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》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!规划管理《规定
第一条【 为进一步加强对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!规划:管理,根据城市规】划法律法规以—及有:关规划技术规定【,结合我局工作实际!,制定本规定—
第二条》 苏:州市:市区范围内居民【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、翻建私有住房】适用本规《定 :
:第三条 城》区分局具体负责【沧浪、平江》和金:阊区范围内居—民私有住《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!作 :
除原地—原面积原高度翻【建由城区分局审【批外其?余由城区分》局审核后报》市局审批 》
,
第四条《 居民私有住房建】设,规划管?理,实行由市《局核发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正、副本制!度副本为《开工建设、接受监】督、检查《的依据?。建,设项目竣工验收【合格后?换发:正本:作为申办《房屋产权的依据【
:
第五条 》居民:私有住房建设必【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!规划管理《
第六条—。 凡:属下:列情况之一的除危房!原地原面积原高【度翻建外禁止—进行居民私有—住房:。建设 ?
1. 位于!。。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!制范围内的》(一般指三五年【);
2】。. 位于城市—道路:规划路幅《内的;
3!. 位于《城,市绿化?用,地、广场用地、河】湖保护用地、市政公!用设施用地以及公路!、铁路、车》站、码?头等控?制范围内的; 【
4. 【位于城区无地队【、城中村范围内【的;:
5. 位!于市、区规划—部门指定的规—划控制?范围内的
第】七条 凡属下列【情况之一的除危房原!地原:面,积原高?度翻建外严格控制】居民私有住房—建设
【1. 位《于平江历史街—区、:拙,政,。园历史街区、怡园】历,史街区、山塘—历史街区、阊—门历史街区范围【以内的;
【 2?. 位于《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!名胜区所划》定的禁?止建:设,范围内的;
】 3. 》除上述及第六条所列!情况外位《于规划为其他非居住!用地范围内的
!第八条 居民—私有:住房建设《不得影响消防、安】全,、交通、城市基【。础设:施,、,公共绿地、公—共,设施并应当妥—善处理通风采—光等相邻关系 【
第九条 经批准!。统一开?。发出售的成套商品住!宅个人不得进—行翻扩建 》
:。第十条 居民—私有住房建设的申】。请人为房屋产权【所有人(共有产权】的,申请人必须》为所:有共有?人):居民申请私》有住房建设应当交】验以下材《料 :
《1. 申请;
】 2. 户【籍或身份证》件,;
? : 3. 《房屋产权证件;【
4—. 土?地使用权属证件; !
《5. 拟建房—屋与相邻《。建筑:毗,连或涉及到公用、共!用、借?墙,等关系?的应取得各所有【权人一?致同意?若涉及直管公房则需!同时征得承》租人同?意并签订书面协【议或在?。申报图纸上签字确】认;
《 6. 危【房翻建的须提供由】市,级,。房屋安?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!房鉴定书属文物【保,护,建筑、?控保建?筑保护范围内的危房!翻建其方案必—须经文物保护部门审!批沿河建筑建设方】案,:若规划部门认为有必!要,则需《经河道管理部门审】。。批, ,
申《请,人,应当如实提交有关】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!并对其申请材料【实质内?容的真实性》负责
》第十一条《 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办理程序【
: 1. 申请】人,持要求查验的相【。关材料经房屋—。所,在地社?。区委员?会或街?道办事处签署—意见后向城》区分局提《出书面申《请;
— 2. 城区分局现!场查勘并《审查拟建方案提【出规划设计要—求同时须经房屋所在!地社区委员会或【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!; :
, 3. 建设】方案批前《公示居民反响强【烈的应召开社区【听证会接受群众监】督;
》 4. 申请人提!交,满足第十三》条所规定《的设计深度要求【的建筑申报图;【
5. 】由住建?。部门对原房屋产权证!进行注销;
【 ?6. 按审批程【序审批后核发建设】工,程规划?许可:证(副本)
!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!请人与他人》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!城区分局在按审批程!。序审批?。前应:当告知申《请人、利害关系人享!有要求听证的权【利
第》十二条? 居民私有》住,房建设应当符合以】下技术?规定
《 1. 层数一!。般不得超过二—层
2. !层,。高平均层高控—制在3.0米—之,内
? , 3?. 室内外高差室内!外高差一《般控:制在0.3米以内】位于城市低洼地或】由于:道路改造成为—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!。以适:当放宽?
