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居【。民私有住《房建设规划管理【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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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,条 为进一步加【强对居民私有住【房,建设:的规:划,管理,?根据城市《规划法律《法规以及《有,关规:划技术规定,结合我!局工作实《际,制定本规—定
第《二条 苏州市市区】范围内居《民,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、翻建私有住【房适:用本规定
第三!条 城区分局具体负!。责沧浪、平》江和金阊《区范围内居民—私有住房《建设:的规划管理工作
!。。 除?原地原面《积,原高度翻建由城区】分局审批外其余由城!区分局?审核后报《市局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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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条 居民—私有住房建设规【。划管理?实行由市局核发建设!工程:规,划许可证正》、副本制度副—本为开?工建:设、接受监》督、检?查的依据建》设项目竣工验收合】格,后,换发正本作为申【办房屋产权的—依据
第—五条 居民私有住房!建,设必须符《。合城:市规划服从规—划管理
第六条! 凡属下《列情况之一》的除危房原地原面积!。原高度翻建外—。禁止进行居民—私有住房建》设,
1. 位!于城市近期规划【建设控制范》围,内的(一般》指三五年);
! 2. 位—于城市道路规—划路幅内的; 【
《。3. 位于城市绿化!用地、?广场用地、河湖【保护用地、市政公】用设施用地》以及公路、铁路【、车站、码头等控制!范,围内的;《
: 4. 位于城!区,无地队?、城中?村范围内的;—
5. 位!于市、区规划—部门:指定的规划》控制范围《内的
第七【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!一的除危房原—地原:面积原高《度翻:建外严格控》。。制居民私有》住房建设
】 1:. 位于平江历【史街区、拙》。。政园历史街区、怡】。园历史街区》、山塘历史街区、阊!门,历史街区《范,围以内的;
! 2. 位于文物保!护单位和风》景名:胜区所划定的禁止】建设范围内的; 】
3. 除上!述及第六条所列情况!外位于规《划为:。其他非?。居住用地范围—内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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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《 居民?私有:住房建设不得影响消!防,、安全、交通、城市!基础设施《、公共绿地、—公共设施《并应当妥善处理【通风采?光等相邻关》系,
第九》条 经批准统—一开发出售》的成套?商品住?宅个人不得进行翻】扩建
第十【条 :居民私有住房建设】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!所有人(共有—产,权,的申请人必须—为所有共《。有人)居民申请【私有:。住房建设《应当交?验以下材料 —
, 1. 申【请,; :
, 2.》 户:籍,或身份证《件;
》 3?. 房屋产权证【件; ?
4. 【土地使用权属—证件;
—。 , 5. 拟建房屋】与相:邻建筑毗连》或涉及?到公用、共》用、借墙等关系【的应取得各所有权人!一致:同意若涉及直管公房!则需同时征得—承租人同意并签【订书面协《议或:在,申报图纸上签字【确认;
6!. 危房翻》建的须提供由市级】房,。屋安全鉴定部—门出:具的危房鉴定书属文!物保护建筑、—控保建筑《。保护范围内的危房】翻建其?方案:必须经文物保护【部门审?。批沿:河建筑建设方案,】若规划部门》认,为,有必要,则需经【河,道管理部《门审批?
申请人应当!如实提交有》关材料和反映—真实情况《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!内容:的,。真实性负《责 :
第十一条 建】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办理程序
! 1.》 申请人持要—求查:验的相关材料经房】屋所在地社区委员】会或街道办》事处签署意见后向】城区分局提》出书面申请;
! :2.: 城区分局现—场查:勘并审查《拟建方案提出—规划设计要》求同时须经房屋【所在地社区委员【会或街道办事—处签署意见;—
3—. 建设方案批【前公示居民反响【强烈的?应召:开社区听证》会接受群众监督【;
4【. 申?请人提交满足第十】三条所规定》的设计深度》要求的建筑》申报:图; ?
5. 由住!建部门对原房屋产】权证:进行注销;
! 6. 按审—批程序审批后—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(副本) !
