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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玉溪市—。。城市绿?化办法(《试行)   !     》已经2011年【12月13日玉【。溪市第三《届人民政府》第73次常》务会议讨论》通过现?予公布自2012年!1月1日起施行【 第一章 【。 总则 》第一条 为—了保护和改善—城市生态环》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!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国务院城》市绿化条例、云南省!城市绿化办法、【云南省玉溪》城市管理条例—。和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】本,办法 第二【条 本《。办法:适用于玉溪市城市】。规划区内的绿化【规划、?建,设、保护和管—理 第》三条: 市、区人—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!。市绿化工作的领【导提高城《市绿地率和绿化水平! 第四条 【。 市绿化《行,政主管部门负—责城市绿化》的指导及《管理工作 》。 :    《红塔区、《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!发,区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:负责:本辖区?内的城市绿化—建设及管理工作【     【规划、林业》、水利、环保、国】土,资源、城市管理【。、交通?运输:等有关?部门应当按照各自】职责做好《城市绿化相关工作】 第五条— 鼓励和》加强城市绿化的【科学研究注重科【研成果的推广—运用节水、节—地、节能、节材【等新技术《建设节约型园林【 :。 第六条 》 开展园林单位、】小区和绿化先进【单位等创建活—动鼓励?单位和个人》积极参?与城市绿化建—设认建认养城市【。绿地和树木栽—植纪:念,树, : 第七?条 任何单—位和:个人:有,保,护城市绿化及设施】的义务有权》对破坏城市绿化及】设施的行《为进行劝《阻、投诉和举报 ! 第二章 》 规划建设 — 第八条 城—市绿: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!城市总体《规划并向社》会公布?接受监?督 第九条 城!市绿地系《统规划应当均衡合理!安排与城市性质【、规模和发展需要相!适,应的绿化用地—面积逐步使建成区】绿地率达到38%以!上绿化?覆盖率达到》45%以上》人均公?园绿:。地面:积达到15》。平方米以上生产绿】地面积不得低于【建成区?总面积的2% !第十:条 城市绿化建设!突出地方特》色注重乡土树种的】。培,育和运用, 以植】物造景为主乔—灌花草合理配植【;绿地内树木—覆盖面积不得少于】绿地总面积的70%!;充分利《用墙:面、:屋顶、边《坡等:。进,行立体绿化提高【城市绿化覆盖率 】。 第十一条 】城乡规划《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明确划《定城市绿《地范围控制线—(即绿线)并—。向社会公布 第!十,。二条: ,。 城市规划》区内新建、改建和扩!建项目?(包括道路建—设和河道建设)应提!交绿化方案并经【城乡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及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核批准 !第,十三条 新建、改】建和扩建建设项目】绿地率应当》符合下列标》准, ,。 ,     (—一)商品住宅—用地新区不》低于35%旧区不】低,于30?%;     !(二:)宾馆、饭店用地新!区不低于《。40:%旧:。区不低于35%; !    》 (三)金融、商】务办公用《地新区不《低于35%旧区不】低于30%;—     【(四)文化、—娱乐用地新区不【。低于4?5%旧区不》低于35%; 】。    《 (五)商业用地】新区不低于30%旧!。区,不低于2《5%; 《     (六)!其,它,公共设?。施用地新《区不低于《40%?旧区不低于30【%;   【  (七)危险品】仓储用地新区不【低于45%旧区不】。低于40%; 【     (【八)一般仓储用【地,、一般工《业用地不超过20%!。;     】(九)其它建设【项目绿地率新区不】低于35%旧区【不,低于:30%; 》     —。(十:),新建城市道》路的绿地率》红线宽度≥5—0米的不低于3【0%:;,红线宽度在40-】5,0米之?间的:(包括40米)不低!于25?%;红线《宽度在30-4【。0米之间的(包括3!0米)不低于2【。0%: ;红线宽度在1】5-30米之—间的(包括》15米?),不低于?15%? ;红线宽》度<15米的不低】于8:% ;园林景观路道!路绿地率不低于【40%; 【    《(十一)新建城【市主:干道:两边每侧《。应当建设《3-8米宽的—绿化:带;:次干道两边每—侧建设3-5米【宽的绿化带;有条】件的可建《设宽度在《8米以上的绿化带国!家,、省:、市另有规定的【从其规定;》     (】十二)?扩建、改《。建,道路的绿《地率主?干道不低于25%次!干道不低于》15%;   !  (十三)新建各!类公园?绿地面积不》少于:公园总用地面积的】70%; —     》(十四)城市规【划区内的公》路、铁路、河道【应当按本市》绿地系统规》划及相关规》定建设绿《地     】新区和旧区的—范围:按城市规划相关规】定确定 第十】四条 垂直—绿化、屋顶绿化【。及,嵌,草砖场地按下列规】定,计算绿?地,。面积     !(一)垂直绿—化、阳台绿》化,、可移?动的盆?栽不:计,算绿地面积;—   》  (二)有双【排密植?(株距?≤4米)乔木—。、灌木的嵌草砖场地!按场:地面积的30%计】。算,绿地面积;》以花:架形式进《。行立体绿化的嵌草砖!场地:按场地面积的20%!计算:绿地面积《;仅种?植草坪、灌木及【种植乔?