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
苏】州,市城乡规划条例
!
(201—0,年1:0月:13日苏州市第十】四届:人,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?二十次会议制定 】201?0年11月1—9日江苏《省第十一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十八次》会议批准)
第!一章 总 则—
第一》条 为了加强—。城乡规划管》。理统筹城乡》发展协调《各,县级市(区)空间布!局改善人《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!社会全面协调可【持续发展《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城乡规划《法、:江苏省城乡规—划条例?等法律?、法规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条例
!第二条 在本市【行政区域内制定、】修改:和实施?城乡规划《在规划区范围—内进:行建: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!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!。的从:其规定
— :阳澄湖保护》区的规划管理—苏,州市阳澄湖水源【水质保护《。条,例另有规定的—从其规定
第三!条 本市城乡—规划应?。当以历史文化名城、!高新产业基地、宜居!城市、?江南水?乡为:城市发展目》标遵循城乡统筹、】合理布局、》节约土地、集约发展!和先:规划后?建设的原则保持【。地方特色和传统【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!护耕地等自然资【源和历史《。文化遗产适应—特色:产业要求并符—合防灾?减灾和公共卫生、公!共安全的需要—
第《四条 城乡》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!政府的重要职责【本市各级人民政【府,应当加强对城乡规】划工作的领导—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!需要健全《城乡规划管理机【构并:将城乡规划编制和】管理的经费纳—入本级财政预—算
第》五条 市《。和县级?市人:民政府?设立城乡《规划委员会城—乡规划委员会—。负责审议《、,协调城乡规划制定、!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!事,项为同?级人民政府规—。划决策提供参考【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!的组成形式和—议事制度由》。同级人民政府决定】
市和县】级市人?民政府建立城—乡规划专家咨询制】度城乡规划制—。定、修改和实—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当!听取专家意见
】
第六?条, 市和县级市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!乡规划管理工—作 :
各区的城乡!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的派出机构【负责实?施
镇人民!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!划管理的相关—工作市和县级市【。。城乡:。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可以在有条件的镇设!立派出机《构 :
《发展改革、住房城】乡建设、交通—运输、水利(—。水务)、农》业、国?土、环保《、卫:生、公安、》民防、园林绿化、】城管执?法等部门按照各【自职责共同做—好城乡?规划管理《的相关工作
第!七条 鼓励开—展城:乡规划?科学技术《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!技术创新《规划方法和管理手段!。提高城乡规》。划的科技《水平和管理效能 】
:第二:章, 城乡规《划的制?定与修改 》
第八条 市人】民政府负责组—织编: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经!市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?会审议通过后按照】法定程序报省人【民政府?审查、报国务院审】批
《 :县级市?人民政府负责组织】编制县级市》城市总体规划—经本级?人民代表大会常【。务委员会审议通【过市人民政》府审查同《意后报省人民—政府审批
—
县《级市人民《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!规划纳入县级—。市城:市总体规划不—再单独编制其他镇的!总体规?划,由镇人民《政府组织编制经镇】人民代表大会审【议通过后报市或【者县级市《。人民政府审批—;,。。省人民政府》确定:的镇的总体规划【由市或者县》级市人?民政府审查》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!
第《九条 ?市和县级市、—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!城市总体《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、!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和年《度计划?以及国?民经:济和社会发展—。规划:制定近期建》设规划并报总体规】划审:批机关?备案
第十【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村庄规》划报市?。或,者县级?市人民?政府审批村庄—规,划,在报送审批前应【当经村?民会:议或者村民》代表会?议,讨论同意
—
第十一条 市【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。当根据?。市城市总体规—划组织编《制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!审批后报市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!省人民?政府备案 》
,
县级》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,应当:根据县级市》城市总体规划—。组织编?制控制性《详细:规划经县级》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!县,级市人民代表大【。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!民,。政府备?案
镇人】民政府应当根据镇】总体:规划:组织编制《控制性详细规—划报市或者县级市】人民政?府审批并报市或【者,县级市人民代表大】会常:务,委员会备案 —
第十二条 市和!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以及《镇人:民政府应当》。依据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组》。织编制重要》地块的修建》性详细规《划和开展《城市:设计修建性详细【。规划:报市或者《县级市人民政府审】批特别重要地块【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,市或者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在审批前应【当报经同级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审议常务委—员会的审议》意见交?由市或者《县级: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!
