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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苏州市居民私】有住:房建设规划管理【规定 第一条 为!进一步?加强对居民》私有住房建》设的规划管理,根据!城市:规划法律法规—以,及,有,关规划技术规—定,,,结,合我:。局工作?实际:,制定本规定 【 第二条 苏州【市市区?范围内?居,民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、翻建私有住—房适用本规定 】。 第三条 城区【分,局具体负责沧—浪、平江和》金阊区范围内居【民私有住房建设的】规划管理工作 】 , ,除原地原面积原【高度翻建由城区分】局审批?。外其余由城区分局】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! , 第四条 》居民私?有住房建设规划【管理实行由市局核】发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正、副本!制度副本为开工建】设、接受监督、检】查的依据建设项【。目竣工验《收合格后《换发正本作为—申,办房屋产权》的依据 第五条!。 居:民私有住房建设必】。须符合城市》规划服从规》划管理 第六】条 凡?属下列?。情,况之:一的除危房》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!建外禁止进行居【民私有住房建设 】    《1.: 位于城市》近期规划建》设控制范围内的(一!。般指三五《年);   【 2.? 位于城市道路【规划路幅内的; 】    3. 【位于城?市绿化用《地、广场用》地、河湖保护用地、!市,政公用设施用地以】及公:路、铁路、车站【。、码头等控制范围】内的;  —。  4. 》位于城?区无地队、》城中村范《围内的;   】 5. 位》于市、?区规划部门指定的】规划:控制范围内》的 第七条 凡!属下列?情况之一的除—。。。危房原地原面积【原,高度翻建外严格【控制居民私有住【房建设   【。 1. 位于平江历!史街区、拙政园历史!街区、怡园》历史:街,区、山塘历史—街区、阊门历—史街区范围以内的;!    2. 】位于文物保》护单位和风景—名胜区所划》。定的禁止建》设范围内的》。;    3. !除上述及第六条【所列情况《外位于规划为其他非!居住用地《范围内的 第】八条 居《民,私有:住,房建设不得影响消】防、:。安全、交通、城市】基,础设施、公共绿地】、公:共设施并《应当妥?善处理通风采—光等相邻关系 !第九条 经批—准统一开《发出售的成套—商,品住:宅个人不得进—行翻扩建《 第十条 【居,民私有住房建设的申!请人为房《屋产权所有》人(共有产权的【申请:人必须为所有共有人!)居:民申请私有住房【建设应当交验—。以下材料 》    《1. 申请;  !  2. 户籍或身!份证件;   】 3. 《房屋产权证件; !。   4《. 土地使用权【属证:件;   — 5:. 拟建房屋与相邻!建,筑毗连?或涉及?到公用、共用、借】墙等关系的应取【得,各所:有权人一致同意若涉!及直管?公,房,则需同时《征得承租人同—意并签?订书面协议或—在,申报图纸上》签字确认《;    6.】 危:。房翻建的须》提供由市级房—屋安全鉴《定部门出具的危房】鉴定书属文物保【护建筑?、控保建筑》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翻!。建其方案必须经文】物保护?部,门审批沿河建—筑建设方案,—若规划部门认为有必!要,则需经河—道管理部《。门审批 《   申请人应当】如实提交有》。关材料和反映真实】情况并对其申请材】料实质?内容的真实性负【责 第》十一条 《建设工?程,规划许可证办理程】序    1【. 申请人持要求查!验的相关材料经房】屋所在地社区—委员会或街道—办事处签署意见后】。。向城区分局提出书】面申请; —。   ?2. ?城区分局现场查【勘并:。审查拟建方案提【出规划设计要—求同时须《经,房屋所在《地社区?委员会或《街道办事处》签署意见《;    3.】 建设方案》批前公示《居民反响强烈的应召!开社区听证会接【受,群众监督;》    4. 】。申请人提交》满足:第十三条所规定【。的设:计深度要求的建筑】申报图?;    5. !由住建部门》对,原房屋产《权证进行注销—;   》 ,6,. 按审批程序【审批后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(【副本)   规划!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!与他人?之间重?大利益关《系的:城,区分局在按审批程】序审:批前应当告知—。。申请人、利》害关系人《享有要求听》证的:权,利 第十二条 !