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: 《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! : , ,(2010年10月!13日苏州》市第十四届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二十次会】议,制定 20》10年11》月19日《。江苏省第十一届人】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?员会第十八次会【议批准?。。),。 第一章 【总 则? :。 第一条《 ,为了加?强城乡规划》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!调各县级市(区【。)空间布局改善人居!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!会全面?协调可持《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,法、江苏省城—乡规划条例》等法:律、法规结》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条例《 第二条 在】本,市行政?区域内制《定、修改和实施【城乡:规划:在规划?区范围内进行建【设,活动应当《遵守本条例国家和】省另有规定的—从其规定 》。   阳澄—湖保护区的》规划管理苏州—市阳澄湖水源—水质保护条例另有】规定的?从,其规定 第三】条 :本市城乡规划应当】以,历史文?化名城、高新产业】基地、?宜居城市、江—南水乡为城市发展】目标:遵循城乡统筹—、合理布局、节约】土地:、集:约发展和先规划【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!方特色和传统风【貌改善生态环—境保护耕地》等自然资源和历【史,文化遗产适应特色】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!减灾和公共卫—生、公共安全的需要! 第《。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!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!要职责本市各—级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对城乡规划工作】。的领导根据城—乡规划?管,理的需要健》全城乡规划管—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!编制和?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!。财政:预,算, 第五条 市】和县级?市人民政府设立城】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!划委员会负责—审议、协调城乡规】划制定、修改和实施!中的重?大事项为同级—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!。供参考?依据:城,乡规划委员会的组】成形式和议事制【度由同级《人民政府决定— :   ?市和县级市人民政】府建立城乡规划专】家咨询制度》城乡规划制定、修改!和实施中的重—大事项应《当,听取专家意见 【 , 第六条 市和【县,级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《域,内,城乡:。规划管?理工作  【 各区的城乡规划】管理由市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的派—出机构?负责实施 【  :镇人民政《府,依法做好城》乡规划管理》的相关工《。作市和县级市城乡】规划主?。管部门可以在有【条件的镇设立派出机!构 : :  发展改革、【住房:城,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!水利(水务)、农】业、国土《、环保、卫生—、公安、民防、【。园林绿化、城—管执法等部》门按照各《自职责?共同做好《城乡规划《管理:的相关工《作 第七条 鼓!励开展城乡规—划科学技术研究推】广,和应用先进技—术创新规划方—法和管理手》段提:高城乡规划的科【技水平和《管理效能 第】二,章, 城乡规《划的制?定与修改 【第,。八条 市人》民政府?负责组织《编制市城市总体【规划经市人民代表】大,会常务委员》会审议通《过后按照《。。。法定程序报省—人民政?。府审查、报》国务院审批 【  : 县级?。。市人民政府负—责组织编制》县级市城市总—体,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【审议通过市》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!报省:人,民政府审批 — ,   县《级市人民政府所在】地镇的总体规划纳入!。县,级市城市总体规【划不再单独编制【其他镇的总体—规划:由,镇人民政府》组,织编制经镇人—民代表大会审议通】过后报市《。或者县级市》人民政府审批—。;省人?。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!体规划由市或者县】级市人民政府审查】后报省人民政府【审批 》第九条 市和县级】市、镇?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!市总体规《划,、镇总体规划、土】地利用?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!以,及国民经《济,和社会发展》规划制定近》期建设规划》并报总体规》划审批机《关备案 第十】条 镇人《。民政府组织》编制村庄规》。划报:市或者县级》市人民?政府审批村》庄,规划在?报,送审批前《。。应当经?村民会议或者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】同意 《 第十一条 —市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应当根据—市城市总体规划组】织编制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经市人—。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!。民,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和省人民】政府备案 — ,  县级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。应当根据县级市城】。市总体规《划,组织编制控》制性详细规划经【。县级市人民政府【审批后报县级市【人民代表《。大,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!民政府备案 — ,   镇人民政【府,应当根据《镇总体?规划组织编制控【制性详细规划报市】或者县?级市:人民政府审》批并报?市或者县《级市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备《案 ? 第十二条》 市:和,县级市城乡规—。划主管部《门以:及镇人民政府—应当依据《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!编制重要地块的【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开!展城市设计修建性详!细规划报市》或者县级市人民政】府审批特别重要地】块,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市或者县级市—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!。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审议《常,务委员会《的审议意见交由【市或者县级市人民】政府研究处理 】 , , 重要地块》和特别?重要地?块的范围由市或者】县级市人民政府【。确定报?同级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备案 《 第十三》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!制机关?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!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!