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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!。苏州市城《乡规划?。条,例 (2【01:0,年,10月1《3日苏州《市第十?四届:人民代表《大会:常务委?员会第二《十次会议制定— 2010年—1,1月19《日江苏省第》十一届人《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】准) 第一章 !总 则 第一】条 为?了加:强城乡规划管—。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!各县级市(区)空间!布局: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!乡经济社会》全面协调可》持,续发:展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《。、江:苏省城乡规划—条例等法《律、:法,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条例 第二!条 在本《市行政区《域内制定、修改和实!施城乡规《划在规划区》。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!应当遵?守本:条例国家和省另有】规定的?从其规定  】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!划管理苏州市阳【澄湖水?源水质保《护条:例,另有:规定的从其规定【 第三条 本市!城乡规划《应当以?历史文化名城、高】新产业基《。地、宜?居,。城市、江《南水乡为城市发【展目标遵循城—乡统筹、《合理布?局,、节约土地、—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!建设的原《则保持地方特色【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!环境保护耕地—等,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!遗产适应《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!防,灾减灾和公》共卫:生、公共安全的需要! , , ,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!作,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!要职责本市各级人民!。政,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!划工作的《领导根据城乡—规划管理的需要健】全城乡?规划管理机构并【将,城乡规划编制和【管理的?经费纳入本级—财政预算 》 第五条 —市和县级市》人民政府设立城【乡规划?委员会?城,乡规划委员会负责】审议、协调》城乡规划制定、修改!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!为同级?人民政府规》。划,决策提供参考依据】城乡:规划委员会的—组成形式和议事【制度由?同级人?民政:府决定 —  市和县级市人】民政府建《立城:乡规:划专家咨询制度【城乡规划制定、【修改:和实:施中:的重大事项应当【听取专家意见 】 第六条 市—和县:级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城乡规划》。。管理工作《 , ,   各区的—城乡规划管理由市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的派出机—构负责实《施 《  镇人民》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!。划管:理的相?。关工作市和县级【市城:乡,规,划主管?。部门:可以在有条件—的镇设立派出机【构  》 发展改革、—住房城乡《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!利(:水务)、农业、国】土、环保、卫生、】公安:、民防?、园:林绿化、城管执法】等部门按照》各自职责共同—做好城乡规划管理】的相关?工作 第—。七条: 鼓励开展城乡【规划科学技术研【究推:广和应用先进技【术创新规划方—法和管?理手:段提高城乡规划的科!技,水平和管理效—能 《第二章 城乡—。规,划的制定《与修改 《。 第?八,条 市人民政府【负责:组织编制市城—市总体规划经—市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审—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!序报省人《民政府审查》。、报国务《院审批   】县级市人《民政:府负责组织编制【县级市城《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!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审议】。。通过市人民政府【审查同?意后报省人民—政府:审批   【县级市人民政—府所:在地镇的总体—。规划:纳入县级市城市【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!制其他镇《的总体?。规,划,由镇人民政》。府组织编制经—镇人民代表大会审】议通过后报市—或者县级市人民政】府审批;省人民【政府确定的镇的总】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!市人民政《府审:查后报省人民—政府审批 》 第九条 市和县!级市:、镇人?。。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!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、土?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!。度计划以及国民【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制定近《期建设规划并报总】体规划审批机—关备案 第十】。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村庄规划报【市或者?县级市人民政府【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!审批前应当经村【民会议或《者村:。民代表会《议讨论同意 第!十一条 《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。。应当根据市》城市:总体规划组》织编制控制性—详细规?划经:市,人民:政府审批后报市【人民代表大》。会常务委员会和省】。人民:政府备案   !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市!城市总体《规划组织《编制: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。经县级市《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!级市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!政府备案《   镇人民政!府应当根据镇总体】规,划组织编制控制【性详细规划报—市或者县级市人【民政府审批并报市】或者县级市人—。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备案 — 第十二条 —市,。和县级?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以及镇》人民:政府应当依据控制】性详细规划》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!修建性详细》规划和开展城市设】计修建性详细规【划报市或者县—级市人民政府审【批特别重要地块的】修,建,性详细规划市或【者县级市人》民政府?在审批前应当—报经:同级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?员会:审议:常务:委员会?的审议?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!