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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苏州》市,城,乡规划条例 】 (20《10年10月—13日苏州市—第十四届人民代【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次,会议制定 2—010年11月19!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!民代表大《会,常,。。。务委员会第》。十八次会议批准【), 第一章 总】 ,则 ? 第:一条 ?为了加强城》。乡规划?管,理统筹?城乡发展协调各【县级市?(区)空间布局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!乡经济社会全面协】调可持续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江苏省城乡规划条】例等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,市实际制定本—。条例 第二条】。 在:本市:行政区?域内制?定、修改和实施【城乡规划在》规划区范围》内进行?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!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!定的从?其规:定 ?   ?阳澄湖保护区的【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!湖水源水质保护【条例另有规》定的从其规》定 :。 第?三条: 本:市城乡规划》应,当以历史文化名【城,、高新产业基地、】宜居城市、江南水乡!为城:。市发展目标》遵,。循城乡?统筹、合理布—。局、节?约土地、集约发展】和,。先规划后建设的【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!传统风貌改》善生:态环境保护耕—地等自然《资,。源和历史《文,化遗产适应》特色产业要》。求并符合防灾减灾】和公共卫生、公共安!全,的需要 第【四条 城乡规—划工作是各级人【民政府的《重要职责本》。市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:加强对城乡规划【工,作的:领导根据《城乡:规划管理的需要【健,全城乡规划管—理,。机构并将城乡—规划编?制和管理的经费【纳入本?级财政预《算 ? 第五条 市和县级!市人民政府设立【城乡规划委》。员会城乡规》划委员会负责审议、!协,调,城乡规?划制定、《修改:和实施中的重—大,事项为同级人民【政府规划决》策提供参考依据【城,乡规:划委员会《的组成形《式,和议事制度由同【级人民政府决定【   市和【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!城乡规划专家咨询】制度城乡《规划制定、修改和实!施中:的重大事项》应当听取《专家意?见, ?第六条 《市和县级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城乡规—划管理工作 】。。。  各区的城乡规】划管理由《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的》派出机构《负责实施 》   镇人民政府!依法:做好城乡《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!。市,和县: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可以在有条件【的,镇设立派出机构【  《 ,发展改革、住房城乡!建设、交通运输【、水利(水务)、农!业、国土、环保、卫!生、公安《、民防、园林绿【化、:城管执法等部门【按,照各自职《责共同做好》城乡规划管理—的相关?工,作 第七—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!划科:学技术?研究:。推广和应《用先:进技术?。创新规划《方,法和:管,理手段提高城乡规】划的科技水平和【管理效能 》 第二章 城乡规!划的制?定与修改 第】。八条: 市人民政府负责】组织编制市》。城市总体规划经【市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审议通过【后按照法定程序报】省人民政府审查、】报国:务院审批 【  县级市人民政府!负责组织编》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!划经本级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审议《通过市人《民政府审查同意【后报省人民政府【审批 《   县级市人民政!府所在地《镇的总?体规划纳入》县,级市城市总体规划】不再单独《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!划由镇人民政—府组:织编制经《。镇人民?代,表大会审议通过【后报:市或者县级》市人民政府审批;】省人民政府》确定的镇的》总体规划由》市或:者,县级市?人民:政府审查后报—省人民政府审批 】 :第九条 市和县【级市、镇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!市,总体规?划、镇总体规划、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。和年度计划以及【国民: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制定: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!体,。规划:审批机关备案 !第,十条 镇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村庄规【划报市或者》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!村庄规划在》报,送审:批前应当经村民会】议或者村民代表【会议:讨论同意 第十!一条: 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!据市:城,市总:体规划?组织编?制控制性详细—规划经市人》民政:府审批后报市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?员会和省人民政府】备案  — 县:级市城乡规》。划,主,管部:门应当根《。据县级市《城,市总体规划》组织编?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!县,。级,市人民政府审批【后报县级市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和市人民政》。府备案   镇!人民政府应当根【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!制控制性详细—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!人民政?府审批并报市—或者县级市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备案 第十二!条 市和县》级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以》及镇人民政府应当依!据控:制性详细规划组【织,编制重要地块的修】建性详细规划和开展!。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!规划报市或者县【。级市人民政府—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!修建性?详细规划《市或者县《。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!前应当报经同级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常务?委员会审议》常务:委员会的审议意见】。交由市或者》县级: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!   重要地】块和特别《重要地块的》范,围由市或者县级市人!