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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【城乡规划《条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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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2:010年10月【13:日苏:州市第十四届人【民代表大会》。常,务委员会第二—十次会议制定 2】010年11—月19日《江苏省第十一届人】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》第十八次会》。。议批准)
第一!。。章 总 则
第!一条 为了加强【城,。乡规划管理统筹城】乡发:展协调各《。县,级市(区)空间布】局改善?人居环境促进—城乡经济社会全【面协: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!华,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法、江苏省城!乡规:划,条例等法律、法规】结合本市《实际制定《本条:例
第二条 在!本市:行政区域内制定【、修改和实》施城乡规划在规【划区范围内进行【建设活?动应:当,遵守:本条: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!。的从:其规定
阳!澄湖保?护区的规划》管,理苏州市阳》。澄湖:水源水质保护条【。例另有?规定的从其规—定
《第三条?。 本市城乡规划【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!、,高新产业基》地、宜?居城市、江南水乡为!。城市发展目》标遵循城乡》统筹、合理布局、节!约土地?、集约?发展和先《。规划后建设》的原则保持》。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!。改善生态《。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!资源和历史》文化遗产适应特【色产业要求并符合】防灾减?灾和公共卫生、公共!安,全的: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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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城乡规划!工作是?各级人?民政:府的重要职》责本:市,各级人民政府—应当加强对城—。乡,规划工作《的领导根据城乡【规划管理的需—要健全城乡规划【管,理机构并将城—乡规:划编:制和管理的》经费:纳入本级财政—预算 ?
第五条 市和县!。级市人民政府设立】城乡规?划委员?会城乡规划委—员会负责审议、协调!。城乡规划制定、修改!和实施?中,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!。。民政:府规划决策》提供:参考依据《城乡规?划委员?。会的组?成形式和议事—制,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!定
市和县!级市人民政府建【立城乡规划专家【咨询制度城乡规【划制定、修改和实】施中的重大事—项,应当听?。取专家?意,见
第六—条 市和县级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!规划管理工作—。 ,。
各区—的城乡规划管—理由市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?门的派出机构负【责实施
镇!人,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!规划管?理的:相关工作市和—县级市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可以在有《条件的镇《设立派出机构
! :发展改?革,、住房城乡建设【、交通运输、水利(!水务)、农业—。、国土、环保—。、卫生、公安、民】防、园?林绿化、城管执【法等部?门按照各自职—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!管,理的相关工》作
《第七:条, 鼓励开展城—乡规划?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!应用先进技术创新】规划方法和》管理:。手段提高城乡规【划的科技水平和【管理效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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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城乡规划!的制定与《修改:。
第《八条 市人民政【。府负责?组织编制市城—。市总体规划经市【人民代表《大会常?务委员会审议通过】后按照法定程—序报省人《民政府审查》、报国务院审—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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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《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!织编:制县:级市:城市总?体规划经本级人民】代表大?会常:务,委员会审议通过【市人民政府审—查同: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!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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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市人民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】体规划纳《入县级?市,城市:总,体规:划不再单独编制其】他,镇的总体《规划:。。由镇:人,民政府组织编—制经镇?人民代表《大会:审议通过后报市【或者县级市人民【政府:审批;省人民政府确!定的镇的总体规【划由市或者》县级市人《民政府审查后报【省,人民政府审批
!第九条? 市和县《级市、镇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!。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!总体:规划和年《。度计划?以及国民经济—和社会?。发展规划制定近期】建,设规划并报总体规】划审:。。。批机关?备案
第十条】 镇人民政府—组织编制村》。庄规划报市》或者县级《市人民政府审—批村庄规划在—报送审批前应当【经村民?。会议或者村民代表】会议讨论同意
】
第十一条 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【。。当根据市《城,市总体规《划组织编制控制性】详细规?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!。后报市?人民:。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和省—人民:政府备案
【 ,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应当根—据县级市城市总【体规划?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!规,划经县级《市人民政府》审批后报县级市人】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!人民政府备案—
》镇人:民政府应当根据镇总!体规划?组织编制控制性详】细,规划报市或》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!批并报市或》者县级市人》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备【案
