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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? 苏州市城乡规【划条例
【(2:010?年,10月13日苏州】市,第,十,四届人?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《。会第:二十次会议》制定 2010年1!1月19日》。江苏:省第十?一届人民《代表大?会,常务委员会第十八】次会:议批准?)
《第一章?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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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强!。城乡规划《管,理统筹城乡发展【协调各县《。级市(区)空间布】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!城乡经?济社会?全,面协调可持续发【展根据中华》。人民共和国城乡【规划法、江苏省【城乡:规划条例等》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条例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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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本【市行政区《域内制定、修改和实!施城乡规《划在规划区范—围内进行《。建设活动应当遵守】本条例?国家和省另有规【定的从其规》定,
?。 :阳澄湖?保护区的规划管【理苏州市《阳,澄湖水源水》质保护条例另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!
,
第三条 本—市城乡规划应当【。。以历史文《化,名城、高新产业基地!、宜居城市、—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!目标遵循城》乡统筹、合理布【局、节约土地、【集约发展和先—规划后建设的原则】。保持地?方特色和《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!境保护耕地》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!化遗产?适应:特色产?业要求并符合防【灾减灾和公共—卫生、公《共安全的需要
!第四条 城乡规【划,工作是各级》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!本市各级人民—政府应当加强对城】乡规:划工:作的领导根据—城乡规划管理—的需要?健全城乡规》划管理机构并将【城乡规划《编,制和管理的经—费纳入本级财—政预算
》
第五?条 市和县》级市人民政》府设立城乡规划【。委员会城乡规—划委员会负责—。。审议、协调城乡规】划制定?、修改和《实施:中的重大《。事项:为,同级人民政》府规划?决策提供参》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!会的组成《形式和议事》制度由?同级人民政府决【定,
? 市和县级市人】民政府建《立城:乡规划专家咨—询制度城乡规—划制:定、:修改和实施中的重】大事项应《当听取专家意见
!
,第六条 市和县级】市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城乡《规划管理工作
! , 各区?的城乡规划管理由】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的派:出机构负责》实施:。
《 镇人民《政,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!管理的相《关工作?市和县级市》城乡:规,划主管部门》可以在有条件—的镇设立派出机【构
发展】。改革:、,住房城乡建设、【交通:运输、?水利(水《务)、?农业、国《土,、环保、卫生、公安!、民防、园林—绿,化、城管《执法:等部门按照各自【职责共?同,做好城乡规划—管理的相《关工作
》
第七条 鼓励【开展城乡规划科【学技术研究推—广和应用《先进技术《创新规划方法和【管理手?段提高城乡规划的科!技水平和《管理:效能
第二【章, 城乡?规划:的制定与修改—
?第八条 市人民【。政府:负责组织编制市【城市总体规划经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?审,议通过?后按:照法定程序报省人】民政府?审查、报《国务院审批
】 县?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!织编制?县级:市城:市总体规《划经本级《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审议通过》市,人民政?。府审查同意后报省】人民:政府审批《
县级市】人,民政府所在》地镇的总《体规划纳入县—级,市城市总《体规划不再单—独编制其他镇的总】体规划由镇人民政】府组织?编制经镇《人,民代: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!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!府审批;省》人民政府确》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!市或者县级市人【民政府审查后报省】人,。民,政府审批
第】九条 ?市和县?级市、镇人民—政府应当根据—城市总体《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】、土地利用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!以及国民经济和社】会发展规《划制定近期建—设规划并报总体【。规,划审:批机关备案》
第十条— 镇人?民政府组《。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!或,者县级市人》民政府审批村—庄,规划在报送审批前】应当经村《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!会议讨论《同意
第—十一条 市城—乡,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》根据:市城市总体规划【组织编制控制性详】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!审批后报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和省人民政】府备案
》
?县级市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:应当根据《县级市?城市总体规划—组织:编,制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经县级市》人,民政府审批后报县】级,市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!府备案
》
镇人民—政府应当《根据镇总体》规划组织编》制控:制性详细规划报市】或者县级市》人民政?府审批并报》市或者县级市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备案 【
