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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居民私!有住:房建:设规划管理规—定
第《一,条 为进一步加强】对居民私《有住房建设的—规划管理,根—据城市规划法律【法规以及《有关规划技》。术规定,结》合我局工作实际【,制定本规定—
第二条 —苏州市?市区范?围内:居民:新建、扩建、—改建、翻《建,私有住房适用本规】定
第三条【 城区分《局具体负《责沧:浪、平江《和,金阊:区范围内居民私【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!理工作
》 除原《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!由城区?分局审批外其—余由城区分局—审核后?报,市,。。局审批
》
第四条《 居民私有住房【建设规?划管理实行由—市局核发《建,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正、副本制度副【本为开工建》设、接受监督、【检查的依据》建设项目竣工—验收合格《后换发?正本作为申办房屋产!权的依据《 ,
第五条 —居,民私有住房建设必】须,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!划管理?
第六条 【凡属下?列情况之一的—除危房原地原—面积原高度翻建外禁!。止进行居民》私有住房《。建设 ?
? 1. 位于—城,市近期规划》。建设控制范围内的(!一,般指三五年);
! :。 2. 位于—城市道?路规划路幅内—的;:
? 3.《 位于城市绿—化用地、广场用地、!河湖保?护用地、市政公用设!施用地以及公—路、铁?路、车站、码头等】控制范围内的;
! 4. 位于城!。区无地队、》城中村范围》内的;
】5. 位于市—。、区规?划部门指《定的:。规划控制范围—内的
第七条】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!的,除危房原地原面【积原高度翻建外严格!控制居民私有住房】建设
1】. 位于平江历史街!区、拙政园历—史街区?、怡园历史街—区、山?塘历:史街区、《阊门历?史街区范围》。以,内的;
—。 2. 位于文】物,保护单位和风—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!止建设?范围内的; —。
3》. 除上述及第六条!所列:情况外位于规划为其!他非居住《用,地范围内的 —
第八条 —居民私有住房建【设不得影响消防、】安全、交通、—城市基础设施、公共!绿地、公共设施并】应当妥善《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!关系:
第九》条 经?批,准统:一开发?出售:的成套商《品住宅?个人不?得进行翻扩建—。
第十条 【居民私有住房—建设的?申,请人为?房屋产?权所有人(共有产】权的:申请人必须为所有共!有人)?居民申请《私有:住房:建设应当交验—以下材料
】 1. 申请—;
2【. 户?籍,或身份证件;
】 3.》 房屋产权证件; !
4. 土地!使,用权属证件》; :
《5. 拟建房—屋与相?邻建筑毗《连或涉及到公用、共!用、借墙等》关系的应取得各【所,有权人一致同意若】涉及直管公房则需同!时征得?承租人同意并—签订书?面协议或在》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!;,
6. 危!房翻建的须提供由】。市,级房屋安全鉴定部门!出具的危房》鉴定书属文》物保护建筑》、控保建筑保护【范围内的危房翻建其!方,案必须经文物保护】部门审批沿》河建筑建设方案,】若规划部门认为【有必:要,则需经河—。道管理部门审批
! ,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!交有关材《料和反映《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!材料实质《内,容的真实性负责【
第十一条 】建设:工,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!序
—1. 申请人持要】求查验?。。的,相关材料《经房屋?所在地社区委员会】或,街道办事处签署【意见后向城区分【。局提出书《面申请;
!2. 城区分—。局现:场,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!提出规?划设计要求同—时须经房屋所在地】社区:委员会或《街道办事《。处签署意见;—
3. 】建设方案批前公示】居民反响强烈—的应:召开社区听证—。会接受群众》监督;
4!., 申请人提交满足】第十三条所规—定,的设:计深度要求的—建,筑申报图;
! ,5. 由住建部【门对原房《屋产权证进》行注销;《
《 6. 按审—批程序审批》后,核,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(副本) !
