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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玉!溪市城市绿化办法(!试行) — ,  :     已经20!11年12月—13日玉溪市第三届!人民政府第73次】常务:会议讨论通》过,现,予公布?自2012年—1月1日起施行 ! 第:一章 总则 】第一条 《。 ,为了保?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!境加强城市绿—化管理根《据中华?人民共?和国城?乡规划?法、国务院城市【。绿化:条例、?。云南省城市绿化办】法、云南省玉溪城】市,管,理条例和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规—定结:。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! 第二《条 本办》法适用?于玉溪?。市城市规划区内【的绿化规划、建设、!保护和管理 】第三条 市、【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对城市?绿,化工作的领》导提高城市绿地率和!。绿化水平 — 第四条 市绿化!行政主管部》门负:责城市绿化》的,指,导及管?理工作   】。  红塔区》、玉溪高新技术产】业开发区绿化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负责本辖【区内的城市绿化建】设,及管理?工作 》。。    规划、林业!、水利?、环保、国土—资源、城《市管理、交通运输】等有关?部门: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!好城市绿化相关工】作 : 第五条 鼓】。励和加强《城市绿化的科学研】究,注重科研成果的推广!运用节水、》节地、节能、节材】等新:技,术建设节《约型园?林 《第六条 开展园林!。单位、小区和—绿化先进单位等【创,建活动鼓励》。单,位和个人《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!设认建认养》。城,市绿地和树木—。栽植:纪念树 第七】。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,人有: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!的义务有权对破【坏城市绿化及—设,施的行为进行—劝阻、投诉和举报】 第二》章 规划》建设: 第八条 城市】绿地系统规划—应当纳入城市—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!布接受监督 【 第九?条 :城市绿地系》统,规划应当《均衡合理安排与城】市,性质、规《模,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!绿化用地面积逐步】使建成区绿地率达到!38%?以上绿化《覆盖率达到》45%以《上,人均公园绿》地,面积:。达到1?5平方米以上生产绿!地面积不得》低于建成区》总面积的2%— 第十》条 城市》绿,化,建设突出地方特色注!重乡土?树种:的培育和运用, 以!植物造景为主乔【。灌花:草合理配植;绿地内!树木覆?盖面积?不,得少于绿《地总面积的7—0%;充分利用【墙面、?屋顶、边坡等—进行立体《。。绿化提高城市绿【化覆盖率 【。第十一条《 城乡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。当会: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明确划》定城市绿地范围控】制线:(即绿线)》并向:。社会公布 第十!二条 《城市规划区内—新建、改《建和扩建项目(【包括道路《建设:和,河,道建设)应提交【绿,化方案并经》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:门及: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,审核批准《 第十》三条 新《建、改?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绿!地率应当符合下列】标准 》 ,   (一)—商品住宅用地新【区不:低于35《%旧区不低》。于30%;》 ,     —(二)宾馆、饭【店用地新区不低于4!0%旧区不低于35!。%; ?    》 (三)金》融、商务办》公用地新区不低于】35%旧区不低【于30%;》 ,  ?。   (四)文【化、娱乐用地—新区不低于4—5%旧区不低于3】。5%;   】  (五)商—。业用地新区》不,低于:。30%旧区不低【于25%;  !   (六)其【它公共设施用—地新区不低于—40%旧区》不低于3《。0%; 《 :    (七)危险!。。品仓储用地新区不低!于45%旧区不低】于40%; 【。 ,    (八)一般!。仓储用?地、一般工业用【地不超过2》0%;   】  (九)其它建设!项目:绿地率新《区不:低于35%旧区不低!于30%; 【   ?  (十)新建城】市道路的绿地率红】线宽度?≥50米的不低于】30%;红线—宽度在40-50】米之:。。间的(包括40【米):不低于25》%;红线《宽度在30-—40米之间》的(包括30米【),。不低于20% ;】红线宽度在15-3!0米之间《的,(,包括15米)—不低于15% ;红!线宽度<《15米的不低于8】% ;园林景—观路道路《。绿,地,率不低于40—%;     !。(十:一)新建城市主【干,道两:边每侧应当建设3】-8米宽的绿化带】;,次干道两边每侧建设!3-:5,米宽:。的,绿化带;《有条件的可》建设宽?度在:8,米以上的绿化带【国家、省、市另有】规定的从其规定【;   —  (十二)—扩建、改建道路的绿!地率:。主干道不低》于25%次》干道不低于15%;!    —。 (十三)新建各】类公园绿地》面积不少于》公园:总用地面积的70%!。;    【 (十四)城市规划!区,内的:公路:、铁路、河道应当按!本市绿地《系统规划及相—关规定建《设绿地 —  :  新区和旧区的范!围按城市规划相【关规定确定 】。