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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苏州市城乡规】划条例?
(201】0年10《月,13日苏州市第十四!届人民?代,表大:会常务委员》会,。第二十次会议制定】 2010年—11月19日江苏】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十,八次会?议批准)
【第一章 总 则 】
第一条 为【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!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!县级市(区》),空间布?局改善人居》环境促进城乡经【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!续发展根《据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城乡?规划法、江苏省【城乡规划条例—等法律、《法规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?。本,条例
第—二条 在本市—行政区域内制定、修!。改,和,实施城乡规划在【规划区范《围内:进行建设活动—应当遵守本条—例国家和省》另有规定的》从其规定
【。 阳澄《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!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!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!的从其规定》
第三条 【本市城乡《规划:。应当以历史文—化名城、高新产【业基地、《宜居城市、江南水乡!为,城市发展《目,标遵循城乡统筹、】合理:布局、节约土—地、:集,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!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!色和传统《。风貌改善生态—环,境保护耕《地等:自然资源和历史【。文化遗产适应—特色产业要求—并符合防灾减—灾和:公共卫生、》公共安全的需要 】
第四《条 城乡规》划工作?是,各级人?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本!市各级人《民政府?应当加强对城乡【规划工作的领导根】据城:乡规划管理的需【要健全城乡》规划管理机构并将】城乡: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!费纳入本《级财政预算
第!五条 市和》。县级市人民》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!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!负责审议、协—调城乡规划制定、修!。改和实?施中的重大事—。项为同级人民政府】规划: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!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!形式和?议事制度《由同级人民政府【决定 ?。
市和县级】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!规划专家咨》。询制度?城乡规划制定、【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!事项应当听取专【家意见
—第六条 市和县级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,内城乡规划管理【工作
— 各区的城》乡规:划管理由市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的派出—机,构负:责实施
— 镇人民政府【依法做?好城乡规划管理的】相关工作市》和县:级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可以在有《条件的镇《设立派出机》构
《。 发展改》革、住房城》乡建设、交》通运输、水》利,(水务)、农业【、国:土、环?保、卫生《、公安、民防、园】林绿:化、城管执法—等部门按照》各自职?责共同?。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!相关:工作
第七【条 鼓励开展城乡】规划科学技》术研究?推广和应用先进【技术创新规划—方法和管《理,手段提高城乡规【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!效能
《
第二章 》城乡规?划的:制定与修改
【
第八条 市—人,。民政府负责组织【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!经市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!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!审查:、报国务院审批
!。
:。 县级市人民政府】负责组织《编制:县级市城《市总:体规划经本级人民】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《审,议通过市人民政【府审查同意后报省】人,民政府审批
!。 县级?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!的总体规划纳入县】级市城市《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!制其他镇的总体规】划由:镇人民?政府:。组织编制经镇人民】代表大会审议通【过后报市或者县级市!人民政府审批—;,省人民政府确定【的镇的总体规—划,由,市或者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审查《后报:。省,人民政府《审,批 :
第九条 市和县!级市:、镇人民政府应当根!据城市总体规划【、镇总?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!体规划和年》。度计划?以及国民《。经济和?社,会发展规划制—。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!总体规划《审批机?。关备案
》
第十条 镇人民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!。划,。报市或者县级市人】民,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!报送审批前应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】村民代?表会议讨论》同意
第十【一条 市城乡—规划:。主管部?门应当?根据市城市》总体规划组织编制】控制性详《细规划经市人—民政府审批后报市】人民: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和省人民】政府备案
!县级:市城乡?规划:主管部门应》当根据县级市城市】总体规?划组织编制》控制性详《。细规:划经县级市人民【政府审批后报县【级市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和市人民政—府备案?
