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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居民】私有:住房建设规》划,管理规定 第一】条 为进一步加【强对居民私有住房】。建设的规划管—。。理,: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!规以及有《。关规划技术规定,结!合我局工作实—际,制?定本规定 》 第二条 苏州市市!区范围?内居民新《建、扩建、改建【。、翻建私有》住房适用本规定 ! 第三条 城区分局!具体负责沧浪、【平江和金阊区范【围内居民私有住【房建设的《规划管理工》。作 :  : 除:原地原?面积:原高度?。翻,建由:城区:分局审批外其余由城!区分:局审核?后报市局审批 】 第四条 居民【私有住房建》设规划管理实行【由市局核发建设工】。程规:。划许可证正、副【本制度副《本为开工《建设、接《受监督、检查—的依据建设项目竣】工验收合格后换发】。正本作?为申办房屋产权的】依据 第—五条 居《民,私有住房建设—必须:符合城市规划服从】规划管理 — 第六条《。 凡属下列》情况之一的除危【。房,原地原面积原高【度翻建外禁止进行】居民:。私,有住:。房建设    1!. 位?于城市?。近期规划建》设控制范围内的(】一般指三五年)【;    2. !位于城市道路—规划路幅《内的:;,    3. 位!于城市绿《化用:地、广场用地、河】湖,保护:用地、市政》公用设施用地—以,及公路、《。铁路、车站、码【头等控?制范围内的;— :   4. 位【于城区无地》队、城?中村范围内的; 】    5.— 位于市、区规划】部门指?定的规划控制范围】内的 ? , ,第,七条 ?。凡属下列情况—之一的除危房原【地原面积原》高度:翻建外严格控—。制居民私有住房【建设 《。。   1. 位于】平江历史街区—、拙政园历》史街区、怡园历史】街区、山塘》历史:街区、阊门》历史街区范围以【内的;    】2. 位于文—。物保护?单位:和风景名胜区—所划定的禁止—建设:范围内的; —    3》. 除上述及第六条!所列情况外位于【规划为其他非居住用!地,范,围内的 —第八条 《居民私有住房—建设不得《影响消防、》安全、交通、—城市基础设施—、公共绿地》、公:共设施并应》当妥: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!。邻关系? 第《九条 ?。经批准统一》开发出售《的成:套商品住宅个人【。不得:进行翻扩《建 第十条 居!民私有住房》建设的?申请人为《房,屋产权所有》人(:共,有产权的申请人【必须为所《有共有人)居民申请!私有住房《建设应当交验以下】材料    1】。。. :。申请;    】2. 户籍或身【。份证件;  【  3. 房—屋产权证件;  ! , 4:. 土地使用权属】证,件;  》  5. 拟建房】屋与相邻《建筑毗连或》涉,及,到公用、共》用、借墙等关系的应!取得:各,所有权?人一致同意若—涉及:直,管,公房则需同》时征得承《。租人同意并》签订:书面协议或》在申报?。图纸上签字确—认,;   》 6. 《危房:翻建的须提供由市级!房屋安全《鉴定部?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!属文物保护建—筑,、控保建筑》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翻!建其方案必须经文物!保护部?门审:批沿河建筑建—设方案?。,若规划部门认【为,有必要,则需经【河,道管理部门》审批   申请】人应当如实》。提交有关材》料,和反映真实情—况并对其申请—材料实质内容—的,真实性负责 】第十一条 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可证办理程序—    1—. :。申请人持要求查验】的相关材料经房【屋所在地《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!事,处签署意见》后向:城区分局提出—。书面申请; 【   2. 城区】分局现场查勘并审】查拟建方《案提出规划设—计要求同时须经房屋!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!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!;    3. !建设方案批前—公示居民反响—强烈的应召开社区】听证会接受群众监督!; :  :  4. 申请人提!交满足第《十三条?所,规,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的!建筑申报图》;    5. !。。由住建部门对原房屋!产权证?进行:注销:; ?  : 6:. 按审《批程序审《批后核?