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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《 , 玉溪市城》市绿化办法(试行】), 《 ,     已经2!01:1年12月13日】玉,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!第73?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现予《公布自2012年】1月1日起施—行 第一章 】 总则 第一条 ! 为了保护和改善城!市生:。态环境加强城市【绿化管理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?国城乡规《。划法、国务院城市绿!化条例、《云,南,省,城市绿化办》法,、云南省玉》溪城市管理条例【和有:关法律?、法规的《规定结?合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第二【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玉溪市城—。市规划区内》的绿化规划》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! 第三》条 : ,。市、:区人民政《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!化工作?的领导?提高城市绿》地率和绿化》水平 第四【条 ?市绿:化行政主《。管部门负责城—市绿化的指导及管理!工作 ? : ,   红塔区—、玉溪高新》技术产?业开发?区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?负责本辖区》内的:。城市绿化建设及管】理工作  【   规划、林业、!水,利、环?保,。、,国土资源、城市管理!。、交:通,运输等?有关部门应当按【照各自职责做好城】市绿化相关工作【 第五条 鼓!励和加强《城市:绿化的科学研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推!广,运,用节水?、节地、节能、【节材等新技术建设节!约型园林 【第六条 开展【园林单位、小—区和绿化先》进,单位等创《建,活动鼓?励单位和个人—积极参与城市绿【化建设认建认养【城,市绿地和树木栽植】纪念树?。 第七》。条 ?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!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!义务有?权对破坏城市绿化】及设施的《行为进行劝阻—、投诉和举报 【 第二章 规】划建:设 第八条—。 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应当纳入—城市总体规划—并向社?会公布接《受监督? : 第九条《 城市?绿地系统规划应当】均衡合理安排与城】。市性质、规模和发展!。需,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!面积逐步使建成【区绿地率达》到38%以上绿化覆!盖率达到45—%以上人《均,公园绿地面积达到】15平?方米以上生产绿【地面积不得》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!2% ? 第十条 城市!绿化建设突出地方】特色注?重,乡土树种《的培:育和运用, 以植物!造,景,为主乔灌花草合理】配植;绿《地内树木覆盖面积不!得少于绿地总面【。积的70%;—充分利用《墙,面、屋顶、边坡等进!行立体?绿化提高城市绿化】覆盖率? 第十一—条 城乡规划行政!主管:部门应?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明确—划定城市绿地—范围控制线(即【绿线:)并向社会》公布 第十二】条 城《市规划区内新建、改!建和扩建项》目(包括道》路建设和河》道建设)应提—交绿化方案》并经城乡规划—。。行政主管部门及城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审,核批准 第十三!条 新建、改建和扩!建建设?项目绿地《率应当符《合,下列标准  】  : ,。(一)?商品住宅用地新区】。不低于35%旧【区不低于3》0%; —  :  (?二)宾馆、饭店用】地新:区不低于40—%旧区不《低于35%; 】     》。(三)金融、商务】办公用地《新区不?低于35%旧—区不低于30%【; :     (【。四,)文化、《。娱乐用?地,新区不?低,于45%旧区不【低于35%;— ?    (五)商业!用,地新区不低于—30%旧《区不低于25%; !。。     (六】)其它公共设施【。用地新区不低于【40%旧区》不低于3《。0%;  【   ?(七)危险》品仓储用地新—区不低于4》5%旧区不》低于4?0%;  【   (八》)一般仓储用地、】一般工业用地不超过!20%?; 《   ?。 (九)其它建设项!目绿地率新区不【低于35%》旧区不低于30%;! ,     (十)!新建城市《道路的绿《地率红线《宽度≥50》米的:不低于30%—;红线宽度在40】-50米之》间的(包括40【米):不低于25》%;红线宽度在30!-40米之间的(包!括30米)》不低于20% 【;红线宽度在15】-30米《之,。间的(包括15米)!不,低于15% —;红线宽度<1【5米的不《低于8% 》;园林景观路—道路绿地率不低【于40%; 【     (十【一):新建:城市主干道》两边每?侧,应当建?设3-8米宽的绿化!带,;,次干道?两边每侧建设3-5!米宽的绿化》带,;有条件的可建【设宽度在8》米以上的《绿化带国《家、省、《市另有规定的从【其规:定,; ?   ?  (十二)扩建】、,改建道路的绿地【率主干道不低于2】5%次干道不—低于15%; !。    (》十三)新建各类公园!绿,地面积不少于公园】总用地面《。。积的70%;—     【(十:四)城市规划区内】的公路、铁路、【河道:应当按本市绿地【系,统规划及《。