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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居民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】管理规定 第一条! 为进一步》加强:对,居民私有住》房建设的规划管理,!根据城?市规:划法律?法规以及有关规划】技术规定,结合我局!工,作实:际,制定《本规定 》第二条 苏州市【市区范围内居—民新建、扩》建、改建、翻建私】有,住房适用《本规定 第三】条 :城区分局具》体,。负责沧浪、平江和】。金阊:区范围内居民私有】住房建设的规—划管理?工作   除原地!原面积原高》度翻建由《城区分局审》批外其余由城区分局!。审核后?报,市局审?批 第四—条 :居民私有《住房建?设规划管理实行由市!局核发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正、副本!制,度,副本为开工》建设、接受监督、检!查的:依据建设项目—竣工验?收,合格:后换发正本作—。为申办房《。屋产:权的依据 第五!条 居民《私有:住房建设必须—符合:城市规划服从规【划管理 第六条!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!的除危房原地原面】积原高度翻》建,外禁止进行居民【私有住房建设 】   1. 位【于城市近期》规划建设控制范围】内的:(一:般指三?五年);    !2. 位于城市道路!。规划:路幅内的; — ,  : ,3. ?位于:城市:。绿化用地、广场用地!。。、河湖保护用—地、市政公用设【施,用地以及公路—、铁路、车站、【码头等控制范围内的!;    4. !位于:城区无?地队、城中村范围内!的;    5】. 位于《市、区规划部门指】定的规划控制—范围内的 》 第七《条 凡?属下列情况之一的】。除,危房原?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!外严:格控制居民》私有住房《。建设  》  1. 位—于平江历史街—区、拙政园》历史街区、》怡,园历史街区、—山塘历史街区、【。阊门历史街区范围】以内的; —   2. —位于文物《保护单?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!定的禁止建设—范围内的; 【  : 3. 除上述及】第六条所列情—况外位?于规划为其》他非居住用地范围】内的 第八条】 居民私有住房建】设不:得影响消防、安全】、交通、城市基础设!施、公共绿地、【公共设施并应当【妥善处理《通风采光等相—邻关:系 第九—条 经批《准统一?开发出售的》成套商品住宅个【人不得进《行翻扩建 — 第十条 居民私】。有住房建设》的申请人为房—屋产权所有人(【共有产权的申请【人必须?为所有共有人—),居民申请私有—住房:建设应当交验以下材!料    1【. 申请; 【   2. —户籍或身份证件; !    3. 【房屋产权证件;【    4.【 土:地使用?权属证件; —。   ? 5.?。 拟建?房屋与相邻建筑【毗连或涉及到公用、!共用、借墙》等,关系的应取得各所有!权人一致同意若涉】及,直管公房则需同时】征得:。承租:人,。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!或,在申报图纸上签【字,确认; 》   6.》 危房翻建的须提】供由市级《。房屋安全《鉴定部门出》具的危房鉴定书【。属,文物保?护,。建,筑、:控保建筑保护—范围内的《危房翻建其》方案必须经文物【保护部门审批—沿河建筑《建设:方,案,若规划部—门认为有必要,则】需经河?道管理部门审批 !  申请人》应当如实提交—有关材料和反—映真实?情,况并对其申请材料】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!责 第十一条】 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:办理程序   】 1. 申请人【持要求查验》的相关材料经房屋所!在地社?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!处签署意见后—向城区分局提出【书面申请; 【  : 2. 城区分局】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!方案提出《规划设计要求—同时须?经房屋所《在,地社区委员会—或街:道办事处《签署:意见;  —  3. 建—设方案批前》。公,示居民?反响强烈的应召开】社区:听证:会,接受群?众监督;《   《 4. 申》请人提交满足第【十三:条所规定的设—计,深度:要求的建《筑申报图;  】 , ,。5. 由住建—部,。门对原房屋产权证进!行注销;  【  6. 按—审批:程序审批后》核发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!副本:。)   规划许可!