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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!城乡规划《条例
—(2010年10月!13日?苏州市?第十四?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。。委员会第二十—次会:。。议制定?。 2010年—11月19日江苏】省第十一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:第十八次会议—批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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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 !
第一条 为了加!强,城乡规?划,管理统?筹城乡发展协调各】。县级市(《。区)空间布局改善人!居环境?促进城乡《经济社会全面协【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》国城:乡规划法、江—苏省:城乡规?。划条例等法律、【法规:结,合,本市实际制定本条】例
第二条【。 在:。本市行?政区域?内制:定、修改和实施城乡!规划在规划区—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!应,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和!省另:有规定的从其—规定:
阳澄湖保!护,区,的,规划管理苏州—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!护条:例另有规定的—从其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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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三条 ?本市城乡《规划:应当以历史文化【名城、高新产业基地!、,宜居:城市、江南水—乡为城市发展目【标遵循城乡统筹、】合理布局《、节约土地、—集约发展和先—规,划后建设《的,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!传统风?貌改:善生态环《境保护耕地等—自,。然资源和历史—。。文化遗产适》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!合防灾减《灾和公?共卫生、公共安全的!需要
第—四,条 :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!人民政府的》重要职责《本市:各,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!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!管理的需《要,健全城乡规划—管理机构《并将城乡规》划编制和管》理的经费纳》。入本级财政预—算
第五条 市!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】设立城乡《规,划委员?会城乡规划委—员会负责审议—、协调城乡规划制定!、修改和实施—中的重?大,事项为同《级人民政府规划决】策提供参考依据城】乡规划委员》会的组?成,形式和议事制度由】同级人民政府决【定
市【和,县级市人民》政府建立《城乡规划专家—咨询制度城乡规【划制定、修改和实施!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!取专家意见 —
第六条》 市和县级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城—乡规划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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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》的城乡?规划管理由市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的派】出,机构负责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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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人》民政:府,依法做好城》乡规划管理的相关】。工作市?和县级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!件,的镇设立《派出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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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发展改革、住房城乡!建设、交通运输、】水利(水务》)、农?业、国土、环保【、卫生?、公安、《民防、园林绿—。化、城管《执法等部门按照【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!乡规划管理的—相关工作
【第七条 鼓励开展】城乡:规,划科学技《术研究?推广和应用先进【技术创新规划方法和!管理:手段提高城乡规划的!科技水?平和管理效能
!第二章 城乡规【划的制定与修改【
第八条—。 市人民政府—负责组?织编制市城》市总体规划经市【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。。。员会审议《通过后按照法—定,程序报省《人民政府审查、【报国务院《审批
— ,县级:市人民政《府负责组织编—制县级市城市总【体规划经本级—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审?议通过市人民政【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!民,政府审批《。
县—级市人民政府所在】地镇的总体规—划纳入?县,级,市,城市总体规》划不再单独编制其他!镇的总体规划由【镇,人,民政府组《织编制经镇人民代】。表大会审议通过后】报市或者县级市【人,民政府审批;省人民!政府确?定的镇的总》体规划由《市或:者县级市《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!人民政府审批—
?第九条 市和县级】市、镇人民政府【。应,当根据城市总体规】划、镇总体规—。划、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和年度计划以】及国民经济》和,社会发展规划—制定:近期建设《规划并报总》体规划?审批机关备案—
第《十条 镇人民—政府:组织:编制村庄规划报市】或者县级市》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!划在报送审批前【应,。当经村民《会,议或者村民代—表会:议讨论同《意
《第十一条 市城【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当根】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!织编制控制性—详细:规划经市《人民政?。府,审批后?报市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和省人民政【府备案
】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应当根据》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!组织:编制控制《性,。详细:。规划经县《级市人民政府审【批后报县级》市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—和市:人民政?府备案
— , 镇人民《政,府应当根据镇总【体规划组《。织,编,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!市或:者县级市人民—政府:审批并?报市:或者县级《市人:民代表大《。。会常:务,。委员会备案 —
:第十二条 》市和县级市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以及》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!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组织编制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!细规划和开展城市设!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报!市或者县《级市:人民政府审批—特别:重要地块的修建【性详细规划》市或者县级市人【。民政府在《审批前应当报经同】级人民?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:会审:议常务?委,员会的审议》意,。见交由市《。或者县级市人民【政府研究处理
! , 重要地块》和特别重要地块的】范围由市或者—县级:市,人民政府确定报同】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:委员会备《案
第十三【条, 城乡规划》组织:编制机?关和单位《应当委托具》有,相应资质等》级的单位承担城乡】规划的具体编制工】作
》 ,。本市行?政区域以外的—城乡规划编制—单位承担本市行政】区域内的城乡规【划编制工作属于编制!城市总体《规划的?应当向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备,案;属于编制其【他,城乡规划的应当向】任务所?。在地的市或者—县级市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备案《 ,
第十四条 【城乡规划报送审批】前组:织编制机关应当【依法将城乡》规划草?案予以公告》并采取论证会、听证!会,或者其他方》式征求?专家和公众的意【见;:公告时间不少—于三十日法》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!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!
