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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苏州市城》乡规:划,条例
(2】010?。年10月《13日苏州市—第十四届《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次会?议制定 20—10:年,11月19日江苏省!第十一届人民代【表大会?常务:。委员:会第:十八次会议批—准)
》第一章 《总 :则
第一条 】为了加强城乡—规划管理统筹城乡】发,展协调各县》级市(区)空间【布局:改善人居环境促进】城乡经济《社会全面协》调可:持续发展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、—江苏省城乡规划【。条例等法律》、法:规结合?本市实?际制定本条例 【
第二条 在本市!行政:区域内制定》、修改和实》施城乡规划在—规划区范围内进行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!条例国家和省另有】规定:的从其规定》
》阳澄湖?。保护:区的规划管理苏州】市阳澄湖水源水质】保护条?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!定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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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市城】乡规划应当以历【史文化名城》、高新产业基地【。、宜居城市》、江南水乡》为城市?发,展目标遵循城乡【统筹、?合,理,布局、节约》土地、集约发展和】先规划?后建:设的原则保》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!貌改善生态环境保】护耕: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!文化:。遗产适应特色—产业:要求并符合防—灾减灾和《公共卫生、公共安全!的需:要 :
第?四,条,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!级人:民政府的重要—职责本市各级人民】政府应当《。加强对?城乡规划工》作的领导根据—城乡规划管》理,的需要健《全城:乡规划管理》机构并将《城乡规划《编制和管理》的经费纳入本级【。财政预?算
第五条 】市和县级市人民政】府设立城乡》规划委员会》城,乡规划委员会负责】审议、协调城乡规】划,制定、修《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!项为同级《。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!供参考依据》城乡规划委员—会的组成形式和【议事制?。度由同级人民政府】决定
》 市和县级市【人民政?府建立城乡规划【专家咨询制度城乡】规,划制定、修改和实施!。。中的重大《事项应当听取—专家意见《
?第六条 市和县级】市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负责【。本行政区域内城【乡规划管理工—作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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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的—。城,乡规划管《理由:。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的派出机构【负,责实施
— , 镇人民政府依【法,做好城乡《规划管理的相关工】作市和县级市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!在有条件的镇设立】派出机构
】 ,发展改革、住房城乡!建设、?交通运输、水利(水!务)、农业、—国,土、环保、卫—生、公安《、民防、园林绿化、!城管执法等部—门按照各自职—责共同做《好城乡规划管—理的相?关工作
》
第七条 鼓励【开展城乡规划—科学技术研究—推广和应用先进【技术创新规划方【。法和:管理手段提高城【乡规划的《科技水平和管理效】能 :。
:第二章 城乡—规划的制定与修改】
?第八条 市人民政】府负责组织编制市】城市总?。体规:划经:。市人民代表》大会:常务委员会审—议通过后按照—法定程序报省人民】。政府审查、》报国:务院审批《
? 县级市》人民政府负责组【织,编,制县:级,市城市总体规划经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,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!民,政府审查《同,意后报?省人民政府审批【。
:
县级市人民】政府所在地镇—的总体?规划纳?入县:级市城市《总体规划不再—。单独编制《。其他镇?的总体?规划由镇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经镇】人民代表大会—审议通过后报市【或者县级市人民【政府审批;省—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!总体规划由市或【者县:级市人民政府—审查后报省人—民政府审批》 ,
,
第九?条 市和县级市、】镇,人,民政: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!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】、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和年度计划以【及国民经济》和,。社会:发展:规划制定近》。期建设规划并报【。总体规划《审批机关备》案
《。第十条 镇》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村庄?规划报市或者县【级市人民政府审【批村:。庄规: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!经村民会议或者【村,民,代,表会议讨论同意【
第十一条 市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【根据市城《市总体规《划组织编制控制性】详,。细规划经市》人民政府审批—后报市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:会和:省人民政府备案 】
县》级,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—根据县?级市城?市总体?规划组织编制控【制性详细规》划,经县级市人》民政府审批后报县】级市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和市《人民政府备案
】。
, 镇人民政府【。应当根?据镇总?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!性,详细规划报市—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!审批并报市》或者:县级市人民代表【大会常?。。务委员会备案
】