《 ,镇人民政《府应当根据》镇总体规划》组织编?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!市或者县级市—人,民政府审批并报市】或者:县,级,。市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备—案,
第十二条 市!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以及》镇人民政《府应:当依据控制》性详:细,规划:组织:编制重要地块的修】建性详细规》划和开展城市—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!。报市或者县级市【人民政?府审批特《别,。重要:地块的修《建性详细规划市或】者县级?市人民政府在—审批前应《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!大,会常务委《员会: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!议意见交《由,市或者县级》市人民政府研—究处理
】。重要地块和特别重】要,地块的范围》由市:或者县级《市人:。民,政,府确定报同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,委员会?备案
第十【三条 城乡规—划组织编制机—关和单位应》当委托具有相应资】质等级的单》位,承,担城乡规划的具体】编制工作
】 本市行政》。区域以外的城—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!本市行?政区域内《的城乡?。规划编?制工:作属于编制城市【总体规划《的应:当向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备案】;属于编制其他城】乡,规划的应当向任【务所:在地的市《或者县级市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备案
第!。十四条 《城乡规?划报送审批前组织】编制机关应当—依法将城乡规—。划草案予以公—告并采取论证会、】。听证会?。或,者其他方式征求【专家和?公众的意见;公【告时间不少于—三十日法律、行【政法规规《定不得公《开的内容除外
! 组织编制—机关应?当充分?。吸收专家、公—。众的意见《并在报?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!意见采?纳情况及理由
】
第十?五,条 经依法批—准的城乡规》。划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自批准后【三十日?内在:政府网站、》报纸等新闻媒体和】规划展?示固定场所向社会公!布未经公布》的城乡规划不—得,作为城乡建设的【依据法律、法规等另!有规定的除外—
第十六条【 组织编《制总体规划的机【关应当每两年组织有!关部门和《专,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!行评估并采取座谈】会、听证会或者其他!方式征求公众—意见组织编制—机关应?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或【者镇人民《代表大会和原—。审,批机关提出评估【报告并附具征求【。意见的情况
第!。十,七条 总《体规划、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、村庄规划!不得随意《修改;确《。需修改的应当按照】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制定《程序报?批并重新向》社会公布《
确—需,修,改规划的《。条件和实施办法由】市或者县级市人民】政府制定并报同【级人民代表》大会: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!
修—改经依法《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!划、建设工》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!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:采取公示、》听证会等形式听【取利害关《系人的意见;—因修改给利》害关系人合法—权,益造成损失》的应当?依法给予补偿
】
第三章 城乡【。规划的实施
】第十八条 任—何,。单位、个人在规划区!范围内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、翻建、立面!装饰等?各项建设工程(【含地:下,设施和?临时建筑)》应,当符合城乡规划服】从规划?管理
第十九条! 城乡规《划管理实行》核发选址意见书、建!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:、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和乡村建【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!。
第二十条— 开发利《用城市?、镇地下空》间应当符《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!划条件依法》办理建?设项目?选址、建《设用地和《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!手续与地面建—。设工程一并开—发利用地下》空间的?应当与地面建—。。设工程?一并办理规划审批】手续独立开发利【用地下空间》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!手续;?分层开发利用地下】空间的分《层办理规划审—批手续
第二】十一条 《。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以划:拨方式供《。地,的建设项目建设单】位应:当在报?。送有关部门批准或】者准建设项》目前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核》发选址意《见书
申】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!
(一)【包含建?设,单位、项目性质、】建设规模、选址意向!等情:况说明的选址—申请书; 》
(二)批准!类建设项目》的项目建议书—。。批复文件核准类【建设项目《。的项目?。申请报告《或者可行性》研究报告或》者备案?类建设项目》的备案?通知书;
—。
(三》)相:应资质的规划测【。绘单位提《供的现势《性地形图;
! (四)《涉及文物古迹、风景!名胜、园《林、:河,道、干道交通等方面!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!门的书面意见; 】
(》五):法律: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材?料
第二十二条! ,。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以,划拨方式《提供国有《建设用?地使用权《的建设?项目经有关部门批】准、核准、备案【后建: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!料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申请核发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
】。
,。 (一)》申请书;
【 (二)建设项目!环境影响评价文【件,和,环保部门《批准文件;
【。。
: (三)选址意【见书;?。
? , (四)建设项目】批准、核准、备案文!件;
(五!。)法律、法规—。规定的其他》材料
— 申请人《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!。、符:合法定形《式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应,当依据控制》性详:细规划进《行审查?核,定,建设用地的位置、面!积、允?。许建设的范围—并在三?十个工?作日内作出》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!发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的决定决定不】予核发?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!当书面说明理由
!