: 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充分吸《收专家、公众—的意见并在报送审】批的:材,料中附具意见采【纳情况及《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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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经【依,法批准的城乡规【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!自批准后三》十日:内在政府网站、报】纸等新闻媒体和【规划展示固》。定场所向《。社会公布未经公【布的城乡规》划不得作为》城乡建设《的依据法律、法【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!
第十六条 】组,织编制总体规划的】。机关应当每两年【组织有关部》门和: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!进行评估并》采取座谈会、听证会!或者其他方式—征,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!机,。关应当?向,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或者镇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和:。原审批机关提出评】估报告并附具征【求意见的《情况
第十七】条 总体规划、控】制性详细规划、村庄!规划不得随意—。修改:;确需修改的应【当按照?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制定程序》报,批并重?新向社会公布 【
《确需:修改规划的条件【和实施办法由—市或者县级市—人民政府制定并报】。同级人民《。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!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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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修改经依法》审定的修建性—详细规?划、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总平面图【的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采取公示、听】证会等形式听—取利害?关系:人的意见《;因修改给利—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!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给: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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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城乡规划!的实施
第十八!条 任何《单位、个人》在规划区范》围内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、翻》建、立?面装饰等各项建设工!程(含地下设施【。和临时建筑)应【当符合城乡》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!
:第十九条 城—乡规划管理实—行,核发选址意见书、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和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证?。制度
》第二十条 开—发利用?城市、镇《地下:空间:应,当符合有关规—划和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确定的规划【。条件依法办》理建设项目选址、】。建,设用地和建设—工程:的规划?审批手?续与:地面建设工程—一,。并开发利《。用地下空间的应当】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!办理规划审批手续】独立开发利用地下】空间:的单独办理规划【审,批手续;分》层开发利《。用地下空间的分层】办理规?划,审,批手续
第【二十一条 在—城市、?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!式供地的建设项目】建设单位应当在报】送有关部门批—准或者准建设项【目前向城乡规—。划主管?部门申请核发选【址意见书《
《。 申请核《发选址意《见书应当提》交下列材料
! (一?)包含?建设:单位:、项目性质、建设】规模、选址》。意向等情况说明的】。选址申请《。书;:
? , ,(二)批准类—建设项目的项—目建:议,书批:复文件核准》类建设?。项目的?项目申请报告或者】可行性研《究报告或者》备案:类建设项目的备【案通知书《;
(三)!相应资质的规—划测绘?单位提?供的现势性地形【图;
【(四)涉《及文物?古迹、风景》名胜、园《林、河道、干道交】通等方面的项目需提!供相关部门的—书面:意见;
— (五)法律【。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:材料
第二【十二条? 在:城市:、镇规?划区内以《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!设用地?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!有关部门《批准、?核准、备案后建设单!位应当持下列材【料,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》请核发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
(一)!申请书?;
《 , (二?)建设项目环—境影响评价文件【和环保部《门批准文件》;
(【三)选址意见书【;
—。(四)建《设项目批准、核准、!。备案文件;
!。 (五)法律—、法规?规定的其他材料
!