第十?二条 ?市和县级市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以及镇人》民政府应当依据【控制性详《细规划组织编—制重要地块的—修,建性详?细规划和开展城市】。设计修建性详—细规划报《。市或者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审?批特别重要》地块的修《建,性详细规划》市或:者,县级市人《。民政府在《审批前应当报经同】级,。人民:。代表大会常》。务,委员:会审议常务委员会】的,审议意见交》由市或?者县级?市人民政《府研究处理
【
, 重要地块—和特:别重要地块》的范围?。由,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!府确定报同级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备案》
第十三—条 城乡规划组【织,编制机关和》单位:应当委托具》有相应?资质等级的单—位承担城《乡规划的具》体编制工作
! 本市?行政:。区域以外《的,城乡:规划编制单位—承担本市行政区域】内,的,城乡规划编制工【作属于编制城市【总,体规划的《应,当向市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备【。案,;属:于编制其《。他城乡?规划的应《当,向任务?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!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备案
第十四条! 城乡规划报—。送,审,批前组?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!将城乡规划》草案予以公告并采】取论证会、听证会或!者其他方式征求专】家和:公,众的意?见;公?告时间不少于三十】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!。。外,
:
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充?分吸收专《家、公众的意—见并在报送审批的】材料:中附具意见采—纳情况及理由
!。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!准的城乡规划—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自批:准后三十《日内在政府网站【、报纸等新闻—媒体和规划展示固定!场,所,向社会公布未经公】布的:城乡规划不得作【为,城乡建设的依据法】律,、,法规等另有规定【的除外
》
第十六《条, 组:织编制总体规划的】机关应当每两年组】织有关部门和—专家对规划实施【情况进行评估—并采取座谈会—、听证会或》者其他方式》征求公众意见组【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!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或者镇人】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!机关提出评》估报告?并,附具征求意见的情】况,
?。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!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、!村庄:。规,划不:得随意修改;—确需修改《的应当按照法—律、法规《规,定的制定程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】会公布
— 确需修改规划】的条件和实施办法由!市或者县级》市人民政府制—。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?务委员会审》议通过 《
修改经依法!审定的?修建性详细规划、建!设工:程设:计方案总平面图的】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采?。取,公示、?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!害关系人的意—见;因修改给—利害关系人合—法权益造《。。成损失的应当依法】给予补?偿
第三章【 城乡?。规划的?实施
第十【八条 ?任何单位、》个,。人在规划《区范围内新建—、改建?、扩建、翻》建、:立面装饰等各项【建设:。工程(?含地下设施和—临时建筑)》应当符合城》乡规划服从规划【管理
《
第十九条 —城乡:规划管理实行核发选!址意见?书、建设用地规划】。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!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制度【。 ,。
第二十条 开】发利用城市、镇地下!空间应当符》合有关规划》和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确—定的规?划条件依法办—理建设项目》。选址、建《设用地?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!批手续与《地面建设《工程一并开发—利用地下《空间:的应当与地面建【。设工程一并办理规】划审批?。手续独立开发利【。用地下空间的—单,独办理?规划审批《手续:;分层开发》利用地下《。空间的分层办理【规划审?批,手续
第二十】一,条, 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以?划拨方式供地的【建,设,项目建设单》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!门批准或者准建设项!目前向城乡》规划:主管: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!见书
《
?申,请,核发选址意》见书应当提交下列】材料
【(一)包《含建设单位、项【目性质、建》设规模、选址意向等!情,况说:明的选址《申请书;
!(二:)批:准,类建设?项目的项目建议【书批:复,文件核准类建设项】目的项目申请—。报,告或者可行性研究】报告:。或者备案类建设【项目的备案通—知,书;:
? ,。 (三)相应资质的!规划测绘单》位提供的现势性地】形图:;,
(—四)涉?及文物?古迹、?风景名胜、园—林、河道、干道交通!等方面的项目需【提供相关部》门的书面意见—;
(【五)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!料
《第二十二条 —在城:市、镇规划》区内以划《拨,方式提?。供国有建《设用地使《。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!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】、备案后建设单位应!当持下列材料向城】乡规: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!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—
:。
(一)—申请书;
—
(二)建设】项目环境《影响:评价文件《和环:保,部门批准文件;【
? (三)选址意见!书;: ,
(四)【建设项目批准、【核准、备案文件; !
《(五)法《律、法?规规定的其》他材:料
—申请:人提交?的申请材《料齐全、符》合法定形式的—。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》当依:。据,控制性详细规划进】行审查核定建设用】地的位置、面积、允!许建设的《范,围并:在三十个工作日【。内作出准予核发或】者不予核发建设【。。用地规划许可—证的决定决定不【予核:。发建设?用地规划《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!明理由?