居民:私有住房建设应【当符合?以下技术规定—    1. 】层数一般《不得超过二层 】  :。 2. 层高平均】层高控?制在3.《0米:之内:    3. 室!内外高?差室内外高差—一般控制在0.3】米以内位于城—市低:洼地或由于道路【改造成为低》洼地的控制标准可】以适当放《宽   》 4. 立面形【式符合苏州传统建筑!风格粉墙黛》瓦的建筑色彩—。。 :   5. 住宅建!筑,的日照间《。距按照?江苏省?城,市规划管理技术规】定执行日照》间,距,系数:应大于或等》于1.27(日照】标准不?低于大寒日1小时】), ,   下列建筑不】考虑日照间距—    ①— 按原地、原面积、!原,高度翻建的居民【私有住房;  】  ② 不作为主要!。。采光面的建》筑山墙?    6—。. 退界南北方【。向一般按《1,/2日照间距退【界    7.】。 围:墙居民在土地使【用范围内建设围【墙城区分局应—当按照构筑物—进行审?批   》 8. 山墙不是日!照墙面的山墙原【则上不准《。开设门?窗一般离开》有门:窗的原有《山墙最小距》。离为2米    !9. 阳台沿街【不得:建造突出《开敞:。式阳台?非沿:街的在土地》使,用范围内可》以建造阳《台但不?得影:。响交:。通、市容和》邻房的正常使用 !   10. 屋】面及排?水屋面采用》硬山双?坡屋: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!度的1?/2.51/—2并应组《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!不,得向邻房的墙体、】屋面和?院内排水由》于城市景《观,需要或现有平顶屋面!出现渗漏等情—况在满足规》。定的前提下居民【可以对原《有平顶?。房屋:。作平改坡处》理 ? 第:十三条 居民私有住!。房规划报《建图纸编制应—满足以下要》求    1【. 拟建建筑相【关各图应《按比例统《一绘制图面要求准确!、清晰、《整洁;    2!. 平?面图中应标注拟建】建筑:相关尺寸《及与:相邻:建(构)筑物距离尺!寸并用双、单线区】。。分拟建建筑和—相邻建(构》)筑物除《原地:原面积原《高度翻建的其余均应!分别绘制《。现状:平面图和《规划平面图;  !  3.《 二层建筑》应绘制二层平面图】并标注建筑相—关,尺寸;    】4. 拟建建筑主】要立面均应绘制【立面图并标注建【筑相关尺寸》 第十四—。条, 申请?人领取建设》。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(副本)开工【建设后当建筑—物建至±《0,.00时须报请城区!分局进行《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!继,续施:工 : 第十五条 居】民私有住房建设必须!严格按?照规划部门核—。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(副本)及其】核准的?附图进行《建设不得擅自变【。更确需变《更,的,必须经?发证机关同》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! 第十《六条 ?建设工程施工期间】危及临近建筑物和】其他设施安全时应】当立即停工建设方】。应当会同施》工、设计等单位采】取有效措《施妥善?解决安全问》题后方可《继续施工 【第十七条 居民建设!私有住房时》出现违法建》设情况时由城区分局!负责认定市局和【相,。。关部:门按照法律》法规:的规定进行行—政处罚 第十八!条 城区分局应当对!居民:私有住房建》设是否?按城市规划实施监】督和检查《被检查者《应自觉接《受监督和检查检查】人员检查《时应出?示城市规划执法证件!被,检查者?。应如:实提供情《况和必要的》资料不得隐瞒和【。阻扰 第十九条! ,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!人必须报城》区分:局验收验收》合格的?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正?本, ?第二十条 城—区,分局的规划管理工】。作人:员应忠?于,职守秉公办》事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!违反:本,。规定: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徇私舞弊、受—贿索贿者由市局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第二【十一条 本规定由苏!州市规划《局负责解释》 第二十二条 !本规定自二○一一】年十二?月一日起施行苏州市!居,民私:。有住房建设》规,划管理暂行规—定,同时废止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