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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城乡规!划条例
(2!010年10月1】3日苏州市第十四】。。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!定,。 20?。1,0年11月》。19日江苏省—第十一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》。十八次会议批准【)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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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,章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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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】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!城乡发展《协调各县级市—。(区)空间布局改】善人居环境促进城】乡经济社会全—面协:调可持续发展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城乡规《划,法,、,江,苏省城乡规划条【例,等,法律、?法,规结:合,本,市实际制定》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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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》在本市行政区域【内制:定、修改和实施城】乡规划在规》划区范围内》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!守本:条例国家和》省另有规定的—从其规定《
《。 阳澄湖保》护,区的规划《管理:苏州市阳《澄湖水源水质保【护条:例另有规《定的从其《规定
第三条 !本市城乡规划—应当以?历,史,文化名城、高新【产业基地、》宜居城市、江—南水乡为城市发展】目标:遵,循城乡统《筹、合?理,布局、节《约土地、《集,约发:展和先规《划后建设的原则保】持地方特色和—传统风貌《改善生态环境—保护:。耕地等自然资—源和:历史文化遗产适【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!合防灾减灾和公【共卫生、《公共:。。安全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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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城—乡规划工《作是各?级人民政《府的:重要职责本市各【级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对城乡规划工作】的,领导根?据城乡规划管—理的: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!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!编制和管理的经费】纳入本?级财政预《算
第五条【 市和县级市—人民政府设立城【乡规划委员》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!。责,审议、协调》城乡规划《制定、修改和实【施中的重大事—项,为同级人民政府规】划决策提供参考依】据城乡规《划委:员会的?组成形式和议事制】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!定
市【和县级市人民政府】建立:。城乡规划专家咨【询制度城乡规—划制定、《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!事项应当《听取专?家意:见
第六条【 ,市和县?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?内城:乡规:划管理工作 —
? 各: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由!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!实,施
镇【人民政?府依法做好》城,。乡规划管理的—。相关工作市和县级】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可》以在有条《件的镇设立派—。出机构
发!展改革、《住,房城乡建设、—交,通运:。输、水利(》水务)、农业、【国土、环保、卫生】、公:。安、民防、园林绿化!、,城管:执法等部门》按照各自《职责共同做好城乡】规划管理的》。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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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鼓励开】展,城乡规?划科:学技术?研究推广和应—用先进技术创—新规划?方法和管理手段提】高城乡?规,划的科技水平—和管:理效能? ,
:第二章 城乡—规划的制定与修改】
第《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!责组织编制市—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!民代表大《会常:。。务委员会《审议通过后按照法】定程:序,报省人民政府审【查、报国务院审批 !
县》级市人?。民政府?负责组织编制县【级市城市《总体规划经本级【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?员,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!府审查同《意,后报省?人民政府审批—
县级市】。人民政?府所在地镇的总体】。。规,划纳入县级市城市总!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!其他镇的总体规【划,由,镇人:民,政府组织编制经镇】。人民代表大会—审议通过后报—市,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】府审:批;省人民政府确】定的镇的《总,。体规划由市或者县】级市人民政》府审查后《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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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市—和县级市《、镇人民政府—应当根据城市总体】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、!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和—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!济和社会《发展规划《制,定近期建设规—划并报总体规—划审:批机关备《案
第》十条 镇人》民,政府:组织编制村庄规【。划报:市或者县级市人【民政府审批》村庄: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!当经村民会议—。或,者村民代表》会议讨论《同意
