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锦州《市城区禁《止违法建设》规定 锦州市人】民政府令 ! 第3号 【。     锦州市】城,区禁:止违法建设规定【已经2014年7】月25日市政府十】五届第6次常务会】议通过现予发—布,自发布之日起】。施行 市长 刘凤!。海 2014!年8月7《日, 第一条 为加】强,城市管理《禁止违法建设行【为,。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国务院城市市—容和环境卫生—管理:条例、辽宁省城市市!容和环境卫生管【理规定等有关规【定结合?我市实际制定本规】定 !第二条 在我市古塔!区,、凌河区《、太和区、松山新】区城区范围内禁止违!法建设适用本规【定 《 第三【条,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属?于,违法建?设    】 (一)未取—得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:或者未按照建—设工程?规划许?可证:的规定进行》建设的;  !。  : (二)未经—批,准进行临时》建设或者未按照批】准,内容进行临时建设】或者临时建》筑,。物,、构筑物超过批【。准期:限未拆除的; !    《。 (三)擅自对临街!(路)建筑物进行装!修、改?建的; 《    — (四?)擅自搭建建筑【物、构筑物的—。; 《 ,。    《(五)擅自在建【筑物周?围设:置各种?围墙、栅栏的—; ?    》 (六)擅自在房】顶接层、搭棚的; !。     (】七)擅自占用公共】。用地:和绿地进行建设【的;   】  (八)擅自占】。压供水、供暖—、供气等管线设施】进行建?设的:;  —   (九)—擅自在小凌河—、女儿河、》百股河?城区段?进行建设的; !     (十【)其他禁止或者【未经批准擅自进【行的违法《建设 — ? 第四条 市人【民政府统一》领导全市的禁—止违法建设》工作 》     市城市!综,。合执法部门负责禁】止违法建《设工作的指导—、督促、考核—。和综合协调 !    市规划【监察:部门负?责查处下《列违:法,建设 《     —(一)已经取—得建设工程规划【许,。可,证、临时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可?证,但未按?照许可?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!工程;   !  (?二,)已经取《得,选址意见书、规划】条,件,或者建设工程设【计,。方案审查同意但未取!得建:设工程规《划许:可证的建设》工程;? : :    (》三)逾期未拆除的】。临时建设工程; 】     (四!)其他依《法应当由其》负责查处的违法【建设:     各!区人民政府》(管委?会下同?)负:。责本辖区内禁止违法!建设(?。市规划监察部门负责!查处的?违法建?设除外)工作其所属!的区: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!体负责查《处本辖区内违法【建设:   【  国土、交通【、住房与建设—、林业、凌》河保护等部门按照各!自职责与规划、城】。市综合执法部门共】同,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!作 《 : 第五条 市、!区人民政府》应,当建立健全禁止违法!建设:工作:责任制、行政问责】制和年度考核制【将禁止违法建—设工:作作为政《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!部政绩考《核的重要《内容 】 第六条 市规划!监察部门、》各区人民政》府,应当建立《违法:建设:日常巡查制度落实】。城市“网格化—”监控?管理及时发》现和制止《违法:建设 ? 第七!。条 社区居民委员】会、物业服务企业】对本管理区域内违法!建设一经发现应当】立即:。。予以劝阻、制止【劝阻、制止无—。效的应当立》即向负有查》处职责?的机关报告 【。 》 第八条 发现违法!建,设市:规划监察部门—、区城市综合执【。法部门应当书面责令!其停止施工、自【行拆除;拒不—停,止施:工、自行拆除的依】法采取查封施—工现场?、强制拆《除等:措施: ?。 第—九条 违法》。建设经查证属实【的有关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应当严格《按照处罚程序和【有关: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的?规定实施行政处【罚反复或者有组织地!进行:。违法建设《或,。者为谋?取不:正当利益恶意进行】违法建设的依法从】重,予以:。处罚 【 ,。 :第十条 违》法建:设的:查处、拆除应当做到!查证准确、文—书规范、《。程序完善严格实行案!件档案管《理做到一案一档【 , ? : 第十一条 【。建立:相关部门《联动工?作机制对查》处违法建设中—需要共享的信息市】规划监?察,部门、各区人民政府!及,其城:市综合执法部门【应当及?时书面告知相关部】门和单位;对—依法认定的违法【建筑物?、构筑?物各级住房》与建设、国土—、工商?、,卫生、公安等部【门以:及供水、供气、供】热、供电等单位依法!不予办理相》关手续 【 ? ,第十二条 依法强】制拆除违法》。。建筑物、构筑物所需!费用由违法建—设当事人《承担 》 《 第十?三条:。 违:法建设行为人或者】其他相?关人员有下列—情形之一违反治【安,管理规定的由公【安机关依法查处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【。究刑事责任 【 ,     (—一,)隐藏、转移—。、变卖或者损毁【行政执法机关—依法查?封财物的; —     (】二)阻碍或者组【织、:策划、教唆、煽【动群众阻碍有—关行:政主管部门依法查】处、查封、强制拆除!违法建?设的; 【    (三)其】他,违反治?安管:理规定的行为 ! 第十四条! 负有制止和查处违!法,建设:职责的?有关行政部门、单位!及其工?作人员有《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其所在单位、上【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!机关依法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】。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   【。 (一)不》按规:定履行巡《查责任的; —    —。 (二)《不履:行法定职责对应该】查处的违法建—设案件不立案查处的!; :    — (三)不按照【规定处?理举:报、投诉、移—送,的违法建设》事项或者《案件的;  !   (四)—不协助、配》合查处?违法建?设工作为违法建筑物!、构筑物办理房【地产登记、营业执】。照以及供水、供气、!供热、供电等手续的!;     !(,。五)组织、参与【。、支持、《纵容、?包庇:违,法建设的; 【。 ,     (—六)谎报《、瞒报、拒报—违,法,。建设信息的》 ? : : 第十?。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!进行违法建设的【。应当:主动拆除;拒不【拆除:者或者阻碍违—法建:设查处工作的由其】所在单位、上级【。行,政机关或者》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?;国家工作人员【是中共?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!机关依法《给予党纪处分— 】 第十六条》 锦州滨海新区城】区范围内禁止违法建!设参照本规定执【行 【 第十七》条 本规定自发布】之日起施《行本规定有》效期为5年 — ,