,。 建设《单位在取得》建,设用地?规划:许可:。证后:方可:向县级?以上国土管理—。部门:申,请用地
—。。第二十三条 在【城市、镇规划区内以!出让方式提供—。。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的:。在国有土《地,使,用权出让前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应当按照【国家有关《。规定提出《出让地块的规划【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!用,权出让合同的组【成部分规划条件有】效期为一年超过【有效:期出让国有土地【使用权?。的应当在出让—前重新核《定规划条件
【
第二十四条— 在:城市、?镇,规,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!得国有土《。地使用?权的建设项目在签】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:同后建设单位应当】。持建设项目的批准、!核准、备《。案文件以及》国有: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、环境影响评价文】件和环保《部门批准文件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领:取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:申请人提《交的:申请材料齐全、【符合法定形》式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》当在三十个工作【日内核发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
第《。二十五条 基—础设施和存》量土地整理等—项目实施《单位应?。当按:照本条例第》。二十一条、第二【十二:条的规?定向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申《领建设项目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】用地:规划许可证》
第二》十六条 在城市、】镇规:划区内进行建筑【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!管线和其他工程【建设的应当依—法办:理建: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证
》。 申请人提交的申!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!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或者省—人民政?府确定?。的镇人民政府—应当进行审》查并在三十个工【作日内作出准予核】发或者不予》核发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决定《。不予: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:证的应?当书面说明理由 】
: 建?设工程在地下工【程基础完工时建【设单位应当申—请基础验线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!组织有相应资质的】。测,绘,单位进行《基础验?线验线符合条—件的方可继续施【工,
第《二,十七条 居民扩建、!改建、翻建私人住房!。的申请人《应当:持房屋产权证—件、土地使用权属证!件、:户籍:。证件向城乡规—划,主管:部门申请核发建【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;扩建、—改建、翻建直管公】房的房屋所》有权人、管理人【应当向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核发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
!
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?。许可证前《。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总》平面图应当现场公】示听取?。利害关?系人的意见公示的时!间不:少于十个工作日 】
申》。请人提交的申—请材料齐《全、符合法》定形式的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应当在三十】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!核发或者《不予核?发建设工程规—。划许可证的决定不】予核发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的【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】 ,
:。第二十八条》 旧城区改建应当】遵循加强维护—、合理利用》、调:整布局、逐渐改善】的原则统一》规划分期实施 【
旧城区【改,建应当完《善,配套市政《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改?善城市市容》。环境满足基本居住需!要 :
第二十九条【 在村庄规划区【内进行乡镇企业、乡!村公共设《施和公益事业—。建设的?应当申领《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:证
—申请:人,提交的申请材—料,齐全:的镇人民政府—应当于七《个,工作:日内提出审查意【见并将?审查意见《。和申请材料报送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!乡,规,划主:管部门根据》村,庄规划进行审—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!内作出准予核发或】者不予核发》乡村:建设规划许》可证的决《定准予核发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《证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?当在发证前告知申】请人委托具》有,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!单位:现场放线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现场验线;不—。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的应当—书面说明理》由
《第三十?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!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应当就建—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!条,件,和,规,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!划主:管部:门,申请核实规划条件】确定应当同步配【套建:设的基础《设施、公共服务【设施建设《单位或?者个人应《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核实
!
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于十【个工作日内作—出准予通过规划核】实或者不予通过规】划核实的决定决定】。准予通过规划核【实的:核发规?。划核实证明;决定不!予通过规划核—实的应当书面说【明理由?并提出整改》意见
— 建: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当在?竣,工验收后六个—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报送《建设项目《的有关竣工验收【资料
《
第三十一条— ,选址:意,。见书、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和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?证确定?的用:途不:。得擅: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!当按照法律、法规规!。定的行政许可条件、!。程序向城《乡,规划:主管部门和相关【。主管部门办理—相关变更手》续
第四章 】历,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】、,名村、街《区,保护
《
第三十《二条 城乡》。规划:的制定、修改和实施!应当体现加》强历史文化名城【、名镇、名村、街区!保护的要《求,
?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!、省级历《史文化?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、!街区的保护规—。划按照?国家和省有》关规定执行
【
市人民政府确!定的历史文》化名镇、名村、街区!在公布后《。一年内?由所在地县级市(】。区)人民政府—。组,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!经,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审查后报市—人民政府批准—作为城市、镇总体规!划的组成部分—。
?第三:十四条 历》史文化名城、—。名镇、名《。村、:街区:的规划管理应当正确!处理保护《与发展的关系并【遵守下列规定 【
(一)保】持传统?的空间格《局保护古典园林、】文物古迹、古—树名木、水》系,、古城墙遗》址和古建筑保—护区域轮廓线—和主:要视线?。走廊;?
