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》市居: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!管理规定
第一条! 为:进一步加强对居民】私有住?房建设的规》划管理,《根据城市规》划法律法《规以及有关规划【技术规定,结—合我局工作实—际,:制定:本规定
第二条 !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居!民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、翻建私有住房!适用本?规定
第—三条: 城区分局具体【负责沧?浪,、平江和金阊—区范围内居》民私有?住房建设的规—划管理工作》。 ,。
?除原地?原面积原高度—翻建由城区》分局:审批外其《余,由城区?分局审?核后报?市局审批
第】四条 居民》。私有住房《建设规划管理实【行,由市局核发》建,。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正、副本制度副】。本为:开工建设、》接,受监:督、检查的依据【建设:项目竣工验收合【。格后换?发正本作为申—办房屋产权的—依据 ?
第五条 居民】私有住房建》设必须符《合城市规划服—从规划?管理
第六【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!一的:除危房原地原面积】原高度翻建外禁止】进行居民私有住房】。建,设
1.】 位:于,城市近期《。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!的(一般《指三五年《); ?
《2. 位于城市道路!规,划,路幅内的《;,
3—. 位?于城市绿《化用地、广场用地】、河湖保《。护用地、市政公用】设施用地以及—。公路、铁《路、车站、码—头等控?制范围内的;—
》4,. 位于《城区无地队、城【。。中村范围内的;
!。 5. —位于市、区》规划部?门指定的规划—控,制范围内的
】第七条 凡》属,下列情况之》一的除危房》原,地原面?积原高度翻建外严】格控制居民私—有住房建设》
《 1. 位于平江历!史街区、拙政—。。园历史街区、—。怡园历史街区、山塘!历史街?区、阊门历》史街区范围以内【的;
2.! ,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!风,景,。名胜区所划》定,。的禁止建设范围【。内,的;:
: : 3. 《除上述及第》六条所列情况外位于!规划为其《。他非居住用地范【围内的
第八】条 居民私》有住房建设不得影响!消防、安全、交通】、城市?基础设施、公共绿地!、公共设施并应当】妥善处?理通风采光》等相邻关系》
第九条 经批!。准统一?开发出售的成套商品!住宅个人《不,得进行?翻扩建 《
,
第十条 居民私】有住房建设的申【请人为房屋产—权所有人(共有产】权的申?请人必须为所有【共有人)《居民申请私有住房】建设应当交验以【下,材料
》。 1. 申请; !
2》. 户籍或身份证件!。;
》。 3.? 房屋产权证件【。;
—4. 土地使用【权属证件《;, ,。
5. 拟】建房:屋与相邻建筑毗【连或涉?及,到公用、共》用、借?墙等:。关系:的应取得各所有【权人一致同意—。若涉及直管公房则需!同,时,征得:承租人同意并签订书!面协议或在》。申报图纸上》签字确认《;
6. !危房翻建的须提供】。。由市级房屋安—。全,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!鉴,定书属文物保—护,建筑、控保建—筑保护范围》内的危房翻建—其方案必须经文物保!护部门审批沿河【建筑建?设方案,若》规划部门认为—有必要?,则需经河道管理部!门审批
申】请人应当如实提交】有关材料《和反映?真实情况并对其申】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!实性负责 》
第十《一条 建《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办理程序》
《 1:. 申请人持要求查!验的:相,关材料经房屋所在】地社:。。。。区委员会《或街道?办事处?签署意见后》向,城区分局《提出书面申》请;
2.! 城区?分,局现场查《勘,并审查拟建方案提出!规划设计要求—同时须经房屋所【在地社区委员会或】街,道办事处签署—意见; 《
3. 【。。建,设,方案批?。前公示居民》反响:强烈的应召开社【区听证?会接:受群众监督;
】 4. 申【请人提交满足第十】三条所规定的设计深!度要求的建筑申报图!;
《 5?. 由住《。建部门对原房屋产权!证进行注销;—
6.【 按审?批程序审批后核发建!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!本)
》 规划许《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!他,人之间重《大利益关系的—城区分?局在按审批程序审批!前应当?告知:申,请人:。、利害关系人享有要!求听证?的权:。利
第十二条 !居民私有住房—建设应?当,符合以下技术—规定
【1. ?层数一般不得超【过二:层