第十一】条 市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《应当根据市城市总】体规划组《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!划,经市:。人民:政府审批后报—市人民代《表,大会:常务委员会和省【人民政府备案
! 县级市》城乡规?。划主管?部门应当根据县【级,市,城市总?体规划组织编制【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经县级市人民政府审!批后报县级市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和市【人民政府备案
! 镇人民政府应当!根据:镇总体规划组织编】制控制性详细—规划报市或者县级】市人民政府审—。批并报市或》。者县级市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备【案
第十二【条 市和县级—市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!政,府应当依据控制【性详细规《划组织编制重要【地块的修《建,。性详细规划》和开展城市设计修建!。性,详细:规划报?市,或者县级市》人民政府审》批特别重《要地块的修建—性详细规划》市或者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在?。审,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!民代:表大会常《务委:员会审议常务委【员会的审《议意见?交由市或者县级【市人民政《府研究处理
【
重要地—块和特别重要地【块的范围由市或者县!。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报!同级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备案:
第十三条【 城乡规划组织【编制机关《和单位应当委托具】有,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!承担城乡《规划:的具体?编制工作
!本市行政区域以【外的城乡规》划编制单位承—担,本市行政区域—内的城乡规》划编制工作》。属于编制城市总体规!划的:应,当向市城乡》规划主?管部门备案;属【于编制其他》城乡规划的应当【向任务?所在地的市》或者县级《市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备案
【
第十四条 —。城乡规?划报送?审批前组《织编制机《关应:当依法?将城乡?规划:。草案予以公告并【采取论证会、—听证:。会或者其他方—式征求?专家和公众》的意见;《公告时间《不少于三十日法律】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!公,开,的内容?除外
【组织编?制机关应《当充分吸收》专家、公众的意见】并在报送审批的【材料中附具意见采】纳情况及理由 【
第十五条 经依!法批准的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当自批准后【三十:。。日内在政府网站【、报纸等新闻—媒体和规划展示固】定场所向社会公布】未经公布的》城乡规划不得—。作为:城乡建设的依据【法律、法规等—另,有规定的除外
】
第十六条 组织编!制总体规划的机关】应当每两年组织有关!部门和专家对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!估并:采取座谈会、听证会!或者其他方式征【求,公众意见组织编制】机关应当向本级【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《员,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!会和原审批机关【提出评?估报告并《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! ,
第十《七条 总《体规划、控制—性,。详细:规划、村庄》规划不得随意修【改;确需修改—。的应当按照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的制定程!序报批并重新—向社会公布
! 确需修改规划的条!件和实施办法由市或!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制!定并:报同级人民》代表大会常》务委:员会审?议通过
】修改经依法审定的】修建性详细规划、】建设工?程设计方《案总平面《图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应当采取公示、听!证会:等形式听取利害【。关系人的《意见;因《修,改给利害关系人【合法权益造成—损失的应当依—法给予补偿 —
:。第,三,章 城乡规划的实】施
第十八条】 任何单位》、,。个人在规划区范【围,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、翻建、《立面装饰等各项建】。设工程(含》地下设施和临时建】筑)应?当符合城乡规划【服从规划管理
】。
,第十九?条, 城乡规《划管:理实行核发选—址意见书《、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、建】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—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制度
第二】。十条 ?开发利用城市、【镇地下空间应当【。符合有关《规划和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确定的规划—条件依法办理—建设项目选址、【建设用?地和:建,设工程?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!面建设?工程一并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!应当与地面建设工】程一并办理》。规划审批手续—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!间的单独办理—规划审批手》续;:。分层开发利用地【下空:间的分层办》理规划审批》手续
第二十一!条 在城市》、镇规划区内以划】拨方式供地的建【设项目建设单位应】。当在:报送: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准!建设项目前向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申请核发—选址意?见,书
申请核!发选址意《见,书应当提交》下列材料《
(一【)包含建设单位【。、项:目性质、建设规模、!选址意向等情—况说明的选址申请】。书;
《
: (二)批准类建】设项目的项》目建议?书,批复:文件核?准类建设项目—的项目?申请报告或者—。可行:性,研究报告或者—备案类建设项目的】备案通知书;
】
(三》)相应资质的规划测!绘单位提供》的现势性地》形图;
— (四)涉及文】物古迹、风景名胜、!园林:、河道、干道交【通等方面的项目【需提供相关部门的】书面意见;
】 (?五)法律、法规规】。。定的其他材料
!第二十二条 在【。城,市、:镇,规划区内以》划,拨方式提供国有【建设:。用地使用权》的建设项《目经:有关部门批》。准、:核准、备《案后建?设单位应当持下【列材:料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申请核】发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
!
: (一)申请—书; ?
《(二)建《设项目?环境影响《评价文件和环—。保部:门批准文《件;
— (三)选址—意见书; 》
《(四)建《设项目批《准、核准、备案【文件;?