第》十二条 市和—县级市?城乡规划《。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!政府应当依》据控制性详细—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!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!和开展城市设计【修建: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!县级市人民政府【审,批特:别重要地块的—修建性详细规划市】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!。。在审批前《应当报经同级人民】。。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审】。议,常务:委员会?的审议意见》交,。由市或者县级市人】民政:府研究处理
】。 重要地》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!范围由市或者县【级市:人民政府确定报【同级人民代》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备案 【
第十《。。三条: 城:乡规划组织编—制机关和单》位应当委《托具有相应资质【。等级的单位承担城】乡规:划的具?体编制工作
】。 本市行》政区域以《外的城乡规划编【制单位承担》本市:行,政区域内的城乡规】划编制工作属于编】制城市总体规划的】应当向市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备案;属于编制其他!城乡规?划的应当向任务【所在地的市或者【县级市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备?案
第十四条】 城乡规划报送【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依法将城乡规】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!取论证会、听证【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!专家和公众的—意见;?公告时间不少于【三十日法《律、行政法规—规定不得公开的【内容除外
【 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,充分吸收专家、【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!。审批:的材料中附》具意见采纳》情况:及理:由
第十五条】 经依法批准—的城:乡规划组织》编,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!三十日?内在政府网》站、报纸等新—闻媒体和规划展示固!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未!经公:布的城乡规划—不得作为城乡—建设的依据法律【、法规等另有规定】的除:外
《第十六条 》。组织编?制总体规划的机【关应当每两年组织】有关部门和专—。家,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!评估并采取座谈【会、:听证会?或者其他方式征求】公众意?见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当向本级【。人民代?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《或者镇人民》代表大会《和原审批《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!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!
第十七条 】总体规划、控制【性详细规划、—村庄规划不》得,随意:修,改;确需修改的应当!按,照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制,定程序报批并重新】。向社会公布
】 确需修改—规划的条《。件和实施办法由市或!者县级市人》民政:府制:。定并报同级人—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审议通过】
》修改经依《法审定?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总,平面图的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采取公【示、听证会等形式听!取利害关系人的意】见;因?修改给利害》关系人合法权益造】成损失的应》当,依法给予《补偿
第—三章 ?城乡规?划的实施
第】十八条 任何单位、!个人在规《划区范围内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、翻建!、立面装《饰等各项《建设工程(含地下】设施和临时建筑【)应当符合城乡【规划服从规划管【。理
第十九条 !城乡规划管理—实行核发选》址意见书、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,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和】乡村建设《规划许?可证:制度
第二十】条 开发利用城【。市、镇地《下,。。空间应当符合有关】规划和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?。门确定的规划—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!目选址、建设—用地和建设工程的】规划审批《手续与地面建—设工程一并开发利】用地下空间的应【。当与:地面建设工程一【并办理规《划审批手续独立开】发利:用地下空间的单【独办理?规划:审批手续《;分层开发》利用地下空间的分层!办理规划《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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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—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以划拨方式供地】。的建设?项目建设单位应【当在报送有关—部门批准或者准建设!项目前?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核发—选址意见书 —
申请核发选!址意见书应当提交】下,列材料?
(一【)包:含建设单位、—项目性质、建—设规:模、选址意》。向等情况说明—的选址申请书—;
(二】)批:准类建设项目的【项目建议书》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!项目的项目申请【报告或?者可行性研》究报告或者备案类建!设项:目的备案通知—书;
(三!)相应资《质的:。。。规划测绘单位提供的!。现势性地形图;【 ,
: (四)涉及文物!古迹:、风景名胜、园林、!河道、干道交—通等:方面:的项目需提供相关】部门的书《。面意见;
!(,五)法?律、法规《规定的其《他材料
第二十!二条 ?在城市?、镇规划区内以划拨!方式:提,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!权的建设项》目经有关部》门批准?、核准?、备案后建设单位应!当持下列材》料向城乡规划—主,管部门申请核—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
(一)!申请书;《
(—二)建?设项目环境》影响评价文件—和环:保部门批《准,文件;
【 (三)选》址意:见书;
— (四)建设项】。目批准、核准、备】案文件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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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法【律、法规规》。定的其他《材料
申请!人提:交的申请《材料齐全、符—合法定形式的—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依—据控:制性:详细规划《进行审查核定建设用!地的:位置、面积、允许】建设的范围并在三】十,个工作?日内作出准予核【发,或者不予《核,发建设用《地规划许《可证的?决定决定不予核发】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?。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!由
《 建设《单,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后》方可向县级》以上国?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!