:
, 重要地块和【。特别重要地》块的范围由市或者】县级市人《民政:府确定?报同:级,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备案
!
第:十三条 《城,。乡,规划组织编》制机关和单位应【当委: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!的单:位承担城乡规划的】具,体编制工作 —
《本市行政区域以【外的城?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!本市:行政区域内的—城乡:规划编制工作—属,于编:制城市总体》规划的应当向—市城乡规《划主管?。部门备案;属—于编制?其他城乡《。规划:的应当向任务所在】地的市或者》县级市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备《案 :
第十四条 城】乡规划报送》审批前组织编—制机关?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!草案予以公告并采】取论证会、听证会】或者其他方式征求】专家和公《众的意见;公告【时间不少于三十日】法律、?。行政法规《规定不得《公开:。的,内容除外 》
? 组织编制机—关,应当充分吸收专【家、公众的意—见并在报送》审批的材料中附【具意见采纳情况及】理由
第十五条! 经依法批准的城】乡规划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?自批准后三十日内】在政府网《。站、报纸等新闻媒】体和规划展示固【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未!经公布的城乡规划】不得:作为城乡建设—的依据法律、法规】等另有规定》的除外
第十六!条 :组织编制总体规【划的机关应当每两年!组织有关《部门和专家》对规划实施情况【进行评估并》采取座谈会》、听: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!。求公众意见》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当向本级人民【。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。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!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!估报告并附》具征求?。意见的情况
第!十七条 总体规划、!控制性详细规—划、村庄规划不【得随意?修,改;确需修改的应当!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制定程序》。报批:并重新向《社会公布
】 确需修改》规划的?条件:和,实施办?法由市?或,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制!定并报?同级人民代》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!通过
修】改,。经依法审定的—修建性详细规划、】建设工程设》计方案?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当采【。取公示、《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!。害,关系人?的意:。见;因修改》给利害关《系人合法《权益:造,成,损失的应当依法给】予补偿
第【三章 城乡规划【的实施
—第十:八条:。 任何单位》、个人在《规划区范《围内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、《。翻建、立面装饰等各!项建:设工程(含地—下设施和《临时建筑)应当符】合城乡规划》服,从规划管《理
第十九条】 城乡?。规划:管理实行核发选址意!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和乡】。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制度
第【二十条 开发—。利,用城市、镇地下空间!应,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!乡,规划主管部门确【定的规划条件—依法办理建》设项目选址、建设用!地和建设工》程的规?划审批手续与—地面建?设工程?一并开发利用地【下空间的应当与地】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!规划审批手》续独立开发利用【。地下空间的单—。独办理?规划审批手续—;分层开《发利:用地下?空间:的分层办理规—划审批手《续
第二—十一条 在城市、镇!规划区内以划拨【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!建设单位应当在报】送有关?部门批准或》者准建设项》目前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】选址意见《书
申请核!发选址意见书应当】提交下列材料
】
(一)包【含建设单位》、项目性质》、建设规模》、,。。选,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!选址申请书;—
? , (二)批》准类建设《项目的项目》建议书批复文件核】准类建设《项目的项《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!性研究报告》或者备案类建设项】目的备?案通知书;
! (三?)相应资《质的规划《测绘:单位提供《的现势性地形图;】
(四)涉!及文物古迹》、风景名胜、园【林,、河道、干》道交通等方面的项目!需提供相关部门的】书面意见;
【
(五)法【律,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?材料
《
第二十二条 在城!市,、镇规划区内—以划拨方式提—供国有建设用地使】。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!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】、备案?。。后建: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!料向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,申请核发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【
》(一)?。。申请书;
—
(二)建设项!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!和环保部门》批准文件; —
,
(三)选【址意见?书; ?