第十二条 【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以》及镇:人民政府《应当依据控制性详】细规划组织编制【重要地?块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和开?。展城:市,设计修建《性详细规划报市或】者县级市人民—政府:审批特别重要—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!划市或者县级市人】民政府在《审批前应当报经【同级人民代》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!。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!交由市或者县级【市人民政府研究处】理
重要地!块和特别《重,要地块的《范围由市《或者县级市人民政】。府确定报同级人民】代表大?会常务?。委员会备案》
第十三—条 :城乡规?划组织?编制机关《和单位应当委托具】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!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!体,编制工作
】 本市行政区域以】外的城乡规》划编制单位承担本】市行:政,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!制工作属于编制城市!总体规划的》应当向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备案;】属于编制其他—。城乡规划《的应当向任务—。所在地的市或—者县级市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备案》
?第十:四条 城乡规划【报送审批前组织编】制机关?应当依法将城乡规】划草案予以》公,告并采取论证会、听!证会或者其》他方: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!意见;公告时间不】少于三十日法律【。、行政法规规—定不得公开的—内容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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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组织编制机—。关应当充分吸收专家!、公众的意见并在】报送审批的》材料:中附具意见采纳情】况及理由 》
第十五条 【经依法批准的城【乡规:划组织编制机关【应当自批准后三十】日内在政府网站、报!纸等新?闻媒体和规划展【示固定场所向—。社会公布未经—公布的城乡》规划不得《作为城乡建设—的依据法律、法规】。。等另有规定》的除外
第十】六条 组织编制总】体规划?的机关应《当每两年组织有关部!门和专家《。对规划实施情况【进行评估《并采取座《谈会、听《证会或者《其他:方式征求公众—意见组织《编制:机关应当向本级【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【或者镇人民代表大】会和原审《。批机关提《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!求意见?的情况
—。第,十七条 总体规【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!、村: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!;确需修改的应当】。按照法?。律、:法规规?定的制定程序报【批并重新向社会公】布
—确,需修改规《划的条件和实施办】法由:市或:者县级市人民政府】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!。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!通过 ?
: :修,改经依法审定的修】建性详?细规划、《。建设工?程设计?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!取公示、《听证:会等形式听》取利害关系》人,的意:见;因?。修改给利《害关系人合法—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!依,法给:予补偿
》
第三章 城—乡规划的实施— ,
第十八条 【。。任何单位、》。个人在规划区范围】内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、翻》建、立面装饰等各项!建设工程(》含地下设施和临【时建筑)应当符【合城:乡规划服《从规划管《理
第十九【条,。 城乡规划管—理实行核发选址【意见书、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—证、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和乡【村,建设规划许》可证制度
—
第二?。十条 开发利用城】市、:镇地下空间应—当符合有关规划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确定的规划》条件:依法办理建设项目】选址、?建设用地《和建设?工程的规划审批手】。续与:地面建设工程一【并开发利用地—下空:间,的应:当与地面《建设工程《一,并办理规划》。审批手续独立开发】利用地下空》间,的单独?办理规?划审批手《续;分层开》发利:用地下?空间的分层》。办理规?。。划审批?手续
第二十一!条, 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以划拨方式【供地的建设》项目:建设单位应当在报】送有关部门批—准或者?准建设项目前向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核发选?址意见书《
申请核】发选址意见书—应当提交下列材【料
—(一)包含建—设单位、项目性质】、建设?规模、?选址意向等情况说】明的选址申》请书;
(!二)批准类建设项目!的,项目建议书》批复文件核》准,类建设?项目的项目》申请:报告或者可行性【研究报?告或:者备案类建》设项目?。的备案通知书; 】。
(三)相应!资质的规划测绘单】位提供的《现势:性地形图;》 ,
(四)【涉及文物《古迹、风景名胜、】园林、?河道、干道交通【等方面的《项,目需提供相关部门的!书面意见;》
? (?五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材料—。
:
,第,二十二条 》在城市、镇》规划区内以》划拨方式提》供,国有建设用》地,使用权?的建设项目》经有关部门批准、】核准、备案后建设】单位应当《持下列材料》向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?申请核发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《证,
(—一)申请书;
】
(二)—。建,设项目环境影响评】价文件和环保部【门批准文件;
! :(三)选址》意见书;《
(四【)建设项目批准【、核准、备案文【件;
— (五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其他—。材料
》 申请人》提交的申请材料齐】全、符合法定—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应当依据》控制:性详细规《划进行审查核定建设!用地的位置、面积】。、允许建《设的范围并在三【十个工作日内—作,出准予核《发或者?不予核发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》的决定决《定不予核发建设【用地规?划许可证的应—当书面说明理由
!
