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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城乡规!划条例?
(》2010年10月】13日苏《州,。市,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!定 2010—年11月19日江】苏省第十一届—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第十八次会议批【准,) :
第一章 总 则!
第一》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!划管理统《筹城乡发展协—调各:县级市(区)空【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!促进城乡经》济,社会全?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!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划法、江苏省】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!、法规结合》本市实际制定本条】例 :
第二条 —在,本市:。行政:区域内制定》、修改和实施城乡】规,划在规?划区范围内进行建】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!例国家和省另有规】定的从其规》定
阳澄】。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!苏州市阳《澄湖水源《水,质,保,护条例另《有,规定的从其规—定
第三条【。。 本市?城,乡规划应当以历史】文化:名,城、高?新产业基《地、宜居《。城市、江南水—乡为城市《发展目标遵循城【乡统筹、合理布局、!节约土地、集约发】展,和先规?划,后建设的原则—保持地?方特色和传统风貌】改,善生:态环境保护耕地【等自然?资源和历史》文化遗产《适应特色产业要【求,并,。符合防灾减灾—和公共?卫,生、公共安》全的需要《。
第四》条 城乡规》划工作是各级人【民政府的《。重要职?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!应当:。加强对城乡规划【工,作的: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!。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!。划管理机《构并:将城乡规划编制和】管,理的经?费纳入本《级财政预算
【
第五条 市和【县级市人民政—府设:立城乡?。。规,划委员会城》乡规划?委员会?负,责审议、协调城乡】规划制定、修—改和实施中的重大】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!规划决策提供参【考依据城乡规划【委员:会的组成形》式和议?事制度由同级人民】政府决?定
《 :市,。和县级市人民—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!家咨询制度城乡规划!制定、修改和—实施中?的重大事项应—。当听取专家意见【。
第六条 市】和县级市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: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! ,
各区的【城乡规划管理由市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的】派,出机构?负,责实施 《
《。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!城乡规划管理的相】关,工作市和县级市城】乡规划主《管部:。门,。可以在有《条件:的镇设立派出—机构
【。发展改革《、住房城乡建设、】交通运输、水利(】水务)、农业、国】土,、环保、卫生、公安!、民防、园林绿【化、城?管执:法等部门《按照各自职责—共同做好城》乡规划管理》的相关?工作
第七条 !鼓励开展城乡—规划科学《技术研究《推广和应《用先进技术》创新规?划方法和管理手段】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!水平和管理效能 】
第二章 —城乡规划的》制定与修改
【
第八条 市人民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!城市总体规划经市】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》。审议通过后按照法】定程序?报省人?民政府审查》、报国?务院审?批
》 县级?市人民政府负—责组织编制》县级市城市总体【规划:经本级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审【议通过市人民—政府:审查同?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!批
县级】市,人,民政府所在地—镇的总体规划—纳入县级市城市总体!规划不再单独编制其!他镇:的总体规划》由,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经镇人民《代表大会《审议通过后报市【或,者县级市《人民政府审批—。;省人民政府—确,定,。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!或者:县级市人民政府【审查:后,报省人民政府—审批
第九【条 市和县级市、】。镇人民政府应—当根据城市》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规划、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?和年度计划以及国】民,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规划制《定近期建设》规,划并报总体规划审】批机关?备案 ?
:第,十条 镇人民政府组!。织编制?。村庄规划报市—或者县级市》人,民政府审批村庄规】划在报送审批前【应当:经村民会议或者村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!
第《十一条 市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《应当根据市城—。市总体?规划组织编制控制】性详细规划经—市人民政府审批后】报市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—和省人民政》府备案 《
: 县级市》。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根据县级】市城市总体》。规,划组织编制》控制性?详细规划经县级市】人民政府《。审批后?报县级市人民代表大!。会,。常务:委员:会和市人民政—府备案?