市人民政府研究【处理:   重要地】块和特别重要地【块,的范围由市或—者县级市人民政【府确定报同级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—会,备案 第十三条!。 城乡?规划组?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!。。。当委托具有》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!承担城乡《规,划的具?。体编制工作 】 ,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!的城乡规《划编: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!区域内的城》乡,规划编制工作属于编!制城市总体规划【的应当向市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备】案;属于编制其他】城乡规划的》应,当向任务《所在地的《市或者?县级市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备案 — 第:十四条 《。城乡:规划:报送:审批:前组织编制机关应】。当依:。法将城乡规》划草案予以公告【并采:取论证会《、听证会或者其【他,方,式征求专家和—公众的意见;—公告时间不少于【三,十日法律、行—政法规规定不得【。公,开的内容《除外   组】。织编制机关》应,当充分?吸,收专家?、公众的意见—并在报送审批—的材料中附具意见】采纳:。情况及理由 【 第:十五条?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!规划组织《编制机关应》当自批?。准后三?十日内在政府—网站、报纸等—新闻:媒,体,和规划展示》固定场所向社会公布!。未经公布的城乡规】划不得?作,。为城乡建设的依【据法律、《法规等另有规定【的除外 《。 第十六条 【组织编制《总体规划《的机关应当》每两年组织有关部】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!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!。座谈会、听证会或者!其他方?式征求?公众:意,见组:织编制机关应当【。向,本,级人民代《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!人,民代表大会和—原审批?机关提出评》估报告并附具征求】意见的情《。。况 第十七条 !总体规划、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、村—庄规划不《得随意?修改;确需修改【的应当按照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制定—程序报批并重新【向社会公布 】  确需修改—规划:的,条,件,和实施办法》由市或者县级市人】民政府制定并报【同,级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!议通过 —  :修改:经依:法,审定的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、建设【。。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!图的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!。。取公示、听》证会等形式听取【利害关系人的意【见;因修改给利【害关系人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】的应当依《法给予补《偿 ? 第三章 城乡【。规划的实施 】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!、个人在规》划区范围内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、—翻,建、立?面装饰等各项—建,设工:程(含地下设—施和临?时建:筑):。应,当符合城乡》规划服从规划管【理 第十九条】 城:乡规:划,管,理实行核发》选址意见书、建设】。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和乡村》建设规划《许可:证制度 第二】十条 开《发,利用:城市、镇地下—空间:应当:符合有?关规划和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?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!办理建设项目选【址、建设用地和建设!工程的?规划审批手》续与地面建》设工程?一并开发利用地【下空间的应当与地】面建设工程一并【办理规划《审批手续独》立开发利用地下【空间的单独办理【规划审批手续;分】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!。的分层办理规—划审:批手续 —。第二十一条 —。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以划拨方式供地!。。的建设项《目建设单位应当在】报送有?关部门?。批,准或者准建设项目前!向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》核发选址《意见书 》   申《请核:发选址意见书应当】提交下列材》料  》 (一)《包含建设单位、项目!性质、建《设规模、《选址意向等情况说】明的:选,址申请书; 【   (二)—批准类建《设项:目的:项目建议书批—复文:件核准类《建设项目的》项目申请《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!报告或者备案类建】设项目的《备案通?知书; 《   《(三)相应资质【的规划测绘》单位提供《的现势?性地形图;》。   (四【)涉及?文物:。古迹、风景》名胜:、园林、河道、干道!交通等方面的—项目需提供》相关部门的》书面意见;》 ,   (五—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材料 【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!、镇规划区内以【划拨方?。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!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!有关部?门批准、核准、备案!后,建,。设单位应当》持下列材料向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核发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!   (一—)申请书; —   (二)建】设,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!件和:环,保部门批准文件; !   《(三)选址意见书;!   (四)建!设项目?批准:、核准?、备案文件;—。   (五【。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—。材料 《 ,  申请人提交的】。申请: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!形式的?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!详细规划进行—审,查核定建设用—地的位置、》。面积、允许》建设的范《围并在三十个工【作日内作出准予【核发或者不予—核发建?设用地规划》。。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!予核发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的应当】书面说明理》由   建设单!位在取得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》证后方?可向县级以上国【土管理部门申请用】地, 第《。二,十三条 在城市【、镇:规划区内以出让【方式提供国有土【。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!地使用?