(五【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材料 《
: 申请人提交【的申请材料齐—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应当依据控制性详】细规划进《行审查核定建设用】地的位置、面—积、: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!三十个工《作,日内作出准予核【发或:者不予核发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的—决定决定不予核发建!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!面,说明理?由
》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!方可:向县级以上国土【管理部门申请用【地
第》二十三条 在—城市、镇规》划区内以《出,让,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用权的在国】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: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提出出》。让地块的《规划条件作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:同的组成部分—规划条件《有效期?。为一年超《过有效期《出让国有土》地,使用权的《。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!定规划条件 —。。
第二十四条【 在城?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出!让方式取得国—有土地使《用权的?。建,设项目在《签订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后建设单位—应,当,持建设项目》的批准?、,核准、?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!。。地使:用,权出让合同》。。、环境影响评—。价,文件和环保部门【批准文件《向城乡?规划:主管:部,门领:。取建设用地规划【。许可证申请人—提,交的申请材》。料齐全、符合法定】形式的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在?三十个工《作日内核发》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
第二十—五条 基础设—。施和存量土地整理等!项目实施《单,位应当按《照本条例第二—十一条、《第二十二条的规【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和建设—。用地规?划许可?证
第二十六】条 在城市、镇规划!区内:进行建?筑物、?构筑物?、道:路、管线和其他工】程建设的应》当依:法办理?建,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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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《请,人提交的申请材料】齐全、符合法定形】式的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或?者省人民政府—确,定的镇人民政—府,应当进行审查—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!作,出准予核发或—者不予?核发建设工程规【。划许可证《的决定不《予核发建《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的【应当书面说》明理由?
《 ,建设工?程在:地下工程基础完工】时建:设单位应《当申请基础验—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》当在五个工作日内】组织有相应资质的】测绘:单位进行基础验【线,验线符合条》件的方?可,继续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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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七条 居—民扩:建、改建、翻—建私人住房的申请人!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!、土地使用》权,属证件、户籍证【件向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申请核?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》可,。证;扩建、改建、翻!建直管公《房的房?屋所有?权人、管理人—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《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
【
核《发建设工程》规划:许可证?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总,。。平面:图应当现场公—示听:取利害关系》人的意见《公示的?时间不?。少于十个工作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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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提交】的申:请材料齐《全、符合《法定形式的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。门应当在三》十个工作日内作出】准予核发或者不予】核发: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的决定【不予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!面,说明理由《
第二十八条 !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!加强维护《、合理?利用、调整》布,局、逐?渐,改善的原则统一规】划分期实施
! 旧城区改》建应当完善》配,。套市政?。设施和公共服—务设施改善》城市市容《环境满?足基本居住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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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【在村庄规划区—内进:行乡镇?企业、?乡村:公共设施和公益【事业建设的应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?
》申请:人提交的申请材料】齐全的?镇,人民:政府应当于七个工作!日内提?。出,审查意?见并将审查意见和】申请材料报送—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根据村庄】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!十个工作日》内,作出:准予核发或》者不予核发乡村建】设规划许《可,证的:决,。定准: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的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在发证前!告知申请人》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!质的:测绘:单位现场放线—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现】场验线;不予—核发:乡村建?设,规划许可证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】。由
第三十【条 :建设工程竣》工后建?设单位或者个人应】。当就建设工程是【否,。符合规划《条件和规《划,许可内容向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!规,划,条件确定应当—同步配套建设的基】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!。施建设单位》或者个人应当一并】向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门申请核【实
城【乡规划主管》。部,门应当于十个—工作日内作出准予】通过:规划:核实或者《不予通过规划核【实的决定决定—准予通过规》划核实的核发—规划核实《证,明;决定《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!应当书面说明理【由并提出整改意见】
》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在竣工验收—。后,六个月内向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!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!
:第三十一《条, 选:。址意见?书、: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、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和乡》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确定的用途不—得擅自变更》确,需变更的应》当按照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!条件、程《序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和相》关主管部门》。办理相关变》更手续
—第四章 《。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。镇、名村、街区保护!。 ,
第?三十:二条: 城乡?规划的制《定、:修改和实施》应,当体现加强历史文】化名城、《。名镇、名村、街区保!护的要?求
第三—十三条 国家—级,、省级历《史文化名城》、名镇、名》村、街区的》保护:规划:按照国家《和省有关规定—执行 ?