镇—人民:政府:。应当根?据镇总体规》划,组织编?制控制性详细规【划报市或者》县级:市人民?政府审批并报—市或者县级市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备案 —
第十二条 市和!县级市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以及镇人民政—。府应当依据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组织—编制:重要地块《的修建性详细—规划和开展城市【设计修建性》详细规划报市—或者县?级,市人民政府》审批:特别重?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!规划:市或者县级市人民】政,府在审批前》。应当:报经同级人民—代表:大会:常务委员会审议【常务委员会的审【。议意见交《由市或者《。县级市人民政府研】究处理
】重,要地块和特别—重要地块的范—围由市?或者县级市人—民政府确定报同级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备案
第】十三条? 城乡规划组织【编,制机:。关和单位应当委【托具有?相应资质等》级的单位承担—城乡规划《的,具,体编制工作
】 本市《行政区域《以外的城《乡规划编制》单位承?担本市行《政区域内的城乡【规划编制工作—属于编?制,城市总体规》划的应当《向市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备》案;属于编制其【他城乡规划》的应当向任》务所在地的市或者县!级市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备案
—第十四条《 城乡规《。划报: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!关应当?依法将城乡》规划草案予以公【。告并采取论证会、】听证会或者其他【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!的意见;公告—时间:不,少于三十日法律、】行政法?规规定?不,得公:。开的内容除外—
》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充分吸收专—家、公众《的意见并在报送【审批的材料中附具】。意见采纳情况及理】由,
第十五条 】经,依法批准的城乡规】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!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!政府网站《。、报纸等《新闻媒?。体和规划展》示,固定场所向社会【公布未经公布的【城乡规?划不得作为城—乡建设?的依据法律》、法规等另有规【定的:除外
第—。十六条 《组织编制总体—规划的机关应当每】两年组织有关部门】和专家?对规划实施情—况进行评估》并采取座谈》会、听证会或者【其他方式征求—公,众意见组织编制【机关应当向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或者镇人民代】表大:会和:原审批?机关:提出评估报告并附】具征求意见的情况】 ,
第十七》条 总体规》划、控制性详细规】。划、:村庄规划不得随【意修改;《确需:修改:的应当按照法—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制定程序报【批并重新向社—会公:。。布,
《 确需修改规划的条!件和实施办法由市】或者县?级市人民政府制定】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!。会常务委员会审议】通过
》 修改经依法审】。定的修?建性详细《规划、建设工程设计!方案总平面图的【城乡:规划:。主管部?。门应:当采取?公示、听证会等形】式,听取利害《关系人?的意见;《因,。修,改给利害关系—人合:法,权益:造成损失的应当【依法给予补偿
!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!实施
第十八】条 任何单位—、个人在规》划区范围内新建、】改,建、扩建、翻建【、立面装饰等各项】建设工?程(含地下设施和临!时建筑)应当符合】城乡规划服从规【划管理
第【十九条 城》乡规划?管,理实行核发选址【。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规,。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和】乡村建设《规划许可证》制度
第二十】条 开发利用城市】、镇地?下,空间应当符合有关】规,划和: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确】定的规?划条件依《法办理建《设项目选址、建【设,用,地和建设工》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!地面建设工程一【并开发利用》地下空间的》应当与地面建—设工程一《并办理规划》审批手续独立开发】利用地下空》间的单独《办,理规划?审批手续;分—层开发利用地下空】间的:分层办理规划审批手!续,
第二十一条 !。在城:市、镇规《划区内以划拨方【式供地的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应当在报送有—关部门批准》或者准建设项目前向!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核发选址意见—书
申请核!发选址意见书应当】提交下列材料 【
(》。一)包含建设单位、!项目性?质、建设规模、选址!意向等情况说明的】选址申?请书;?
《 (二)批准—类建设?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!复文件核准类建设】项目的项目》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!。研究报告或》者备:案类建设项目的备】案,通知书;
】 ,(三:)相应?资质的规划测绘【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!形,图;
》 (?四)涉及文物古迹、!风景名胜、园林、】河道、干《道交通?等方面的项目—。需提供相关部门的】书面意?见;
》 :。(五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!
