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《州市居?民私有住房建—设规划管理规定
!第一条 为》进一步加强对居民私!有住房建设的规划】管理,根据城—市规划法《律法规以及有关【规划技术规定—,结合我局工作【实际,制定》本规定
》第二条 苏州市市】区范围内居民新建、!扩建、?改建:、翻:建私有住房适用本】规定 ?。
:第三条 城区分局】具体负责沧浪、【平,江和金?阊区:范围内居民私有住房!建设:的规:划管:。理工作
》 , 除:原,地原:面积原高度翻—建由城区分》。局审批外《其余由城区分局审】核后:报,市局审批
第四!条 居民私有住房】建设:规划管理实行由市】局,核发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正、副本制度副本为!开工建?设、接受监督、检】查的依据《建,设项目竣工验收【合,格后换?发正本作为》申办房屋产》权的依据
【第,五条 居民》私有住房《建设必须符合—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!理
《第六条 凡属—下列情况之一的除】。危房原地原》面积原高度翻—建外禁止进行居民】私有住房建设
! , 1. 位于城市近!期规划建设控制【范围内的(一般指】三五:。年); 《
2. 【位于城市道路规划】路幅内的;》
: 3. 位【于城市绿化用—地、广场用地、【河,湖保护?用,地、: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!及公路、《铁路、车站、码【头等控制范围内【的;
【4. 位于城—区无地?队、城中村范围内的!;
5.】 位:于市、?区规划?部,门指定?的规划控制》范围内的
第七!条 :凡,。属下列?。情况之一的》除,危房原地原面积原高!度翻:。建,外严格控制居民私有!住房:建设
— 1. 位》于平江历史》街区、拙政园历史街!区、:怡园历史街区—、山塘历《史,街区、阊《门历:。史街区范《围以内?的,;,
《 2. 位》于文物?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!区所:划定的禁止建设【范围内的《;
3. !除上述?及第六条所列情况】外位:于规划为《其他非?居住用地范围内【的
《第八条 居民私【有住房建设》不得影响《消防、安全、交【通,、城市基础设施【、公共绿地、公【共设施并《应当妥善处理通风】采光等相邻关—。系
第九条 】经批准统一开发【出售的成套商品住宅!。个人不得进行翻扩】建
第十条【 居民?私有住房建设的申请!人为房屋《产权所有人(共【有产权的申请—人必:须为所有共有人【)居民申请》私有:住房建设应》当交:。。验,以,下材料?。
《 1. 申》。请;
》 2. 户籍或身!份证件;《
3—。. 房屋产》权证:件,;
4.】 土地使用权—。属证:件;
5.! 拟建房《。屋与相?邻建筑?毗连或涉及到—公,用、:共用、借墙等—关系:的应取得各所有权人!一,致同意若涉》及直管?公房则需同时征【得承租人《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!或在申报《图纸上签字确认【;
《 6.《 危房翻建的须【提供:由市级?房屋安全鉴》定部门出具的危【房鉴定书属文物【保,护建筑、控保建筑保!护范围内的》危房翻建其方—案必须经文》物保护部《门审批沿河建筑建设!方,案,若规划》部,门认为有必要,【。则需经河《道管理?部门:审批 ?
