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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》市居民私《有住房建设规划管】理规定 第一条】 为进一步》加强对居《民,私有住房建设—。。的规:划,管理,根据》城市规划法律法规】以及有关规划技术规!定,结合我局工作】实际,制定本规定 ! 第二?条 苏州市市区【。范,。围,内居民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、翻建—私有住房适用—本,规定 第三条】 ,城区:分局:具体负责沧》浪、平江和金阊区】范,围内居?民私有住房建—设的规划《管,。理工:作   除原地】原面积原高度翻【。。建由城?区,分局审批外》其余由城《区分局审核后报市局!审批 第—四条 居民私有住房!建设规划管理实【行由:市局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正、副本!制度副本为》开工:建设、接受监督、检!查的:依据建设项目竣工】验收:合格后?换发正本作》为申办房屋产权的】依据 第五【条 居民私有—住房:建设必须《符合城市规》划服从?规划管理《 第六条 【凡属下?列情况之一》的除:危房原?。地,原面积原高》度翻建外《禁,止进行居民私有【住房建设    !1. 位《于城市?近期规划建》设控:。制,范围内的(一般指】三五年?); 《   2. 位于城!市,道路规划路幅内的;!   《 3:. :位于:城市绿化用地—、广场用地、河湖】保,护用地、市政公用设!施用地以及》公路:、,铁路、车《站、码头等控制【范围内的;》    4—. 位于《。城区无地《队、城中村范围【内的;   【 5. 《位于市、《。区规划部《门指:定的规划《控制:范围:内的 第—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!。之一的除危房原【地,原面积原高》度翻建外严格控制】。居民私有住房建【设    1. !位于平江历史街区、!拙政园历史》。街区、怡园历史街】区、山?塘历:史,街,区、阊门《历史街区范》围以内的;》  ?  :2. 位于文物保护!单位:和风景名《胜区所划《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!的;:    3.【。 ,除上述及第六—条所列情况外位于】规划:为其他非居住—用地:范围内的《 : 第:八条 居民私有【住房建设不》得影响消防、安【全,、交通、城》市,基础设施、公共【绿地、公共设—施,并应当妥善处理通】风采光?。。等相邻关系 【 第九条 经批【准统一?开发出售的成—。套商品住宅》个人不得进行翻【。扩建 第十条】 居民私有住房建】设的申请人为房屋产!权所有人(共有产】权的申请人必须【为所有共有人)居民!申,请私有住房建—设应当交验以—。下材料   【 1. 申请; 】 ,   2. 户【。籍或身份证件—;,   《。 3. 房屋—产权证件;  】  4. 土地【使用权?属证件;《    5. 拟!建,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!。或涉及到公用、共用!、借墙等关系的应取!得,各所有权人一致同】意若涉及《直管:公房则需同时征得】承租人同意并—签订书面协议或【在申:报图纸上签字确【认;:    》6. 危房翻建的须!提供由市级》房屋安全鉴定部门】出具的危房》鉴定:书属文物保护建筑】、控保建筑保护范围!内的危房翻建其【方案必须经文物【保护部门审》批沿河建筑》建设方案《。,,。若规划部《门认为有《必要,则需经河道管!理部门审批 —   申请人应当如!实,提交有关材料和【反映真实情况—并对其申请材料实】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! ?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办理程】序 ?   1. 申请】人持要求查验的相关!材料经房屋所—在地社区委员会或】街,道办事处签署意见】后向:城区分局提》出书面申请;  !  2. 城区【分局: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!方案提?出,规划设计《要求同时须》经房屋?所在地?。社区委员会或街道】办事:处签署?意见;? ,  :  3.《 建:设方案批前公示居】民反响强烈的应召开!社区听证会接—受群众监督; 】   4. 申请】人,提交满?足第十三条所规定的!设计深度要》求的建筑申报图;】    5—. 由住建部门对原!房屋产?权证进行注销;【    6. 按!审批程序审》批,后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(副本)  【 规划许可》直,接涉:及申请人与》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!系的城区分局在按审!。