相关规定建设绿地】 :。 ,  :  新区和旧区的范!围按城市《规划相关规定—确定 第十四条! 垂直绿化、屋】顶绿化及嵌草—砖,场地按下《列规定计算》绿地面?积,。     (】。一)垂直《绿化、?阳台:绿化、可移》动的盆栽《不计算绿地面积【;   —  (二《)有双排《密植(?。株距≤4米)—乔木、灌木的嵌【草砖场地按场地【面积的30%—计算绿地面积;以花!架形式进《行立体绿化的嵌草砖!场地按场地面积的2!0%计?算绿地面积;仅种植!草坪、灌木及—种,植乔木达不》到以:上要求?的嵌草砖场》地按场?地面积的15%【计算绿地《面积; 》  :   (三)乔灌花!草,。合理配置的屋—顶花园平均》覆土(或其它种【植材料)厚度—不低于?0.9米的》按屋顶花园》。总面:积的50%计算绿地!面积:平均覆土(或其它种!植材料?)厚度介于0.【45-0.》9米间的按30%计!算绿:地,面积平均《。覆土(或其它种【植材:料)厚度低于0【.4:。5米:的不计?算绿地面积;—     (四!)地下、半地下停】车场或地下构筑物】顶板上的绿化—覆土(或其》它种植材料)厚【度不低于1.2米的!按100《%计算绿地面积【覆土:厚度低于1》.2米的按屋顶【花园的标《准计算绿地》面积    】 商业地产类—。项目的?屋,顶绿化、平》台绿:化和嵌草砖》场地:。的绿地面《。积按:城市规划《相关规定计算 【 第十《五条 城》。市绿:化工程的设计、施】。工、监理《应,当符合有关》技术标?准和规范由具—有相应资质的单【。位,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按!照批准的绿化—工程设计方案—进行施工确需—改,变设计?方,案的:报原审批部门批【准, 第十六条【 新建《、改建?和扩建的建》设项目应当将绿【化,费用纳入《投资预算《项目竣工绿》化总投资不得低【于项:目绿化审批投资【预算 》第三章 》保护管理 》 第十七《条 ?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《。擅自改变《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,中绿化规《划用地?的性质或《者破坏绿化规划【用地的地《。形,、地貌、水体—和,植被 第十八】条 经竣工验收的!建设项目《配套绿地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改变 !第十九?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:占用:绿线范?围内的用地因建设】或者:。。其,他特殊需要临时【。占用城市绿地—的应当报城市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临时占用—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!一年: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!或个:人应当?委托具?。有相应?绿化资质《。。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!恢复绿地原》状, , 第二十条 【 任何单《位,。和,个人:不得擅自修》剪、移植、砍伐城】市树木确需》。修剪、?移植、砍伐树木【的单位?和个人?应,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?批,准并:对造成损《失,的予以补偿 【 第二十一条 【 城市供电、供排水!。、电信、网络、有】线电视等单位架设】、铺设、维修管线】时应:当避让城市绿地确】实无:法避让的报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!对造成损失的予以补!偿 第》二十二条《 城市绿地养护】管理单位应》当建立、《健全养护《管理制度《保持树木《花,。草繁茂及绿化—设施完好 【。第二十?三,条 禁止下列【损坏城市绿化的【行为 ?     (【一)在绿地内挖掘、!取水、采石、取土;!    — (:二)在绿地内设置营!业摊位?或广告牌《;   —  (三)》在绿地内堆放物【料倾倒垃圾等废弃】物;    】 (四)依树搭【棚、盖?房或围?圈树木; 》   《  (五)》攀折花木、采—摘花果、损坏草【坪;     !(六)对树木剥【皮、挖?根、钉拴、划—刻;     !(七)?其,他损坏城市绿化【及设施的行》为,。 第二》十,四条: 城市绿化行政主!。管部门应当对所管】辖范:围内古树名木进行】调查:。鉴定、建立档案、】设置标志确定保护】等级划定保护范【围制定?养,护管理技术规程加】强监督?和指导 —    古树名【木生存地的使—用,单,位和个人是》该古树名木的养【护责:任人  —。  : 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不得以任何—理,由、任何《方式擅自砍伐—、移植?古树名木因特—殊需要迁移》古树名木《必须经?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:部门审查同意并【报同级?或上级人民政府【批,准 第二十五】条 引入本—市的苗?木、花卉、籽种【和其它绿《化繁殖物种应当【持,有检疫部门出具【的检验检《疫证明 第四章! 同?城异地绿化》 第二《十六条 新—建、改?建、扩建建设项目】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规!定的:。绿地率?指标完成绿化—建设有下《。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相!关要求实《施同城?异地绿化   !  :(,一)因?建设场地《限制绿地率指标未】达到规定标准又确】需建设的建设—项目 《     (二)经!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》确,需改变原《建设项目配》套绿地?用途的可实施同城异!地绿化 第【二十七条 实施同!