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(副本) 】  :规划许可直》接涉及申请人与他】人之间重大利益关】系的城区《分局在按审批—。程序审批前应—当,告知申请人、利害关!系人享有要》求听:证的权利 第十!二条 居民私有【住房:建,设应当符《合,以下:技术规定   】 1. 层数一般】不得超?过二层  —  2. 》层高平均层高控【制在3.0米之【内    —3. ?室内外高《差室内外《高差一般《控制在0.3米以】内位于?城,市低:洼地或由于道路改】造成:为低:洼地的控《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!    4. 立!面形式符《合苏州传统建筑风格!。粉墙黛瓦的建筑【色彩    5.! 住:宅建筑的日》。照,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!规划:管,。理技术规定执行日照!间距系数应大于或】等于1.27(日】照标准?不,低于大寒日1—。小时)   【下列:建筑不考虑日—照间距 《    ① —按原地、原面积、原!高度翻建的居民【私有住房《; ?   ② 不作为主!要采:光面的建筑山墙【 :   6. 退界南!北方向一《般按1/《2日照间距退—界    7【. 围墙居民在【土地使用范》。围内建?设围:墙城区分局》应当:按照构筑物进行【审批: :   8《. 山墙不是日照墙!面的山墙原则上不】。准开设门窗一般离】开有门窗的原有山墙!最,小距:离为:2米   — ,。9. 阳《台,沿街不得建造—突,出开敞式阳台—非沿街的在》土地使用范围内可】以,建造阳台但》不得影?响交:通、市容和》邻房的正《常,使用    10!. 屋?面及排水屋面采用硬!。山,双坡屋面屋面坡度】控制在跨度的—1/2.5》。1/2并《。应,组织好自身的排水】系统不?得向邻房的墙体【、屋:面,。和院内排水由—于城市景观需—。要或现有平顶屋面出!现渗漏等情况—在,满足规定的前提下】居民可以对原有【平顶房屋作平改坡处!理, 第十三—。条 居民私有—住房规?划报建图纸编—制应满足以下要【求    1. !拟建建筑相关各图】应按:比例:统一绘制《图面:要求准确《、清晰、整洁; !。  :。 2. 平》面图中应标注—拟建建筑《相关尺?寸及与?相,邻建:(构)筑物距离尺寸!并用双、单线区【。分拟建建筑和相邻建!(构)筑物除原【地原面积原高度【翻建:的其余?均应分别绘制现状平!面图和规《划平面图;  】  3. 二层建筑!应绘制二层平面【图并标注建筑相【关尺寸; 》 ,   4《. 拟建建筑主要立!面均应绘制立面图并!标注建筑相关尺寸 ! 第十四》条 申?请,人,领取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(《。副本)?开,工建设后当》建筑物建至±0【.00?时须报请城区分局】进行验线《验线合格《后方可继续施工 】 第十五条—。。 居民私有》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!。照规划?。。部,门核发的《建设工?。程规划许《。可证(副《本)及其《核准:的附图进行建—设不得擅自》变更确需变更—的必须经发证机关】。同意:并办理变更手续【 第十六条 建!设工:程施工?期间危及临近—建筑物和其》。他设:施安全?时应当立即停—工建设方《应当会?同施工、设计等单】位采取有《效措施妥善解决安全!问题后方《。可,继,续施工 第【十七条 居民建设私!有住房时出现违【法建:设情况时由城—区分局负《责认:定市局和相关部门按!照法律法规的—规定进行行政处罚】 第十八条 】城区:分局应当对居民私】有住房建设是否按城!市规划实施监督和】检查被检查者应【。自觉接受监督和检】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!出示城?市规划执法》。证,。件被检?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!和必要的资料—不得隐瞒和阻—扰 第十九条 !建设:工,程竣工后申》请人必须《报城区分局验收【验收合?格的: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正本 — 第二十条 —城区分局的规划管】理工作?人员应忠于》职守秉公《办事自觉《接受群众《监督对违《反本规定玩忽—职守、滥《。用职权徇私舞—弊、受贿索贿者由市!局给予行政处—。分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— 第二十—一条 本规定由【苏州市规划局负【责解释 第二十!二条 本规定—自二○一一年十二】月一日起施行—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!建设规?划管理暂行规—定同时?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