批,程序审批前》应当告知申》请人、利害》关系人享有》要求听证的权利【 第十》二条 居《民私有住房》建设: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!定 ?   1. 层数】一般不得超过二层 !  :  2. 层高平】均层高控制在—3.0米之内—   《 3. 室内—。外高:差室内外高差一【般,控制在0.3米【以内位?于城市低洼地—或由于道路改造【成为低洼地的—控制标准可以适【。当放宽    】4. 立面形式符】。合苏:州传统建《。筑风格?粉,墙黛:瓦的建筑色彩 【   ? 5.? 住:宅建:筑的日照间距按照江!。苏省城市规划管【理技:术规:定执行日照》间距系数应大于或】等于1.2》7(:。日照标准不低于大】寒日1小时) 【   下《列建筑不考虑日【照,。间距    ①】 按原地、原面【积、原高度翻建的】居,民,私有住房《;    ② 】不作为主要采光【面的建筑山墙 】   6. 退界】南北方?向一般按《1/:2日照间距退界 !   7. —围墙居民在土地使用!范围内建《设围墙城区分局应当!按照构筑物进行【审批:    8. 山!墙不是日《照墙面的《山,墙,原则:上不准开设门—。窗一般?离开有门窗的—原有山墙最》小距离为2》。米,    9. 】阳台沿街不得—建造突出开》。。敞式阳台《非沿:。街的在?土地使?用,范围内可《以建:造阳台?但不得?影响交通、市容和邻!房的:正常使用 》。    10. 屋!面,及排水?屋面采?用硬山双坡屋—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!度的1/2.51】/2并应组织好自】身的排水系统不得】向邻房?的墙:体、屋?面和院内排水由于】城市景观《。。。需要或现《有平顶屋《面出现渗漏等情况】在满足?规定的前提下居民可!以对原有平顶房屋】。。作平改坡处理 !第十三条 居民【私有住房规划报建图!纸编:制应满足以下—要求 《   1《。. 拟建建》。。筑相关各《图应:按比例统一绘制图】面,要求:准确、清晰》、整洁;《    2—.,。 平面?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!相关:尺寸:及与相?邻建(构)》筑物距离尺寸并用】双、单线区分拟【建建筑和相邻—建(构)筑物除原地!原面:积原:高度翻?建的其余均应—分别:绘制现状平面图和】规划平面图;— :   3. 二层建!筑应绘制二层平【面图并?标注建?筑相关尺《。寸;  》  4. 拟建【建筑主要立》面均:应绘制立面》图并标注建筑相【关尺寸 》 第:十四条 申请人领取!。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(副本)开】工建设后当建筑【。物建:至±0.00时须报!请城区分局》进行:验线验线合格后方】。可继续施工 【 第:十五条 居民私有住!房,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!划部门?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:证(副本)及其【核准的?附图进行建设—。不得擅自变》更,确需变更的必—须经发证机》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!续 第》十,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!期间危及《。临近建?筑物:。和其他?设,施安全时应当—立即停工建设方应当!会同施工、设计等单!位采:。取有效措《施妥善?解决安?全问题?后方可继续施工 】 第?十七条? 居:民建设私有住房【时出现?违法建设情》况时由城区》分局负?责认定市局》和相:关部门按照》法律法?规的规定进行行【政处罚 第十八!。条, 城区分局应当对居!民私有住房建—设是否按城市规【划实施监督和检查】被检查者应自—觉,接受监督和》检查:检查人?员检:查时应出示城市【规,划执法证件》被检查者应》如,实提供情况和必要】的资:料不得隐瞒和—阻扰 第—十,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!后,申,请人必须报》城区分局验收验【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》。证正本 》 第:二十:。条 :城区分局的规划管理!工作人员应》忠于职守秉公办【事自觉接受》群众监督对》违反:本规:定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徇私舞弊、受贿!索贿者由《。市局给予行政处【分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【。事,责任 第二【十,。一条 ?本规定由苏州市规】划,局负责解释 【 第二十《二条:。 本规定自二—○一一年十》二月一日《起施行苏州市—居,。民私有住房建设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!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