承担城乡《规划的具体编—制工作 —  本市《行政:区域以外的城乡【规划编制单位承担】本市行政区》域内的?城乡规划编制—工作属于编制城【市总体规划的—应当向市《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备案;属—于编制?其他城乡规划的【应当向?任务所在地的市或】者,县级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备案 —第,十四条 城乡规【划报送审批前组织】编制: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!规划草案《予以公告并》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!或,者其他方《式征: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!。;,公告时?间不少于三十日法】律、行政《法规规定不得公【开的内容除外 【。 :  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充分?吸收专家、公众的】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!。材,料中附具意见采【纳情况及理由— 第十》五条 经依法批【准的城?乡规划组织编制机】。关应当自批》准后三十日内—在政府网《站、报纸《等新闻媒体和规划】展,示固定场所向社会】公布未经公布—的城乡规划不—得作:为城:乡建设的依据法【律、法规等》另有:规定的除《外 《第十六条《 组织编《制总体规划的机关】应当每两年》组织有关《部,门和专家《。对规划?实施情况进行评估】并采取?座谈会、听证会【或者其?他方式征求公—众意见组织编—制机关应当向本级】。。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或者镇人《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!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!附具征求意见—的情:况 第》十七条? ,总体规划、》控制:性详细规划》、村庄规划不得随】意修:改;:确,需修改?的应当按照》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》制定程序《报批:并重新?向,社会公布   !确需修改规划的条】。件和实?施办法由市或者县级!市人民政府》制定并?报同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审议—通过   【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!建性详细《规划、建设》工,程设计?方案总平面图的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:采取公示《、,听证:会等形式《听取利害《关,系人的意见》;因修?改给利?害关系人合法—权益造成损》。失的应当《。依法给予补偿 】 第三章 城乡规划!的实施 第【十,八条: 任何单《位、个人在规—划,区范围内新》建,、改:建、扩建、》翻建:、立面装饰等—各项建设工程(【含地下?。设施和临时建—筑)应当符合城【。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! 第十九条 城!乡规划管理实—行核发选《址意见书、》建,设用地规《划,。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和乡村建】设规划许可》证制度? 第二十条 开!发利用城市》、镇地下空间—应当符?合,有关规划和》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确:定的规划条》件,依,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!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!程的规划审批手续】与地面建设》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!下空间的应当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】并办理?规划审批《手,续独立开发利用地】下空:间的单?独办理规划》。。审批手续《;,分层开发利用—地下:空间的分层办—理规:划审:。批,手续 第二十一!条 在城市、镇规划!。区内以划拨》方式供地《的建设项目建设【单位应当《在报送有关》部门:批准或者准建—设项:目前向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申,请核发?。选址:意见书   申!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】应当提交下列材【料 ?。   (一》)包含建设》单位:。、,项目性质、建设规模!、选址意向等情况】说明的选《址申请书; 【   (二)—批准类建设项目【的项目?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!类建设项目的—项目申请报告或【者可行性研究报【告或者备案类建设项!目的备案《通知书;《   (三【),相应资质的规划测绘!单位提供的现势性】地形图; 》   (四)涉】。及文:物,古迹、风《景名胜?、园林、《河道、?干道交通等方面的】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!的书面?意见; 》  : (五?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》他材料 —第二十二条 在【城市、镇规划区内以!划拨方式提供—国有建设用地使【用权:的,建设项目经有—关部门?批准、核《准、备案后建设单位!应当持下《列材料?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!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  【 (一)申请书【; : ,   (二)—建设项目环境—。影响评?价,文件和环《保部门批准》。文件;? ,   (》三)选址意见—书;   (】四)建设项目批准】。、核准?。、,备案文件; 【   (五》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材料》   申请人】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!、符合?。。法定:。形式的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依据控】制性详细规》。划进行审《查核定建设用地的】。位置、面积、允【许建设的范》围并在三《十个:工作日内作出准【予,核发或?者,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?证的决定决》定不予核《发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》的应当书面》说明理由 》   建设单位在!取得建设用地—规划:。许可证后方可向县】。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!。申请用?地 : 第二十三条 在!城市、镇规》划区: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!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在?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。前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国家有—关规定提《出出让地块的规划】条件作为国有土【地使:用权出让合同—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!。有效期为《一年超过有效—期出让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《应当:在出让?前重新核定》规划条件《 , 第二十四条 】在,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以出让》方式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设项目在签》订,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!