木达不到《以上要求的嵌—草砖场地按场—。。地面积的《15:%,计算绿地面积—; 《    (》三)乔?灌,花草:合理配置《的屋顶?花,园,平均覆土(》或其:它种植?材料)厚度不低于0!.9米的按》屋顶花园总面积【的,50%计《算绿:地,面积平?。均覆土(或其它【种植:材料)厚度介于【0.45《-0.9米间的按3!0%计算绿地—。面积平均覆土(或其!它种植材料)厚度低!于0.45米的不】计算绿地面》积;     !(四)地下》。、半地下停车—场,或地下构筑物顶板上!的绿化覆土(—或其它种植材料【)厚度不低》。于1:.2米的按10【0%计算《。绿地面积覆》土,厚度低于1.2米】的按屋顶花园的标准!计算绿地面》积, ,     商【业地产类项目—的屋顶绿化、平【台绿:化和嵌草砖》场地的绿地面积【按城:市规划相关规定【计算 ? :第十:五条 城市绿【化工程的设计—、施工?、监理?应当符合有》关,。技术标准和》规范由具有》相应资?质的单位承担建【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!的绿化工《程设计方案》进行:施工确?需改变设《计方案的报》原,审批部门批准 !第十六条《 新建、改—建和扩建《的,建设项目应当将绿化!费用:纳入投?资预算项目》竣工:绿化总投《。资不:得低于项目绿化审】。。批投资预算 】第三章 保—护,管理 第十—七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!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!中绿化规划用—地的性质或者破坏】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!、地貌、水体—和植:被 第十八【条 : 经竣?工验收的建设项目】配套:绿地: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。自改:变 : 第十《九条: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《擅自占?用,绿线:范围内的用》地,因建设或《者其他特《殊需要临《时占用城市绿地【的应当?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批?。准临时占《。用绿地的期限—不,得超:。过一年占用》期满:后占用单位或个人】应当委托具有—相应绿化资质的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!复绿地原状》 , 第二十条 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《自修剪、移植—、砍伐?城市树木确需修剪、!移植、砍《伐树木的单位—和个人应当》报城市绿化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《并对造成损失的予】以补:偿 第二十一】条 城市供—电、供排《水、电?信、网络、有线电视!等,单位架设《。、铺设、维修—。管,线时:应当:避,让城市绿《地确实无法》避让的报城》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同》意后:方可实施并》对造成损失的予以】补偿: 第二十—二条 城》市绿地?养护管理单》位应当建立、健【全养护管《。理制度保持树—木花草繁茂及绿【化设:施完好? 第《二十:三,条 禁《。止下列损《坏城市绿化的行【为     】(一)在绿地内挖掘!、取水?、采石、《。取土;  【   ?(,。。二)在绿地内设置营!业摊位或广告牌; !    》 (三)在绿地【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!等废弃?物;    】 (四)依树搭【棚、盖房或》围圈树木; —     —(五)攀折花—木、采摘花》果、损?坏草坪?。;     】(六)对树木—剥,皮、挖?。根、钉拴《、,划刻; 《     —(七)其他损坏城市!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! , 第二十《四条 城》市绿: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对《。所管辖范围内古【树名木进行调查鉴】定、建立档案—、设置标志》确定保护等》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!养护管?理技术规程加—强监督和《指导   【 , 古:树名木生《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!。。人是该古树名木的】养护责任人 —     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—以任何理由、任何方!式擅自砍伐》、移植古树名木【。。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!名木必须《经城市绿化行—政主管?。部门审查《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!人,民政府批《准 第二—十五条 》引入本?市的:苗,木、:。花卉、籽《种和其它绿化繁殖物!种应当?持有:检疫部门《出具的检验》检疫证明 第四!章, 同城《异地绿化 —第二十六条》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建设项目】应,当按:。照第十三条规—定的绿地率》指标完成绿》化建设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应【按相关?要求实施《同城异?地绿:。化     (!一)因?建设场地限》制绿地率指标—未达到规定标—准又确需建》设的建设项目 【    》 (二)《经城乡规划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确需改【变原建设项》目配套绿《地用途的《可实施同城》异地绿化 第】二十七条《 实施同城异地绿!