建设【单位在取得建设用】。地规划许《可证后方《可向县级以上国土管!理部门申请用地【
第二十三【条 :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,内,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!。土地: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让前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应当: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提出《出让地?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!有,土地:使用权出让合同【的组成部分规划【条件有效《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!。。出让国?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应当在?。出让前重新核定规】划条件
》
第二十四条 在城!市,、镇规划《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!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,建设项目在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!。出让合同后建—设单位应《当持:建设:项目的批准、核准】、,备案文件以及国【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:合同、环《。境影:响,评价:文件和环保部门批准!文件向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领—取,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:申请人提交的申【请,材,料齐:全、符合法》定形:式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在三【十个工作日内核【发建:设用地?规划:许可: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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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五条 —基,础设施和存量土地整!理等项目实施—单,。位应当按照本—条例第二十一条【、第:二十二条的规定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领建设《项目选址意》见书和建《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《 ,
第二十六条 】在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进:行,。建筑物?、构筑物、道路、】。管线和其他工程建】设的应当依》法,办理建设工程—。规划许可证
!。 申请人提交的【申请:材料齐全、符—合法定形式》的,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或者省人民》政府确?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!进行审查并在三【十个工?作日:内作:出准:予核发或者不予核】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。证的决?定不:。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的应当—书面说明理由
】
, 建设工程—在地:下工程基础》完工时建《。设单:位应当申请基础验】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在五个工【作日内?组织有相应资质的】测绘单位进行基础验!线验:。线符合条件的方【可继:续施工
第【二十七条 居民【。扩建、改建、—翻建私人《住房的申请人应【当持房屋产权—证件:、土地?使用权属证件、【户籍证件向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;扩—建、:。改建、翻建直—。管公房的房》屋所有权人、管理】人,。应当向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》证
》 核发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总平面图应当—。现场公示听》。取利:害,关系人的意》见,公示的时间不—少于十个工作日 】
申请—人提:交,的申请?材料:齐,。。。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】的城: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!。日内作出准予—核发或者《不予核?发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!发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的应当书面说明】理由
《。
第二十八条 旧城!区,改建应当遵循加【强维护、《。合理利用《、调整布局》、逐渐?改善的原则统—一规:划分期实施
! 旧城区改建应当】。完善配套《市政设施和公共【服务设施《改善城市《市容环境满足基本】居住需要
—
第二十九条— 在村庄《规划区内进》行乡镇企业、—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!事业建设的应—当申领乡村建设【规,划许可证《
申—请人提交的申—请材料齐全的镇人】民政府应《当于七个工作日【内提:出审查?。意见并?将审查意见和—。申请材?料报送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根据村庄】规划进行审查—并,在二十个工作日【内作出?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!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的决定准》予核发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应当在发证【前告知申请人—委托具有《相应测绘《资质的测绘单位【现场放线城乡规【划主:管部门?。现场验线;不予【。核发乡?村建设规《划,许可证的应当书【。面说明理由
【
,第三十条 建设【工程竣工后建设单】位或: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!程是否符合》规划条件和规划【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请核实】规划条件确定应当】同步配套《建,设的基础《设,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,。一并向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申请核】实
》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于十个】工作日内作出准【。予通过规划核—实,或者不予通过规【划核实?的决定决定准—予通过规划核—实的核发规划—核实证明;决定不】予通:过规划?。核,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!由并提出整改意【。见
—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应当在竣工】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报】送,建设项目的》有关竣工验收—资,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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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。三,十,一条 选址》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。规划:许可:证、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!乡村建设规》划,许,可证确定的用途【不得:擅自:变更确需变更的【应当按照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行政许】可条:件、:程序向城乡》规划:。主管部门和相关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】变更手续
第】四章 历史文化名】。城、名镇、》名村、街区》保护
第三十二!条 城?乡规划的制定—、修改和实》施应当体现加—强,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镇,。、名村、街区—保护的要求》
第三十—三条 国家级、【省级历史文化名城、!名镇、名村、街【区的保护规划按照】。国家和省有关规定】执行 ?
市人民政】府确定的《历史文化名》。镇、名村、街区在】公布后一《年内由所在地县级市!(,区)人民政府组织】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经!市,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审查后报市】人民政?府批准作为城—市、镇总体规划【的组成部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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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》。条 历史文化名城】、名镇、名村—、街区的规划管理】应当正确处理—保护与发展的关【系并遵守下列规定 !
