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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居【民私有?。。住房建设《规划管理规》。定 第一条 【为进一步加强对居】民私有?住房建设的规划【管理,根《据城市规划法律法】规以及有关规划技】术规:定,结合我局工作实!际,,制定本规定 】第二条 苏州市市区!范,围内居民《新建、扩建、—。改建:、翻建私有住房适】用本规定 【第三条 城区分局具!体负:责沧浪、《平江和金阊区范【围内居民私有住房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!   除原—。地原面?积原高度翻》建由城区分》。局审批外其余—由城区分《局审核后《报市:局审批 《。 第四条 居民私!有住房建设规划【管理实行由》市局核发《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正、副本》制度:。副本为?开工建设、接受监】。督、:检查的依据建设项】目竣:工验收合格后—换发正本作为—申办房屋产权的【依据: , 第五条》 居民私有住房建】设必须符合城市【规划服从规划管理】 第《六条 凡属下列【情况之?一,的,除危房原《地原面积原高—度,翻建:。外禁止?进,行居:民私有住《房建设 《   ? ,1. 位于》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!制范围?内的:(一般?指三:五年);  【  2. 位于城】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的!;    3.】 位于城市绿—。化用地?、广场用《。地、河湖保护用地、!市政公用设施用【。地以及公路、铁路、!车站、码头等控【制范围内《。的;  》  4. 位于【城区无地队、—城中村范围内的;】 :   5.》。 位于?市、:区规:划部门指定的规划控!。。制范围内的 】第七条 《凡属下列情况—。之一的除危》房原地原面积—原高度?翻,建外严格控制—居民私有住房建设 ! ,   1. 位于平!江历史街区》、拙:政园:历史街区《、怡园?历史街区、》山塘历史街》区、阊门历史街【区范围以《内的; 《    2.— 位于文物》保护单位《。和风:景名胜区所划定【的禁止建设》范围内的; —   ?。 3.? 除上述《及第:六条所列情》况,外位于规划为其他非!居住用地《范,。围内的 第八】条 居民私有住房】建设不得影响消【防、安全、》交通、城市基础设施!、公共绿地、—公共设?施并应当妥善处理】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! 第九条 经】批准统一开发出【售的成?套商品?住宅个人不》得进行翻《扩建 第十【。条 居民私有—住房建设《的申请人《为房屋产权》所有人(共》。有产权的申》。请人必须为》所,有共有人)居民申请!私有住房建设—应当交?验以下材《料,   《 1. 申请—;    —2. 户籍》或身份证件; 】   3. 房屋产!权证件; 》    《4. 土地使用权】属证件;    !5. 拟建房—屋与相邻建筑毗【连或涉及到公—用、共用、借—。墙等关系的应取得各!所有权人一致同【意若涉及直管公【。房则需?同时征得承租人同意!并签订书面协—议或在申报》图纸:上签字确认; 】 ,  6.《 危房?翻建的须《提供由?市,级房屋安全》鉴定部门《出具的危房鉴—定书属文物保护建筑!、控保建筑保—护范围内的危房翻建!其方案必须经文物保!护部门审批沿河建】。。。筑建设方案》,若规划部门—认为有必要,则需经!河道:管理部门审批  ! 申请?人应当如实》提,交有: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!况并:。对其:申请材料实质内【容,的真实?性负责 —第十一条 建—设工程规划》许可:证办理程序   ! 1. 申》请人持要求查验的】。相关材?。料经房屋所在地【社区委?。员会或街道办事处】签署意见后向城区】分局提出书面申请;!  ?  2. 城区分】局,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!方案提?出规划设计》要求:。同时须经房屋所【在地社?区,委,员会或?街道办?事处签?署,意见; 》   3.》 建:设,方案批前公》示居民反响强烈【的,应召开社区听证会接!受群众监督; 【    4. 申】请人提交满足第十】三条所规定的设计】深度要求的建—筑申:报,图; ? ,   ?5. 由住建部【门对原?房屋产权证进—行,注销;    6!., 按审批《程序审批《后核发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证(副本《)   规—划许可直接涉及【。申请人与他人—之间重大利》益关系的城区分【局在按审《批程序审批》前应当告知申—请人、利《害关系人享》有要求听证的—权,利, 第《十二条 居民私【有住房建《设应当?