第二十二条 !在,。城市、镇规划区内】以划拨方式提供【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!的,建设项目《经有关?部,门批准、核准—、备案后建设单位应!当持下列《材料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申请核—发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
!(一)申请书;【
(二)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!价文件和环》保部门批准文件【;
(三)!选址意见书;—
:
(《四,)建设项目批准【、核准、备案文件;!。
(五【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其他材】料, ,
: 申请人提交的申!请材:料,齐全、符合》法定:形式的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应?当依据控制性—详细规划进行审【查核定建设用—。地的位置、面积【、允许建设的范围并!在三:十个工?作日内作出准予核】。发或者?不予核?发,建,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的》决定决定不予核发】建设用?地规划许《可证的?应当书面《说,。明理:由
—建设单?位在取得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后【方可向县级以—上国:土管理部门申请【。用地:
第二》。十三条 在》城市、镇规划区内】。。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在国】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前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提出出让地【。块的规划条件作【为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》的组成部分规划【条件有效期为一年】。超,过有效期出让国有】土地使用《权的应当在出—让前重?新核定?规划条?件 :
第二十》四条 在城市—、镇规划区》内以:出让方?。式取得国有》。土地使用权的建设】项目在签订国—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合同?后建设单位》应当持建《。设项目的批》准、:核准、备《案文件以及国有土】地使用?权出让合同、环境影!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!。门批准文件》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。门领取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!料齐全、符》合法定形式的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在三十个【工作日?内核发建设用地【。规划许可证》
第《二十五条 基础【设施和存《量土地整理等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!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!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!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申领建设项目【选址意见书和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证 】
第二《十六条 在城市、】镇规划区《内进行建筑物、构筑!物、:道路、管线》和其他工程》。建设的应《当依:。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 《
申请人提交!的,。申请材料齐全—、符合法定形式的】城,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或者省人民政—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!应,当进行审查并在三十!个工:。作,日内作出准予—核发或者《不予核发建》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的决【定不予核发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的应当—书面:说明理由
【 建设《工程在地下工程【基,础完工时建设单位应!当,申请:基础验线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应: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!织有相应资质的【测绘单位进行基础】验线验线符合条【件的方可继续—施工
》第二十七条 —居民扩?建、改建、翻建【私人住房的申请人】应当持?。房屋产权证件、土地!使用权属证》件、户籍《证件向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;—扩,建、改建、翻建【直管公房《的房屋所《有权人、管理人应】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?核发建设《。工程规划许》可证
《
核发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?。前,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总平面【图应当现场公—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!意见公示的时间不】少,于十个?工作日
【 申请人提交的【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!法定形式的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应当在三十个【工作日内作》出,准予核发或》。者不予核《发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可证:。的决定不予核发【建设:。工程规划许》可证的应当书面说】明理:由,
第二十八条】 旧城区改建—应当遵循加强维护、!合理利用《、调整布局、逐渐改!善的原则统一规【划分期?实施
【旧城区改建应当完】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!共服务?设施改善城市市【容环境满足基—本居住需要
】第二十?九条 在村庄规划】区内:进行:。乡镇企?业,、乡村公《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!设的应当申》领乡村建设规—划,许可证
— 申请人提交的】申请材料齐全—的镇人民政府应【当于七个工》作日内提出》审查意见《并将审查意见—。和申请材料报送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根据村庄规【划进行审查并在二】十个工作日内作出】准予核发或者不予】核,发乡村建《设,规划许可证的—决定准予核发—乡,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:当在发证前告知申】请人委托具有相应测!。绘资质?的测绘单位现场【放线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现场验线;不予核】。发乡村建《。设,规划许可《证的应当书面说【明理由?。
第三十条【 建设?工程竣?工后建设《单位或者个》人,应当就建设》工程:是否符?合规划条《件和规划《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申请核实规》划条件?确定:应当同步配套建设】的基:础设施、公共服【务设施建《设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一并向城【乡规:划主:。管部门申请核实
!
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门应当于十个工作】。。日内作?出准予?通过规划核》实或者?不,。予通过规《划核实的决定决【定准予通过规—划核实的《核发规划核实证【。明;:决定不予通过规划】核实的应当书面【说明理?由并提出整》改,意见
建】设单:位,。或者个人应当在竣】工验收后《。六,个,月内向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报送《建,设项目的《有关:竣工验收《资,料
第三—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!、,建设:用,地规划许《可证、建《设,。工程规划许可证和】乡村建设规划许【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!擅自变?更确:需变更的应》当按:照法: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!许可条件、程序向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!相关:主管部门《办,理相关?。变更手续
第四!。章 :历史:文化:名城、?名镇、名村、街【区保护
第三】十二条 城乡规【划,的制定、《修改和?实施应当体现加强】历史文化名城、【名镇、名村、街【区保护的要求—
第三十三条 !国家级、省级历史】文化名城、》名镇、?名,村、街区的保护【规,。划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!定执行 《
《市人民政《府确定的历史文化】名镇:、名村、街区在【公布后一年内由【所在:地,县级市(《区):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!成保护规划经市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!人,民政府批准作—为,。城市、镇总体规划】的组成?部分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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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四条 历》史文化名城》。、名镇、名村、街】区的:规划管理应当正确】处,。理保:护与发展的关系并遵!守下:列规定?