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!人之:间重大利益关—系的城区分局在按】审批程序审》批前应当《。告知申请人》、利害关《。系,人享有要求听—证,的权利 》 第十二《。。条 居民《私有住房《建设应当符》合以下技《术规定?    1. 层!数一般?不得超过二层 】   2.》 层高平均》层高控制在3.0】米之内    】。3. 室《内外:高差室内外高—差一:般控制在0.—3米以内位于城市】低洼地或由于—道路改造成》为低:洼地的控制标准【。可以适当放》宽,。    4. 】立面形?式符合苏州》传,统建筑风格粉墙【黛瓦的建筑》色彩 ?    5》. 住宅建筑的【日照间距按》照江苏省城》市规划管理》技术:规定:。。执行日照间距系数】应,大于或等于1—.27(《日照标准不》低于大寒日1小时】)   下列建筑!不考虑日照间距 !   ① 按原地】、原面积、原—高度翻?建的居民《私,有住房;  【  ② 《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!建筑:山墙    6】. 退界《南北方向《。一般按1《。/2日?照间距退界 —    7. 围墙!居民在土地》使,用范围内建设围【墙,城区分局应当—按照构?筑物进行《审批:    8. 】山墙不是日照墙面的!山墙原则上不准开】设门窗一般离开【有门窗的原》。有山墙最《小距离为2》米 ? , , 9. 阳台沿街】不得建?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!。沿街的在土》地使用?范围内?可以建造阳台但不】得影响交通》。、市容和《。邻房的?正常使用  【  10. —屋面:及排水屋面采用【硬山:双坡屋面屋面坡【。度控制在跨度的1/!2.51/2并应组!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!不得向邻房的墙体、!屋面和院《内,排水由于城》市景观?需要或?。现有平顶《。屋面出现渗漏等情况!在,满足规定的前提【下居民可以对—原有平顶房》。屋,作平改坡处理 【 :第十三条 》居民私有住房规划报!建,图纸编制《应满足以下要求 】    1》. 拟建建筑相关各!图应按比例统一绘】制图面要求准确【、清晰、整洁—; ?   2. —平,面,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!相关尺?。寸及与相邻建—(构)筑《物距离尺寸并用【。双、单线《区分拟建建》筑和相邻建》(构)?筑,物,除原地原面积原高度!。翻建的其余均应【分别绘制现状平【。面图和规划平面图;!    3. 】二层建筑《。应绘制二层平面图】并标注建《筑相关尺寸;—    》4. 拟建建—筑主要立《面均应绘制》立面图并《标,注建筑相《关尺寸 第【。十四条 申请人领】取建: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(副本)开工建【设后当建筑物建至±!0,。.00?时须报请城区—。分局进行验线验【线合格?后方可继续施工 ! 第十五条 居民】。私有住房建设必须】严格:按照规划部门核【发的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(副本)及其】核准的附图》进行建设不》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!的必须经发证机关】同,意并办理变》更手续 第十】。六条 建《设工程施工期间危及!临近建筑《物,和,其他设施安全时【应当:立即:停工建?设方应当会同施工、!设计等单位采—取有效措《施妥善解决安—全问:题后方可《继续施工 第】十,七条 居民建—设私有住房时—出现违法建》设情况时由》城区分局负责认定】市局和相关部门【按照法?律法规?。的规定进行行政【处罚 第十八】条 城区《分局应当对居民私】有住房建设是否【按城市规划实—施,监督:和,检,查被检?查者:应自觉接受监督和】。检查检查人员检【查时应出示》城市规划执法证件被!检查者应如实提【供情况和必要的【资料:不,得隐瞒?和,阻,扰 第十—九条 建设》工程竣工后申请人】必须报?城区分局验》收验收合格》的,。核发建设工程规【。。划许可?证正本 第二】十条 城《区,。分局:的规划?。管理:工作人员应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】自觉接受群众监【督对违反本》规定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、!受贿索贿者由市局给!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—事,责任 第二十】一条 本《规定由苏州市规【划局负?责,解释: 第二十二【条 本规定自二○】一一年十二月一【日起施行苏州—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!规划:管理暂行规》定同时废止 【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