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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苏州?市,居民私有住房建【设规:划管理?。规,定 第一条—。 ,为进一?步加强对居》民私:有住房建《设的规划《。管,。理,根?据城市规划法律【。法规以及有关规划】技术规定,》。结合我局工作实【际,制定《本规定 第二条】 苏州市《市区范围内居民【新建:、扩建、改建、翻】建私有住房》适,。用本:规定: 第三》条 城区分局具体】负责沧浪、平—江,和金阊?区范围?内居民私《。有住房建设》。。的规划管理工作 !  除原地原面积】原高度?翻建由城区》分局审批外其余由城!区分局审核后报【市,局,审批 《 第四条 居—民私有住房建—设规划管理》实行由市局核发建设!工,程规划许可证—正、副本制度副本为!开工建设、接受【监督:、检查的依据建【设项目竣《工验:收合:格,后换发正本》作为申?办房屋产《权的:依据 《 第五条 居民【私有住?房建设必《须符合城《市规划服从规—划管理? 第六条 凡】属下列情况之—一的除危《房原地原面积原【高度翻建外禁止进行!居民私有住房建设】。    1. 位!于城市近期规划【建设控制范围—内的(一般指三五】年);?    2.【 位于城市道路规划!路幅内的; —    《3. 位于城市【绿化用地、广场用】地、河湖保护用地】、市政公用设—施用地以及公路、】铁路、车站、码【头等控制范围内【的;    【4.: 位于城区》无地队、城》中村范围内的—;  《。 , 5:. 位于市、区规】划部门指定》的规:划控制范围内的 ! 第七条《。 凡属?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危!房原地原《面积:原高度翻《建外严格《控制居民私有—。住房建设 —  : 1. 位于平【江历:史街区、拙政—园历史街区、—怡园历史街区—。、山塘历史》街,区、阊门历史街区范!围以内的; —    《2. ?位于:文物保?护单位和《风景名胜区所—划定的禁止》建设范围内的—;  《  :3. 除上述及【第六条所列情况【外位于规划为其他非!居住用地范围—内的 《 第八条 居民私有!住,房建设不得》影响:消防:、,安,全、交通、城市基】础设:施、公共绿地、公】共,设施并?应当妥善《处理通风采》光等相邻关系 】。 ,第九条 经批准统一!开发出售的成套商】品住宅个人》不得进行翻扩建 ! 第十条 居—。民私有住房建设的】申请人为房屋产权】所有人(共有产权】。的申请人必》须为所有《共有人)居》。民申请?。私有:住房建设应当交【验以下材料  】  1. 申请; !    2. 户】籍或身份证件—;   》 3.? 房屋产权》。证件; 》   ?4.:。。 土地使用权—属证:件;   — 5. 拟建房【屋,。与相邻建《筑毗:。连或涉及到公用【、共用、《借墙等?。关系的应取得—各所有?权人一致同意—若涉及直管公房【则需同时征得承【租人同?意并:签订书面协议或在】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!。; :   ? 6:. :危房翻建《的须提供由》市级房屋安》全鉴定部《门出具的危》房鉴定书属文物保】。护建筑、控保建筑】保护:范围内的危房翻建其!方案必?须,。经文物保护部门【审批沿河《建筑建设方案,若】规划:部门认为《有必要?,则需经河》道管理部门审批【 ,   ?申请人应当如实【提交有关材》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!对其申请材料实质】内,容的真实性负责【 : 第十一《条 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办】理程序   【 1. 申请人持要!求查验的相关材【料经房屋所》在地: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!事处签署意》见后向城区分局提出!书面申请; 【 ,  2. 城区【分局现?场查勘并审查—拟建方?案提出规《划设计要《求,同时须经房屋所【在地社区委员会【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!见;    【3. 建设》方案批?前公:示居民反响强烈【的应召开社区听证】会接受群众》。监督;    4!.,。 申请人提》交满足第十三条所规!定的设?计深:度要求的建筑申【报图;   【 5:。. 由住建》部门对原房屋产【权证进行注》销;    6.! 按审批程序审批后!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可证(副本)  ! 