符合以下《技,术规定   【。 1. 层数一般不!得超过二层》    2. 层!高平均层高》控制在?3.0米之》内,    3.【。 室:内外高差室》内外高差一》般,。控制在0.3米以】内位:于,城市低洼地》或由于道路改—造成为低洼地的控】制标准可《以适当放宽   ! 4:. 立面形式符【合苏州传统》。建筑风格《粉墙黛瓦《的建筑色彩   ! ,。5. 住《宅建筑的日照间【距按照江苏》省城市规划管理【技术规定《执行日照间距—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!.27?(日照标准不低于】大寒日1《小时)   下】列建筑?不考:虑,日照间距 》。    《① 按原地、原面】积、:原高:度翻建的居民私有住!房; 《   ② 不作为】主要采光面》。的建筑?山墙:。  ?。  6. 退界【南北方向一般按【1/2日照间距退界! : ,  7. 围墙【居民在土地》使用:范围内?建设围墙城》区,分,局应当按照构筑物】进行审?批    —8. 山墙》不是日照墙面的山墙!原则上不准开—设门窗一般离开有门!。。窗的原有山》墙最小距离为2【米    9.】。 阳台沿街不得建造!突出开敞式阳台非】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!围内可以建造阳【。台但不?得影响交通、市容和!。邻房的正常使用 】    10.【。 屋面及《排水屋面采用硬山双!坡屋面屋面坡度控制!在跨度的1/2.】51/2《并,应组织好自》身的排水系统—不,得向邻房的墙体、】屋面和院内排—水由于城市》景观需要或现有平顶!屋面出现渗》漏等情?况在满足规定—的,前提:下居民可以对原有平!顶,。。房屋:作,平改坡处理 第!十三条 居》民私有住房》规划:报,建图:纸,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!    》1. 拟建》建,。筑相关各图应—。按比例统一》绘制图面要求准确、!清晰、整洁;  !。  2. 平面【图中:应标注?拟建建?。筑相:关尺寸及与相邻【建(构)筑物距【离尺寸并用双、【单线区分拟建建【筑和相邻建(构)】筑物除原地》。原面积?原高度翻建的其【余均应分别绘制现】状平面图和规划平】面图;    3!. 二层建》筑应:绘制二层平》面图并标注建筑相】关尺寸; —   4. —拟建建筑主要立面均!应绘制立《面图并?标注建?。。筑相关尺寸 【。 ,第十四条 申请人领!取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(副!本)开工建设后【当建筑物建至—±0.00》时须报?请城区分局》进行验线《验线合格《后方可继《续,施工 第十五条! 居民私有》住房建设必须严【格按照?规划部门核发的【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—证(副?本)及其核准的【附图进行建》设不得擅自变更确】需变更的必》须经发证机关—同意并?办理变更手》续 第十六条】 建设工《程施工期间危—及临近建筑物和【。其他设施安全时【应当立?。即停工建设方应当会!同施工、设计等【。单位:采取有?效,措施妥善解决安【。全问题后《方可:继续施工 》 第十七条 居民!建设私有住房时出】现违法建设情—况时由城区分局负责!认定:市局和相关部门按】。照法律法规的—规定进行《行政处?罚 第》十八条 《城,区分:局应当对居民私有住!房建设是否》按,城市规划实施监【督和检查被检查【者应自?觉接受?监督和检查检—查人员检《查时应出示城市规】划执法证件》被检查者应如—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!资料:不得:隐瞒和阻扰 第!十九条 《建设工?程竣:工,后申请?人必须报城区分【局验:收验收合《格的核?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正本 第二!十,条 城区分局的规划!管理工作人员—应忠于职《守秉: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!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玩!忽职守、《滥用职权徇私—舞弊、受贿索—贿者由?市局给予行政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,究刑事?责任 《 第二十一条 【本规定由《苏州市规划局—负责解释 第二!十二条 本规定【自二○一《一年十二月》一日起施行苏州市居!民,私,。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!暂行:规定同?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