民政府确定报同【级人民代《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备【案 《第十三条 城—乡规划组织编制机】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!有相应资《质,等,级的单位承担—城乡规?划的具体编制工【作  》 本市行政区域以】外,的城乡规划》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!政,区,域内: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!属于编制城市总【体规划的《应当向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备案;属于—。编制:其他城乡《规划:的应当向任务所在】地的市或者县—级市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 : 第十四条 【城乡规划报送—审批前?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!法将城乡《规划草案予以公告】并采取论《。证,会、听证会或者【其他方式征求专【家和公众的意—见,;公告时间不—少于三十日法律、行!政法规规定》。不得公开的内容除】外 《  组织《编制机关《应当充?分吸收专家、公【。众的: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!材料:中附具意见采—纳情况及理由 !第十五条 经依法】批准的城乡规—划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当自批—准后三十日内—在政府网《站、报纸等新闻媒】体和规划展示—固定:场所向社会公—布未经公《布的城乡《规划不得作为—城乡:建设的依据法律、】法规等另有规定的】除外 第十六条! 组织编制总体规划!的机关应当》每两年组织》有关部门和专家【对规划实施情况进】行评估并采取座谈】会、听证会或者【其他方式《征求公众意见组【织编制机《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!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或【者镇人民代》表大会和原审—批机关提出评估报】告,并附具?征,求意:。见的情况《 :。 第十七条 总体】规划、控制性详【细,。规划、村庄规划不得!随意修改;确需【。修改的应当按照法】律、:法规:。规定的制定程—。序,。报批并重新向社【会公布  【 ,确需修改规划的条】件和实施办法由市或!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制!定并报同《级人民代表》大,会常务委员会审【议通过 —  修改经》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!细规划、建设工【程设计方案》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应当采?取公示、《听证会等形式听取】。利害关系人的意【见;因修改给利【害关系人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!应当依?。法给予补偿 第!三章 城《乡规划的实》施 第十八条 !任何单位、个人【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!、改:建、扩建《、翻建、《立面装饰等各项建】设工程(含地—下设:施,和临时建《筑):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!从规:划管:理 : , ,第十九条 城乡【规划:管理实行核》发选: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!。建设规划许可证【制度 第二十条! 开发利用城—市、镇地下空间应当!符合有关《。规划和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确定的】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!设项目选址、—建设用地和建—设工程?。的,规划审批手续与地】。面建设?工程一并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】的应当与地面建设】工程一并办》理,规划审批手续独【立,开发利用地下空间】的单:独办:理规划审批手续;分!层开发利用地—。下空间的分层—办理:规划审批《手续 《。 第二十一条 【在城市、镇规—划区: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!建,设项目?建设单?位应当?在报送有关》部门批准或》者准建设项目前向】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申请核发选【址,意见:书   申请】核,发,选址意见书》应当提交下》列,材料 《。  : (一)包含建设】单位、项目性—质,、建设规模、选址】。意向等?情况说明的选址申】请书; 》。。   (《二,)批准类建》设项目的项目—建议书批《复,文件核准类建设项】目,的项目申请报—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!告或者备案》类,建,设项目的《备案通知书; 】   (三)相【应,资质:的规划测绘单位提供!的现势性地》形图; 》 , , (四)涉及文【物古迹?、风景名胜、—园林:、河道、《干道交通等》方,面的项目需提供相关!部,。门的书面意见—;   (【五,)法律?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材料 — 第二《十二条 在城—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划!拨方式提供国有建】设,用地使用权的—建设项目经有关【部门批准、》核准、备案后—。建设:单位:应当持下列》材料向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申请核发建》设用地?。规划许可证 【  : (一)申请书;】   (二)】建设项目《环境影响评价—文件和环《保部门批准文件; !   《(,三)选址意》见书;  【 (四)建设—项目批准《、核准、备》案文件; 》   (》五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材》料 ?。。   申请人—提,交的申请材》料齐全?、符: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应当依《据控制性《详,细规划?进,行审查核定》建设:用地的位置、面积】、允许建设》的范:围并在?三十个?工,作日:内作出准予》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!决定决?定不予核发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—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! ,   建设—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!。。规划许可证后方【可向县级以上—国土管理部门—申请用?。地 《第二十三《条 在城市》、镇规划区内以出让!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?用权的?在国有土地》使用权出让前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按照【。国家有关规》定提: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!件作为国有土地使】用权出让合同的组】。成,部分规划条件—。有效期?为一年?超过有效《期出让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,应当在?。出让前重新核定规】划条件 》 第:二十:四条: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以出让方式取得】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!