申请人提交的!申请材料齐全、【符合法定《形式的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依据:控制性详《。细规划进行审查核】定,建设用地的位置【、面:积、允许建设的范围!。并在:三十个工作日内作】出准予核发》。或者不予核发—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决!定不予核发建设用】地规:划许可证的》应当:书面说明《理由
建】。设单位在取得建【设,用地规划《许可证后方可向县】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!申请用地
第二!。十三条 在城—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出!让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在国《有土地?使用权?出让前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—。当按照国《家,有关规定《提出出让地块的【规,划条件作《。。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。。让合同的《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有!效期为?一年超过《有效期?出让国有《土地使?用权的应当在—出让前重新核—定规划条件
】第二:十四条 在城市、镇!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!取得国有土》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!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》后建:设,单位应当持》建,设项目的批准—、核准、《备案文件以及国【有土地?使用权出《让合:同、环境影》响评价文件和环【保部门?批准文件向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领取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!请,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!全、:符,。合法定形式的城乡】。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!三十:个,工,作日内核《发,建设:用地规划许》可证
》第二十五条 基础】设施和存量土地整】理等项目《实施单位应当按照】本条例第二十一条】、第二十二》条的规定向》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,领建设项目选址【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!划许:可证
第二十六!条 :在,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!行建筑物《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!线和其他工程—建设的应《当,依法:办理建设工》程,规划许可证 —
,
申请人—提,交的申请材料齐全、!符,合法定?形式:的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或:者省人民《政,府确:定的镇人《民政府应当进行【。审查:并在三十个工作【日内:。作出准予核发或【者不: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可证的《决定不予核发—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应,当书面说明理由【
》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!基础完工时建设【单位:应当申?请基础验线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!工作日内组织有相】。应资质的《测绘单位进行基【础验线验《线符合条件的方可继!续施工
第二十!七条 居民扩—建、改建、翻建私】人住:房的申请人》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!、土地?使用权属证件、户】籍证件向《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!扩建、改建、翻【建,直管公房《的房屋所《。有权人?、管理人应当向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申—请核发建《设工程规《。划,许可证
【。 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前建设工程设】计方:案总:平面图?应当现场公示听取利!害关系?人的意见公示—的时间不《少于十个工作日【
申请人提!交的申请材料齐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】。的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》在三十?个工作日《内作:出准予核发或者【不予核发《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?证的决定《不予核发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的应?当,书面说明《理,由
《第,二十:八条 旧城》区改建应当遵循【加强维护、》合理利用、调整布】局、逐渐改善—的原则统一》规划分期实施 【
旧城区【改建应当完善配套】。市政设?施和公?。共服务设施》改善城市市》容环境满足基本居】住需要
第二】十九条 在村庄【规划区内进行—乡镇企业、》乡村公?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!设的:应当申领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
—申请人提交的申【请材料齐全的—镇,人,民政:府应当?于七个工作日内提】出审查意《见并:将审查?。意见和申请材—料报送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。门根据村庄》规划进行《。。审查并在二十—。个工作日内作出【准予:核发或者不》予核发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的决定准》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的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。。。门应当在发证前告】知,申请人委托具—有相应测绘资—质的测绘单位现【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现场《验线;不予》核发:乡村:建设规划许可证的】应,。当书面说明理由 】
,
第三?十条 ?建设工程竣工后【建设单?位或者个人应当【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!规划条件和规—划许可内容向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核实规划条件—确定应当同步配【套建设的基础—设施、?公共服务《设施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应当一【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核实 —
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!十个:工作日?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!核实或者不予通【。过规划核实的—决,定决定准予通过规】划核实的核》发规划核《实证明;《决定不予《通过规划核实的应】当书面说《明理由并提出—整改:意见
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当在?。竣工:验收后?六个月内向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!设项目?的,有,关竣工验收资—料
《第三十一条 选址】意见书、建》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和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!定的用途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!更的:应,当按照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行政许可【条件、?程序向?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和相关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】变更手续
【第四章? 历史文化名城、】名镇:、名:村、街区保》护
第三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!制定、修改和—实施应当体现加强】历史文化名城、【名镇、名村、街【区保护的《要求
第三十三!条 :。国家级、省级—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。镇、名村、街区的】保护规划按》照国家和省有关【规定执行
【 市人民政府确】定的历史《文化:名镇:、名村、《街区在公布后一年内!由所在?地县级市(区)人】民政府组织编—制完成保护规—划经:市城乡?规划:主管部门审》查后报市人》民政:府批准作为城市【、镇:总体规划的组成部】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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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— 历:史文化名城》、名镇、名村—、街区的规划管理】应当正确处》理保护?与发展的关系并【遵守下?列规:定
(一】)保持?。传统的空间格—。局保护古典园林【。、文物?古,迹、古树名木、水系!、古:。城,。墙,遗址和古建筑—保护区域轮廓线和主!要视线走《。廊;
》 :(二)不得在—保护区范围内新【建、扩建《工,厂和大中型仓—库不得在古城墙等遗!址保护范围》内建造?建(构)筑物;
!