第十四条 垂直绿!。化、屋?顶绿化及嵌》草,砖,场地按下列规定计算!绿地面积  】  : (一)垂》。直绿化、阳台—。绿化、?可移动的《盆栽不计算》绿,地面积; 》  ?   (《二,)有双排密》植(株距≤4—米)乔木、》灌木的嵌草砖场【地,按场:地面积的30%计】算绿地?面积:;以花架形式—进,行立体绿化的嵌【。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!的20%《计算:绿地面积;仅—种植草坪、灌木【及种植乔木达不到】以上要求的嵌草砖】。场地按场地面积的】15%计算绿地【面,积;: ?   ? (三)乔灌花草合!理,配,置的屋?顶花园平《均覆土?(或其它种植材料】)厚度?不低于0《.9米的按屋顶花】园总面积的50%】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!土(或其它种植材料!),厚度介于0》。.45-0.9米间!的按30%计算绿】地面积平均覆土(】。或其它种《。植材料?)厚度低《于0.45米的【不计算绿《地面积; —。     (四【)地下、半地下停】车场或?地下构筑《物顶板上的绿化【覆土(或其它种植材!料)厚度不低于1.!2米:的,按1:00%计算绿地【面积覆土《厚,度低于1.》。2米的?按屋顶花园的标准】计算绿地面积 】     商业地产!类项目的屋顶—绿化、平台》绿化和嵌草砖场地】的绿地面积按城市】规划相?关规定?计算 ? 第十五条 】城市绿化工程的设】计、施工、监理【应当符合有关技【术标准和规》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!单位承担建设—单位应当按照批准】的绿化工程设—计方案进行》施工确需改》变设计?方,案的报原审批部门批!准 : 第?十六条 新建、】改建和扩建的—。建设项目《应当将绿化费用纳】入投资预算项目竣】。工绿化总投资不得低!于项目绿化》审批投资预算 !第三章 》。保护管理《 第十七条 】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,自改变城《。。市绿地系《统规划中《绿化规划用地—的性质或者破坏绿】化规划用地的地【形、地?貌、水体和植被 ! 第十八《条 经竣工验收】的建设项《目配套绿地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改变? : 第十九条 任何!单,位和: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!线范围内的》。用地因建设或者其】他特殊需要临时占】用,城市绿地的应—当报城?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?批准临时占用绿【地的期限《不得超过一年—占用:期满后占用单位【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!相应:绿化资质的单位在规!定期限内《恢复绿地原状 !第二:十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修剪、移!植、砍伐城》市,。树木确?需修剪、移植—、砍伐树木的—单位:和个人应当报城市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并对造成损—失,的予以补偿 】。第,二十一条 》 城:。市供电、《供,排水、电信、网络、!有,线电视等单位架设、!铺设:、维:修管线时应当避让】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!让,的报城?市绿化行政》主,。管部:。。门同:意后方可实施并【。对造成?损失的予以补偿【 第二十二条 ! ,城市绿地养护管理】单位应当建》立、健全养护管理制!。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!及绿化设施完好 ! ,第二十?三条: 禁止下列损坏城!市绿化的行为 】     》(一)在绿》地内挖掘、取水【、采石、取土—;     (!二)在绿地内设置】营业摊位《或广告牌; —    》 (三)在绿地内堆!放物料?倾倒垃圾等废弃【物;  —   (四)依树搭!棚、盖房或围圈树】木;     !(五)攀折花木、】采摘花果、损坏草】坪,;    【 (六)对树—木,剥皮、挖根、钉拴】、划:刻; ? : ,   (七)其他损!。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!行为 第二十四!条 : 城:市绿: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对所》管辖范?围内古树名木—进行调查鉴定、建】立档:案、设置标志确定】保,护等级?划,定保护范围》制定养护管理技术】规程加?强,。。监督和?指导 《。  : ,  古树《名木生存地的—使用单位《和个:人是该古树名—木的养护责任—人  》   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》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!。方式擅自《砍伐、移《植古:树名:木因特殊需要—迁,。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!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查同意》并报同级或上级【人民政府批准— 第二十五【条 引入》本市的苗木、花卉、!。籽种和其它绿化繁】。殖物种应当持—有检疫部门》出具:。。的检:验检疫证明 】第四章 同城异】地绿化? , 第二十六》条 ?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建设项目应】当按:照第十三《条规定?的绿地率指标完成】绿化建设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应按相关】要求实?施,同城异?地,绿化 ?     —(一)因建设—场地限制绿地率指标!未达到规定标准【又确需建设的建【设项目 —    (二—)经城乡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确需改变原建设!