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。苏州市居民》私有住房建》设规划管理》规定
第一条【 为:进一步加强对—居,民私有住房建设的】规划管理,根据城市!规划法律《法规以及《有关规划技术规定】,结合我局》工作实?际,制定《本规定
第二【条 :苏州市市《区,范围内居民新—建、:扩,建、改建、翻建私有!住房适用本规定【
第《三条 城区分局【具体负?责沧浪、平江和金】。阊区范围内居—民私: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!理工作? ,
除《原地原面积原—高度翻建由》城区分局审批外其余!由城区分局审核后】报市局审批
【
第四条 居民私有!住房建设规划—管理实行由市局核】发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,正、副本制度副【本为:开工建设、接—受监:督、:检查的依据》建,设项目竣工验—收合格后换发正【本作为申《办房屋产权的—依据
第五条】 居民?私有住房建》设必:须符合?城市规划服从规划】管理 ?
,
第六条《 凡属下《列情况?之一的除危房原地】原面积原高度翻【建,外禁:止进行居民私—有住房?建设
【1. 位于城—市近:期规划建设控—制范围内的(一般指!三五:年);
2!., ,位于城市道路规划】路幅内的《;
—3. 位于城市【绿化用地、广场【用地、?。。河湖保护用地、【市政公用设》施用地?以及公路、》铁路、车站》、码头等控制范围】内的;
》。 ?4. 位于城区【无地队、《城中村?范围内的;
】 , 5. 位于市、区!规划部门指定的规划!控制范围内的
】
第七条 凡属下列!情,况,之一的除危房原地原!面积原高度翻建外】严,格控制居民》。私,。有住房建设
! 1. 位》于平江历史街—区、拙政园历—史街区、怡园历史街!区、山塘历史街区】、阊门历史街区【范围以内《的;
— 2:. 位于文物保护】单,位和风景名胜区所】划定的禁止建设【范围内的; —
3.— 除上述及》第六条所列》情况外位于规划【为其他?非居住用地范—围内的 《
第八条 居【民私有住房建设不得!影响消防、安全、】交通:、城市基础设施、公!。共绿地、公共设施】并应当妥《善处理通风采光等】相邻关系《
第《九条 经批准统一】开发出售的》成套商品住》宅个人不得进行【。翻扩建 《
第十条》 ,居民私有住房—建设:的申请人为房屋【产权所有人(共有产!权的申请人必须【为所有?共有人?)居民?申请:私有住房建设—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!
? 1. 申请; 】
? 2. 《户籍或身份证件【;
—3. 房屋产权证】件;
【4. 土地使用权属!证件;
— 5. 》拟建:房屋与相《邻建筑毗《连或涉及到公用【、共用、借墙等关系!的,。应取得各所有权人一!致同意若《涉,及直:管公:房则需同时征得承租!人同:。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!。在申报图纸上签字】确认;
》 6. 危【房翻建的须》提供由市级房屋【安全鉴定部门出具】。的危房鉴定书—属文物保《护,建筑、控保建筑【。保,护范围内的危—房翻建其方》案必须经《。文物保护部门审批沿!河建:筑建设方案》。,若规?划,部门:认为有?必,要,则需经河道管】理,部门审批 》
?申请:人应当如实提交【有关材料和反—映真实情况并对其】申请材料实质内容】的真实性《负责
第十一条!。 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—办理程?。序
《。 1?. 申请人持要求】查验的?相关材料《经房屋所在地—社区委员会或街【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!向城:区分局提出书面【申请;?。
》2. ?城区分局《现场:查勘并审查拟—。建方案提出规划设计!。要,求同时须经房屋所在!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!办事处?签署意?见;
3】., 建设方案》。批前公示居》民反响强烈的—应召:开社区听证会接受群!众监督;
】 ,4. 申请人提交满!足第十三条》所规定的设计深度】要求的建《筑申报图;》
5. 】由住建部《门对原房屋产权证进!。行注:销;
【6. ?。按审批程《序审批后核发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(】副本)
— 规划许《。可直接?。涉及申?请人与他《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!的城区分局在—按审批程《序审:批前应当告知申请】人、利害关系人【享,有,。要求听证的权—利,
第《十二条 居民私【有住房建设应当【符合以下技》术规定?