《 2. 层高平】均层高控《制在:3.0米之内 【
, ,。 3. 室内外高!差室内外高差一般】控制在0.3米【以内:位于城市低洼地或】由于:道路改造《成为低洼地的控制】标准可以适》当放宽
— :4,. 立?。面形式符合》苏州传?统建筑风格粉墙【黛瓦的建《筑色:彩
5【. 住宅建筑的【日照间距按照江苏】省城市规划管—理技术规定》执行日?照间:距,系数应大于》或等于1.》2,7(日照标》准不低于大寒日1小!。时)
下列建!。筑不考虑日》照间距 《
① 按原】。地、原面《积、原高度翻建的】居民私?。有,住,房;
》 ② 不作为主】要采光面《的建:。筑山墙
》 : 6. 退界南北】方向一般《按1/?。2日:照间:距退界
】7. 围墙居—。民在土地使用范围内!建设:围墙城区《分,局应:当,按照构筑《。。物进行审批
】 8. 山墙不】是日照?墙面的山墙原则上】不准开设门窗一般】离开有?门窗的原有山墙【最小距离《为2米 《
9. 阳】台沿街?不得建造突出开【敞式:阳台非沿《街的在土地》使用:。范围内可以建—造阳台但不得—。影响:交通:、市容和邻房的正常!使用
《 ?10. 屋面及排水!屋,面采用硬山双—。坡屋面屋面坡度控】制在跨度《的1/?2.51《/2:并,应组织好自身—的排水系统不得向】。邻房的墙体》、屋面和院内排水由!于城:市景观需要或现【有平顶屋面出现【。渗漏:等情况?在满足规定的前【提下居民可以对原】有平顶房屋作平改坡!处理
第十三】条, 居民私有》住房规划报建图纸】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!
1.【 拟建建筑相—关各图应按比例统一!绘制图面要求准确、!清晰、整洁》;
2. !平面:图,中应标注《拟建建筑相》关尺寸及《。与相邻?。建(:构)筑物距离尺寸】并用双?。。、单线区分拟—建建筑和相邻建【(构)筑物》除原地原《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其!余,均应分别绘制现状平!面图:和规:划平面图; —
, 3. —二层建筑应绘制二】层平面图并》标注建筑《相关尺寸《;
》 4. 拟建建【筑主要立面均应绘】制立面图《并标注建筑相—关尺寸
—。第十:四条: 申请人领取—建设:。工程规划许可—证(副本)》开,工建设后当》建,筑物建至《±,0.:00:时,。须报请城区分局进】行验线验线》合格后方可继续【。施工
》第十五?条 居民私有住房建!设必须严格》按照规划《部门核发的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—(副本)及其核【准,的附图进《行建设不得》擅自变更《。确需变更的必须【经发:证机:关同:意并办理变更手续】
第十六条 】建设工程施》工期间危及临近【建筑物和其》他设施安全》时应当立即》停工建设《方应当会《同,施,工、设?计等单位采取有【。效措施妥善解决安】全问题后方可继续】施工
第—十七条 《居民建设私有住房时!出现:。违法建设情况时由】城,。区分局负责认定市】。。局和相关部》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!定,进行行政《。处罚
第十八条! 城区分局应当【对居民私有住房建设!是否按城市规划【实,施监:。督和检查被检查【者应自?觉,接受监督和检查检查!人员检查时应出【示城市规《划执法?证件被检《查者应如《实提供情况和必【要的资料不》得隐瞒?和阻:扰 :
第十九条 建设!工程:。竣工后申请人必【须报城区《分局验收验收合格】的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》。许可证正《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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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—城,区分局的《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!。忠,于职守秉公办—事自觉?接受群众《监督:对违反本规定玩忽】职守、滥用职权徇私!舞弊、受贿索贿者】由市局给《予行政处分构—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第—二十一条 本规定】由苏州市《规划局负责解释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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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【本规定自二○一一年!十二月一日》起施行苏州市居民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!理暂行规定同时【废止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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