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苏州市城乡【规划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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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0【年,10月13日—苏州市?第十四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:二十次会议》制,。定 :2010年》11月1《9日江苏《省第十一《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十八次—会议批准)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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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总 则
—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城乡:规,划管:理,。统筹:城乡发展协调各县】级市(区)空—间布局改善》人居:环境促进城》乡,经济社会全面协【调可持续发》展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:。。划法:、江苏省城乡—规划条例等法律、】法规结合《本市实际《制定:本条例
—第,二条: 在本?市行政区域内制【定、修改《和,实施城乡《规划在规划区范【围,内进行建设活—动应当遵守》本,条例国家和》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!定 :
阳》。澄湖:保护区的规划管理】苏州市?阳澄湖水源水质保】。护条例?另有规定的从其【规定
第三【条, 本市城乡》规划应?当以:历史文化《名城、高新产业【基地、宜居城市【、江南水乡为城市】发展目?。标遵循城乡》统筹、?合理布局、节约土】地、集约发展和【先规划后《建设的原则保—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!貌改善生《态环境保护耕—地等自然《。资源和历《史,。。文化遗产适应特色】产业:要求并符合》防灾减灾和公共卫】生、公共安全的需】。要
第四条 城!乡规划工作》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!要职:责本市各级人—民,政府应当加》强对城乡规划—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!规划管理的需要【健全城?乡,规划管理机构并将】城乡规划编制—和,管理:的经费纳《入本级财《政预算
第【五条 市和县级市】人民政府设立—城乡规划委员会【城乡规?划委员会负责审【议、协调城乡—规划制?定、:修,改和实施中的—重大事项《为同:。级人民政府》。规划决策提供—参考依据城乡规划】委员会的组成形式】和议事制度》由同级人民政府【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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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《和县级市人民政【府建立城乡规划【专家咨询制度—城乡规划制定、【修改和?实施:中的重大《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!见
第》六条 市和县级【市,城,。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,负责:本行政区域》内城:乡规划管理工作 】
?。 各区的《城乡规划管》理由: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的派出机构】负责实施
!镇人民?政府依法《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!相关工作市和—县级: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可以在】。有条件的镇设—立派出机构
! 发展?改,革、住房城乡建设】、交:。通运输、水利(【。水务)、农业、国】土、环保《、卫生、公》安、民防《、园林绿化、—城管执法等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!同做好城乡》规划管理的相—。关工作
—第七:条, 鼓励开《展城乡规划科学【技术研究《推广和应《用先进技术创—新,规划方法和管理手】段提高城《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!管理效能 》
第二章》 ,城乡规划的》制定:与修:改,
第八条 市人!民,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!城市总体规划经【市人民代《表大会常《务,委员:会审议通过》后按照法定程—序报省人民政府审】查、报国务院审批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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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》市人民政《府,负责组织编制县【级市城市《总体规划《经本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审议《通过市人民》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!人民政府审批
】
县级》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!的总体规划纳入县级!市城市总体规划不再!单独:编,制其他?镇的总体规划由【镇人民?政府组织编制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】审议通过后报市【或者县级市》人民政府审批;【。省人民政府》确,定的镇的总体规划】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!政府: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!审批 ?