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!、核准、备案文件】以,及国有土《地使用权《出让合同、环境影响!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!批准文件向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领取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】材,。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!式的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在三十个《工作日内《核发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 第《二,十,五,条 基础设施和存】量土地整理等项目实!施单位应当按照本条!例第:二十一条、》第二:十二条的规》定向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申【。领建:设项:目,选址意?见书和建设》用地规?划许可证《。 第二》十六条 在城市【。。、镇规划区》内进行建筑》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】、,。管线和其他工程【建设的应当依—。法办理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。 ?  申请人》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!、符合法定》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或者省》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!民政府应《当进行审《。查并在三十个工【作日内?作出准予核发—或,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不!予核发建《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》的应当书《面,说明理由  】 建设?工程在地《下工程基《础完工时《建设:单位应当申请基础】验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在五【个工作日《内组织有《相应:资质的测绘单位进】行基础验线验线【符合条件《的方可?继续施工 第二!十,七条 居民扩建、改!建、翻建私人住房】的申请人应当—持房屋产权证—件、土地《使用权属证件、户】籍证件向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核发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;扩建、改建、【翻建直管公》房的:房,屋所有权人》、,管理人应当向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核发》建,设工程规《划许可?。证   —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前—建设:。工程设计方案总平】面图应当《现场公示《听取利害关》系人的意见》公,示的时间不少—于十个工作日—   》申,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!齐全、符合》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!个工作日《。。内,作,出准予?核发或者不予核【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的决定不予!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的应当书【面说明理由 】第二十八条 —旧城区改建应—当遵循加强维护【、合理利用、调整布!局、逐渐改善的原则!统一规划分期实施】   》旧城区改《建应当完善配—套市政?设施和?公,。。共服务设施》改善城市市容环境】满足基本居住—需要 》第二十九条 在【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!镇,企业、乡村》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!。建设的应当》申领乡村建》设规划许《可证   申请!人提:交,的申请材《料齐全的镇》人民政府应当于七】个工作日内提—出审查意见》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!材料报送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城乡》规划:。。主管部门《根据村?。庄规划进行审—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!。。内作出准予核发【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!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!准予核发《乡,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的城乡规划—主,管部门应当在发【证前告知申请—人委托具《有相应测《绘资质?的测绘单位》现场:放线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!线;不予核发乡【村建:设规划?许可证的应》当书面说明》理由 第三十条! ,建设工?程竣工后建设—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!建设工程是否—符,合规划条件和规划】许可内?容向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申请核?实规:划条件?确定:。应当同步《配,。套建设?的基:础设:。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】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一并》向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。请核实   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于十—个工作日内》作,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!或者不予通过规划】核,实的决定决》定准予通过规划核】实的核发规划核实证!明;决定不予通过规!划核实的应当书面】说明理?由并提出整改意见】   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!验收后?六个月内向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!的有关?竣,工验收?资,料 ? 第三十一条—。 选址意《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、建设工《程规:划许可证和乡村建】设规划许可》证确定的用途不得擅!自变更确需变更【的应当按照法律、】。法规规?定的行政《许可条件、程序向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!关主管?。部门办?理相关变《更手续 第四章! 历: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】、名村、街区保【护, ?第三十二条 —城,乡规划的制》定、修改和》实施应?当体现?加强历史文化名城】、名镇?、名村、街区保【护的要求 — 第三十三条— 国家?级、省级历》史文化名城、名【。镇、名村、街区【的保护规划按照国】家和:省,有关:规定执行 》   市人民【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!名镇、名《村、街区在公布后】一年:内由所在地县级市】(区)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完成保护规【划经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审查—。