(三)—新建建(构)—筑物应当与》传统风?貌相协调现有与【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!建(构?)筑物应当根—据规划要求》逐步改造;
【
: (四)《。街坊改造应当保持】。传统的建筑特—。色古建筑《修缮不得随》意,改变原有结》构
第五章 】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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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【。市和:县级市人民》政府及其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应当加强对城乡规】划编制、《。审批:、实施?、修改的监督—检查
《
镇人民政【府应当?协,助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对本行政区】域或者?管理:范围内的建设工程】进行监督检》查
第三十六】条 市和《县级市人民》政府应当对》下列事项《。进,行重点?监督检查
】 (一)城乡规划法!律、法规和有关【政策的?贯彻执行《情况; 《
(二)【城,乡规:划的编制、审批、】实施、修改情况【;
《 (三)重要的】基础设施、》公共服?务,设施规?划,选址及?用地情况;
】 ,。 (四?)历史文《化,名城、名镇、名【村、街区和饮用【水,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!名胜区等的保护【情况; 《
《(五)城乡规划重】大违法行为的查处】情况; 《
(六—)涉及城乡规划【的其他?重大问题
第】三十七条 市和【县级市人民政—府应:当向本级人》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《员会、镇《人民政府应当向【镇人:。民代表大《会定:期报:告城乡规划的—实施情?况并:接受监督
【 市和县级—市人: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或者镇人—民代表大会》根据:需要可以作》出相应的《决议、?决定
》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!。事处对本辖区内【的违法?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!以制止?并配合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!
《居民委员会、村民】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!业发现本区域内【。违法建设《行,为的有权予》以制止并《及时: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或者镇人》民政府报告 —
第三十九条【。 任何单《位或:。。者,。。。个,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或者其他【有关:部门举?。报、控?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!。为,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或者其【他有:关部门应《当依法及时受理【、查:处并予?以反馈
—。第,四十条 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通过:政府网?站、报纸等新—闻媒体公布城乡规划!实施、监督检查【情况:供公众查阅》。和监督
第六章! 法律责《任
第四十一】条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未取得建设】工程:规,划许可证进行建设】或者未按照》建,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确【定的内容《进行建?设或者利《用失:效的: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进?行建设的由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责【令停止?建设;可以采取改正!措施消除对规划实】施影响的限期—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!价百分之五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!罚款;无法采—取,改正措施消除—影响的限期拆—除不能拆《。除的没?收实物或者违法收】入可以并处建设工】程造价百《分之五以上百—分之十以《。下的罚款 》
,
无法采取改正!措施消除影响应当】限期拆除的情形【除省规定以》外还包括
】 (一)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规定应当拆—除但逾期未拆除建(!构)筑物的;
】
(二)严【重影:响风景名胜》区、文物《。保护:区的;
(!三)严重影响城【乡规:划,、城市景《观或者对生》产、生活造成—严重危?害的 ?。
第四十二—条 设?计单位承接委托【建,设工程设计任务时】未按照城乡规—划主:管,。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!书或者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?证, 以及城—。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提出的规划—条件的要求进行【设计并提供施—工图纸的由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改?正处以设计合同【约定:的设计费一倍—以上二倍以下的【罚款;情节严重的】设计单?位三年内不得在【本市范?围内:承接设计《任务:其违法承接设计的】施,。工图纸住房城乡建设!主管部门不予审【。。。核
?
第四?十,三条 ?未经基础验》线,或者:验线不符合条件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继!续施工的由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建设限期改—正可以处一》千,元以:上五千元以》下的罚款 》
第四《十,四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】止建设或《者限期拆除的—决定后当事人—不停止建《设,或者逾期不拆除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】执,法部门依法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、!强制拆除等措施【
第四十—五条 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。及其工作人员—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,、徇私舞弊的—由其所在单》位或者上《级主管部门对直【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
第—七章 附 则
!第四十六《条 本?条例:自2011年1 月!1 :日起:施行1995年7月!12日起施行的【苏州市城市》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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