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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居民】。私有住房建设规【划管理规定 【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!强对居民私有住房】建设的规划》管理:,,根据城?市规划法律》。法规以及《有关:规划技术规定,结】合我局工作实—际,,制定本规定 】第二条 《苏州市市区范围【。内居民?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《、翻建私有住房【适用本规定 【 第三?条 城区《分局:具体负责沧浪—、平江和金》阊区范围内居民【私有住房《建,设的规划管理工作】。 ,   除原地原【面积:原高度翻建由城区分!局审批外其余由城区!分局审?核后报市局审—。批 :。 第四条 —居民: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!理实行由市局—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正、【副本制度《副本为开工建设、】接受监督《、检查的依》据建设项目竣—工验收?合格后换发正本作为!申办:房屋产权的》依,据 第五条 居!民私有住《房建设必须符合【城市规划服从规划】管理 第—六条 ?凡属下列《情况之一的除危【房原地原《面积原高《度翻建外禁止—进行居民私》有住房建设 【   1. 位【于城市近期规—划建设?控制:范围内的(一般【。指,三五年)《;   》。 2. 位于城【市道:路规划路幅内—的;    【3. ?位于城?市绿化用地、广场】用地、河湖保护【用地、市政公用设施!用地以?及公路、铁路、车】站、码?头,等控:制范围内《的; 《   ?4. 位于城区【无地:队、:城,中,村范围内的;  !。  5. 位—于市、区规划部门】指定:。的规:划控:制范围?内的 第七【条 凡属《下列情况《。之一的除危》。房原地原面》。积原高?度翻建外严》格控制居民私有【住房建设  【 , 1. 位于平江历!史街区、《拙政园历《史,街区、怡园历史街】区、山?塘历史街区、—阊门历?史,街区范?围以内的;  】  2. 位—于文物?保护单位和》。风景名胜《区,所划定的禁止建【设范围内《的;   — 3. 除上述及第!。六条所列情况外位于!规划为其他非居【住用:地范围内的 】第八条? 居民私有住房建】设不得影响消防【、安全、交通、城市!基础设施、公—共绿地、《公共设?施并应当妥善处【理,通,风采光?等,相邻:关系 第九条】 经批准统一—。开发出售的》。成套商品住》宅个人?不得:进行翻扩《建 第》十条 居民私—有住:房建设的申请人【为房:。屋,产权所有人(共有】产权的申请》人必须为所有共【有人)居民申请私有!住房建设应当交验以!下材料    1!. 申请; 【   2. —户籍:或身份证件;—   《 3:. 房屋产》权证件;《    4. 】。土地使用权属证件;!    》5. 拟建房—。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!涉及到公用》、共用、借墙等关】系,的应取得各所有权】人一致同意若—涉及直管公房则需同!时征得?。承租人同意并—签订书面协议或在申!报,图纸:上签字确认》; :    6.— 危房翻建的—须,提供由?市级房屋安全鉴定部!门出具的危房鉴定】书属文?物保护?建筑、?。控,保建筑保护范—围内的危房翻建其方!案必须经文物—保护部门审》批沿:河建:筑建设方案,—。若规:划部门?认为有必要,—则需经河道》管,理部门?。审批 《  申请人》应当如实提》交有关材料和反【映真实?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!。实质:内容:的真实?性负责 第十】一,条 建设工程—规,划许可证办》理,程序 《。   1. 申【请人持要求查验的相!关材料经房屋所在地!社区委员会或街【道办事处签》署意见后《向城区分局提—出书面申《请;:  ?  2. 城区分局!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!方,。案提出规划设计要求!同时须经房屋所在】地社区委《员会或街道办事处】签署意见;  】  3. 》建设方案批前公【示,居民反响强烈—的应召开社区听【证会接?受,群众监督《。;    4. !申请人提交满足第十!三条所规定的—设,计深:度要求的《建筑申报《图; ? ,   5. 由【。。住,建部门对原房屋产】权证进行注销;【    6—. :按审:批程:序审批后核发建【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(副】本)   规【划许可直接涉及【申请人?