权出:让前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【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提出出》让地:块的规?划条件作为国有土】。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!。件有效期为一年超】。过有效期出》让,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应当:在出让前重新—核定规划《条件: ?第二十四条 在【城市、镇《规划区内以》出让方式取》得国有?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!目在签订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后建》设单位应当》持,建设项目的批—准、核准、备—案,。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《合同、环《境,影响评价文》件和环保部门批【准,文件:向城乡规《划,。主管:部,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申《请人提交《的申请材《。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!式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。。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!内核发?建设用地《规,划,许可证? 第二十五条 !基,础设施和《存量土?。地整理等项目实施单!位应当按照本条例】第,二十:一条、第二十二【条的规定向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申,领建设?项目选?址意见书和建设【用地规?划许可证 第二!十,六,条 在城市、—镇规划区内进—行建筑物、构筑【物、道?路、管线和其他【工程建设的应当依】法办理?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 【。  申请人》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】全、符合法》。定形式的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或】。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!镇人民政府》应当:进,行审查?并在:三,十,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!核发或者不予—核发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—。的决:定不予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:证的应当书》面说明理由 —   建设工程在!地下工?。程基础完《工时建设单位—应当申请基》础验线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应》当在:五个工作日》内组织?有相应资质的测【绘单位进行基础验】线验:线符合条件的方可继!续施工 》 第二十七条 居】民扩建、改》建、:翻建私人《住,房的申请人》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!、土地使用权属【证件、户籍证件向城!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!发建设?工,程规划许可证—;扩:建、改建、》翻建直管公房的房】屋所有权人、管理人!应当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!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  — 核发建设工—程,规划许可证前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总平面?图应当?现场公示听取利害】关系人的意见公【示的时间不少于十】个工:作日 ?  ? 申请人提交—的申:请材:料齐全、符合法【定形式的城乡规【划,主管部门应当在【三十个工作日—内作出?准予核发或者—不予核发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的决定不—予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】理由 第二十八!条 旧城区》。改建应当遵》循加:强维护、合理利用】、调整布局、—逐渐改?善的原则统》一规划分期实施【   》旧城区?。改建应当《完,。善配套市政设施【和公:共服务设施改—善城:市市容环境满—足基:本居住需要 第!二十九条 在村【庄规划?区内进行乡镇企业、!乡村:。公共设?施和:公,。益事业建设》的应当申领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证 】  申?请人:提交的申请材料齐】全,的镇人民政府应【当于七个工》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!并,。将审查意见》和申请?材料报送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根据村庄规划进【行审查并在二—十个工作《日内作出准予—核发或者不》予核:发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的决—定准:予核:发乡村?建设规划许可—证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在发证!前告:知申请人委》托具有相应》测绘资质的测绘单】位,现场放线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现】场验线;不予核【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。证的应当书面说明】理由 第—三十条 建设工【。程竣工后建设单位】或者: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!是否符?合规划?条件和规划》许可内容向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请核实—规划条?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!建设的基础设施【、,公共服务设施建【。设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一并向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!   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个!工作日内作》。出准予通过》规划核实《或者不?予通过规划核—。实的决定决定—准予通过《规划核实的核发规】划核实证明;决定】不予通过《规划核实的应—当书面说明理由【并提出整改意见 !  :。 建:。设单位?或者个人应当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】月内: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报送?建设项目《的,有关竣工验收资【料 ? 第:三十一条 选—址意见书、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,建设工?程规:划许可证《和乡村建设规划许】。可证确定的用途不】得擅自变更》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!法律:、法规规《定,的行:政许可条件》、程序向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?和相关主管部门【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! 第四章 历史】文化名城、名—镇、:名村、街区保—护 第三十【二条 城乡规—划,的制定、修改和实施!应当体现加》强历:史文化?