: (?四)建?设项目批准、核【准、备案文件;【
(五【)法律、法》规,规定的其他》。材料
》 申请人》提交的申请材—料齐全、符合法定】形式的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:依据控制性》详细规划进行—审查核定《建设用地的位置、】面积、允许建设【的,范围并在三十个工作!。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!者不予核发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的决定决定》不予:核发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的应—当书面说明理由【
建设【。单位在取得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后方可向县级以上】国土管理《部门申?请,用地
》。第二:十三条 在》城市、镇规》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!供,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在国有土】地使用?权出让前城》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《提出:出让地块《的规划条件作为【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出让合同的组成【部分规划条》件有:效期:为一年超过有效期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!新核定规划条件【
第二十四条 !在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以《。出让:方式:取得: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建设项目在签订】国有土?地使用权出》。让合同后建》设单位应《当持建设项目—的批准、核准、备案!文,件以及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:、环境影响评—价文件?和环保部《。门批准文件向—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申请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!全、符合法定形【式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!工作日内《核发建设《用地:规划许可证
】第二十五条》 基础设施和存量】土地整理等项—目实:施单位应当按—照本条?例,第二:十一条、第二十【二条的规定》向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!建设项?目,选址:。意见书和建设用【地,规划许可证 —
:第二十六《条 在城《。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!建筑:。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!管线和其他工—程建设的应当依法】。办,。理建设工《。程规划许可证—
申请【人,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!。。、符:合法定形式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!人民政府确定—。。的镇人民《政府应当进行审查】并在三十《个工作日内作—出,准予:核发或者不予核发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的决定不《。予核发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的应【。当书面说明理—由
《 建设工》程在地?下工程基础完工【时建设单《位应:当申请基《础验: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!组织有相应资质的】测,绘单位进行》基础验线验线符合条!件的方可继》续施工
》
第二十《七条 居民扩建、】改,建、翻建私》。人,住,房的申请人应当持】房屋产权证件、土】地使:用权属证《件、户籍证件—向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?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?可证;扩建、—改建、翻建直管【公房的房《屋所:有,权人、管理人应当】向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申请?。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?证,
:。
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证前: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!平面图应当现场公】。示听取?利害关系《人的:意见公示的时间不】少于十个工作—。日
申请人!提交的申请材—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!式的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!作日内作出准予【核发或者不予核发】建设:。工程:规划:。许可证的决》定不予?核发建设工程规【。划许可证《的应当书《面说明理由 —
第二十八条 旧!城区改建《应当遵循加强维【护、合理利用、调整!布局、逐渐改善【的原则统《。一规划?分期实?施
?
: 旧城?区改建应当》完善配套市政设【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改善城》市市容?环境满足基本—居,住需要 《
第二《十九条 《在村庄规划区内进】行乡镇企业、乡村】公共设?。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!应当申?领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 》
? 申请人提交的申】请材料?齐全的镇人民政府应!。当于七个工》作日内提出审查意】。见并将审查意—。见和申请材料报送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!村庄规划进行审查】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!作出准予核发—或者:不予核发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的决【定准予核《发乡村建《设规:。划许:可证的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在发证前告知!申请人委托具—有相应测绘资质【的测绘单位》现场放线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现场验线;不予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的?。应当书面说》明理由
—第,三十条 建设—工程:。竣,工后建设单》。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!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!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!向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核实—规划条件确》定应当同步配套建】设,的基础设施、公共服!务设施建设》单位:或者个人应当一【并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!
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!作出准予通》过规:划核实或者不予【通过规划核实的【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!划核实的《核发规划核实证明;!。决定不予通》过规划核实的—。应,当书面说《明,理由并提出》整,改意见
— 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!验收:后六个?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报送建设项【目的有关竣》。工验收资料
】第三十一条 选【址意见书、建设【。用地:规划许可证、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,和乡村建设规—划许:可证:确,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变!更确需变《更的应当《按照法?。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!许可条件、程序【。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和相关主管部门【办理相关变更—手续
第四章 !历史:。文,化名城、名镇—、名村、街》区,保护
第三十二!条 :城乡规划的制定、修!改和实施应当—体,现加:强历史文《化名城、《名镇、名《村、:街区:保护的要求》
:
第三十三条 国】家级、省《级历史文化名—城、名镇《、名村、街区的保】护规划按照国家和省!有关规定执行
】
, 市人民政府确定!的历史文化》名镇、名村》、街区?。在,公,布后一年内由所在地!县级市(区)—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完成保护》。规,划经市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!。查后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:。作为城市、镇—总体规划的》组成部?分
第三十四】条 :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!、名村、《街区的规划管理【应当正确《处理保护与发—展的关系并》遵守下?列规定
— (一)保持【。传统的空间格局保护!古典园林、文物【古迹、?古树名?木,、,水系、?古城墙遗《址和古建筑保护【区域轮廓《线和主要视线走【廊;
《
, (二)》不得在保护》区范围内新》建、扩建工厂—和大中型仓》库不得在古城墙等遗!址保:护范围内建造—建(构)筑》物;
【(三)?新建建?(构)筑物》应当与传《统风貌相协调—现有与?。传统风貌《不相协调的建(构】)筑:。物应当?根据:规划要求逐步改【造;
《
, (四)街坊改】造应:。当保持传统的—建筑特?色古建筑《修缮不得《随意:改变:原有结构
第五!。章 监督检查
!第三十五条 市【和县级市人民—政府及其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。。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!编制、审批、—实施、修改的监【督检查
【 ,镇人民政府应—。当协助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。门对:本行政?区域或者管理范围】内,的建设工《。程进行监督检查
!