建设单位在】取,得,建,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!上国土管理》部门申请用地—
?第二:十三条 在城市、】镇规:。划区内以出让方式】提供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的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?前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,。应当按照国家—。有关规定提》出出让?地块的?。规,划条件作为》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:合同:的组成部分规划【条,件有效期为一年超过!有效期出《让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的应当?在出让前《重,新核定规划》条件
第二十】四条 在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以《出让方式取》得国有?。土地使用权》的建设?项目在签订》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同后【建设单位应当持建】设项目的批》。准、核准、》备案文?件以及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出》让合同、《环境影响评价文【件和环保《部门批准文》。件向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领取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!人提交的申请材【料齐全、符》合法定形式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在三十个工—作日内核发建设用】。地规: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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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基础!设施和存量土地【整理等项目实—施,。单位应当《按照本条例第二【十一条、第二—十二条的规定向城乡!规划:主管部?门申领建《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和建《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
【。
第二十《。六条: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,进行建筑物、构【筑物、道路、管【。线和其他工程建【设的应当依法办理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
】申,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!齐全、符《合法定形式的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或】者省人?民政府确定的镇人】民政府应当进行审】查并:在三十个工作日【。内作出准予核发或】者不予?核发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:可证的决定》不,。予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应当书面说明—理由
《。。
建设工程【在地下工程基础完】。工时建设单位应当】申,请基:础验线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在五个工作日内组】织有: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!进行基础验线验【线符合条件的方【可,继续施工 》
第二十七条 居!民扩建、改建、【翻建私人住房—的申请人应当持房屋!产权证?件、土地使》用权属证件、户籍】证件: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》请核发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;【扩建:、改建、翻建直管】公房的房《屋所有权人》、管理人《应当向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申》请核发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
!核,发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可证前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总《平面图应《当现:场公示?听取利害关系人【的意见?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!个工作日
】。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!材料齐全、符合【。法定形式的城乡【规,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!十个工作日内作【出准予?核发或者不》予核发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决定不予核发建【。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的应当【书面说明《理,由
第》二十八条 旧—城区改建应当遵【循加强维护、合理利!用、调整布》局、:逐渐改善《的原则统《一,规划分?。期实:施
旧【城区改?建应当完善配套【市政设?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改善城《市市容环境满足【基本居?住需要
第二十!。九条 在村》。庄规划区内进—行乡镇企业》、乡村公共设施和】公益事业建设—的,应当申领《。乡村建设《规划许可证
】 申请人提—交的申请材料齐【全的镇?人,民,政府应?当于七个工》作日内提出》审查: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!申请材料报送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根:。据村庄?规划: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!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!发,或,者不予核发》。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:证的决定准予核发乡!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的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在发【证前:告知申请人委—托具有相《应,测绘资质的》测绘单位《现场:放线城乡规划—主,管部:门现场验线;不【予核发乡村建—。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!书面说明《理由
》第三十条 建设【工程竣工后建—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应当就建设【工,程,是否符合《规划条件和规划【许可内容《向城: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申请核实规划条】件确定应《当,同步配套建设的【基础设施、公共服】务设:施建设?。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一并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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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当于】十个工作日内作【出准予?通过规划核》实或者不《予,通过:规划核实的决定【决定:准予通过规划核【实的:核发规划核实—证明;决定》不,予,通过规划核实—的应当书面说明【理由并?提,出整改意见
【
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应当在—。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!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报送建设项目【的有关竣工》验收资料《