《。(一)保持传统的空!。间格局保护古典园】林、文物古迹、古树!名木、水系、古【城墙遗址和古—建,筑保护区《域轮廓?线和主要视线走【。廊;
【。。(,二)不得在保护区】范,围内新?建、扩建工厂和大】中型仓?库不得?在古城墙等遗址保护!范围内?建造建(构)筑物】;
?
:。 (三)新建建【(构)筑物应当【与传统?。风貌相协调》现有与传《。统风貌不相协调的】建(构)筑物应当根!据规划?要求逐步改》造;
《
: (:四,)街坊改《造应当保持传统【的,建筑特色古建筑修】。缮不得随意改变【原有结构《
第五章 监督!检查
》第三十五《条, ,市和县级市人—。民政府及其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对城乡规—划编制、《审批、实施》、修改?的监督检查
【。
镇人民政【府应当协《助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!行政:区域:或者管理《范围内的建设—工程进行监督检查】
第三》。十六:条 市和县》级市人民政府—应当对下列事—项进行重《点,监督:检查 ?
(一)【城乡规划法律、【法规和有关政—策的贯彻《执行情?况; ?
(二)【城乡:规划的编《制、审批、实施、】。修改情况; —
(三)重】要的基础《设施、?。公共服务设施—规划选址及用—地,情况;
》
, (四《)历史文化名城、】名镇、名村、—街区和饮用》。水水源保《护区以及《。风景:名,胜区:等的保?护情况;
!(五)城乡规划重大!违法:。。行为的查处情况; !
(》六)涉及《城乡规划的其他重大!。问题
第三【十七条 市和县【级市人民政府应当】向本: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,委员会、镇》。人民政府应当向镇】。人民代表大会—定,期报告?城乡规划的实施情】。况并接受监督
! :市和县级市人民代】表大会?常,务,委员会或者镇—人民代表大会根【据需要?可以作出相应的决】议、决定《 ,
第三十八条 街!道办事处对本—辖区内的违法建【设行为应当》及,时予:以制止?并,配合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予以处理 【
居民委员】会、村民委员—会、物?业服务企业》发现:本区域?内,违法建设行为—的有权予以制止并】及时向城乡规—划主管?。部,门或者镇人民—政府报告
—
,第三十九条 任何】单位或者个人有权】。。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或者?。其他有关部》门举报?。、控告违反》城乡规划的》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!应当依法及时受【理、:查,处并予以《反馈:
第四十条 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!、报:纸等新闻媒体—公布城乡规划—。实施、监督检查情】况供公众查阅和【监督
第六章 !法律责任 》。
第四十一条 】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未取得?建设工程《。规划许可证进行建】设或:者未按照《建设工?程规划?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!行建设或者利用失】效的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证进行建设的由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责令停止—建设;可以采取【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!实施:影响的限《期,改,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!百分之五以上百分】之十以下《的罚款;无法采取】改正措?施消除影响》的限:期拆除不能拆—除的没收实物或者】。违法收入可以—并处建设工程—造价百分之五—以上百分《之十以下的罚款【
《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!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!除的情形除省规定】以外还包括 —
(一)【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!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!拆除建(构》)筑:物,的,;,
(—二)严重影响风【景名胜区《、文物保护区的【; :
(》三):严重影?响城乡?。规划、城市景观或】。者对:生产、生活造成严重!危害的?
第四十二条 !设计单位《承接:委,托建设工程设计任】务时未?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核发?的选址意见》书或者建设》用地规划《许可证, 以及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提】出的规划《条件:的,要求进?行,设计并提《供施:工图:纸的:由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责令?限期改正处以设计合!同约定的《。设计费一倍》以上二倍以下的罚】。款;情节严》重的设计《单,位三年内不得—在本市范围内承接设!计,。。任务:其违法承接设计的】施工图纸住房—城乡建设《主管部门不予审核】
:
第四十三条 未】经基础验线或—者验线?不符合条件建设单位!或,者个人擅自继续施工!的由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建设限期改正可】以处一千元以上【五,千元以下的罚款【
第四十—四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作出?责令停?止建设?或者限期《拆除的决《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!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!由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:部门依法《采,。取查封?施工现场、强制拆】除等措施
—
第四十五条—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及其《工作人员玩》忽职守、滥》用职:权,、,徇私舞弊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主管部—门对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》法给:予行政处《分,
第七章 附】 则
第四十】六条 本《条例:。自20?11:年1 月1 日起】施行1995年7月!1,2日起施《。行的苏州市城市规划!条,。例,同,时废止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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