第三十六》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!政府应?当对下列事项进行】重点监督检查
】
: (:一)城乡规划法【律、:法,规和有关政策—的贯:彻执行情况;—
(二【)城乡规划的编制、!审批:、实施、修改—情况;
》
(《三,)重要的基》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!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!况;:
》(四:)历:。史文化名城》、,名镇、名村、街区】和饮用?水水源保护》区以及风景》名胜区等的保护情】况;
《
(五)—城乡:规,划重大?违法行为的》。查处情况;
】 (六)》涉及城乡《规划的其他重—大问题
》
第三?十七:条, ,市和县级市人—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!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、镇人《民政府应当向—镇人民代表大会定期!报,告城:乡规划的实施—。情,况,并,接受监?督 :
市和县【级,市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《或者镇人民》代表大会《根据需要《可,以作出相应的—决议、决定》 ,
第三《十八条 街道办事】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!建设行为应当及【时予以制止并配合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予以?处理
居民!委,员会、村《民委员会、物—业,服务:企业发现本》区域内违《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!以制止并《及时向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或者镇】人民政府报告 【
:第,三十九条 任何单】位或者个《人有权向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或者其他有》关部门举报、控【告违:反城乡规划的行为】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!他有关部门》应当依法及》时受理?、查:处并予以反馈
】
,第四十条《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应,当通过政府网站、】报,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城!乡规划实施、—监督检查情况供公众!查,阅和监督 》
第六章 法律责!任
第四十【一条 ?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未?取得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,可证:进行建?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确【定的: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!用失效的建》设工程?规划:许可证进行建设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责令停止建—设;可以采》取,改正措施消除对规】。划实施影响》。的限:期改正处以建设【工程造价《百分之五以上百分】之十以下的罚款;】无法采取《改正:措施消?。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!能拆:除,的没:收实物或者违—法,收入可以并》处建设工程造价【百分之五以》。上百分之十以下的】罚,款 :
无法采【取改正措施消—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!的情形除省规定以外!。还包括
】(一)?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规定应当拆除但【逾期未拆除建(【构,)筑物?的; ?
(二)严】重影响风景》名,胜区、?。文物保护区的—;
》 (三?。)严重影响》城乡规划、城市【景观或者《对生产、生》。活造成?严重危?害的
第四十二!条 设计单位承【接委托建设工程设】计任务时未按照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!选址意见书或者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, 以及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提出?的规划条件的要求进!行设计并《提供施工《图纸的由《城乡规?划,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改正【处以设计合同约【定的:设计费一《倍以上二倍以—下的罚款;情节严】重的设计单》位三年内不得在【本市范?围内承接设计—任务其?违法:承接设计的施—工图:纸住房?城,乡,建设主管部门不【。予审:核
?
第四?。十三条 未经—基础:。验线或者验线—不符合条件建—。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!继续施工的》由城: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责令停止建【设限:期,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!上五千?元以下的罚款
】
第四?十四:条 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门《作出责令停止—建设或者限期拆【。除的决定后当—事人:不停止?建设或者逾期不【拆除:的由城市管理行政】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!封施工?现场、强制拆除【等措施
》
,第四十五条 —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及其】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《。职,权、徇私舞弊—的由其所在》单位或者上》级,。主,管部门?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处分 】
,
第七章 附— 则 ?
第四十》六条 本条例自20!11年1 月1【 日起施行》1995年7月【。12日起施行的【苏,州市城?市规划条《例同时废止》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