:。 申:。请人应当如实—提交有关材料和【反映真实情况并【对,其申请材《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!负责
第—十一条 建设工【程规:划许:可证办理程序—
1. 】申请人持要》求查验的相关材料经!。房屋:。所在地社区委—员会或街《道办事处签署意【见后向城区分—局提:出书:面申请?;,
《 2.? ,城区:分局现?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!案提出?规划:设计要求同时—。须经房?屋所:在地社区《委,员会或街道》办事处签署意见;】 ,
3. 建】设方案?批前公示《居民反响强烈的应召!开社区听《证会接受群》众监督?;
4. !申请:人提交满足第—十三条所规》定的设计深》度要求的《建筑申报《图;
》 5?。。. 由住建部—门对原房《屋产权证进》行注销;
】 6:. 按?审批程序审批—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(副本) 】
规划许—。可直接涉及申—请人与他《人之间重大利益关】系的城区分局在按审!批程序审批》前应当?告知申请人、利害】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!的,权利
第十二条! 居民私有住房建】设应当符合以下技】术规:。定
? 1. 层【数一般不得超—过二:层
—2. 层高平均层】高控制在3.0米】之内
《 , 3. 室内外高!差室内?外高差一般》。。。控制在?0.3米以》内位于城市低—洼地或由于道—路改造成为低洼地的!控制标准可以—适,当放宽
【 4. 立面—形式符合苏州传统】。建筑风格粉墙—黛瓦的建《筑色彩
】。5. 住宅建筑【的日照间距按—照江苏?省城市规划管理【技术规定执行日照间!距系数应大》于或等于1.27(!日照标准不低—于,大寒日1小时)【
: :下列建?筑不考虑日照间距】
①—。 按原?地、原面积、原高】度翻建的居民私有】住房;
】② 不作《为,主,要采光?面的建筑《山墙:。。
《 6. 退界—南北:方向一般《按1/2日照—。间,距退界
— :7.: ,围墙居民在》土地使?用范围内建设围墙】城区分局《应当按照构筑物进行!审批
【8. ?山墙不是日照墙【面的山墙原则上不】。准开设门窗一般【离开有门窗的—原有山墙最小距【离为2米 》
9. 阳台!沿街不得建》造突出开敞》式阳台非沿》。街的:在土地使用范—围内可以建》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!通、:市容和邻房》的正常使《用
1【0. 屋面及—排水:屋面采用硬山—双坡屋面屋面坡度控!制在跨度的1/2】。.51/2并应【组织好?自身的排《水系统不得向—邻房的墙体、屋【面,和院内排水》由,于城市景《观,需要或现有平顶屋面!出现渗漏等情—况在满足规定的前提!下居民可《以对原有平顶房屋】作平改坡处理—
第《十三条 居民—。私,。有住房规《划报建图纸编制应满!足以下?要求
— 1. 拟建建筑】相关各图《应按比例统一绘制图!面要求准确、—清晰、整洁》;,。
2. 平!面图中应标注—。拟建:建筑相关《尺寸及与相邻建(构!)筑物距离尺寸并】用双、?单线区分《拟,建,建筑和相《邻建(构)筑物除原!地原面积原》高度翻建的其—。余均应分别绘制现状!平面图和规划平面图!;
3【。. 二层建筑应绘制!二层平面图并—。标注:建筑相?。关尺寸;
!4. 拟建建筑主】要立面均应绘制【立面图并标注—建筑相关《尺寸
第十四条! 申请人领取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(副本!)开工建设后—当建筑?物建至±《0.00时须—报,请城区分《局进行验线验线【合格后方可继续【施工
第十【五条 居民私有住】房建:设必须严格》按照规划《。部门:核发的建《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(副本)及【其,核,准的附?图进行建设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】变更的必须经发证】机关同?。。意并办理变更—手续
第十【六条 建设工程【施工:期间危及《。临近建筑物和其他设!施安:全时应当立即—停工:建设方应当会同施】工、设?计等单?位,采取有效措施妥善】解,决安全问题后方可继!续施工
第【十七条 居民—建设私有住房时出现!违法建设情》况时由?城区分局负责—认定市局和相关【部门:按照法律法规的规】定进行行政处罚 】
:第十八条 城区【分局应当对》居民私有住房建设】是否按城市规划【实施监督《和检查被检查—。。者,。应,自觉接?。。受监督和检查检查】人员检查时应出【示城市规划执法证】件被检?查者应如实提供【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!得隐瞒和阻》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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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建设】。工程竣工后申请【。人必须报城》区分局?验,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!本
第二—十条: 城区分局的—规划管理工》。作人员应《。忠于职守秉公办事】自觉接受群众—监,督对违反本规定玩】。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徇私舞弊、受—贿索贿?者由市局给予行政】处分构成犯》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
】
第二十一条 本】规定由苏州市规划】。局负责解释
】第二十二条 本【规定自?二○一一年十二【月一日起施行苏【。州市居民《私,有住房建设规划【管理暂行规定同时】废,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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