(二)】不得在保护》区范围内新建—、扩:建工厂和大中型【仓库不?得在:古,城墙等遗《址保护范《围内建造建(构)】筑物;
(!。三)新建建(构)筑!物,应当与传统风—貌,相,协调:现有与?。传统风貌不相协【调的建(《构)筑物应当根【。据规划要《求逐步改造》;
》 (四)街坊—改造应当保持—传统:的建:筑特色古建筑修缮不!。得随:意改变原有结—构
第》五章 监督检—查
第三十【五条 市《和县级市人》民政府及其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!。、审批、实施—、修改的《监,督检查 《。
镇》。人,民政府应当协—助城乡?。规,划主管部门对本行】政区:域或:者管理范围内的建】设工程进行监督【检查
》第三十六条 市和】县级:市人民政府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!重点监督检查
! (一)城—乡规划法律》。、法规和《有关政?策的贯彻执行情况】;
(二】)城乡?规划的编制、审批】、实施、《修改情况;
【
?(三)重要的基础设!施、公?。共服务设施规—划,选,址,及用:地情况;
【 :(四)历《史文化名城、名【镇、名村《、街区和饮》用水水源保护—区以及风景名胜【区,等,的保护情况; 【
《(五)城乡规—划重大违法》行为的查处》情况;
】(六)涉及城乡规划!。的其他重大问—题 :
第三十七条 】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!应,当向本级人民代【。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、镇:人民政府《应当向镇人民代【表大会定期报告城】乡规划的实施—。情况并?接受监督
—
, 市和《。县级市?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或者镇人民代】表,大,会根:据需要可以作—出相应的决议—、决定?
第三十—八条 ?街道办事处对本辖】区,内的违法建设—。行为应当《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予以处理】。
居—民委员会、村—民委员会、物—业服:务,。企业:发现本区《域内违法建设行【。。为的有权《。予以制止并及时向】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或者镇人民政】。府报告
第【三十九条 任何【单位或者个》人,有权向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或者其他有关】部门举报、控—告违反城乡》规划:的行为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或者其《他有:关部门?应当依?法及时?受理、查处并予【以反馈?
第四》。十,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应当通过政府网站】、报:纸等新闻媒体—公布城乡规划实施、!监督检查情况供【公众查?阅和监督
第六!。章 法律责任—
第四十一条】 在城市、镇规【划,区内未取得》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进行建设】或者未?按照建?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确定》。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!利,用失效的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进,行建设的由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责令停止建设;!可以采取改正—措施:。消除对规划实—施影响的限期改正】处以建?设工:程造价百分》之五以上百》分之十以下的罚款;!无法采取改正措施】消,除影:响的限期拆》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!物或者违法收—入可以并处》建,设工程造价百分【之五以上百分之十】以下的罚款
】 无法采取改正措!施,消除影响应》当限期拆除的—情形除省规定以外】还包:括
(【一)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规定应】当拆除但逾期未拆】除建(构)筑物的;!
(二)】。严重影?响风景?名胜区、文物保【护,区的:; :
? (:三)严重影响城乡】规划、城《市景观或者对—生产、?生活造成严重危【害的 ?
,
第四十二条 设计!单位:承接委托建设工程设!。计任务时未按—。照城乡规划主—。管部门核《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者!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。, 以及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的规划条件—。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提!供施工?图纸:的,由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处?以设计合同约定的设!计费一倍《以上二倍以》下的罚款;情—节,严重的设计单—位三年内不得在本市!范围:内,承接设计任务其违法!承接设计的》施工图纸住房—城乡建设主管—部门不予审核
!第四十三条 未经基!础验:。线或者验线不符【合条:件建:设,单位或?者个:人擅自继续施工的】由城乡?规,划主管部《门责令停止建—。设限期改正》可以:处一千元以》。上五千元以下的罚】。款
第》四,十四条 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作出责令停》止建设或者限期【拆除的决定后当事】人,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!不拆:。。。。除,的由城市《管理行?政执法部门依—法采:取查封施工》现场:、强制拆除等—措施:
第四十五条 !城乡:规划:主管:部门及其工作—人员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主管【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?。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: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
第七章【 附 则《
第四》十,六条 本条例自20!。1,1年1? 月1 日起—施行1995年7月!12日?起施行的苏州市【城市:规划条例《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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