: 规划?许可直接涉及申【请人与他人之间【重大利益关系的城】区分局在按》审批程序《审批前应当告—知申请人《、,利害关系人享有要】求听证?的权利
第十】二条 居民私有住房!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技!术规定
— 1?. 层数一般不【得,超过:二,层
2【. 层高平均层【高,控制在3.0米之内! ,
3.— 室内外高差室【内外高差一》般控制在0.3米】。。以内位于城市低洼地!或由于道路改造【成为低洼《。地的控制《标准可以适当放【宽
4.】 ,立面形式符合苏州】传,。统建筑风《格粉墙黛瓦的—建筑色彩
!5. 住宅》建筑的日照间距按照!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!技术规定执》行日照间距》系数应大于或等于】1.27《(日照标《准不低于大寒日1】小时)
》 下列建筑—不考虑日照间—距
①【 按原地、原面【积、原高度翻建的】居民私有住房;【 ,
② —。不作为主要采光【面的建?。筑山墙
》 6. 退界】南北:方向一般按》1/2日照间距退】界
7. !围墙居?民在土地使用范围内!建设围墙城区分【局应:当按照构《。筑物进行审》批
8【. 山墙不是日【照墙面的山墙原则上!不准:开,设门窗一般离—开有门窗《的原有山墙最小距离!为2米
】9. ?阳台沿街不得建【。造,突出开?敞,。式阳台?非沿街的《在土地使用范围内】可以建造阳台—但不得影《响交通、《。市容和?邻房的正常使用
! 10. 屋面!及排水屋面》。采用硬山双坡屋面】屋面坡度控制在跨】度的1?/,2.51/2并【应,组,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!不,得向邻?房的墙体、屋面和】院,内排水由于城市景】。观需要或现有—平顶屋面出》现渗漏等《情况在满足》规定的前提下居【民可以对原有—平顶:房屋作平改坡处理 !
第?十三条 居民私有】住房规划报建—图纸编制《应,满足:以下要求
— 1. —拟建建?筑相:。关各图?。。应按比例统一绘制图!面要求准确、—清晰、?整洁;
2!. :平,面图中应标注拟建】建筑相关尺寸及与相!邻建(构)》筑物距离尺寸并【用双、单线区分【拟建建筑《和相邻建(构)【筑物除原地》原面积原高度翻建】的其余均《应分:别绘制现状平面图和!规划平面图;
】 3. 二层建!筑应绘制二》层平面图并》标注建筑相》关尺:。寸;
4】. 拟?建建筑主要》。立面均应绘制—。立面图并标》注建筑相关尺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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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—申请人领取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,(副本)开工建【设后当?。。建筑物?建至:±0.00时须报】请城区分局进行【验线验线合格后【方可继续施》。工
第十五【条 居民私有住房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!划,部门核发的》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(《。。副本)及其核准的附!图进行建《设不得擅自变更确】需变:更的必须经发证机关!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!
第十六—条, 建设工《。。。程施:工期间危《及临近建筑》物和其他设施安【全时应当立即停工】建,设方:应当会同施工—、设计等单》位采取?有效:措施:妥善解决安全问【题,后方可继续施工【
第十七条 居!。民建设私有住房时】出,现,违法建设情况时【由,城区分局负责认定】市局和相关部门按照!法律:法规的规定进行【行政处?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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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八条 城》区分:局应当对《。居民私有住房建【设是否按城市—规划实施《监督和检查被—检查者应自觉接【受监:督和检?查,检查人员《检查时应《出示城市规》划,执法证件被》检查者应《如实提供情况和【必要:的资料不得隐瞒【和,阻扰
第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!工后申请人必须报城!区分:。局验收验收合—格的核发建》设工程规《划,许可证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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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城区】分局的规《。。划管理工作人员应】忠,。于职守秉公》办事:自觉:接受:群众监督对》违反本规定玩忽职】守、滥用职权徇私舞!弊、:受贿索贿者由市【局给:予行政处分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:任
第二—十,一条 本《规定由?苏州市规划局—负责解释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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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二条 本规》定自二○一一年十】。二月:一,日起施行苏》州市: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!划管理暂《行规定同时》废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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