: 1. 层【。数一般不得超过二层!。
》2. 层《高,。平均:层高控制在3—.0米之内
! 3. 室内外高】差室内外高差一般控!制在0.3》米,以内位于城市—。低洼地或由于道路】改造成为低洼地的】。控制标准可以—适当放宽 》
: 4. 立面形】式,符合苏州传统建【筑风格粉墙黛瓦【的建筑色彩
】。 , ,。。5. 住宅建筑的】日照间距按》。照江苏省《城市规划《管理技?术,规定执?行,日照间距系》。数,应大于?或,。。等于1.27(日】照标准不低于—大寒日1小时) 】
下列建筑【不考虑?日照间距
— , ① 按原地【、,原面积、原高度翻建!的居民私有住房;】
②— 不:。作,为主要采光》面的建筑山墙
! 6. 退界【南,北方向一般按1/2!。日照:间距退界
— 7《. 围墙居民—在土地使用范围【内建设围《墙城区分局应当按照!构,筑物进行审批—
8.【 山墙不是》日照墙面的山—墙原则上不准开【设,门窗一般《离开:有门:窗的原有山墙最【小距:离为2?米 :
: 9.《 阳台沿街》不得建造《。突,出开敞式《阳台非沿街》的在:土地使用范》。。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!不得影响交通—。、市容?和,邻房的正常》使,用,
1—0. 屋《面,及排:。水屋面采用》硬山双坡屋面屋面】坡度控制在跨度【的1:/2.51/2【。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!水系统不得向—邻房的墙体、屋面】和院内排水由于城市!景,观需要或现有平顶屋!面,出现渗漏等情况【在满足?规定的前提》下居民可以对—原有平顶《房,屋作平改坡》处理
》第十三条 居民【私有住房规》划报建?图纸编制应满足以】。下,。要,求
—1. 拟建建筑相】关各:图应:按比例统《一绘制图面》要求:准确、清晰、整【洁;:
》2. 平面》。图中应标《注,拟建建筑相关—尺寸及与相邻建(】构)筑物《距离尺寸并用双、单!线区分拟建建筑和】相邻建(构)筑物】除原地原面积—原高度翻建的其余均!。。应分别绘制现状【平面图和《规划平面图; 【
: 3?. 二?层建筑应绘制—二层平面图并标注建!筑相关尺寸;
】 4《.,。 拟建建筑主要立面!均应绘制立面—图并标注建筑相【关尺:。寸
第十四条】 申请?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(副本—)开工建《设,后当建筑物建—至±0.00时须报!请城区分局》进行验线《。验线合?格后:方可继续施》工
第十—五条 居民私有住】房建:设必须严格》。按照规划部门核【。发的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(】副本)及其核准的】附图进行建》设不:。。得擅自变更》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发!证机关同意并办【理变:更手续
—第十六条 建设【工程施工期间危及】临近建筑物和—其,他设施?安全:时应:当,立即停?工建设方应当会【同施工、设计等单位!采取有效措》施妥善解决安—全问题后方可—继续施工
第】十七条 《居民:建设私有住房—时,出现违法建设—情况时由《。城区分?局负责认《。。定市:。局和相关部》门按照?法律法规的》规定进行行政处【罚
第十八【条 城区分局—应当对居《民私有住房建设【。是否按城市规—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!检查:者应自觉接受监【督和检查检查—人员检查时应—出示城市规划—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!如实: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!料不得隐瞒和—阻扰:
第十》九条 ?建设:工程竣工后》申请人必须报—城,区分局验收验收【合格的核《发,。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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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。 ,城,区分局的规划管【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!守,秉,公办事自《觉接受群众》监督对违反本规【定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徇私舞弊、受贿!索贿者由市局给【予行政?处分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第【二,十一条 本规—定由苏州市规划局】。负责解释
第二!十二:条, ,本规定自《二○一一年十二【月一:日起施行苏州市居民!私有住房建》设规划管理暂—行规定?同时废止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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