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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苏州市居民—私有住房建设规划】管理:规定 《第,一条 为进》。一步加强对》居,。民,私有住房建设的规】划管理,根据—城市规划《法,律法规以及有—关规划技术规定【。,结合我局工—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! , ,第二:条 苏州市市区【范围内居《。民新:建、扩建、改建、翻!建私有住房适—。用本规定 【第三条 《城区分局具体负责】沧浪、平《江和金阊区范围【内居民私有住房建设!的规划管理工作【   《除原地原面积原【高度翻建由城区分局!审批外其余由城区】分局: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! 第四《。条 居民私有住【房建:设规:划,管理实行由市局核】发建设工程》规,划许可证正、副本】。制,度副本为开》工建设、接》受监督、检》。查,的依据?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】合,格后:换发正本作为申【办房屋产权的依据 ! , 第五条 居民【私,有住房建设必须符合!城市:规划服?从规划管理 【。 第六条 凡属下】列,情况之一的除危房】原地原面积原—高度翻建外禁止【进行居民私有住房】建设    1.! 位于城市近期规】划建设控制范围内】的(一般《指三五年)》;   》 2. 位于城市】道路规?划,路幅内的《; :    《3. 位于》城市绿化用地—、广场用地、河湖】保护用地《、市政公用设施用】地,以及:公路、铁路、车【。站、码头《等控制范围内的; !    4. 位】于城区?无地队、城中村【。范围内的;   ! 5:. 位?于市、区规划—部门指定的规划控】制范围?内的 ? 第?七条: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!的除危房原地原【面积原高度翻建【外,严,格控制居民私有住】房建设 》   1. 位【于平江历史街区【、拙政园历史街区】、怡园历史街区【、,山塘:历史街区《、阊门?历史街区范围—以内的;《    2. 位!于文物保护单位【和风景名胜》区所划定的禁止建】。。设范围内的; 【    3》. 除上述及第六】条,所列情况外位于规】划为其他非居住【用地范围《。内的: : 第八条 》居民私有《。住房建设《不,得影响消防》、安:全、交通、城市基础!设,施,、公共绿地》、公共设施并应当妥!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!邻关系 第【九条 经批准统一】开发出售的成套商品!住宅个人不得进行翻!扩建 《 第十?条 居民私有—住房建设的申请人】为房屋?产权所有人(共有产!权的申请人必—须为所有共有人)居!民申请私有住—房建:设应当交验以—下材料   【。 1:. 申请; 【   2.》 户籍或身份证件】;    —3. 房屋产权证件!; :  :  :4. ?土地使用《权属证件;》    5.【 拟建房屋与相邻】建筑毗连或》涉及到公用、共【用、借墙等》关,系的:应取得各所有权人】一致同意若涉及【。直管公房则需—同时征得承租—人同意并《签订:书面协议《或在申报《图纸上签《字确认; 》   ? 6. 危》房,翻,建的须提供由市级】房屋安全鉴定部【门出具的《危,房,鉴定书属文物保护】建筑、控保建—筑保护范围内的【危,房翻建其方案必须经!文,物保:护部门审批沿—河,。建,。筑,建设方案《,若规划部门认为有!必要:,则:。需经河道管理部门】审批 ?   ?申请人应当》如实提交有关材料】和反映真实情况并】对其申请材料实【。质内容的真实性负】责 《第十一条 》。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办?理程序 《。    《1,。. 申请人持要求】查验的相关材—料经房屋《所,在地社区委员—会或街?道办事?处签:署意见后《向,城,区分:局提出书面申请;】    》2. 城区分—局现场查勘》并审查拟建方案【提出规划设计要【求同时?须经房屋所在地社】区委员会或街道办】事处签?署意见;    !3.: 建设方案批前公】。示,居民反?响强烈的应召开社】区听证会接受—群,众监督;    !4. 申请人提交】满足:第十三?条所规?定的设计《深,度要求的建筑—申,报图; 《    5》. 由?住建部门对原房屋产!权证进行注销—;,    6.【 按审批《。程序审批后核发【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:。(副:本,)   》规划许可直接涉【及申:请人与?他人之间重大—利益:。关系的城《区分局在按审批程】。序,审批前应《当告知申请》人、:利害关?