与他人之间重大利】益关系?的城区分局》在按审?批,程序审?批前应当《。告知申请人》、利害关系》人享:有要求听证的权【利 第十二【条 居民私有住【房建设应当符合【以下技术规定—    1—. 层数一般—不得超过二层—    2. 】层高平均层高控【制在3.《0米之内    !3. ?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!差一般控《。制在0.3米以内】位于城市低洼—地或由于道路改造】成,为低: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!适当放宽   】 4.?。 立面形式符合苏】。。州传统建《筑风格粉墙》。黛瓦的建筑》色彩 ?    《5. 住宅建筑的日!照间距按照》江苏省城市》规划管理技》术,规定执行日照—间,。距系数应大于或等】于1.27(—日照标准《不低于大《寒日:1小时?)   下—列建:筑不考虑日》照间距 《    ① 按【原地、?。原面积、原高度【翻建的居民私有住】房; 《   ② 不—作为主要采光面【的建筑山墙 —    6.— 退:界南:北方向一般按—1/2日照间距退】界   》 7. 围墙居民】。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建!设围墙城区》分局应?当按照构《筑物:进行审批    !8,。. :山墙不是日照墙面】的山墙原则上—不准开设门》窗一般离开有—门窗的?原有:。山墙最小距离—为2米    】9. 阳台沿街不得!建造突出《开,敞式阳台非沿—街,的在土地使用范围】内可以?。建造阳台但》不得影响交通、市】容和邻房的正—常使用    1!0. 屋面》及排水屋面采用硬】山双坡?屋面:屋面坡度控制在【跨度的1/2—.,51/2并应组织好!自身的排《水系统不《得向邻房的墙体、】屋面和院内排水【由于城市景观—需要或现有》平顶屋面出现渗漏等!情,况在满足规定的前提!下居:民可以对原有平顶房!屋,。。作平改坡处理— 第《十三条 居民私有住!房规:划报建图《纸编制应满》。足以:下要求 《   ? 1. 《拟建:建筑相?关各图应按比例统】一绘:制图面?要求准确、清—晰、整洁;》    2. 平!面图中应标注—拟建建?筑相关尺《寸及与相邻建—(构)?筑物距离尺寸并用双!、单线区分》拟建建筑和相邻建(!构,。)筑:物除原地原面积原】高度翻建《的其余均应分别绘】制现状平《面,图和规划平面图; !   ? 3. 《二层:建筑应绘制二—层平面图并标注建筑!相关:。尺寸; 》  : 4. 《拟建:。建筑主要立面均应绘!制立面图并标—注建筑相关》尺寸 《 第:十四条 《申请人领取建设【工,程规划许可证(副】本)开工建》设后:当建筑物建至±0.!00时须报》请城区分局进行验】线,验,线合格后《。方可继续《施工 第十五】条 居民私有—住房建?。设必:须严格?按照规?划部门核发的—。建设工程《。规,划许可证(》副本)?及其核准的附图进】行建:设不得擅《自变更确需变—更的必须《经,发证机?关同意并办理变【。。更手续 第【十六:条 建?。。设,工程施工期间危及】临,近建: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!时应当?立即停工《建设方应当》会同施工、》设计等?。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!善解决安全问题后】方可继续施工— 第十七条【 居民建设私有【住房时出《现违法建设情况【时由城区分》局负责认定市局【和相关部门》按照法律法规的【规定进行《行政处罚 第十!八条 城区分局应】当,。对居民私有住—房建:设是否?。。按城市?规划实施监督—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!觉接受监督》和检查检查人员检查!时应出示城市规划】执法证件被》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!况和必要《的资料不得隐—瞒和阻扰 第】十九条? 建设?工程:竣工后申请》人,必须报?城区分?局验:收验收合《格的核发建设工【程规:划许可证《正本 ? 第二《十,条 城?区分局的规划管理】工作:人员应忠于职守【秉公办?事自:觉接受?。群众监督对违—反本:规定玩忽职守、【滥,用职权徇私舞弊、】受贿索贿者》由,市局给予行政—处分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第】二,十一条 本》规定由苏州市—规划局负责》解释 第二十二!条 本?规定自二○一一年十!。二月一日起》施行苏?。州,市居民私有》住,房建设规划管理【暂行规定同》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