材、商】。品混凝土、混凝土】构件:、水泥(含中转【散装水泥)、—预拌砂浆《、建筑用石材、【墙,体,。材料、?。。建筑节能系统—材料、防水》材料、建筑门窗、】管道、建筑幕墙【、玻璃、建》筑涂料、建筑遮阳】、建筑粘结》。材,料、市政公路路用材!料等结构性、—功能性材料和建【筑节能分项计—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!
? (一)实行备案!管理的建材》产品其建材供应【。商应:当办理备案手续未按!规定办理《备案手续《的不得用于本市【建设: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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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—定所称建材供应商】是指建?材的生?产单位及其授—权经销?商或者港《。、澳、台及境外销】售总代?理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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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办理建材备》案手续不收取—费用
【(二)备案建材产】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!、行业或地》方标准;尚未制定上!。述标准的《应当具有《相,应团体、企业—应用: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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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需】要,办,理,本,市建材产品》备案:的建材供应商应当】提供上海市一证通】用,法人数字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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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》)对符合受理条件的!建材供应《商受: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!日内完成建》材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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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本市!建材备案《的有效期《为两年建材供—应商:应在备案有效—期截止日前》9,0天:内办:理换证手续》符合:以下条件的建材【供应商可以通—过,便捷:备案程序实》行网上?直接换证
】 1、在备案有【效,。。期内无违规行为【的;
【2、在备案》有效期内管理部门监!督抽查?未发现产品质—量问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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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 本市对重》要建材实施重点监】督管理重要》建材是指钢结—构工程用钢、钢筋】混凝土结构用钢筋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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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混凝土】、装配式建》筑混凝土预》。制构:件、预制桩、水泥(!含中:转散装水泥)—等结构性《备,案产品和《外墙保温系统、【防水卷材、防水涂】料、建筑门窗等功能!性,备案产品
】 第五条《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!材产品?建材供应商应当【对产品质量进行严】格把关不得向—建设工程提供—未,经检验或《者检验不合格—的建材产品》。和假冒?伪劣:。产品;?在销售?建材产?品的同时《应当:向,。买受人提供产品【。使用说明书》、,有,效的建材备案证(】见附件1)及产品质!量保证书
】 建设单位应当【选用或者督促建【材使用?。。单位选用已经—建材备案《的、:达到建设《工程:设计文件要求的合格!建材产品《并对所采购》建材的质量》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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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设计:。单,位应当?在设计文《件中注明选》用建材的规格、型】号、性能等技术【指标其质《量,要求:必,须符合国家、—行业、地方》或者团体、企业【应用:标准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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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应!当按照工程项目【的设计要求、—施工技?术,标准和?合同约定建立建材】进,场验证制度严格核验!相,关的建?材备案证、产品【质量保证书》、,有效期内的产—品检测?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!证明文件和资料做好!建材采购、验收【、检验和使用综【合台账并按》规定:对进:场建材进行》复验把?关对重要建材—的使用必须》经,。过监理工程师签【字和项目经理签【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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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理单位应!当将建材质量—和使用情况纳—入监理范《围应当监督、检查施!。工单位对建材的【质量:检测:加强建材唯》一性标?识管理做《。好建材监理监督台帐!