系,人享有要求》。听证:的权利 《 :。第十二条 居民私有!住房建设应》当符合以下技—术规定?    1—. :。层数一般不得超过】二层    2.! 层高平均层高控制!在3.0米》。之内    3】. 室内外高—差,室内外高差一般控】。制在0.3米以内】位于城市《低,洼地或由《于道路改造成为低洼!地的控制标》准可以适当放宽【 , ,   4. 立【面形式符合苏—州传:统,建筑风格粉墙黛瓦】的建筑色彩  】  5. 住宅建】筑的日照《间距按照江苏省【城市规划管理—技术规定执行日【照间:距系数应大》于或等于1.2【7(日?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!。1小:时)   下列】建筑不考《虑日照?间距   — ① 按原地、原面!积、原高度翻—建的居民私有住房;!  ?  ② 不作为主要!采,光面的建筑》。。山墙    6】., 退界南北》方向一般按》1/2日《照间距退界 —    7. 【。围墙居民在土—地,使用范?围内建设围墙城区】分局应当按》照,构筑物进行审批 】   ? 8. 山墙—不是日照墙面的山】墙原则上不》准开设门窗一般离】开有:门窗的原有山墙最】小距离为2米—    9. 】。阳台沿街不得建【造突出开敞》式阳:台非沿街的》在土地使用范围内】可以建造阳台但【不得影响交通、市】容和邻房的正常【使用  》  10. 屋面】。。及排:水屋面采用硬山双坡!屋面:屋面坡?度,控,制在:跨度的1/2.51!/2并应组织好自】身的排?水系统不得》向,。邻房的?墙体:。、屋:面和院内排水由【。于城市景观》需要或现有平—顶屋面出《现渗漏等情况在【满,足规定的前》提下居民可》以对原有平顶房屋】作平改坡《处理 》第,。十三条? 居民私有住房【规划:报建图?纸编制应满足以下】要求:   《。 1. 拟建—建筑相?关各图应按比例统】一绘:制图面?要求准确、清晰、整!。洁; 《   2.》 平面图《中应标注拟建建筑】相关尺寸《及与相邻建(构【)筑物距离尺寸并】用双、单线》区分拟?建建筑和相邻建(】构):筑,物除原地原面积原】高度翻建的其—余均应?分别绘制现状平面】图和规划《平面图; —   ?3.: 二层建《筑应绘制二层平【面图并标注建筑相关!尺寸;?    4.【 拟建建筑主要立】面均应绘制立面【图并标?注,建筑相关尺寸 】 ,第十四?条, 申请人《。领取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(副本)开工—建设后当建筑物【建至:±0.0《0,时须报请城区分局】进行验线验》线合格后方可—继,续施工 》 第十五《条 居?民私有住《房建设必《须严格按照规—。划部门核发的建【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(副本)—及其核准的附—图,进,行建设不得擅—。自变更确《需变更?的必须经发》证机关同意并—办理变更手续 】 第十六条 建设工!程施工期《间危及临近》。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!全时应当立即停工】建设方应当会同施工!。、设计等单位采【取有:效措施妥善解决安全!问题后?方可继续施工— 第十七—条 :居民:。建设私有住房时【出现违?法建设情况》时由城?区分局负《责认定市局和相关】部门按?照法律法规的—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】 第十》。八条:。 城区分局应当对】居民:私有住房建设是否】按城市规划实施监】督,和,检查被检查者应自】觉接:受监督和检》查检查人员》检查时应出示—城市规划执法证件被!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!况和必?要的资料不得隐【瞒和:阻扰 《 第十九条》 建设?工程竣工后申请【人必须报《城区分局验收—验,收,合格的核《发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》正,本 《第,二十条? 城区分局的规划】管理工作人员应忠】于职守秉公办事【自觉接受《群众监督对违—反本规定玩》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徇私舞弊《、,受贿索?贿者由市局给予【行,政处分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?第二十一条》 本规定《由苏州市规划—局负责解《释 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!自二○一一年—十二月一《日起施行苏》州,市,居民私有住房建【设规划?管理暂行规定—同时废止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