规划许可直—接涉及?申请人与他人—之间重大利益—关系的城《区分局在按审—批程序审《批,前应:当告知申请人—、利害关系》人享有要求听证【的权利? ?第十二条 》。居民私有住》。房建:设应当符《合以下?技,术规定  —  1. 层数【一般不得超过二层】    2.【 层:高平:均层:高控制在3》.0米?之内  》  3.《 室内外高差室内外!高差一般控制在0】.3米以内位—于城:市低洼地《或由于道路》改造成为低洼地的控!制标准可以》适,当放宽    4!., ,立面形式符》合苏州传统建—筑,风格:粉墙黛瓦《的建筑色《彩    5.】 住宅?建筑的日照间距按照!江苏省城市规—划管理技术》规定执行日照—间距系数应大于或】等于1.27(日】照标准不低于大【寒日1?小时:)   下列建】筑不考虑日照—间距:    ① 按原!地、原?面积、原《高度翻建《的居民私有住房;】    ② 【。不作为主要》采光面?的建筑山墙  】 , ,6. 退《界南北方向》一般按?1,/,2日照间距退界 !   7. 围【墙,居民在土《地使:用范围内《建设:围墙城?区分局应当按照构筑!物进行?审批   — 8. 山墙不是】日照墙面的》山墙原?则上不?准开:设门窗一般离开有门!窗的:原,有,山墙最小距离—为2米 《    9. 【阳台沿?街不得?。。建造突出开》敞式阳台《非,沿街的?在土地使《用范围内可以—建造:阳台:。但不得影响》交通、市容和邻【房的正常使用 【    10. 】屋,面,及排水屋面采用硬】山双坡?屋面屋面《坡度控制在跨—度的1/2.5【1/2并应》组织好自身的排【水系统不得向邻房】的墙体、屋》面和:院,内排水由于城市景观!需要或现《有平顶屋面》。出现渗漏等情况【。在,满足规?定的前提下居民【可以对原有平顶房屋!作平改坡处理 】。 第:十,三条 ?。居民:私有住房规划报【建,图纸编制应》满足:以下要求    !1. 拟建》建筑相关各》图应按?比例统一绘制图面要!求准确、清晰、【整洁;?    》2. 平面图中【应标注拟建》建筑相关尺》。寸及与?相邻建(构)—筑物距离尺寸并【用双、单线区分【。拟建建筑和相邻【建(构)筑物—除原地原面》积原高度翻》建的其余《均应:。分别绘?制现:状平面图《和规划平《面图; 《    3》., 二层建《筑应绘制二层平【面图并标注建筑相】关尺寸;    !4. 拟建建筑主要!。立面均应绘制立【面图并标注建筑相】关尺寸? 第十四条【 申请人领取建设】。工程规?划许:。可证(副本)开工】建设后当建》筑物建至±0—.00?时须:报请城区分局进行验!线验线合《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! 第十五条 【居民私有住》房建设?必须严格《。按照规划部门核【发的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。(,副本)及《其,核准的?附图进行《建设不得擅自变【更确需变更的必【须经发证机关同【意并:办理变更手续 !第十六?条 建设工程施【工期间危及临—近建筑?物和其他设施安全】时应当立即停工建】设方:应当会?同施工、设计等单位!采取有效措施妥善】解,决安全?问题:后方可继续施工 ! 第十七条 居【民,建设私有《住房时出现违—法建设情况》时由城区分局—负,。责认定市局和相关】部门按照法律法【规的规定进行行政】处罚 第十八条!。 城区分局应—当对居民《私有住房建设是【否按城市规划实施】监督和检查》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!监督和检查检查人员!检,查,。时,应出示城《市规划执法证—件被检查者应如【实提供情《况和:必,要的资料不得隐瞒】和阻扰 第十】九条: ,建设工程竣工—后申请?人必须?报,城区:分局验收验收—合格的核发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可证正本 !第二十条 城区分局!的规划管理》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!秉公办事自觉接受】群众监督对违—反本规定玩忽职守】、,滥用职权徇私舞弊、!受贿索贿者由—市局给予《行政:处分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》。责任: , 第二十一条 本!规定由苏州市规划局!负责解释 — 第二十二条 【本规定自二○一【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!。行苏州市居民私【有住房建设规划管】。理,暂行规定《同时废止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