第二十三条】。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,以出让方《式提供国《有土:地使用权的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前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!家有关规《定提出出让地块【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!土地使用《权出让合同》的组:成部分规《划条件有效期为一】。年超过有效期出让】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!当在:出让前重新核—定规划条件
【
第二十四条 在】城市:。、镇规划区内以【出让方?式取得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的建》设项目在签订国【有,土地使?用权出让合同—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!设,项目的批准》、,核准、备案文件以及!国,。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、—环境影响评》价文件和环保部【门批准文《件向:。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领取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!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!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在三十个工【作日内核发建设【用地规划《许可证
》
第二十五条— 基础设施和存量】土地整理等项目实】施单位应《当按:照本:条例:第二十?一,条、第二十二—条的规定向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领建》设项目选址意—见,书和建设用地规划】许,可,证,
?第二十六条》 在城市、》镇规划区《内进行?。建筑物、《构筑物、道》路、管线和其他【工,程建设的应》当依法办理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可证
【。 申请人》。提交:的申请材料齐—全、符?合法定形《式的: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或者省人—民政府确定》的镇人民政府应当】进行:审查并?在三十个工作日内】作,出准予核发或—者不予核发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的决定不予核发建!设,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的应》当书面说《明理由
【 建设工程在—地下工程《基,础完工时建设—单位应当申请基【础验: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在五》个,。工作日内组织—有相应资质》的测绘单位进行【基础验线验线—。符,合条:件的方可继续施工】
第二十七【条, ,居民:扩建、改建、翻建私!。人住房的申请人应当!持房:屋产权证件、—土地使用权属—。证件、户《籍证件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:核发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;【扩建、改建、翻建】直管:公房的房屋所—有权人、管理人应当!向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核发建设工程—规,划许可证
【 核发《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。总平面图应当现场】公示听取利害关系】人的意见公》示的时间不少于【十个:工作日
— 申请《人提交的《申,请材料齐全、—符合法定形》式的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应当》在三十个工作日【内作出准《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!建设工?程规:划许可证的决定不予!核发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应当书》面说明理由
第!二十八条《 旧:城区改建《。应当:遵循加强维》护、合理利用、调】整布:局、逐渐改善的【原则统一规》划,分期实施 》。
旧城区改建!应当完善配套市政设!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!善城:市市容?。。环境满足《基本居住需要 【
第二十九条【 ,在村庄?规划区?内进行乡镇》企业、乡村公共【设施和公益事业【建设的应当申领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 】
申请人提交!的申:请材料齐全的—镇人:民政府应当于七个工!作,日内提?出审:查意见并将》审查意见和申请材】料报:送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根,据村庄?。规划进?行审:查并在二十个工【作日内作出准予核】发或者不予核发【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的》决定准予核发乡【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?的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在发证】。前,告知申请人》委托具有相应测绘】资质的测绘单位【现,场放线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现场—。验线;不予核发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。的应当书面》说,明,理由
第三十】。条 建设工程竣【工后:。建设单位《或者个?人应当就《建设:。工程:是否符合规划—条,件和规划《许可内容《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核实规【划条件?确定应当同》步配套建设的—基础设施、公—。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!或者:个人应当一并向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核实?
?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于十个工作日内【作出:准予通?过规划?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!划核实的《决定决定准》予通过规《划核实的核发规划】核实证明;》决定不予通过规【划,核实的应当》书面说明理由并【提出整改意见
! 建设单位—或者:个,人应当在竣》。工,验收后六个月—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报送建设》项目的有关》竣工验收资料
】
,第三十一条》 选址?意,见,。。书、建?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!工程:规划许可证和乡村】建设规划许》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!擅自:变更:确需变更的》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行政许可条】件、程序《向城乡规《划,主管:部,门和相关主管—部门:办理相关变更手【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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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历史【。文化: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】、街区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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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?二条 城乡规划的制!定,、修改和实施应【当体现加《强历史文化名城【、,名镇:、名村、街》区保护的要求
!第三十三《条 国家《级、省级历史—文化名城、名—镇、名村、街区【的保护规划按照国】家,。和省有关规定执【行,
? 市人民政府确定!的历史?文,化名镇、名》村、街区在公布后一!年内:由所在地县级—市(区)人民—政,府组织编制完—成保护规《划,经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审查:后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作为城市《。、镇总?体规:划的组成部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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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【历,史文化名城》、,名镇、名村、—街区的规划管理应】当正确处理保护与发!展的:关,系并遵守下列—规定
【(一)?保持传统的空—间格局保护古典园林!、文:物古迹、古》树名木、水》系、古城墙》遗址和古建》筑保护?区域: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!廊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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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不得在!保护区范围》内新建、扩建工【厂和大?中型仓库不》得在古城墙等—遗址保护范围内【建,造建(?。构)筑?物; ?