(一)】保持传统的空间格】局保护古典园林【、文物古迹、—古树名木、水—系、古城墙》遗址:和古建?。。筑,保护区?。域,。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!廊;:
(—二,)不得?在,保护区范围》内新建、扩建—工,厂和大中型仓库【不得在?古城墙等遗址保护范!围内建造建(—。构)筑物;
】 (三)》新建建(构》)筑物应当与—传统风貌相协调【现有与传统风貌【不相:协调的?建(:构)筑物应当—根据规划要求逐【步改造;
【 (四)街坊改造!应当保?持传统的《建筑特色《古建筑修缮不—得随意改变原有结】。构
第五章 】监督:检查
第三十】五条 市和县—级市人民政府及【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,当加:强,对城乡规划》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】、修:改的监督检查—
镇—人民:政,府应当协助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对本行政【区域:或者管?理范围内的建设【工程进行监》。督检查
第三十!六条 市《和县级市人民—政府:应当:对,下列事项进行—重,点监督检查》
(一)】城乡规划法律、【法规和有关政策的】。贯彻执行情况;
!
(二)城【乡规划的编制、【审批、实施》、修改情《。况;
(】三)重?要的基础《。设,施、公共服务—设,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!况;
(四!)历史文化名城、名!镇、名村、》街区和饮用水水【。源保护区以及—风景名胜区等的【保护情况; —
? (:五)城乡规划重大】。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!;
(六】)涉及城乡规划【的其他重大问题【
第三十七条】 市和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应当《向,本级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、镇人民政府应当向!镇人民代表大会【定期报告城乡规划】的实施情况并—接受监督
【 市和县级—市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《委员会或者》镇人民代表大—。会根:据需要可以作出【相,应的决议、决定
!。
第三十八条 【街道:办事:处对:本辖区内《的违法建《设行为应当及—时予以制《。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予以处—理
—居,民委:员会:。、村民?委,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!发现本区域内违法】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!制止并及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或,者镇人民政府报告 !
第三十九条【 任: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!向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或者其》他有关部门举报、】控告违反城乡规划】的,行,为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或者?其他有?关部门应当》。依法及时《受理、查处》并予以反馈
【。
第四十条 城乡规!划主:管部:门应当通《。过政府网站、报纸】等新闻媒体公—布城:乡,规,划实:施、监?督,检,查情况供《公众查阅和监—督
《第六章 《法律责?任
第四十一】。条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?。。未,。取得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《进行建设或者未【按照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确】定,的,内容:进行建设或者利【用失效的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进行建设的由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责】令停止建《设;可?以采取改正措—施消除对规划—实施影响的限期改】正处以建设工程造】价百分之五以上【百,分之十以下的罚款;!无法采取改正措施】消除影响的》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!没收:实物或者违法收入】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!。价百分之五以上百】分之:十以下?的罚款
无!法采取改正措施消】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!的情形除省规定以】外还包括《
(—一)建设《工,。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!当拆除但逾期未【拆,除建(构)筑—物的;
》
(二》)严重影《响风景名胜区、【文,物保护区的; 【
,
, (三《)严重影响城乡规划!、城市景观或者【对生产、生》活,造成严重危》害的
第—四十二?条, ,设计单位承接委托】建设:工程设?计任务时未按照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》门核发的《选址: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《证, 以及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提【出,的,规划条件的要求【进行设计并提供施工!图纸的?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责?令,限期改正处以设计合!。。同约:定的设计费》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!罚,款;:情节:。严重的设计单位三】年内不得在本市【范围内承接设计任】务其违法承接设计】的施工图纸住房城】乡建设主管部门不】予审:核
第四—十三条 《未经基础验线或者验!线不:符合条件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擅自继续【施工的由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责令停止建—设限期改正可以【处一千元以上—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】
:
第: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!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!的决:定后当事人不停止】建,设,或者逾期《不,拆除的?由城:。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!依法采取查》封施工现场、强制拆!除等措施
第】四十五?条 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及】其工作人员玩—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:徇私舞弊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!负责的?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予行政】处,分
第》七章 ?。附 则
第四】十六条 本条例自2!011年1 月1】 日起施行199】5年7月12—。日起施行的苏州【市,城,市规划?条例同时废》。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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