后报:市,人民政府批》准作为城市、—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!分 《第三十四《条 历史《文化:。名城、名镇、—名村:、街:区的规划管理应当正!确处理保护》与发展的关系—并遵守?下,列规定?   (—一)保持传统—的空间格局保护古典!园林、文物古迹、】古树名木、水系、古!城,。墙遗址和古建—。筑保护区域》轮廓线和主要视线】走廊; 》   (二)不得在!。保护区范围》内,新建、?扩,建工厂?和大中型仓库不得】在古城墙《等遗址保护范围【内建造建(构—。)筑物;《 ,   (三)【新,建建(构)筑物应】当与传统风貌—相,协调现有与》传统风貌不相—协调的?建(构)筑物应当根!据规划?要求逐?步改:造;  — (四)《街坊改造应当保持】传统的建筑特色【古建筑?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原!有结构? 第《五章 监督检—查 : 第三十五—条 市和县级市人】民,政府及其城》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城乡规划编制、审】。批、实施、修改的监!督检查?   镇人【民政府应《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对本行政区【域或者?管理范?围内的?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!查 第》。三,十六条 市和县【。级市人民《政府应当对下列事项!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!   (一—)城乡规《划法律、法规—和有关政策的—。贯彻执行《情况; 《   《。(二)城乡》规划的编制、—审批、实施》、修改?情况; 《 ,   ?(三)重《要的基础设施、公共!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!用地情况;  ! (四)历史文化名!。城、名镇、名村、街!区和饮用水水—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!胜区等的保》。护情:况; 》。。。。  (五《)城乡?规划重大《违法行为《的查:处情况?; :。   《(六)涉及城乡【规划的其他重大问】题 第三—十七条 市和县级】市人民政府应—当,向本级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、镇】人民政?府,应当向镇人》民代表大会定期报告!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!并接受监督 —   《市和县级市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—会或者镇《人民代?表,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!。出相应的《决议、决定 — 第三《十八条 街道办事】处,对本辖区内的违【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!予,以制止并配合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予以处理 !  居民《委员会?、,村民委员会、物业服!务,企业发现本区域内】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!予以制?止并及时向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!告 《第,三十九条《 任何单位或—者个人有权向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或者其他》有关部门举报、控】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!为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或者其他》有关部门应当—依法及时《。受理、查《处并予以反馈 【。 , 第四十条 城乡规!划主:管部门应当》通过政府网站、报纸!等新闻媒体公布城乡!规划实施《、监督?检查情?。况供公众查》阅和监督 — 第六章《 法律责任 】第四:十一条 《在城市、镇》规,划区:内未取得《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进行【建设或者《未按照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【确定的内容进行【建,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进行建设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责令停止建—设,;可以采取改正措】施,消除对规划实施【影响的限《期改正?处以建设工》程造: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!之十以?下的罚款;》无法采取《。改正:措施消除《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!拆除:的没: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!可以并处建设工程】造价:百分:之五以上百分—之十以下《的罚款 《   无法—采取改正措施消【除影:响应当限期拆除【的情形除《省规定以外还—包括   【。(一)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规定应当拆》除但逾期未拆—除建(构)》筑物的;   !(,二)严重影响—。风景名胜《。区、:。文物保护区》的; 》  :(,三)严重影响城【乡规划、《城市景观或者对【。生产、生《活造成严重危害的】 : 第四十二条 【设计:单位承接委托建设】工程设计任务—时未按?照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核发的选址—意见书或者建设用】地规划?许,可证, 以及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提】出的规?划条件的要求—进行:设计并提供施工图】纸的:由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》处,以设计合《。同约: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!二倍以下的》罚款;情节严重【的设:计单位三年内不得在!本市范围内承接设计!任务其违《法承接设计的—施工图?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!部门:不,予审核 《 :第四十三条》 未经基础验线或者!验线不?符合条件《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擅自《继续施工的由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。建,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!千元以上五千元以】下的:。罚款 第—四十四条 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作出责令停止建【设或者限《期拆除?的决定后当事人不】停止建设或者逾【期不拆除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】执法部门《依法采取查封施【工,现场、强制》拆除等?措施 ?。 第?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及其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】、,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的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上级主—管部门对《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—员,。依,法,给予行政处分— 第七章— 附 ?则 《第四十?。六条 本条例自20!11年1 月—1 :日起施行1995年!7月12日》起,施行的苏州市—城市规划条例—同时废止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