?。。 (三)新建建(】构):筑物应当《与传:统风貌相《协调现有与传—统风貌?不相协调的建—(,构)筑物应》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!改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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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街坊】改造应当保持—传统的?建筑特色古建筑修缮!不得随意改变原【有结构
第五】章 监?督检:。。查
第》三十五条 市—和县级市人》民政府及其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应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!制、审批、》实施、修改》的监督检查
】 :镇人民政《府应当协助》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对本行政区域或者】管理范围内的建【设工程进行监督检】查
第》三十六条 市—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应!当对下列事》项进行重点监督【检查
— ,(一)城乡规划法律!、法规和《。有,关政策的贯》彻执行情况》;
(二)!城乡规划的编制、】审批、实施、修改情!况;
【(三)重要的—基础设施、公共服】务设施规划选址【及用地情况;—
(四)历!史文化?。名城、名镇》、名村、街区和【饮用水水源保—。护区以?及风景名胜区等的】保,护,。情况;
(!五)城乡规划重大】违法行为的查—处,情况;
》
(六)涉及】。城乡规划《的其他重大问题 】
,
第三十七条 市和!县级市人《。民政府?应当向?本级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》。员会、镇《。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人!民代:表大会定期》报告:城乡规划的实施情】况并接受监督
!。 市和县级市人民!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或者镇—人民代表大会根据】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!决议、决定》
第三十—。八条: 街道办事处对【本,辖区内的违法建设】行为应当及时予【以制止?并配合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予以处【理
《 居民委员—会、村民委》员会、?物业服?务企业发《现本区域内违法【建设行为的有权【予以制止并及时【。向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或:者镇人?民政府?报告
》第三十九条 任【。何单位?或者:个人有权向》。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或者其他有关—部门:举报、?控告违反城乡规划】的行为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或者其—他有:关部门应当》依法及时《受理、查处并予【以反馈
第四】十条: 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通过政府—网站、报纸》等新闻媒体公布城乡!规划实施、监督检】查,情况供公众查阅和】监督 ?
第六章 法律】责任
第四十】一条 在城市、镇】规划区内《未取得建设工—。程规划许可证进【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:证确定?的,。内容进行建设—或,者,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!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责令停》止建设?;可以采《取改正措施》。消,。除对规划《实施影响的限期改】正处以?建设工程造价百【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!以下的罚款》;,无法采取改正措施】消除影响《的限期拆《除不能?拆除:的没收实物或—者违法收入》可以并处建》设工程造价百分之】五以上百分》之十以下《。的罚:款
无法采!取改正措施》消除影响《。应当限期拆除的情】形,。除省规定以外还包】括
》 (一?)建设?工程规?划许可证《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!未拆:除,建(:构)筑物《的; ?
(》二)严重影响风景名!胜区、文物保护区】的;
— (三)严重—影响城乡规》划、城市景观—或者对生《产、: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!
第《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!。承接委托建设工程设!计任务时未按照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!选址意?见书或?者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, 以及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:提出:。的,。规划条件的要求进】行设计并提供—施工图?纸的由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。责令限期《改正处?。以设计合同约定的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】倍以下的《罚款:;情节严重的—设计单位三年内【不得在本市范围内】承,接设计任《务其:违法承?接设计的施》工图纸住房城乡建】设主管?部门不予审核
】
第四十三条 未经!基础验线或》者验线不符》合,条件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擅自—继续施工的由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】改正可以处一千【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!罚款
》第四十四条 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作出】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!期拆除的《决定后当事》。。人不停止建》设或者逾期不拆除】的由城市管理—行,政执法部门依法【采取查封《施,工现场、强制—拆除等措施
第!四十五条 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门及其【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!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的由—其所在单位》或者上级主》管部门?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《和其:他直接?。责任人?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
第七章 】附 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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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条— 本:条例自2011年】1 月1 日起施行!1995年7月1】2日:起施行?的,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!同时废?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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