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合同后》建设单位应当持【建设项目的批准、核!准、备?案文:件,以,及国有土地使用【。权,出让合同、环境影】响评价文件和—环保部门批》准文件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!。设,用,地规划许可证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】材料:。齐全、符《。合法定形式的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在三十【个工:作日:。内核发?建设用地规划—。许可证 》。 第:二十五条《。 ,基础:设施和存量土—地整理?等项: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!本条例第二十一条、!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领建》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和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 ? 第二十六》条, 在城?市、镇规划》区内进?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、!道路、管线》和其他工程建设【的应当?依法办理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。证   申【请人:提交的申请》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!形式的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或【者省人民政府—确,。定的镇?人,民政府应当进行审】查并在三十个工【作日内作出》。准予核发或者不予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:。证的决?定不予?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!理,由  》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!程基础完《工时建设《单位应?当申请基础验线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在五个工作日内组】织有:相,应资质的测绘单【位进行?基础验线验线符【合条件的方可继续施!工 第》二十:七条 居民》扩建、?改,建、翻建私人住房的!申请人应《当持房屋产权证【件、土地使用权【属证件、户籍证件向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!规,划许可证;扩建、】。改建、翻建直—管公房的房屋所有】权,人、管理人》应当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 】 ,   核发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前建《设工程?。设计方案总》平面图?应当现?场公示听《。取利:害关系人《的,意见公示的时间【不少于十个》工作日   】。申请人提交的—申请材料齐全、【符,合法定形式》的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《在三十个工作日内】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!予核发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》的决定?不予核发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!。 第二十—八,条 旧城区改建应】当遵循加强维护【、合理利用、调【整布局、逐》渐改善的《原则:统一规划《分期实施 》  ? 旧城区改建应当】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!公共服?务设施改善城市市容!环境满足基本居住】需要: ?第二十九条》 ,在村:庄规划区内进—行乡镇企业、—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!事,业建设的应当—申领乡村《建设:规划许可证  !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!材料齐全的镇人【民政府应当》于,七个:工作日内提出审查】。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!申请材料报送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门》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根据村庄规—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!个工作?日内作出准予—核发或者不予核发】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的决定准【予核发乡村建—设,规划:许可证?的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在发证前【。告知申请《人委托具有相应测】绘资质的测绘—。单,位,现场放?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现场验】线;不予核发乡【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的应当书面【说明理由 》 第三十条 建设!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!或者个?人,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!符合规划条件和规】划许可内容向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核实规划条—件确定应当》同步配套建》设的基础设施、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】单位或者《个人:应当一并向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申:请核实?  《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于十》。个工:作,日内作?。出,准予:。通过规划核实—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!实,。的决定决定准予【通过规划核实的【核发规划核实证【明,;决定?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!应,。当书面说明理由并】提出整?。改意:见 ?   建设单位【。或者个人应当—在竣工?验收后六个》月内:向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报送建设《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!资,料 第三十一条! 选址意见书—、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、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和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!途不得擅自》变更确需变》更的应当按照法【律、法规规定—的行政许可》条,件、程?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和相关《主管:部门办理相关变更】手续 第—四章 历史文化【名,城、名镇、名村、】。街区保?。护 第三—十二条 城乡规【划,的制定、修改—和实施应当体现加】强历史?文化名?城、名镇、名村【、街区保护》的,要求 第三【。十三条 国家—级、:省级:历史文?化名城、名》镇、名村、街—区的保护规》。划按照国家》和省有关《。规定执行 》   市人民政】。