名,城、:名,镇、名村、街—区保护的要》求 《第三十三条 国【家级、省级历史文】化,名城:、名:镇、名村、街区【的保护规划按照【国家和省有》关规定执行 【   市人民政【。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!镇,、名村、街区—在公布后一年内由所!在地县级《市(区)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完成】保,护规划经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审—查后报市《人民政府批准作为】城市、镇总体规【划,的组:成部分? 第三》十,四,。条 历史文化—。名城、名镇》、名村?、街区的规》划管理应当》正确处理保护与【发展的关系并—遵守下列规定 】   (一》。。)保持传统的空间】。。格局保护《古典园林、》文物古迹《、古树名木、水【系、古城墙》遗址:和古建筑保》护区域轮廓线—和主要视线走廊【; ?。   (《二,。)不得在《保,护区范围《内新建、扩》建工厂和大中型【仓库不得《在古城墙等遗址保】护范围内建》造建(?构)筑物《;   (三】)新建建(构)筑物!应当:与传:统风貌?相协调现有》与传统?风貌不相协调的建(!构)筑物应当—。根据规划要求逐步】改造;  【 ,(四)?街坊改造应》当保持传统的建【。筑特色?古建筑修缮不得【。随意改变原》有,结构 第—五章 监督》检查 《 第三?十五条 市和—县级市人《民,政府及其城》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:。对城乡规划编制、】审批、实施、—。修改:的监:督检:查   镇人民!。政府应当协助城【。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。。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!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!进行监督《检查 》第三十六条 市【和县级?市人民政府应当对】下列事项进行重【点监督?检查  — (一)城乡规【。划法律、法规和有关!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!;   (二】),城乡规划的编制、审!批、实施、修改情况!;  》。 (三)重》要的基础设施、公共!服务设施规划—选址及用地情况【。;  》 ,(四)历《史文化?名城、名镇、—名村、?街区和饮用水水源】保护:区以及风景》名胜区等《的,保,护情况; 》。   (五)城】乡,。规划重?大违法行《为的查处情》况;: :   (六)涉及城!乡规:划的其他重大—。问题:。 第三十七条 !市和县级市》。人民:政府应当向本—级人民代《表大:会常:务委员会《、镇人?民政府应当向—镇人:民代表大会定期报告!城乡规划的实施【情况并接《受监督 《   市和—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?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!大会根据需要可【以作出相应的决议、!决定 《 第三十八条— 街:道办:事处对本辖区内的】违法建?设,行,为应当及时予以【制止并配合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予【以处:。理 《  居民委员会、】村民委员会》、,物业服务企业发现】本区域内违》法建设行为的—有权予以制止并【及时向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或》者镇人民《政府报告 第】三十九条 》任何单位或者—个人有权向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或者其?他有关?部门举报、控告违反!。城乡规?。划的行?为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或者其他有】关,部门:应当依法及时—。。受理:、查处并《予以反馈《 第四十条 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通过《政府:。网,站、:报纸等新闻媒体【。。公布城乡规划实【施、监?督检查情况》供公众查阅和—监督 》。第六章 法律责任 ! 第四十一条 】在城市?、镇: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!。工程规划许可证进】行,建设或者未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确定《的内容进《。行建设或者》利,用失效?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进行?建设的由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责】令停止?建设;?可以:采取:改正措施消除对【规划:实施影?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!设工程造价百—分之:五以上?百分之十《以下的罚款;—无法采取改正—措,施,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!不能:拆除的没《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!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!价百:分之五以上百分【。之十以下的罚—款   无法】采取改正措施消【除影响应《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!省规定?以外还包《括,。   (一【)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规定—应当拆除但逾—。期未拆除建》(构)筑物的—;   (【二)严重影响风景名!胜区、文《物保:护区的; —   (三)严重影!响城乡规划、城【市景观?或者对生《产、生活造成严重危!害的 ? 第四十二条【 设计单位承接委托!建设工程设计—任务时未按照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》门,核发的选址意—见书或者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》, 以及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!条件:的要求进行设计并】提,供施工?图纸的由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处以设《计合同约定》的设计费一倍以上】二倍以下的罚—款;情节严重的设】计,。单位三年内不得【在本市范围》内承接设《计任务其违法—。承接设?。。计的施工图纸住房城!乡建设主管部—门不:予审核 《 第四十三条 】未经基础验线—。或者验线《不符合条《件建设单位或者【。个人擅自继续施工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责令停?止建设限《期改正可以处—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!下的罚款《 第四十四条 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作,。出责令停《止建设或者限期拆】除的决?。定后当事人不—。停止建设或者逾期】不拆:除的由城市管理行】政执法部门依法采】取查:封施:工现场、强制拆除等!措施 第四十五!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及其?工作人员《。玩忽职守《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的由其所在【单位或?。者上级主管》部,。。门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,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依法《给予行政《处,。。分 ? 第七章 附 则 ! 第四十六条 】本条例?自2011年1 月!1 日起施行19】。9,5年7月12日起施!行,的苏州市《城市规划条例—同时废止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