第?九,条 市和《县级市、《。镇人民政府应当【根据城市总》体规划、《镇总体规《划、土地利》。用总体规划和年度】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《规,划制:定近期?建设规划并》报总体规划》审批:机关备案
【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!组织编制村》庄规划报《市或:者县级市人民政【府审批村《。庄规划在《报送审批前应—当经村民会议—或者村民代表—会议讨论同意
!第十:一条 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根据市城市》总体规划组织编【。制控制性详》细,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!批,后报市?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和省—人民政府备案
】
县级》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!县级市城市》总体规划《组织编制控制性【详细规划经县—级市人民政府—审批后?报县级市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和:市人民?政府备?案
》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!据镇总体规划组织】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!报市或?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!批并报市或者—县级市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?委员会备案 —
第十二》条 市和县》。级,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以及镇人民【政府:应当依据控制性【详细规划组》织编制重要地块的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开!展城市设计修—建性详细规》。划,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!政府:审批特别重要—地块:的修:建性详细规划—市或者县级》市人民政府在—审,批前应当报经—。同级:人民代?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审—议,常务委员会的—。审议:。意见交由市或者县】级市人民政府研【究处理
》
重要地块和】特别重要地块—的范围?由,市或者县级市人【民政府确《定报同级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?备案
第十三】条 城乡规划组【织编制?机关和单位应当【。委托具有相应—。。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!城乡规划的具体编】制工作
】本市行政《区域以外的城乡【规划编制《单位承担本市行政】区域内?的城乡规划编制工】作属于编制城市【总体:规划的应当》向市城?。乡规:划,主管部门备案;【属于编制其他城【乡规划的应》当向任务所在地的】市或者县《级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备案
第十【四条 城乡规划【报送审批前组—织编制机《关应当依法》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!公告并采取论证会、!。。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!征求:。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;!。。公,告时间不少》于三十日法律、【行政法规规定不得】公开的内容除—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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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编制【机关应当《充分:吸收专家、公众的意!见并在?。报送:审批的材料》中,附具意见采》。纳情况及理由 【。
第十五条 经依!法批:准的城乡《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应当自批准后三【十日:内在政府网站—。、报纸等新闻媒体和!规划:展示:固定场所向社—会公布未经公布【的城乡?规划不?得作为城乡建—设的依据法律、法规!等另有规定》的除外
—第十六条《 组织编制》总体规划的机—。关应当每两年组【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!规划实施情况进【行评估并采取座谈会!、听证会或者其【他方式征求公—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向本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: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!大会:和原:审批机?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!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!
第十七条 总体!规划、控制性—。详细规划、村庄规】划不:得随意修改;确需修!改的应?当按照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—制定程序报批并重】新向社会公布
】
,。 确需《修改规?划的条件《和实:施,办法由市或者—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!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!会常:务委员会审议通过】
?。 修改经依法【审定的?修建性?详细规划、建设【工,。程设计?。方案总平面》图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采取【公示、听证》会等形式听取利害】关系人的意见;因】修改给利害关系【人合法权益造—成,损失:的应当依法给予补】偿
第三章 】城乡规划的实施【
第《十八条 《任何单位、个人在规!划区范围《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、,翻建、立面装饰【。。等各项建设工—程(含地下设施和】临时建筑)应—当符合城乡规划【服从规划管》理
第十—。九条 城乡规划管】理实行核《发选址意见书、【建设用地规》。划许可证、》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和乡》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制度
《
第二?十条 开发利用城】市、:镇地下空间应当符】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!划条件依法》办理:建设项?目选址、建设用地】和建设?工程:的规: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!设工程一并开—。发利用地下》。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!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!。审批手?续,独立开发利用—地下:空间的单独办理规】划,审批手?续;分层开发—利用地下空间的分层!办理规划审批手【续
《第二十一条 —在城市、《镇规划区内以划【拨方式供地的建设】项目建设单位应【当,在报送有关部—门批准或者准建设】项,目前向城乡》规,划主管部门申请【核发选址意见—书
—申请:核发选址意见书应】当提交下列材料
!。
(一)包含建!设单位、项目—性质、建设》规模、选址意向等情!况说明?。的选址申请书;【
(—二)批准类》建,设项目的项目建议】书,批复文件核准—类建设项《。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!者可行性研究—报告或者备案类【建,设项目的备案通【知书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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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三,)相应资质的规【划测绘单位》提,供的现?势性地形图;
! (四)涉—及文物古迹》、风:景名胜、《园林、河道》、干道交通等方面的!项,目需提供相关部门】的书面意见;— ,
(五)【法,。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材《。料
第二十二条! 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以划拨方式【提供国有建设—用地使用权的建【。设项目经《有关部门批准—、,核准、备案后建设】单位应当持》下列:材料向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 ?