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!镇、名村、街区在】公布:。后,一年内由所》在地县级市》(区)人《民,政府组织编制完成】保护规划经市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审查】后报市人民政—府批准?作为城?市、镇总体规划【的组成部分》 : ,第三十?四条 历史文—化名城、名》镇、名?村、街?区的规划管》理应:当正确处理》保护:与发展的关》系,并遵守下列规—定  》 (一)保持传统】的空间格局保护古】典园林、《文物古迹《、古树名木》、水系、古》。城墙:遗址和古建》筑,。保护区域《轮廓线和主》要视线走廊; 【   (二)不得!在,保护区范围内—新建、扩建工厂【和大中型仓库不得】在古城墙等遗址保】护范围内《建造建(《构)筑?物; ?   《(三)新建建(构】)筑物应《当与传统风貌相协】调现有与传统风貌不!相协:调的建(构)筑物】。应,当根:据规划要求逐步改造!;   (四】)街坊改造应当保持!传统的建筑特色古】建筑:。修,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!结构 第五章】 监督检《查 第》三十五条 市和县级!市人民政府及其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加:强对城?乡规划编制》、审批、实施、【修改:的监督检查 】 , 镇人?民政府应当》协,。助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,门对:本行:政区域?。或者管?理范:围内的建设工程【进,行监:督检查 第三】十六条 市》和县级市人民政府】应当对下列事—项进行重《点监督检查 —   (一)城】乡规划法律、法【规和有关政》策的贯彻执行情况;!   (—二)城乡规划—的编制、审批—、实施、修改—情,况;   (】三):重,要的基础设施—、公:共服务设施规划【选址及用地情况;】   》(四)历史文化名】。城、名镇、名村【、街区和饮》用,水水源保护》区以及风景名—胜区等的保护—。。。情况;  【 ,(五)?城乡:规划重大违法行【为的查处情况—;   (【六)涉?及城乡规划》的其他重大问题【 第《三十七条《 市和县级》市人民政府》应,当,。向,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《、镇人民政府应当向!。。镇人民代表》大会定期报告—。城乡规划的实—施情:况并接受监督 !  市?和县级市人》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或—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根!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!的决议、《。决定 《 第三十八条 街道!办事处对本》辖区内的《违法建?设行为应当及时予】以制止?并配合城乡》规,。。划主管?部门予以处》理 《  居民委员会、村!民,委员会、物》业服务企业发现【本,区域内?违法建设行为的【。有权予以制》。止,并及时向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!政府报告 第三!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!者个人有权向—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或者其他有关—部,门举报、《。控告违反城乡—规,划的行为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!他有关部《。门应当依法及—时受理、查处并予以!反馈 ? 第四十条 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?。当,通过政府网站、报】纸,等新闻?媒体公布《城乡规划《实施、监《督检查?情况供公众查阅【和监督 》 第六章《 法律责任 — :第四十?一条 在城市、镇】规划区内未》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进【行建设或者未按照】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确定的》内,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!失效的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进行【建设的由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责《令停:止,建设;可《以采取?改正措施消》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!限期改正处》以建设?工程造价百分—之五以上百分之【十以:下的罚款;无—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!影响的限期拆除【不能拆除的没收实】物或者违法收—入,可以并?处建:设工程造价百分【之五以上百分之【十以下?的罚款   】。无法采取改正措【施消除影响应—当限期拆《除的情形除省规定以!外还包括  】 (一?)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】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!建(构)筑物的; ! ,   (二》。),。严重影?响风景名胜区、文】物保护区《的;   (三!)严重影响城乡【规划、城市》景,观或者对生产、【生活造成严重危害】的 : :第四十二条》 设计?单位:承接委托建设工【程设计任务时未【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核发?的选址?意见书或者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,! 以及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提出的》规划:条,件的要求《进行设计并提供【。施工图纸的由—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。责令限?期改正处以设计合同!约定的设计费一倍】以上:二倍以?下,的罚款;情》节严重的设》计单位三年内不得】在本市范围内—承接设计任务其【违法承接设》计的施工图纸住【房城:乡建设主管部—门,不予:审核: : 第四十三条 【未经基础《。验线或者验线不符】合条件?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!自继续施工的—由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责令《停止建设限期改【正可: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!元以下的罚款— 第四》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!者限期拆《除的决定后》当,事人不停止建设【。或,者逾期不拆除的由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】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!工现场、强》制拆除等措施 】 第四十五条 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及其工作【人员玩?。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舞弊的》由其:。所在单位《或者上?级主管部门对直【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《。其,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 第七!章, 附 ?则 : :第四十六条 本条】例自2011—。年1 月1 日起施!行199《5年7月12日起施!。行的苏州市》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!止,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