第三十一条】。 选址意见书、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和乡》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确定【的用途?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!更的应当按照法【律,、法:。规,规定的行《政许可条《件、:程序向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门和相关主管】。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!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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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《 历史?文化名城、名镇【、,名村、街区保—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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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【城乡规划的制—定、修改和》实施应当体现加强】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!、,名村、街区保护【的要求?。
第三十三条 !国家级、省级历史】文化名城《、名镇?、名村、街区的【保护规划按》。照国家和省》有关规定执行 【
市》人民政府确定—的历史文化》名镇、名村》。、街区?在公布后一》年内由所在地县【级,市(区)人民—政府组织编》制完:成保护规划经市【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!后报:。市人民政府》批准作?为,。城市、镇总体—规,划,的组成部分
【
第三?十四条 《历史文化名城—、,名镇、名村、街【区的规?划管理应当正确处】。理保护与发展—。的关系并遵守下列】规,定
—(,一):保,。持,传统的空间格局保】护古典园林、文物】古,迹、古树名木—、水系、《古城墙?遗址和古建》筑保护区《域轮廓线《和,主要视线走廊—;
《 (二)不得在保!护区范?围内新建《、扩建?。工,厂,和大中型仓库不得在!古城墙等遗址保护】范,围内建?造建(构)筑物【;
》 (三)新建建(构!),。筑物应当《与传统?。风貌相协调现有与传!。统风貌不相》协调的?建(:构)筑物应》当根据规划要求【。逐步:改造;
— (?四)街坊改造应当】保持传统的建—筑特色古《建,。筑修缮不《得随意改变原—有结:构, ,。。
:第五章 监督检【查
《第三十五《。条 市和《县级:市人民政《。府,。及其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应当?。加,强对城乡规划编【制、审?。批、实施、修改的】监督检?查
》 镇:人民政府应当协【助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对本行政区】域或者管理范—围内的建《设,工程:进行监督检查
!第三十六条 市和】。县级:市人民政府》应当对下列事项【进,行重点监督检—查
—(一)城乡规划法律!、,法规:和有关政策的贯【彻执行情况;—
(二【)城乡规划的编【制、审批、实施【、修改情《况;
《
(三》)重要的基础设施】。、公:共服务设施规划【选址及用地情况【;
》 (四)历史文【化,名城、名镇、—名村、街区》和饮用水水源—。保护区以及风景名】胜区等的保护情况;! ,
(五)【城乡规?。划重大违《法行为的《查处情况; —
(六—)涉及城《乡规划的其他重大】问,题 :
第三《十,七条 市和》县级市人民政—府,应当: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、—镇人民政《府应当向镇人民代】表大会定期报—告城:乡规划的实》。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!
市和县级市!。人,民代表?。大会常?务委员会或者镇人】民代表大《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!相应的?决议、决定 —
第三十八条 街!。道办事处对本辖区】内,的违法建设行—为应当?及时予以制》止并配合城》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予以处理 —。
? 居民委《员,会、:村民委员《会、物?业,。服务企业发》现本区域《内违法建《设行为的有权予【以制止并及时—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,或者镇人民政府报】告
第》三十九条 任—何单位或者》个人:有权向城《乡规:划主管部门或者其】他有关部门举报、】控告:违反:城乡规?划的行为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!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!时受:理、查?。处并予以反馈 【
第四十条 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!过,政府网?站,、报纸等新闻媒体】公布:城,乡规划实施》、监督检查情—况,供公众查阅》和监:督
第六章 】法律责任《
第四十—一条 在城》。市,、镇规划区内未【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,可证:进行建设《或者:。未按照建设工程【规划许?可证确定的》内容进行《建,设或者利《用失效的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—证进行建设的—由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责令停止建》设;可以采取—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!实施影?响的限期改正处【以建:设工程造价百分【之五以上百分之【。十以下的罚》款;无?法采取?改正措施《消除:影,响的:限期拆除不能拆除】的没收实物或者【违法收入可以—并处建设工程造【价,。百,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!以下的罚款》。
《 无法采取改—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!限期拆除的情—形除:省规:定以外还包括
! (?一)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规定应当拆除】但逾期未《拆除建?。(构)筑物的;【
》。(二:)严重影响风景名胜!区、:文物保护区的;
!
(三)严重影!响城:乡规划、《城市景观或者对【生产、生活造成严】重危害的 》。。
第四《十二条 设》计单位承接委托建设!工程设计任务时未】按照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核发的【。选址意见书或者【建设用地《规划:许,可证, 《以,及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提出的规划【条件的?要求进行《设计并提《供施工图纸》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处以设计合同约!定的设计费一倍以】。上二:。倍以下的罚》款;情节《严重的设《计单位三年内不得】在本市?范围内承接设—计任务其违法承接】设计:。的施工图纸住房城乡!建设主管部门不予】审核
第—四十三条 未—经基础?验线或者验线—不符合条件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—擅自继续施工的由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责】令停止建设限期改】正可以处一千元以】上五:千元以下的》。罚款 ?
第?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作》出责令停止》建设或者限期—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!不停止建设》或者逾期不》拆除:的由城市管》理行政?执法部门依》法采取查封施工现】场、强制《拆除等措施》
第四十五条】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及其工作人【员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由其【所在:单位:或者上级主管部门】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,其他直接《责任:人员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
!
第七章《 附 则 》。
第四十六—条 本条例自20】11年1 月1【 日起施《行1:995年7月12日!。。起,施,行的苏州《市,。城市规?划条:。例同时废止》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