建材检测!单位应当依据—相关的产品标准客】观、公正地开展【检测工作严》。格收样管理》。并对出具的检验【报告终身《负,责
商品混!凝土、砂浆》、预制构配件和建】筑节能材料等建【。筑,材料的生《产,单位内部试》验室应当严》格按照上海》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!办法的规定开展相】关工作
第!六条 市住房城乡】。建设管理委》应当:遵循提高办事—效率方便服务对象的!原,则优化?建材备案手续在【相关行业协》会设立服务》窗口:。(,见,附件2)受理—建材备案市市场管】理总站对相关行业协!会备:案工作?实施指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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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条 市或者区(】县)建设工》程安:全质量?监督部门应当建立】建材使?用长效管《理机制?加强建材《使用、监理、—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监!督管理加强施工【现场的检查抽查【。。严格查处建材的制】。假、用劣等》不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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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完善质量信息】管理:机,制建立健全质量信】。息网络?。建立使用前复验不合!格建材速报速—处制度对经检—测确认为不合格【的建材信息》。建材检测《单,位应当在24小时内!。向市:。或者区(县)安【全质量监督部门报】告市或?者,区(县)安全质量】监督:部门应?当组织?力,量对施工现场—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!对不符合整改要求】的相关责任单—位责令?改正:并将其记入企—业质量诚信档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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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二:)建立重《要建:材供应信息》报送制度凡用—于工程建设的重要】建材建材供应商应当!在建材供《应合同签订后—通过建?材信息系统申报建材!。的供应信息施工单】位应当在材料进【场复验前《通过:建材信息系统上报】工程现场使》用,的建:材品种、规》格和数量等确认【情况;在办理项目竣!工验收备案手续前通!过建材?信息系统提交—重要建材使用情【。况,汇总表安全质量监】督部门应当对建材】供应和使《用实施监督》检查
—。 (三)建》设工程安全》质量监?督部门应在部—门预算?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!建材质量的监督抽】检工作并按照抽【。检,分离、盲样》检,测,的工:作,原则加?。强对建设《。工程项目使用重【要建材的监》督抽检并将》监督抽?检情:。。况上传至建材信息】系统及?时向社会公布相关】内容将记入》企业质量《诚信档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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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市【建设工程检测行业】协会应依据国—家和本市有》关规定开展检测单】位资质条件的现场】核实并?将核实结果、建【。设工程现场使用材】料的复验检测和【监理平行检测等【信息上传至》建材信息系统—及时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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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相!关行业协《会应当加强自身【建设做好建材备案受!理服务工作》;应当开展行业诚】信检查并《。将,检,查结果记入企—业质:量,诚信档案;》应当建立备案建材】产品的统计》汇总分析制度并【形,成行业发展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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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条? 市住房《城乡建设管理委将】建,立企业电子质—量诚信档案记录【。建材使用过》程中建材供应—商建材使用、—监理和检《测等单位《的质量行《为以及建材产品监督!抽检不?合格信息《质量诚信档案记【载内容将《及时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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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条 本市鼓励科【技创新,发》展和推广《应用:节约土地、》节,约能:源,、科技?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环!境保护和资源—综合利用的新—型建:材市市场管》理总站应《会同有关部》门提出本市》推广应?用的新型建设工程】材料目录报市住房】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准!后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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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》市实行新型建—设,工程材料认定制【度,申,请办理本《市新型建材认定【的建材?供应:商应当向市》市,场管理总站》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!相关资料《市市场管理总站应】当,自受理后的》15个工作日内【完成相?关资:料的核实和材—料先进性的评审工】作符合要求的提出】初审:意见报市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!对不符合要求的申】报资:料,应,当退回并《说明理?由市住?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!当在收到上报资【。料后的5个工作【。日,内完成新型建—材认定手续》合格的核发本—市新型建《。。材认定证书;不合格!的不予发《证,并书面说明理—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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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》本,市新型建材认定证】书的新型建材产品】可以凭?认定证书直》接换领建材备案【证书:
第—十一条 本》市,禁,。止或者限制生产【和,。使用污染环境—、能耗高、生产【工艺落?后的用于建》设工程的材料—市市场管理总—站应根据国家发【展战略和本市建材发!展的实?际情况编制禁止【或,者限制生《产和使用《的建材目录由—市住房城乡》建设管理委报请市政!府批准后公布实施】对列入?禁止目录的材料【严,。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!;对列入限制目【录的:材料:应当逐步淘汰
!。。 建设《工程安?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!加强对?禁止或者限制生【产和使用《建材的监《督检查
】第十二条 建设单】位、建设工程总【承包单位《、设计单位、施工】单位、监《理单位和建材检测】单位在建《材使用过程中—存在违?法违规?行为的相关管理【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!、法规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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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三条 建材供【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!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!理委将取消其—。。产品:在本市的备案资【格两年内不得—重新办理备案手【续
》。 (一)违反告【知承诺事项提供虚】假备案申报资—。料的:;
—。。(二)出借、转让备!案证的;
!(三)被抽查发【现,质量不合格》责,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!正的;
(!四,),。连续:。两次:产品抽?查质量不合格的【;
》 (五)发生严【重违法违规行为的】
第十四】条 本规定》有效期自201【5年:11月1日起至【202?0年1?0月31日止原上】海市建设工》程材料使用监—督管理规定(沪【建研〔2004【〕4:1,5号:)自本规定施行【。之日:起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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