(一)【申请书;
!(二)建设》项目环境影》响评价文件和环【。保部门批《准文件;
】。 (三)选址意见书!;
—(四)建《设项目批准、—核,准、备案文件;【
(五)法!律,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材料
— 申请?人提交的申请—材料:齐全、符合法—定,形式的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应当依据【控制性?详细规划进行审查核!定建设用《地的位置《、面:积、允许建设的范】围并在三十个工【作日内?作出准予核发—或者不予核发建设】用地规划《许可:证的决定决定不予】核发: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的应当书—。面说明理由
【
, 建设《单位在取得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后方:可向县?级以上?国,土管理部门》申请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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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》条 在?城市、镇《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!提供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,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前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应当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—提出出让地块的规】划条件作为国有【。。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的组成—部分规划条件有效】期,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!让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应》当在出让《前重新核《定规划条件
【。
第二十四》条 在城市、镇【。规,划,区内以?出,让方式取得国有土】地使用?权的建设《项目在签订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》后,建设单位应当持建】。设项目的批》准、核?准、备案文》件以及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、环境影响评价【文,件和环保部门—批准文件向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?领取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!的申请材料齐全【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城!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在三【十个:工作日内核》发建: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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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五条 基础设【施和存量土地整理等!项目实施单位—应当按照本条—例,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!二条的?。。规定向城乡》。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】建,设,项目选址意见书【和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《证
《第二十六条 在【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!行建筑?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!管线和其他工—程建设的《。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证 》
申请—人提交的《申,。请材:料齐全、符合法定】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或者省人》民政府确《定的镇人民政府【。应当进?行审查并在三十【个工作?日内作出准予—核发或者不予核发】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的》决,定不予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—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!
建》设工程?在地下工《程基础完工时建设单!。位,应,当申请基础验线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?在,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!。相应资质的测—绘单位?进,行基础验线验—线符合条件的方可继!续施工
第二十!七条 居民扩—建、改建、翻建【私人住房的申—请人应当持房—屋产权证件》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!、户籍证件》向城乡规《划主管?。部门申请核发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!扩建:、改:建、翻建直》管公房的房屋所有】权人、?管理人应当向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《申请核?发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
核!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前?建设:工程设计方案总【平面图应当现场公】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!意见: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!个,工作日
【 申:请人:提交的申请材料【齐全、符合法定【形式的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在三十》个工作日内作—出准予核发或—。者不予核发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!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的》应当书面说明理【由
第二十八条! ,旧城区改建》应当遵循加》强维护、合理—利用、调整布局、】逐渐改善的原则统】一规划分期实施 】
? 旧城?区改:建应当完善配套【市政设施和》公,。共服务设施》改善:城市市容环境满足基!本居住需要
第!二十九条 在村【庄,规划区内进行—乡镇企业、》。乡村公共设施和公】益事业建设的—应,当申领乡村建设规】。划许可证
】 申请?。人提交?的,申请材?料齐全的镇人民政】府应当于七》个,工作日内提出—审查意见《并将审查意见和申】请材料报送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根据村庄规划进行】审,查并在二十》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!核发:或者: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的决定【准予核发乡村建【设规划许可证—的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在发《证前告知申请人【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!质的测绘单位—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现场验线【;不予核《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,的应当书《面说明?理由
第三十】条 :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!。单位或?者个人应《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!合规:划,条件和?规划:。许可内容《向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!条件确定应当同【步配套建设的—基础设?施、公?共服务设施》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应当一并向城!乡,规,划主管部《门申请核实 —
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应当于十!个,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!过,规划核实或者—不予通?过规划核实的决【定决定准予通—过规划核实的—核发:规,划核实证明》;决:定不予通过规划核】实的应当《书,面说:明,理由并提出整—改意见 《
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!。收后六个月内向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报送建设项目的】有关竣工验收资料】
第三十一条】 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、】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和乡—村建设规划许可【。。证,确定:的用途不得擅—自变更确需变—更的应当按照法【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!许可条?件、程序向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和相关【。主管部门办理相【关,变更手续
第】四章 历史文化名】城、名镇、名村、街!区保护
第【三,十二条 城乡规【划的制定、修改和实!施,应,当体现加强》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镇、名村、》街区保护的要求
!
第三十三条 国】家级、省《级历史文《化名城、名镇—、名村、街区的保】护规划按照》国家和省有关规【定执行?