规划许可直接!涉,及申请人与》他人之间重》。大利益关系的城【区分局在按》审批程序审批前应当!告知申请人》、利害关《。。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!权利
第十二条! 居民私《有住:房建设应当符—。合以下技术规定【
1—. 层数一》般不得超过二层 】
, 2. 层【。高平均层高》控,制在3?.,。0,米之内
》 ?3. 室内》。。外高差?室,。内外高差《一,般,控制在0《.3米以内位—于城市低洼地—或由于道《路改造成为低—洼地的控制》。标准可以《适当放宽
!。4. ?。立面形式《。符合苏州传统建筑风!格粉墙黛瓦的建【筑色彩
》 5《. 住宅建》筑的:日照间距按照江【苏省城市《规划管?理技术规定》执行日照间距—系数应?大于或等于1.27!(日照标《准不低于大寒日1小!时)
《 下列建筑不考虑!日照间?距
《 ①? 按原地《、原面积《、,原高度翻建的—居民私有住房;
! ② 不—作为主?要采光面的建筑【。山,墙 :
?。 6. 退界南北方!。向一般按1》/2日照间》距退界
— 7. 围墙居】民在土地使用范围内!建设围?墙城区分局应当按照!构筑物?进,行审批
【 8:. 山墙不》是日照墙面》的山墙原则》上不准开设》。门窗一般离开有门窗!的原有山墙》。最小距离为2—米
》 9. 阳台—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!敞式阳台《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!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!。但不得影《响,交通、?市容和?邻房:。的正常使《用
? 10. 屋面!及排水?屋面采用《硬山双坡屋》。面屋面坡《。度控制在跨度的1/!2.51/2并应】组织好自身的排【水,系统不得向邻房【的,墙体、屋面》。和院:内排水由于城市【。景观:需要或现《有平顶屋面出现渗】漏等情况在满—足规:定的前提下居民可以!对原有平顶房屋作平!改坡处?理
第》十,三条 居民私有【住房规划《报建图纸编制应满足!以下要求《 ,
, 1.》 拟建建筑相关【各图应按《比例统一绘制图面要!。求准:确、清晰《、整洁;
—。 2. 平【面图中应标注拟建】建,筑相关尺寸及与相】邻建(构)筑物距离!。。尺寸并用双》、单:线区分拟建建筑和】相邻建(构)筑物除!原地原面《积原:。高度翻建的》其余均应分》别绘制现状平—面图和规划平面图】;
3. !二,层建筑应《绘制二层平面图【并标注建筑相—关尺寸;
— 4. 拟建建!筑主要立面均应绘制!立面图?并标注建筑相关【尺寸
第十四】条 申请人领取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!。本):开工建设后当—建筑物建至》±,0.00时须报请】城区分局《进行验线验线—。合格后方可继续【施工
第十五条! 居民私有住—房建设必须严—格,按照规划部门—核发的?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(副本)及其!核准的附《图进行?建设不?得擅自变更》确需变更《的必须经发证—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!手,续
第》十六条 建设工程】施工期间危及临近建!筑物和其他设施【安全时?应当立即停工建【设方应?当会同施工、设计】等单位采取有效措】施妥:善解决安全问—题后方可继》续施工 《
第十七条 【居民:建设:私有住房时出现违】法建设情《况时由城《。区分局负责认定市局!和相关部《门按照?法律法规的规—定进行行政处罚【
第十八条【 城区?分局应当对》居民私有住房—建设是否按》城市规划实施监【。督和检查被》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!督和:检查检查人》员检查时应出—示城市?规划执?法证:件被检?查者应如实提供情】况和必?要的资料《不得隐瞒和阻扰【。
第十》九条 建设工—程,竣,工后申请人必须【。报,城区分局验收验收】合格:。的核发建设》工程规?。划许可证正》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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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城【区分:局的规?划管理工作》人员应忠于职—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!群众监督对》违反本规《定玩忽职守、—滥用职权徇》私舞弊、《。受贿:索贿者由市局给【。予,行政处分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第二十—一条: 本规定由苏州【市规划?局负责解释》
第二十二条】 本规定自二—○一一年十二月一】日起施行苏州市【居民私有住房—建,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!同时废?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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