化的由?项目建?设单位?向城市绿《化行政主《管部门提出申请【经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征》求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部?门,意见后报《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!。实施 ? 第二十》八条 同》城异地绿化》方式   【。  (一)由项目建!设单位按照城市绿化!行政:主管部门的相—关规定在指定—地点按批准的—异地绿化面积补建】。绿,。地 :   《。  异地《绿化占用土地费由】项目建设单位按【建设项目土地—招拍挂价或申报时评!。估出的土地市场价4!倍以平方米为单位】。进行计算   !  :(二)?。确实不能《在指定地点补—建绿:地的应当按批准的异!地绿化面积缴纳异地!补绿代建费由城市绿!化,行政主?管部门实施同城异地!补绿代建《。    — 异地补绿代建费】收取标准按建设项】目土地招拍挂价或】申报时评估出—的土地市《场价4倍加园林【绿,地绿化建设费—以平方米《为单位进行》综合:计算 》    异地补绿代!建费收取标准—经批准后《执行 第二十】九,条 同城异地绿】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!。管部:门依据城市》绿,地系:统规划统一建设建】成,。的绿:地不得?擅自改变并纳—入城市公《共绿地统《一养护管理 【 第五章 法律责!。任 :。 第:三十条 城—市绿:。化行政主管部—门工作人员违—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!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舞—。弊的:由其所在单》位或:者上:级,主管部门依》。法给予处《分;: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第三十一】条 : 违反本办法—第十六条规定绿化】费用达?不到建设项目绿【。化审批投资预算的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处应投入绿化!费用1倍以》上,3倍以下罚款 】 第三十二条 违!反本:办法第十九条—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!一条、第二十—三条第(一)项规】定,的由城市绿化行【政,主,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恢复原状处2【。000元《以上1?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造成损失的依法【承担赔偿责》任 第三十【三条 违》反本办?法第二?十三条?第(二)、》(三:)、(?四)项规定的由城市!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迁出或—者拆除处100【。0元以上50—00元?以下的罚《款;: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 第】。三十四条 违反】本办法第《二十三条第》(五)、(六)项规!定的由城市绿—。化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,改正:可以:处50元以上—500元以下的罚款!;,造成损失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 第三—十五条 》违反本办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】规,定的由城市绿化【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!害;:造,成损失?的,依,法承担?赔偿责任;构—成,犯罪的依《。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第三十【六条 ?。 违反本《办法第二十六—条规定?未按相关要求实【。施,同城异地绿化—的由: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可》以处5000元以】上3万元以下—的罚款 第三十!七条 违反本【。办法规定的其他【行为由?相关部门依》法查处;《造成:城市绿化及设施【损失: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 第六章— 附则 第【三十八条 》 ,本办: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!是 《    (一)【“建设项《目绿地率”》。是指建设项目配套】绿地面积占》用地总?面积的比例 — ,   ?  (二)“古树”!是指树龄在》一百年以上的树【木名木是指国—内外稀?有的以及具有历【史价值和纪念意【义及重要《科研价?值的树?木 ? ,    (三)异地!绿化面积=用地【总面积×建设—项目规?定绿地率《。-建:设项目实际》建设绿地面》积     (!四)异地补绿代【建,费=异地绿化面积】×异地补《。绿代建收费标准 】 第三十九条 】 本办法涉》及的“?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”《是,指“:玉溪:市住房和城》乡建:设局”?。;“红塔区绿化【行政主管部门—”是指“玉溪市红塔!区城市管理局—”,;“玉溪高》新技术产业》开发区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?”是指“云》。南玉:溪高新技《术产业开发》区管理委员会建设】环保局” 第四!十条 本办法【自2012》年1月1日起施【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