项目配套《绿地用途的可实施】同城异地《绿化 ?。 第?二十七条 实施】同城异地绿化的由】项目建设单位向城】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绿!化行政主《管部:门,征,求,。城乡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意》见,。后报同级人民政【府同意后《实施 》第二十八条 同城!异,地绿化方式 —    》 (一)由项目建】设单位按照城—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的相关规定在指定】地点按批准的异地】绿化面积补建—绿地     !异地绿化占》用土地费由项目建】设单位按《建设项目土》地招拍?挂价或申《报时评估出的土【地市场价4倍以平】方米为单位进—行计算 —    《(二)确《实不能在指》定地点补建》绿地的应当》按批准的异地—绿化面积缴纳异地补!绿代建?费由:城市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实施同—城异地补绿代建 !    《 异地补《绿代建费收取标【准,按建设?项目土地《招拍挂价或申报时】。。评估出的土地—市场价4倍加—园林:绿地绿化建》设费:以平方米为》。单位:进行综合计算 【 :    异地补绿】代建费收取标准经】批准后执行 】第二十九《条 同城异—。。地绿化?。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依据城》市绿地系统》规划统一建设建成的!绿地:不得擅自改》变并纳入《。城市公共绿地统一】养,护,管理 ? 第五章 法律!责任 第》三十条 城—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工作人员违【反本办?法规定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:权,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,在单位或《者上级主《管部门依法给予处】分,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。 , 第?三,十一条 违反本】办,法第十六条》。规定绿化费用达【不到建设项目绿化审!。批投资预算的由城】市绿化行《政主:管,部门处应投入—绿化费用1倍以上3!倍以下罚款 】第三:十二:条 违反本办【法第十九条、第二十!条、第二十一条【。。、第二十三条第(一!。)项规定《的,由城市绿《化行政主《管部门责《令限期改正恢复原】状,处2000元以上】。1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:造,成损失?的,依法承担赔偿—。责任 ? 第三十三条 !违反本?办法第二十三—条第(二)、—。(三)、(四)项】规定的由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迁出或】者拆:除处:1,000?元以:。上5000元以下的!罚,款,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:偿责任 》 第三十四条— 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三条?第(五)《。、(六)项规定的】由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可以处50元以上!5,。00元以下的罚款】;造成?损,失的依法承担—赔偿:责任 ? 第?三十:五条 违反本办法!第二十四条》第三款规定》的由城市绿》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侵害;造—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偿责》任;:构成:犯罪:。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第【三十六条 违反】本办法?第二十六《条规定?未按:相关要求实施同城异!。地绿化的由城市【绿化: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,改,正可:。以,处50?00元以上3—万元以下的罚款【 第三十七【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?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!。门依法查《处;造成《城市绿化及设施【损失的依《法承担?赔偿责任《 第《六章 附则— , 第三?十,八条 本》办法中下列用语的】含义:是     (!一,)“建设《项,目绿:地率”?是指建设项目—配套绿地《面积占用地总面【积的比例《    — (二?)“古树”是指树龄!在一百年以上—的树木名木》是指: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!有历史价《值和纪念意义及重】要科:研价值的树木 !    (三)异】地绿化面《积=用地《总面积×建设项【目规:定绿地率-建设【项目:。实际建设绿地面积】 ,    》 (四?。)异地补绿代建【费=异地绿》化面:积×异地补绿—代,建收费标准 — 第三《十九条 本办法涉!及的“市绿化行【政主管?部门”是指“玉溪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!”;“红塔》区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,”是指“玉溪市红】塔区城市《管理局”;“—玉溪高新技术—产业开发区》绿化:。行政主管部门”【是指“云南玉溪高新!技术产业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!设环保局”》 ?第四十?条 本办法自2】012?年,。1月1日起施行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