《 4:. 立面形式符合】苏州传统建筑—风格粉墙黛》瓦的建筑色彩—
: : 5. 住宅建筑的!日照间距按》照江苏省城市规【划管理技《术,规定:执行日照间距系数应!大于或?等于1.27(日】照标准?不低于大《寒,日1小时)
【。。。 下?列建:筑不考虑日》照间距
【 ① 按原地、原面!积、:原高度?翻建的居《民私有住房; 【
② 不【作,为主要采光面—的建筑?山墙
《 ,。 6. 退界南北!方,向,一般按1/2日照】间距:。。退界
— 7. 围墙居民】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建!设围墙城区分局【应当按照构筑—物进行审批 —
, 8. —山墙不?是,日照墙面的山墙原】则上:不准:。开设门窗《一般离?开有门窗的原有【山,墙最:小距离为2米 【
《。9. ?。阳台沿街《不得:建造突?出,开敞式阳台》非沿街的在土地使】用,范围内可以建造阳】台但:不得:影响交通、市容和邻!房的正常使用
】 10. 屋面!及排水屋《面采用硬山双坡【屋面屋面坡度控【制在跨度的》。1/2.51/【2并应组织》好自身的《排,水系统不得向邻房】的墙体、屋面和院内!排水由于城》市景观需要或现有】平顶屋面《出现渗漏等情况【在满足规定的前提下!居民可?以对原有平顶—房屋作平改》坡处理
》
第十三条 居民】私有:住房规?划报:建图纸编制应满足以!。下要求 《
1. 拟建!。。。建,筑相关各图》应按比?例统:一绘制图《面要求准确》、,清晰、?整洁:;
2【. 平面图》中应:标注拟建《建筑相?关尺寸及与相—邻建(构)筑—物距离尺《寸并用双《、单线区分拟建建】筑和相邻建(构)筑!物除原地原面—积原高?度翻建?。的,其余均?应分别绘《制现状平面》。图和:规划平面图》;
《 , 3. 二层建筑】应绘制二层平面【图并标注建筑相关尺!寸;
》 , 4.? 拟建?建筑:主要:立面:均应绘制立面图【并标注?。建筑相关尺寸
!第十四条 申请人领!取建设?工程规?。划许可证(》副,。本)开工《建设后当建筑物建】至±:0.:0,。。0时须报请》城区分?局进行验线验线合格!后方:可,继,续施工
》
第十五条 —居民私有住房—建,设必须?严,格按照规《划部门核发的—建设工?。程规划许可》证(副本)及其【核,准的附?图进行建设》不得:擅自变更确需—变更:的必须经发证机关同!意并办?。理变更?手续
第十六条! 建设工程施—工期:。间危:及临近?建筑物和其他—设施安全时应当立】即停:工建设方《应,当会同施工、设计等!单位采?取有效?措施妥善解决—安全:问题后方可继续【施工
《
第十七条 —居民建设《。私有住房时出现【违法建设情况时【由城区分《局负责认定市局和相!关部门按照法律【法规的规定》进行行?政处罚
第【十八条 城区分【局应:当对居民私有住【。房,建设是否按城—。市规划实施监督和】检查: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!监,督和检查检查人员检!查时应出《示城市规划执法证】。件被检查者》应如: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!资料:不得隐瞒和》阻扰 ?
第十九》条 建设工》程竣工后申请—人必须报城区—分局验?收,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。正本
》第二十条 城区分】局的规?划,管理工作人》员,应忠于?职守秉公办事自觉】接,受群众监督对—违反本规定玩—忽职守?、滥用职《权徇私舞《弊、受贿《索贿者由《市局给予行》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第二十一条! 本规定由苏州【市规划局负责解【释 :
第二十二条【 本规?定,自二○一一年十【二,月一日起《施行苏州市居民私】有住房建设》规,划,管理:暂行规定《同时废?止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