城,异,地绿化的由项目【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申:请经城市绿》化行政?主管部?门征求城《乡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意见后?报同:级,人民政府同意后实】施 第二十八】条 同城异—。地绿化方《式  》   (一)由【项目建设单位按照】城市:绿化行政《。主管部门《。的相关规定在—指定地点按批准的】异地绿?化面积补《建绿地?     异地!绿化占?用,土,地费由?项目建?设,单位按建设项目土地!招拍挂价《或申报时《评,。估出的土《地市场价《4倍:。以平方米为》单位进行计算—     【(二)确实不能在】指定:地点补建《绿地的?应当按?批准的异地》绿化面积缴》纳异地补绿代—建费由城市绿化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实施同城异—地补绿代建》 ,     异地补!绿,代建费?收取标准按建设项】目土地招拍挂价或申!报时评估出的—土地市场价》4倍:加园林绿地绿化建设!费以平方米》。为单位?进行综合计算— ,     异地补!绿代建费收取—标准:。。经,批准后执行 — 第二十》九,条 同城》。异地绿化由城市绿】化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据城市绿地【系统规划统一—建设建?成的绿地《不得擅自改变并纳】入城市公共绿地统】。一,养护:。管理 ?。 第五章 法】律,责任 《第三十条 城市】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工作《。人员违反本办—法规定?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的由其所在》单位或者《上级主管部门—依法给?予处分;构》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第三十一条】 违反本办法第】十,。六条规定绿化费【用达不到建》设项目绿化审—批,投资:预算的由《城市绿化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处应—投入绿化费用—1倍以上3倍以下】。罚款:。 , 第三十二条【 违反本》。办法第十九条、第二!十,条、:第,二十一条、第—二十三条第(一【。),项规定的由》城市绿化《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?改正:恢复原状《处2000元以上】1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造?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:责任 《 第:三十三条 》。 违反?本办法第二十三条】第(二?)、(三)、—(四)项《规定的?由城市?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迁《出或者拆除处10】00元以上500】0元以下的罚款;造!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 》 第三十四条 】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!三,。条第(五)、(六)!项,规定:的由城?市绿化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责令改正《可以处50元—以上:500元《。以下的罚款;造【成损失的《依,法承担赔偿责任 】 :第三十?。五条 违反—本办法第二十四条】第,。三,款规定的由城市绿】化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》停止侵害;造成损失!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:三十六?条 : 违反本办》法第二十六条规定】未,按相关要求》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的!由城:市绿: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可以—处,5,000元《。以上3万《元以下的罚款 【 第三十七条 !违反本?办法规定的》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!依法查处;》造成:城市绿化及设施损】。。失的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 第!六章 附则 】第三:十八条 》本办法中下列用语】的含:义是:    — (一)“》建设项目绿地率”】是指建?设项目配套绿地【面积占用地总面【积的比?例    【 (二?)“古树”是指树】龄在一百《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!。指国内外《稀有的?以,及,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!意义及重《要科研价《值的树?木     】。(三)异地绿化【面积=用地总面【。。积×建设项目规定绿!地率-建《。设项目实《际建设绿地面积 】     (四)!异地补绿代建费=异!地绿化面积×异【地补绿代建》收费标准 》 第三《十九:条 本办》法涉:及,的,“市绿?化行政?主,。。管部门”是》指“玉溪市住—房,和城乡建设》局”;“《红塔区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”是指“玉】溪市红塔区城市管】理局”;《“,玉溪高新技》术产业开发区绿【化行政主管部门【”是指?“云:南玉溪?高新技术《产业开发区管—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!。” 第四十【条 本办法自2】012年1月—1日起施行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