市人民政!。府确定的历》。史文化名镇、名【。村、街区在公—布后一年内》由所在?地县级市(区)人】民政府组织编制【完,成保护规划经市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!查后: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作为城市、镇总【体规划的组》成部分
第三十!。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!。、名镇、名村、【街区的规划管理【应,当正确处理保护与】。发展的关系并遵守下!。列规定
】(一)保持传统的】空间格局保》护古典园林、文物古!迹、古树名木、【水系、古城墙遗址】和古建筑保护区域】轮廓线和《主要视线走廊;【
《 (二)不得在【保护区?范围内新建、—扩建工厂和大中【型仓库不得在—。古城墙等《遗,址保护范围内建造建!(,构)筑物;》
(三)】新建建?(构)筑物》应当与传统风貌【相协调?现有与传统风貌不相!协调的?建(构)筑物应【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!改造;
(!四)街坊改造应当保!持传统的建筑特【色古建筑《修缮不得随》意改变原有结构
!
第:五,章 监督检查
!。第三十五《条 市和《。。县级:市人民政府及其【城乡规?划主:。管部门应当加强【对城乡规划编—制、审批、实—施,、修改的监督检【查
《 镇人民政府应当!协助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!区域:或者管?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!进行监督《检查
第—三十六条 市和【县级市人民》政府应当对下列事】项进行重点监—督,检查:
(—一)城乡规划法【律、:法,规和有关政策的贯】彻执行情况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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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城乡】规划:的编制?、审批、实施、修改!。情况;
— :。(三:)重:要的基础设施、【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!址及用地情况;
!
(四》)历史文《化名城?、名镇、名村、街】区和饮用水》水,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!胜区等的保护情【况;:
》(五)?城,乡,。规划重?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!况; ?
《(六)?。涉及城?乡,规划:的其他重大问—题
?
第三?十七:条 :市和县级市人—民政府应当》向本:级,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:委员会、镇人—民政:府应当向《镇人民代《表大会定期》报告城乡规划—的实施情况并接【受监督?
》市和县级市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或者镇人民代表【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!出相应的决议—、决定
第三】。十八条 街道办事】处对本辖区内的违】法建设?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!止并配合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:予以处理
【 居民委》员会:、村民委员会、物业!服务企业发现本【。区域内违法建—设行为?的有:权予以制止》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或《者,镇人民政府》报告
第三十九!条 任何单位或者】个人有权向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!关部门举报》、控告违反》城乡规划的行—为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或者其他有》关部门?应当依法及时—受理、查处并—予以反馈《
第四十条【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通—过,。政府网站、报纸【等新闻媒体公布城】乡规划?实施、监督检查【。情况:供公众查阅和监督】
?第六章 法律—责任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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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【在城市、《镇规划区内未取得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进行建设或者—未按照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确—定的内容进行建设】或者利用失效的【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进行建设的由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?责令停止《建设;可以采取改正!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!影响的限期》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!价百:分之:五,以上百分之十以下】。的罚款;无》。法采:取改正措施消—除影响的限期拆【除,。不能拆?除的没收《实物或?者违法收入可—以,并处建设工程造价】百分之五《以,上百分之十以下的】。罚款 ?
? 无法采取改—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!限期拆除《的情形?除省规定以外—还包括
】(一)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。规定:应当拆除但逾期【未拆除建(构)筑物!的;
— (二)严重—影响风景名胜区【、文物保《护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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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严重影响城乡规划!、,城市景观或》者对生产、生活造成!严重危害的 —
第四《十二条 设计单位承!接委托建设工程【设计:任,务时未按《照城乡规《。划主: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!见书或者建设用地】规,划,。许可证, 以—及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提出的规】划条件的要求进行】设计并提供施工【图纸的由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?处以设计合同约定的!设计费一倍》。。以上二倍《以下的?。罚,款;情节严重的【设计单位三年—内不:。得在本市《范围内承接设计任务!其违法承接》设计的施工图纸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!门不予审核 —
:第四十三《。条 未经基础验线】或者验线《不符合条件》建设单?。。。位或者?个人擅自继续施工】。的由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建设限》期改正可以处一【千元以上五千元【以,下的罚款《
第四十四条 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作出责令停止【。建设或者限》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!。人不:停止建设或者—逾期不?。拆除的由城市管【理行政?执法部门依法采取】查封:施工现?场,。、强制拆《除等措施
—
第四十《五条 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!其工作人员玩忽职】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的由其—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主管?部门对直接负责的】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政》处分
第—七章 附 》则 :
第?四十六条 本条【例自2011年1 !月1 日起施—行19?95年7月12【日起施行《的苏州市城市规【划条:例,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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