市》人民政府确定—的历史文化名—镇、名?村、街区《。在公布后一年内由】所在地县级市(【区)人?民政府组织》编制完成《保护规?划经市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?门审查?后报市?人民政府批准作为】城,市、镇总《体,规划:的组成部分
第!三十四条 历史文】化名城、名镇、名】村、街?区的规划管》理应当正《确处理保《护与发展的关系并遵!。守下列规定
】 (一)》。保持传统的空间格局!保护古典园林—、文物古迹、古树名!木、水系、古城墙】遗址和古《建筑保护《区域:轮,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!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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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不【得在保护区范—围内新建《、扩:建,工厂和大中型仓库】不得在?古城墙?等,遗,址保:护范围内建造—建(构)筑物;【
《。 (三)《新建建(《构):筑物应当《与传统风《貌相协调现》有与传统风貌不【相协调的建(构【),筑物应当根据—规划要求《逐步改造;》
《 (四)街坊—改造:应当保持传统的建筑!特色古?建筑修缮不得随【意改变原有结—。构
第五—。章 :监督:检,查
第三—十五条 市》和县级?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应,当加强?对城乡?规划编制、审批、实!施、修改的监督【检查
镇人!民政府应当》协助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对本行—。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!内的建?设工程进行》监督检查
【第三: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!人民政府应当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!监,督检查
(!一)城乡规划法律、!法,规和有?关政策的《贯彻执行《情,况;
(二!)城乡?规划的编制、审【。批、实?施、修改情况;【
《 (三)重要—的基:础设:施,、公共服务设施【规划选址《。及用地情况;
】。
(四)历史文!。化名城、名镇、【名村、街区和饮【用水水源保护—区以及风景》名胜区等的保护情】况;
【(五)城乡规划重大!违法行为《的查处情况; 【
(六—。)涉及城乡规划的其!他重大问题
第!三十七条 市和县级!市人民政府》应当向本级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,、镇人民政府应当向!镇人民代表大—会定期报告城—乡,规划的实施情况并】接受监督
!市和县级《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!代表大会《根,据,需要可以作出相应】的决:议、决?定
第三十【八条 街道办—事处对本《辖区内的《违法建设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!止,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予以处理
】
居民》委员:会、:村,民,委员会、物业服务】。企业发现本区—域,内违:法建设行《为的有权予》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或【。者镇人民政府报告】
第三十九条 !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!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或者其他有—关部门举报》、控:告违反城乡规划【的行为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或者其他有】关,部门应当依》法及时受理、查【处并予以反馈
!第四十条 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。门应当?通,过政府网站、报纸】等新闻媒体公—布城乡规划实施【、监督检查情—。况供公众查》阅和监督
【第六章 法律责任 !
第四十一条 在!城,市、镇规划区内【未取得建设工—程规划?许可证进行建—。设,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!规划许?可证:确定的?内容进行建》设或者利用》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:证进行建设的由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!设,;可以采取改正【措施消除对规划【实施影?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!设工程造《价百分之五以上百】分之十以下的罚款;!无法采?取改:正措施?消除影响的》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!没收实物《或者违法收入可【以并处建设工程【。造,价百分之《五,。以上百分之十以下】的罚款 《
无法采【取改正措施消除【影响应当限期拆【。除的情形除省—规定:以外还包括 —
《(一)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规》定应当拆除但—逾期未拆除》建(:构,)筑物的;
】 (二)严重影】响风:景名胜区、》文物保护区的—;
(【三)严重影响城乡规!划、城市景》观或者对生产、【生活:造成严重危害的 】
第四十二条【 设计单位承接委】托建设工程设计任务!时,未按:照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的选:址意见?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, 》以,及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提出的规【划条件的要求—进行设计并提供【施工图纸《。的由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》处以设计合》同约:定的:设,计费一倍以上—二倍以?下,的罚款;《情,节严重的设计单位三!年内不得《在,本市范围内承接设】计任务?其违法承接设计【的施:工图纸住房城—乡建:设主管部门不予【审核 ?
第四十三条 】未,经基:础验线或者验—线不符合条件建设】单位:或者个人擅自继续施!。工,的,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!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!以上:五千:元以下的罚款 【
第四十四条 】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作出责》。令停止建设或者限】期拆除的决定后当】事人不停止建—设或者逾期不拆【除的:由城市管《理行政?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!封施工现《场、强制拆除等措】施
第四十【五条 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及其工作人员玩【忽职守?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由其所在—单位或?者上级主《管部门对《直,接负责?。的,主管人员和》其他:直接责任人员—依,法给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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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《 附 则 》
第四十六—条 :本条:。例自2?011年1 —月1 日起施行19!95年7月1—2日起施行的苏州】市城市规划》条,例同时废止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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